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萊豬壓境 臺灣消費者,可以有更好的選擇!
面對萊豬壓境 臺灣消費者,可以有更好的選擇!
109/11/18
一日之晨,從肉鬆到肉丸,從肉醬到滷肉飯,所有豬肉加工製品都是媽媽們所擔憂的「萊豬風暴」,擔心掌握一家採買決策,卻是無法保證家人健康;而我們的政府,自8月26日蔡英文總統親自召開記者會,宣布開放美國豬肉、牛肉進口之後,近三個月政府面對眾多消費者疑慮,始終無法拿出完整配套證明進口萊豬之後的檢驗、把關機制是縝密不透風,是可以保證安全無虞的;每天只看到政府拿著空洞的政策說明,甚至以污衊口水抹黑殷實飲食企業,怎麼看都令消費者惶惶不安。
最近以來,許多民眾向消基會反映:
1.美國有78%豬隻並非萊豬,但為什麼臺灣一定非要進口施用萊劑的美豬?
2.如果一定要臺灣向美國進口豬肉,那麼臺灣可以要求購買那些78%不用萊劑的美豬嗎?
3.如果一定非買美豬不可,臺灣可不可以要求其他22%美豬飼養業者,不要再使用萊劑作為飼料的添加劑,再來採購,從源頭袪除消費者的不安?
4.臺灣向美國購買美豬,好歹也算是消費者,為何不能行使選擇權,要求購買沒有施用萊劑的美豬?
5.消費者想知道的是,政府在決定開放美豬進口時,有沒有為臺灣消費者的利益著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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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到1個月連署期 已破11萬名消費者連署反對萊豬(牛)進口
再從消基會自10月20日發動「嚴拒萊豬進口」連署活動的成效觀察,已經有111,314位消費者參與連署(整理至11月18日上午10點),不到一個月,消費者間的動員力道,說明消費者是多麼地憤怒和不安,對於「開放萊豬(牛)」的政策是有多麼的不滿意,甚至每天在消基會的消費者諮詢電話中,總有多位熱心消費者表達著對於1122反萊豬遊行運動的支持,詢問遊行的集合時間與地點。
消基會對於政府未經完整評估程序,進行風險評估,即宣布同意開放以萊克多巴胺飼料飼養之牲畜(牛、豬、火雞肉)肉品進口,重申反對與遺憾之意,事實上,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條規定,政府為達成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的目的,應就「防止商品損害消費者之身體、健康或其他權益」、「確保商品之標示符合法令規定」,實施、檢討、改進有關法規及其執行措施。
另「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條亦規定:「主管機關採行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措施應以風險評估為基礎,符合滿足國民享有健康、安全食品以及知的權利、科學證據原則、事先預防原則、資訊透明原則,建構風險評估以及諮議體系。」基於上述理由,消基會呼籲:政府對於萊豬的進口一事,應儘快向國民大眾公開說明開放萊豬進口之決策過程及理由,積極與國民對話,並據實說明,以祛眾疑而除國民之不安。
再者,消基會也嚴正指出,貿然進口萊豬(牛),除了危及國人健康外,更可能傷害本國加工食品企業的國際地位與貿易能量。台灣的食品加工產業品質精良、美味可口,又廣銷歐美國家;一旦萊豬(牛)進口台灣,導致加工產業極可能使用到萊豬(牛)原料,萬一被歐盟等先進國家檢驗出萊劑而遭全面退貨,請教蔡政府:這豈不是讓「食品產業國家隊」一夕崩盤,再也進不去歐美市場?!消基會提醒:千萬不要對美政府讓小利而毀全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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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履歷制度是把關基礎 沒有完整履歷溯源,就不該進口萊豬(牛)禍民
我們再從2003年美國發生狂牛症疫情,2005年想強銷美國牛肉到日本、韓國及台灣等國家及地區時,日本政府如何為民眾把關?!
消基會指出,從94年6月15日消基會對於開放美牛進口一事即具體提出「食品履歷制度」。當時拿出赴日考察的觀察重點--日本為防堵狂牛症進入食物鏈,即每頭牛被電擊、掛上掛鉤時,就被貼上一張號碼,那是牛隻的「履歷」編號,如21556321490,這是牛隻的身份證,代表著牠飼養的一切資訊;牛隻履歷編號係打印在牛隻耳朵上,而這一串號碼從切割牛體到最後一小塊肉陳售在肉品公司或超市商品貨櫃上都存在著,絲毫不馬虎,消費者也可以透過QR-Cord知悉這塊肉的所有溯源歷史。
而牛隻在取出延腦樣品後,立即進入實驗室進行enzyme-link immunosorbent assay,簡稱ELISA的生化法檢測,每次檢測耗時3.5小時,若有疑義,會在進行第二次的ELISA檢測(耗時3.5小時,這也是牛隻宰殺後必須儲存一天才能拍賣的主因),若呈現陽性,則再送化學法檢驗;在日本每頭牛都需要經過檢測後,確定無陽性反應才能上市。
所以,牛的履歷制度確保食物的可溯源,可以讓消費者採購時避開有疑義的食品,或者發生安全疑慮時,可以抓出食物的問題所在,增加消費者的信賴度;而ELISA的生化法檢測和後續的化學法檢驗,更是確保「每頭牛」沒有狂牛症風險,建立消費者的安心基礎,又讓消費者可以溯源追溯生產履歷,避開風險農產品,這是日本政府保護民眾食品安全的具體作為。請問蔡政府:面對消費者對於萊豬(牛)的廣泛不安與疑慮,您們到底做了什麼?!
消基會提出食品履歷制度,已經有15年了;而蔡英文政府104年也提出「食安五環」保障大家的食品安全(第一,新創「毒物管理機構」,從源頭全面監控、追蹤有毒物質;第二,重建生產履歷,生產認證的標章跟標準,都要接軌國際;第三,十倍市場查驗,投入查驗的預算跟規模都要達到現在十倍;第四,修改食安法,對生產者課以更重的法律及賠償責任;第五,提高檢舉獎金,讓全民共同監督食安。)這也過了5年,食品履歷制度到底全面落實了嗎?消費者可以從一塊豬肉知悉「屠宰產地」和有無「使用萊克多巴胺」了嗎?所以,消基會強烈要求蔡政府應儘速推動「食品履歷制度」的立法,建立完整食品履歷與溯源制度。
據了解,美國在2003年爆發狂牛症後,農業部在2004年正式提出「食品追溯建議書」,針對畜產品、大宗穀物、蔬果的生產流程改進予以溯源建議,且規定所有輸美的生鮮食品,必須能夠在四小時之內追溯到產銷資訊,否則政府有權就地銷毀。同年,美國亦開始推動全國性的動物標示系統計畫 (National Animal Identification System, NAIS), 整個食品追溯的推動作業至今持續在進行中。因此,美國畜產品事實上是可溯源、有履歷,加以我國推動農(畜、漁)產品履歷至少也有5年光景,連通台美農產品履歷制度的最後一里路,應大有可為,蔡政府何不先完成這最後一里工程,加深民眾的安心度呢?!
因此,針對「萊豬(牛)進口一事,消基會呼籲:
- 一、請消費者持續大力連署消基會發起的「嚴拒萊豬進口」連署活動,以展現強烈民眾意旨;
- 二、深耕農產履歷制度並接軌國際,在食安核心制度上,確保消費者信心與安心;
- 三、持續與美方談判進口非萊豬產品,為國人爭取更多健康權益。
- 四、鼓勵各級民意機關依照地方制度法制定嚴管萊劑牲畜產品;
- 五、鼓勵各級機關及民間企業、工商行號拒用萊豬(牛、雞)產品。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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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美豬五問】 臺灣消費者,可以有更好的選擇!
最近以來,許多民眾向消基會反映: 1. 美國有78%豬隻並非萊豬,但為什麼臺灣一定非要進口施用萊劑的美豬? 2. 如果一定要臺灣向美國進口豬肉,那麼臺灣可以要求購買那些78%不用萊劑的美豬嗎? 3. 如果一定非買美豬不可,臺灣可不可以要求其他22%美豬飼養業者,不要再使用萊劑作為飼料的添加劑,再來採購,從源頭袪除消費者的不安? 4. 臺灣向美國購買美豬,好歹也算是消費者,為何不能行使選擇權,要求購買沒有施用萊劑的美豬? 5. 消費者想知道的是,政府在決定開放美豬進口時,有沒有為臺灣消費者的利益著想? 截至11/16日晚間為止,已經有接近10萬消費者上網連署,支持消基會拒吃美國萊豬的號召! 為了國民健康權益,臺灣消費者有權利提出選擇!臺灣消費者,值得更好的選擇! #TaiwanConsumersDeserveBetterChoice!健保費率漲聲起 消基會呼籲凍漲或緩升
健保費率恐需調漲的聲浪沸沸揚揚,衛福部陳時中部長表示,醫療開銷低,卻要運作整體醫療服務,因此台灣現在不應只是關注健保費用調整,而是面臨分水嶺,該把醫療當投資。但消基會認為,今年上半年,台灣面臨新冠病毒疫情的嚴酷考驗,許多產業經營受到嚴重影響,許多民眾也陷於失業、減薪的經濟困頓,且值此秋冬之際,新冠病毒疫情在許多歐美國家急遽高昇惡化,不知何時歇止。此時此刻,政府若只考慮以調昇健保費率方式,來作為解決健保財務危機的唯一途徑,直教民眾情何以堪。消基會認為,政府至少應就以下優先面對、處理、解決健保相關問題,除可暫解健保財務窘困燃眉之急外,也才能在時間換取空間下,進一步全盤檢討目前健保制度所存在的各項糾結問題,勇於與民眾、醫界面對、討論、協調、溝通,重新打造一個可為優質永續經營的健保制度。 | |ㄏ 一、依健保法第3條及第76條規定,政府應負擔百分三十六健保費用的計算基礎見解歧異,政府應本照顧民眾福祉善念,接受健保會多次會議結論,撥補105至108年的不足款新台幣487億元 健保會自民國107年4月開始,就政府依健保法第3條及第76條應負擔的百分三十六健保費用,多次會議結論,認為政府計算基礎與法遵有違,算自105年至108年為止,撥補不足金額已達487億元,此法令解釋爭議已懸宕兩年以上,健保會多次會議結論,促請政府應儘速撥補105至108年應負擔而給付不足的487億元,以解健保財務窘境,及儘速提修正法案送立法院審議以解決爭議,然僵局至今未解。呼籲政府應本照顧民眾福祉善念,接受健保會多次會議結論,就法文規定解釋的爭議,朝有利增加健保財源及減少民眾負擔角度思維,儘速撥補105至108年不足款487億元,以解健保財務窘境燃眉之急。另關於法規未臻明確的地方,也應儘速提修正法案送立法院審議,以杜爭議的續延。 | 二、在新冠病毒疫情嚴峻,產業經營深受重擊,民眾生計陷入困頓之際,政府應提高健保費用負擔比例,減輕健保費用調漲壓力,及民眾健保費用負擔 健保法第3條規定「政府年度負擔本保險之總經費,不得少於每年度保險經費扣除法定收入後金額之百分之三十六。」本條法文規定的36%,只是政府每年度應負擔健保費用的最低下限比例,至於政府如採高於下限比例的負擔標準,法文規定上並未限制,在健保財務如此困窘,新冠病毒疫情又不知何時可以歇止,社會經濟交易活動不知何時可以回復正常運行之際,政府應更體恤台灣民眾生活的艱難,勇於提高政府應負擔的健保費用比例,減輕健保費用調漲壓力,及民眾健保費用負擔。 | 三、廣思良策解決健保呆帳黑洞,免蛀蝕健保財務基石 依健保署提出於健保會的財務分析表所示,健保應收保費的呆帳,在不知不覺中逐年增加,以109年度為例,截至109年9月底止,呆帳金額已達43.69億元,預計今年恐將突破50億元大關(詳如附表1),這對健保財務窘境而言,無疑是雪上加霜,政府一定要廣集良策,積極應解,否則任其繼續滾累,年度百億呆帳為期不遠,只有更加速健保財務的惡化。 | 四、應由政府編列公務預算的支出,不應推由健保給付,加重健保財務包袱 關於愛滋病患者的醫療費用,原本是由疾病管制署編列公務預算全部支出,但政府卻在104年2月修正「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並自106年2月起,就愛滋病患者於服藥滿兩年後的醫療費用,改由健保給付負擔,以108年為例,健保為此所支出的醫療費用高達41億元,且逐年在增加中。 另政府為達到落實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在2030年前消除具公共衞生威脅性的病毒性肝炎,且為達成「慢性B、C型肝炎新感染者減少90%、因B、C型肝炎死亡者減少65%、應治療之慢性B、C型肝炎病人有80%得到治療」的三項目標,放寛了用以治療C肝,但費用較為昂貴用的抗病毒藥品(DAA)的給付條件,近幾年來因此用藥給付條件的放寛,增加的健保費用支出高達226.81億元(106年29.43億元、107年50.36億元、108年65.36億元、109年預算金額81.66億元,合計共226.81億元),這無異都是造成健保財務加速惡化的原因,所以要評估健保醫療費用給付的合理成長率,及健保費率應否調張的合理性,自應要求政府不得將原由公務預算支出的費用,或政府為達重大政策目的,因此增加支出的鉅大醫療費用,諉由健保給付,惡化健保財務的短絀情狀。 | 五、政府可依健保法第76條第1項第4款明定,開徵酒健康福利捐,增加健保安全準備財源 健保法第76條第1項第4款明定,政府可開徵菸、酒健康福利捐,提列為安全準備的來源,目前菸捐部分,政府已實施辦理多年,但酒捐課徵部分,遲未能頒布實施,政府應積極作為,規劃施行,以充實健保財源。 另國際上也有部分國家開始開徵「糖稅」,此項政策的可行性,政府也應慎重納入考量,一方面提醒國人可能會因攝取過多糖量,而造成身體健康上的重大威脅,並進而造成健保費用的大幅支出(109年度門診透析預算約400億元),消基會建議政府應審慎評估,將顯然不利於人體健康的消費品項,納入為「健康福利捐」項目範圍的可能性,以充實健保財源。 另政府開徵的菸捐部分,本來有70%是挹注健保到健保財源,但在政府的蠶食下,目前只剩50%挹注健保財務;再者,補充保費部分,原起徵點由為5000元,後卻提高至2萬元,這都是蝕侵健保費基,加速健保財務惡化原因之一,政府回歸調整充實健保財源。 | 六、苦民所苦,110年度健保費率漲幅,至多只應回到4.91%或5.17%調降前的原費率 根據健保署財務報表推估,110年如仍維持目前健保費率不變,且無其他更多財源的挹注下,則到明年底(110年)時,健保安全準備金將降至不足支付健保醫療給付金額的1個月安全水位以下,因此健保會已預計在11月20日委員會中,討論110年度健保費率是否調漲,及應調漲的幅度問題。依健保署的規劃方案,健保保險費率將從目前的4.69%上漲至5.52%或5.55%,其調漲的幅度高達17.70%或18.34%,漲幅相當驚人。以目前國內外社會經濟環境俱差及民眾及企業界付費能力大幅下降,或難以負荷的情況下,即使明年健保費率到了非調漲不可的地步,也應盡可能減少調幅,至多只應回到4.91%或5.17%調降前的原費率,降低健保保費調漲對民眾及企業界的衝擊及負擔。 | 七、量入為出的正反面思考 在審酌健保費用範圍及成長時,如採取先考量健保收入的多寡,再決定健保費用的給付範圍或項目的增刪取捨,固然可以維持財務收支的平衡,而不至於調漲保費,但在有限的健保收入數額下,那些項目該給,那些項目該留,該給多少,是增是縮,是減是刪,應否有部分自行負擔,部分自行負擔多少金額或比率的範圍為合理,或為民眾可接受,是否要調整健保給付條件,應為如何調整,這都是非常艱鉅的工程,需與民眾廣泛持續的對話,否則甚難尋得絕大多數民眾的共識。 如無法達成調整保險給付範圍共識,包括增減給付項目、給付內容或給付標準等,但堅持量入為出的前提,接下來可能的發生的狀況是」各部門、各層級醫療提供者點值的繼續下降,醫療院所加大藉由藥差、特材差價,增取自費收入的措施,或壓縮醫療服務人員的待遇,以彌補健保給付的不足,或因而將衍生醫療服務品質的低落,或因而造成自費項目滿天飛舞的結果(民眾或可能減省了保費,卻減省不了自費項目醫療費用支出的大幅增加),或因而衍生醫療院所退出健保制度,或終至健保制度的潰堤,到頭來嘗到苦果的可能還是我們民眾本身,所以就健保相關改革政策及措施,加速和民眾的密度、廣度、細度溝通,尋求共識,應是當務之急。 | 八、健保節流措施減省的費用,應回歸責任準備金整體規劃使用 近幾年來健保署採取了多項節流措施,如(一)管理重複檢驗檢查;(二)減少重複藥品開立;(三)藥品及特材的價量管理;(四)分級醫療雙向轉診;(五)雲端藥歷,X光、CT、MRI影像檢查傳輸;(六)減少無效醫療,推動安寧緩和醫療等改善措施。就「管理重複檢驗檢查」部分而言,依照健保署的統計數字所示,在前20類檢查檢驗支出項目,各級醫療院所申報點數,由106年上半年的9.6%下降至108年上半年的1.5%,28日再執行率由106年上半年的7.93%下降至108年上半年的6.64%;就「減少重複藥品開立」部分而言,依照健保署的統計數字所示,近三年來藥品用藥日數的重疊率降幅超過一半,整體藥費成長率,由106年下半年的8.93%下降至108年上半年的6.10%,扣除專款後藥費成長率由106年下半年的了5.88%下降至108年下半年的2.5%;就藥品及特材的價量管理部分而言,依照健保署的統計數字所示,特材費用的減省,在107年約為1.5934億點,108年約為7736萬點,藥品費用的減省,在107年約為87.88億點,108年約為73.72億點(詳附表2)。 | 姑不論健保署上述推估數據是否真確,但我們仍要提出幾點質疑: (一)探取上述節流管理措施後,為什麼特材、藥品的健保給付支出仍在繼續成長,顯見節流成效仍屬有限。 (二)藥品的給付點值是一點一元,先不談醫療院所是否另外賺取藥差問題,光從藥品健保給付佔率逐年增加,並已達27%比例,嚴重排擠其他醫療服務健保給付點值,特別是醫療人員專業服務給付點數及點值,就應該認為健保藥品的給付方式及點值計算,是在探討合理的醫療費用成長問題時,首要檢討的。 (三)上述所提健保署採取的節流或管理措施,到108年底為止,增加了100多億元的健保給付支出,但該等措施所省下來的錢,竟然不是滾入健保安全準備,而是潛入健保給付數額,這不是賠了夫人又折兵,既增加了健保給付支出,加劇健保財務的惡化,但節流節省的錢,又沒有滾入責任準備,延緩健保費率調漲期程及幅度,真不知這算盤是怎麼打,帳是怎麼算的。 (四)醫療資源的濫用影響健保醫療費用合理成長的評估和判斷:如上面所述,藥品費用的健保給付佔率已達27%,但根據健保署的一項調查,民眾取得藥物後,未為服用而丟掉者,竟高達195公噸以上。另依照健保署提出予健保會業務執行報告的揭示,今年上半年度新冠狀肺炎(COVID-19)爆發期間,各級醫療院所住院人口及門診人次相較於107、108年減少大概百分之十幾到百分之二十,但死亡的人數並沒有增加,這數據是否代表在過去的醫療資源的使用上,有百分之十幾到百分之二十是屬於非必要性,換言之,是否代表在過去的健保醫療費用給付中有大概百分之十幾到百分之二十是非屬必要性,而為醫療資源的輕用或濫用。此數據代表的意義,果如前述所說,則如何減除民眾端及醫療服務端對於健保醫療資源輕用、濫用的浪費,也當然是政府無可推諉的職責。 | 消基會呼籲: 一、依健保法第3條規定,政府年度負擔健保之總經費,不得少於每年度保險經費扣除法定收入後金額之36%,目前政府年度負擔的健保總經費訂於此最低下限的36%。但值此新冠病毒疫情嚴重衝擊國內外社經情勢,及民眾、企業負擔能力之際,呼籲政府應苦民所苦,增加健保保費負擔比例,釋緩健保保費調漲壓力。 二、政府應本照顧民眾福祉善念,接受健保會多次會議結論,就法文規定解釋的爭議,朝有利增加健保財源及減少民眾負擔思維,儘速撥補105至108年不足款487億元,,以解健保財務窘境燃眉之急。另關於法規未臻明確的地方,也應儘速提修正法案送立法院審議,以杜爭議的續延。 三、應由政府公務預算支出的醫療費用應還諸公務預算負擔,不應諉由健保給付,以避免增加民眾健保負擔。 四、落實健保法第76條第1項第4款明定,確實開徵菸、酒健康福利捐,以挹注捉襟見肘的健保經費。 五、若幾經努力,仍未能避開健保費率漲價局勢,值此新冠病毒疫情嚴重衝擊國內外社經情勢,及民眾、企業負擔能力之際,呼籲政府應苦民所苦,減緩健保費率調幅,至多只應調漲到目前費率調降前的4.91%或5.17%原費率。 六、在有限的健保收入數額下,那些項目該支付,那些項目該保留,是減是刪,應否有部分自行負擔,部分自行負擔多少金額或比率範圍等多項涉及民眾權益鉅大,但也跟全民健保制度得否優質永續長存關連重大,政府實應就健保相關改革政策及措施,加速和民眾的密度、廣度、細度溝通,尋求共識,避免我深以為傲的健保制度潰堤。 七、深入研究各種醫療浪費的狀況,從醫療服務提供者端到民眾端逐項檢討、改進,以落實珍惜台灣最寶貴的資產—全民健康保險制度。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 BOX:全民健保即將調漲的背景 依照健保署於109年9月提出於健保會的109年8月份全民健康保險業務執行報告中全民健保財務分析表所示,自民國95年會計年度至民國108年會計年度健保保費收入成長率分別為-2.23%、2.91%、3.42%、2.86%,保險給付成長率則分別5.62%、5.52%、5.48%、3.73%,可知近幾年健保保費收入成長率均低於保險給付成長率,且兩者差距,平均在3%以上。 另,在其他收支餘額部分,也是呈現逐年下降趨勢,未來幾年除非遇有高度經濟成長,或大幅薪資的調漲,或其他政府政策的挹注,而大幅提升健保收入的成長,否則每年將近2%到3%入不敷出情形,將屬常態,甚至在老年人口逐年增加,新生兒出生率逐年下降的情況下,收支不平衡的狀況,只會每況愈下。 再者,在上述財務分析表中也發現,健保保費呆帳,竟在不知不覺中逐年增加,以109年度為例,截至109年9月底止,呆帳金額已達43.69億元,預計今年將突破50億元大關(詳如附表1),這對健保財務窘境的狀況而言,無疑是是雪上加霜,以致健保的收支自民國106年度開始呈現收支短絀情形,分別是106年度短絀98.4億元、107年度短絀266.48億元、108年度短絀341.97億元,109年度部分截至9月底為止,已短絀389.30億元,預計全年度將短絀超過500億元,甚至有可能短絀達600億元致使到明年底前,健保安全準備將低於一個月的保險給付總額。 讓我們嚴峻要面對--調整健保保費費率?或是要依健保法第43條、第47條規定調整民眾應自行負擔門診、急診、住院費用的比率或定額?或是要依健保法第26條第一款規定,由保險人(即健保署)擬訂調整保險給付範圍方案,提健保會審議,報主管機關轉報行政院核定公告,以尋求健保財務收支的平衡。 但不論是要調漲健保保費費率,或是要增加民眾就醫應自行負擔的金額或比率,或是要調整保險給付範圍(包括增減給付項目、給付內容或給付標準),都茲事體大,牽涉廣泛,政府本應全盤規劃,提早與民眾、醫界對話,尋求共識,而非瀕臨安全準備金不足,健保財務阮囊羞澀,甚將囊空如洗時,向健保會提出健保費率調升方案,或擠牙膏式地提出調升每次住院部分負擔上限2000元,及全年度住院部分負擔上限4000元,此臨渴掘井應急性的短期決策,絕對無法解決長期性健保財務結構問題。 健保醫療給付費用的成長應考慮的因素 上個月,健保會的付費者代表與各部門醫界代表及健保署剛進行完110年度健保給付預算的協商(只有牙醫部門、中醫部門、健保署部分達成協商共識,醫院部門、西醫基層,包括門診透析部分,則未達成協商共識),但在協商前的今年4月,衞福部曾由社保司及健保署向健保會提出衞生褔利部「110年度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範圍」草案諮詢案及中央健康保險署「110年度全民健康保險資源配置及財務平衡方案」(近幾年來,衞福部與健保署所提出的年度健保醫療給付費用總額範圍,及健保資源配置及財務平衡方案,基本上均大同小異)其中健保醫療給付費用總額範圍成長率非協商因素的低推估值部分為2.907%,而其考量的因素,包括「投保人口預估成長率」、「投保人口結構改變對醫療費用之影響率」、「醫療服務成本指數改變率」、「醫療服務成本及人口因素成長率」,姑不論此非等協商因素成長率計算的公式是否正確合理,但此等非協商低推估值所考量的「投保人口預估成長率」、「投保人口結構改變對醫療費用之影響率」、「醫療服務成本指數改變率」、「醫療服務成本及人口因素成長率」等因素,確實是合理醫療費用成長所必須考慮的重要因素;另屬於高推估值5%部分(含前述低推估值部分及調整因素),其中調整因素始為健保會的付費者代表與各部門醫界代表及健保署協商範圍,而此協商範圍也是判斷醫療費用成長是否合理的關鍵因素,依據衞生褔利部提出的「110年度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範圍」草案內容觀之,此協商範圍應考量者,包括: (一)新增給付項目(新醫療科技及新藥物等)。 (二)其他服務利用及密集度之改變。 (三)鼓勵提升醫療品質及促進保險對象健康。 (四)促進特殊族群及偏遠地區民眾照護。 (五)健全醫療體系之運作,提升保險服務效能。 (六)建立健保中長期改革計畫(5-6年) 1.改革健保給付及支付制度 2.整合公共衛生體系與健保資源,積極提升民眾健康 3.配合健康照護體系改革,引導資源有效配置。市售菇蕈類乾貨農藥殘留和重金屬含量超標
菇蕈類富含多種人體必需的胺基酸、礦物質及維生素等,除了可供鮮食,其乾燥後濃郁的香氣更是深受消費者喜愛,是消費者經常食用的食材。 目前市面上常見的各式乾燥香菇產地,除了台灣以外,還有進口花菇等。在種植菇蕈類時,若菇舍四周及入口處未設置防蟲紗網,菇蕈類易受到蕈蚋、癭蚋、蚤蠅、菇蟎及跳蟲等病蟲危害,有些業者為了解決蟲害的問題,可能會使用農藥或殺蟲劑等,致使菇蕈類商品殘留化學藥劑。此外,菇蕈類易吸收環境中的鉛與鎘等重金屬,若生長環境如土壤及水受到汙染,將造成菇蕈類含高量重金屬。 除了各式乾燥香菇之外,近年來食補養生風氣盛行,巴西蘑菇是熱門的養生食材之一。消基會在2006年曾進行市售菇蕈類重金屬檢測,當時7件乾燥的巴西蘑菇樣品皆檢出超量重金屬鎘(大於2 ppm),其中1件購自生機飲食專賣店的樣品,鎘檢出量甚至超過規定值8倍以上,若消費者長期食用重金屬含量過高的菇類,恐對身體造成不良影響。 有鑑於市售乾香菇與巴西蘑菇等都是消費者經常食用的農產品,因此接受新北市政府委託,希望透過本次檢測,了解市售乾香菇與巴西蘑菇是否有農藥殘留及重金屬超量的情形,並將檢測結果告知消費者,作為消費者選購時的參考,讓消費者在享受菇類的美味時能更加安心。 採樣 本次樣品係於2020年8月間,於台北市及新北市的量販店、雜糧行、傳統市場、蔘藥行、食品行及網路等地購買,共計購得25件樣品,其中13件為乾香菇,12件為巴西蘑菇。 25件中有12件為包裝食品,13件為散裝樣品。12件包裝樣品中有9件標示產地為台灣,其餘各有1件產地標示中國、巴西及韓國。(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請見表1) 調查與測試結果(請見表2) 一、價格調查 乾香菇每百公克價格介於100.0〜366.7元之間;巴西蘑菇每百公克價格介於100.0〜385元之間。 二、標示調查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食安法》)第22條規定,「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品名,內容物名稱,淨重、容量或數量,食品添加物名稱,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原產地(國),有效日期,營養標示,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此外,依據2012年公告實施的「散裝食品標示規定」,「食品販賣業者已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者:未以牛肉及牛可食部位為原料之散裝食品,應標示品名及原產地(國)或等同意義字樣」,也就是具有公司登記的業者,所販售的食品都須標示品名及產地。 經檢視,12件包裝食品標示都符合《食安法》的規定。檢視13件散裝樣品中,除3件樣品購自傳統市場,尚未要求須標示產地,其餘10件都須遵守「散裝食品標示規定」標示產地,但只有3件有標示,其餘7件樣品都未標示,分別為編號12、17、18、19、21、22及24號,不合格率高達70%。 三、重金屬(鉛)含量測試 鉛是人類使用相當廣泛的重金屬之一,用於電池、彈藥、金屬製品、塗料,甚至照X光的屏障等。農作物在種植時,若泥土、灌溉水含有重金屬鉛,容易被植物吸收,此外,有些農藥也含有微量的鉛,這些都是食品中鉛的主要來源。 人體的鉛來源主要經由食物或飲水攝入,雖然大部分會排出體外,但仍有少量會被吸收。鉛會隨著血液侵入人體的各器官與骨骼,長久蓄積下來就造成慢性中毒,其症狀有貧血、倦怠、反應遲鈍、下痢、噁心、食慾不振等,尤其對發育中兒童影響更大,容易造成智力發展障礙、過動等。 依據《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中的「食品中重金屬之限量」規範,乾香菇和巴西蘑菇都為「菇蕈類」,鉛(以乾重計)限量為3毫克/公斤(mg/kg)。 25件樣品經檢測結果,24件符合標準,其中5件樣品未檢出,17件檢出小於1毫克/公斤,2件檢出1〜2毫克/公斤之間;編號23號散裝的巴西蘑菇(購自信揚商行)檢出超過3毫克/公斤,已不符合限量標準;本次樣品,新北市政府已請業者自主下架。 四、重金屬(鎘)含量測試 鎘在工業上的用途很多,例如電鍍、生產顏料、塑膠穩定劑、鎳鎘電池和電子產品等。一般人主要是從食物中攝取到鎘,如果土壤及灌溉水受到鎘的汙染,栽種的農作物也會受到汙染,鎘相較其他重金屬更容易被蔬菜、水果和稻米等農作物所吸收。此外,吸菸也是另一種來源,根據研究,每天抽20根菸會攝取到1〜4微克的鎘,吸菸者比非吸菸者高於1倍以上。 長時間暴露於鎘可能導致腎臟疾病的產生、肺的損傷和骨骼脆弱,是已知的人類致癌物質;年紀愈輕的動物比年長的動物容易吸收到更多的鎘;胎兒在懷孕期間暴露於高劑量的鎘之中,會改變其行為和學習能力。 鎘進入人體後會累積在肝臟、腎臟以及骨骼中,長期下來會導致腎小管功能喪失。由於鎘會影響腎臟代謝鈣與磷的功能,促使骨頭內的鈣大量流失,而導致骨折或骨骼病變,也就是日本著名的「痛痛病」。 依據《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中的「食品中重金屬之限量」規範,「菇蕈類」以乾重計,鎘的限量為2毫克/公斤(mg/kg)。 25件樣品經檢測結果,有3件檢出小於1毫克/公斤,13件檢出1〜小於2毫克/公斤之間,以上16件都符合標準;其餘9件巴西蘑菇檢出量都超過2毫克/公斤,已不符合限量標準,巴西蘑菇不合格率高達75%。9件不合格的樣品中有1件包裝及4件散裝樣品檢出量為3〜6毫克/公斤之間,分別為編號14、20、21、22及23號,其餘則有2件包裝及2件散裝樣品檢出量為10〜15毫克/公斤之間,高出限量的5~7.5倍,分別為編號15(大連食品行)、16(旺來旺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4(購自漢誠堂)及25號(購自弘茂素食商行)。 重金屬不合格的樣品已經違反《食安法》第17條規定,可依同法第48條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此外產品也應依該法第52條,予以沒入銷毀;本次樣品,新北市政府已請業者自主下架。 五、380項農藥殘留測試 目前雖栽培蕈菇類技術相當進步,幾乎都在環境控制條件下進行培養,但蕈菇栽培的菇床若非拋棄式太空包,菇農會回收再利用,加上栽種期為維持環境及避免雜菌生長,可能會使用到農藥。由於蕈菇的收成期間是陸續採集的,廣義來說,其實也是一種連續採收型作物,若沒有經過停藥期就採收,容易殘留農藥。 國內針對農作物定有《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香菇和巴西蘑菇是屬於「蕈菜類」的農產品。經檢測,有8件檢出農藥殘留,其餘17件未有農藥殘留。 8件檢出樣品中,有6件檢出「貝芬替」,均低於法規限量的0.5 ppm以下,但編號13號香菇樣品(購自穀勝雜糧行)檢出「陶斯松」及25號巴西蘑菇樣品(購自弘茂素食商行)檢出「加保扶」,依規定,「蕈菜類」不得檢出上述2項農藥。 「貝芬替」屬於殺菌劑的一種,用來保護或治療黴菌感染的植物,「加保扶」和「陶斯松」都是殺蟲劑,其中陶斯松也是一種環境用藥,用來撲殺居家附近的蟑螂、白蟻、蚊子等,但有研究指出會導致胎兒腦部缺陷,出生後容易有行為偏差、認知發展遲緩等,因此歐盟於2020年2月起禁用陶斯松。加保扶是用來殺滅影響農作物生產的昆蟲、蟎、線蟲等,但由於對禽鳥(鴨及野鳥)會產生極高的毒性,也會汙染水中的魚類,造成生態的破壞,屬於劇毒類農藥,因此,歐盟及加拿大早已禁用加保扶,美國也於2009年禁止把加保扶噴灑在食品上,國內目前僅禁用高濃度的加保扶,但仍能使用3%的加保扶。 總結:7件標示不合格、2件農藥殘留不合規定、9件重金屬含量超標 本次測試的25件樣品,12件包裝樣品都符合標示規定,但13件散裝樣品中,除了3件購自傳統市場者尚未規範須標示產地外,10件購自有店面的食品行的樣品中,僅3件有標示產地,不合格率高達七成,顯示自2012年推動「散裝食品標示規定」的成效不佳。有些雜糧行或食品行因販售的產品眾多,僅標示品名和價格,須口頭詢問才告知產地,業者沒有落實該規範,更何況2021年起新的「散裝食品標示規定」,規定無論是否有營業登記的業者,都須標示乾香菇的產地來源。 還有,本次測試的12件巴西蘑菇中就有9件樣品重金屬鉛及鎘的含量超過衛福部訂定的限量標準,不合格率高達75%,其中更有1件樣品鉛及鎘都不符合規定,4件鎘含量更超過標準5倍以上。本會曾於2006年抽驗7件巴西蘑菇,7件樣品重金屬鎘都超過現今法規規定的2毫克/公斤以上。參考世界衞生組織(WHO)建議鎘每週可容忍攝入量,按每公斤體重計算是7微克(μg),歐盟食品安全局(EFSA)更建議每週限量為2.5微克/公斤體重,才算安全。若以本次測得含量最高樣品(15毫克/公斤)來估算,50公斤的人依世衛的限量,該樣品每週只能食用約23公克,若參考歐盟的規範,該樣品每週只能攝取約8公克(約3~4朵),還不包含其他食物。 菇類特別容易吸收生長環境中的重金屬,即使培養土裡的重金屬濃度為合格,還是有可能被菇蕈類吸收後,而有濃度濃縮的結果。此外,比起其他菇類,巴西蘑菇更容易從土壤和水源中吸附所有的微量元素,包含重金屬。雖然菇類多數富含多醣體,研究指出可活化免疫細胞,延遲癌的增殖速度,並預防轉移,巴西蘑菇的多醣體含量又特別多,但有鑑於巴西蘑菇多次檢驗都有重金屬鎘超量的問題,建議消費者應避免長期大量食用,以免傷害身體。 本次有8件樣品檢出農藥殘留,分別各有1件香菇及巴西蘑菇檢出不能殘留於蕈菇類的農藥,該香菇樣品還標榜原產地為台灣,理論上蕈菇類種植過程中,若農藥藥劑使用不當,就有殘留風險,加上菇寮周圍農田噴灑藥劑都可能讓農藥進入產品中,因此建議消費者香菇食用前宜先沖洗泡水,泡過香菇的水切記要倒掉。 給消費者的建議 1.建議消費者應選購有標示的產品。此外,國內生產的乾香菇業者已建立「產銷履歷」,藉由完整的追溯機制,選購較安心的農產品。 2.農糧署官網有辨別國產乾香菇性狀及加工方式資訊,「國產菇傘表面都呈褐色至深褐色皺縮狀,菌褶色澤黃,菇腳有修剪,香氣濃郁,僅有菇體大小之差異」,消費者可作為選購的參考。 3.菇類中的重金屬主要來自栽培介質,一般用覆土栽培的野生菇,其重金屬含量因此要比人工(段木、木屑太空包)栽培的含量要高,消費者可作為選購的參考。 4.菇類食用前宜先沖洗泡水,因為大部分的農藥都屬於水溶性,泡過菇的水切記要倒掉,才能降低攝取的風險。此外,菇類含有豐富的鉀及普林,需要控制飲食的慢性病患,食用前最好能先諮詢專業營養師的意見。 給政府的建議 1.在行政院下設立「食安緊急處理平台」:本會自8月開始規劃、採樣,9月完成檢驗報告,新北市政府衛生局立即展開查察、下架工作。至10月上旬,發現許多商品的上游商家位於其他縣市,須跨縣查察,然,這樣的處理流程,實在是緩不濟急,畢竟問題食品可能已吃進消費者的肚裡;因此,本會呼籲,在行政院下應設「食安緊急處理平台」,可以跨縣市、部門積極處理問題食品,保障消費者食的安全。 2.「食品雲」似無落實偵測風險目標:蔡總統剛上任時,提出食安五環的政策,於是衛福部等相關部會建置核心的「食品雲」、「農業雲」、「化學雲」等資訊系統,透過應用程式介面介接跨部會資料,以巨量資料分析探勘技術,偵測風險目標以建立監測模型,協助推動落實「食安五環」源頭控管、重建生產管理、十倍市場查驗十倍安全、加重惡意黑心廠商責任、全民監督食安等各項改革工作目標。然,從本次工作發現,政府的各類蕈菇的監測數據並未能預警和把關安全,從食藥署的食品藥物消費者專區網站(https://consumer.fda.gov.tw/)查詢的菇類(邊境)檢驗不合格數據,發現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0月8日間共檢驗到14件不合格菇類,包括3件冷凍牛肝菌菇、2件竹笙(乾品)、2件乾香菇以及乾燥黑喇叭菇、洋菇、黃耳、波特菇、冷凍羊肚菌、乾猴頭菇、乾茶樹菇各1件。未有巴西蘑菇檢驗不合格的報告。後市場檢驗僅有消基會於2006年時抽驗巴西蘑菇,100%檢出超量鎘,今(2020)年又檢出75%的巴西蘑菇重金屬鎘超標,這麼多年過去,為何這個問題沒有被追蹤、解決?!食品雲的功能何在呢?! 3.建立半開放的溯源機制:由本次工作經驗,發現食安資訊斷層嚴重,不僅政府難以查察後續,有心的企業也不容易溯源,尤其是供應鏈最下游的少量多樣經營模式的商家,不容易掌握品質資訊,提前知道新的政策因應,而民間公益組織若要加入食安監督,亦無資訊可茲運用,整體來說,溯源路斷,食安難安。 4.仿效歐盟執委會拿出「正義轉型基金」,作為風險管控基金:歐盟執委會主席馮德萊恩曾經發布《歐洲綠色政綱》,宣誓帶領全歐在2050年實現碳中和,且「一個人都不能少」。為了實現這個目標,執委會提出「要動員1,000億歐元,專門用於最脆弱的地區和產業」。這筆基金來源包括:從歐盟的區域政策預算中調動資源,組成一筆公正轉型基金;「投資歐盟」計畫,來自歐洲投資銀行;EIB資金,來自歐盟銀行的自有資金。因此,消基會呼籲,政府應籌措「食安正義基金」,讓有能力、有意願的機關團體「有糧草為食安服務」,否則以目前政府在食安把關的能效,顯見漏洞,應讓有能力的NGO公益組織和民間商家合作查驗高風險食品,為政府、消費者把關為工作重點,這樣的食安願景才具可見性。 5.檢驗方法修訂,應有配套措施:本報告之重金屬(鉛及鎘)測試乃參照食品藥物管理署部授食字第1021950329號公告「食用菇類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鉛及鎘之檢驗」進行,將檢體經乾式灰化後,以石墨爐式原子吸收光譜儀分析,定量極限為0.1 ppm(以乾重計),方法於2020年7月1日依衛授食字第1091901142號廢止。食品藥物管理署同日訂定「菇蕈類中重金屬檢驗方法」,將檢體經微波輔助酸消化後,以感應耦合電漿質譜儀分析,定量極限,鉛及鎘均為0.1 mg/kg(以乾重計),同日生效。國內7家認證實驗室,沒有足夠緩衝時間(3~6個月)取得「菇蕈類中重金屬檢驗方法」認證,造成法令空窗期無法可檢的食安漏洞。 給業者的建議 1.目前國內有新鮮的CAS菇蕈產品,乾香菇也有產銷履歷,業者都可以考慮申請,除了提高產品的辨識性外,也是對生產品質把關的另一種方法。 2.中國大陸香菇目前仍為禁止輸入品項,切勿以混充方式進行販售,因為現在已有方法可以鑑定菇類的產地,2020年初消保處抽驗市售香菇中就有5件樣品涉及原產地標示不實。 3.販售業者要落實產地標示,明年起實施「散裝食品標示規定」更規定無論店家或攤商都須標示香菇產地,以免違法,也是提供消費者知的權利。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表1、調查(測試)項目、方法及標準 項目 調查、測試方法 調查、測試標準 檢驗單位 價格調查 比較樣品的購買價格 — 消基會 標示調查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進行 重金屬(鉛及鎘)測試 參照食品藥物管理署部授食字第1021950329號公告「食用菇類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鉛及鎘之檢驗」進行 依《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中「食品中重金屬之限量」規定,「菇蕈類」鉛限量為3毫克/公斤、鎘為2毫克/公斤 振泰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80項農藥殘留測試 依據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081900612號「食品中農藥殘留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方法(五)」 依衛授食字第1091301085號公告《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中「蕈菜類」判定 ※調查與測試結果表格請見《消費者報導》雜誌 2020年11月號第475期52~60頁。 ※本檢驗報告僅對消基會採樣的樣品負責「拒吃萊克多巴胺」連署活動 需要你! 連署活動已截止!
蔡英文總統於今年(109年)8月28日宣布開放使用萊克多巴胺美國豬肉與30月齡以上牛肉自110年1月1日進口。消基會立即發出聲明稿,強烈表達反對之立場並婉拒出席任何與產地標示相關之會議。站在消費者權益的角度,政府有必要維護品質安全、價格合理的消費環境。本會並不反對政府在經過審慎評估食品風險前提下,開放美國牛肉或豬肉進口,讓消費者有更多選項。然而,以萊克多巴胺飼養牲畜(牛、豬、火雞),不但有違動物福利,對消費者健康也存在疑慮。 | ➥短期內促進肌肉成長,同時產生動物的緊迫反應 | 萊克多巴胺(萊劑)原申請為氣喘用藥,但在美國未獲通過;藥廠轉作為飼料添加物。藥理學上,萊劑具二大特性,即是β促效劑,且會與TARR1受體作用,前者的特性會增進蛋白合成,肌肉增加、脂肪減少(即瘦肉精的作用),以及心血管副作用;後者的動物研究發現會影響心血管作用及行為(如豬的躁動與侵略性)。此外,有關萊劑的動物毒性研究,皆以其母結構為主,但萊劑已知會產生四種代謝物,也檢測到牛、狗、鼠的肝臟、腎臟,都有這四種代謝物殘留。 | 作為飼料添加物的效益,以豬隻為例,在上市前(屠宰)28天,於飼料添加萊劑20ppm,可使每頭豬增加瘦肉5公斤,降低脂肪3公斤,節省飼料18.5公斤。對生產者而言,確實是好東西。但是從動物福利觀之,萊劑會促進心跳加速、腎上腺素分泌上升,形同豬隻一路跑馬拉松直到被屠宰為止。由此可知萊劑並非畜牧產業必要之生產要素,我國業者被禁止使用,一樣可以養出品質優良的豬隻。近來美國肉品供應商為了滿足出口市場之規範,也要求合約農場不再使用萊劑,包括史密斯菲爾德(Smithfield)公司、JBS美國公司、泰森食品(Tyson)以及荷美爾(Hormel)等,已占美豬總產量的62%。關心動物福利之消費者實有必要呼籲生產萊劑之業者停止生產與販售。 | | ➥除心血管疾病患者,神經精神毒性風險皆未釐清 | 台灣毒物學會理事長、高雄醫學大學藥學院毒理學博碩士學位學程李志恒教授指出,用毒理學探討:藥品與食品安全的基本假設不同,藥品被假設是不安全的,故需確認其安全有效後始可上市;食物則相反,除了食品添加物或汙染物需要訂定相關檢測標準外,基本上被假定為安全。萊劑不是藥品,也不是食品中的添加物或汙染物,角色定位不明,在風險評估與管理上顯得突兀。所以美豬(牛)事件的根本問題就是缺少萊劑的完整風險評估。 | 李教授指出,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2018年訂出萊劑標準,但引用的數據是僅有6位健康受試人的國際糧農組織/世界衛生組織食品添加物專家委員會(JECFA)資料,歐洲食品安全局(EFSA)認為該實驗僅為初步結果,且並非真正的無作用(NOEL;no observed effect level)數據,加上沒有雙盲實驗設計,結果可能有偏差。 | 風險評估程序包括危害識別,然後是該毒物是否有劑量反應關係比,同時人體暴露的量有多少,才能做科學評估,但目前萊劑對心血管疾病患者、神經精神毒性,皆未釐清,加上有些動物試驗出現子宮肌瘤、子宮肌肉增生等,現有科學資料不足,數據應該要補強以臻周延。除此之外,精神科醫師蘇偉碩也表示,瘦肉精對身體的影響是全身性的,雖然政府說要吃大量才會有危害,但事實上,長期低劑量的接觸更危險,不僅影響生殖力、癌症轉移風險提高,思覺失調症等精神疾病加重。 | ➥「拒吃萊克多巴胺」聯署活動,需要你 | 由於萊克多巴胺並非牲畜生長必須之要素,且有害動物本身;對於消費者健康影響仍需要更完整之科學數據,因此消基會提出「拒吃萊克多巴胺」訴求,期待透過全民運動,讓政府正視「民之所欲」,甚至將民眾的聲音作為經貿談判最有利的武器。截至目前,本活動已獲全國家長協會暨校園食安委員會、全國家長會長聯盟、台灣婦少權益關懷協會、財團法人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財團法人董氏基金會、台灣優良農業跨域供應鏈整合協會,民間反瘦肉精聯盟,農民聯盟協會,養豬協會等單位的支持。 | 支持「拒吃萊克多巴胺」活動的民眾(組織、單位),歡迎參與連署。在推動此連署活動之際,也期待國內餐廳業者、食品加工業者響應,自我宣示:「營業場所或所生產之畜產品絕不使用萊克多巴胺。」並將相關內容傳送給消基會公布,一起讓萊克多巴胺在台灣消失。 | ➥ 關於11/22反萊豬遊行一事,關心消費者來電詢問,本會說明如下:1. 11/22日反萊克多巴胺抗議一事,發動單位仍須開會討論細節。2. 今天本會接獲消費者來電話建議,反萊克多巴胺活動要周延討論細節和後續的作為,以蓄積更多民眾力量參與,本會甚表同意,定當慎重以對。3. 惟本會正值第19、20屆董監事會交接之際,因此,後續行動事宜,將待新團隊正式上任後,全面、周延的討論後進行。熱心填問卷 失金數萬元 消基會呼籲退費辦法應修正補漏
案例一: 消費者在今(109)3月7日在路上被店員攔下填問卷,並推說問卷沒帶在身邊,邀請消費者進入店面二樓填寫相關資料。進入店面,才知是愛妮雅化妝品(芸妮有限公司)專櫃,櫃長向消費者推銷絲瓜露買一送一,刷卡費用六百元。 才刷好卡,消費者又被遊說添購保養品及做臉療程,店家說,當日優惠並邀消費者免費做臉體驗,過程中稱可分12期,每月1,500元,消費者被說服後在消費者做臉部不便移動時,請其把信用卡給他再刷一筆18,000元。櫃長表示,要幫消費者做加強,便拿兩罐產品讓消費者檢查效期並要求拆封膜,之後拿稱是送的BB霜替消費者上妝。 銷售完畢,櫃長說明絲瓜露及整組商品,須由店家負責保管,只告知有13項商品要消費者清點數量並簽名,未提供產品明細帶回存查,並說下次再幫消費者設定分期。消費者返家後,對整個銷售程序感到不安,便於3/11至該店家要求退費,對方稱消費者在做加強服務時已拆封三項商品不允許退費,且特價商品不得退貨,只能將拆封商品用原價買回,且經詢問才得知分期是用消費者的信用卡,所以,會有利率產生。 消費者於3月13日寄出存證信函,該店家3月25來電詢問是否願意退回七成私下和解,消費者堅持商品都在店內未帶回家使用過,且是在做臉服務後,櫃長說要加強並在他要求下拆除封膜,也並未告知拆封不得退貨,因此來函申訴盼能遏止業者惡行。 說明:本案經本會申訴流程處理,業者以全額退費結案。(備註:新聞稿發布後,經業者來電表示,本案經本會申訴流程處理,業者僅同意退部分金額,並非全額退費,特此更正。) 案例二: 推銷員於今(109)年5月15日晚上,在捷運劍潭站附近以問卷調查為由,將正在回家路上的本人帶去店裡,填完問卷後就開始推銷該公司產品,並以借用十分鐘為由,告訴本人可以免費試做臉以供比較;後來在本人未答應購買商品的情況下,以檢查是否為新品為由,先開拆商品使用於之後的臉部,在推銷員言語攻勢下,本人先刷了第一筆交易,更為了推銷將本人滯留在店內三小時,之後因推銷員主動說可以幫本人分期,所以本人陸續拿出兩張信用卡刷了四張單,共6萬元整。 事後回想,整個流程奇怪且有漫天喊價之嫌疑,產品明細、價目表、消費明細等資料存查,全部付之闕如,並且在還沒簽約前就要求消費者當下拆完20多樣產品並錄影,實在怪異。 5月18日,本人表態欲解除契約,並寄存證信函至丹綺有限公司,公司卻說5月20日至商店面談,當日過去後,分店員工卻說只有總公司能處理次此爭議,顯示店家有意拖過七日的猶豫期。企業經營者未經民眾要約,誘使民眾前往其營業處所,並趁機推銷商品,可認為是消費者保護法的訪問買賣,有7天猶豫期之適用,業者應全額6萬塊還給本人,且不需負擔任何費用。 說明:本案經本會申訴流程處理,業者以全額退費結案。(備註:新聞稿發布後,經業者來電表示,本案經本會申訴流程處理,業者僅同意退部分金額,並非全額退費,特此更正。) 案例三: 申訴人於今(109)年6月9日在苗栗縣竹南鎮民族街遇一位愛妮亞店員,以街訪調查為由,口頭詢問幾個問題後,被邀請進竹南店內由組長(軒蓉)提供書面問卷提供填寫。期間,組長多次進行勸說購買化妝品,經約20分鐘勸說,以現金700元整,購買2瓶化妝品。組長後又勸說申訴人現場體驗10分鐘免費做臉,做臉期間,再推銷3萬多元產品組合,申訴人在其勸說下,口頭應允消費,並返家拿取信用卡。 再赴店內,組長將推銷金額提高至7萬8千元,並提出優惠8千元再送其他產品,申訴人曾表示消費金額太高、意願不大,組長以刷卡分期金額僅需一個月繳費3千元進行勸說,申訴人亦未經謹慎思考,即刷卡消費7萬元整,再次體驗做臉後,於現場拆封共計52罐的化妝品(不含現金消費的2瓶),並攜帶3瓶保養品返家。 申訴人於109年6月11日前往竹南店退還商品,表明退費解約。店內人員表示無職權,另約次日由店長為申訴人處理。6月12日,一位王姓女主任出面表明,產品已有部分使用,僅願意退款半價,申訴人表示無法接受,王姓主任又表示最多僅可退款5萬元整。同時亦表示,6/13、6/14會有公司專人與申訴人聯繫退款事宜,但迄今(6/15)未接到該公司任何電話,足見其未有任何誠意處理退款事宜。申訴人主張全額退費。 說明:本案經本會申訴流程處理,業者僅同意退部分金額,而消費者勉為同意而結案。 ※※※ ※※※ ※※※消基會自民國90年起即有受理芸妮公司申訴案件的紀錄,近五年共計受理45件正式書面申訴,而109年度更收件高達15件,顯示該公司的行銷手法益見爭議(整理至9月15日為止),值得消費者特別注意,消基會亦呼籲各縣市消保官應將本案專案列管,及早導正芸妮公司(愛妮雅化妝品)的不當行銷手法! 紛爭不斷,政府要加把油,儘速公告並落實執行甫修訂「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除了退費紛爭之外,消基會指出,瘦身美容行業的不當行銷手法在消基會申訴榜上已屹立近20年,其不當行銷手法包括: 一、大打優惠價格,吸引消費者上門,再推銷高價商品在106年5月在購買體驗券,於分店消費80,000元儲值金(美容課程),第二張卡訂金7,000元,於107年店不營業了,要求至總店繼續消費,但常常時間無法配合,常換美容師,於是要求退7,000元訂金,業者表示可換產品,但要用2倍價格賣出。9.22 被推銷體驗美容課程,支付397,000元,購買課程保養品不適用,要求七日內解約退費。 二、路邊行銷,以填寫問卷、提供免費商品或服務為餌,引君入彀 107年11月10日在通訊軟體被一名美容師邀約,想說修個眉毛就好,結果就被請到一間小房間,當時是躺著狀態,店長進來突然推銷可能是美容課程及一袋不明產品,總共24期共12萬,產品是店長拆封的,並邀我在產品上簽名,剛到付了1,500元體驗價,離開時又付了3,500元,11月13日根據消保法第十九條已寄出存證信函,對方無簽收,無善意回應。 在路上被拉去推銷做臉和保養品,兩年費用8萬元加產品,還說消費者可以分期,都沒有說到手續費,結果要消費者自己打去銀行辦分期、吸收手續費,且使用產品後皮膚過敏,服務小姐只說是工作環境造成,消費者想解約退款。 三、採人海戰術輪番上陣,消費者體力不繼勉強就範 消費者參加減重課程,業者不斷遊說消費者購買各種保養品,並表示倘若不買,減重效果將非常有限。該遊說係採人海戰術、輪番上陣,不達目的絕不罷休方式,讓僅蓋著美容巾的消費者無法「逃脫」、不堪其擾簽買,再要求退費時,才發現自己竟已簽下「不退費協議書」。 四、約定單價 vs. 原價 退費基礎不一,消費者可能退無錢 原先價格3,000元的課程,因為業者在推銷時以「買10堂送20堂」作為宣傳,於是消費者一次購買10堂課程。 消費者因個人因素,僅僅使用了5堂,想要辦理退費時,業者卻以5堂乘上原價(3,000元),計算已使用部分,主張從總價金扣除1萬5,000元當作已經使用的品項價額,剩餘的1萬5,000元,再扣掉10%手續費,才是退還消費者的金額。 而本例的消費者卻認為,30堂課程,只用了6分之1的5堂,應該要退回2萬5千元,沒想到只能退回1萬3,500元。 某A產品一罐單價2,000元,業者在推銷時以「買10罐A產品就可以送10堂(原價2,000)的B課程」,誘使消費者一次購買10罐。 當消費者在店內使用5罐A產品、也搭配上了5次的B課程後,想要退費,這時候業者主張從總價金2萬元,扣除5罐原價的A產品(5x2,000元)、5次原價的B課程(5x2,000元),總共應扣除2萬元,可退還餘額為0元。 更甚者是,消基會發現,愈來愈多的瘦身美容行業,業者為了規避法令所規定的「退費標準」,紛紛改採以商品銷售為主,再以免費送課程的方式來行銷,造成消費者和業者的退費糾紛不斷;再加上退費計算基礎的含混不清,讓消費者深陷退費紛爭。 再以芸妮公司的案例來仔細分析: 一、業者在捷運站和夜市出入口,常會以「問卷調查」或「免費體驗」誘使消費者到店,再趁機推銷商品。消費者在購買前無法獲得足夠的資料或時間加以選擇,又處在毫無預期又未經深思的情況下,當場可能基於壓力、面子等因素難以拒絕,貿然與企業經營者締結買賣契約。消基會指出,這是「消費者保護法」裡「訪問交易」的典型模式,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1款的規定,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訂立之契約,因為心裡沒有預期,且欠深思,消費者享有7天猶豫期的保障。 二、消保法雖然規定「訪問交易」可於7日內書面通知解約,但現行業者手法會要求消費者,以檢視美容產品為名義,當下將所購買產品全數拆封,近期還有消費者反應,業者會全程錄影。待消費者主張解約時,會以商品已由消費者自行拆封為由不予退款。 三、「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案規定,消費者可以任意中止瘦身美容服務契約,業者扣除手續費後應將剩餘費用退還消費者,但是業者把美容產品銷售包裝成瘦身美容課程來推銷,再以話術讓消費者誤以為購買的是「美容課程」,但實際上是「美容產品買賣」 搭配「免費的售後美容服務」。事後遇消費者要解約,業者即以「美容服務是免費贈送」為由,拒絕退費,此為規避上開規定之適用。 四、由於訪問買賣的交易通常是在消費者無法詳細判斷或思考的情形下,而使消費者購買不合意或不需要的商品,為消費者保護法特別規定為特種交易的一種型態,予以特別的保障。建議企業經營者以訪問交易為銷售方式時,應以合理方式使消費者有機會於適當時間內得以檢視該等商品(例如:提供小包裝產品試用),而非以此要求消費者全數拆封,來妨礙消費者主張7天猶豫期的權益。 五、若遇上開情事,消費者應勇於說不,拒絕業者人情攻勢與壓力,避免簽下事後後悔的契約。另,勿購買標示不明的美容商品,檢視商品不要聽業者要求輕易開封,致無法退貨,發生爭議。 現行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仍具保障之處 在現行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95年12月29日衛署食字第0950409962號公告,自民國96年6月1日起實施)尚未修正前,有些現行規定如下,消費者可以深入瞭解,以保障自身權益: 應記載事項第9條 「實施前,消費者任意解除契約之退費標準甲方於瘦身美容課程實施前因甲方任意解除本契約者,乙方應於解約日後____日內(不得逾15日)將已收取之費用扣除解約手續費後退還於甲方。前項之解約手續費,係指本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____(但其最高金額不得逾本契約價金總額之5%)。若未約定解約手續費之金額時,乙方不得扣除解約手續費」。 所以在未實施瘦身美容課實施前,消費者可任意解約的,惟應負擔最多交易總價金5%的手續費(此規定的適用在不考慮訪問買賣的情形下)。 應記載事項第10條 「實施後,消費者任意終止契約之退費標準甲方於瘦身美容課程實施後因甲方任意終止本契約者,乙方應於終止日後___日內(不得逾30日)將已收取之費用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並扣除已提領並拆封使用之附屬商品金額,及再扣除終止契約手續費後退還於甲方。前項之終止契約手續費,係指價金總額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及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價額後之剩餘金額之百分之____(但其最高金額不得逾上述金額之10%)。若未約定終止契約手續費之金額時,乙方不得扣除終止契約手續費。第一項之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係指已拆封使用之最小消費包裝商品,其以整組或量販方式行銷而未拆封使用之最小消費包裝商品仍屬未拆封。已接受服務及已提領並拆封附屬商品之價格,以契約所定單價為準,未約定單價者,以平均價格或市價為準」。 所以,若消費者已被實施美容課程,消費者仍然可以終止契約,但相對可退回之費用為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及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金額,再扣除第十條最高不逾10%的手續費後,剩餘即是消費者可取回之費用,這也是在個案中瘦身美容業者要拆封且錄影存證的原因,因為拆封的產品越多,能退回的費用,相對而言也就少了。 又計算應扣除之服務及已提領並拆封商品之價格,以契約所定單價為準,故而簽約時一定要注意各該服務及商品之價格為何?才不會將來扣除費用時多生爭議。 還有應注意的事,個案有提及消費可分期,但事實上已被刷了一筆信用卡,這個在現行應記載事項第7條規定,價款以信用卡分期給付對價者,應每期一次刷付。同一日不得分期分刷或預刷未到期價款,也就是說,若一次刷付信用卡,而其價款為交易總額,不可能會有分期付款的情形,一併提醒消費者注意。 官方、民間消保組織類似案件「炸鍋」 癥結點:「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修正案」遲未修正、公告 由於保養品、瘦身美容相關申訴案件逐年攀升,在108年4月22日行政院消保處召開「101年度至107年度個案消費金額較高及申訴案件量逐年攀升等消費爭議態樣之檢討改善會議」中,台中、台南市政府均提出瘦身美容類案件量不斷發生,主要爭議在於遞延性消費(預付型消費)、向融資公司信貸,以及訪問買賣不當銷售,甚至包括已提領並由業者協助拆封商品(消費者主訴為業者強拆商品)所衍生之消費糾紛多,建請衛福部儘速公布「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 雖然衛福部在該次會議上提出:已經研修「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並增列企業經營者之履約保證機制,以及契約中應載明贈送服務細項、價值及其於消費者退費時之規定(草案第11點),又增訂以整組或量販方式行銷之商品,在最小消費包裝之已拆封商品未用罄前,不得以任何理由協助消費者拆封(事實是業者主動、強力拆封,造成購買事實),其提供商品寄放服務者,亦同(草案第14點),以解決買商品送服務之消費爭議。 然而,行政院消保處官網「即時消費案件統計」處亦顯示,化妝品類申訴在這半年間(108.10~109.03月)每月件數在66-88件,總件數有498件(請詳見表一);台北市政府日前公布109年瘦身美容業查核結果,今(109)年1月至今,北市美容、化妝品業消費爭議申訴案件達522件,其中又以「假問卷真行銷」、「賣產品送課程」爭議最多;而消基會統計同時間裡接到有關化妝保養品的申訴爭議亦有83件,申訴金額最高達73萬5000元,可見消費者權益已經在長期「不面對」、「不處理」、「不修訂應記載事項」等三不情境下,主管機關有怠職之嫌。 行政院消保處分別於108年8月20日和109年2月7日兩次針對「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進行討論,而在昨(13)日收到行政院消保處寄來「消費者保護會第66次會議紀錄」,裡面記載該修正案終於在9月24日通過了,實在是緩不濟急。 同一案件頻傳 消保官應速調查、命其限期改善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消基會指出,類似愛妮雅化妝品(芸妮有限公司)以「填問卷為由」,拉消費者進入專櫃(店面)進行遊說賣商品、課程等模式的不當行銷,主管機關可以依消保法第33條規定:「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認為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者,應即進行調查。於調查完成後,得公開其經過及結果。」;並依同法第36條規定:「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對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經第三十三條之調查,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必要時並得命企業經營者立即停止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為適當的行政處分,甚至可以按同法第37條發布消費警訊。 消基會呼籲應儘速公告甫才通過的「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落實執行,以強制性規定導正已經歪斜甚久的瘦身美容消費市場,儘速導正不正當行銷手法,還以消費者應有的權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中資OTT-TV平台下架 政府有責維護臺灣訂戶權益
經濟部於9月3日公布修正《在臺灣地區從事商業行為禁止事項項目表》,禁止臺灣地區的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提供代理、經銷,或從事OTT-TV(Over The Top、網際網路視聽服務)及其中間投入或相關商業服務等服務給大陸地區的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行政命令,經9月5日命令生效後,任何臺灣業者,凡協助中資OTT-TV在台設立SDN網路、伺服器落地臺灣,或委託代理商或經銷商,包括中間提供服務的電信公司、內容傳遞網路、網際網路服務供應商或資訊服務提供商等都屬禁止行為。此管制措施,等於間接下架愛奇藝及騰訊,顯然會影響臺灣眾多訂閱消費者的收視與契約權益,消基會表達高度關切。 本會長期以來督促主管機關應對OTT-TV新興產業制定相關法規,落實保障消費者權益之責,現因兩岸政策措施的改變,損害收視戶消費權益,呼籲主管機關應督導OTT-TV平台的臺灣代理商,並依《消保法》規定,妥善處理臺灣收視戶契約爭議,避免消費者成為政策的間接受害者。 愛奇藝臺灣代理商歐銻銻娛樂有限公司日前發布聲明表示,政令生效日起,將停止愛奇藝經銷業務,也放棄愛奇藝品牌代理服務。而依前述變更後的法令規定,如國內電信、有線電視業者對中資OTT-TV平台提供內容傳遞網路(CDN)等中介傳輸網路服務,將來必然受到查處。而愛奇藝已將伺服器設於香港,臺灣用戶改為連線到境外伺服器觀看影片,未來影片流暢度可能影響臺灣消費者的收視品質外,服務方面,也將因臺灣客服中心的撤除,恐怕無法即時解決臺灣地區用戶的需求。此外,會員金流將轉為跨境交易,一旦缺乏國內相關法規的保障,增生契約風險,而用戶也會被迫額外支付跨境交易手續費。 針對本事件影響的臺灣收視用戶權益,本會認為,於今年9月5日經濟部政令施行前,愛奇藝臺灣代理商歐銻銻娛樂有限公司與收視戶簽訂的訂閱契約,應適用《消費者保護法》,根據該法第7條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另該法第11條亦規定,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且在定型化契約條款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本會主張,政令生效前與臺灣代理商歐銻銻娛樂有限公司簽訂的愛奇藝收視訂閱契約,消費者可依法主張解約,而按《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播送系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2條規定,乙方(消費者)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得隨時以書面通知甲方(業者)終止本契約。預收費用的返還,按第十四條規定,契約終止後,甲方(業者)向乙方(消費者)預收之費用尚未屆期者,應於終止日起十五日內無息償還之;逾時未償還者,按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其利息。因此,主管機關應監督OTT-TV平台的代理商依法履行義務,並維持臺灣客服中心於相當期限內提供服務,妥善並徹底解決退費等相關問題,才能真正維護中資OTT-TV平台兩百萬訂閱戶的消費者權益。 呼籲 本會樂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推出《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草案,制定保障消費者權益相關規範,然立法過程總是漫長,在該法尚未立法通過前,應優先推出維護消費者權益的定型化契約範本及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保障臺灣用戶權益。 因OTT-TV網際網路傳輸特性,主管機關並未強制業者在臺灣落地,未來本國消費者從事境外影視消費時,應該加強關注相關的保障權益。此外,應對分享使用者分享內容(User Generated Content, UGC)及以交流資訊(觀點或經驗)為主的社群媒體平台服務的新形態消費權益,能夠加以重視。 最後,提醒消費者,多數的跨境電商因在台無法或未辦理營業登記,且受限本國法律管轄無法延伸至境外,契約交易具有風險,提醒消費者簽約前應慎重思考。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電子煙油標示不清 驗出尼古丁涉嫌違反《藥事法》
今(2020)年5月間,國內《菸害防制法》最新修正草案出爐,本次修法的兩大重點,為跟進美國(2019年12月立法通過提高禁止吸菸年齡至滿21歲)、新加坡(從目前的18歲分3年逐步調高到21歲)等國,將抽菸合法年齡提高至20歲;另外,將「類菸品」的字樣入法,使菸品定義更具彈性,以便更全面禁止變化快速如:電子煙、加熱菸品等新興菸品。 「電子煙」是近年興起的新形態菸品,由於吸菸對身體有害,在全球吸菸人口逐漸下降時,愈來愈多人改抽外形設計時尚,形象具科技感,且據說比較健康的電子煙,近年更是擄獲大量年輕族群使用者擁護,其帶來的影響力不容小覷。 一般常聽到的電子煙,指的是以電能驅動霧化器,加熱可填充式的煙油後產生煙霧,許多網購市場聲稱為電子維他命棒、蒸氣果汁等物品,事實上指的都是電子煙。近來已經有許多研究指出,電子煙煙霧含有多種致癌和毒性物質,可能造成吸食成癮及二或三手煙的問題,這些有害物質包含導致成癮的尼古丁等,還有其他超微粒子與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對於人體口腔黏膜、呼吸道等,都易引發過敏或傷害反應。 2019年底美國傳出百例疑因吸電子煙導致肺部疾病的案例,並造成人員死亡,美國疾病管制與預防中心(CDC)亦呼籲,在疾病成因尚未確定前,民眾暫時不要吸食電子煙。隨後CDC進行確定疾病和死亡原因調查,根據調查結果發現,電子煙內一種四氫大麻酚產品添加劑含有的化學物質─維生素E醋酸酯(Vitamin E Acetate),可能是這波吸食電子煙而導致肺疾的罪魁禍首。歐盟Horizon 2020,EUREST-PLUS贊助的研究計畫,2017年發表9個成員國市售122種電子煙中,最常測到的14種呼吸道刺激物,陽性樣本超過30%的前三化合物分別為薄荷醇、乙麥芽醇、及沉香醇等調味劑。2018年同一團隊進一步發表122種電子煙的定性分析結果和化學健康危害,共檢測到171種不同的化合物,確定測到及標示的尼古丁濃度間的差異,在法國平均測值比標示濃度高21.9%,在羅馬尼亞平均測值則比標示濃度低22.5%;在最常檢測到的化合物中,註冊有警告GHS(化學品全球分類與標示調和制度)和危害GHS代碼的化合物分別有41個和11個;水果風味和煙草風味檢測到的化合物總數最多,薄荷醇被分類為對皮膚和眼睛有強烈刺激性,是最常被檢測到的化合物。2019年另一研究團隊針對14種呼吸道刺激物進行分析,估算其相關的毒性,發現僅有一種調味劑(甲基環戊烯酮)的最高測得濃度,高達毒性閾值(臨界值)的150.7%,會傷害人體健康。 電子煙屬於一個統稱,關鍵物質存在使用的煙油中,其內容物五花八門,是否內含有損害消費者健康的物質,在國內尚未有報告。目前,一般消費者即可以透過網路及實體店面購買到相關產品,國內法令規定電子煙為不得攜帶入境及販售,然而有許多聲音積極爭取要求主管單位開放電子煙,相關議題引起多方的討論。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2017年已著手草擬《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將電子煙納入管理,並於今年5月推出了《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但至今還沒通過。地方政府為避免《菸害防制法》修訂耗時,電子煙陷入無法規可管理之狀態,因而制定自治條例。目前已有新竹市、台中市、和嘉義市通過《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明確規範了電子煙的定義,目的為防制電子煙之危害,並維護兒童及少年健康,包括相關管理及罰則等條文。 由於電子煙是否有害的關鍵是在於電子煙油上,依國內目前規範,若煙油中含有尼古丁,則有違《藥事法》的規定之虞,本次調查測試將進行電子煙油中尼古丁鑑別測試,以提供給消費者及主管單位參考,保障消費者健康。 採樣 本次電子煙油測試樣品為2020年5月間,於電商平台露天拍賣及蝦皮購買,共計20件樣品。(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請見表1) 調查與測試結果(請見表2) 一、價格調查 本次購買的20件樣品,購買價格介於50至660元之間,容量或規格為30毫升有15件、10毫升有3件及60毫升有2件,單價則介於5至20元之間。 二、標示調查 「煙油」為使用電子煙主要關鍵物質,本次購買發現,煙油為獨立商品,可以單獨販售。目前規範含有尼古丁成分的電子煙產品納入《藥事法》管理;不含尼古丁成分,亦未宣稱具有戒菸療效,但因外形類似菸品,屬《菸害防制法》規範。 本次測試20件煙油樣品,有11件含尼古丁(詳細內容請見內文尼古丁(Nicotine)鑑別測試段落),檢查其外包裝均無標示含尼古丁的中文警示文字;另外,若參考《藥事法》第75條,藥物的標籤或包裝,應依核准刊載如:廠商名稱及地址、品名及許可證字號、批號、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主要成分含量、用量及用法、主治效能、性能或適應症、副作用、禁忌及其他注意事項、其他依規定應刊載事項等,也均無標示或標示不全。 編號1號至9號未檢出尼古丁的樣品,因為其單獨販售,用途不明,亦不屬於藥品或菸品,若視為一般商品,依據《商品標示法》第9條檢視,須標示中文商品名稱、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商品內容(主要成分或材料;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等,本次9件商品均不符合規定。 三、尼古丁(Nicotine)鑑別測試 尼古丁最讓消費者熟知是因為存在於香菸當中,點燃1支香菸會釋放1千多種有害化學物質,其中不乏含有致癌物。而當中以尼古丁、焦油及一氧化碳對身體的影響最大,被稱為香菸三大殺手。尼古丁是一種興奮劑,可以刺激中樞神經,令人上癮,一旦上癮,將很難戒除。至於長期吸入尼古丁,則會導致腦細胞對尼古丁依賴,當沒有使用時,就會發生精神不濟,注意力無法集中,可能容易引致失憶等副作用。另外,造成血壓上升、心跳加速,會使血小板黏性提高,加速血液凝固,因而容易造成血凝塊阻塞血管,如此種種對於血液及血管的不穩定作用,容易造成血管病變,例如心血管疾病。 本次20件樣品中有11件樣品檢出含有尼古丁,為編號10號「特供大熊貓 雪茄香氣」、11號「GRAP ICE」、12號「Marlboro」、13號「盐博士(纯正烟草)」、14號「黑金版盐博士(父亲的烟草)」、15號「黑金版盐博士(痞子的烟草)」、16號「FNL」、17號「將軍」、18號「小尻達人-原味煙草」、19號「Hot Head」及20號「MINT TOBACCO」。 依據《藥事法》,11件檢出尼古丁的煙油,若未依《藥事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申請查驗登記取得藥品許可證而製造、輸入者,則可能被認屬《藥事法》第20條之偽藥,或同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之禁藥。 結論 本次「煙油」標示調查發現,電子「煙油」相關的商品未有明確的專法管理,調查20件煙油的標示,購買自電商平台,由賣家提供的商品資訊的內容發現,部分商品以「果汁」、「丁鹽」、「鹽油」等名稱,模糊混淆商品定位。用途上則有以「芳香煙燻」之用作為介紹,讓產品用途模糊不明,無法歸類為一般商品、藥品或菸品。 商品標示為消費者購買取得的第一手參考資訊,因電子煙產品目前國內無專法可以管理,市面上流動的煙油產品定位不明,無對應的相關規定及主管機關,更遑論對該產品標示進行要求,然國內有煙油消費管道,任何年齡層都可以購買取得,對消費者的權益保障極為不利,建議主管機關應有積極管理作為,以保護及保障消費者權益,並維護兒童及少年健康。 據食藥署2013~2015年抽驗發現,電子煙70%含有具成癮性的尼古丁;2014年隨機抽驗的31件樣品中,發現100%含有甲醛及90%含有乙醛,此兩項物質為致癌物質,會危害使用者的健康。而本次調查測試的20件樣品中,檢出含尼古丁的樣品為11件(55%)。目前電子煙油若含尼古丁成分,為必須受衛福部食藥署查驗並登記的列管藥品,未經許可製造、輸入,屬於偽藥或禁藥,依《藥事法》第82條最高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而未經核准販賣、供應或因意圖販賣而陳列,依《藥事法》第83條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 電子煙引起的另一個議題是,國內青少年的吸菸問題。在國民健康署「青少年吸菸行為調查」中發現,國、高中學生電子煙吸食率在2014年分別為2.0與2.1%;至2016年已竄升至3.7及4.8%,增加近1倍,2018年降為1.9%與3.4%,然而吸食狀況有隨年級愈高而增加的趨勢,高三學生吸食率增為4.1%,由於尚無法規可管制電子煙,推估當時總計約有3.8萬青少年正使用電子煙;至2019年調查國內青少年電子煙使用率為4.2%,較2018年調查時約2.7%,增加1.5%,增幅超過五成,推估超過5.7萬名青少年使用電子煙。 綜觀電子煙在國內引起的消費購買及使用問題根本,與國內目前的相關法令不夠健全及明確有關。目前任何年齡層消費者可以輕易購買到含有尼古丁的煙油,依《藥事法》只管理「尼古丁與藥品成分」,無法管理至吸食器具與「不含禁藥成分」的煙油及現行《菸害防制法》無電子煙相關條文。因此,販售業者不論開店展示、在網路行銷宣傳、公開持有吸食電子煙,只要無法證明「含尼古丁成分」,就不違法。 消基會呼籲 給消費者的建議 1.國內目前對電子煙及使用的煙油管理並不夠完善,衛生福利部尚未收到廠商申請電子煙產品許可證,市面上販售的煙油商品可能含有尼古丁及有害物質,若使用後出現問題可能求助無門,建議消費者購買前應謹慎評估。 2.2015年間經媒體報導消費者在網路上購買到含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的電子煙產品,主管單位呼籲,吸食此類含毒品的電子煙除遭受毒害外,且已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家有青少年的消費者,應教育及留意家中青少年是否有使用及購買。 給政府的呼籲 1.電子煙產品在市面流通已經多年,《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宜參考縣市《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內容,並以「電子煙」取代法律和科學上不明確的「類菸品」,參考2019年底科學雜誌公共衛生政策論壇中《關於電子煙的證據、警報和辯論─禁用令會威脅公共衛生》的建議,在討論電子煙時,不要忽略尼古丁和四氫大麻酚差異、成人和青少年差異、零售和黑市產品差異、吸菸者戒菸等重要課題,管理和管制並重,以儘早讓《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通過立法審議。 2.網路世代興起,消費者接收資訊的管道多樣化,主管單位提供消費者電子煙的相關資料、資訊揭露管道、相關最新管理資訊等應該更多元,讓各年齡層的消費者可以輕易接收到電子煙產品的管理現況及產生的問題,在相關法令健全前,提供消費者正確的資訊,以保護消費者。 3.建議學校要積極宣導電子煙可能帶來的危害,避免兒童及少年使用。 給業者的建議 電商平台購物已經成為時代趨勢,由於年輕族群透過電商手機APP可以隨時進行購物,家長及主管單位要監督管理困難,建議電商平台應參與管理把關,讓消費者可以安心安全購物。 表、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 調查項目 測試方法 結果判讀依據 檢驗單位 價格調查 依樣品的購買價格 — 消基會 標示調查 依樣品外包裝進行調查 《藥事法》第75條及《商品標示法》第9條 尼古丁鑑別測試 (偵測極限5 ppm)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2014.04.21公布建議檢驗方法─電子煙中尼古丁檢驗方法 《藥事法》 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 ※詳細檢測結果表格請見《消費者報導》雜誌 2020年9月號第473期32~35頁。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嚇死人的醫療特材價差 民眾知的權利不容被犧牲
爭議多時的全民健保自付差額八大類特材管理制度,衛福部健保署挺不過醫界的強烈反彈,象徵為全民就醫公義平反的核定費用上限新制宣布告終,錯失終結特材收費亂象的重要契機,8月24日健保署火速公告自付差額特材極端值管理內容,作法看似積極,但本會認為,極端值制定、管控與監測卻受到各科醫學會的掌控,政策的正當性與公平公義不僅深具疑慮,攸關民眾就醫權益的極端值數字與異常警示特約院所名單的揭露義務,健保署堅持不予公布,徹底違背衛福部陳時中部長先前承諾優化醫材比價網資訊公開透明的政策誠信。本會呼籲,政策不能做半套,據實揭露八大類特材自付差額極端值與示警特約診所名單,才能還給全民醫療資訊知情權、選擇權。 半套的極端值管理 無助改善收費亂象 面對健保自付差額八類特材收費亂象,健保署始終進退失據,7月24日特材核定費用上限政策以47天的極短壽命旋即公告廢止,同一時間預告政策限縮於異常極端值、健保資訊網服務系統(VPN)設定提醒回饋特約醫療機構機制、優化醫材比價網的三大方向。為收拾戰場,8月24日健保署快刀斬亂麻火速對外公告:9月1日起健保自付差額特材上限金額,調整以「醫材比價網」之功能分類之院所收費百分位為管理特約院所收費極端值。但應當公開的關鍵極端值訂定原則及數值並未一併揭露於健保署公告文件中,意即,極端值管理新制就算上路,民眾仍舊無法透過健保署「醫材比價網」查詢得知八類健保自付差額特材的極端值,這不僅無助改善長久以來民眾端資訊不對稱的不公平現象,亦無法提升民眾就醫時應有的資訊認知與合理的選擇權益。 ▲消基金執行董事徐則鈺律師 ▲台灣女人連線黃淑英理事長 ▲民間監督健保聯盟滕西華發言 無罰則的管理 新制淪為紙老虎 目前,健保署僅將健保自付差額特材極端值管理及極端值數值文件公布於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下稱醫師公會全聯會)8月31日對會員之公告事項三份附件中。從附件二108年12月31日前自付差額特材極端值管理說明,顯示新制三大重點:一、7月24日公告廢止的8類健保自付差額特材核定費用案,為強化特約院所收費管理,今年年底前,上述特材依功能分類,其醫材比價網收費如高於各學會建議之極端值,將函知個別特約院所修正收費,爾後定期監控。二、依109年6月24日及7月1日中華民國眼科醫學會等17個公學協會溝通會議共識,同意功能分類再細緻化,並以院所收費價之百分位為管理院所收費之極端值,如未來極端值之管理方式若異動,再與公學協會討論。三、函知公學協會及特約院所極端金額之計算,係以109年6月15日特約院所自行登錄於醫材比價網之收費與各學會共識之極端值收費百分位計算出極端值金額。 上述管理說明確立了新制重大方向,包含:自付差額特材管制範圍將侷限於極端值監管、特材極端值的定義、核算方式與未來調整權責皆委由各科醫學會、公學協會予以制定、而特材費用如屬極端值示警的特約院所,健保署將採取函知勸導改善但不公開揭露亦不處罰的兩不原則。健保署亦進一步對媒體表示,特材極端值新制九月起將展開一個月勸導期,輔導醫院改善,若醫療院所採購價格真的高於極端值,健保署也會介入了解,加強溝通。目前,除「冠狀動脈塗藥支架」外,人工水晶體等7類醫材,9月1日起,皆改以院所費用極端值管理。 本會認為,8大類、352項健保自付差額特材核定上限政策,攸關全民醫療權益福祉,且歷經多年數十場共擬會議已形成共識,本不應囿於醫界壓力而片面廢止,現竟棄退守至異常極端值的管理,衛福部亦應主導極端值特材的管理與監督,非交由各科醫學會、公學協會掌握制定,而有球員兼裁判的疑慮,此不僅喪失制度公平性與正當性,攸關醫療機構發展與民眾就醫權益的政策權衡立場將遭受強大質疑。 針對健保自付差額特材價格超出極端值,健保署欲採取柔性勸導之監管,將無法登載於醫材比價網,然僅以消極不登載於醫材比價網,對於維護消費者權益並無幫助,政策亦無法收效。本會呼籲主管機關不應立場一再退讓,針對收到極端值示警的特約院所,健保署應秉持資訊透明原則揭露特約院所名單,經勸導期無法提出理由而未加改善,應祭以相當的約制措施,才能達到保障全民醫療福祉。 優化「醫材比價網」不是口號 極端特材向民示警 消基會認為,健保自付差額特材制度最受爭議的問題:醫材資訊的不透明、醫病關係不平衡以及民眾資訊認知的不對等,政府知悉醫材價格因為醫院的議價能力、城鄉差距、醫材品名、型號、功能,甚至生產國別等諸多因素而價格差異甚大,但民眾卻難以知情需要使用的醫材功能、型式和價格,只能依賴醫師的推薦。因此,在這樣錯綜複雜的醫療環境因素裡,消基會認為「資訊透明」是改善消費者端資訊不對等的首要任務之一。 而要緩解健保自付差額特材制度的爭議,消基會認為加速完成「醫材比價網」的功能優化,並針對屬於異常極端值醫材的監控同步向民眾端提醒示警,方能填補民眾資訊上的落差;而醫療院所應完整執行衛福部關於醫材醫材品名、型號、功能,醫材代別,甚至生產國別的說明、同意書審閱等機制,讓民眾得以立於資訊比較對等的狀況下,做出合理的決定。 五類健保自付差額特材極端價差調查 因應健保自付差額特材收費亂象,消基會進行第一波極端價差醫材調查與分析,並公布醫療院所名單,做為民眾就醫所需的參考資訊。 本次調查以五類健保自付差額醫材為主,包含人工心律調節器、生物組織心臟瓣膜、冠狀動脈塗藥支架、人工水晶體、治療心房顫動之冷凍消融導管。 調查資料來源:取自健保署醫材比價網於2020年7月23日公布的民眾自付差額品項使用情形及收費情形兩類數據。 價差比較標準與排列原則:同一醫材(同品項、同功能、同品牌)在同類型特約醫療機構(醫學中心、區域醫院、地方醫院、基層診所),各取最高及最低費用的對照組,計算價差,並根據價差高低進行排序,各取前15組資料,列出價差排行,進行分析。 分析重點包含:極端價差醫材前三名醫療機構、極端價差醫材件數最多的醫療機構、統計極端價差醫材排行中各醫療機構類型的占比。 本次調查發現: 1.五類健保自付差額醫材中,生物組織心臟瓣膜的價差最為劇烈,前三名醫療院所價差介於92,500~62,726元。 2.基督復臨安息日會醫療財團法人臺安醫院多達三款人工心律調節器、四款冠狀動脈塗藥支架醫材售價進入前十五大價差排行,為本次調查極端價差醫材件數最多的醫療機構。 3.人工心律調節器、生物組織心臟瓣膜、冠狀動脈塗藥支架等三類的極端價差醫材排行,近五成醫療院所屬於區域醫院,人工水晶體則以基層診所居多,占86.7%。 調查結果 1.人工心律調節器價差分析(參附表1) 根據7月23日健保署醫材比價網揭露資料顯示,健保部份給付、民眾自付差額的人工心律調節共有16款醫材、登錄109家醫療院所售價,共計479筆資料。 (1)極端價差前三名醫療機構(價差介於53,467元~49,600元) 統計分析顯示,人工心律調節器價差第一名為區域醫院敏盛綜合醫院,收取「"美敦力"艾維莎核磁共振植入式心臟節律器(FHP02A3DR1M4)」費用達96,467元,同醫材在同級醫院最低收費為43,000元(嘉義長庚紀念醫院、基隆長庚紀念醫院),價差53,467元,相差2.24倍。 價差第二名為區域醫院基督復臨安息日會醫療財團法人臺安醫院,醫院收取「"百多力"艾維亞磁振造影植入式心律調節器:雙腔(FHP02EMRDRBK)」費用為75,000元,同醫材在同級醫院最低收費為23,117元(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兩者價差51,883元,相差3.24倍。 價差第三名為區域醫院基督復臨安息日會醫療財團法人臺安醫院,收取「"美敦力"安信諾核磁共振植入式心臟節律器(雙腔)( FHP02EN1DRM4)」費用為69,600元,同醫材在同級醫院最低收費為20,000元(台南市立醫院),兩者價差49,600元,相差3.48倍。 (2)臺安、新竹國泰綜合醫院皆有三款醫材列極端價差排行榜 統計顯示,區域醫院基督復臨安息日會醫療財團法人臺安醫院共有三款人工心律調節器售價進入前十五大價差排行榜,地區醫院財團法人新竹國泰綜合醫院亦有三款人工心律調節器售價進入前十五大價差排行榜。 (3)極端價差排行榜 47%為區域醫院 自付差額醫材的價差亂象,被常提及的原因在於不同層級醫療院所的議價能力。統計發現,人工心律調節器前十五大價差排行榜,其中7間屬於區域醫院,占46.7% 、5家為地區醫院,比例為33.3%,醫學中心為3間,比例20%,從數據解讀,醫院層級與議價能力並非有絕對關係。 2.生物組織心臟瓣膜價差分析(參附表2) 根據7月23日健保署醫材比價網揭露資料顯示,健保部份給付、民眾自付差額的生物組織心臟瓣膜共有13款醫材、登錄69家醫療院售價,共計339筆資料。 (1)極端價差前三名醫療機構(價差介於92,500~62,726元): 統計分析顯示,生物組織心臟瓣膜價差第一名為醫學中心亞東紀念醫院,收取「愛德華英特迪醫利人工心瓣膜系統(FHVD183KTBED)」費用達426,387元,同醫材在同級醫院收費最低價格為333,887元(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兩者價差92,500元,相差1.28倍。 價差第二名為醫學中心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收取「"索倫"派西弗無縫線主動脈心臟瓣膜(FHVD1PVSAVR5)」費用為351,387元,同醫材在同級醫院收費最低的價格為264,387元(臺北榮民總醫院),兩者價差87,000元,相差1.33倍。 價差第三名為區域醫院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收取「"索倫"派西弗無縫線主動脈心臟瓣膜 (FHVD1PVSAVR5)」費用為347,613元,同醫材在同級醫院收費最低的價格為284,887元(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以及新竹分院),兩者價差62,726元,相差1.22倍。 (2)台中慈濟醫院計三項醫材列極端價差排行榜 統計顯示,區域醫院財團法人台中慈濟醫院共有三款生物組織心臟瓣膜售價進入前十五大價差排行榜。 (3)極端價差醫院排行榜 53%為區域醫院 統計顯示,生物組織心臟瓣膜前十五大價差排行榜,其中8間屬於區域醫院,比例為53.3% 、醫學中心有4間,比例26.7%,地區醫院則有3間,比例20%。 3.冠狀動脈塗藥支架價差分析(參附表3) 根據7月23日健保署醫材比價網揭露資料顯示,健保部份給付、民眾自付差額的冠狀動脈塗藥支架共有34款醫材、登錄123家醫療院售價,共計1141筆資料。 (1)極端價差前三名醫療機構(價差介於42,105元~25,405): 統計顯示,冠狀動脈塗藥支架價差第一名為醫學中心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收取「"亞培"賽恩錫拉艾諾莉茉斯冠狀動脈塗藥支架系統 (CBP06ELUT7AB)」費用達94,901元,同醫材在同級醫院收費最低的價格為52,796元(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兩者價差42,105元,相差1.8倍。 價差第二名為區域醫院新北市立聯合醫院,收取「"柏盛"拜富利登塗藥冠狀動脈支架系統(CBP06FREE1BS)」費用為78,901元,同醫材在同級醫院收費最低的價格為48,446元(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兩者價差30,455元,相差1.63倍。 價差第三名為區域醫院社團法人東元綜合醫院,醫院收取「"依莉瑟"迪瑟第二代冠狀動脈塗藥支架系統 (CBP06ELUT2YR)」費用為70,401元,同醫材在同級醫院收費最低的價格為44,996元(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兩者價差25,405元,相差1.56倍。 (2)台北慈濟、臺安醫院皆有四款醫材列極端價差排行榜 統計顯示,財團法人台北慈濟醫院有四款冠狀動脈塗藥支架醫材售價進入前十五大價差排行榜、基督復臨安息日會醫療財團法人臺安醫院亦有四款醫材進入排行榜。 (3)極端價差排行榜 區域醫院占73% 統計顯示,冠狀動脈塗藥支架前十五大價差排行榜,其中11間為區域醫院,占73%、醫學中心有1間,比例6.6%,地區醫院則有2間,比例13.3% 4.人工水晶體價差分析(參附表4) 根據7月23日健保署醫材比價網揭露資料顯示,健保部份給付、民眾自付差額的人工水晶體共有89款醫材、登錄504家醫療院售價,共計6878筆資料。 (1)極端價差前兩名醫療機構(價差介於37,744元~30,000元): 統計顯示,價差第一名為基層診所張如輝眼科診所以及双眼明眼科,收取「“惟視艾”艾卡瑞爾三焦點散光人工水晶體(FALSNMULT65V)」費用達122,744元,同醫材在基層診所收費最低的價格為85,000元(和平大愛眼科診所等十家診所),兩者價差37,744元,相差1.44倍。 價差第二名為基層診所鳳山上明眼科診所、上明眼科診所、仁武上明眼科診所,收取「“眼力健”添視明增視型人工水晶體(FALSNMERV1A2)」費用為60,000元,同醫材在基層診所收費最低的價格為30,000元(康寧眼科診所等四家診所),兩者價差30,000元,相差2倍。 同為價差第二名為基層診所大學眼科(桃園市、台北市、永和區),收取「“愛爾康”可舒諦視遠中近三焦點散光及老花矯正軟式人工水晶體 (FALSNMULT4A1)」費用為125,000元,同醫材在基層診所收費最低的價格為95,000元(進明眼科診所等七家診所),兩者價差30,000元,相差1.32倍。同樣價差第二名為基層診所大學眼科(桃園市),收取「“惟視艾”艾卡瑞爾三焦點散光人工水晶體 (FALSNMULT45V)」費用為125,000元,同醫材在基層診所收費最低的價格為95,000元(進明眼科診所),兩者價差30,000元,相差1.32倍。 同為價差第二名的還有基層診所新莊大愛、板橋大愛眼、蘆洲大愛眼、大愛(三重)、藍主仕眼科、和平大愛、中和大愛眼、新店大愛眼、松山大愛眼、大愛眼科診(內湖),收取「“惟視艾”艾卡瑞爾三焦點人工水晶體(FALSNMULT55V)」費用為110,000元,同醫材在基層診所收費最低的價格為80,000元(邱瑞祥眼科診所),兩者價差30,000元,相差1.38倍。 (2)大愛眼科診所(內湖、和平、中和、板橋、新店、三重、新莊、蘆洲)、藍主仕眼科診所各有四款醫材 列極端價差排行榜 統計顯示,基層診所大愛眼科診所(內湖、和平、中和、板橋、新店、三重、新莊、蘆洲)、藍主仕眼科各有四款人工水晶體進入前十五大價差排行榜,比例最高。 (3)極端價差排行榜 基層診所占86.7% 統計顯示,人工水晶體前十五大價差排行榜,其中13間為基層診所,比例為86.7% 、區域醫院有1間,比例6.7%、地區醫院則有1間,比例6.7%、醫學中心比例為0%。 5.治療複雜性心臟不整脈消融導管價差分析(參附表5) 根據7月23日健保署醫材比價網揭露資料顯示,健保部份給付、民眾自付差額的治療複雜性心臟不整脈消融導管共有6款醫材、登錄29家醫療院售價,共計50筆資料。 按本文價差標準比對結果,僅有5筆極端價差對照組,故只針對極端價差前三名醫療機構與價差金額進行分析。 (1)極端價差前三名醫療機構(價差介於45,000元~19,000元): 統計分析顯示,價差第一名為醫學中心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收取「"美敦力"北極峰進階心臟冷凍消融導管(CXE052AF23M4)」費用達145,800元,同醫材在同級醫院收費最低的價格為100,800元(財團法人花蓮慈濟醫院),兩者價差45,000元,相差1.45倍。 價差第二名為地區醫院中國醫藥大學新竹附設醫院,收取「"美敦力"北極峰進階心臟冷凍消融導管(CXE052AF23M4)」費用為145,800元,同醫材在同級醫院收費最低的價格為118,300元(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生醫園區分院),兩者價差27,500元,相差1.23倍。 價差第三名為醫學中心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收取「"百歐森偉伯司特"灌注冷卻式速秒特觸單向導航導管-具壓力感應功能 (CXE05STUDNWE)」費用為61,050元,同醫材在同級醫院收費最低的價格為42,050元(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兩者價差19,000元,相差1.45倍。 結論 1.「就醫治療權」是每一位消費者的基本人權,綜觀前述五類自付差額醫材價差排行,同醫材在同級醫療院所售價差異甚大,基於醫病關係的不平衡,醫材資訊的不透明、資訊認知的不對等,呼籲政府應全面性檢討自付差額醫材收費亂象,制訂差額上限值,堅守特材極端值管理與監控權責,賦予異常極端值的強制性規範,保障全民受到公平合理的醫療服務。 2.極端醫材管理機制與特材極端值的比例制定,應由政府部門審慎制定,並加以公開,廣為週知,讓民眾有所憑依擇定,極端價差值的警示,應雙向通知醫療機構與消費者,達到資訊公開透明的目的。 3.基於消費者有「知情」與「選擇」的基本權益,政府應優先優化「醫材比價網」的相關資訊,讓消費者得以知悉所有醫材的品名、型號、功能、產品代別、各醫院價格等資訊。 4.消基會將持續自主蒐集全台各醫療院所差額給付醫材的收費價格,定期分析公布收費不合理的院所名單,輔助維護民眾知的權利。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健保自付差額五大類特材價差排行調查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