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國衛民 應參加美牛公投連署 消基會呼籲 行政院以公投民意為後盾
2010/02/11
消基會等五個民間團體發起要求重啟美牛輸台議定書談判的公民投票,自2月10日起展開第二階段連署,只要在八月十日前達到超過八十六萬人的連署門檻,即可舉辦正式公投。
針對此點,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原公投內容包括反對美國牛絞肉及內臟進口,若公投案未過關,是否表示重新同意絞肉及內臟進口?這可能造成公投結果與立法院修法結果不符合,引發疑義。
吳敦義又說,若公投案要繼續連署,應是針對帶骨牛肉。依公民投票法規定,「公民投票案之提出,以一案一事項為限」,就是「一案一事由」,否則3項事由擺在1個公投案,有人為甲事由、有人為乙事由、有人為丙事由,這就不公正。吳敦義指出,依規定3年內不能重提。
對吳院長的發言,消基會指出,立法院修法,造成與台美議定書內容相抵觸,以致引發外交報復等狀況,行政院未思補強與加強和美政府、民意代表的溝通,卻看輕台灣人民的團結與意志力,唱衰之言,徒然陷國內民眾於驚恐之中,已有瀆職之嫌,現又放話恐嚇民眾表示:「美牛公投不通過,代誌大條!」,實不知行政院所思何事,又做了什麼?!
消基會強調,雖然內臟等美牛危險部位看似已修法阻絕,但還是面對國內法律與台美協議內容衝突之爭議,也還須面對美國報復及向WTO申訴的難題;民間推動的公投,是以直接民意方式,作為政府談判籌碼的堅實後盾,協助政府進行談判。至於吳院長所指公投不通過,是否表示重新同意絞肉及內臟進口?因公投法未明定其效力且公投主文只是否決公告,而非立法院立法,不可能產生否決立法院通過阻絕絞肉、內臟之修法效果。
而吳院長所提,若公投案要繼續連署,應是針對帶骨牛肉。依公民投票法規定,「公民投票案之提出,以一案一事項為限」,且若未通過,未來三年內將不得再提出;事實上,消基會表示,全民反對的應是「具有普力昂變異性蛋白」的肉品,不管是帶骨或絞肉、內臟,均要求重啟談判,這都是「一件事項」,且該案已經行政院公投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院長竟有不同意見,令人玩味。
且提案主文在98年12月8日將連署書送入中選會,立法院99年元月5日才修法通過,公投法又無修改主文的機制,以行政院為公投法的主管機關,吳院長應檢討相關規定。
消基會請教,院長一再強調要消除民怨,那麼,若100萬位消費者拿出行動,做了政府的後盾,院長是否應以民意為後盾,積極任事?!
消基會指出,公投法所規定的「不得提出」,是一旦啟動,就不能退出,而一旦退出,三年內就不能再提出,因此,為了給政府厚實的助力,就算在經費困窘的情況下,要付出極大的人力、經費、資源等代價,不論消基會、主婦聯盟、共同購買合作社..等組織都不會放棄保護消費者的使命,也要努力的作為政府後盾!!
因此,若行政院認為「公投未過,代誌大條」,那麼就應該運用所有資源,協助為全民、為國家的這些公益組織,才是一個有作為、有擔當的政府機關;而且公投過關,將可以讓政府拿著這份全體民眾意旨的民意結果,和美方政府平等談判,不用委屈或乞憐!
消基會強調,4月22日就要面臨重啟台美議定書的協商,而消基會關心的是,這是一份「協商」的約定,係針對尚未可進口之牛肉(即30月齡以上之帶骨及不帶骨)而非己可進口之30月齡以下帶骨牛肉,並非「重啟談判」,以強勢之姿的美國,若非有強大的民意為政府談判基礎,恐將使我方進口30月齡以上風險更高之牛肉;4月22日所談的內容包括30月齡以上及所有帶骨、絞肉、內臟….等「全牛」進口,對消費者而言,該類風險相對更高,政府到現在還未公開說明如何因應,令人擔心。
因此,消基會呼籲,全體消費者不要帶骨的美牛進口,政府官員務必要帶著「骨氣」和美方談判,積極的衛護全體消費者的健康才是!因此,政府、業界和全體消費者都應正視這個問題,在4月22日前,以參與連署方式,展現全體民意,告訴美國政府應尊重同樣是民主社會的中華民國,不要企圖運用政經強勢壓力,逼迫台灣消費者一定要接受有風險的美國帶骨牛肉、內臟、絞肉…,這樣,也才能真正促成中美兩國良好的外交氛圍。
消基會指出,自2月11日起計算6個月內,也就是至8月10日以前必須完成100萬份連署書的填寫、收取、整理、影印、成冊、送件,是一個艱鉅但是必要的考驗,希望消費者能於7月15日前完成連署、寄送至消基會或其他就近的協辦或協力單位等程序,讓台灣展現第一次真正的民意。同時,消基會呼籲並邀集更多的民間團體共同加入公投相關活動。
拒賣、拒買及拒吃進口美國帶骨牛肉,為健康把關
最近連續大量進口美國帶骨牛肉,以2/10日為例,數量將近有18萬公斤,面對如此多的帶骨牛肉扣關,消基會質疑海關檢疫的部份是否能夠確實嚴格執行。
在連署期間仍會有帶骨牛肉進口,為保障下一代幸福健康及環境保護,消基會呼籲業者及民眾共同抵制並拒賣、拒買及拒吃進口美國帶骨牛肉的業者所販售之食品。
如何加入連署活動!?
消基會已經在消基會網站公佈第二階段連署書表格
於消基會網站「最新消息」之「要求『美國牛肉輸台議定書』重啟談判公投連署活動」下載連署表格,完整填妥提案連署書後,依消費者戶籍地址,郵寄至:
北區連署書集中區-消基會(106 台北市復興南路一段390號10樓之2,電話:02-27001234)
中區連署書集中區-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台中分事務所(403 台中市西區三民西路61號2樓,電話:04-2375-5234)
南區連署書集中區-主婦聯盟合作社南社苓雅好所在(802 高雄市苓雅區苓雅一路21號,電話:07-537-3363)
最新連署資訊,請至消基會網站(http://www.consumers.org.tw/index.aspx)查詢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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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一起抗美牛 美牛公投街頭連署活動起跑 防美牛逐步開放-貽害子孫
禁止5年多的美國帶骨牛肉,行政院衛生署於去年11月2日正式公布開放美國帶骨牛肉,凡三十個月齡以下,去除扁桃腺與迴腸末端的美國牛肉即起可輸台!而但爭議最大的牛內臟與牛絞肉,經立法院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以及衛生署及經濟部以「三管五卡」行政手段阻撓進口,民眾疑慮稍緩;然而,美國農業部又在美國時間16日晚間於官網宣布,自99年4月1日起宰殺的30月齡以下的帶肉牛骨、舌、陰莖(牛鞭)、睪丸、牛尾、横膈膜、肝連肌、牛腱及牛蹄等牛雜將可輸台,此舉立刻引發民眾的疑慮與撻伐! 由於普立昂蛋白的風險逐年因科學證據的發現而不斷的在增加,而新型庫賈氏病受影響的病牛器官數量比以前想像得多很多,同時也強調著新型庫賈氏病醫源性傳播的風險正不斷提高,因此,不管是來自疫區的美國帶骨牛肉或內臟、絞肉、牛雜正威脅著國人健康。 遺憾的是,政府被美國政治、經濟壓力綁架,棄守國人健康,被美國政府、商人牽著鼻子走,實在令人感到悲憤!對此,消基會呼籲國人力挺自己的健康權,參與消基會、主婦聯盟基金會、主婦聯盟生活消費合作社等諸多單位所推動的美牛公投連署,以行動向雙方政府嚴正表達拒絕具有風險的美國帶骨牛肉等商品入侵台灣!否則,消費者將必須面對逐步開放風險,不久將來可能全牛進口,貽害子孫。 消基會表示,自即日起到六月底前,消基會將於人潮多的公共場所發動連署活動,希望全國消費者都能熱情參與,積極保障國土、國人健康。在今(24)、明(25)日,消基會於新光三越站前店前(臺北火車站前)進行街頭連署活動,日後亦不定時出動街頭連署,請消費者認明消基會背心,並主動加入連署行列!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反美牛公投未過關 普利昂蛋白仍存在致命危機 消基會堅持守護消費者 絕不懈怠!
行政院衛生署於去(98)年11月2日正式公布開放美國帶骨牛肉,凡三十個月齡以下,去除扁桃腺與迴腸末端的美國牛肉即可輸台。而在去(98)年11月1日,消基會等民間團體共同發動「台美重啟談判」公投連署活動,以促成政府對「美國牛肉輸台議定書」重啟談判協商管道。 同時間,整個社會發出抵制具有風險美牛進口的怒吼,短短18天,消基會即接收到將近21萬份的提案連署書,並於12月8日送出13萬459份提案人連署書至中選會,而在今年2月5日,消基會收到中選會寄出之第一階段連署通過審查之公函,並於2月10日上午,前往中選會領取第二階段連署書,並宣告第二階段連署正式開跑。 雖然第二階段公投連署活動如火如荼的推動著,但距離這一階段的活動期,因中選會審查兩個月才決定通過與否,著實「冷卻」了2個月,整個的社會氛圍悄然冰凍起來,因此,當第二階段開跑不久,消基會、主婦聯盟、生活消費合作社..等單位都發現情勢已變,熱情不再,而社會的耳語傳播也不斷發酵著……。 我們碰到的障礙之一,就是很多人說:「已經連署過了!」,其實他們不知道必須要再次連署,連署份數必須、至少要衝破100萬份,連署活動才可能通過中選會的審查,由中選會正式舉辦公投活動!! 第二個障礙是:已經修法成功,消基會為何還要推動第二階段公投?雖然內臟等美牛危險部位看似已修法阻絕,但還是面對國內法律與台美協議內容衝突之爭議,也還須面對美國報復的難題;民間推動的公投,是以直接民意方式,作為政府談判籌碼的堅實後盾,協助政府進行談判。 又從衛生署宣稱三管五卡,即管源頭、管邊境、管市場,以及「核、標、開、驗、查」5道關卡,來確保進口美牛產品安全,但其實是「管不著」、「卡不住」,因為從消基會的調查顯示,衛生單位連最基本的餐廳、賣場的產地資訊公開,從未調查公布,根本無法落實,更遑論其他的三管五卡呢?! 再加上國內沒有檢測新型庫賈氏症「普利昂蛋白」的能力,而且檢驗重點是擺在衛生檢驗,並非是「普利昂蛋白」檢驗,如何管源頭?管流向?恐怕只能對美方的檢驗數據照單全收。 第三個障礙是:很多消費者認為,公投很花錢,要去投票很麻煩,一定要公投嗎?萬一公投結果是反對美牛進口的人沒過半數,是否造成政府及美國更大膽進口? 說真的,相信上述的疑惑與障礙也是很多消費者的疑惑,然而,從事公益活動,無非就是希望好的目標能夠達成,比如說,這次活動的目標是將具有風險的東西阻絕於境外,不要進口台灣,貽害國土和國人健康。 若透過連署,甚至不要連署(畢竟連署活動相當耗費資源、人力),就能給政府這樣的壓力,重啟談判,那當然最好,不用再多花資源舉辦公投;只是,能夠嗎?為了國人的健康,我們有我們無法鬆手的理由,儘管消基會窮到薪水快要發不出來,我們仍不願背棄本活動原先保護消費者的承諾而鬆手,努力擋到最後一天! 關於人數未過半,造成政府或美國對於內臟等更大膽進口一事,這個是有可能的!但是,若他們「膽敢」這麼不顧及消費者感受,相信沒有參與連署的消費者也不會坐視這樣的情形發生的! 話再說回來,若雙方政府要擴大進口,其實有沒有進行公投連署,他們都會這麼做的,我們提出公投連署,其實是發出「善意阻止」的訊息,雙方政府應該可以明確接受到「適可而止」、「保障消費者健康才是政府應積極用事」的訊息! 消費者的「團結」、「行動」、「表達」,才能真正保障自身的權益,而消基會只是匯集這股力量,當政府面臨政治、經濟上的壓力而屈服時,消費者就必須團結並拿出行動告訴政府---消費者的期待與需要! 最後的障礙,也是推動單位在工作過程中所共同面臨的壓力。在連署推動工作中,調查局、警備總部,甚至是警察局都分別表達過「嚴重程度」的關切或阻撓,也加深消費者擔心個人資料外洩,甚至擔心影響公職升遷,而不敢加入連署活動。 針對此,消基會特別以民意論壇的投書方式,表達過希望公部門能夠正確看待公投活動,尤其美牛公投是一項單純的民生議題,尚且被視為洪水猛獸,那麼我國的民主活動如何能成熟?如何能正常發展呢? 消基會指出,到今(10)日零時起,公投連署活動依法停止,公投連署推動單位必須宣布並沒有通過第二階段門檻(86萬份連署書),因此,本次活動到此為止。 針對所有支持本次連署活動的消費者,消基會致上最高的敬意,消費環境因為有您們將逐漸變好,消基會也宣示絕不氣餒,繼續在消費者保護工作努力、奉獻! 消基會亦善盡個人資料保護的責任,於下午4時,由律師全程見證地,將上了封條的56箱(第一、二階段的連署書)送進永豐餘紙廠進行水銷工作,將消費者熱愛台灣淨土的決心,轉化為再生紙,繼續堅持環保、愛台灣的決心!(水銷流程請見消基會網站的活動影片)。 最後,消基會嚴正表示,該起第一宗民生公投提案雖未成功,但消基會未來將致力於將本次活動未能成功的因素分享社會,也會將此次推動過程所發現公投法難以落實的部分,建議主管機關修正,如:兩階段連署併為一階段,並降低連署門檻;課政府部門輔助公投之義務、縮短審查時間…等,尤其常為主文等議影響公投案是否成立,似無必要,政府應該協助,情勢變更更應可修改主文等,讓「公民投票法」得以突圍於政黨惡鬥,讓人民有機會直接表達對於公共政策的直接意見,深化民主! 雖然公投活動未能有所突破,尤其近日美方眼見公投活動即將結束,不斷開始放話要政府擴大美牛進口,為了確保消費者健康與國土清淨,消基會、主婦聯盟、生活消費合作社仍將持續監督政府作為,並於網站上持續蒐集人民意見,希望所有消費者能夠團結一致對抗具有狂牛症風險的肉品進口台灣! 報載,南韓農林水產食品部昨(9)日表示,今年12月開始,對進口牛肉全面實施「流通履歷制度」,消費者可以透過「進口牛肉流通履歷管理系統」,隨時確認進口牛肉的履歷,包括:原產地、品種、出口廠商、進口廠商、進口日期、屠宰日期、流通期限等,該措施對於具有風險的牛肉均具防堵效果,呼籲政府亦應比照處理,儘速推動「履歷」制度,以積極態度捍衛消費者健康與國土安全! 最後,消基會呼籲,消費者在美牛狂牛症風險未能盡除之前,應保守以對,食用安全性較高的紐澳等地牛肉,以確保安全;甚若基於環保,降低肉品需求,更是值得思考!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2026食品著色劑(紅色7號禁用趨勢探討) 調查測試
「食用紅色7號」(又稱為赤蘚紅,美國稱為「紅色3號」〔Red No.3〕)因其耐高溫、顯色強且成本低廉的物理特性,長期被廣泛應用於櫻桃罐頭、蜜餞、糖果及各類兒童藥水中,是食品工程中維持視覺美感的重要著色劑。「食用紅色7號」(又稱為赤蘚紅,美國稱為「紅色3號」〔Red No.3〕)因其耐高溫、顯色強且成本低廉的物理特性,長期被廣泛應用於櫻桃罐頭、蜜餞、糖果及各類兒童藥水中,是食品工程中維持視覺美感的重要著色劑。 然而,國際間對「食用紅色7號」安全性已產生新的關注方向,各國研究機構正朝向更嚴謹的健康相關風險進行審視,國際間食安規範也已出現明顯轉向:美國食藥署已經宣布撤銷Red No.3作為食品及口服藥品著色劑的核准資格,加州則已正式立法,預計於2027年全面禁用;而歐盟則對其用途進行了嚴格限縮,並要求加註健康警語。相較於國際規範的快速變動,臺灣目前雖仍維持核准使用的標準,但在全球貿易一體化趨勢下,現行規範與國際指標間的落差,不僅可能影響消費者對健康的長遠期待,更可能讓臺灣食品在外銷美國等重點市場時,面臨配方不符新制而導致的貿易風險。 有鑑於「食用紅色7號」的食用風險已不容忽視,為守護消費者健康,希望透過本次市售含著色劑食品的調查測試,提醒消費者、主管機關及業者重視,並藉此積極敦促主管機關參酌美國加州等國際最新規範,儘速研議修法,與國際禁令趨勢接軌。同時也呼籲業者應肩負企業責任,主動改良配方並尋求更高安全性的天然替代方案,共同打造一個大人小孩更安心、更純淨的飲食環境。 採樣 2026年4月上旬,於臺北市、新北市的連鎖大賣場、生活用品店、百貨公司、連鎖福利中心及網路電商等處購買含有著色劑,外觀為紅、橘、紫或粉紅色系顏色的食品,共計35件,其中糖果類12件、含草莓口味的餅乾類7件、含草莓口味的麻糬類3件、其他食品類(沖泡飲品、雪糕、豆干、心心腸、明太子、魚卵、蛋糕、甜點、糖漬櫻桃)共9件,及營養補充食品4件。 檢視產地標示為臺灣有15件;泰國及日本各有3件;加拿大、德國及馬來西亞各有2件;印尼、捷克共和國、土耳其、西班牙、越南、義大利及美國則各有1件,其餘1件則沒有標示產地。(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請見表1) 表1、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 調查與測試 項目 調查與測試方法 調查檢驗標準 檢驗單位 價格調查 依據商品每百公克、每錠或每粒 消基會 標示調查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 《散裝食品標示規定》 著色劑 調查測試 部授食字第1021950329號公告修正「食品中著色劑之檢驗方法」(各項著色劑之偵測極限為 50 ppm) 依《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生鮮肉類、生鮮魚貝類、生鮮豆類、生鮮蔬菜、生鮮水果、味噌、醬油、海帶、海苔、茶等不得使用 振泰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實驗室 調查與檢測結果(請見表2) 一、標示調查 包裝食品在販售時都須依循《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食安法》)第22條規定,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品名、內容物名稱、淨重、容量或數量、食品添加物名稱、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原產地(國)、有效日期、營養標示、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另依據《散裝食品標示規定》,「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食品販賣業者販售散裝食品,應標示品名及原產地(國)。但現場烘焙(烤)及現場調理即食食品不在此限。未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食品販賣業者販售特定散裝食品,應標示原產地(國)。本規定之標示應以中文顯著標示,其得以卡片、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採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之方式,擇一為之」。 35件樣品中,4件為散裝樣品(編號1、6、27及28號),均有標示產地,其餘包裝樣品中有3件標示有缺失;這3件樣品分別為:3號「Dubble Bubble獨立包裝 泡泡糖 453g/1lb」僅標示品名、規格、產地及保存期限;5號「-(英國瑪莎M&S水果軟糖Percy Pig豬)」僅標示規格、產地及保存期限;23號「-(🇺🇸 Kool-Aid美國酷愛Kool-Aid水果調味飲品-西瓜口味)」僅標示規格及保存期限,其他均沒有中文標示。 3件未依《食安法》第22條標示者,若經主管機關判定不符合,依同法第47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1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處理。 二、著色劑調查測試 著色劑(又稱色素)是用來改變食品本身的色澤,目前市面上的著色劑可分為天然及人工合成兩種。天然色素是指選用天然原料經萃取而成的有色萃取物,雖然安全性高,但安定性較低,容易受到溫度或酸鹼值影響而褪色,且成本也較高;人工合成著色劑主要是以煤焦油中分離出來的苯胺染料為原料製成,由於穩定性佳、色調多、也沒褪色的問題,加上成本低廉,因此廣泛使用於食品加工業者。 然而,合成著色劑一直以來最讓人質疑的是安全性,特別是許多研究指出,長期或過量攝取,對孩童可能造成過動、注意力不集中,對敏感族群可能誘發過敏反應、造成代謝器官肝腎的負擔。 臺灣食藥署《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中,允許使用8種人工合成著色劑,分別為食用紅色6號、食用紅色7號、食用紅色40號、食用黃色4號、食用黃色5號、食用綠色3號、食用藍色1號、食用藍色2號,及其鹽類(通常為鋁麗基);且標準規定「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生鮮(肉類、魚貝類、豆類、蔬菜、水果)、味噌、醬油、海帶、海苔、茶等不得使用」,其中就含有食用紅色7號,美國加州預計2027年起禁用。 本次進行8種人工合成著色劑檢測,結果有9件未檢出(偵測極限為50 ppm),其餘26件樣品則分別檢出1〜6種著色劑。比對樣品外包裝標示後,除3件未標示成分(編號3、5及23號)及1件散裝樣品編號28號因屬散裝免標示成分外,其餘22件比對結果,發現有1件檢出與標示不符的樣品,為編號33號「GOAL DAILY-洛神蔓越莓精華膠囊(橄欖葉配方)」,未標示含食用紅色40號。 另外,在26件檢出樣品中,有17件檢出「食用紅色7號」,分別為糖果類4件(編號2、4、11及12號)、餅乾類3件(編號13、14及15號)、麻糬類1件(編號20號)、其他食品類5件(編號25、26、27、29及30號)及營養補充食品4件(編號32、33、34及35號),每個類別均有檢出,顯見「食用紅色7號」目前使用仍然廣泛。 1件著色劑檢驗結果與標示不符,恐有標示不實的問題,若經主管機關判定不合格,則違反《食安法》第28條第1項,「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可依同法第45條,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結論 透過本次測試結果,提供以下建議: 給消費者的建議 1.建議培養閱讀成分標籤習慣:購買色澤鮮豔的食品時,應仔細查看外包裝的成分標示,優先選擇無添加人工著色劑或採用天然著色劑的商品。 2.留意累積攝取風險:鑑於「食用紅色7號」目前在市場中使用仍然廣泛(本次測試高達17件樣品檢出),家長應特別注意孩童的日常飲食。雖然單一商品的色素含量可能符合現行法規,但若糖果、餅乾、調味飲品及營養補充食品長期多來源累積攝取,可能增加肝腎代謝負擔的風險。 3.注意標示不實商品:本次調查測試發現部分樣品存在標示缺失,甚至有樣品標示與包裝不符的狀況,消費者在選購時應盡可能選擇標示完整商品且信譽良好的管道,避免買到標示不清的商品。 給政府的建議 1.與國際標準接軌,儘速研議修法禁用:目前國際食安規範對食用紅色7號(國際常稱紅色3號)已有明確的禁用與轉向趨勢,歐盟嚴格限縮用途,加州則預計於2027年全面禁用。主管機關應本於保護消費者的健康權益,儘速研議修法將食用紅色7號從准用著色劑清單中剔除,使臺灣食安法規與國際標準同步。 2.加強市售及跨境電商食品抽查:本次調查顯示,透過網路電商購入的進口包裝食品標示缺失比例高,甚至完全未以中文標示成分與廠商資料。主管機關應落實電商平臺管理責任,要求揭露食品業者登錄字號,並加強網路販售食品、散裝食品標示稽查,以及針對違反《食安法》第22條、第28條標示不實等案件建立違規商品下架與追蹤機制,以杜絕管理漏洞。 3.推動食品產業配方升級輔導:建議政府因應全球「清潔標籤」(Clean Label)與禁用合成染料趨勢,輔導國內食品加工業與生技製藥業進行綠色配方轉型,以降低未來進入外銷市場時因規格不符而產生的貿易風險。 給業者的建議 1.落實自主管理與誠實標示:製造商及進口商在產品上市前,必須確保外包裝標示與實際內容物完全相符。本次測試部分商品有標示不實之嫌,業者應嚴格把關原料供應鏈,避免誤用或漏標著色劑。 2.主動改良配方,汰換爭議性人工色素:隨著各國法規收緊,繼續依賴成本低廉但具潛在健康疑慮的合成色素,將使商品失去長期市場競爭力。製造商應展現企業社會責任,主動重啟配方研發,尋求安全性更高的著色劑替代方案。 3.跨境進口業者應依法規遵循義務:電商與進口商引進國外食品時,必須依循法規完成中文標示,切勿販售不符國內標示規範的商品。 檢驗規範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產品比較試驗之樣品是由市面購得,報告內容係根據樣品送驗結果,並綜合專家分析、判斷得出結論、本超然、客觀、公正之原則給與評價。 對某廠牌、樣品的評價乃指經測試的該樣品而言,並非指該廠牌所有同型的產品,也非泛指該廠牌的所有其他產品。 有關產品比較試驗資料,未經本會書面同意,一律不得全部或部分轉載,亦不得作廣告或其他商業用途。 本檢驗報告僅對消基會採樣的樣品負責,至於其他商品的合法性,仍應由主管機關判定。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消基會45週年首創「誠信商店」制度 攜手全國、台北市及新北市電器公會共同推動 首波聚焦電器業 建立市場信任新機制
消基會今年即將邁入成立46週年。過去45年來,消基會始終站在消費者第一線,透過商品檢測、受理消費申訴、推動修法、倡議政策及消費教育,致力保障消費者權益,促進公平、安全的消費環境。 值此46週年之際,消基會宣布正式啟動成立以來第一個「誠信商店」認證制度,並與中華民國電器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台北市電器商業同業公會及新北市電器商業同業公會共同合作,率先於電器零售產業推動「誠信商店」認證,希望透過第三方公正認證機制,引導消費者支持誠信店家,鼓勵企業良性競爭,建立值得信賴的消費市場。 消基會表示,45年前成立消基會,是因為當時消費者缺乏發聲管道,需要一個站在消費者立場監督市場的民間力量;45年後,面對消費市場快速變遷,消費者保護工作的內涵也必須持續精進。除了持續監督市場、協助消費者維護權益之外,更應建立一套鼓勵企業誠信經營、提升消費者信任的制度,讓真正重視消費者權益的企業受到肯定,形成市場正向循環。 45年來首次制度創新 從保障消費權益走向建立市場信任 消基會鄧惟中董事長表示,消費者保護工作的目的,不只是揭露黑心商品、協助消費者申訴或監督違法業者,更重要的是建立一個讓誠信企業願意持續投入、消費者願意安心消費的市場環境。 鄧惟中董事長指出:「消費者保護不能永遠只是抓壞人,更要努力讓好企業被看見。如果市場上誠信經營的企業與投機取巧的業者得到相同待遇,長期而言,不僅不利於產業健全發展,也無法真正保障消費者權益。」 因此,消基會選擇在成立46週年的重要時刻,正式推出「誠信商店」制度,希望藉由第三方公正認證,建立企業、消費者與社會共同信賴的標準,讓誠信成為企業最重要的競爭力。 鄧惟中董事長進一步表示,這項制度象徵消基會的工作正式由「事後救濟」邁向「事前預防」,由「監督市場」進一步發展為「建立市場信任」,希望讓消費者在每一次消費時,都能夠辨識值得信賴的店家,也讓願意守法、重視品質與服務的企業獲得社會肯定,真正實現「良幣驅逐劣幣」的市場效果。 從「抓壞人」到「讓好企業被看見」 消基會指出,過去消費保護工作的重點,多著重於揭露問題商品、協助消費者申訴及監督違法業者。然而,一個成熟的消費市場,不應只有淘汰劣質業者的機制,更應建立鼓勵優質企業的制度。 「誠信商店」制度正是在這樣的理念下誕生,希望透過第三方公信力,協助消費者辨識值得信賴的商店,也協助企業建立品牌信譽,形成「企業誠信經營、消費者安心消費、市場良性競爭」的正向循環。 消基會強調,這項制度不是評選活動,也不是一次性的表揚,而是一套可以長期運作、持續精進的市場信任機制。未來,消費者看到消基會核發的「誠信商店」標章,就能知道這是一家願意接受第三方檢驗、願意接受持續監督、重視消費者權益的企業。 建立第三方公正認證制度 誠信不是口號而是承諾 消基會表示,「誠信商店」制度設有完整的申請、審查、評核與追蹤管理機制。 依據《消基會誠信商店認證作業要點》,消基會將成立誠信商店認證專案小組及審議委員會,負責認證制度規劃、資格審查、現場評核、認證核發及後續訪查等工作;業者提出申請後,除須提出相關登記文件外,也必須完成各項作業規範自我檢核,必要時將接受現場評核,經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可取得「誠信商店」認證標章。認證有效期間為二年,期間仍須接受定期或不定期訪查;若發生違反法令、拒絕訪查、停業或其他足以影響消費者權益之重大情事,消基會得依法撤銷或變更認證資格,以維持制度的公信力與社會信任。 首波攜手電器公會 打造誠信商店示範產業 此次第一波推動產業,消基會選擇與中華民國電器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台北市電器商業同業公會及新北市電器商業同業公會合作,共同建立示範模式。 消基會表示,選擇電器零售業作為第一波推動產業,主要是因為電器商品交易金額較高,使用年限較長,涉及商品安全、能源效率、安裝施工、保固維修及售後服務等多項專業內容,消費者購買時高度依賴業者提供完整資訊及專業服務,因此特別需要建立值得信賴的交易環境。 此外,電器產業長期透過各級公會推動產業自律,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礎,因此由電器產業率先示範,將有助於建立可供其他產業複製的誠信認證模式。 建立服務承諾 讓消費者買得安心、用得放心 依據電器業基本作業規範,參與認證的業者除須依法經營外,亦應做到商品價格清楚標示、商品安全品質有保障、提供至少一年保修服務、完整揭露保固內容、說明商品來源及代理資訊、依約交貨、提供完善安裝及售後服務、重視環境保護,並主動揭露商品零件供應及維修限制等資訊,使消費者在購買前即可充分掌握商品與服務內容。 消基會認為,這些要求看似是企業經營的基本功,卻也是消費者最重視、最容易產生消費糾紛的環節。透過誠信商店制度,不僅有助於提升服務品質,更可降低交易風險,建立消費者對品牌及店家的信任。 除電器零售業外,消基會亦已完成電腦及資訊產品零售業基本作業規範,包括價格透明、商品資訊完整揭露、保固內容清楚、不得販售危險商品、建立商品回收機制、提供專業服務、真實促銷及完善售後服務等內容。 未來,消基會也將優先評估歷年消費申訴案件較多、交易糾紛頻繁或資訊不對稱程度較高的產業,逐步建立各產業專屬的誠信商店認證標準。 鼓勵消費者用每一次消費支持誠信企業 消基會表示,希望透過誠信商店制度,引導消費者改變消費思維。消費者選購商品時,不應僅以價格高低作為唯一考量,更應重視企業是否誠信經營、資訊是否透明、售後服務是否完善,以及是否真正重視消費者權益。每一次消費,其實都是對市場的一次投票;當更多消費者願意支持誠信企業,市場自然會朝向更加健康、公平的方向發展。 未來取得「誠信商店」認證資格的業者,將可於營業場所張貼消基會核發的認證標章,消基會也將於官方網站、《消費者報導》及其他公開平台公告認證名單,方便消費者快速辨識值得信賴的商店,提升認證制度的社會效益。 建立產業自律新文化 打造消費者、企業與市場三贏 消基會指出,第一階段先以電器零售業建立示範模式,未來將依推動成果逐步擴大至其他產業。未來也歡迎各全國性及地方性產業公會主動向消基會提出合作申請,共同研訂符合產業特性的作業規範及誠信認證制度,由消基會提供第三方公正認證,建立兼具產業自律、社會公信及消費者信任的新模式。 消基會強調,企業的品牌可以建立在價格、品質或創新之上,但真正能夠長久累積社會信任的核心價值,始終是「誠信」。誠信商店制度,不只是一次認證,更是一項持續推動市場文化改變的長期工程,希望透過企業、公會、消費者及消基會共同努力,讓誠信成為市場最重要的競爭力。 45年前,消基會成立,是為了替消費者發聲;45年之後,消基會希望再向前跨出一步,不僅守護消費者權益,更積極建立值得信賴的市場秩序。未來將持續透過誠信商店制度,結合產業公會、企業與消費者,共同打造以誠信為核心、以信任為價值的消費環境,讓消費者安心選購、企業誠信經營、市場公平競爭,實現「消費者有保障、企業有榮譽、市場有秩序」的共同願景。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公平會將Ionex爭議簡化為契約糾紛 消基會深表遺憾:應正視封閉市場下消費者權益困境
針對Ionex換電資費大幅調漲爭議延燒一案,消基會於115年6月29日召開記者會,並於6月30日函文公平交易委員會,加強查處並請儘速研議訂定「電動機車電池交換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而公平交易委員會就本會陳情Ionex換電資費大幅調漲爭議於7月15日所作函復,認為本案尚難認有涉及公平交易法第21條廣告不實或第25條欺罔、顯失公平等情事,並將爭議定性為契約糾紛,消費者可循民事途徑主張權利。對此,消基會深表遺憾。 消基會認為,公平會此次函復過於著重契約形式及契約到期事實,而未深入檢視封閉式電池交換市場下,消費者所面臨的高度依賴關係及市場失靈問題,也未充分回應消費者對於交易公平性的疑慮。 企業可以調整經營策略 但不能犧牲消費者信賴 消基會始終認為,企業因經營成本、市場環境或營運策略調整資費制度,本屬商業自由。然而,企業在調整制度時,仍應尊重交易誠信,保障既有消費者合理信賴利益。 許多早期購買Ionex電動機車的消費者,正是基於「終身免基本費」等優惠承諾,才決定投入數萬元甚至十餘萬元購車。當初的廣告與優惠,不只是行銷話術,而是影響消費者購買決策的重要因素。 如今業者要求消費者重新換約,並以前方案停止適用作為前提,雖形式上仍保留「終身免基本費」名稱,實際上卻取消原有低月租方案、原有續約選項消失,使消費者月租費及電池使用成本大幅增加。此種作法不僅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更可能使消費者對原先廣告內容及交易條件產生錯誤認知,嚴重辜負消費者信賴。 公平會忽略消費者根本沒有真正選擇權 公平會於函文中指出,消費者購買電動機車前本可自行比較品牌及契約內容,因此契約期滿後,企業依市場機制調整資費屬商業常態。然而,本會認為,這種看法忽略了電動機車市場最大的特殊性。 消費者一旦購買特定品牌電動機車,即受限於該品牌專屬的能源系統及換電服務。當消費者已支付數萬元至十餘萬元購車後,若要改採其他品牌能源系統,幾乎等同必須重新購買另一部車輛,在技術與經濟上都難以實現。 因此,本案並非一般市場可以自由選擇、自由退出的交易,而是具有高度封閉性及品牌綁定特性的持續性契約。當消費者已無法透過市場競爭機制轉換服務提供者時,企業單方面調整資費制度,其對消費者造成的影響,自與一般價格調整不可同日而語。 本案爭議不只是價格調整 而是交易條件全面惡化 本案引發消費者不滿,並非僅因月租費增加,而是整體交易條件已與購車時所認知內容出現重大差異。包括原購車時所依據的低月租方案遭取消、原有續約方案消失、月租費及電池使用成本大幅提高、換電站數量縮減影響便利性,以及消費者無法改採其他品牌能源系統等因素,均使消費者長期使用成本及使用權益受到重大影響。 尤有甚者,縱使消費者選擇自費購買指定充電器於自家充電,系統仍會以顯不相當的費率向消費者收取電池使用費。亦即,消費者在自行負擔家用電費之餘,仍需向業者支付高額費用,形同面臨雙重收費的困境。這突顯出消費者在此封閉型能源生態系中,因缺乏其他替代方案而陷入極度弱勢,實已大幅限縮了公平交易的空間。 公平會若僅將此視為契約到期後之價格調整,而未整體檢視交易條件是否已產生實質重大變動,恐難真正回應消費者所面臨的不公平處境。 公平會更應檢視市場結構是否影響交易秩序 消基會認為,本案真正值得公平會關注者,不只是契約文字是否授權企業調整資費,而是企業是否利用封閉式市場及高度依賴關係,在消費者無法退出市場的情況下,大幅改變交易條件。 公平交易法所保障者,不僅是形式上的市場競爭,更包括交易秩序及公平交易環境。當企業透過前期優惠吸引消費者進入封閉市場,再於消費者難以退出後,大幅提高使用成本,主管機關更應主動檢視是否已影響交易秩序,而非僅以契約已屆滿、消費者可提起民事訴訟為由,即排除公平交易法介入的可能。 消基會呼籲公平會積極回應新型態消費爭議 近年來,數位平台、訂閱制服務及封閉式商業生態快速發展,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交易關係已不同於傳統一次性買賣。主管機關對於公平交易法的解釋與適用,也應隨市場型態演變而與時俱進。 消基會呼籲公平交易委員會,不應將本案簡化為單純契約糾紛,而應重新檢視封閉式能源系統、高轉換成本及長期依賴關係下所形成的新型態市場問題,積極發揮公平交易法維護交易秩序及保護市場公平競爭之功能,避免消費者因制度漏洞而長期處於弱勢地位。 唯有主管機關積極面對新型態交易模式帶來的挑戰,才能真正建立公平、透明且值得信賴的市場環境,保障消費者權益,也維護我國綠色運輸政策的永續發展。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消基會正式啟動對中聯油品團體訴訟程序 要求致癌油供應鏈共同承擔責任 建立食品安全司法救濟新標準
中聯油品公司生產之食用油遭檢出含有超過法定限量的致癌物質苯駢芘,污染油品流入食品供應鏈,不僅造成全國食品產業重大衝擊,更使廣大消費者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長期食用可能含有致癌污染物的油品,嚴重侵害人民健康權、知情權及對食品安全的合理信賴。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消基會今日(7/21)正式依《消費者保護法》啟動團體訴訟,代表所有購買、食用及使用受污染油品的消費者,向中聯油品股份有限公司、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及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業者請求損害賠償,要求各被告就污染油品流入市場所造成之消費者健康風險及權益受損,共同承擔法律責任,並藉由司法審判建立食品安全事件中企業應負之民事責任標準,落實憲法保障人民健康權之精神。 致癌油流入市場 影響遍及全台食品供應鏈 依據主管機關調查,中聯油品生產之食用油產品檢出苯駢[a]芘超過法定限量,污染油品流向包括泰山、福懋及福壽等下游油品業者,再製成各式食用油及食品流入市場。 截至目前,主管機關已清查不合格七批已下架回收共計2769.3公噸,其餘批預防性下架共計5200.7公噸,下游受影響業者家數維持在1322家。(統計至7/19日),足見本次事件已非單一企業品質管理失當,而是影響整體食品供應鏈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然而,消費者直到政府公布資訊後,才得知自己長期購買及食用的產品可能受到污染。在資訊完全不對等的情況下,消費者既無從辨識,更無從選擇是否購買或避免食用,其健康自主權及知情權已遭嚴重侵害。 健康權不是等到罹癌才受到保障 消基會表示,本案最重要的法律意義,在於確認消費者健康權是否應受到完整司法保障。 苯駢[a]芘為國際癌症研究機構(IARC)列為第一級致癌物,其危害來自長期累積暴露所增加之致癌風險。企業將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之產品投入市場,已使消費者承受本不應存在的健康風險。 消基會認為,企業責任不應以「目前尚未有人罹病」作為判斷標準。當消費者因企業違法行為而被迫暴露於致癌風險,其健康權即已受到侵害。 因此,本件團體訴訟主張,消費者所受損害不僅包括商品本身價值,更包括: ●健康權及身體安全受到侵害; ●食品安全信賴利益遭受破壞; ●因暴露於致癌風險所生之精神焦慮及不安; ●未來健康監測及醫療追蹤之必要成本。 消基會期待透過本案判決,建立食品安全事件中「健康權受侵害」之司法認定標準,使企業不能再以「尚未發生疾病」作為免責理由。 中聯油品、泰山、福懋及福壽 均應依法共同負責 本次團體訴訟除以中聯油品股份有限公司為主要被告外,亦將使用受污染油品作為原料之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及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業者列為共同被告。 消基會指出,食品安全責任不應侷限於原料供應商,而應涵蓋整個食品供應鏈。 消基會指出,中聯油脂在該公司官網宣稱,公司成立於 1995年,由福壽實業、福懋油脂、泰山企業等三家國內著名之油脂廠共同投資設立。中聯油脂承襲股東公司之優良企業經營模式,建立了重視品質、注重環保、講求績效的和諧經營團隊,期能締造世界一流的工廠並與消費大眾、員工共創健康美滿之未來。但本次事件卻顯示該等公司油品含苯駢[a]芘致癌物質,卻隱匿重要訊息,與之標榜的企業宗旨,顯然背道而馳。 中聯油品作為污染油品製造者,自應負起主要責任;而泰山、福懋及福壽等業者均為我國大型食品及油脂製造業者,依法負有建立原料驗收、品質檢驗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之義務。 企業既將產品投入市場,即應確認所使用原料符合食品安全規範,並建立完善之品質控管與追溯制度。若未善盡合理注意義務,使受污染原料加工製成產品並流入消費市場,自應依法與污染源共同承擔民事責任,而非將所有責任完全歸責於上游供應商。 消基會認為,唯有要求供應鏈共同負責,才能真正促使食品產業全面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團體訴訟 讓每一位消費者都有獲得救濟的機會 食品安全事件往往影響數十萬甚至數百萬名消費者,但每位消費者個別損害金額有限。 若要求每位消費者自行提起訴訟,不僅耗費時間與訴訟成本,也容易因個別損害金額過低而放棄求償,使違法企業無須承擔應有法律責任。 消基會依《消費者保護法》提起團體訴訟,正是希望透過集體司法救濟制度,降低消費者權益保護門檻,使企業真正為其違法行為負責。尤其中聯油脂、泰山、福懋和福壽公司等業者隱匿油品含致癌物質的重要訊息,已經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 51 條,消費者可以因為企業經營者的故意行為,請求懲罰性賠償金。當企業經營者因故意、重大過失或過失違反消保法而損害消費者權益時,消費者提訴訟除可請求一般損害賠償外,法院得依企業經營者的違法惡性,判決加計最高 1 到 5 倍不等的懲罰性賠償金。 團體訴訟制度存在的目的,不只是協助消費者獲得賠償,更重要的是建立企業違法成本,發揮預防與嚇阻效果,避免類似食品安全事件一再重演。 本案亦凸顯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仍有重大漏洞 消基會指出,本次事件除暴露企業管理失當外,也反映現行食品安全監督制度仍有待改革。 目前第三方檢驗機構完成檢驗後,只需將檢驗結果交付委託送驗業者,由業者自行決定是否向主管機關通報;主管機關無法同步掌握異常資訊,自然也無法及早介入風險管理。 消基會重申,未來應建立第三方檢驗機構強制通報法律制度,如第三方檢驗機構檢出食品超過法定限量,除通知委託業者外,也應同步通報主管機關,建立檢驗機構、主管機關及食品業者三方同步資訊機制,避免企業延遲通報或隱匿資訊,建立「重大食品安全異常檢驗通報制度」,讓政府得以及時採取預防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風險。 消基會還認為主管機關不能只依賴業者的自主管理檢驗,應建立高風險食品、高風險製程及高風險業者分級管理制度,針對食用油脂等高風險產品,提高抽驗頻率及要求比對檢驗(政府認可食品檢驗機構的比對檢驗)比例,並要求企業建立製程監測、異常預警及自主風險評估制度。 消基會呼籲,建立食品供應鏈快速追溯及資訊揭露制度:第一層 企業每天自動上傳原料、產品及製程資料,第二層 AI自動比對,檢驗結果是否符合,第三層 AI交叉比對,不同公司,共同污染源。第四層自動通知供應鏈及購貨端,以建立「食品安全預警系統」。 AI異常通報:建立食品安全 AI 預警中心,整合政府、企業與檢驗機構資料,運用人工智慧辨識異常模式,從「查違規」轉為「預測風險」。 同時,應運用食品雲、大數據分析、人工智慧及批號管理,提高異常辨識能力,使食品安全管理由「事件發生後處理」轉變為「風險發生前預警」。 此外,也應檢討食品安全相關法制,提高違法成本,完善團體訴訟及消費者救濟制度,使消費者健康權真正受到完整保障。 捍衛健康權 讓食品安全成為不可退讓的底線 食品安全是人民最基本的權利,更是企業經營者的基本義務。 消基會指出,消費者每天仰賴市場提供安全食品,不可能自行檢驗每一瓶食用油、每一項加工食品。企業既享有食品製造及販售所帶來的經濟利益,就應承擔相對應的食品安全責任,而非將致癌風險轉嫁由全民承受。 本次團體訴訟,不僅是為受害消費者爭取應有的司法救濟,更希望藉由法院判決建立明確法律原則:任何食品業者不得將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流入市場,更不得讓消費者承擔原本應由企業負擔的健康風險。 消基會呼籲符合資格之消費者踴躍加入團體訴訟,共同透過司法程序捍衛自身權益,也期待政府藉由本案全面檢討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讓健康權不再只是抽象理念,而是真正受到法律保障的基本權利。 針對有意願提起團體訴訟的一般消費者,敬請填寫以下表單,完成意願調查。(https://forms.gle/uzXKwsGZGLq3fJxE8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中聯油脂事件暴露食安通報漏洞 消基會呼籲建立第三方檢驗強制通報機制 建構從源頭到餐桌的食品安全防線
7月2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布,中聯油脂生產之大豆沙拉油檢出一級致癌物苯(a)駢芘(Benzo[a]pyrene, BaP)超過我國法定限量,問題油品流向多家油脂製造商、食品加工廠、餐飲業、校園團膳及零售通路,引發大規模產品預防性下架與回收,受影響產品已達401項產品,事件持續擴大,造成消費者高度不安。 昨(7/8)日中聯油脂致癌油風暴持續擴大,問題油品總計已高達2600餘公噸。經食藥署清查,這批疑慮油品為泰山「好理調合油」,已售出一萬五千多瓶,油品來源為中聯油脂,清查批號證實與上一波致癌油品不同,來自另一批逾一三○○公噸的油品。 更令人憂心的是,依目前主管機關調查及媒體揭露,相關業者於六月中旬即已知悉油品可能存在苯(a)駢芘超標風險,卻遲至6月30日始向主管機關通報,期間長達約19天,問題產品仍持續存在於食品供應鏈中。此一事件已不只是單純的油品污染事件,而是再次暴露我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仍存在「通報時差」、「風險預警不足」及「供應鏈管理不完整」等重大制度漏洞。 消基會表示,肯定主管機關於接獲通報後立即啟動稽查、追查流向、要求預防性下架及資訊揭露,也肯定依法自主通報之企業。然而,真正值得社會深刻檢討的是:如果問題產品早已被發現,為何仍必須等待近二十天才啟動政府介入?消費者是否仍然只能仰賴企業自主誠信,才能保障自身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管理的目的,不應只是事件發生後快速回收,而應建立足以預防風險發生的制度,使有問題的食品無法流入市場,更不能讓消費者成為食品安全的最後一道防線。 食安治理不能停留在事件發生後的修補 回顧近十餘年來,臺灣陸續發生塑化劑、黑心油、餿水油、毒澱粉、蘇丹紅辣椒粉等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每一次事件發生後,政府均提出改革措施,也持續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建立食品追溯追蹤制度、食品雲及風險管理機制。 然而,中聯油脂苯(a)駢芘超標事件再次顯示,即使法規日益完善,只要製程管理失靈、企業未即時通報、供應鏈資訊整合不足,問題產品仍可能一路流向加工食品、餐飲業、校園團膳及消費市場,造成大規模回收與社會恐慌。 消基會認為,臺灣食安治理不能永遠停留在「事件發生、追查、下架、修法」的循環,而應建立真正以風險預防為核心的治理制度,讓監管走在風險之前,而不是追在事件之後。 「通報時差」已成食安管理最大漏洞 此次事件暴露的最大問題,並非只有苯(a)駢芘超標,而是「知道問題,卻沒有立即通報」。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七條第五項規定,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立即停止製造、加工、販售,辦理回收,並通報主管機關。 然而,本案顯示,目前制度仍完全仰賴食品業者自行判斷何時通報主管機關。實務上,企業往往在收到初步檢驗結果後,再進行自主複驗,以確認結果是否一致。雖然複驗本身具有品質管理意義,但若複驗期間產品仍持續流通市場,便可能形成食品安全風險空窗期,甚至成為延遲通報的灰色地帶。 食品安全不能建立在企業誠信之上,更不能讓消費者承擔等待複驗期間所可能產生的健康風險。 建立第三方檢驗機構強制通報法律制度 阻斷食安空窗期 消基會認為,本次事件最大的制度改革重點,應是建立第三方檢驗機構強制通報法律制度。 現行制度下,第三方檢驗機構完成檢驗後,只需將結果交付委託送驗業者,再由業者決定是否向主管機關通報。主管機關無法同步掌握異常資訊,也無法及早介入風險管理。 因此,消基會建議,凡屬法令規定之強制檢驗項目,如第三方檢驗機構發現食品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或檢出超過法定限量之結果,除通知委託業者外,也應同步通報主管機關,建立檢驗機構、主管機關與食品業者三方同步資訊機制。 主管機關即可第一時間啟動風險評估、流向追查及必要之預防性管理措施,大幅縮短風險空窗期,避免問題食品繼續流入市場。 食品安全管理應以保護消費者健康為最高原則,而不是等待企業自行決定何時通報。 食品安全應由事後查處轉為事前預防 本案亦顯示,問題可能發生於油脂精煉及加工製程,而非僅來自原料污染。因此,食品安全管理不能僅依賴原料檢驗,更應建立完整製程監控制度。消基會建議主管機關不能只依賴業者的自主管理檢驗,應建立高風險食品、高風險製程及高風險業者分級管理制度,針對食用油脂等高風險產品,提高抽驗頻率及交叉檢驗(政府與檢驗單位的交叉檢驗制度)比例,並要求企業建立製程監測、異常預警及自主風險評估制度。 消基會呼籲,建立食品供應鏈快速追溯及資訊揭露制度:第一層 企業每天自動上傳產品及製程資料,第二層 AI自動比對,檢驗結果是否符合,第三層 AI交叉比對,不同公司,共同污染源。第四層自動通知供應鏈及購貨端,以建立「食品安全預警系統」。 AI異常通報:建立食品安全 AI 預警中心,整合政府、企業與檢驗機構資料,運用人工智慧辨識異常模式,從「查違規」轉為「預測風險」。 同時,應運用食品雲、大數據分析、人工智慧及批號管理,提高異常辨識能力,使食品安全管理由「事件發生後處理」轉變為「風險發生前預警」。 建立完整供應鏈管理 提升追溯追蹤效率 本次事件由原料油一路延伸至調和油、加工食品、連鎖餐飲、超商、學校團膳及一般消費市場(包括實體商店和電商),顯示食品供應鏈高度複雜。 消基會指出,目前食品追溯追蹤制度雖已建立,但跨平台資訊整合仍不足。建議主管機關整合食品雲、物流資料、電子發票、批號管理及食品追溯系統,建立即時流向管理平台,使每批食品原料都能迅速掌握來源、流向及使用對象。一旦發生食品安全事件,可立即通知地方政府、通路、食品業者及消費者同步處理,大幅降低回收時間及社會成本。 此外,中央亦應儘速建立跨縣市食安通報平台及統一查詢系統,避免地方政府資訊落差,提高全國一致的風險管理效率。 建立食品油脂污染物常態監測制度 目前許多加工污染物仍多仰賴專案抽驗或事件發生後才加強檢驗。消基會建議,食藥署應建立食品油脂污染物長期監測計畫,將苯(a)駢芘、多環芳香烴(PAHs)、縮水甘油脂肪酸酯(Glycidyl esters)及3-MCPD脂肪酸酯等高風險加工污染物納入常態監測。 除中央外,也應持續提升地方衛生局檢驗量能,增購分析設備、培育專業人才,建立快速篩檢與確認檢驗雙軌制度,提高檢驗效率,縮短風險處理時間。 資訊公開愈透明 消費者權益愈有保障 食品安全事件中,消費者最需要的是即時、完整且正確的資訊。此次事件中,下架產品名單及適用標準數度調整,受影響產品持續增加,容易造成民眾混淆,也影響市場信心。 消基會建議,主管機關應建立單一公開資訊平台,完整揭露:問題產品名稱、批號及有效日期、原料來源及流向資訊、最新回收及下架進度、檢驗結果與健康風險說明、消費者退貨、退款及補償方式,以及最新公告及常見問答。 資訊公開不只是行政透明,更是保障消費者知情權的重要措施,也是降低市場恐慌及防止錯誤資訊流傳的重要方法。 同時,消基會提醒消費者,如已購買主管機關公告受影響商品,應立即停止食用,並依主管機關或各品牌公告辦理退貨或退款;若無法確認商品是否受影響,應主動查詢主管機關最新公告,以保障自身健康及消費權益。 提高違規成本 落實企業治理責任 食品安全管理不能只符合最低法規要求,更應建立企業風險治理文化。 消基會呼籲主管機關檢討現行裁罰制度,對故意隱匿資訊、延遲通報、提供不實資料、重複違規或重大過失者,依法從重處分,必要時停止製造、撤銷許可、公開重大違規資訊,並依法移送司法調查。至於裁罰的經費應納入食安基金中,作為賠償受害消費者或其他有關促進食品安全管理的各項措施。 食品業者亦應建立完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原料驗收、製程監控、留樣制度、批次檢驗、自主風險評估及內部稽核制度,甚至下架產品的回收是否落實等等,將食品安全納入企業治理的重要核心,而非僅止於法規遵循。 依法保障消費者健康權與知情權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重視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第七條並要求商品須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條明定主管機關採行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措施應以風險評估為基礎,符合滿足國民享有之健康、安全食品以及知的權利、科學證據原則、事先預防原則、資訊透明原則,建構風險評估以及諮議體系;第七條要求食品業者建立自主管理制度,並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立即停止販售、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第八條要求食品業者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第十五條禁止製造、販售危害人體健康之食品。 消基會認為,上述法規精神,不僅要求事件發生後依法究責,更要求政府建立完善監督制度,讓制度能夠主動預防食品安全事件發生,而非僅於事件發生後亡羊補牢。 消基會呼籲政府儘速推動十大改革 為重建消費者信心,消基會呼籲衛生福利部及食品藥物管理署儘速推動下列改革: 一、建立第三方檢驗機構異常結果強制通報制度,縮短食安風險空窗期。 二、全面檢討食品油脂管理制度,建立從原料、生產、加工、流通到販售之全鏈管理。 三、建立高風險食品、高風險製程及高風險業者分級管理制度,提高抽驗及查核頻率。 四、強化製程監測,將高溫加工污染物納入常態性監測計畫。 五、整合食品追溯追蹤、物流及資訊平台,建立即時流向管理系統。 六、建立跨中央與地方食安通報平台及單一公開查詢系統,提升資訊透明。 七、提升中央及地方檢驗量能,建立快速檢驗與確認檢驗雙軌制度。 八、提高違規裁罰及企業責任,完善風險溝通機制,保障消費者健康權與知情權。 九、落實問題商品的下架、回收、退貨(款)機制(包括實體商店和電商系統)。 十、回收油品應在政府主管機關的監督下,進行銷毀或再製利用,並公告周知,以安消費者信心及滿足知情權。 食品安全不是企業單方面的責任,也不是要求消費者自行辨識即可解決,而是政府、企業與社會共同承擔的公共治理工作。 中聯油脂事件再次提醒我們,真正需要改革的不只是單一企業,而是整個食品安全治理制度。唯有建立第三方即時通報、科學監測、風險預警、資訊透明及全鏈追溯管理,才能真正落實「從源頭到餐桌」的食品安全防線,使政府監管走在風險之前,而不是追在事件之後。 消基會再次呼籲衛生福利部及食品藥物管理署,以此次事件作為全面改革我國食品安全制度的重要契機,完善政府與產業上下游的檢驗、稽查、通報及管理機制,落實《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消費者保護法》的立法精神,守護全民健康,重建消費者對食品安全及政府監管制度的信任。本文發佈後,消基會發函給政府部門,回應請點擊觀看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蘋果芬普寧殘留容許量放寬6倍 消基會:衛福部應完整公開科學依據 而非要求民眾自行承擔風險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日前公告《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修正草案,將蘋果中農藥「芬普寧(Fenpropathrin)」農藥殘留標準由原本0.5ppm提高至3ppm,引發社會高度關注。 消基會指出,檢視食藥署官網(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3&id=31518),在衛福部115年4月21日發布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之增修訂原因及參考依據,說明了在梨果類項目中,增加蘋果芬普寧由0.5調升至3.0ppm,係由Exponent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nsulting Co.,Ltd.代表住友化學有限公司申請進口容許量。 住友化學有限公司共申請了10種作物的農藥容許量變更,結果兩種堅果新訂標準,8種水果中有四種新增,原來都屬於柑桔類和梨果類的標準(0.5ppm),這次新訂標準,也都比0.5ppm高。剩下四種本來已有標準的,也只有櫻桃降低(5.0->3.0),其他三種包含桃(1.0->1.4)、油桃(1.0->1.4)和草莓(1.0->2.0)都放寬標準。(請詳見附表) 再查Exponent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nsulting Co.,Ltd.是美國Exponent, Inc.的中國子公司,代表日本住友化學 Sumitomo Chemical Co., Ltd.提出農藥容許量變更申請。 消基會指出,同樣是蘋果的芬普寧農藥殘留容許值,日本厚生勞動省在2021將標準從5ppm下修到2ppm(生食発0831第1号)。而此次申請的業者所提供的殘留試驗報告中,樣品殘留量為0.48-1.125 ppm。我國在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通常比日本更嚴格,為何不選擇日本的標準2ppm而要選擇3ppm?是否顧慮到美國標準是5ppm,所以才放寬到讓大部分美國蘋果都可以進口?作為對比,草莓的容許量從1ppm提高到2ppm,但同一公司提出的樣品殘留量為0.255-1.25 ppm。1.25ppm比1.125ppm更高,草莓卻只放寬到2ppm,為何蘋果要放寬到3ppm? 日本2021年的公開資料顯示,國內生產蘋果的採樣,芬普寧農藥殘留容許值在0.46到0.69間,也大部分超出台灣原來的標準。如果這次放寬到3ppm,是否會讓國產蘋果的容許值也提高到3ppm?為何要讓台灣的消費者接觸更多的農藥?而非協助進口國降低用量? 消基會想問:本次芬普寧的容許量修正共10項作物,都是Exponent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nsulting Co., Ltd.提出,該公司是否還有其他作物的申請正在審議中? 問題核心不在3ppm是否立即會中毒 消基會認為,該事件的問題核心並非「3ppm是否立即造成中毒」,而是「政府為何要將容許量大幅提高?提高6倍的科學理由何在?是否已有充分醫學、毒理學及暴露評估支持?」主管機關至今仍未向社會提出完整說明。 尤其多種農藥殘留是否可能產生「雞尾酒效應」,也就是說,多種微量農藥同時存在,對人體可能造成累積危害。目前國際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均以每日容許攝取量(ADI)及急性參考劑量(ARfD)進行整體暴露評估。消基會指出,現有研究並未證實在符合各項法定容許量下,多種農藥微量殘留會對人體造成怎樣的額外健康風險,因此,現行管理仍應以科學證據作為依據。消基會認為,食品安全管理應遵循「透明、科學、預防」三項原則。當政府決定提高食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而且幅度高達6倍時,更應接受社會整體檢驗,而不是一句「符合國際標準」、「經專家審查」等語帶過。 針對蘋果調高芬普寧殘留容許量一事,消基會有五問: 第一問:為何必須提高6倍? 農藥殘留容許量雖不是毒性標準,但卻是一項食品安全管理標準。因此,每一次提高容許量,都代表政府允許市 場上的食品可以殘留更多農藥。 主管機關若認為必須調高標準,就應公開回答: ●為何原本5ppm須提高? ●國內外農業使用方式有何改變? ●是否因出口國農藥使用方式改變? ●是否因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標準修正? ●是否因新的毒理資料證明人體可耐受更高暴露量? 若沒有上述科學依據,社會自然會質疑,提高標準是否只是配合進口需求,而非真正基於消費者健康。 第二問:醫學與毒理評估是否足夠公開? 媒體引述專家表示,一天吃一、兩顆蘋果,不致立即危害健康,但若長期累積,仍可能增加敏感族群健康風險,包括兒童及老人。另有毒物專家提醒,慢性累積可能導致過敏、噁心、頭痛,嚴重時甚至可能增加肝臟損傷及癌症風險。 消基會認為,這正凸顯主管機關更應公開完整的毒理評估。因為食品安全評估,不應只回答:「吃一次會不會中毒?」而是更應該關注:每日長期暴露是否安全?多種水果共同攝取是否累積?多種農藥共同暴露是否有評估?敏感族群是否另外計算?尤其兒童因體重較低,同樣攝取量下,每公斤體重接受到的農藥劑量遠高於成人。若政府沒有公布完整暴露模型,民眾如何相信放寬6倍仍屬安全? 第三問:是否真正考量累積暴露? 目前食品安全管理最大的挑戰,早已不是單一農藥,而是:多重暴露。消費者一天可能食用:蘋果、葡萄、柑橘、菠菜、小黃瓜、茶葉……;食用的每項農產品都可能符合個別容許量。但是:是否同時計算:同一種農藥不同食品累積?神經毒性共同暴露?肝毒性共同暴露?如果沒有,單一產品符合容許量,並不代表整體暴露就一定安全。因此,消基會呼籲,主管機關應公布累積暴露結果,而不是僅公布單一農產品的容許量。 第四問:不能把風險管理責任全部交給消費者 近期媒體及專家普遍建議:用清水沖洗、搓洗、削皮、食用有機水果,甚至表示可以去除八、九成農藥殘留。消基會認為:清洗應是最後一道防線,而且這不應該是放寬農藥殘留標準的理由。 如果主管機關一方面提高容許量,另一方面又告訴民眾:「回家洗乾淨就好。」等同把食品安全責任,由政府轉嫁給消費者。更何況:並非所有農藥皆完全附著於表面;並非所有家庭都有一致清洗方式;學校午餐、餐廳、加工食品更難由消費者自行控制。食品安全制度設計,本應建立在「未經特殊處理仍屬安全」的原則,而非假設每位消費者都會以最佳方式清洗。 第五問:政府是否真正做到資訊公開? 目前主管機關表示,此次係依照程序,由業者提出申請,再由專家會議審查。但消費者真正需要知道的是: ●專家會議紀錄是否公開? ●使用哪些毒理資料? ●採用哪一國資料? ●是否引用農藥殘留聯合會議(JMPR)或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最新評估? ●國人飲食資料如何計算? ●是否重新計算每日容許攝取量(ADI)使用率? ●是否重新評估急性參考劑量(ARfD)? 若上述資料均未公開,即使主管機關反覆強調「安全」,仍難消除民眾疑慮。透明,才是真正建立信任的方法。 消基會提出四項具體訴求 針對此次芬普寧殘留容許量調整,消基會呼籲衛福部立即公開完整科學資料,包括: 1.公開提高容許量六倍的完整科學理由,說明醫學、毒理學及法規依據。 2.公布完整風險評估報告,包括ADI、ARfD、膳食暴露及敏感族群評估。 3.公開專家會議紀錄及利益迴避資訊,讓社會了解決策過程。 4.建立重大農藥殘留容許量、MRL調整公眾參與制度,於涉及大幅放寬容許量時,應辦理公聽會、公開說明會及風險溝通,而非僅以行政公告方式辦理。 食品安全的核心,是人民的知情權 消基會強調,食品安全政策不是單純的技術問題,更涉及人民健康權、知情權及對政府的信賴。 此次爭議的焦點,不是民眾是否會因吃一顆蘋果立即中毒,而是當政府決定將農藥殘留容許量提高6倍時,是否已向全民充分說明其科學依據、風險評估及政策必要性。 在資訊未充分公開之前,社會的疑問不會消失,民眾的不安也不會降低。 消基會呼籲,農藥殘留容許量通常是越改越嚴格,本次卻是將8種水果的7種都放寬容許值,讓國外的水果更容易進口,然而也表示消費者會攝入更多的農藥。衛福部應告訴國內民眾,以後是否只要「科學分析」後的結果不至於超出每日容許攝取量(ADI),業者申請什麼都可以放寬? 衛福部應以最高透明標準回應社會關切,完整公開芬普寧殘留容許量調整的醫學、毒理學及風險評估資料,讓政策建立在公開、科學與可受檢驗的基礎上,而不是僅以「符合安全」作為唯一答案。唯有如此,才能真正保障消費者權益,重建人民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信任。 本文發佈後,消基會發函給衛福部食藥署,回應請點擊觀看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表:農藥芬普寧「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之增修訂原因及參考依據 農藥 名稱 作物 類別 作物 修正後容許量(ppm) 修正前容許量(ppm) 增修訂原因及參考依據 各國標準註 3、4、5 Codex 美國 歐盟 日本 澳洲 芬普寧 堅果類 杏仁 0.04 - 1.Exponent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nsulting Co.,Ltd.代表住友化學有限公司申請進口容許量。 2.業者提送殘留試驗報告杏仁5場次,皆符合美國之登記使用方法,試驗施藥方法為施用2次450 g ai/ha,於施藥後第3天採收,杏仁之樣品殘留量為<0.01-0.025 ppm。 3.增訂容許量為0.04 ppm。 0.15 (Tree nuts (group)) ; 10 (hulls) 0.1 (group 14); 4.5(hulls) 0.01* 0.2 - 芬普寧 堅果類 美洲胡桃 0.08 - 1.Exponent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nsulting Co.,Ltd.代表住友化學有限公司申請進口容許量。 2.業者提送殘留試驗報告美洲胡桃5場次,皆符合美國之登記使用方法,試驗施藥方法為施用2次450 g ai/ha,於施藥後第3天採收,美洲胡桃之樣品殘留量為<0.010.045 ppm。 3.增訂容許量為0.08 ppm。 0.15 (Tree nuts (group)) 0.1 (group 14) 0.01* 0.2 - 芬普寧 梨果類 蘋果 3.0 0.5 (梨果類) 1.Exponent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nsulting Co.,Ltd.代表住友化學有限公司申請進口容許量。 2.業者提送殘留試驗報告蘋果26場次,其中22場次施藥劑量或施用次數不符,評估採用符合美國之登記使用方法之4場次,試驗施藥方法為施用2次450 g ai/ha,於施藥後第14天採收,蘋果之樣品殘留量為0.48-1.125 ppm。 3. 修訂容許量為3 ppm。 - 5 (group 11-10) 0.01* 2 - 芬普寧 梨果類 櫻桃 3.0 5.0 1.Exponent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nsulting Co.,Ltd.代表住友化學有限公司申請進口容許量。 2.業者提送殘留試驗報告櫻桃6場次,皆符合美國之登記使用方法,試驗施藥方法為施用2次450 g ai/ha,於施藥後第3天採收,櫻桃之樣品殘留量為1.435-3.38 ppm。 3.考量部分年齡層短期取食風險評估結果超過100%ARfD,修訂容許量為3 ppm。 - 5 0.01* 5 5 芬普寧 梨果類 桃 1.4 1.0 1. Exponent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nsulting Co.,Ltd.代表住友化學有限公司申請進口容許量。 2. 業者提送殘留試驗報告桃10場次,皆符合美國之登記使用方法,試驗施藥方法為施用2次450 g ai/ha,於施藥後第3-4天採收,桃之樣品殘留量為0.44-1.005 ppm。 3. 修訂容許量為1.4 ppm。 - 1.4 (group12) 0.01* 15 (Peach include skins and stone) 1.4 (Stone fruits) 芬普寧 梨果類 油桃 1.4 1.0 - 1.4 (group12) 0.01* 1 (Nectarine) 1.4 (Stone fruits) 芬普寧 柑桔類 葡萄柚 0.9 0.5 (柑桔類) 1. Exponent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nsulting Co.,Ltd.代表住友化學有限公司申請進口容許量。 2. 業者提送殘留試驗報告葡萄柚7場次,皆符合美國之登記使用方法,試驗施藥方法為施用2次450 g ai/ha,於施藥後第1天採收,葡萄柚之樣品殘留量為0.12-0.465 ppm。 3. 增訂容許量為0.9 ppm。 2 (Citrus fruits (group)) 2 (group 10--10) 2 5 2 (Citrus fruits) 芬普寧 柑桔類 檸檬 2.0 0.5 (柑桔類) 1. Exponent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nsulting Co.,Ltd.代表住友化學有限公司申請進口容許量。 2. 業者提送殘留試驗報告檸檬6場次,其中3場次採收天數不符,評估採用符合美國之登記使用方法之3場次,試驗施藥方法為施用2次450 g ai/ha,於施藥後第1天採收,檸檬之樣品殘留量為0.49-0.56 ppm。 3. 修訂容許量為2.0 ppm。 2 (Citrus fruits (group)) 2 (group 10-10) 2 5 2 (Citrus fruits) 芬普寧 柑桔類 柳橙 2.0 0.5 (柑桔類) 1. Exponent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nsulting Co.,Ltd.代表住友化學有限公司申請進口容許量。 2. 業者提送殘留試驗報告柳橙18場次,其中5場次施藥劑量、施用次數或採收天數不符,評估採用符合美國之登記使用方法之13場次,試驗施藥方法為施用2次450 g ai/ha,於施藥後第1天採收,柳橙之樣品殘留量為0.045-1.2 ppm。 3. 增訂容許量為2.0 ppm。 2 (Citrus fruits (group)) 2 (group 10-10) ; 4 (Citrus, dried pulp); 75 (Citrus, oil) 2 2 (UNSHU orange, pulp include peels); 3 (Citrus NATSU DAIDAI, whole); 5 (Orange (including navel orange)) 2 (Citrus fruits) 芬普寧 小漿果類 草莓 2.0 1.0 1. Exponent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nsulting Co.,Ltd.代表住友化學有限公司申請進口容許量。 2. 業者提送殘留試驗報告草莓12場次,皆符合美國之登記使用方法,試驗施藥方法為施用2次450 g ai/ha,於施藥後第1-2天採收,草莓之樣品殘留量為0.255-1.25 ppm。 3. 修訂容許量為2.0 ppm。 - 2 (subgroup 13-07G) 2 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