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修建築法 生命如螻蟻

不修建築法 生命如螻蟻

2015/01/29

新聞稿摘要:

1.     近年來因違章建築引起的火警,嚴重危害民眾生命安全。

2.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已於2012年4月修正,有關違章建築之查察,可以委託民間積極查報,但地方政府竟還要等有人檢舉,才進行查核;且建築業者也認為主管機關怠惰因而有機可乘,因此在房屋新建完成不久,就大行『二度施工』之勾當,以謀求不當利益。

3.     政府應釜底抽薪,儘速積極修正《建築法》(應明訂拆除期限;確立拆除執行責任,兼採委託查報、聯合稽查及從重處罰等多元方式處理及加強重罰,並建立違建執行基金),且為杜絕二次施工,增訂科以起造人與管委會一定之責任。

4.     上述之《建築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案業於2013年6月間經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中,令人遺憾的是,兩個重要的民生法案已躺在立法院一年半,尚未見任何審議的動作。

5.     消基會特別再呼籲立委諸公重視此一法案,儘速完成修法,以有效防杜違規二工與違章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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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15日發生在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2段159巷「永保安康社區大樓」的A棟發生的天然氣外洩爆炸事件,住在3樓氣爆點的陳氏祖孫3人,1歲的弟弟、59歲奶奶相繼過世,唯一倖存的2歲小姊姊經過1個月急救,仍無力可回天。〔2014年9月15日 自由時報記者徐聖倫/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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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9日新竹市光華二街一棟大樓發生火警,火勢迅速延燒,警消雖然及時將一名曾姓男子救出,但他兩名女兒卻被困在屋內,警消發現時,8歲的姊姊抱著5歲的妹妹,已經都沒有生命跡象。離譜的是,附近住戶指控,高達10層樓的建築,居然從6樓以上通通是違建!(2014年12月19日 民視新聞 葉興凱/新竹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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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南港區興中路一棟大樓,2014年12月28日凌晨發生火警,失火的頂樓加蓋有30坪的面積,以木板隔成10間雅房出租,全由屋主陳姓婦人的丈夫華姓男子自行改建。火勢燃燒猛烈,起火樓層燒成一片火海,警消趕抵後緊急射水灌救,於1小時內完全撲滅火勢,經搜索後於4樓頂加的出租雅房內發現一具男性焦屍,被壓在坍塌的鐵皮屋頂下。 (2014年12月28日 蘋果日報 陳冠宇/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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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新屋區2015年1月20日發生保齡球館大火,起火點為鐵皮鋼架違建。消防隊員第一波進入搶救時,2樓變電箱爆燃,接著可能因高溫造成鐵皮熔塌,屋外的消防員大喊趕快撤退,但6名勇消來不及逃出,因而殉職,這是桃園轄區內在近30年來,最嚴重一次消防人員值勤罹難的意外。(2015年1月20日 自由時報周敏鴻、鄭淑婷、李容萍、林子翔、余瑞仁/桃園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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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20日才發生違建保齡球館大火,6名殉職警消昨舉行頭七法會,未料下午又傳出違建鐵皮工廠爆炸意外,14人灼嗆傷,其中2名外勞命危。(2015年1月27日  聯合報記者呂筱蟬、陳俊智、葉臻、鄭國樑/桃園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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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述案例,過去怵目驚心的違建大火,都危及了民眾生命安全。而違建已融入大多數國人生活的一部分,2014年1月蘋果日報報導,位在新竹科技園區附近的金山街,有250棟、超過4,000戶違建套房,其中最誇張的是原本3層樓的透天厝增建為9層樓!然而,每年被舉報3、40件違建,新竹市政府只拆了9件,其理由竟為經費不足,即使有人檢舉,政府仍無法積極處理。

違建、違規的現象,從平地到山區、從建地到農田、從平面到立體、從專有空間到公共設施,幾乎無處不是違章。對於違建的處理,有「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可作為依據,雖然該處理辦法已於2012年4月修正,有關違章建築之查察,可以委託民間積極查報,但地方政府竟還要等有人檢舉,才進行查核,如此消極因循,難怪建商可以有恃無恐,導致違建「春風吹又生」。

事實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縱然修正,也可能因民意的壓力(如對清境違規民宿之放任態度),或因欠缺委外之預算而出現「徒法不足以自行」的窘境。

問題其實很清楚,台北市在柯P政府率先要求、民代關說透明化、涉及公共安全的違建戶,優先限期拆除,樹立<雷厲風行>的柯P風格,其他縣市也應相率跟著執行。

本會認為,違建氾濫的主要原因,來自於政府、民代與違建戶三方的相互角力,形成共犯結構。違建戶向民代請託、民代因選票的壓力,不當進行施壓(好聽的說法為選民服務),甚至杯葛預算(新竹是連四年只有200萬,甚至有部分縣市僅有數十萬而已),迫使建管機關縮手(樂得輕鬆)怠於執行公權力。

而且,建築業者也篤定認為主管機關欠缺人力、物力與決心,因而有機可乘,因此在房屋新建完成不久,就大行『二度施工』之勾當以謀求不當利益,又假借「個別磋商條款」規避其法律責任,製造「住戶、管委會與建商」三者的恐怖平衡(詳參本會2014年1月24日記者發布會新聞稿)。倘若不根本修法解決,在《建築法》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強化管理、嚴懲不法,自然難以遏止違建歪風。

故政府應釜底抽薪,儘速積極修正《建築法》(應明訂拆除期限;確立拆除執行責任,兼採委託查報、聯合稽查及從重處罰等多元方式處理及加強重罰,並建立違建執行基金),亦應規定事前不得拋棄權利,且為杜絕二次施工,應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增訂科以起造人與管委會一定之責任

針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行政院修正草案有如下之規定:

一、共用(含約定)部分有違反建築法規定者,起造人為管理負責人期間,縣(市)主管應令起造人限期改善或回復原狀;成立管委會後,仍未改善或回復原狀者,縣(市)主管應令管委會限期改善或回復原狀,所需費用由起造人負擔(增28Ⅳ草);改善或回復原狀所需費用由起造人負擔(增28Ⅴ草)。

二、專有(含約定專用)部分有違反建築法規定者,起造人為管理負責人期間應予制止並報請主管建築機關處理(增28Ⅵ草)

三、起造人違反第28條第4項規定,且未於成立管委會前完成改善或回復原狀者及違反同條第6項所定義務者,由縣(市)主管機關處NT$4~20萬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按次處罰(增51⑥⑦草)

上述二法的修正案已於2013年6月間經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當中,令人遺憾的是,兩個重要的民生法案已躺在立法院一年半尚未見任何審議的動作,難道還要像1995年衛爾康大火重現,造成更大的災難,才要急急如律令地完成修法嗎?

杜絕違建及二次施工問題,行政機關應積極處理並將上述修法案列為重大民生法案,儘速修法從源頭管理,重罰建商;此外,消基會特別再呼籲立委諸公重視此一法案,儘速完成修法,以有效防杜違規二工與違章建築。

此外,常見得違章建築如頂樓加蓋、陽台外推、露台外推、騎樓外推及建造執造未登錄的夾層屋等均屬違建,本會亦提醒消費者在購屋或租屋時,應特別注意居家環境有無違章建築的情形,以確實保障自身權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錄:歷史上重大火災與建築法規修正之關係表

日期

重大火災事件

影響

1995年2月15日

台中市台中港路衛爾康餐廳發生大火災事件,這場火災起因於瓦斯外洩,瞬間引燃周圍可燃材料,並循樓梯向2樓擴大延燒。

由於1、2樓逃生通道分別被磚牆及金屬浪板封死,火警發生後濃煙阻斷逃生路線,且餐廳旁邊原本是停車場防火巷空地,但被改建成KTV,導至逃生無門,結果造成64人死亡、11人受傷。此為造成慘重傷亡最主要的原因。

此一重大公共安全事件造成全台輿論譁然,政府因而制訂相關法規(躺在立法院多年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因而可以快速載同年6月9日完成三讀立法程序)。可以說此一事件是台灣公共安全開始受重視的轉捩點。

為避免事件的再度發生,建築法亦載同年8月完成修正,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第77條)、建立定期委請具檢查資格者檢查簽證制度及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制度(第77-2條),違者予以重罰,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或封閉、強制拆除;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使用人因維護防火避難設施合法使用或構造安全規定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91條)。

2001年5月12日

汐止東科大樓大火,從園區內A棟三樓一家佛具店開始燒起。火勢在12日下午一度被控制,但火苗卻由大樓管線間向上竄升,當晚7點左右,16樓出現大火,且以每一層樓15分鐘的速度不斷向上蔓延。

到了13日凌晨,B棟25樓也被波及,早上9點C棟亦難逃火神侵襲,自25樓以上竄出火苗。這時雲梯車已無法發揮功能,只能靠消防人員進入火場撲救。延燒長達43小時,財產損失200億,關鍵問題在防火牆被打掉是造成『煙囪效應』延燒的主因,

92年5月6日建築法修正第77條之2強化室內裝修業的義務與責任,包括一、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但中央主管機關得授權建築師公會或其他相關專業技術團體審查。二、裝修材料應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三、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四、不得妨害或破壞保護民眾隱私權設施。併規定建築物室內裝修應由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之室內裝修從業者辦理。室內裝修從業者應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並依其業務範圍及責任執行業務。

2003年8月31日

臺北縣蘆洲市大囍市社區發生火災。這起火警事故,因該大樓一樓門廳的空間被改為穿堂並停放大量機車,而1樓住戶於穿堂引火自焚,波及停放在穿堂內的機車,火勢迅速擴大,阻絕了大樓的1樓出入口,導致發生煙囪效應

事發現場的巷弄狹窄,迫使大型機具與消防車隊在搶救上出現困難,共導致15人死亡(包含數日後傷重不治的主嫌),69人輕重傷造成重大傷亡。

此次大火,引起內政部研修建築技術規則,規定8樓以上須設有2隻電梯,已備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