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名卡合約終止,依比例退還卡費-中區分事務所(2020-12-18)

諮詢申訴

消費者向銀行申請航空公司聯名信用卡,由108年11月至109年10月,為期1年,卡費20000元/年,贈有航空公司里程20000公 里。近日因銀行單方面終止該聯名信用卡之使用,且提出的補償方案為:1.補發另一張該銀行信用卡。2.原卡費未到期部份,依比例計算大約為11667元(7個月),需使用新發之卡片,並於消費10000元以上時,方能退還原卡片之年費11667元,且是退還至新卡內。由於新發的卡片對消費者用處不大,她無使用意願,但銀行客服表示,如不使用新卡,則其未到期之信用卡年費11667元就無法退還,顯有損及消費者權益。

為尋求協助,消費者來電消基會諮詢並依志工建議向本會請求協助向消基會申訴。

消費者提出不要該銀行補發之新卡,原卡片未使用之年費以現金退還。經由消基會函文發卡銀行為消費者爭取應以聯名信用卡未到期期間之比例退費,該銀行回覆因聯名卡合約終止,基於與客戶良好關係,同意依比例退還已繳11667元,消費者獲合理退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