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車即故障,獲換同型新車-中區分事務所(2020-09-14)

諮詢申訴

今年(109年)初消費者向台北某汽車公司訂購充電式油電休旅車,於交車當日從台北開回台中時,發生2次車底葉片尖銳警報聲,隔1日又發生同樣狀況,即連2日回原廠檢查卻查不出原因,之後又接連發生3次電池和電動馬達無法使用,再進廠檢修近1週仍找不出原因。此車價約2百多萬元,故障狀況皆有錄影檔案,因購買到瑕疵車除無法正常使用車輛,還要花費時間奔波修車,也因此壓力極大而失眠且受到多人恥笑諷刺,覺得此重大瑕疵已危害到駕駛人生命安全,故向汽車公司提出解約要求退車,但賣方執意以修復方式處理,消費者無法接受,所以希望消基會出面處理。
因此透過書面向消基會申訴,希望能獲得解決。
接到消費者來函後,本會去電了解由於消費者購車不足半個月皆無法正常使用,依雙方約定條款第10條第6款其他重大瑕疵,有危害生命安全或身體健康之餘,經送賣方檢修2次而未修復者,可更換同型新車,或解除契約請求退還已付價金。在消基會函文汽車公司後,雙方約定回台北購車地點面談,消費者獲更換同型新車之滿意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