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吃萊克多巴胺」連署活動
需要你!
連署活動已截止!
「拒吃萊克多巴胺」連署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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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0
蔡英文總統於今年(109年)8月28日宣布開放使用萊克多巴胺美國豬肉與30月齡以上牛肉自110年1月1日進口。消基會立即發出聲明稿,強烈表達反對之立場並婉拒出席任何與產地標示相關之會議。站在消費者權益的角度,政府有必要維護品質安全、價格合理的消費環境。本會並不反對政府在經過審慎評估食品風險前提下,開放美國牛肉或豬肉進口,讓消費者有更多選項。然而,以萊克多巴胺飼養牲畜(牛、豬、火雞),不但有違動物福利,對消費者健康也存在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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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內促進肌肉成長,同時產生動物的緊迫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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萊克多巴胺(萊劑)原申請為氣喘用藥,但在美國未獲通過;藥廠轉作為飼料添加物。藥理學上,萊劑具二大特性,即是β促效劑,且會與TARR1受體作用,前者的特性會增進蛋白合成,肌肉增加、脂肪減少(即瘦肉精的作用),以及心血管副作用;後者的動物研究發現會影響心血管作用及行為(如豬的躁動與侵略性)。此外,有關萊劑的動物毒性研究,皆以其母結構為主,但萊劑已知會產生四種代謝物,也檢測到牛、狗、鼠的肝臟、腎臟,都有這四種代謝物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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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飼料添加物的效益,以豬隻為例,在上市前(屠宰)28天,於飼料添加萊劑20ppm,可使每頭豬增加瘦肉5公斤,降低脂肪3公斤,節省飼料18.5公斤。對生產者而言,確實是好東西。但是從動物福利觀之,萊劑會促進心跳加速、腎上腺素分泌上升,形同豬隻一路跑馬拉松直到被屠宰為止。由此可知萊劑並非畜牧產業必要之生產要素,我國業者被禁止使用,一樣可以養出品質優良的豬隻。近來美國肉品供應商為了滿足出口市場之規範,也要求合約農場不再使用萊劑,包括史密斯菲爾德(Smithfield)公司、JBS美國公司、泰森食品(Tyson)以及荷美爾(Hormel)等,已占美豬總產量的62%。關心動物福利之消費者實有必要呼籲生產萊劑之業者停止生產與販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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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心血管疾病患者,神經精神毒性風險皆未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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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毒物學會理事長、高雄醫學大學藥學院毒理學博碩士學位學程李志恒教授指出,用毒理學探討:藥品與食品安全的基本假設不同,藥品被假設是不安全的,故需確認其安全有效後始可上市;食物則相反,除了食品添加物或汙染物需要訂定相關檢測標準外,基本上被假定為安全。萊劑不是藥品,也不是食品中的添加物或汙染物,角色定位不明,在風險評估與管理上顯得突兀。所以美豬(牛)事件的根本問題就是缺少萊劑的完整風險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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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教授指出,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2018年訂出萊劑標準,但引用的數據是僅有6位健康受試人的國際糧農組織/世界衛生組織食品添加物專家委員會(JECFA)資料,歐洲食品安全局(EFSA)認為該實驗僅為初步結果,且並非真正的無作用(NOEL;no observed effect level)數據,加上沒有雙盲實驗設計,結果可能有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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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評估程序包括危害識別,然後是該毒物是否有劑量反應關係比,同時人體暴露的量有多少,才能做科學評估,但目前萊劑對心血管疾病患者、神經精神毒性,皆未釐清,加上有些動物試驗出現子宮肌瘤、子宮肌肉增生等,現有科學資料不足,數據應該要補強以臻周延。除此之外,精神科醫師蘇偉碩也表示,瘦肉精對身體的影響是全身性的,雖然政府說要吃大量才會有危害,但事實上,長期低劑量的接觸更危險,不僅影響生殖力、癌症轉移風險提高,思覺失調症等精神疾病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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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吃萊克多巴胺」聯署活動,需要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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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萊克多巴胺並非牲畜生長必須之要素,且有害動物本身;對於消費者健康影響仍需要更完整之科學數據,因此消基會提出「拒吃萊克多巴胺」訴求,期待透過全民運動,讓政府正視「民之所欲」,甚至將民眾的聲音作為經貿談判最有利的武器。截至目前,本活動已獲全國家長協會暨校園食安委員會、全國家長會長聯盟、台灣婦少權益關懷協會、財團法人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財團法人董氏基金會、台灣優良農業跨域供應鏈整合協會,民間反瘦肉精聯盟,農民聯盟協會,養豬協會等單位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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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拒吃萊克多巴胺」活動的民眾(組織、單位),歡迎參與連署。在推動此連署活動之際,也期待國內餐廳業者、食品加工業者響應,自我宣示:「營業場所或所生產之畜產品絕不使用萊克多巴胺。」並將相關內容傳送給消基會公布,一起讓萊克多巴胺在台灣消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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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11/22反萊豬遊行一事,關心消費者來電詢問,本會說明如下:
1. 11/22日反萊克多巴胺抗議一事,發動單位仍須開會討論細節。
2. 今天本會接獲消費者來電話建議,反萊克多巴胺活動要周延討論細節和後續的作為,以蓄積更多民眾力量參與,本會甚表同意,定當慎重以對。
3. 惟本會正值第19、20屆董監事會交接之際,因此,後續行動事宜,將待新團隊正式上任後,全面、周延的討論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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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心填問卷 失金數萬元 消基會呼籲退費辦法應修正補漏
案例一: 消費者在今(109)3月7日在路上被店員攔下填問卷,並推說問卷沒帶在身邊,邀請消費者進入店面二樓填寫相關資料。進入店面,才知是愛妮雅化妝品(芸妮有限公司)專櫃,櫃長向消費者推銷絲瓜露買一送一,刷卡費用六百元。 才刷好卡,消費者又被遊說添購保養品及做臉療程,店家說,當日優惠並邀消費者免費做臉體驗,過程中稱可分12期,每月1,500元,消費者被說服後在消費者做臉部不便移動時,請其把信用卡給他再刷一筆18,000元。櫃長表示,要幫消費者做加強,便拿兩罐產品讓消費者檢查效期並要求拆封膜,之後拿稱是送的BB霜替消費者上妝。 銷售完畢,櫃長說明絲瓜露及整組商品,須由店家負責保管,只告知有13項商品要消費者清點數量並簽名,未提供產品明細帶回存查,並說下次再幫消費者設定分期。消費者返家後,對整個銷售程序感到不安,便於3/11至該店家要求退費,對方稱消費者在做加強服務時已拆封三項商品不允許退費,且特價商品不得退貨,只能將拆封商品用原價買回,且經詢問才得知分期是用消費者的信用卡,所以,會有利率產生。 消費者於3月13日寄出存證信函,該店家3月25來電詢問是否願意退回七成私下和解,消費者堅持商品都在店內未帶回家使用過,且是在做臉服務後,櫃長說要加強並在他要求下拆除封膜,也並未告知拆封不得退貨,因此來函申訴盼能遏止業者惡行。 說明:本案經本會申訴流程處理,業者以全額退費結案。(備註:新聞稿發布後,經業者來電表示,本案經本會申訴流程處理,業者僅同意退部分金額,並非全額退費,特此更正。) 案例二: 推銷員於今(109)年5月15日晚上,在捷運劍潭站附近以問卷調查為由,將正在回家路上的本人帶去店裡,填完問卷後就開始推銷該公司產品,並以借用十分鐘為由,告訴本人可以免費試做臉以供比較;後來在本人未答應購買商品的情況下,以檢查是否為新品為由,先開拆商品使用於之後的臉部,在推銷員言語攻勢下,本人先刷了第一筆交易,更為了推銷將本人滯留在店內三小時,之後因推銷員主動說可以幫本人分期,所以本人陸續拿出兩張信用卡刷了四張單,共6萬元整。 事後回想,整個流程奇怪且有漫天喊價之嫌疑,產品明細、價目表、消費明細等資料存查,全部付之闕如,並且在還沒簽約前就要求消費者當下拆完20多樣產品並錄影,實在怪異。 5月18日,本人表態欲解除契約,並寄存證信函至丹綺有限公司,公司卻說5月20日至商店面談,當日過去後,分店員工卻說只有總公司能處理次此爭議,顯示店家有意拖過七日的猶豫期。企業經營者未經民眾要約,誘使民眾前往其營業處所,並趁機推銷商品,可認為是消費者保護法的訪問買賣,有7天猶豫期之適用,業者應全額6萬塊還給本人,且不需負擔任何費用。 說明:本案經本會申訴流程處理,業者以全額退費結案。(備註:新聞稿發布後,經業者來電表示,本案經本會申訴流程處理,業者僅同意退部分金額,並非全額退費,特此更正。) 案例三: 申訴人於今(109)年6月9日在苗栗縣竹南鎮民族街遇一位愛妮亞店員,以街訪調查為由,口頭詢問幾個問題後,被邀請進竹南店內由組長(軒蓉)提供書面問卷提供填寫。期間,組長多次進行勸說購買化妝品,經約20分鐘勸說,以現金700元整,購買2瓶化妝品。組長後又勸說申訴人現場體驗10分鐘免費做臉,做臉期間,再推銷3萬多元產品組合,申訴人在其勸說下,口頭應允消費,並返家拿取信用卡。 再赴店內,組長將推銷金額提高至7萬8千元,並提出優惠8千元再送其他產品,申訴人曾表示消費金額太高、意願不大,組長以刷卡分期金額僅需一個月繳費3千元進行勸說,申訴人亦未經謹慎思考,即刷卡消費7萬元整,再次體驗做臉後,於現場拆封共計52罐的化妝品(不含現金消費的2瓶),並攜帶3瓶保養品返家。 申訴人於109年6月11日前往竹南店退還商品,表明退費解約。店內人員表示無職權,另約次日由店長為申訴人處理。6月12日,一位王姓女主任出面表明,產品已有部分使用,僅願意退款半價,申訴人表示無法接受,王姓主任又表示最多僅可退款5萬元整。同時亦表示,6/13、6/14會有公司專人與申訴人聯繫退款事宜,但迄今(6/15)未接到該公司任何電話,足見其未有任何誠意處理退款事宜。申訴人主張全額退費。 說明:本案經本會申訴流程處理,業者僅同意退部分金額,而消費者勉為同意而結案。 ※※※ ※※※ ※※※消基會自民國90年起即有受理芸妮公司申訴案件的紀錄,近五年共計受理45件正式書面申訴,而109年度更收件高達15件,顯示該公司的行銷手法益見爭議(整理至9月15日為止),值得消費者特別注意,消基會亦呼籲各縣市消保官應將本案專案列管,及早導正芸妮公司(愛妮雅化妝品)的不當行銷手法! 紛爭不斷,政府要加把油,儘速公告並落實執行甫修訂「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除了退費紛爭之外,消基會指出,瘦身美容行業的不當行銷手法在消基會申訴榜上已屹立近20年,其不當行銷手法包括: 一、大打優惠價格,吸引消費者上門,再推銷高價商品在106年5月在購買體驗券,於分店消費80,000元儲值金(美容課程),第二張卡訂金7,000元,於107年店不營業了,要求至總店繼續消費,但常常時間無法配合,常換美容師,於是要求退7,000元訂金,業者表示可換產品,但要用2倍價格賣出。9.22 被推銷體驗美容課程,支付397,000元,購買課程保養品不適用,要求七日內解約退費。 二、路邊行銷,以填寫問卷、提供免費商品或服務為餌,引君入彀 107年11月10日在通訊軟體被一名美容師邀約,想說修個眉毛就好,結果就被請到一間小房間,當時是躺著狀態,店長進來突然推銷可能是美容課程及一袋不明產品,總共24期共12萬,產品是店長拆封的,並邀我在產品上簽名,剛到付了1,500元體驗價,離開時又付了3,500元,11月13日根據消保法第十九條已寄出存證信函,對方無簽收,無善意回應。 在路上被拉去推銷做臉和保養品,兩年費用8萬元加產品,還說消費者可以分期,都沒有說到手續費,結果要消費者自己打去銀行辦分期、吸收手續費,且使用產品後皮膚過敏,服務小姐只說是工作環境造成,消費者想解約退款。 三、採人海戰術輪番上陣,消費者體力不繼勉強就範 消費者參加減重課程,業者不斷遊說消費者購買各種保養品,並表示倘若不買,減重效果將非常有限。該遊說係採人海戰術、輪番上陣,不達目的絕不罷休方式,讓僅蓋著美容巾的消費者無法「逃脫」、不堪其擾簽買,再要求退費時,才發現自己竟已簽下「不退費協議書」。 四、約定單價 vs. 原價 退費基礎不一,消費者可能退無錢 原先價格3,000元的課程,因為業者在推銷時以「買10堂送20堂」作為宣傳,於是消費者一次購買10堂課程。 消費者因個人因素,僅僅使用了5堂,想要辦理退費時,業者卻以5堂乘上原價(3,000元),計算已使用部分,主張從總價金扣除1萬5,000元當作已經使用的品項價額,剩餘的1萬5,000元,再扣掉10%手續費,才是退還消費者的金額。 而本例的消費者卻認為,30堂課程,只用了6分之1的5堂,應該要退回2萬5千元,沒想到只能退回1萬3,500元。 某A產品一罐單價2,000元,業者在推銷時以「買10罐A產品就可以送10堂(原價2,000)的B課程」,誘使消費者一次購買10罐。 當消費者在店內使用5罐A產品、也搭配上了5次的B課程後,想要退費,這時候業者主張從總價金2萬元,扣除5罐原價的A產品(5x2,000元)、5次原價的B課程(5x2,000元),總共應扣除2萬元,可退還餘額為0元。 更甚者是,消基會發現,愈來愈多的瘦身美容行業,業者為了規避法令所規定的「退費標準」,紛紛改採以商品銷售為主,再以免費送課程的方式來行銷,造成消費者和業者的退費糾紛不斷;再加上退費計算基礎的含混不清,讓消費者深陷退費紛爭。 再以芸妮公司的案例來仔細分析: 一、業者在捷運站和夜市出入口,常會以「問卷調查」或「免費體驗」誘使消費者到店,再趁機推銷商品。消費者在購買前無法獲得足夠的資料或時間加以選擇,又處在毫無預期又未經深思的情況下,當場可能基於壓力、面子等因素難以拒絕,貿然與企業經營者締結買賣契約。消基會指出,這是「消費者保護法」裡「訪問交易」的典型模式,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1款的規定,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訂立之契約,因為心裡沒有預期,且欠深思,消費者享有7天猶豫期的保障。 二、消保法雖然規定「訪問交易」可於7日內書面通知解約,但現行業者手法會要求消費者,以檢視美容產品為名義,當下將所購買產品全數拆封,近期還有消費者反應,業者會全程錄影。待消費者主張解約時,會以商品已由消費者自行拆封為由不予退款。 三、「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案規定,消費者可以任意中止瘦身美容服務契約,業者扣除手續費後應將剩餘費用退還消費者,但是業者把美容產品銷售包裝成瘦身美容課程來推銷,再以話術讓消費者誤以為購買的是「美容課程」,但實際上是「美容產品買賣」 搭配「免費的售後美容服務」。事後遇消費者要解約,業者即以「美容服務是免費贈送」為由,拒絕退費,此為規避上開規定之適用。 四、由於訪問買賣的交易通常是在消費者無法詳細判斷或思考的情形下,而使消費者購買不合意或不需要的商品,為消費者保護法特別規定為特種交易的一種型態,予以特別的保障。建議企業經營者以訪問交易為銷售方式時,應以合理方式使消費者有機會於適當時間內得以檢視該等商品(例如:提供小包裝產品試用),而非以此要求消費者全數拆封,來妨礙消費者主張7天猶豫期的權益。 五、若遇上開情事,消費者應勇於說不,拒絕業者人情攻勢與壓力,避免簽下事後後悔的契約。另,勿購買標示不明的美容商品,檢視商品不要聽業者要求輕易開封,致無法退貨,發生爭議。 現行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仍具保障之處 在現行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95年12月29日衛署食字第0950409962號公告,自民國96年6月1日起實施)尚未修正前,有些現行規定如下,消費者可以深入瞭解,以保障自身權益: 應記載事項第9條 「實施前,消費者任意解除契約之退費標準甲方於瘦身美容課程實施前因甲方任意解除本契約者,乙方應於解約日後____日內(不得逾15日)將已收取之費用扣除解約手續費後退還於甲方。前項之解約手續費,係指本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____(但其最高金額不得逾本契約價金總額之5%)。若未約定解約手續費之金額時,乙方不得扣除解約手續費」。 所以在未實施瘦身美容課實施前,消費者可任意解約的,惟應負擔最多交易總價金5%的手續費(此規定的適用在不考慮訪問買賣的情形下)。 應記載事項第10條 「實施後,消費者任意終止契約之退費標準甲方於瘦身美容課程實施後因甲方任意終止本契約者,乙方應於終止日後___日內(不得逾30日)將已收取之費用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並扣除已提領並拆封使用之附屬商品金額,及再扣除終止契約手續費後退還於甲方。前項之終止契約手續費,係指價金總額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及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價額後之剩餘金額之百分之____(但其最高金額不得逾上述金額之10%)。若未約定終止契約手續費之金額時,乙方不得扣除終止契約手續費。第一項之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係指已拆封使用之最小消費包裝商品,其以整組或量販方式行銷而未拆封使用之最小消費包裝商品仍屬未拆封。已接受服務及已提領並拆封附屬商品之價格,以契約所定單價為準,未約定單價者,以平均價格或市價為準」。 所以,若消費者已被實施美容課程,消費者仍然可以終止契約,但相對可退回之費用為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及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金額,再扣除第十條最高不逾10%的手續費後,剩餘即是消費者可取回之費用,這也是在個案中瘦身美容業者要拆封且錄影存證的原因,因為拆封的產品越多,能退回的費用,相對而言也就少了。 又計算應扣除之服務及已提領並拆封商品之價格,以契約所定單價為準,故而簽約時一定要注意各該服務及商品之價格為何?才不會將來扣除費用時多生爭議。 還有應注意的事,個案有提及消費可分期,但事實上已被刷了一筆信用卡,這個在現行應記載事項第7條規定,價款以信用卡分期給付對價者,應每期一次刷付。同一日不得分期分刷或預刷未到期價款,也就是說,若一次刷付信用卡,而其價款為交易總額,不可能會有分期付款的情形,一併提醒消費者注意。 官方、民間消保組織類似案件「炸鍋」 癥結點:「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修正案」遲未修正、公告 由於保養品、瘦身美容相關申訴案件逐年攀升,在108年4月22日行政院消保處召開「101年度至107年度個案消費金額較高及申訴案件量逐年攀升等消費爭議態樣之檢討改善會議」中,台中、台南市政府均提出瘦身美容類案件量不斷發生,主要爭議在於遞延性消費(預付型消費)、向融資公司信貸,以及訪問買賣不當銷售,甚至包括已提領並由業者協助拆封商品(消費者主訴為業者強拆商品)所衍生之消費糾紛多,建請衛福部儘速公布「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 雖然衛福部在該次會議上提出:已經研修「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並增列企業經營者之履約保證機制,以及契約中應載明贈送服務細項、價值及其於消費者退費時之規定(草案第11點),又增訂以整組或量販方式行銷之商品,在最小消費包裝之已拆封商品未用罄前,不得以任何理由協助消費者拆封(事實是業者主動、強力拆封,造成購買事實),其提供商品寄放服務者,亦同(草案第14點),以解決買商品送服務之消費爭議。 然而,行政院消保處官網「即時消費案件統計」處亦顯示,化妝品類申訴在這半年間(108.10~109.03月)每月件數在66-88件,總件數有498件(請詳見表一);台北市政府日前公布109年瘦身美容業查核結果,今(109)年1月至今,北市美容、化妝品業消費爭議申訴案件達522件,其中又以「假問卷真行銷」、「賣產品送課程」爭議最多;而消基會統計同時間裡接到有關化妝保養品的申訴爭議亦有83件,申訴金額最高達73萬5000元,可見消費者權益已經在長期「不面對」、「不處理」、「不修訂應記載事項」等三不情境下,主管機關有怠職之嫌。 行政院消保處分別於108年8月20日和109年2月7日兩次針對「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進行討論,而在昨(13)日收到行政院消保處寄來「消費者保護會第66次會議紀錄」,裡面記載該修正案終於在9月24日通過了,實在是緩不濟急。 同一案件頻傳 消保官應速調查、命其限期改善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消基會指出,類似愛妮雅化妝品(芸妮有限公司)以「填問卷為由」,拉消費者進入專櫃(店面)進行遊說賣商品、課程等模式的不當行銷,主管機關可以依消保法第33條規定:「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認為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者,應即進行調查。於調查完成後,得公開其經過及結果。」;並依同法第36條規定:「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對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經第三十三條之調查,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必要時並得命企業經營者立即停止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為適當的行政處分,甚至可以按同法第37條發布消費警訊。 消基會呼籲應儘速公告甫才通過的「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落實執行,以強制性規定導正已經歪斜甚久的瘦身美容消費市場,儘速導正不正當行銷手法,還以消費者應有的權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中資OTT-TV平台下架 政府有責維護臺灣訂戶權益
經濟部於9月3日公布修正《在臺灣地區從事商業行為禁止事項項目表》,禁止臺灣地區的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提供代理、經銷,或從事OTT-TV(Over The Top、網際網路視聽服務)及其中間投入或相關商業服務等服務給大陸地區的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行政命令,經9月5日命令生效後,任何臺灣業者,凡協助中資OTT-TV在台設立SDN網路、伺服器落地臺灣,或委託代理商或經銷商,包括中間提供服務的電信公司、內容傳遞網路、網際網路服務供應商或資訊服務提供商等都屬禁止行為。此管制措施,等於間接下架愛奇藝及騰訊,顯然會影響臺灣眾多訂閱消費者的收視與契約權益,消基會表達高度關切。 本會長期以來督促主管機關應對OTT-TV新興產業制定相關法規,落實保障消費者權益之責,現因兩岸政策措施的改變,損害收視戶消費權益,呼籲主管機關應督導OTT-TV平台的臺灣代理商,並依《消保法》規定,妥善處理臺灣收視戶契約爭議,避免消費者成為政策的間接受害者。 愛奇藝臺灣代理商歐銻銻娛樂有限公司日前發布聲明表示,政令生效日起,將停止愛奇藝經銷業務,也放棄愛奇藝品牌代理服務。而依前述變更後的法令規定,如國內電信、有線電視業者對中資OTT-TV平台提供內容傳遞網路(CDN)等中介傳輸網路服務,將來必然受到查處。而愛奇藝已將伺服器設於香港,臺灣用戶改為連線到境外伺服器觀看影片,未來影片流暢度可能影響臺灣消費者的收視品質外,服務方面,也將因臺灣客服中心的撤除,恐怕無法即時解決臺灣地區用戶的需求。此外,會員金流將轉為跨境交易,一旦缺乏國內相關法規的保障,增生契約風險,而用戶也會被迫額外支付跨境交易手續費。 針對本事件影響的臺灣收視用戶權益,本會認為,於今年9月5日經濟部政令施行前,愛奇藝臺灣代理商歐銻銻娛樂有限公司與收視戶簽訂的訂閱契約,應適用《消費者保護法》,根據該法第7條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另該法第11條亦規定,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且在定型化契約條款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本會主張,政令生效前與臺灣代理商歐銻銻娛樂有限公司簽訂的愛奇藝收視訂閱契約,消費者可依法主張解約,而按《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播送系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2條規定,乙方(消費者)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得隨時以書面通知甲方(業者)終止本契約。預收費用的返還,按第十四條規定,契約終止後,甲方(業者)向乙方(消費者)預收之費用尚未屆期者,應於終止日起十五日內無息償還之;逾時未償還者,按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其利息。因此,主管機關應監督OTT-TV平台的代理商依法履行義務,並維持臺灣客服中心於相當期限內提供服務,妥善並徹底解決退費等相關問題,才能真正維護中資OTT-TV平台兩百萬訂閱戶的消費者權益。 呼籲 本會樂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推出《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草案,制定保障消費者權益相關規範,然立法過程總是漫長,在該法尚未立法通過前,應優先推出維護消費者權益的定型化契約範本及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保障臺灣用戶權益。 因OTT-TV網際網路傳輸特性,主管機關並未強制業者在臺灣落地,未來本國消費者從事境外影視消費時,應該加強關注相關的保障權益。此外,應對分享使用者分享內容(User Generated Content, UGC)及以交流資訊(觀點或經驗)為主的社群媒體平台服務的新形態消費權益,能夠加以重視。 最後,提醒消費者,多數的跨境電商因在台無法或未辦理營業登記,且受限本國法律管轄無法延伸至境外,契約交易具有風險,提醒消費者簽約前應慎重思考。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電子煙油標示不清 驗出尼古丁涉嫌違反《藥事法》
今(2020)年5月間,國內《菸害防制法》最新修正草案出爐,本次修法的兩大重點,為跟進美國(2019年12月立法通過提高禁止吸菸年齡至滿21歲)、新加坡(從目前的18歲分3年逐步調高到21歲)等國,將抽菸合法年齡提高至20歲;另外,將「類菸品」的字樣入法,使菸品定義更具彈性,以便更全面禁止變化快速如:電子煙、加熱菸品等新興菸品。 「電子煙」是近年興起的新形態菸品,由於吸菸對身體有害,在全球吸菸人口逐漸下降時,愈來愈多人改抽外形設計時尚,形象具科技感,且據說比較健康的電子煙,近年更是擄獲大量年輕族群使用者擁護,其帶來的影響力不容小覷。 一般常聽到的電子煙,指的是以電能驅動霧化器,加熱可填充式的煙油後產生煙霧,許多網購市場聲稱為電子維他命棒、蒸氣果汁等物品,事實上指的都是電子煙。近來已經有許多研究指出,電子煙煙霧含有多種致癌和毒性物質,可能造成吸食成癮及二或三手煙的問題,這些有害物質包含導致成癮的尼古丁等,還有其他超微粒子與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對於人體口腔黏膜、呼吸道等,都易引發過敏或傷害反應。 2019年底美國傳出百例疑因吸電子煙導致肺部疾病的案例,並造成人員死亡,美國疾病管制與預防中心(CDC)亦呼籲,在疾病成因尚未確定前,民眾暫時不要吸食電子煙。隨後CDC進行確定疾病和死亡原因調查,根據調查結果發現,電子煙內一種四氫大麻酚產品添加劑含有的化學物質─維生素E醋酸酯(Vitamin E Acetate),可能是這波吸食電子煙而導致肺疾的罪魁禍首。歐盟Horizon 2020,EUREST-PLUS贊助的研究計畫,2017年發表9個成員國市售122種電子煙中,最常測到的14種呼吸道刺激物,陽性樣本超過30%的前三化合物分別為薄荷醇、乙麥芽醇、及沉香醇等調味劑。2018年同一團隊進一步發表122種電子煙的定性分析結果和化學健康危害,共檢測到171種不同的化合物,確定測到及標示的尼古丁濃度間的差異,在法國平均測值比標示濃度高21.9%,在羅馬尼亞平均測值則比標示濃度低22.5%;在最常檢測到的化合物中,註冊有警告GHS(化學品全球分類與標示調和制度)和危害GHS代碼的化合物分別有41個和11個;水果風味和煙草風味檢測到的化合物總數最多,薄荷醇被分類為對皮膚和眼睛有強烈刺激性,是最常被檢測到的化合物。2019年另一研究團隊針對14種呼吸道刺激物進行分析,估算其相關的毒性,發現僅有一種調味劑(甲基環戊烯酮)的最高測得濃度,高達毒性閾值(臨界值)的150.7%,會傷害人體健康。 電子煙屬於一個統稱,關鍵物質存在使用的煙油中,其內容物五花八門,是否內含有損害消費者健康的物質,在國內尚未有報告。目前,一般消費者即可以透過網路及實體店面購買到相關產品,國內法令規定電子煙為不得攜帶入境及販售,然而有許多聲音積極爭取要求主管單位開放電子煙,相關議題引起多方的討論。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2017年已著手草擬《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將電子煙納入管理,並於今年5月推出了《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但至今還沒通過。地方政府為避免《菸害防制法》修訂耗時,電子煙陷入無法規可管理之狀態,因而制定自治條例。目前已有新竹市、台中市、和嘉義市通過《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明確規範了電子煙的定義,目的為防制電子煙之危害,並維護兒童及少年健康,包括相關管理及罰則等條文。 由於電子煙是否有害的關鍵是在於電子煙油上,依國內目前規範,若煙油中含有尼古丁,則有違《藥事法》的規定之虞,本次調查測試將進行電子煙油中尼古丁鑑別測試,以提供給消費者及主管單位參考,保障消費者健康。 採樣 本次電子煙油測試樣品為2020年5月間,於電商平台露天拍賣及蝦皮購買,共計20件樣品。(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請見表1) 調查與測試結果(請見表2) 一、價格調查 本次購買的20件樣品,購買價格介於50至660元之間,容量或規格為30毫升有15件、10毫升有3件及60毫升有2件,單價則介於5至20元之間。 二、標示調查 「煙油」為使用電子煙主要關鍵物質,本次購買發現,煙油為獨立商品,可以單獨販售。目前規範含有尼古丁成分的電子煙產品納入《藥事法》管理;不含尼古丁成分,亦未宣稱具有戒菸療效,但因外形類似菸品,屬《菸害防制法》規範。 本次測試20件煙油樣品,有11件含尼古丁(詳細內容請見內文尼古丁(Nicotine)鑑別測試段落),檢查其外包裝均無標示含尼古丁的中文警示文字;另外,若參考《藥事法》第75條,藥物的標籤或包裝,應依核准刊載如:廠商名稱及地址、品名及許可證字號、批號、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主要成分含量、用量及用法、主治效能、性能或適應症、副作用、禁忌及其他注意事項、其他依規定應刊載事項等,也均無標示或標示不全。 編號1號至9號未檢出尼古丁的樣品,因為其單獨販售,用途不明,亦不屬於藥品或菸品,若視為一般商品,依據《商品標示法》第9條檢視,須標示中文商品名稱、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商品內容(主要成分或材料;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等,本次9件商品均不符合規定。 三、尼古丁(Nicotine)鑑別測試 尼古丁最讓消費者熟知是因為存在於香菸當中,點燃1支香菸會釋放1千多種有害化學物質,其中不乏含有致癌物。而當中以尼古丁、焦油及一氧化碳對身體的影響最大,被稱為香菸三大殺手。尼古丁是一種興奮劑,可以刺激中樞神經,令人上癮,一旦上癮,將很難戒除。至於長期吸入尼古丁,則會導致腦細胞對尼古丁依賴,當沒有使用時,就會發生精神不濟,注意力無法集中,可能容易引致失憶等副作用。另外,造成血壓上升、心跳加速,會使血小板黏性提高,加速血液凝固,因而容易造成血凝塊阻塞血管,如此種種對於血液及血管的不穩定作用,容易造成血管病變,例如心血管疾病。 本次20件樣品中有11件樣品檢出含有尼古丁,為編號10號「特供大熊貓 雪茄香氣」、11號「GRAP ICE」、12號「Marlboro」、13號「盐博士(纯正烟草)」、14號「黑金版盐博士(父亲的烟草)」、15號「黑金版盐博士(痞子的烟草)」、16號「FNL」、17號「將軍」、18號「小尻達人-原味煙草」、19號「Hot Head」及20號「MINT TOBACCO」。 依據《藥事法》,11件檢出尼古丁的煙油,若未依《藥事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申請查驗登記取得藥品許可證而製造、輸入者,則可能被認屬《藥事法》第20條之偽藥,或同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之禁藥。 結論 本次「煙油」標示調查發現,電子「煙油」相關的商品未有明確的專法管理,調查20件煙油的標示,購買自電商平台,由賣家提供的商品資訊的內容發現,部分商品以「果汁」、「丁鹽」、「鹽油」等名稱,模糊混淆商品定位。用途上則有以「芳香煙燻」之用作為介紹,讓產品用途模糊不明,無法歸類為一般商品、藥品或菸品。 商品標示為消費者購買取得的第一手參考資訊,因電子煙產品目前國內無專法可以管理,市面上流動的煙油產品定位不明,無對應的相關規定及主管機關,更遑論對該產品標示進行要求,然國內有煙油消費管道,任何年齡層都可以購買取得,對消費者的權益保障極為不利,建議主管機關應有積極管理作為,以保護及保障消費者權益,並維護兒童及少年健康。 據食藥署2013~2015年抽驗發現,電子煙70%含有具成癮性的尼古丁;2014年隨機抽驗的31件樣品中,發現100%含有甲醛及90%含有乙醛,此兩項物質為致癌物質,會危害使用者的健康。而本次調查測試的20件樣品中,檢出含尼古丁的樣品為11件(55%)。目前電子煙油若含尼古丁成分,為必須受衛福部食藥署查驗並登記的列管藥品,未經許可製造、輸入,屬於偽藥或禁藥,依《藥事法》第82條最高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而未經核准販賣、供應或因意圖販賣而陳列,依《藥事法》第83條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 電子煙引起的另一個議題是,國內青少年的吸菸問題。在國民健康署「青少年吸菸行為調查」中發現,國、高中學生電子煙吸食率在2014年分別為2.0與2.1%;至2016年已竄升至3.7及4.8%,增加近1倍,2018年降為1.9%與3.4%,然而吸食狀況有隨年級愈高而增加的趨勢,高三學生吸食率增為4.1%,由於尚無法規可管制電子煙,推估當時總計約有3.8萬青少年正使用電子煙;至2019年調查國內青少年電子煙使用率為4.2%,較2018年調查時約2.7%,增加1.5%,增幅超過五成,推估超過5.7萬名青少年使用電子煙。 綜觀電子煙在國內引起的消費購買及使用問題根本,與國內目前的相關法令不夠健全及明確有關。目前任何年齡層消費者可以輕易購買到含有尼古丁的煙油,依《藥事法》只管理「尼古丁與藥品成分」,無法管理至吸食器具與「不含禁藥成分」的煙油及現行《菸害防制法》無電子煙相關條文。因此,販售業者不論開店展示、在網路行銷宣傳、公開持有吸食電子煙,只要無法證明「含尼古丁成分」,就不違法。 消基會呼籲 給消費者的建議 1.國內目前對電子煙及使用的煙油管理並不夠完善,衛生福利部尚未收到廠商申請電子煙產品許可證,市面上販售的煙油商品可能含有尼古丁及有害物質,若使用後出現問題可能求助無門,建議消費者購買前應謹慎評估。 2.2015年間經媒體報導消費者在網路上購買到含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的電子煙產品,主管單位呼籲,吸食此類含毒品的電子煙除遭受毒害外,且已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家有青少年的消費者,應教育及留意家中青少年是否有使用及購買。 給政府的呼籲 1.電子煙產品在市面流通已經多年,《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宜參考縣市《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內容,並以「電子煙」取代法律和科學上不明確的「類菸品」,參考2019年底科學雜誌公共衛生政策論壇中《關於電子煙的證據、警報和辯論─禁用令會威脅公共衛生》的建議,在討論電子煙時,不要忽略尼古丁和四氫大麻酚差異、成人和青少年差異、零售和黑市產品差異、吸菸者戒菸等重要課題,管理和管制並重,以儘早讓《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通過立法審議。 2.網路世代興起,消費者接收資訊的管道多樣化,主管單位提供消費者電子煙的相關資料、資訊揭露管道、相關最新管理資訊等應該更多元,讓各年齡層的消費者可以輕易接收到電子煙產品的管理現況及產生的問題,在相關法令健全前,提供消費者正確的資訊,以保護消費者。 3.建議學校要積極宣導電子煙可能帶來的危害,避免兒童及少年使用。 給業者的建議 電商平台購物已經成為時代趨勢,由於年輕族群透過電商手機APP可以隨時進行購物,家長及主管單位要監督管理困難,建議電商平台應參與管理把關,讓消費者可以安心安全購物。 表、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 調查項目 測試方法 結果判讀依據 檢驗單位 價格調查 依樣品的購買價格 — 消基會 標示調查 依樣品外包裝進行調查 《藥事法》第75條及《商品標示法》第9條 尼古丁鑑別測試 (偵測極限5 ppm)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2014.04.21公布建議檢驗方法─電子煙中尼古丁檢驗方法 《藥事法》 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 ※詳細檢測結果表格請見《消費者報導》雜誌 2020年9月號第473期32~35頁。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嚇死人的醫療特材價差 民眾知的權利不容被犧牲
爭議多時的全民健保自付差額八大類特材管理制度,衛福部健保署挺不過醫界的強烈反彈,象徵為全民就醫公義平反的核定費用上限新制宣布告終,錯失終結特材收費亂象的重要契機,8月24日健保署火速公告自付差額特材極端值管理內容,作法看似積極,但本會認為,極端值制定、管控與監測卻受到各科醫學會的掌控,政策的正當性與公平公義不僅深具疑慮,攸關民眾就醫權益的極端值數字與異常警示特約院所名單的揭露義務,健保署堅持不予公布,徹底違背衛福部陳時中部長先前承諾優化醫材比價網資訊公開透明的政策誠信。本會呼籲,政策不能做半套,據實揭露八大類特材自付差額極端值與示警特約診所名單,才能還給全民醫療資訊知情權、選擇權。 半套的極端值管理 無助改善收費亂象 面對健保自付差額八類特材收費亂象,健保署始終進退失據,7月24日特材核定費用上限政策以47天的極短壽命旋即公告廢止,同一時間預告政策限縮於異常極端值、健保資訊網服務系統(VPN)設定提醒回饋特約醫療機構機制、優化醫材比價網的三大方向。為收拾戰場,8月24日健保署快刀斬亂麻火速對外公告:9月1日起健保自付差額特材上限金額,調整以「醫材比價網」之功能分類之院所收費百分位為管理特約院所收費極端值。但應當公開的關鍵極端值訂定原則及數值並未一併揭露於健保署公告文件中,意即,極端值管理新制就算上路,民眾仍舊無法透過健保署「醫材比價網」查詢得知八類健保自付差額特材的極端值,這不僅無助改善長久以來民眾端資訊不對稱的不公平現象,亦無法提升民眾就醫時應有的資訊認知與合理的選擇權益。 ▲消基金執行董事徐則鈺律師 ▲台灣女人連線黃淑英理事長 ▲民間監督健保聯盟滕西華發言 無罰則的管理 新制淪為紙老虎 目前,健保署僅將健保自付差額特材極端值管理及極端值數值文件公布於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下稱醫師公會全聯會)8月31日對會員之公告事項三份附件中。從附件二108年12月31日前自付差額特材極端值管理說明,顯示新制三大重點:一、7月24日公告廢止的8類健保自付差額特材核定費用案,為強化特約院所收費管理,今年年底前,上述特材依功能分類,其醫材比價網收費如高於各學會建議之極端值,將函知個別特約院所修正收費,爾後定期監控。二、依109年6月24日及7月1日中華民國眼科醫學會等17個公學協會溝通會議共識,同意功能分類再細緻化,並以院所收費價之百分位為管理院所收費之極端值,如未來極端值之管理方式若異動,再與公學協會討論。三、函知公學協會及特約院所極端金額之計算,係以109年6月15日特約院所自行登錄於醫材比價網之收費與各學會共識之極端值收費百分位計算出極端值金額。 上述管理說明確立了新制重大方向,包含:自付差額特材管制範圍將侷限於極端值監管、特材極端值的定義、核算方式與未來調整權責皆委由各科醫學會、公學協會予以制定、而特材費用如屬極端值示警的特約院所,健保署將採取函知勸導改善但不公開揭露亦不處罰的兩不原則。健保署亦進一步對媒體表示,特材極端值新制九月起將展開一個月勸導期,輔導醫院改善,若醫療院所採購價格真的高於極端值,健保署也會介入了解,加強溝通。目前,除「冠狀動脈塗藥支架」外,人工水晶體等7類醫材,9月1日起,皆改以院所費用極端值管理。 本會認為,8大類、352項健保自付差額特材核定上限政策,攸關全民醫療權益福祉,且歷經多年數十場共擬會議已形成共識,本不應囿於醫界壓力而片面廢止,現竟棄退守至異常極端值的管理,衛福部亦應主導極端值特材的管理與監督,非交由各科醫學會、公學協會掌握制定,而有球員兼裁判的疑慮,此不僅喪失制度公平性與正當性,攸關醫療機構發展與民眾就醫權益的政策權衡立場將遭受強大質疑。 針對健保自付差額特材價格超出極端值,健保署欲採取柔性勸導之監管,將無法登載於醫材比價網,然僅以消極不登載於醫材比價網,對於維護消費者權益並無幫助,政策亦無法收效。本會呼籲主管機關不應立場一再退讓,針對收到極端值示警的特約院所,健保署應秉持資訊透明原則揭露特約院所名單,經勸導期無法提出理由而未加改善,應祭以相當的約制措施,才能達到保障全民醫療福祉。 優化「醫材比價網」不是口號 極端特材向民示警 消基會認為,健保自付差額特材制度最受爭議的問題:醫材資訊的不透明、醫病關係不平衡以及民眾資訊認知的不對等,政府知悉醫材價格因為醫院的議價能力、城鄉差距、醫材品名、型號、功能,甚至生產國別等諸多因素而價格差異甚大,但民眾卻難以知情需要使用的醫材功能、型式和價格,只能依賴醫師的推薦。因此,在這樣錯綜複雜的醫療環境因素裡,消基會認為「資訊透明」是改善消費者端資訊不對等的首要任務之一。 而要緩解健保自付差額特材制度的爭議,消基會認為加速完成「醫材比價網」的功能優化,並針對屬於異常極端值醫材的監控同步向民眾端提醒示警,方能填補民眾資訊上的落差;而醫療院所應完整執行衛福部關於醫材醫材品名、型號、功能,醫材代別,甚至生產國別的說明、同意書審閱等機制,讓民眾得以立於資訊比較對等的狀況下,做出合理的決定。 五類健保自付差額特材極端價差調查 因應健保自付差額特材收費亂象,消基會進行第一波極端價差醫材調查與分析,並公布醫療院所名單,做為民眾就醫所需的參考資訊。 本次調查以五類健保自付差額醫材為主,包含人工心律調節器、生物組織心臟瓣膜、冠狀動脈塗藥支架、人工水晶體、治療心房顫動之冷凍消融導管。 調查資料來源:取自健保署醫材比價網於2020年7月23日公布的民眾自付差額品項使用情形及收費情形兩類數據。 價差比較標準與排列原則:同一醫材(同品項、同功能、同品牌)在同類型特約醫療機構(醫學中心、區域醫院、地方醫院、基層診所),各取最高及最低費用的對照組,計算價差,並根據價差高低進行排序,各取前15組資料,列出價差排行,進行分析。 分析重點包含:極端價差醫材前三名醫療機構、極端價差醫材件數最多的醫療機構、統計極端價差醫材排行中各醫療機構類型的占比。 本次調查發現: 1.五類健保自付差額醫材中,生物組織心臟瓣膜的價差最為劇烈,前三名醫療院所價差介於92,500~62,726元。 2.基督復臨安息日會醫療財團法人臺安醫院多達三款人工心律調節器、四款冠狀動脈塗藥支架醫材售價進入前十五大價差排行,為本次調查極端價差醫材件數最多的醫療機構。 3.人工心律調節器、生物組織心臟瓣膜、冠狀動脈塗藥支架等三類的極端價差醫材排行,近五成醫療院所屬於區域醫院,人工水晶體則以基層診所居多,占86.7%。 調查結果 1.人工心律調節器價差分析(參附表1) 根據7月23日健保署醫材比價網揭露資料顯示,健保部份給付、民眾自付差額的人工心律調節共有16款醫材、登錄109家醫療院所售價,共計479筆資料。 (1)極端價差前三名醫療機構(價差介於53,467元~49,600元) 統計分析顯示,人工心律調節器價差第一名為區域醫院敏盛綜合醫院,收取「"美敦力"艾維莎核磁共振植入式心臟節律器(FHP02A3DR1M4)」費用達96,467元,同醫材在同級醫院最低收費為43,000元(嘉義長庚紀念醫院、基隆長庚紀念醫院),價差53,467元,相差2.24倍。 價差第二名為區域醫院基督復臨安息日會醫療財團法人臺安醫院,醫院收取「"百多力"艾維亞磁振造影植入式心律調節器:雙腔(FHP02EMRDRBK)」費用為75,000元,同醫材在同級醫院最低收費為23,117元(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兩者價差51,883元,相差3.24倍。 價差第三名為區域醫院基督復臨安息日會醫療財團法人臺安醫院,收取「"美敦力"安信諾核磁共振植入式心臟節律器(雙腔)( FHP02EN1DRM4)」費用為69,600元,同醫材在同級醫院最低收費為20,000元(台南市立醫院),兩者價差49,600元,相差3.48倍。 (2)臺安、新竹國泰綜合醫院皆有三款醫材列極端價差排行榜 統計顯示,區域醫院基督復臨安息日會醫療財團法人臺安醫院共有三款人工心律調節器售價進入前十五大價差排行榜,地區醫院財團法人新竹國泰綜合醫院亦有三款人工心律調節器售價進入前十五大價差排行榜。 (3)極端價差排行榜 47%為區域醫院 自付差額醫材的價差亂象,被常提及的原因在於不同層級醫療院所的議價能力。統計發現,人工心律調節器前十五大價差排行榜,其中7間屬於區域醫院,占46.7% 、5家為地區醫院,比例為33.3%,醫學中心為3間,比例20%,從數據解讀,醫院層級與議價能力並非有絕對關係。 2.生物組織心臟瓣膜價差分析(參附表2) 根據7月23日健保署醫材比價網揭露資料顯示,健保部份給付、民眾自付差額的生物組織心臟瓣膜共有13款醫材、登錄69家醫療院售價,共計339筆資料。 (1)極端價差前三名醫療機構(價差介於92,500~62,726元): 統計分析顯示,生物組織心臟瓣膜價差第一名為醫學中心亞東紀念醫院,收取「愛德華英特迪醫利人工心瓣膜系統(FHVD183KTBED)」費用達426,387元,同醫材在同級醫院收費最低價格為333,887元(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兩者價差92,500元,相差1.28倍。 價差第二名為醫學中心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收取「"索倫"派西弗無縫線主動脈心臟瓣膜(FHVD1PVSAVR5)」費用為351,387元,同醫材在同級醫院收費最低的價格為264,387元(臺北榮民總醫院),兩者價差87,000元,相差1.33倍。 價差第三名為區域醫院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收取「"索倫"派西弗無縫線主動脈心臟瓣膜 (FHVD1PVSAVR5)」費用為347,613元,同醫材在同級醫院收費最低的價格為284,887元(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以及新竹分院),兩者價差62,726元,相差1.22倍。 (2)台中慈濟醫院計三項醫材列極端價差排行榜 統計顯示,區域醫院財團法人台中慈濟醫院共有三款生物組織心臟瓣膜售價進入前十五大價差排行榜。 (3)極端價差醫院排行榜 53%為區域醫院 統計顯示,生物組織心臟瓣膜前十五大價差排行榜,其中8間屬於區域醫院,比例為53.3% 、醫學中心有4間,比例26.7%,地區醫院則有3間,比例20%。 3.冠狀動脈塗藥支架價差分析(參附表3) 根據7月23日健保署醫材比價網揭露資料顯示,健保部份給付、民眾自付差額的冠狀動脈塗藥支架共有34款醫材、登錄123家醫療院售價,共計1141筆資料。 (1)極端價差前三名醫療機構(價差介於42,105元~25,405): 統計顯示,冠狀動脈塗藥支架價差第一名為醫學中心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收取「"亞培"賽恩錫拉艾諾莉茉斯冠狀動脈塗藥支架系統 (CBP06ELUT7AB)」費用達94,901元,同醫材在同級醫院收費最低的價格為52,796元(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兩者價差42,105元,相差1.8倍。 價差第二名為區域醫院新北市立聯合醫院,收取「"柏盛"拜富利登塗藥冠狀動脈支架系統(CBP06FREE1BS)」費用為78,901元,同醫材在同級醫院收費最低的價格為48,446元(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兩者價差30,455元,相差1.63倍。 價差第三名為區域醫院社團法人東元綜合醫院,醫院收取「"依莉瑟"迪瑟第二代冠狀動脈塗藥支架系統 (CBP06ELUT2YR)」費用為70,401元,同醫材在同級醫院收費最低的價格為44,996元(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兩者價差25,405元,相差1.56倍。 (2)台北慈濟、臺安醫院皆有四款醫材列極端價差排行榜 統計顯示,財團法人台北慈濟醫院有四款冠狀動脈塗藥支架醫材售價進入前十五大價差排行榜、基督復臨安息日會醫療財團法人臺安醫院亦有四款醫材進入排行榜。 (3)極端價差排行榜 區域醫院占73% 統計顯示,冠狀動脈塗藥支架前十五大價差排行榜,其中11間為區域醫院,占73%、醫學中心有1間,比例6.6%,地區醫院則有2間,比例13.3% 4.人工水晶體價差分析(參附表4) 根據7月23日健保署醫材比價網揭露資料顯示,健保部份給付、民眾自付差額的人工水晶體共有89款醫材、登錄504家醫療院售價,共計6878筆資料。 (1)極端價差前兩名醫療機構(價差介於37,744元~30,000元): 統計顯示,價差第一名為基層診所張如輝眼科診所以及双眼明眼科,收取「“惟視艾”艾卡瑞爾三焦點散光人工水晶體(FALSNMULT65V)」費用達122,744元,同醫材在基層診所收費最低的價格為85,000元(和平大愛眼科診所等十家診所),兩者價差37,744元,相差1.44倍。 價差第二名為基層診所鳳山上明眼科診所、上明眼科診所、仁武上明眼科診所,收取「“眼力健”添視明增視型人工水晶體(FALSNMERV1A2)」費用為60,000元,同醫材在基層診所收費最低的價格為30,000元(康寧眼科診所等四家診所),兩者價差30,000元,相差2倍。 同為價差第二名為基層診所大學眼科(桃園市、台北市、永和區),收取「“愛爾康”可舒諦視遠中近三焦點散光及老花矯正軟式人工水晶體 (FALSNMULT4A1)」費用為125,000元,同醫材在基層診所收費最低的價格為95,000元(進明眼科診所等七家診所),兩者價差30,000元,相差1.32倍。同樣價差第二名為基層診所大學眼科(桃園市),收取「“惟視艾”艾卡瑞爾三焦點散光人工水晶體 (FALSNMULT45V)」費用為125,000元,同醫材在基層診所收費最低的價格為95,000元(進明眼科診所),兩者價差30,000元,相差1.32倍。 同為價差第二名的還有基層診所新莊大愛、板橋大愛眼、蘆洲大愛眼、大愛(三重)、藍主仕眼科、和平大愛、中和大愛眼、新店大愛眼、松山大愛眼、大愛眼科診(內湖),收取「“惟視艾”艾卡瑞爾三焦點人工水晶體(FALSNMULT55V)」費用為110,000元,同醫材在基層診所收費最低的價格為80,000元(邱瑞祥眼科診所),兩者價差30,000元,相差1.38倍。 (2)大愛眼科診所(內湖、和平、中和、板橋、新店、三重、新莊、蘆洲)、藍主仕眼科診所各有四款醫材 列極端價差排行榜 統計顯示,基層診所大愛眼科診所(內湖、和平、中和、板橋、新店、三重、新莊、蘆洲)、藍主仕眼科各有四款人工水晶體進入前十五大價差排行榜,比例最高。 (3)極端價差排行榜 基層診所占86.7% 統計顯示,人工水晶體前十五大價差排行榜,其中13間為基層診所,比例為86.7% 、區域醫院有1間,比例6.7%、地區醫院則有1間,比例6.7%、醫學中心比例為0%。 5.治療複雜性心臟不整脈消融導管價差分析(參附表5) 根據7月23日健保署醫材比價網揭露資料顯示,健保部份給付、民眾自付差額的治療複雜性心臟不整脈消融導管共有6款醫材、登錄29家醫療院售價,共計50筆資料。 按本文價差標準比對結果,僅有5筆極端價差對照組,故只針對極端價差前三名醫療機構與價差金額進行分析。 (1)極端價差前三名醫療機構(價差介於45,000元~19,000元): 統計分析顯示,價差第一名為醫學中心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收取「"美敦力"北極峰進階心臟冷凍消融導管(CXE052AF23M4)」費用達145,800元,同醫材在同級醫院收費最低的價格為100,800元(財團法人花蓮慈濟醫院),兩者價差45,000元,相差1.45倍。 價差第二名為地區醫院中國醫藥大學新竹附設醫院,收取「"美敦力"北極峰進階心臟冷凍消融導管(CXE052AF23M4)」費用為145,800元,同醫材在同級醫院收費最低的價格為118,300元(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生醫園區分院),兩者價差27,500元,相差1.23倍。 價差第三名為醫學中心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收取「"百歐森偉伯司特"灌注冷卻式速秒特觸單向導航導管-具壓力感應功能 (CXE05STUDNWE)」費用為61,050元,同醫材在同級醫院收費最低的價格為42,050元(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兩者價差19,000元,相差1.45倍。 結論 1.「就醫治療權」是每一位消費者的基本人權,綜觀前述五類自付差額醫材價差排行,同醫材在同級醫療院所售價差異甚大,基於醫病關係的不平衡,醫材資訊的不透明、資訊認知的不對等,呼籲政府應全面性檢討自付差額醫材收費亂象,制訂差額上限值,堅守特材極端值管理與監控權責,賦予異常極端值的強制性規範,保障全民受到公平合理的醫療服務。 2.極端醫材管理機制與特材極端值的比例制定,應由政府部門審慎制定,並加以公開,廣為週知,讓民眾有所憑依擇定,極端價差值的警示,應雙向通知醫療機構與消費者,達到資訊公開透明的目的。 3.基於消費者有「知情」與「選擇」的基本權益,政府應優先優化「醫材比價網」的相關資訊,讓消費者得以知悉所有醫材的品名、型號、功能、產品代別、各醫院價格等資訊。 4.消基會將持續自主蒐集全台各醫療院所差額給付醫材的收費價格,定期分析公布收費不合理的院所名單,輔助維護民眾知的權利。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健保自付差額五大類特材價差排行調查附表粗暴式宣布進口美牛、美豬 民眾健康權益堪憂 消基會堅決反對
蔡英文總統在今(28)日下午親自開記者會宣布,開放美國豬肉、牛肉進口;她強調,「這是一個符合國家整體利益及未來戰略發展目標的決定;也是一個能夠促進台美關係的決定;更是一個符合食品衛生標準的決定;也是一個可以確保台灣豬農生計不受影響的決定。」而行政院則表示,目前的項目都不用修法、不需送立院,只是訂定標準,進行預告、公告、開諮詢會即可執行。 | 針對這種粗暴式的政策宣佈,消基會要求:政府公開准許美豬美牛進口的決策過程,並公開具體的民眾健康風險的評估經過與結果,否則,絕沒有道理「以犧牲民眾健康權益來換取政治利益」! | 猶記得今年1月21日,蔡總統被媒體問到:美方一直要台灣讓美豬跟美牛過關,才能簽自由貿易協定(FTA),蔡總統當時還說,國民健康一定是一個最重要的考慮標準,至於國民健康要怎麼樣去判斷,當然就是要用國際的標準跟科學的證據來做最後的判斷。對於美豬、美牛問題是否會有時間表,蔡總統說,『沒有時間表』」。 | 8月14日,農委會主委陳吉仲受訪時說,是否讓使用瘦肉精美國豬肉開放輸台,必須站在消費者的角度,確保所有食品安全無虞;不論是任何一個情形,農委會也都不會讓農民受影響。 | 想不到這些都只是政治語言,搪塞之詞,原來真相只是,「在美國政治、經濟壓力下,政府為開放美牛、美豬進口,不需做實際客觀的科學數據評估分析,以保障民眾健康權益的萬無一失,且不需與民眾充分溝通取得共識後,即可以「開放美國豬肉、牛肉進口……更是一個符合食品衛生標準的決定;也是一個可以確保台灣豬農生計不受影響的決定。」美麗的飾詞,迅雷不及掩耳地逕自宣布明(2021)年1月1日開放美國豬肉、牛肉進口,真不知政府的誠信何在。 | 消基會指出,狂牛症至今並未絕跡,隨意搜尋這兩年新聞,便看到以下資訊:2019年5月31日,巴西政府證實馬托格羅索州(Mato Grosso)出現一起非典型狂牛症的案例;2019年2月9日,美加地區傳出「狂鹿症」的疫情,病源來自於體液中的普里昂蛋白(prions),美國疾管局(CDC)提醒,沒有疫苗和治療藥物,應盡量避免接觸鹿科動物體液,和食用不明原因死亡的動物;2018年10月19日,蘇格蘭政府證實,亞伯丁郡某處牧場內驗出1例狂牛症,當局展開嚴格的管控措施;2018年8月30日,美國佛羅里達州發現一例牛海綿狀腦病(BSE)病例,也就是狂牛症,是一頭六歲老牛,這是美國歷年來第六例病例。 | 再看萊克多巴胺(Ractopamine,為成分名、學名),該物質是用來添加在動物飼料當中,用以助長家畜生長「瘦肉」的飼料添加物,其商品名稱為「培林」(Paylean),由美國的禮來公司所生產的動物用藥。萊克多巴胺本來是研發作為氣喘用藥,但因效果不佳,又意外發現被畜養動物有「瘦肉」作用,可以消耗掉脂肪,讓肌肉纖維膨脹變大,若是在牛、豬屠宰四週前,連續加入飼料中,可以讓肥肉減少、瘦肉增加。 | 然而,已故林杰樑醫師曾說:「萊克多巴胺可能引發心悸、促進心血管疾病等副作用,對於有心臟心血管疾病的民眾,根本不用攝取到中毒的程度,只要正常的心跳七十至九十下,一下加快到超過百下,就可能致病甚或致命。」尤其華人世界,喜食內臟,如肺臟、腎臟(腰子),對於懷孕期前後婦女、嬰幼兒、老人家,以及身體孱弱的消費者威脅尤大;且殘留於屠宰後肌肉或內臟的瘦肉精不易消失,加熱烹煮亦不易破壞,以瘦肉精所飼養的動物後,如無適當停藥期而殘留於肉品,而為消費者所食入後,將造成食用者身體健康的重大傷害。 | 消基會曾於101年年2月間,至臺北市及新北市的量販店、超市、百貨公司、傳統市場等通路隨機採樣,共計採樣15件牛肉商品。結果發現, 4件樣品檢出「萊克多巴胺」介於1.49~8.08ppb間;2件樣品檢出量在1ppb以下,而這6件樣品全數產自美國。 | 以上資訊再再說明美牛並未脫離狂牛症陰影,萊克多巴胺後遺症依舊存在,因此,消基會堅決反對食用「萊克多巴胺」的美豬及仍有安全疑慮的美牛進口。基金會並請政府: | |1、公開准許美豬、美牛進口的決策過程,各部會曾做過哪些評估,評估的實際結果為何?! |2、必須公布健康風險評估報告,以科學數據證實,國人吃下新開放美豬美牛品項,民眾健康權益不會受到任何影響。 |3、如何保證美豬、美牛進口後,國人健康不會受到影響? |4、倘若民眾因為吃了美牛、美豬肉(內臟)而發生健康問題,您會一樣拿出「100億的養豬產業基金」來為消費者健康做保證嗎? |5、更進一步說,100億的養豬產業基金來自稅金,政府有問過民眾(或產業)的支出意願嗎?這100億是否對其他產業或公共政策產生排擠效應?! |6、如何確保國產養牛、養豬產業生計不受影響,影響相關肉品、產品價格,不會受到鉅大衝擊。 |7、輸入的美豬美牛產品,都必須通過個別查廠,嚴謹地進行境外逐批查驗和到岸的逐批查驗,不能迫於政治現實壓力,以捍衛國人健康。 |8、如何全面建立進口的美豬美牛產品「食品履歷」制度,並如何嚴格把關和執行履歷、標籤正確性的查緝,防止調包、充混,積極作為維護國人健康。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國內外萊克多巴胺殘留容許量 各國因文化、飲食習慣不同,訂定之萊克多巴胺容許量不盡相同;台灣目前因農委會將萊克多巴胺列為禁藥,因此國產及進口肉品均不得檢出萊克多巴胺。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國際間萊克多巴胺之MRL 種類 部位 Codex草案 美國 加拿大 澳洲 日本 馬來西亞 韓國 紐西蘭 香港 豬 腎 90 - 140 200 90 - 90 肝 40 150 120 200 40 40 40 肌肉 10 50 40 50 10 10 10 脂肪 10 - - 50 10 10 10 牛 腎 90 - 100 - 90 - - 肝 40 90 40 40 40 肌肉 10 30 10 10 10 脂肪 10 - - 10 10 火雞 肝 - 450 200 - - 肌肉 100 30 | 註1:單位:ppb註2:表中所示「-」,表示該國目前未訂有該類產品之標準。至於各國核准使用萊克多巴胺狀況,已知有26國(地區)核准使用於豬,4國核准使用於牛,2國核准使用於火雞。為難消費者的「檢舉制度」 台北市衛生局將食安法的尚方寶劍當鹹魚 不實廣告無法銷聲匿跡!
一、消基會對不實食品廣告的調查 7月,是消基會掃蕩消費環境不實廣告的重點工作月。 7月初,消基會工作人員先就有線、無線電視台進行不定時廣告內容的側錄與調查,從60多則廣告中,篩檢出最可能違反「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的5則廣告,以個人身份向台北市政府衛生局進行檢舉。(請見附表一、二) 8月7日,消基會收到台北市政府衛生局的覆函(請見附件三),該局表示: 有關「諾得清體素、德國專利卡油纖維、M2美兔 動不動膠囊、健鴕敏捷動力 鴕鳥精關鍵經萃飲、肽醣軍」等產品廣告,相同產品廣告,本局已監錄在案。 另查,刊登者分別係屬苗栗縣、桃園市、嘉義縣、台南市衛生局管轄,依據相關法令規定暨調查事實與證據之必要,並撙節行政資源及避免公文往返費時,建議您可直接備妥具體違規之物、事證,逕向權管衛生局反映。以利後續查辦事宜。 有關「M2美兔 動不動膠囊」產品,經查刊登者為台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管轄,本案業依行政程序移請該局依權責調查處辦,並請該局將查處結果回復您。 有關檢舉獎金一事,依本市檢舉違反衛生管理法規案件獎勵辦法,於檢舉前機關已發覺者或涉違規廠商係屬外縣市轄管,不符合發放檢舉獎金之要件。 二、台北市衛生局違法之處 消基會認為,這樣的回復函,是對熱心檢舉不實廣告民眾施以「超強冷水柱」,打擊熱心檢舉民眾的舉措。因為: 1. 漠視「按次處罰」縱容違法,已經涉及圖利廠商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5條第2項規定,不實之食品廣告「應按次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然台北市政府居然以之前廣告內容相同,監錄在案即可,對此不予以按次處罰,顯然有縱容違法,圖利廠商之違法。「按次處罰」是食安法賦予主管機關裁罰的尚方寶劍,每次播出的不實廣告都可以處罰,只有按次處罰才能有效遏止不實食品廣告,但是台北市衛生局居然把食安法的尚方寶劍當鹹魚,棄而不用,認為以前有監錄即可,而不按次處罰,已經涉及圖利不法廠商。 2. 曲解管轄規定涉及行政怠惰 依照行政罰法第29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由行為地、結果地、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或公務所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管轄。是以刊登不實食品廣告除刊登者之住居所縣市政府有管轄權外,廣告播出之收視地其為「結果地」,亦屬行政罰之有管轄權縣市政府,然台北政府竟然認為要由刊登者所在地之縣市政府管轄,漠視台北市民為不實廣告結果地之受害者,顯然涉及行政怠惰。台北市衛生局將5個檢舉案都分別「轉包」給其他衛生局處,消基會試問:在台北市住居地的家中,電視上看到這些廣告,難道不屬台北市衛生局所管轄的範圍?以法律角度來說,結果地在台北市,這不屬台北市衛生局所管轄,什麼才是台北市衛生局所管轄的業務?! 3. 民眾是無法得知廣告刊登者係屬那個縣市轄管 若是商品具有完整標示,消費者還可藉由商品標示內容得知廠商的公司地址,找到正確的反映縣市局處,而這封復函卻是要民眾自己找到業者廣告刊登者的管轄縣市局處才能檢舉,真是太為難民眾了?! 4. 檢舉網路不實食品廣告居然不予以獎勵 檢舉獎金是以罰鍰實收數之一定比例為獎金,因此獎金來自於實收罰鍰,並不會增加政府支出,反而可增加政府罰鍰收入。網購已經成為最大交易市場,眾所皆知網路購物充斥不實食品廣告,但依照「台北市檢舉違反衛生管理法規案件獎勵辦法」第7條,檢舉違反衛生管理法規之內容,係網際網路、資訊軟體之廣告、購物型錄,「不予以獎勵」。何以容任對於網路不實廣告,排除不予以獎勵。此外,台北市衛生局對於本案檢舉又認為,於檢舉前機關已發覺者,不符合發放檢舉獎金之要件。消基會認為,每一次的廣告刊登都是可獨立裁罰的行為,因此,案件查察和檢舉獎金之核發,都應是以獨立裁罰行為為認定基準,否則如何對別有用心的企業產生嚇阻作用,如何消滅不實廣告的蹤跡呢! 三、廣告費用遠高於裁罰金額,罰鍰當零頭支出 消基會指出,放眼有線、無線電視台的商業性廣告,以食品、藥品廣告居多,播放時間與次數形同洗腦,不斷播放,這樣的廣告刊播費用,依台北市廣告代理商業同業公會於2016-2017年所公開的「有線電視台廣告刊價表」,若都以「新聞台」進行檢視:(收費級數是按不同時段、節目進行分類) 頻道名稱 10″/net (萬元) 檔數 以「苦瓜胜汰」試算一檔廣告費(萬元) 年代家族 壹新聞 2.5 5 15 三立家族 新聞台 2.5 4 15 東森家族 新聞台 2.64~3.2 5 15.84~19.2 中天家族 新聞台 4~4.5 4 24~27 民視新聞 新聞台 1.5~4.4 3~8 9~26.4 就以調查期間,消基會工作人員的觀察,同一檔廣告,是採取各電視台、各節目輪播,且同一節目在一個小時內,也有多次的輪播,所以,各檔廣告的月刊播費用,推估少則數十萬,多則上百萬。 因此,以「苦瓜胜汰」廣告來看,一檔次廣告是57秒,廣告費用就在9~27萬之間,業者若鋪天蓋地的播放,而倘若播放媒介又不限於電視,擴及到網路入口網站(Yahoo、Google……)、社群媒體(臉書、LINE…等),那麼廣告的總播放經費應是相當驚人的。 想想,廣告經費這樣的投入,要賣多少數量才能打平?若無驚人的銷售量,業主怎會這樣的投入廣告量與經費呢?利之所趨,不實廣告業主必然是有龐大銷售量,才能支應如此鋪天蓋地的廣告量,主管機關怎能坐視不實廣告亂象迭起,讓收視民眾暴露在這樣惡劣的不實廣告充斥環境呢?! 罰則過輕,罰鍰充當「規費」;賣得多,業者就罰不怕 讓我們再來看看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相關罰則。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食品……,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第2項:「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其處分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5條,「違反第28條第1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28條第3項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 四、消基會的呼籲 因此,消基會指出,要打斷不實廣告的刊播鏈,保護消費者不受不實廣告的影響或傷害,唯有落實食安法的「按次處罰」,才能讓不實廣告銷聲匿跡,消費者才能得以免受不實廣告的負面影響。否則,不法業者拼命每天、各台輪播打廣告促銷商品,微薄的4萬元罰鍰充當行政「規費」繳交完事,業者又可以繼續刊播、繼續銷售,消費者被一再洗腦,萬一「腦波弱、手刀快」,下手購買這些廣告不實的商品,受影響的就是消費者權益了。 針對這起「為難消費者的檢舉制度」,消基會呼籲: (一)應落實「按次處罰」的法律規定,才能有效遏阻不實廣告的氾濫,具體違法檢舉時不予裁罰,行政機關不僅有行政怠惰,已經涉及圖利廠商。 (二)檢舉案的立案,應以民眾方便的方式,如看到該起廣告的地方是屬於結果地,結果地的縣市政府當然有管轄權,依法均可立案查察。 (三) 此外網購已經成為最重要交易市場,也是不實食品廣告最嚴重的地方之一,不應排除檢舉獎勵。為鼓勵民眾加入不實廣告檢舉,各縣市主管機關應加強宣傳,鼓勵民眾擔任「消費義警」,以杜絕違法、不實廣告的氾濫。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檢舉文件、法規與回函摔傷、夾傷案件頻傳 消基會呼籲正視公車意外正戕害消費者安全
8月2日晚間,台中一名女大生搭乘304號公車,在刷卡下車時,突遭關起的車門夾住脖子無法動彈,約10多秒後車門才打開,讓女大生飽受驚嚇。 ※※※ ※※※ ※※※ 6月11日晚間,台大物理系闕教授欲搭乘台北市公車907路回家,剛踏上車,司機就關門將車子開走,闕教授右腳被車門夾住,一路從台大體育館站被拖行至新生南、和平東路口,後因轉彎車速變慢,闕教授才掙脫被送進台大醫院救治。 ※※※ ※※※ ※※※ 台北市近年推出1280月票補貼、敬老卡鼓勵長者搭乘,公車使用率逐步提升,但乘客摔傷事件卻也年年成長,平均3天摔2人,4年半更累積達926名乘客受傷。據公運處統計,高達4成傷者為65歲以上的高齡長者,而肇事主因為乘客在車輛行駛中移動和駕駛急踩煞車造成。 ※※※ ※※※ ※※※ 消基會指出,短短未滿2個月的時間,國內即發生2起重大公車夾傷人事件,而台北市政府公共運輸處於今(2020)7月15日統計出,台北市4年半累積達926名乘客搭公車受傷。公運處表示,高達4成傷者為65歲以上的高齡長者,而肇事主因為乘客在車輛行駛中移動和駕駛急踩煞車造成。讓人不禁懷疑消費者(尤其是銀髮族消費者)所倚賴的公車是否足夠安全?! 近年來,公車意外事件屢見不鮮。檢視官方所公布的公車肇事紀錄和傷亡統計數據(自台北、新北、台中和高雄交通局網站蒐集,統整時間為104~108年;請詳見表一),以及從媒體耙梳近5年搭公車傷亡事件(為全國性資訊,請詳見表二),消基會發現搭乘公車致傷案件數委實不低,顯見其問題之嚴重性和普遍性。 首先,根據台北市、新北市、台中市和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所公布官方公車肇事與傷亡人數,統計起來有3612人次的死亡和受傷事件。以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公布司機肇事的原因包括超速失控、酒後駕車、未保持行車安全間距、未依規定讓車、行駛疏忽、違反號誌管制、違反標誌標線、逆向行駛、轉彎不當、搶越行人穿越道、機件故障等因素。 再者,統整過往公車致傷事件的媒體報導,消基會發現103至109年6年間,消費者因為搭乘公車受傷,且上新聞者,共計有44件,受傷人數為998人;這份資料涵蓋範圍為全國,也包括市政府所發佈的新聞。 此外,據107年間消基會進行北中南高等都會區的公車服務品質調查可知:台北市的駕駛有車速過快的問題,台中地區的司機有猛踩煞車和未注意上下車安全的問題,台南地區的駕駛與乘客間的溝通親切度,以及高雄地區的駕駛對長輩或身障人士的耐心有加油空間。 由上述資料來看,公車作為日常生活中普遍的大眾運輸工具,卻頻繁導致消費者危害甚至傷亡,造成消費者生活中的痛苦與擔憂。再加上,現代社會逐漸高齡化,搭乘公車以年長者居多,公車環境及公車司機的不當舉措與行為,致使長者在車廂內陷於危險,無法站穩而致摔跤。消基會認為,這些數據和案例都一再證明中央主管機關必須正視公車肇事的原因,及應積極設法降低公車肇事率,提供消費者安全搭車的消費環境。 此外,到站時駕駛員應確定乘客已經上、下車完畢,才能關車門,並等候乘客確實坐好才起駛。目前許多乘客會在車快到站時離開座位,提前到車門前等候下車,完全是因為以往駕駛員到站都急急忙忙的駛離,未給乘客足夠的上、下車時間所致;也常因駕駛到站,未停在車牌位置附近,甚至在快車道即讓乘客上下車,讓搭乘消費者陷於險境,因此,發生了非常多的乘客受傷事件。 另,乘客快到站時離開座位,當發生緊急路況,公車駕駛急踩煞車造成乘客摔傷時,常常將相關意外賠償責任轉嫁到其他車輛駕駛身上,事實上,消基會認為,應訂定更能保護消費的乘客乘載規約,若乘客未抓牢或坐穩,即行駛車輛造成傷亡,公車業者應負完全的賠償責任。 消基會指出,以首善之區的台北市交通局每年均會針對公車運輸公司進行評鑑。觀察評鑑指標(以108年第二期為例):共分成五大類二十六項指標: 1.「場站設施與服務指標」(包括A1場站檢查指標、A2行車前確實開啟公車動態車機設備及設定正確路線指標、A3站牌資訊正確性); 2.「運輸工具設備與安全指標」(包括B1舒適與噪音指標、B2公車資訊服務設施指標、B3車輛環保品質指標、B4行車肇事率指標、B5車輛安全設施檢查指標、B6裝置監視錄影器妥善率) ; 3.「旅客服務品質與駕駛員管理指標」(包括C1發車準點性指標、C2過站不停比率指標、C3駕駛平穩性指標、C4駕駛員遵循路線指標、C5駕駛員行車中吸菸、吃檳榔指標、C6 駕駛員服務態度與儀容指標、C7駕駛員健康管理指標) ; 4.「無障礙之場站設施、服務、運輸工具設備與安全」(包括D1低地板公車比例、D2拒載老人及身心障礙者指標; 5.「公司經營與管理指標」(包括E1查核回覆指標、E2重大違規指標、E3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指標、E4行車安全業務檢查指標、E5自主創新與發展指標、E6配合政府政策指標、E7改善行動指標、E8行人穿越道碰撞行人指標)。 若以消費者角度檢視,跟安全和消費者權益相關的指標僅有3項,比例相當低,而評鑑出來的結果與消費者感受差異相當大,難怪學者專家和民意代表認為,這些評鑑結果均未直指公車安全的問題核心,有粉飾太平之虞。因此,消基會強烈呼籲,應重新檢視各縣市政府所執行公車服務品質的評鑑項目,並落實加大對於各路公車之客運公司及從業人員(駕駛)的管理力度和罰則,落實「以安全為上」的行車文化和應有的交通秩序;並應在行車獎金制度的設計中,加入服務水準的評估項目(例如無肇事獎金或獲得消費者表揚件數給予獎金),避免全以營運績效為評估項目,忽略了提供消費者應有的乘客安全及服務水準。 另,從本次調查中顯示,六都中,以台北市政府交通局所公開公車安全相關資料最為完整,自「公車評鑑成果報告」、「申訴公車服務品質優缺失成案數統計」,到「公車肇事率和傷亡統計資料」完整公開;而桃園、台南政府對於肇事/傷亡資料付之闕如;台中市政府交通局則是需要在「道路交通事故分析及交通安全策進作為」報告中翻找,資料不易檢視。建議各縣市交通局應完整公開與品質、安全相關的公車服務品質,讓消費者擁有完整的「知道真相」的權益。 消基會指出,交通運輸服務業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因此,倘若消費者因搭乘公車而受害,建議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主張合理合法權益。 大眾運輸成功的契機,其實就在「人」,駕駛精湛的駕駛技術和親切、熱誠的服務態度,是吸引乘客喜歡搭乘公車的重要因素,也是台灣運輸環境裡最美好的風景,因此,消基會提出以下呼籲: 對政府單位的建議 督促公車業者設立專屬申訴、陳情的APP平台,讓乘客可以隨時拍照、上傳有時間、地點、車號的行車狀況或於公車內「前、中、後段」廣設服務品質反應單,讓乘客方便表揚表現好或舉發表現不好的駕駛員,並將該等資訊公開透明化,政府應督導建立安全可靠的公車搭乘環境。 強制落實執行行車限速制度,並加強稽核與處罰。 落實資訊公開,建議各縣市交通局完整公開各公車公司與品質和安全相關的資訊,讓消費者可以擁有「知」與「選擇」的權益。 對業者的建議 駕駛員應確定乘客已上、下車完畢才能關閉車門;等候乘客確實坐好才能起駛。 應訂定更能保護消費的乘客乘載規約,若乘客未抓牢或坐穩即行駛車輛造成傷亡,公車業者應負完全的賠償責任。 對駕駛員進行專業的在職訓練。公車司機的服務態度、服務儀容,以及駕駛的安全度(有無急踩煞車、平穩停車、停妥車牌位置才開門放下乘客、乘客坐穩才起駛、乘客上下車後檢查再關門…等行為),都是消費者搭乘公車舒適度以及滿意度的指標來源,業者如能提昇司機的服務品質,多多賦予司機乘客導向的服務觀念,才能給予乘客賓至如歸的感受。 定期針對車窗、車廂、座椅、扶手、吊環等進行維修、清潔及評鑑獎懲,確保乘客可使用乾淨舒適的交通工具。 對駕駛員進行行車安全的自我管理與榮譽表揚,增加消費者搭乘公車的意願及安全保障。 對消費者的建議 搭車時要有風險意識,上下車時要特別小心,甚至出聲提醒司機;在車上要隨時站穩抓牢,以防司機突然減速、煞車。 切莫在車輛未靠站停妥時離開坐位,並提前到車門前等候下車;上車後要求駕駛員在自身坐好或扶好時,始得起駛。 搭乘公車玩手機,還是需要注意車行狀況,切勿急忙趕下車,突生意外。 如有任何有關搭車不愉快的經驗,可記下車號、司機號碼、班車路線,以及所搭乘公車的時間,將事實及經過具體陳述給該公司的乘客服務中心,也可向縣市政府的交通主管單位投訴。如果無法獲得滿意的處理結果,也可透過消基會申訴處理。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表一:公車肇事與傷亡人數之官方紀錄 資料來源:台北、新北、台中、高市政府交通局統計資料 市政府交通局 公車肇事件數 傷亡人數統計(死亡/受傷) 台北市政府 105 570 338 106 366 289 107 464 353 108 497 329 新北市政府 105 387 268 106 394 335 107 395 144 108 343 137 台中市政府 104 1501 472 105 1414 460 高雄市政府 105 359 129 106 337 154 107 316 105 108 336 99 總計 3612人 表二:搭乘公車,消費者受傷記事簿(下載點)把關中藥用藥安全 中醫師全聯會補助重金屬檢驗
近日,台中市盛唐中醫診所自費中藥遭檢出使用含硃砂或鉛丹禁藥,造成市議員張彥彤家中4名成員及3名患者重金屬超標,時隔不到一週,九褔中醫診所就診民眾也相繼驗出體內重金屬超標情事,且曾在該兩家診所就醫而出現身體健康受損及重金屬中毒的民眾陸續增加中,目前共191件中藥檢體送驗,而前往醫院檢查的民眾人數已超過92人,這兩起備受矚目的自費中藥用藥安全事件,業經檢察官依《醫療法》、《醫師法》、《藥事法》對涉案醫師及藥材商進行偵查中,並經法官對涉案醫師、藥材裁准收押禁見。 * 本事件造成服藥民眾鉛含量超標的主因,係因盛唐中醫診所開立的自費藥粉中含有禁藥硃砂。然硃砂為傳統中藥,具鎮靜安神功效,但其毒性強,過往曾發生因含汞、鉛曾造成內服中毒事件,因此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早在2005年即禁止中藥用硃砂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2010年再禁止硃砂用於中藥製劑當中,含有硃砂的中藥藥品許可證都必須下架回收。 * 中藥分成製劑及中藥材2大類,針對中藥用藥安全,衛福部訂定中藥材及中藥製劑之品質管理規範,目前中醫醫療院所使用的中藥製劑係為合格GMP藥廠產製的濃縮中藥,符合衛福部的管制標準,各中藥濃縮製劑亦需符合政府公告的重金屬、農藥殘留及異常物質限量檢驗標準。另,中藥材的安全管控,衛福部目前施行中藥材的邊境查驗,採逐年抽驗市售中藥、中醫醫療機構、中藥販賣業及中藥廠之中藥材及中藥製劑,進行管理。 * 中醫師全聯會提供民眾申請中藥藥材重金屬檢驗半數費用 * 為避免本事件造成民眾對中藥用藥的不安疑慮升級為恐慌,即日起消費者委託消基會檢驗之中藥含重金屬(鉛、汞、鎘),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提供50%的費用補助。凡屬台灣合格中醫醫療院所所開立的中藥,併同醫療院所藥袋影本或者就診收據影本,以及中藥藥量30公克(詳見附件),呼籲消費者可多加利用。 對於本次中藥被添加違法禁藥造成部分民眾健康受損的重大藥品安全事件,雖屬個案,但突顯主管機關對於自費中藥含禁藥的監管出現漏洞,而涉案的中醫診所醫師係屬備受民眾信賴的醫事人員,為免此為單一事件而影響廣大民眾用藥的信心及權益,本會呼籲主管機關應全面稽查中藥販售業、抽驗市售中藥,並加強中藥房及中醫醫療院所禁藥查緝,儘早公布結果,並落實毒劇藥的管制。 按此了解中藥重金屬檢驗專案補助相關說明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