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國衛民 應參加美牛公投連署 消基會呼籲 行政院以公投民意為後盾
2010/02/11
消基會等五個民間團體發起要求重啟美牛輸台議定書談判的公民投票,自2月10日起展開第二階段連署,只要在八月十日前達到超過八十六萬人的連署門檻,即可舉辦正式公投。
針對此點,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原公投內容包括反對美國牛絞肉及內臟進口,若公投案未過關,是否表示重新同意絞肉及內臟進口?這可能造成公投結果與立法院修法結果不符合,引發疑義。
吳敦義又說,若公投案要繼續連署,應是針對帶骨牛肉。依公民投票法規定,「公民投票案之提出,以一案一事項為限」,就是「一案一事由」,否則3項事由擺在1個公投案,有人為甲事由、有人為乙事由、有人為丙事由,這就不公正。吳敦義指出,依規定3年內不能重提。
對吳院長的發言,消基會指出,立法院修法,造成與台美議定書內容相抵觸,以致引發外交報復等狀況,行政院未思補強與加強和美政府、民意代表的溝通,卻看輕台灣人民的團結與意志力,唱衰之言,徒然陷國內民眾於驚恐之中,已有瀆職之嫌,現又放話恐嚇民眾表示:「美牛公投不通過,代誌大條!」,實不知行政院所思何事,又做了什麼?!
消基會強調,雖然內臟等美牛危險部位看似已修法阻絕,但還是面對國內法律與台美協議內容衝突之爭議,也還須面對美國報復及向WTO申訴的難題;民間推動的公投,是以直接民意方式,作為政府談判籌碼的堅實後盾,協助政府進行談判。至於吳院長所指公投不通過,是否表示重新同意絞肉及內臟進口?因公投法未明定其效力且公投主文只是否決公告,而非立法院立法,不可能產生否決立法院通過阻絕絞肉、內臟之修法效果。
而吳院長所提,若公投案要繼續連署,應是針對帶骨牛肉。依公民投票法規定,「公民投票案之提出,以一案一事項為限」,且若未通過,未來三年內將不得再提出;事實上,消基會表示,全民反對的應是「具有普力昂變異性蛋白」的肉品,不管是帶骨或絞肉、內臟,均要求重啟談判,這都是「一件事項」,且該案已經行政院公投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院長竟有不同意見,令人玩味。
且提案主文在98年12月8日將連署書送入中選會,立法院99年元月5日才修法通過,公投法又無修改主文的機制,以行政院為公投法的主管機關,吳院長應檢討相關規定。
消基會請教,院長一再強調要消除民怨,那麼,若100萬位消費者拿出行動,做了政府的後盾,院長是否應以民意為後盾,積極任事?!
消基會指出,公投法所規定的「不得提出」,是一旦啟動,就不能退出,而一旦退出,三年內就不能再提出,因此,為了給政府厚實的助力,就算在經費困窘的情況下,要付出極大的人力、經費、資源等代價,不論消基會、主婦聯盟、共同購買合作社..等組織都不會放棄保護消費者的使命,也要努力的作為政府後盾!!
因此,若行政院認為「公投未過,代誌大條」,那麼就應該運用所有資源,協助為全民、為國家的這些公益組織,才是一個有作為、有擔當的政府機關;而且公投過關,將可以讓政府拿著這份全體民眾意旨的民意結果,和美方政府平等談判,不用委屈或乞憐!
消基會強調,4月22日就要面臨重啟台美議定書的協商,而消基會關心的是,這是一份「協商」的約定,係針對尚未可進口之牛肉(即30月齡以上之帶骨及不帶骨)而非己可進口之30月齡以下帶骨牛肉,並非「重啟談判」,以強勢之姿的美國,若非有強大的民意為政府談判基礎,恐將使我方進口30月齡以上風險更高之牛肉;4月22日所談的內容包括30月齡以上及所有帶骨、絞肉、內臟….等「全牛」進口,對消費者而言,該類風險相對更高,政府到現在還未公開說明如何因應,令人擔心。
因此,消基會呼籲,全體消費者不要帶骨的美牛進口,政府官員務必要帶著「骨氣」和美方談判,積極的衛護全體消費者的健康才是!因此,政府、業界和全體消費者都應正視這個問題,在4月22日前,以參與連署方式,展現全體民意,告訴美國政府應尊重同樣是民主社會的中華民國,不要企圖運用政經強勢壓力,逼迫台灣消費者一定要接受有風險的美國帶骨牛肉、內臟、絞肉…,這樣,也才能真正促成中美兩國良好的外交氛圍。
消基會指出,自2月11日起計算6個月內,也就是至8月10日以前必須完成100萬份連署書的填寫、收取、整理、影印、成冊、送件,是一個艱鉅但是必要的考驗,希望消費者能於7月15日前完成連署、寄送至消基會或其他就近的協辦或協力單位等程序,讓台灣展現第一次真正的民意。同時,消基會呼籲並邀集更多的民間團體共同加入公投相關活動。
拒賣、拒買及拒吃進口美國帶骨牛肉,為健康把關
最近連續大量進口美國帶骨牛肉,以2/10日為例,數量將近有18萬公斤,面對如此多的帶骨牛肉扣關,消基會質疑海關檢疫的部份是否能夠確實嚴格執行。
在連署期間仍會有帶骨牛肉進口,為保障下一代幸福健康及環境保護,消基會呼籲業者及民眾共同抵制並拒賣、拒買及拒吃進口美國帶骨牛肉的業者所販售之食品。
如何加入連署活動!?
消基會已經在消基會網站公佈第二階段連署書表格
於消基會網站「最新消息」之「要求『美國牛肉輸台議定書』重啟談判公投連署活動」下載連署表格,完整填妥提案連署書後,依消費者戶籍地址,郵寄至:
北區連署書集中區-消基會(106 台北市復興南路一段390號10樓之2,電話:02-27001234)
中區連署書集中區-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台中分事務所(403 台中市西區三民西路61號2樓,電話:04-2375-5234)
南區連署書集中區-主婦聯盟合作社南社苓雅好所在(802 高雄市苓雅區苓雅一路21號,電話:07-537-3363)
最新連署資訊,請至消基會網站(http://www.consumers.org.tw/index.aspx)查詢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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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一起抗美牛 美牛公投街頭連署活動起跑 防美牛逐步開放-貽害子孫
禁止5年多的美國帶骨牛肉,行政院衛生署於去年11月2日正式公布開放美國帶骨牛肉,凡三十個月齡以下,去除扁桃腺與迴腸末端的美國牛肉即起可輸台!而但爭議最大的牛內臟與牛絞肉,經立法院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以及衛生署及經濟部以「三管五卡」行政手段阻撓進口,民眾疑慮稍緩;然而,美國農業部又在美國時間16日晚間於官網宣布,自99年4月1日起宰殺的30月齡以下的帶肉牛骨、舌、陰莖(牛鞭)、睪丸、牛尾、横膈膜、肝連肌、牛腱及牛蹄等牛雜將可輸台,此舉立刻引發民眾的疑慮與撻伐! 由於普立昂蛋白的風險逐年因科學證據的發現而不斷的在增加,而新型庫賈氏病受影響的病牛器官數量比以前想像得多很多,同時也強調著新型庫賈氏病醫源性傳播的風險正不斷提高,因此,不管是來自疫區的美國帶骨牛肉或內臟、絞肉、牛雜正威脅著國人健康。 遺憾的是,政府被美國政治、經濟壓力綁架,棄守國人健康,被美國政府、商人牽著鼻子走,實在令人感到悲憤!對此,消基會呼籲國人力挺自己的健康權,參與消基會、主婦聯盟基金會、主婦聯盟生活消費合作社等諸多單位所推動的美牛公投連署,以行動向雙方政府嚴正表達拒絕具有風險的美國帶骨牛肉等商品入侵台灣!否則,消費者將必須面對逐步開放風險,不久將來可能全牛進口,貽害子孫。 消基會表示,自即日起到六月底前,消基會將於人潮多的公共場所發動連署活動,希望全國消費者都能熱情參與,積極保障國土、國人健康。在今(24)、明(25)日,消基會於新光三越站前店前(臺北火車站前)進行街頭連署活動,日後亦不定時出動街頭連署,請消費者認明消基會背心,並主動加入連署行列!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反美牛公投未過關 普利昂蛋白仍存在致命危機 消基會堅持守護消費者 絕不懈怠!
行政院衛生署於去(98)年11月2日正式公布開放美國帶骨牛肉,凡三十個月齡以下,去除扁桃腺與迴腸末端的美國牛肉即可輸台。而在去(98)年11月1日,消基會等民間團體共同發動「台美重啟談判」公投連署活動,以促成政府對「美國牛肉輸台議定書」重啟談判協商管道。 同時間,整個社會發出抵制具有風險美牛進口的怒吼,短短18天,消基會即接收到將近21萬份的提案連署書,並於12月8日送出13萬459份提案人連署書至中選會,而在今年2月5日,消基會收到中選會寄出之第一階段連署通過審查之公函,並於2月10日上午,前往中選會領取第二階段連署書,並宣告第二階段連署正式開跑。 雖然第二階段公投連署活動如火如荼的推動著,但距離這一階段的活動期,因中選會審查兩個月才決定通過與否,著實「冷卻」了2個月,整個的社會氛圍悄然冰凍起來,因此,當第二階段開跑不久,消基會、主婦聯盟、生活消費合作社..等單位都發現情勢已變,熱情不再,而社會的耳語傳播也不斷發酵著……。 我們碰到的障礙之一,就是很多人說:「已經連署過了!」,其實他們不知道必須要再次連署,連署份數必須、至少要衝破100萬份,連署活動才可能通過中選會的審查,由中選會正式舉辦公投活動!! 第二個障礙是:已經修法成功,消基會為何還要推動第二階段公投?雖然內臟等美牛危險部位看似已修法阻絕,但還是面對國內法律與台美協議內容衝突之爭議,也還須面對美國報復的難題;民間推動的公投,是以直接民意方式,作為政府談判籌碼的堅實後盾,協助政府進行談判。 又從衛生署宣稱三管五卡,即管源頭、管邊境、管市場,以及「核、標、開、驗、查」5道關卡,來確保進口美牛產品安全,但其實是「管不著」、「卡不住」,因為從消基會的調查顯示,衛生單位連最基本的餐廳、賣場的產地資訊公開,從未調查公布,根本無法落實,更遑論其他的三管五卡呢?! 再加上國內沒有檢測新型庫賈氏症「普利昂蛋白」的能力,而且檢驗重點是擺在衛生檢驗,並非是「普利昂蛋白」檢驗,如何管源頭?管流向?恐怕只能對美方的檢驗數據照單全收。 第三個障礙是:很多消費者認為,公投很花錢,要去投票很麻煩,一定要公投嗎?萬一公投結果是反對美牛進口的人沒過半數,是否造成政府及美國更大膽進口? 說真的,相信上述的疑惑與障礙也是很多消費者的疑惑,然而,從事公益活動,無非就是希望好的目標能夠達成,比如說,這次活動的目標是將具有風險的東西阻絕於境外,不要進口台灣,貽害國土和國人健康。 若透過連署,甚至不要連署(畢竟連署活動相當耗費資源、人力),就能給政府這樣的壓力,重啟談判,那當然最好,不用再多花資源舉辦公投;只是,能夠嗎?為了國人的健康,我們有我們無法鬆手的理由,儘管消基會窮到薪水快要發不出來,我們仍不願背棄本活動原先保護消費者的承諾而鬆手,努力擋到最後一天! 關於人數未過半,造成政府或美國對於內臟等更大膽進口一事,這個是有可能的!但是,若他們「膽敢」這麼不顧及消費者感受,相信沒有參與連署的消費者也不會坐視這樣的情形發生的! 話再說回來,若雙方政府要擴大進口,其實有沒有進行公投連署,他們都會這麼做的,我們提出公投連署,其實是發出「善意阻止」的訊息,雙方政府應該可以明確接受到「適可而止」、「保障消費者健康才是政府應積極用事」的訊息! 消費者的「團結」、「行動」、「表達」,才能真正保障自身的權益,而消基會只是匯集這股力量,當政府面臨政治、經濟上的壓力而屈服時,消費者就必須團結並拿出行動告訴政府---消費者的期待與需要! 最後的障礙,也是推動單位在工作過程中所共同面臨的壓力。在連署推動工作中,調查局、警備總部,甚至是警察局都分別表達過「嚴重程度」的關切或阻撓,也加深消費者擔心個人資料外洩,甚至擔心影響公職升遷,而不敢加入連署活動。 針對此,消基會特別以民意論壇的投書方式,表達過希望公部門能夠正確看待公投活動,尤其美牛公投是一項單純的民生議題,尚且被視為洪水猛獸,那麼我國的民主活動如何能成熟?如何能正常發展呢? 消基會指出,到今(10)日零時起,公投連署活動依法停止,公投連署推動單位必須宣布並沒有通過第二階段門檻(86萬份連署書),因此,本次活動到此為止。 針對所有支持本次連署活動的消費者,消基會致上最高的敬意,消費環境因為有您們將逐漸變好,消基會也宣示絕不氣餒,繼續在消費者保護工作努力、奉獻! 消基會亦善盡個人資料保護的責任,於下午4時,由律師全程見證地,將上了封條的56箱(第一、二階段的連署書)送進永豐餘紙廠進行水銷工作,將消費者熱愛台灣淨土的決心,轉化為再生紙,繼續堅持環保、愛台灣的決心!(水銷流程請見消基會網站的活動影片)。 最後,消基會嚴正表示,該起第一宗民生公投提案雖未成功,但消基會未來將致力於將本次活動未能成功的因素分享社會,也會將此次推動過程所發現公投法難以落實的部分,建議主管機關修正,如:兩階段連署併為一階段,並降低連署門檻;課政府部門輔助公投之義務、縮短審查時間…等,尤其常為主文等議影響公投案是否成立,似無必要,政府應該協助,情勢變更更應可修改主文等,讓「公民投票法」得以突圍於政黨惡鬥,讓人民有機會直接表達對於公共政策的直接意見,深化民主! 雖然公投活動未能有所突破,尤其近日美方眼見公投活動即將結束,不斷開始放話要政府擴大美牛進口,為了確保消費者健康與國土清淨,消基會、主婦聯盟、生活消費合作社仍將持續監督政府作為,並於網站上持續蒐集人民意見,希望所有消費者能夠團結一致對抗具有狂牛症風險的肉品進口台灣! 報載,南韓農林水產食品部昨(9)日表示,今年12月開始,對進口牛肉全面實施「流通履歷制度」,消費者可以透過「進口牛肉流通履歷管理系統」,隨時確認進口牛肉的履歷,包括:原產地、品種、出口廠商、進口廠商、進口日期、屠宰日期、流通期限等,該措施對於具有風險的牛肉均具防堵效果,呼籲政府亦應比照處理,儘速推動「履歷」制度,以積極態度捍衛消費者健康與國土安全! 最後,消基會呼籲,消費者在美牛狂牛症風險未能盡除之前,應保守以對,食用安全性較高的紐澳等地牛肉,以確保安全;甚若基於環保,降低肉品需求,更是值得思考!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中聯油脂事件暴露食安通報漏洞 消基會呼籲建立第三方檢驗強制通報機制 建構從源頭到餐桌的食品安全防線
7月2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布,中聯油脂生產之大豆沙拉油檢出一級致癌物苯(a)駢芘(Benzo[a]pyrene, BaP)超過我國法定限量,問題油品流向多家油脂製造商、食品加工廠、餐飲業、校園團膳及零售通路,引發大規模產品預防性下架與回收,受影響產品已達401項產品,事件持續擴大,造成消費者高度不安。 昨(7/8)日中聯油脂致癌油風暴持續擴大,問題油品總計已高達2600餘公噸。經食藥署清查,這批疑慮油品為泰山「好理調合油」,已售出一萬五千多瓶,油品來源為中聯油脂,清查批號證實與上一波致癌油品不同,來自另一批逾一三○○公噸的油品。 更令人憂心的是,依目前主管機關調查及媒體揭露,相關業者於六月中旬即已知悉油品可能存在苯(a)駢芘超標風險,卻遲至6月30日始向主管機關通報,期間長達約19天,問題產品仍持續存在於食品供應鏈中。此一事件已不只是單純的油品污染事件,而是再次暴露我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仍存在「通報時差」、「風險預警不足」及「供應鏈管理不完整」等重大制度漏洞。 消基會表示,肯定主管機關於接獲通報後立即啟動稽查、追查流向、要求預防性下架及資訊揭露,也肯定依法自主通報之企業。然而,真正值得社會深刻檢討的是:如果問題產品早已被發現,為何仍必須等待近二十天才啟動政府介入?消費者是否仍然只能仰賴企業自主誠信,才能保障自身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管理的目的,不應只是事件發生後快速回收,而應建立足以預防風險發生的制度,使有問題的食品無法流入市場,更不能讓消費者成為食品安全的最後一道防線。 食安治理不能停留在事件發生後的修補 回顧近十餘年來,臺灣陸續發生塑化劑、黑心油、餿水油、毒澱粉、蘇丹紅辣椒粉等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每一次事件發生後,政府均提出改革措施,也持續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建立食品追溯追蹤制度、食品雲及風險管理機制。 然而,中聯油脂苯(a)駢芘超標事件再次顯示,即使法規日益完善,只要製程管理失靈、企業未即時通報、供應鏈資訊整合不足,問題產品仍可能一路流向加工食品、餐飲業、校園團膳及消費市場,造成大規模回收與社會恐慌。 消基會認為,臺灣食安治理不能永遠停留在「事件發生、追查、下架、修法」的循環,而應建立真正以風險預防為核心的治理制度,讓監管走在風險之前,而不是追在事件之後。 「通報時差」已成食安管理最大漏洞 此次事件暴露的最大問題,並非只有苯(a)駢芘超標,而是「知道問題,卻沒有立即通報」。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七條第五項規定,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立即停止製造、加工、販售,辦理回收,並通報主管機關。 然而,本案顯示,目前制度仍完全仰賴食品業者自行判斷何時通報主管機關。實務上,企業往往在收到初步檢驗結果後,再進行自主複驗,以確認結果是否一致。雖然複驗本身具有品質管理意義,但若複驗期間產品仍持續流通市場,便可能形成食品安全風險空窗期,甚至成為延遲通報的灰色地帶。 食品安全不能建立在企業誠信之上,更不能讓消費者承擔等待複驗期間所可能產生的健康風險。 建立第三方檢驗機構強制通報法律制度 阻斷食安空窗期 消基會認為,本次事件最大的制度改革重點,應是建立第三方檢驗機構強制通報法律制度。 現行制度下,第三方檢驗機構完成檢驗後,只需將結果交付委託送驗業者,再由業者決定是否向主管機關通報。主管機關無法同步掌握異常資訊,也無法及早介入風險管理。 因此,消基會建議,凡屬法令規定之強制檢驗項目,如第三方檢驗機構發現食品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或檢出超過法定限量之結果,除通知委託業者外,也應同步通報主管機關,建立檢驗機構、主管機關與食品業者三方同步資訊機制。 主管機關即可第一時間啟動風險評估、流向追查及必要之預防性管理措施,大幅縮短風險空窗期,避免問題食品繼續流入市場。 食品安全管理應以保護消費者健康為最高原則,而不是等待企業自行決定何時通報。 食品安全應由事後查處轉為事前預防 本案亦顯示,問題可能發生於油脂精煉及加工製程,而非僅來自原料污染。因此,食品安全管理不能僅依賴原料檢驗,更應建立完整製程監控制度。消基會建議主管機關不能只依賴業者的自主管理檢驗,應建立高風險食品、高風險製程及高風險業者分級管理制度,針對食用油脂等高風險產品,提高抽驗頻率及交叉檢驗(政府與檢驗單位的交叉檢驗制度)比例,並要求企業建立製程監測、異常預警及自主風險評估制度。 消基會呼籲,建立食品供應鏈快速追溯及資訊揭露制度:第一層 企業每天自動上傳產品及製程資料,第二層 AI自動比對,檢驗結果是否符合,第三層 AI交叉比對,不同公司,共同污染源。第四層自動通知供應鏈及購貨端,以建立「食品安全預警系統」。 AI異常通報:建立食品安全 AI 預警中心,整合政府、企業與檢驗機構資料,運用人工智慧辨識異常模式,從「查違規」轉為「預測風險」。 同時,應運用食品雲、大數據分析、人工智慧及批號管理,提高異常辨識能力,使食品安全管理由「事件發生後處理」轉變為「風險發生前預警」。 建立完整供應鏈管理 提升追溯追蹤效率 本次事件由原料油一路延伸至調和油、加工食品、連鎖餐飲、超商、學校團膳及一般消費市場(包括實體商店和電商),顯示食品供應鏈高度複雜。 消基會指出,目前食品追溯追蹤制度雖已建立,但跨平台資訊整合仍不足。建議主管機關整合食品雲、物流資料、電子發票、批號管理及食品追溯系統,建立即時流向管理平台,使每批食品原料都能迅速掌握來源、流向及使用對象。一旦發生食品安全事件,可立即通知地方政府、通路、食品業者及消費者同步處理,大幅降低回收時間及社會成本。 此外,中央亦應儘速建立跨縣市食安通報平台及統一查詢系統,避免地方政府資訊落差,提高全國一致的風險管理效率。 建立食品油脂污染物常態監測制度 目前許多加工污染物仍多仰賴專案抽驗或事件發生後才加強檢驗。消基會建議,食藥署應建立食品油脂污染物長期監測計畫,將苯(a)駢芘、多環芳香烴(PAHs)、縮水甘油脂肪酸酯(Glycidyl esters)及3-MCPD脂肪酸酯等高風險加工污染物納入常態監測。 除中央外,也應持續提升地方衛生局檢驗量能,增購分析設備、培育專業人才,建立快速篩檢與確認檢驗雙軌制度,提高檢驗效率,縮短風險處理時間。 資訊公開愈透明 消費者權益愈有保障 食品安全事件中,消費者最需要的是即時、完整且正確的資訊。此次事件中,下架產品名單及適用標準數度調整,受影響產品持續增加,容易造成民眾混淆,也影響市場信心。 消基會建議,主管機關應建立單一公開資訊平台,完整揭露:問題產品名稱、批號及有效日期、原料來源及流向資訊、最新回收及下架進度、檢驗結果與健康風險說明、消費者退貨、退款及補償方式,以及最新公告及常見問答。 資訊公開不只是行政透明,更是保障消費者知情權的重要措施,也是降低市場恐慌及防止錯誤資訊流傳的重要方法。 同時,消基會提醒消費者,如已購買主管機關公告受影響商品,應立即停止食用,並依主管機關或各品牌公告辦理退貨或退款;若無法確認商品是否受影響,應主動查詢主管機關最新公告,以保障自身健康及消費權益。 提高違規成本 落實企業治理責任 食品安全管理不能只符合最低法規要求,更應建立企業風險治理文化。 消基會呼籲主管機關檢討現行裁罰制度,對故意隱匿資訊、延遲通報、提供不實資料、重複違規或重大過失者,依法從重處分,必要時停止製造、撤銷許可、公開重大違規資訊,並依法移送司法調查。至於裁罰的經費應納入食安基金中,作為賠償受害消費者或其他有關促進食品安全管理的各項措施。 食品業者亦應建立完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原料驗收、製程監控、留樣制度、批次檢驗、自主風險評估及內部稽核制度,甚至下架產品的回收是否落實等等,將食品安全納入企業治理的重要核心,而非僅止於法規遵循。 依法保障消費者健康權與知情權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重視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第七條並要求商品須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條明定主管機關採行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措施應以風險評估為基礎,符合滿足國民享有之健康、安全食品以及知的權利、科學證據原則、事先預防原則、資訊透明原則,建構風險評估以及諮議體系;第七條要求食品業者建立自主管理制度,並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立即停止販售、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第八條要求食品業者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第十五條禁止製造、販售危害人體健康之食品。 消基會認為,上述法規精神,不僅要求事件發生後依法究責,更要求政府建立完善監督制度,讓制度能夠主動預防食品安全事件發生,而非僅於事件發生後亡羊補牢。 消基會呼籲政府儘速推動十大改革 為重建消費者信心,消基會呼籲衛生福利部及食品藥物管理署儘速推動下列改革: 一、建立第三方檢驗機構異常結果強制通報制度,縮短食安風險空窗期。 二、全面檢討食品油脂管理制度,建立從原料、生產、加工、流通到販售之全鏈管理。 三、建立高風險食品、高風險製程及高風險業者分級管理制度,提高抽驗及查核頻率。 四、強化製程監測,將高溫加工污染物納入常態性監測計畫。 五、整合食品追溯追蹤、物流及資訊平台,建立即時流向管理系統。 六、建立跨中央與地方食安通報平台及單一公開查詢系統,提升資訊透明。 七、提升中央及地方檢驗量能,建立快速檢驗與確認檢驗雙軌制度。 八、提高違規裁罰及企業責任,完善風險溝通機制,保障消費者健康權與知情權。 九、落實問題商品的下架、回收、退貨(款)機制(包括實體商店和電商系統)。 十、回收油品應在政府主管機關的監督下,進行銷毀或再製利用,並公告周知,以安消費者信心及滿足知情權。 食品安全不是企業單方面的責任,也不是要求消費者自行辨識即可解決,而是政府、企業與社會共同承擔的公共治理工作。 中聯油脂事件再次提醒我們,真正需要改革的不只是單一企業,而是整個食品安全治理制度。唯有建立第三方即時通報、科學監測、風險預警、資訊透明及全鏈追溯管理,才能真正落實「從源頭到餐桌」的食品安全防線,使政府監管走在風險之前,而不是追在事件之後。 消基會再次呼籲衛生福利部及食品藥物管理署,以此次事件作為全面改革我國食品安全制度的重要契機,完善政府與產業上下游的檢驗、稽查、通報及管理機制,落實《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消費者保護法》的立法精神,守護全民健康,重建消費者對食品安全及政府監管制度的信任。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蘋果芬普寧殘留容許量放寬6倍 消基會:衛福部應完整公開科學依據 而非要求民眾自行承擔風險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日前公告《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修正草案,將蘋果中農藥「芬普寧(Fenpropathrin)」農藥殘留標準由原本0.5ppm提高至3ppm,引發社會高度關注。 消基會指出,檢視食藥署官網(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3&id=31518),在衛福部115年4月21日發布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之增修訂原因及參考依據,說明了在梨果類項目中,增加蘋果芬普寧由0.5調升至3.0ppm,係由Exponent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nsulting Co.,Ltd.代表住友化學有限公司申請進口容許量。 住友化學有限公司共申請了10種作物的農藥容許量變更,結果兩種堅果新訂標準,8種水果中有四種新增,原來都屬於柑桔類和梨果類的標準(0.5ppm),這次新訂標準,也都比0.5ppm高。剩下四種本來已有標準的,也只有櫻桃降低(5.0->3.0),其他三種包含桃(1.0->1.4)、油桃(1.0->1.4)和草莓(1.0->2.0)都放寬標準。(請詳見附表) 再查Exponent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nsulting Co.,Ltd.是美國Exponent, Inc.的中國子公司,代表日本住友化學 Sumitomo Chemical Co., Ltd.提出農藥容許量變更申請。 消基會指出,同樣是蘋果的芬普寧農藥殘留容許值,日本厚生勞動省在2021將標準從5ppm下修到2ppm(生食発0831第1号)。而此次申請的業者所提供的殘留試驗報告中,樣品殘留量為0.48-1.125 ppm。我國在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通常比日本更嚴格,為何不選擇日本的標準2ppm而要選擇3ppm?是否顧慮到美國標準是5ppm,所以才放寬到讓大部分美國蘋果都可以進口?作為對比,草莓的容許量從1ppm提高到2ppm,但同一公司提出的樣品殘留量為0.255-1.25 ppm。1.25ppm比1.125ppm更高,草莓卻只放寬到2ppm,為何蘋果要放寬到3ppm? 日本2021年的公開資料顯示,國內生產蘋果的採樣,芬普寧農藥殘留容許值在0.46到0.69間,也大部分超出台灣原來的標準。如果這次放寬到3ppm,是否會讓國產蘋果的容許值也提高到3ppm?為何要讓台灣的消費者接觸更多的農藥?而非協助進口國降低用量? 消基會想問:本次芬普寧的容許量修正共10項作物,都是Exponent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nsulting Co., Ltd.提出,該公司是否還有其他作物的申請正在審議中? 問題核心不在3ppm是否立即會中毒 消基會認為,該事件的問題核心並非「3ppm是否立即造成中毒」,而是「政府為何要將容許量大幅提高?提高6倍的科學理由何在?是否已有充分醫學、毒理學及暴露評估支持?」主管機關至今仍未向社會提出完整說明。 尤其多種農藥殘留是否可能產生「雞尾酒效應」,也就是說,多種微量農藥同時存在,對人體可能造成累積危害。目前國際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均以每日容許攝取量(ADI)及急性參考劑量(ARfD)進行整體暴露評估。消基會指出,現有研究並未證實在符合各項法定容許量下,多種農藥微量殘留會對人體造成怎樣的額外健康風險,因此,現行管理仍應以科學證據作為依據。消基會認為,食品安全管理應遵循「透明、科學、預防」三項原則。當政府決定提高食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而且幅度高達6倍時,更應接受社會整體檢驗,而不是一句「符合國際標準」、「經專家審查」等語帶過。 針對蘋果調高芬普寧殘留容許量一事,消基會有五問: 第一問:為何必須提高6倍? 農藥殘留容許量雖不是毒性標準,但卻是一項食品安全管理標準。因此,每一次提高容許量,都代表政府允許市 場上的食品可以殘留更多農藥。 主管機關若認為必須調高標準,就應公開回答: ●為何原本5ppm須提高? ●國內外農業使用方式有何改變? ●是否因出口國農藥使用方式改變? ●是否因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標準修正? ●是否因新的毒理資料證明人體可耐受更高暴露量? 若沒有上述科學依據,社會自然會質疑,提高標準是否只是配合進口需求,而非真正基於消費者健康。 第二問:醫學與毒理評估是否足夠公開? 媒體引述專家表示,一天吃一、兩顆蘋果,不致立即危害健康,但若長期累積,仍可能增加敏感族群健康風險,包括兒童及老人。另有毒物專家提醒,慢性累積可能導致過敏、噁心、頭痛,嚴重時甚至可能增加肝臟損傷及癌症風險。 消基會認為,這正凸顯主管機關更應公開完整的毒理評估。因為食品安全評估,不應只回答:「吃一次會不會中毒?」而是更應該關注:每日長期暴露是否安全?多種水果共同攝取是否累積?多種農藥共同暴露是否有評估?敏感族群是否另外計算?尤其兒童因體重較低,同樣攝取量下,每公斤體重接受到的農藥劑量遠高於成人。若政府沒有公布完整暴露模型,民眾如何相信放寬6倍仍屬安全? 第三問:是否真正考量累積暴露? 目前食品安全管理最大的挑戰,早已不是單一農藥,而是:多重暴露。消費者一天可能食用:蘋果、葡萄、柑橘、菠菜、小黃瓜、茶葉……;食用的每項農產品都可能符合個別容許量。但是:是否同時計算:同一種農藥不同食品累積?神經毒性共同暴露?肝毒性共同暴露?如果沒有,單一產品符合容許量,並不代表整體暴露就一定安全。因此,消基會呼籲,主管機關應公布累積暴露結果,而不是僅公布單一農產品的容許量。 第四問:不能把風險管理責任全部交給消費者 近期媒體及專家普遍建議:用清水沖洗、搓洗、削皮、食用有機水果,甚至表示可以去除八、九成農藥殘留。消基會認為:清洗應是最後一道防線,而且這不應該是放寬農藥殘留標準的理由。 如果主管機關一方面提高容許量,另一方面又告訴民眾:「回家洗乾淨就好。」等同把食品安全責任,由政府轉嫁給消費者。更何況:並非所有農藥皆完全附著於表面;並非所有家庭都有一致清洗方式;學校午餐、餐廳、加工食品更難由消費者自行控制。食品安全制度設計,本應建立在「未經特殊處理仍屬安全」的原則,而非假設每位消費者都會以最佳方式清洗。 第五問:政府是否真正做到資訊公開? 目前主管機關表示,此次係依照程序,由業者提出申請,再由專家會議審查。但消費者真正需要知道的是: ●專家會議紀錄是否公開? ●使用哪些毒理資料? ●採用哪一國資料? ●是否引用農藥殘留聯合會議(JMPR)或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最新評估? ●國人飲食資料如何計算? ●是否重新計算每日容許攝取量(ADI)使用率? ●是否重新評估急性參考劑量(ARfD)? 若上述資料均未公開,即使主管機關反覆強調「安全」,仍難消除民眾疑慮。透明,才是真正建立信任的方法。 消基會提出四項具體訴求 針對此次芬普寧殘留容許量調整,消基會呼籲衛福部立即公開完整科學資料,包括: 1.公開提高容許量六倍的完整科學理由,說明醫學、毒理學及法規依據。 2.公布完整風險評估報告,包括ADI、ARfD、膳食暴露及敏感族群評估。 3.公開專家會議紀錄及利益迴避資訊,讓社會了解決策過程。 4.建立重大農藥殘留容許量、MRL調整公眾參與制度,於涉及大幅放寬容許量時,應辦理公聽會、公開說明會及風險溝通,而非僅以行政公告方式辦理。 食品安全的核心,是人民的知情權 消基會強調,食品安全政策不是單純的技術問題,更涉及人民健康權、知情權及對政府的信賴。 此次爭議的焦點,不是民眾是否會因吃一顆蘋果立即中毒,而是當政府決定將農藥殘留容許量提高6倍時,是否已向全民充分說明其科學依據、風險評估及政策必要性。 在資訊未充分公開之前,社會的疑問不會消失,民眾的不安也不會降低。 消基會呼籲,農藥殘留容許量通常是越改越嚴格,本次卻是將8種水果的7種都放寬容許值,讓國外的水果更容易進口,然而也表示消費者會攝入更多的農藥。衛福部應告訴國內民眾,以後是否只要「科學分析」後的結果不至於超出每日容許攝取量(ADI),業者申請什麼都可以放寬? 衛福部應以最高透明標準回應社會關切,完整公開芬普寧殘留容許量調整的醫學、毒理學及風險評估資料,讓政策建立在公開、科學與可受檢驗的基礎上,而不是僅以「符合安全」作為唯一答案。唯有如此,才能真正保障消費者權益,重建人民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信任。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表:農藥芬普寧「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之增修訂原因及參考依據 農藥 名稱 作物 類別 作物 修正後容許量(ppm) 修正前容許量(ppm) 增修訂原因及參考依據 各國標準註 3、4、5 Codex 美國 歐盟 日本 澳洲 芬普寧 堅果類 杏仁 0.04 - 1.Exponent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nsulting Co.,Ltd.代表住友化學有限公司申請進口容許量。 2.業者提送殘留試驗報告杏仁5場次,皆符合美國之登記使用方法,試驗施藥方法為施用2次450 g ai/ha,於施藥後第3天採收,杏仁之樣品殘留量為<0.01-0.025 ppm。 3.增訂容許量為0.04 ppm。 0.15 (Tree nuts (group)) ; 10 (hulls) 0.1 (group 14); 4.5(hulls) 0.01* 0.2 - 芬普寧 堅果類 美洲胡桃 0.08 - 1.Exponent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nsulting Co.,Ltd.代表住友化學有限公司申請進口容許量。 2.業者提送殘留試驗報告美洲胡桃5場次,皆符合美國之登記使用方法,試驗施藥方法為施用2次450 g ai/ha,於施藥後第3天採收,美洲胡桃之樣品殘留量為<0.010.045 ppm。 3.增訂容許量為0.08 ppm。 0.15 (Tree nuts (group)) 0.1 (group 14) 0.01* 0.2 - 芬普寧 梨果類 蘋果 3.0 0.5 (梨果類) 1.Exponent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nsulting Co.,Ltd.代表住友化學有限公司申請進口容許量。 2.業者提送殘留試驗報告蘋果26場次,其中22場次施藥劑量或施用次數不符,評估採用符合美國之登記使用方法之4場次,試驗施藥方法為施用2次450 g ai/ha,於施藥後第14天採收,蘋果之樣品殘留量為0.48-1.125 ppm。 3. 修訂容許量為3 ppm。 - 5 (group 11-10) 0.01* 2 - 芬普寧 梨果類 櫻桃 3.0 5.0 1.Exponent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nsulting Co.,Ltd.代表住友化學有限公司申請進口容許量。 2.業者提送殘留試驗報告櫻桃6場次,皆符合美國之登記使用方法,試驗施藥方法為施用2次450 g ai/ha,於施藥後第3天採收,櫻桃之樣品殘留量為1.435-3.38 ppm。 3.考量部分年齡層短期取食風險評估結果超過100%ARfD,修訂容許量為3 ppm。 - 5 0.01* 5 5 芬普寧 梨果類 桃 1.4 1.0 1. Exponent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nsulting Co.,Ltd.代表住友化學有限公司申請進口容許量。 2. 業者提送殘留試驗報告桃10場次,皆符合美國之登記使用方法,試驗施藥方法為施用2次450 g ai/ha,於施藥後第3-4天採收,桃之樣品殘留量為0.44-1.005 ppm。 3. 修訂容許量為1.4 ppm。 - 1.4 (group12) 0.01* 15 (Peach include skins and stone) 1.4 (Stone fruits) 芬普寧 梨果類 油桃 1.4 1.0 - 1.4 (group12) 0.01* 1 (Nectarine) 1.4 (Stone fruits) 芬普寧 柑桔類 葡萄柚 0.9 0.5 (柑桔類) 1. Exponent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nsulting Co.,Ltd.代表住友化學有限公司申請進口容許量。 2. 業者提送殘留試驗報告葡萄柚7場次,皆符合美國之登記使用方法,試驗施藥方法為施用2次450 g ai/ha,於施藥後第1天採收,葡萄柚之樣品殘留量為0.12-0.465 ppm。 3. 增訂容許量為0.9 ppm。 2 (Citrus fruits (group)) 2 (group 10--10) 2 5 2 (Citrus fruits) 芬普寧 柑桔類 檸檬 2.0 0.5 (柑桔類) 1. Exponent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nsulting Co.,Ltd.代表住友化學有限公司申請進口容許量。 2. 業者提送殘留試驗報告檸檬6場次,其中3場次採收天數不符,評估採用符合美國之登記使用方法之3場次,試驗施藥方法為施用2次450 g ai/ha,於施藥後第1天採收,檸檬之樣品殘留量為0.49-0.56 ppm。 3. 修訂容許量為2.0 ppm。 2 (Citrus fruits (group)) 2 (group 10-10) 2 5 2 (Citrus fruits) 芬普寧 柑桔類 柳橙 2.0 0.5 (柑桔類) 1. Exponent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nsulting Co.,Ltd.代表住友化學有限公司申請進口容許量。 2. 業者提送殘留試驗報告柳橙18場次,其中5場次施藥劑量、施用次數或採收天數不符,評估採用符合美國之登記使用方法之13場次,試驗施藥方法為施用2次450 g ai/ha,於施藥後第1天採收,柳橙之樣品殘留量為0.045-1.2 ppm。 3. 增訂容許量為2.0 ppm。 2 (Citrus fruits (group)) 2 (group 10-10) ; 4 (Citrus, dried pulp); 75 (Citrus, oil) 2 2 (UNSHU orange, pulp include peels); 3 (Citrus NATSU DAIDAI, whole); 5 (Orange (including navel orange)) 2 (Citrus fruits) 芬普寧 小漿果類 草莓 2.0 1.0 1. Exponent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nsulting Co.,Ltd.代表住友化學有限公司申請進口容許量。 2. 業者提送殘留試驗報告草莓12場次,皆符合美國之登記使用方法,試驗施藥方法為施用2次450 g ai/ha,於施藥後第1-2天採收,草莓之樣品殘留量為0.255-1.25 ppm。 3. 修訂容許量為2.0 ppm。 - 2 (subgroup 13-07G) 2 3 -
致癌黑心油再現 消費者權益再陷困境 消基會:應立即建立公益團體訴訟制度
近日爆發1300公噸大豆沙拉油苯駢芘(Benzo[a]pyrene, BaP)超標事件,再次重創國人對食品安全的信心。據目前主管機關公布資料,遭污染的大豆沙拉油約1,300公噸,衛福部食藥署公布最新(統計至7/3日中午為止)流向,泰山、福懋油、福壽三家業者受影響產品共18項,波及至少224家食品業者,不僅流入家庭用包裝油,更大量供應18公升、18公斤的大桶裝營業用油,提供餐廳、早餐店、小吃攤、食品加工廠及團膳業者使用。 苯駢芘屬國際癌症研究機構(IARC)第一級致癌物,本案油品檢出濃度高達8.1微克/公斤,超過我國法定限量4倍以上。 消基會表示,此事件不只是單純的食品安全事件,更再次暴露我國食品供應鏈管理與消費者救濟制度存在重大漏洞。尤其,大量問題油品流入營業通路後,被製成各式餐點販售,最終消費者根本無法辨識是否曾食用,更遑論保存證據主張權利。若仍依現行《消費者保護法》團體訴訟制度運作,恐怕絕大多數受害消費者終究無法獲得任何救濟。 大桶裝營業用油才是真正令人擔憂之處 根據目前公布資料,本次問題油品除了家庭用小包裝外,更包括18公升及18公斤的大桶裝產品,主要供應餐飲業、早餐店、鹹酥雞攤、團膳及食品加工廠使用。主管機關目前仍持續追查流向,尚未公布全國已查出之完整使用店家名單。這代表,許多消費者可能早已在不知情情況下,透過外食、便當、早餐、炸物、熟食甚至加工食品攝取相關油品。 然而,與家庭用油不同的是,外食消費者根本不知道店家使用何種食用油,更不可能辨識油品批號,也不會保留任何足以證明自己曾經食用特定油品的證據。 當問題油品已經被使用、烹調、食用完畢後,即使日後確認曾流入某餐廳,也難以確認哪些消費者受到影響,更難建立個別消費與損害間的法律關係。這正是食品安全事件最典型的「多數人、小額損害」案件。 每一次重大食安事件,都暴露相同制度缺陷 從塑化劑事件、毒澱粉事件、餿水油事件、混油事件,到此次致癌沙拉油事件,十多年來我國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都會看到相同景象: ●問題原料流入漫長供應鏈; ●商品大量售出; ●消費者已食用完畢; ●難以證明自己曾受影響; ●最後真正提出求償的人數與受害者不成比例; 相較之下,企業造成的社會成本與實際負擔的法律責任,往往出現巨大落差。尤其營業用油事件,比家庭包裝商品更難追查。家庭用油至少仍可透過商品、瓶身、批號、購買紀錄辦理退貨;但外食消費者可能只是吃了一份早餐、一份便當、一碗麵、一份炸雞,事後根本無法提出任何證據。這也是現行消費者保護制度最大的盲點。 1,300公噸問題油流向仍未完全釐清 主管機關應在統一網頁全面公布流向資訊 消基會指出,目前主管機關表示仍持續追查流向,但截至目前為止,外界仍無法清楚掌握究竟有哪些餐飲業者、食品工廠、連鎖餐飲、早餐店、團膳公司或學校營養午餐曾使用相關油品。 消基會認為,食品安全事件涉及全民健康權與知的權利,政府資訊公開不應停留在原料廠商及品牌名稱,而應儘速完成以下工作: (一)完整追查1,300公噸問題油品所有流向。 (二)公布所有受影響食品工廠、餐飲業者、中央廚房及團膳業者、通路商和一般店家名單與商品名稱。 (三)公布問題油品使用期間、供貨批次及使用範圍。 (四)建立可供民眾查詢的公開平台,讓消費者可以依店家名稱、產品名稱或批號查詢是否曾使用問題油品。 (五)每日更新流向追查進度,避免資訊零碎、造成社會恐慌與謠言流傳。 食品安全管理的核心,不只是事後回收,更重要的是讓消費者充分知悉風險來源。若連曾使用問題油品的店家及食品流向都無法公開透明,消費者便無法判斷自身是否受影響,也難以行使退費、求償及健康監測等權利。 消基會強調,政府應秉持「資訊公開、流向透明、全民知情」原則,將流向調查視為此次食安事件的重要工作,而非僅止於要求業者自主回收。唯有完整揭露問題油品去向,才能真正保障消費者知的權利,重建社會對食品安全管理的信任。 現行團體訴訟制度 難以因應食品安全事件 依現行《消費者保護法》第50條規定,消保團體若欲提起團體訴訟,必須先取得眾多消費者將個別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公益團體,再由團體代表提起訴訟。 然而,在食品安全事件中,此制度面臨數項困境,如:消費者通常沒有保存購買憑證;外食消費更沒有任何商品可供證明;多數消費者根本不知道自己是否曾食用;即使知道曾經購買,也難以證明曾使用特定批號;即使願意參與,也需逐一完成請求權讓與程序。 消保團體必須投入大量人力逐一聯絡、確認身分、蒐集資料、整理憑證,再完成法律程序,往往耗費數月甚至更久時間,公益資源大量消耗於行政作業,而非真正投入法律攻防。更重要的是,許多真正受害者因無法舉證,根本無法加入團體訴訟。因此,最後真正進入法院的人數,通常只是全部受害消費者中的極少數。 營業用油事件 更凸顯公益訴訟的重要 此次事件與一般商品瑕疵最大的不同,在於: 受害者可能遍布全台。 沒有人知道自己是否曾吃到。 也沒有人知道是哪一家店。 更沒有人保留任何證據。 這種案件若仍要求每位消費者提出購買證明、交易紀錄、讓與請求權,幾乎等於宣告多數消費者永遠無法求償。 消基會認為,正因如此,更應建立「公益團體訴訟」制度。公益團體訴訟最大的精神,在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發生後,不再要求每位消費者都必須完成請求權讓與,而是由具有公益資格的消費者保護團體,在主管機關同意下,以公益名義直接提起訴訟。 如此一來,即使消費者沒有保存發票、沒有保留商品、甚至不知道自己是否曾食用,只要事件已足認具有危害健康風險,即可由公益團體代表社會利益追究企業責任。 公益訴訟不是替代個人權利 而是補足制度漏洞 消基會過去即曾建議修正《消費者保護法》,增訂公益團體訴訟制度。該制度並非剝奪消費者自行求償權利,而是在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中,提供另一條更有效率、更符合公益需求的救濟途徑。尤其食品安全事件受害人數龐大、損害分散、證據取得困難,若仍要求每位消費者逐一舉證,只會使違法企業因消費者無法求償而獲得極高利益,卻承擔極低成本。 公益團體訴訟可以: 一、降低消費者舉證負擔。 二、節省公益團體大量行政成本。 三、縮短訴訟啟動時間。 四、提高企業違法成本。 五、真正落實集體救濟精神。 消基會指出,在歐盟有「代表訴訟制度(Representative Actions)」,允許公益團體在重大公共衛生事件中直接起訴。其目的在於加強消費者集體救濟機制,亦值得借鏡。其制度重點如下: ●適格團體提起訴訟:由各會員國指定或認可的「合格實體(qualified entities)」,通常是消費者保護組織或 特定公益團體,可以代表眾多消費者提起代表訴訟。 ●適用範圍:適用於違反歐盟消費者保護法規的案件,包括產品安全、藥品與醫療器材、食品安全、金融服務、 旅遊、能源、電信、個人資料保護等多個領域。 ●救濟方式:可請求 ○禁止或停止違法行為(injunctive measures) ○損害賠償、修理、更換、退款、減價等救濟措施(redress measures) ●跨境訴訟:符合資格的團體可在一定條件下提起跨境代表訴訟。 而法國於2014年制定《消費法》(Loi Hamon),可經政府認可的消費者保護團體(associations de consommateurs agréées)提起訴訟,法院確認企業責任後,再由符合判決條件的消費者加入(opt-in)請求賠償,而非一開始即逐一取得消費者請求權讓與。 因此,從歐盟、法國等立法例可見,現代消費者保護制度已逐步朝向降低個別消費者程序負擔、強化公益團體代表功能、提升企業違法成本的方向發展。相較之下,我國《消費者保護法》第50條仍以請求權讓與為核心,對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等「多數人、小額損害、舉證困難」案件,已有檢討修正的必要。 食安不能只靠企業自主檢驗 更不能將公權力外包 此次事件另一項值得深思之處,在於案件並非由主管機關主動查獲,而是經下游業者再次送驗後才揭露問題,引發社會質疑目前食安監管是否過度依賴企業自主檢驗,以及主管機關抽驗密度是否足夠。媒體評論亦指出,若主管機關平時缺乏足夠抽驗與交叉比對機制,一旦任何一個環節失靈,最終承擔風險的仍是消費者。 食品安全管理固然應要求企業落實自主管理,但政府更不能因此弱化公權力。主管機關應強化源頭抽驗、提高高風險產品檢驗頻率、建立跨機關流向追蹤及資訊公開制度,避免問題原料大量流入市場後才展開補救。 消基會呼籲 面對此次致癌沙拉油事件,消基會提出以下呼籲: 一、主管機關應儘速完成營業及家庭用油的流向調查,完整公開受影響食品、餐飲及加工通路資訊,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利。 二、建立食品供應鏈快速追溯及資訊揭露制度,使消費者能及時辨識風險。 三、加強源頭抽驗與政府主動監測,不應過度依賴企業自主檢驗。 四、行政院及立法院應儘速修正《消費者保護法》,新增設公益團體訴訟制度,明定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重大食安事件,消保團體得不經請求權讓與,逕以自己名義起訴,不再受限於個別請求權讓與。 五、另建請檢調機關主動偵查有無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刑責,不應僅以行政罰鍰了事。 六、透過制度改革,提高企業違法成本,真正建立「違法必究、受害可救濟」的消費者保護體系。 消基會強調,食品安全事件受害者往往是不特定多數消費者,其中又以營業用大桶油事件最難舉證、最難求償。若法律仍停留在傳統個別請求權讓與思維,未能回應現代食品供應鏈所帶來的大規模風險,將使重大食安事件一再重演,而消費者權益始終停留在「知道受害,卻無法獲得救濟」的困境。 建立公益團體訴訟制度,不只是程序改革,更是食品安全治理與消費者保護制度的重要升級。唯有讓公益團體能在重大食安事件中迅速代表社會提起訴訟,才能真正落實集體救濟、提升違法嚇阻效果,重建消費者對市場及政府食安把關的信任。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2026兒童脖圈等充氣玩具調查測試
孩童是家中的寶貝,為了提前促進嬰幼兒的身心發展及探索水感,市面出現針對嬰幼兒戲水設計的脖圈、座圈、及腋下圈等各種造型繽紛的充氣玩具,成為許多家長的首選。然而,仔細檢視這類戲水商品的標示,可以發現其主要材質多為「聚氯乙烯(PVC)」,廠商為了增加材質的柔軟度與可塑性,往往添加「鄰苯二甲酸酯(phthalates)類」塑化劑,這類環境荷爾蒙容易透過皮膚接觸,或者在嬰幼兒不經意舔咬、抓握後進入體內,隱藏在亮麗色彩與柔軟質地背後,卻是容易被家長忽視的防護漏洞,對發育成長中的嬰幼兒造成健康上的隱憂。 此類充氣玩具除了塑化劑,鮮豔色彩下的重金屬殘留更是另一種健康威脅。為了讓商品呈現繽紛的色彩,製造時往往需要添加染料,若未有嚴格品質把關,可能會有重金屬危害的風險。嬰幼兒在戲水過程中,汗水與池水可能加速這些物質的釋放,重金屬一旦進入人體,便難以被代謝排出,進而積聚在骨骼與臟器中,造成發育中嬰幼兒的神經系統受損或智力發展受阻。 因此,消基會特別在盛夏之前進行脖圈等充氣玩具測試,透過本次調查測試為嬰幼兒玩具安全把關,同時也追蹤檢視主管機關歷年抽驗結果,呼籲政府及業者共同加強管理,一起守護孩童能在安全無虞的環境中享受夏日戲水的樂趣。 採樣 2026年1月間,於臺北市、新北市婦嬰百貨及網購平臺挑選材質為「塑膠(聚氯乙烯,PVC)」的脖圈、座圈及腋下圈等充氣玩具 ,共計購得15件樣品。其中產地為臺灣有2件、中國大陸有13件。(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請見表1) 表1、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 調查與測試項目 調查與測試方法 檢驗標準 調查檢驗單位 價格調查 依購買價格調查 消基會 標示調查 《玩具商品標示基準》第3點、《商品檢驗法》 6種塑化劑(鄰苯二甲酸酯類)測試 CNS 15138-1「塑膠製品中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檢驗法-氣相層析質譜法」 CNS 4797「玩具安全(一般要求)」:玩具中所含塑化劑,鄰苯二甲酸雙(2-乙基己)酯(DEH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鄰苯二甲酸苄丁酯(BBP)、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NP)、鄰苯二甲酸二異癸酯(DIDP)及鄰苯二甲酸二正辛酯(DNOP)等6種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及其混合物含量總和不得超過0.1%(質量比) 財團法人台灣玩具暨生活用品研發檢測中心 元素(8種)遷移測試 CNS 4797-2「玩具安全-第2部:特定元素遷移」 最大容許元素遷移量:銻60 mg/kg、砷25 mg/kg、鋇1,000 mg/kg、鎘75 mg/kg、鉻60 mg/kg、鉛90 mg/kg、汞60 mg/kg、硒500 mg/kg 調查與測試結果(請見表3) 一、標示調查 依據國家標準CNS 4797分類,玩具的定義為「供14歲以下兒童玩耍遊戲之物體」,其中充氣泳圈(外徑100 cm以下造型充氣玩具等及長度130 cm以下充氣小艇)則列屬於「充氣玩具」,都須符合《玩具商品標示基準》之規定,其中第3點規定,「玩具商品應標示下列事項:(一)商品名稱。(二)國內製造之商品,應標示製造商、委製商或分裝商之名稱、地址及服務電話。進口之商品,應標示進口商或分裝商之名稱、地址、服務電話;及國外製造商或國外委製商之外文名稱。(三)原產地。(四)主要成分或材料。(五)適用之年齡。(六)使用方法或注意事項。(七)有危害使用者之安全或健康之虞者,應標明警告標示。(八)易產生特定傷害或公認有害物質之虞者,應標明特殊警告標示」,且第4點也規定「市售玩具之標示,應於本體上標示為原則。但無法於本體上標示者,應於包裝或說明書上或以附掛之方式標示之」。且「玩具」已依《商品檢驗法》第3條列為「應施檢驗項目」之一,依同法第6條「應施檢驗之商品,未符合檢驗規定者,不得運出廠場或輸出入。但經標準檢驗局認定危害風險性低之商品,不在此限」及第12條「應於商品本體標示商品檢驗標識,如商品本體太小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無法標示時,得以其他方式標示之。但經標準檢驗局指定或核准免標示商品檢驗標識之商品,不在此限」。 檢視本次15件樣品,有9件符合《玩具商品標示基準》,有6件不符合規定,這6件分別為編號1號「Lionny 嬰幼兒游泳脖圈(藍色)」、2號「KIYO嬰幼兒游泳脖圈(0-12個月)甜美兔」、3號「Sily卡通新生兒雙層腋下圈-9cm恐龍樂園」、4號「(i-Smart聰明媽咪嬰兒游泳脖圈-小鴨鴨造型)(尺寸:M)」、10號「9.5CM春日青脖圈」及12號「iwink 鯨魚幼兒學步泳圈」,其中編號4號沒有提供任何繁體中文標示、3件(2、4及10號)沒有提供製造商或進口商資訊、1號無標示主要成分或材料、4件(1、3、4及10號)沒有標示適用年齡、5件(1、2、3、4及10號)沒有標示使用方法或注意事項及警告標示、6件(1、2、3、4、10及12號)沒有張貼「商品檢驗標識」。 以上6件未依《玩具商品標示基準》第3點標示之樣品,是否符合規定仍待主管機關判定,若主管機關判定不符合,可依《商品標示法》第17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製造商、委製商、進口商或分裝商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另,商品若沒有張貼「商品檢驗標識」,違反《商品檢驗法》第6條規定,可依同法第60條「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如果屬於品質檢測不符合情形,則可處25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 二、6種塑化劑(鄰苯二甲酸酯類)測試 塑化劑又稱可塑劑。在工業上塑化劑是塑膠製品特別是PVC類成型時的添加物,主要目的是讓材質軟化,以塑形成各類型的產品。目前塑化劑種類多達百餘項,但最主要被使用的仍以鄰苯二甲酸酯類為主,除了價格較為低廉外,也能與製程中的不同溶劑溶解。除了用於塑膠製品外,在化妝品中,塑化劑也可以增加指甲油產品的延展性及較佳成膜,讓產品看起來更有光澤,另,也可作為「定香劑」,避免香料成分揮發,以維持產品如髮膠、香水、沐浴乳的香味。 根據研究指出,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會干擾人體的內分泌系統,因此被稱為「環境荷爾蒙」,若長期大量暴露,恐增加女性罹患乳癌、子宮內膜癌等健康風險;此外若孕婦過量暴露,可能導致男嬰生殖器官發育異常;對於成長中的女童,則容易引發性早熟的問題,因此目前國際癌症研究中心(International Agency for Research on Cancer,IARC)將鄰苯二甲酸酯類的DEHP歸類為2B(可能對人類致癌)。還有,若透過廢棄物處理或排放進入生態系統中,也會造成在水中的魚類和其他水生物種體內累積,作為食物鏈頂端的消費者,最終也會透過食用這些受到汙染的食物,又將塑化劑攝入體內。 因孩童泳圈屬於玩具,目前CNS 4797「玩具安全(一般要求)」規定,其中所含的鄰苯二甲酸雙(2-乙基己)酯(DEH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鄰苯二甲酸苄丁酯(BBP)、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NP)、鄰苯二甲酸二異癸酯(DIDP)、鄰苯二甲酸二正辛酯(DNOP)等6種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及其混合物含量總合不得超過0.1%(質量比)。經檢測,有2件樣品檢出DEHP,低於限量的0.1%,符合規定。 三、元素(8種)遷移測試 塑膠生產過程相當繁瑣,其製品在加工時,為了防止因熱而變質,會加入添加劑,用以改善加工、抑制劣化或褪色並提高產品性能,雖然不會直接添加重金屬,但可能使用含有重金屬的鹽類如穩定劑、著色劑、催化劑或是填料等添加劑,特別是PVC類材質的塑膠,為了防止產品變質或降解,也可能使用含有重金屬的穩定劑,尤其是泳圈,為了提高水中的可見度,色彩會較為鮮豔,塑膠的著色劑也可能會含有重金屬。 依據CNS 4797-2「玩具安全-第2部:特定元素遷移」之規定,這8種重金屬元素的遷移限量如下:銻60 mg/kg、砷25 mg/kg、鋇1,000 mg/kg、鎘75 mg/kg、鉻60 mg/kg、鉛90 mg/kg、汞60 mg/kg、硒500 mg/kg。經檢測結果,15件樣品都符合規定,雖有11件樣品溶出重金屬「鋇」,但含量介於10.1~46.1 mg/kg,仍符合CNS 4797-2的最大容許量1,000 mg/kg以下。 結論 本次檢測塑膠的脖圈等充氣玩具,品質雖都符合規定,但仍有6件標示不符合規定。特別是,本次有件樣品(5號)的適用年齡標示「依商品標示0歲或是3歲以上」,實際可以使用的年齡到底多少,會令消費者迷惑,業者應確實告知實際適用年齡。 與本會於2011年抽驗比對,18件樣品中有6件標示及塑化劑不符合規定,顯示品質有大幅的改善,但標示卻沒有改善。檢視最近主管機關對市售泳具及泳裝檢測結果,也發現幾乎約3成的標示都不符合規定(請見表2),顯示市售水上用品的標示仍需改善。另,消費者若跨境網購,仍要承擔品質安全的風險,2024年韓國首爾市從2家網路平臺(Ali Express全球速賣通和Shine希音)抽驗25件兒童玩水用品,有7件樣品品質不符合規定,其中包含5件(2件泳圈、1件沙灘球及2件泳衣)塑化劑(DEHP及DINP)過量、3件(各1件泳圈、沙灘球及泳衣)重金屬(鉛及鎘)過量及1件鞋壬基苯酚過量。 表2、歷年來主管機關抽驗泳具及泳裝商品標示結果 年月 單位 抽查樣品 (件數) 不合格件數 (比率) 2025年8月 新北市經發局 448 167(37.3%) 2017年7月 桃園市經發局 240 62(25.8%) 對於本次調查測試,提出以下建議: 給消費者的建議 1.目前的嬰幼兒脖圈、座圈及腋下圈都列為「充氣玩具」,家長應挑選符合《玩具商品標示基準》及有「商品檢驗標識」的商品。特別是網路購物,下單前也要檢視網頁是否有提供足夠的資訊,另,也要避免在社群媒體上出現的一頁式網站購買,以避免消費糾紛及求助無門。 2.嬰幼兒發育速度各異,應依商品提供的尺寸及適用年齡來選購,避免尺寸不合,導致嬰幼兒不適及不必要的浪費。 3.購買充氣玩具後,提醒家長應先進行充氣測試,檢視是否有瑕疵,如無漏氣或破損等。 4..戲水存在一定的風險,脖圈、座圈、腋下圈或泳圈都不是水上救生器具,使用時都應在成人的監督下,絕不可讓嬰幼兒在使用時睡著。每次使用也不要超過30分鐘,因嬰幼兒發育尚未完全,長時間使用恐影響頸椎關節或壓迫到嬰幼兒的呼吸道,造成不必要的風險。 給主管機關的建議 1.隨著網路購物普及化,本會也曾多次呼籲主管機關應強制要求電商平臺及賣家,除了商品標示須符合規定外,也應於商品網站詳細揭露商品的資訊,特別是涉及孩童安全的玩具,才能確保消費者的安全。 2.檢視近幾年主管機關抽查結果,水上用品標示不合格率偏高,顯示市面上仍有許多違規商品。建議主管機關也應持續不定期抽查及增加頻率,以降低不合格商品流通於市場。 3.脖圈的使用對象為嬰幼兒,安全性需要更為重視,但本次仍有部分樣品未有商品檢驗標識,主管機關應建立落實抽驗機制,以守護孩童安全。4. 歐盟對於「游泳輔助用具」的界定非常嚴格。對於宣稱有「游泳教學、浮力輔助」功能,須符合更嚴苛的 EN 13138-1(游泳輔助浮體設備標準):雙氣囊設計、安全扣解開力道、最小浮力規範。在美國,一般兒童充氣水上玩具須通過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CPSC)監管的 ASTM F963(美國玩具安全標準)與《消費品安全改進法》(CPSIA),特別注重「防窒息警告」與氣閥的拉拔測試,確保零件不會脫落被嬰兒吞食。然而,當部分廠商將「嬰兒脖圈」宣稱可用於促進運動發展、增加肌肉張力、增加肺活量、水療復健或刺激腦神經發展時,該產品即涉及醫療功效,因而受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管轄。FDA曾於2022年6月在至少一名嬰兒死亡及另一名住院後,呼籲家長及照顧者不要使用嬰兒頸部浮標。並提醒,這兩起嬰兒受傷時,均未被直接監控。FDA發布的安全警訊指出,有部分廠商將嬰兒脖圈宣稱可用於:促進運動發展、增加肌肉張力、增加肺活量、水療復健、刺激腦神經發展,FDA表示上述安全性與有效性均未被證實成立。美國兒科學會建議家長必須隨時注意孩子、絕對不能離開,並確保活動時,待在家長伸手可及的範圍,避免發生意外。 4.基於消費者保護與兒童安全角度,建議政府未來考慮建立專責管理制度,例如:(1)建立「嬰幼兒水療/游泳服務管理指引」。(2)訂定水溫、水質、人員資格、家長陪同、緊急救護及救生設備等最低安全標準。(3)禁止未經科學證據支持的醫療或健康功效宣稱。(4)明確規範脖圈的使用限制或警示。(5)建立跨部會(衛福部、運動部、經濟部、消保處及地方政府)的聯合稽查機制。期能降低目前因法規分散而產生的監管漏洞,並提升嬰幼兒水中活動的安全與消費者保障。 給業者的建議 1.網路商店無論是電商平臺或是個人賣場,販售商品時必須嚴格遵守《商品標示法》,除了應於商品本體標示外,在網頁上也應將商品資訊詳盡列出,確保消費者知的權利。另,特殊商品如玩具、電器、服飾或鞋類等有特殊標示規定也應注意,以免受罰。 2.目前主管機關已要求網路賣家於網路販售應施檢驗商品,如玩具、特定嬰幼兒商品及其他類商品,應於銷售網頁主動揭示「商品檢驗標識」或「提供商品已完成檢驗程序之證明」,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檢驗規範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產品比較試驗之樣品是由市面購得,報告內容係根據樣品送驗結果,並綜合專家分析、判斷得出結論、本超然、客觀、公正之原則給與評價。 對某廠牌、樣品的評價乃指經測試的該樣品而言,並非指該廠牌所有同型的產品,也非泛指該廠牌的所有其他產品。 有關產品比較試驗資料,未經本會書面同意,一律不得全部或部分轉載,亦不得作廣告或其他商業用途。 本檢驗報告僅對消基會採樣的樣品負責,本次樣品及市售其他同款商品之合法性,仍應由主管機關判定。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消基會呼籲建立現代化寵物用藥管理制度 兼顧動物福利、消費者權益、醫療可近性與資訊透明
針對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原訂於114年7月1日施行之「人用藥品用於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之使用管理辦法」,因各界對制度設計及配套措施仍存重大歧見,防檢署已於114年4月22日註銷原發布令,並宣布暫不依原內容推動施行,未來將延續現行管理機制,待相關制度及配套措施更趨周延後再行研議。 消基會認為,本案表面上是藥品管理議題,實際上涉及伴侶動物醫療權益、動物福利、飼主消費權益、醫療資訊透明、醫療費用合理性及我國寵物醫療制度發展方向等重大公共政策課題。隨著臺灣邁入高齡化、少子化社會,伴侶動物已逐漸成為家庭重要成員,政府在規劃相關法制時,不應僅從藥品管理角度出發,更應從動物福利保障、消費者權益維護及現代化醫療治理角度進行整體規劃。 伴侶動物已成家庭成員 寵物醫療權益不容忽視 近年來臺灣犬貓飼養數量持續成長,農業部發布114年全國家犬、家貓飼養數量電訪調查推估結果,全國推估家犬數為146萬隻(1,462,528隻),家貓數為174萬隻(1,742,033隻);伴侶動物不再只是財產或寵物,而是許多家庭不可或缺的成員。 當寵物罹患癌症、心臟病、神經疾病、內分泌疾病、自體免疫疾病或其他慢性疾病時,飼主往往願意投入大量時間與醫療費用,只為爭取治療機會。然而目前許多疾病治療仍高度仰賴人用藥品支援,若制度調整欠缺完善配套,可能導致治療選項減少、醫療成本增加,甚至影響部分動物接受必要醫療的權利。消基會認為,任何制度改革都應以動物生命健康與醫療可近性為核心價值,避免因管理制度僵化而影響動物接受適當醫療照護之機會。 符合國際趨勢 建立風險管理而非全面限制制度 人用藥品用於伴侶動物治療並非臺灣特有現象。美國FDA允許獸醫師於特定條件下進行標示外使用(Extra-label Use);歐盟採取「Cascade System(階梯式用藥制度)」,當無適當動物用藥時,得依序使用其他藥品替代;日本亦允許在專業判斷及管理規範下使用人用藥品。 由國際發展趨勢可見,各國並非全面禁止人用藥品於動物醫療使用,而是透過風險管理、專業監督及資訊揭露機制兼顧醫療需求與用藥安全。因此,消基會呼籲政府未來制度設計應參考國際經驗,以科學證據及風險治理為基礎,建立符合我國實務需求之管理架構,而非採取過度限制措施。 保障飼主知情權與自主選擇權 落實消費者保護精神 從消費者角度而言,飼主真正關心的並非藥品究竟屬於人用藥或動物用藥,而是:治療是否安全有效;是否具有科學依據;是否存在其他替代方案;價格是否合理;風險是否充分告知。 然而,目前寵物醫療市場仍存在資訊不對稱問題。許多飼主無法得知藥品來源、適應症、替代治療方案及可能風險,導致消費者難以作出充分判斷,也容易衍生後續醫療爭議。 消基會建議建立寵物醫療用藥資訊揭露制度,讓飼主充分了解:藥品名稱及用途;是否為核准動物用藥;是否屬人用藥品轉供動物使用;可能副作用及風險;替代治療方案;相關醫療費用及收費內容。唯有資訊透明,才能真正保障消費者知情權與自主決定權。 建立透明且可監督之寵物醫療市場 本次爭議同時凸顯我國寵物醫療市場長期存在的透明化不足問題。消基會近年持續接獲民眾反映:相同診療項目價格差異過大;藥品收費缺乏說明;檢查項目未事先告知;醫療紀錄取得困難;醫療爭議申訴管道不足。 隨著寵物醫療產業快速發展,相關管理制度卻未同步完善,導致消費者面臨資訊不足與議價能力不足等問題。消基會認為,政府應藉此次制度檢討契機,同步推動以下措施,以建立公平、透明且值得信賴的寵物醫療消費環境: 一、診療項目及收費揭露制度; 二、藥品資訊公開制度; 三、醫療紀錄提供機制; 四、費用事前告知義務; 五、寵物醫療爭議申訴與調解制度; 六、醫療契約資訊透明化制度。 強化藥品安全監測 建立完整不良反應通報機制 任何藥品均可能產生副作用,不論是動物用藥或人用藥品皆然。目前我國伴侶動物用藥安全資料仍有不足,不良反應通報制度亦有強化空間。消基會建議政府比照人類藥品管理制度,建立: 一、獸醫師通報系統; 二、飼主自主通報平台; 三、公開查詢資料庫; 四、藥品風險預警機制; 五、跨部會資訊共享系統; 六、長期藥品安全監測計畫。 透過實證資料累積,提升整體寵物用藥安全管理能力,並作為未來法規修正的重要依據。 消費者不能缺席政策形成過程 本次法規討論過程中,主要參與者包括主管機關、獸醫專業團體、動保團體、藥師公會全聯會及產業代表。然而,實際承擔醫療費用、進行醫療決策並承受治療結果的,卻是數百萬名飼主與消費者。消費者觀點不應在政策形成過程中缺席。 消基會呼籲,未來農業部及防檢署研商「人用藥品用於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之使用管理辦法」相關政策及制度規劃時,建議邀請本會列席參與會議,建立正式的利害關係人參與機制,納入消費者、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參與討論,使制度規劃能兼顧專業需求、動物福利與消費者權益。 消基會提出九項政策建言 為建立符合國際趨勢、兼顧動物福利與消費者權益之現代化寵物醫療制度,消基會提出以下九項建議: 1. 建立消費者參與機制。 2. 確保動物醫療可近性。 3. 建立人用藥品轉供動物使用之科學化管理制度。 4. 保障飼主用藥知情權與自主選擇權。 5. 推動寵物醫療收費及藥品資訊透明化。 6. 建置完整藥品不良反應通報及安全監測系統。 7. 建立寵物醫療費用資料庫及價格透明機制。 8. 研擬我國伴侶動物醫療政策長期發展藍圖。 9. 未來法規研商及政策會議應正式邀請消費者團體參與。 消基會強調,寵物醫療制度改革不應只是藥品管理問題,而是涉及動物生命福祉、消費者權益保障、醫療品質提升及整體社會治理的重要公共政策。 面對臺灣寵物家庭快速增加及寵物醫療需求持續成長的時代趨勢,政府未來重新研議相關制度時,應秉持公開透明、多元參與、科學治理及消費者保護原則,廣泛納入獸醫界、動保團體、產業界及消費者團體意見,共同建立兼顧動物福利、醫療安全、資訊透明與消費者權益之現代化寵物醫療制度,讓每一位飼主都能在充分資訊與合理保障下,為家中毛孩作出最適切的醫療決定。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本文發佈後,消基會發函給政府部門,回應請點擊觀看
電動機車變「電池人質」?! Ionex換電資費大幅調漲爭議延燒 消基會籲政府速訂電池服務契約規範
機車大廠光陽公司近日通知旗下電動機車 Ionex 車主,將調整電池交換服務資費方案,並要求車主重新簽訂契約,新方案恐使部分車主使用成本大幅增加,引發廣泛反彈。多位車主表示,Ionex 突然宣布由原本以安時(Ah)計價改為以度數(kWh)計價,或直接調漲使用資費,已對既有權益造成重大影響。車主認為,無論企業如何調整經營策略或資費制度,都應保障當初享有「終身免基本費」承諾的早期用戶權益,因為許多消費者正是基於該項優惠而決定購車。如今業者片面要求換約,並以停止原方案作為前提,不僅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更有引人錯誤之虞,嚴重辜負消費者的信賴。 消基會指出,近年來政府積極推動淨零轉型及綠色運輸政策,透過購車補助、租稅優惠及充換電基礎設施建置等措施,鼓勵民眾選擇電動機車作為日常交通工具。然而,當消費者基於政策誘因及業者所提供的使用承諾而購買特定品牌電動機車後,卻可能因電池交換服務與能源管理系統完全掌握於單一業者手中,而失去選擇其他服務提供者的可能性,只能被動接受業者調整資費或變更契約內容。在此情況下,消費者不僅處於明顯弱勢地位,也面臨契約權益遭到侵蝕的風險。若任由業者片面變更交易條件,恐將削弱民眾對電動運具及相關政策的信賴,與政府推動綠色運輸及永續發展的政策目標背道而馳。 中區分事務所近期陸續接獲多起針對光捷股份有限公司(Ionex車能網)之申訴案件。申訴人指出,原本簽訂之換電資費方案於契約期滿後,業者不再提供原有低資費方案,並大幅提高續約門檻,導致消費者必須支付顯著增加之月租費或電池使用費,否則將無法繼續正常使用其所購買之電動機車。 申訴消費者普遍反映:原購車時之低月租方案遭取消;原有續約選項消失;月租費及電池使用成本大幅增加;換電站數量縮減影響便利性;無法轉換其他品牌能源系統。 消基會認為,本案已非單純價格調整問題,而涉及定型化契約公平性、市場支配地位濫用、消費者合理選擇權遭剝奪,以及現行法規對電池交換服務監管不足等重大消費者保護議題,值得政府高度重視。 電動機車使用者陳情不斷 爭議已具群體性特徵 截至目前為止,消基會已正式受理多件相關申訴案件,並獲悉地方政府消保單位亦陸續接獲數十件類似陳情案件,顯示此爭議並非個別消費糾紛,而是涉及大量電動機車使用者之共同問題。 其中一位申訴人表示,當初購買光陽Ionex電動機車時,係依據業者所提供之換電資費制度評估購車成本,並簽署相關車能網契約。依其提供之契約內容,雙顆電池車款原有299元及499元等資費方案可供選擇,換電服務費率約為每安時1.7元至2.3元不等,屬於一般消費者可負擔範圍。 然而,於原契約屆滿後,業者公告之新版資費方案卻已改採全新計價模式,不僅取消原有低月租方案,雙顆電池車款最低月租門檻提高至518元起,並另加計換電服務費率(又稱電池使用費)。也就是說,針對原享有「終身免月(基)本費」或低費率方案之消費者,業者於契約期滿後,將換電服務費率更改為「一度電 100 元 (kWh)」(原約定約為每安時 1.7 至 2.3 元),強迫消費者改簽較昂貴之新約。(補充:1.7安時計費 (Ah)約為每度電價格34 (元/kWh)),一旦提升一度電100元,將使整體使用成本大幅提高。 然而,於原契約屆滿後,業者公告之新版資費方案不僅改採全新計價模式,更對不同類型之既有車主採取不同之『迫使換約與變相漲價』手段,嚴重衝擊消費者權益: 第一類為一般低資費車主(如299/309方案(雙顆)):業者直接取消原有低月租方案,導致雙顆電池車款之最低月租續約門檻,拉高至518元起跳,全面剝奪輕量騎乘消費者的選擇權。第二類為享有「終身免基本費」之早期車主:業者針對此類消費者祭出極端定價,於契約期滿後,將電池使用費率更改為「每度電(kWh) 100 元」(原約定約為每安時 1.7 至 2.3 元),經消費者實際將原契約換算為每度電(約合26至28安時)計價,原費率僅約50餘元,現行新方案直接翻倍至100元,導致整體使用成本大幅提高。 申訴人認為,自己購車時所依據之經濟條件與使用成本已被根本改變,而電動機車又必須仰賴特定電池交換系統才能正常使用,因此形同被迫接受業者所開出的新條件。 消費者買的是機車 卻被電池系統綁住 本案最值得關注之處,在於電動機車市場與傳統燃油機車市場有本質上的差異。一般燃油機車消費者可自由選擇加油站,也可依市場競爭狀況決定使用不同品牌燃料。但採用換電系統之電動機車,其核心能源來源來自特定品牌之電池交換網路。換言之,消費者雖然擁有車輛所有權,但車輛運作所需之電池卻屬於租賃關係,並完全掌握在業者建置之能源網路中。 當消費者已支付數萬元至十餘萬元購買車輛後,若要改換其他品牌電池系統,幾乎不可能,等同於需要重新購車。因此,在實務上,消費者很難透過市場競爭機制對抗資費調整。消費者一旦選擇特定電池平台,即需長期依賴該平台提供服務,消費者實際上並無轉換選擇權。此種交易結構與一般訂閱服務有本質差異,更應受到消費者保護法及公平交易法之高度檢視。 定型化契約是否過度傾斜業者利益? 依據光捷公司回函內容,業者主張原契約租賃期間為24個月,契約期滿後,消費者如欲繼續使用服務,應依公司當時公告之最新資費方案辦理續約,相關通知均依契約規範辦理。 然而,消基會認為,本案爭議核心不在於契約是否到期,而在於:業者是否透過定型化契約條款,於消費者已形成高度依賴關係後,又單方片面取消原有低資費選項,並將續約價格提高至消費者實際無法迴避之程度。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規定,定型化契約條款若顯失公平者無效。 所謂顯失公平,除條文本身是否明確外,亦應考量: 一、雙方資訊是否對等; 二、消費者是否具有實質協商能力; 三、業者是否利用其優勢地位加重消費者負擔; 四、契約變更是否超出消費者合理預期。 本案中,多數消費者於購車當時,難以預見未來低資費方案將全面消失,更難預期續約價格可能出現大幅變動。 如果業者於締約時大量宣傳低月租方案吸引消費者購車,待消費者投入車輛成本後,再透過契約條款保留全面調整權限,則此類條款是否符合誠信原則,值得主管機關進一步檢視;此舉實也構成「養、套、殺」,獲取顯不相當之利益,嚴重破壞市場交易之公平性。 「終身免基本費」宣傳與消費者合理期待落差 光捷公司於消費者的申訴回函中解釋,公司並未取消「終身免基本費」權利,而是消費者於原租賃期間屆滿後,仍須依照最新資費標準辦理續約。 然而,業者表面上保留了「終身免基本費方案(雙顆)」的名稱,實質上卻將方案內的「每度電池使用費」調漲為每度電(kWh) 100 元,從一般消費者角度觀察,「終身免基本費」容易被理解為長期、穩定且具有持續性的優惠條件。若未來續約時原有低費率方案已不存在,且實際負擔大幅提高,是否已違背消費者合理期待,仍有討論空間。 消基會認為,業者對於此類具有長期性意涵之促銷用語,應負較高之資訊揭露義務,不宜僅以法律文字解釋,取代消費者的實際理解,與消費者合理期待產生嚴重落差。 電池服務市場監管出現制度缺口 更值得關注的是,本案暴露出我國電動機車產業快速發展下的法規真空問題。目前政府對於健身中心、補習班、旅遊商品、網路購物等消費型態,多已建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然而,電池交換服務作為電動機車運作不可或缺的一環,至今卻尚無專屬定型化契約規範。 因此,業者大多自行設計契約內容,包括:續約方式;價格調整機制;服務內容變更權限;違約責任分配;費率計算方式;電池維護及賠償條件等。而消費者往往只能選擇接受或放棄服務,缺乏真正協商空間。 消基會認為,當電池交換服務已成為公共交通運輸生態的重要基礎設施之一,政府不應再以一般民間租賃契約視之,而應主動介入,建立最低的消費者保障標準。 公平交易委員會介入調查之必要性 消基會指出,除消費者保護議題外,本案亦涉及市場競爭面向。由於電池交換系統具有高度封閉性與品牌專屬性,消費者在購車後幾乎無法改用其他業者系統。若業者利用此種高度依賴關係,先於廣告中大肆宣傳「終身免基本費」或「超低資費」,藉以招徠消費者購車簽署相關車能網契約後,再伺機於原租期屆滿續約時,片面恣意變更續約條款,大幅提高續約成本或限制消費者選擇權,恐已涉及公平交易法第21條所定於廣告上為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等不公平競爭或第25條:濫用市場優勢地位的規範之行為,公平交易委員會應進一步調查。 尤其當大量消費者同時反映相同問題,且資費調整影響範圍廣泛時,主管機關更應主動了解:一、價格調整是否具有合理成本基礎;二、是否存在不合理差別待遇;三、是否利用市場地位限制交易選擇;四、是否有足以影響市場競爭秩序之情形。 因此,面對日益增加的申訴案件,消基會提出以下呼籲: 一、光捷股份有限公司應主動與消費者協商,重新檢討續約資費制度,保留合理之低使用量方案,避免造成輕度使用者負擔過重。 二、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應會同交通部及經濟部,儘速研議訂定「電動機車電池交換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三、公平交易委員會應主動調查本案是否涉及市場優勢地位濫用或限制競爭之情形。 四、主管機關應建立電池交換服務資訊揭露機制,要求業者於銷售車輛時清楚揭露未來續約風險及資費變動原則。 五、政府在推動綠色運輸政策時,除補助購車外,更應同步建立後端服務監理制度,避免消費者成為制度缺口下的受害者。 推動淨零轉型與綠色運輸固然重要,但綠色消費不應建立在消費者權益被犧牲的基礎上。 消費者購買電動機車時,所購買的不只是車輛本身,更包含對未來能源服務價格與制度穩定性的信賴。如果業者得在消費者投入高額成本後,透過契約條款單方改變遊戲規則,則不僅損害消費者權益,也將削弱民眾對電動運具政策的信任。 消基會呼籲主管機關正視本案所反映之制度性問題,儘速補強法制缺口,建立公平、透明且可預期的電池交換服務市場,讓消費者在支持綠色運輸的同時,也能獲得應有的保障。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