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者挾『利委』作梗,報酬分級有得等?
業者挾『利委』作梗,報酬分級有得等?
2015/01/09
內政部訂定之「不動產經紀業報酬計收標準」雖規定報酬總額不得超過實際成交價金6%,惟施行15年以來,仲介業已形塑類似固定比率,使得該標準原本欲使委託人與受託人得充分自由議價之意旨,受到嚴重扭曲;又未能本於「服務報償原則」,考量房仲業「所任勞務之價值」是否相當,以及不同地區房價差異與不同時期房價漲(跌)幅迥異因素,按成交金額採比例逐級累退計收,造成消費者因房價上漲而多付鉅額服務報酬,徒增交易成本之不合理現象。而且,以斡旋金進行交易糾紛頻傳,政府未提出有效改善策略,洵有怠失。監察院爰於2011年9月13日(100內正31)通過糾正。
內政部才在2012年2、3月間邀集專家學者、相關單位及公會召開研商會議,除公會外之大多數意見,均同意分級下修報酬標準。不料,仲介全聯會卻向立法委員陳情,於2012年4月3日召開協調會,要求內政部依全聯會意見辦理預告,內政部因而屈從,於2012年5月辦理預告,引起本會震驚、反彈,並提出嚴厲抗議。至今,雖然地政司長雖已換了2個,但該修正案卻仍遭擱置,令人遺憾。
此外,為解決斡旋金交易的糾紛頻仍,內政部也於2011年2月起,開始研訂「不動產委託購買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歷經十餘次的會商,消保委員會終於通過。且行政院消保處為求與委託銷售契約內容之一致性,避免增加修法之行政成本,建議內政部針對現行「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一併通盤檢討修訂。此項修正草案已進行到第8次會議(原訂2014年12月9日召開),卻又因反對當中的「違約之處理」,全聯會反對修正草案規定,仲介業(專任委託)僅得收取服務報酬1/2,或(一般委託)1/3(注意,這還不是仲介報酬分級喔!),找來2位立委強勢要求,使得本次會議因故延期。
立法委員官威好大!記得,當初,與遮要檢討刪除測量登記時(2009.3.8),也是立委強勢要求爸會,導致雨遮改革,功敗垂成。難道,要請<婉君>幫忙嗎記得當初監察院糾正「虛坪」時,內政部擬將「雨遮」檢討刪除時(2009.3.8),也是立委強勢要求罷會,導致「虛坪」的改革,功敗垂成。
本會除向「利委」深表抗議外,深切期望監察院不要坐視,繼續督促行政機關能以廣大消費者為念,讓不動產法制趨於合理。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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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補食補 安全進補
酷寒嚴冬,國人習以進補方式度過瑟瑟嚴冬。進補時,紅棗、枸杞、黨參為常用燉補藥材,金銀花的清熱解毒不傷胃,仙楂健脾開胃、消食化滯、活血化痰,都是消費者所慣用的藥材。 目前衛生福利部中藥司將中藥材分類為「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可供食品使用原料彙整一覽表」及「其他類」共3項。 「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目前有紅棗、枸杞、仙楂、百合等215項,須遵循「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而金銀花及黨參等則被列入「可供食品使用原料彙整一覽表」的中藥材及「其他類」中藥材,則必須遵守中藥司公告的「中藥材含異常物質之限量標準」的規定。 國內有高達9成以上的中藥材是來自於中國大陸,但大陸各省對中藥生產管理規範卻不盡相同,如果藥材栽種在重金屬汙染區或濫用農藥來防止病蟲害的地區,則中藥材的取得源頭,一開始就會出現嚴重問題。雖然衛福部每年也會針對大宗進口的中藥材進行抽驗,但對消費者而言,仍然會擔心中藥材的農藥殘留及重金屬存留問題。 消基會最近幾年不定期針對「可作為食材使用的中藥材」進行抽驗,時常會發現有不少食材中藥材並不符合法定的農藥或重金屬殘留含量標準的情形。值此冬令進補時際,本會今年特別針對民眾較常使用的中藥材──「紅棗、枸杞、仙楂、何首烏、黨參及金銀花」進行農藥殘留、重金屬及二氧化硫進行測試,以幫助消費者把關,並提供給消費者作為選擇合適的中藥材之參考。 採樣 採樣時間係於2014年9月間於台北市及新北市的中藥行及參藥行購買紅棗、枸杞、仙楂、何首烏、黨參、金銀花等中藥材,共計50件樣品。 50件樣品中,其中紅棗12件,枸杞13件,山楂、黨參及何首烏各7件及金銀花4件。 50件樣品中包裝樣品為25件,其餘25件為散裝。(調查(測試)項目、方法及標準(詳見表一)) 調查及測試結果(請見表三) 一、價格調查 本次購買的包裝樣品重量皆為600公克(1台斤)。若換算每100公克單價,紅棗介於16.7~41.7元之間;枸杞介於30~56.7元之間;仙楂介於10~20元之間;何首烏介於46.7~133.3元之間;黨參介於66.7~133.3元之間;金銀花介於100~118.6元之間。 二、標示調查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的規定「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品名,內容物名稱,淨量、容量或數量,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原產地(國),有效日期,營養標示,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而中藥材飲片須依據2008年署授藥字第0970003263號公告規定,「進口及市售中藥材飲片,其標籤或包裝應標示品名、重量、製造日期、有效期間、廠商名稱及地址等事項」。 紅棗、枸杞及仙楂屬於食品類,18件有包裝的樣品大部分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規定,但4號「紅棗(合信中葯食品坊 )」沒有標示產地及營養標示,不符合規定。4件何首烏、1件黨參及2件金銀花飲片有包裝的樣品,在標示上也符合中藥材飲片的標示規定。 三、農藥殘留 早年中藥材多屬野生,隨著需求增加漸改為人工栽培,但農民為了提高產量和避免病蟲草害,常會使用農藥來防治,但若管理不善就可能會有農藥殘留過量的問題。 檢測252項農藥的結果發現,32件屬於食品的枸杞、紅棗及仙楂樣品中,有18件農藥殘留符合「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的規定,14件不符合規定。 部分食品類中藥 檢出農藥殘留 12件紅棗樣品中,4件屬包裝,8件屬散裝,其中有2件包裝樣品及1件散裝樣品,農藥殘留符合規定,其餘9件則不符合規定。 不符合規定樣品中有2件屬包裝,7件屬散裝。其中有1件包裝樣品及2件散裝樣品檢出不得添加於梨果類(紅棗及仙楂)的「毆蟎多(殺蟎劑)」,分別為3號「無磺野生雞心紅棗(迪隆蔘藥行出售)」、6號「雞心棗(偉誠蔘茸藥行)」及7號「紅棗(新日成食品行)」;另,6件樣品檢出不得添加於梨果類的「得克利(殺菌劑)」,包括有1件包裝樣品,5件散裝樣品,分別為4號「紅棗(合信中葯食品坊)」、8號「紅棗(盧順德參藥行)」、9號「紅棗(新泰誠蔘藥行)」、10號「紅棗(全安堂國藥房)」、11號「紅棗(三德行)」及12號「紅棗(恒元藥局)」。 另外有2件散裝紅棗樣品檢出的「待克利(殺菌劑)」已經超過「梨果類」所允許的0.5 ppm以上,這2件為11號「紅棗(三德行)」及12號「紅棗(恒元藥局)」。 13件枸杞樣品中,11件屬包裝,2件屬散裝,其中3件包裝樣品不符合農藥殘留的規定。這3件包裝樣品為21號「枸杞(信和)」檢出不得添加於果菜類(枸杞)的「待克利」;22號「枸杞(臻德生物科技)」及23號「枸杞(今驥貿易)」檢出不得添加於果菜類的「毆蟎多」。 7件仙楂樣品中,3件包裝樣品及2件散裝樣品未檢出農藥,但另有1件包裝樣品及1件散裝樣品的農藥殘留不符合規定,分別為28號「仙楂(龍盛企業)」檢出不得添加於梨果類的「得克利」,散裝32號「仙楂(新泰誠蔘藥行)」檢出不得添加的「得克利」及「安丹(殺蟲劑)」。 部分中藥材類 檢出農藥殘留 18件中藥材類樣品中,7件何首烏均未檢出農藥,7件黨參中有3件散裝樣品檢出農藥殘留,另4件金銀花樣品都有檢出農藥殘留,但本次黨參與金銀花樣品檢出的農藥種類,主管機關並未訂定有殘留標準。 3件黨參分別為:44號「黨參(全安堂國藥房)」、45號「黨參(新泰誠蔘藥行)」及46號「黨參(金湘記藥行)」均檢出「巴克素(生長調節劑)」;4件金銀花皆檢出2~4種的農藥,包括47號「銀花(河億貿易)」檢出「賽洛寧(殺蟲劑)」及「貝芬替」,48號「金銀花(富佶企業)」檢出「賽洛寧」、「亞滅培(殺蟲劑)」及「貝芬替」, 49號「金銀花(恒元藥局)」檢出「賽洛寧」、「亞滅培」、「貝芬替」及「畢達本(殺蟎劑)」,50號「金銀花(全安堂國藥房)」檢出「賽洛寧」、「亞滅培」、「貝芬替」及「剋安勃(殺蟲劑)」。 四、重金屬(鉛、鎘及汞)測試 環境中鉛幾乎無所不在,無論是開採礦業或工業製造都可能造成環境中鉛汙染。鉛一旦進入土壤,就會被吸附,進而造成植物汙染。由於鉛具有蓄積性,長期下來可能會導致慢性鉛中毒,其症狀包括貧血、腹痛及腎臟病變等;鉛對發育中的孩童影響更大,可能會造成智力受損及行為發展受到影響等。 自然環境中都會有相當微量的鎘,隨著工業發展而造成農地及灌溉水的汙染,特別是鎘容易被植物的根部吸收,而造成農作物被汙染的情形。人類則通常會藉由呼吸和飲食接觸到鎘,鎘會和人體的蛋白質及其他金屬結合,而停留在肝、腎等器官,雖然部分會排出體外,但長期下來會導致腎功能失調,甚至影響鈣質的吸收而造成骨質疏鬆、關節疼痛或骨骼變形。 汞在日用品的應用相當廣泛,如溫度計、日光燈管、水銀電池等,甚至連牙齒的填充劑部分也含有汞。環境中汞汙染主要來自工業和農藥,經由大氣、雨水等自然現象汙染農地,再由植物吸收而進入人體。慢性汞中毒的症狀有皮膚角質化、中樞神經病變及貧血等。 參考98年署授藥字第0980001932號訂定「地龍等中藥藥材含汙穢物質之限量」中規定,何首烏的總重金屬限量為10 ppm以下;金銀花的鉛限量須低於5 ppm以下,鎘限量須低於0.3 ppm以下,汞限量須低於0.2 ppm以下。 經檢測,47號「銀花(河億貿易)」及48號「金銀花(富佶企業)」2件樣品檢出的鎘超過限量規定,其餘48件樣品的重金屬鉛、鎘及汞含量都符合規定。 這2件樣品已屬於藥事法中所謂的「劣藥」,輸入劣藥之業者將依同法第90條規定,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販賣或調劑者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五、二氧化硫測試 中藥材在貯存加工過程中為了延長保存期限及避免蟲蛀、發霉及褐變,往往都利用燻硫磺產生的二氧化硫來保存藥材。 食用含有二氧化硫的食物進入人體後,多數人可隨著尿液而排出體外,但對二氧化硫過敏的消費者,可能會產生氣喘、噁心、嘔吐及腸胃不適等症狀。 參考食藥署所訂定的「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限量暨規格標準」中規定,紅棗屬於其他脫水水果而枸杞為脫水蔬菜,2種二氧化硫的檢出量標準應低於0.5公克/公斤(500 ppm)以下。 經檢測,25件樣品中,12件紅棗樣品均未有二氧化硫殘留,13件枸杞樣品中有10件樣品都低於限量標準以下,但另有20號「枸杞(明鴻蔘藥貿易)」、23號「枸杞(今驥貿易)」及25 號「枸杞(偉誠蔘茸藥行)」3件樣品則不符合規定。 結論 本次測試的樣品中有1件包裝樣品沒有標示重量及營養標示,業者應立即改善,以提供消費者更完整的資訊。 傳統上消費者到中(參)藥行買藥材時,業者可能會事先將藥材以夾鏈袋包裝販售或是從抽屜取出秤斤論兩,此都屬於散裝狀態,一旦消費者沒有一次將藥材用完,儲存時間一久,藥材可能會發霉變質,這些都可能損害人體健康。無論是散裝或包裝的中藥材,業者實都應該標示,這不僅盡到業者的告知責任,也可以提醒消費者食用、使用時,得注意到藥材成分、產地、保存期限等,應注意到的事項。 另外,大部分的中藥材產地是中國,本刊呼籲,業者應該標示產地,以提供更充分的資訊給消費者。 國人對中藥材是否含有農藥的問題都相當關心,特別是幾乎成為食材的紅棗和枸杞。本次測試的紅棗、枸杞及仙楂樣品中,就有14件樣品檢出不得殘留於農產品的農藥,特別是紅棗,12件樣品中竟然有高達9件樣品不合規定,枸杞也有3件不符合規定;再參酌各地衛生局抽驗枸杞時,也常有農藥殘留不合格的情形,顯示仍有許多不合格的產品在市面上販售。 參考衛福部中藥司的網站針對紅棗是採抽取約5%批次比例的檢驗方式,而非逐批檢驗,顯示還是有很多不合格的紅棗產品僥倖進入國內消費市場中。參考「台灣中藥典」第二版規定,也只有規定中藥材及其製劑中須進行「總BHC、總DDT及總PCNB等有機氯劑農藥之殘留」,其他類別的農藥殘留則沒有規定,因此,應立即補強加檢所有農藥項目的殘留測試才是。 本次檢測中,何首烏均未檢出有農藥殘留,但有3件黨參及4件金銀花卻檢出有農藥殘留,且檢出的農藥種類都不是有機氯類,足以顯見檢驗項目涵蓋面不足,這對要充分保障消費者健康部分而言,似還有缺漏之處。 加以,2013年6月間,綠色和平組織東亞分部抽驗中國數個城市的中藥材,發現65件樣品中有高達7成含有農藥殘留,顯示中國大陸中藥材種植過度依賴化學合成肥料及農藥。 因此,雖然衛福部每年都有針對市售不同種類的中藥材進行農藥調查及研究,卻都只有針對有機氯類的農藥殘留訂定標準,國內的中藥材既多數都從中國大陸進口,加上中藥材已經和其他農產品相同,採大量種植,消基會極力呼籲政府應該儘速訂定更完整而全面性的農藥殘留標準,以保障國人的健康。 來自中國大陸的中藥材農藥殘留問題到底有多嚴重呢? 本會曾於2009年針對「紅棗、枸杞」進行農藥殘留測試(請見表二),和本次測試結果相比,枸杞方面有稍些改善,但紅棗的農藥殘留情形及枸杞的二氧化硫殘留情形卻沒有改善,特別是二氧化硫方面,上次檢驗的樣品都符合脫水蔬菜及其他脫水水果的規定,但本次檢測卻有3件不符合規定,業者應將不符合規定的產品立即回收,另也提醒消費者在選擇購買時,不要選擇過於鮮豔顏色的枸杞和紅棗產品,以免含有過量的二氧化硫。 本次有2件金銀花樣品檢出過量的鎘,特別是47號「銀花」,在去年(2013年)年底新北市衛生局也發布該產品重金屬鎘超出限量,雖然衛生局已責令將同批產品下架且移轉當地(高雄市)衛生局辦理,但本會還是能夠買到該產品,顯示業者並沒有落實回收。 根據文獻報導指出,金銀花具有清熱解毒、疏散風熱的功效、也能抗菌、抗炎的作用,但卻含有過量的重金屬鎘,加上本次抽檢的4件樣品都有農藥殘留,消費者不可不小心。 消費者要如何選購可供食材的中藥材呢? 紅棗最好是外表充實飽滿、顏色自然而稍顯暗沉,且有籽的紅棗比較好,以避免在處理過程中被汙染。 枸杞則是顏色以暗橘或暗紅色較保險,別買太鮮豔或味道有酸味的商品,且外型以圓圓胖胖較大顆為佳。 建議民眾食用前,最好還是以水清洗、浸泡15~20分鐘左右,以溶出殘存農藥,降低攝取的風險。還有,用不完的紅棗及枸杞,最好也能放置冰箱冷藏或冷凍保存,以免變質。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表一、調查(測試)、項目、方法及標準 項目 調查、測試方法 調查(測試)標準 測試單位 價格調查 比較樣品的購買價格 — 消基會實驗室 標示調查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署授藥字第0970003263號公告「中藥材飲片」標示進行 — 農藥殘留測試 參照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菌劑二硫代胺基甲酸鹽類之檢驗(二)」、「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方法(四)」進行 符合食品藥物管理署訂定「殘留農藥容許安全量」的標準 杜夫萊茵(股) 重金屬(鉛、鎘及汞)測試 參照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重金屬檢驗方法總則」進行 署授藥字第0980001932號公告 消基會實驗室 二氧化硫測試 參照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食品中二氧化硫之檢驗方法」進行 其他脫水水果及脫水蔬菜二氧化硫殘留量計為0.5 g/kg以下 表二、消基會歷年來針對「可供食材中藥材」的檢測結果情形 刊登月份 2009年1月 2009年10月 2011年12月 檢測中藥品項 白木耳6件,紅棗、枸杞各15件 紅棗、枸杞、人參、當歸各10件 黃耆、甘草、茯苓、杜仲 農藥殘留結果 6件白木耳皆檢出違法農藥 9件紅棗檢出農藥,10件枸杞檢出農藥,7件人參檢出有機氯農藥,10件當歸未檢出 未檢出 二氧化硫 15件紅棗、15件枸杞與6件白木耳,有20件檢出二氧化硫,其中有1件檢出量不符規定(0.5 g/kg以下) 紅棗、枸杞符合其他脫水水果及脫水蔬菜標準(<0.5公克/公斤),1件人參及8件當歸不符合其他加工食品規定(0.030 公克/公斤) 未進行 紅棗枸杞及山楂檢出殘留農藥安全容許標準 農藥名稱 梨果類(紅棗、仙楂) 果菜類(枸杞) 1 貝芬替(Carbendazim) <3.0 ppm <1.0 ppm 2 待克利(Difenoconazole) <0.5 ppm 不得檢出 3 普克利(Propiconazole) <1.0 ppm 不得檢出 4 得克利(Tebuconazole) 不得檢出 不得檢出 5 毆蟎多(Propargite) 不得檢出 不得檢出 6 亞托敏(Azoxystrobin) <1.0 ppm <2.0 ppm 7 亞滅培(Acetamiprid) <1.0 ppm 不得檢出 8 安丹(Propoxur) 不得檢出 不得檢出 9 賽洛寧(Cyhalothrin) <0.4 ppm <0.5 ppm 表三、市售中藥材調查測試結果表 表格導讀:1.本表共分紅棗、枸杞、山楂、何首烏、黨蔘及金銀花等。 2.「—」表示為散裝商品或沒有進行該項測試。 3.排序原則:j包裝樣品;k標示合格者;l二氧化硫合格者;m農藥殘留合格者;n重金屬合格者。 編號 散裝/包裝 品名 購買價格(元) 重量 每百公克單價 有效日期(保存期限) 標示產地 進口商 標示(註1) 農藥殘留檢測(註2) 重金屬檢測(註3) 二氧化硫測試(註4) 購買地點 紅棗 1 包裝 紅棗 130 600g±10% 21.7 105.07.30 中國 信惠虹蔘藥材(有) 〇 〇 〇 〇 快鶴蔘藥行(台北市延平北路2段227號1樓) 2 紅棗 150 600±5g 25 2015.11.16 中國 璟元堂生物科技(有) 〇 〇 〇 〇 東駿吉安蔘藥行(新北市蘆洲區長安街239號1樓) 3 無磺野生雞心紅棗 150 600g±5% 25 20140320(製)(3年) 中國 漢方正元堂生技(有) 〇 毆蟎多 〇 〇 迪隆蔘藥行(台北市歸綏街220號1樓) 4 紅棗 140/包 — 23.3 104.2.16 — 合信中葯食品坊 ab r貝芬替 得克利 〇 〇 合信蔘藥行(台北市迪化街1段128號) 5 散裝 紅棗 170/包 — 28.3 — — — — 〇 〇 〇 裕豐蔘茸國藥行(台北市延平北路2段104號1F) 6 雞心棗 250 600±5g 41.7 2015.9.12 中國 偉誠蔘藥行 — 毆蟎多 〇 〇 偉誠蔘茸藥行(台北市迪化街一段68號) 7 紅棗 120/包 — 20 — — — — 毆蟎多 〇 〇 新日成食品行(台北市歸綏街218-2號) 8 紅棗 250 — 41.7 — — — — 得克利 〇 〇 盧順德參藥行(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一段435巷26號) 9 紅棗 150 — 25 — — — — r貝芬替/待克利 得克利 〇 〇 新泰誠蔘藥行(新北市三重區大同南路28號) 10 紅棗 140/包 — 23.3 — — — — r貝芬替/普克利/待克利 得克利 〇 〇 全安堂國藥房(新北市新莊區新莊路386號) 11 紅棗 100 600g±10% 16.7 2014.08.(製) — 三德行 — r貝芬替/普克利 待克利/得克利 〇 〇 百生蔘藥行(新北市中和區華福街50號) 12 紅棗 150/包 — 30 — — — — r亞托敏/貝芬替 得克利/待克利 〇 〇 恒元藥局(台北市景文街93號) 枸杞 13 包裝 枸杞 230 600±5g 38.3 2015.09.9 中國 界順貿易(有) 〇 r亞滅培 〇 〇 百生蔘藥行(新北市中和區華福街50號) 14 枸杞 250 600公克 41.7 2017.02.18 中國 璟元堂生物科技(有) 〇 r亞滅培 〇 〇 東駿吉安蔘藥行(新北市蘆洲區長安街239號1樓) 15 枸杞 250 600±10g 41.7 2016.10.8 中國 添利貿易(有) 〇 r亞滅培 〇 〇 新泰誠蔘藥行(新北市三重區大同南路28號) 16 枸杞 250 600±10g 41.7 2017.07.01 中國 龍盛企業(股) 〇 r亞滅培 〇 〇 新日成食品行(台北市歸綏街218-2號) 17 枸杞 340 600g±3% 56.7 103.4.17(製)(3年) 中國河南 旺記國藥(有) 〇 r亞滅培 〇 〇 全安堂國藥房(新北市新莊區新莊路386號) 18 枸杞 200 600g 33.3 2017.07.05 中國 廷和貿易公司 〇 r亞滅培/貝芬替 〇 〇 金湘記藥行(台北市迪化街一段111號) 19 枸杞 220 600±10g 36.7 105.4.19 中國 合信蔘藥行 〇 r亞滅培/貝芬替 〇 〇 合信蔘藥行(台北市迪化街1段128號) 20 枸杞 190 600g±5% 31.7 2017.04.16 新疆 明鴻蔘藥貿易(有) 〇 r亞滅培 〇 信榮參蔘茸行(台北市民生西路370號1F) 21 枸杞 200 600±5g 33.3 2016.09.14 中國 信和(股) 〇 r亞滅培/貝芬替 待克利 〇 〇 迪隆蔘藥行(台北市歸綏街220號1F) 22 枸杞 250 600g±5% 41.7 2017.05.05 中國新疆 臻德生藥科技(有) 〇 r亞滅培 毆蟎多 〇 〇 快鶴蔘藥行(台北市延平北路2段227號1樓) 23 枸杞 180 600±5g 30 2016.11.20 中國大陸 今驥貿易(股) 〇 r亞滅培/貝芬替 毆蟎多 〇 合勝堂蔘茸藥行(北市迪化街一段146號) 24 散裝 枸杞 250 — 41.7 — — — — 〇 〇 〇 〇 盧順德參藥行(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一段435巷26號) 25 枸杞 250 600±5g 41.7 104.09.6 中國 偉誠蔘茸藥行 — r亞滅培/貝芬替 〇 偉誠蔘茸藥行(台北市迪化街一段68號) 山楂 26 包裝 山楂片 80 600±5g 13.3 2015.10.14 中國 陸惠中藥(有) 〇 〇 〇 — 晉安蔘藥行(新北市三重區信義街11號) 27 仙楂片 80 600g±5% 13.3 2017.08.05 中國 臻德生藥科技(有) 〇 r貝芬替 〇 — 溢生中藥青草店(台北市廣州街177號) 28 仙楂 70 600g±5 11.7 2017.03.1 中國 龍盛企業(股) 〇 r貝芬替 得克利 〇 — 新日成食品行(台北市歸綏街218—2號) 29 散裝 山楂 80 — 13.3 — — — — 〇 〇 — 快鶴蔘藥行(台北市延平北路2段227號1樓) 30 山楂 60 — 10 — — — — r貝芬替 〇 — 正豐參藥公司(台北市民生西路341號) 31 仙楂 80 — 13.3 104.8.25 — 合信中葯食品坊 — r貝芬替 〇 — 合信蔘藥行(台北市迪化街1段128號) 32 山楂 120 — 20 — — — — r貝芬替/賽洛寧 得克利/安丹 〇 — 新泰誠蔘藥行(新北市三重區大同南路28號) 何首烏 33 包裝 何首烏片(豆製) 300 600g 50 2015.10.5 中國廣西 沅芳中藥(有) 〇 〇 〇 — 快鶴蔘藥行(台北市延平北路2段227號1樓) 34 首烏片 300 600±5g 50 2014.02.19(製)(5年) 中國 志嘉貿易(有) 〇 〇 〇 — 溢生中藥青草店(台北市廣州街177號) 35 同源發首烏片 450 600±5g 75 2016.1.10 香港 錦榮貿易(股) 〇 〇 〇 — 全安堂國藥房(新北市新莊區新莊路386號) 36 黑豆製何首烏片 480 600±10g 80 2019.1.15 中國 三興貿易(有) 〇 〇 〇 — 東駿吉安蔘藥行(新北市蘆洲區長安街239號1樓) 37 散裝 聖心堂首烏片 280 — 46.7 — — — — 〇 〇 — 壽人堂蔘藥號(台北市信義路4段28號) 38 何首烏 300 — 50 — — — — 〇 〇 — 新泰誠蔘藥行(新北市三重區大同南路28號) 39 何首烏 800 — 133.3 — — — — 〇 〇 — 盧順德參藥行(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一段435巷26號) 黨參 40 包裝 無硫黨參節 400 600克 66.7 2015.5.01 中國甘肅省 成興社生物科技(有) 〇 〇 〇 — 晉安堂蔘藥行(新北市三重區信義街11號) 41 散裝 黨參 400 — 66.7 — — — — 〇 〇 — 新日成食品行(台北市歸綏街218-2號) 42 黨參 500 — 83.3 — — — — 〇 〇 — 快鶴蔘藥行(台北市延平北路2段227號1樓) 43 黨參 700 — 116.7 — — — — 〇 〇 — 偉誠蔘茸藥行(台北市迪化街一段68號) 44 黨參 500 — 133.3 — — — — r巴克素 〇 — 全安堂國藥房(新北市新莊區新莊路386號) 45 黨參 500 — 122.5 — — — — r巴克素 〇 — 新泰誠蔘藥行(新北市三重區大同南路28號) 46 黨參 600 — 100 — — — — r巴克素 〇 — 金湘記藥行(台北市迪化街一段111號) 金銀花 47 包裝 銀花 600 600克±5% 100 2017.02.25 — 河億貿易(有) 〇 r賽洛寧/貝芬替 — 溢生中藥青草店(台北市廣州街177號) 48 金銀花 600 600±10g 100 103.07.10(製)(3年) 中國 富佶企業(有) 〇 r賽洛寧/亞滅培/貝芬替 — 合勝堂蔘茸藥行(台北市迪化街一段146號) 49 散裝 金銀花 350 — 116.7 — — — — r賽洛寧/亞滅培/貝芬替/畢達本 〇 — 恒元藥局(台北市景文街93號) 50 金銀花 400 — 118.6 — — — — r賽洛寧/亞滅培/貝芬替/剋安勃 〇 — 全安堂國藥房(新北市新莊區新莊路386號) 註: 1.「標示」一欄中,「○」表示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或「署授藥字第0970003263號」中藥材飲片公告;「」表示不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規定,其中a為未標示產地、b為沒有營養標示。「—」表示散裝樣品。 2.「農藥殘留測試」一欄中,「○」表示未檢出252項農藥;「r」表示有檢出農藥但符合「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或尚未訂定標準;「p」表示不符合「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規定。 3.「重金屬(鉛、鎘及汞)測試」一欄中,「〇」表示符合規定;「」表示重金屬檢出量超過金銀花限量0.3 毫克/公斤以上。 「二氧化硫測試」一欄中,「〇」表示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限量暨規格標準」的其他脫水水果及脫水蔬菜標準;「」表示檢出二氧化硫殘留量大於0.5公克/公斤
美牛公投第二階段連署210正式開跑
行政院衛生署於11月2日正式公布開放美國帶骨牛肉,凡三十個月齡以下,去除扁桃腺與迴腸末端的美國牛肉即可輸台。由於此次美國帶骨牛肉開放進口的幅度之大,令人驚訝與憤怒,政府不顧消費者反對聲浪一意孤行,2009年11月1日,消基會等民間團體共同發動「台美重啟談判」公投連署活動,以促成政府對「美國牛肉輸台議定書」重啟談判協商管道。 在短短18天,消基會即接收到超過20萬份的提案連署書,並於12月8日送出已整理完峻之13萬459份提案人連署書送至中選會,中選會並於2010年1月11日宣布通過初步審查,送交行政院公投審議委員會認定。 2010年2月5日,消基會收到中選會寄出之第一階段連署通過審查之公函,並要求本會須於十日內領取第二階段連署人名冊格式。本會將於今(2010年2月10日)日上午,前往中選會領取第二階段連署書,宣告第二階段連署正式於領取連署書之次(2月11日)日起開跑。 第二階段安全票數為120萬份,全台消費者動起來 依據中選會規定,公投活動分兩階段,第一階段為提案人連署,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千分之五以上,因此必須籌集86,609人以上,始得推動第二階段公投活動;第二階段連署,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亦即866,090人以上,而第二階段公投連署活動必須於六個月內完成,安全票數為120萬份。 透過消費者公投程序,由全體消費者開啟重啟談判的大門 各縣市戶政機關在查對第一階段連署人戶籍資料時發現,這次公投連署和過去幾次全國性公投非常不一樣,連署人幾乎都是民眾自發性、無組織動員、來自各地各階層的連署。 因為第一階段提案人連署靠著20多萬名消費者自發性的參與,順利通過了8萬6千多人的門檻;現在,第二階段消基會希望能蓄積更多的消費者的力量,達到120萬安全票數的關卡,透過消費者公民自主的程序,重啟美國牛肉輸台議定書的談判,由全體消費者來決定攸關安全的美牛進口政策。 消基會認為,第一階段連署讓消費者的聲音已經被政府聽到,立法院更因此修法通過「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草案」禁止高危險部位進口;但是,唯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連署,凝聚力量,以公投重啟談判的目標,才能徹底解決法律及議定書爭議問題、帶骨牛肉進口及4月22日議定書簽署滿80天,協商30月齡以上帶骨及未帶骨之進口對健康造成之風險,盼能用民意作為政府對抗國際壓力的平衡力道! 2月11日美牛公投第二階段連署正式開跑 自2月11日起計算6個月內,也就是至8月10日以前必須完成120萬份連署書的填寫、收取、整理、影印、成冊、送件,是一個艱鉅但是必要的考驗,希望消費者能儘早填寫連署書,並可以郵寄或親自遞交的方式,送至消基會或其他就近的協辦或協力單位,讓台灣展現第一次真正的民意。同時,消基會呼籲並邀集其它民間團體共同加入公投相關活動。 拒賣、拒買及拒吃進口美國帶骨牛肉,為健康把關 最近連續三天大量進口的美國帶骨牛肉,其數量高達四萬六千多公斤,三天內面對如此多的帶骨牛肉扣關,消基會質疑海關檢疫的部份是否確實嚴格執行。 在連署期間仍會有帶骨牛肉進口,為保障下一代幸福健康及環境保護,消基會呼籲業者及民眾共同抵制並拒賣、拒買及拒吃進口美國帶骨牛肉的業者所販售之食品。 如何加入連署活動!? 消基會將於下午3時將於消基會網站公佈第二階段連署書表格 於消基會網站「最新消息」之「要求『美國牛肉輸台議定書』重啟談判公投連署活動」下載連署表格,完整填妥提案連署書後,請郵寄至本會(106 台北市復興南路一段390號10樓之2)。 親至消基會各分會及協辦單位(台北、台中、台南及高雄)簽寫提案連署書。(詳細地址請參考附件),因為整理120萬份連署書需要龐大的人力與場所,消基會呼籲所有參加連署的民眾或協力單位,將連署書依個人的戶籍地址為區分寄至規劃的收件地址,以方便整理及達到節能減碳的目標。 最新連署資訊,請至消基會網站(http://www.consumers.org.tw/index.aspx)查詢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保國衛民 應參加美牛公投連署 消基會呼籲 行政院以公投民意為後盾
消基會等五個民間團體發起要求重啟美牛輸台議定書談判的公民投票,自2月10日起展開第二階段連署,只要在八月十日前達到超過八十六萬人的連署門檻,即可舉辦正式公投。 針對此點,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原公投內容包括反對美國牛絞肉及內臟進口,若公投案未過關,是否表示重新同意絞肉及內臟進口?這可能造成公投結果與立法院修法結果不符合,引發疑義。 吳敦義又說,若公投案要繼續連署,應是針對帶骨牛肉。依公民投票法規定,「公民投票案之提出,以一案一事項為限」,就是「一案一事由」,否則3項事由擺在1個公投案,有人為甲事由、有人為乙事由、有人為丙事由,這就不公正。吳敦義指出,依規定3年內不能重提。 對吳院長的發言,消基會指出,立法院修法,造成與台美議定書內容相抵觸,以致引發外交報復等狀況,行政院未思補強與加強和美政府、民意代表的溝通,卻看輕台灣人民的團結與意志力,唱衰之言,徒然陷國內民眾於驚恐之中,已有瀆職之嫌,現又放話恐嚇民眾表示:「美牛公投不通過,代誌大條!」,實不知行政院所思何事,又做了什麼?! 消基會強調,雖然內臟等美牛危險部位看似已修法阻絕,但還是面對國內法律與台美協議內容衝突之爭議,也還須面對美國報復及向WTO申訴的難題;民間推動的公投,是以直接民意方式,作為政府談判籌碼的堅實後盾,協助政府進行談判。至於吳院長所指公投不通過,是否表示重新同意絞肉及內臟進口?因公投法未明定其效力且公投主文只是否決公告,而非立法院立法,不可能產生否決立法院通過阻絕絞肉、內臟之修法效果。 而吳院長所提,若公投案要繼續連署,應是針對帶骨牛肉。依公民投票法規定,「公民投票案之提出,以一案一事項為限」,且若未通過,未來三年內將不得再提出;事實上,消基會表示,全民反對的應是「具有普力昂變異性蛋白」的肉品,不管是帶骨或絞肉、內臟,均要求重啟談判,這都是「一件事項」,且該案已經行政院公投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院長竟有不同意見,令人玩味。 且提案主文在98年12月8日將連署書送入中選會,立法院99年元月5日才修法通過,公投法又無修改主文的機制,以行政院為公投法的主管機關,吳院長應檢討相關規定。 消基會請教,院長一再強調要消除民怨,那麼,若100萬位消費者拿出行動,做了政府的後盾,院長是否應以民意為後盾,積極任事?! 消基會指出,公投法所規定的「不得提出」,是一旦啟動,就不能退出,而一旦退出,三年內就不能再提出,因此,為了給政府厚實的助力,就算在經費困窘的情況下,要付出極大的人力、經費、資源等代價,不論消基會、主婦聯盟、共同購買合作社..等組織都不會放棄保護消費者的使命,也要努力的作為政府後盾!! 因此,若行政院認為「公投未過,代誌大條」,那麼就應該運用所有資源,協助為全民、為國家的這些公益組織,才是一個有作為、有擔當的政府機關;而且公投過關,將可以讓政府拿著這份全體民眾意旨的民意結果,和美方政府平等談判,不用委屈或乞憐! 消基會強調,4月22日就要面臨重啟台美議定書的協商,而消基會關心的是,這是一份「協商」的約定,係針對尚未可進口之牛肉(即30月齡以上之帶骨及不帶骨)而非己可進口之30月齡以下帶骨牛肉,並非「重啟談判」,以強勢之姿的美國,若非有強大的民意為政府談判基礎,恐將使我方進口30月齡以上風險更高之牛肉;4月22日所談的內容包括30月齡以上及所有帶骨、絞肉、內臟….等「全牛」進口,對消費者而言,該類風險相對更高,政府到現在還未公開說明如何因應,令人擔心。 因此,消基會呼籲,全體消費者不要帶骨的美牛進口,政府官員務必要帶著「骨氣」和美方談判,積極的衛護全體消費者的健康才是!因此,政府、業界和全體消費者都應正視這個問題,在4月22日前,以參與連署方式,展現全體民意,告訴美國政府應尊重同樣是民主社會的中華民國,不要企圖運用政經強勢壓力,逼迫台灣消費者一定要接受有風險的美國帶骨牛肉、內臟、絞肉…,這樣,也才能真正促成中美兩國良好的外交氛圍。 消基會指出,自2月11日起計算6個月內,也就是至8月10日以前必須完成100萬份連署書的填寫、收取、整理、影印、成冊、送件,是一個艱鉅但是必要的考驗,希望消費者能於7月15日前完成連署、寄送至消基會或其他就近的協辦或協力單位等程序,讓台灣展現第一次真正的民意。同時,消基會呼籲並邀集更多的民間團體共同加入公投相關活動。 拒賣、拒買及拒吃進口美國帶骨牛肉,為健康把關 最近連續大量進口美國帶骨牛肉,以2/10日為例,數量將近有18萬公斤,面對如此多的帶骨牛肉扣關,消基會質疑海關檢疫的部份是否能夠確實嚴格執行。 在連署期間仍會有帶骨牛肉進口,為保障下一代幸福健康及環境保護,消基會呼籲業者及民眾共同抵制並拒賣、拒買及拒吃進口美國帶骨牛肉的業者所販售之食品。 如何加入連署活動!? 消基會已經在消基會網站公佈第二階段連署書表格 於消基會網站「最新消息」之「要求『美國牛肉輸台議定書』重啟談判公投連署活動」下載連署表格,完整填妥提案連署書後,依消費者戶籍地址,郵寄至: 北區連署書集中區-消基會(106 台北市復興南路一段390號10樓之2,電話:02-27001234) 中區連署書集中區-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台中分事務所(403 台中市西區三民西路61號2樓,電話:04-2375-5234) 南區連署書集中區-主婦聯盟合作社南社苓雅好所在(802 高雄市苓雅區苓雅一路21號,電話:07-537-3363) 最新連署資訊,請至消基會網站(http://www.consumers.org.tw/index.aspx)查詢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全民一起抗美牛 美牛公投街頭連署活動起跑 防美牛逐步開放-貽害子孫
禁止5年多的美國帶骨牛肉,行政院衛生署於去年11月2日正式公布開放美國帶骨牛肉,凡三十個月齡以下,去除扁桃腺與迴腸末端的美國牛肉即起可輸台!而但爭議最大的牛內臟與牛絞肉,經立法院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以及衛生署及經濟部以「三管五卡」行政手段阻撓進口,民眾疑慮稍緩;然而,美國農業部又在美國時間16日晚間於官網宣布,自99年4月1日起宰殺的30月齡以下的帶肉牛骨、舌、陰莖(牛鞭)、睪丸、牛尾、横膈膜、肝連肌、牛腱及牛蹄等牛雜將可輸台,此舉立刻引發民眾的疑慮與撻伐! 由於普立昂蛋白的風險逐年因科學證據的發現而不斷的在增加,而新型庫賈氏病受影響的病牛器官數量比以前想像得多很多,同時也強調著新型庫賈氏病醫源性傳播的風險正不斷提高,因此,不管是來自疫區的美國帶骨牛肉或內臟、絞肉、牛雜正威脅著國人健康。 遺憾的是,政府被美國政治、經濟壓力綁架,棄守國人健康,被美國政府、商人牽著鼻子走,實在令人感到悲憤!對此,消基會呼籲國人力挺自己的健康權,參與消基會、主婦聯盟基金會、主婦聯盟生活消費合作社等諸多單位所推動的美牛公投連署,以行動向雙方政府嚴正表達拒絕具有風險的美國帶骨牛肉等商品入侵台灣!否則,消費者將必須面對逐步開放風險,不久將來可能全牛進口,貽害子孫。 消基會表示,自即日起到六月底前,消基會將於人潮多的公共場所發動連署活動,希望全國消費者都能熱情參與,積極保障國土、國人健康。在今(24)、明(25)日,消基會於新光三越站前店前(臺北火車站前)進行街頭連署活動,日後亦不定時出動街頭連署,請消費者認明消基會背心,並主動加入連署行列!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反美牛公投未過關 普利昂蛋白仍存在致命危機 消基會堅持守護消費者 絕不懈怠!
行政院衛生署於去(98)年11月2日正式公布開放美國帶骨牛肉,凡三十個月齡以下,去除扁桃腺與迴腸末端的美國牛肉即可輸台。而在去(98)年11月1日,消基會等民間團體共同發動「台美重啟談判」公投連署活動,以促成政府對「美國牛肉輸台議定書」重啟談判協商管道。 同時間,整個社會發出抵制具有風險美牛進口的怒吼,短短18天,消基會即接收到將近21萬份的提案連署書,並於12月8日送出13萬459份提案人連署書至中選會,而在今年2月5日,消基會收到中選會寄出之第一階段連署通過審查之公函,並於2月10日上午,前往中選會領取第二階段連署書,並宣告第二階段連署正式開跑。 雖然第二階段公投連署活動如火如荼的推動著,但距離這一階段的活動期,因中選會審查兩個月才決定通過與否,著實「冷卻」了2個月,整個的社會氛圍悄然冰凍起來,因此,當第二階段開跑不久,消基會、主婦聯盟、生活消費合作社..等單位都發現情勢已變,熱情不再,而社會的耳語傳播也不斷發酵著……。 我們碰到的障礙之一,就是很多人說:「已經連署過了!」,其實他們不知道必須要再次連署,連署份數必須、至少要衝破100萬份,連署活動才可能通過中選會的審查,由中選會正式舉辦公投活動!! 第二個障礙是:已經修法成功,消基會為何還要推動第二階段公投?雖然內臟等美牛危險部位看似已修法阻絕,但還是面對國內法律與台美協議內容衝突之爭議,也還須面對美國報復的難題;民間推動的公投,是以直接民意方式,作為政府談判籌碼的堅實後盾,協助政府進行談判。 又從衛生署宣稱三管五卡,即管源頭、管邊境、管市場,以及「核、標、開、驗、查」5道關卡,來確保進口美牛產品安全,但其實是「管不著」、「卡不住」,因為從消基會的調查顯示,衛生單位連最基本的餐廳、賣場的產地資訊公開,從未調查公布,根本無法落實,更遑論其他的三管五卡呢?! 再加上國內沒有檢測新型庫賈氏症「普利昂蛋白」的能力,而且檢驗重點是擺在衛生檢驗,並非是「普利昂蛋白」檢驗,如何管源頭?管流向?恐怕只能對美方的檢驗數據照單全收。 第三個障礙是:很多消費者認為,公投很花錢,要去投票很麻煩,一定要公投嗎?萬一公投結果是反對美牛進口的人沒過半數,是否造成政府及美國更大膽進口? 說真的,相信上述的疑惑與障礙也是很多消費者的疑惑,然而,從事公益活動,無非就是希望好的目標能夠達成,比如說,這次活動的目標是將具有風險的東西阻絕於境外,不要進口台灣,貽害國土和國人健康。 若透過連署,甚至不要連署(畢竟連署活動相當耗費資源、人力),就能給政府這樣的壓力,重啟談判,那當然最好,不用再多花資源舉辦公投;只是,能夠嗎?為了國人的健康,我們有我們無法鬆手的理由,儘管消基會窮到薪水快要發不出來,我們仍不願背棄本活動原先保護消費者的承諾而鬆手,努力擋到最後一天! 關於人數未過半,造成政府或美國對於內臟等更大膽進口一事,這個是有可能的!但是,若他們「膽敢」這麼不顧及消費者感受,相信沒有參與連署的消費者也不會坐視這樣的情形發生的! 話再說回來,若雙方政府要擴大進口,其實有沒有進行公投連署,他們都會這麼做的,我們提出公投連署,其實是發出「善意阻止」的訊息,雙方政府應該可以明確接受到「適可而止」、「保障消費者健康才是政府應積極用事」的訊息! 消費者的「團結」、「行動」、「表達」,才能真正保障自身的權益,而消基會只是匯集這股力量,當政府面臨政治、經濟上的壓力而屈服時,消費者就必須團結並拿出行動告訴政府---消費者的期待與需要! 最後的障礙,也是推動單位在工作過程中所共同面臨的壓力。在連署推動工作中,調查局、警備總部,甚至是警察局都分別表達過「嚴重程度」的關切或阻撓,也加深消費者擔心個人資料外洩,甚至擔心影響公職升遷,而不敢加入連署活動。 針對此,消基會特別以民意論壇的投書方式,表達過希望公部門能夠正確看待公投活動,尤其美牛公投是一項單純的民生議題,尚且被視為洪水猛獸,那麼我國的民主活動如何能成熟?如何能正常發展呢? 消基會指出,到今(10)日零時起,公投連署活動依法停止,公投連署推動單位必須宣布並沒有通過第二階段門檻(86萬份連署書),因此,本次活動到此為止。 針對所有支持本次連署活動的消費者,消基會致上最高的敬意,消費環境因為有您們將逐漸變好,消基會也宣示絕不氣餒,繼續在消費者保護工作努力、奉獻! 消基會亦善盡個人資料保護的責任,於下午4時,由律師全程見證地,將上了封條的56箱(第一、二階段的連署書)送進永豐餘紙廠進行水銷工作,將消費者熱愛台灣淨土的決心,轉化為再生紙,繼續堅持環保、愛台灣的決心!(水銷流程請見消基會網站的活動影片)。 最後,消基會嚴正表示,該起第一宗民生公投提案雖未成功,但消基會未來將致力於將本次活動未能成功的因素分享社會,也會將此次推動過程所發現公投法難以落實的部分,建議主管機關修正,如:兩階段連署併為一階段,並降低連署門檻;課政府部門輔助公投之義務、縮短審查時間…等,尤其常為主文等議影響公投案是否成立,似無必要,政府應該協助,情勢變更更應可修改主文等,讓「公民投票法」得以突圍於政黨惡鬥,讓人民有機會直接表達對於公共政策的直接意見,深化民主! 雖然公投活動未能有所突破,尤其近日美方眼見公投活動即將結束,不斷開始放話要政府擴大美牛進口,為了確保消費者健康與國土清淨,消基會、主婦聯盟、生活消費合作社仍將持續監督政府作為,並於網站上持續蒐集人民意見,希望所有消費者能夠團結一致對抗具有狂牛症風險的肉品進口台灣! 報載,南韓農林水產食品部昨(9)日表示,今年12月開始,對進口牛肉全面實施「流通履歷制度」,消費者可以透過「進口牛肉流通履歷管理系統」,隨時確認進口牛肉的履歷,包括:原產地、品種、出口廠商、進口廠商、進口日期、屠宰日期、流通期限等,該措施對於具有風險的牛肉均具防堵效果,呼籲政府亦應比照處理,儘速推動「履歷」制度,以積極態度捍衛消費者健康與國土安全! 最後,消基會呼籲,消費者在美牛狂牛症風險未能盡除之前,應保守以對,食用安全性較高的紐澳等地牛肉,以確保安全;甚若基於環保,降低肉品需求,更是值得思考!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中聯油脂事件暴露食安通報漏洞 消基會呼籲建立第三方檢驗強制通報機制 建構從源頭到餐桌的食品安全防線
7月2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布,中聯油脂生產之大豆沙拉油檢出一級致癌物苯(a)駢芘(Benzo[a]pyrene, BaP)超過我國法定限量,問題油品流向多家油脂製造商、食品加工廠、餐飲業、校園團膳及零售通路,引發大規模產品預防性下架與回收,受影響產品已達401項產品,事件持續擴大,造成消費者高度不安。 昨(7/8)日中聯油脂致癌油風暴持續擴大,問題油品總計已高達2600餘公噸。經食藥署清查,這批疑慮油品為泰山「好理調合油」,已售出一萬五千多瓶,油品來源為中聯油脂,清查批號證實與上一波致癌油品不同,來自另一批逾一三○○公噸的油品。 更令人憂心的是,依目前主管機關調查及媒體揭露,相關業者於六月中旬即已知悉油品可能存在苯(a)駢芘超標風險,卻遲至6月30日始向主管機關通報,期間長達約19天,問題產品仍持續存在於食品供應鏈中。此一事件已不只是單純的油品污染事件,而是再次暴露我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仍存在「通報時差」、「風險預警不足」及「供應鏈管理不完整」等重大制度漏洞。 消基會表示,肯定主管機關於接獲通報後立即啟動稽查、追查流向、要求預防性下架及資訊揭露,也肯定依法自主通報之企業。然而,真正值得社會深刻檢討的是:如果問題產品早已被發現,為何仍必須等待近二十天才啟動政府介入?消費者是否仍然只能仰賴企業自主誠信,才能保障自身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管理的目的,不應只是事件發生後快速回收,而應建立足以預防風險發生的制度,使有問題的食品無法流入市場,更不能讓消費者成為食品安全的最後一道防線。 食安治理不能停留在事件發生後的修補 回顧近十餘年來,臺灣陸續發生塑化劑、黑心油、餿水油、毒澱粉、蘇丹紅辣椒粉等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每一次事件發生後,政府均提出改革措施,也持續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建立食品追溯追蹤制度、食品雲及風險管理機制。 然而,中聯油脂苯(a)駢芘超標事件再次顯示,即使法規日益完善,只要製程管理失靈、企業未即時通報、供應鏈資訊整合不足,問題產品仍可能一路流向加工食品、餐飲業、校園團膳及消費市場,造成大規模回收與社會恐慌。 消基會認為,臺灣食安治理不能永遠停留在「事件發生、追查、下架、修法」的循環,而應建立真正以風險預防為核心的治理制度,讓監管走在風險之前,而不是追在事件之後。 「通報時差」已成食安管理最大漏洞 此次事件暴露的最大問題,並非只有苯(a)駢芘超標,而是「知道問題,卻沒有立即通報」。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七條第五項規定,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立即停止製造、加工、販售,辦理回收,並通報主管機關。 然而,本案顯示,目前制度仍完全仰賴食品業者自行判斷何時通報主管機關。實務上,企業往往在收到初步檢驗結果後,再進行自主複驗,以確認結果是否一致。雖然複驗本身具有品質管理意義,但若複驗期間產品仍持續流通市場,便可能形成食品安全風險空窗期,甚至成為延遲通報的灰色地帶。 食品安全不能建立在企業誠信之上,更不能讓消費者承擔等待複驗期間所可能產生的健康風險。 建立第三方檢驗機構強制通報法律制度 阻斷食安空窗期 消基會認為,本次事件最大的制度改革重點,應是建立第三方檢驗機構強制通報法律制度。 現行制度下,第三方檢驗機構完成檢驗後,只需將結果交付委託送驗業者,再由業者決定是否向主管機關通報。主管機關無法同步掌握異常資訊,也無法及早介入風險管理。 因此,消基會建議,凡屬法令規定之強制檢驗項目,如第三方檢驗機構發現食品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或檢出超過法定限量之結果,除通知委託業者外,也應同步通報主管機關,建立檢驗機構、主管機關與食品業者三方同步資訊機制。 主管機關即可第一時間啟動風險評估、流向追查及必要之預防性管理措施,大幅縮短風險空窗期,避免問題食品繼續流入市場。 食品安全管理應以保護消費者健康為最高原則,而不是等待企業自行決定何時通報。 食品安全應由事後查處轉為事前預防 本案亦顯示,問題可能發生於油脂精煉及加工製程,而非僅來自原料污染。因此,食品安全管理不能僅依賴原料檢驗,更應建立完整製程監控制度。消基會建議主管機關不能只依賴業者的自主管理檢驗,應建立高風險食品、高風險製程及高風險業者分級管理制度,針對食用油脂等高風險產品,提高抽驗頻率及交叉檢驗(政府與檢驗單位的交叉檢驗制度)比例,並要求企業建立製程監測、異常預警及自主風險評估制度。 消基會呼籲,建立食品供應鏈快速追溯及資訊揭露制度:第一層 企業每天自動上傳產品及製程資料,第二層 AI自動比對,檢驗結果是否符合,第三層 AI交叉比對,不同公司,共同污染源。第四層自動通知供應鏈及購貨端,以建立「食品安全預警系統」。 AI異常通報:建立食品安全 AI 預警中心,整合政府、企業與檢驗機構資料,運用人工智慧辨識異常模式,從「查違規」轉為「預測風險」。 同時,應運用食品雲、大數據分析、人工智慧及批號管理,提高異常辨識能力,使食品安全管理由「事件發生後處理」轉變為「風險發生前預警」。 建立完整供應鏈管理 提升追溯追蹤效率 本次事件由原料油一路延伸至調和油、加工食品、連鎖餐飲、超商、學校團膳及一般消費市場(包括實體商店和電商),顯示食品供應鏈高度複雜。 消基會指出,目前食品追溯追蹤制度雖已建立,但跨平台資訊整合仍不足。建議主管機關整合食品雲、物流資料、電子發票、批號管理及食品追溯系統,建立即時流向管理平台,使每批食品原料都能迅速掌握來源、流向及使用對象。一旦發生食品安全事件,可立即通知地方政府、通路、食品業者及消費者同步處理,大幅降低回收時間及社會成本。 此外,中央亦應儘速建立跨縣市食安通報平台及統一查詢系統,避免地方政府資訊落差,提高全國一致的風險管理效率。 建立食品油脂污染物常態監測制度 目前許多加工污染物仍多仰賴專案抽驗或事件發生後才加強檢驗。消基會建議,食藥署應建立食品油脂污染物長期監測計畫,將苯(a)駢芘、多環芳香烴(PAHs)、縮水甘油脂肪酸酯(Glycidyl esters)及3-MCPD脂肪酸酯等高風險加工污染物納入常態監測。 除中央外,也應持續提升地方衛生局檢驗量能,增購分析設備、培育專業人才,建立快速篩檢與確認檢驗雙軌制度,提高檢驗效率,縮短風險處理時間。 資訊公開愈透明 消費者權益愈有保障 食品安全事件中,消費者最需要的是即時、完整且正確的資訊。此次事件中,下架產品名單及適用標準數度調整,受影響產品持續增加,容易造成民眾混淆,也影響市場信心。 消基會建議,主管機關應建立單一公開資訊平台,完整揭露:問題產品名稱、批號及有效日期、原料來源及流向資訊、最新回收及下架進度、檢驗結果與健康風險說明、消費者退貨、退款及補償方式,以及最新公告及常見問答。 資訊公開不只是行政透明,更是保障消費者知情權的重要措施,也是降低市場恐慌及防止錯誤資訊流傳的重要方法。 同時,消基會提醒消費者,如已購買主管機關公告受影響商品,應立即停止食用,並依主管機關或各品牌公告辦理退貨或退款;若無法確認商品是否受影響,應主動查詢主管機關最新公告,以保障自身健康及消費權益。 提高違規成本 落實企業治理責任 食品安全管理不能只符合最低法規要求,更應建立企業風險治理文化。 消基會呼籲主管機關檢討現行裁罰制度,對故意隱匿資訊、延遲通報、提供不實資料、重複違規或重大過失者,依法從重處分,必要時停止製造、撤銷許可、公開重大違規資訊,並依法移送司法調查。至於裁罰的經費應納入食安基金中,作為賠償受害消費者或其他有關促進食品安全管理的各項措施。 食品業者亦應建立完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原料驗收、製程監控、留樣制度、批次檢驗、自主風險評估及內部稽核制度,甚至下架產品的回收是否落實等等,將食品安全納入企業治理的重要核心,而非僅止於法規遵循。 依法保障消費者健康權與知情權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重視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第七條並要求商品須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條明定主管機關採行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措施應以風險評估為基礎,符合滿足國民享有之健康、安全食品以及知的權利、科學證據原則、事先預防原則、資訊透明原則,建構風險評估以及諮議體系;第七條要求食品業者建立自主管理制度,並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立即停止販售、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第八條要求食品業者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第十五條禁止製造、販售危害人體健康之食品。 消基會認為,上述法規精神,不僅要求事件發生後依法究責,更要求政府建立完善監督制度,讓制度能夠主動預防食品安全事件發生,而非僅於事件發生後亡羊補牢。 消基會呼籲政府儘速推動十大改革 為重建消費者信心,消基會呼籲衛生福利部及食品藥物管理署儘速推動下列改革: 一、建立第三方檢驗機構異常結果強制通報制度,縮短食安風險空窗期。 二、全面檢討食品油脂管理制度,建立從原料、生產、加工、流通到販售之全鏈管理。 三、建立高風險食品、高風險製程及高風險業者分級管理制度,提高抽驗及查核頻率。 四、強化製程監測,將高溫加工污染物納入常態性監測計畫。 五、整合食品追溯追蹤、物流及資訊平台,建立即時流向管理系統。 六、建立跨中央與地方食安通報平台及單一公開查詢系統,提升資訊透明。 七、提升中央及地方檢驗量能,建立快速檢驗與確認檢驗雙軌制度。 八、提高違規裁罰及企業責任,完善風險溝通機制,保障消費者健康權與知情權。 九、落實問題商品的下架、回收、退貨(款)機制(包括實體商店和電商系統)。 十、回收油品應在政府主管機關的監督下,進行銷毀或再製利用,並公告周知,以安消費者信心及滿足知情權。 食品安全不是企業單方面的責任,也不是要求消費者自行辨識即可解決,而是政府、企業與社會共同承擔的公共治理工作。 中聯油脂事件再次提醒我們,真正需要改革的不只是單一企業,而是整個食品安全治理制度。唯有建立第三方即時通報、科學監測、風險預警、資訊透明及全鏈追溯管理,才能真正落實「從源頭到餐桌」的食品安全防線,使政府監管走在風險之前,而不是追在事件之後。 消基會再次呼籲衛生福利部及食品藥物管理署,以此次事件作為全面改革我國食品安全制度的重要契機,完善政府與產業上下游的檢驗、稽查、通報及管理機制,落實《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消費者保護法》的立法精神,守護全民健康,重建消費者對食品安全及政府監管制度的信任。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蘋果芬普寧殘留容許量放寬6倍 消基會:衛福部應完整公開科學依據 而非要求民眾自行承擔風險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日前公告《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修正草案,將蘋果中農藥「芬普寧(Fenpropathrin)」農藥殘留標準由原本0.5ppm提高至3ppm,引發社會高度關注。 消基會指出,檢視食藥署官網(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3&id=31518),在衛福部115年4月21日發布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之增修訂原因及參考依據,說明了在梨果類項目中,增加蘋果芬普寧由0.5調升至3.0ppm,係由Exponent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nsulting Co.,Ltd.代表住友化學有限公司申請進口容許量。 住友化學有限公司共申請了10種作物的農藥容許量變更,結果兩種堅果新訂標準,8種水果中有四種新增,原來都屬於柑桔類和梨果類的標準(0.5ppm),這次新訂標準,也都比0.5ppm高。剩下四種本來已有標準的,也只有櫻桃降低(5.0->3.0),其他三種包含桃(1.0->1.4)、油桃(1.0->1.4)和草莓(1.0->2.0)都放寬標準。(請詳見附表) 再查Exponent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nsulting Co.,Ltd.是美國Exponent, Inc.的中國子公司,代表日本住友化學 Sumitomo Chemical Co., Ltd.提出農藥容許量變更申請。 消基會指出,同樣是蘋果的芬普寧農藥殘留容許值,日本厚生勞動省在2021將標準從5ppm下修到2ppm(生食発0831第1号)。而此次申請的業者所提供的殘留試驗報告中,樣品殘留量為0.48-1.125 ppm。我國在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通常比日本更嚴格,為何不選擇日本的標準2ppm而要選擇3ppm?是否顧慮到美國標準是5ppm,所以才放寬到讓大部分美國蘋果都可以進口?作為對比,草莓的容許量從1ppm提高到2ppm,但同一公司提出的樣品殘留量為0.255-1.25 ppm。1.25ppm比1.125ppm更高,草莓卻只放寬到2ppm,為何蘋果要放寬到3ppm? 日本2021年的公開資料顯示,國內生產蘋果的採樣,芬普寧農藥殘留容許值在0.46到0.69間,也大部分超出台灣原來的標準。如果這次放寬到3ppm,是否會讓國產蘋果的容許值也提高到3ppm?為何要讓台灣的消費者接觸更多的農藥?而非協助進口國降低用量? 消基會想問:本次芬普寧的容許量修正共10項作物,都是Exponent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nsulting Co., Ltd.提出,該公司是否還有其他作物的申請正在審議中? 問題核心不在3ppm是否立即會中毒 消基會認為,該事件的問題核心並非「3ppm是否立即造成中毒」,而是「政府為何要將容許量大幅提高?提高6倍的科學理由何在?是否已有充分醫學、毒理學及暴露評估支持?」主管機關至今仍未向社會提出完整說明。 尤其多種農藥殘留是否可能產生「雞尾酒效應」,也就是說,多種微量農藥同時存在,對人體可能造成累積危害。目前國際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均以每日容許攝取量(ADI)及急性參考劑量(ARfD)進行整體暴露評估。消基會指出,現有研究並未證實在符合各項法定容許量下,多種農藥微量殘留會對人體造成怎樣的額外健康風險,因此,現行管理仍應以科學證據作為依據。消基會認為,食品安全管理應遵循「透明、科學、預防」三項原則。當政府決定提高食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而且幅度高達6倍時,更應接受社會整體檢驗,而不是一句「符合國際標準」、「經專家審查」等語帶過。 針對蘋果調高芬普寧殘留容許量一事,消基會有五問: 第一問:為何必須提高6倍? 農藥殘留容許量雖不是毒性標準,但卻是一項食品安全管理標準。因此,每一次提高容許量,都代表政府允許市 場上的食品可以殘留更多農藥。 主管機關若認為必須調高標準,就應公開回答: ●為何原本5ppm須提高? ●國內外農業使用方式有何改變? ●是否因出口國農藥使用方式改變? ●是否因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標準修正? ●是否因新的毒理資料證明人體可耐受更高暴露量? 若沒有上述科學依據,社會自然會質疑,提高標準是否只是配合進口需求,而非真正基於消費者健康。 第二問:醫學與毒理評估是否足夠公開? 媒體引述專家表示,一天吃一、兩顆蘋果,不致立即危害健康,但若長期累積,仍可能增加敏感族群健康風險,包括兒童及老人。另有毒物專家提醒,慢性累積可能導致過敏、噁心、頭痛,嚴重時甚至可能增加肝臟損傷及癌症風險。 消基會認為,這正凸顯主管機關更應公開完整的毒理評估。因為食品安全評估,不應只回答:「吃一次會不會中毒?」而是更應該關注:每日長期暴露是否安全?多種水果共同攝取是否累積?多種農藥共同暴露是否有評估?敏感族群是否另外計算?尤其兒童因體重較低,同樣攝取量下,每公斤體重接受到的農藥劑量遠高於成人。若政府沒有公布完整暴露模型,民眾如何相信放寬6倍仍屬安全? 第三問:是否真正考量累積暴露? 目前食品安全管理最大的挑戰,早已不是單一農藥,而是:多重暴露。消費者一天可能食用:蘋果、葡萄、柑橘、菠菜、小黃瓜、茶葉……;食用的每項農產品都可能符合個別容許量。但是:是否同時計算:同一種農藥不同食品累積?神經毒性共同暴露?肝毒性共同暴露?如果沒有,單一產品符合容許量,並不代表整體暴露就一定安全。因此,消基會呼籲,主管機關應公布累積暴露結果,而不是僅公布單一農產品的容許量。 第四問:不能把風險管理責任全部交給消費者 近期媒體及專家普遍建議:用清水沖洗、搓洗、削皮、食用有機水果,甚至表示可以去除八、九成農藥殘留。消基會認為:清洗應是最後一道防線,而且這不應該是放寬農藥殘留標準的理由。 如果主管機關一方面提高容許量,另一方面又告訴民眾:「回家洗乾淨就好。」等同把食品安全責任,由政府轉嫁給消費者。更何況:並非所有農藥皆完全附著於表面;並非所有家庭都有一致清洗方式;學校午餐、餐廳、加工食品更難由消費者自行控制。食品安全制度設計,本應建立在「未經特殊處理仍屬安全」的原則,而非假設每位消費者都會以最佳方式清洗。 第五問:政府是否真正做到資訊公開? 目前主管機關表示,此次係依照程序,由業者提出申請,再由專家會議審查。但消費者真正需要知道的是: ●專家會議紀錄是否公開? ●使用哪些毒理資料? ●採用哪一國資料? ●是否引用農藥殘留聯合會議(JMPR)或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最新評估? ●國人飲食資料如何計算? ●是否重新計算每日容許攝取量(ADI)使用率? ●是否重新評估急性參考劑量(ARfD)? 若上述資料均未公開,即使主管機關反覆強調「安全」,仍難消除民眾疑慮。透明,才是真正建立信任的方法。 消基會提出四項具體訴求 針對此次芬普寧殘留容許量調整,消基會呼籲衛福部立即公開完整科學資料,包括: 1.公開提高容許量六倍的完整科學理由,說明醫學、毒理學及法規依據。 2.公布完整風險評估報告,包括ADI、ARfD、膳食暴露及敏感族群評估。 3.公開專家會議紀錄及利益迴避資訊,讓社會了解決策過程。 4.建立重大農藥殘留容許量、MRL調整公眾參與制度,於涉及大幅放寬容許量時,應辦理公聽會、公開說明會及風險溝通,而非僅以行政公告方式辦理。 食品安全的核心,是人民的知情權 消基會強調,食品安全政策不是單純的技術問題,更涉及人民健康權、知情權及對政府的信賴。 此次爭議的焦點,不是民眾是否會因吃一顆蘋果立即中毒,而是當政府決定將農藥殘留容許量提高6倍時,是否已向全民充分說明其科學依據、風險評估及政策必要性。 在資訊未充分公開之前,社會的疑問不會消失,民眾的不安也不會降低。 消基會呼籲,農藥殘留容許量通常是越改越嚴格,本次卻是將8種水果的7種都放寬容許值,讓國外的水果更容易進口,然而也表示消費者會攝入更多的農藥。衛福部應告訴國內民眾,以後是否只要「科學分析」後的結果不至於超出每日容許攝取量(ADI),業者申請什麼都可以放寬? 衛福部應以最高透明標準回應社會關切,完整公開芬普寧殘留容許量調整的醫學、毒理學及風險評估資料,讓政策建立在公開、科學與可受檢驗的基礎上,而不是僅以「符合安全」作為唯一答案。唯有如此,才能真正保障消費者權益,重建人民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信任。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表:農藥芬普寧「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之增修訂原因及參考依據 農藥 名稱 作物 類別 作物 修正後容許量(ppm) 修正前容許量(ppm) 增修訂原因及參考依據 各國標準註 3、4、5 Codex 美國 歐盟 日本 澳洲 芬普寧 堅果類 杏仁 0.04 - 1.Exponent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nsulting Co.,Ltd.代表住友化學有限公司申請進口容許量。 2.業者提送殘留試驗報告杏仁5場次,皆符合美國之登記使用方法,試驗施藥方法為施用2次450 g ai/ha,於施藥後第3天採收,杏仁之樣品殘留量為<0.01-0.025 ppm。 3.增訂容許量為0.04 ppm。 0.15 (Tree nuts (group)) ; 10 (hulls) 0.1 (group 14); 4.5(hulls) 0.01* 0.2 - 芬普寧 堅果類 美洲胡桃 0.08 - 1.Exponent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nsulting Co.,Ltd.代表住友化學有限公司申請進口容許量。 2.業者提送殘留試驗報告美洲胡桃5場次,皆符合美國之登記使用方法,試驗施藥方法為施用2次450 g ai/ha,於施藥後第3天採收,美洲胡桃之樣品殘留量為<0.010.045 ppm。 3.增訂容許量為0.08 ppm。 0.15 (Tree nuts (group)) 0.1 (group 14) 0.01* 0.2 - 芬普寧 梨果類 蘋果 3.0 0.5 (梨果類) 1.Exponent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nsulting Co.,Ltd.代表住友化學有限公司申請進口容許量。 2.業者提送殘留試驗報告蘋果26場次,其中22場次施藥劑量或施用次數不符,評估採用符合美國之登記使用方法之4場次,試驗施藥方法為施用2次450 g ai/ha,於施藥後第14天採收,蘋果之樣品殘留量為0.48-1.125 ppm。 3. 修訂容許量為3 ppm。 - 5 (group 11-10) 0.01* 2 - 芬普寧 梨果類 櫻桃 3.0 5.0 1.Exponent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nsulting Co.,Ltd.代表住友化學有限公司申請進口容許量。 2.業者提送殘留試驗報告櫻桃6場次,皆符合美國之登記使用方法,試驗施藥方法為施用2次450 g ai/ha,於施藥後第3天採收,櫻桃之樣品殘留量為1.435-3.38 ppm。 3.考量部分年齡層短期取食風險評估結果超過100%ARfD,修訂容許量為3 ppm。 - 5 0.01* 5 5 芬普寧 梨果類 桃 1.4 1.0 1. Exponent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nsulting Co.,Ltd.代表住友化學有限公司申請進口容許量。 2. 業者提送殘留試驗報告桃10場次,皆符合美國之登記使用方法,試驗施藥方法為施用2次450 g ai/ha,於施藥後第3-4天採收,桃之樣品殘留量為0.44-1.005 ppm。 3. 修訂容許量為1.4 ppm。 - 1.4 (group12) 0.01* 15 (Peach include skins and stone) 1.4 (Stone fruits) 芬普寧 梨果類 油桃 1.4 1.0 - 1.4 (group12) 0.01* 1 (Nectarine) 1.4 (Stone fruits) 芬普寧 柑桔類 葡萄柚 0.9 0.5 (柑桔類) 1. Exponent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nsulting Co.,Ltd.代表住友化學有限公司申請進口容許量。 2. 業者提送殘留試驗報告葡萄柚7場次,皆符合美國之登記使用方法,試驗施藥方法為施用2次450 g ai/ha,於施藥後第1天採收,葡萄柚之樣品殘留量為0.12-0.465 ppm。 3. 增訂容許量為0.9 ppm。 2 (Citrus fruits (group)) 2 (group 10--10) 2 5 2 (Citrus fruits) 芬普寧 柑桔類 檸檬 2.0 0.5 (柑桔類) 1. Exponent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nsulting Co.,Ltd.代表住友化學有限公司申請進口容許量。 2. 業者提送殘留試驗報告檸檬6場次,其中3場次採收天數不符,評估採用符合美國之登記使用方法之3場次,試驗施藥方法為施用2次450 g ai/ha,於施藥後第1天採收,檸檬之樣品殘留量為0.49-0.56 ppm。 3. 修訂容許量為2.0 ppm。 2 (Citrus fruits (group)) 2 (group 10-10) 2 5 2 (Citrus fruits) 芬普寧 柑桔類 柳橙 2.0 0.5 (柑桔類) 1. Exponent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nsulting Co.,Ltd.代表住友化學有限公司申請進口容許量。 2. 業者提送殘留試驗報告柳橙18場次,其中5場次施藥劑量、施用次數或採收天數不符,評估採用符合美國之登記使用方法之13場次,試驗施藥方法為施用2次450 g ai/ha,於施藥後第1天採收,柳橙之樣品殘留量為0.045-1.2 ppm。 3. 增訂容許量為2.0 ppm。 2 (Citrus fruits (group)) 2 (group 10-10) ; 4 (Citrus, dried pulp); 75 (Citrus, oil) 2 2 (UNSHU orange, pulp include peels); 3 (Citrus NATSU DAIDAI, whole); 5 (Orange (including navel orange)) 2 (Citrus fruits) 芬普寧 小漿果類 草莓 2.0 1.0 1. Exponent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nsulting Co.,Ltd.代表住友化學有限公司申請進口容許量。 2. 業者提送殘留試驗報告草莓12場次,皆符合美國之登記使用方法,試驗施藥方法為施用2次450 g ai/ha,於施藥後第1-2天採收,草莓之樣品殘留量為0.255-1.25 ppm。 3. 修訂容許量為2.0 ppm。 - 2 (subgroup 13-07G) 2 3 -
致癌黑心油再現 消費者權益再陷困境 消基會:應立即建立公益團體訴訟制度
近日爆發1300公噸大豆沙拉油苯駢芘(Benzo[a]pyrene, BaP)超標事件,再次重創國人對食品安全的信心。據目前主管機關公布資料,遭污染的大豆沙拉油約1,300公噸,衛福部食藥署公布最新(統計至7/3日中午為止)流向,泰山、福懋油、福壽三家業者受影響產品共18項,波及至少224家食品業者,不僅流入家庭用包裝油,更大量供應18公升、18公斤的大桶裝營業用油,提供餐廳、早餐店、小吃攤、食品加工廠及團膳業者使用。 苯駢芘屬國際癌症研究機構(IARC)第一級致癌物,本案油品檢出濃度高達8.1微克/公斤,超過我國法定限量4倍以上。 消基會表示,此事件不只是單純的食品安全事件,更再次暴露我國食品供應鏈管理與消費者救濟制度存在重大漏洞。尤其,大量問題油品流入營業通路後,被製成各式餐點販售,最終消費者根本無法辨識是否曾食用,更遑論保存證據主張權利。若仍依現行《消費者保護法》團體訴訟制度運作,恐怕絕大多數受害消費者終究無法獲得任何救濟。 大桶裝營業用油才是真正令人擔憂之處 根據目前公布資料,本次問題油品除了家庭用小包裝外,更包括18公升及18公斤的大桶裝產品,主要供應餐飲業、早餐店、鹹酥雞攤、團膳及食品加工廠使用。主管機關目前仍持續追查流向,尚未公布全國已查出之完整使用店家名單。這代表,許多消費者可能早已在不知情情況下,透過外食、便當、早餐、炸物、熟食甚至加工食品攝取相關油品。 然而,與家庭用油不同的是,外食消費者根本不知道店家使用何種食用油,更不可能辨識油品批號,也不會保留任何足以證明自己曾經食用特定油品的證據。 當問題油品已經被使用、烹調、食用完畢後,即使日後確認曾流入某餐廳,也難以確認哪些消費者受到影響,更難建立個別消費與損害間的法律關係。這正是食品安全事件最典型的「多數人、小額損害」案件。 每一次重大食安事件,都暴露相同制度缺陷 從塑化劑事件、毒澱粉事件、餿水油事件、混油事件,到此次致癌沙拉油事件,十多年來我國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都會看到相同景象: ●問題原料流入漫長供應鏈; ●商品大量售出; ●消費者已食用完畢; ●難以證明自己曾受影響; ●最後真正提出求償的人數與受害者不成比例; 相較之下,企業造成的社會成本與實際負擔的法律責任,往往出現巨大落差。尤其營業用油事件,比家庭包裝商品更難追查。家庭用油至少仍可透過商品、瓶身、批號、購買紀錄辦理退貨;但外食消費者可能只是吃了一份早餐、一份便當、一碗麵、一份炸雞,事後根本無法提出任何證據。這也是現行消費者保護制度最大的盲點。 1,300公噸問題油流向仍未完全釐清 主管機關應在統一網頁全面公布流向資訊 消基會指出,目前主管機關表示仍持續追查流向,但截至目前為止,外界仍無法清楚掌握究竟有哪些餐飲業者、食品工廠、連鎖餐飲、早餐店、團膳公司或學校營養午餐曾使用相關油品。 消基會認為,食品安全事件涉及全民健康權與知的權利,政府資訊公開不應停留在原料廠商及品牌名稱,而應儘速完成以下工作: (一)完整追查1,300公噸問題油品所有流向。 (二)公布所有受影響食品工廠、餐飲業者、中央廚房及團膳業者、通路商和一般店家名單與商品名稱。 (三)公布問題油品使用期間、供貨批次及使用範圍。 (四)建立可供民眾查詢的公開平台,讓消費者可以依店家名稱、產品名稱或批號查詢是否曾使用問題油品。 (五)每日更新流向追查進度,避免資訊零碎、造成社會恐慌與謠言流傳。 食品安全管理的核心,不只是事後回收,更重要的是讓消費者充分知悉風險來源。若連曾使用問題油品的店家及食品流向都無法公開透明,消費者便無法判斷自身是否受影響,也難以行使退費、求償及健康監測等權利。 消基會強調,政府應秉持「資訊公開、流向透明、全民知情」原則,將流向調查視為此次食安事件的重要工作,而非僅止於要求業者自主回收。唯有完整揭露問題油品去向,才能真正保障消費者知的權利,重建社會對食品安全管理的信任。 現行團體訴訟制度 難以因應食品安全事件 依現行《消費者保護法》第50條規定,消保團體若欲提起團體訴訟,必須先取得眾多消費者將個別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公益團體,再由團體代表提起訴訟。 然而,在食品安全事件中,此制度面臨數項困境,如:消費者通常沒有保存購買憑證;外食消費更沒有任何商品可供證明;多數消費者根本不知道自己是否曾食用;即使知道曾經購買,也難以證明曾使用特定批號;即使願意參與,也需逐一完成請求權讓與程序。 消保團體必須投入大量人力逐一聯絡、確認身分、蒐集資料、整理憑證,再完成法律程序,往往耗費數月甚至更久時間,公益資源大量消耗於行政作業,而非真正投入法律攻防。更重要的是,許多真正受害者因無法舉證,根本無法加入團體訴訟。因此,最後真正進入法院的人數,通常只是全部受害消費者中的極少數。 營業用油事件 更凸顯公益訴訟的重要 此次事件與一般商品瑕疵最大的不同,在於: 受害者可能遍布全台。 沒有人知道自己是否曾吃到。 也沒有人知道是哪一家店。 更沒有人保留任何證據。 這種案件若仍要求每位消費者提出購買證明、交易紀錄、讓與請求權,幾乎等於宣告多數消費者永遠無法求償。 消基會認為,正因如此,更應建立「公益團體訴訟」制度。公益團體訴訟最大的精神,在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發生後,不再要求每位消費者都必須完成請求權讓與,而是由具有公益資格的消費者保護團體,在主管機關同意下,以公益名義直接提起訴訟。 如此一來,即使消費者沒有保存發票、沒有保留商品、甚至不知道自己是否曾食用,只要事件已足認具有危害健康風險,即可由公益團體代表社會利益追究企業責任。 公益訴訟不是替代個人權利 而是補足制度漏洞 消基會過去即曾建議修正《消費者保護法》,增訂公益團體訴訟制度。該制度並非剝奪消費者自行求償權利,而是在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中,提供另一條更有效率、更符合公益需求的救濟途徑。尤其食品安全事件受害人數龐大、損害分散、證據取得困難,若仍要求每位消費者逐一舉證,只會使違法企業因消費者無法求償而獲得極高利益,卻承擔極低成本。 公益團體訴訟可以: 一、降低消費者舉證負擔。 二、節省公益團體大量行政成本。 三、縮短訴訟啟動時間。 四、提高企業違法成本。 五、真正落實集體救濟精神。 消基會指出,在歐盟有「代表訴訟制度(Representative Actions)」,允許公益團體在重大公共衛生事件中直接起訴。其目的在於加強消費者集體救濟機制,亦值得借鏡。其制度重點如下: ●適格團體提起訴訟:由各會員國指定或認可的「合格實體(qualified entities)」,通常是消費者保護組織或 特定公益團體,可以代表眾多消費者提起代表訴訟。 ●適用範圍:適用於違反歐盟消費者保護法規的案件,包括產品安全、藥品與醫療器材、食品安全、金融服務、 旅遊、能源、電信、個人資料保護等多個領域。 ●救濟方式:可請求 ○禁止或停止違法行為(injunctive measures) ○損害賠償、修理、更換、退款、減價等救濟措施(redress measures) ●跨境訴訟:符合資格的團體可在一定條件下提起跨境代表訴訟。 而法國於2014年制定《消費法》(Loi Hamon),可經政府認可的消費者保護團體(associations de consommateurs agréées)提起訴訟,法院確認企業責任後,再由符合判決條件的消費者加入(opt-in)請求賠償,而非一開始即逐一取得消費者請求權讓與。 因此,從歐盟、法國等立法例可見,現代消費者保護制度已逐步朝向降低個別消費者程序負擔、強化公益團體代表功能、提升企業違法成本的方向發展。相較之下,我國《消費者保護法》第50條仍以請求權讓與為核心,對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等「多數人、小額損害、舉證困難」案件,已有檢討修正的必要。 食安不能只靠企業自主檢驗 更不能將公權力外包 此次事件另一項值得深思之處,在於案件並非由主管機關主動查獲,而是經下游業者再次送驗後才揭露問題,引發社會質疑目前食安監管是否過度依賴企業自主檢驗,以及主管機關抽驗密度是否足夠。媒體評論亦指出,若主管機關平時缺乏足夠抽驗與交叉比對機制,一旦任何一個環節失靈,最終承擔風險的仍是消費者。 食品安全管理固然應要求企業落實自主管理,但政府更不能因此弱化公權力。主管機關應強化源頭抽驗、提高高風險產品檢驗頻率、建立跨機關流向追蹤及資訊公開制度,避免問題原料大量流入市場後才展開補救。 消基會呼籲 面對此次致癌沙拉油事件,消基會提出以下呼籲: 一、主管機關應儘速完成營業及家庭用油的流向調查,完整公開受影響食品、餐飲及加工通路資訊,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利。 二、建立食品供應鏈快速追溯及資訊揭露制度,使消費者能及時辨識風險。 三、加強源頭抽驗與政府主動監測,不應過度依賴企業自主檢驗。 四、行政院及立法院應儘速修正《消費者保護法》,新增設公益團體訴訟制度,明定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重大食安事件,消保團體得不經請求權讓與,逕以自己名義起訴,不再受限於個別請求權讓與。 五、另建請檢調機關主動偵查有無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刑責,不應僅以行政罰鍰了事。 六、透過制度改革,提高企業違法成本,真正建立「違法必究、受害可救濟」的消費者保護體系。 消基會強調,食品安全事件受害者往往是不特定多數消費者,其中又以營業用大桶油事件最難舉證、最難求償。若法律仍停留在傳統個別請求權讓與思維,未能回應現代食品供應鏈所帶來的大規模風險,將使重大食安事件一再重演,而消費者權益始終停留在「知道受害,卻無法獲得救濟」的困境。 建立公益團體訴訟制度,不只是程序改革,更是食品安全治理與消費者保護制度的重要升級。唯有讓公益團體能在重大食安事件中迅速代表社會提起訴訟,才能真正落實集體救濟、提升違法嚇阻效果,重建消費者對市場及政府食安把關的信任。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