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牛公投第二階段連署210正式開跑
美牛公投第二階段連署210正式開跑
2010/02/10
行政院衛生署於11月2日正式公布開放美國帶骨牛肉,凡三十個月齡以下,去除扁桃腺與迴腸末端的美國牛肉即可輸台。由於此次美國帶骨牛肉開放進口的幅度之大,令人驚訝與憤怒,政府不顧消費者反對聲浪一意孤行,2009年11月1日,消基會等民間團體共同發動「台美重啟談判」公投連署活動,以促成政府對「美國牛肉輸台議定書」重啟談判協商管道。
在短短18天,消基會即接收到超過20萬份的提案連署書,並於12月8日送出已整理完峻之13萬459份提案人連署書送至中選會,中選會並於2010年1月11日宣布通過初步審查,送交行政院公投審議委員會認定。
2010年2月5日,消基會收到中選會寄出之第一階段連署通過審查之公函,並要求本會須於十日內領取第二階段連署人名冊格式。本會將於今(2010年2月10日)日上午,前往中選會領取第二階段連署書,宣告第二階段連署正式於領取連署書之次(2月11日)日起開跑。
第二階段安全票數為120萬份,全台消費者動起來
依據中選會規定,公投活動分兩階段,第一階段為提案人連署,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千分之五以上,因此必須籌集86,609人以上,始得推動第二階段公投活動;第二階段連署,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亦即866,090人以上,而第二階段公投連署活動必須於六個月內完成,安全票數為120萬份。
透過消費者公投程序,由全體消費者開啟重啟談判的大門
各縣市戶政機關在查對第一階段連署人戶籍資料時發現,這次公投連署和過去幾次全國性公投非常不一樣,連署人幾乎都是民眾自發性、無組織動員、來自各地各階層的連署。
因為第一階段提案人連署靠著20多萬名消費者自發性的參與,順利通過了8萬6千多人的門檻;現在,第二階段消基會希望能蓄積更多的消費者的力量,達到120萬安全票數的關卡,透過消費者公民自主的程序,重啟美國牛肉輸台議定書的談判,由全體消費者來決定攸關安全的美牛進口政策。
消基會認為,第一階段連署讓消費者的聲音已經被政府聽到,立法院更因此修法通過「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草案」禁止高危險部位進口;但是,唯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連署,凝聚力量,以公投重啟談判的目標,才能徹底解決法律及議定書爭議問題、帶骨牛肉進口及4月22日議定書簽署滿80天,協商30月齡以上帶骨及未帶骨之進口對健康造成之風險,盼能用民意作為政府對抗國際壓力的平衡力道!
2月11日美牛公投第二階段連署正式開跑
自2月11日起計算6個月內,也就是至8月10日以前必須完成120萬份連署書的填寫、收取、整理、影印、成冊、送件,是一個艱鉅但是必要的考驗,希望消費者能儘早填寫連署書,並可以郵寄或親自遞交的方式,送至消基會或其他就近的協辦或協力單位,讓台灣展現第一次真正的民意。同時,消基會呼籲並邀集其它民間團體共同加入公投相關活動。
拒賣、拒買及拒吃進口美國帶骨牛肉,為健康把關
最近連續三天大量進口的美國帶骨牛肉,其數量高達四萬六千多公斤,三天內面對如此多的帶骨牛肉扣關,消基會質疑海關檢疫的部份是否確實嚴格執行。
在連署期間仍會有帶骨牛肉進口,為保障下一代幸福健康及環境保護,消基會呼籲業者及民眾共同抵制並拒賣、拒買及拒吃進口美國帶骨牛肉的業者所販售之食品。
如何加入連署活動!?
消基會將於下午3時將於消基會網站公佈第二階段連署書表格
於消基會網站「最新消息」之「要求『美國牛肉輸台議定書』重啟談判公投連署活動」下載連署表格,完整填妥提案連署書後,請郵寄至本會(106 台北市復興南路一段390號10樓之2)。
親至消基會各分會及協辦單位(台北、台中、台南及高雄)簽寫提案連署書。(詳細地址請參考附件),因為整理120萬份連署書需要龐大的人力與場所,消基會呼籲所有參加連署的民眾或協力單位,將連署書依個人的戶籍地址為區分寄至規劃的收件地址,以方便整理及達到節能減碳的目標。
最新連署資訊,請至消基會網站(http://www.consumers.org.tw/index.aspx)查詢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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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國衛民 應參加美牛公投連署 消基會呼籲 行政院以公投民意為後盾
消基會等五個民間團體發起要求重啟美牛輸台議定書談判的公民投票,自2月10日起展開第二階段連署,只要在八月十日前達到超過八十六萬人的連署門檻,即可舉辦正式公投。 針對此點,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原公投內容包括反對美國牛絞肉及內臟進口,若公投案未過關,是否表示重新同意絞肉及內臟進口?這可能造成公投結果與立法院修法結果不符合,引發疑義。 吳敦義又說,若公投案要繼續連署,應是針對帶骨牛肉。依公民投票法規定,「公民投票案之提出,以一案一事項為限」,就是「一案一事由」,否則3項事由擺在1個公投案,有人為甲事由、有人為乙事由、有人為丙事由,這就不公正。吳敦義指出,依規定3年內不能重提。 對吳院長的發言,消基會指出,立法院修法,造成與台美議定書內容相抵觸,以致引發外交報復等狀況,行政院未思補強與加強和美政府、民意代表的溝通,卻看輕台灣人民的團結與意志力,唱衰之言,徒然陷國內民眾於驚恐之中,已有瀆職之嫌,現又放話恐嚇民眾表示:「美牛公投不通過,代誌大條!」,實不知行政院所思何事,又做了什麼?! 消基會強調,雖然內臟等美牛危險部位看似已修法阻絕,但還是面對國內法律與台美協議內容衝突之爭議,也還須面對美國報復及向WTO申訴的難題;民間推動的公投,是以直接民意方式,作為政府談判籌碼的堅實後盾,協助政府進行談判。至於吳院長所指公投不通過,是否表示重新同意絞肉及內臟進口?因公投法未明定其效力且公投主文只是否決公告,而非立法院立法,不可能產生否決立法院通過阻絕絞肉、內臟之修法效果。 而吳院長所提,若公投案要繼續連署,應是針對帶骨牛肉。依公民投票法規定,「公民投票案之提出,以一案一事項為限」,且若未通過,未來三年內將不得再提出;事實上,消基會表示,全民反對的應是「具有普力昂變異性蛋白」的肉品,不管是帶骨或絞肉、內臟,均要求重啟談判,這都是「一件事項」,且該案已經行政院公投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院長竟有不同意見,令人玩味。 且提案主文在98年12月8日將連署書送入中選會,立法院99年元月5日才修法通過,公投法又無修改主文的機制,以行政院為公投法的主管機關,吳院長應檢討相關規定。 消基會請教,院長一再強調要消除民怨,那麼,若100萬位消費者拿出行動,做了政府的後盾,院長是否應以民意為後盾,積極任事?! 消基會指出,公投法所規定的「不得提出」,是一旦啟動,就不能退出,而一旦退出,三年內就不能再提出,因此,為了給政府厚實的助力,就算在經費困窘的情況下,要付出極大的人力、經費、資源等代價,不論消基會、主婦聯盟、共同購買合作社..等組織都不會放棄保護消費者的使命,也要努力的作為政府後盾!! 因此,若行政院認為「公投未過,代誌大條」,那麼就應該運用所有資源,協助為全民、為國家的這些公益組織,才是一個有作為、有擔當的政府機關;而且公投過關,將可以讓政府拿著這份全體民眾意旨的民意結果,和美方政府平等談判,不用委屈或乞憐! 消基會強調,4月22日就要面臨重啟台美議定書的協商,而消基會關心的是,這是一份「協商」的約定,係針對尚未可進口之牛肉(即30月齡以上之帶骨及不帶骨)而非己可進口之30月齡以下帶骨牛肉,並非「重啟談判」,以強勢之姿的美國,若非有強大的民意為政府談判基礎,恐將使我方進口30月齡以上風險更高之牛肉;4月22日所談的內容包括30月齡以上及所有帶骨、絞肉、內臟….等「全牛」進口,對消費者而言,該類風險相對更高,政府到現在還未公開說明如何因應,令人擔心。 因此,消基會呼籲,全體消費者不要帶骨的美牛進口,政府官員務必要帶著「骨氣」和美方談判,積極的衛護全體消費者的健康才是!因此,政府、業界和全體消費者都應正視這個問題,在4月22日前,以參與連署方式,展現全體民意,告訴美國政府應尊重同樣是民主社會的中華民國,不要企圖運用政經強勢壓力,逼迫台灣消費者一定要接受有風險的美國帶骨牛肉、內臟、絞肉…,這樣,也才能真正促成中美兩國良好的外交氛圍。 消基會指出,自2月11日起計算6個月內,也就是至8月10日以前必須完成100萬份連署書的填寫、收取、整理、影印、成冊、送件,是一個艱鉅但是必要的考驗,希望消費者能於7月15日前完成連署、寄送至消基會或其他就近的協辦或協力單位等程序,讓台灣展現第一次真正的民意。同時,消基會呼籲並邀集更多的民間團體共同加入公投相關活動。 拒賣、拒買及拒吃進口美國帶骨牛肉,為健康把關 最近連續大量進口美國帶骨牛肉,以2/10日為例,數量將近有18萬公斤,面對如此多的帶骨牛肉扣關,消基會質疑海關檢疫的部份是否能夠確實嚴格執行。 在連署期間仍會有帶骨牛肉進口,為保障下一代幸福健康及環境保護,消基會呼籲業者及民眾共同抵制並拒賣、拒買及拒吃進口美國帶骨牛肉的業者所販售之食品。 如何加入連署活動!? 消基會已經在消基會網站公佈第二階段連署書表格 於消基會網站「最新消息」之「要求『美國牛肉輸台議定書』重啟談判公投連署活動」下載連署表格,完整填妥提案連署書後,依消費者戶籍地址,郵寄至: 北區連署書集中區-消基會(106 台北市復興南路一段390號10樓之2,電話:02-27001234) 中區連署書集中區-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台中分事務所(403 台中市西區三民西路61號2樓,電話:04-2375-5234) 南區連署書集中區-主婦聯盟合作社南社苓雅好所在(802 高雄市苓雅區苓雅一路21號,電話:07-537-3363) 最新連署資訊,請至消基會網站(http://www.consumers.org.tw/index.aspx)查詢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全民一起抗美牛 美牛公投街頭連署活動起跑 防美牛逐步開放-貽害子孫
禁止5年多的美國帶骨牛肉,行政院衛生署於去年11月2日正式公布開放美國帶骨牛肉,凡三十個月齡以下,去除扁桃腺與迴腸末端的美國牛肉即起可輸台!而但爭議最大的牛內臟與牛絞肉,經立法院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以及衛生署及經濟部以「三管五卡」行政手段阻撓進口,民眾疑慮稍緩;然而,美國農業部又在美國時間16日晚間於官網宣布,自99年4月1日起宰殺的30月齡以下的帶肉牛骨、舌、陰莖(牛鞭)、睪丸、牛尾、横膈膜、肝連肌、牛腱及牛蹄等牛雜將可輸台,此舉立刻引發民眾的疑慮與撻伐! 由於普立昂蛋白的風險逐年因科學證據的發現而不斷的在增加,而新型庫賈氏病受影響的病牛器官數量比以前想像得多很多,同時也強調著新型庫賈氏病醫源性傳播的風險正不斷提高,因此,不管是來自疫區的美國帶骨牛肉或內臟、絞肉、牛雜正威脅著國人健康。 遺憾的是,政府被美國政治、經濟壓力綁架,棄守國人健康,被美國政府、商人牽著鼻子走,實在令人感到悲憤!對此,消基會呼籲國人力挺自己的健康權,參與消基會、主婦聯盟基金會、主婦聯盟生活消費合作社等諸多單位所推動的美牛公投連署,以行動向雙方政府嚴正表達拒絕具有風險的美國帶骨牛肉等商品入侵台灣!否則,消費者將必須面對逐步開放風險,不久將來可能全牛進口,貽害子孫。 消基會表示,自即日起到六月底前,消基會將於人潮多的公共場所發動連署活動,希望全國消費者都能熱情參與,積極保障國土、國人健康。在今(24)、明(25)日,消基會於新光三越站前店前(臺北火車站前)進行街頭連署活動,日後亦不定時出動街頭連署,請消費者認明消基會背心,並主動加入連署行列!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反美牛公投未過關 普利昂蛋白仍存在致命危機 消基會堅持守護消費者 絕不懈怠!
行政院衛生署於去(98)年11月2日正式公布開放美國帶骨牛肉,凡三十個月齡以下,去除扁桃腺與迴腸末端的美國牛肉即可輸台。而在去(98)年11月1日,消基會等民間團體共同發動「台美重啟談判」公投連署活動,以促成政府對「美國牛肉輸台議定書」重啟談判協商管道。 同時間,整個社會發出抵制具有風險美牛進口的怒吼,短短18天,消基會即接收到將近21萬份的提案連署書,並於12月8日送出13萬459份提案人連署書至中選會,而在今年2月5日,消基會收到中選會寄出之第一階段連署通過審查之公函,並於2月10日上午,前往中選會領取第二階段連署書,並宣告第二階段連署正式開跑。 雖然第二階段公投連署活動如火如荼的推動著,但距離這一階段的活動期,因中選會審查兩個月才決定通過與否,著實「冷卻」了2個月,整個的社會氛圍悄然冰凍起來,因此,當第二階段開跑不久,消基會、主婦聯盟、生活消費合作社..等單位都發現情勢已變,熱情不再,而社會的耳語傳播也不斷發酵著……。 我們碰到的障礙之一,就是很多人說:「已經連署過了!」,其實他們不知道必須要再次連署,連署份數必須、至少要衝破100萬份,連署活動才可能通過中選會的審查,由中選會正式舉辦公投活動!! 第二個障礙是:已經修法成功,消基會為何還要推動第二階段公投?雖然內臟等美牛危險部位看似已修法阻絕,但還是面對國內法律與台美協議內容衝突之爭議,也還須面對美國報復的難題;民間推動的公投,是以直接民意方式,作為政府談判籌碼的堅實後盾,協助政府進行談判。 又從衛生署宣稱三管五卡,即管源頭、管邊境、管市場,以及「核、標、開、驗、查」5道關卡,來確保進口美牛產品安全,但其實是「管不著」、「卡不住」,因為從消基會的調查顯示,衛生單位連最基本的餐廳、賣場的產地資訊公開,從未調查公布,根本無法落實,更遑論其他的三管五卡呢?! 再加上國內沒有檢測新型庫賈氏症「普利昂蛋白」的能力,而且檢驗重點是擺在衛生檢驗,並非是「普利昂蛋白」檢驗,如何管源頭?管流向?恐怕只能對美方的檢驗數據照單全收。 第三個障礙是:很多消費者認為,公投很花錢,要去投票很麻煩,一定要公投嗎?萬一公投結果是反對美牛進口的人沒過半數,是否造成政府及美國更大膽進口? 說真的,相信上述的疑惑與障礙也是很多消費者的疑惑,然而,從事公益活動,無非就是希望好的目標能夠達成,比如說,這次活動的目標是將具有風險的東西阻絕於境外,不要進口台灣,貽害國土和國人健康。 若透過連署,甚至不要連署(畢竟連署活動相當耗費資源、人力),就能給政府這樣的壓力,重啟談判,那當然最好,不用再多花資源舉辦公投;只是,能夠嗎?為了國人的健康,我們有我們無法鬆手的理由,儘管消基會窮到薪水快要發不出來,我們仍不願背棄本活動原先保護消費者的承諾而鬆手,努力擋到最後一天! 關於人數未過半,造成政府或美國對於內臟等更大膽進口一事,這個是有可能的!但是,若他們「膽敢」這麼不顧及消費者感受,相信沒有參與連署的消費者也不會坐視這樣的情形發生的! 話再說回來,若雙方政府要擴大進口,其實有沒有進行公投連署,他們都會這麼做的,我們提出公投連署,其實是發出「善意阻止」的訊息,雙方政府應該可以明確接受到「適可而止」、「保障消費者健康才是政府應積極用事」的訊息! 消費者的「團結」、「行動」、「表達」,才能真正保障自身的權益,而消基會只是匯集這股力量,當政府面臨政治、經濟上的壓力而屈服時,消費者就必須團結並拿出行動告訴政府---消費者的期待與需要! 最後的障礙,也是推動單位在工作過程中所共同面臨的壓力。在連署推動工作中,調查局、警備總部,甚至是警察局都分別表達過「嚴重程度」的關切或阻撓,也加深消費者擔心個人資料外洩,甚至擔心影響公職升遷,而不敢加入連署活動。 針對此,消基會特別以民意論壇的投書方式,表達過希望公部門能夠正確看待公投活動,尤其美牛公投是一項單純的民生議題,尚且被視為洪水猛獸,那麼我國的民主活動如何能成熟?如何能正常發展呢? 消基會指出,到今(10)日零時起,公投連署活動依法停止,公投連署推動單位必須宣布並沒有通過第二階段門檻(86萬份連署書),因此,本次活動到此為止。 針對所有支持本次連署活動的消費者,消基會致上最高的敬意,消費環境因為有您們將逐漸變好,消基會也宣示絕不氣餒,繼續在消費者保護工作努力、奉獻! 消基會亦善盡個人資料保護的責任,於下午4時,由律師全程見證地,將上了封條的56箱(第一、二階段的連署書)送進永豐餘紙廠進行水銷工作,將消費者熱愛台灣淨土的決心,轉化為再生紙,繼續堅持環保、愛台灣的決心!(水銷流程請見消基會網站的活動影片)。 最後,消基會嚴正表示,該起第一宗民生公投提案雖未成功,但消基會未來將致力於將本次活動未能成功的因素分享社會,也會將此次推動過程所發現公投法難以落實的部分,建議主管機關修正,如:兩階段連署併為一階段,並降低連署門檻;課政府部門輔助公投之義務、縮短審查時間…等,尤其常為主文等議影響公投案是否成立,似無必要,政府應該協助,情勢變更更應可修改主文等,讓「公民投票法」得以突圍於政黨惡鬥,讓人民有機會直接表達對於公共政策的直接意見,深化民主! 雖然公投活動未能有所突破,尤其近日美方眼見公投活動即將結束,不斷開始放話要政府擴大美牛進口,為了確保消費者健康與國土清淨,消基會、主婦聯盟、生活消費合作社仍將持續監督政府作為,並於網站上持續蒐集人民意見,希望所有消費者能夠團結一致對抗具有狂牛症風險的肉品進口台灣! 報載,南韓農林水產食品部昨(9)日表示,今年12月開始,對進口牛肉全面實施「流通履歷制度」,消費者可以透過「進口牛肉流通履歷管理系統」,隨時確認進口牛肉的履歷,包括:原產地、品種、出口廠商、進口廠商、進口日期、屠宰日期、流通期限等,該措施對於具有風險的牛肉均具防堵效果,呼籲政府亦應比照處理,儘速推動「履歷」制度,以積極態度捍衛消費者健康與國土安全! 最後,消基會呼籲,消費者在美牛狂牛症風險未能盡除之前,應保守以對,食用安全性較高的紐澳等地牛肉,以確保安全;甚若基於環保,降低肉品需求,更是值得思考!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道路救援淪為「危機財」? 坐地起價、濫用留置權成斂財工具 消基會痛批制度失靈、監管失守
年假期間,一名女車主前往新北市烏來遊玩,途中車子疑似拋錨,遂聯繫拖車業者,將車子拖送到山下,前往新店區中興路一段某車行修理,未料,拖吊業者竟要價10萬元,讓女車主當場傻眼。 當車輛拋錨、事故發生,本應是社會安全網啟動的時刻;然而,對部分不肖業者而言,卻成為趁火打劫、坐地起價的最佳時機。消費者在夜間、地下停車場、郊區山路等孤立無援的場景下,面對的是報價翻倍、費用暴增、甚至以「不付錢就不放車」為要脅的強硬態度。道路救援原是保障公共安全的必要服務,如今卻在制度真空與監管鬆散下,淪為部分業者牟取暴利的「危機財」。 無獨有偶,本會近期檢視「車輛道路救援糾紛案」顯示,消費者於百貨公司地下停車場拋錨,電話中已確認報價為二項費用(即出車費1200元與1公里50元計算之里程費)約新台幣1千多元,然而拖吊至救援車後,業者始提出服務確認表並臨時無端增加諸多費用項目而大大提高價格為新臺幣約43000多元,否則留置車輛。此種「先拖再談」、「不從即扣」的手法,實質上已非單純價格爭議,而是以車輛作為談判籌碼的經濟脅迫。 從消費者提示的附件所載道路救援服務簽認表所載內容可見,業者列出基本出車費、休旅車救援費、全載加強固定費、絞盤作業費、夜間加成費、多次雜項作業費,並再加收一成服務費,總額達43,670元。更令人震驚的是,文件中明示「拖救費用收取後才會執行放車作業」、「若未當下付清將立即行使民法留置權」,甚至引用民法條文說明留置權的法律依據。此種以法律術語包裝的威嚇語句,對於身處事故現場、心急如焚的車主而言,幾乎形同心理壓迫。 更甚者,該文件亦記載「服務過程中若不慎導致車輛加重損害,本公司不負責任何賠償」。此類條款顯有免責傾向,已與《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之規定與立法目的背道而馳,若業者在自身過失下造成損害卻可全身而退,則契約公平何在?!法律保障何在?!消費者之權益維護豈非蕩然無存?! 這不是「報價落差」,而是「制度放任下的剝削」 部分業者辯稱「網站價格透明」、「消費者未詳閱條款」,甚至將責任推給車主「不看報價」。然而,在緊急事故情境中,消費者處於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之狀態下,並無充分時間逐項閱讀複雜的收費條款,也難以理解各種「困難度費」、「特殊地段費」、「全載固定費」的合理性,甚至如前述事例於案發之初並未有收費條款。當價格事後在現場暴增數倍,且伴隨「不付錢就留車」的威嚇,所謂的「合意」早已失去自由意志的基礎,或甚而只是業者利用一些手法創造出的假象存在! 這不是單純的市場機制問題,而是典型的資訊不對稱與情境壓力下的剝削。道路救援具高度急迫性與必要性,其性質近似公共安全服務,若任由業者在灰色地帶自訂收費、隨意加成,實質上等同默許「危機套利」。 留置權被扭曲或遭濫用為討價還價工具 留置權原為保障合法債權的制度設計,但在此類案件中,卻被簡化為一句「不付錢就不放車」。然而,留置權的成立須以合法、確定的債權為前提。若費用本身未經充分說明、或存在重大爭議,其債權即屬爭議。更何況,行使權利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也不得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比例原則亦要求權利行使不得逾越必要範圍。 在車主唯一交通工具被扣押的情境下,「留置」已超越保障債權的範圍,轉而成為談判籌碼與壓迫手段。這種將法律工具遭濫用轉化為斂財武器的行徑,不僅扭曲法制精神,更侵蝕社會對法治的信任。 監管失守:平面道路救援成「三不管地帶」 目前我國僅對高速公路及快速道路訂有道路救援收費標準,至於平面道路、停車場、郊區山區等場域,則幾乎無統一規範。這種「半套監管」形同打開後門——在高速公路有標準,平面道路卻任憑市場喊價。制度缺口即成投機溫床。 更令人質疑的是,當媒體屢次揭露短距離拖吊索價數萬元甚至十萬元的爭議後,主管機關是否已全面盤點市場亂象?是否建立跨機關查緝與黑名單機制?若每一次都等到輿論發酵才被動回應,無異於放任消費者一再受害。 這不是個案,而是結構性問題 本會從媒體也觀察到有多起類似案例(請見表): ●快速道路事故短程拖吊收費2萬餘元; ●機車跌落溝洞原估9千餘元,現場暴增至59,071元,而機車殘值不到1萬元; ●拖吊4公里喊價10萬元等離譜情形。 ●當收費動輒超過車輛殘值、甚至逼近消費者月薪,顯然已非合理成本問題,而是利用急迫心理牟取暴利的結構 性剝削。 嚴正要求制度改革 本會嚴正呼籲: (一)對政府單位 1.儘速研議制定「道路救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文禁止臨時追加未經書面同意之費用與 全面免責條款。 2.建立平面道路救援參考收費標準或合理計費上限。 3.強化稽查與跨機關合作,對不肖業者涉嫌以犯罪組織進行詐欺、恐嚇、強制之不法行為依法訴追究辦。 4.建立違規業者公開查詢機制,防止改名重操舊業。 監管不能只存在於紙面,更不能只管一半道路。公共安全服務若放任市場野蠻競逐,最終受害的是全體用路人。 (二)對業界 請停止以「急迫情境」作為獲利槓桿。短期暴利換來的是產業信譽崩解與社會不信任。誠信經營、事先透明報價、合理利潤,才是長遠之道。否則,全面立法與更嚴格監管勢所難免。 (三)對消費者 1.事前就先做好功課,瞭解汽車拖吊相關資訊,如哪些是合法拖吊業者、收費標準等,以免誤上賊船。 2.優先透過保險公司、原廠、銀行信用卡服務系統或熟悉品牌叫車。 3.要求派車前提供完整總額報價並截圖留存。 4.未確認各項費用名目與金額及總金額前勿簽署任何文件。 5.遭遇不合理加價可蒐證(錄音、拍照),必要時報警並撥打1950專線或消基會申訴。 6.遭遇業者拖吊後臨時提高價格,不付清費用,則予以留置車輛之情形,消費者應即時蒐證(錄音、拍照)並報 警處理,以避免車輛遭不肖業者留置且拖走車輛至他處而緩不濟急。 7.事後儘速向主管機關或消保團體申訴,避免沉默助長歪風。 消基會主事務所電話 : (02) 2700-1234 中區分事務所電話 : (04) 2375-7234 雲嘉南分事務所電話 : (06) 241-1234 南區分事務所電話 : (07) 225-1234 道路救援本應在危急時刻伸出援手,而不是在車主最脆弱時落井下石。若制度繼續遲滯、監管繼續鬆散,坐地起價將不會是新聞,而會成為常態。 消基會呼籲政府正視制度漏洞,要求業界回歸誠信,並提醒消費者提高警覺。唯有從制度面補強、從法律面嚴管,才能終結這場以危機為名的斂財亂象,還給社會一個基本的公平與正義。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BOX:搜尋新聞報導之收費糾紛案件: 2025-02-09 桃園機場拖吊4.4km喊價10萬 車主控被宰https://news.tvbs.com.tw/local/2774255 2025-02-10 桃園機場拖吊4.4公里喊價10萬元,車主控被敲其他拖吊業者也說扯https://cars.tvbs.com.tw/life/236567 2025-04-22 獨家/「小崔拖吊」被逮了!警:坐地起價坑駕駛涉組織犯罪https://news.ebc.net.tw/news/society/485974 2025-07-13 獨家/「小崔前員工」又遭控 「仿冒合格拖救車」上國道救援https://news.ebc.net.tw/news/society/501432 2025-10-15 獨家/「小崔」又重啟爐灶 台65車拋錨「8公里開價2萬」https://news.ebc.net.tw/news/living/517314 2025-10-15 獨家/「小崔」開枝散葉!?黨羽手法百變 看準「三不管」坑車主https://news.ebc.net.tw/news/society/517318 2025-11-02 獨家/B4拖到1F收7萬!駕駛控小崔前員工「詐騙慣犯」業者駁https://news.ebc.net.tw/news/society/520207 2025/11/05 涉詐拖吊業者重起爐灶!遭控高價坑殺 業者:消費者不看報價https://news.tvbs.com.tw/local/3036372 附件一、當日對話紀錄及汽機車道路救援(運送)服務簽認表
抹茶控看過來!2025抹茶粉、綠茶粉調查測試
抹茶粉在消費市場的應用日益廣泛,從傳統茶飲延伸至點心甜品、冰品、乳製品、營養補充品、保健食品乃至化妝品領域。抹茶除了獨特的風味與色澤外,更有研究指出其所含茶多酚中的兒茶素可以對抗自由基、延緩細胞老化,保護心血管及腦部;茶胺酸能促進放鬆、減輕壓力;膳食纖維則可以幫助腸胃蠕動,因此被許多人視為「超級食物」。 抹茶的原料來自綠茶,目前ISO 20715(2023)和公益社団法人日本茶業中央会都有對「抹茶」定義,其中依日本的定義,於採摘前2~3週利用棚架設施覆蓋茶樹以減少苦澀物質的產生(又稱「覆下茶園」),將採摘下的茶葉蒸熟後,不經過揉捻,直接乾燥,稱為「碾茶(Tencha)」,碾茶會去除茶葉的葉脈僅保留葉片,再以碾茶爐或茶臼等乾燥設備將碾茶磨成細微粉末,就是市面上的「抹茶(粉)」;而市售「綠茶粉」是將綠茶茶葉磨成粉末,和抹茶最主要的不同在於沒有覆蓋茶樹,且要經過揉捻的步驟。抹茶或綠茶粉是用整片茶葉研磨,因此在營養的攝取上,可以獲得茶葉完全的營養。但相對地,若茶園管理不完善,不同於一般茶葉中的殘留農藥,需先溶於水才有機會被飲入,喝抹茶通常以粉末沖泡,殘留於茶葉的農藥會被飲入,可能相對於喝一般茶葉泡的茶喝下較多農藥。 參考近幾年衛福部食藥署「邊境檢驗不符合食品資訊查詢」平臺發現,有進口抹茶或綠茶粉因為農藥殘留超標而遭退運或銷毀的情況,原因可能是國外的茶葉產品雖在原產地符合當地規範,但臺灣的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較為嚴格,所以被判定不合格。舉例來說,茶類較常檢出的氟大滅及克凡派,國內限量為1.0及2.0 ppm,日本則為50及40 ppm;但也有國內限量比較高的情況,例如芬化利國內限量為5.0 ppm就比日本限量的1.0 ppm寬鬆些。 本會接獲消費者疑慮市售抹茶粉商品可能殘留農藥,建議本會進行檢測,加上邊境檢驗也發現進口抹茶粉及綠茶粉有違規農藥殘留的情形發生,有鑑於此,本次特別針對市售的抹茶粉及綠茶粉進行農藥殘留檢測,讓消費者了解情況,作為選購時參考。 採樣 2025年10月底至11月初,於網路平臺購買「抹茶粉」或「綠茶粉」樣品,共計購得19件樣品。其中產地標示為日本有10件、臺灣3件、韓國2件、中國大陸2件,另有2件標示臺灣及日本。(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請見表1) 表1、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 調查與測試 項目 調查與測試方法 檢驗標準 調查檢驗單位 價格調查 依購買價格調查 消基會 標示調查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 《散裝食品標示規定》 農藥殘留 (411項) 測試 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方法(五)(MOHWP0055.05)(410品項)、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菌劑二硫代胺基甲酸鹽類之檢驗(二)(MOHWP0054.04) 《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 歐陸食品檢驗股份有限公司 調查與測試結果(請見表2) 一、標示調查 包裝食品在販售時都須依循《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22條的規定,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品名、內容物名稱、淨重、容量或數量、食品添加物名稱、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原產地(國)、有效日期、營養標示、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依《得免營養標示之包裝食品規定》問答集解釋:「直接加水飲用之抹茶粉產品,非屬於沖泡用且未含其他原料或食品添加物之茶葉,應標示營養標示,惟倘該產品熱量及營養素皆符合《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得以『0』標示之條件者,可免除營養標示。」抹茶粉若沒有添加其他成分,可以不用標示營養成分。另,散裝茶葉屬於公告的特定散裝食品,依《散裝食品標示規定》,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食品販賣業者販售散裝食品,應標示品名及原產地(國);未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食品販賣業者販售散裝食品,應標示原產地(國)。 經檢視,19件樣品中,有2件為跨境購入,為編號18號「-(OSULLOC優質抹茶粉)」及19號「-(joeunyakcho優質抹茶粉 100g)」,這2件樣品皆沒有任何中文標示;其餘17件中,有4件標示有缺失,其中3件未標示品名、國內負責廠商資料,且外包裝都以非繁體中文標示,這3件為6號「-(抹茶粉)」、8號「-(抹茶)」及11號「-(天授有機抹茶)」,另1件17號「HAZO綠茶粉」則沒有標示國內負責廠商地址。 這些標示有缺失的樣品若經主管機關判定不合格,則違反《食安法》第22條,可以同法第47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1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處理。 二、農藥殘留(411項)測試 茶樹栽種的條件相當不易,需要高濕度的環境,然而這種環境也適合各種蟲蟎生長,因此許多農友會利用噴灑農藥來防範茶樹受到病蟲害的侵襲,但如果安全採收期還沒有到就採下來製茶,茶葉中可能仍有超量的農藥殘留量,不僅影響消費者健康,也違反相關規範。 經檢測,19件樣品中,有7件未檢出農藥殘留,其中2件(編號4及11號)品名中含「有機」,產地為日本靜岡縣及中國大陸;另外5件(編號7、13、14、18、19號)產地為日本京都府、臺灣、日本島根縣各1件、韓國濟州則有2件。其餘12件都有檢出農藥殘留,檢出的農藥數量雖然從1~13項之間不等,但風險係數都在1以下,符合《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中茶葉之規定。 結論 本次隨機抽驗的19件抹茶粉及綠茶粉樣品,農藥殘留都符合法規限量規定,但有4件標示有缺失,是否符合規定應由主管機關進行判定。 對於本次調查測試,提出以下建議: 給消費者的建議 1.消費者購買抹茶時,首先要檢視商品是否正確標示,因為透過標示可以清楚知道商品的所有資訊,如產地、內容物成分、國內廠商資訊、食品添加物及營養成分表等,特別是在網購海外食品時,勿購買外包裝無標示繁體中文,才能聰明選購所需的商品。 2.消費者要先考慮使用的目的,再選購適合的商品。日本外銷的抹茶會依用途和品質分為「茶道級」及「烘焙(烹飪)級」兩大類。通常顏色較為鮮綠,回甘味明顯且苦澀味較低的,是較適合飲用的茶道級;偏橄欖綠的抹茶,雖味道會較為苦澀但能耐高溫,較適合用於烘焙或調配飲品如抹茶拿鐵,以突顯抹茶的特色。 3.如果擔心農藥殘留問題,強烈建議選擇「有機驗證」商品,有機驗證能確保不含合成農藥。 4.抹茶粉買回家後,最好儲存在陰涼乾燥處。開封後,也應儘早食用完畢。儲存時要使用避光的容器保存,以免葉綠素容易受到光線影響而氧化,也要避免受潮,以免變質或腐敗。通常抹茶商品都會附有脫氧劑,能輔助保存;開封後最好冷藏或冷凍保存,使用前需等恢復到常溫後再打開,避免品質劣化。 5.抹茶粉亦含有豐富的咖啡因,對咖啡因敏感的人最好不要睡前飲用。另,市售的抹茶飲品,往往會添加許多糖分或奶精來降低抹茶的苦澀味,可是熱量及脂肪等就會暴增,最好淺嚐即可。 給主管機關的建議 1.本次有2件為跨境食品,即使平臺業者在網站上有商品說明,建議主管機關要求業者若要進口到臺灣,應於外包裝進行繁體中文標示,以符合國內《食安法》規定。另,對賣家自行進口並於網站上販售食品情形,也應督促網路平臺業者,負起對賣家管理及法令的教育宣導,以確保商品標示合法。 2.農業機關應定期輔導農民安全使用農藥的重要性及建立正確用藥觀念。 3.目前國內有對飲料(如茶飲料)訂定重金屬的限量標準,但尚未對原料茶葉訂定規範,建議可參考歐盟訂定限量標準。 給業者的建議 1.網購食品業者除須符合《食安法》外,也應遵守《以通訊交易方式訂定之食品或餐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規定。 2.網路平臺業者應要求賣家於網站上揭露販售商品的相關資訊外,也要對賣家宣導並要求自主管理,才能讓消費者購得安心。 3.農民應正確使用農藥,農業部對茶園有規範「核准登記使用殺蟲、蟎劑一覽表」,內容說明建議稀釋量及安全採收期的原則,若不遵守規範過度施用農藥,不僅會使病蟲害防治的困難度增加,也會造成環境嚴重汙染及破壞。 4.自2023年起,已強制要求國產茶業者依「指定國產茶葉為應登錄溯源資訊之農產品及其應遵行事項」,於商品上標示溯源農糧產品追溯QR Code、產銷履歷或有機農產品標章,以遏止不實與假冒摻偽,保障在地茶產業發展;若未登錄溯源資訊或未依規定方式標示,即違反《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16條第3項規定。 檢驗規範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產品比較試驗之樣品是由市面購得,報告內容係根據樣品送驗結果,並綜合專家分析、判斷得出結論、本超然、客觀、公正之原則給與評價。 對某廠牌、樣品的評價乃指經測試的該樣品而言,並非指該廠牌所有同型的產品,也非泛指該廠牌的所有其他產品。 有關產品比較試驗資料,未經本會書面同意,一律不得全部或部分轉載,亦不得作廣告或其他商業用途。 本檢驗報告僅對消基會採樣的樣品負責,至於其他商品的合法性,仍應由主管機關判定。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智慧居家服務,風險全都露—智生活App資安檢測結果
【聰明生活,從智慧社區開始】 「告別傳統紙本公告與奔波排隊,智慧社區 APP 將整座社區的服務放進你的口袋裡!從最基礎的包裹代收、繳費通知,到多元的居家清潔與家電維修預約,一站式滿足所有生活需求。科技讓居住變輕鬆,更讓社區營運變得更專業,是每一位現代住戶不可或缺的數位好管家。」 行動寬頻普及的數位時代,住在社區大樓的消費者可能都看過類似的廣告台詞,國內廠商為了打造智慧社區,目前開發出非常便利的手機App,供住戶和社區大樓管委會成員使用。其中頗負盛名的智生活(SmaDay)App由智生活科技(原今網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開發,官方網站宣稱用戶數已達1萬個社區、300萬住戶。 智慧社區App關聯到整個社區,因此資訊安全方面的需求當然也應該比個人用途的App嚴格。為了讓用戶放心,智生活App在官網上以及App Store平台上也宣傳該應用軟體已經通過MAS L3最高等級資安標章(請詳見BOX:App資安檢測等級分類定義)。這點可以從行動應用資安聯盟的官網*1得到驗證,最新的送驗版本是安卓版v4.1.0與iOS版v4.2.0。然而,消基會與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對於安卓版先後進行兩次檢測,發現智生活App有多項檢測項目未通過! 智生活App在官網上以及App Store平台上宣稱該應用軟體已經通過MAS L3最高等級資安標章。 消基會在2025年第一季委託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檢測後,即發現有幾個測試項目不通過,然而恰逢該軟體大改版至4.0.0,因此等候半年以上,在軟體穩定後進行第二次驗測。然而,這次(版本v4.13.0)卻出現更多的不通過項目,總計有9項L1、4項L2和3項L3項目不通過(請詳見表)。具體而言,該App的用戶可能有以下的資安與隱私風險: □ 個資外洩 (4.1.2.x 系列): 由於程式碼與日誌檔未落實加密或清理,駭客可輕易從手機暫存中竊取您的敏感資訊。 □ 交易攔截 (4.1.3.x / 4.1.5.1.3): 缺乏交易時的再次驗證與防覆蓋保護,攻擊者可透過偽裝介面誘導入坑,或在背景側錄您的輸入動作來盜取金流權限。 □ 管理缺失 (4.1.1.x / 4.1.4.x): 隱私宣告不全且連線識別碼(Session)容易被預測,增加了帳戶連線被劫持的風險。 用戶風險 誰來把關 消基會呼籲,若您因為社區默契而需要使用這個App,可透過以下幾點降低自身風險: 1.系統層級的「權限隔離」:到手機的設定頁面,盡可能最低限度的打開該App的存取權。 2.針對「金流與交易」的防護:不綁定高額信用卡,也不要開啟自動儲存密碼功能。 3.避免「敏感資料殘留」:建議頻繁清理該 App 的「快取資料」。若要更換手機,務必先在 App 內點擊「登出」,隨後「卸載 App」。 【行動 App 資安的斷層:消失的後市場監督與實驗室課責機制】 在當前的數位生態中,行動 App 的資安防禦呈現「重售前、輕售後」的病態失衡。當前制度雖有如 MAS(行動應用 App 基本資安檢測) 等認證標章,但其檢測本質仍屬於「單一時間點的切片檢查」。一旦 App 通過檢測並取得標章進入市場,後續的監督機制幾乎處於真空狀態,這形成了兩大資安隱憂: 一、 「一勞永逸」的誤區:後市場機制(Post-market)的缺位 與醫療器材或汽車產業嚴格的「上市後監督」不同,多數行動 App 在發布更新版本(Update)後,並不需要強制重新檢測,除非發生重大版本異動。然而,資安威脅是動態的,今日安全的加密演算法,明日可能因新漏洞(Zero-day)而失效。缺乏定期的抽驗機制與「不定期覆核」,導致許多掛著資安標章的 App,內部可能早已充斥著未修補的漏洞,標章反而成為誘導住戶與消費者放下戒心的偽裝。 二、 檢驗實驗室的監督與品質一致性挑戰 目前的檢測高度依賴第三方實驗室。雖然實驗室需通過 TAF 或相關單位認證,但對於檢測過程的「實質監督」強度仍有不足。當市場陷入削價競爭時,實驗室是否能維持高品質的穿透測試?對於檢測報告中的「判定模糊地帶」是否有一致的公信力準則?若缺乏對實驗室的定期稽核與報告回溯機制,檢測過程極易流於形式,變成一種「付錢買合格證書」的商業行為。 三、 結論:從「靜態認證」轉向「動態治理」 要解決此困境,政府與標準制定單位(如數發部、TAICS)必須建立更完善的後市場治理架構: ●建立「抽驗與追蹤」機制:針對高風險(L3 等級)App 實施年度不定期抽測。 ●強化實驗室課責:若 App 在通過檢測後短時間內爆發重大已知漏洞,應追究實驗室檢測不實之 責。 ●公開透明的缺失通報:建立類似 CVE 的「App 漏洞通報平台」,強制開發商在時限內修復並公 告,否則應撤銷其資安標章。 資安不應只是 App 上架前的一張門票,而應該是整個產品生命週期中,由開發商與檢測體系共同負擔的長期契約。 *1 https://www.mas.org.tw/app/passedList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BOX:App資安檢測等級分類定義 國內的行動應用App資訊安全標準正式名稱為「行動應用App 基本資安檢測基準」 (Mobile Application Security Testing Standard),現由台灣資通產業標準協會(TAICS)負責制定,經數位發展部核定公布。目前MAS最新版本為3.2版,簡稱MAS 3.2。廠商送驗時,則向行動應用資安聯盟申請,而通過檢測的App也由該聯盟發證。 MAS 3.2 將 App 分為三個等級,高階等級會包含低階等級的所有檢測項目: · L1 (初級):無需身分鑑別。 o 適用於:純工具類、資訊瀏覽類(如:公車資訊、手電筒、氣象查詢等)。 o 特徵:使用者不需要登入帳號即可使用。 · L2 (中級):須身分鑑別。 o 適用於:有會員系統、需輸入帳密或生物辨識登入的 App(如:社群軟體、電子郵件、掛號系統)。 o 特徵:涉及使用者個資保護。 · L3 (高級):涉及交易行為。 o 適用於:有金流支付、轉帳、購物或虛擬寶物交易功能的 App(如:行動支付、行動銀行、電商平台)。 o 特徵:安全性需求最高,涉及財產資產安全。 表:未通過驗測項目一覽 測試項目 安全等級 4.1.1.1.2.行動應用程式應於發布時說明欲存取之敏感性資料、資源與用途 L1 4.1.2.1.1.行動應用程式應於蒐集敏感性資料前取得使用者同意 L1 4.1.2.3.1.行動應用程式應於儲存敏感性資料前取得使用者同意 L1 4.1.2.3.4.行動應用程式應避免在關閉及登出後將敏感性資料儲存於冗餘檔案或日誌檔案中 L1 4.1.2.3.5.行動應用程式冗餘檔案或日誌檔案敏感性資料儲存限制 L1 4.1.2.3.6.行動應用程式敏感性資料儲存保護 L1 4.1.2.3.8.敏感性資料應避免出現於行動應用程式之程式碼 L1 4.1.2.3.9.行動應用程式畫面擷取警示 L2(必測) 4.1.2.3.12.行動應用程式應避免在 IPC 機制中洩漏敏感性資料 L1 4.1.2.3.13.行動應用程式中的使用者介面應避免洩漏敏感性資料 L2(必測) 4.1.2.5.3.行動應用程式敏感性資料分享權限控管 L2 4.1.3.1.3.行動應用程式應於交易收款時主動通知使用者 L3 4.1.3.2.1 行動應用程式應於使用交易資源時進行使用者身分鑑別 L3 4.1.4.2.1.行動應用程式交談識別碼規則性 L2 4.1.5.1.3.行動應用程式應針對螢幕覆蓋攻擊進行防護 L3 4.1.5.3.1.行動應用程式函式庫引用安全 L1
Google雲端帳戶驗證風波—科技巨頭要求「身分證與住址」的個資危機
2025年10月底,多位Google One長期訂閱用戶陸續接獲通知,表示其帳戶因「無法驗證部分資料」而被暫時停權。這些用戶多年來均持續繳費、帳務正常,卻在例行付款時被拒,系統並要求上傳「政府核發之身分證件」與「含住址的帳單文件」作為驗證依據。 一名消費者憤慨的指出:「我從2019年開始每年固定繳900元續訂200GB雲端空間,所有付款紀錄都在Google Play帳單中。日前突然被要求交出身分證與地址,表明若不配合,11月8日後就會刪除雲端資料。這簡直是脅迫。」 消費者提供資料顯示: ●付款紀錄連續五年正常; ●最新付款日期為2024年10月31日; ●帳單餘額為零、無異常交易; ●系統顯示「無法完成交易 [OR-FGEMF-74],請驗證帳戶」; ●並要求上傳個資文件,否則帳戶將被停權。 消費者形容:「這跟詐騙網站的行事模式是一模一樣,要我上傳身分證、地址、帳單,卻沒有任何人工客服能說明清楚要這些資料的緣由。」並指出,Google要求用戶提供資料包括:身分證件影本;含姓名與地址的帳單(如銀行、水電或信用卡);上傳格式限定 PDF 或 JPG;並同意其資料可「用於驗證及服務維護」。這意味著平台可同時掌握用戶的真實身分、金融帳號、居住地與使用習慣。在沒有清楚說明驗證理由的情況下,這樣的要求構成明顯的「過度蒐集」與「資訊壟斷」。 此外,韓國電商酷澎(Coupang)在2025年11月底爆發大規模個資外洩事件,涉及3,370萬個帳戶,外洩資料包括姓名、電話、地址、訂單紀錄甚至大門密碼,導致CEO請辭、面臨鉅額賠償(每人5萬韓元購物券)、政府調查與美國的集體訴訟。此次事件被視為韓國史上最大規模個資外洩案,引發國安與資安的雙重重大事件。消基會指出,大型公司傾向過分收集個資,但仍難保因為內部攻擊而發生大型個資外洩事件,一旦個資外洩,消費者所承受的風險根本難以估計。 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因此,個資蒐集應以「特定目的」與「最小必要」為原則。若僅為支付訂閱費用,要求身分證與住址顯然已超出必要範圍。 數位依賴下的「資料人質化」 事實上,雲端帳號不再只是工具,而是現代人的數位身份憑證。Google帳號連結 Gmail、YouTube、Google Drive、Google相簿及Android手機備份等。一旦帳號被鎖,使用者可能:無法登入信箱、文件或雲端;手機無法備份;YouTube或商業帳戶被凍結;雲端資料可能遭刪除。 也就是說,用戶的所有數位資產都被綁定在同一套生態系之下。當平台要求「上傳身分證」作為使用條件時,用戶幾乎沒有拒絕空間。嚴重的說,這是一種數位人質化:企業掌握所有數據與權限,用戶只能被動遵守,因為害怕失去生活的基礎功能性。如當事人無奈所言:「我不是在使用Google,而是被Google掌控。」,而數位部視若罔聞,毫無作為。 資訊過度蒐集的長期風險 此外,消基會指出,「上傳身分證與帳單」看似動作單純,但實際上卻潛藏以下風險: 1.身份盜用與金融詐騙:身分證與地址可被用於申辦信用卡、貸款或冒名購物。 2.數據交叉追蹤:平台可結合行動軌跡、搜尋記錄、購物紀錄,打造完整的消費者行為模型。 3.個資跨境外洩:一旦資料流向海外伺服器,即使Google內部發生漏洞,台灣司法也難以調查。 4.資訊管理失衡:用戶無法知道資料的用途與儲存期限,無法刪除、無法反悔,只能被動接受「條款變更」。 這些風險本應由政府預防、企業揭露,但如今責任層層推卸,受害的永遠是最末端的消費者。 政府失守:管理缺席、制度空洞 因為法律管轄權問題,國內的消費者保護與個資制度,仍以「本地業者」為前提。面對跨境平台,政府幾乎束手無策。目前制度存在三大漏洞: 1.法律管轄真空:Google Asia Pacific總部設於新加坡,台灣主管機關對其無直接裁罰權,只能「函請說明」,缺乏強制力。 2.無即時救濟機制:消費者遭停權或被迫上傳個資時,僅能透過英文表單求助,或等待自動回覆信。沒有任何「中文客服」或「緊急申訴管道」。 3.跨境資料流失難追查:消費者上傳的文件究竟存放何處、如何刪除、誰有存取權限,政府完全無法驗證。 這不只是行政無力,而是主權邊界的模糊化。當國內使用者與境外企業發生糾紛時,主管機關常以「未設立台灣法人」為由,導致消費者權益落空。 企業責任與推諉文化:「我們只做推廣,不處理客訴」 更令人憤怒的是,當消費者試圖聯絡Google台灣分公司時,得到的回覆往往是:「台灣辦公室僅負責市場推廣與行銷活動,並不處理消費者問題。」這種說法已成跨國企業在台的「標準話術」。一旦出事,就以「我們不是總公司」為由拒絕回應,讓消費者被迫在英文客服體系中求助無門。 此種「推廣有台灣,責任在海外」的運作模式,反映出跨國企業的責任真空與諉過心態。企業在台享有龐大的市場利益、廣告收入與政府政策合作,卻在糾紛時撇清責任,形同「只賺不賠」。 消基會指出:「政府長期容忍這樣的灰色地帶,等於默許跨國企業以行銷為名、規避監理。台灣消費者成了沒有國界保護的孤兒。」 應儘快建立跨境平台在地監管與法律責任制度 為防止此類事件重演,消基會呼籲政府應立即採取以下行動: 1.修法納入跨境數位平台條款:將Google、Meta、Apple、Microsoft等企業納入《消費者保護法》電子交易專章,明定其在台提供服務即屬「在地營業行為」。 2.強制設立在地法律代表人:要求跨國平台在台設立法人代表,負責受理消費爭議與個資申訴。 3.設立跨部會「數位平台申訴機制」:結合消費者保護處、數位發展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建立「快速反應窗口」,於48小時內回覆案件。 4.限制過度個資蒐集行為:明定驗證應採「最小化原則」,除非涉金融交易爭議,否則 不得要求身分證及住址文件。 5.公開透明報告制度:要求跨境平台每年公布「在台用戶個資蒐集與處理報告」,接受 第三方稽核。 消費者自保五守則 1.確認網址真偽:僅信任「https://accounts.google.com」。 2.拒絕上傳身分證:除非經人工客服確認必要性,切勿提供完整影像。 3.定期備份資料:外接硬碟或其他雲端平台雙重備份。 4.保留付款與通知紀錄:以備申訴或司法追查。 5.疑似詐騙即通報:可向165反詐騙專線通報。 Google帳戶驗證事件不只是付款糾紛,更是一面鏡子。它反映出台灣在面對跨國數位壟斷時的無力,也揭露企業以「推廣為名、卸責為實」的結構性逃避。當政府缺乏跨境監理、企業逃避在地責任,而消費者被迫交出個資以換取服務時,整個社會已陷入一種危險的「數位不平等關係」。因此,我們不能再容忍跨國企業只設推廣辦公室,卻不設責任窗口;也不能讓政府繼續以「境外無管轄」為藉口。 在全球化的雲端時代,真正的主權是數據主權;而真正的消費人權,是能拒絕不合理要求的自由。唯有建立跨境平台監理制度、強制在地責任機制,才能讓科技回歸服務本質,讓消費者不再成為資料的被綁架者。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本文發佈後,消基會發函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回應請點擊觀看
預售屋契約「看得到卻帶不走」仍是常態 消基會揭中南部預售屋違規態樣
房價居高不下,預售屋交易金額動輒上千萬元,對多數家庭而言,往往是「一生一次」的重要消費決策。然而,消費者在正式簽約前,是否真能在未受交易壓力、充分理解契約內容的情況下作出選擇,仍備受質疑。 為瞭解預售屋市場實務是否確實落實消費者保障,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消基會)於114年10至12月間針對台中、台南及高雄地區34個實際銷售中預售屋建案進行調查,重點檢視三項關鍵指標:(一)是否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供消費者審閱;(二)履約擔保機制之類型與說明情形;(三)交屋驗收保留款是否為房地總價5%。 調查結果顯示,多數建案雖形式上符合履約擔保與保留款規定,但在「契約審閱權」的實際落實上,仍普遍設下各式門檻,使消費者在尚未充分理解權利義務前,即承受金錢或交易壓力,顯已背離法規設計的保護初衷。 契約審閱權遭層層設限 「先付錢、再看契約」成為銷售現場常態 消基會調查發現,預售屋契約書在實務中往往不是「依法即得審閱」,而是被附加各種條件,包括: ●須先支付訂金或保留金,始得取得或攜回契約書 ●僅能在接待會館現場短時間閱讀,不得帶回 ●必須簽署借閱同意書,並於限定期間內歸還 ●需先留下個資或被要求約定簽約期限後才提供 上述做法,使消費者在尚未充分比較條款、諮詢專業意見前,即被迫站在「是否付錢」的壓力點上,契約審閱淪為形式,而非真正的風險評估機制。 履約擔保制度齊備,資訊卻不對等 在履約擔保方面,多數建案均有登記不動產開發信託、價金信託、價金返還之保證或同業連帶擔保等機制;「價金返還保證」是唯一安全的擔保機制。 調查中,多數銷售人員僅以「依法都有保障」簡略說明,卻未清楚告知不同擔保機制在建商倒閉、工程停擺或無法交屋時的實際保障差異。消費者在資訊不足下,即難以評估自身承擔的風險程度。 交屋驗收保留款比例大多符合規定,仍須防堵實務侵蝕 在交屋驗收保留款方面,多數建案表示符合「房地總價5%」之規定。消基會提醒,比例達標僅是最低門檻,仍須持續監督業者是否透過其他名目提前收款,或在交屋流程中對消費者施加壓力,使保留款的實質保障功能被削弱。 相關法令已有明文規範,問題在於是否落實 消基會強調,預售屋消費者保障並非法規空白,而是制度與現場執行力落差所致。 (一)調查背景與法律依據 《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保障消費者充分資訊權;第11條之1明定,定型化契約應給予消費者至少五日合理審閱期間且不得附加條件;違反者依同法第56條可處新台幣3萬至30萬元罰鍰,並按次處罰。 內政部公布的《預售屋買賣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亦要求契約審閱期不得少於五日,交屋驗收保留款比例須達總價5%。 實務上,更有被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之案例,涉及《公平交易法》第25條所禁止的「顯失公平行為」,被公平會裁罰500萬元高額罰鍰之情事。 本次調查,部分業者仍有拒絕提供契約、不當設限或限制攜回等行為,顯示制度落實度不足。 預售屋買賣契約屬高度專業之定型化契約,消費者依法即享有在未支付任何款項前,充分審閱契約內容之權利。若業者以附加條件(如先付定金)限制攜回契約審閱,除違反上述規範,還可能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5條「顯失公平」行為。該條禁止任何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不以「已造成實際損害為必要」,只要有影響交易秩序的可能性即屬違法。 (二)「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內政部依消保法訂定之相關規範,要求業者提供契約內容並保障合理審閱時間。消基會指出,提供契約書供審閱屬法定義務,而非業者得附加條件之服務。 未充分落實法規規範精神之業者名單(請詳見表四) 消基會說明,以下名單係依實地調查結果整理,呈現限制契約審閱權或未善盡資訊揭露義務之情形,定性為「未充分落實法規規範精神」,供主管機關後續查核與市場檢視之用。 (一)以支付訂金/保留金作為契約審閱前提者,占32.4% ●同興協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DE左岸) ●峰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昂峰京澄) ●聚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聚悅臻心) ●晟億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允將沐溡) ●英倫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時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時代公園大廈) ●力漢建設/力弘建設 ●海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明森建築開發有限公司(明森丰川、沐光) ●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鉑悅案) ●和築建築開發有限公司(和築豐彩) ●寶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寶象文化豆)(二)僅限現場閱讀、附條件借閱或實質壓縮審閱時間者,占17.6% ●泓瑞拉拉漾(泓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櫻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身份證、簽借據) ●三地建設 ●國城建設 ●世界之心二期/希望之翼(要簽約才能攜回) ●華友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知 道明案) (三)未主動提供契約書,改以「自行上網查詢」取代者,占20.6% ●璞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勤美之真)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遠雄琉蘊) ●全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亞昕丰山) ●長青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春福睦森仁德公園段建設 ●遠雄山禾 ●上和發建築開發有限公司 (水精湛2) (四)明確表示不提供契約書供審閱者,占2.9% ●晉基建設 消基會呼籲:讓法律真正走進銷售現場 消基會最後強調,契約審閱權並非業者給予的恩惠,而是法律保障消費者的基本權利。當消費者必須先付錢、先承諾,才能看清契約內容時,保護制度即已失效。 消基會呼籲主管機關: 1.明確禁止以任何金錢或交易承諾作為契約審閱前提 2.針對銷售現場加強實地稽查與裁罰 3.建立可即時檢舉與公開查核機制 消基會呼籲,買房不該是一場賭博。當消費者願意付出畢生積蓄購屋,國家與制度就有責任確保他們在簽下名字之前,真的看得懂、問得到、想得清楚自己的權利與義務。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表一:重點違規態樣(或疑違反法規精神)表 調查地區: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 調查重點:契約審閱權、履約擔保說明、交屋驗收保留款 法規依據:《消費者保護法》、「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公平交易法》 違規態樣 調查現況說明 涉及法規重點 消費風險 須先付訂金/保留金才能看契約 要求先付 10–15 萬元,才能取得或攜回契約書 消保法第11條之1(合理審閱期間) 消費者在金錢壓力下被迫簽約 僅限現場閱讀,不得攜回 只能在接待會館短時間查看 消保法資訊充分原則 無法諮詢專業,完整比較條款 不提供契約書,要求自行上網查 以「內政部網站可查」取代提供實際契約 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消費者無法確認實際使用版本 簽約後才可看完整契約 表示須先簽約,才能攜回審閱 消保法誠信原則 審閱程序形同虛設 履約擔保僅口頭帶過 未清楚說明各類擔保差異 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發生糾紛時保障不明確 表二、主要違規態樣 × 涉及業者類型(摘要) 違規類型 調查發現比例特徵 常見說法 付錢才能審閱 最普遍 「公司規定」、「大家都這樣」 限現場閱讀 高比例 「不能帶走是正常流程」 不主動給契約 中高比例 「上網看就好」 簽約後才能看 少數但嚴重 「不簽不能給」 表三:公平會處罰案例整理:未提供各戶持分總表之預售屋重要交易資訊予購屋人審閱,及銷售人員要求購屋人 先給付定金始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攜回審閱,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5 條規 定。 建案名稱 處罰狀況 銷售「國王雙子星」預售屋建案 處富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 160 萬元罰鍰。 處德裔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 80 萬元罰鍰。 銷售「雍悦一方」預售屋建案 處博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 500 萬元罰鍰。 處巨豐旅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 100 萬元罰鍰。 銷售臺中市「寶宇丰蘊」預售屋建案 處寶鏵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 30 萬元罰鍰。 銷售「綠光森林 No.30 成家」預售屋建案 處立邦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 60 萬元罰鍰。 表四:台中、台南及高雄地區之建案調查結果 調查業者 調查地址 1. 是否提供預售房地買賣契約書? 2. 登記「履約擔保機制」之類別為何? 3.「交屋驗收保留款」是否為房地總價的5 %? 調查地區 中區分會 1. 勤美之真(璞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台中市西區後壠子段235-224地號等19筆土地 業者請志工上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 不動產開發信託 是 中區分會 2. 遠雄琉蘊(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台中市西屯區惠民段14地號等1筆土地 業者請志工上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看 不動產開發信託 是 中區分會 3. DE左岸(同興協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會館:台中市南區忠明南路504號基地位置:台中市中區民權路與民權路168巷口 要付訂金才會給 同業連帶擔保 是 中區分會 4. 昂峰京澄(峰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會館:台中市西區台灣大道二段2號基地位置:台中市中區中華路二段40號旁 付訂金才會給 同業連帶擔保 是 中區分會 5. 聚悅臻心(聚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會館:台中市南區復興路、國光路口基地位置:台中市東區建德街383號 要付訂金才會給,或是簽署一份借閱表單,事後要歸還 同業連帶擔保 是 中區分會 6. 允將沐溡(晟億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會館:台中市南區國光路、建成路基地位置:台中市東區自由路四段、自由路四段109巷 要付訂金才會給 同業連帶擔保 是 中區分會 7. 時代公園大廈(英倫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時代建設公司) 接待會館:台中市北區育才北路77號基地位置:台中市中區公園路 付訂金才提供合約審閱 同業連帶擔保 是 中區分會 8. 亞昕丰山(全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台中市忠明路華富街(乾溝子段79地號) 上網路可以看得到 不動產開發信託 是 中區分會 9. 長安大序(長青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台中市北區忠明路華富街口 告知網路上可以看得到 不動產開發信託 是 中區分會 10. 櫻花大綻(櫻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會館:台中市烏日區高鐵一路299號(對面)基地位置:台中市烏日區三榮九路、環河路五段 出具身分證簽借據可以攜回 價金信託 是 中區分會 11. 泓瑞拉拉漾(泓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台中市東區東英二街. 長福路口 僅現場可閱讀可拍照 價金信託 是 中區分會 雲嘉南分會 12. 三地建設(艾美御之苑) 台南市中華西路二段與光賢街口 只能借看,必需歸還業者 價金信託 是 雲嘉南分會 13. 力漢建設 力弘建設 台南市安南區海佃路二段342巷110號 須付訂金新台幣10萬元始提供 同業連帶擔保 是 雲嘉南分會 14. 華友聯集團 台南市南區萬年七街196號 需留資料,約定審閱後5天簽約,才可提供契約書 價金返還之保證 10% 雲嘉南分會 15. 海富深見(海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台南市北區中華北路一段203號 有提供契約書借閱,須於約定期間返還。並提供內政部實價登錄網站,可查閱契約書。 同業連帶擔保 是 雲嘉南分會 16. 春福睦森仁德公園段 台南市仁德區大同路三段135 號 業者未提供契約書,但有提供內政部不動產交易時價查詢網站網址,請志工自行上網查看 價金返還之保證 是 雲嘉南分會 17. 晉基建設 台南市仁德區德崙路138 巷 否 不動產開發信託 是 雲嘉南分會 18. 坐忘林 台南市歸仁區武東段0401地號 有提供但要在7天內歸還 價金信託 是 雲嘉南分會 19. 海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台南市安平區育平九街與育平九街142巷交會處 需付10萬元才可審閱沒成交可退 同業連帶擔保 是 雲嘉南分會 20. 世界之心二期/希望之翼 台南市安南區佃西段1267號 要簽約才能攜回 不動產開發信託 是 雲嘉南分會 21. 遠雄山禾 台南市永康區平道二路、水漾路口 請志工上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看 價金返還之保證 是 雲嘉南分會 22. 浩瀚無極 台南市東區中華東路 x 瑞祥街 是 同業連帶擔保 是 雲嘉南分會 23. 國城寶實 台南市東區小東路近中華東路 契約書,僅提供現場閱讀 價金信託 是 雲嘉南分會 24. 清景麟夢公園 台南市東區平實路 x 裕永路 可帶回5天,5天後歸還 不動產開發信託 是 雲嘉南分會 南區分會 25. 寶象文化豆(寶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市新興區民生一路178號 攜回契約須支付預約金,若不滿意,預約金可退還 不動產開發信託 是 南區分會 26. 知 道明(華友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市鳳山區文龍路85號2樓 有意願購買才考慮提供 價金信託 是 南區分會 27. 明森丰川(明森建築開發有限公司) 新興區中山一路56號 要付訂金才可以帶回去看 同業連帶擔保 是 南區分會 28. 沐光(明森建築開發有限公司) 高雄市新興區中山一路56號 要付訂金才可以帶回去看 價金返還之保證 是 南區分會 29. 京城舞極(京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02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65號 是 價金返還之保證 是 南區分會 30. 水精湛NO.2(上和發建築開發有限公司) 高雄市苓雅區光華一路331號 告知可至內政部實價登錄網站觀看 不動產開發信託 是 南區分會 31. 若谷(合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市苓雅區和平一路92號 是 價金信託 是 南區分會 32. 豐邑TOP+(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市前金區七賢二路100號 是 同業連帶擔保 是 南區分會 33. 中山鉑悅(興富發建設) 高雄市新興區中山・民生圓環旁 攜回合約審閱需付保留金15萬 價金信託 是 南區分會 34. 和築豐彩(和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市三民區民族一路200號 攜回契約審閱需付訂金 同業連帶擔保 是 南區分會 本文發佈後,消基會發函給內政部,回應請點擊觀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