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雨傘保固期內故障公司拒絕保固,獲得處理。總會

諮詢申訴

107年2月購買品牌雨傘3,150元,依保固卡條款保固5年,保固期間內非人為因素故障由公司更換同款新品,公司酌收處理費200元,不須另負擔運費。

消費者於109年底雨傘故障依條款向公司請求更換新品,但公司告知於2年前已變更規定,不能更換新品,維修也要自付運費。

消費者透過書面向消基會申訴,要求公司履行保固責任。

消基會發函請公司處理,公司回復,因該品牌臺灣總代理商結束代理,公司為經銷商無能力更換新品,故與消費者達成協議,退還消費者商品原價的一半金額做為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