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體店面透過型錄購買電視退貨糾紛,經消基會協助獲得退款。-台北主事務所

諮詢申訴

  消費者於電信公司實體門市購買了一台5,100元的電視,因為現場沒有擺放展示機,所以是透過商品型錄選購。惟商品送達後,消費者發現尺寸不適合,送達後隔日向業者提出換購不同尺寸的電視,但是卻遭到拒絕,於是要求退貨。

  消費者認為透過商品型錄購物,依消保法第19條規定,通訊交易於7日猶豫期退貨都可以退貨,業者應退還全部的款項。因為與業者溝通無效,於是消費者以書面向消基會正式提出申訴。

  經消基會發函給業者,業者則回復,現場銷售人員有詳加詢問消費者使用環境,對於電視尺寸也有輔以現場其他尺寸的電腦螢幕仔細說明;且本案合約書上亦有載明,影音商品配送時當場交驗,若交驗無法完成,可要求廠商當場無條件取回,交驗完成之商品則不適用7日猶豫期的規定。

  依消保法第2條第10款規定,通訊交易係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

  現場未擺放實體商品,消費者是透過型錄選購商品,即屬上開法規所稱之通訊交易,消費者有行使7日猶豫期解除契約之權利,此權利不因為業者有提供交驗商品的程序而被排除,經過消基會二次發函與業者進行溝通,業者最終為消費者辦理退貨,本案獲得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