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者挾『利委』作梗,報酬分級有得等?
業者挾『利委』作梗,報酬分級有得等?
2015/01/09
內政部訂定之「不動產經紀業報酬計收標準」雖規定報酬總額不得超過實際成交價金6%,惟施行15年以來,仲介業已形塑類似固定比率,使得該標準原本欲使委託人與受託人得充分自由議價之意旨,受到嚴重扭曲;又未能本於「服務報償原則」,考量房仲業「所任勞務之價值」是否相當,以及不同地區房價差異與不同時期房價漲(跌)幅迥異因素,按成交金額採比例逐級累退計收,造成消費者因房價上漲而多付鉅額服務報酬,徒增交易成本之不合理現象。而且,以斡旋金進行交易糾紛頻傳,政府未提出有效改善策略,洵有怠失。監察院爰於2011年9月13日(100內正31)通過糾正。
內政部才在2012年2、3月間邀集專家學者、相關單位及公會召開研商會議,除公會外之大多數意見,均同意分級下修報酬標準。不料,仲介全聯會卻向立法委員陳情,於2012年4月3日召開協調會,要求內政部依全聯會意見辦理預告,內政部因而屈從,於2012年5月辦理預告,引起本會震驚、反彈,並提出嚴厲抗議。至今,雖然地政司長雖已換了2個,但該修正案卻仍遭擱置,令人遺憾。
此外,為解決斡旋金交易的糾紛頻仍,內政部也於2011年2月起,開始研訂「不動產委託購買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歷經十餘次的會商,消保委員會終於通過。且行政院消保處為求與委託銷售契約內容之一致性,避免增加修法之行政成本,建議內政部針對現行「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一併通盤檢討修訂。此項修正草案已進行到第8次會議(原訂2014年12月9日召開),卻又因反對當中的「違約之處理」,全聯會反對修正草案規定,仲介業(專任委託)僅得收取服務報酬1/2,或(一般委託)1/3(注意,這還不是仲介報酬分級喔!),找來2位立委強勢要求,使得本次會議因故延期。
立法委員官威好大!記得,當初,與遮要檢討刪除測量登記時(2009.3.8),也是立委強勢要求爸會,導致雨遮改革,功敗垂成。難道,要請<婉君>幫忙嗎記得當初監察院糾正「虛坪」時,內政部擬將「雨遮」檢討刪除時(2009.3.8),也是立委強勢要求罷會,導致「虛坪」的改革,功敗垂成。
本會除向「利委」深表抗議外,深切期望監察院不要坐視,繼續督促行政機關能以廣大消費者為念,讓不動產法制趨於合理。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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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補食補 安全進補
酷寒嚴冬,國人習以進補方式度過瑟瑟嚴冬。進補時,紅棗、枸杞、黨參為常用燉補藥材,金銀花的清熱解毒不傷胃,仙楂健脾開胃、消食化滯、活血化痰,都是消費者所慣用的藥材。 目前衛生福利部中藥司將中藥材分類為「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可供食品使用原料彙整一覽表」及「其他類」共3項。 「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目前有紅棗、枸杞、仙楂、百合等215項,須遵循「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而金銀花及黨參等則被列入「可供食品使用原料彙整一覽表」的中藥材及「其他類」中藥材,則必須遵守中藥司公告的「中藥材含異常物質之限量標準」的規定。 國內有高達9成以上的中藥材是來自於中國大陸,但大陸各省對中藥生產管理規範卻不盡相同,如果藥材栽種在重金屬汙染區或濫用農藥來防止病蟲害的地區,則中藥材的取得源頭,一開始就會出現嚴重問題。雖然衛福部每年也會針對大宗進口的中藥材進行抽驗,但對消費者而言,仍然會擔心中藥材的農藥殘留及重金屬存留問題。 消基會最近幾年不定期針對「可作為食材使用的中藥材」進行抽驗,時常會發現有不少食材中藥材並不符合法定的農藥或重金屬殘留含量標準的情形。值此冬令進補時際,本會今年特別針對民眾較常使用的中藥材──「紅棗、枸杞、仙楂、何首烏、黨參及金銀花」進行農藥殘留、重金屬及二氧化硫進行測試,以幫助消費者把關,並提供給消費者作為選擇合適的中藥材之參考。 採樣 採樣時間係於2014年9月間於台北市及新北市的中藥行及參藥行購買紅棗、枸杞、仙楂、何首烏、黨參、金銀花等中藥材,共計50件樣品。 50件樣品中,其中紅棗12件,枸杞13件,山楂、黨參及何首烏各7件及金銀花4件。 50件樣品中包裝樣品為25件,其餘25件為散裝。(調查(測試)項目、方法及標準(詳見表一)) 調查及測試結果(請見表三) 一、價格調查 本次購買的包裝樣品重量皆為600公克(1台斤)。若換算每100公克單價,紅棗介於16.7~41.7元之間;枸杞介於30~56.7元之間;仙楂介於10~20元之間;何首烏介於46.7~133.3元之間;黨參介於66.7~133.3元之間;金銀花介於100~118.6元之間。 二、標示調查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的規定「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品名,內容物名稱,淨量、容量或數量,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原產地(國),有效日期,營養標示,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而中藥材飲片須依據2008年署授藥字第0970003263號公告規定,「進口及市售中藥材飲片,其標籤或包裝應標示品名、重量、製造日期、有效期間、廠商名稱及地址等事項」。 紅棗、枸杞及仙楂屬於食品類,18件有包裝的樣品大部分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規定,但4號「紅棗(合信中葯食品坊 )」沒有標示產地及營養標示,不符合規定。4件何首烏、1件黨參及2件金銀花飲片有包裝的樣品,在標示上也符合中藥材飲片的標示規定。 三、農藥殘留 早年中藥材多屬野生,隨著需求增加漸改為人工栽培,但農民為了提高產量和避免病蟲草害,常會使用農藥來防治,但若管理不善就可能會有農藥殘留過量的問題。 檢測252項農藥的結果發現,32件屬於食品的枸杞、紅棗及仙楂樣品中,有18件農藥殘留符合「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的規定,14件不符合規定。 部分食品類中藥 檢出農藥殘留 12件紅棗樣品中,4件屬包裝,8件屬散裝,其中有2件包裝樣品及1件散裝樣品,農藥殘留符合規定,其餘9件則不符合規定。 不符合規定樣品中有2件屬包裝,7件屬散裝。其中有1件包裝樣品及2件散裝樣品檢出不得添加於梨果類(紅棗及仙楂)的「毆蟎多(殺蟎劑)」,分別為3號「無磺野生雞心紅棗(迪隆蔘藥行出售)」、6號「雞心棗(偉誠蔘茸藥行)」及7號「紅棗(新日成食品行)」;另,6件樣品檢出不得添加於梨果類的「得克利(殺菌劑)」,包括有1件包裝樣品,5件散裝樣品,分別為4號「紅棗(合信中葯食品坊)」、8號「紅棗(盧順德參藥行)」、9號「紅棗(新泰誠蔘藥行)」、10號「紅棗(全安堂國藥房)」、11號「紅棗(三德行)」及12號「紅棗(恒元藥局)」。 另外有2件散裝紅棗樣品檢出的「待克利(殺菌劑)」已經超過「梨果類」所允許的0.5 ppm以上,這2件為11號「紅棗(三德行)」及12號「紅棗(恒元藥局)」。 13件枸杞樣品中,11件屬包裝,2件屬散裝,其中3件包裝樣品不符合農藥殘留的規定。這3件包裝樣品為21號「枸杞(信和)」檢出不得添加於果菜類(枸杞)的「待克利」;22號「枸杞(臻德生物科技)」及23號「枸杞(今驥貿易)」檢出不得添加於果菜類的「毆蟎多」。 7件仙楂樣品中,3件包裝樣品及2件散裝樣品未檢出農藥,但另有1件包裝樣品及1件散裝樣品的農藥殘留不符合規定,分別為28號「仙楂(龍盛企業)」檢出不得添加於梨果類的「得克利」,散裝32號「仙楂(新泰誠蔘藥行)」檢出不得添加的「得克利」及「安丹(殺蟲劑)」。 部分中藥材類 檢出農藥殘留 18件中藥材類樣品中,7件何首烏均未檢出農藥,7件黨參中有3件散裝樣品檢出農藥殘留,另4件金銀花樣品都有檢出農藥殘留,但本次黨參與金銀花樣品檢出的農藥種類,主管機關並未訂定有殘留標準。 3件黨參分別為:44號「黨參(全安堂國藥房)」、45號「黨參(新泰誠蔘藥行)」及46號「黨參(金湘記藥行)」均檢出「巴克素(生長調節劑)」;4件金銀花皆檢出2~4種的農藥,包括47號「銀花(河億貿易)」檢出「賽洛寧(殺蟲劑)」及「貝芬替」,48號「金銀花(富佶企業)」檢出「賽洛寧」、「亞滅培(殺蟲劑)」及「貝芬替」, 49號「金銀花(恒元藥局)」檢出「賽洛寧」、「亞滅培」、「貝芬替」及「畢達本(殺蟎劑)」,50號「金銀花(全安堂國藥房)」檢出「賽洛寧」、「亞滅培」、「貝芬替」及「剋安勃(殺蟲劑)」。 四、重金屬(鉛、鎘及汞)測試 環境中鉛幾乎無所不在,無論是開採礦業或工業製造都可能造成環境中鉛汙染。鉛一旦進入土壤,就會被吸附,進而造成植物汙染。由於鉛具有蓄積性,長期下來可能會導致慢性鉛中毒,其症狀包括貧血、腹痛及腎臟病變等;鉛對發育中的孩童影響更大,可能會造成智力受損及行為發展受到影響等。 自然環境中都會有相當微量的鎘,隨著工業發展而造成農地及灌溉水的汙染,特別是鎘容易被植物的根部吸收,而造成農作物被汙染的情形。人類則通常會藉由呼吸和飲食接觸到鎘,鎘會和人體的蛋白質及其他金屬結合,而停留在肝、腎等器官,雖然部分會排出體外,但長期下來會導致腎功能失調,甚至影響鈣質的吸收而造成骨質疏鬆、關節疼痛或骨骼變形。 汞在日用品的應用相當廣泛,如溫度計、日光燈管、水銀電池等,甚至連牙齒的填充劑部分也含有汞。環境中汞汙染主要來自工業和農藥,經由大氣、雨水等自然現象汙染農地,再由植物吸收而進入人體。慢性汞中毒的症狀有皮膚角質化、中樞神經病變及貧血等。 參考98年署授藥字第0980001932號訂定「地龍等中藥藥材含汙穢物質之限量」中規定,何首烏的總重金屬限量為10 ppm以下;金銀花的鉛限量須低於5 ppm以下,鎘限量須低於0.3 ppm以下,汞限量須低於0.2 ppm以下。 經檢測,47號「銀花(河億貿易)」及48號「金銀花(富佶企業)」2件樣品檢出的鎘超過限量規定,其餘48件樣品的重金屬鉛、鎘及汞含量都符合規定。 這2件樣品已屬於藥事法中所謂的「劣藥」,輸入劣藥之業者將依同法第90條規定,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販賣或調劑者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五、二氧化硫測試 中藥材在貯存加工過程中為了延長保存期限及避免蟲蛀、發霉及褐變,往往都利用燻硫磺產生的二氧化硫來保存藥材。 食用含有二氧化硫的食物進入人體後,多數人可隨著尿液而排出體外,但對二氧化硫過敏的消費者,可能會產生氣喘、噁心、嘔吐及腸胃不適等症狀。 參考食藥署所訂定的「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限量暨規格標準」中規定,紅棗屬於其他脫水水果而枸杞為脫水蔬菜,2種二氧化硫的檢出量標準應低於0.5公克/公斤(500 ppm)以下。 經檢測,25件樣品中,12件紅棗樣品均未有二氧化硫殘留,13件枸杞樣品中有10件樣品都低於限量標準以下,但另有20號「枸杞(明鴻蔘藥貿易)」、23號「枸杞(今驥貿易)」及25 號「枸杞(偉誠蔘茸藥行)」3件樣品則不符合規定。 結論 本次測試的樣品中有1件包裝樣品沒有標示重量及營養標示,業者應立即改善,以提供消費者更完整的資訊。 傳統上消費者到中(參)藥行買藥材時,業者可能會事先將藥材以夾鏈袋包裝販售或是從抽屜取出秤斤論兩,此都屬於散裝狀態,一旦消費者沒有一次將藥材用完,儲存時間一久,藥材可能會發霉變質,這些都可能損害人體健康。無論是散裝或包裝的中藥材,業者實都應該標示,這不僅盡到業者的告知責任,也可以提醒消費者食用、使用時,得注意到藥材成分、產地、保存期限等,應注意到的事項。 另外,大部分的中藥材產地是中國,本刊呼籲,業者應該標示產地,以提供更充分的資訊給消費者。 國人對中藥材是否含有農藥的問題都相當關心,特別是幾乎成為食材的紅棗和枸杞。本次測試的紅棗、枸杞及仙楂樣品中,就有14件樣品檢出不得殘留於農產品的農藥,特別是紅棗,12件樣品中竟然有高達9件樣品不合規定,枸杞也有3件不符合規定;再參酌各地衛生局抽驗枸杞時,也常有農藥殘留不合格的情形,顯示仍有許多不合格的產品在市面上販售。 參考衛福部中藥司的網站針對紅棗是採抽取約5%批次比例的檢驗方式,而非逐批檢驗,顯示還是有很多不合格的紅棗產品僥倖進入國內消費市場中。參考「台灣中藥典」第二版規定,也只有規定中藥材及其製劑中須進行「總BHC、總DDT及總PCNB等有機氯劑農藥之殘留」,其他類別的農藥殘留則沒有規定,因此,應立即補強加檢所有農藥項目的殘留測試才是。 本次檢測中,何首烏均未檢出有農藥殘留,但有3件黨參及4件金銀花卻檢出有農藥殘留,且檢出的農藥種類都不是有機氯類,足以顯見檢驗項目涵蓋面不足,這對要充分保障消費者健康部分而言,似還有缺漏之處。 加以,2013年6月間,綠色和平組織東亞分部抽驗中國數個城市的中藥材,發現65件樣品中有高達7成含有農藥殘留,顯示中國大陸中藥材種植過度依賴化學合成肥料及農藥。 因此,雖然衛福部每年都有針對市售不同種類的中藥材進行農藥調查及研究,卻都只有針對有機氯類的農藥殘留訂定標準,國內的中藥材既多數都從中國大陸進口,加上中藥材已經和其他農產品相同,採大量種植,消基會極力呼籲政府應該儘速訂定更完整而全面性的農藥殘留標準,以保障國人的健康。 來自中國大陸的中藥材農藥殘留問題到底有多嚴重呢? 本會曾於2009年針對「紅棗、枸杞」進行農藥殘留測試(請見表二),和本次測試結果相比,枸杞方面有稍些改善,但紅棗的農藥殘留情形及枸杞的二氧化硫殘留情形卻沒有改善,特別是二氧化硫方面,上次檢驗的樣品都符合脫水蔬菜及其他脫水水果的規定,但本次檢測卻有3件不符合規定,業者應將不符合規定的產品立即回收,另也提醒消費者在選擇購買時,不要選擇過於鮮豔顏色的枸杞和紅棗產品,以免含有過量的二氧化硫。 本次有2件金銀花樣品檢出過量的鎘,特別是47號「銀花」,在去年(2013年)年底新北市衛生局也發布該產品重金屬鎘超出限量,雖然衛生局已責令將同批產品下架且移轉當地(高雄市)衛生局辦理,但本會還是能夠買到該產品,顯示業者並沒有落實回收。 根據文獻報導指出,金銀花具有清熱解毒、疏散風熱的功效、也能抗菌、抗炎的作用,但卻含有過量的重金屬鎘,加上本次抽檢的4件樣品都有農藥殘留,消費者不可不小心。 消費者要如何選購可供食材的中藥材呢? 紅棗最好是外表充實飽滿、顏色自然而稍顯暗沉,且有籽的紅棗比較好,以避免在處理過程中被汙染。 枸杞則是顏色以暗橘或暗紅色較保險,別買太鮮豔或味道有酸味的商品,且外型以圓圓胖胖較大顆為佳。 建議民眾食用前,最好還是以水清洗、浸泡15~20分鐘左右,以溶出殘存農藥,降低攝取的風險。還有,用不完的紅棗及枸杞,最好也能放置冰箱冷藏或冷凍保存,以免變質。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表一、調查(測試)、項目、方法及標準 項目 調查、測試方法 調查(測試)標準 測試單位 價格調查 比較樣品的購買價格 — 消基會實驗室 標示調查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署授藥字第0970003263號公告「中藥材飲片」標示進行 — 農藥殘留測試 參照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菌劑二硫代胺基甲酸鹽類之檢驗(二)」、「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方法(四)」進行 符合食品藥物管理署訂定「殘留農藥容許安全量」的標準 杜夫萊茵(股) 重金屬(鉛、鎘及汞)測試 參照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重金屬檢驗方法總則」進行 署授藥字第0980001932號公告 消基會實驗室 二氧化硫測試 參照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食品中二氧化硫之檢驗方法」進行 其他脫水水果及脫水蔬菜二氧化硫殘留量計為0.5 g/kg以下 表二、消基會歷年來針對「可供食材中藥材」的檢測結果情形 刊登月份 2009年1月 2009年10月 2011年12月 檢測中藥品項 白木耳6件,紅棗、枸杞各15件 紅棗、枸杞、人參、當歸各10件 黃耆、甘草、茯苓、杜仲 農藥殘留結果 6件白木耳皆檢出違法農藥 9件紅棗檢出農藥,10件枸杞檢出農藥,7件人參檢出有機氯農藥,10件當歸未檢出 未檢出 二氧化硫 15件紅棗、15件枸杞與6件白木耳,有20件檢出二氧化硫,其中有1件檢出量不符規定(0.5 g/kg以下) 紅棗、枸杞符合其他脫水水果及脫水蔬菜標準(<0.5公克/公斤),1件人參及8件當歸不符合其他加工食品規定(0.030 公克/公斤) 未進行 紅棗枸杞及山楂檢出殘留農藥安全容許標準 農藥名稱 梨果類(紅棗、仙楂) 果菜類(枸杞) 1 貝芬替(Carbendazim) <3.0 ppm <1.0 ppm 2 待克利(Difenoconazole) <0.5 ppm 不得檢出 3 普克利(Propiconazole) <1.0 ppm 不得檢出 4 得克利(Tebuconazole) 不得檢出 不得檢出 5 毆蟎多(Propargite) 不得檢出 不得檢出 6 亞托敏(Azoxystrobin) <1.0 ppm <2.0 ppm 7 亞滅培(Acetamiprid) <1.0 ppm 不得檢出 8 安丹(Propoxur) 不得檢出 不得檢出 9 賽洛寧(Cyhalothrin) <0.4 ppm <0.5 ppm 表三、市售中藥材調查測試結果表 表格導讀:1.本表共分紅棗、枸杞、山楂、何首烏、黨蔘及金銀花等。 2.「—」表示為散裝商品或沒有進行該項測試。 3.排序原則:j包裝樣品;k標示合格者;l二氧化硫合格者;m農藥殘留合格者;n重金屬合格者。 編號 散裝/包裝 品名 購買價格(元) 重量 每百公克單價 有效日期(保存期限) 標示產地 進口商 標示(註1) 農藥殘留檢測(註2) 重金屬檢測(註3) 二氧化硫測試(註4) 購買地點 紅棗 1 包裝 紅棗 130 600g±10% 21.7 105.07.30 中國 信惠虹蔘藥材(有) 〇 〇 〇 〇 快鶴蔘藥行(台北市延平北路2段227號1樓) 2 紅棗 150 600±5g 25 2015.11.16 中國 璟元堂生物科技(有) 〇 〇 〇 〇 東駿吉安蔘藥行(新北市蘆洲區長安街239號1樓) 3 無磺野生雞心紅棗 150 600g±5% 25 20140320(製)(3年) 中國 漢方正元堂生技(有) 〇 毆蟎多 〇 〇 迪隆蔘藥行(台北市歸綏街220號1樓) 4 紅棗 140/包 — 23.3 104.2.16 — 合信中葯食品坊 ab r貝芬替 得克利 〇 〇 合信蔘藥行(台北市迪化街1段128號) 5 散裝 紅棗 170/包 — 28.3 — — — — 〇 〇 〇 裕豐蔘茸國藥行(台北市延平北路2段104號1F) 6 雞心棗 250 600±5g 41.7 2015.9.12 中國 偉誠蔘藥行 — 毆蟎多 〇 〇 偉誠蔘茸藥行(台北市迪化街一段68號) 7 紅棗 120/包 — 20 — — — — 毆蟎多 〇 〇 新日成食品行(台北市歸綏街218-2號) 8 紅棗 250 — 41.7 — — — — 得克利 〇 〇 盧順德參藥行(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一段435巷26號) 9 紅棗 150 — 25 — — — — r貝芬替/待克利 得克利 〇 〇 新泰誠蔘藥行(新北市三重區大同南路28號) 10 紅棗 140/包 — 23.3 — — — — r貝芬替/普克利/待克利 得克利 〇 〇 全安堂國藥房(新北市新莊區新莊路386號) 11 紅棗 100 600g±10% 16.7 2014.08.(製) — 三德行 — r貝芬替/普克利 待克利/得克利 〇 〇 百生蔘藥行(新北市中和區華福街50號) 12 紅棗 150/包 — 30 — — — — r亞托敏/貝芬替 得克利/待克利 〇 〇 恒元藥局(台北市景文街93號) 枸杞 13 包裝 枸杞 230 600±5g 38.3 2015.09.9 中國 界順貿易(有) 〇 r亞滅培 〇 〇 百生蔘藥行(新北市中和區華福街50號) 14 枸杞 250 600公克 41.7 2017.02.18 中國 璟元堂生物科技(有) 〇 r亞滅培 〇 〇 東駿吉安蔘藥行(新北市蘆洲區長安街239號1樓) 15 枸杞 250 600±10g 41.7 2016.10.8 中國 添利貿易(有) 〇 r亞滅培 〇 〇 新泰誠蔘藥行(新北市三重區大同南路28號) 16 枸杞 250 600±10g 41.7 2017.07.01 中國 龍盛企業(股) 〇 r亞滅培 〇 〇 新日成食品行(台北市歸綏街218-2號) 17 枸杞 340 600g±3% 56.7 103.4.17(製)(3年) 中國河南 旺記國藥(有) 〇 r亞滅培 〇 〇 全安堂國藥房(新北市新莊區新莊路386號) 18 枸杞 200 600g 33.3 2017.07.05 中國 廷和貿易公司 〇 r亞滅培/貝芬替 〇 〇 金湘記藥行(台北市迪化街一段111號) 19 枸杞 220 600±10g 36.7 105.4.19 中國 合信蔘藥行 〇 r亞滅培/貝芬替 〇 〇 合信蔘藥行(台北市迪化街1段128號) 20 枸杞 190 600g±5% 31.7 2017.04.16 新疆 明鴻蔘藥貿易(有) 〇 r亞滅培 〇 信榮參蔘茸行(台北市民生西路370號1F) 21 枸杞 200 600±5g 33.3 2016.09.14 中國 信和(股) 〇 r亞滅培/貝芬替 待克利 〇 〇 迪隆蔘藥行(台北市歸綏街220號1F) 22 枸杞 250 600g±5% 41.7 2017.05.05 中國新疆 臻德生藥科技(有) 〇 r亞滅培 毆蟎多 〇 〇 快鶴蔘藥行(台北市延平北路2段227號1樓) 23 枸杞 180 600±5g 30 2016.11.20 中國大陸 今驥貿易(股) 〇 r亞滅培/貝芬替 毆蟎多 〇 合勝堂蔘茸藥行(北市迪化街一段146號) 24 散裝 枸杞 250 — 41.7 — — — — 〇 〇 〇 〇 盧順德參藥行(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一段435巷26號) 25 枸杞 250 600±5g 41.7 104.09.6 中國 偉誠蔘茸藥行 — r亞滅培/貝芬替 〇 偉誠蔘茸藥行(台北市迪化街一段68號) 山楂 26 包裝 山楂片 80 600±5g 13.3 2015.10.14 中國 陸惠中藥(有) 〇 〇 〇 — 晉安蔘藥行(新北市三重區信義街11號) 27 仙楂片 80 600g±5% 13.3 2017.08.05 中國 臻德生藥科技(有) 〇 r貝芬替 〇 — 溢生中藥青草店(台北市廣州街177號) 28 仙楂 70 600g±5 11.7 2017.03.1 中國 龍盛企業(股) 〇 r貝芬替 得克利 〇 — 新日成食品行(台北市歸綏街218—2號) 29 散裝 山楂 80 — 13.3 — — — — 〇 〇 — 快鶴蔘藥行(台北市延平北路2段227號1樓) 30 山楂 60 — 10 — — — — r貝芬替 〇 — 正豐參藥公司(台北市民生西路341號) 31 仙楂 80 — 13.3 104.8.25 — 合信中葯食品坊 — r貝芬替 〇 — 合信蔘藥行(台北市迪化街1段128號) 32 山楂 120 — 20 — — — — r貝芬替/賽洛寧 得克利/安丹 〇 — 新泰誠蔘藥行(新北市三重區大同南路28號) 何首烏 33 包裝 何首烏片(豆製) 300 600g 50 2015.10.5 中國廣西 沅芳中藥(有) 〇 〇 〇 — 快鶴蔘藥行(台北市延平北路2段227號1樓) 34 首烏片 300 600±5g 50 2014.02.19(製)(5年) 中國 志嘉貿易(有) 〇 〇 〇 — 溢生中藥青草店(台北市廣州街177號) 35 同源發首烏片 450 600±5g 75 2016.1.10 香港 錦榮貿易(股) 〇 〇 〇 — 全安堂國藥房(新北市新莊區新莊路386號) 36 黑豆製何首烏片 480 600±10g 80 2019.1.15 中國 三興貿易(有) 〇 〇 〇 — 東駿吉安蔘藥行(新北市蘆洲區長安街239號1樓) 37 散裝 聖心堂首烏片 280 — 46.7 — — — — 〇 〇 — 壽人堂蔘藥號(台北市信義路4段28號) 38 何首烏 300 — 50 — — — — 〇 〇 — 新泰誠蔘藥行(新北市三重區大同南路28號) 39 何首烏 800 — 133.3 — — — — 〇 〇 — 盧順德參藥行(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一段435巷26號) 黨參 40 包裝 無硫黨參節 400 600克 66.7 2015.5.01 中國甘肅省 成興社生物科技(有) 〇 〇 〇 — 晉安堂蔘藥行(新北市三重區信義街11號) 41 散裝 黨參 400 — 66.7 — — — — 〇 〇 — 新日成食品行(台北市歸綏街218-2號) 42 黨參 500 — 83.3 — — — — 〇 〇 — 快鶴蔘藥行(台北市延平北路2段227號1樓) 43 黨參 700 — 116.7 — — — — 〇 〇 — 偉誠蔘茸藥行(台北市迪化街一段68號) 44 黨參 500 — 133.3 — — — — r巴克素 〇 — 全安堂國藥房(新北市新莊區新莊路386號) 45 黨參 500 — 122.5 — — — — r巴克素 〇 — 新泰誠蔘藥行(新北市三重區大同南路28號) 46 黨參 600 — 100 — — — — r巴克素 〇 — 金湘記藥行(台北市迪化街一段111號) 金銀花 47 包裝 銀花 600 600克±5% 100 2017.02.25 — 河億貿易(有) 〇 r賽洛寧/貝芬替 — 溢生中藥青草店(台北市廣州街177號) 48 金銀花 600 600±10g 100 103.07.10(製)(3年) 中國 富佶企業(有) 〇 r賽洛寧/亞滅培/貝芬替 — 合勝堂蔘茸藥行(台北市迪化街一段146號) 49 散裝 金銀花 350 — 116.7 — — — — r賽洛寧/亞滅培/貝芬替/畢達本 〇 — 恒元藥局(台北市景文街93號) 50 金銀花 400 — 118.6 — — — — r賽洛寧/亞滅培/貝芬替/剋安勃 〇 — 全安堂國藥房(新北市新莊區新莊路386號) 註: 1.「標示」一欄中,「○」表示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或「署授藥字第0970003263號」中藥材飲片公告;「」表示不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規定,其中a為未標示產地、b為沒有營養標示。「—」表示散裝樣品。 2.「農藥殘留測試」一欄中,「○」表示未檢出252項農藥;「r」表示有檢出農藥但符合「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或尚未訂定標準;「p」表示不符合「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規定。 3.「重金屬(鉛、鎘及汞)測試」一欄中,「〇」表示符合規定;「」表示重金屬檢出量超過金銀花限量0.3 毫克/公斤以上。 「二氧化硫測試」一欄中,「〇」表示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限量暨規格標準」的其他脫水水果及脫水蔬菜標準;「」表示檢出二氧化硫殘留量大於0.5公克/公斤
美牛公投第二階段連署210正式開跑
行政院衛生署於11月2日正式公布開放美國帶骨牛肉,凡三十個月齡以下,去除扁桃腺與迴腸末端的美國牛肉即可輸台。由於此次美國帶骨牛肉開放進口的幅度之大,令人驚訝與憤怒,政府不顧消費者反對聲浪一意孤行,2009年11月1日,消基會等民間團體共同發動「台美重啟談判」公投連署活動,以促成政府對「美國牛肉輸台議定書」重啟談判協商管道。 在短短18天,消基會即接收到超過20萬份的提案連署書,並於12月8日送出已整理完峻之13萬459份提案人連署書送至中選會,中選會並於2010年1月11日宣布通過初步審查,送交行政院公投審議委員會認定。 2010年2月5日,消基會收到中選會寄出之第一階段連署通過審查之公函,並要求本會須於十日內領取第二階段連署人名冊格式。本會將於今(2010年2月10日)日上午,前往中選會領取第二階段連署書,宣告第二階段連署正式於領取連署書之次(2月11日)日起開跑。 第二階段安全票數為120萬份,全台消費者動起來 依據中選會規定,公投活動分兩階段,第一階段為提案人連署,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千分之五以上,因此必須籌集86,609人以上,始得推動第二階段公投活動;第二階段連署,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亦即866,090人以上,而第二階段公投連署活動必須於六個月內完成,安全票數為120萬份。 透過消費者公投程序,由全體消費者開啟重啟談判的大門 各縣市戶政機關在查對第一階段連署人戶籍資料時發現,這次公投連署和過去幾次全國性公投非常不一樣,連署人幾乎都是民眾自發性、無組織動員、來自各地各階層的連署。 因為第一階段提案人連署靠著20多萬名消費者自發性的參與,順利通過了8萬6千多人的門檻;現在,第二階段消基會希望能蓄積更多的消費者的力量,達到120萬安全票數的關卡,透過消費者公民自主的程序,重啟美國牛肉輸台議定書的談判,由全體消費者來決定攸關安全的美牛進口政策。 消基會認為,第一階段連署讓消費者的聲音已經被政府聽到,立法院更因此修法通過「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草案」禁止高危險部位進口;但是,唯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連署,凝聚力量,以公投重啟談判的目標,才能徹底解決法律及議定書爭議問題、帶骨牛肉進口及4月22日議定書簽署滿80天,協商30月齡以上帶骨及未帶骨之進口對健康造成之風險,盼能用民意作為政府對抗國際壓力的平衡力道! 2月11日美牛公投第二階段連署正式開跑 自2月11日起計算6個月內,也就是至8月10日以前必須完成120萬份連署書的填寫、收取、整理、影印、成冊、送件,是一個艱鉅但是必要的考驗,希望消費者能儘早填寫連署書,並可以郵寄或親自遞交的方式,送至消基會或其他就近的協辦或協力單位,讓台灣展現第一次真正的民意。同時,消基會呼籲並邀集其它民間團體共同加入公投相關活動。 拒賣、拒買及拒吃進口美國帶骨牛肉,為健康把關 最近連續三天大量進口的美國帶骨牛肉,其數量高達四萬六千多公斤,三天內面對如此多的帶骨牛肉扣關,消基會質疑海關檢疫的部份是否確實嚴格執行。 在連署期間仍會有帶骨牛肉進口,為保障下一代幸福健康及環境保護,消基會呼籲業者及民眾共同抵制並拒賣、拒買及拒吃進口美國帶骨牛肉的業者所販售之食品。 如何加入連署活動!? 消基會將於下午3時將於消基會網站公佈第二階段連署書表格 於消基會網站「最新消息」之「要求『美國牛肉輸台議定書』重啟談判公投連署活動」下載連署表格,完整填妥提案連署書後,請郵寄至本會(106 台北市復興南路一段390號10樓之2)。 親至消基會各分會及協辦單位(台北、台中、台南及高雄)簽寫提案連署書。(詳細地址請參考附件),因為整理120萬份連署書需要龐大的人力與場所,消基會呼籲所有參加連署的民眾或協力單位,將連署書依個人的戶籍地址為區分寄至規劃的收件地址,以方便整理及達到節能減碳的目標。 最新連署資訊,請至消基會網站(http://www.consumers.org.tw/index.aspx)查詢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保國衛民 應參加美牛公投連署 消基會呼籲 行政院以公投民意為後盾
消基會等五個民間團體發起要求重啟美牛輸台議定書談判的公民投票,自2月10日起展開第二階段連署,只要在八月十日前達到超過八十六萬人的連署門檻,即可舉辦正式公投。 針對此點,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原公投內容包括反對美國牛絞肉及內臟進口,若公投案未過關,是否表示重新同意絞肉及內臟進口?這可能造成公投結果與立法院修法結果不符合,引發疑義。 吳敦義又說,若公投案要繼續連署,應是針對帶骨牛肉。依公民投票法規定,「公民投票案之提出,以一案一事項為限」,就是「一案一事由」,否則3項事由擺在1個公投案,有人為甲事由、有人為乙事由、有人為丙事由,這就不公正。吳敦義指出,依規定3年內不能重提。 對吳院長的發言,消基會指出,立法院修法,造成與台美議定書內容相抵觸,以致引發外交報復等狀況,行政院未思補強與加強和美政府、民意代表的溝通,卻看輕台灣人民的團結與意志力,唱衰之言,徒然陷國內民眾於驚恐之中,已有瀆職之嫌,現又放話恐嚇民眾表示:「美牛公投不通過,代誌大條!」,實不知行政院所思何事,又做了什麼?! 消基會強調,雖然內臟等美牛危險部位看似已修法阻絕,但還是面對國內法律與台美協議內容衝突之爭議,也還須面對美國報復及向WTO申訴的難題;民間推動的公投,是以直接民意方式,作為政府談判籌碼的堅實後盾,協助政府進行談判。至於吳院長所指公投不通過,是否表示重新同意絞肉及內臟進口?因公投法未明定其效力且公投主文只是否決公告,而非立法院立法,不可能產生否決立法院通過阻絕絞肉、內臟之修法效果。 而吳院長所提,若公投案要繼續連署,應是針對帶骨牛肉。依公民投票法規定,「公民投票案之提出,以一案一事項為限」,且若未通過,未來三年內將不得再提出;事實上,消基會表示,全民反對的應是「具有普力昂變異性蛋白」的肉品,不管是帶骨或絞肉、內臟,均要求重啟談判,這都是「一件事項」,且該案已經行政院公投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院長竟有不同意見,令人玩味。 且提案主文在98年12月8日將連署書送入中選會,立法院99年元月5日才修法通過,公投法又無修改主文的機制,以行政院為公投法的主管機關,吳院長應檢討相關規定。 消基會請教,院長一再強調要消除民怨,那麼,若100萬位消費者拿出行動,做了政府的後盾,院長是否應以民意為後盾,積極任事?! 消基會指出,公投法所規定的「不得提出」,是一旦啟動,就不能退出,而一旦退出,三年內就不能再提出,因此,為了給政府厚實的助力,就算在經費困窘的情況下,要付出極大的人力、經費、資源等代價,不論消基會、主婦聯盟、共同購買合作社..等組織都不會放棄保護消費者的使命,也要努力的作為政府後盾!! 因此,若行政院認為「公投未過,代誌大條」,那麼就應該運用所有資源,協助為全民、為國家的這些公益組織,才是一個有作為、有擔當的政府機關;而且公投過關,將可以讓政府拿著這份全體民眾意旨的民意結果,和美方政府平等談判,不用委屈或乞憐! 消基會強調,4月22日就要面臨重啟台美議定書的協商,而消基會關心的是,這是一份「協商」的約定,係針對尚未可進口之牛肉(即30月齡以上之帶骨及不帶骨)而非己可進口之30月齡以下帶骨牛肉,並非「重啟談判」,以強勢之姿的美國,若非有強大的民意為政府談判基礎,恐將使我方進口30月齡以上風險更高之牛肉;4月22日所談的內容包括30月齡以上及所有帶骨、絞肉、內臟….等「全牛」進口,對消費者而言,該類風險相對更高,政府到現在還未公開說明如何因應,令人擔心。 因此,消基會呼籲,全體消費者不要帶骨的美牛進口,政府官員務必要帶著「骨氣」和美方談判,積極的衛護全體消費者的健康才是!因此,政府、業界和全體消費者都應正視這個問題,在4月22日前,以參與連署方式,展現全體民意,告訴美國政府應尊重同樣是民主社會的中華民國,不要企圖運用政經強勢壓力,逼迫台灣消費者一定要接受有風險的美國帶骨牛肉、內臟、絞肉…,這樣,也才能真正促成中美兩國良好的外交氛圍。 消基會指出,自2月11日起計算6個月內,也就是至8月10日以前必須完成100萬份連署書的填寫、收取、整理、影印、成冊、送件,是一個艱鉅但是必要的考驗,希望消費者能於7月15日前完成連署、寄送至消基會或其他就近的協辦或協力單位等程序,讓台灣展現第一次真正的民意。同時,消基會呼籲並邀集更多的民間團體共同加入公投相關活動。 拒賣、拒買及拒吃進口美國帶骨牛肉,為健康把關 最近連續大量進口美國帶骨牛肉,以2/10日為例,數量將近有18萬公斤,面對如此多的帶骨牛肉扣關,消基會質疑海關檢疫的部份是否能夠確實嚴格執行。 在連署期間仍會有帶骨牛肉進口,為保障下一代幸福健康及環境保護,消基會呼籲業者及民眾共同抵制並拒賣、拒買及拒吃進口美國帶骨牛肉的業者所販售之食品。 如何加入連署活動!? 消基會已經在消基會網站公佈第二階段連署書表格 於消基會網站「最新消息」之「要求『美國牛肉輸台議定書』重啟談判公投連署活動」下載連署表格,完整填妥提案連署書後,依消費者戶籍地址,郵寄至: 北區連署書集中區-消基會(106 台北市復興南路一段390號10樓之2,電話:02-27001234) 中區連署書集中區-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台中分事務所(403 台中市西區三民西路61號2樓,電話:04-2375-5234) 南區連署書集中區-主婦聯盟合作社南社苓雅好所在(802 高雄市苓雅區苓雅一路21號,電話:07-537-3363) 最新連署資訊,請至消基會網站(http://www.consumers.org.tw/index.aspx)查詢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全民一起抗美牛 美牛公投街頭連署活動起跑 防美牛逐步開放-貽害子孫
禁止5年多的美國帶骨牛肉,行政院衛生署於去年11月2日正式公布開放美國帶骨牛肉,凡三十個月齡以下,去除扁桃腺與迴腸末端的美國牛肉即起可輸台!而但爭議最大的牛內臟與牛絞肉,經立法院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以及衛生署及經濟部以「三管五卡」行政手段阻撓進口,民眾疑慮稍緩;然而,美國農業部又在美國時間16日晚間於官網宣布,自99年4月1日起宰殺的30月齡以下的帶肉牛骨、舌、陰莖(牛鞭)、睪丸、牛尾、横膈膜、肝連肌、牛腱及牛蹄等牛雜將可輸台,此舉立刻引發民眾的疑慮與撻伐! 由於普立昂蛋白的風險逐年因科學證據的發現而不斷的在增加,而新型庫賈氏病受影響的病牛器官數量比以前想像得多很多,同時也強調著新型庫賈氏病醫源性傳播的風險正不斷提高,因此,不管是來自疫區的美國帶骨牛肉或內臟、絞肉、牛雜正威脅著國人健康。 遺憾的是,政府被美國政治、經濟壓力綁架,棄守國人健康,被美國政府、商人牽著鼻子走,實在令人感到悲憤!對此,消基會呼籲國人力挺自己的健康權,參與消基會、主婦聯盟基金會、主婦聯盟生活消費合作社等諸多單位所推動的美牛公投連署,以行動向雙方政府嚴正表達拒絕具有風險的美國帶骨牛肉等商品入侵台灣!否則,消費者將必須面對逐步開放風險,不久將來可能全牛進口,貽害子孫。 消基會表示,自即日起到六月底前,消基會將於人潮多的公共場所發動連署活動,希望全國消費者都能熱情參與,積極保障國土、國人健康。在今(24)、明(25)日,消基會於新光三越站前店前(臺北火車站前)進行街頭連署活動,日後亦不定時出動街頭連署,請消費者認明消基會背心,並主動加入連署行列!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反美牛公投未過關 普利昂蛋白仍存在致命危機 消基會堅持守護消費者 絕不懈怠!
行政院衛生署於去(98)年11月2日正式公布開放美國帶骨牛肉,凡三十個月齡以下,去除扁桃腺與迴腸末端的美國牛肉即可輸台。而在去(98)年11月1日,消基會等民間團體共同發動「台美重啟談判」公投連署活動,以促成政府對「美國牛肉輸台議定書」重啟談判協商管道。 同時間,整個社會發出抵制具有風險美牛進口的怒吼,短短18天,消基會即接收到將近21萬份的提案連署書,並於12月8日送出13萬459份提案人連署書至中選會,而在今年2月5日,消基會收到中選會寄出之第一階段連署通過審查之公函,並於2月10日上午,前往中選會領取第二階段連署書,並宣告第二階段連署正式開跑。 雖然第二階段公投連署活動如火如荼的推動著,但距離這一階段的活動期,因中選會審查兩個月才決定通過與否,著實「冷卻」了2個月,整個的社會氛圍悄然冰凍起來,因此,當第二階段開跑不久,消基會、主婦聯盟、生活消費合作社..等單位都發現情勢已變,熱情不再,而社會的耳語傳播也不斷發酵著……。 我們碰到的障礙之一,就是很多人說:「已經連署過了!」,其實他們不知道必須要再次連署,連署份數必須、至少要衝破100萬份,連署活動才可能通過中選會的審查,由中選會正式舉辦公投活動!! 第二個障礙是:已經修法成功,消基會為何還要推動第二階段公投?雖然內臟等美牛危險部位看似已修法阻絕,但還是面對國內法律與台美協議內容衝突之爭議,也還須面對美國報復的難題;民間推動的公投,是以直接民意方式,作為政府談判籌碼的堅實後盾,協助政府進行談判。 又從衛生署宣稱三管五卡,即管源頭、管邊境、管市場,以及「核、標、開、驗、查」5道關卡,來確保進口美牛產品安全,但其實是「管不著」、「卡不住」,因為從消基會的調查顯示,衛生單位連最基本的餐廳、賣場的產地資訊公開,從未調查公布,根本無法落實,更遑論其他的三管五卡呢?! 再加上國內沒有檢測新型庫賈氏症「普利昂蛋白」的能力,而且檢驗重點是擺在衛生檢驗,並非是「普利昂蛋白」檢驗,如何管源頭?管流向?恐怕只能對美方的檢驗數據照單全收。 第三個障礙是:很多消費者認為,公投很花錢,要去投票很麻煩,一定要公投嗎?萬一公投結果是反對美牛進口的人沒過半數,是否造成政府及美國更大膽進口? 說真的,相信上述的疑惑與障礙也是很多消費者的疑惑,然而,從事公益活動,無非就是希望好的目標能夠達成,比如說,這次活動的目標是將具有風險的東西阻絕於境外,不要進口台灣,貽害國土和國人健康。 若透過連署,甚至不要連署(畢竟連署活動相當耗費資源、人力),就能給政府這樣的壓力,重啟談判,那當然最好,不用再多花資源舉辦公投;只是,能夠嗎?為了國人的健康,我們有我們無法鬆手的理由,儘管消基會窮到薪水快要發不出來,我們仍不願背棄本活動原先保護消費者的承諾而鬆手,努力擋到最後一天! 關於人數未過半,造成政府或美國對於內臟等更大膽進口一事,這個是有可能的!但是,若他們「膽敢」這麼不顧及消費者感受,相信沒有參與連署的消費者也不會坐視這樣的情形發生的! 話再說回來,若雙方政府要擴大進口,其實有沒有進行公投連署,他們都會這麼做的,我們提出公投連署,其實是發出「善意阻止」的訊息,雙方政府應該可以明確接受到「適可而止」、「保障消費者健康才是政府應積極用事」的訊息! 消費者的「團結」、「行動」、「表達」,才能真正保障自身的權益,而消基會只是匯集這股力量,當政府面臨政治、經濟上的壓力而屈服時,消費者就必須團結並拿出行動告訴政府---消費者的期待與需要! 最後的障礙,也是推動單位在工作過程中所共同面臨的壓力。在連署推動工作中,調查局、警備總部,甚至是警察局都分別表達過「嚴重程度」的關切或阻撓,也加深消費者擔心個人資料外洩,甚至擔心影響公職升遷,而不敢加入連署活動。 針對此,消基會特別以民意論壇的投書方式,表達過希望公部門能夠正確看待公投活動,尤其美牛公投是一項單純的民生議題,尚且被視為洪水猛獸,那麼我國的民主活動如何能成熟?如何能正常發展呢? 消基會指出,到今(10)日零時起,公投連署活動依法停止,公投連署推動單位必須宣布並沒有通過第二階段門檻(86萬份連署書),因此,本次活動到此為止。 針對所有支持本次連署活動的消費者,消基會致上最高的敬意,消費環境因為有您們將逐漸變好,消基會也宣示絕不氣餒,繼續在消費者保護工作努力、奉獻! 消基會亦善盡個人資料保護的責任,於下午4時,由律師全程見證地,將上了封條的56箱(第一、二階段的連署書)送進永豐餘紙廠進行水銷工作,將消費者熱愛台灣淨土的決心,轉化為再生紙,繼續堅持環保、愛台灣的決心!(水銷流程請見消基會網站的活動影片)。 最後,消基會嚴正表示,該起第一宗民生公投提案雖未成功,但消基會未來將致力於將本次活動未能成功的因素分享社會,也會將此次推動過程所發現公投法難以落實的部分,建議主管機關修正,如:兩階段連署併為一階段,並降低連署門檻;課政府部門輔助公投之義務、縮短審查時間…等,尤其常為主文等議影響公投案是否成立,似無必要,政府應該協助,情勢變更更應可修改主文等,讓「公民投票法」得以突圍於政黨惡鬥,讓人民有機會直接表達對於公共政策的直接意見,深化民主! 雖然公投活動未能有所突破,尤其近日美方眼見公投活動即將結束,不斷開始放話要政府擴大美牛進口,為了確保消費者健康與國土清淨,消基會、主婦聯盟、生活消費合作社仍將持續監督政府作為,並於網站上持續蒐集人民意見,希望所有消費者能夠團結一致對抗具有狂牛症風險的肉品進口台灣! 報載,南韓農林水產食品部昨(9)日表示,今年12月開始,對進口牛肉全面實施「流通履歷制度」,消費者可以透過「進口牛肉流通履歷管理系統」,隨時確認進口牛肉的履歷,包括:原產地、品種、出口廠商、進口廠商、進口日期、屠宰日期、流通期限等,該措施對於具有風險的牛肉均具防堵效果,呼籲政府亦應比照處理,儘速推動「履歷」制度,以積極態度捍衛消費者健康與國土安全! 最後,消基會呼籲,消費者在美牛狂牛症風險未能盡除之前,應保守以對,食用安全性較高的紐澳等地牛肉,以確保安全;甚若基於環保,降低肉品需求,更是值得思考!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預售屋契約「看得到卻帶不走」仍是常態 消基會揭中南部預售屋違規態樣
房價居高不下,預售屋交易金額動輒上千萬元,對多數家庭而言,往往是「一生一次」的重要消費決策。然而,消費者在正式簽約前,是否真能在未受交易壓力、充分理解契約內容的情況下作出選擇,仍備受質疑。 為瞭解預售屋市場實務是否確實落實消費者保障,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消基會)於114年10至12月間針對台中、台南及高雄地區34個實際銷售中預售屋建案進行調查,重點檢視三項關鍵指標:(一)是否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供消費者審閱;(二)履約擔保機制之類型與說明情形;(三)交屋驗收保留款是否為房地總價5%。 調查結果顯示,多數建案雖形式上符合履約擔保與保留款規定,但在「契約審閱權」的實際落實上,仍普遍設下各式門檻,使消費者在尚未充分理解權利義務前,即承受金錢或交易壓力,顯已背離法規設計的保護初衷。 契約審閱權遭層層設限 「先付錢、再看契約」成為銷售現場常態 消基會調查發現,預售屋契約書在實務中往往不是「依法即得審閱」,而是被附加各種條件,包括: ●須先支付訂金或保留金,始得取得或攜回契約書 ●僅能在接待會館現場短時間閱讀,不得帶回 ●必須簽署借閱同意書,並於限定期間內歸還 ●需先留下個資或被要求約定簽約期限後才提供 上述做法,使消費者在尚未充分比較條款、諮詢專業意見前,即被迫站在「是否付錢」的壓力點上,契約審閱淪為形式,而非真正的風險評估機制。 履約擔保制度齊備,資訊卻不對等 在履約擔保方面,多數建案均有登記不動產開發信託、價金信託、價金返還之保證或同業連帶擔保等機制;「價金返還保證」是唯一安全的擔保機制。 調查中,多數銷售人員僅以「依法都有保障」簡略說明,卻未清楚告知不同擔保機制在建商倒閉、工程停擺或無法交屋時的實際保障差異。消費者在資訊不足下,即難以評估自身承擔的風險程度。 交屋驗收保留款比例大多符合規定,仍須防堵實務侵蝕 在交屋驗收保留款方面,多數建案表示符合「房地總價5%」之規定。消基會提醒,比例達標僅是最低門檻,仍須持續監督業者是否透過其他名目提前收款,或在交屋流程中對消費者施加壓力,使保留款的實質保障功能被削弱。 相關法令已有明文規範,問題在於是否落實 消基會強調,預售屋消費者保障並非法規空白,而是制度與現場執行力落差所致。 (一)調查背景與法律依據 《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保障消費者充分資訊權;第11條之1明定,定型化契約應給予消費者至少五日合理審閱期間且不得附加條件;違反者依同法第56條可處新台幣3萬至30萬元罰鍰,並按次處罰。 內政部公布的《預售屋買賣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亦要求契約審閱期不得少於五日,交屋驗收保留款比例須達總價5%。 實務上,更有被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之案例,涉及《公平交易法》第25條所禁止的「顯失公平行為」,被公平會裁罰500萬元高額罰鍰之情事。 本次調查,部分業者仍有拒絕提供契約、不當設限或限制攜回等行為,顯示制度落實度不足。 預售屋買賣契約屬高度專業之定型化契約,消費者依法即享有在未支付任何款項前,充分審閱契約內容之權利。若業者以附加條件(如先付定金)限制攜回契約審閱,除違反上述規範,還可能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5條「顯失公平」行為。該條禁止任何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不以「已造成實際損害為必要」,只要有影響交易秩序的可能性即屬違法。 (二)「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內政部依消保法訂定之相關規範,要求業者提供契約內容並保障合理審閱時間。消基會指出,提供契約書供審閱屬法定義務,而非業者得附加條件之服務。 未充分落實法規規範精神之業者名單(請詳見表四) 消基會說明,以下名單係依實地調查結果整理,呈現限制契約審閱權或未善盡資訊揭露義務之情形,定性為「未充分落實法規規範精神」,供主管機關後續查核與市場檢視之用。 (一)以支付訂金/保留金作為契約審閱前提者,占32.4% ●同興協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DE左岸) ●峰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昂峰京澄) ●聚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聚悅臻心) ●晟億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允將沐溡) ●英倫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時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時代公園大廈) ●力漢建設/力弘建設 ●海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明森建築開發有限公司(明森丰川、沐光) ●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鉑悅案) ●和築建築開發有限公司(和築豐彩) ●寶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寶象文化豆)(二)僅限現場閱讀、附條件借閱或實質壓縮審閱時間者,占17.6% ●泓瑞拉拉漾(泓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櫻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身份證、簽借據) ●三地建設 ●國城建設 ●世界之心二期/希望之翼(要簽約才能攜回) ●華友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知 道明案) (三)未主動提供契約書,改以「自行上網查詢」取代者,占20.6% ●璞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勤美之真)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遠雄琉蘊) ●全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亞昕丰山) ●長青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春福睦森仁德公園段建設 ●遠雄山禾 ●上和發建築開發有限公司 (水精湛2) (四)明確表示不提供契約書供審閱者,占2.9% ●晉基建設 消基會呼籲:讓法律真正走進銷售現場 消基會最後強調,契約審閱權並非業者給予的恩惠,而是法律保障消費者的基本權利。當消費者必須先付錢、先承諾,才能看清契約內容時,保護制度即已失效。 消基會呼籲主管機關: 1.明確禁止以任何金錢或交易承諾作為契約審閱前提 2.針對銷售現場加強實地稽查與裁罰 3.建立可即時檢舉與公開查核機制 消基會呼籲,買房不該是一場賭博。當消費者願意付出畢生積蓄購屋,國家與制度就有責任確保他們在簽下名字之前,真的看得懂、問得到、想得清楚自己的權利與義務。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表一:重點違規態樣(或疑違反法規精神)表 調查地區: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 調查重點:契約審閱權、履約擔保說明、交屋驗收保留款 法規依據:《消費者保護法》、「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公平交易法》 違規態樣 調查現況說明 涉及法規重點 消費風險 須先付訂金/保留金才能看契約 要求先付 10–15 萬元,才能取得或攜回契約書 消保法第11條之1(合理審閱期間) 消費者在金錢壓力下被迫簽約 僅限現場閱讀,不得攜回 只能在接待會館短時間查看 消保法資訊充分原則 無法諮詢專業,完整比較條款 不提供契約書,要求自行上網查 以「內政部網站可查」取代提供實際契約 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消費者無法確認實際使用版本 簽約後才可看完整契約 表示須先簽約,才能攜回審閱 消保法誠信原則 審閱程序形同虛設 履約擔保僅口頭帶過 未清楚說明各類擔保差異 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發生糾紛時保障不明確 表二、主要違規態樣 × 涉及業者類型(摘要) 違規類型 調查發現比例特徵 常見說法 付錢才能審閱 最普遍 「公司規定」、「大家都這樣」 限現場閱讀 高比例 「不能帶走是正常流程」 不主動給契約 中高比例 「上網看就好」 簽約後才能看 少數但嚴重 「不簽不能給」 表三:公平會處罰案例整理:未提供各戶持分總表之預售屋重要交易資訊予購屋人審閱,及銷售人員要求購屋人 先給付定金始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攜回審閱,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5 條規 定。 建案名稱 處罰狀況 銷售「國王雙子星」預售屋建案 處富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 160 萬元罰鍰。 處德裔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 80 萬元罰鍰。 銷售「雍悦一方」預售屋建案 處博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 500 萬元罰鍰。 處巨豐旅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 100 萬元罰鍰。 銷售臺中市「寶宇丰蘊」預售屋建案 處寶鏵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 30 萬元罰鍰。 銷售「綠光森林 No.30 成家」預售屋建案 處立邦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 60 萬元罰鍰。 表四:台中、台南及高雄地區之建案調查結果 調查業者 調查地址 1. 是否提供預售房地買賣契約書? 2. 登記「履約擔保機制」之類別為何? 3.「交屋驗收保留款」是否為房地總價的5 %? 調查地區 中區分會 1. 勤美之真(璞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台中市西區後壠子段235-224地號等19筆土地 業者請志工上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 不動產開發信託 是 中區分會 2. 遠雄琉蘊(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台中市西屯區惠民段14地號等1筆土地 業者請志工上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看 不動產開發信託 是 中區分會 3. DE左岸(同興協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會館:台中市南區忠明南路504號基地位置:台中市中區民權路與民權路168巷口 要付訂金才會給 同業連帶擔保 是 中區分會 4. 昂峰京澄(峰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會館:台中市西區台灣大道二段2號基地位置:台中市中區中華路二段40號旁 付訂金才會給 同業連帶擔保 是 中區分會 5. 聚悅臻心(聚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會館:台中市南區復興路、國光路口基地位置:台中市東區建德街383號 要付訂金才會給,或是簽署一份借閱表單,事後要歸還 同業連帶擔保 是 中區分會 6. 允將沐溡(晟億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會館:台中市南區國光路、建成路基地位置:台中市東區自由路四段、自由路四段109巷 要付訂金才會給 同業連帶擔保 是 中區分會 7. 時代公園大廈(英倫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時代建設公司) 接待會館:台中市北區育才北路77號基地位置:台中市中區公園路 付訂金才提供合約審閱 同業連帶擔保 是 中區分會 8. 亞昕丰山(全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台中市忠明路華富街(乾溝子段79地號) 上網路可以看得到 不動產開發信託 是 中區分會 9. 長安大序(長青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台中市北區忠明路華富街口 告知網路上可以看得到 不動產開發信託 是 中區分會 10. 櫻花大綻(櫻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會館:台中市烏日區高鐵一路299號(對面)基地位置:台中市烏日區三榮九路、環河路五段 出具身分證簽借據可以攜回 價金信託 是 中區分會 11. 泓瑞拉拉漾(泓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台中市東區東英二街. 長福路口 僅現場可閱讀可拍照 價金信託 是 中區分會 雲嘉南分會 12. 三地建設(艾美御之苑) 台南市中華西路二段與光賢街口 只能借看,必需歸還業者 價金信託 是 雲嘉南分會 13. 力漢建設 力弘建設 台南市安南區海佃路二段342巷110號 須付訂金新台幣10萬元始提供 同業連帶擔保 是 雲嘉南分會 14. 華友聯集團 台南市南區萬年七街196號 需留資料,約定審閱後5天簽約,才可提供契約書 價金返還之保證 10% 雲嘉南分會 15. 海富深見(海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台南市北區中華北路一段203號 有提供契約書借閱,須於約定期間返還。並提供內政部實價登錄網站,可查閱契約書。 同業連帶擔保 是 雲嘉南分會 16. 春福睦森仁德公園段 台南市仁德區大同路三段135 號 業者未提供契約書,但有提供內政部不動產交易時價查詢網站網址,請志工自行上網查看 價金返還之保證 是 雲嘉南分會 17. 晉基建設 台南市仁德區德崙路138 巷 否 不動產開發信託 是 雲嘉南分會 18. 坐忘林 台南市歸仁區武東段0401地號 有提供但要在7天內歸還 價金信託 是 雲嘉南分會 19. 海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台南市安平區育平九街與育平九街142巷交會處 需付10萬元才可審閱沒成交可退 同業連帶擔保 是 雲嘉南分會 20. 世界之心二期/希望之翼 台南市安南區佃西段1267號 要簽約才能攜回 不動產開發信託 是 雲嘉南分會 21. 遠雄山禾 台南市永康區平道二路、水漾路口 請志工上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看 價金返還之保證 是 雲嘉南分會 22. 浩瀚無極 台南市東區中華東路 x 瑞祥街 是 同業連帶擔保 是 雲嘉南分會 23. 國城寶實 台南市東區小東路近中華東路 契約書,僅提供現場閱讀 價金信託 是 雲嘉南分會 24. 清景麟夢公園 台南市東區平實路 x 裕永路 可帶回5天,5天后歸還 不動產開發信託 是 雲嘉南分會 南區分會 25. 寶象文化豆(寶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市新興區民生一路178號 攜回契約須支付預約金,若不滿意,預約金可退還 不動產開發信託 是 南區分會 26. 知 道明(華友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市鳳山區文龍路85號2樓 有意願購買才考慮提供 價金信託 是 南區分會 27. 明森丰川(明森建築開發有限公司) 新興區中山一路56號 要付訂金才可以帶回去看 同業連帶擔保 是 南區分會 28. 沐光(明森建築開發有限公司) 高雄市新興區中山一路56號 要付訂金才可以帶回去看 價金返還之保證 是 南區分會 29. 京城舞極(京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02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65號 是 價金返還之保證 是 南區分會 30. 水精湛NO.2(上和發建築開發有限公司) 高雄市苓雅區光華一路331號 告知可至內政部實價登錄網站觀看 不動產開發信託 是 南區分會 31. 若谷(合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市苓雅區和平一路92號 是 價金信託 是 南區分會 32. 豐邑TOP+(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市前金區七賢二路100號 是 同業連帶擔保 是 南區分會 33. 中山鉑悅(興富發建設) 高雄市新興區中山・民生圓環旁 攜回合約審閱需付保留金15萬 價金信託 是 南區分會 34. 和築豐彩(和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市三民區民族一路200號 攜回契約審閱需付訂金 同業連帶擔保 是 南區分會
注意塑化劑!2025兒童雨鞋調查測試
海島臺灣多雨又潮濕,雨鞋於是成了許多人的必備配件。為了讓孩童在下雨天外出玩耍時,能保持雙腳的乾燥,家長多會購買兒童雨鞋以備不時之需。目前市面上的雨鞋,無論是大人或兒童所用,主要的材質有聚氯乙烯(PVC)、橡膠及乙烯-醋酸乙烯酯共聚物(EVA)等,其中PVC有價格低廉、輕盈、款式多樣化的優點,但缺點是不透氣、穿久易悶熱及防滑效果較差;橡膠則防滑效果較佳也耐磨,但缺點是重量較重且價格較高;EVA材質則有輕盈、價格低廉、防水性佳、彈性好、穿起來舒適的優點,但也有不耐磨、不耐用、容易變形的缺點。因孩童成長快速,且用品汰換率高,所以目前市面上的兒童雨鞋仍以PVC材質居多。 PVC在製造過程中需添加塑化劑(如鄰苯二甲酸酯﹝Phthalates﹞類)以提升柔軟度,若未經妥善控管,可能殘留於成品中。這些塑化劑具內分泌干擾性,可能透過皮膚接觸或啃咬行為進入體內,影響兒童生殖系統、神經發育與免疫功能。此外,製品染色亦可能含有鉛、鎘等重金屬,長期接觸恐造成累積性毒性,對發育中兒童構成潛在健康威脅。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下稱標準局)於2025年9月公布20雙兒童鞋的檢測結果,發現9件樣品標示不符合規定,且4件樣品塑化劑含量超過CNS 15503「兒童用品一般安全要求」的限量規範。本會曾於2015年與標準局合作公布市售兒童雨鞋檢測結果,發現12件樣品中有6件塑化劑過量,9件標示不符合規定;2018年標準局再次進行15件兒童雨鞋檢測,發現6件標示不符合規定,3件塑化劑過量。 國內目前並未將「兒童鞋」列為「應施檢驗」品目之中,這些品質不合格的商品僅能依《消費者保護法》要求業者回收。現今消費途徑更多元,除了實體賣場外,家長也可透過網購平臺、社群團購甚至跨境等方式購買,消費者更難以判斷商品安全性。兒童雨鞋作為直接接觸皮膚的穿戴用品,其材質安全性不容忽視。考量目前缺乏強制檢驗的情況下,事隔多年消基會再次針對市售「兒童雨鞋」進行塑化劑及重金屬檢驗,以檢視目前的情況,提供作為消費者選購的參考。 採樣 2025年10月間,於臺北市、新北市及網路平臺挑選材質為「PVC」的兒童雨鞋,共計購得20件樣品,尺寸介於14~18公分之間。其中產地標示為中國大陸有15件、臺灣有3件、日本有1件及1件未標示。(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請見表1) 表1、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 調查與測試項目 調查與測試方法 檢驗標準 調查檢驗單位 價格調查 依購買價格調查 消基會 標示調查 《鞋類商品標示基準》 塑化劑(6種鄰苯二甲酸酯類)測試 CNS 3478「塑膠鞋」及CNS 15503「兒童用品一般安全要求」、15138-1「塑膠製品中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檢驗法-氣相層析質譜法」 鄰苯二甲酸雙-2-乙基己酯(DEH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鄰苯二甲酸丁苯甲酯(BBP)、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NP)、鄰苯二甲酸二異癸酯(DIDP)及鄰苯二甲酸二正辛酯(DNOP)等6種塑化劑及其混合物含量總和不得超過0.1%(重量比) 財團法人台灣玩具暨生活用品研發檢測中心 重金屬遷移測試(8項) CNS 15503「兒童用品一般安全要求」及CNS 4797-2「玩具安全-第2部:特定元素遷移」 最大容許元素遷移量:銻60 mg/kg、砷 25 mg/kg、鋇 1,000 mg/kg、鎘 75 mg/kg、鉻 60 mg/kg、鉛90 mg/kg、汞 60 mg/kg、硒 500 mg/kg 調查與測試結果(請見表3) 一、標示調查 鞋子屬於商品中的特定商品,應遵循《商品標示法》下的《鞋類商品標示基準》進行標示,第3點規定「鞋類商品應標示下列事項:(一)商品名稱。(二)國內製造之商品,應標示製造商、委製商或分裝商之名稱、地址及服務電話。進口之商品,應標示進口商或分裝商之名稱、地址及服務電話;及國外製造商或國外委製商之外文名稱。(三)原產地。(四)鞋面、大底主要材料。(五)尺寸或尺碼。(六)含有聚胺酯(PU)大底易水解材質之鞋類,應標示製造年月、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第4點也規定「前點應標示事項,應於商品本體上、附縫標籤、貼標、附卡或外包裝標明之」。 另,《商品標示法》第11條也規定,「商品標示所用文字,應以中文為主,得輔以英文或其他外文」,且經濟部商業司經字第09907005400號函也說明「其所稱中文標示之字體係指『正體字(即繁體中文)』。乃係為提供我國消費者以利瞭解商品標示資訊」,故從中國大陸進口流通市場的鞋子,也應使用中文正體字標示,並得輔以簡體中文。 檢視本次20件樣品,有11件符合《鞋類商品標示基準》,其餘9件都不符合規定,這9件分別為編號8號「-(Childsora北歐丹麥風兒童鞋)(62-9401-57、Grass Green)」、13號「-(stample日本製 兒童雨鞋)(71970、35パイン)」、14號「-(Didankate馬卡龍雨鞋)(M7399、熱情紅)」、15號「-(汪汪隊立大功卡通形象授權兒童雨鞋)(PW-4334、藍色)」、16號「萌Q恐龍圖案兒童雨鞋(小恐龍黃色)」、17號「8/13寶寶雨鞋-【白色小熊15 cm】」、18號「-(兒童雨鞋)(藍汽車)」、19號「-(庫洛米立體頭鞋)(SY242504、薰衣紫)」及20號「-(彩虹雨鞋﹝無棉套﹞)」,其中有7件未以繁體中文標示品名、9件沒有提供國內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1件未標示原產地及7件未標示鞋面、大底主要材料(僅在賣場揭露資訊)。 這些違反標示規定的商品可依《商品標示法》第17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製造商、委製商、進口商或分裝商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理。 二、塑化劑(6種鄰苯二甲酸酯類)測試 PVC成本低廉、防水性佳、硬挺且耐用,但因較硬,為了改善缺點讓其更容易塑形,業者會添加塑化劑來調整PVC的軟硬度與韌性,以廣泛運用於日常生活的保鮮膜、雨衣、雨鞋、水管及電線外皮等產品的製造。 塑化劑又稱可塑劑,目前市面上最常見的塑化劑為鄰苯二甲酸酯類,成本低廉,雖不易溶於水中,但可以溶於加工的有機溶劑中,具良好的相容性與可塑性,因此常被添加於各種PVC塑膠製品中。可是研究顯示,塑化劑能模仿荷爾蒙作用、促進女性激素的分泌,造成內分泌的失調,因此被列為「環境荷爾蒙」的一種。動物實驗指出,高濃度的鄰苯二甲酸酯類會導致嚙齒類動物先天畸形,也會提高糖尿病及肥胖的風險,接觸過量塑化劑輕則導致接觸性皮膚炎、過敏反應及皮膚屏障受損,重則可能引發氣喘、異位性皮膚炎惡化,甚至會引起兒童性早熟,嚴重傷害生殖系統。 參考CNS 3478「塑膠鞋」的適用範圍為使用塑膠皮為鞋面,以橡膠或塑膠為鞋底的塑膠鞋(包括射出成型之塑膠鞋),兒童雨鞋也屬於塑膠鞋,該標準規範「鄰苯二甲酸雙-2-乙基己酯(DEH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鄰苯二甲酸丁苯甲酯(BBP)、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NP)、鄰苯二甲酸二異癸酯(DIDP)及鄰苯二甲酸二正辛酯(DNOP)等6種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及其混合物含量總和不得超過0.1%(重量比)」。 經檢測,有9件未檢出,其餘11件都有檢出塑化劑,其中有11件檢出DEHP,含量介於0.01~38.3%之間,7件檢出DBP,含量介於0.09~32.74%之間,總和大於0.1%以上的有11件,分別為編號3號「【JAR嚴選】立體卡通兒童雨鞋(粉紅小兔)」、4號「【JAR嚴選】可愛鯊魚兒童雨鞋(黃色)」、5號「Little gems兒童款 造型雨鞋(KD1015 140 mm 黃色)」、9號「兒童雨鞋(B81824、紅色)」、10號「兒童雨鞋(B87661、MA)」、13號「-(stample日本製 兒童雨鞋)(71970、35パイン)」、15號「-(汪汪隊立大功卡通形象授權兒童雨鞋)(PW-4334、藍色)」、16號「萌Q恐龍圖案兒童雨鞋(小恐龍黃色)」、17號「8/13寶寶雨鞋-【白色小熊15 cm】」、19號「-(庫洛米立體頭鞋)(SY242504、薰衣紫)」及20號「-(彩虹雨鞋﹝無棉套﹞)」。 三、重金屬遷移測試(8項) 兒童雨鞋業者通常會使用鮮豔明亮的配色或是時下流行的卡通造型,以吸引兒童的關注。這些鮮豔明亮的配色通常會使用到染料,其成分可能含有重金屬,雖然重金屬主要仍以食入或吸入方式進入人體,但人體長期接觸含有重金屬的商品仍容易造成皮膚過敏、刺激、紅腫、起疹等症狀。 兒童皮膚較為脆弱且可能會有啃咬的習慣,但CNS 3478沒有規範重金屬的要求,CNS 15503「兒童用品一般安全要求」有規範「14歲以下兒童所使用各類兒童用品包括衣著用品類(供兒童身體穿戴或居家使用之商品)重金屬安全應符合CNS 4797-2之規定」,因此依據CNS 4797-2進行8種重金屬元素的遷移測試。依CNS 4797-2規定8種元素的最大容許量,分別為:銻(Sb)60 mg/kg、砷(As)25 mg/kg、鋇(Ba)1,000 mg/kg、鎘(Cd)75 mg/kg、鉻(Cr)60 mg/kg、鉛(Pb)90 mg/kg、汞(Hg)60 mg/kg、硒(Se)500 mg/kg。 經檢測,20件樣品都沒有溶出重金屬。 結果與討論 本次購買的20件樣品中,有9件標示不符合規定,11件塑化劑不符合CNS 3478的規範,這些「品質項目」不符合規定部分,目前僅能依據《消費者保護法》要求廠商辦理回收及進行改善,並無任何罰則。檢視材質標示為PVC的18件樣品中,有8件都未檢出塑化劑,顯示業者還是可以生產未有塑化劑的兒童雨鞋,另有些鞋子的成分會標示「合成皮革」,其實也是PVC或聚氨酯(PU)所製成的仿皮革材料,消費者也可由此分辨。檢視歷年來消基會或與標準局合作公布的結果(請見表2),標示似乎沒有獲得改善,且塑化劑的問題也仍然存在。 表2、市售兒童鞋類商品歷年來的檢測結果 年次 2025 2025(註) 2018(註) 2015(註) 項目 兒童雨鞋 兒童鞋 兒童雨鞋 兒童雨鞋 樣品件數 20 20 15 12 標示不符合《鞋類商品標示基準》 9 9 6 9 6種塑化劑總和超過CNS規定的要求 11 4 3 6 註:標準局或消基會與標準局合作發布的結果。 對於本次調查測試,提出以下建議: 給消費者的建議 1.家長替孩童購買鞋子時,一定要檢視商品是否有完整標示。標示不僅能提供商品資訊,也能保障消費者的權益,若是從網站上購買,也要檢視賣家或網站是否有提供商品的詳細資訊,尤其跨境購買更要注意。 2.選購雨鞋最好能比實際尺寸大約1公分,穿著時最好穿襪子,除了增加舒適度、吸汗外,也能減少對塑化劑的直接接觸。另,不要穿太長的時間,以免造成孩童的不舒服。目前市面上許多雨鞋都附有鞋墊,也要經常清洗以保持衛生。脫下的雨鞋可以放在通風處陰乾,避免陽光直射。 3.無論如何,應培養孩子勤洗手的良好衛生習慣,尤其穿脫雨鞋後也不例外。 給主管機關的建議 1.網購已是許多人生活的一部分,除了要求電商平臺及商家於網站上揭露商品標示資訊,也應於商品本體張貼商品資訊,才能讓消費者選到符合預期的商品。 2.對於不合格率較高的商品,除了持續不定期抽驗外,也建議增加抽檢的頻率,以減少不合格商品於市面上流通。 3.對於檢出不合格的商品,主管機關除了依據《消費者保護法》輔導廠商辦理回收改善外,屆期不改正者也應處以較高的罰鍰。 4.目前標準局僅將「兒童雨衣」列為應施檢驗項目,建議容易與皮膚接觸的「兒童雨鞋」也列入。 給業者的建議 1.業者於網路上販賣商品時,除了於商品本體張貼標示外,也可以主動將商品資訊揭露於網站,作為消費者選購商品的依據。 2.本次檢測也發現有些雨鞋雖然材質為PVC,但品質仍符合規範,顯示業者是可以降低塑化劑的使用。依據《消費者保護法》,業者提供的商品若有危害消費者安全和健康之虞,主管機關可要求回收該批商品,因此建議業者可以參考CNS作為商品品質的規範,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檢驗規範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產品比較試驗之樣品是由市面購得,報告內容係根據樣品送驗結果,並綜合專家分析、判斷得出結論、本超然、客觀、公正之原則給與評價。 對某廠牌、樣品的評價乃指經測試的該樣品而言,並非指該廠牌所有同型的產品,也非泛指該廠牌的所有其他產品。 有關產品比較試驗資料,未經本會書面同意,一律不得全部或部分轉載,亦不得作廣告或其他商業用途。 本檢驗報告僅對消基會採樣的樣品負責,至於其他商品的合法性,仍應由主管機關判定。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低成本航空「可改名」陷阱多 消基會籲航空公司應揭露改票費、保障消費者知情權
航空公司票務政策差異引發爭議,一位旅客因英文名拼寫錯誤而被中國國際航空收取高額改票費用。康先生購買了台北至廈門的中國國航機票以及廈門至南寧的廈門航空機票,兩張機票的英文名均有錯誤,但廈門航空免費協助處理,中國國際航空卻收取兩張改票手續費共4390元。這顯現出不同的航空公司對於機票改名會有不同的收費政策,消費者需先知情,避免購買機票發生英文名稱拼寫錯誤的問題。 ※※※ ※※※ ※※※ 消基會於10月16日至30日間便針對在台灣營運或與台北(TPE)有航線往來之主要航空公司,進行「機票改名(Name Change/Correction)與改票(Rebooking/Reissue)手續費」實地進行調查。結果顯示: 不同航空公司間的改名收費費率差距大,部分低成本航空雖開放「可改名」,卻常附帶高額票差與稅差補收機制,導致消費者誤以為「能改名」,卻實際上「幾乎等於重新購票」。 消基會提醒,改名不等於換人,改票不等於免費,航空公司應依法揭露明確費率與退改條件;主管機關交通部則應督促業者於官網、票價頁面及中文條款中清楚揭示相關資訊,避免消費糾紛。 台灣三大航空公司:不允換人、僅限更正 手續費透明度仍待提升 根據消基會統整資料發現,國籍三大航空公司——長榮航空(EVA Air)、中華航空(China Airlines)及星宇航空(STARLUX Airlines)——皆採「不允換人(transfer not allowed)」制度,但容許拼字錯誤或同一人合理更正(correction only)。 1.長榮航空/立榮航空:依官網公告,乘客姓名若有小幅錯誤,得辦理一次性更正,手續費 USD 50(約新台幣1,542元)。若因航空公司班表異動需重開票,則可免收重開票費。 2.中華航空/華信航空:提供「相同乘客姓名修正」服務,中華航空收取 TWD 600 或 USD 20 手續費,若姓名錯誤超出修正範圍,或變更為不同旅客,必須重新開票;華信航空機票改名(更換姓名)的收費規定為:若僅改名(不變更行程),通常需支付服務費 TWD 1500(或同等金額的外幣),但第一次改名可能免收費用。 3.星宇航空:須由客服核准辦理姓名修正,乘客需檢附身分證明或文件,手續費依個案處理。改票部分,則依票價條款收取「改票費 + 票差 + 稅差」。 消基會指出,上述三家屬於「傳統型航空公司」,在國際規範上確實有合理理由禁止換人,以防止黃牛轉售票券。然而,多數乘客對「更名」與「換人」的法律區分並不熟悉。例如:若護照姓名為“CHEN YI-TING”(化名),訂票時打“CHEN YUTING”,雖僅打錯一個英文字,卻可能導致系統判定「不同旅客」。因此,消基會呼籲航空公司應主動於網站及訂票頁面以中文說明「改名僅限同一人」,明確列舉可更正與不可更正的範例,避免造成混淆與爭議。 低成本航空改名費最高近三千元 換人需另補票差 調查還發現,「低成本航空(Low-Cost Carriers, LCC)又稱廉價航空」雖多允許改名或換人,但手續費昂貴且限制嚴格。 ●台灣虎航(Tigerair Taiwan):若需改名(包含轉讓),客服中心收費 TWD 1,500/每人每筆訂位,機場櫃檯收 TWD 1,800。如僅為拼字錯誤,得以較低費率修正。 ●酷航(Scoot):允許乘客更換姓名或轉讓他人,但視票價、線上或客服中心申請而定,收費為TWD1380~2990元,另須補足票差與稅差。 ●亞洲航空(AirAsia):多數航空公司不允許換人,但允許小幅更正;若旅客購買高彈性方案(Flex Fare)可享一次免費改名或改期。 消基會分析,LCC模式通常以「低票價+高附加費」營利,改名、改期、行李等費用皆列為額外收費項。部分消費者誤以為「能改名」即可安心訂票,事後發現「改名可行但成本幾乎等同重買」,形成實質價格誤導。 因此,消基會建議主管機關應比照《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之精神,要求LCC業者在購票頁面清楚標註「改名需另付票差」及「可改名≠可改期」,以維護市場資訊透明。 ●中國東方航空(China Eastern):符合規則可「一次免費變更」(姓名或證件號擇一),且有起飛前時限、外航段限制等;台灣非直銷管道相關服務費(如 NT$500、換開每次 NT$700)以公告為準。 ●中國南方航空(China Southern Airlines):公告「錯購客票」下,姓名錯誤可在條件內免費更正(中文/英文更正字數、順序、重複、稱謂等),並另規範「姓名正確時」可免費改部分證件資訊(限次/限字元)。 ●海南航空(Hainan Airlines):國際及地區航線的「錯購客票」公告中,符合範圍可免費更正姓名一次(含台灣/香港拼音差異等),並規範其他證件資訊可免費更正(限次/限字元);改票仍以客票使用條件與運送總條件為準。 外籍航空公司規定不一 在外籍航空部分,調查涵蓋國泰航空(Cathay Pacific)、新加坡航空(Singapore Airlines)、全日空(ANA)、日本航空(JAL)、大韓航空(Korean Air)、韓亞航空(Asiana)、阿聯酋(Emirates)與卡達航空(Qatar Airways)等主要航空公司。 ●國泰航空:對同一乘客的拼字錯誤或姓名順序顛倒,可免費修正;若經旅行社開票則可能由代理商收取約 USD 60(約NT$1,850) 的作業費。 ●新加坡航空:宣布自 2025 年 2 月 1 日起,取消 USD 50 名稱更正費,改採「免費一次性更正」制度。 ●全日空(全日本空輸株式會社;ANA)/日本航空(JAL):皆允許「合理錯誤更正」,但不開放換人。費用依地區票務中心決定。 ●韓亞/大韓航空:國際航班採3萬韓元統一標準。 ●阿聯酋與卡達航空:依票價品牌不同,改名/改期費用介於10~20英鎊(合新台幣約422~844元)。 消基會表示,外籍航空票價品牌細分明確,但中文官網往往僅顯示促銷票價,未揭露背後「不可更改」條件。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重視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並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服務之使用方法,維護交易之公平,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及實施其他必要之消費者保護措施。」,業者對契約重要內容應以顯著方式揭露,若以外文票則或需另行點開檢視,形同降低資訊可近性,應列為主管機關查核項目。 除改名外,本會同時比較「改票/換航班(Change flight/date)」政策。傳統航空公司多依票種收取改票手續費並補票差;而LCC則以固定改票費為主。 例如: ●長榮、華航、星宇皆依艙等與票價品牌(如Economy Saver/Flex)收費; ●虎航改票費為 TWD 1,200(官網)~1,800(機場); ●酷航改期費視票價、線上或客服中心而定,收費為TWD1380~2990元,並須在起飛前4小時內完成。 若航班延誤或取消,則另適用各地法令(如EU261或民航局退票規範)。消基會強調,消費者若購買促銷票或最低票價方案,通常不可更改日期、航點亦不可轉讓,但此限制未必明列於購票首頁。 若業者未於交易前明確揭示「不可改票、不可退票」等限制,恐構成《消保法》第12條「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之情形。 此外,依據民法第247-1條:「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因此,消基會認為,航空公司對消費者應負有三項義務: 1.揭露義務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業者應提供「商品或服務之內容、費用、限制等重要交易資訊」。改名、改票費用屬於交易的主要條件,航空公司如僅以英文註記或隱藏於票則中,均違反誠信原則。 2.合理費率原則 若手續費遠高於合理行政成本,例如改名費高達原票價的30%以上,恐有「顯失公平」疑慮。依《消保法》第12條,可主張條款無效或要求主管機關審查。 3.資訊可近性與語言平權 現行部分外籍航空公司僅提供英文票則,導致中文旅客難以理解限制條款。依比照《行政院消保會110年函釋》精神,跨國交易若面向台灣消費者,業者應以中文揭露主要契約內容,否則影響消費者決策權。 消基會建議主管機關三項政策行動 (一)訂定「航空改名改票資訊揭露指引」 由交通部民航局、消保處共同研議,要求所有在台營運航空公司在官網、APP及合作訂票平台明確揭露改名、改票、退票費率,並以台幣標示。 (二)納入「定型化契約審查制度」 比照電信業與旅行業,將國際航空電子票合約納入主管機關審查。針對「不可改票」「高額手續費」條款,要求業者提出合理性說明。 (三)加強消費教育與平台監督 消基會呼籲各線上訂票平台(OTA)亦應共同揭露航空改票條件,避免因介面不清造成誤購。主管機關應要求業者提供中文票則摘要,並強化平台責任。 消基會提醒消費者: 1.購票前詳閱票價條款(Fare Rules):確認是否可改期、退票或換人。 2.確保姓名與護照一致:即使少一個空格或符號亦可能導致登機受阻。 3.保留電子票證與往來紀錄:發生爭議時,電子郵件或截圖可作為證據。 4.選擇可彈性票種(Flex或Standard):雖票價略高,但改票更方便。 5.發生爭議即時申訴:可向航空公司客服、民航局或消基會提出;若涉詐欺或廣告不實,可轉報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 透明揭露是重建信任的關鍵 消基會指出,隨國際旅遊市場復甦、航空業競爭激烈,票價結構日益複雜。若業者僅以「低票價」吸引消費者,而未同步揭露附加費與限制,等同侵蝕消費者的選擇權。消基會強調:「消費者有權在購票前明白知道,改名要多少錢、改期要花多少時間。」航空公司應建立「透明票價資訊制度」,讓旅客能明確比價不同票種,不應讓資訊不對等成為市場競爭手段。 消基會呼籲航空公司應強化中文揭露、公開費率、合理計費;主管機關應建立「航空票務透明標章」,作為業者自律與民眾信任的指標。 唯有資訊公開、價格合理、申訴暢通,才能讓國際旅客在後疫情時代重拾對航空市場的信任,讓「飛行」真正回歸安全、便捷與公平。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各大航空公司姓名更正與改票政策摘要表 航空公司 是否允許改名 / 換人 姓名更正費 / 限制 /手續費(元) 改票 / 換航班變更政策概要 特別注意 / 備註 EVA Air / UNI Air (長榮航空/立榮航空) 不允許「換人」,但可做姓名更正/修正 可更正拼字、名字順序、Title 錯誤等;姓名「不能變動為其他人名稱」/ UND50或等值地方幣值。 改期/航班變更視票價類別而定,要支付手續費 + 票價差額 + 稅差;若因航空公司班表異動,可能免收重開票手續費 姓名錯誤更正需聯絡原票務單位或 EVA 客服;更改須在航班起飛前完成 China Airlines / Mandarin Airlines (中華航空 /華信航空) 允許有限更正(相同乘客) 姓名變更費用 TWD 600 或 USD 20(或等值) / TWD 1500(或同等金額的外幣) 更改航班/日期視票價品牌規則,需支付改票手續費 + 票差 + 稅差 若透過旅行社訂票,需向原開票單位處理 STARLUX (星宇航空) 否(僅限修正) 須客服審核 改票費+票差 Cathay Pacific (國泰航空) 不允許換人;允許小幅姓名更正 / 修正 若是更正屬合理錯誤(如拼字、順序、Title),可免費(視具體情況)處理 改航班/日期視票價種類,重訂手續費可能 USD 60 / HKD 470,需補票差與稅差 獎勵票改期費為 USD 50 或 Asia Miles 7,500(若條件允許) Singapore Airlines (新加坡航空) 不允許換人;允許小幅更正 舊有政策中有 USD 50 名稱更正費;但自 2025/02/01 起對合格更正案例已取消該費用 根據票價品牌 (Lite / Value / Standard / Flex) 決定是否可改票,改票手續費 + 票差 + 稅差 若票價為最基礎可能不允許改票或改票費用極高 Tigerair Taiwan(虎航) 是(可換人) TWD 1,500(客服)/1,800(櫃檯) 改票費 TWD 1,200–1,800+票差 Scoot(酷航) 允許換人 / 改名 改名費 + 補票差 + 稅差(依航段與票價而定) 視票價、線上或客服中心而定,收費為TWD1380~2990元 可改期/改航班(通常需在起飛前數小時完成),收改票手續費 + 票差 + 稅差 LCC 類型,較嚴格限制;不一定允許目的地改變等複雜改動 ANA (全日空) 一般不允許換人;允許有限更正 給予細微拼字或姓名錯誤修正(視票價/票務處) 改票依票價條款、航段、時間限制等收費手續費 + 票差 官方並未公開統一改名費用,需查票面條款 JAL (日本航空) 一般不允許換人;允許小幅更正 同上述,細微更正為主,費用視票價條件 改航班/日期需看票價條款 + 支付改票手續費 + 票差 最基礎票種可能限制較多 Peach (樂桃航空) 不允許換人;允許拼字錯誤 / 婚後更名等修正 可修正錯誤字母、婚後改姓等(視規定) 基本票種(Minimum / Standard)改票限制多;較高票種允許付手續費 + 票差改票 不同票價等級差異大 Korean Air (大韓航空) 不允許換人;允許小幅更正 小錯誤可修正;較大更名需依票務部門處理;統一收費3萬韓元。 改票政策依票種規則 + 手續費 + 票差 韓國航空在不同市場可能有不同名稱更正政策 Asiana (韓亞航空) 不允許換人;小幅更正為主 小錯誤可修正;較大變動通常不允許 改票依票價品牌 + 手續費 + 票差 與 Korean 類似,在各市場條款不同 HK Express (香港快運) 不允許換人;允許小幅更正 名稱更正費 HKD 350(約 TWD 1,600) 改票需付改票手續費 + 票差 + 稅差 作為 LCC,其限制較多 Hong Kong Airlines (香港航空) 不允許換人;允許小幅更正 修正姓名錯誤需付手續費(如 USD 50 / HKD 400 等) 改票視票價條款 + 手續費 + 票差 票種限制可能較為嚴格 AirAsia (亞洲航空) 多數航空公司不允許換人;允許細微更正 更正名字需付費(各市場依費表而定) 改票依目的地與票價品牌 + 改票手續費 + 票差 LCC 模式,彈性與限制並存 Emirates (阿聯酋航空) 不允許換人;允許更正錯誤 姓名錯誤修正允許,需聯絡航空公司或票務處理;直接預訂的機票(亦即透過阿聯酋航空網站、售票辦事處或客服中心),每張機票的修改費用為 10 英鎊 透過旅行社預訂(或非阿聯酋航空網站)的機票,每張機票的修改費用為 20 英鎊。 改票視票價條款 + 手續費 + 票差 長程航線票價變化大,更改費用可能高 Qatar Airways (卡達航空) 不允許換人;允許更正 小幅修正可能允許;變更需聯絡客服 改票視票價 + 手續費 + 票差 票價品牌區別大,規則複雜 China Eastern (中國東方航空) 不允許改名換人(不得轉讓)。 僅限「姓名或證件號」更正(屬輸入錯誤)且同一客票限一次,兩者擇一。 一次免費更正(符合規則)。 限制: • 不得晚於起飛前 2 小時申請 • 客票部分使用後不得更正 • 同一客票:姓名與證件號只能更改其中一項,且僅一次 • 出生年月日原則不得更改 • 證件號更改:改 2 位(含)內可直接;超過須提供證件影本/掃描件 • 票號/承運限制:僅適用 781 票本、東航/東上聯航實際承運;含外航航段客票通常不可操作(多需退票重購) 依票價規則與訂位艙等辦理改票/改期/改艙;以東航台灣官網購票者可用「訂單管理」線上改票/取消。 透過旅行社/平台購票者通常須回原購票處辦理。 常見可更正類型:姓/名顛倒、姓名重複、英文拼字少量字母錯誤、曾用名/冠夫姓/中間名增補(需證明)、斜槓錯位、MR/MS 等稱謂更正、雙證件姓名不一致但可證明為同一人。 ※實際是否收取通路服務費,依原購票處/出票管道規定。 China Southern Airlines (中國南方航空) 不允許換人(不得轉讓)。 姓名輸入錯誤符合條件者:可「免費更正」,或採「重購新票→舊票免費退」補救。 免費更正(符合規則;非團體票)。 適用:票號前三位 784 之南航國內/國際客票。 限制:旅客姓名與其他證件資訊不得同時變更。 免費更正範圍(摘錄): • 中文姓名:6字(含)以上可更正 2 個字;6字以下可更正 1 個字(可同音/形似字,亦可在限字數內增減字) • 英文姓名:最多更正 3 個英文字母 • 姓名順序錯、姓名重複 • 生僻字/系統無法識別字改拼音/英文 • 台灣/香港拼音與漢語拼音差異、繁簡差異導致姓名有誤 • 漏填中間名 • 性別稱謂 MR/MS/MRS 有誤 改票(改期/改航班/改艙等)依票價規則、座位狀況與售票管道辦理;官網出票通常可用線上自助改票。 若「票面姓名」與證件不一致,官方FAQ多要求回原出票地辦理換開/重出。 辦理管道:南航直屬銷售單位、客服(境內 95539/境外 +86-4008695539)或指定銷售代理。 另:旅客類型/航班資訊填錯等,部分情形另有『時限內重購後可免費退錯票』規則(仍以公告為準)。 Hainan Airlines (海南航空) 不允許換人(不得轉讓)。 姓名/證件資訊屬錯輸者:在「錯購客票」規則下,符合條件可免費更正(姓名更正通常限一次)。 國際/地區航線(海航實際承運)錯購客票: • 客票狀態須為 OPEN FOR USE • 姓名免費更改:一般拼音/英文可變更 ≤3 個字母,但若可判定同一人,部分情形可不受 3 字母限制(含姓/名顛倒、台灣/香港拼音差異、姓名重複、斜槓錯位、稱謂錯誤、曾用名/冠夫姓等) • 免費更改姓名限一次;已更改過再更改通常按自願退票處理 • 限制:姓名更改後不得再更改證件號 • 若姓名正確且未更改,但其他證件資訊部分錯:可免費變更『任意兩項』(如證件號/有效期/簽發國/國籍/性別/出生日期),限一次;證件號修改通常限 ≤3 個字符;更改證件資訊後不得再更改姓名 另:航班資訊(航程/航班號/日期)錯訂,符合『出票後24小時內取消並重購』等條件者,完成正確行程後可申請錯票免費退票。 改票/改期/改艙等以客票使用條件(票價規則)為準,通常需補收變更費與票價/稅差;若屬航班取消/延誤等非自願情形,依其公告/運送條款可免收變更費(以實際規定為準)。 適用範圍、時限、是否可操作,與『是否為海航實際承運、是否團體票、票面狀態』高度相關。 建議:先確認票號前三碼、承運航段是否含外航、以及購票渠道(多需回原出票地/原平台辦理)。 [第十九條]「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規定相關問題。 日期:110-02-02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函釋要旨】 有關商品或服務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解除權之適用,其告知方式,依同法第18條第1項序文之規定,企業經營者應以「清楚易懂」之文句提供消費者。建議以確保消費者最容易獲取資訊之明顯處為之,企業經營者若將告知義務摻夾於定型化契約條款中致消費者難以注意其意旨者,於實務判決中易被認定為不符合「清楚易懂」之告知義務要件。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院臺消保字第1090092557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