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疏失 消基會提起首宗八大行業公安團訟

安全疏失消基會提起首宗八大行業公安團訟

2021/01/20

    2020年426日上午近11時,台北市林森北路錢櫃KTV驚傳火警,火勢約於1130分撲滅,有54人送醫,6人死亡。事後,消防局第三大隊長王證雄勘查現場發現,相關消防設備因因電梯施工而關閉,導致火災時,整棟大樓火災警報、廣播、灑水設備均無法運作,無法對大樓內人員提醒發生火警,屬「嚴重人為疏失」。

   事後經悉,本案6位往生者中,皆已達成民事和解,每人獲得賠償金額超過千萬元;另尚有20名受害者經由台北市政府協助,選擇委託本會向法院提出團體訴訟。本案經消基會與台北市政府多次研商,定於110120日向台北地方法院遞狀起訴。

致命原因一:九康工程王姓負責人在他人營業場所裡充電卻未盡合理注意,引致火災發生

消基會表示,錢櫃公司因為要在錢櫃林森店增設昇降機(即電梯)及完成相關改建工程,遂於1081129日,透過錢櫃林森店設址地點所在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中廣公司向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申請變更使用(即室內增設昇降機2部、地下2樓排煙室變更、隔間變更及新作防火門等,施工樓層為地下2樓至地上10樓),並於109117日領得109變使()0011號變更使用許可。

錢櫃公司就前述相關改建工程,於1092月中旬陸續與金冠德國際工程有限公司、啟和工程有限公司、登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三菱通信企業有限公司、九康工程行王姓負責人、認同有限公司等公司行號,分別簽訂相關工程合約,由該等公司行號各自負責完成相關水電、空調、木作、通信、打鑿拆除(係九康工程行承包,須先刨除各施工樓層指定位置之地面及天花板水泥結構,再切除中間鋼板結構,藉以創設電梯間所需孔洞,此部分工程係自1093月上旬開始入場施工)、消防系統修改及復原(由認同有限公司承包後,再分包給大心工程有限公司施作,嗣並有追加工程項目。)

    而發生火災問題的核心是九康工程行王姓負責人攜帶測量儀、電池及充電器、電源線、電源轉接線等物品前往錢櫃林森店,並與九康工程行員工在該處地點繼續進行樓層打鑿拆除工程,嗣後「測量儀」耗盡所裝設電池之電力,王姓負責人遂於同日上午97分許,進入錢櫃林森店4樓儲藏室,將充電器插入電源插座後以對電池進行充電,而使用電源插座對電氣產品充電,在不牽涉竊電或其他犯罪之情況下,固為日常生活中允許之正當行為,然此類充電行為本有一定之危險性,若操作使用不當,極易發生火災危險,亦屢經電視、報章雜誌及其他傳播媒體廣為報導,並成為生活常識。

然,姓負責人當時既係在他人營業場進行充電,在客觀上更應負有在現場隨時注意充電情形,避免導致火災危險發生,況依當時現場環境,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王姓負責人卻疏未注意及此,隨後竟率爾離去此儲藏室,並改到其他樓層工作。迄於同日上午1052分許,電池因品質異常,而於充電中起火,進而引燃此儲藏室內周邊可燃物品,且旋於同日上午1054分許,火勢便向外擴大並伴隨濃煙冒出,以致造成火災

    致命原因二:火災發生,錢櫃公司仍正常營業,且關閉警示器,以致消費者喪失逃生先機

錢櫃KTV採取24小時營業模式,經營者練台生及員工等5人,應隨時注意巡視並維持(護)相關消防安全設備持續之正常運作,以及檢查相關防火避難設施狀態(如各樓層安全梯間之逃生防火安全門,應保持常時關閉《但火災發生時應免用鑰匙即可開啟,並於開放後自行關閉》,以防止火勢或濃煙流竄散布至逃生梯間或其他樓層,阻斷民眾逃生路線),藉以確保顧客、上班勞工等相關場所使用者之生命、身體安全。

    然而,被告練台生及員工等5人卻因為施工必要,進而:先陸續關閉各施工樓層之撒水系統閘閥(截至109426日為止,各施工樓層此部分閘閥,仍均屬關閉狀態),以及逐一拆除各樓層施工區域內之撒水支管(截至109426日為止,均尚未完成復原);並曾自109227日起至同年424日止,先後多次白色複合式受信總機之主(備用)電源關閉或開啟(倘若未關閉電源,則在施工過程當中,易使相關消防安全設備發生作動,進而影響工程進行或施工人員安全。

     所以,上述過失行為,致使火勢及濃煙助長蔓延,終釀成本件令人扼腕的重大火災死傷事故。

事發之後,消基會一直與北市府關懷小組保持密切聯絡,20名團訟的受害者,由於大家傷勢不同、經濟能力、職業背景也不同,並且需要了解相關資料,所以,消基會與被害人聯繫開說明會並安排每位律師服務23位受害者面談,一一讓消費者清楚知道團訟程序的歷程和將會碰到的問題,約投入1020人次的律師參與團訟業務。

    而在訴訟準備期間,消基會深切瞭解到受害消費者的狀況,例如:廖姓消費者,當日到院有意識昏迷、呼吸衰竭,遭醫院發出病危通知狀況;蔡姓消費者和張姓消費者後續診斷有類巴金森症候群,到現在仍持續就診於不同科別,並有不同的併發症產生(手抖、癲癇、行動不便、容易跌倒) ;因此,蔡先生成為本次求償金額最高的主張者,他的求償金額高達10,497,012元。本次20名受害消費者求償金額,依病情及後續醫療與復原狀況的不同,求償金額分別從55480元至10,497,012元不等。

請求權基礎與賠償總額高達39,722,194

     消基會指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及民法第185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本案中,被告九康王姓負責人因其疏失引發火勢,並與被告練台生、翁姓員工等5人之過失交互作用致生嚴重火災事故,依法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復按民法第28條規定:「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又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此外,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規定:「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因此,被告企業經營者迪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練台生、翁姓員工等5人與九康工程行王姓負責人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0,476,75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告之翌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此外,企業經營者迪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與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三倍之懲罰性賠償金新臺幣9,245,44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