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回復消費者健身會館使用權利-中區分事務所

諮詢申訴

  一對夫妻從國外返台,與一家健身生活會館簽約加入會員,113萬元, 2人共6萬元,並約定先付2萬訂金,尾款隔月要付清,會員使用範圍包含健身設備與游泳池等。

  消費者夫妻大部分於早上上班前使用游泳池,使用不到2週後,服務人員與他們聯絡,告知因其他會員反映太太的泳衣太性感(衣著無罩及丁字褲),令人覺得不舒服、不合適,詢問是否可以改變穿著,消費者回覆說,不願意依照他人看法來決定私人的穿著。

  之後,消費者欲將會員費尾款繳清,服務人員拒收,說除非他們願意按照其他會員要求,改變太太的泳衣,且加碼表示,不讓消費者按照合約繼續使用健身房,並說已繳費用改為月費,可用到扣完,或是將訂金退還消費者,雙方解約。

  聽到這樣有損消費權益的說法,消費者致電消基會諮詢,本會告知合約是有效的,業者若違反合約,需加倍退還訂金,建議先互相協商退讓,若無效可申訴。

  之後,消費者向業者提出願和提出異議的會員討論,或是改變使用時間避免碰面,但業者拒絕,片面要求消費者改變穿著或接受退訂,並限定月底前決定才退錢。

  消費者夫妻不得已向消基會申訴,本會發函該健身會館,並在業者與本會連絡時,告知消費者夫妻的合約已經生效,本會審視過合約內容,消費者並無不當違約行為,且消費者太太的穿著亦無違反善良風俗等民法規定事項。若不讓消費者繼續使用會員權益,業者最少須退雙倍訂金。消基會建議業者,應依合約讓消費者繼續使用,未來若有衣著規定,須於合約記載並公告。之後消費者夫妻順利取得繼續使用會員權益的資格,本案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