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者挾『利委』作梗,報酬分級有得等?
業者挾『利委』作梗,報酬分級有得等?
2015/01/09
內政部訂定之「不動產經紀業報酬計收標準」雖規定報酬總額不得超過實際成交價金6%,惟施行15年以來,仲介業已形塑類似固定比率,使得該標準原本欲使委託人與受託人得充分自由議價之意旨,受到嚴重扭曲;又未能本於「服務報償原則」,考量房仲業「所任勞務之價值」是否相當,以及不同地區房價差異與不同時期房價漲(跌)幅迥異因素,按成交金額採比例逐級累退計收,造成消費者因房價上漲而多付鉅額服務報酬,徒增交易成本之不合理現象。而且,以斡旋金進行交易糾紛頻傳,政府未提出有效改善策略,洵有怠失。監察院爰於2011年9月13日(100內正31)通過糾正。
內政部才在2012年2、3月間邀集專家學者、相關單位及公會召開研商會議,除公會外之大多數意見,均同意分級下修報酬標準。不料,仲介全聯會卻向立法委員陳情,於2012年4月3日召開協調會,要求內政部依全聯會意見辦理預告,內政部因而屈從,於2012年5月辦理預告,引起本會震驚、反彈,並提出嚴厲抗議。至今,雖然地政司長雖已換了2個,但該修正案卻仍遭擱置,令人遺憾。
此外,為解決斡旋金交易的糾紛頻仍,內政部也於2011年2月起,開始研訂「不動產委託購買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歷經十餘次的會商,消保委員會終於通過。且行政院消保處為求與委託銷售契約內容之一致性,避免增加修法之行政成本,建議內政部針對現行「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一併通盤檢討修訂。此項修正草案已進行到第8次會議(原訂2014年12月9日召開),卻又因反對當中的「違約之處理」,全聯會反對修正草案規定,仲介業(專任委託)僅得收取服務報酬1/2,或(一般委託)1/3(注意,這還不是仲介報酬分級喔!),找來2位立委強勢要求,使得本次會議因故延期。
立法委員官威好大!記得,當初,與遮要檢討刪除測量登記時(2009.3.8),也是立委強勢要求爸會,導致雨遮改革,功敗垂成。難道,要請<婉君>幫忙嗎記得當初監察院糾正「虛坪」時,內政部擬將「雨遮」檢討刪除時(2009.3.8),也是立委強勢要求罷會,導致「虛坪」的改革,功敗垂成。
本會除向「利委」深表抗議外,深切期望監察院不要坐視,繼續督促行政機關能以廣大消費者為念,讓不動產法制趨於合理。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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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補食補 安全進補
酷寒嚴冬,國人習以進補方式度過瑟瑟嚴冬。進補時,紅棗、枸杞、黨參為常用燉補藥材,金銀花的清熱解毒不傷胃,仙楂健脾開胃、消食化滯、活血化痰,都是消費者所慣用的藥材。 目前衛生福利部中藥司將中藥材分類為「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可供食品使用原料彙整一覽表」及「其他類」共3項。 「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目前有紅棗、枸杞、仙楂、百合等215項,須遵循「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而金銀花及黨參等則被列入「可供食品使用原料彙整一覽表」的中藥材及「其他類」中藥材,則必須遵守中藥司公告的「中藥材含異常物質之限量標準」的規定。 國內有高達9成以上的中藥材是來自於中國大陸,但大陸各省對中藥生產管理規範卻不盡相同,如果藥材栽種在重金屬汙染區或濫用農藥來防止病蟲害的地區,則中藥材的取得源頭,一開始就會出現嚴重問題。雖然衛福部每年也會針對大宗進口的中藥材進行抽驗,但對消費者而言,仍然會擔心中藥材的農藥殘留及重金屬存留問題。 消基會最近幾年不定期針對「可作為食材使用的中藥材」進行抽驗,時常會發現有不少食材中藥材並不符合法定的農藥或重金屬殘留含量標準的情形。值此冬令進補時際,本會今年特別針對民眾較常使用的中藥材──「紅棗、枸杞、仙楂、何首烏、黨參及金銀花」進行農藥殘留、重金屬及二氧化硫進行測試,以幫助消費者把關,並提供給消費者作為選擇合適的中藥材之參考。 採樣 採樣時間係於2014年9月間於台北市及新北市的中藥行及參藥行購買紅棗、枸杞、仙楂、何首烏、黨參、金銀花等中藥材,共計50件樣品。 50件樣品中,其中紅棗12件,枸杞13件,山楂、黨參及何首烏各7件及金銀花4件。 50件樣品中包裝樣品為25件,其餘25件為散裝。(調查(測試)項目、方法及標準(詳見表一)) 調查及測試結果(請見表三) 一、價格調查 本次購買的包裝樣品重量皆為600公克(1台斤)。若換算每100公克單價,紅棗介於16.7~41.7元之間;枸杞介於30~56.7元之間;仙楂介於10~20元之間;何首烏介於46.7~133.3元之間;黨參介於66.7~133.3元之間;金銀花介於100~118.6元之間。 二、標示調查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的規定「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品名,內容物名稱,淨量、容量或數量,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原產地(國),有效日期,營養標示,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而中藥材飲片須依據2008年署授藥字第0970003263號公告規定,「進口及市售中藥材飲片,其標籤或包裝應標示品名、重量、製造日期、有效期間、廠商名稱及地址等事項」。 紅棗、枸杞及仙楂屬於食品類,18件有包裝的樣品大部分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規定,但4號「紅棗(合信中葯食品坊 )」沒有標示產地及營養標示,不符合規定。4件何首烏、1件黨參及2件金銀花飲片有包裝的樣品,在標示上也符合中藥材飲片的標示規定。 三、農藥殘留 早年中藥材多屬野生,隨著需求增加漸改為人工栽培,但農民為了提高產量和避免病蟲草害,常會使用農藥來防治,但若管理不善就可能會有農藥殘留過量的問題。 檢測252項農藥的結果發現,32件屬於食品的枸杞、紅棗及仙楂樣品中,有18件農藥殘留符合「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的規定,14件不符合規定。 部分食品類中藥 檢出農藥殘留 12件紅棗樣品中,4件屬包裝,8件屬散裝,其中有2件包裝樣品及1件散裝樣品,農藥殘留符合規定,其餘9件則不符合規定。 不符合規定樣品中有2件屬包裝,7件屬散裝。其中有1件包裝樣品及2件散裝樣品檢出不得添加於梨果類(紅棗及仙楂)的「毆蟎多(殺蟎劑)」,分別為3號「無磺野生雞心紅棗(迪隆蔘藥行出售)」、6號「雞心棗(偉誠蔘茸藥行)」及7號「紅棗(新日成食品行)」;另,6件樣品檢出不得添加於梨果類的「得克利(殺菌劑)」,包括有1件包裝樣品,5件散裝樣品,分別為4號「紅棗(合信中葯食品坊)」、8號「紅棗(盧順德參藥行)」、9號「紅棗(新泰誠蔘藥行)」、10號「紅棗(全安堂國藥房)」、11號「紅棗(三德行)」及12號「紅棗(恒元藥局)」。 另外有2件散裝紅棗樣品檢出的「待克利(殺菌劑)」已經超過「梨果類」所允許的0.5 ppm以上,這2件為11號「紅棗(三德行)」及12號「紅棗(恒元藥局)」。 13件枸杞樣品中,11件屬包裝,2件屬散裝,其中3件包裝樣品不符合農藥殘留的規定。這3件包裝樣品為21號「枸杞(信和)」檢出不得添加於果菜類(枸杞)的「待克利」;22號「枸杞(臻德生物科技)」及23號「枸杞(今驥貿易)」檢出不得添加於果菜類的「毆蟎多」。 7件仙楂樣品中,3件包裝樣品及2件散裝樣品未檢出農藥,但另有1件包裝樣品及1件散裝樣品的農藥殘留不符合規定,分別為28號「仙楂(龍盛企業)」檢出不得添加於梨果類的「得克利」,散裝32號「仙楂(新泰誠蔘藥行)」檢出不得添加的「得克利」及「安丹(殺蟲劑)」。 部分中藥材類 檢出農藥殘留 18件中藥材類樣品中,7件何首烏均未檢出農藥,7件黨參中有3件散裝樣品檢出農藥殘留,另4件金銀花樣品都有檢出農藥殘留,但本次黨參與金銀花樣品檢出的農藥種類,主管機關並未訂定有殘留標準。 3件黨參分別為:44號「黨參(全安堂國藥房)」、45號「黨參(新泰誠蔘藥行)」及46號「黨參(金湘記藥行)」均檢出「巴克素(生長調節劑)」;4件金銀花皆檢出2~4種的農藥,包括47號「銀花(河億貿易)」檢出「賽洛寧(殺蟲劑)」及「貝芬替」,48號「金銀花(富佶企業)」檢出「賽洛寧」、「亞滅培(殺蟲劑)」及「貝芬替」, 49號「金銀花(恒元藥局)」檢出「賽洛寧」、「亞滅培」、「貝芬替」及「畢達本(殺蟎劑)」,50號「金銀花(全安堂國藥房)」檢出「賽洛寧」、「亞滅培」、「貝芬替」及「剋安勃(殺蟲劑)」。 四、重金屬(鉛、鎘及汞)測試 環境中鉛幾乎無所不在,無論是開採礦業或工業製造都可能造成環境中鉛汙染。鉛一旦進入土壤,就會被吸附,進而造成植物汙染。由於鉛具有蓄積性,長期下來可能會導致慢性鉛中毒,其症狀包括貧血、腹痛及腎臟病變等;鉛對發育中的孩童影響更大,可能會造成智力受損及行為發展受到影響等。 自然環境中都會有相當微量的鎘,隨著工業發展而造成農地及灌溉水的汙染,特別是鎘容易被植物的根部吸收,而造成農作物被汙染的情形。人類則通常會藉由呼吸和飲食接觸到鎘,鎘會和人體的蛋白質及其他金屬結合,而停留在肝、腎等器官,雖然部分會排出體外,但長期下來會導致腎功能失調,甚至影響鈣質的吸收而造成骨質疏鬆、關節疼痛或骨骼變形。 汞在日用品的應用相當廣泛,如溫度計、日光燈管、水銀電池等,甚至連牙齒的填充劑部分也含有汞。環境中汞汙染主要來自工業和農藥,經由大氣、雨水等自然現象汙染農地,再由植物吸收而進入人體。慢性汞中毒的症狀有皮膚角質化、中樞神經病變及貧血等。 參考98年署授藥字第0980001932號訂定「地龍等中藥藥材含汙穢物質之限量」中規定,何首烏的總重金屬限量為10 ppm以下;金銀花的鉛限量須低於5 ppm以下,鎘限量須低於0.3 ppm以下,汞限量須低於0.2 ppm以下。 經檢測,47號「銀花(河億貿易)」及48號「金銀花(富佶企業)」2件樣品檢出的鎘超過限量規定,其餘48件樣品的重金屬鉛、鎘及汞含量都符合規定。 這2件樣品已屬於藥事法中所謂的「劣藥」,輸入劣藥之業者將依同法第90條規定,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販賣或調劑者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五、二氧化硫測試 中藥材在貯存加工過程中為了延長保存期限及避免蟲蛀、發霉及褐變,往往都利用燻硫磺產生的二氧化硫來保存藥材。 食用含有二氧化硫的食物進入人體後,多數人可隨著尿液而排出體外,但對二氧化硫過敏的消費者,可能會產生氣喘、噁心、嘔吐及腸胃不適等症狀。 參考食藥署所訂定的「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限量暨規格標準」中規定,紅棗屬於其他脫水水果而枸杞為脫水蔬菜,2種二氧化硫的檢出量標準應低於0.5公克/公斤(500 ppm)以下。 經檢測,25件樣品中,12件紅棗樣品均未有二氧化硫殘留,13件枸杞樣品中有10件樣品都低於限量標準以下,但另有20號「枸杞(明鴻蔘藥貿易)」、23號「枸杞(今驥貿易)」及25 號「枸杞(偉誠蔘茸藥行)」3件樣品則不符合規定。 結論 本次測試的樣品中有1件包裝樣品沒有標示重量及營養標示,業者應立即改善,以提供消費者更完整的資訊。 傳統上消費者到中(參)藥行買藥材時,業者可能會事先將藥材以夾鏈袋包裝販售或是從抽屜取出秤斤論兩,此都屬於散裝狀態,一旦消費者沒有一次將藥材用完,儲存時間一久,藥材可能會發霉變質,這些都可能損害人體健康。無論是散裝或包裝的中藥材,業者實都應該標示,這不僅盡到業者的告知責任,也可以提醒消費者食用、使用時,得注意到藥材成分、產地、保存期限等,應注意到的事項。 另外,大部分的中藥材產地是中國,本刊呼籲,業者應該標示產地,以提供更充分的資訊給消費者。 國人對中藥材是否含有農藥的問題都相當關心,特別是幾乎成為食材的紅棗和枸杞。本次測試的紅棗、枸杞及仙楂樣品中,就有14件樣品檢出不得殘留於農產品的農藥,特別是紅棗,12件樣品中竟然有高達9件樣品不合規定,枸杞也有3件不符合規定;再參酌各地衛生局抽驗枸杞時,也常有農藥殘留不合格的情形,顯示仍有許多不合格的產品在市面上販售。 參考衛福部中藥司的網站針對紅棗是採抽取約5%批次比例的檢驗方式,而非逐批檢驗,顯示還是有很多不合格的紅棗產品僥倖進入國內消費市場中。參考「台灣中藥典」第二版規定,也只有規定中藥材及其製劑中須進行「總BHC、總DDT及總PCNB等有機氯劑農藥之殘留」,其他類別的農藥殘留則沒有規定,因此,應立即補強加檢所有農藥項目的殘留測試才是。 本次檢測中,何首烏均未檢出有農藥殘留,但有3件黨參及4件金銀花卻檢出有農藥殘留,且檢出的農藥種類都不是有機氯類,足以顯見檢驗項目涵蓋面不足,這對要充分保障消費者健康部分而言,似還有缺漏之處。 加以,2013年6月間,綠色和平組織東亞分部抽驗中國數個城市的中藥材,發現65件樣品中有高達7成含有農藥殘留,顯示中國大陸中藥材種植過度依賴化學合成肥料及農藥。 因此,雖然衛福部每年都有針對市售不同種類的中藥材進行農藥調查及研究,卻都只有針對有機氯類的農藥殘留訂定標準,國內的中藥材既多數都從中國大陸進口,加上中藥材已經和其他農產品相同,採大量種植,消基會極力呼籲政府應該儘速訂定更完整而全面性的農藥殘留標準,以保障國人的健康。 來自中國大陸的中藥材農藥殘留問題到底有多嚴重呢? 本會曾於2009年針對「紅棗、枸杞」進行農藥殘留測試(請見表二),和本次測試結果相比,枸杞方面有稍些改善,但紅棗的農藥殘留情形及枸杞的二氧化硫殘留情形卻沒有改善,特別是二氧化硫方面,上次檢驗的樣品都符合脫水蔬菜及其他脫水水果的規定,但本次檢測卻有3件不符合規定,業者應將不符合規定的產品立即回收,另也提醒消費者在選擇購買時,不要選擇過於鮮豔顏色的枸杞和紅棗產品,以免含有過量的二氧化硫。 本次有2件金銀花樣品檢出過量的鎘,特別是47號「銀花」,在去年(2013年)年底新北市衛生局也發布該產品重金屬鎘超出限量,雖然衛生局已責令將同批產品下架且移轉當地(高雄市)衛生局辦理,但本會還是能夠買到該產品,顯示業者並沒有落實回收。 根據文獻報導指出,金銀花具有清熱解毒、疏散風熱的功效、也能抗菌、抗炎的作用,但卻含有過量的重金屬鎘,加上本次抽檢的4件樣品都有農藥殘留,消費者不可不小心。 消費者要如何選購可供食材的中藥材呢? 紅棗最好是外表充實飽滿、顏色自然而稍顯暗沉,且有籽的紅棗比較好,以避免在處理過程中被汙染。 枸杞則是顏色以暗橘或暗紅色較保險,別買太鮮豔或味道有酸味的商品,且外型以圓圓胖胖較大顆為佳。 建議民眾食用前,最好還是以水清洗、浸泡15~20分鐘左右,以溶出殘存農藥,降低攝取的風險。還有,用不完的紅棗及枸杞,最好也能放置冰箱冷藏或冷凍保存,以免變質。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表一、調查(測試)、項目、方法及標準 項目 調查、測試方法 調查(測試)標準 測試單位 價格調查 比較樣品的購買價格 — 消基會實驗室 標示調查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署授藥字第0970003263號公告「中藥材飲片」標示進行 — 農藥殘留測試 參照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菌劑二硫代胺基甲酸鹽類之檢驗(二)」、「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方法(四)」進行 符合食品藥物管理署訂定「殘留農藥容許安全量」的標準 杜夫萊茵(股) 重金屬(鉛、鎘及汞)測試 參照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重金屬檢驗方法總則」進行 署授藥字第0980001932號公告 消基會實驗室 二氧化硫測試 參照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食品中二氧化硫之檢驗方法」進行 其他脫水水果及脫水蔬菜二氧化硫殘留量計為0.5 g/kg以下 表二、消基會歷年來針對「可供食材中藥材」的檢測結果情形 刊登月份 2009年1月 2009年10月 2011年12月 檢測中藥品項 白木耳6件,紅棗、枸杞各15件 紅棗、枸杞、人參、當歸各10件 黃耆、甘草、茯苓、杜仲 農藥殘留結果 6件白木耳皆檢出違法農藥 9件紅棗檢出農藥,10件枸杞檢出農藥,7件人參檢出有機氯農藥,10件當歸未檢出 未檢出 二氧化硫 15件紅棗、15件枸杞與6件白木耳,有20件檢出二氧化硫,其中有1件檢出量不符規定(0.5 g/kg以下) 紅棗、枸杞符合其他脫水水果及脫水蔬菜標準(<0.5公克/公斤),1件人參及8件當歸不符合其他加工食品規定(0.030 公克/公斤) 未進行 紅棗枸杞及山楂檢出殘留農藥安全容許標準 農藥名稱 梨果類(紅棗、仙楂) 果菜類(枸杞) 1 貝芬替(Carbendazim) <3.0 ppm <1.0 ppm 2 待克利(Difenoconazole) <0.5 ppm 不得檢出 3 普克利(Propiconazole) <1.0 ppm 不得檢出 4 得克利(Tebuconazole) 不得檢出 不得檢出 5 毆蟎多(Propargite) 不得檢出 不得檢出 6 亞托敏(Azoxystrobin) <1.0 ppm <2.0 ppm 7 亞滅培(Acetamiprid) <1.0 ppm 不得檢出 8 安丹(Propoxur) 不得檢出 不得檢出 9 賽洛寧(Cyhalothrin) <0.4 ppm <0.5 ppm 表三、市售中藥材調查測試結果表 表格導讀:1.本表共分紅棗、枸杞、山楂、何首烏、黨蔘及金銀花等。 2.「—」表示為散裝商品或沒有進行該項測試。 3.排序原則:j包裝樣品;k標示合格者;l二氧化硫合格者;m農藥殘留合格者;n重金屬合格者。 編號 散裝/包裝 品名 購買價格(元) 重量 每百公克單價 有效日期(保存期限) 標示產地 進口商 標示(註1) 農藥殘留檢測(註2) 重金屬檢測(註3) 二氧化硫測試(註4) 購買地點 紅棗 1 包裝 紅棗 130 600g±10% 21.7 105.07.30 中國 信惠虹蔘藥材(有) 〇 〇 〇 〇 快鶴蔘藥行(台北市延平北路2段227號1樓) 2 紅棗 150 600±5g 25 2015.11.16 中國 璟元堂生物科技(有) 〇 〇 〇 〇 東駿吉安蔘藥行(新北市蘆洲區長安街239號1樓) 3 無磺野生雞心紅棗 150 600g±5% 25 20140320(製)(3年) 中國 漢方正元堂生技(有) 〇 毆蟎多 〇 〇 迪隆蔘藥行(台北市歸綏街220號1樓) 4 紅棗 140/包 — 23.3 104.2.16 — 合信中葯食品坊 ab r貝芬替 得克利 〇 〇 合信蔘藥行(台北市迪化街1段128號) 5 散裝 紅棗 170/包 — 28.3 — — — — 〇 〇 〇 裕豐蔘茸國藥行(台北市延平北路2段104號1F) 6 雞心棗 250 600±5g 41.7 2015.9.12 中國 偉誠蔘藥行 — 毆蟎多 〇 〇 偉誠蔘茸藥行(台北市迪化街一段68號) 7 紅棗 120/包 — 20 — — — — 毆蟎多 〇 〇 新日成食品行(台北市歸綏街218-2號) 8 紅棗 250 — 41.7 — — — — 得克利 〇 〇 盧順德參藥行(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一段435巷26號) 9 紅棗 150 — 25 — — — — r貝芬替/待克利 得克利 〇 〇 新泰誠蔘藥行(新北市三重區大同南路28號) 10 紅棗 140/包 — 23.3 — — — — r貝芬替/普克利/待克利 得克利 〇 〇 全安堂國藥房(新北市新莊區新莊路386號) 11 紅棗 100 600g±10% 16.7 2014.08.(製) — 三德行 — r貝芬替/普克利 待克利/得克利 〇 〇 百生蔘藥行(新北市中和區華福街50號) 12 紅棗 150/包 — 30 — — — — r亞托敏/貝芬替 得克利/待克利 〇 〇 恒元藥局(台北市景文街93號) 枸杞 13 包裝 枸杞 230 600±5g 38.3 2015.09.9 中國 界順貿易(有) 〇 r亞滅培 〇 〇 百生蔘藥行(新北市中和區華福街50號) 14 枸杞 250 600公克 41.7 2017.02.18 中國 璟元堂生物科技(有) 〇 r亞滅培 〇 〇 東駿吉安蔘藥行(新北市蘆洲區長安街239號1樓) 15 枸杞 250 600±10g 41.7 2016.10.8 中國 添利貿易(有) 〇 r亞滅培 〇 〇 新泰誠蔘藥行(新北市三重區大同南路28號) 16 枸杞 250 600±10g 41.7 2017.07.01 中國 龍盛企業(股) 〇 r亞滅培 〇 〇 新日成食品行(台北市歸綏街218-2號) 17 枸杞 340 600g±3% 56.7 103.4.17(製)(3年) 中國河南 旺記國藥(有) 〇 r亞滅培 〇 〇 全安堂國藥房(新北市新莊區新莊路386號) 18 枸杞 200 600g 33.3 2017.07.05 中國 廷和貿易公司 〇 r亞滅培/貝芬替 〇 〇 金湘記藥行(台北市迪化街一段111號) 19 枸杞 220 600±10g 36.7 105.4.19 中國 合信蔘藥行 〇 r亞滅培/貝芬替 〇 〇 合信蔘藥行(台北市迪化街1段128號) 20 枸杞 190 600g±5% 31.7 2017.04.16 新疆 明鴻蔘藥貿易(有) 〇 r亞滅培 〇 信榮參蔘茸行(台北市民生西路370號1F) 21 枸杞 200 600±5g 33.3 2016.09.14 中國 信和(股) 〇 r亞滅培/貝芬替 待克利 〇 〇 迪隆蔘藥行(台北市歸綏街220號1F) 22 枸杞 250 600g±5% 41.7 2017.05.05 中國新疆 臻德生藥科技(有) 〇 r亞滅培 毆蟎多 〇 〇 快鶴蔘藥行(台北市延平北路2段227號1樓) 23 枸杞 180 600±5g 30 2016.11.20 中國大陸 今驥貿易(股) 〇 r亞滅培/貝芬替 毆蟎多 〇 合勝堂蔘茸藥行(北市迪化街一段146號) 24 散裝 枸杞 250 — 41.7 — — — — 〇 〇 〇 〇 盧順德參藥行(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一段435巷26號) 25 枸杞 250 600±5g 41.7 104.09.6 中國 偉誠蔘茸藥行 — r亞滅培/貝芬替 〇 偉誠蔘茸藥行(台北市迪化街一段68號) 山楂 26 包裝 山楂片 80 600±5g 13.3 2015.10.14 中國 陸惠中藥(有) 〇 〇 〇 — 晉安蔘藥行(新北市三重區信義街11號) 27 仙楂片 80 600g±5% 13.3 2017.08.05 中國 臻德生藥科技(有) 〇 r貝芬替 〇 — 溢生中藥青草店(台北市廣州街177號) 28 仙楂 70 600g±5 11.7 2017.03.1 中國 龍盛企業(股) 〇 r貝芬替 得克利 〇 — 新日成食品行(台北市歸綏街218—2號) 29 散裝 山楂 80 — 13.3 — — — — 〇 〇 — 快鶴蔘藥行(台北市延平北路2段227號1樓) 30 山楂 60 — 10 — — — — r貝芬替 〇 — 正豐參藥公司(台北市民生西路341號) 31 仙楂 80 — 13.3 104.8.25 — 合信中葯食品坊 — r貝芬替 〇 — 合信蔘藥行(台北市迪化街1段128號) 32 山楂 120 — 20 — — — — r貝芬替/賽洛寧 得克利/安丹 〇 — 新泰誠蔘藥行(新北市三重區大同南路28號) 何首烏 33 包裝 何首烏片(豆製) 300 600g 50 2015.10.5 中國廣西 沅芳中藥(有) 〇 〇 〇 — 快鶴蔘藥行(台北市延平北路2段227號1樓) 34 首烏片 300 600±5g 50 2014.02.19(製)(5年) 中國 志嘉貿易(有) 〇 〇 〇 — 溢生中藥青草店(台北市廣州街177號) 35 同源發首烏片 450 600±5g 75 2016.1.10 香港 錦榮貿易(股) 〇 〇 〇 — 全安堂國藥房(新北市新莊區新莊路386號) 36 黑豆製何首烏片 480 600±10g 80 2019.1.15 中國 三興貿易(有) 〇 〇 〇 — 東駿吉安蔘藥行(新北市蘆洲區長安街239號1樓) 37 散裝 聖心堂首烏片 280 — 46.7 — — — — 〇 〇 — 壽人堂蔘藥號(台北市信義路4段28號) 38 何首烏 300 — 50 — — — — 〇 〇 — 新泰誠蔘藥行(新北市三重區大同南路28號) 39 何首烏 800 — 133.3 — — — — 〇 〇 — 盧順德參藥行(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一段435巷26號) 黨參 40 包裝 無硫黨參節 400 600克 66.7 2015.5.01 中國甘肅省 成興社生物科技(有) 〇 〇 〇 — 晉安堂蔘藥行(新北市三重區信義街11號) 41 散裝 黨參 400 — 66.7 — — — — 〇 〇 — 新日成食品行(台北市歸綏街218-2號) 42 黨參 500 — 83.3 — — — — 〇 〇 — 快鶴蔘藥行(台北市延平北路2段227號1樓) 43 黨參 700 — 116.7 — — — — 〇 〇 — 偉誠蔘茸藥行(台北市迪化街一段68號) 44 黨參 500 — 133.3 — — — — r巴克素 〇 — 全安堂國藥房(新北市新莊區新莊路386號) 45 黨參 500 — 122.5 — — — — r巴克素 〇 — 新泰誠蔘藥行(新北市三重區大同南路28號) 46 黨參 600 — 100 — — — — r巴克素 〇 — 金湘記藥行(台北市迪化街一段111號) 金銀花 47 包裝 銀花 600 600克±5% 100 2017.02.25 — 河億貿易(有) 〇 r賽洛寧/貝芬替 — 溢生中藥青草店(台北市廣州街177號) 48 金銀花 600 600±10g 100 103.07.10(製)(3年) 中國 富佶企業(有) 〇 r賽洛寧/亞滅培/貝芬替 — 合勝堂蔘茸藥行(台北市迪化街一段146號) 49 散裝 金銀花 350 — 116.7 — — — — r賽洛寧/亞滅培/貝芬替/畢達本 〇 — 恒元藥局(台北市景文街93號) 50 金銀花 400 — 118.6 — — — — r賽洛寧/亞滅培/貝芬替/剋安勃 〇 — 全安堂國藥房(新北市新莊區新莊路386號) 註: 1.「標示」一欄中,「○」表示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或「署授藥字第0970003263號」中藥材飲片公告;「」表示不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規定,其中a為未標示產地、b為沒有營養標示。「—」表示散裝樣品。 2.「農藥殘留測試」一欄中,「○」表示未檢出252項農藥;「r」表示有檢出農藥但符合「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或尚未訂定標準;「p」表示不符合「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規定。 3.「重金屬(鉛、鎘及汞)測試」一欄中,「〇」表示符合規定;「」表示重金屬檢出量超過金銀花限量0.3 毫克/公斤以上。 「二氧化硫測試」一欄中,「〇」表示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限量暨規格標準」的其他脫水水果及脫水蔬菜標準;「」表示檢出二氧化硫殘留量大於0.5公克/公斤
美牛公投第二階段連署210正式開跑
行政院衛生署於11月2日正式公布開放美國帶骨牛肉,凡三十個月齡以下,去除扁桃腺與迴腸末端的美國牛肉即可輸台。由於此次美國帶骨牛肉開放進口的幅度之大,令人驚訝與憤怒,政府不顧消費者反對聲浪一意孤行,2009年11月1日,消基會等民間團體共同發動「台美重啟談判」公投連署活動,以促成政府對「美國牛肉輸台議定書」重啟談判協商管道。 在短短18天,消基會即接收到超過20萬份的提案連署書,並於12月8日送出已整理完峻之13萬459份提案人連署書送至中選會,中選會並於2010年1月11日宣布通過初步審查,送交行政院公投審議委員會認定。 2010年2月5日,消基會收到中選會寄出之第一階段連署通過審查之公函,並要求本會須於十日內領取第二階段連署人名冊格式。本會將於今(2010年2月10日)日上午,前往中選會領取第二階段連署書,宣告第二階段連署正式於領取連署書之次(2月11日)日起開跑。 第二階段安全票數為120萬份,全台消費者動起來 依據中選會規定,公投活動分兩階段,第一階段為提案人連署,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千分之五以上,因此必須籌集86,609人以上,始得推動第二階段公投活動;第二階段連署,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亦即866,090人以上,而第二階段公投連署活動必須於六個月內完成,安全票數為120萬份。 透過消費者公投程序,由全體消費者開啟重啟談判的大門 各縣市戶政機關在查對第一階段連署人戶籍資料時發現,這次公投連署和過去幾次全國性公投非常不一樣,連署人幾乎都是民眾自發性、無組織動員、來自各地各階層的連署。 因為第一階段提案人連署靠著20多萬名消費者自發性的參與,順利通過了8萬6千多人的門檻;現在,第二階段消基會希望能蓄積更多的消費者的力量,達到120萬安全票數的關卡,透過消費者公民自主的程序,重啟美國牛肉輸台議定書的談判,由全體消費者來決定攸關安全的美牛進口政策。 消基會認為,第一階段連署讓消費者的聲音已經被政府聽到,立法院更因此修法通過「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草案」禁止高危險部位進口;但是,唯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連署,凝聚力量,以公投重啟談判的目標,才能徹底解決法律及議定書爭議問題、帶骨牛肉進口及4月22日議定書簽署滿80天,協商30月齡以上帶骨及未帶骨之進口對健康造成之風險,盼能用民意作為政府對抗國際壓力的平衡力道! 2月11日美牛公投第二階段連署正式開跑 自2月11日起計算6個月內,也就是至8月10日以前必須完成120萬份連署書的填寫、收取、整理、影印、成冊、送件,是一個艱鉅但是必要的考驗,希望消費者能儘早填寫連署書,並可以郵寄或親自遞交的方式,送至消基會或其他就近的協辦或協力單位,讓台灣展現第一次真正的民意。同時,消基會呼籲並邀集其它民間團體共同加入公投相關活動。 拒賣、拒買及拒吃進口美國帶骨牛肉,為健康把關 最近連續三天大量進口的美國帶骨牛肉,其數量高達四萬六千多公斤,三天內面對如此多的帶骨牛肉扣關,消基會質疑海關檢疫的部份是否確實嚴格執行。 在連署期間仍會有帶骨牛肉進口,為保障下一代幸福健康及環境保護,消基會呼籲業者及民眾共同抵制並拒賣、拒買及拒吃進口美國帶骨牛肉的業者所販售之食品。 如何加入連署活動!? 消基會將於下午3時將於消基會網站公佈第二階段連署書表格 於消基會網站「最新消息」之「要求『美國牛肉輸台議定書』重啟談判公投連署活動」下載連署表格,完整填妥提案連署書後,請郵寄至本會(106 台北市復興南路一段390號10樓之2)。 親至消基會各分會及協辦單位(台北、台中、台南及高雄)簽寫提案連署書。(詳細地址請參考附件),因為整理120萬份連署書需要龐大的人力與場所,消基會呼籲所有參加連署的民眾或協力單位,將連署書依個人的戶籍地址為區分寄至規劃的收件地址,以方便整理及達到節能減碳的目標。 最新連署資訊,請至消基會網站(http://www.consumers.org.tw/index.aspx)查詢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保國衛民 應參加美牛公投連署 消基會呼籲 行政院以公投民意為後盾
消基會等五個民間團體發起要求重啟美牛輸台議定書談判的公民投票,自2月10日起展開第二階段連署,只要在八月十日前達到超過八十六萬人的連署門檻,即可舉辦正式公投。 針對此點,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原公投內容包括反對美國牛絞肉及內臟進口,若公投案未過關,是否表示重新同意絞肉及內臟進口?這可能造成公投結果與立法院修法結果不符合,引發疑義。 吳敦義又說,若公投案要繼續連署,應是針對帶骨牛肉。依公民投票法規定,「公民投票案之提出,以一案一事項為限」,就是「一案一事由」,否則3項事由擺在1個公投案,有人為甲事由、有人為乙事由、有人為丙事由,這就不公正。吳敦義指出,依規定3年內不能重提。 對吳院長的發言,消基會指出,立法院修法,造成與台美議定書內容相抵觸,以致引發外交報復等狀況,行政院未思補強與加強和美政府、民意代表的溝通,卻看輕台灣人民的團結與意志力,唱衰之言,徒然陷國內民眾於驚恐之中,已有瀆職之嫌,現又放話恐嚇民眾表示:「美牛公投不通過,代誌大條!」,實不知行政院所思何事,又做了什麼?! 消基會強調,雖然內臟等美牛危險部位看似已修法阻絕,但還是面對國內法律與台美協議內容衝突之爭議,也還須面對美國報復及向WTO申訴的難題;民間推動的公投,是以直接民意方式,作為政府談判籌碼的堅實後盾,協助政府進行談判。至於吳院長所指公投不通過,是否表示重新同意絞肉及內臟進口?因公投法未明定其效力且公投主文只是否決公告,而非立法院立法,不可能產生否決立法院通過阻絕絞肉、內臟之修法效果。 而吳院長所提,若公投案要繼續連署,應是針對帶骨牛肉。依公民投票法規定,「公民投票案之提出,以一案一事項為限」,且若未通過,未來三年內將不得再提出;事實上,消基會表示,全民反對的應是「具有普力昂變異性蛋白」的肉品,不管是帶骨或絞肉、內臟,均要求重啟談判,這都是「一件事項」,且該案已經行政院公投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院長竟有不同意見,令人玩味。 且提案主文在98年12月8日將連署書送入中選會,立法院99年元月5日才修法通過,公投法又無修改主文的機制,以行政院為公投法的主管機關,吳院長應檢討相關規定。 消基會請教,院長一再強調要消除民怨,那麼,若100萬位消費者拿出行動,做了政府的後盾,院長是否應以民意為後盾,積極任事?! 消基會指出,公投法所規定的「不得提出」,是一旦啟動,就不能退出,而一旦退出,三年內就不能再提出,因此,為了給政府厚實的助力,就算在經費困窘的情況下,要付出極大的人力、經費、資源等代價,不論消基會、主婦聯盟、共同購買合作社..等組織都不會放棄保護消費者的使命,也要努力的作為政府後盾!! 因此,若行政院認為「公投未過,代誌大條」,那麼就應該運用所有資源,協助為全民、為國家的這些公益組織,才是一個有作為、有擔當的政府機關;而且公投過關,將可以讓政府拿著這份全體民眾意旨的民意結果,和美方政府平等談判,不用委屈或乞憐! 消基會強調,4月22日就要面臨重啟台美議定書的協商,而消基會關心的是,這是一份「協商」的約定,係針對尚未可進口之牛肉(即30月齡以上之帶骨及不帶骨)而非己可進口之30月齡以下帶骨牛肉,並非「重啟談判」,以強勢之姿的美國,若非有強大的民意為政府談判基礎,恐將使我方進口30月齡以上風險更高之牛肉;4月22日所談的內容包括30月齡以上及所有帶骨、絞肉、內臟….等「全牛」進口,對消費者而言,該類風險相對更高,政府到現在還未公開說明如何因應,令人擔心。 因此,消基會呼籲,全體消費者不要帶骨的美牛進口,政府官員務必要帶著「骨氣」和美方談判,積極的衛護全體消費者的健康才是!因此,政府、業界和全體消費者都應正視這個問題,在4月22日前,以參與連署方式,展現全體民意,告訴美國政府應尊重同樣是民主社會的中華民國,不要企圖運用政經強勢壓力,逼迫台灣消費者一定要接受有風險的美國帶骨牛肉、內臟、絞肉…,這樣,也才能真正促成中美兩國良好的外交氛圍。 消基會指出,自2月11日起計算6個月內,也就是至8月10日以前必須完成100萬份連署書的填寫、收取、整理、影印、成冊、送件,是一個艱鉅但是必要的考驗,希望消費者能於7月15日前完成連署、寄送至消基會或其他就近的協辦或協力單位等程序,讓台灣展現第一次真正的民意。同時,消基會呼籲並邀集更多的民間團體共同加入公投相關活動。 拒賣、拒買及拒吃進口美國帶骨牛肉,為健康把關 最近連續大量進口美國帶骨牛肉,以2/10日為例,數量將近有18萬公斤,面對如此多的帶骨牛肉扣關,消基會質疑海關檢疫的部份是否能夠確實嚴格執行。 在連署期間仍會有帶骨牛肉進口,為保障下一代幸福健康及環境保護,消基會呼籲業者及民眾共同抵制並拒賣、拒買及拒吃進口美國帶骨牛肉的業者所販售之食品。 如何加入連署活動!? 消基會已經在消基會網站公佈第二階段連署書表格 於消基會網站「最新消息」之「要求『美國牛肉輸台議定書』重啟談判公投連署活動」下載連署表格,完整填妥提案連署書後,依消費者戶籍地址,郵寄至: 北區連署書集中區-消基會(106 台北市復興南路一段390號10樓之2,電話:02-27001234) 中區連署書集中區-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台中分事務所(403 台中市西區三民西路61號2樓,電話:04-2375-5234) 南區連署書集中區-主婦聯盟合作社南社苓雅好所在(802 高雄市苓雅區苓雅一路21號,電話:07-537-3363) 最新連署資訊,請至消基會網站(http://www.consumers.org.tw/index.aspx)查詢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全民一起抗美牛 美牛公投街頭連署活動起跑 防美牛逐步開放-貽害子孫
禁止5年多的美國帶骨牛肉,行政院衛生署於去年11月2日正式公布開放美國帶骨牛肉,凡三十個月齡以下,去除扁桃腺與迴腸末端的美國牛肉即起可輸台!而但爭議最大的牛內臟與牛絞肉,經立法院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以及衛生署及經濟部以「三管五卡」行政手段阻撓進口,民眾疑慮稍緩;然而,美國農業部又在美國時間16日晚間於官網宣布,自99年4月1日起宰殺的30月齡以下的帶肉牛骨、舌、陰莖(牛鞭)、睪丸、牛尾、横膈膜、肝連肌、牛腱及牛蹄等牛雜將可輸台,此舉立刻引發民眾的疑慮與撻伐! 由於普立昂蛋白的風險逐年因科學證據的發現而不斷的在增加,而新型庫賈氏病受影響的病牛器官數量比以前想像得多很多,同時也強調著新型庫賈氏病醫源性傳播的風險正不斷提高,因此,不管是來自疫區的美國帶骨牛肉或內臟、絞肉、牛雜正威脅著國人健康。 遺憾的是,政府被美國政治、經濟壓力綁架,棄守國人健康,被美國政府、商人牽著鼻子走,實在令人感到悲憤!對此,消基會呼籲國人力挺自己的健康權,參與消基會、主婦聯盟基金會、主婦聯盟生活消費合作社等諸多單位所推動的美牛公投連署,以行動向雙方政府嚴正表達拒絕具有風險的美國帶骨牛肉等商品入侵台灣!否則,消費者將必須面對逐步開放風險,不久將來可能全牛進口,貽害子孫。 消基會表示,自即日起到六月底前,消基會將於人潮多的公共場所發動連署活動,希望全國消費者都能熱情參與,積極保障國土、國人健康。在今(24)、明(25)日,消基會於新光三越站前店前(臺北火車站前)進行街頭連署活動,日後亦不定時出動街頭連署,請消費者認明消基會背心,並主動加入連署行列!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反美牛公投未過關 普利昂蛋白仍存在致命危機 消基會堅持守護消費者 絕不懈怠!
行政院衛生署於去(98)年11月2日正式公布開放美國帶骨牛肉,凡三十個月齡以下,去除扁桃腺與迴腸末端的美國牛肉即可輸台。而在去(98)年11月1日,消基會等民間團體共同發動「台美重啟談判」公投連署活動,以促成政府對「美國牛肉輸台議定書」重啟談判協商管道。 同時間,整個社會發出抵制具有風險美牛進口的怒吼,短短18天,消基會即接收到將近21萬份的提案連署書,並於12月8日送出13萬459份提案人連署書至中選會,而在今年2月5日,消基會收到中選會寄出之第一階段連署通過審查之公函,並於2月10日上午,前往中選會領取第二階段連署書,並宣告第二階段連署正式開跑。 雖然第二階段公投連署活動如火如荼的推動著,但距離這一階段的活動期,因中選會審查兩個月才決定通過與否,著實「冷卻」了2個月,整個的社會氛圍悄然冰凍起來,因此,當第二階段開跑不久,消基會、主婦聯盟、生活消費合作社..等單位都發現情勢已變,熱情不再,而社會的耳語傳播也不斷發酵著……。 我們碰到的障礙之一,就是很多人說:「已經連署過了!」,其實他們不知道必須要再次連署,連署份數必須、至少要衝破100萬份,連署活動才可能通過中選會的審查,由中選會正式舉辦公投活動!! 第二個障礙是:已經修法成功,消基會為何還要推動第二階段公投?雖然內臟等美牛危險部位看似已修法阻絕,但還是面對國內法律與台美協議內容衝突之爭議,也還須面對美國報復的難題;民間推動的公投,是以直接民意方式,作為政府談判籌碼的堅實後盾,協助政府進行談判。 又從衛生署宣稱三管五卡,即管源頭、管邊境、管市場,以及「核、標、開、驗、查」5道關卡,來確保進口美牛產品安全,但其實是「管不著」、「卡不住」,因為從消基會的調查顯示,衛生單位連最基本的餐廳、賣場的產地資訊公開,從未調查公布,根本無法落實,更遑論其他的三管五卡呢?! 再加上國內沒有檢測新型庫賈氏症「普利昂蛋白」的能力,而且檢驗重點是擺在衛生檢驗,並非是「普利昂蛋白」檢驗,如何管源頭?管流向?恐怕只能對美方的檢驗數據照單全收。 第三個障礙是:很多消費者認為,公投很花錢,要去投票很麻煩,一定要公投嗎?萬一公投結果是反對美牛進口的人沒過半數,是否造成政府及美國更大膽進口? 說真的,相信上述的疑惑與障礙也是很多消費者的疑惑,然而,從事公益活動,無非就是希望好的目標能夠達成,比如說,這次活動的目標是將具有風險的東西阻絕於境外,不要進口台灣,貽害國土和國人健康。 若透過連署,甚至不要連署(畢竟連署活動相當耗費資源、人力),就能給政府這樣的壓力,重啟談判,那當然最好,不用再多花資源舉辦公投;只是,能夠嗎?為了國人的健康,我們有我們無法鬆手的理由,儘管消基會窮到薪水快要發不出來,我們仍不願背棄本活動原先保護消費者的承諾而鬆手,努力擋到最後一天! 關於人數未過半,造成政府或美國對於內臟等更大膽進口一事,這個是有可能的!但是,若他們「膽敢」這麼不顧及消費者感受,相信沒有參與連署的消費者也不會坐視這樣的情形發生的! 話再說回來,若雙方政府要擴大進口,其實有沒有進行公投連署,他們都會這麼做的,我們提出公投連署,其實是發出「善意阻止」的訊息,雙方政府應該可以明確接受到「適可而止」、「保障消費者健康才是政府應積極用事」的訊息! 消費者的「團結」、「行動」、「表達」,才能真正保障自身的權益,而消基會只是匯集這股力量,當政府面臨政治、經濟上的壓力而屈服時,消費者就必須團結並拿出行動告訴政府---消費者的期待與需要! 最後的障礙,也是推動單位在工作過程中所共同面臨的壓力。在連署推動工作中,調查局、警備總部,甚至是警察局都分別表達過「嚴重程度」的關切或阻撓,也加深消費者擔心個人資料外洩,甚至擔心影響公職升遷,而不敢加入連署活動。 針對此,消基會特別以民意論壇的投書方式,表達過希望公部門能夠正確看待公投活動,尤其美牛公投是一項單純的民生議題,尚且被視為洪水猛獸,那麼我國的民主活動如何能成熟?如何能正常發展呢? 消基會指出,到今(10)日零時起,公投連署活動依法停止,公投連署推動單位必須宣布並沒有通過第二階段門檻(86萬份連署書),因此,本次活動到此為止。 針對所有支持本次連署活動的消費者,消基會致上最高的敬意,消費環境因為有您們將逐漸變好,消基會也宣示絕不氣餒,繼續在消費者保護工作努力、奉獻! 消基會亦善盡個人資料保護的責任,於下午4時,由律師全程見證地,將上了封條的56箱(第一、二階段的連署書)送進永豐餘紙廠進行水銷工作,將消費者熱愛台灣淨土的決心,轉化為再生紙,繼續堅持環保、愛台灣的決心!(水銷流程請見消基會網站的活動影片)。 最後,消基會嚴正表示,該起第一宗民生公投提案雖未成功,但消基會未來將致力於將本次活動未能成功的因素分享社會,也會將此次推動過程所發現公投法難以落實的部分,建議主管機關修正,如:兩階段連署併為一階段,並降低連署門檻;課政府部門輔助公投之義務、縮短審查時間…等,尤其常為主文等議影響公投案是否成立,似無必要,政府應該協助,情勢變更更應可修改主文等,讓「公民投票法」得以突圍於政黨惡鬥,讓人民有機會直接表達對於公共政策的直接意見,深化民主! 雖然公投活動未能有所突破,尤其近日美方眼見公投活動即將結束,不斷開始放話要政府擴大美牛進口,為了確保消費者健康與國土清淨,消基會、主婦聯盟、生活消費合作社仍將持續監督政府作為,並於網站上持續蒐集人民意見,希望所有消費者能夠團結一致對抗具有狂牛症風險的肉品進口台灣! 報載,南韓農林水產食品部昨(9)日表示,今年12月開始,對進口牛肉全面實施「流通履歷制度」,消費者可以透過「進口牛肉流通履歷管理系統」,隨時確認進口牛肉的履歷,包括:原產地、品種、出口廠商、進口廠商、進口日期、屠宰日期、流通期限等,該措施對於具有風險的牛肉均具防堵效果,呼籲政府亦應比照處理,儘速推動「履歷」制度,以積極態度捍衛消費者健康與國土安全! 最後,消基會呼籲,消費者在美牛狂牛症風險未能盡除之前,應保守以對,食用安全性較高的紐澳等地牛肉,以確保安全;甚若基於環保,降低肉品需求,更是值得思考!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2026食品著色劑(紅色7號禁用趨勢探討) 調查測試
「食用紅色7號」(又稱為赤蘚紅,美國稱為「紅色3號」〔Red No.3〕)因其耐高溫、顯色強且成本低廉的物理特性,長期被廣泛應用於櫻桃罐頭、蜜餞、糖果及各類兒童藥水中,是食品工程中維持視覺美感的重要著色劑。「食用紅色7號」(又稱為赤蘚紅,美國稱為「紅色3號」〔Red No.3〕)因其耐高溫、顯色強且成本低廉的物理特性,長期被廣泛應用於櫻桃罐頭、蜜餞、糖果及各類兒童藥水中,是食品工程中維持視覺美感的重要著色劑。 然而,國際間對「食用紅色7號」安全性已產生新的關注方向,各國研究機構正朝向更嚴謹的健康相關風險進行審視,國際間食安規範也已出現明顯轉向:美國食藥署已經宣布撤銷Red No.3作為食品及口服藥品著色劑的核准資格,加州則已正式立法,預計於2027年全面禁用;而歐盟則對其用途進行了嚴格限縮,並要求加註健康警語。相較於國際規範的快速變動,臺灣目前雖仍維持核准使用的標準,但在全球貿易一體化趨勢下,現行規範與國際指標間的落差,不僅可能影響消費者對健康的長遠期待,更可能讓臺灣食品在外銷美國等重點市場時,面臨配方不符新制而導致的貿易風險。 有鑑於「食用紅色7號」的食用風險已不容忽視,為守護消費者健康,希望透過本次市售含著色劑食品的調查測試,提醒消費者、主管機關及業者重視,並藉此積極敦促主管機關參酌美國加州等國際最新規範,儘速研議修法,與國際禁令趨勢接軌。同時也呼籲業者應肩負企業責任,主動改良配方並尋求更高安全性的天然替代方案,共同打造一個大人小孩更安心、更純淨的飲食環境。 採樣 2026年4月上旬,於臺北市、新北市的連鎖大賣場、生活用品店、百貨公司、連鎖福利中心及網路電商等處購買含有著色劑,外觀為紅、橘、紫或粉紅色系顏色的食品,共計35件,其中糖果類12件、含草莓口味的餅乾類7件、含草莓口味的麻糬類3件、其他食品類(沖泡飲品、雪糕、豆干、心心腸、明太子、魚卵、蛋糕、甜點、糖漬櫻桃)共9件,及營養補充食品4件。 檢視產地標示為臺灣有15件;泰國及日本各有3件;加拿大、德國及馬來西亞各有2件;印尼、捷克共和國、土耳其、西班牙、越南、義大利及美國則各有1件,其餘1件則沒有標示產地。(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請見表1) 表1、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 調查與測試 項目 調查與測試方法 調查檢驗標準 檢驗單位 價格調查 依據商品每百公克、每錠或每粒 消基會 標示調查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 《散裝食品標示規定》 著色劑 調查測試 部授食字第1021950329號公告修正「食品中著色劑之檢驗方法」(各項著色劑之偵測極限為 50 ppm) 依《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生鮮肉類、生鮮魚貝類、生鮮豆類、生鮮蔬菜、生鮮水果、味噌、醬油、海帶、海苔、茶等不得使用 振泰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實驗室 調查與檢測結果(請見表2) 一、標示調查 包裝食品在販售時都須依循《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食安法》)第22條規定,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品名、內容物名稱、淨重、容量或數量、食品添加物名稱、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原產地(國)、有效日期、營養標示、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另依據《散裝食品標示規定》,「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食品販賣業者販售散裝食品,應標示品名及原產地(國)。但現場烘焙(烤)及現場調理即食食品不在此限。未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食品販賣業者販售特定散裝食品,應標示原產地(國)。本規定之標示應以中文顯著標示,其得以卡片、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採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之方式,擇一為之」。 35件樣品中,4件為散裝樣品(編號1、6、27及28號),均有標示產地,其餘包裝樣品中有3件標示有缺失;這3件樣品分別為:3號「Dubble Bubble獨立包裝 泡泡糖 453g/1lb」僅標示品名、規格、產地及保存期限;5號「-(英國瑪莎M&S水果軟糖Percy Pig豬)」僅標示規格、產地及保存期限;23號「-(🇺🇸 Kool-Aid美國酷愛Kool-Aid水果調味飲品-西瓜口味)」僅標示規格及保存期限,其他均沒有中文標示。 3件未依《食安法》第22條標示者,若經主管機關判定不符合,依同法第47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1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處理。 二、著色劑調查測試 著色劑(又稱色素)是用來改變食品本身的色澤,目前市面上的著色劑可分為天然及人工合成兩種。天然色素是指選用天然原料經萃取而成的有色萃取物,雖然安全性高,但安定性較低,容易受到溫度或酸鹼值影響而褪色,且成本也較高;人工合成著色劑主要是以煤焦油中分離出來的苯胺染料為原料製成,由於穩定性佳、色調多、也沒褪色的問題,加上成本低廉,因此廣泛使用於食品加工業者。 然而,合成著色劑一直以來最讓人質疑的是安全性,特別是許多研究指出,長期或過量攝取,對孩童可能造成過動、注意力不集中,對敏感族群可能誘發過敏反應、造成代謝器官肝腎的負擔。 臺灣食藥署《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中,允許使用8種人工合成著色劑,分別為食用紅色6號、食用紅色7號、食用紅色40號、食用黃色4號、食用黃色5號、食用綠色3號、食用藍色1號、食用藍色2號,及其鹽類(通常為鋁麗基);且標準規定「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生鮮(肉類、魚貝類、豆類、蔬菜、水果)、味噌、醬油、海帶、海苔、茶等不得使用」,其中就含有食用紅色7號,美國加州預計2027年起禁用。 本次進行8種人工合成著色劑檢測,結果有9件未檢出(偵測極限為50 ppm),其餘26件樣品則分別檢出1〜6種著色劑。比對樣品外包裝標示後,除3件未標示成分(編號3、5及23號)及1件散裝樣品編號28號因屬散裝免標示成分外,其餘22件比對結果,發現有1件檢出與標示不符的樣品,為編號33號「GOAL DAILY-洛神蔓越莓精華膠囊(橄欖葉配方)」,未標示含食用紅色40號。 另外,在26件檢出樣品中,有17件檢出「食用紅色7號」,分別為糖果類4件(編號2、4、11及12號)、餅乾類3件(編號13、14及15號)、麻糬類1件(編號20號)、其他食品類5件(編號25、26、27、29及30號)及營養補充食品4件(編號32、33、34及35號),每個類別均有檢出,顯見「食用紅色7號」目前使用仍然廣泛。 1件著色劑檢驗結果與標示不符,恐有標示不實的問題,若經主管機關判定不合格,則違反《食安法》第28條第1項,「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可依同法第45條,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結論 透過本次測試結果,提供以下建議: 給消費者的建議 1.建議培養閱讀成分標籤習慣:購買色澤鮮豔的食品時,應仔細查看外包裝的成分標示,優先選擇無添加人工著色劑或採用天然著色劑的商品。 2.留意累積攝取風險:鑑於「食用紅色7號」目前在市場中使用仍然廣泛(本次測試高達17件樣品檢出),家長應特別注意孩童的日常飲食。雖然單一商品的色素含量可能符合現行法規,但若糖果、餅乾、調味飲品及營養補充食品長期多來源累積攝取,可能增加肝腎代謝負擔的風險。 3.注意標示不實商品:本次調查測試發現部分樣品存在標示缺失,甚至有樣品標示與包裝不符的狀況,消費者在選購時應盡可能選擇標示完整商品且信譽良好的管道,避免買到標示不清的商品。 給政府的建議 1.與國際標準接軌,儘速研議修法禁用:目前國際食安規範對食用紅色7號(國際常稱紅色3號)已有明確的禁用與轉向趨勢,歐盟嚴格限縮用途,加州則預計於2027年全面禁用。主管機關應本於保護消費者的健康權益,儘速研議修法將食用紅色7號從准用著色劑清單中剔除,使臺灣食安法規與國際標準同步。 2.加強市售及跨境電商食品抽查:本次調查顯示,透過網路電商購入的進口包裝食品標示缺失比例高,甚至完全未以中文標示成分與廠商資料。主管機關應落實電商平臺管理責任,要求揭露食品業者登錄字號,並加強網路販售食品、散裝食品標示稽查,以及針對違反《食安法》第22條、第28條標示不實等案件建立違規商品下架與追蹤機制,以杜絕管理漏洞。 3.推動食品產業配方升級輔導:建議政府因應全球「清潔標籤」(Clean Label)與禁用合成染料趨勢,輔導國內食品加工業與生技製藥業進行綠色配方轉型,以降低未來進入外銷市場時因規格不符而產生的貿易風險。 給業者的建議 1.落實自主管理與誠實標示:製造商及進口商在產品上市前,必須確保外包裝標示與實際內容物完全相符。本次測試部分商品有標示不實之嫌,業者應嚴格把關原料供應鏈,避免誤用或漏標著色劑。 2.主動改良配方,汰換爭議性人工色素:隨著各國法規收緊,繼續依賴成本低廉但具潛在健康疑慮的合成色素,將使商品失去長期市場競爭力。製造商應展現企業社會責任,主動重啟配方研發,尋求安全性更高的著色劑替代方案。 3.跨境進口業者應依法規遵循義務:電商與進口商引進國外食品時,必須依循法規完成中文標示,切勿販售不符國內標示規範的商品。 檢驗規範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產品比較試驗之樣品是由市面購得,報告內容係根據樣品送驗結果,並綜合專家分析、判斷得出結論、本超然、客觀、公正之原則給與評價。 對某廠牌、樣品的評價乃指經測試的該樣品而言,並非指該廠牌所有同型的產品,也非泛指該廠牌的所有其他產品。 有關產品比較試驗資料,未經本會書面同意,一律不得全部或部分轉載,亦不得作廣告或其他商業用途。 本檢驗報告僅對消基會採樣的樣品負責,至於其他商品的合法性,仍應由主管機關判定。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消基會45週年首創「誠信商店」制度 攜手全國、台北市及新北市電器公會共同推動 首波聚焦電器業 建立市場信任新機制
消基會今年即將邁入成立46週年。過去45年來,消基會始終站在消費者第一線,透過商品檢測、受理消費申訴、推動修法、倡議政策及消費教育,致力保障消費者權益,促進公平、安全的消費環境。 值此46週年之際,消基會宣布正式啟動成立以來第一個「誠信商店」認證制度,並與中華民國電器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台北市電器商業同業公會及新北市電器商業同業公會共同合作,率先於電器零售產業推動「誠信商店」認證,希望透過第三方公正認證機制,引導消費者支持誠信店家,鼓勵企業良性競爭,建立值得信賴的消費市場。 消基會表示,45年前成立消基會,是因為當時消費者缺乏發聲管道,需要一個站在消費者立場監督市場的民間力量;45年後,面對消費市場快速變遷,消費者保護工作的內涵也必須持續精進。除了持續監督市場、協助消費者維護權益之外,更應建立一套鼓勵企業誠信經營、提升消費者信任的制度,讓真正重視消費者權益的企業受到肯定,形成市場正向循環。 45年來首次制度創新 從保障消費權益走向建立市場信任 消基會鄧惟中董事長表示,消費者保護工作的目的,不只是揭露黑心商品、協助消費者申訴或監督違法業者,更重要的是建立一個讓誠信企業願意持續投入、消費者願意安心消費的市場環境。 鄧惟中董事長指出:「消費者保護不能永遠只是抓壞人,更要努力讓好企業被看見。如果市場上誠信經營的企業與投機取巧的業者得到相同待遇,長期而言,不僅不利於產業健全發展,也無法真正保障消費者權益。」 因此,消基會選擇在成立46週年的重要時刻,正式推出「誠信商店」制度,希望藉由第三方公正認證,建立企業、消費者與社會共同信賴的標準,讓誠信成為企業最重要的競爭力。 鄧惟中董事長進一步表示,這項制度象徵消基會的工作正式由「事後救濟」邁向「事前預防」,由「監督市場」進一步發展為「建立市場信任」,希望讓消費者在每一次消費時,都能夠辨識值得信賴的店家,也讓願意守法、重視品質與服務的企業獲得社會肯定,真正實現「良幣驅逐劣幣」的市場效果。 從「抓壞人」到「讓好企業被看見」 消基會指出,過去消費保護工作的重點,多著重於揭露問題商品、協助消費者申訴及監督違法業者。然而,一個成熟的消費市場,不應只有淘汰劣質業者的機制,更應建立鼓勵優質企業的制度。 「誠信商店」制度正是在這樣的理念下誕生,希望透過第三方公信力,協助消費者辨識值得信賴的商店,也協助企業建立品牌信譽,形成「企業誠信經營、消費者安心消費、市場良性競爭」的正向循環。 消基會強調,這項制度不是評選活動,也不是一次性的表揚,而是一套可以長期運作、持續精進的市場信任機制。未來,消費者看到消基會核發的「誠信商店」標章,就能知道這是一家願意接受第三方檢驗、願意接受持續監督、重視消費者權益的企業。 建立第三方公正認證制度 誠信不是口號而是承諾 消基會表示,「誠信商店」制度設有完整的申請、審查、評核與追蹤管理機制。 依據《消基會誠信商店認證作業要點》,消基會將成立誠信商店認證專案小組及審議委員會,負責認證制度規劃、資格審查、現場評核、認證核發及後續訪查等工作;業者提出申請後,除須提出相關登記文件外,也必須完成各項作業規範自我檢核,必要時將接受現場評核,經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可取得「誠信商店」認證標章。認證有效期間為二年,期間仍須接受定期或不定期訪查;若發生違反法令、拒絕訪查、停業或其他足以影響消費者權益之重大情事,消基會得依法撤銷或變更認證資格,以維持制度的公信力與社會信任。 首波攜手電器公會 打造誠信商店示範產業 此次第一波推動產業,消基會選擇與中華民國電器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台北市電器商業同業公會及新北市電器商業同業公會合作,共同建立示範模式。 消基會表示,選擇電器零售業作為第一波推動產業,主要是因為電器商品交易金額較高,使用年限較長,涉及商品安全、能源效率、安裝施工、保固維修及售後服務等多項專業內容,消費者購買時高度依賴業者提供完整資訊及專業服務,因此特別需要建立值得信賴的交易環境。 此外,電器產業長期透過各級公會推動產業自律,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礎,因此由電器產業率先示範,將有助於建立可供其他產業複製的誠信認證模式。 建立服務承諾 讓消費者買得安心、用得放心 依據電器業基本作業規範,參與認證的業者除須依法經營外,亦應做到商品價格清楚標示、商品安全品質有保障、提供至少一年保修服務、完整揭露保固內容、說明商品來源及代理資訊、依約交貨、提供完善安裝及售後服務、重視環境保護,並主動揭露商品零件供應及維修限制等資訊,使消費者在購買前即可充分掌握商品與服務內容。 消基會認為,這些要求看似是企業經營的基本功,卻也是消費者最重視、最容易產生消費糾紛的環節。透過誠信商店制度,不僅有助於提升服務品質,更可降低交易風險,建立消費者對品牌及店家的信任。 除電器零售業外,消基會亦已完成電腦及資訊產品零售業基本作業規範,包括價格透明、商品資訊完整揭露、保固內容清楚、不得販售危險商品、建立商品回收機制、提供專業服務、真實促銷及完善售後服務等內容。 未來,消基會也將優先評估歷年消費申訴案件較多、交易糾紛頻繁或資訊不對稱程度較高的產業,逐步建立各產業專屬的誠信商店認證標準。 鼓勵消費者用每一次消費支持誠信企業 消基會表示,希望透過誠信商店制度,引導消費者改變消費思維。消費者選購商品時,不應僅以價格高低作為唯一考量,更應重視企業是否誠信經營、資訊是否透明、售後服務是否完善,以及是否真正重視消費者權益。每一次消費,其實都是對市場的一次投票;當更多消費者願意支持誠信企業,市場自然會朝向更加健康、公平的方向發展。 未來取得「誠信商店」認證資格的業者,將可於營業場所張貼消基會核發的認證標章,消基會也將於官方網站、《消費者報導》及其他公開平台公告認證名單,方便消費者快速辨識值得信賴的商店,提升認證制度的社會效益。 建立產業自律新文化 打造消費者、企業與市場三贏 消基會指出,第一階段先以電器零售業建立示範模式,未來將依推動成果逐步擴大至其他產業。未來也歡迎各全國性及地方性產業公會主動向消基會提出合作申請,共同研訂符合產業特性的作業規範及誠信認證制度,由消基會提供第三方公正認證,建立兼具產業自律、社會公信及消費者信任的新模式。 消基會強調,企業的品牌可以建立在價格、品質或創新之上,但真正能夠長久累積社會信任的核心價值,始終是「誠信」。誠信商店制度,不只是一次認證,更是一項持續推動市場文化改變的長期工程,希望透過企業、公會、消費者及消基會共同努力,讓誠信成為市場最重要的競爭力。 45年前,消基會成立,是為了替消費者發聲;45年之後,消基會希望再向前跨出一步,不僅守護消費者權益,更積極建立值得信賴的市場秩序。未來將持續透過誠信商店制度,結合產業公會、企業與消費者,共同打造以誠信為核心、以信任為價值的消費環境,讓消費者安心選購、企業誠信經營、市場公平競爭,實現「消費者有保障、企業有榮譽、市場有秩序」的共同願景。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公平會將Ionex爭議簡化為契約糾紛 消基會深表遺憾:應正視封閉市場下消費者權益困境
針對Ionex換電資費大幅調漲爭議延燒一案,消基會於115年6月29日召開記者會,並於6月30日函文公平交易委員會,加強查處並請儘速研議訂定「電動機車電池交換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而公平交易委員會就本會陳情Ionex換電資費大幅調漲爭議於7月15日所作函復,認為本案尚難認有涉及公平交易法第21條廣告不實或第25條欺罔、顯失公平等情事,並將爭議定性為契約糾紛,消費者可循民事途徑主張權利。對此,消基會深表遺憾。 消基會認為,公平會此次函復過於著重契約形式及契約到期事實,而未深入檢視封閉式電池交換市場下,消費者所面臨的高度依賴關係及市場失靈問題,也未充分回應消費者對於交易公平性的疑慮。 企業可以調整經營策略 但不能犧牲消費者信賴 消基會始終認為,企業因經營成本、市場環境或營運策略調整資費制度,本屬商業自由。然而,企業在調整制度時,仍應尊重交易誠信,保障既有消費者合理信賴利益。 許多早期購買Ionex電動機車的消費者,正是基於「終身免基本費」等優惠承諾,才決定投入數萬元甚至十餘萬元購車。當初的廣告與優惠,不只是行銷話術,而是影響消費者購買決策的重要因素。 如今業者要求消費者重新換約,並以前方案停止適用作為前提,雖形式上仍保留「終身免基本費」名稱,實際上卻取消原有低月租方案、原有續約選項消失,使消費者月租費及電池使用成本大幅增加。此種作法不僅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更可能使消費者對原先廣告內容及交易條件產生錯誤認知,嚴重辜負消費者信賴。 公平會忽略消費者根本沒有真正選擇權 公平會於函文中指出,消費者購買電動機車前本可自行比較品牌及契約內容,因此契約期滿後,企業依市場機制調整資費屬商業常態。然而,本會認為,這種看法忽略了電動機車市場最大的特殊性。 消費者一旦購買特定品牌電動機車,即受限於該品牌專屬的能源系統及換電服務。當消費者已支付數萬元至十餘萬元購車後,若要改採其他品牌能源系統,幾乎等同必須重新購買另一部車輛,在技術與經濟上都難以實現。 因此,本案並非一般市場可以自由選擇、自由退出的交易,而是具有高度封閉性及品牌綁定特性的持續性契約。當消費者已無法透過市場競爭機制轉換服務提供者時,企業單方面調整資費制度,其對消費者造成的影響,自與一般價格調整不可同日而語。 本案爭議不只是價格調整 而是交易條件全面惡化 本案引發消費者不滿,並非僅因月租費增加,而是整體交易條件已與購車時所認知內容出現重大差異。包括原購車時所依據的低月租方案遭取消、原有續約方案消失、月租費及電池使用成本大幅提高、換電站數量縮減影響便利性,以及消費者無法改採其他品牌能源系統等因素,均使消費者長期使用成本及使用權益受到重大影響。 尤有甚者,縱使消費者選擇自費購買指定充電器於自家充電,系統仍會以顯不相當的費率向消費者收取電池使用費。亦即,消費者在自行負擔家用電費之餘,仍需向業者支付高額費用,形同面臨雙重收費的困境。這突顯出消費者在此封閉型能源生態系中,因缺乏其他替代方案而陷入極度弱勢,實已大幅限縮了公平交易的空間。 公平會若僅將此視為契約到期後之價格調整,而未整體檢視交易條件是否已產生實質重大變動,恐難真正回應消費者所面臨的不公平處境。 公平會更應檢視市場結構是否影響交易秩序 消基會認為,本案真正值得公平會關注者,不只是契約文字是否授權企業調整資費,而是企業是否利用封閉式市場及高度依賴關係,在消費者無法退出市場的情況下,大幅改變交易條件。 公平交易法所保障者,不僅是形式上的市場競爭,更包括交易秩序及公平交易環境。當企業透過前期優惠吸引消費者進入封閉市場,再於消費者難以退出後,大幅提高使用成本,主管機關更應主動檢視是否已影響交易秩序,而非僅以契約已屆滿、消費者可提起民事訴訟為由,即排除公平交易法介入的可能。 消基會呼籲公平會積極回應新型態消費爭議 近年來,數位平台、訂閱制服務及封閉式商業生態快速發展,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交易關係已不同於傳統一次性買賣。主管機關對於公平交易法的解釋與適用,也應隨市場型態演變而與時俱進。 消基會呼籲公平交易委員會,不應將本案簡化為單純契約糾紛,而應重新檢視封閉式能源系統、高轉換成本及長期依賴關係下所形成的新型態市場問題,積極發揮公平交易法維護交易秩序及保護市場公平競爭之功能,避免消費者因制度漏洞而長期處於弱勢地位。 唯有主管機關積極面對新型態交易模式帶來的挑戰,才能真正建立公平、透明且值得信賴的市場環境,保障消費者權益,也維護我國綠色運輸政策的永續發展。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