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者挾『利委』作梗,報酬分級有得等?
業者挾『利委』作梗,報酬分級有得等?
2015/01/09
內政部訂定之「不動產經紀業報酬計收標準」雖規定報酬總額不得超過實際成交價金6%,惟施行15年以來,仲介業已形塑類似固定比率,使得該標準原本欲使委託人與受託人得充分自由議價之意旨,受到嚴重扭曲;又未能本於「服務報償原則」,考量房仲業「所任勞務之價值」是否相當,以及不同地區房價差異與不同時期房價漲(跌)幅迥異因素,按成交金額採比例逐級累退計收,造成消費者因房價上漲而多付鉅額服務報酬,徒增交易成本之不合理現象。而且,以斡旋金進行交易糾紛頻傳,政府未提出有效改善策略,洵有怠失。監察院爰於2011年9月13日(100內正31)通過糾正。
內政部才在2012年2、3月間邀集專家學者、相關單位及公會召開研商會議,除公會外之大多數意見,均同意分級下修報酬標準。不料,仲介全聯會卻向立法委員陳情,於2012年4月3日召開協調會,要求內政部依全聯會意見辦理預告,內政部因而屈從,於2012年5月辦理預告,引起本會震驚、反彈,並提出嚴厲抗議。至今,雖然地政司長雖已換了2個,但該修正案卻仍遭擱置,令人遺憾。
此外,為解決斡旋金交易的糾紛頻仍,內政部也於2011年2月起,開始研訂「不動產委託購買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歷經十餘次的會商,消保委員會終於通過。且行政院消保處為求與委託銷售契約內容之一致性,避免增加修法之行政成本,建議內政部針對現行「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一併通盤檢討修訂。此項修正草案已進行到第8次會議(原訂2014年12月9日召開),卻又因反對當中的「違約之處理」,全聯會反對修正草案規定,仲介業(專任委託)僅得收取服務報酬1/2,或(一般委託)1/3(注意,這還不是仲介報酬分級喔!),找來2位立委強勢要求,使得本次會議因故延期。
立法委員官威好大!記得,當初,與遮要檢討刪除測量登記時(2009.3.8),也是立委強勢要求爸會,導致雨遮改革,功敗垂成。難道,要請<婉君>幫忙嗎記得當初監察院糾正「虛坪」時,內政部擬將「雨遮」檢討刪除時(2009.3.8),也是立委強勢要求罷會,導致「虛坪」的改革,功敗垂成。
本會除向「利委」深表抗議外,深切期望監察院不要坐視,繼續督促行政機關能以廣大消費者為念,讓不動產法制趨於合理。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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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補食補 安全進補
酷寒嚴冬,國人習以進補方式度過瑟瑟嚴冬。進補時,紅棗、枸杞、黨參為常用燉補藥材,金銀花的清熱解毒不傷胃,仙楂健脾開胃、消食化滯、活血化痰,都是消費者所慣用的藥材。 目前衛生福利部中藥司將中藥材分類為「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可供食品使用原料彙整一覽表」及「其他類」共3項。 「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目前有紅棗、枸杞、仙楂、百合等215項,須遵循「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而金銀花及黨參等則被列入「可供食品使用原料彙整一覽表」的中藥材及「其他類」中藥材,則必須遵守中藥司公告的「中藥材含異常物質之限量標準」的規定。 國內有高達9成以上的中藥材是來自於中國大陸,但大陸各省對中藥生產管理規範卻不盡相同,如果藥材栽種在重金屬汙染區或濫用農藥來防止病蟲害的地區,則中藥材的取得源頭,一開始就會出現嚴重問題。雖然衛福部每年也會針對大宗進口的中藥材進行抽驗,但對消費者而言,仍然會擔心中藥材的農藥殘留及重金屬存留問題。 消基會最近幾年不定期針對「可作為食材使用的中藥材」進行抽驗,時常會發現有不少食材中藥材並不符合法定的農藥或重金屬殘留含量標準的情形。值此冬令進補時際,本會今年特別針對民眾較常使用的中藥材──「紅棗、枸杞、仙楂、何首烏、黨參及金銀花」進行農藥殘留、重金屬及二氧化硫進行測試,以幫助消費者把關,並提供給消費者作為選擇合適的中藥材之參考。 採樣 採樣時間係於2014年9月間於台北市及新北市的中藥行及參藥行購買紅棗、枸杞、仙楂、何首烏、黨參、金銀花等中藥材,共計50件樣品。 50件樣品中,其中紅棗12件,枸杞13件,山楂、黨參及何首烏各7件及金銀花4件。 50件樣品中包裝樣品為25件,其餘25件為散裝。(調查(測試)項目、方法及標準(詳見表一)) 調查及測試結果(請見表三) 一、價格調查 本次購買的包裝樣品重量皆為600公克(1台斤)。若換算每100公克單價,紅棗介於16.7~41.7元之間;枸杞介於30~56.7元之間;仙楂介於10~20元之間;何首烏介於46.7~133.3元之間;黨參介於66.7~133.3元之間;金銀花介於100~118.6元之間。 二、標示調查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的規定「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品名,內容物名稱,淨量、容量或數量,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原產地(國),有效日期,營養標示,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而中藥材飲片須依據2008年署授藥字第0970003263號公告規定,「進口及市售中藥材飲片,其標籤或包裝應標示品名、重量、製造日期、有效期間、廠商名稱及地址等事項」。 紅棗、枸杞及仙楂屬於食品類,18件有包裝的樣品大部分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規定,但4號「紅棗(合信中葯食品坊 )」沒有標示產地及營養標示,不符合規定。4件何首烏、1件黨參及2件金銀花飲片有包裝的樣品,在標示上也符合中藥材飲片的標示規定。 三、農藥殘留 早年中藥材多屬野生,隨著需求增加漸改為人工栽培,但農民為了提高產量和避免病蟲草害,常會使用農藥來防治,但若管理不善就可能會有農藥殘留過量的問題。 檢測252項農藥的結果發現,32件屬於食品的枸杞、紅棗及仙楂樣品中,有18件農藥殘留符合「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的規定,14件不符合規定。 部分食品類中藥 檢出農藥殘留 12件紅棗樣品中,4件屬包裝,8件屬散裝,其中有2件包裝樣品及1件散裝樣品,農藥殘留符合規定,其餘9件則不符合規定。 不符合規定樣品中有2件屬包裝,7件屬散裝。其中有1件包裝樣品及2件散裝樣品檢出不得添加於梨果類(紅棗及仙楂)的「毆蟎多(殺蟎劑)」,分別為3號「無磺野生雞心紅棗(迪隆蔘藥行出售)」、6號「雞心棗(偉誠蔘茸藥行)」及7號「紅棗(新日成食品行)」;另,6件樣品檢出不得添加於梨果類的「得克利(殺菌劑)」,包括有1件包裝樣品,5件散裝樣品,分別為4號「紅棗(合信中葯食品坊)」、8號「紅棗(盧順德參藥行)」、9號「紅棗(新泰誠蔘藥行)」、10號「紅棗(全安堂國藥房)」、11號「紅棗(三德行)」及12號「紅棗(恒元藥局)」。 另外有2件散裝紅棗樣品檢出的「待克利(殺菌劑)」已經超過「梨果類」所允許的0.5 ppm以上,這2件為11號「紅棗(三德行)」及12號「紅棗(恒元藥局)」。 13件枸杞樣品中,11件屬包裝,2件屬散裝,其中3件包裝樣品不符合農藥殘留的規定。這3件包裝樣品為21號「枸杞(信和)」檢出不得添加於果菜類(枸杞)的「待克利」;22號「枸杞(臻德生物科技)」及23號「枸杞(今驥貿易)」檢出不得添加於果菜類的「毆蟎多」。 7件仙楂樣品中,3件包裝樣品及2件散裝樣品未檢出農藥,但另有1件包裝樣品及1件散裝樣品的農藥殘留不符合規定,分別為28號「仙楂(龍盛企業)」檢出不得添加於梨果類的「得克利」,散裝32號「仙楂(新泰誠蔘藥行)」檢出不得添加的「得克利」及「安丹(殺蟲劑)」。 部分中藥材類 檢出農藥殘留 18件中藥材類樣品中,7件何首烏均未檢出農藥,7件黨參中有3件散裝樣品檢出農藥殘留,另4件金銀花樣品都有檢出農藥殘留,但本次黨參與金銀花樣品檢出的農藥種類,主管機關並未訂定有殘留標準。 3件黨參分別為:44號「黨參(全安堂國藥房)」、45號「黨參(新泰誠蔘藥行)」及46號「黨參(金湘記藥行)」均檢出「巴克素(生長調節劑)」;4件金銀花皆檢出2~4種的農藥,包括47號「銀花(河億貿易)」檢出「賽洛寧(殺蟲劑)」及「貝芬替」,48號「金銀花(富佶企業)」檢出「賽洛寧」、「亞滅培(殺蟲劑)」及「貝芬替」, 49號「金銀花(恒元藥局)」檢出「賽洛寧」、「亞滅培」、「貝芬替」及「畢達本(殺蟎劑)」,50號「金銀花(全安堂國藥房)」檢出「賽洛寧」、「亞滅培」、「貝芬替」及「剋安勃(殺蟲劑)」。 四、重金屬(鉛、鎘及汞)測試 環境中鉛幾乎無所不在,無論是開採礦業或工業製造都可能造成環境中鉛汙染。鉛一旦進入土壤,就會被吸附,進而造成植物汙染。由於鉛具有蓄積性,長期下來可能會導致慢性鉛中毒,其症狀包括貧血、腹痛及腎臟病變等;鉛對發育中的孩童影響更大,可能會造成智力受損及行為發展受到影響等。 自然環境中都會有相當微量的鎘,隨著工業發展而造成農地及灌溉水的汙染,特別是鎘容易被植物的根部吸收,而造成農作物被汙染的情形。人類則通常會藉由呼吸和飲食接觸到鎘,鎘會和人體的蛋白質及其他金屬結合,而停留在肝、腎等器官,雖然部分會排出體外,但長期下來會導致腎功能失調,甚至影響鈣質的吸收而造成骨質疏鬆、關節疼痛或骨骼變形。 汞在日用品的應用相當廣泛,如溫度計、日光燈管、水銀電池等,甚至連牙齒的填充劑部分也含有汞。環境中汞汙染主要來自工業和農藥,經由大氣、雨水等自然現象汙染農地,再由植物吸收而進入人體。慢性汞中毒的症狀有皮膚角質化、中樞神經病變及貧血等。 參考98年署授藥字第0980001932號訂定「地龍等中藥藥材含汙穢物質之限量」中規定,何首烏的總重金屬限量為10 ppm以下;金銀花的鉛限量須低於5 ppm以下,鎘限量須低於0.3 ppm以下,汞限量須低於0.2 ppm以下。 經檢測,47號「銀花(河億貿易)」及48號「金銀花(富佶企業)」2件樣品檢出的鎘超過限量規定,其餘48件樣品的重金屬鉛、鎘及汞含量都符合規定。 這2件樣品已屬於藥事法中所謂的「劣藥」,輸入劣藥之業者將依同法第90條規定,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販賣或調劑者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五、二氧化硫測試 中藥材在貯存加工過程中為了延長保存期限及避免蟲蛀、發霉及褐變,往往都利用燻硫磺產生的二氧化硫來保存藥材。 食用含有二氧化硫的食物進入人體後,多數人可隨著尿液而排出體外,但對二氧化硫過敏的消費者,可能會產生氣喘、噁心、嘔吐及腸胃不適等症狀。 參考食藥署所訂定的「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限量暨規格標準」中規定,紅棗屬於其他脫水水果而枸杞為脫水蔬菜,2種二氧化硫的檢出量標準應低於0.5公克/公斤(500 ppm)以下。 經檢測,25件樣品中,12件紅棗樣品均未有二氧化硫殘留,13件枸杞樣品中有10件樣品都低於限量標準以下,但另有20號「枸杞(明鴻蔘藥貿易)」、23號「枸杞(今驥貿易)」及25 號「枸杞(偉誠蔘茸藥行)」3件樣品則不符合規定。 結論 本次測試的樣品中有1件包裝樣品沒有標示重量及營養標示,業者應立即改善,以提供消費者更完整的資訊。 傳統上消費者到中(參)藥行買藥材時,業者可能會事先將藥材以夾鏈袋包裝販售或是從抽屜取出秤斤論兩,此都屬於散裝狀態,一旦消費者沒有一次將藥材用完,儲存時間一久,藥材可能會發霉變質,這些都可能損害人體健康。無論是散裝或包裝的中藥材,業者實都應該標示,這不僅盡到業者的告知責任,也可以提醒消費者食用、使用時,得注意到藥材成分、產地、保存期限等,應注意到的事項。 另外,大部分的中藥材產地是中國,本刊呼籲,業者應該標示產地,以提供更充分的資訊給消費者。 國人對中藥材是否含有農藥的問題都相當關心,特別是幾乎成為食材的紅棗和枸杞。本次測試的紅棗、枸杞及仙楂樣品中,就有14件樣品檢出不得殘留於農產品的農藥,特別是紅棗,12件樣品中竟然有高達9件樣品不合規定,枸杞也有3件不符合規定;再參酌各地衛生局抽驗枸杞時,也常有農藥殘留不合格的情形,顯示仍有許多不合格的產品在市面上販售。 參考衛福部中藥司的網站針對紅棗是採抽取約5%批次比例的檢驗方式,而非逐批檢驗,顯示還是有很多不合格的紅棗產品僥倖進入國內消費市場中。參考「台灣中藥典」第二版規定,也只有規定中藥材及其製劑中須進行「總BHC、總DDT及總PCNB等有機氯劑農藥之殘留」,其他類別的農藥殘留則沒有規定,因此,應立即補強加檢所有農藥項目的殘留測試才是。 本次檢測中,何首烏均未檢出有農藥殘留,但有3件黨參及4件金銀花卻檢出有農藥殘留,且檢出的農藥種類都不是有機氯類,足以顯見檢驗項目涵蓋面不足,這對要充分保障消費者健康部分而言,似還有缺漏之處。 加以,2013年6月間,綠色和平組織東亞分部抽驗中國數個城市的中藥材,發現65件樣品中有高達7成含有農藥殘留,顯示中國大陸中藥材種植過度依賴化學合成肥料及農藥。 因此,雖然衛福部每年都有針對市售不同種類的中藥材進行農藥調查及研究,卻都只有針對有機氯類的農藥殘留訂定標準,國內的中藥材既多數都從中國大陸進口,加上中藥材已經和其他農產品相同,採大量種植,消基會極力呼籲政府應該儘速訂定更完整而全面性的農藥殘留標準,以保障國人的健康。 來自中國大陸的中藥材農藥殘留問題到底有多嚴重呢? 本會曾於2009年針對「紅棗、枸杞」進行農藥殘留測試(請見表二),和本次測試結果相比,枸杞方面有稍些改善,但紅棗的農藥殘留情形及枸杞的二氧化硫殘留情形卻沒有改善,特別是二氧化硫方面,上次檢驗的樣品都符合脫水蔬菜及其他脫水水果的規定,但本次檢測卻有3件不符合規定,業者應將不符合規定的產品立即回收,另也提醒消費者在選擇購買時,不要選擇過於鮮豔顏色的枸杞和紅棗產品,以免含有過量的二氧化硫。 本次有2件金銀花樣品檢出過量的鎘,特別是47號「銀花」,在去年(2013年)年底新北市衛生局也發布該產品重金屬鎘超出限量,雖然衛生局已責令將同批產品下架且移轉當地(高雄市)衛生局辦理,但本會還是能夠買到該產品,顯示業者並沒有落實回收。 根據文獻報導指出,金銀花具有清熱解毒、疏散風熱的功效、也能抗菌、抗炎的作用,但卻含有過量的重金屬鎘,加上本次抽檢的4件樣品都有農藥殘留,消費者不可不小心。 消費者要如何選購可供食材的中藥材呢? 紅棗最好是外表充實飽滿、顏色自然而稍顯暗沉,且有籽的紅棗比較好,以避免在處理過程中被汙染。 枸杞則是顏色以暗橘或暗紅色較保險,別買太鮮豔或味道有酸味的商品,且外型以圓圓胖胖較大顆為佳。 建議民眾食用前,最好還是以水清洗、浸泡15~20分鐘左右,以溶出殘存農藥,降低攝取的風險。還有,用不完的紅棗及枸杞,最好也能放置冰箱冷藏或冷凍保存,以免變質。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表一、調查(測試)、項目、方法及標準 項目 調查、測試方法 調查(測試)標準 測試單位 價格調查 比較樣品的購買價格 — 消基會實驗室 標示調查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署授藥字第0970003263號公告「中藥材飲片」標示進行 — 農藥殘留測試 參照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菌劑二硫代胺基甲酸鹽類之檢驗(二)」、「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方法(四)」進行 符合食品藥物管理署訂定「殘留農藥容許安全量」的標準 杜夫萊茵(股) 重金屬(鉛、鎘及汞)測試 參照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重金屬檢驗方法總則」進行 署授藥字第0980001932號公告 消基會實驗室 二氧化硫測試 參照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食品中二氧化硫之檢驗方法」進行 其他脫水水果及脫水蔬菜二氧化硫殘留量計為0.5 g/kg以下 表二、消基會歷年來針對「可供食材中藥材」的檢測結果情形 刊登月份 2009年1月 2009年10月 2011年12月 檢測中藥品項 白木耳6件,紅棗、枸杞各15件 紅棗、枸杞、人參、當歸各10件 黃耆、甘草、茯苓、杜仲 農藥殘留結果 6件白木耳皆檢出違法農藥 9件紅棗檢出農藥,10件枸杞檢出農藥,7件人參檢出有機氯農藥,10件當歸未檢出 未檢出 二氧化硫 15件紅棗、15件枸杞與6件白木耳,有20件檢出二氧化硫,其中有1件檢出量不符規定(0.5 g/kg以下) 紅棗、枸杞符合其他脫水水果及脫水蔬菜標準(<0.5公克/公斤),1件人參及8件當歸不符合其他加工食品規定(0.030 公克/公斤) 未進行 紅棗枸杞及山楂檢出殘留農藥安全容許標準 農藥名稱 梨果類(紅棗、仙楂) 果菜類(枸杞) 1 貝芬替(Carbendazim) <3.0 ppm <1.0 ppm 2 待克利(Difenoconazole) <0.5 ppm 不得檢出 3 普克利(Propiconazole) <1.0 ppm 不得檢出 4 得克利(Tebuconazole) 不得檢出 不得檢出 5 毆蟎多(Propargite) 不得檢出 不得檢出 6 亞托敏(Azoxystrobin) <1.0 ppm <2.0 ppm 7 亞滅培(Acetamiprid) <1.0 ppm 不得檢出 8 安丹(Propoxur) 不得檢出 不得檢出 9 賽洛寧(Cyhalothrin) <0.4 ppm <0.5 ppm 表三、市售中藥材調查測試結果表 表格導讀:1.本表共分紅棗、枸杞、山楂、何首烏、黨蔘及金銀花等。 2.「—」表示為散裝商品或沒有進行該項測試。 3.排序原則:j包裝樣品;k標示合格者;l二氧化硫合格者;m農藥殘留合格者;n重金屬合格者。 編號 散裝/包裝 品名 購買價格(元) 重量 每百公克單價 有效日期(保存期限) 標示產地 進口商 標示(註1) 農藥殘留檢測(註2) 重金屬檢測(註3) 二氧化硫測試(註4) 購買地點 紅棗 1 包裝 紅棗 130 600g±10% 21.7 105.07.30 中國 信惠虹蔘藥材(有) 〇 〇 〇 〇 快鶴蔘藥行(台北市延平北路2段227號1樓) 2 紅棗 150 600±5g 25 2015.11.16 中國 璟元堂生物科技(有) 〇 〇 〇 〇 東駿吉安蔘藥行(新北市蘆洲區長安街239號1樓) 3 無磺野生雞心紅棗 150 600g±5% 25 20140320(製)(3年) 中國 漢方正元堂生技(有) 〇 毆蟎多 〇 〇 迪隆蔘藥行(台北市歸綏街220號1樓) 4 紅棗 140/包 — 23.3 104.2.16 — 合信中葯食品坊 ab r貝芬替 得克利 〇 〇 合信蔘藥行(台北市迪化街1段128號) 5 散裝 紅棗 170/包 — 28.3 — — — — 〇 〇 〇 裕豐蔘茸國藥行(台北市延平北路2段104號1F) 6 雞心棗 250 600±5g 41.7 2015.9.12 中國 偉誠蔘藥行 — 毆蟎多 〇 〇 偉誠蔘茸藥行(台北市迪化街一段68號) 7 紅棗 120/包 — 20 — — — — 毆蟎多 〇 〇 新日成食品行(台北市歸綏街218-2號) 8 紅棗 250 — 41.7 — — — — 得克利 〇 〇 盧順德參藥行(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一段435巷26號) 9 紅棗 150 — 25 — — — — r貝芬替/待克利 得克利 〇 〇 新泰誠蔘藥行(新北市三重區大同南路28號) 10 紅棗 140/包 — 23.3 — — — — r貝芬替/普克利/待克利 得克利 〇 〇 全安堂國藥房(新北市新莊區新莊路386號) 11 紅棗 100 600g±10% 16.7 2014.08.(製) — 三德行 — r貝芬替/普克利 待克利/得克利 〇 〇 百生蔘藥行(新北市中和區華福街50號) 12 紅棗 150/包 — 30 — — — — r亞托敏/貝芬替 得克利/待克利 〇 〇 恒元藥局(台北市景文街93號) 枸杞 13 包裝 枸杞 230 600±5g 38.3 2015.09.9 中國 界順貿易(有) 〇 r亞滅培 〇 〇 百生蔘藥行(新北市中和區華福街50號) 14 枸杞 250 600公克 41.7 2017.02.18 中國 璟元堂生物科技(有) 〇 r亞滅培 〇 〇 東駿吉安蔘藥行(新北市蘆洲區長安街239號1樓) 15 枸杞 250 600±10g 41.7 2016.10.8 中國 添利貿易(有) 〇 r亞滅培 〇 〇 新泰誠蔘藥行(新北市三重區大同南路28號) 16 枸杞 250 600±10g 41.7 2017.07.01 中國 龍盛企業(股) 〇 r亞滅培 〇 〇 新日成食品行(台北市歸綏街218-2號) 17 枸杞 340 600g±3% 56.7 103.4.17(製)(3年) 中國河南 旺記國藥(有) 〇 r亞滅培 〇 〇 全安堂國藥房(新北市新莊區新莊路386號) 18 枸杞 200 600g 33.3 2017.07.05 中國 廷和貿易公司 〇 r亞滅培/貝芬替 〇 〇 金湘記藥行(台北市迪化街一段111號) 19 枸杞 220 600±10g 36.7 105.4.19 中國 合信蔘藥行 〇 r亞滅培/貝芬替 〇 〇 合信蔘藥行(台北市迪化街1段128號) 20 枸杞 190 600g±5% 31.7 2017.04.16 新疆 明鴻蔘藥貿易(有) 〇 r亞滅培 〇 信榮參蔘茸行(台北市民生西路370號1F) 21 枸杞 200 600±5g 33.3 2016.09.14 中國 信和(股) 〇 r亞滅培/貝芬替 待克利 〇 〇 迪隆蔘藥行(台北市歸綏街220號1F) 22 枸杞 250 600g±5% 41.7 2017.05.05 中國新疆 臻德生藥科技(有) 〇 r亞滅培 毆蟎多 〇 〇 快鶴蔘藥行(台北市延平北路2段227號1樓) 23 枸杞 180 600±5g 30 2016.11.20 中國大陸 今驥貿易(股) 〇 r亞滅培/貝芬替 毆蟎多 〇 合勝堂蔘茸藥行(北市迪化街一段146號) 24 散裝 枸杞 250 — 41.7 — — — — 〇 〇 〇 〇 盧順德參藥行(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一段435巷26號) 25 枸杞 250 600±5g 41.7 104.09.6 中國 偉誠蔘茸藥行 — r亞滅培/貝芬替 〇 偉誠蔘茸藥行(台北市迪化街一段68號) 山楂 26 包裝 山楂片 80 600±5g 13.3 2015.10.14 中國 陸惠中藥(有) 〇 〇 〇 — 晉安蔘藥行(新北市三重區信義街11號) 27 仙楂片 80 600g±5% 13.3 2017.08.05 中國 臻德生藥科技(有) 〇 r貝芬替 〇 — 溢生中藥青草店(台北市廣州街177號) 28 仙楂 70 600g±5 11.7 2017.03.1 中國 龍盛企業(股) 〇 r貝芬替 得克利 〇 — 新日成食品行(台北市歸綏街218—2號) 29 散裝 山楂 80 — 13.3 — — — — 〇 〇 — 快鶴蔘藥行(台北市延平北路2段227號1樓) 30 山楂 60 — 10 — — — — r貝芬替 〇 — 正豐參藥公司(台北市民生西路341號) 31 仙楂 80 — 13.3 104.8.25 — 合信中葯食品坊 — r貝芬替 〇 — 合信蔘藥行(台北市迪化街1段128號) 32 山楂 120 — 20 — — — — r貝芬替/賽洛寧 得克利/安丹 〇 — 新泰誠蔘藥行(新北市三重區大同南路28號) 何首烏 33 包裝 何首烏片(豆製) 300 600g 50 2015.10.5 中國廣西 沅芳中藥(有) 〇 〇 〇 — 快鶴蔘藥行(台北市延平北路2段227號1樓) 34 首烏片 300 600±5g 50 2014.02.19(製)(5年) 中國 志嘉貿易(有) 〇 〇 〇 — 溢生中藥青草店(台北市廣州街177號) 35 同源發首烏片 450 600±5g 75 2016.1.10 香港 錦榮貿易(股) 〇 〇 〇 — 全安堂國藥房(新北市新莊區新莊路386號) 36 黑豆製何首烏片 480 600±10g 80 2019.1.15 中國 三興貿易(有) 〇 〇 〇 — 東駿吉安蔘藥行(新北市蘆洲區長安街239號1樓) 37 散裝 聖心堂首烏片 280 — 46.7 — — — — 〇 〇 — 壽人堂蔘藥號(台北市信義路4段28號) 38 何首烏 300 — 50 — — — — 〇 〇 — 新泰誠蔘藥行(新北市三重區大同南路28號) 39 何首烏 800 — 133.3 — — — — 〇 〇 — 盧順德參藥行(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一段435巷26號) 黨參 40 包裝 無硫黨參節 400 600克 66.7 2015.5.01 中國甘肅省 成興社生物科技(有) 〇 〇 〇 — 晉安堂蔘藥行(新北市三重區信義街11號) 41 散裝 黨參 400 — 66.7 — — — — 〇 〇 — 新日成食品行(台北市歸綏街218-2號) 42 黨參 500 — 83.3 — — — — 〇 〇 — 快鶴蔘藥行(台北市延平北路2段227號1樓) 43 黨參 700 — 116.7 — — — — 〇 〇 — 偉誠蔘茸藥行(台北市迪化街一段68號) 44 黨參 500 — 133.3 — — — — r巴克素 〇 — 全安堂國藥房(新北市新莊區新莊路386號) 45 黨參 500 — 122.5 — — — — r巴克素 〇 — 新泰誠蔘藥行(新北市三重區大同南路28號) 46 黨參 600 — 100 — — — — r巴克素 〇 — 金湘記藥行(台北市迪化街一段111號) 金銀花 47 包裝 銀花 600 600克±5% 100 2017.02.25 — 河億貿易(有) 〇 r賽洛寧/貝芬替 — 溢生中藥青草店(台北市廣州街177號) 48 金銀花 600 600±10g 100 103.07.10(製)(3年) 中國 富佶企業(有) 〇 r賽洛寧/亞滅培/貝芬替 — 合勝堂蔘茸藥行(台北市迪化街一段146號) 49 散裝 金銀花 350 — 116.7 — — — — r賽洛寧/亞滅培/貝芬替/畢達本 〇 — 恒元藥局(台北市景文街93號) 50 金銀花 400 — 118.6 — — — — r賽洛寧/亞滅培/貝芬替/剋安勃 〇 — 全安堂國藥房(新北市新莊區新莊路386號) 註: 1.「標示」一欄中,「○」表示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或「署授藥字第0970003263號」中藥材飲片公告;「」表示不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規定,其中a為未標示產地、b為沒有營養標示。「—」表示散裝樣品。 2.「農藥殘留測試」一欄中,「○」表示未檢出252項農藥;「r」表示有檢出農藥但符合「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或尚未訂定標準;「p」表示不符合「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規定。 3.「重金屬(鉛、鎘及汞)測試」一欄中,「〇」表示符合規定;「」表示重金屬檢出量超過金銀花限量0.3 毫克/公斤以上。 「二氧化硫測試」一欄中,「〇」表示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限量暨規格標準」的其他脫水水果及脫水蔬菜標準;「」表示檢出二氧化硫殘留量大於0.5公克/公斤
美牛公投第二階段連署210正式開跑
行政院衛生署於11月2日正式公布開放美國帶骨牛肉,凡三十個月齡以下,去除扁桃腺與迴腸末端的美國牛肉即可輸台。由於此次美國帶骨牛肉開放進口的幅度之大,令人驚訝與憤怒,政府不顧消費者反對聲浪一意孤行,2009年11月1日,消基會等民間團體共同發動「台美重啟談判」公投連署活動,以促成政府對「美國牛肉輸台議定書」重啟談判協商管道。 在短短18天,消基會即接收到超過20萬份的提案連署書,並於12月8日送出已整理完峻之13萬459份提案人連署書送至中選會,中選會並於2010年1月11日宣布通過初步審查,送交行政院公投審議委員會認定。 2010年2月5日,消基會收到中選會寄出之第一階段連署通過審查之公函,並要求本會須於十日內領取第二階段連署人名冊格式。本會將於今(2010年2月10日)日上午,前往中選會領取第二階段連署書,宣告第二階段連署正式於領取連署書之次(2月11日)日起開跑。 第二階段安全票數為120萬份,全台消費者動起來 依據中選會規定,公投活動分兩階段,第一階段為提案人連署,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千分之五以上,因此必須籌集86,609人以上,始得推動第二階段公投活動;第二階段連署,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亦即866,090人以上,而第二階段公投連署活動必須於六個月內完成,安全票數為120萬份。 透過消費者公投程序,由全體消費者開啟重啟談判的大門 各縣市戶政機關在查對第一階段連署人戶籍資料時發現,這次公投連署和過去幾次全國性公投非常不一樣,連署人幾乎都是民眾自發性、無組織動員、來自各地各階層的連署。 因為第一階段提案人連署靠著20多萬名消費者自發性的參與,順利通過了8萬6千多人的門檻;現在,第二階段消基會希望能蓄積更多的消費者的力量,達到120萬安全票數的關卡,透過消費者公民自主的程序,重啟美國牛肉輸台議定書的談判,由全體消費者來決定攸關安全的美牛進口政策。 消基會認為,第一階段連署讓消費者的聲音已經被政府聽到,立法院更因此修法通過「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草案」禁止高危險部位進口;但是,唯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連署,凝聚力量,以公投重啟談判的目標,才能徹底解決法律及議定書爭議問題、帶骨牛肉進口及4月22日議定書簽署滿80天,協商30月齡以上帶骨及未帶骨之進口對健康造成之風險,盼能用民意作為政府對抗國際壓力的平衡力道! 2月11日美牛公投第二階段連署正式開跑 自2月11日起計算6個月內,也就是至8月10日以前必須完成120萬份連署書的填寫、收取、整理、影印、成冊、送件,是一個艱鉅但是必要的考驗,希望消費者能儘早填寫連署書,並可以郵寄或親自遞交的方式,送至消基會或其他就近的協辦或協力單位,讓台灣展現第一次真正的民意。同時,消基會呼籲並邀集其它民間團體共同加入公投相關活動。 拒賣、拒買及拒吃進口美國帶骨牛肉,為健康把關 最近連續三天大量進口的美國帶骨牛肉,其數量高達四萬六千多公斤,三天內面對如此多的帶骨牛肉扣關,消基會質疑海關檢疫的部份是否確實嚴格執行。 在連署期間仍會有帶骨牛肉進口,為保障下一代幸福健康及環境保護,消基會呼籲業者及民眾共同抵制並拒賣、拒買及拒吃進口美國帶骨牛肉的業者所販售之食品。 如何加入連署活動!? 消基會將於下午3時將於消基會網站公佈第二階段連署書表格 於消基會網站「最新消息」之「要求『美國牛肉輸台議定書』重啟談判公投連署活動」下載連署表格,完整填妥提案連署書後,請郵寄至本會(106 台北市復興南路一段390號10樓之2)。 親至消基會各分會及協辦單位(台北、台中、台南及高雄)簽寫提案連署書。(詳細地址請參考附件),因為整理120萬份連署書需要龐大的人力與場所,消基會呼籲所有參加連署的民眾或協力單位,將連署書依個人的戶籍地址為區分寄至規劃的收件地址,以方便整理及達到節能減碳的目標。 最新連署資訊,請至消基會網站(http://www.consumers.org.tw/index.aspx)查詢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保國衛民 應參加美牛公投連署 消基會呼籲 行政院以公投民意為後盾
消基會等五個民間團體發起要求重啟美牛輸台議定書談判的公民投票,自2月10日起展開第二階段連署,只要在八月十日前達到超過八十六萬人的連署門檻,即可舉辦正式公投。 針對此點,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原公投內容包括反對美國牛絞肉及內臟進口,若公投案未過關,是否表示重新同意絞肉及內臟進口?這可能造成公投結果與立法院修法結果不符合,引發疑義。 吳敦義又說,若公投案要繼續連署,應是針對帶骨牛肉。依公民投票法規定,「公民投票案之提出,以一案一事項為限」,就是「一案一事由」,否則3項事由擺在1個公投案,有人為甲事由、有人為乙事由、有人為丙事由,這就不公正。吳敦義指出,依規定3年內不能重提。 對吳院長的發言,消基會指出,立法院修法,造成與台美議定書內容相抵觸,以致引發外交報復等狀況,行政院未思補強與加強和美政府、民意代表的溝通,卻看輕台灣人民的團結與意志力,唱衰之言,徒然陷國內民眾於驚恐之中,已有瀆職之嫌,現又放話恐嚇民眾表示:「美牛公投不通過,代誌大條!」,實不知行政院所思何事,又做了什麼?! 消基會強調,雖然內臟等美牛危險部位看似已修法阻絕,但還是面對國內法律與台美協議內容衝突之爭議,也還須面對美國報復及向WTO申訴的難題;民間推動的公投,是以直接民意方式,作為政府談判籌碼的堅實後盾,協助政府進行談判。至於吳院長所指公投不通過,是否表示重新同意絞肉及內臟進口?因公投法未明定其效力且公投主文只是否決公告,而非立法院立法,不可能產生否決立法院通過阻絕絞肉、內臟之修法效果。 而吳院長所提,若公投案要繼續連署,應是針對帶骨牛肉。依公民投票法規定,「公民投票案之提出,以一案一事項為限」,且若未通過,未來三年內將不得再提出;事實上,消基會表示,全民反對的應是「具有普力昂變異性蛋白」的肉品,不管是帶骨或絞肉、內臟,均要求重啟談判,這都是「一件事項」,且該案已經行政院公投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院長竟有不同意見,令人玩味。 且提案主文在98年12月8日將連署書送入中選會,立法院99年元月5日才修法通過,公投法又無修改主文的機制,以行政院為公投法的主管機關,吳院長應檢討相關規定。 消基會請教,院長一再強調要消除民怨,那麼,若100萬位消費者拿出行動,做了政府的後盾,院長是否應以民意為後盾,積極任事?! 消基會指出,公投法所規定的「不得提出」,是一旦啟動,就不能退出,而一旦退出,三年內就不能再提出,因此,為了給政府厚實的助力,就算在經費困窘的情況下,要付出極大的人力、經費、資源等代價,不論消基會、主婦聯盟、共同購買合作社..等組織都不會放棄保護消費者的使命,也要努力的作為政府後盾!! 因此,若行政院認為「公投未過,代誌大條」,那麼就應該運用所有資源,協助為全民、為國家的這些公益組織,才是一個有作為、有擔當的政府機關;而且公投過關,將可以讓政府拿著這份全體民眾意旨的民意結果,和美方政府平等談判,不用委屈或乞憐! 消基會強調,4月22日就要面臨重啟台美議定書的協商,而消基會關心的是,這是一份「協商」的約定,係針對尚未可進口之牛肉(即30月齡以上之帶骨及不帶骨)而非己可進口之30月齡以下帶骨牛肉,並非「重啟談判」,以強勢之姿的美國,若非有強大的民意為政府談判基礎,恐將使我方進口30月齡以上風險更高之牛肉;4月22日所談的內容包括30月齡以上及所有帶骨、絞肉、內臟….等「全牛」進口,對消費者而言,該類風險相對更高,政府到現在還未公開說明如何因應,令人擔心。 因此,消基會呼籲,全體消費者不要帶骨的美牛進口,政府官員務必要帶著「骨氣」和美方談判,積極的衛護全體消費者的健康才是!因此,政府、業界和全體消費者都應正視這個問題,在4月22日前,以參與連署方式,展現全體民意,告訴美國政府應尊重同樣是民主社會的中華民國,不要企圖運用政經強勢壓力,逼迫台灣消費者一定要接受有風險的美國帶骨牛肉、內臟、絞肉…,這樣,也才能真正促成中美兩國良好的外交氛圍。 消基會指出,自2月11日起計算6個月內,也就是至8月10日以前必須完成100萬份連署書的填寫、收取、整理、影印、成冊、送件,是一個艱鉅但是必要的考驗,希望消費者能於7月15日前完成連署、寄送至消基會或其他就近的協辦或協力單位等程序,讓台灣展現第一次真正的民意。同時,消基會呼籲並邀集更多的民間團體共同加入公投相關活動。 拒賣、拒買及拒吃進口美國帶骨牛肉,為健康把關 最近連續大量進口美國帶骨牛肉,以2/10日為例,數量將近有18萬公斤,面對如此多的帶骨牛肉扣關,消基會質疑海關檢疫的部份是否能夠確實嚴格執行。 在連署期間仍會有帶骨牛肉進口,為保障下一代幸福健康及環境保護,消基會呼籲業者及民眾共同抵制並拒賣、拒買及拒吃進口美國帶骨牛肉的業者所販售之食品。 如何加入連署活動!? 消基會已經在消基會網站公佈第二階段連署書表格 於消基會網站「最新消息」之「要求『美國牛肉輸台議定書』重啟談判公投連署活動」下載連署表格,完整填妥提案連署書後,依消費者戶籍地址,郵寄至: 北區連署書集中區-消基會(106 台北市復興南路一段390號10樓之2,電話:02-27001234) 中區連署書集中區-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台中分事務所(403 台中市西區三民西路61號2樓,電話:04-2375-5234) 南區連署書集中區-主婦聯盟合作社南社苓雅好所在(802 高雄市苓雅區苓雅一路21號,電話:07-537-3363) 最新連署資訊,請至消基會網站(http://www.consumers.org.tw/index.aspx)查詢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全民一起抗美牛 美牛公投街頭連署活動起跑 防美牛逐步開放-貽害子孫
禁止5年多的美國帶骨牛肉,行政院衛生署於去年11月2日正式公布開放美國帶骨牛肉,凡三十個月齡以下,去除扁桃腺與迴腸末端的美國牛肉即起可輸台!而但爭議最大的牛內臟與牛絞肉,經立法院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以及衛生署及經濟部以「三管五卡」行政手段阻撓進口,民眾疑慮稍緩;然而,美國農業部又在美國時間16日晚間於官網宣布,自99年4月1日起宰殺的30月齡以下的帶肉牛骨、舌、陰莖(牛鞭)、睪丸、牛尾、横膈膜、肝連肌、牛腱及牛蹄等牛雜將可輸台,此舉立刻引發民眾的疑慮與撻伐! 由於普立昂蛋白的風險逐年因科學證據的發現而不斷的在增加,而新型庫賈氏病受影響的病牛器官數量比以前想像得多很多,同時也強調著新型庫賈氏病醫源性傳播的風險正不斷提高,因此,不管是來自疫區的美國帶骨牛肉或內臟、絞肉、牛雜正威脅著國人健康。 遺憾的是,政府被美國政治、經濟壓力綁架,棄守國人健康,被美國政府、商人牽著鼻子走,實在令人感到悲憤!對此,消基會呼籲國人力挺自己的健康權,參與消基會、主婦聯盟基金會、主婦聯盟生活消費合作社等諸多單位所推動的美牛公投連署,以行動向雙方政府嚴正表達拒絕具有風險的美國帶骨牛肉等商品入侵台灣!否則,消費者將必須面對逐步開放風險,不久將來可能全牛進口,貽害子孫。 消基會表示,自即日起到六月底前,消基會將於人潮多的公共場所發動連署活動,希望全國消費者都能熱情參與,積極保障國土、國人健康。在今(24)、明(25)日,消基會於新光三越站前店前(臺北火車站前)進行街頭連署活動,日後亦不定時出動街頭連署,請消費者認明消基會背心,並主動加入連署行列!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反美牛公投未過關 普利昂蛋白仍存在致命危機 消基會堅持守護消費者 絕不懈怠!
行政院衛生署於去(98)年11月2日正式公布開放美國帶骨牛肉,凡三十個月齡以下,去除扁桃腺與迴腸末端的美國牛肉即可輸台。而在去(98)年11月1日,消基會等民間團體共同發動「台美重啟談判」公投連署活動,以促成政府對「美國牛肉輸台議定書」重啟談判協商管道。 同時間,整個社會發出抵制具有風險美牛進口的怒吼,短短18天,消基會即接收到將近21萬份的提案連署書,並於12月8日送出13萬459份提案人連署書至中選會,而在今年2月5日,消基會收到中選會寄出之第一階段連署通過審查之公函,並於2月10日上午,前往中選會領取第二階段連署書,並宣告第二階段連署正式開跑。 雖然第二階段公投連署活動如火如荼的推動著,但距離這一階段的活動期,因中選會審查兩個月才決定通過與否,著實「冷卻」了2個月,整個的社會氛圍悄然冰凍起來,因此,當第二階段開跑不久,消基會、主婦聯盟、生活消費合作社..等單位都發現情勢已變,熱情不再,而社會的耳語傳播也不斷發酵著……。 我們碰到的障礙之一,就是很多人說:「已經連署過了!」,其實他們不知道必須要再次連署,連署份數必須、至少要衝破100萬份,連署活動才可能通過中選會的審查,由中選會正式舉辦公投活動!! 第二個障礙是:已經修法成功,消基會為何還要推動第二階段公投?雖然內臟等美牛危險部位看似已修法阻絕,但還是面對國內法律與台美協議內容衝突之爭議,也還須面對美國報復的難題;民間推動的公投,是以直接民意方式,作為政府談判籌碼的堅實後盾,協助政府進行談判。 又從衛生署宣稱三管五卡,即管源頭、管邊境、管市場,以及「核、標、開、驗、查」5道關卡,來確保進口美牛產品安全,但其實是「管不著」、「卡不住」,因為從消基會的調查顯示,衛生單位連最基本的餐廳、賣場的產地資訊公開,從未調查公布,根本無法落實,更遑論其他的三管五卡呢?! 再加上國內沒有檢測新型庫賈氏症「普利昂蛋白」的能力,而且檢驗重點是擺在衛生檢驗,並非是「普利昂蛋白」檢驗,如何管源頭?管流向?恐怕只能對美方的檢驗數據照單全收。 第三個障礙是:很多消費者認為,公投很花錢,要去投票很麻煩,一定要公投嗎?萬一公投結果是反對美牛進口的人沒過半數,是否造成政府及美國更大膽進口? 說真的,相信上述的疑惑與障礙也是很多消費者的疑惑,然而,從事公益活動,無非就是希望好的目標能夠達成,比如說,這次活動的目標是將具有風險的東西阻絕於境外,不要進口台灣,貽害國土和國人健康。 若透過連署,甚至不要連署(畢竟連署活動相當耗費資源、人力),就能給政府這樣的壓力,重啟談判,那當然最好,不用再多花資源舉辦公投;只是,能夠嗎?為了國人的健康,我們有我們無法鬆手的理由,儘管消基會窮到薪水快要發不出來,我們仍不願背棄本活動原先保護消費者的承諾而鬆手,努力擋到最後一天! 關於人數未過半,造成政府或美國對於內臟等更大膽進口一事,這個是有可能的!但是,若他們「膽敢」這麼不顧及消費者感受,相信沒有參與連署的消費者也不會坐視這樣的情形發生的! 話再說回來,若雙方政府要擴大進口,其實有沒有進行公投連署,他們都會這麼做的,我們提出公投連署,其實是發出「善意阻止」的訊息,雙方政府應該可以明確接受到「適可而止」、「保障消費者健康才是政府應積極用事」的訊息! 消費者的「團結」、「行動」、「表達」,才能真正保障自身的權益,而消基會只是匯集這股力量,當政府面臨政治、經濟上的壓力而屈服時,消費者就必須團結並拿出行動告訴政府---消費者的期待與需要! 最後的障礙,也是推動單位在工作過程中所共同面臨的壓力。在連署推動工作中,調查局、警備總部,甚至是警察局都分別表達過「嚴重程度」的關切或阻撓,也加深消費者擔心個人資料外洩,甚至擔心影響公職升遷,而不敢加入連署活動。 針對此,消基會特別以民意論壇的投書方式,表達過希望公部門能夠正確看待公投活動,尤其美牛公投是一項單純的民生議題,尚且被視為洪水猛獸,那麼我國的民主活動如何能成熟?如何能正常發展呢? 消基會指出,到今(10)日零時起,公投連署活動依法停止,公投連署推動單位必須宣布並沒有通過第二階段門檻(86萬份連署書),因此,本次活動到此為止。 針對所有支持本次連署活動的消費者,消基會致上最高的敬意,消費環境因為有您們將逐漸變好,消基會也宣示絕不氣餒,繼續在消費者保護工作努力、奉獻! 消基會亦善盡個人資料保護的責任,於下午4時,由律師全程見證地,將上了封條的56箱(第一、二階段的連署書)送進永豐餘紙廠進行水銷工作,將消費者熱愛台灣淨土的決心,轉化為再生紙,繼續堅持環保、愛台灣的決心!(水銷流程請見消基會網站的活動影片)。 最後,消基會嚴正表示,該起第一宗民生公投提案雖未成功,但消基會未來將致力於將本次活動未能成功的因素分享社會,也會將此次推動過程所發現公投法難以落實的部分,建議主管機關修正,如:兩階段連署併為一階段,並降低連署門檻;課政府部門輔助公投之義務、縮短審查時間…等,尤其常為主文等議影響公投案是否成立,似無必要,政府應該協助,情勢變更更應可修改主文等,讓「公民投票法」得以突圍於政黨惡鬥,讓人民有機會直接表達對於公共政策的直接意見,深化民主! 雖然公投活動未能有所突破,尤其近日美方眼見公投活動即將結束,不斷開始放話要政府擴大美牛進口,為了確保消費者健康與國土清淨,消基會、主婦聯盟、生活消費合作社仍將持續監督政府作為,並於網站上持續蒐集人民意見,希望所有消費者能夠團結一致對抗具有狂牛症風險的肉品進口台灣! 報載,南韓農林水產食品部昨(9)日表示,今年12月開始,對進口牛肉全面實施「流通履歷制度」,消費者可以透過「進口牛肉流通履歷管理系統」,隨時確認進口牛肉的履歷,包括:原產地、品種、出口廠商、進口廠商、進口日期、屠宰日期、流通期限等,該措施對於具有風險的牛肉均具防堵效果,呼籲政府亦應比照處理,儘速推動「履歷」制度,以積極態度捍衛消費者健康與國土安全! 最後,消基會呼籲,消費者在美牛狂牛症風險未能盡除之前,應保守以對,食用安全性較高的紐澳等地牛肉,以確保安全;甚若基於環保,降低肉品需求,更是值得思考!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托嬰中心收取「定位金」、「保額費」且不退還 消基會籲中央儘速納入定型化契約規範保障家長退費權益
近年來,雙薪家庭比例提高,0至2歲嬰幼兒托育需求持續攀升,托嬰中心名額供不應求,導致部分業者於正式托育契約簽訂前,另行與家長簽署「定位金契約」或收取所謂「保額費」,金額多為數千元至上萬元不等,並約定如家長日後未實際入托或提前終止契約,費用概不退還。消基會近期接獲消費者申訴,顯示此類收費爭議已非個案,而是制度性漏洞所衍生之消費風險,亟需中央主管機關正視。 個案凸顯制度漏洞 距入托尚有5個月,5,000元即遭全額沒收 本會中區分事務所受理一件申訴案(詳如附件說明托嬰中心收取「定位金」、「保額費」,且提前終止契約概不退還之規定…):消費者為預定五個月後之托嬰名額,支付5,000元「定位金」,並另簽署定位金契約。惟簽約後6日(尚未實際入托、服務尚未開始)即欲取消,業者依定位金契約主張全額不退。 檢視此案,家長於距離實際入托尚有5個月之際即提出取消,托嬰中心應有相當充裕之時間將名額遞補予其他候補家長,難認有產生重大營業損失之虞。然而,業者逕依契約約定,將家長預付之5,000元定位金全額沒收,此舉不僅有違比例原則,亦未充分考量托嬰市場供需失衡下,家長居於締約劣勢之客觀處境,其約定條款顯失公平。 地方政府怠惰致「一國兩制」,各縣市消費權益大不同 針對本案,消基會中區分事務所去電臺中市政府社會局,該局表示,該「定位金契約」簽訂於托育服務開始之前,非屬衛生福利部公告之《托嬰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範範圍,屬私法契約自由,故業者不退費並無違法。 然而,消基會認為,此一見解雖形式上援引契約自由原則,實質上卻忽略《消費者保護法》對定型化契約公平性的審查精神及托嬰服務高度公益性與弱勢保護本質,恐將使家長在資訊與議價能力不對等的情況下,承擔過重風險。 此外,針對「定位金」爭議,各地方政府目前的處理方式存在顯著落差。例如,新北市政府已依據行政院消保處及衛生福利部於113年底發布之函文,訂定《新北市政府私立托嬰中心定金收取實施原則》。該原則明文禁止以「定位金」名義收取費用,並設立明確的退費階梯,如於預定入托日前30天通知,托嬰中心應退還定金全額。基於相同的中央主管機關函釋,各地方政府的行政規範卻未盡一致,易使跨縣市的家長面臨權益保障不對等的困境。本會呼籲,在中央完成統一修法前,各地方政府應積極衡酌法理與實務,參酌已發布規範之縣市作法,避免因法規空窗期致使家長權益持續受損。 現行法規規範明確 卻出現「脫鉤管理」現象 依現行《托嬰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 壹、應記載事項 六、服務費用 托嬰中心依本契約得收取之服務費用項目如下: (一)日間托育、半日托育費:註冊費(以六個月計)、月費、保險費、餐點(含副食品)費、延長托育費、逾時費、其 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可收取之費用。 (二)臨時托育費:每小時新臺幣_____元。 十七、終止契約退費方式 兒童家長於服務起始日前終止契約,托嬰中心應於終止日起七日內全數退還已 繳之註冊費。 貳、不得記載事項 二、不得記載托嬰中心收取應記載事項第六點所列項目以外之服務費用,亦不得以其他方式變相或額外加價。 然而,「定位金」、「保額費」通常於服務開始前收取,形式上另訂契約,實質上卻作為未來托育費用之抵充。此種操作,使其脫離定型化契約規範,形成「契約切割」現象,導致同為托育服務費用性質,卻因簽約時間點不同,產生退費標準落差。 消基會認為,此種「時間切割」並不能改變其本質為托育服務對價的一部分。 法律觀點分析:定位金是否屬民法定金? 部分地方政府曾引用《民法》第249條關於定金之規定,認為若屬定金,家長違約則不得請求返還。但消基會指出:民法定金制度以「雙方對等責任」為前提,若業者違約,應加倍返還,因此,定金應有明確合意與違約責任平衡的意義。 然而實務上,定位金契約多為業者單方擬定,並未充分揭露風險,且家長無議價空間,業者違約責任亦未對等,因此,此類約定是否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對顯失公平條款之禁止規定,值得檢討。 退步言之,縱認「定位金」屬民法第249條第2款違約定金之性質。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883號民事判決揭示:「約定違約定金過高,與當事人所受損害顯不成比例時,應認當事人交付過高金額部分已非違約定金,而係價金之『一部先付』,交付之當事人得請求返還該超過相當比例損害額部分之先付價金,以求公平。」因此,就超過業者損害額部分,其性質仍屬價金(托育費用)之一部先付,消費者亦得請求返還。 地方政府規範分歧 全國標準亟待統一 目前各地方政府對此議題態度不一: 臺北市政府 (1110520增訂)臺北市托嬰中心保額費契約範本 新北市政府 (1140508增訂)新北市政府私立托嬰中心定金收取實施原則 ※依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113年10月22日院臺消保字第1131027692號函及衛生福利部113 年11 月7日衛授家字第1130114170號函訂定。 新竹市政府 114年5月26日新竹市托嬰中心主管人員114年第1次聯繫會議紀錄:考量議案尚無共識,惟中央主管機關尚無統一規範前,有收取定位金之托嬰中心,請依民法第249條辦理且流程完備,使契約雙方了解收退費約定並合意再收訂,避免衍生消費爭議。 修法動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因應「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修正,於114年11 月5日、114年11月11日召開過2次「托嬰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草案審查會,會議中臺中市政府有提出增訂保額費之相關書面建議,並於會後轉請主管機關衛福部攜回研議。 消基會認為,此種「地方自訂標準」的作法,將造成家長跨縣市托育時權益不一致,而業者操作空間過大,以致消費爭議處理標準混亂;因此,托育服務具有高度公益性與全國一致性需求,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規範。 兒童托育服務法修法契機 應同步修正定型化契約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已於114年11月召開兩次審查會議,研議修正《托嬰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會議中亦有地方政府提出增訂保額費相關規範建議。 消基會認為,此為制度修補之重要時機,應: 1.明確將「定位金」、「保額費」納入定型化契約或兒童托育服務相關子法規範,明訂不得巧立名目收取。 2.若有收取定金,應明定收費上限與退費原則與比例。 3.禁止服務未開始即全額沒收之條款。 4.強化資訊揭露與冷靜期制度。 消基會指出,家長並非一般市場的消費者,尤其托嬰服務具有下列特性: 1.涉及嬰幼兒安全與發展; 2.家長資訊弱勢; 3.供需不對等; 4.替代選項有限。 若以「契約自由」為由,放任業者收取不可退還之定位金,將造成下列情況: 1.加重家長經濟壓力; 2.形成市場進入門檻; 3.降低托育選擇彈性; 4.衍生更多黑市預約與名額炒作問題。 所以,從公共政策角度觀察,托育服務為少子化政策關鍵環節,應以保障家庭為核心,而非讓風險由家長單方承擔。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消基會提出以下建議: (一)納管原則 凡屬托育服務開始後可抵充費用之款項,均應視為托育費用之一部分,納入定型化契約規範。 (二)退費機制 ●服務開始前終止契約者,應比照註冊費退費規定。 ●不得約定全額沒收。 ●若有扣除費用,應以增加之行政成本為上限,並依提前通知期間設立明確、合理的退費階梯。 (三)資訊揭露 ●定位金契約應併入主契約。 ●明確揭露退費標準。 ●設立簽約猶豫期。 (四)中央統一規範 衛福部應發布統一函釋與修正規範,避免地方標準分歧。 消基會認為坊間托嬰中心所收取之「定位金」、「保額費」,於服務開始後都可轉為服務費用,應為托嬰定型化契約的一部分,諸多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亦有關於定金收取的規定,與托嬰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脫鉤管理並不合理,亦加重家長的負擔。 因此,呼籲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與衛生福利部,應儘速完成修法與規範整合,建立透明、合理、公平之收退費制度,使托嬰市場回歸專業與誠信,讓家長在安心托育的同時,不必為不合理的契約條款承擔過度風險。本文發佈後,消基會發函給政府部門,回應請點擊觀看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
2026大豆蛋白粉及燕麥嘉磷塞農藥殘留測試 1件燕麥樣品有檢出
近年健身和減重風氣流行,大豆蛋白粉搭配燕麥是熱門的植物基礎高蛋白營養組合,因其細緻口感和膳食纖維,廣受素食者與健身族喜愛,亦適合作為運動後修復或日常補充。 目前國內生產的大豆並不足以供應國內所需,須仰賴從美國及巴西等國進口。市面上大豆有分「基因改造」及「非基因改造」,原本基改大豆的目的是提高生產效率及降低成本,會使用除草劑如嘉磷塞(glyphosate,俗稱「年年春」),方便農民收割時以噴灑農藥除去雜草而不傷及農作物大豆。但有學者指出基改大豆對環境、食安都有風險,且根據2025年底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公布2023年數據顯示,美國產的食用大豆(非動物飼料)樣本中,約20%都檢出嘉磷塞殘留。 國內燕麥來源亦仰賴進口,而國外燕麥在採收前多會噴灑農藥嘉磷塞,讓莖葉乾死後,利於機械採收,也能降低耗損及天候對採收的影響,讓品質更穩定。這種在成長後期施用嘉磷塞的方式,使得嘉磷塞在到達消費者手中之前幾乎沒有時間分解,依2023年美國FDA資料顯示,83%美國產的燕麥都檢出嘉磷塞。 嘉磷塞是否安全在國際上一直充滿爭議,值得關注的是,今(2026)年1月國際知名《監管毒理學與藥理學(Regulatory Toxicology and Pharmacology)》期刊雜誌撤稿一篇2000年發表的〈除草劑Roundup其主要成分嘉磷塞對人類的安全性和風險評估〉論文,該文獻曾被視為判定農藥嘉磷塞是否安全的主要依據,但撤稿聲明中卻指出「這種缺乏透明度的做法引發了嚴重的道德擔憂,涉及本文作者的獨立性和問責制,以及所提出的致癌性研究的學術誠信」。 由於國際學術界對嘉磷塞安全性的撤回,顯示過去被認為安全的數據可能存在偏差,也顯現出本會仍須持續追蹤市售商品農藥殘留的重要性。有鑑於此,消基會再次對大豆蛋白粉及燕麥進行嘉磷塞農藥殘留測試,並提供消費者選擇的指南。 採樣 2026年2~3月初,於不同的網路平臺購買「大豆蛋白粉」及「燕麥」兩項樣品,每項10件,共計購得20件樣品。 檢視產地標示,10件大豆蛋白粉樣品中的大豆原料,6件來自美國、3件來自中國大陸及1件來自英國;10件燕麥樣品中,有2件沒有標示產地,其餘有3件來自澳洲、2件來自瑞典,加拿大、智利及臺灣則各有1件。(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請見表1) 表1、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 調查與測試項目 調查與測試方法 檢驗標準 調查檢驗單位 價格調查 依購買價格調查每百公克單價 消基會 標示調查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 嘉磷塞 農藥殘留 測試 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極性農藥及其代謝物多重殘留分析方法(TFDAP0006.01,2021年 9月11日第1次修正) 《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嘉磷塞:大豆10 ppm、燕麥不得檢出 歐陸食品檢驗股份有限公司 調查與測試結果(請見表3) 一、標示調查 包裝食品在販售時都須依循《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食安法》)第22條規定進行標示,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品名、內容物名稱、淨重、容量或數量、食品添加物名稱、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原產地(國)、有效日期、營養標示、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另,衛授食字第1071302165號公告訂定《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含麩質之穀物及其製品」及「大豆及其製品」列為對特殊過敏體質者致生過敏之內容物者,應於其容器或外包裝上,標示含有致過敏性內容物名稱之顯著醒語資訊。燕麥本身雖不含麩質,但「《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問答集」中解釋「含麩質穀物包括小麥、大麥、黑麥、燕麥等,惟倘產品中含有其他國際上認屬為含麩質之穀物,雖未列舉仍應標示過敏原資訊」。 經檢視,有2件樣品沒有任何中文標示,分別為編號11號「-(McCann's Irish Oatmeal愛爾蘭燕麥 鋼切燕麥)」及12號「-(Bob's Red Mill傳統燕麥907公克〔有機〕)」;另有8號「ISP大豆分離蛋白」沒有標示國內負責廠商資訊及營養標示;還有4件無食品過敏原醒語標示,包括前述11、12及5號「優選水解高蛋白」、20號「小果山 沖泡燕麥片(粗)」。 這些標示缺失的樣品若經主管機關判定不合格,則違反《食安法》第22條,可以同法第47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1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處理。 二、嘉磷塞農藥殘留測試 嘉磷塞是世界上使用最廣泛的除草劑之一,普遍用於草坪、居家庭園及農場,特別之處是能除去雜草但不會殺死農作物。 國際癌症研究中心(IARC)將嘉磷塞分類為可能對人類致癌(2A),但歐盟食品安全局、聯合國糧農組織與世界衛生組織的農藥殘留專家聯席會議等機構,認為嘉磷塞不太可能或不會對人類有致癌風險。不過仍有研究指出,嘉磷塞會破壞土壤微生物和影響環境生態,且其代謝物也具毒性。 參考食藥署《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嘉磷塞對大豆的容許量為10 ppm、燕麥則為不得檢出。經檢測,19件樣品都未檢出,但編號13號「加拿大傳統燕麥片」檢出0.1 ppm的嘉磷塞(檢測方法定量極限為0.1 ppm)。 若該樣品經主管機關判定違規,則違反《食安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4條第1項,可處分責任業者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1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結論 本次隨機抽驗的20件樣品,仍有5件標示有缺失;嘉磷塞殘留方面,因燕麥規定「不得檢出」,本次有1件檢出,樣品是否符合規定仍待主管機關的判定。 回顧食藥署2016年的監測計畫中,抽驗的36件燕麥片中有10件不符合規定。值得肯定的是,本次抽驗包含2件樣品(11、12號)在2016年曾被列入不合格名單中,但本次結果都符合規定,顯示進口業者有效落實自主管理,確保產品符合國內的法規要求。另,再檢視近年來的監測結果,包含本會曾於2021年抽驗的7件含燕麥製品(請見2021年8月號),以及2024年臺中市法制局抽驗市售10款燕麥產品,結果均全數合格(請見表2)。 對於本次調查測試,提出以下建議: 給消費者的建議 1.網路購物已成趨勢,消費者下單時要檢視賣家網頁是否有提供相關資訊,以免買到沒有標示的商品,造成困擾。 2.大豆蛋白粉和燕麥購買回家後,最好儘快食用完畢,以免受潮而產生黴菌及黃麴毒素。開封後也要儲存在陰涼、乾燥處,避免陽光直射。 3.蛋白質是人體必須營養素之一,根據國健署「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第八版),健康成人每日建議攝取量為每公斤體重1公克,應優先由日常飲食攝取。若選擇大豆蛋白補充品,請務必依廠商標示的使用方式沖泡,避免攝取過量而增加肝腎的負擔。有腎功能不佳、痛風的消費者,食用前最好先諮詢醫師意見。 4.燕麥雖然可以取代五穀雜糧,但每100公克熱量約400大卡左右,若想要代替白飯,建議每餐攝取量要控制在45公克以下(等於100公克白飯熱量),以避免攝取過多熱量。攝取時應注意,燕麥的高纖維可能導致脹氣或腹瀉,此外,燕麥也是高磷及鉀食物,腎臟代謝不佳者食用前請諮詢專業人員。購買時,也不要選擇加糖的商品,以防止血糖飆升。 給主管機關的建議 1.對業者自行進口於網站上販售食品,也應要求賣家及平臺方確認所上架的商品符合《食安法》標示規定。 2.目前對進口農作物的嘉磷塞檢測,採取「抽批」或「隨機抽驗」方式,也須符合臺灣的《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但市場監測中仍有違規商品,除本次有1件檢出外,2020年臺北市衛生局監測時也發現1件「燕麥片」檢出嘉磷塞3 ppm(請見表2),這顯示市面上仍存在法規監測下的疏漏,政府應持續把關,以降低市售端的嘉磷塞食安風險。 給業者的建議 1.網路食品販售業者除應依據《食安法》於食品外包裝標示外,且應符合《以通訊交易方式訂定之食品或餐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確實標示,平臺業者除了對賣家宣導,也應確認賣家所販售的商品標示及品質都須符合法規規範;另,應於網站上揭露販售商品的相關資訊,落實自主管理外,也能讓消費者購得安心。 2.檢視歷年來食藥署、地方政府、環保團體及消基會對嘉磷塞的抽測結果(請見表2),國內燕麥商品檢出嘉磷塞的比率遠低於國外,反映出業者在市售燕麥商品已建立自主品質管理機制。然而,各國對嘉磷塞農藥殘留限量標準不一,業者若要自行進口商品販售時,也應遵守國內的規範,以免受罰。 表2、歷年來檢測嘉磷塞農藥的單位及結果 年分 單位 檢測類型 檢測件數 嘉磷塞檢測結果 2016 食藥署 燕麥產品 36 10件(28%)檢出,檢出值介於0.1~1.8 ppm 2018 美國環境工作 組織(Environmental Working Group) 燕麥及其 製品 48 38件(79%)檢出,檢出值介於0.12~2.8 ppm 2020 臺北市衛生局 蔬果產品 49 1件(2%)燕麥檢出0.3 ppm 2021 消基會 含燕麥製品及紅豆 10 未檢出 2023 臺中市法制局 燕麥產品 10 未檢出 檢驗規範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產品比較試驗之樣品是由市面購得,報告內容係根據樣品送驗結果,並綜合專家分析、判斷得出結論、本超然、客觀、公正之原則給與評價。 對某廠牌、樣品的評價乃指經測試的該樣品而言,並非指該廠牌所有同型的產品,也非泛指該廠牌的所有其他產品。 有關產品比較試驗資料,未經本會書面同意,一律不得全部或部分轉載,亦不得作廣告或其他商業用途。 本檢驗報告僅對消基會採樣的樣品負責,至於其他商品的合法性,仍應由主管機關判定。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醫美不該成為偷拍現場 愛爾麗集團針孔事件暴露台灣醫療消費隱私保護重大漏洞 消基會呼籲:全面清查、強化法制、建立集體求償與退費機制
一名30歲的女性顧客於勞動節連假前往愛爾麗連鎖醫美板橋店做體雕療程,卻發現角落有疑似針孔攝影機的裝置,二度詢問美容師,僅回覆是「煙霧偵測器」。但該名女子卻發現正上方也有一組煙霧偵測器,趕緊嚇得穿上衣服、對偷拍器材錄影存證,前往新北市警察局海山分局報案。 該起連鎖醫美集團「愛爾麗」爆發診間疑似裝設針孔攝影設備事件,引發全台消費者震驚與恐慌。根據檢警目前調查結果,愛爾麗旗下多家診所內,被查出裝設外型偽裝成煙霧偵測器的攝影設備,甚至已有媒體消息指出,全台18家診所皆有類似裝置。事件曝光後,不僅造成醫療美容消費市場信任崩解,更凸顯我國對於醫療場域隱私保障、消費者人格權保護,以及半公共空間防偷拍制度的嚴重不足。 消基會認為,本案絕非單純個別偷拍事件,而是涉及「醫療倫理」、「消費者保護」、「人格權侵害」、「個人資料保護」與「醫療場所監視設備管理失靈」的重大制度性危機。尤其醫美診療過程,往往涉及身體裸露、更衣、除毛、體雕、私密部位療程等高度隱私情境,消費者是在對醫療專業與診所安全抱持信任的前提下進行消費。若醫療機構竟在此類空間內暗藏攝影設備,甚至未明確告知或取得同意,其對消費者心理造成的創傷與羞辱感,恐遠超一般商業場所偷拍案件。 更令人不安的是,事件爆發後,愛爾麗最初聲明一度道歉,後又改口表示監視設備係基於「確保醫療品質、維護藥品與器材安全」目的所設置,否認有侵害隱私之意圖。 然而,消費者真正關心的問題並不只是「是否有偷拍影像外流」,而是:「為何在高度私密的診療與更衣空間中,會出現偽裝型攝影設備?」、「患者是否被充分告知?」、「診所是否取得明確同意?」、「錄影資料保存在哪裡?誰能觀看?保存多久?是否曾遭調閱或外流?」 醫療機構與一般商業場所不同。消費者在醫療美容診所中,必須揭露大量個人資訊,包括外貌焦慮、身體狀況、醫療需求、甚至私密部位狀態。醫病關係本應建立於高度信賴之上,因此醫療場域的隱私保護義務,自然也應高於一般營業場所。若消費者在診療與更衣空間中,還必須擔心是否遭偷拍、監控,則整個醫療消費環境將徹底失去安全感與信賴感。 目前已有多個地方政府消保官受理消費爭議申訴。台北市政府指出,截至5月6日晚間6時止,已受理15件涉及愛爾麗之消費爭議案件。 另有媒體指出,全台已有至少17件消費糾紛申訴,包括要求退費、終止契約,甚至請求返還歷年全部消費金額與損害賠償。 消基會認為,消費者主張退費,並非毫無法律基礎。因為醫美服務本質上不只是單純技術操作,更包含「安全、信賴與隱私保障」等契約核心內容。若診所提供的消費環境已重大破壞消費者人格權與隱私期待,即可能構成契約重大瑕疵,消費者有權主張解除契約、終止後續療程並請求返還未使用費用。 此外,若未來司法調查確認確有偷拍、錄影、蒐集或處理消費者影像資料情事,相關責任恐涉及刑事、民事與行政三重法律責任。本案可能涉及《刑法》315之1條的妨害秘密罪規定,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或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被載於刑法319之1條至319之6條,其中規定,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規定。若未經當事人同意而蒐集或處理影像資料,甚至可能涉及非法利用個資營利,最重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 此外,在診間等涉及病人隱私的空間,不論基於任何考量,只要進行錄影,事前一律要告知患者,取得雙方同意,否則即違反《醫療法》第72條規範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對病患隱私的保密義務,規定因業務知悉或持有的病人病情、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漏。若違法,依據同法第103條,可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該條款適用於病歷洩漏、違法攝錄診療過程等侵犯病患隱私之行為。 更重要的是,即便目前尚未確認影像是否外流,消費者的人格權侵害其實可能早已成立。因為「被偷拍的恐懼」、「不知是否遭觀看」、「不知是否被保存」、「不知未來是否可能外流」,本身即已構成精神痛苦與人格侵害。尤其醫美療程常涉及消費者裸露、私密部位、身體缺陷、外貌焦慮等極敏感資訊,其心理壓力與羞辱感絕非一般偷拍案件可比。 消基會也特別提醒,曾於相關診所接受療程之消費者,若發現自己曾在裝有疑似針孔設備之空間內更衣、除毛、體雕或接受其他療程,應儘速保留相關證據,包括: 一、療程紀錄、收據、會員資料。 二、診所內部照片或社群貼文。 三、預約紀錄與對話截圖。 四、曾進入之診療空間位置資訊。 五、相關心理就醫或精神壓力證明。 若懷疑自身權益受侵害,建議可先向警方報案,並向消基會或各縣市消保官提出消費爭議申訴。消基會並指出,若未來受害消費者人數超過20人以上,依法可進一步評估團體訴訟可能性。由於本案涉及連鎖醫療集團、多據點、長期性設備設置,以及大量潛在消費者,未來受影響人數恐遠高於目前統計數字。若真有長期錄影、資料保存或外流情形,其損害規模恐怕極為驚人。 本案也凸顯目前我國對於「半公共空間」防偷拍制度的重大缺口。現行法律雖禁止偷拍,但對於診療室、諮詢室、更衣區等介於公共與私人之間的場所,缺乏明確的設備管理與預防制度。新北市議員已呼籲比照台北市《公共場所防止針孔攝影管理辦法》,將類似醫美診間納入管理。消基會認為,此方向值得主管機關正視。 消基會主張,政府應立即啟動以下改革措施: 第一,全面清查全國醫美診所與高隱私醫療場所之監視設備。 包括診療室、更衣室、諮詢室、恢復室等空間,應由衛生主管機關聯合稽查,建立明確監視設備規範。 第二,建立「高隱私醫療空間禁止錄影原則」。 除非基於明確醫療必要性,並取得患者書面同意,否則不得於診療、更衣、除毛等空間錄影。 第三,強化醫療場所錄影告知義務。 應明定錄影目的、保存期間、調閱權限與資料銷毀機制,避免醫療機構以「品質管理」為由無限制蒐集消費者影像。 第四,建立醫療消費重大隱私事件強制通報制度。 一旦發現非法監視、偷拍或影像外流,醫療機構應於一定期間內主動通知所有可能受影響消費者。 第五,完善團體訴訟與精神損害賠償制度。 消費者遭受隱私侵害後,往往難以自行舉證與提告,政府應降低集體求償門檻,並建立更完整的人格權保護機制。 醫療美容產業近年快速成長,但產業規模擴張的同時,消費者權益保障卻未同步提升。當醫療場所成為可能偷拍、監控與蒐集個人隱私的空間時,受傷害的不只是個別消費者,而是整體社會對醫療體系的信任。 消基會強調,任何醫療服務都不應建立在犧牲消費者人格尊嚴與隱私安全之上。消費者走進診所,是為了改善健康與外貌,而不是承擔被偷拍、被監控、被觀看的風險。政府與業者都必須記住:醫療隱私不是附加價值,而是最基本的人權底線。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