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牛公投第二階段連署210正式開跑
美牛公投第二階段連署210正式開跑
2010/02/10
行政院衛生署於11月2日正式公布開放美國帶骨牛肉,凡三十個月齡以下,去除扁桃腺與迴腸末端的美國牛肉即可輸台。由於此次美國帶骨牛肉開放進口的幅度之大,令人驚訝與憤怒,政府不顧消費者反對聲浪一意孤行,2009年11月1日,消基會等民間團體共同發動「台美重啟談判」公投連署活動,以促成政府對「美國牛肉輸台議定書」重啟談判協商管道。
在短短18天,消基會即接收到超過20萬份的提案連署書,並於12月8日送出已整理完峻之13萬459份提案人連署書送至中選會,中選會並於2010年1月11日宣布通過初步審查,送交行政院公投審議委員會認定。
2010年2月5日,消基會收到中選會寄出之第一階段連署通過審查之公函,並要求本會須於十日內領取第二階段連署人名冊格式。本會將於今(2010年2月10日)日上午,前往中選會領取第二階段連署書,宣告第二階段連署正式於領取連署書之次(2月11日)日起開跑。
第二階段安全票數為120萬份,全台消費者動起來
依據中選會規定,公投活動分兩階段,第一階段為提案人連署,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千分之五以上,因此必須籌集86,609人以上,始得推動第二階段公投活動;第二階段連署,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亦即866,090人以上,而第二階段公投連署活動必須於六個月內完成,安全票數為120萬份。
透過消費者公投程序,由全體消費者開啟重啟談判的大門
各縣市戶政機關在查對第一階段連署人戶籍資料時發現,這次公投連署和過去幾次全國性公投非常不一樣,連署人幾乎都是民眾自發性、無組織動員、來自各地各階層的連署。
因為第一階段提案人連署靠著20多萬名消費者自發性的參與,順利通過了8萬6千多人的門檻;現在,第二階段消基會希望能蓄積更多的消費者的力量,達到120萬安全票數的關卡,透過消費者公民自主的程序,重啟美國牛肉輸台議定書的談判,由全體消費者來決定攸關安全的美牛進口政策。
消基會認為,第一階段連署讓消費者的聲音已經被政府聽到,立法院更因此修法通過「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草案」禁止高危險部位進口;但是,唯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連署,凝聚力量,以公投重啟談判的目標,才能徹底解決法律及議定書爭議問題、帶骨牛肉進口及4月22日議定書簽署滿80天,協商30月齡以上帶骨及未帶骨之進口對健康造成之風險,盼能用民意作為政府對抗國際壓力的平衡力道!
2月11日美牛公投第二階段連署正式開跑
自2月11日起計算6個月內,也就是至8月10日以前必須完成120萬份連署書的填寫、收取、整理、影印、成冊、送件,是一個艱鉅但是必要的考驗,希望消費者能儘早填寫連署書,並可以郵寄或親自遞交的方式,送至消基會或其他就近的協辦或協力單位,讓台灣展現第一次真正的民意。同時,消基會呼籲並邀集其它民間團體共同加入公投相關活動。
拒賣、拒買及拒吃進口美國帶骨牛肉,為健康把關
最近連續三天大量進口的美國帶骨牛肉,其數量高達四萬六千多公斤,三天內面對如此多的帶骨牛肉扣關,消基會質疑海關檢疫的部份是否確實嚴格執行。
在連署期間仍會有帶骨牛肉進口,為保障下一代幸福健康及環境保護,消基會呼籲業者及民眾共同抵制並拒賣、拒買及拒吃進口美國帶骨牛肉的業者所販售之食品。
如何加入連署活動!?
消基會將於下午3時將於消基會網站公佈第二階段連署書表格
於消基會網站「最新消息」之「要求『美國牛肉輸台議定書』重啟談判公投連署活動」下載連署表格,完整填妥提案連署書後,請郵寄至本會(106 台北市復興南路一段390號10樓之2)。
親至消基會各分會及協辦單位(台北、台中、台南及高雄)簽寫提案連署書。(詳細地址請參考附件),因為整理120萬份連署書需要龐大的人力與場所,消基會呼籲所有參加連署的民眾或協力單位,將連署書依個人的戶籍地址為區分寄至規劃的收件地址,以方便整理及達到節能減碳的目標。
最新連署資訊,請至消基會網站(http://www.consumers.org.tw/index.aspx)查詢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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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國衛民 應參加美牛公投連署 消基會呼籲 行政院以公投民意為後盾
消基會等五個民間團體發起要求重啟美牛輸台議定書談判的公民投票,自2月10日起展開第二階段連署,只要在八月十日前達到超過八十六萬人的連署門檻,即可舉辦正式公投。 針對此點,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原公投內容包括反對美國牛絞肉及內臟進口,若公投案未過關,是否表示重新同意絞肉及內臟進口?這可能造成公投結果與立法院修法結果不符合,引發疑義。 吳敦義又說,若公投案要繼續連署,應是針對帶骨牛肉。依公民投票法規定,「公民投票案之提出,以一案一事項為限」,就是「一案一事由」,否則3項事由擺在1個公投案,有人為甲事由、有人為乙事由、有人為丙事由,這就不公正。吳敦義指出,依規定3年內不能重提。 對吳院長的發言,消基會指出,立法院修法,造成與台美議定書內容相抵觸,以致引發外交報復等狀況,行政院未思補強與加強和美政府、民意代表的溝通,卻看輕台灣人民的團結與意志力,唱衰之言,徒然陷國內民眾於驚恐之中,已有瀆職之嫌,現又放話恐嚇民眾表示:「美牛公投不通過,代誌大條!」,實不知行政院所思何事,又做了什麼?! 消基會強調,雖然內臟等美牛危險部位看似已修法阻絕,但還是面對國內法律與台美協議內容衝突之爭議,也還須面對美國報復及向WTO申訴的難題;民間推動的公投,是以直接民意方式,作為政府談判籌碼的堅實後盾,協助政府進行談判。至於吳院長所指公投不通過,是否表示重新同意絞肉及內臟進口?因公投法未明定其效力且公投主文只是否決公告,而非立法院立法,不可能產生否決立法院通過阻絕絞肉、內臟之修法效果。 而吳院長所提,若公投案要繼續連署,應是針對帶骨牛肉。依公民投票法規定,「公民投票案之提出,以一案一事項為限」,且若未通過,未來三年內將不得再提出;事實上,消基會表示,全民反對的應是「具有普力昂變異性蛋白」的肉品,不管是帶骨或絞肉、內臟,均要求重啟談判,這都是「一件事項」,且該案已經行政院公投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院長竟有不同意見,令人玩味。 且提案主文在98年12月8日將連署書送入中選會,立法院99年元月5日才修法通過,公投法又無修改主文的機制,以行政院為公投法的主管機關,吳院長應檢討相關規定。 消基會請教,院長一再強調要消除民怨,那麼,若100萬位消費者拿出行動,做了政府的後盾,院長是否應以民意為後盾,積極任事?! 消基會指出,公投法所規定的「不得提出」,是一旦啟動,就不能退出,而一旦退出,三年內就不能再提出,因此,為了給政府厚實的助力,就算在經費困窘的情況下,要付出極大的人力、經費、資源等代價,不論消基會、主婦聯盟、共同購買合作社..等組織都不會放棄保護消費者的使命,也要努力的作為政府後盾!! 因此,若行政院認為「公投未過,代誌大條」,那麼就應該運用所有資源,協助為全民、為國家的這些公益組織,才是一個有作為、有擔當的政府機關;而且公投過關,將可以讓政府拿著這份全體民眾意旨的民意結果,和美方政府平等談判,不用委屈或乞憐! 消基會強調,4月22日就要面臨重啟台美議定書的協商,而消基會關心的是,這是一份「協商」的約定,係針對尚未可進口之牛肉(即30月齡以上之帶骨及不帶骨)而非己可進口之30月齡以下帶骨牛肉,並非「重啟談判」,以強勢之姿的美國,若非有強大的民意為政府談判基礎,恐將使我方進口30月齡以上風險更高之牛肉;4月22日所談的內容包括30月齡以上及所有帶骨、絞肉、內臟….等「全牛」進口,對消費者而言,該類風險相對更高,政府到現在還未公開說明如何因應,令人擔心。 因此,消基會呼籲,全體消費者不要帶骨的美牛進口,政府官員務必要帶著「骨氣」和美方談判,積極的衛護全體消費者的健康才是!因此,政府、業界和全體消費者都應正視這個問題,在4月22日前,以參與連署方式,展現全體民意,告訴美國政府應尊重同樣是民主社會的中華民國,不要企圖運用政經強勢壓力,逼迫台灣消費者一定要接受有風險的美國帶骨牛肉、內臟、絞肉…,這樣,也才能真正促成中美兩國良好的外交氛圍。 消基會指出,自2月11日起計算6個月內,也就是至8月10日以前必須完成100萬份連署書的填寫、收取、整理、影印、成冊、送件,是一個艱鉅但是必要的考驗,希望消費者能於7月15日前完成連署、寄送至消基會或其他就近的協辦或協力單位等程序,讓台灣展現第一次真正的民意。同時,消基會呼籲並邀集更多的民間團體共同加入公投相關活動。 拒賣、拒買及拒吃進口美國帶骨牛肉,為健康把關 最近連續大量進口美國帶骨牛肉,以2/10日為例,數量將近有18萬公斤,面對如此多的帶骨牛肉扣關,消基會質疑海關檢疫的部份是否能夠確實嚴格執行。 在連署期間仍會有帶骨牛肉進口,為保障下一代幸福健康及環境保護,消基會呼籲業者及民眾共同抵制並拒賣、拒買及拒吃進口美國帶骨牛肉的業者所販售之食品。 如何加入連署活動!? 消基會已經在消基會網站公佈第二階段連署書表格 於消基會網站「最新消息」之「要求『美國牛肉輸台議定書』重啟談判公投連署活動」下載連署表格,完整填妥提案連署書後,依消費者戶籍地址,郵寄至: 北區連署書集中區-消基會(106 台北市復興南路一段390號10樓之2,電話:02-27001234) 中區連署書集中區-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台中分事務所(403 台中市西區三民西路61號2樓,電話:04-2375-5234) 南區連署書集中區-主婦聯盟合作社南社苓雅好所在(802 高雄市苓雅區苓雅一路21號,電話:07-537-3363) 最新連署資訊,請至消基會網站(http://www.consumers.org.tw/index.aspx)查詢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全民一起抗美牛 美牛公投街頭連署活動起跑 防美牛逐步開放-貽害子孫
禁止5年多的美國帶骨牛肉,行政院衛生署於去年11月2日正式公布開放美國帶骨牛肉,凡三十個月齡以下,去除扁桃腺與迴腸末端的美國牛肉即起可輸台!而但爭議最大的牛內臟與牛絞肉,經立法院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以及衛生署及經濟部以「三管五卡」行政手段阻撓進口,民眾疑慮稍緩;然而,美國農業部又在美國時間16日晚間於官網宣布,自99年4月1日起宰殺的30月齡以下的帶肉牛骨、舌、陰莖(牛鞭)、睪丸、牛尾、横膈膜、肝連肌、牛腱及牛蹄等牛雜將可輸台,此舉立刻引發民眾的疑慮與撻伐! 由於普立昂蛋白的風險逐年因科學證據的發現而不斷的在增加,而新型庫賈氏病受影響的病牛器官數量比以前想像得多很多,同時也強調著新型庫賈氏病醫源性傳播的風險正不斷提高,因此,不管是來自疫區的美國帶骨牛肉或內臟、絞肉、牛雜正威脅著國人健康。 遺憾的是,政府被美國政治、經濟壓力綁架,棄守國人健康,被美國政府、商人牽著鼻子走,實在令人感到悲憤!對此,消基會呼籲國人力挺自己的健康權,參與消基會、主婦聯盟基金會、主婦聯盟生活消費合作社等諸多單位所推動的美牛公投連署,以行動向雙方政府嚴正表達拒絕具有風險的美國帶骨牛肉等商品入侵台灣!否則,消費者將必須面對逐步開放風險,不久將來可能全牛進口,貽害子孫。 消基會表示,自即日起到六月底前,消基會將於人潮多的公共場所發動連署活動,希望全國消費者都能熱情參與,積極保障國土、國人健康。在今(24)、明(25)日,消基會於新光三越站前店前(臺北火車站前)進行街頭連署活動,日後亦不定時出動街頭連署,請消費者認明消基會背心,並主動加入連署行列!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反美牛公投未過關 普利昂蛋白仍存在致命危機 消基會堅持守護消費者 絕不懈怠!
行政院衛生署於去(98)年11月2日正式公布開放美國帶骨牛肉,凡三十個月齡以下,去除扁桃腺與迴腸末端的美國牛肉即可輸台。而在去(98)年11月1日,消基會等民間團體共同發動「台美重啟談判」公投連署活動,以促成政府對「美國牛肉輸台議定書」重啟談判協商管道。 同時間,整個社會發出抵制具有風險美牛進口的怒吼,短短18天,消基會即接收到將近21萬份的提案連署書,並於12月8日送出13萬459份提案人連署書至中選會,而在今年2月5日,消基會收到中選會寄出之第一階段連署通過審查之公函,並於2月10日上午,前往中選會領取第二階段連署書,並宣告第二階段連署正式開跑。 雖然第二階段公投連署活動如火如荼的推動著,但距離這一階段的活動期,因中選會審查兩個月才決定通過與否,著實「冷卻」了2個月,整個的社會氛圍悄然冰凍起來,因此,當第二階段開跑不久,消基會、主婦聯盟、生活消費合作社..等單位都發現情勢已變,熱情不再,而社會的耳語傳播也不斷發酵著……。 我們碰到的障礙之一,就是很多人說:「已經連署過了!」,其實他們不知道必須要再次連署,連署份數必須、至少要衝破100萬份,連署活動才可能通過中選會的審查,由中選會正式舉辦公投活動!! 第二個障礙是:已經修法成功,消基會為何還要推動第二階段公投?雖然內臟等美牛危險部位看似已修法阻絕,但還是面對國內法律與台美協議內容衝突之爭議,也還須面對美國報復的難題;民間推動的公投,是以直接民意方式,作為政府談判籌碼的堅實後盾,協助政府進行談判。 又從衛生署宣稱三管五卡,即管源頭、管邊境、管市場,以及「核、標、開、驗、查」5道關卡,來確保進口美牛產品安全,但其實是「管不著」、「卡不住」,因為從消基會的調查顯示,衛生單位連最基本的餐廳、賣場的產地資訊公開,從未調查公布,根本無法落實,更遑論其他的三管五卡呢?! 再加上國內沒有檢測新型庫賈氏症「普利昂蛋白」的能力,而且檢驗重點是擺在衛生檢驗,並非是「普利昂蛋白」檢驗,如何管源頭?管流向?恐怕只能對美方的檢驗數據照單全收。 第三個障礙是:很多消費者認為,公投很花錢,要去投票很麻煩,一定要公投嗎?萬一公投結果是反對美牛進口的人沒過半數,是否造成政府及美國更大膽進口? 說真的,相信上述的疑惑與障礙也是很多消費者的疑惑,然而,從事公益活動,無非就是希望好的目標能夠達成,比如說,這次活動的目標是將具有風險的東西阻絕於境外,不要進口台灣,貽害國土和國人健康。 若透過連署,甚至不要連署(畢竟連署活動相當耗費資源、人力),就能給政府這樣的壓力,重啟談判,那當然最好,不用再多花資源舉辦公投;只是,能夠嗎?為了國人的健康,我們有我們無法鬆手的理由,儘管消基會窮到薪水快要發不出來,我們仍不願背棄本活動原先保護消費者的承諾而鬆手,努力擋到最後一天! 關於人數未過半,造成政府或美國對於內臟等更大膽進口一事,這個是有可能的!但是,若他們「膽敢」這麼不顧及消費者感受,相信沒有參與連署的消費者也不會坐視這樣的情形發生的! 話再說回來,若雙方政府要擴大進口,其實有沒有進行公投連署,他們都會這麼做的,我們提出公投連署,其實是發出「善意阻止」的訊息,雙方政府應該可以明確接受到「適可而止」、「保障消費者健康才是政府應積極用事」的訊息! 消費者的「團結」、「行動」、「表達」,才能真正保障自身的權益,而消基會只是匯集這股力量,當政府面臨政治、經濟上的壓力而屈服時,消費者就必須團結並拿出行動告訴政府---消費者的期待與需要! 最後的障礙,也是推動單位在工作過程中所共同面臨的壓力。在連署推動工作中,調查局、警備總部,甚至是警察局都分別表達過「嚴重程度」的關切或阻撓,也加深消費者擔心個人資料外洩,甚至擔心影響公職升遷,而不敢加入連署活動。 針對此,消基會特別以民意論壇的投書方式,表達過希望公部門能夠正確看待公投活動,尤其美牛公投是一項單純的民生議題,尚且被視為洪水猛獸,那麼我國的民主活動如何能成熟?如何能正常發展呢? 消基會指出,到今(10)日零時起,公投連署活動依法停止,公投連署推動單位必須宣布並沒有通過第二階段門檻(86萬份連署書),因此,本次活動到此為止。 針對所有支持本次連署活動的消費者,消基會致上最高的敬意,消費環境因為有您們將逐漸變好,消基會也宣示絕不氣餒,繼續在消費者保護工作努力、奉獻! 消基會亦善盡個人資料保護的責任,於下午4時,由律師全程見證地,將上了封條的56箱(第一、二階段的連署書)送進永豐餘紙廠進行水銷工作,將消費者熱愛台灣淨土的決心,轉化為再生紙,繼續堅持環保、愛台灣的決心!(水銷流程請見消基會網站的活動影片)。 最後,消基會嚴正表示,該起第一宗民生公投提案雖未成功,但消基會未來將致力於將本次活動未能成功的因素分享社會,也會將此次推動過程所發現公投法難以落實的部分,建議主管機關修正,如:兩階段連署併為一階段,並降低連署門檻;課政府部門輔助公投之義務、縮短審查時間…等,尤其常為主文等議影響公投案是否成立,似無必要,政府應該協助,情勢變更更應可修改主文等,讓「公民投票法」得以突圍於政黨惡鬥,讓人民有機會直接表達對於公共政策的直接意見,深化民主! 雖然公投活動未能有所突破,尤其近日美方眼見公投活動即將結束,不斷開始放話要政府擴大美牛進口,為了確保消費者健康與國土清淨,消基會、主婦聯盟、生活消費合作社仍將持續監督政府作為,並於網站上持續蒐集人民意見,希望所有消費者能夠團結一致對抗具有狂牛症風險的肉品進口台灣! 報載,南韓農林水產食品部昨(9)日表示,今年12月開始,對進口牛肉全面實施「流通履歷制度」,消費者可以透過「進口牛肉流通履歷管理系統」,隨時確認進口牛肉的履歷,包括:原產地、品種、出口廠商、進口廠商、進口日期、屠宰日期、流通期限等,該措施對於具有風險的牛肉均具防堵效果,呼籲政府亦應比照處理,儘速推動「履歷」制度,以積極態度捍衛消費者健康與國土安全! 最後,消基會呼籲,消費者在美牛狂牛症風險未能盡除之前,應保守以對,食用安全性較高的紐澳等地牛肉,以確保安全;甚若基於環保,降低肉品需求,更是值得思考!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外送專法上路在即 呼籲納入費率審議與資訊揭露機制,兼顧外送員、平臺、店家與消費者四方權益
勞動部所擬《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下稱「外送專法」)21日預告外送員專法,近期亦將送交立法院審議,預計不久將完成立法程序。依勞動部書面報告及相關說明,專法立法重點,明確聚焦在「保障外送員」:包含基本報酬、停權與申訴機制、契約關係明確化、職業災害保險與商業保險入法等,可說是外送員權益的一大進展。 然而,外送經濟生態圈中,除了外送員與平臺業者外,還有每天實際付費使用服務的「消費者」,以及提供餐飲商品、同樣受平臺抽成與契約拘束的「店家」。消基會提醒,目前專法設計過程中,多次強調外送員與平臺之爭議與協商成果,卻欠缺系統性聽取消費者與店家意見,恐將導致未來實務運作中成本全面轉嫁,而由消費者「埋單」、店家承受高抽成壓力,形成新的不公平。 保障外送員值得肯定,但成本勢必「有人要付」 依勞動部預告制定《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目前要求外送員在「接平台提供訂單至完成期間」,其報酬折算時薪不得低於最低工資1.25倍(以2026年基本時薪196元計算,時薪約245元),且不得低於交通部核定之運價標準,違反可處平台最重10萬元罰鍰。 透過擬訂外送服務契約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達成以下目的:一、衡平外送員與外送平臺業者間之議約能力;二、保障外送員基本報酬,建立透明及可驗算之報酬計算方式及確保每筆訂單最低工資保障;三、明確外送平臺業者得與外送員終止外送服務契約之事由,並應將理由通知外送員及建立獨立處理小組之申訴機制,保障外送員之工作權;四、強化外送平臺業者協助外送員投保職業災害保險之責任,並將商業保險入法,保障外送員之工作安全。 外送員是高風險、高勞務密度的工作族群,長期面臨交通安全、職災風險、停權黑箱與接單算法不透明等困境。專法透過「最低報酬」、「停權要件明確化」、「申訴機制」及「團保加職災保險」等規範,確實有助於提升外送員工作安全與基本生活保障,消基會對此方向予以肯定。 然而,當法律強制平臺提高支付給外送員的報酬,對平臺而言就是成本增加;在市場機制下,平臺極有可能將這些成本,一部分轉嫁到消費者的外送費、平台服務費上,另一部分則轉嫁到店家的抽成比例或各式名目的「技術服務費」、「行銷費」等。若立法時只照顧了外送員與平臺之間的關係,卻沒有同步檢視「費用最後如何分攤」,其實只是把風險與負擔,悄悄移轉到消費者與店家身上。 消費者是外送經濟關鍵一環 卻未被系統性聽取意見 目前外送專法主要規範對象是「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主管機關也多次說明,自2023年7月起透過「外送公會」與「平臺業者」對話平台,召開十次會議,蒐集外送員對報酬、契約、停權與申訴機制等訴求,並納入專法設計。從這些資料與名稱可以明確看出,專法是以外送員權益保障為核心主軸。 但餐點外送的法律關係,實際上是「消費者—平臺—外送員—店家」四方連動的架構: ● 消費者:付錢購買餐點及外送服務,是整個外送經濟的需求來源。 ● 平臺:提供下單系統、媒合服務、代收款項與演算法管理,是交易關鍵中介。 ● 外送員:實際執行配送勞務,承擔交通與時間成本。 ● 店家:提供餐飲商品,需負擔平臺抽成與活動成本。 俗話說,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當然也沒有白吃的外送。 消基會強調,外送員的權益提升可預期將牽動餐飲售價及外送費率變動,消費者將是最直接感受到價格變化的一群人;但目前看不到主管機關在專法形成過程中,有系統地邀請消費者團體、一般消費者代表參與討論,僅在部分條文中提到由交通部訂定「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若平台違反可依消保法處罰,整體而言,消費者觀點仍偏於「事後救濟」,而非「事前參與與共同決策」。「店家抽成沒上限」與「無罰則」 問題終將回到消費者身上 依勞動部版專法規範,對於「消費者」與「店家」僅各用一條文處理: ● 消費者部分:由交通部訂定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違反者可依消保法處罰。 ● 店家部分:僅要求經濟部訂定平臺與店家之間「契約範本」,但對於未遵守契約範本的平台,專法並沒有任何罰則,亦未對「店家抽成比例」設上限。 這意味著,日後平臺若以「動態調整費率」、「特別行銷方案」等名義提高抽成,只要形式上沒有完全違背契約範本,就很難有實際制裁工具。店家在高度依賴外送的情況下,往往處於談判弱勢,只能被迫接受較高抽成;而店家要維持營運,極有可能選擇「調高菜單價格」、「縮減份量」或「限制外送優惠」,結果,仍然是由消費者承擔更高的餐飲成本。 消基會指出,若外送專法只做到保障外送員與平臺之間的權利義務,卻沒有對平臺與店家、平臺與消費者之間的「費用分攤與資訊揭露」作更完整的制度設計,未來就有可能出現「外送員收入提高了,平臺利潤維持了,但消費者付出的總金額卻高到不合理」的情況,也不利於整體市場長期健全發展。 因此,消基會建議: 建議一:要求外送平臺完整揭露價格與分配資訊 消基會建議,外送專法或相關子法,可明文授權主管機關依《消費者保護法》資訊揭露的精神,要求外送平臺在合理範圍內,對外揭露下列資訊: 1.外送員實際可得報酬結構 ● 每筆訂單外送員可得基本酬勞、距離或時間加成、尖峰時段加給等。 ● 是否有取消訂單、系統調整等導致外送員實領低於標示報酬的情形。 2.平臺向店家收取之各項費用 ● 抽成比例(含基本抽成與活動或行銷加成)。 ● 其他與外送服務相關的固定費、技術服務費等。 3.消費者實際支付金額之拆解 ● 餐點售價(與店內價格是否一致)。 ● 外送服務費、平臺服務費、其他附加費用。 ● 平臺在此金流中分別支付給店家、外送員與自身收入的基本比例區間(可採區間或範圍形式,以兼顧營業秘密)。 透過資訊揭露,可以大幅降低市場的「資訊不對稱」,讓消費者有能力比較不同平臺的費率與分配方式,形成更健全的市場競爭,也讓外送員與店家可以更清楚了解自己的收入結構與談判空間,避免在黑箱演算法下成為「被動被分配」的一方。 建議二:比照電信與客運設立「費率審議機制」 納入消費者代表 消基會表示,外送服務本質上具有準公共服務的性質,涉及大量民眾日常飲食與交通安全問題,其費率與分潤制度不宜完全放任市場自行決定。可借鏡公路汽車客運、電信業者等產業,於專法中明定建立「費率審議委員會」或類似機制,具體作法包括: 1.委員會成員組成 ● 平臺業者代表 ● 外送員代表 ● 餐飲與店家代表 ● 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 ● 專家學者(勞動、運輸、消費者保護、競爭法等領域) 2.審議內容 ● 平臺主要費率結構與調整原則(例如:外送費計價方式、動態調價機制)。 ● 外送員基本報酬基準、加成與績效制度是否合理。 ● 平臺抽成對店家及消費者的影響評估。 ● 定期檢討費率與分潤制度,並檢視其對消費者權益及市場競爭的影響。 3.運作方式 ● 平臺欲大幅調整費率時,應提報委員會審議或備查。 ● 審議過程與結論應有一定程度公開,至少向社會說明調整之理由、影響評估與配套措施。 ● 透過這樣的制度設計,可以取代過度僵硬、單以「每單不得低於基本時薪三分之一」為唯一標準的做法,在保障外● 送員收入的同時,兼顧消費者支付能力與店家承擔度,達到較動態、彈性且可被監督的平衡。 建議三:補強店家與平臺之契約管制 避免轉嫁壓力 就店家部分,現行草案僅要求經濟部訂定契約範本,但對未遵循者並無實際罰則,無法有效防止平臺單方面修改條款或透過新名目提高抽成比例。 消基會建議: 1.將「重大違反契約範本」納入行政處分事由 ● 例如平臺若收取超過契約範本所建議上限的抽成,或在未經合理告知與同意的情況下,單方 面修改抽成結構,可作為主管機關裁罰或命限期改善的事由。 2.強化店家資訊揭露與協商機制 ● 平臺應明示各項費用項目與調整條件,不得以模糊用語讓店家在不自知情況下承擔更多成本。 ● 大幅調高抽成前,應提供合理過渡期及協商機制,避免店家瞬間承受營運壓力,被迫關閉或大幅調價。 3.建立店家申訴與調解管道 ● 借鏡外送員停權申訴機制,為店家增設與平臺爭議時的第三方調解機制,由公平客觀的機構協助處理費率與契約爭議。 若能適當約束平臺與店家之間的權力與資訊失衡,就能減少成本被過度轉嫁到餐點售價上,間接保護消費者的合理消費權。 呼籲立法院審議時納入消費者公聽與配套討論 目前外送專法立法進程已進入立法院審議階段,勞動部也已預告草案內容,包含外送員薪資保障(時薪不得低於245元)、保險規定與停權要件等。 消基會呼籲: 1.立法院在審議專法時,應至少舉辦一次以上以「消費者與店家」為主題的公聽會,正式徵詢消費者團體、一般民眾及中小型餐飲店家之意見。 2.主管機關應就「價格變動對消費者的影響」提出完整評估報告,而非僅就外送員報酬是否提升來判斷專法是否成功。 3.對於資訊揭露、費率審議機制、店家抽成管制等具體建議,應在立法或授權條文中留下明確空間,避免專法通過後,只能透過散落各部會的行政指導或自律規範來處理,欠缺法律拘束力。 讓外送專法成為真正多贏的「外送治理法」 外送服務已成為許多家庭與上班族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根據勞動部資料,我國曾登錄上線的外送員已超過十四萬人次,外送平臺更掌握龐大訂單與金流,對勞動市場與消費市場的影響不容小覷。 外送專法如果只被視為「保護外送員的法律」,那麼它在保護勞工權益上或許達標,卻可能在消費者權益、店家存續與市場公平上留下大漏洞。消基會期盼,立法者與主管機關能把這部法當作「外送治理法」來思考—— ● 讓外送員獲得合理的報酬與安全保障; ● 讓平臺在透明、公平的規則下營運創新; ● 讓店家不再只是被動承受抽成與成本轉嫁的一方; ● 更重要的是,讓消費者在支付每一筆外送費用時,知道「錢花去哪裡」、擁有選擇權與比較權,不被黑箱演算法與不透明費率牽著走。 消基會將持續關注外送專法後續立法與子法制定,並願意就資訊揭露、費率審議與消費爭議處理機制等議題,提出專業意見,與政府、平臺、外送員及店家共同打造兼顧安全、公平與透明的外送市場。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2025日用品、寵物用品及玩具檢測報告 網路購物宜更謹慎
石化製成的塑膠為生活帶來便利,但相對也造成許多環境與健康上的問題。市面上有許多的日用品、寵物用品及玩具都是由塑膠製成,因耐用、便宜、色澤豔麗等優勢,獲得消費者的青睞。然,根據環境部2023年資料統計,國內每年約使用341萬公噸的塑膠,也產生了253萬公噸的塑膠廢棄物,其中生活類就占了192萬公噸,這些廢棄物若未適當回收,容易造成環境問題,分解後產生的塑膠微粒對環境及人體是一大隱憂、且燃燒塑膠也會產生有毒氣體,造成空氣汙染。另,部分塑膠在製造過程中需要添加塑化劑,增加產品的柔軟度及韌性外,還使用著色劑(染料)以改變塑膠的顏色,但若長期接觸這些添加劑,對人體可能會造成危害。 本會曾在2021年發布市售寵物玩具的檢測報告,結果發現26件中有1件檢出過量的塑化劑;另,2024年本會也曾隨機抽驗21件網購兒童商品,在14件樣品中有2件檢出過量的塑化劑,1件扭蛋手錶有檢出重金屬鉻,顯示塑化劑仍充斥在日常用品中。 有鑑於此,台灣玩具暨生活用品研發檢測中心與消基會合作隨機抽驗不同種類的日用品、寵物用品及玩具,針對塑化劑、重金屬溶出、甲醯胺殘留等項進行檢測,以了解市售商品的安全性,提供消費者選購時參考。 採樣 2025年7月間於臺北市及新北市寵物用品店、寵物展、蝦皮購物平臺及品牌商城等購買日用品、寵物用品及玩具,共計購得21件,其中10件為日用品,11件為寵物用品及玩具。 檢視產地標示,9件沒有標示產地,臺灣及泰國各有1件,其餘10件皆是中國大陸。 (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請見表1) 表1、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 調查與測試 項目 調查與測試方法 檢驗標準 調查檢驗 單位 價格調查 比較樣品購買價格 消基會 標示調查 《商品標示法》第6條、《鞋類商品標示基準》 6種塑化劑(鄰苯二甲酸酯類) 測試 CNS 15138-1「塑膠製品中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檢驗法-氣相層析質譜法」 CNS 3478「塑膠鞋」、CNS 4797「玩具安全(一般要求)」、CNS 15503「兒童用品一般安全要求」及CNS 15527「事務文具用品一般安全要求」: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鄰苯二甲酸丁基苯甲酯(BBP)、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NP)、鄰苯二甲酸二異癸酯(DIDP)、鄰苯二甲酸二辛酯(DNOP)等6種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及其混合物含量總和不得超過0.1%(質量比) 財團法人 台灣玩具暨 生活用品研發 檢測中心 8種重金屬遷移 測試 CNS 4797-2「玩具安全-第2部:特定元素遷移」 CNS 4797-2及CNS 15527(使用時不易與皮膚直接接觸者):鉛90 mg/kg、鎘75 mg/kg、鉻60 mg/kg、汞60 mg/kg、砷25 mg/kg、銻60 mg/kg、硒500 mg/kg、 鋇1,000 mg/kg CNS 15527(使用時易與皮膚直接接觸者):鉛90 mg/kg、鎘50 mg/kg、 鉻25 mg/kg、汞25 mg/kg、砷25 mg/kg、銻60 mg/kg、硒500 mg/kg、鋇250 mg/kg 甲醯胺之殘留量 測試 CNS 15493「拼接塑膠地墊之安全要求」 CNS 4797:最終發泡材料玩具中所含甲醯胺之殘留量不得超過200 mg/kg(ppm) 調查與測試結果(請見表2) 一、標示調查 依據《商品標示法》第6條規定,「商品應標示:商品名稱;國內廠商之名稱、地址及服務電話,進口之商品應標示國內進口商或分裝商,還應標示國外製造商或國外委製商之外文名稱;原產地;主要成分或材料;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國曆或西曆之製造年月或年週,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標示製造年週者,應輔以文字說明;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第11條也規定「商品標示所用文字,應以中文為主,得輔以英文或其他外文」,且2011年1月12日經字第09907005400號函也解釋「其所稱中文標示之字體係指『正體字(即繁體中文)』」。 市面上流通的商品含寵物用品都屬於一般商品,須依照《商品標示法》進行標示,且第12條也規定特定商品如鞋類則須遵守《鞋類商品標示基準》。若未依規定標示且流通進入市場,主管機關也可依該法第17條,「應通知製造商、委製商、進口商或分裝商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檢視21件樣品中,僅有5件標示符合規定,這5件分別為3號「刷樂Shallop 杯形彈力牙刷」、17號「逗貓棒-伸縮釣竿珍珠羽毛棒」、18號「Fido玩具-籃球」、19號「EEToys互動8字橡膠拉環」及20號「YSS懶人逗貓神器(6ABE1)」;其餘16件樣品標示都有缺失,其中15件未標示商品名稱、9件未標示原產地、14件未標示製造年月、14件未標示主要成分或材料及16件未標示進口商或國內製造商資訊。 二、6種塑化劑(鄰苯二甲酸酯類)測試 塑化劑又稱可塑劑,塑膠材料特別是「聚氯乙烯(PVC)」及「聚偏二氯乙烯(PVDC)」需要添加塑化劑增加其柔軟度及韌性,才能製造成不同類型的商品。 目前市面上的塑化劑種類相當繁多,其中「鄰苯二甲酸酯類(Phthalates)」因不溶於水及成本低廉,故最被廣泛使用於塑膠的製造,但由於鄰苯二甲酸酯類的結構類似女性的雌激素,所以又被稱為「環境荷爾蒙」,會干擾人體的內分泌系統。根據動物實驗指出,有些塑化劑會造成動物生殖與發育上的傷害,長期大量暴露可能會導致男嬰生殖器官異常、女童性早熟,甚至影響神經系統,目前世界衛生組織(WHO)已將DEHP列為2B的致癌物,也就是對人類可能有致癌的風險。 參考國內CNS 3478「塑膠鞋」、CNS 4797「玩具安全(一般要求)」、CNS 15503「兒童用品一般安全要求」及CNS 15527「事務文具用品一般安全要求」等標準有對塑化劑進行規範,「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鄰苯二甲酸丁基苯甲酯(BBP)、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NP)、鄰苯二甲酸二異癸酯(DIDP)、鄰苯二甲酸二辛酯(DNOP)等6種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及其混合物含量總和不得超過0.1%(質量比)」。 經檢測21件樣品中,13件未檢出塑化劑,其餘8件(3件日用品及5件寵物用品及玩具)有檢出塑化劑,其中8件檢出DEHP,含量介於0.04~16.12%之間;1件檢出DBP,含量為0.12%;3件檢出DINP,含量介於0.26~7.51%之間。8件檢出塑化劑的樣品中,1件總和低於0.1%以下,其餘7件都大於0.1%以上,但因目前僅「兒童用品(14歲以下)、玩具、事務文具用品及塑膠鞋」受CNS規範,故本次僅有2件(8號「―〔淡綠色皮革桌墊〕〔50*100公分〕」及10號「―〔小女孩 可愛髮夾〕」)不符合CNS 15527及15503的安全要求。 三、8種重金屬遷移測試 塑膠在製造過程中會添加安定劑,讓產品不受環境影響而劣化,再添加著色劑讓產品含有不同的色彩,但部分的安定劑及著色劑會含有鉛、鎘等重金屬。 重金屬可藉由食入、吸入或接觸進入人體,雖然大部分會排出體外,但也會蓄積於人體中,長期暴露就容易造成重金屬中毒,而接觸重金屬可能會導致皮膚的刺激、紅腫、潰瘍或過敏性皮膚炎。目前CNS對「兒童用品(14歲以下)、玩具及事務文具用品(使用時不易與皮膚直接接觸者)」規定8種重金屬遷移量為鉛(Pb)90 ppm、鎘(Cd)75 ppm、鉻(Cr)60 ppm、汞(Hg)60 ppm、砷(As)25 ppm、銻(Sb)60 ppm、鋇(Ba)1,000 ppm及硒(Se)500 ppm;「事務文具用品(使用時易與皮膚直接接觸者)」可遷移重金屬限量規範請見上表1資訊。 經檢測結果,21件樣品都沒有溶出8種重金屬。 四、甲醯胺(發泡劑成分)之殘留量測試 塑膠和EVA(乙烯-醋酸乙烯酯共聚物)類的樹脂等在製造過程中會添加發泡劑(如偶氮二甲醯胺〔azodicarbonamide〕),除了形成均勻泡孔的特性外,也會讓產品彈性及柔軟度更佳,但偶氮二甲醯胺在高溫的加工過程中,還會釋放出甲醯胺。甲醯胺一旦與皮膚接觸,可能會造成皮膚刺激或過敏,動物實驗中也顯示甲醯胺具有生殖毒性,可能造成胎兒缺陷,歐盟「化學物質和混合物分類、標示與包裝法規」也將其列為對生殖系統有害的1B物質。 目前國內僅有CNS 4797「玩具安全(一般要求)」及CNS 15493「拼接塑膠地墊之安全要求」有規定最終發泡材料玩具及發泡地墊中所含甲醯胺之殘留量,不得超過200 mg/kg(ppm)。 檢測2件含有泡棉的樣品(編號9及17號)都未檢出。 結論與建議 消基會於2016和2021年都曾針對寵物玩具進行檢測,2016年抽驗的25件中僅有3件標示符合《商品標示法》規定,合格率為12%,2021年抽檢的26件樣品中僅有10件標示合於規定,合格率為38.5%;而本次抽樣的11件寵物用品及玩具中也僅有4件符合規定,顯示寵物商品標示亂象仍然持續,特別是網路購物。 日用品部分,本次購買的10件樣品僅有1件符合《商品標示法》的標示規定,本會於2024年曾針對網購兒童商品進行調查測試,也發現非跨境的網路購物13件樣品中有9件標示不合格,顯示網路商品的標示仍需加強管理。 本次雖有7件樣品塑化劑檢出總量大於0.1%(質量比)以上,但依現行規範,僅2件不符合CNS 15527及15503的安全要求。另,參考中國大陸訂定的「GB/T 43839-2024伴侶動物(寵物)用品安全技術要求」,其中「非飼料接觸用品可觸及部件中可遷移元素的限量」要求鉛低於90 mg/kg及鎘低於75 mg/kg,和國內的玩具標準相同;「塑料材料及製品中鄰苯二甲酸酯增塑劑的限量」則要求3種(BBP、DBP及DEHP)的總含量小於或等於0.1%,若依此標準就有4件(編號11、12、13及17號)不符合要求。 給消費者的建議 1.無論購買日用品、寵物用品及玩具等任何商品,一定要檢視其標示是否有國內生產廠商或代理商的資訊、材質、製造日期及保存期限,才能保障自身的權益,特別是網路購物或參與展覽會時。因價錢差異,有些消費者會選擇跨境消費,但其商品安全僅能靠消費者自行把關,購買前最好深思。 2.對於會接觸到皮膚的日用品如瑜珈墊、文具或是寵物用品及玩具等,購買時最好不要挑選聚氯乙烯(PVC)材質的商品,尤其有啃咬習慣的寵物更應避免,才能減少接觸塑化劑的風險,可以考慮選購標榜耐咬或橡膠類材質。 3.目前農業部對家中寵物(貓及狗)用品有編印「寵物用品選購指南」,消費者也可加以參考,才能選購適合的寵物用品,避免浪費。 給政府的建議 1.隨著網路科技與宅配發達,消費者愈來愈習慣從網路購買商品,政府應要求電商平臺及商家於網站上揭露商品標示資訊,除了讓資訊透明化外,也幫助消費者選購符合預期的商品。 2.寵物商品的商機相當大,目前農業部僅對寵物食品有進行管理,規範「商品不得宣稱療效或預防、治療疾病」,建議應對所有的寵物商品訂定相關標準,讓業者有遵守的準則。 給業者的建議 1.業者特別是電商平臺,應要求供應商於網頁上提供商品詳細資訊,畢竟愈詳細的資訊才能讓消費者購得愈安心,對平臺也能產生信任。此外,《商品標示法》規定商品名稱應以正體字(即繁體中文),不得僅以簡體字標示,業者進口商品後應修正,避免觸法。 2.目前國內僅對部分日用品有訂定塑化劑限量標準,建議業者可以參考CNS「玩具安全」的項目作為品質的規範標準,除了提升其品質外,《消費者保護法》也規定,業者若提供服務或商品有危害消費者安全和健康之虞,就應該要回收該商品。 3.本次調查有1件購自寵物展的商品標示不符合規定,業者應要求參展業者確實標示,才能避免消費者求助無門。 檢驗規範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產品比較試驗之樣品是由市面購得,報告內容係根據樣品送驗結果,並綜合專家分析、判斷得出結論、本超然、客觀、公正之原則給與評價。 對某廠牌、樣品的評價乃指經測試的該樣品而言,並非指該廠牌所有同型的產品,也非泛指該廠牌的所有其他產品。 有關產品比較試驗資料,未經本會書面同意,一律不得全部或部分轉載,亦不得作廣告或其他商業用途。 本檢驗報告僅對消基會採樣的樣品負責,至於其他商品的合法性,仍應由主管機關判定。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防詐教育再升級! 消基會與臺中市府合辦「2025金融消費論壇」 多方攜手強化民眾金融安全意識
虛擬資產的投資型詐騙一向是詐騙集團的獲益保證牌。詐騙集團利用消費者對虛擬貨幣知識不足的弱點,透過社群、交友軟體等方式,以假冒名人或以交友為由,誘騙消費者透過下載不明APP或登入不明網站(深偽網站)將資金轉進指定帳戶。消費者不僅蒙受財務損失,甚至可能因此成為洗錢人頭戶,面臨法律風險。 根據165打詐儀表板統計,光是今年10月就受理1萬3,673件,財產損失金額到達60億4,400.2萬元,其中,假投資詐騙類型的受理案件為1,528件占比11.2%,但財損則來到驚人的24億8,319.5萬,占總損失金額的41.07%。 為此,消基會今年與臺中市政府數位發展局共同舉辦「2025金融消費論壇」。本次論壇首先邀請刑事警察局張佳勳警務正演講:「我們與金融詐騙的距離——從一筆轉帳談起」;睿科金融科技有限公司蔡孟凌執行長演講:「虛擬貨幣去哪了?破解犯罪金流背後的秘密」;反詐騙聯盟協會林書立秘書長演講:「人工智慧在金融詐騙的濫用趨勢與防範」;台灣思佰股份有限公司(ST Solutions Taiwan Co., Ltd.)鄭詩姮經理演講:「LINE偽冒詐騙新解方:用LINE WORKS提升可信度」;消基會林盟翔財務長同時也是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董事與銘傳大學金融科技應用學系主任演講:「詐欺防範與公平待客:金融科技助攻」。 消基會表示,希望透過辦理金融消費論壇結合政府、金融界及相關領域專家學者的專業,提供消費者簡明的防詐口訣,認識最新金融詐騙手法與防範策略,進而提升全民的財產安全意識。 本次活動由教育部指導;由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消費者報導」雜誌和臺中市政府數位發展局共同主辦;銘傳大學金融科技應用學系合辦;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協辦。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遮掩的舞台,模糊的權益 消基會籲文化部正視「資訊揭露」與「補償機制」制度缺口
近年台灣演唱會市場蓬勃發展,韓流、華語、日系及跨國藝文活動頻繁舉辦。然而,隨著高價票券熱賣,消費糾紛也隨之攀升。消基會今年度接獲多起「演唱會座位視線不良」之申訴案件,消費者共同的困惑是:「花了數千元購票入場,卻只能看到舞台後方鐵架、攝影機或LED牆背面,這樣合理嗎?」 根據消基會彙整資料(請見附件一),消費者投訴主辦單位包括理想國演藝股份有限公司、拓元股份有限公司與寬宏藝術經紀股份有限公司等。案件顯示,即便主辦單位事前公告「部分區域視線遮蔽」,但實際現場的遮蔽狀況往往超出預期,舞台設計、道具升降、燈光吊架、攝影機軌道等,均可能讓消費者在整場演出中無法清楚觀看表演。 其中有個案指出,雖然主辦方公告「開演十分鐘內可向工作人員反映並調整座位」,但當日現場滿場,工作人員回覆「無其他座位可調,僅能退票或原位觀賞」。消費者無奈表示:「退票等於錯過難得的演出,不退又看不到舞台全貌,只能吞下委屈。」此情況並非個案,而是制度上長期缺乏明確指引與補救機制所致。 法令有規定,卻缺乏「看得見」的保障 依據文化部公告的《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2點規定,業者應於票券銷售資訊中載明票價、演出時間、演出地點、座次、節目名稱及「其他應告知消費者之事項」。然而,「視線遮蔽」是否屬於「應告知事項」之一,實務上並無明確定義,也無強制揭露方式。 目前主辦業者多半在購票頁面以小字備註「部分座位視線受限」、「舞台設計以現場為準」,但並未說明遮蔽比例或具體範圍。消費者在購票前,難以掌握「能否看到主螢幕」、「是否被機器遮擋」、「舞台中段是否有盲區」等實際狀況。 消基會指出,若售票資訊揭露不完整,恐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服務之使用方法,維護交易之公平,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及實施其他必要之消費者保護措施。」、第5條關於「…企業經營者…均應致力充實消費資訊,提供消費者運用,俾能採取正確合理之消費行為,以維護其安全與權益。」之規定。消費者購票時基於信賴,合理期待所購座位能有正常視野;若因資訊不足導致消費者權益受損,應由企業負起賠償之責。 個案觀察:不同主辦、不同結果,標準不一難以服眾 觀察近年案例: ⋅江蕙《無‧有》演唱會:主辦單位於部分場次出現主螢幕被舞台道具遮擋情形,經消費者反映後,業者主動重新安排場次並升等座位補償,展現正面處理態度。 ⋅韓團2NE1《WELCOME BACK》台灣場與Trendy Taipei Boom等案例,主辦方則以「舞台設計依表演需求」為由拒絕退費,並表示「各項設置均經藝人方同意」,使消費者無法獲得救濟。 消基會指出,這顯示出目前缺乏一致的補償標準與認定依據。所謂「視線不良」究竟是舞台遮蔽幾成、主螢幕被擋多久才構成退票事由?現行法無從判定。消保官與調解單位在處理時也因缺乏客觀標準,常需仰賴主辦單位提供照片、影片佐證,導致調解過程曠日廢時。 消基會立場:資訊揭露、現場補救、制度改革三面並行 消基會認為,演唱會門票雖屬「藝文表演服務」,但其本質仍為有償消費契約。主辦單位與售票平台應提供「透明資訊、合理補救、公平條件」,以符合《消保法》第4條「資訊揭露義務」及第11條「平等互惠」之精神。 (一)資訊揭露:應強化視線遮蔽揭露義務 文化部應修訂《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將「視線遮蔽說明」列為強制揭露項目,並要求業者: 以彩色座位圖標明遮蔽區域比例(如20%、50%)。 若舞台設計變動,應於演出前一定時間前公告且給消費者充分時間行使權益,並賦予消費者退票或退款的選擇權。 以文字、圖像並列方式揭露,禁止模糊敘述。 (二)現場補救:設置「視線確認與補償機制」 建議文化部與地方政府協調主辦單位,於大型演唱會設置「視線確認櫃檯」,由工作人員及第三方(如公證人)共同判定視線遮蔽情形,並提供以下補救方案: 若場內尚有空位,協助調整座位。 若無空位,應提供票價部分退還、升等折價券或次場補償票。 補償辦法應於售票前公告,避免臨時認定爭議。 文化政策應與消費保護並行 消基會強調,演唱會不僅是文化產業的一環,更是涉及數萬名民眾的高額消費活動。若主管機關僅以「宣導」方式處理,而未建立具體規範,勢必讓消費爭議不斷重演。 現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2條第1項第20款,已授權文化部推動藝文表演市場秩序。消基會呼籲文化部應更進一步,透過跨部會協調(包含消保處、公平會),研擬「大型藝文展演消費爭議評估指引」,並建立「舞台設計異動及視線遮蔽揭露標準」。 唯有將「資訊透明」、「消費安全」、「公平補償」納入政策核心,才能讓藝文活動的美好回歸初衷,而非成為消費者的遺憾。 演唱會的現場魅力,來自於觀眾與表演者的真實互動。然而,當觀眾必須隔著機架、柱子、或LED背板觀看時,那份期待與感動已被制度性忽視。 消基會呼籲: 1.文化部應立即檢討《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增列「視線揭露與補償」條款。 2.售票平台與主辦單位應自律建立「視線保障機制」,並落實資訊揭露與現場補償。 3.消費者在購票時應注意票面公告、舞台設計圖及遮蔽警語,保留購票證明與現場紀錄,以利日後申訴。 一張票,不只是進場的通行證,更是消費者對文化活動的信任契約。消基會將持續督促主管機關檢討制度,並提供民眾申訴協助,讓每位觀眾都能「看得見舞台、也看得見權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各演唱會糾紛類型與處理結果 進案日 申訴對象 票價 演唱會場次 處理結果 114/2/10 理想國演藝股份有限公司、拓元股份有限公司 2800/人 韓國團體2ne1《WELCOME BACK》台灣場2/9演唱會 公司回復:入場辦法公布時,已公告並提前告知「現場舞台視線若有不良(在公告的視線遮蔽區域外),需於開演 10 分鐘內向現場工作人員提出。經工作人員判定如確認為視線不良座位者,將視現場座位情況協助調整座位,若無提出者,視同同意該座位安排。」消費者回復:工作人員表示當天現場座位滿場,沒有其他座位可以安排只能退錢或坐原位。後排協調會,理想國公司協調會當天來電表示不克出席,協調會取消。 114/2/10 5800/人 114/2/18 5800/人 114/7/16 寬宏藝術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3880/人 江蕙「無‧有」演唱會 業者重新安排其他場次演唱會,且升等座位補償,因消費者不克前往,轉讓家人使用。 114/9/9 寬宏藝術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5980/人+50手續費 2025/09/06潮台北Trendy Taipei Boom 台北小巨蛋KOREA GIRL’S POWER 公司拒絕,並回復:舞台規劃呈現及設備配置定位,皆配合每組演出團隊之表演內容需求,經多方討論同意後而產生的設計,各項硬體設置及人員安排皆有其考量,也期望顧及全場不同視角的觀眾,無法同意消費者退費的訴求。
自行車與電動滑板車事故頻傳 全民交通安全陷險境
近年來,台灣的道路上多了許多新型態交通工具,包括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微型電動二輪車,以及日益受到年輕族群歡迎的電動滑板車,甚至連寵物電動車都上了道路。這些交通工具輕巧、便利、低碳環保,符合綠色運輸趨勢,然而伴隨而來的卻是日益嚴重的交通事故與責任糾紛。 根據媒體公開資訊顯示,相關事故已逐年增加,許多案件凸顯出台灣法規落後、配套不足與執法真空的問題。事故一旦發生,責任往往由駕駛人自行承擔,民眾安全淪為「個人風險」,而非「公共保障」。 ※※※ ※※※ ※※※ 事故案例:真實悲劇一再重演 台北市松山區(2024 年): 一名上班族騎乘電動滑板車趕上班,選擇在人行道上與行人爭道。由於車輛缺乏穩定性與警示設備,最終失控撞上一位長者,導致骨折住院。警方僅能依「慢車不得上路」條文開罰 1200 元,卻無法協助釐清責任。受害家屬質疑:「既然禁止上路,為什麼商店可以隨意販售?」此案暴露了銷售與管理規範嚴重脫節的現象。 新北市新莊(2023 年): 兩名國中生在放學後騎乘一輛「未掛牌」的微型電動二輪車,雙載並闖紅燈,與一輛機車發生碰撞,造成三人受傷。由於該車並未投保強制責任險,導致醫療與後續賠償完全由家長負擔。這起事件凸顯:雖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明訂微電車應掛牌並納入強制險,但實務上宣導不足、執法鬆散,許多家長誤以為「這只是電動腳踏車,不需要掛牌」,以致扛負了理賠與肇事的責任,一旦出事就面臨沈重的財務風險。 台中市(2022 年): 一名夜間打工的學生騎自行車返家,由於自行車沒有裝設燈光與反光設備,在昏暗路口遭汽車撞擊身亡。警方表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9 條,自行車「應裝設鈴、燈與反光器」,但缺乏強制檢查與稽核機制,導致多數民眾並未確實遵守。該案凸顯出台灣的自行車安全規範仍停留在「文字規範」,未能落實於日常執行。 高雄市(2022 年): 一名大學生購買電動滑板車作為通勤工具,騎乘於一般車道時遭公車擦撞,幸未釀死亡。然而,由於高雄市並未公告開放滑板車合法行駛路段,警方僅能依「慢車不得上路」規定開罰 1200 元。肇事責任難以釐清,學生無法順利向保險公司或對方求償。該案例凸顯出台灣在「法條已修、卻未訂實施日期」的落差,使事故處理陷入困境。 這些案例共同揭示:台灣的法規空白與管理遲滯,已經讓行人和新型交通工具使用者成為馬路上的「弱中之弱」。 ※※※ ※※※ ※※※ 法規落後:有法無期、民眾陷灰色地帶 台灣在 2022 年 4 月雖已三讀通過修法,將「個人行動器具」如電動滑板車納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9 條,正式定位為「慢車」的一類。然而,至今法條仍停留在「原則禁止、例外開放」的架構,各縣市政府幾乎沒有公告合法行駛路段,導致電動滑板車實質上仍「全面禁止」。 更嚴重的是,修法通過後,主管機關未能即時公布正式實施日期,讓民眾與業者陷入「有法無期」的僵局。商店與電商平台仍大肆銷售電動滑板車、寵物電動車等,卻未明確提醒「不得上路」;消費者誤以為購買即可使用,實際上卻成為潛在違法者。一旦發生事故,不僅法律責任歸屬模糊,消費者更可能陷入求償無門的困境。 相較之下,日本在 2022 年亦同步修法,並於一年內完成制度落地。除了明確規範速限、燈光、安全帽與使用範圍外,還結合民間「Micromobility 推進協議會」,在購買與租賃平台上強制標註法律規範,並設置過渡期讓民眾逐步適應。如今,日本各大城市已能見到共享電動滑板車,制度配套齊全,事故風險相對降低。 執法真空:警方「敢不敢抓」? 除了法規落後,更大的問題在於執法力道不足,結果形成「宣導代替執法」的現象。因此,即便常見的違規行為包括: .自行車與電動車邊聊天邊騎行,併排行駛於車道; .夜間未開燈、未配戴安全帽; .微電車闖紅燈或高速騎行; 警方大多僅口頭勸導,鮮少實際開單。這讓違規成為「習慣」,事故風險大幅上升。當事故發生,卻又以「民眾自行負責」結案,等於讓弱勢用路人背負不對等的風險。 政策建議:完善法規、落實執法、教育宣導 為此混沌不明、危機重重的狀態,消基會呼籲主管機關,應正視以下改革方向: 1.明確納管電動滑板車:訂定速限、設備規格(燈光、剎車)、合法行駛路段,並設定確切實施日期。 2.強化微型電動二輪車掛牌與保險稽查:透過監理站與警方聯合稽查,杜絕無牌無險車輛上路。 3.借鏡日本:建立「過渡期+民間合作」模式,結合共享租賃平台與推廣團體,普及守法觀念。 4.提升自行車安全規範:立法強制配戴安全帽、夜間燈光檢查,並建立定期設備抽驗機制。 5.全面檢討標誌標線:建置連續性自行車道,避免「斷頭路」或「與機車爭道」現象。 6.落實執法責任:制定「執法指引」,要求警方針對自行車與電動車違規確實取締。 7.推動教育宣導:結合民間透過各式媒體全面宣導,將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校園必修,並要求租賃平台於使用前強制教育。 8.建立數據透明機制:定期公布事故統計與責任分析,讓社會檢視政策成效。 9.跨部會合作:由交通部、教育部、警政署、消保機構共同推動,避免「各管各的」的漏洞。 全民交通安全,不容拖延 台灣正全力推動低碳運輸與綠色交通,然而若法規停留在紙上,執法形同虛設,新興交通工具將淪為道路安全的新死角。從北到南,一再重演的事故案例證明:民眾需要的不是口號,而是明確可執行的制度。 消基會嚴正呼籲:主管機關交通部應以最快速度完成法規落實與執法規範,並借鏡國際經驗,結合民間推動與全民教育。唯有如此,台灣才能真正邁向安全、低碳與永續的交通新時代。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表一:慢車管理之相關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2-1條:非屬汽車、動力機械及個人行動器具範圍之動力載具、動力運動休閒器材或其他相類之動力器具,於道路上行駛或使用者,處行為人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 第 69 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三)微型電動二輪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或車重含電池在六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二、其他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包含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行駛於指定路段之慢車。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三)個人行動器具:指設計承載一人,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之自平衡或立式器具。 前項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二目其他慢車未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登記,領取證照即行駛道路者,處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並禁止其通行。 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二目其他慢車登記、發給證照、規格、指定行駛路段、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個人行動器具,應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定規格、指定行駛路段、時間、速度限制、安全注意及其他相關管理事項辦法之規定,始得行駛道路。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個人行動器具違反前項及本章各條規定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 第 69-1 條 電動輔助自行車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黏貼審驗合格標章後,始得行駛道路。 微型電動二輪車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登記、領用、懸掛牌照後,始得行駛道路。 前二項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之檢測基準、檢測方式、型式審驗、品質一致性、申請資格、審驗合格證明書有效期限、查核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交通部並得委託車輛專業技術研究機構辦理之。 微型電動二輪車所有人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未依規定投保者,公路監理機關不予受理登記、換照或發照。 已領用牌照之微型電動二輪車未依規定再行訂立保險契約而行駛道路,經主管機關書面通知所有人限期續保,屆期仍未訂立保險契約繼續行駛道路者,註銷其牌照。 第 69-2 條 微型電動二輪車所有人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車輛過戶、註銷牌照或換發牌照前,應繳清其所有違反本條例第二章、第三章尚未結案之罰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之1規定:「微型電動二輪車於道路行駛或使用,行駛速率超過型式審驗合格允許之最大行駛速率每小時25公里者,處駕駛人新臺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2條:1.未滿14歲之人,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車或個人行動器具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車輛移置保管。2.微型電動二輪車或個人行動器具租賃業者,未於租借微型電動二輪車或個人行動器具予駕駛人前,教導駕駛人車輛操作方法及道路行駛規定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第4項規定:「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個人行動器具,應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定規格、指定行駛路段、時間、速度限制、安全注意及其他相關管理事項辦法之規定,始得行駛道路。」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6條:個人行動器具:指設計承載一人,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之自平衡或立式器具。 第122條第2項規定:「年滿18歲駕駛人使用合格腳踏自行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並安裝合格兒童座椅之前座椅者,以附載1歲以上4歲以下且重量15公斤以下幼童為限;其屬安裝後座椅者,以附載1歲以上6歲以下且重量22公斤以下幼童為限。」 第83-3條:非屬汽車、動力機械及個人行動器具範圍之動力載具、動力運動休閒器材或其他相類之動力器具,不得於道路上行駛或使用。 表二:六都對於慢車的相關管理 直轄市 慢車規範 臺北市 現行如電動滑板車等個人行動器具尚無法在臺北市道路上使用,目前僅能在非屬道路之私人或封閉場域內使用。 目前在道路範圍內行駛或使用電動獨輪車、電動滑板車或電動雙輪車等「個人行動器具」,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第5項規定,將處行為人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請民眾特別留意勿違規使用。 新北市 在尚未訂定個人行動器具相關管理辦法前,電動獨輪車、電動滑板車、電動雙輪車等「個人行動器具」禁止行駛於道路,違規者將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第5項規定,處以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 桃園市 尚未開放於道路上使用個人行動器具(包含電動獨輪車、電動滑板車、電動雙輪車等),僅能在非屬道路之私人或封閉場域內使用,違規者將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第5項規定,處以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 臺中市 目前只有「臺中市移置保管妨礙道路交通微型電動二輪車自治條例」,其他尚無。 臺南市 無 高雄市 無 相關法令: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增訂「個人行動器具」歸類為慢車,另授權依各地方政府所定規格、指定行駛路段、時間、速度限制、安全注意及其他相關管理事項辦法之規定後,始得行駛道路,故原則禁止行駛道路;尚須由各地方政府完成相關管理事項規範,始得依規定於指定路段使用。 表三:「慢車」的分類與法規要求 類別 定義 最高時速 掛牌 駕照 安全帽 法源依據 電動輔助自行車 人力為主,電力輔助啟動(踩踏後才有動力) 25 km/h 以下 ❌ 不需掛牌(需合格標章) ❌ 不需要 ※ 建議 配戴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第1款第2目 微型電動二輪車 以電力為主動力(可不踩踏就前進) 25 km/h 以下 ✅ 需掛牌 ❌ 不需要 ✅ 強制 配戴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第1款第3目 寵物電動二輪車 以電力為主動力(可不踩踏就前進) 25 km/h 以下 ✅ 需掛牌 ❌ 不需要 ✅ 強制 配戴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第1款第3目 個人行動器具(電動滑板車) 承載一人,以電力為主之自平衡或立式器具 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 ❌ 不需掛牌(需合格標章) ❌ 不需要 ※ 建議 配戴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第2款第3目 確認電動車是屬於「微型電動二輪車」(類似機車、無踏板)還是「電動輔助自行車」(類似腳踏車、有踏板)。 只有微型電動二輪車才需要進行掛牌。 資料來源:交通部公路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