天雨路滑,足下當心 一般鞋具應訂防滑標準 避免馬路滑倒驚魂再現

天雨路滑,足下當心

一般鞋具應訂防滑標準

避免馬路滑倒驚魂再現

2021/01/28

台灣受地處環境的影響,春夏兩季常有梅雨及颱風,冬天則在東北季風夾帶水氣吹襲下,氣候既溼且冷,甚至一天之內晴雨互見,而至為常見。在多變天候下,每人出門如果沒有多多準備幾雙足以因應台灣多變天候的鞋子,還真是出門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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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前,知名作家劉墉大師於臉書披露,他在不久前的一個雨天,穿著一雙價格數千元的某知名品牌運動鞋外出,正當經過市區一條馬路,走在斑馬線上時,竟因鞋子不耐溼滑,險些滑倒,差點被急駛上前來的汽車輾到發生一場有驚無險的意外。而據劉墉大師事後向鞋子業者數度反映,業者僅同意退還鞋款,但對於鞋子產品的安全與防滑設計,既不認為有設計之失當,也不認為有安全上的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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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事件一經劉墉大師在社群媒體披露後,引起廣大迴應。本會也同時加以追蹤與關注,嗣經聯絡與了解,發現在鞋具產品的國家標準項目上,除極少部分工作鞋與安全鞋之外,一般鞋具的防滑性能,目前並非國家標準訂應強制施檢項目。一般鞋具的防滑性能如何,不僅少了政府市場監測的力道,而且市售鞋子所標榜「防滑」功能者,許多恐怕並未經過第三方檢驗機構檢測,或並未充分提供經過檢驗的證明。加上業者對於鞋具本身所具有的防滑性能究竟表現如何?業者在消費者選購時,是否提供足夠的商品防滑性能資訊讓消費者參考?業者在行銷廣告時,是否善盡提供消費者使用鞋具應有警語與警示的責任?在在令人懷疑,果如此,則難保劉墉大師能幸運的躲過下一次的過馬路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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鞋具百百款 防滑是基本配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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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售運動鞋、球鞋商品百百款,但舉目所見,產品的業者無不號稱具有減震、彈力、防滑的功能,其訴求不僅多元,產品的設計,也越見新穎化,而價格竟從百元到近萬元價格者都有,各有擁護與愛好者,產品幾乎人腳一雙。但如果回歸到產品所應具備的功能,這些鞋子是否具有一定防滑安全性?防滑性的國家標準何在?是否市售的鞋子均具備一定的防滑機能?其至應否強制實施一定的防滑性能檢驗?鞋類商品的產品標示是否應明確要求標示防滑性能的資訊,以供消費者選購時參考?這些問題,都因為劉墉大師在雨天行走的驚天一跌,而給消費者使用鞋具的安全,帶來諸般的警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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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鞋、防護鞋有強制規範摩擦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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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國家標準(CNS20345)、(CNS20346)規定,鞋具鞋底的防滑性檢測,除了在工作職場專用、應裝有護趾片的安全鞋(CNS20345)與防護鞋(CNS20346)等兩類特定鞋具,必須事先強制送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符合國家標準,才能上市販售。安全鞋及防護鞋具有防護部分,可以保護穿著者在可能發生之事故中免於傷害之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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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標準強制規範,安全鞋及防護鞋應通過防滑性檢測,其項目包含:「在抹有十二烷基硫酸鈉(NaLs,界面活性劑)溶劑之磁磚地板上」以及「在抹有甘油之鋼製地板上」,以及「上述兩項條件皆有」的狀態下,安全鞋的前鞋跟及前平底的溜滑性以及防護鞋的向前鞋跟及向前平底滑動,應大於或等於規定的摩擦係數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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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鞋與防護鞋的其他檢測項目,則包含:設計、鞋底性能、鞋整體(腳趾防護之耐衝擊性與耐壓縮性等、防洩漏性、特定人因工程特徵),以及上鞋面、前鞋面襯裡、鞋腰襯裡、內鞋底以及鞋舌之撕裂強度或耐磨性或抗拉性能等,安全鞋與防護鞋的產製,均應符合上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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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鞋具 非強制應施檢驗商品且無防滑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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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非安全鞋及防護鞋的一般鞋具,雖然已訂有國家標準,但經濟部標檢局尚未將一般鞋具產品列為強制應施檢驗商品,此外,一般鞋具的國家標準內容,也未將該一般鞋具的鞋底摩擦係數包括在內。

至於一般鞋具適用的國家標準規範項目內容為何?依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內容,涉及運動類型鞋具的標準共有兩種,包含橡膠製運動鞋與布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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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者橡膠製運動鞋,依國家標準(CNS8635),指適用各種材質鞋面與橡膠鞋底銜接處以硫化作業處理所製成的運動鞋、而後者布鞋,依國家標準(CNS8632),則指適用於將布或合成樹脂塑膠皮縫製所成之鞋面,黏貼橡膠或合成樹脂鞋底,以壓著或者射出成形製成之布鞋、鞋靴;但不包含專用之運動鞋、工作鞋及特殊用途所使用之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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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標準規範上述兩種鞋具項目包含:鞋子外觀等細項、鞋面包含拉伸、破裂強度、撕裂強度、耐寒、加熱、浸水、脫色、剝離、膠著力等測驗,而外底則規範於拉伸、彎折、耐寒、老化等性能試驗,項目雖然看似林林總總,但該標準既沒有強制力,且送驗並非強制性質。而最重要的缺漏則是與安全及防滑性能有關的摩擦係數,並非一般鞋具國家標準的規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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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測自廢武功、業者規避揭露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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橡膠製運動鞋與布鞋兩款鞋具雖然各自有國家標準,惟不具強制性,除非企業自願性的自主送驗,否則鞋具品質僅能靠業者自行把關,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攸關鞋子的防滑性能有直接相關的「鞋底摩擦係數」項目,竟不是檢驗項目,因被排除在標準項目外,影響所及,除使得政府監測機制無法發揮作用,亦令鞋廠的品質控管缺乏遵循依據,甚而致使業者應負的防滑性能與摩擦係數等商品資訊揭露義務,給業者產生可規避空間,嚴重影響消費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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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滑力資訊不透明 業者長期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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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民眾對於名牌或高價運動鞋普遍存有迷思,大多認為名牌鞋、高價鞋就等同安全、防滑的商品保證,實則並非絕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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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時下名牌運動鞋的商品宣傳手法,多數著重商品獨特性與設計時尚感,對於重要的防滑安全性能與摩擦係數標示,以及正確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等,絕大多數的業者皆欠缺充分的告知,願意主動提及的,少之又少,而非名牌鞋具廠商的告知責任,恐怕亦等而下之,無形中大大增加消費者使用時的安全風險,此為業界長期規避責任的重大偏失,亟待主管機關加以重視,並予以監督改善,不應長期忽視、忽略而令業者存有僥倖的常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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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市售標榜防滑力的一般鞋具,許多恐未經過第三方檢驗機構檢測其防滑性,或並未充分提供經過檢驗的證明,可能涉及誇大不實的宣傳,恐誤導消費者無法正確選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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鞋材與鞋底紋路 影響鞋具防滑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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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鞋具的設計與製作的原理及實務上,防滑力是鞋子最基本的機能,係透過鞋具的大底抓地力達到防滑目的。運動鞋的抓地力主要功能在提供地表面對身體產生推動力或反作用力,運動鞋和運動場地表面之間的摩擦力,關係著運動鞋的抓地力;摩擦力大,可避免運動過程中滑倒,而且能有效地使表面對身體產生推動力。而鞋具的大底抓地力的強弱,則取決於鞋材及鞋紋,防滑的鞋具的大底防滑與良好的鞋紋設計,可以讓使用者即便行走在潮溼地面,依舊能夠維持好的防滑效果。但在市場化的過程,鞋商對於鞋底取材與鞋紋設計取捨上,優先著重於舒適度及設計美感,防滑安全條件恐怕並非唯一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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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的運動鞋、布鞋底材,大多取自合成橡膠及複合化學材料,經加工處理後改變鞋材軟硬度,調整舒適度及避震性。偏軟的鞋具大底鞋材,穿著上固較為舒適,固可防震,但相對的,因為低密度的特性,鞋底紋路易因踏步而壓縮材質,影響防滑作用程度,必須透過材質密度不同的分層處置,才能兼顧避震與防滑力。

因鞋具大底的空間有限,鞋紋凹溝應保留足夠的寬度及深度的設計、且形成與行走方向垂直的開放性鞋紋,方能提高鞋底的摩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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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消費者對於鞋具防滑設計原理甚少知悉,以致購買之鞋具,使用時不免發生滑倒意外,造成消費者不同程度的身體健康或財產損害,這點有賴政府立即檢討,並督促業者應如實揭露各款運動鞋及布鞋的防滑能力與摩擦係數資訊、依法標示商品使用方法與注意事項警語,以保障消費者使用安全與消費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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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具危害身體、健康之可能者 應明顯警告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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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現行鞋類的商品標示、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應如何規範?相關法規是否有遺漏?

根據經濟部所頒訂「鞋類商品標示基準」第三條規定,鞋類商品應行標示下列事項:(一)商品名稱。(二)製造或委製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其為進口者,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三)生產國別(產品主要製程地之生產國別)。(四)鞋面、大底主要材料。(五)尺寸或尺碼。(六)含有聚胺酯(PU)大底易水解材質之鞋類,應標示製造年、月、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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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若依《商品標示法》第十條規定,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應標示其用途、使用與保存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包含:一、有危險性。二、與衛生安全有關。三、具有特殊性質或需特別處理。此外,《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第二項亦明文規定,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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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一般鞋具的防滑性能如何,關乎使用者的健康與安全,我們可以從劉墉大師的案例,便得以證明其間的關連性。本會認為,依《商品標示法》、《消費者保護法》上述規定,如果業者明知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即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否則即有違反《商品標示法》、《消費者保護法》上述規定之虞,具體而言,「鞋底摩擦係數」實為選購鞋具時,消費者判斷鞋具防滑性能時,最基本的安全性參考資訊,鞋商出售或行銷時,有責任提供鞋具的防滑能力及摩擦係數資訊,並在明顯之處,清楚標示鞋具的正確使用方法,以及應加註的注意警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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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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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坊間不少標榜防滑性的鞋品充斥市面,但其真實性缺乏國家標準予以規範,呼籲主管機關儘速檢討一般鞋具的國家標準,納入鞋底摩擦係數測試,以作為市場抽測的法定依據,以及業者遵循的依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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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商品標示法》及《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主管機關可以儘速要求業者主動揭露防滑力及摩擦係數商品資訊,督促業者在鞋具商品上,清楚標示鞋具的正確使用方法與注意事項,以彌補目前警語與標示普遍不足的缺漏,以致力充實消費資訊,維護消費者的安全與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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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業者應針對商品或廣告標榜防滑、止滑、抗滑性能的鞋具,提供可以查驗的檢測資訊,以供佐證,以示負責商品安全。如涉有廣告不實,應儘速下架後,修正產品或廣告資訊,避免誤導消費者。業者亦應依法於商品包裝明確載明鞋具防滑能力及鞋底摩擦係數等資訊,並清楚標示商品使用方法與注意事項警語,建議可於商品吊牌明顯處進行標示,善盡告知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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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企業經營者於提供服務時,對於購買商品之空間與附屬設施仍應確保其安全性,呼籲企業經營者應在營業場所以及所涵蓋的公共場域與騎樓等樓地板,設置相關的防滑保護措施、且應於營業場地及騎樓明顯處,設立顯著警示標語,提醒民眾天雨路滑需留意腳步,以保障消費者及用路民眾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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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消費者在選購鞋具時,應依用途及使用目的,選擇合適的鞋具,購買時應要求銷售人員提供機能性的佐證資料,才不會迷失在時尚流行的漩渦中。此外,鞋類因使用目的不同,取材、設計的考量各有差異,建議國人應依使用目的,正確使用鞋具,若遇雨天,應穿著鞋材及鞋紋具防滑力的產品。此外,建議民眾應定期檢視鞋底紋路耗損情形,如鞋跟處的紋路溝痕深度少於2公厘(mm),應避免在雨天使用,如鞋跟紋路呈現磨平狀,就應進行更換,降低使用上的風險。

pen.png 新聞後續追蹤:經濟部標檢局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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