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國衛民 應參加美牛公投連署 消基會呼籲 行政院以公投民意為後盾
2010/02/11
消基會等五個民間團體發起要求重啟美牛輸台議定書談判的公民投票,自2月10日起展開第二階段連署,只要在八月十日前達到超過八十六萬人的連署門檻,即可舉辦正式公投。
針對此點,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原公投內容包括反對美國牛絞肉及內臟進口,若公投案未過關,是否表示重新同意絞肉及內臟進口?這可能造成公投結果與立法院修法結果不符合,引發疑義。
吳敦義又說,若公投案要繼續連署,應是針對帶骨牛肉。依公民投票法規定,「公民投票案之提出,以一案一事項為限」,就是「一案一事由」,否則3項事由擺在1個公投案,有人為甲事由、有人為乙事由、有人為丙事由,這就不公正。吳敦義指出,依規定3年內不能重提。
對吳院長的發言,消基會指出,立法院修法,造成與台美議定書內容相抵觸,以致引發外交報復等狀況,行政院未思補強與加強和美政府、民意代表的溝通,卻看輕台灣人民的團結與意志力,唱衰之言,徒然陷國內民眾於驚恐之中,已有瀆職之嫌,現又放話恐嚇民眾表示:「美牛公投不通過,代誌大條!」,實不知行政院所思何事,又做了什麼?!
消基會強調,雖然內臟等美牛危險部位看似已修法阻絕,但還是面對國內法律與台美協議內容衝突之爭議,也還須面對美國報復及向WTO申訴的難題;民間推動的公投,是以直接民意方式,作為政府談判籌碼的堅實後盾,協助政府進行談判。至於吳院長所指公投不通過,是否表示重新同意絞肉及內臟進口?因公投法未明定其效力且公投主文只是否決公告,而非立法院立法,不可能產生否決立法院通過阻絕絞肉、內臟之修法效果。
而吳院長所提,若公投案要繼續連署,應是針對帶骨牛肉。依公民投票法規定,「公民投票案之提出,以一案一事項為限」,且若未通過,未來三年內將不得再提出;事實上,消基會表示,全民反對的應是「具有普力昂變異性蛋白」的肉品,不管是帶骨或絞肉、內臟,均要求重啟談判,這都是「一件事項」,且該案已經行政院公投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院長竟有不同意見,令人玩味。
且提案主文在98年12月8日將連署書送入中選會,立法院99年元月5日才修法通過,公投法又無修改主文的機制,以行政院為公投法的主管機關,吳院長應檢討相關規定。
消基會請教,院長一再強調要消除民怨,那麼,若100萬位消費者拿出行動,做了政府的後盾,院長是否應以民意為後盾,積極任事?!
消基會指出,公投法所規定的「不得提出」,是一旦啟動,就不能退出,而一旦退出,三年內就不能再提出,因此,為了給政府厚實的助力,就算在經費困窘的情況下,要付出極大的人力、經費、資源等代價,不論消基會、主婦聯盟、共同購買合作社..等組織都不會放棄保護消費者的使命,也要努力的作為政府後盾!!
因此,若行政院認為「公投未過,代誌大條」,那麼就應該運用所有資源,協助為全民、為國家的這些公益組織,才是一個有作為、有擔當的政府機關;而且公投過關,將可以讓政府拿著這份全體民眾意旨的民意結果,和美方政府平等談判,不用委屈或乞憐!
消基會強調,4月22日就要面臨重啟台美議定書的協商,而消基會關心的是,這是一份「協商」的約定,係針對尚未可進口之牛肉(即30月齡以上之帶骨及不帶骨)而非己可進口之30月齡以下帶骨牛肉,並非「重啟談判」,以強勢之姿的美國,若非有強大的民意為政府談判基礎,恐將使我方進口30月齡以上風險更高之牛肉;4月22日所談的內容包括30月齡以上及所有帶骨、絞肉、內臟….等「全牛」進口,對消費者而言,該類風險相對更高,政府到現在還未公開說明如何因應,令人擔心。
因此,消基會呼籲,全體消費者不要帶骨的美牛進口,政府官員務必要帶著「骨氣」和美方談判,積極的衛護全體消費者的健康才是!因此,政府、業界和全體消費者都應正視這個問題,在4月22日前,以參與連署方式,展現全體民意,告訴美國政府應尊重同樣是民主社會的中華民國,不要企圖運用政經強勢壓力,逼迫台灣消費者一定要接受有風險的美國帶骨牛肉、內臟、絞肉…,這樣,也才能真正促成中美兩國良好的外交氛圍。
消基會指出,自2月11日起計算6個月內,也就是至8月10日以前必須完成100萬份連署書的填寫、收取、整理、影印、成冊、送件,是一個艱鉅但是必要的考驗,希望消費者能於7月15日前完成連署、寄送至消基會或其他就近的協辦或協力單位等程序,讓台灣展現第一次真正的民意。同時,消基會呼籲並邀集更多的民間團體共同加入公投相關活動。
拒賣、拒買及拒吃進口美國帶骨牛肉,為健康把關
最近連續大量進口美國帶骨牛肉,以2/10日為例,數量將近有18萬公斤,面對如此多的帶骨牛肉扣關,消基會質疑海關檢疫的部份是否能夠確實嚴格執行。
在連署期間仍會有帶骨牛肉進口,為保障下一代幸福健康及環境保護,消基會呼籲業者及民眾共同抵制並拒賣、拒買及拒吃進口美國帶骨牛肉的業者所販售之食品。
如何加入連署活動!?
消基會已經在消基會網站公佈第二階段連署書表格
於消基會網站「最新消息」之「要求『美國牛肉輸台議定書』重啟談判公投連署活動」下載連署表格,完整填妥提案連署書後,依消費者戶籍地址,郵寄至:
北區連署書集中區-消基會(106 台北市復興南路一段390號10樓之2,電話:02-27001234)
中區連署書集中區-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台中分事務所(403 台中市西區三民西路61號2樓,電話:04-2375-5234)
南區連署書集中區-主婦聯盟合作社南社苓雅好所在(802 高雄市苓雅區苓雅一路21號,電話:07-537-3363)
最新連署資訊,請至消基會網站(http://www.consumers.org.tw/index.aspx)查詢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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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一起抗美牛 美牛公投街頭連署活動起跑 防美牛逐步開放-貽害子孫
禁止5年多的美國帶骨牛肉,行政院衛生署於去年11月2日正式公布開放美國帶骨牛肉,凡三十個月齡以下,去除扁桃腺與迴腸末端的美國牛肉即起可輸台!而但爭議最大的牛內臟與牛絞肉,經立法院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以及衛生署及經濟部以「三管五卡」行政手段阻撓進口,民眾疑慮稍緩;然而,美國農業部又在美國時間16日晚間於官網宣布,自99年4月1日起宰殺的30月齡以下的帶肉牛骨、舌、陰莖(牛鞭)、睪丸、牛尾、横膈膜、肝連肌、牛腱及牛蹄等牛雜將可輸台,此舉立刻引發民眾的疑慮與撻伐! 由於普立昂蛋白的風險逐年因科學證據的發現而不斷的在增加,而新型庫賈氏病受影響的病牛器官數量比以前想像得多很多,同時也強調著新型庫賈氏病醫源性傳播的風險正不斷提高,因此,不管是來自疫區的美國帶骨牛肉或內臟、絞肉、牛雜正威脅著國人健康。 遺憾的是,政府被美國政治、經濟壓力綁架,棄守國人健康,被美國政府、商人牽著鼻子走,實在令人感到悲憤!對此,消基會呼籲國人力挺自己的健康權,參與消基會、主婦聯盟基金會、主婦聯盟生活消費合作社等諸多單位所推動的美牛公投連署,以行動向雙方政府嚴正表達拒絕具有風險的美國帶骨牛肉等商品入侵台灣!否則,消費者將必須面對逐步開放風險,不久將來可能全牛進口,貽害子孫。 消基會表示,自即日起到六月底前,消基會將於人潮多的公共場所發動連署活動,希望全國消費者都能熱情參與,積極保障國土、國人健康。在今(24)、明(25)日,消基會於新光三越站前店前(臺北火車站前)進行街頭連署活動,日後亦不定時出動街頭連署,請消費者認明消基會背心,並主動加入連署行列!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反美牛公投未過關 普利昂蛋白仍存在致命危機 消基會堅持守護消費者 絕不懈怠!
行政院衛生署於去(98)年11月2日正式公布開放美國帶骨牛肉,凡三十個月齡以下,去除扁桃腺與迴腸末端的美國牛肉即可輸台。而在去(98)年11月1日,消基會等民間團體共同發動「台美重啟談判」公投連署活動,以促成政府對「美國牛肉輸台議定書」重啟談判協商管道。 同時間,整個社會發出抵制具有風險美牛進口的怒吼,短短18天,消基會即接收到將近21萬份的提案連署書,並於12月8日送出13萬459份提案人連署書至中選會,而在今年2月5日,消基會收到中選會寄出之第一階段連署通過審查之公函,並於2月10日上午,前往中選會領取第二階段連署書,並宣告第二階段連署正式開跑。 雖然第二階段公投連署活動如火如荼的推動著,但距離這一階段的活動期,因中選會審查兩個月才決定通過與否,著實「冷卻」了2個月,整個的社會氛圍悄然冰凍起來,因此,當第二階段開跑不久,消基會、主婦聯盟、生活消費合作社..等單位都發現情勢已變,熱情不再,而社會的耳語傳播也不斷發酵著……。 我們碰到的障礙之一,就是很多人說:「已經連署過了!」,其實他們不知道必須要再次連署,連署份數必須、至少要衝破100萬份,連署活動才可能通過中選會的審查,由中選會正式舉辦公投活動!! 第二個障礙是:已經修法成功,消基會為何還要推動第二階段公投?雖然內臟等美牛危險部位看似已修法阻絕,但還是面對國內法律與台美協議內容衝突之爭議,也還須面對美國報復的難題;民間推動的公投,是以直接民意方式,作為政府談判籌碼的堅實後盾,協助政府進行談判。 又從衛生署宣稱三管五卡,即管源頭、管邊境、管市場,以及「核、標、開、驗、查」5道關卡,來確保進口美牛產品安全,但其實是「管不著」、「卡不住」,因為從消基會的調查顯示,衛生單位連最基本的餐廳、賣場的產地資訊公開,從未調查公布,根本無法落實,更遑論其他的三管五卡呢?! 再加上國內沒有檢測新型庫賈氏症「普利昂蛋白」的能力,而且檢驗重點是擺在衛生檢驗,並非是「普利昂蛋白」檢驗,如何管源頭?管流向?恐怕只能對美方的檢驗數據照單全收。 第三個障礙是:很多消費者認為,公投很花錢,要去投票很麻煩,一定要公投嗎?萬一公投結果是反對美牛進口的人沒過半數,是否造成政府及美國更大膽進口? 說真的,相信上述的疑惑與障礙也是很多消費者的疑惑,然而,從事公益活動,無非就是希望好的目標能夠達成,比如說,這次活動的目標是將具有風險的東西阻絕於境外,不要進口台灣,貽害國土和國人健康。 若透過連署,甚至不要連署(畢竟連署活動相當耗費資源、人力),就能給政府這樣的壓力,重啟談判,那當然最好,不用再多花資源舉辦公投;只是,能夠嗎?為了國人的健康,我們有我們無法鬆手的理由,儘管消基會窮到薪水快要發不出來,我們仍不願背棄本活動原先保護消費者的承諾而鬆手,努力擋到最後一天! 關於人數未過半,造成政府或美國對於內臟等更大膽進口一事,這個是有可能的!但是,若他們「膽敢」這麼不顧及消費者感受,相信沒有參與連署的消費者也不會坐視這樣的情形發生的! 話再說回來,若雙方政府要擴大進口,其實有沒有進行公投連署,他們都會這麼做的,我們提出公投連署,其實是發出「善意阻止」的訊息,雙方政府應該可以明確接受到「適可而止」、「保障消費者健康才是政府應積極用事」的訊息! 消費者的「團結」、「行動」、「表達」,才能真正保障自身的權益,而消基會只是匯集這股力量,當政府面臨政治、經濟上的壓力而屈服時,消費者就必須團結並拿出行動告訴政府---消費者的期待與需要! 最後的障礙,也是推動單位在工作過程中所共同面臨的壓力。在連署推動工作中,調查局、警備總部,甚至是警察局都分別表達過「嚴重程度」的關切或阻撓,也加深消費者擔心個人資料外洩,甚至擔心影響公職升遷,而不敢加入連署活動。 針對此,消基會特別以民意論壇的投書方式,表達過希望公部門能夠正確看待公投活動,尤其美牛公投是一項單純的民生議題,尚且被視為洪水猛獸,那麼我國的民主活動如何能成熟?如何能正常發展呢? 消基會指出,到今(10)日零時起,公投連署活動依法停止,公投連署推動單位必須宣布並沒有通過第二階段門檻(86萬份連署書),因此,本次活動到此為止。 針對所有支持本次連署活動的消費者,消基會致上最高的敬意,消費環境因為有您們將逐漸變好,消基會也宣示絕不氣餒,繼續在消費者保護工作努力、奉獻! 消基會亦善盡個人資料保護的責任,於下午4時,由律師全程見證地,將上了封條的56箱(第一、二階段的連署書)送進永豐餘紙廠進行水銷工作,將消費者熱愛台灣淨土的決心,轉化為再生紙,繼續堅持環保、愛台灣的決心!(水銷流程請見消基會網站的活動影片)。 最後,消基會嚴正表示,該起第一宗民生公投提案雖未成功,但消基會未來將致力於將本次活動未能成功的因素分享社會,也會將此次推動過程所發現公投法難以落實的部分,建議主管機關修正,如:兩階段連署併為一階段,並降低連署門檻;課政府部門輔助公投之義務、縮短審查時間…等,尤其常為主文等議影響公投案是否成立,似無必要,政府應該協助,情勢變更更應可修改主文等,讓「公民投票法」得以突圍於政黨惡鬥,讓人民有機會直接表達對於公共政策的直接意見,深化民主! 雖然公投活動未能有所突破,尤其近日美方眼見公投活動即將結束,不斷開始放話要政府擴大美牛進口,為了確保消費者健康與國土清淨,消基會、主婦聯盟、生活消費合作社仍將持續監督政府作為,並於網站上持續蒐集人民意見,希望所有消費者能夠團結一致對抗具有狂牛症風險的肉品進口台灣! 報載,南韓農林水產食品部昨(9)日表示,今年12月開始,對進口牛肉全面實施「流通履歷制度」,消費者可以透過「進口牛肉流通履歷管理系統」,隨時確認進口牛肉的履歷,包括:原產地、品種、出口廠商、進口廠商、進口日期、屠宰日期、流通期限等,該措施對於具有風險的牛肉均具防堵效果,呼籲政府亦應比照處理,儘速推動「履歷」制度,以積極態度捍衛消費者健康與國土安全! 最後,消基會呼籲,消費者在美牛狂牛症風險未能盡除之前,應保守以對,食用安全性較高的紐澳等地牛肉,以確保安全;甚若基於環保,降低肉品需求,更是值得思考!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海外旅遊eSIM 近七成歸屬網路與業者標示不同 消基會籲強化資訊揭露
隨著國人出國旅遊日益普遍,穩定、便利的網路服務已成為旅客出國時的重要需求之一。過去,出國上網多仰賴實體SIM卡或租借Wi-Fi分享器,不僅需額外領取及歸還設備,使用上也較為不便。近年來,海外旅遊eSIM快速普及,消費者只需在出國前線上購買,收到QR Code後即可完成開通,省去更換SIM卡及攜帶分享器的麻煩。加上市場競爭日益激烈,不少海外旅遊eSIM更祭出異常低價方案,吸引消費者選購。然而,在低價吸引力的背後,消費者未必了解所使用的HPLMN(Home Public Land Mobile Network,簡稱歸屬網路)究竟來自何處,也未必清楚資料傳輸過程中面臨可能的資安風險。 今(115)年6月,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曾指出,價格異常低廉的海外旅遊eSIM,可能將使用者的網路流量導向第三地甚至特定國家的伺服器,再轉送至當地網路。若使用者在未加密連線下輸入帳號、密碼、信用卡資料等敏感資訊,或網路流量經過具備高度網路監控能力的地區,相關上網紀錄及未加密資料即可能面臨遭攔截、蒐集或被監控的風險。 為了解目前市售海外旅遊eSIM的資訊透明程度,消基會於今(115)年8月依據交通部觀光署統計的國人出國前六大目的地,包括日本、中國、韓國、香港、越南及泰國,進行海外旅遊eSIM商品採樣與檢測。 一、調查方式 本次自不同網路銷售通路販售的海外旅遊eSIM商品中隨機採樣,依目的地分為日本、中國、韓國、香港、越南及泰國共6組,每組30張;其中8張因QRCode過期失效而無法安裝,有效樣本共172張。 二、檢測方法 本次測試委託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以下簡稱TTC)進行,所使用的設備與軟體如下: 類別 內容 測試機一 Google Pixel8(Android,支援eSIM) 測試機二 Samsung Galaxy S26(Android,支援eSIM) 讀取軟體一 Network Cell Info Lite(讀取歸屬網路識別碼HPLMN) 讀取軟體二 Ping Tools(查詢手機當下取得之IP位址) 檢測初期以測試機一進行量測;因該機發生系統異常,已安裝的eSIM設定檔無法移除,導致可用設定檔槽位耗盡,其餘樣本遂改以測試機二完成量測。歸屬網路識別碼(HPLMN)由Network Cell Info Lite自eSIM設定檔之用戶識別碼讀取;該軟體為公開發行之免費應用程式,一般消費者亦可自行取得使用。此外,由於iOS對於App的限制較多,因此只能在安卓手機查詢到歸屬網路識別碼。 三、檢測項目 各eSIM安裝於測試手機後,記錄下列項目: 1.安裝後之歸屬網路識別碼(HPLMN)。 2.購買資訊所附之卡片識別碼(ICCID)。 3.依ITU-T組織的E.118規範,由ICCID推導之發卡國別與登記發卡商。 4.若能連接上網際網路,查詢安裝後手機所取得之IP位址,並嘗試據以推導實 際承載業者。 四、判讀依據 歸屬網路識別碼(HPLMN)為行動網路之國際識別碼,前三碼為國碼(Mobile Country Code, MCC),後二至三碼為業者碼(Mobile Network Code, MNC),可由該eSIM設定檔內之用戶識別碼讀取,並據以判定該張eSIM之歸屬網路業者。 本次結果就同一組HPLMN資料,分別以兩個彼此獨立之判準進行統計,二者不可相互替代,亦不宜擇一引用: 1.網路所在地:以MCC判定該歸屬網路登記於哪個國家或地區(中國大陸460、香港454、日本440、韓國450、泰國520、越南452、新加坡525)。 2.業者集團歸屬:依MNC代表的各業者公開之公司從屬關係,判定其是否為特定電信集團之子公司。此判準回答之問題為「這張卡的網路由誰營運」。 這兩者可能得出不同地區的結論。以中國移動香港為例,其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之電信執照,並營運登記於香港的454網路;就網路所在地而言屬香港,但因其為中國移動集團之香港子公司,就業者集團歸屬而言屬中國移動集團。上述兩項判定並無矛盾,而是描述同一業者的不同面向。 五、檢測限制 1.本次量測於臺灣境內進行。受測商品之資費方案多僅於目的地國家生效,因此部分商品無法完成連網。惟HPLMN係自設定檔之用戶識別碼讀取,不以成功連網為前提,判讀結果不受量測地點影響。 2.每張eSIM之HPLMN僅於安裝時讀取一次,為單次量測結果。 3.本次樣本係分別於兩款測試機上量測,並非同一樣本於兩機重複讀取,旅遊eSIM在設計上有一旦安裝就無法換到另一台手機的特性,因此無法就機型差異對判讀結果之影響進行交叉驗證。 4.本次檢測僅使用Android平台之測試機。eSIM安裝後於手機上所顯示之行動方案名稱,會因作業系統與機型而有不同呈現方式,故本此結果不就該項進行統計或評價。 六、檢測結果 (一)逾七成商品之歸屬網路不屬於其標示之目的地國家(依網路所在地判定) 調查發現,在172張有效樣本中,僅48張(27.9%)的歸屬網路屬於商品所標示目的地國家,其餘124張(72.1%)的歸屬網路則不屬於目的地國家。 商品標示目的地 有效樣本 屬當地業者 實際歸屬網路(前三大) 韓國 30 0(0%) 3HK14、中國移動香港9、Singtel4 中國 28 0(0%) 中國移動香港15、HKT6、Singtel6 日本 29 6(21%) 3HK10、中國移動香港9、SoftBank4 越南 29 8(28%) 3HK10、中國移動香港8、VinaPhone6 泰國 30 11(37%) 中國移動香港11、TrueMoveH9、dtac2 香港 26 23(88%) 香港電訊(HKT)12、中國電信(CTExcel)5、中國移動香港4 合計 172 48(27.9%) 非當地籍124張,占72.1% 其中以韓國與中國最為明顯,在有效樣本中,無一張eSIM的歸屬網路屬於當地電信業者。相較之下,香港則有23張(88%)屬於當地業者。 (二)承載網路高度集中於少數業者,其中四成屬中國國有電信集團(依業者集團歸屬判定) 在172張有效樣本中,歸屬網路共分屬17家業者,但分布極不平均,前三大業者合計占64.5%,其餘14家業者共占35.5%。從下表可以得知,單一最大乘載業者為中國移動香港,占全體的32.6%。此結果也顯示,即使消費者透過不同銷售平台、以不同品牌及價格購入eSIM,其背後的承載網路仍多集中於同一批業者。 歸屬網路業者 網路所在地 所屬集團 張數 占有效樣本 中國移動香港(CMHK) 香港 中國移動集團 56 32.6% 3HK(和記電訊) 香港 — 35 20.3% HKT(香港電訊/CSL) 香港 — 20 11.6% Singtel(新加坡電信) 新加坡 — 15 8.7% TrueMoveH 泰國 — 9 5.2% 中國聯通香港 香港 中國聯通集團 8 4.7% 中國電信CTExcel 香港 中國電信集團 6 3.5% 其他10家業者 — — 23 13.4% 按業者集團歸屬統計,承載業者屬於中國移動、中國聯通、中國電信三大國有電信集團之境外子公司的樣本,共計70張,占有效樣本40.7%。此一比例在六個目的地組別間均相近,並未集中於特定組別。 此外,即使在與中國無地緣關聯之目的地(如日本、韓國、泰國、越南),仍有三至四成商品之承載業者屬前述三大集團。此結果也從側面反映轉售型eSIM商品的供應鏈特徵。 中國 香港 泰國 日本 韓國 越南 合計 家數 16/28 11/26 12/30 11/29 11/30 9/29 70/172 占比 57% 42% 40% 38% 37% 31% 40.7% 將業者在網頁上公布資訊對比,販售平台所揭露合作電信業者,與實測結果較多不符。其中有118家揭露的電信業者與所測的電信業者顯示不同,20家未揭露,僅34家和測試結果一致。消費者往往必須抵達當地完成開通後,才能得知實際連線的是當地電信業者,或是透過第三方國家的漫遊服務提供網路。換言之,在購買當下,消費者幾乎無從判斷自身資料將經過哪些國家或網路節點傳輸,也難以評估可能面臨的資安風險。 對於主管機關的呼籲 消基會認為,海外旅遊eSIM已成為跨境通訊的重要服務,相關資訊揭露卻仍缺乏一致標準。旅遊eSIM實際發行電信業者為何應屬於之〈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第五條中的「其他重要事項」。主管機關應研議建立必要規範,要求業者於販售頁面明確揭露至少包括實際提供服務之電信業者、是否採漫遊方式、資料傳輸架構及可能經過的第三地等資訊,讓消費者在購買前即可充分了解商品內容,作出知情選擇。若業者未落實,主管機關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1條進行裁處。 對於販賣電商的呼籲 此外,海外旅遊eSIM發行商及銷售平台亦應負起資訊揭露責任,不應僅以價格作為主要訴求,而忽略消費者對於網路安全及個人資料保護的知情權。資訊透明不僅有助於消費者選擇適合的商品,也能促進市場良性競爭,提升整體服務品質。 對於消費者的呼籲 在政府尚未進行實質監督、業者資訊揭露亦未完善之前,消費者仍應提高警覺,降低使用風險。消基會建議,若有較高資安需求,可優先選擇國內電信業者提供的國際漫遊服務,或直接購買當地電信公司提供的eSIM商品。 這次調查也發現到有業者宣稱是使用當地「原生」網路,然而調查後卻非當地國業者發行之eSIM的現象。由於所有的旅遊eSIM必定是先透過訪問國業者的行動網路上網,因此也不能斷定這樣的宣稱無效,然而這種說法可能讓消費者誤以為歸屬網路是當地業者而放心,有誤導的嫌疑。其實,消費者可透過簡單方式初步判斷商品型態,例如eSIM開通後若需開啟手機「數據漫遊」功能才能上網,通常代表該服務較可能採用跨國漫遊架構,而非直接由當地電信業者提供服務。雖然漫遊服務並不等同於存在資安問題,但消費者應了解通訊經由第三方網路的風險。 若希望直接使用當地原生電信網路,可優先選擇各國主要電信業者,例如日本的SoftBank、KDDI(au)、NTTDocomo;韓國的SKTelecom(SKT)、KT、LGU+;中國及香港則有中國移動;香港的CSL、3HK、ChinaMobileHongKong;泰國的AIS、TrueMoveH、dtac;以及越南的Viettel、VinaPhone及MobiFone等,以提高網路來源的透明度,降低資料經第三地傳輸所衍生的不確定風險。 最後,使用海外旅遊eSIM期間,應避免於未確認網路安全性的情況下登入網路銀行、輸入信用卡資訊或處理其他敏感資料,並盡量使用HTTPS加密網站或VPN等安全措施;返國後,也建議立即關閉已使用完畢的eSIM,以降低後續遭誤用或管理不當的風險。 本文發佈後,消基會發函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回應請點擊觀看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參考附件
當心吃下肚! 2026蒜、蔥及九層塔農藥殘留調查測試
「蒜、蔥與九層塔(蘿勒類)」這些葉菜類是許多消費者烹調時不可或缺的靈魂佐菜,然而多數葉菜類生長過程極易受病蟲害干擾,種植過程使用農藥對抗病蟲害,亦容易導致作物存在農藥殘留風險。根據衛福部食藥署及各縣市衛生局近年市售蔬果抽驗結果顯示,這類調味用葉菜常位居不合格排行榜的前段班,其中九層塔更屢次成為不合格品項的重災區,頻繁被檢出多種殺蟲劑或殺菌劑超標,終端市場的潛在風險極高,因此,建立常態性的精準農殘檢驗,落實食品源頭農藥使用管理才是最根本的做法。 除了前端種植風險外,消費者端對農產品的「購買與清洗習慣」亦是隱形的食安漏洞。大眾常因蒜、蔥、九層塔用量少、屬配角性質,往往僅以清水簡單過水或剝皮後便直接切末,忽視了大蒜緊密蒜瓣、青蔥管狀結構及九層塔葉面皺褶極易藏汙納垢,且難以徹底刷洗的特性。更關鍵的是,這類佐菜在日常飲食中常以生食(如火鍋蔥花)形式直接入口,缺乏高溫烹調破壞藥劑的最後防線,使農藥殘留直接威脅人體健康,因此,常態性檢驗不僅是為了食品鏈的防範,更是提醒消費大眾正視這類佐菜必須落實先浸泡、後流動水沖洗的必要性;為此,本次調查測試特別挑選市售蒜、蔥與九層塔進行410項農藥殘留與二硫代胺基甲酸鹽類農藥檢測,希望透過檢驗數據的呈現,掌握這三種佐菜農藥殘留現況,並將檢測結果提供給消費者作為日常選購與食安防護的參考。 採樣 分別於2026年5~6月間,於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六都的傳統市場、超市及大賣場購買蒜、蔥與九層塔各10件,共計30件樣品。(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請見表1) 表1、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 調查與測試項目 調查與測試方法 檢驗標準 檢驗單位 價格調查 換算每百克價格 比較每百克價格 消基會 農藥殘留檢驗 1.農藥殘留410項:衛生福利部2022年8月17日衛授食字第1111901537號公告修正-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方法(五)(MOHWP0055.05) 2.二硫代胺基甲酸鹽類:衛生福利部2018年11月30日衛授食字第1071902338號公告修正-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菌劑二硫代胺基甲酸鹽類之檢驗(二)(MOHWP0054.04) 《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2024年4月1日施行) 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 調查與檢測結果(請見表4) 農藥殘留檢驗 依據《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3條規定,動物產品除外之食品中農藥殘留量,應符合《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本次測試蒜、蔥與九層塔為農產品分類中的「小葉菜類」。本次30件樣品中,10件「蒜」檢驗結果均符合《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規定;10件「蔥」檢驗結果有8件符合規定,其餘2件不符合規定,分別為編號17及18號;10件「九層塔」檢驗結果有2件符合規定,其餘8件則不符合規定,為編號21、23、25、26、27、28、29及30號。 本次檢出10件農藥殘留不符合規定的樣品,若經主管機關判定不符《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者,為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規定,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1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另外,查閱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公布2025年6月至2026年5月的生鮮蔬果農藥殘留抽驗總件數與蒜、蔥及九層塔檢驗結果發現,與本次測試相同,都是發現蔥及九層塔有不合格狀況,不合格率占全部不合格樣品約8〜44%(詳見表2)。 表2、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公布2025年6月至2026年5月的生鮮蔬果農藥殘留抽驗總件數與蒜、蔥及九層塔檢驗結果 (消基會彙整) 年度/月份 抽驗 件數 不合格蔬果件數 不合格率(%) 50 全部 蒜 蔥 九層塔 全部(%) (蒜+蔥+九層塔)/全部(%) 2025/06 50 11 0 0 1 22 9 2025/07 51 16 0 0 5 31 31 2025/08 49 7 0 1 1 14 29 2025/09 51 11 0 2 1 22 27 2025/10 52 6 0 0 0 12 0 2025/11 50 5 0 1 0 10 20 2026/01~02 51 13 0 1 0 25 8 2026/03 58 9 0 0 4 16 44 2026/04 47 5 0 0 2 11 40 2026/05 50 13 0 0 3 26 23 結論 本次農藥殘留調查測試中,蒜類的風險係數多數小於1,僅1件為1.2,殘留量仍符合標準;蔥類有7件風險係數小於1,其餘3件風險係數為1.0〜2.4,其中2件殘留量不符合標準;九層塔類有2件風險係數小於1,其餘8件風險係數為2.0〜141.9,殘留量均不符合標準。本次檢出的10件不符合樣品中,蔥不合格率為20%及九層塔為80%,2類不符合樣品共計檢出16種農藥種類,這些農藥對人體影響如表3內容。 另外,要提醒消費者的是,本次測試有檢出「陶斯松」(殺蟲劑),「陶斯松」與「甲基陶斯松」是國際間廣泛使用的有機磷殺蟲劑,如果長期、過度暴露在這類藥劑中,會危害人體的神經傳導,特別是嬰幼兒、孕婦等族群。《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於2024年4月1日刪除陶斯松,緩衝期視類別約1〜3年,環境部逐步禁用中,自2026年1月1日起禁止輸出、販賣與使用陶斯松。 表3、不符合樣品檢出的農藥對人體影響 農藥名稱 對人體之潛在健康危害說明 加保利 高劑量吸入或誤食會抑制膽鹼酯酶,導致頭暈、流淚、視力模糊、腹痛、嘔吐;長期接觸具皮膚刺激性 百克敏 具中等呼吸急性毒性與強烈的眼睛刺激性。短時間吸入高濃度氣霧會引發強烈咳嗽與呼吸道發炎 亞賜圃 具刺鼻味,高濃度暴露會對呼吸道、眼睛及皮膚產生局部刺激,引發流淚、咳嗽或皮膚紅腫 待克利 對眼睛和皮膚具有中度刺激性。長期或大量攝入主要會增加肝臟代謝負擔,具肝臟慢性毒性 草殺淨 結構與草脫淨類似,對皮膚和眼睛具輕度至中度刺激。若高劑量誤食,會導致消化道刺激與噁心 草脫淨 對眼睛與皮膚具輕微刺激。科學研究指出長期高劑量暴露具有內分泌干擾(荷爾蒙阻斷)與發育毒性風險 曼普胺 屬於低急性毒性物質,對皮膚、眼睛刺激性極小,在人體內代謝速度快,不易蓄積 第滅寧 皮膚直接接觸易引起暫時性的麻木與刺痛感(感覺異常);高劑量誤食可能引發頭痛、噁心及抽搐 陶斯松 急性:頭痛、噁心、出汗、肌肉痙攣。慢性:長期或高劑量暴露易損害嬰幼兒神經發育及大腦認知功能 愛殺松 具高度或中等急性毒性。吸入或誤食會造成神經興奮、瞳孔縮小、呼吸困難,具神經系統慢性損傷風險 達滅芬 急性毒性低。對皮膚刺激性低,對眼睛有輕微刺激,長期極大劑量下可能對部分內臟器官產生慢性累積影響 歐西比 對人體眼睛與皮膚具中等至強烈的刺激性與腐蝕風險;長期動物實驗顯示其對肝臟有潛在毒性 賽安勃 作用於昆蟲受體,對哺乳動物與人體的急性毒性低,不具明顯神經毒性,僅具微弱的暫時性眼睛刺激 賽氟滅 對眼睛具輕微刺激性。在長期且高劑量的慢性動物實驗中,主要會影響肝臟與甲狀腺的功能 賽洛寧 具中等呼吸急性毒性。皮膚接觸易引發燒灼感與針刺感;大量食入會導致神經系統過度興奮 賽座滅 急性毒性極低。對人體皮膚與眼睛刺激性均低,無明顯致癌、致突變或生殖毒性風險 給消費者的建議 本次檢驗結果顯示,九層塔的農藥殘留不符合率顯著偏高,消費者切勿因這類屬於餐點配角或用量少而輕忽風險,建議在清洗時,避免「僅以清水簡單過水」的習慣,應落實「先浸泡、後流動水沖洗」的原則,將剝皮前的大蒜、青蔥及九層塔浸泡於清水中10~15分鐘,再以流動的細水逐葉、逐管反覆沖洗,藉由水流帶走表面凹陷皺褶處與管狀結構內殘留的藥劑。此外,鑑於青蔥與九層塔極常以生食或輕度烹調的形式點綴於外食中,建議高風險族群(如孕婦、幼童及免疫力低下者)在料理時應儘量避免生食。 九層塔因多次連續採收,因此農藥殘留較高,採用「摘除、浸泡、搓洗、流動水沖洗、針對性物理去除」的科學清洗步驟,可以有效降低農藥殘留。首先摘除九層塔靠近根部、密集且帶有斑點的老葉,僅保留新鮮嫩葉與頂芽,其次將整理好的九層塔完全浸入清水中,靜置浸泡約15分鐘利用水分子讓附著在表面蠟質層或皺褶中的農藥逐漸擴散與軟化,再用微弱水流沖洗與物理搓洗3~5分鐘,最後用手指輕輕搓揉葉片正面與葉背,特別是葉脈凹陷處,利用水的流速與物理摩擦力,帶走軟化的接觸性農藥。 給政府的建議 針對本次調查測試,九層塔不合格率高達8成、青蔥亦有2成違規現況,主管機關應將此類高風險「調味用特殊蔬菜」列為加強抽驗的重點品項。農業主管機關應深入產地,強化對農民的用藥安全輔導,特別是針對九層塔、青蔥等作物,定期指導農民精準拿捏藥劑的「安全採收期」,避免因採收間隔過短導致多重農藥超標,並積極推動生物防治或擴大合理減藥技術。同時,各主管機關共同建立「產銷追溯跨部會通報機制」,一旦市售端驗出違規,應立即透過追溯系統對源頭田區實施限期改善及追蹤,落實從「農田到餐桌」的食安一體化管理,阻絕不合格農產品流入市面。 給業者的建議 食品加工業、餐飲連鎖通路及傳統市場販售商,應負起自主品保把關的責任。鑑於本次九層塔與青蔥的高違規率,採購業者應優先選擇具備「產銷履歷認證(TAP)」、有機標章或具備檢驗合格證明之契作農戶與供應商,從通路端對產地施加安全用藥的經濟誘因。同時,具規模之餐飲與食品企業,應將青蔥、九層塔等小葉菜類列入進貨驗收的常態性高風險監測品項,建立定期或隨機的快速農殘篩檢機制,及時發現問題商品,以便啟動暫停採購或汰換機制,唯有通路端落實源頭蒐證與自主檢驗,才能確保商譽並共同建構安全的食品供應鏈。 檢驗規範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產品比較試驗之樣品是由市面購得,報告內容係根據樣品送驗結果,並綜合專家分析、判斷得出結論、本超然、客觀、公正之原則給與評價。 對某廠牌、樣品的評價乃指經測試的該樣品而言,並非指該廠牌所有同型的產品,也非泛指該廠牌的所有其他產品。 有關產品比較試驗資料,未經本會書面同意,一律不得全部或部分轉載,亦不得作廣告或其他商業用途。 本檢驗報告僅對消基會採樣的樣品負責,本次樣品及市售其他同款商品之合法性,仍應由主管機關判定。 ※謝誌:本次檢驗報告「殘留農藥測試」為「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協助檢測,特此致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醫美不該成為偷拍現場! 愛爾麗針孔偷拍事件 消基會正式啟動團體訴訟
消費者前往醫療院所接受醫療美容療程,理應獲得的是專業、安全、受到尊重並受到嚴密隱私保障的醫療服務,絕不應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面臨身體、影像甚至私密部位遭到偷拍、留存或外流的風險。 針對「愛爾麗診所針孔偷拍事件」,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消基會)在今年5月7日即召開「醫美不該成為偷拍現場——愛爾麗集團針孔事件暴露台灣醫療消費隱私保護重大漏洞」記者會,要求相關業者全面清查、政府強化醫療場域隱私保護制度,並應建立受害消費者集體求償與退費機制;5月27日起,消基會進一步開放受害消費者填寫團體訴訟意願登記。 隨著刑事案件偵查進展,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已於6月24日就部分犯罪事實偵查終結並依法提起公訴。依目前起訴內容所載,已有99名消費者被列為受害者。消基會並於7月28日函請法務部協助轉知相關受害消費者參與團體訴訟事宜。另一方面,截至9月13日止,已有133名消費者填寫消基會團訟意願表,其中49人已報警、84人尚未報警。 經消基會團體訴訟律師團研議後,本會決定正式啟動本案團體訴訟收件作業。 消基會在此公開呼籲:凡曾於相關期間前往涉案愛爾麗分店接受療程,並有相關消費或施作紀錄的消費者,請儘速與本會聯繫、備妥相關資料,並簽署「請求權讓與書」,將本案相關損害賠償請求權依法讓與消基會,由本會統一代表受害消費者提起團體訴訟。 這不只是個別消費者要求賠償的案件,更是一場攸關醫療消費安全、人格尊嚴、身體隱私及企業責任界線的重要訴訟。 醫療美容服務不能以「安全管理」之名,犧牲消費者最基本的身體隱私 醫療美容療程具有高度私密性。消費者可能因療程需要更換衣物、裸露身體局部,甚至在毫無防備的狀態下接受檢查、治療或相關操作。也因此,相較於一般營業場所,醫療機構對於攝影、錄影設備的設置、管理及使用,本就應負有更高程度的注意義務。 從本案刑事起訴內容可以看出,檢方所調查的犯罪事實涉及多處愛爾麗醫美診所相關空間及攝錄設備,所涉及的並非單純一般公共空間監視問題,而可能直接觸及消費者身體隱私、人格尊嚴及個人影像資訊。起訴書亦針對相關設備、影像及受害情形進行調查與列證。 醫療院所不能一方面要求消費者充分揭露身體、病史與個人資訊,以完成診療服務;另一方面,卻未對消費者最基本的隱私與影像安全建立相應程度的管理機制。當消費者是在一個應當受到高度信賴的專業醫療場所中遭受偷拍,其侵害不會在「攝影機被拆除」那一天自然結束。 受害者真正面對的,是長期而難以消除的不安:自己的影像究竟曾被誰看過?是否曾遭複製?是否可能流出?是否仍存在其他儲存裝置?自己在療程中裸露或私密的影像,是否有一天可能再次出現在未知的地方?這種持續存在的不確定性,本身就可能對受害者造成極大的精神壓力。 因此,消基會認為,本案不能只停留在刑事責任追究,也不能將事件簡化為少數自然人的個人犯罪問題。對消費者而言,更重要的是:提供醫療美容服務的企業、診所及相關經營管理者,在整個事件中究竟應負何種民事責任?消費者因服務過程所遭受的人格權、隱私權及精神上損害,又應如何獲得合理填補?這正是消基會決定進一步提起團體訴訟的重要原因。 七處分店納入目前團訟收件範圍 只要在相關期間接受療程,請儘速提出資料 依目前新北地方檢察署起訴書所載犯罪期間,以及消基會律師團8月20日會議決議,目前團訟初步收件範圍包括下列七處分店及期間: 分店名稱 遭竊錄期間 分店地址 松江南京店 114/8/11~115/4/28 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2段100號2樓 臺北忠孝店 115/4/15~115/4/30 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3段305號3樓 板橋店 113/1/29~115/5/1 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2段301號3樓 林口店 115/4/17~115/4/23 新北市林口區文化三路1段462號 永和店 113/9/13~115/4/29 新北市永和區永和路2段57號3樓 新莊店 113/5/13~115/4/16 新北市新莊區新泰路131號 臺中崇德店 113/1/22~115/5/2 臺中市北屯區崇德路1段586之1號 消基會特別提醒,團訟收件並非只限於目前起訴書已明確列名的99名受害者。 依團訟律師團目前討論方向,只要消費者能提出資料,證明自己確實曾在上述分店及相對應的涉案期間內接受療程,或具有與診所聯繫、預約、施作等紀錄,即可先提出資料供本會審查;至於施作的身體部位,主要涉及未來個別消費者精神損害程度及請求金額的判斷,並不當然成為是否收件的唯一標準。 換句話說,即使消費者目前尚未接獲檢警通知,也不代表一定沒有受到影響。 因此,本會呼籲曾於上述期間前往相關診所接受療程的消費者,務必重新檢視自己的療程日期、付款紀錄、收據、契約、LINE對話、預約紀錄及其他相關證明,不要因為「目前沒有接到通知」就放棄了解自身權利的機會。 請受害消費者簽署「請求權讓與書」 讓個別受害轉化為集體司法力量 醫療偷拍案件最大的困境之一,就是受害者極為分散。每一位消費者的療程時間、施作部位、影像內容及精神損害程度可能不同,但事件所涉及的服務提供者、管理制度及法律責任卻具有高度共同性。如果要求每一名受害者自行尋找律師、各自蒐證、分別起訴,不僅訴訟成本高,也容易讓部分消費者因時間、費用、心理壓力或對司法程序陌生,而最終選擇沉默。 團體訴訟制度的價值,正是在於把原本分散的消費損害集中處理。本案受害消費者參加團訟時,必須依團訴程序簽署「請求權讓與書」,將與本案有關、符合文件約定範圍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消基會,由本會統一提起訴訟、進行相關司法程序及主張權利。 請求權讓與不是要求受害者再一次單獨面對業者,而是希望透過消費者團體及專業律師團,把原本各自承受的損害,轉化為可以在司法程序中共同追究的力量。 消基會希望藉由本案建立一個清楚的社會訊息:在高度私密的醫療服務場域中,消費者的身體與影像不是業者可以任意管理的資料;一旦企業的制度、管理或人員行為造成重大隱私侵害,就不能只由受害者自行承擔後果。 本案將以「非財產損害」為重要核心 並追究相關企業及人員責任 經團訟律師團初步討論,本案未來民事求償將以消費者因偷拍事件所受到的人格權、隱私權及精神上非財產損害為重要主軸。 律師團目前研議的法律責任,包括民法上的侵權行為、共同侵權行為、僱用人責任、人格權侵害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加害給付;並將視個案法律關係,進一步研議消費者保護法的服務安全責任與懲罰性賠償、公司負責人責任,以及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損害賠償責任。實際起訴範圍及被告,仍將依受害消費者提供的交易憑證、施作紀錄及其他證據,由律師團進一步確認。 消基會強調,每一位受害者所受到的精神損害不可能完全相同。施作部位、接受療程次數、療程內容、遭攝錄可能性、消費者得知事件後所受到的心理衝擊等,都可能影響個案損害程度。因此,本會要求參與團訟的消費者填寫「精神上損害自述」,希望讓每一位受害者所經歷的恐懼、不安、羞辱、焦慮及生活影響,都能在司法程序中被具體看見,而不只是被化約成一個冰冷的案件編號。相關團訟文件亦已由律師團進行確認與修正。 曾在涉案期間接受療程者,請立即整理證據並儘速報警 為確保消費者未來權利,本會亦強烈建議,認為自己可能受害但尚未報警的消費者,應儘速向警方提出刑事告訴或報案。 報警不只是刑事程序上的行動,也有助於後續確認受害身分、掌握偵查進度,並使團訟律師團更完整了解個別消費者可能遭偷拍的事實。 參與團訟者,應準備可以證明消費關係及施作時間的資料,包括契約、費用收據或其他消費憑證、退費申請資料、報案三聯單,以及療程期間相關紀錄;如有LINE對話紀錄,建議盡可能保留完整且具有時間連續性的內容,而不要只留下零散截圖。 消費者另須依本會公告完成「線上表單」,並上傳相關憑證;「告知及同意事項書」、「個資法告知事項」、「請求權讓與書」、「精神上損害自述」、「賠償款項未領回聲明書」及相關聲明文件則須依規定親筆簽署,連同相關憑證,以掛號郵寄至消基會。未成年人參與本案者,相關文件並須由法定代理人依規定共同簽署。 收件單位: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郵寄地址為:106470臺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390號10樓之3 「愛爾麗診所針孔 案團訟小組」收 消費者寄送資料前,務必自行留存相關憑證正本,以利後續法院要求提供時能即時提出,並確認所需文件均已備齊,以免影響後續團體訴訟作業。 本案預計自正式公告後展開約兩個半月收件作業,原則上規劃至115年11月30日截止,請消費者上本會官網【活動訊息】→【最新消息】詳閱愛爾麗診所針孔案團體訴訟收件準備文件內容,網址:https://www.consumers.org.tw/product-detail-4134625.html。 消基會:刑事究責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讓受害者獲得真正的權利救濟 消基會必須再次強調,現階段刑事案件已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但刑事責任仍應由法院依法審理判斷;消基會提起團體訴訟的目的,則是從消費者民事權益及醫療服務安全的角度,要求相關責任者面對消費者所受到的實際損害。對受害者而言,偷拍事件造成的傷害往往不是可以簡單用「影片是否外流」來衡量。 一個人在最需要信任與安全感的醫療環境中,突然發現自己的身體可能曾在不知情下遭到觀看、攝錄甚至保存,那種對空間、他人及醫療服務的信任崩解,本身就是極為真實的傷害。 如果這類事件最終只被當成少數人的刑事案件,而沒有進一步要求提供服務的企業建立責任、改善制度並對消費者損害負起賠償責任,那麼下一個醫療院所、下一批消費者,仍可能面臨同樣的風險。 因此,本案團體訴訟所追求的,不只是個別金額。消基會希望透過司法程序確認一項最基本的消費原則:醫療美容業者收取消費者費用、提供醫療及美容服務的同時,就負有保障消費者生命、身體、人格、隱私及個人資訊安全的責任;企業不能享受品牌、規模及營業所帶來的利益,卻在重大消費侵害發生後,將所有責任切割成個別員工或單一設備的問題。團體訴訟,是消費者共同要求企業負責的重要制度。 消基會也理解,對不少受害者而言,再次整理療程紀錄、回想事件經過,甚至寫下自己因偷拍事件受到的精神傷害,都不是容易的事。但如果受害者不站出來,侵害所造成的真正規模就可能永遠無法被社會及司法完整看見。 因此,本會再次呼籲: 曾於涉案期間前往上述愛爾麗診所接受療程的消費者,請不要因為尚未收到檢警通知,就認為自己與案件無關;也不要因為擔心個人隱私再次曝光,而放棄法律上的權利。 請儘速整理消費及療程紀錄,必要時向警方報案,並依消基會公告完成團訟資料登記及「請求權讓與書」等文件。 一個人的受害可能容易被忽視;當受害者共同站出來,制度才有改變的可能。 消基會將結合團訟律師團力量,在尊重及保護受害消費者個人資料與隱私的前提下,完成團訟資格及資料審查,並於收件完成後正式代表符合資格的受害消費者提起團體訴訟,透過司法程序釐清相關企業、經營管理者及其他責任人的法律責任,為消費者爭取應有的損害賠償與司法救濟。 醫療場所首先必須是一個讓人安心的地方。隱私不是附加服務,而是醫療消費最基本的安全底線。 消基會將持續追蹤本案,並要求主管機關及醫療美容產業正視本案暴露出的制度性問題,從攝錄設備設置、醫療空間隱私管理、人員權限、影像資料保存到事故通報與消費者救濟機制,全面檢討並建立更嚴格的保障標準。 對受害者而言,這場訴訟是追究責任;對所有消費者而言,則是重新建立醫療服務信任的必要一步。 【最新消息】詳閱愛爾麗診所針孔案團體訴訟收件準備文件內容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酷澎個資外洩風暴:20萬台灣用戶受影響 個資跨境傳輸藏風險 消基會籲政府嚴格監管
【更正說明】 原文「行政調查證實」及「行政檢查後確認」等文字,與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2月24日新聞稿「經第三方鑑識確認」,之表述不一致,爰予更正。 一、子標題原「酷澎稱台灣未受影響 行政調查證實20萬用戶個資遭非法讀取」,更正為「酷澎稱台灣未受影響 經第三方資安公司鑑識20萬用戶個資遭非法讀取」。 二、文中「酷澎臺灣分公司」統一更正為「酷澎股份有限公司」。 以上更正,特此說明。 南韓電商酷澎(Coupang)爆發個資外洩事件,經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調查確認,逾20萬名臺灣用戶個人資料受影響。此次事件不僅暴露企業資安與權限管理的漏洞,更突顯我國消費者個資跨境傳輸及境外儲存日益普遍下,現行資安監管制度所面臨的挑戰,值得政府、企業及社會各界共同重視。 酷澎稱台灣未受影響 行政調查證實20萬用戶個資遭非法讀取 2025年11月29日,南韓電商酷澎公司(Coupang)爆發3,370萬名用戶個人資料遭中國籍員工非法讀取事件,第一時間該公司對外表示並無臺灣用戶受到影響。事件發生後,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下稱數產署)立即要求酷澎臺灣分公司說明,業者表示已委由第三方資安公司進行調查。為釐清事件影響範圍,數產署於2025年12月24日邀集法律、資安專家及資安院前往酷澎臺灣分公司進行個資行政檢查,並要求業者以雙週為頻率回報韓國總公司及第三方資安公司的調查進度,如確認涉及臺灣用戶,須立即通報。 酷澎臺灣分公司於2026年1月至2月間多次表示尚無臺灣用戶資料受影響的證據,然該公司於2月23日通報,經第三方資安公司鑑識確認已有臺灣用戶個資外洩。數產署再次進行行政檢查後確認,共計20萬4,552名臺灣用戶受影響,外洩資料包括姓名、電子郵件、電話號碼、配送地址及近5筆訂單紀錄等遭非法讀取。 台韓共用備援金鑰 酷澎資安管理機制失靈 酷澎宣稱「台灣與韓國用戶資料庫有區隔」,並強調無證據顯示台灣用戶受影響。然而,行政檢查結果顯示,酷澎不同地區的資料庫竟使用同一組備援金鑰,導致其所謂的區隔機制形同虛設,攻擊者僅需持有該組金鑰即可跨區存取台灣用戶資料,因此並未如其所述台灣用戶未受影響。 本次事件的嚴重性在於,攻擊者為酷澎韓國的已離職中國籍前員工。由於酷澎內部未能及時撤銷離職員工的存取權限,且未定期更新備援金鑰,該前員工得以利用原有金鑰偽造登入驗證,進而透過超過2,000個不同IP位址,非法讀取台灣和韓國用戶的個資。 針對此次個資外洩事件,數產署要求酷澎臺灣分公司設立專屬客服管道、研擬補償方案,並積極對外說明事件經過及後續處理情形,以保障消費者權益。酷澎雖公開致歉,並提出總金額逾新臺幣2億元的補償方案(提供每位受影響用戶價值新臺幣1,000元的購物折價券;使用期限為2026年3月8日至6月7日)。本次事件對酷澎公司(Coupang)品牌形象造成衝擊,並削弱消費者對其服務的信任,同時,其補償方案被認為「看得到卻用不著」,亦引發補償誠意不足之質疑。 酷澎事件凸顯跨境個資監管挑戰 此次事件的資安風險在於「跨區備援金鑰設置」、「離職員工存取權限」及「資安外洩通報程序」三大漏洞。酷澎因不同地區資料庫共用備援金鑰,導致跨區防護機制失效;加上內部管理失當,未能於員工離職後即時撤銷存取權限,使離職員工得以持續登入系統並非法獲取消費者個資;其資安外洩通報程序也引發強烈譴責,在事件被曝光初期,酷澎堅稱台灣用戶未受影響,直到主管機關介入及第三方資安鑑識後,才被迫坦承有超過20萬筆台灣用戶個資遭非法讀取,資安外洩通報流程明顯有重大疏失。 就現行法規而言,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非公務機關如未取得當事人同意,逕自將個人資料傳輸至境外,且已逾越原蒐集目的之必要範圍,可能涉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有關個人資料利用之規定。主管機關得依同法第47條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正。然而在實務上,業者其實多會據實以告跨境傳輸的事實,反而是消費者面對業者提出的顧客隱私權政策,基本上要使用該業者的服務就只能全盤接受。以上述事件發生時,酷澎台灣的「顧客隱私權政策通知」版本(v11.7)來看,其中第3.1節「關係企業」就明確記載: ■顧客資料儲存在位於南韓、由酷澎關係企業管理的雲端空間; ■依需要另備份於新加坡; ■依臺灣及南韓個資保護法規標準保護資料; 另外,《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條雖然賦予主管機關在某些情形下得以限制非公務機關跨境傳輸個資的權力,但僅限於涉及國家重大利益或接受國對於個資保護法規尚未完善等通案條件,對於個資保護未落實的個案企業並未能有效約束。 再看數產署於公告中引用的《數位經濟相關產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下稱安維辦法),其中第12條規定業者應於人員離職時立即取消存取權限並刪除持有之個資;第11條針對存有個資的資通系統,業者應設定異常存取行為之監控及應變機制;且依第8條要求,業者在知悉個資事故(如外洩)後,必須在72小時內向數產署通報。以本案為例,這些條文雖然能夠適用於酷澎台灣公司,但是對於韓國的酷澎公司應是鞭長莫及,在台灣消費者的個資大規模遭到非法存取後,只能透過酷澎台灣分公司間接掌握狀況。 另一方面,我國現行個人資料保護制度仍欠缺獨立監督機制,目前我國對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保護採分散式管理,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業務權責分別監督管理,面對跨國企業經營及跨部會權責案件,容易出現監管權責分散及跨機關協調不足等問題。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3號指出,我國個資保護制度欠缺獨立監督機制,未能充分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並要求政府建立符合憲法要求的獨立監督制度。 為回應憲法法庭要求,行政院已於2023年底成立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作為正式成立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前的過渡組織,並負責規劃相關法制及組織架構。然而,目前正式委員會尚未完成設置,個資監理權限仍分散於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消基會認為,面對酷澎事件所凸顯的跨境個資外洩風險,政府應儘速完成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設置,賦予其統籌跨境個資保護、行政檢查、稽核及裁罰等監理權限,建立一致且具專業性的個資監督機制,提升跨境個資事件的監理效能及消費者個資保護。 近年臺灣接連發生多起重大資安事件,包括電商平台酷澎(Coupang)、PChome旗下拍付國際(Pi 拍錢包)及跨境代購平台比比昂(Bibian)等,皆反映跨境平台快速發展下,個資安全面臨日益嚴峻的挑戰。此次酷澎事件也凸顯跨境資料管理與監管機制上的不足,當企業將部分資料儲存於境外,主管機關難以及時掌握資料流向、查核境外資訊系統安全及資料處理情形,增加個資保護與資安監管的困難。 隨著跨境平台日益普及,消基會強烈呼籲主管機關應落實資安「實質監管機制」,要求涉及大量臺灣用戶資料之業者,將註冊資料、交易紀錄、行為軌跡及支付明細等重要資料庫儲存於臺灣境內資料中心,使主管機關得以有效行使職權,掌握資料流向與處理情形,落實個資保護及權限管理,降低個資外洩風險。同時,針對重大個資外洩事件,政府應建立積極且透明之進度回報機制,適時向社會說明事件調查結果、處理措施及後續改善進度,提升監管透明度,保障消費者知情權。 面對個資外洩事件頻傳,消基會提出以下呼籲: 政府機關 1.儘速完成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設置,建立獨立、專責之個資監督機制,提升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效能。 2.針對國內已有實體的企業,應要求我國消費者個資於境內儲存並受有效監管,另外針對個資法第21條應完善跨 境傳輸及境外存取之稽核與裁罰機制。 3.持續推動企業個資安全教育及監督機制,預防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業者 1.跨國電商應主動將個資儲存於境內,以落實我國個資保護法遵。 2.在個資外洩事件發生時,應主動透明公開說明、提出具體且實際的補償方案並建立快速回應機制,以維護消費 者信任。 3.強化內部員工資安教育,並定期委任第三方專業資安公司進行相關測試和資料保全。 消費者 1.消費者在申請帳號,填寫個資前,建議先確認業者的隱私權政策與使用者條款,如果有跨境傳輸個資的情形, 就必須評估個資接受國的法規與主管機關對於個資保護是否落實。另外,也應認知到個資外洩時若該業者在國 內沒有實體分公司,則後續的求償與追究責任都將非常困難。 2.使用線上平台購物時,注意個人資料提供範圍,並善用平台提供的隱私設定及安全通知功能。 本文發佈後,消基會發函給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與個人資料保護委員籌備處,回應請點擊觀看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台鐵準點率漂亮,為何旅客仍常常感受誤點? 消基會籲建立「以旅客為中心」的準點率與賠償制度
臺鐵自113年1月1日正式公司化後,安全、準點與服務品質一直是社會檢驗改革是否成功的重要指標。113年5月,交通部更曾以「臺鐵票價上漲暨列車準點率提升作為」為題,向立法院提出專題報告,一方面說明臺鐵票價合理化方案的研議,另一方面提出改善號誌及車輛故障、汰換行車設備、引進新型車輛、強化維修維養及預防性更換等措施,明確表示要提升「行車設備及列車妥善率」,並將列車準點率列入公司績效KPI,設定113年度準點率97%的目標。 114年3月,行政院核定「臺鐵票價合理化方案」,臺鐵並表示調整有助於提升鐵路安全及永續經營;新票價自114年6月23日起正式實施。 如今臺鐵公司化已逾兩年,票價調漲也已實施超過一年,已到了檢驗改革及調價成果的時候。 交通部公布資料顯示,臺鐵114年度準點率達97.02%,全年客運收入較113年增加33.13億元;重大事故、一般事故及行車異常事件也較前一年下降。 從官方數字看來,似乎呈現「收入增加、準點率提高」的成果。然而,如果從台鐵公布的114年統計年報來看,如果不排除不可抗力因素,旅客列車準點率其實只有94.83%,和前一年的93.14%相比確實有進步,然而這也表示每20班列車就有1班會明顯延遲。而今年的準點率從1月的97.31%一路下滑,到了6月甚至出現93%的新低。 這些數字包含因台鐵所不可控制的因素所造成的延遲,這部分不能咎責於台鐵,但是對於每天通勤、通學、洽公及轉乘的旅客而言,真正的檢驗標準並不是一個漂亮的年度平均數字,而是:「我要搭的那一班車,到我要下車的那一站,究竟有沒有準時?」 消基會認為,當官方公布的高準點率與旅客日常感受仍存在明顯落差,除了檢視準點率的定義及計算方式,更應進一步追問:票價調漲後增加的資源,究竟換來多少可以量化、可以查驗,也真正讓旅客有感的設備及服務改善? 「93.14%準點率」與「18.66%誤點發生率」為何同時存在? 根據審計部相關資料,台鐵113年度若以「一車一站累計制」計算,列車誤點超過132萬次,誤點發生率約18.66%;南港、松山、板橋及中壢等4站部分時段甚至達六至七成。同年度共發生列車延誤3,226次,影響1萬1,438列次,總延誤14萬2,501分鐘,而列車準點率為93.14%,低於原訂97%目標。 兩組數字看似矛盾,關鍵在於統計單位不同。現行準點率主要以列車抵達終點站時間判斷,延遲5分鐘內仍可列為準點;列車即使在中途站誤點,只要後續行程追回時間,最後仍可能成為統計上的「準點列車」。 但對旅客而言,真正重要的是「我要搭的列車有沒有準時到?!」例如列車抵達松山已晚7分鐘,即使最後抵達終點站只晚4分鐘,統計上可能仍屬準點,但旅客早已實際承受等待、轉乘失敗或遲到等損失。這正是高準點率與民眾無感的制度性落差。 台鐵也已承認現行準點率與民眾感受可能不符,並規劃推動「各站點準點率管控」及成立誤點改善小組。消基會肯定台鐵正視問題,但更要求各站準點率應完整公開,而非僅作內部考核使用。 誤點不能都歸咎天災,可管理因素更應被追蹤 台鐵115年1月至6月「行車異常事件」分別為55件、39件、56件、53件、69件及53件,合計325件。這些事件不能直接等同325次誤點,也不能據此計算誤點率,但可看出營運干擾來源多元,包括車輛、ATP、號誌、轉轍器、電車線、軌道、施工、落石、路樹、地震及外物或人員侵入路線等外力和人為因素。 例如115年4月曾有列車因車輛設備異常晚90分鐘開車,另有車輛鬆軔不良造成晚46分鐘;5月7日臺中站下行出發號誌故障達71分鐘,同日鹿野至山里間又因樹幹壓斷電車線主吊線而搶修。更早的審計資料顯示,110年度抵達終點站延誤超過5分鐘共3,374次,其中設備故障2,674次,占79.25%。 因此,天災雖不可完全避免,但設備妥善率、維修制度、列車排點、工程慢行、站務作業及調度效率等可管理因素,更應成為台鐵公司化後的核心改善項目,同時亦建議強化行車相關人員的教育訓練,為準點行車做好準備。 「45分鐘才賠」不代表45分鐘內沒有損失 依《鐵路法》第46條,鐵路機構應將旅客準時送達,未能準時送達者應負遲延賠償責任。現行台鐵晚點賠償規定,因台鐵故意或過失造成列車遲延45分鐘以上時,對號列車旅客可選擇全額退費或免費兌換同區間、同等級車種車票一張;非因台鐵故意或過失者,原則上以遲延120分鐘以上適用相關補償。 消基會認為,45分鐘只是現行標準化賠償門檻,不代表45分鐘以下的延誤沒有損失。對通勤者而言,10分鐘可能造成遲到;對轉乘高鐵、客運或飛機的旅客而言,20分鐘可能使下一段票券作廢;對就醫、考試、面試或重要會議者而言,實際損害更可能遠超過票價。準時本身,就是鐵路運送契約的重要服務品質。 消基會提出六項要求 1.全面公開各站準點率 除終點站外,同步公布各站到、離站超過1分鐘、3分鐘及5分鐘延誤情形。 2.統一年度準點率統計口徑 不得因年度間統計定義不同而使準點率失去比較意義;同時公開「含不可抗力」與「排除不可抗力」兩組數據, 且所有公開數字均應揭露分母、分子、排除項目及計算公式。 3.建立誤點原因及改善追蹤制度 針對設備、車輛、號誌、工程、調度等原因分類統計,並公布改善期限與成果。 4.檢討45分鐘單一補償門檻 研議15分鐘、30分鐘、45分鐘以上的分級處理,包括資訊告知、轉乘協助、退換票及補償。 5.推動主動通知及自動補償 對已有電子票證、網路訂票或會員旅次紀錄者,符合條件時應主動通知,逐步推動自動退費或補償。 6.將旅客實際準點率納入台鐵績效考核 台鐵應該在每年執行的「全面提升服務品質執行計畫」中,明確的將準點率提升作為考核指標。 7.準點不是額外服務,而是購票時應得到的承諾 消基會呼籲交通部建立以旅客實際搭乘經驗為核心的監督制度,要求台鐵公開各站、各車次準點資訊,改善反覆 發生的設備及營運問題,並提供即時、明確的誤點資訊。 消費者遇到誤點時,也應保留車票、電子票證或訂票紀錄、班次時間、晚點證明及相關支出單據,作為申訴及主張權益的依據。 對台鐵而言,準點是服務承諾;對交通部而言,準點是監理責任;對消費者而言,準點則是付費購票後應獲得的基本權益。 本文發佈後,消基會發函給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回應請點擊觀看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臺鐵 115 年 1–6 月行車事故事件統計
2026食品著色劑(紅色7號禁用趨勢探討) 調查測試
「食用紅色7號」(又稱為赤蘚紅,美國稱為「紅色3號」〔Red No.3〕)因其耐高溫、顯色強且成本低廉的物理特性,長期被廣泛應用於櫻桃罐頭、蜜餞、糖果及各類兒童藥水中,是食品工程中維持視覺美感的重要著色劑。「食用紅色7號」(又稱為赤蘚紅,美國稱為「紅色3號」〔Red No.3〕)因其耐高溫、顯色強且成本低廉的物理特性,長期被廣泛應用於櫻桃罐頭、蜜餞、糖果及各類兒童藥水中,是食品工程中維持視覺美感的重要著色劑。 然而,國際間對「食用紅色7號」安全性已產生新的關注方向,各國研究機構正朝向更嚴謹的健康相關風險進行審視,國際間食安規範也已出現明顯轉向:美國食藥署已經宣布撤銷Red No.3作為食品及口服藥品著色劑的核准資格,加州則已正式立法,預計於2027年全面禁用;而歐盟則對其用途進行了嚴格限縮,並要求加註健康警語。相較於國際規範的快速變動,臺灣目前雖仍維持核准使用的標準,但在全球貿易一體化趨勢下,現行規範與國際指標間的落差,不僅可能影響消費者對健康的長遠期待,更可能讓臺灣食品在外銷美國等重點市場時,面臨配方不符新制而導致的貿易風險。 有鑑於「食用紅色7號」的食用風險已不容忽視,為守護消費者健康,希望透過本次市售含著色劑食品的調查測試,提醒消費者、主管機關及業者重視,並藉此積極敦促主管機關參酌美國加州等國際最新規範,儘速研議修法,與國際禁令趨勢接軌。同時也呼籲業者應肩負企業責任,主動改良配方並尋求更高安全性的天然替代方案,共同打造一個大人小孩更安心、更純淨的飲食環境。 採樣 2026年4月上旬,於臺北市、新北市的連鎖大賣場、生活用品店、百貨公司、連鎖福利中心及網路電商等處購買含有著色劑,外觀為紅、橘、紫或粉紅色系顏色的食品,共計35件,其中糖果類12件、含草莓口味的餅乾類7件、含草莓口味的麻糬類3件、其他食品類(沖泡飲品、雪糕、豆干、心心腸、明太子、魚卵、蛋糕、甜點、糖漬櫻桃)共9件,及營養補充食品4件。 檢視產地標示為臺灣有15件;泰國及日本各有3件;加拿大、德國及馬來西亞各有2件;印尼、捷克共和國、土耳其、西班牙、越南、義大利及美國則各有1件,其餘1件則沒有標示產地。(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請見表1) 表1、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 調查與測試 項目 調查與測試方法 調查檢驗標準 檢驗單位 價格調查 依據商品每百公克、每錠或每粒 消基會 標示調查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 《散裝食品標示規定》 著色劑 調查測試 部授食字第1021950329號公告修正「食品中著色劑之檢驗方法」(各項著色劑之偵測極限為 50 ppm) 依《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生鮮肉類、生鮮魚貝類、生鮮豆類、生鮮蔬菜、生鮮水果、味噌、醬油、海帶、海苔、茶等不得使用 振泰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實驗室 調查與檢測結果(請見表2) 一、標示調查 包裝食品在販售時都須依循《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食安法》)第22條規定,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品名、內容物名稱、淨重、容量或數量、食品添加物名稱、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原產地(國)、有效日期、營養標示、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另依據《散裝食品標示規定》,「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食品販賣業者販售散裝食品,應標示品名及原產地(國)。但現場烘焙(烤)及現場調理即食食品不在此限。未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食品販賣業者販售特定散裝食品,應標示原產地(國)。本規定之標示應以中文顯著標示,其得以卡片、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採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之方式,擇一為之」。 35件樣品中,4件為散裝樣品(編號1、6、27及28號),均有標示產地,其餘包裝樣品中有3件標示有缺失;這3件樣品分別為:3號「Dubble Bubble獨立包裝 泡泡糖 453g/1lb」僅標示品名、規格、產地及保存期限;5號「-(英國瑪莎M&S水果軟糖Percy Pig豬)」僅標示規格、產地及保存期限;23號「-(🇺🇸 Kool-Aid美國酷愛Kool-Aid水果調味飲品-西瓜口味)」僅標示規格及保存期限,其他均沒有中文標示。 3件未依《食安法》第22條標示者,若經主管機關判定不符合,依同法第47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1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處理。 二、著色劑調查測試 著色劑(又稱色素)是用來改變食品本身的色澤,目前市面上的著色劑可分為天然及人工合成兩種。天然色素是指選用天然原料經萃取而成的有色萃取物,雖然安全性高,但安定性較低,容易受到溫度或酸鹼值影響而褪色,且成本也較高;人工合成著色劑主要是以煤焦油中分離出來的苯胺染料為原料製成,由於穩定性佳、色調多、也沒褪色的問題,加上成本低廉,因此廣泛使用於食品加工業者。 然而,合成著色劑一直以來最讓人質疑的是安全性,特別是許多研究指出,長期或過量攝取,對孩童可能造成過動、注意力不集中,對敏感族群可能誘發過敏反應、造成代謝器官肝腎的負擔。 臺灣食藥署《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中,允許使用8種人工合成著色劑,分別為食用紅色6號、食用紅色7號、食用紅色40號、食用黃色4號、食用黃色5號、食用綠色3號、食用藍色1號、食用藍色2號,及其鹽類(通常為鋁麗基);且標準規定「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生鮮(肉類、魚貝類、豆類、蔬菜、水果)、味噌、醬油、海帶、海苔、茶等不得使用」,其中就含有食用紅色7號,美國加州預計2027年起禁用。 本次進行8種人工合成著色劑檢測,結果有9件未檢出(偵測極限為50 ppm),其餘26件樣品則分別檢出1〜6種著色劑。比對樣品外包裝標示後,除3件未標示成分(編號3、5及23號)及1件散裝樣品編號28號因屬散裝免標示成分外,其餘22件比對結果,發現有1件檢出與標示不符的樣品,為編號33號「GOAL DAILY-洛神蔓越莓精華膠囊(橄欖葉配方)」,未標示含食用紅色40號。 另外,在26件檢出樣品中,有17件檢出「食用紅色7號」,分別為糖果類4件(編號2、4、11及12號)、餅乾類3件(編號13、14及15號)、麻糬類1件(編號20號)、其他食品類5件(編號25、26、27、29及30號)及營養補充食品4件(編號32、33、34及35號),每個類別均有檢出,顯見「食用紅色7號」目前使用仍然廣泛。 1件著色劑檢驗結果與標示不符,恐有標示不實的問題,若經主管機關判定不合格,則違反《食安法》第28條第1項,「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可依同法第45條,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結論 透過本次測試結果,提供以下建議: 給消費者的建議 1.建議培養閱讀成分標籤習慣:購買色澤鮮豔的食品時,應仔細查看外包裝的成分標示,優先選擇無添加人工著色劑或採用天然著色劑的商品。 2.留意累積攝取風險:鑑於「食用紅色7號」目前在市場中使用仍然廣泛(本次測試高達17件樣品檢出),家長應特別注意孩童的日常飲食。雖然單一商品的色素含量可能符合現行法規,但若糖果、餅乾、調味飲品及營養補充食品長期多來源累積攝取,可能增加肝腎代謝負擔的風險。 3.注意標示不實商品:本次調查測試發現部分樣品存在標示缺失,甚至有樣品標示與包裝不符的狀況,消費者在選購時應盡可能選擇標示完整商品且信譽良好的管道,避免買到標示不清的商品。 給政府的建議 1.與國際標準接軌,儘速研議修法禁用:目前國際食安規範對食用紅色7號(國際常稱紅色3號)已有明確的禁用與轉向趨勢,歐盟嚴格限縮用途,加州則預計於2027年全面禁用。主管機關應本於保護消費者的健康權益,儘速研議修法將食用紅色7號從准用著色劑清單中剔除,使臺灣食安法規與國際標準同步。 2.加強市售及跨境電商食品抽查:本次調查顯示,透過網路電商購入的進口包裝食品標示缺失比例高,甚至完全未以中文標示成分與廠商資料。主管機關應落實電商平臺管理責任,要求揭露食品業者登錄字號,並加強網路販售食品、散裝食品標示稽查,以及針對違反《食安法》第22條、第28條標示不實等案件建立違規商品下架與追蹤機制,以杜絕管理漏洞。 3.推動食品產業配方升級輔導:建議政府因應全球「清潔標籤」(Clean Label)與禁用合成染料趨勢,輔導國內食品加工業與生技製藥業進行綠色配方轉型,以降低未來進入外銷市場時因規格不符而產生的貿易風險。 給業者的建議 1.落實自主管理與誠實標示:製造商及進口商在產品上市前,必須確保外包裝標示與實際內容物完全相符。本次測試部分商品有標示不實之嫌,業者應嚴格把關原料供應鏈,避免誤用或漏標著色劑。 2.主動改良配方,汰換爭議性人工色素:隨著各國法規收緊,繼續依賴成本低廉但具潛在健康疑慮的合成色素,將使商品失去長期市場競爭力。製造商應展現企業社會責任,主動重啟配方研發,尋求安全性更高的著色劑替代方案。 3.跨境進口業者應依法規遵循義務:電商與進口商引進國外食品時,必須依循法規完成中文標示,切勿販售不符國內標示規範的商品。 檢驗規範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產品比較試驗之樣品是由市面購得,報告內容係根據樣品送驗結果,並綜合專家分析、判斷得出結論、本超然、客觀、公正之原則給與評價。 對某廠牌、樣品的評價乃指經測試的該樣品而言,並非指該廠牌所有同型的產品,也非泛指該廠牌的所有其他產品。 有關產品比較試驗資料,未經本會書面同意,一律不得全部或部分轉載,亦不得作廣告或其他商業用途。 本檢驗報告僅對消基會採樣的樣品負責,至於其他商品的合法性,仍應由主管機關判定。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