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一起抗美牛 美牛公投街頭連署活動起跑 防美牛逐步開放-貽害子孫
2010/04/24
禁止5年多的美國帶骨牛肉,行政院衛生署於去年11月2日正式公布開放美國帶骨牛肉,凡三十個月齡以下,去除扁桃腺與迴腸末端的美國牛肉即起可輸台!而但爭議最大的牛內臟與牛絞肉,經立法院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以及衛生署及經濟部以「三管五卡」行政手段阻撓進口,民眾疑慮稍緩;然而,美國農業部又在美國時間16日晚間於官網宣布,自99年4月1日起宰殺的30月齡以下的帶肉牛骨、舌、陰莖(牛鞭)、睪丸、牛尾、横膈膜、肝連肌、牛腱及牛蹄等牛雜將可輸台,此舉立刻引發民眾的疑慮與撻伐!
由於普立昂蛋白的風險逐年因科學證據的發現而不斷的在增加,而新型庫賈氏病受影響的病牛器官數量比以前想像得多很多,同時也強調著新型庫賈氏病醫源性傳播的風險正不斷提高,因此,不管是來自疫區的美國帶骨牛肉或內臟、絞肉、牛雜正威脅著國人健康。
遺憾的是,政府被美國政治、經濟壓力綁架,棄守國人健康,被美國政府、商人牽著鼻子走,實在令人感到悲憤!對此,消基會呼籲國人力挺自己的健康權,參與消基會、主婦聯盟基金會、主婦聯盟生活消費合作社等諸多單位所推動的美牛公投連署,以行動向雙方政府嚴正表達拒絕具有風險的美國帶骨牛肉等商品入侵台灣!否則,消費者將必須面對逐步開放風險,不久將來可能全牛進口,貽害子孫。
消基會表示,自即日起到六月底前,消基會將於人潮多的公共場所發動連署活動,希望全國消費者都能熱情參與,積極保障國土、國人健康。在今(24)、明(25)日,消基會於新光三越站前店前(臺北火車站前)進行街頭連署活動,日後亦不定時出動街頭連署,請消費者認明消基會背心,並主動加入連署行列!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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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美牛公投未過關 普利昂蛋白仍存在致命危機 消基會堅持守護消費者 絕不懈怠!
行政院衛生署於去(98)年11月2日正式公布開放美國帶骨牛肉,凡三十個月齡以下,去除扁桃腺與迴腸末端的美國牛肉即可輸台。而在去(98)年11月1日,消基會等民間團體共同發動「台美重啟談判」公投連署活動,以促成政府對「美國牛肉輸台議定書」重啟談判協商管道。 同時間,整個社會發出抵制具有風險美牛進口的怒吼,短短18天,消基會即接收到將近21萬份的提案連署書,並於12月8日送出13萬459份提案人連署書至中選會,而在今年2月5日,消基會收到中選會寄出之第一階段連署通過審查之公函,並於2月10日上午,前往中選會領取第二階段連署書,並宣告第二階段連署正式開跑。 雖然第二階段公投連署活動如火如荼的推動著,但距離這一階段的活動期,因中選會審查兩個月才決定通過與否,著實「冷卻」了2個月,整個的社會氛圍悄然冰凍起來,因此,當第二階段開跑不久,消基會、主婦聯盟、生活消費合作社..等單位都發現情勢已變,熱情不再,而社會的耳語傳播也不斷發酵著……。 我們碰到的障礙之一,就是很多人說:「已經連署過了!」,其實他們不知道必須要再次連署,連署份數必須、至少要衝破100萬份,連署活動才可能通過中選會的審查,由中選會正式舉辦公投活動!! 第二個障礙是:已經修法成功,消基會為何還要推動第二階段公投?雖然內臟等美牛危險部位看似已修法阻絕,但還是面對國內法律與台美協議內容衝突之爭議,也還須面對美國報復的難題;民間推動的公投,是以直接民意方式,作為政府談判籌碼的堅實後盾,協助政府進行談判。 又從衛生署宣稱三管五卡,即管源頭、管邊境、管市場,以及「核、標、開、驗、查」5道關卡,來確保進口美牛產品安全,但其實是「管不著」、「卡不住」,因為從消基會的調查顯示,衛生單位連最基本的餐廳、賣場的產地資訊公開,從未調查公布,根本無法落實,更遑論其他的三管五卡呢?! 再加上國內沒有檢測新型庫賈氏症「普利昂蛋白」的能力,而且檢驗重點是擺在衛生檢驗,並非是「普利昂蛋白」檢驗,如何管源頭?管流向?恐怕只能對美方的檢驗數據照單全收。 第三個障礙是:很多消費者認為,公投很花錢,要去投票很麻煩,一定要公投嗎?萬一公投結果是反對美牛進口的人沒過半數,是否造成政府及美國更大膽進口? 說真的,相信上述的疑惑與障礙也是很多消費者的疑惑,然而,從事公益活動,無非就是希望好的目標能夠達成,比如說,這次活動的目標是將具有風險的東西阻絕於境外,不要進口台灣,貽害國土和國人健康。 若透過連署,甚至不要連署(畢竟連署活動相當耗費資源、人力),就能給政府這樣的壓力,重啟談判,那當然最好,不用再多花資源舉辦公投;只是,能夠嗎?為了國人的健康,我們有我們無法鬆手的理由,儘管消基會窮到薪水快要發不出來,我們仍不願背棄本活動原先保護消費者的承諾而鬆手,努力擋到最後一天! 關於人數未過半,造成政府或美國對於內臟等更大膽進口一事,這個是有可能的!但是,若他們「膽敢」這麼不顧及消費者感受,相信沒有參與連署的消費者也不會坐視這樣的情形發生的! 話再說回來,若雙方政府要擴大進口,其實有沒有進行公投連署,他們都會這麼做的,我們提出公投連署,其實是發出「善意阻止」的訊息,雙方政府應該可以明確接受到「適可而止」、「保障消費者健康才是政府應積極用事」的訊息! 消費者的「團結」、「行動」、「表達」,才能真正保障自身的權益,而消基會只是匯集這股力量,當政府面臨政治、經濟上的壓力而屈服時,消費者就必須團結並拿出行動告訴政府---消費者的期待與需要! 最後的障礙,也是推動單位在工作過程中所共同面臨的壓力。在連署推動工作中,調查局、警備總部,甚至是警察局都分別表達過「嚴重程度」的關切或阻撓,也加深消費者擔心個人資料外洩,甚至擔心影響公職升遷,而不敢加入連署活動。 針對此,消基會特別以民意論壇的投書方式,表達過希望公部門能夠正確看待公投活動,尤其美牛公投是一項單純的民生議題,尚且被視為洪水猛獸,那麼我國的民主活動如何能成熟?如何能正常發展呢? 消基會指出,到今(10)日零時起,公投連署活動依法停止,公投連署推動單位必須宣布並沒有通過第二階段門檻(86萬份連署書),因此,本次活動到此為止。 針對所有支持本次連署活動的消費者,消基會致上最高的敬意,消費環境因為有您們將逐漸變好,消基會也宣示絕不氣餒,繼續在消費者保護工作努力、奉獻! 消基會亦善盡個人資料保護的責任,於下午4時,由律師全程見證地,將上了封條的56箱(第一、二階段的連署書)送進永豐餘紙廠進行水銷工作,將消費者熱愛台灣淨土的決心,轉化為再生紙,繼續堅持環保、愛台灣的決心!(水銷流程請見消基會網站的活動影片)。 最後,消基會嚴正表示,該起第一宗民生公投提案雖未成功,但消基會未來將致力於將本次活動未能成功的因素分享社會,也會將此次推動過程所發現公投法難以落實的部分,建議主管機關修正,如:兩階段連署併為一階段,並降低連署門檻;課政府部門輔助公投之義務、縮短審查時間…等,尤其常為主文等議影響公投案是否成立,似無必要,政府應該協助,情勢變更更應可修改主文等,讓「公民投票法」得以突圍於政黨惡鬥,讓人民有機會直接表達對於公共政策的直接意見,深化民主! 雖然公投活動未能有所突破,尤其近日美方眼見公投活動即將結束,不斷開始放話要政府擴大美牛進口,為了確保消費者健康與國土清淨,消基會、主婦聯盟、生活消費合作社仍將持續監督政府作為,並於網站上持續蒐集人民意見,希望所有消費者能夠團結一致對抗具有狂牛症風險的肉品進口台灣! 報載,南韓農林水產食品部昨(9)日表示,今年12月開始,對進口牛肉全面實施「流通履歷制度」,消費者可以透過「進口牛肉流通履歷管理系統」,隨時確認進口牛肉的履歷,包括:原產地、品種、出口廠商、進口廠商、進口日期、屠宰日期、流通期限等,該措施對於具有風險的牛肉均具防堵效果,呼籲政府亦應比照處理,儘速推動「履歷」制度,以積極態度捍衛消費者健康與國土安全! 最後,消基會呼籲,消費者在美牛狂牛症風險未能盡除之前,應保守以對,食用安全性較高的紐澳等地牛肉,以確保安全;甚若基於環保,降低肉品需求,更是值得思考!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不搭也要被扣40元?叫車平台取消費惹爭議 消基會籲主管機關訂定明確規範
自2013年Uber進入台灣市場以來,叫車平台如雨後春筍般興起,逐漸成為通勤族、上班族與旅客的重要選項之一。然而,消基會注意到,各平台設置的「取消費」制度,已引發不少消費爭議,恐使消費者在不知不覺間淪為弱勢一方。 近期,有消費者向消基會反映,搭乘 Uber時,司機未依指定地點停靠,而是停在對向車道或鄰近巷口。由於平台採用衛星定位,難免出現誤差,但系統仍會顯示「司機已抵達」,讓乘客在原地苦等;若等待超過 5 分鐘後司機取消訂單,乘客因此被收取「取消費」。另有消費者指出,司機有時尚未抵達精確的上車地點,距離仍有 20 公尺,App 就已顯示「司機已抵達」並開始計算等候時間,讓乘客措手不及。更有案例顯示,司機原本告知需 8 分鐘才能抵達,卻提前 4 分鐘出現,並立即開始倒數等候時間,導致乘客難以及時反應並準確上車。 根據消基會查詢,LINE TAXI在客服中心「TAXI—付款方式與車資」的說明中指出:即使乘客抵達上車地點時已超過3分鐘而被司機取消訂單,但若最後仍搭上同一輛車,仍需支付取消費。同樣地,即便乘客事先告知駕駛會稍晚抵達,平台仍依規定收取費用。理由是基於交通法規與執法環境的考量,為避免駕駛因長時間停等而受罰,只要等待時間超過3分鐘,就會自動產生取消費。 此外,即便消費者選擇自行取消訂單,也難以避免糾紛。平台通常會立即扣取「取消費」,而當乘客欲提出申訴時,多只能透過文字客服進行,處理速度緩慢且常見「罐頭式回覆」。更有平台會要求消費者自行舉證司機未到達指定地點,等於將舉證責任轉嫁給消費者,使其在爭議中處於不利地位。 三大平台取消費規則比較 目前各大平台對「取消費」的規範各有不同,但普遍以「40元」為基本收費標準。 ◆Uber:乘客在預約行程後超過3分鐘取消,或司機抵達並等待超過5分鐘取消,乘客需支付取消費40元。 ◆yoxi(2025年1月1日起):即時行程若乘客取消或超過3分鐘未上車,需支付40元;預約行程取消則收取80元。( yoxi官網上有明確告知:依照交通法規,司機停等3分鐘將可能被檢舉開罰,故將等候時間設定為3分鐘。) ◆Line Taxi:乘客在司機抵達後取消,或司機等候3分鐘未見乘客上車,皆收取40元。若為機場專車,取消費更可能高達300元。 從規則設計來看,業者普遍採取「短時間等待+固定費用」的模式。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若乘客遲到就必須付費,但若司機遲到或臨時取消,平台多半僅提供「重新派車」,卻無相對應補償措施,殊為不公。 取消費恐涉法律疑慮 消基會指出,目前取消費的設計涉及多項法律爭議: 一、 消保法:資訊揭露不足與顯失公平 1.定型化契約條款:《消保法》第12條規定,若定型化契約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即屬無效。若取消費未事先明確告知,或收費標準過於苛刻,恐構成顯失公平。 2.資訊揭露義務:《消保法》第11-1條第1項要求企業經營者在締約前應給予一定期間之審閱期以確保消費者充分了解契約內容;同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然而,許多消費者反映在叫車時,平台未清楚揭露額外費用,甚至資訊隱晦,造成資訊不對等問題。 二、民法:權利義務的失衡 1.契約履行與違約責任:依《民法》第254條,若一方遲延給付,另一方於定相當期限催告履行後得解除契約。另依同法第230條規定,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者,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然而,乘客遲到是否必然具可歸責性而構成違約?司機是否有明確催告?尤其僅3分鐘的等候時間,對於找尋上車地點或突發狀況而言,顯然過短,得否認為該催告期間已已屬相當? 2.損害賠償原則:《民法》第216條規定,損害賠償應以填補實際損失及所失利益為限。司機等待3分鐘的損失(含所失利益)難以精確計算,40元取消費是否合理值得商榷。況且,司機仍能接其他訂單,並非完全喪失營業利益。 三、道路交通管理相關法規:收費應符合主管機關規定 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二章第四節「計程車客運業」第91條第1項第2款「二、車輛應裝設計程車計費表,並按規定收費,不得安裝營業區域以外費率之計程車計費表」及同條第3項「經營多元化計程車客運服務之業者,應提供下列服務: (一)於消費者叫車時提供相關資訊: 1.車輛:至少應包括車輛廠牌、牌照號碼、出廠年份、車門數等。 2.駕駛人:至少應包括有效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之顯示、消費者乘車評價。 3.預估行駛路線及應付車資。但以計費表計收車資者,應提供預估車資。 4.前目應付車資於消費者確認後,因故需變更車資之收費規定」,可知多元化計程車的收費項目是應該經過主管機關審查及同意,此有《多元化計程車營業計畫書應載明事項》第4、5項「四、乘客預約及取消方式。五、多元化計程車規劃之費率及收費方式」。可知計程車營業除受《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相關營業規範管制外,業者收費標準應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不得任意增加收費項目。目前,主管機關對於此類遲到手續費並無明確的統一規範,導致業者可以自行訂定,增加了消費爭議的可能性。然,法既然規定應依規定收費,那麼,既未規定得收費,則應不得收費為當。 計程車業者的「單方權利」而犧牲消費者權益? (一)懲罰機制不對等:消費者叫計程車時,若司機超過預定時間5分鐘才抵達,卻未見計程車司機賠償消費者40元的遲到費用;若消費者因等太久取消再叫另一台,消費者等待的損失在LINE TAXI、YOXI及Uber的平台規範中亦無相對應的保障。此舉顯然有違公平原則,因此其「遲延取消費用」之規定應屬無效。 (二)僅用等候時間作為取消依據:目前的取消費收取方式,僅以「司機等候時間」作為判斷標準。然而,消費者未能在停靠點即時上車,往往可能有多種原因。例如突發緊急狀況、受到交通阻塞或天候影響,甚至因衛星定位不精準,導致司機停錯地點,各該可能影響消費者未能於約定等候期間內上車之因,未必均可歸責於消費者,甚至可能出於應歸責於平台或司機之因。若僅憑平台片面規定之等待時間就收取費用,而未探究消費者遲延之因,沒有給予消費者合理的緩衝或履約機會,也未釐清問題是否出在消費者身上,這樣的做法顯然對消費者並不公平。 (三)資訊不對等與權利義務失衡:消費者對此項收費政策認知普遍不足,叫車時相關費用資訊往往往未被充分揭露,且收費標準的制定過程也缺乏透明度。更甚者,司機得以單方面決定離開並收取費用,而乘客卻缺乏相應的救濟機制,這種權利與義務的嚴重失衡,正是此條款「顯失公平」的核心問題。 對消費者的建議: 消基會提醒消費者,面對爭議情境時,可以採取以下方式保護自身權益: 1.保留證據:截圖叫車紀錄、通話內容、扣款通知等,以利申訴。 2.善用客服與申訴管道:若認為收費不合理,應向平台申訴,必要時向地方政府消保官或消基會反映。 3.選擇資訊透明業者:多比較不同平台的收費規則,選擇資訊揭露清楚、制度較合理的服務。 4.即時溝通:如遇司機遲到或定位誤差,應立即透過App內的「打電話」或「傳訊息」與司機確認,以此保留證據,降低爭議。 對主管機關的建議與呼籲: 1.制定明確收費規範:主管機關應積極介入,制定統一的額外收費標準,避免業者任意訂定,保障計程車業者的收費行為合法合理。 2.強化資訊揭露要求:要求業者在叫車前,必須以清晰、顯眼的方式明確告知所有可能產生的額外費用,確保消費者擁有充分的知情權。 3.建立有效申訴機制:建立完善、便捷的消費爭議處理機制,讓消費者在權益受損時能有效申訴並獲得救濟。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2025旭蟹類、丁香魚類、海膽類及生蠔類之鉛及鎘含量調查測試 建議「鮮/濕重計」法規定義應更明確
水產品在國人日常飲食中占有重要地位,不僅是優質蛋白質的來源,更富含Omega-3脂肪酸、維生素D、鈣、碘、硒等多種微量營養素,對於維持身體機能與預防慢性疾病具有顯著效益。兒童與青少年透過攝取魚類可促進腦部與視力發展;成年人則可藉由水產品降低心血管疾病風險;老年人則需補充足夠蛋白質與鈣質,以維持肌肉與骨骼健康。水產品的營養價值橫跨各年齡層,為均衡飲食不可或缺的一環。然而,在鼓勵攝取水產品的同時,亦須正視其可能潛藏的食品安全風險,特別是重金屬汙染問題。 根據食藥署公布的食品不合格資料顯示,在重金屬類不合格商品中,經常出現水產品,顯示其為重金屬汙染風險的主要品項之一。其中,旭蟹、丁香魚、海膽、生蠔等品項的不合格比例尤高,值得注意。水產品不僅是蛋白質的重要來源,亦是鈣質攝取的關鍵食物,尤其丁香魚因可整尾食用,成為許多消費者補充鈣質的首選。若此類高攝取頻率的品項存在重金屬過高的疑慮,將直接影響民眾健康,有鑑於此,本次進行市售旭蟹、丁香魚、海膽、生蠔之鉛及鎘含量調查測試,提供消費者選購時作為參考,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樣品 2025年7月間,於臺北市傳統市場、新北市大賣場及網路購物平臺購買旭蟹類、丁香魚類、海膽類及生蠔類,共計購得26件樣品。 6件旭蟹類樣品的產地有緬甸2件、泰國2件、菲律賓及臺灣各1件;10件丁香魚類的產地有日本5件、臺灣3件、越南及沒標示產地各1件;5件海膽類的產地有智利2件、中國大陸2件、越南1件;5件生蠔類的產地有美國3件、韓國及日本各1件。(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請見表1) 表1、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 調查與 測試項目 調查與測試方法 檢驗標準 調查檢驗單位 價格調查 比較購買單價 消基會 標示調查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 《散裝食品標示規定》 重金屬(鉛及鎘)測試 水產動物類、禽畜產品類及蜂蜜中重金屬檢驗方法(MOHWH0028.00) (定量極限均為0.02 mg/kg) 《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鮮/濕重計) 鉛-水產動物類: 0.3 mg/kg(魚類)、 1.5 mg/kg(貝類不含殼)、 0.5 mg/kg(甲殼類之可食肌肉﹝包括附肢肌肉﹞)、 0.3 mg/kg(其他水產動物); 鎘-水產動物類: 0.25 mg/kg(鯷魚﹝Engraulis屬﹞)、 0.05 mg/kg(其他魚類)、 1 mg/kg(貝類不含殼)、 0.5 mg/kg(甲殼類之可食肌肉﹝包括附肢肌肉﹞)、 0.3 mg/kg(其他水產動物) 振泰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調查與測試結果(請見表2) 一、標示調查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22條: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品名、內容物名稱、淨重、容量或數量、食品添加物名稱、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資訊、原產地(國)、有效日期、營養標示、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等。《散裝食品標示規定》中,「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食品販賣業者販售散裝食品,應標示品名及原產地(國)。但現場烘焙(烤)及現場調理即食食品不在此限」。 檢視本次26件樣品中,有7件包裝樣品的標示不符合《食安法》第22條,為編號1號「活凍旭蟹-去內臟(公)」、18號「特A級智利海膽」及22號「全殼生蠔-M」未標示內容物;編號5號「生凍旭蟹」未標示內容物、重量,另外,賣場標示產地為菲律賓,但樣品標示有菲律賓字樣及產地為臺灣,有混淆之虞;編號6號「旭蟹」未標示內容物、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編號8號「(6cm-8cm日本丁香魚)」及21號「(生食馬糞海膽)」沒有任何標示。其餘19件均符合《食安法》第22條或《散裝食品標示規定》。 前述7件標示不符合樣品,若經主管機關認定違反《食安法》第22條標示規定,依同法第47條,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1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二、重金屬(鉛及鎘)測試 鉛及鎘為常見的環境汙染物,因海洋汙染、養殖水源或加工過程而殘留於水產品中。「鉛」會影響神經系統發育,對兒童與胎兒尤具危害;「鎘」則可能損害腎臟功能,長期暴露亦與骨質疏鬆及癌症風險相關。消費者若長期攝取含鉛、鎘超標的水產品,可能面臨慢性健康風險,尤其是孕婦、嬰幼兒與老年人等敏感族群。因此,掌握市售水產品的重金屬含量,對於保障民眾飲食安全至關重要。 依據《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以下為本次樣品重金屬(鉛及鎘)的測試結果: 1.旭蟹類 6件「旭蟹類」中都未檢出鉛;鎘僅有1件檢出0.16 mg/kg,符合「甲殼類之可食肌肉(包括附肢肌肉)」的0.5 mg/kg限量標準,其餘5件檢出1.4~2.3 mg/kg之間,高於限量標準,這5件分別為編號2號「旭蟹」、3號「生凍旭蟹400/500」、4號「野生大旭蟹」、5號「生凍旭蟹」及6號「旭蟹」,但法規以鮮/濕重計,是否符合規定則須由主管機關判定。 2.丁香魚類 農業部水產試驗所指出,丁香魚為鯡科(Clupeidae)銀帶鯡屬(Spratelloides)中的日本銀帶鯡(Spratelloides gracilis)的俗稱,但市面上有些業者會將鱙魚或銀灰半稜鯷標示為丁香魚,鱙魚或銀灰半稜鯷屬於鯷科(Engraulidae)鯷屬(Engraulis)。依據《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規範,魚類鉛限量為0.3 mg/kg,鯷魚的鎘限量為0.25 mg/kg、丁香魚則屬其他魚類,限量為0.05 mg/kg,均採鮮/濕重計。 10件「丁香魚」樣品中,僅編號16號「特選丁香魚乾」成分標示為「堯魚」,其餘9件品名或內容物標示或宣稱丁香魚。經檢測,鉛有4件未檢出,其餘6件檢出0.02~0.09 mg/kg之間,都小於魚類的限量0.3 mg/kg以下。鎘的測試結果,10件都有檢出,其中2件檢出0.04 mg/kg,均低於其他魚類限量為0.05 mg/kg以下,7件檢出0.07~0.13 mg/kg之間,分別為編號7號「凍丁香魚」、9號「特級活凍 日本特大丁香魚」、10號「(日本丁香魚)」、11號「冷凍日本丁香魚」、12號「冷凍丁香魚」、14號「澎湖丁香魚」及15號「(丁香魚)」,這7件都宣稱為丁香魚,檢出量超過其他魚類限量0.05 mg/kg,若經主管機關判定確實為鯡科,則不符合標準;16號「特選丁香魚乾」(成分標示「堯魚」,為鯷魚﹝Engraulis屬﹞)檢出0.35 mg/kg,該樣品為魚乾,但法規採以鮮/濕重計,若推估其含水率情況下應仍符合標準。 3.海膽類 5件「海膽類」中,都未檢出鉛,符合「其他水產動物」的0.3 mg/kg限量標準;有3件檢出鎘,其中2件都低於限量標準0.3 mg/kg,1件編號21號「(生食馬糞海膽)」檢出0.8 mg/kg,高於限量,但法規採鮮/濕重計,加上海膽含水量相當高,是否符合規定仍須由主管機關判定,其餘2件未檢出。 4.生蠔類 5件「生蠔類」中,5件均有檢出鉛及鎘,其中鉛檢出量介於0.02~0.1 mg/kg之間,都符合「貝類(不含殼)」限量1.5 mg/kg以下;3件樣品鎘檢出量介於0.26~1 mg/kg之間,符合「貝類(不含殼)」限量1 mg/kg,其餘2件帶殼生蠔編號23號「美國巨無霸XXXL生蠔」及24號「(【尚佳】美國生蠔)」均檢出2 mg/kg,高於限量,但法規採鮮/濕重計,是否符合規定則須由主管機關判定。 結論 給消費者的建議 1.檢視標示:網路購買海鮮已經成為流行,消費者不要被價格吸引而衝動購買,應檢視是否有提供充分的標示資訊,才能避免買到過期、斤兩不足或來源不明的商品,如發生消費糾紛,也不至於求償無門。因海鮮屬於易腐敗的食品,除非食品本身有瑕疵,否則並無《消費者保護法》中7天無條件退貨的權利。留意水產魚類品名與成分,避免業者混充,如選購「丁香魚」時,檢視標示是否為鯡科的日本銀帶鯡,而非鯷科的魩鱙。 2.優先選購有來源追溯與檢驗合格標示的商品:對於高風險品項如旭蟹、生蠔、海膽等,建議選擇有清楚檢驗報告或政府認證標章的商品。 3.避免過量攝取高風險海產,特別是對重金屬高度敏感的族群:鉛及鎘具累積毒性,建議孕婦及育齡婦女(另外也包括1~11歲的幼童)要特別注意飲食,減少攝取來源不明或重金屬風險高的海產。 4.避免攝取高風險重金屬部位:如旭蟹類的肝胰腺、蟹黃、鰓,丁香魚類的肝臟、腎臟、鰓,海膽類的消化系統和生殖腺等軟體器官、堅硬的鈣化部位,包括刺、牙齒和骨骼,及生蠔類的鰓、胃、內臟團。 5.關注政府公告與抽驗結果,調整購買習慣:建議定期查閱衛福部或地方衛生局公布的抽驗結果,作為選購參考依據。 6.主動向業者或平臺詢問魚種與檢驗資訊:若標示不清,消費者有權要求業者提供魚種學名與檢驗報告,以保障自身健康權益。 給主管機關的建議 1.宣導消費者認識魚種:市面上可食的魚種相當豐富,有些更屬於臺灣的特有種,但許多消費者或業者對魚種的認識往往是一知半解,建議主管機關應以簡易方式宣導消費者辨識魚種及其俗名。 2.更明確定義「鮮/濕重計」:當水產動物活體離開水池後,因本體的水分或環境突然改變而吐水,都會產生失水重的狀況,但目前《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規定水產動物的重金屬限量都以「鮮/濕重計」,應更明確的定義「鮮/濕重計」,尤其市面上有些水產都會經過微加工,一旦有微量的重金屬檢出時,就容易造成判別上的爭議。 3.提高抽驗頻率:針對高不合格率品項(如旭蟹、生蠔),未來應提高進口時抽驗比率,且在高消費量季節加強抽驗以利源頭管理,除了公開不合格商品資訊外,也應建立方便的查詢平臺,讓有需要的消費者可以直接查詢。 4.輔導業者正確標示:輔導中小型業者正確標示商品,特別是水產類,也應減少使用俗名標示,降低誤標的風險。 5.宣導網路販售業者正確標示:採取與實體通路一致的標準,要求業者在網頁上提供所有必要的食品資訊,以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更強化網路販售的食品安全管理。 給業者的建議 1.應明確標示內容物名稱:以本次「丁香魚」類商品為例,建議業者應以「丁香魚(鯡科日本銀帶鯡)」或內容物實際魚種名稱標示,才能讓消費者清楚明瞭。 2.應遵守食品標示法規,以提升信任度:於網路平臺販售食品時,應於網站上提供商品的相關標示資訊,特別是無法退換、易腐敗的食品;對於高風險品項,建議也於平臺上提供重金屬檢驗結果與來源追溯資訊,讓消費者購得安心。 3.建立原料來源控管機制,避免混料或誤標:特別是進口或加工環節,應確保魚種與標示正確性,降低違規風險。 檢驗規範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產品比較試驗之樣品是由市面購得,報告內容係根據樣品送驗結果,並綜合專家分析、判斷得出結論、本超然、客觀、公正之原則給與評價。 對某廠牌、樣品的評價乃指經測試的該樣品而言,並非指該廠牌所有同型的產品,也非泛指該廠牌的所有其他產品。 有關產品比較試驗資料,未經本會書面同意,一律不得全部或部分轉載,亦不得作廣告或其他商業用途。 本檢驗報告僅對消基會採樣的樣品負責,至於其他商品的合法性,仍應由主管機關判定。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中藥材重金屬安全解讀: 天然環境難達「零檢出」,重點在「超標」
近年來養生文化盛行,從保健食品、中藥材到天然草本飲品,逐漸融入國人日常。日前一則新聞檢驗報告指出,市售枸杞等產品「檢出」重金屬殘留,引發社會廣泛關注。由於部分消費者誤以為該訊息出自消基會,消基會特別澄清,該報告並非由本會發佈。 此報導造成社會震驚,然而社會大眾在面對重金屬殘留議題時,仍須有正確的理解與認識,避免不必要的恐慌。 該篇檢驗報導,不僅震驚社會,也引發專家學者對中藥材的安全性與把關制度進行廣泛的檢討。 中藥材及蔬果含有重金屬的原因 關於中藥材與蔬果中檢出重金屬的新聞,引發消費者對食品與藥材安全的疑慮。重金屬如鎘(Cd)、鉛(Pb)、砷(As)及汞(Hg),其實是自然界土壤中原本就存在的元素,並非全然來自污染,但人為活動確實會加劇其在環境中的累積與影響。 中藥材多為多年生植物,或栽種於特定地理環境下,其根系長期深入土壤。因為重金屬原本就廣泛存在於自然界中。這些元素是地殼的一部分,存在於土壤、岩石、水體與空氣中,透過風化、降雨與地下水滲流等自然過程,進入農作物的生長環境。研究顯示,包括大氣沉降、灌溉水源與施肥方式,皆是藥材與蔬果中檢出重金屬的重要因素。 中藥材與蔬果大多會存有重金屬背景值,無法要求「零檢出」 學界普遍認為,「完全不含重金屬」是不切實際的期待。這並非業者管理不善或產品本身有問題,由於植物會從環境中吸收水分與礦物質,因此即使是在未受污染的地區栽種,任何作物——包括中藥材、蔬菜、水果與穀類等——或多或少都會含有微量的重金屬,這部分被稱為「背景值」,這是一種自然現象,而非品質瑕疵。「檢出」不等於「超標」,更不等於「有害」。 應注意重金屬是否「超標」而非「零檢出」 食品與藥品安全的管理標準,是根據大量毒理研究與人體耐受量設計的。國際機構如聯合國糧農組織(FAO)、世界衛生組織(WHO),以及各國食藥監管單位,包括我國衛福部,皆有針對不同品項與用途,訂定重金屬容許量。例如鉛與鎘,在不同的作物與劑型中都有明確的標準值。只要檢測結果低於這些標準,表示產品在正常使用下對人體健康的風險極低。 因此,評估一項商品是否安全,應著重於「含量是否在安全範圍內」、「長期攝取是否超過人體耐受上限」,而非單看是否檢出重金屬。消費者在閱讀報導或檢驗數據時,應建立正確觀念,避免過度恐慌,也不要陷入「零檢出」迷思,才能真正掌握產品安全的核心原則。 此外,如本次枸杞測試來看,乾果含水率應有一定範圍,所以應註記強調目前標準為乾重標準,如為鮮重測定,亦應依照乾燥率換算比對,以免滋生誤會。 對消費者的建議:正確認識「重金屬」 ●中藥材與蔬果在天然無污染的環境中成長,仍會有重金屬,而一般消費者不太可能因一次性食用少量中藥材而急性中毒。 ●應注意重金屬是否「超標」而非「零檢出」,消費者在閱讀報導或檢驗數據時,應建立正確觀念,避免過度恐慌,也不要陷入「零檢出」迷思。 對政府的建議:責任不可迴避 1.適時修訂檢驗標準 依據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或歐盟標準,適時調整重金屬容許量。 2.邊境把關與市場抽檢 邊境檢驗:對進口高風險作物加強批次檢驗。 市場稽查:強化通路商與網購平台的責任,要求下架不合格產品。 對業界的建議:建立自律管理及推動轉型 1.進口商與通路商 自律檢驗:不應僅依賴政府抽檢,而應定期委託第三方實驗室檢驗。 2.中藥產業的轉型契機 推動安全品牌:強調「通過各項檢驗合格」作為行銷訴求。 從「養生」兼顧「安心」 中藥材含重金屬的問題,牽涉到對重金屬正確的認識、安全制度的建立、消費教育與產業責任。唯有政府妥適制訂法規、業界自律、消費者有正確認識,才能真正實現「安心養生」。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守護口腔健康 2025兒童牙膏與漱口水調查測試
近期一項來自美國獨立組織「Lead Safe Mama(無鉛安全媽媽)」的檢測報告揭露,約90%市售牙膏樣品驗出鉛、砷、汞與鎘等重金屬殘留,引發消費者對牙膏安全性的關注。這項調查涵蓋成人與兒童使用的牙膏與牙粉樣品,甚至連標榜天然與兒童專用的商品亦未能倖免。牙膏作為消費者日常生活中高頻率使用的民生必需品,其安全性應受到更嚴格的監管,以確保健康。 前述報告指出,這些重金屬殘留主要來自配方中的礦物研磨劑,如膨潤土、碳酸鈣與羥基磷灰石。由於這些成分多為天然礦物,若在開採與製程中未嚴格控管,極可能夾帶重金屬殘留,對長期使用者的健康構成潛在風險。另外,消基會調查發現,目前市面上除了兒童專用牙膏,另有專為兒童設計之漱口水,考量均為兒童口腔清潔用品,因此也將兒童漱口水一併列入調查。 有鑑於市售兒童專用牙膏及漱口水品牌眾多,且是許多兒童每天使用的商品,其品質攸關消費者口腔健康及使用安全,值得重視,而衛福部已經在2021年起將牙膏及漱口水納入化粧品管理的範圍,希望透過本次調查測試,檢視市售兒童專用牙膏及漱口水是否符合國內規範,藉以提供消費者選購及使用時參考。 樣品 2025年6月間,於臺北市、新北市連鎖賣場、生活用品店、福利中心及網路購物平臺購買,其中兒童專用牙膏有19件,為編號1〜19號;兒童漱口水有6件,為編號20〜25號;共計25件。 產地有臺灣10件、日本3件、義大利3件、中國大陸2件、韓國2件、泰國2件、馬來西亞、德國及斯洛伐克各1件。(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請見表1) 表1、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 調查與測試項目 調查與測試方法 檢驗標準 調查檢驗單位 價格調查 比較購買單價 消基會 標示調查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7條 鉛、鎘、砷及汞測試 參考1.Microwave Assisted Acid Digestion of Siliceous And Organically Based Matrics.1996 US EPA Method 3052. 2.Inductively Coupled Plasma-Optical Emission Spectormetry 2014 US EPA Method 6010D. 3.化妝品重金屬之檢驗程序(文件編號:SOPM-105)。檢測儀器:ICP-OES。 「化粧品禁止使用成分表」 台美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調查與測試結果(請見表2) 一、標示調查 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7條規定,化粧品之外包裝或容器,應明顯標示下列事項:一、品名。二、用途。三、用法及保存方法。四、淨重、容量或數量。五、全成分名稱,特定用途化粧品應另標示所含特定用途成分之含量。六、使用注意事項。七、製造或輸入業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輸入產品之原產地(國)。八、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製造日期及保存期限,或有效期間及保存期限。九、批號。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事項等。 經檢視,本次25件樣品標示均符合規定。 二、重金屬(鉛、鎘、砷及汞)測試 「鉛」主要影響神經系統,特別是兒童,可能導致智力發展遲緩、學習困難及行為問題。此外,鉛暴露還與高血壓和腎功能損害有相關。「鎘」則對腎臟和骨骼健康構成威脅,長期暴露可能導致腎功能衰退及骨質疏鬆。「砷」則因其致癌性而備受關注,長期攝入可能增加皮膚癌、肺癌及膀胱癌的風險,並對心血管和肝腎功能造成損害。神經系統對「汞」很敏感,若暴露於極高濃度下的汞,可引起腦、腎、肺的損傷,並可能損害發育中的胎兒。 依據「化粧品禁止使用成分表」規定,化粧品禁止含有鉛、鎘、砷及汞,如因所需使用原料或其他因素,且技術上無法避免,致含自然殘留微量時,則其最終製品中所含不純物重金屬鉛、鎘、砷及汞之殘留量,分別不得超過10、5、3及1 ppm。 本次測試25件兒童專用牙膏及漱口水中的鉛、鎘、砷及汞,結果均未檢出(定量極限為1 ppm),符合規定。 結論 本次25件樣品的鉛、鎘、砷及汞均未達檢出量。2022年香港消費者委員會抽驗30款牙膏,有26件檢出鉛,檢出範圍0.052〜0.8 mg/kg(相當為ppm),均低於1 ppm,符合中國大陸《化妝品安全技術規範》的鉛限量10 mg/kg標準;另一份在2025年引發關注的牙膏重金屬檢測報告,是來自美國非營利環境倡議組織「Lead Safe Mama(無鉛安全媽媽)」,針對53款市售牙膏與牙粉樣品進行檢測(此為該單位2025年4月22日的更新資料),結果顯示:鉛檢出量超過5 ppb(1 ppb為0.001 ppm)的樣品有49件,檢出範圍為0.0168〜7.8 ppm,符合美國FDA的規範20 ppm,也符合我國的鉛不得超過10 ppm的規定,但本會仍追蹤檢驗,為消費者把關。 本次25件樣品均有添加「香料」,提醒消費者,食藥署於今(2025)年預告訂定「化粧品應標示之特定香精或香料成分」草案,主要目的為提升商品成分透明度、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並接軌國際規範。草案中列出24項成分,若商品中含量超過規定濃度門檻(沖洗型>0.01%、非沖洗型>0.001%),即須具名標示於成分表中,不得僅以「香精」、「香料」、「Fragrance」、「Flavor」等籠統標示。 檢視本次25件樣品,僅編號10號「舒酸定強化琺瑯質兒童牙膏溫和薄荷 65克」有明確揭露草案中列管香料成分(如Limonene);其餘24件均標示為「Flavor」、「Fragrance」或「Aroma」,未具名標示實際香料成分,未來若這些商品的香料中含有草案列管的24項成分,且濃度超過0.01%(沖洗型)或0.001%(非沖洗型),依草案規定將須強制具名標示。 給消費者的建議 1. 選擇標示清楚的商品:優先挑選具體列出香料成分、氟含量、使用方式、保存期限與原產地等完整資訊的商品,資訊透明將更安心。 2. 確認是否標示氟濃度及適齡:含氟牙膏可防蛀牙,選購時應確認是否有明確標示含氟說明。依「化粧品成分使用限制表」應刊載之注意事項:非藥用牙膏的氟含量達1~0.15%者,若未刊載禁止孩童使用的標示,則應刊載:6歲以下孩童之使用量約為豌豆尺寸,且儘量避免吞食。若以其他途徑攝取氟化物者,應諮詢牙醫師或醫師。 3. 避免過度使用人工添加物:敏感族群可選擇標示「無香料」、「無色素」或「無防腐劑」的商品,以降低刺激與添加物風險。 4. 注意天然成分的潛在風險:含膨潤土或羥基磷灰石礦物成分,若未經適當淨化,可能含有重金屬殘留。購買前應先確認品質是否符合《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相關規定。 給主管機關的建議 1. 持續監測重金屬風險來源,雖然市售商品均未檢出重金屬,但應強化針對天然礦物(如膨潤土、羥基磷灰石)等原料之背景研究與抽驗頻率,建立科學依據。 2. 公開抽驗結果與風險說明,建議建立公開平臺公布牙膏及漱口水商品重金屬監測結果,並搭配消費者友善說明,提升市場透明度與消費者信任。 3. 為提升消費者選購安全,主管機關可加強宣導「香料具名標示」與過敏風險辨識,進而強化商品透明度與知情權。提供標示格式範例與指引,協助業者提前完成包材與文案調整,以降低法規實施過程中的落差與誤解。 給業者的建議 1. 提前核對香料組成,確認是否含草案列管的24項成分,依規定內容預先準備具名標示與包材調整。 2. 確保天然原料的安全與純度,如商品含天然礦物(如膨潤土、羥基磷灰石)或萃取物,建議主動進行重金屬檢測(鉛、鎘、砷及汞)並保留報告供查驗,提高通路信賴與消費者安心度。 檢驗規範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產品比較試驗之樣品是由市面購得,報告內容係根據樣品送驗結果,並綜合專家分析、判斷得出結論、本超然、客觀、公正之原則給與評價。 對某廠牌、樣品的評價乃指經測試的該樣品而言,並非指該廠牌所有同型的產品,也非泛指該廠牌的所有其他產品。 有關產品比較試驗資料,未經本會書面同意,一律不得全部或部分轉載,亦不得作廣告或其他商業用途。 本檢驗報告僅對消基會採樣的樣品負責,至於其他商品的合法性,仍應由主管機關判定。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雙北建案契約審閱期落實度不足 消基會籲強化稽查與懲處 公平交易法與消費者保護法應雙管齊下保障購屋族權益
在高房價與高房貸壓力的時代,購屋不僅是人生重大投資,更是長期財務負擔的起點。由於購屋契約涉及龐大金額、複雜法律條款及履約風險,消費者能否在簽約前獲得充分時間閱讀與理解契約,直接影響其權益保障。 消基會於2025年4月20日至7月30日,針對台北市及新北市建案進行實地調查,發現多數案場雖受《消費者保護法》第11之1條規範,應提供至少五日契約審閱期且不得附加條件,實務上仍有拒絕提供契約、不當設限或限制攜回等行為,顯示制度落實度不足。更有被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之案例涉及《公平交易法》第25條所禁止的「顯失公平行為」,被公平會裁罰高額罰鍰。 一、調查背景與法律依據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1之1條,企業經營者在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提供契約書並給予不少於30日的合理審閱期;違反者依同法第56條可處新台幣3萬至30萬元罰鍰,並按次處罰。 內政部公布的《預售屋買賣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亦要求契約審閱期不得少於五日,交屋驗收保留款比例須達總價5%。 若業者以附加條件(如先付定金)限制攜回契約審閱,除違反上述規範,還可能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5條「顯失公平」行為。該條禁止任何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不以已造成實際損害為必要,只要有影響交易秩序的可能性即屬違法。 二、調查範圍與方法 期間:2025年4月20日至7月30日 地區:台北市及新北市(涵蓋永和、中和、新莊、土城、鶯歌、大安、信義、文山、大同、中正等) 標的:預售屋與新成屋接待中心(含銷售中與已結束案場) 重點: ◆是否主動提供完整契約書 ◆是否可攜回審閱並提供至少五日審閱期 ◆是否附加金錢、證件或借據等取閱條件 ◆履約擔保機制類型 ◆交屋保留款比例是否達總價5% 調查以實地訪查為主,採統一表格紀錄並分析。 三、主要發現 (一) 契約審閱期落實度不足 1.完全拒絕提供契約書:無。 2.附加不合理條件: 例:新北市永和區「新碩永傳」、永和「敦南宴」、「大同新紀元」、「宴京國際煌都」、「新月大河」需付定或留證件影本;「鼎吉水岸」攜回契約須預付10萬元(可當簽約金);「皇居」、「𤋮鼎九簷」要求先付定金。 → 違反「無附加條件」原則,脫離立法保障原意,亦有可能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5條顯失公平行為。 3.僅限現場查閱 例:「頂溪大苑」、「敘文山」等僅能現場翻閱或拍照契約書。 → 雖形式合規,但實質上削弱審閱期保障效果。 值得肯定的是,「馥華之道」、「文華苑」、「合康雙匯」、「朗沐」、「國家新美院」、「緻信義」、「大隱青后」、「國美榕遇」、「詠論朔望」、「京旺 大安 the ONE」、「富都馨」、「元利四季莊園」、「漢皇蒔序」、「丰景」、「毅聯WIN」、「三盤橋峯」等案場,均明確提供契約書或以合理方式讓消費者攜回審閱。 (二) 履約擔保機制 多數採「不動產開發信託」或「價金信託」,少數採「同業連帶擔保」或「價金返還保證」;「價金返還保證」是唯一安全的擔保機制。 (三) 交屋驗收保留款比例 調查案場全數符合總價5%之規定,落實度較高。 四、違法疑慮與公平交易法適用 依公平會近年案例,若業者要求購屋人先付訂金始能攜回契約書,屬利用資訊優勢限制消費者契約審閱權,影響交易秩序,符合《公平交易法》第25條構成要件。 例如2024年公平會處分「雍悅一方」案,博元建設及代銷公司巨豐旅館管理顧問,因要求消費者先付10萬元定金才能攜回契約書,遭裁罰共新台幣600萬元。公平會認為,購屋金額高且契約條款繁複,業者應於收取定金前提供契約讓消費者充分審閱,否則會妨礙其作成理性交易決策,並對守法同業造成不公平競爭。 再依消保處見解,合理審閱期間之長短應視契約重要性與複雜程度而定,違反者原則上該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且不得藉由定型化條款讓消費者拋棄該權利。 因此,針對本次調查結果,消基會建議如下: 對主管機關 一、建立主動稽查機制,針對拒絕提供契約或附加不合理條件的案場,依《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法》裁罰。 二、公布違規名單,形成市場壓力。 三、要求接待中心張貼「契約審閱權」告示並附QR碼下載契約範本。 四、加強宣導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https://lvr.land.moi.gov.tw/)(可以查詢預售屋建案查詢之核備預售屋契約書),讓民眾知悉,可以充分閱覽預售屋契約書內容,再行購屋。 對建設公司與代銷業者 一、主動提供契約並解說重點條款,落實無附加條件原則。 二、以契約透明建立口碑與品牌信任,從長遠看有助銷售。 對消費者 一、堅持行使審閱權,不接受任何附加條件限制,尤其是要付定金、身份證影本等條件。 二、善用審閱期並諮詢律師、地政專家或消保團體,確保理解契約書內容。 契約審閱期並非形式規定,而是防止資訊不對稱與壓迫性銷售的關鍵機制。違反者除涉違反《消費者保護法》外,若利用資訊優勢限制消費者權利,更可能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5條的顯失公平行為,最高可處新台幣2,500萬元罰鍰。 此次調查顯示,雙北地區部分建案雖在制度上已受法律規範,但實務上落實度仍不足,甚至有業者採取變相阻礙方式,對消費者權益造成威脅。消基會呼籲政府加強查察與處罰力度,讓違法成本高於利益,並加強宣導資訊公開化與線上化,確保購屋族在簽約前能獲得充分資訊與自主決策權。 →點選觀看附件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2025陳皮、黃耆、苦杏仁及 五加皮4種中藥材基原鑑別
國內的中藥材主要來源為境外,加上各種藥材的產地也不盡相同,有些中藥材品項因慣用名稱的差異,就容易出現同名異物、同物異名、混淆誤用、代用及偽品等情形,特別是許多植物經過乾燥及切片等加工過程後更是難以辨識,功效也不盡相同,若是誤用藥材,除了價格的差異外,也會影響民眾的用藥安全,因此中藥材的鑑定就顯得十分重要。 中藥材基原鑑別的主要目的是確保藥材的品質和安全,防止誤用或使用劣質藥材,從而保障用藥安全和有效性。傳統上無論是業者或消費者,都以觀察如藥材的顏色、形狀、大小、質地、氣味等特徵來區分中藥材品項,但外觀與性狀鑑別都需要專業知識與長年的經驗累積,且也容易造成主觀誤判情形發生,因此隨著時代的演變,除了建立龐大的資料庫讓鑑別藥材更方便外,也會以顯微鏡觀察其切片組織及內容物,或其他如去氧核醣核酸(DNA)等鑑定技術,以更精確的方式鑑別辨識中藥材的真實性。 但許多中藥材並非消費者平時觸手可及,且許多中藥材自古以來就為「藥食同源」,除了可以治療疾病外,也可以當作食材使用,或者將部分中藥材添加在食品中用以調養身體,稱之為「藥膳」。針對可作為食品使用之中藥材,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公告37種「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自2018年2月22日生效,可在食品藥物管理署的「食品原料整合查詢平臺」上查詢。 有鑑於消費者無法確認食品使用之中藥材品項是否正確,本會特別挑選「陳皮、黃耆、苦杏仁及五加皮」等4種較容易誤認或誤用的中藥材進行基原鑑別測試,以提醒消費者購買時注意。 採樣 2025年3月中下旬至4月初於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及高雄市的中藥行或蔘藥行等地,告知店家購買陳皮、黃耆、苦杏仁及五加皮等4種中藥材,每種藥材購買10件,共計購得40件。 40件樣品中僅有2件為包裝樣品,且標示來自中國大陸,其餘皆為散裝樣品。(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請見表1) 表1、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 調查與測試項目 調查與測試方法 檢驗標準 檢驗單位 價格調查 比較每件價格 消基會 標示調查 「中藥材飲片之標籤或包裝應標示事項處理原則」 中藥材基原鑑別測試 《臺灣中藥典》、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編印「中藥檢驗方法專輯(十二)-易混淆及誤用藥材之鑑別(I)」、《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 禾百安 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調查與測試結果(請見表2) 一、標示調查 依「中藥材飲片之標籤或包裝應標示事項處理原則」:「市售中藥材飲片之標籤或包裝應標示品名、重量、廠商名稱及地址、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批號、類別、炮製方式(屬毒劇中藥材之應標示項目)、產地(國家)、保存方法與使用建議注意事項」。 經檢視,僅有2件(編號2及21號)為包裝樣品,也符合規定。 二、中藥材基原鑑別測試 (一)陳皮 陳皮為芸香科(Rutaceae)植物橘Citrus reticulata Blanco及其栽培變種的乾燥成熟陳年果皮。中藥材分為「廣陳皮」和「陳皮」,味苦且帶有橘子的芳香,有調理脾胃、祛濕化痰的功效;根據研究,陳皮也含有橙皮苷、類檸檬苦素、揮發油、維生素B1等成分,可入膳或泡茶,但對胃酸過多者、服藥期間及孕婦等,陳皮則為禁忌。 陳皮並非新鮮的橘子皮曝曬乾燥,依據《本草備要》記載,放置3年以上的柑橘皮才能稱作「陳皮」,柑橘皮顏色會隨著每年晾曬而轉黑,且放愈久,香味愈濃、藥用效果愈好,通常陳皮要經炮製、乾燥、陳化,讓其中的揮發油成分散失後才能使用。 經鑑別,10件樣品皆為陳皮。 (二)黃耆 黃耆又稱為黃芪或北耆,為豆科(Leguminosae)植物蒙古黃耆 Astragalus mongholicus Bunge(A. membranaceus 〔Fisch.〕 Bunge var. mongholicus 〔Bunge〕 P.K.Hsiao)或膜莢黃耆Astragalus membranaceus (Fisch.) Bunge之乾燥根,味甘,具有補氣升陽及利水消腫的功效;根據研究指出,黃耆因含有葡萄醣醛酸、胺基酸、膽鹼及黃酮類等成分,除了補氣益血外,也可增強免疫功能、強心、調理脾胃、消炎抗菌及養顏美容。但服用過量則容易造成臉頰泛紅或心煩氣躁,火氣大、感冒或經期、懷孕期、陰虛、濕熱、熱毒較重的人等都不適合使用黃耆。 消費者到中藥行購買黃耆時,有時會發現包裝上寫的是「紅耆(晉耆)」,紅耆的根皮為紅色,切面皮部為紅棕色,肉質中心偏黃色。紅耆為豆科植物多序岩黃耆Hedysarum polybotrys Hand.-Mazz.之乾燥根,雖也具有補氣的功效,但效果不如黃耆佳,味道除了較黃耆甜外,也沒有豆腥味,咀嚼後纖維較黃耆多,因此多用於藥膳或食補中。 經檢測結果發現,3件為黃耆,其餘7件疑似為紅耆。 (三)苦杏仁 苦杏仁為薔薇科(Rosaceae)植物山杏Prunus armeniaca L. var. ansu Maxim.、西伯利亞杏Prunus sibirica L.、東北杏Prunus mandshurica (Maxim.) Koehne或杏Prunus armeniaca L.之乾燥成熟種子。而目前市面上有分甜杏仁(又稱南杏,Prunus armeniaca L.)及苦杏仁(又稱北杏,Prunus armeniaca Linne var. ansu Maximowicz)兩種,苦杏仁味苦,以藥用居多,主要藥效為止咳平喘、潤腸通便,但因內含有苦杏仁苷,經水解後會產生氫氰酸化合物,會引發中毒,所以不宜過量;甜杏仁味甘甜,多用於甜品,如市面上的杏仁茶或杏仁餅乾,但過敏族群或腎臟代謝功能較差的人則需注意使用。 此外,苦杏仁外觀呈米黃色的扁心臟狀,頂端略尖,基部鈍圓,左右不對稱。甜杏仁體型較苦杏仁大些、細長且左右對稱,香氣淡而雅緻,這兩者和市面上堅果類「杏仁」並不相同,因為堅果的「杏仁」其實是「扁桃仁」。 經鑑別,10件樣品皆為苦杏仁。 (四)五加皮 五加皮屬五加科(Araliaceae)植物細柱五加Acanthopanax gracilistylus W.W.Sm.乾燥根皮,條長且皮厚,呈現不規則捲筒狀,表皮為灰褐色,有稍扭曲的縱皺紋和橫長皮孔樣斑痕;內面為淡黃色,有細縱紋。五加皮體輕、質脆、易折斷,斷面不整齊,呈灰白色;氣微香,味微辣而苦,主要作用為祛風濕、強筋骨及利尿消水腫。根據研究指出,五加皮含有鞣質、棕櫚酸、亞麻仁油酸及維生素A、B1,因此具有抗炎、鎮痛的作用,也可治療慢性氣管炎、神經衰弱、心血管疾病及糖尿病等,但陰虛火旺者、孕婦則須慎用。 市面上也有所謂的「北五加」,又稱香加皮,屬蘿摩科(Asclepiadaceae)植物杠柳 Periploca sepium Bge.的根皮,主要用於強心、利尿及止痛,除了功效不相同外,香加皮還具有毒性,不可過量及長期服用,以免蓄積中毒。 經檢測結果發現,2件為五加皮,其餘8件疑似為香加皮。 ▲確認為五加皮。 ▲疑似為香加皮。 ▲確認為黃耆。 ▲疑似為紅耆。 結果與討論 本次抽驗的4種中藥材,若為藥品誤用,可能構成《藥事法》第20條(偽藥)或第21條(劣藥),可依同法第82條「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第83條「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或第90條「製造或輸入劣藥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販賣、供應或調劑者,則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鍰」;查詢「食品原料整合查詢平臺」,除五加皮列為「供茶包、膳食調理包或萃取後作為原料」外,其餘3種都列為「可供直接食用」,若為食品誤用,屬《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攙偽或假冒食品原料」,可依同法第44條「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但是否違規仍應由主管機關判定。 本次隨機抽樣4種中藥材,以黃耆與五加皮較容易被誤認。依中醫藥司2024年統計資料,黃耆及紅耆的總進口量高達1,200公噸以上,而本次抽驗發現市售容易以紅耆取代黃耆,雖然都是補氣藥,但在口感、味道及效用上還是有些許差異,黃耆及紅耆應名符其實,才能確保療效。參考2008年藥物食品檢驗局調查研究年報指出,抽驗的43件檢體中,僅有9件(20.9%)為五加皮;2020年食品藥物研究年報中也指出,2016~2019年間抽驗的10件中,僅有1件為五加皮,誤用率為90%,顯示五加皮經常被誤用,也未獲得改善。因此,提供建議如下: 給消費者的建議 1.消費者除了到信任的中藥行購買外,最好可以先告知用途,避免業者給予錯誤的藥材。正確藥材才能保證正確的有效成分。 2.若是有包裝的中藥材,需檢視產品的包裝標示是否有提供詳細的資訊,如品名、製造日期與有效期限、保存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項等。 3.挑選散裝藥材時,要檢視其乾燥度及脆度,若藥材微濕鬆軟,則較容易腐敗,還需觀察藥材有無發霉、蟲蛀、蟲卵、灰塵附著等。植物類的中藥材顏色不應過於鮮豔、也不應過於均一,且會飄散自然的香味,若是散發酸味,代表可能燻過硫磺。 4.購買時可先詢問店家如何存放藥材;通常應放置於通風、陰涼、避光及乾燥的環境,藥材若長期暴露於陽光或空氣中,容易變質或腐壞。建議購買所需要的用量即可,因為有些藥材的有效成分會隨著時間而衰退。 5.建議民眾烹煮或食用前,可以用流動的清水稍加沖洗,但不宜沖洗浸泡太久,以免流失具有療效的成分。 給政府的建議 1.主管機關應不定期抽查市售藥材是否有遭到誤用,特別是誤認比例較高的藥材,才能保障消費者。 2.主管機關也應不定期教育業者,告知從業人員如何辨別正確的藥材,才能避免業者將錯誤藥材販賣給消費者,也能避免誤認。應該努力導正使用正品藥材,以確保療效。 給業者的建議 1.業者應不定期安排課程輔導訓練中藥行從業人員,教導如何提高對藥材的辨識能力,才能減少誤用之情形發生。 2.目前小家庭居多,建議販售業者也可提供小包裝的中藥材,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費。 檢驗規範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產品比較試驗之樣品是由市面購得,報告內容係根據樣品送驗結果,並綜合專家分析、判斷得出結論、本超然、客觀、公正之原則給與評價。 對某廠牌、樣品的評價乃指經測試的該樣品而言,並非指該廠牌所有同型的產品,也非泛指該廠牌的所有其他產品。 有關產品比較試驗資料,未經本會書面同意,一律不得全部或部分轉載,亦不得作廣告或其他商業用途。 本檢驗報告僅對消基會採樣的樣品負責,至於其他商品的合法性,仍應由主管機關判定。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美國施壓開放含萊肉品標準換關稅減免? 消基會呼籲消費者知情權不能被犧牲 應強化肉品產地標示 以捍衛消費者健康權
在台美暫時性關稅協議確定20%後,總統賴清德召開記者會,強調「仍有努力空間」,並重申談判團隊堅守的四大原則:保障國家利益、產業利益、糧食安全,以及國人健康。雖然談判仍在進行中,國人期待成果的同時,更加關心這四項原則能否在實務談判中得到堅持。 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今(2025)年初曾點名台灣應廢除美牛禁令、放寬萊豬萊克多巴胺殘留值,由於台美關稅談判觸及排除非關稅貿易障礙,近期盛傳我方有意放行過去管制的美牛內臟及絞肉,並將豬腎萊劑容許值比照國際標準。我國目前針對美豬腎的萊劑容許值為0.04ppm,要比照放寬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的0.09ppm,顯然更為放寬。 除了進口限制外,美方可能進一步要求台灣取消美豬、美牛的產地標示制度,並批評我國的邊境檢驗與餐飲業查察為「技術性貿易障礙」(TBT)。這不僅是經貿談判的手段,更關乎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與健康保障權。若標示制度被撤除,人民將無法得知自己食用的肉品來源,極可能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攝取高風險食品。 萊克多巴胺爭議未解,風險不能打折 美國主張其肉品符合Codex(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標準,應享有自由貿易待遇,但卻忽略了Codex標準本身的高度爭議性。2012年該委員會以極小票差(69比67)通過萊克多巴胺殘留容許量(MRL),遭多國批評為政治妥協而非科學共識。 萊克多巴胺作為瘦肉精,可能對人體產生不良影響,嚴重者甚至可能心跳加速、心律不整、心肌缺血等副作用。全球包括歐盟成員國、俄羅斯和中國大陸,出於安全考量禁止使用萊克多巴胺作為豬飼料添加劑。這些國家的做法不是無的放矢,而是基於對人體健康的深切關懷。 消基會重申:「食品安全不能僅以『合格與否』論斷,而應基於預防原則與風險管理為管理重點。」制度漏洞未補,取消標示風險更劇 消基會於2024年6、7月間進行調查,發現市場上仍有6.5%(39件)商品未依規定標示豬肉產地。美國2024年公布的「貿易障礙報告」中,再次關切台灣對美豬的產地標示要求。消基會強調,政府應堅守清楚標示產地的立場,維護消費者的選擇權與知情權,切勿將消費者的健康安全作為政治交易的籌碼。 如果政府接受美方要求,全面取消美豬、美牛的標示義務,將使市場陷入資訊黑箱,消費者將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購物,這對於國民的健康與安全是一種重大的威脅。 開放可以談,資訊不能棄守 消基會重申立場:「我們不反對與美方進行貿易談判,但堅決反對以犧牲消費者權益作為談判代價。」尤其美國前總統甘迺迪在1962年提出消費者應享有四大基本權利:安全的權利、被告知的權利、選擇的權利,以及表達意見的權利。今天,政府的談判團隊應該勇敢引用這一理念,告訴美方:農產品必須明確標示產地,這是對國民健康的基本保障。 政府應該挺直腰桿,為國民的健康、產業發展與消費者權益,堅定立場,爭取應有的保障與尊嚴。 創新策略,反向保障消費者 如果美方一再逼迫施壓,那麼,退而求其次,消基會提出創新「間接辨識策略」。當市場上唯有美豬、美牛沒有標示來源時,若加強肉品產地標示查察工作,使其他國家肉品標示清楚,消費者即可反向判斷未標示者可能來自美國,進而迴避風險。這雖非理想狀態,但在政治現實下,仍是保護消費者選擇權的務實手段。 消基會具體建議如下: 強化非美國肉品標示稽查:嚴格要求來自其他國家的肉品揭露產地,並進行定期查察與公告。 開發肉品追溯查詢平台:建立網站或APP,供民眾掃描包裝條碼,查詢來源國、進口商、配送通路與檢驗紀錄。 修法賦予產地未標示者為「高風險品」:將「標示不明商品」自動視為高風險,要求提高邊境檢驗比率並限制通路販售。 透過上述制度設計,即使美方壓制標示,政府與民間仍能保有一條「資訊防火線」。 資訊透明是民主社會的底線,食安標示不僅保障健康,更是人民選擇自由的基石。衛福部食藥署及各縣市政府應堅守標示原則,並在不得已的情況下,以強化他國標示方式建立間接保護機制,反制標示真空。唯有如此,台灣才能在國際貿易中維持自主判斷、永續信任與公平健康的消費環境。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本文發佈後,發函請衛福部加強查察,該部回函說明如下:點擊觀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