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路上因業者推銷購買美容商品及療程券,要求業者退貨退款不成,經本會協調獲得解決。-總會(2019-12-02)

諮詢申訴

消費者在路上,因業者以贈送試用包帶到店面,推銷美容商品及課程券,當場刷卡付清。返家後覺得不適用,要求業者依消保法第19條規定退貨退款,卻遭業者拒絕,因此透過書面向消基會申訴。

經消基會發函請業者作處理說明,業者回函表示係於營業處所門口與消費者從事銷售行為,經消費者進入營業處所參觀比較而選購商品,並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規定。消基會認為凡消費者無法正常取得資訊並詳加考慮締約與否機會之任何場所,包括消費者之工作場所、第三人之住居所、公共場所及經營者之住居所或營業所。且消費者於購買商品之際,並無足夠之時間可供斟酌,僅能根據企業經營者之銷售人員所提供之有限資訊,在緊迫之時間與一定壓力下,作成購買之決定,屬於訪問買賣規定。再次發函並多次請業者與消費者協商後,最終達成共識,獲得部份退款,本案獲得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