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一起抗美牛 美牛公投街頭連署活動起跑 防美牛逐步開放-貽害子孫
2010/04/24
禁止5年多的美國帶骨牛肉,行政院衛生署於去年11月2日正式公布開放美國帶骨牛肉,凡三十個月齡以下,去除扁桃腺與迴腸末端的美國牛肉即起可輸台!而但爭議最大的牛內臟與牛絞肉,經立法院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以及衛生署及經濟部以「三管五卡」行政手段阻撓進口,民眾疑慮稍緩;然而,美國農業部又在美國時間16日晚間於官網宣布,自99年4月1日起宰殺的30月齡以下的帶肉牛骨、舌、陰莖(牛鞭)、睪丸、牛尾、横膈膜、肝連肌、牛腱及牛蹄等牛雜將可輸台,此舉立刻引發民眾的疑慮與撻伐!
由於普立昂蛋白的風險逐年因科學證據的發現而不斷的在增加,而新型庫賈氏病受影響的病牛器官數量比以前想像得多很多,同時也強調著新型庫賈氏病醫源性傳播的風險正不斷提高,因此,不管是來自疫區的美國帶骨牛肉或內臟、絞肉、牛雜正威脅著國人健康。
遺憾的是,政府被美國政治、經濟壓力綁架,棄守國人健康,被美國政府、商人牽著鼻子走,實在令人感到悲憤!對此,消基會呼籲國人力挺自己的健康權,參與消基會、主婦聯盟基金會、主婦聯盟生活消費合作社等諸多單位所推動的美牛公投連署,以行動向雙方政府嚴正表達拒絕具有風險的美國帶骨牛肉等商品入侵台灣!否則,消費者將必須面對逐步開放風險,不久將來可能全牛進口,貽害子孫。
消基會表示,自即日起到六月底前,消基會將於人潮多的公共場所發動連署活動,希望全國消費者都能熱情參與,積極保障國土、國人健康。在今(24)、明(25)日,消基會於新光三越站前店前(臺北火車站前)進行街頭連署活動,日後亦不定時出動街頭連署,請消費者認明消基會背心,並主動加入連署行列!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更多

反美牛公投未過關 普利昂蛋白仍存在致命危機 消基會堅持守護消費者 絕不懈怠!
行政院衛生署於去(98)年11月2日正式公布開放美國帶骨牛肉,凡三十個月齡以下,去除扁桃腺與迴腸末端的美國牛肉即可輸台。而在去(98)年11月1日,消基會等民間團體共同發動「台美重啟談判」公投連署活動,以促成政府對「美國牛肉輸台議定書」重啟談判協商管道。 同時間,整個社會發出抵制具有風險美牛進口的怒吼,短短18天,消基會即接收到將近21萬份的提案連署書,並於12月8日送出13萬459份提案人連署書至中選會,而在今年2月5日,消基會收到中選會寄出之第一階段連署通過審查之公函,並於2月10日上午,前往中選會領取第二階段連署書,並宣告第二階段連署正式開跑。 雖然第二階段公投連署活動如火如荼的推動著,但距離這一階段的活動期,因中選會審查兩個月才決定通過與否,著實「冷卻」了2個月,整個的社會氛圍悄然冰凍起來,因此,當第二階段開跑不久,消基會、主婦聯盟、生活消費合作社..等單位都發現情勢已變,熱情不再,而社會的耳語傳播也不斷發酵著……。 我們碰到的障礙之一,就是很多人說:「已經連署過了!」,其實他們不知道必須要再次連署,連署份數必須、至少要衝破100萬份,連署活動才可能通過中選會的審查,由中選會正式舉辦公投活動!! 第二個障礙是:已經修法成功,消基會為何還要推動第二階段公投?雖然內臟等美牛危險部位看似已修法阻絕,但還是面對國內法律與台美協議內容衝突之爭議,也還須面對美國報復的難題;民間推動的公投,是以直接民意方式,作為政府談判籌碼的堅實後盾,協助政府進行談判。 又從衛生署宣稱三管五卡,即管源頭、管邊境、管市場,以及「核、標、開、驗、查」5道關卡,來確保進口美牛產品安全,但其實是「管不著」、「卡不住」,因為從消基會的調查顯示,衛生單位連最基本的餐廳、賣場的產地資訊公開,從未調查公布,根本無法落實,更遑論其他的三管五卡呢?! 再加上國內沒有檢測新型庫賈氏症「普利昂蛋白」的能力,而且檢驗重點是擺在衛生檢驗,並非是「普利昂蛋白」檢驗,如何管源頭?管流向?恐怕只能對美方的檢驗數據照單全收。 第三個障礙是:很多消費者認為,公投很花錢,要去投票很麻煩,一定要公投嗎?萬一公投結果是反對美牛進口的人沒過半數,是否造成政府及美國更大膽進口? 說真的,相信上述的疑惑與障礙也是很多消費者的疑惑,然而,從事公益活動,無非就是希望好的目標能夠達成,比如說,這次活動的目標是將具有風險的東西阻絕於境外,不要進口台灣,貽害國土和國人健康。 若透過連署,甚至不要連署(畢竟連署活動相當耗費資源、人力),就能給政府這樣的壓力,重啟談判,那當然最好,不用再多花資源舉辦公投;只是,能夠嗎?為了國人的健康,我們有我們無法鬆手的理由,儘管消基會窮到薪水快要發不出來,我們仍不願背棄本活動原先保護消費者的承諾而鬆手,努力擋到最後一天! 關於人數未過半,造成政府或美國對於內臟等更大膽進口一事,這個是有可能的!但是,若他們「膽敢」這麼不顧及消費者感受,相信沒有參與連署的消費者也不會坐視這樣的情形發生的! 話再說回來,若雙方政府要擴大進口,其實有沒有進行公投連署,他們都會這麼做的,我們提出公投連署,其實是發出「善意阻止」的訊息,雙方政府應該可以明確接受到「適可而止」、「保障消費者健康才是政府應積極用事」的訊息! 消費者的「團結」、「行動」、「表達」,才能真正保障自身的權益,而消基會只是匯集這股力量,當政府面臨政治、經濟上的壓力而屈服時,消費者就必須團結並拿出行動告訴政府---消費者的期待與需要! 最後的障礙,也是推動單位在工作過程中所共同面臨的壓力。在連署推動工作中,調查局、警備總部,甚至是警察局都分別表達過「嚴重程度」的關切或阻撓,也加深消費者擔心個人資料外洩,甚至擔心影響公職升遷,而不敢加入連署活動。 針對此,消基會特別以民意論壇的投書方式,表達過希望公部門能夠正確看待公投活動,尤其美牛公投是一項單純的民生議題,尚且被視為洪水猛獸,那麼我國的民主活動如何能成熟?如何能正常發展呢? 消基會指出,到今(10)日零時起,公投連署活動依法停止,公投連署推動單位必須宣布並沒有通過第二階段門檻(86萬份連署書),因此,本次活動到此為止。 針對所有支持本次連署活動的消費者,消基會致上最高的敬意,消費環境因為有您們將逐漸變好,消基會也宣示絕不氣餒,繼續在消費者保護工作努力、奉獻! 消基會亦善盡個人資料保護的責任,於下午4時,由律師全程見證地,將上了封條的56箱(第一、二階段的連署書)送進永豐餘紙廠進行水銷工作,將消費者熱愛台灣淨土的決心,轉化為再生紙,繼續堅持環保、愛台灣的決心!(水銷流程請見消基會網站的活動影片)。 最後,消基會嚴正表示,該起第一宗民生公投提案雖未成功,但消基會未來將致力於將本次活動未能成功的因素分享社會,也會將此次推動過程所發現公投法難以落實的部分,建議主管機關修正,如:兩階段連署併為一階段,並降低連署門檻;課政府部門輔助公投之義務、縮短審查時間…等,尤其常為主文等議影響公投案是否成立,似無必要,政府應該協助,情勢變更更應可修改主文等,讓「公民投票法」得以突圍於政黨惡鬥,讓人民有機會直接表達對於公共政策的直接意見,深化民主! 雖然公投活動未能有所突破,尤其近日美方眼見公投活動即將結束,不斷開始放話要政府擴大美牛進口,為了確保消費者健康與國土清淨,消基會、主婦聯盟、生活消費合作社仍將持續監督政府作為,並於網站上持續蒐集人民意見,希望所有消費者能夠團結一致對抗具有狂牛症風險的肉品進口台灣! 報載,南韓農林水產食品部昨(9)日表示,今年12月開始,對進口牛肉全面實施「流通履歷制度」,消費者可以透過「進口牛肉流通履歷管理系統」,隨時確認進口牛肉的履歷,包括:原產地、品種、出口廠商、進口廠商、進口日期、屠宰日期、流通期限等,該措施對於具有風險的牛肉均具防堵效果,呼籲政府亦應比照處理,儘速推動「履歷」制度,以積極態度捍衛消費者健康與國土安全! 最後,消基會呼籲,消費者在美牛狂牛症風險未能盡除之前,應保守以對,食用安全性較高的紐澳等地牛肉,以確保安全;甚若基於環保,降低肉品需求,更是值得思考!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預售屋契約「看得到卻帶不走」仍是常態 消基會揭中南部預售屋違規態樣
房價居高不下,預售屋交易金額動輒上千萬元,對多數家庭而言,往往是「一生一次」的重要消費決策。然而,消費者在正式簽約前,是否真能在未受交易壓力、充分理解契約內容的情況下作出選擇,仍備受質疑。 為瞭解預售屋市場實務是否確實落實消費者保障,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消基會)於114年10至12月間針對台中、台南及高雄地區34個實際銷售中預售屋建案進行調查,重點檢視三項關鍵指標:(一)是否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供消費者審閱;(二)履約擔保機制之類型與說明情形;(三)交屋驗收保留款是否為房地總價5%。 調查結果顯示,多數建案雖形式上符合履約擔保與保留款規定,但在「契約審閱權」的實際落實上,仍普遍設下各式門檻,使消費者在尚未充分理解權利義務前,即承受金錢或交易壓力,顯已背離法規設計的保護初衷。 契約審閱權遭層層設限 「先付錢、再看契約」成為銷售現場常態 消基會調查發現,預售屋契約書在實務中往往不是「依法即得審閱」,而是被附加各種條件,包括: ●須先支付訂金或保留金,始得取得或攜回契約書 ●僅能在接待會館現場短時間閱讀,不得帶回 ●必須簽署借閱同意書,並於限定期間內歸還 ●需先留下個資或被要求約定簽約期限後才提供 上述做法,使消費者在尚未充分比較條款、諮詢專業意見前,即被迫站在「是否付錢」的壓力點上,契約審閱淪為形式,而非真正的風險評估機制。 履約擔保制度齊備,資訊卻不對等 在履約擔保方面,多數建案均有登記不動產開發信託、價金信託、價金返還之保證或同業連帶擔保等機制;「價金返還保證」是唯一安全的擔保機制。 調查中,多數銷售人員僅以「依法都有保障」簡略說明,卻未清楚告知不同擔保機制在建商倒閉、工程停擺或無法交屋時的實際保障差異。消費者在資訊不足下,即難以評估自身承擔的風險程度。 交屋驗收保留款比例大多符合規定,仍須防堵實務侵蝕 在交屋驗收保留款方面,多數建案表示符合「房地總價5%」之規定。消基會提醒,比例達標僅是最低門檻,仍須持續監督業者是否透過其他名目提前收款,或在交屋流程中對消費者施加壓力,使保留款的實質保障功能被削弱。 相關法令已有明文規範,問題在於是否落實 消基會強調,預售屋消費者保障並非法規空白,而是制度與現場執行力落差所致。 (一)調查背景與法律依據 《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保障消費者充分資訊權;第11條之1明定,定型化契約應給予消費者至少五日合理審閱期間且不得附加條件;違反者依同法第56條可處新台幣3萬至30萬元罰鍰,並按次處罰。 內政部公布的《預售屋買賣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亦要求契約審閱期不得少於五日,交屋驗收保留款比例須達總價5%。 實務上,更有被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之案例,涉及《公平交易法》第25條所禁止的「顯失公平行為」,被公平會裁罰500萬元高額罰鍰之情事。 本次調查,部分業者仍有拒絕提供契約、不當設限或限制攜回等行為,顯示制度落實度不足。 預售屋買賣契約屬高度專業之定型化契約,消費者依法即享有在未支付任何款項前,充分審閱契約內容之權利。若業者以附加條件(如先付定金)限制攜回契約審閱,除違反上述規範,還可能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5條「顯失公平」行為。該條禁止任何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不以「已造成實際損害為必要」,只要有影響交易秩序的可能性即屬違法。 (二)「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內政部依消保法訂定之相關規範,要求業者提供契約內容並保障合理審閱時間。消基會指出,提供契約書供審閱屬法定義務,而非業者得附加條件之服務。 未充分落實法規規範精神之業者名單(請詳見表四) 消基會說明,以下名單係依實地調查結果整理,呈現限制契約審閱權或未善盡資訊揭露義務之情形,定性為「未充分落實法規規範精神」,供主管機關後續查核與市場檢視之用。 (一)以支付訂金/保留金作為契約審閱前提者,占32.4% ●同興協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DE左岸) ●峰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昂峰京澄) ●聚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聚悅臻心) ●晟億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允將沐溡) ●英倫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時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時代公園大廈) ●力漢建設/力弘建設 ●海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明森建築開發有限公司(明森丰川、沐光) ●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鉑悅案) ●和築建築開發有限公司(和築豐彩) ●寶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寶象文化豆)(二)僅限現場閱讀、附條件借閱或實質壓縮審閱時間者,占17.6% ●泓瑞拉拉漾(泓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櫻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身份證、簽借據) ●三地建設 ●國城建設 ●世界之心二期/希望之翼(要簽約才能攜回) ●華友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知 道明案) (三)未主動提供契約書,改以「自行上網查詢」取代者,占20.6% ●璞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勤美之真)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遠雄琉蘊) ●全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亞昕丰山) ●長青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春福睦森仁德公園段建設 ●遠雄山禾 ●上和發建築開發有限公司 (水精湛2) (四)明確表示不提供契約書供審閱者,占2.9% ●晉基建設 消基會呼籲:讓法律真正走進銷售現場 消基會最後強調,契約審閱權並非業者給予的恩惠,而是法律保障消費者的基本權利。當消費者必須先付錢、先承諾,才能看清契約內容時,保護制度即已失效。 消基會呼籲主管機關: 1.明確禁止以任何金錢或交易承諾作為契約審閱前提 2.針對銷售現場加強實地稽查與裁罰 3.建立可即時檢舉與公開查核機制 消基會呼籲,買房不該是一場賭博。當消費者願意付出畢生積蓄購屋,國家與制度就有責任確保他們在簽下名字之前,真的看得懂、問得到、想得清楚自己的權利與義務。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表一:重點違規態樣(或疑違反法規精神)表 調查地區: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 調查重點:契約審閱權、履約擔保說明、交屋驗收保留款 法規依據:《消費者保護法》、「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公平交易法》 違規態樣 調查現況說明 涉及法規重點 消費風險 須先付訂金/保留金才能看契約 要求先付 10–15 萬元,才能取得或攜回契約書 消保法第11條之1(合理審閱期間) 消費者在金錢壓力下被迫簽約 僅限現場閱讀,不得攜回 只能在接待會館短時間查看 消保法資訊充分原則 無法諮詢專業,完整比較條款 不提供契約書,要求自行上網查 以「內政部網站可查」取代提供實際契約 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消費者無法確認實際使用版本 簽約後才可看完整契約 表示須先簽約,才能攜回審閱 消保法誠信原則 審閱程序形同虛設 履約擔保僅口頭帶過 未清楚說明各類擔保差異 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發生糾紛時保障不明確 表二、主要違規態樣 × 涉及業者類型(摘要) 違規類型 調查發現比例特徵 常見說法 付錢才能審閱 最普遍 「公司規定」、「大家都這樣」 限現場閱讀 高比例 「不能帶走是正常流程」 不主動給契約 中高比例 「上網看就好」 簽約後才能看 少數但嚴重 「不簽不能給」 表三:公平會處罰案例整理:未提供各戶持分總表之預售屋重要交易資訊予購屋人審閱,及銷售人員要求購屋人 先給付定金始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攜回審閱,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5 條規 定。 建案名稱 處罰狀況 銷售「國王雙子星」預售屋建案 處富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 160 萬元罰鍰。 處德裔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 80 萬元罰鍰。 銷售「雍悦一方」預售屋建案 處博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 500 萬元罰鍰。 處巨豐旅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 100 萬元罰鍰。 銷售臺中市「寶宇丰蘊」預售屋建案 處寶鏵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 30 萬元罰鍰。 銷售「綠光森林 No.30 成家」預售屋建案 處立邦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 60 萬元罰鍰。 表四:台中、台南及高雄地區之建案調查結果 調查業者 調查地址 1. 是否提供預售房地買賣契約書? 2. 登記「履約擔保機制」之類別為何? 3.「交屋驗收保留款」是否為房地總價的5 %? 調查地區 中區分會 1. 勤美之真(璞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台中市西區後壠子段235-224地號等19筆土地 業者請志工上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 不動產開發信託 是 中區分會 2. 遠雄琉蘊(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台中市西屯區惠民段14地號等1筆土地 業者請志工上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看 不動產開發信託 是 中區分會 3. DE左岸(同興協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會館:台中市南區忠明南路504號基地位置:台中市中區民權路與民權路168巷口 要付訂金才會給 同業連帶擔保 是 中區分會 4. 昂峰京澄(峰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會館:台中市西區台灣大道二段2號基地位置:台中市中區中華路二段40號旁 付訂金才會給 同業連帶擔保 是 中區分會 5. 聚悅臻心(聚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會館:台中市南區復興路、國光路口基地位置:台中市東區建德街383號 要付訂金才會給,或是簽署一份借閱表單,事後要歸還 同業連帶擔保 是 中區分會 6. 允將沐溡(晟億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會館:台中市南區國光路、建成路基地位置:台中市東區自由路四段、自由路四段109巷 要付訂金才會給 同業連帶擔保 是 中區分會 7. 時代公園大廈(英倫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時代建設公司) 接待會館:台中市北區育才北路77號基地位置:台中市中區公園路 付訂金才提供合約審閱 同業連帶擔保 是 中區分會 8. 亞昕丰山(全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台中市忠明路華富街(乾溝子段79地號) 上網路可以看得到 不動產開發信託 是 中區分會 9. 長安大序(長青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台中市北區忠明路華富街口 告知網路上可以看得到 不動產開發信託 是 中區分會 10. 櫻花大綻(櫻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會館:台中市烏日區高鐵一路299號(對面)基地位置:台中市烏日區三榮九路、環河路五段 出具身分證簽借據可以攜回 價金信託 是 中區分會 11. 泓瑞拉拉漾(泓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台中市東區東英二街. 長福路口 僅現場可閱讀可拍照 價金信託 是 中區分會 雲嘉南分會 12. 三地建設(艾美御之苑) 台南市中華西路二段與光賢街口 只能借看,必需歸還業者 價金信託 是 雲嘉南分會 13. 力漢建設 力弘建設 台南市安南區海佃路二段342巷110號 須付訂金新台幣10萬元始提供 同業連帶擔保 是 雲嘉南分會 14. 華友聯集團 台南市南區萬年七街196號 需留資料,約定審閱後5天簽約,才可提供契約書 價金返還之保證 10% 雲嘉南分會 15. 海富深見(海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台南市北區中華北路一段203號 有提供契約書借閱,須於約定期間返還。並提供內政部實價登錄網站,可查閱契約書。 同業連帶擔保 是 雲嘉南分會 16. 春福睦森仁德公園段 台南市仁德區大同路三段135 號 業者未提供契約書,但有提供內政部不動產交易時價查詢網站網址,請志工自行上網查看 價金返還之保證 是 雲嘉南分會 17. 晉基建設 台南市仁德區德崙路138 巷 否 不動產開發信託 是 雲嘉南分會 18. 坐忘林 台南市歸仁區武東段0401地號 有提供但要在7天內歸還 價金信託 是 雲嘉南分會 19. 海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台南市安平區育平九街與育平九街142巷交會處 需付10萬元才可審閱沒成交可退 同業連帶擔保 是 雲嘉南分會 20. 世界之心二期/希望之翼 台南市安南區佃西段1267號 要簽約才能攜回 不動產開發信託 是 雲嘉南分會 21. 遠雄山禾 台南市永康區平道二路、水漾路口 請志工上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看 價金返還之保證 是 雲嘉南分會 22. 浩瀚無極 台南市東區中華東路 x 瑞祥街 是 同業連帶擔保 是 雲嘉南分會 23. 國城寶實 台南市東區小東路近中華東路 契約書,僅提供現場閱讀 價金信託 是 雲嘉南分會 24. 清景麟夢公園 台南市東區平實路 x 裕永路 可帶回5天,5天后歸還 不動產開發信託 是 雲嘉南分會 南區分會 25. 寶象文化豆(寶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市新興區民生一路178號 攜回契約須支付預約金,若不滿意,預約金可退還 不動產開發信託 是 南區分會 26. 知 道明(華友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市鳳山區文龍路85號2樓 有意願購買才考慮提供 價金信託 是 南區分會 27. 明森丰川(明森建築開發有限公司) 新興區中山一路56號 要付訂金才可以帶回去看 同業連帶擔保 是 南區分會 28. 沐光(明森建築開發有限公司) 高雄市新興區中山一路56號 要付訂金才可以帶回去看 價金返還之保證 是 南區分會 29. 京城舞極(京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02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65號 是 價金返還之保證 是 南區分會 30. 水精湛NO.2(上和發建築開發有限公司) 高雄市苓雅區光華一路331號 告知可至內政部實價登錄網站觀看 不動產開發信託 是 南區分會 31. 若谷(合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市苓雅區和平一路92號 是 價金信託 是 南區分會 32. 豐邑TOP+(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市前金區七賢二路100號 是 同業連帶擔保 是 南區分會 33. 中山鉑悅(興富發建設) 高雄市新興區中山・民生圓環旁 攜回合約審閱需付保留金15萬 價金信託 是 南區分會 34. 和築豐彩(和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市三民區民族一路200號 攜回契約審閱需付訂金 同業連帶擔保 是 南區分會
注意塑化劑!2025兒童雨鞋調查測試
海島臺灣多雨又潮濕,雨鞋於是成了許多人的必備配件。為了讓孩童在下雨天外出玩耍時,能保持雙腳的乾燥,家長多會購買兒童雨鞋以備不時之需。目前市面上的雨鞋,無論是大人或兒童所用,主要的材質有聚氯乙烯(PVC)、橡膠及乙烯-醋酸乙烯酯共聚物(EVA)等,其中PVC有價格低廉、輕盈、款式多樣化的優點,但缺點是不透氣、穿久易悶熱及防滑效果較差;橡膠則防滑效果較佳也耐磨,但缺點是重量較重且價格較高;EVA材質則有輕盈、價格低廉、防水性佳、彈性好、穿起來舒適的優點,但也有不耐磨、不耐用、容易變形的缺點。因孩童成長快速,且用品汰換率高,所以目前市面上的兒童雨鞋仍以PVC材質居多。 PVC在製造過程中需添加塑化劑(如鄰苯二甲酸酯﹝Phthalates﹞類)以提升柔軟度,若未經妥善控管,可能殘留於成品中。這些塑化劑具內分泌干擾性,可能透過皮膚接觸或啃咬行為進入體內,影響兒童生殖系統、神經發育與免疫功能。此外,製品染色亦可能含有鉛、鎘等重金屬,長期接觸恐造成累積性毒性,對發育中兒童構成潛在健康威脅。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下稱標準局)於2025年9月公布20雙兒童鞋的檢測結果,發現9件樣品標示不符合規定,且4件樣品塑化劑含量超過CNS 15503「兒童用品一般安全要求」的限量規範。本會曾於2015年與標準局合作公布市售兒童雨鞋檢測結果,發現12件樣品中有6件塑化劑過量,9件標示不符合規定;2018年標準局再次進行15件兒童雨鞋檢測,發現6件標示不符合規定,3件塑化劑過量。 國內目前並未將「兒童鞋」列為「應施檢驗」品目之中,這些品質不合格的商品僅能依《消費者保護法》要求業者回收。現今消費途徑更多元,除了實體賣場外,家長也可透過網購平臺、社群團購甚至跨境等方式購買,消費者更難以判斷商品安全性。兒童雨鞋作為直接接觸皮膚的穿戴用品,其材質安全性不容忽視。考量目前缺乏強制檢驗的情況下,事隔多年消基會再次針對市售「兒童雨鞋」進行塑化劑及重金屬檢驗,以檢視目前的情況,提供作為消費者選購的參考。 採樣 2025年10月間,於臺北市、新北市及網路平臺挑選材質為「PVC」的兒童雨鞋,共計購得20件樣品,尺寸介於14~18公分之間。其中產地標示為中國大陸有15件、臺灣有3件、日本有1件及1件未標示。(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請見表1) 表1、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 調查與測試項目 調查與測試方法 檢驗標準 調查檢驗單位 價格調查 依購買價格調查 消基會 標示調查 《鞋類商品標示基準》 塑化劑(6種鄰苯二甲酸酯類)測試 CNS 3478「塑膠鞋」及CNS 15503「兒童用品一般安全要求」、15138-1「塑膠製品中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檢驗法-氣相層析質譜法」 鄰苯二甲酸雙-2-乙基己酯(DEH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鄰苯二甲酸丁苯甲酯(BBP)、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NP)、鄰苯二甲酸二異癸酯(DIDP)及鄰苯二甲酸二正辛酯(DNOP)等6種塑化劑及其混合物含量總和不得超過0.1%(重量比) 財團法人台灣玩具暨生活用品研發檢測中心 重金屬遷移測試(8項) CNS 15503「兒童用品一般安全要求」及CNS 4797-2「玩具安全-第2部:特定元素遷移」 最大容許元素遷移量:銻60 mg/kg、砷 25 mg/kg、鋇 1,000 mg/kg、鎘 75 mg/kg、鉻 60 mg/kg、鉛90 mg/kg、汞 60 mg/kg、硒 500 mg/kg 調查與測試結果(請見表3) 一、標示調查 鞋子屬於商品中的特定商品,應遵循《商品標示法》下的《鞋類商品標示基準》進行標示,第3點規定「鞋類商品應標示下列事項:(一)商品名稱。(二)國內製造之商品,應標示製造商、委製商或分裝商之名稱、地址及服務電話。進口之商品,應標示進口商或分裝商之名稱、地址及服務電話;及國外製造商或國外委製商之外文名稱。(三)原產地。(四)鞋面、大底主要材料。(五)尺寸或尺碼。(六)含有聚胺酯(PU)大底易水解材質之鞋類,應標示製造年月、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第4點也規定「前點應標示事項,應於商品本體上、附縫標籤、貼標、附卡或外包裝標明之」。 另,《商品標示法》第11條也規定,「商品標示所用文字,應以中文為主,得輔以英文或其他外文」,且經濟部商業司經字第09907005400號函也說明「其所稱中文標示之字體係指『正體字(即繁體中文)』。乃係為提供我國消費者以利瞭解商品標示資訊」,故從中國大陸進口流通市場的鞋子,也應使用中文正體字標示,並得輔以簡體中文。 檢視本次20件樣品,有11件符合《鞋類商品標示基準》,其餘9件都不符合規定,這9件分別為編號8號「-(Childsora北歐丹麥風兒童鞋)(62-9401-57、Grass Green)」、13號「-(stample日本製 兒童雨鞋)(71970、35パイン)」、14號「-(Didankate馬卡龍雨鞋)(M7399、熱情紅)」、15號「-(汪汪隊立大功卡通形象授權兒童雨鞋)(PW-4334、藍色)」、16號「萌Q恐龍圖案兒童雨鞋(小恐龍黃色)」、17號「8/13寶寶雨鞋-【白色小熊15 cm】」、18號「-(兒童雨鞋)(藍汽車)」、19號「-(庫洛米立體頭鞋)(SY242504、薰衣紫)」及20號「-(彩虹雨鞋﹝無棉套﹞)」,其中有7件未以繁體中文標示品名、9件沒有提供國內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1件未標示原產地及7件未標示鞋面、大底主要材料(僅在賣場揭露資訊)。 這些違反標示規定的商品可依《商品標示法》第17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製造商、委製商、進口商或分裝商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理。 二、塑化劑(6種鄰苯二甲酸酯類)測試 PVC成本低廉、防水性佳、硬挺且耐用,但因較硬,為了改善缺點讓其更容易塑形,業者會添加塑化劑來調整PVC的軟硬度與韌性,以廣泛運用於日常生活的保鮮膜、雨衣、雨鞋、水管及電線外皮等產品的製造。 塑化劑又稱可塑劑,目前市面上最常見的塑化劑為鄰苯二甲酸酯類,成本低廉,雖不易溶於水中,但可以溶於加工的有機溶劑中,具良好的相容性與可塑性,因此常被添加於各種PVC塑膠製品中。可是研究顯示,塑化劑能模仿荷爾蒙作用、促進女性激素的分泌,造成內分泌的失調,因此被列為「環境荷爾蒙」的一種。動物實驗指出,高濃度的鄰苯二甲酸酯類會導致嚙齒類動物先天畸形,也會提高糖尿病及肥胖的風險,接觸過量塑化劑輕則導致接觸性皮膚炎、過敏反應及皮膚屏障受損,重則可能引發氣喘、異位性皮膚炎惡化,甚至會引起兒童性早熟,嚴重傷害生殖系統。 參考CNS 3478「塑膠鞋」的適用範圍為使用塑膠皮為鞋面,以橡膠或塑膠為鞋底的塑膠鞋(包括射出成型之塑膠鞋),兒童雨鞋也屬於塑膠鞋,該標準規範「鄰苯二甲酸雙-2-乙基己酯(DEH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鄰苯二甲酸丁苯甲酯(BBP)、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NP)、鄰苯二甲酸二異癸酯(DIDP)及鄰苯二甲酸二正辛酯(DNOP)等6種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及其混合物含量總和不得超過0.1%(重量比)」。 經檢測,有9件未檢出,其餘11件都有檢出塑化劑,其中有11件檢出DEHP,含量介於0.01~38.3%之間,7件檢出DBP,含量介於0.09~32.74%之間,總和大於0.1%以上的有11件,分別為編號3號「【JAR嚴選】立體卡通兒童雨鞋(粉紅小兔)」、4號「【JAR嚴選】可愛鯊魚兒童雨鞋(黃色)」、5號「Little gems兒童款 造型雨鞋(KD1015 140 mm 黃色)」、9號「兒童雨鞋(B81824、紅色)」、10號「兒童雨鞋(B87661、MA)」、13號「-(stample日本製 兒童雨鞋)(71970、35パイン)」、15號「-(汪汪隊立大功卡通形象授權兒童雨鞋)(PW-4334、藍色)」、16號「萌Q恐龍圖案兒童雨鞋(小恐龍黃色)」、17號「8/13寶寶雨鞋-【白色小熊15 cm】」、19號「-(庫洛米立體頭鞋)(SY242504、薰衣紫)」及20號「-(彩虹雨鞋﹝無棉套﹞)」。 三、重金屬遷移測試(8項) 兒童雨鞋業者通常會使用鮮豔明亮的配色或是時下流行的卡通造型,以吸引兒童的關注。這些鮮豔明亮的配色通常會使用到染料,其成分可能含有重金屬,雖然重金屬主要仍以食入或吸入方式進入人體,但人體長期接觸含有重金屬的商品仍容易造成皮膚過敏、刺激、紅腫、起疹等症狀。 兒童皮膚較為脆弱且可能會有啃咬的習慣,但CNS 3478沒有規範重金屬的要求,CNS 15503「兒童用品一般安全要求」有規範「14歲以下兒童所使用各類兒童用品包括衣著用品類(供兒童身體穿戴或居家使用之商品)重金屬安全應符合CNS 4797-2之規定」,因此依據CNS 4797-2進行8種重金屬元素的遷移測試。依CNS 4797-2規定8種元素的最大容許量,分別為:銻(Sb)60 mg/kg、砷(As)25 mg/kg、鋇(Ba)1,000 mg/kg、鎘(Cd)75 mg/kg、鉻(Cr)60 mg/kg、鉛(Pb)90 mg/kg、汞(Hg)60 mg/kg、硒(Se)500 mg/kg。 經檢測,20件樣品都沒有溶出重金屬。 結果與討論 本次購買的20件樣品中,有9件標示不符合規定,11件塑化劑不符合CNS 3478的規範,這些「品質項目」不符合規定部分,目前僅能依據《消費者保護法》要求廠商辦理回收及進行改善,並無任何罰則。檢視材質標示為PVC的18件樣品中,有8件都未檢出塑化劑,顯示業者還是可以生產未有塑化劑的兒童雨鞋,另有些鞋子的成分會標示「合成皮革」,其實也是PVC或聚氨酯(PU)所製成的仿皮革材料,消費者也可由此分辨。檢視歷年來消基會或與標準局合作公布的結果(請見表2),標示似乎沒有獲得改善,且塑化劑的問題也仍然存在。 表2、市售兒童鞋類商品歷年來的檢測結果 年次 2025 2025(註) 2018(註) 2015(註) 項目 兒童雨鞋 兒童鞋 兒童雨鞋 兒童雨鞋 樣品件數 20 20 15 12 標示不符合《鞋類商品標示基準》 9 9 6 9 6種塑化劑總和超過CNS規定的要求 11 4 3 6 註:標準局或消基會與標準局合作發布的結果。 對於本次調查測試,提出以下建議: 給消費者的建議 1.家長替孩童購買鞋子時,一定要檢視商品是否有完整標示。標示不僅能提供商品資訊,也能保障消費者的權益,若是從網站上購買,也要檢視賣家或網站是否有提供商品的詳細資訊,尤其跨境購買更要注意。 2.選購雨鞋最好能比實際尺寸大約1公分,穿著時最好穿襪子,除了增加舒適度、吸汗外,也能減少對塑化劑的直接接觸。另,不要穿太長的時間,以免造成孩童的不舒服。目前市面上許多雨鞋都附有鞋墊,也要經常清洗以保持衛生。脫下的雨鞋可以放在通風處陰乾,避免陽光直射。 3.無論如何,應培養孩子勤洗手的良好衛生習慣,尤其穿脫雨鞋後也不例外。 給主管機關的建議 1.網購已是許多人生活的一部分,除了要求電商平臺及商家於網站上揭露商品標示資訊,也應於商品本體張貼商品資訊,才能讓消費者選到符合預期的商品。 2.對於不合格率較高的商品,除了持續不定期抽驗外,也建議增加抽檢的頻率,以減少不合格商品於市面上流通。 3.對於檢出不合格的商品,主管機關除了依據《消費者保護法》輔導廠商辦理回收改善外,屆期不改正者也應處以較高的罰鍰。 4.目前標準局僅將「兒童雨衣」列為應施檢驗項目,建議容易與皮膚接觸的「兒童雨鞋」也列入。 給業者的建議 1.業者於網路上販賣商品時,除了於商品本體張貼標示外,也可以主動將商品資訊揭露於網站,作為消費者選購商品的依據。 2.本次檢測也發現有些雨鞋雖然材質為PVC,但品質仍符合規範,顯示業者是可以降低塑化劑的使用。依據《消費者保護法》,業者提供的商品若有危害消費者安全和健康之虞,主管機關可要求回收該批商品,因此建議業者可以參考CNS作為商品品質的規範,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檢驗規範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產品比較試驗之樣品是由市面購得,報告內容係根據樣品送驗結果,並綜合專家分析、判斷得出結論、本超然、客觀、公正之原則給與評價。 對某廠牌、樣品的評價乃指經測試的該樣品而言,並非指該廠牌所有同型的產品,也非泛指該廠牌的所有其他產品。 有關產品比較試驗資料,未經本會書面同意,一律不得全部或部分轉載,亦不得作廣告或其他商業用途。 本檢驗報告僅對消基會採樣的樣品負責,至於其他商品的合法性,仍應由主管機關判定。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低成本航空「可改名」陷阱多 消基會籲航空公司應揭露改票費、保障消費者知情權
航空公司票務政策差異引發爭議,一位旅客因英文名拼寫錯誤而被中國國際航空收取高額改票費用。康先生購買了台北至廈門的中國國航機票以及廈門至南寧的廈門航空機票,兩張機票的英文名均有錯誤,但廈門航空免費協助處理,中國國際航空卻收取兩張改票手續費共4390元。這顯現出不同的航空公司對於機票改名會有不同的收費政策,消費者需先知情,避免購買機票發生英文名稱拼寫錯誤的問題。 ※※※ ※※※ ※※※ 消基會於10月16日至30日間便針對在台灣營運或與台北(TPE)有航線往來之主要航空公司,進行「機票改名(Name Change/Correction)與改票(Rebooking/Reissue)手續費」實地進行調查。結果顯示: 不同航空公司間的改名收費費率差距大,部分低成本航空雖開放「可改名」,卻常附帶高額票差與稅差補收機制,導致消費者誤以為「能改名」,卻實際上「幾乎等於重新購票」。 消基會提醒,改名不等於換人,改票不等於免費,航空公司應依法揭露明確費率與退改條件;主管機關交通部則應督促業者於官網、票價頁面及中文條款中清楚揭示相關資訊,避免消費糾紛。 台灣三大航空公司:不允換人、僅限更正 手續費透明度仍待提升 根據消基會統整資料發現,國籍三大航空公司——長榮航空(EVA Air)、中華航空(China Airlines)及星宇航空(STARLUX Airlines)——皆採「不允換人(transfer not allowed)」制度,但容許拼字錯誤或同一人合理更正(correction only)。 1.長榮航空/立榮航空:依官網公告,乘客姓名若有小幅錯誤,得辦理一次性更正,手續費 USD 50(約新台幣1,542元)。若因航空公司班表異動需重開票,則可免收重開票費。 2.中華航空/華信航空:提供「相同乘客姓名修正」服務,中華航空收取 TWD 600 或 USD 20 手續費,若姓名錯誤超出修正範圍,或變更為不同旅客,必須重新開票;華信航空機票改名(更換姓名)的收費規定為:若僅改名(不變更行程),通常需支付服務費 TWD 1500(或同等金額的外幣),但第一次改名可能免收費用。 3.星宇航空:須由客服核准辦理姓名修正,乘客需檢附身分證明或文件,手續費依個案處理。改票部分,則依票價條款收取「改票費 + 票差 + 稅差」。 消基會指出,上述三家屬於「傳統型航空公司」,在國際規範上確實有合理理由禁止換人,以防止黃牛轉售票券。然而,多數乘客對「更名」與「換人」的法律區分並不熟悉。例如:若護照姓名為“CHEN YI-TING”(化名),訂票時打“CHEN YUTING”,雖僅打錯一個英文字,卻可能導致系統判定「不同旅客」。因此,消基會呼籲航空公司應主動於網站及訂票頁面以中文說明「改名僅限同一人」,明確列舉可更正與不可更正的範例,避免造成混淆與爭議。 低成本航空改名費最高近三千元 換人需另補票差 調查還發現,「低成本航空(Low-Cost Carriers, LCC)又稱廉價航空」雖多允許改名或換人,但手續費昂貴且限制嚴格。 ●台灣虎航(Tigerair Taiwan):若需改名(包含轉讓),客服中心收費 TWD 1,500/每人每筆訂位,機場櫃檯收 TWD 1,800。如僅為拼字錯誤,得以較低費率修正。 ●酷航(Scoot):允許乘客更換姓名或轉讓他人,但視票價、線上或客服中心申請而定,收費為TWD1380~2990元,另須補足票差與稅差。 ●亞洲航空(AirAsia):多數航空公司不允許換人,但允許小幅更正;若旅客購買高彈性方案(Flex Fare)可享一次免費改名或改期。 消基會分析,LCC模式通常以「低票價+高附加費」營利,改名、改期、行李等費用皆列為額外收費項。部分消費者誤以為「能改名」即可安心訂票,事後發現「改名可行但成本幾乎等同重買」,形成實質價格誤導。 因此,消基會建議主管機關應比照《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之精神,要求LCC業者在購票頁面清楚標註「改名需另付票差」及「可改名≠可改期」,以維護市場資訊透明。 ●中國東方航空(China Eastern):符合規則可「一次免費變更」(姓名或證件號擇一),且有起飛前時限、外航段限制等;台灣非直銷管道相關服務費(如 NT$500、換開每次 NT$700)以公告為準。 ●中國南方航空(China Southern Airlines):公告「錯購客票」下,姓名錯誤可在條件內免費更正(中文/英文更正字數、順序、重複、稱謂等),並另規範「姓名正確時」可免費改部分證件資訊(限次/限字元)。 ●海南航空(Hainan Airlines):國際及地區航線的「錯購客票」公告中,符合範圍可免費更正姓名一次(含台灣/香港拼音差異等),並規範其他證件資訊可免費更正(限次/限字元);改票仍以客票使用條件與運送總條件為準。 外籍航空公司規定不一 在外籍航空部分,調查涵蓋國泰航空(Cathay Pacific)、新加坡航空(Singapore Airlines)、全日空(ANA)、日本航空(JAL)、大韓航空(Korean Air)、韓亞航空(Asiana)、阿聯酋(Emirates)與卡達航空(Qatar Airways)等主要航空公司。 ●國泰航空:對同一乘客的拼字錯誤或姓名順序顛倒,可免費修正;若經旅行社開票則可能由代理商收取約 USD 60(約NT$1,850) 的作業費。 ●新加坡航空:宣布自 2025 年 2 月 1 日起,取消 USD 50 名稱更正費,改採「免費一次性更正」制度。 ●全日空(全日本空輸株式會社;ANA)/日本航空(JAL):皆允許「合理錯誤更正」,但不開放換人。費用依地區票務中心決定。 ●韓亞/大韓航空:國際航班採3萬韓元統一標準。 ●阿聯酋與卡達航空:依票價品牌不同,改名/改期費用介於10~20英鎊(合新台幣約422~844元)。 消基會表示,外籍航空票價品牌細分明確,但中文官網往往僅顯示促銷票價,未揭露背後「不可更改」條件。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重視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並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服務之使用方法,維護交易之公平,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及實施其他必要之消費者保護措施。」,業者對契約重要內容應以顯著方式揭露,若以外文票則或需另行點開檢視,形同降低資訊可近性,應列為主管機關查核項目。 除改名外,本會同時比較「改票/換航班(Change flight/date)」政策。傳統航空公司多依票種收取改票手續費並補票差;而LCC則以固定改票費為主。 例如: ●長榮、華航、星宇皆依艙等與票價品牌(如Economy Saver/Flex)收費; ●虎航改票費為 TWD 1,200(官網)~1,800(機場); ●酷航改期費視票價、線上或客服中心而定,收費為TWD1380~2990元,並須在起飛前4小時內完成。 若航班延誤或取消,則另適用各地法令(如EU261或民航局退票規範)。消基會強調,消費者若購買促銷票或最低票價方案,通常不可更改日期、航點亦不可轉讓,但此限制未必明列於購票首頁。 若業者未於交易前明確揭示「不可改票、不可退票」等限制,恐構成《消保法》第12條「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之情形。 此外,依據民法第247-1條:「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因此,消基會認為,航空公司對消費者應負有三項義務: 1.揭露義務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業者應提供「商品或服務之內容、費用、限制等重要交易資訊」。改名、改票費用屬於交易的主要條件,航空公司如僅以英文註記或隱藏於票則中,均違反誠信原則。 2.合理費率原則 若手續費遠高於合理行政成本,例如改名費高達原票價的30%以上,恐有「顯失公平」疑慮。依《消保法》第12條,可主張條款無效或要求主管機關審查。 3.資訊可近性與語言平權 現行部分外籍航空公司僅提供英文票則,導致中文旅客難以理解限制條款。依比照《行政院消保會110年函釋》精神,跨國交易若面向台灣消費者,業者應以中文揭露主要契約內容,否則影響消費者決策權。 消基會建議主管機關三項政策行動 (一)訂定「航空改名改票資訊揭露指引」 由交通部民航局、消保處共同研議,要求所有在台營運航空公司在官網、APP及合作訂票平台明確揭露改名、改票、退票費率,並以台幣標示。 (二)納入「定型化契約審查制度」 比照電信業與旅行業,將國際航空電子票合約納入主管機關審查。針對「不可改票」「高額手續費」條款,要求業者提出合理性說明。 (三)加強消費教育與平台監督 消基會呼籲各線上訂票平台(OTA)亦應共同揭露航空改票條件,避免因介面不清造成誤購。主管機關應要求業者提供中文票則摘要,並強化平台責任。 消基會提醒消費者: 1.購票前詳閱票價條款(Fare Rules):確認是否可改期、退票或換人。 2.確保姓名與護照一致:即使少一個空格或符號亦可能導致登機受阻。 3.保留電子票證與往來紀錄:發生爭議時,電子郵件或截圖可作為證據。 4.選擇可彈性票種(Flex或Standard):雖票價略高,但改票更方便。 5.發生爭議即時申訴:可向航空公司客服、民航局或消基會提出;若涉詐欺或廣告不實,可轉報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 透明揭露是重建信任的關鍵 消基會指出,隨國際旅遊市場復甦、航空業競爭激烈,票價結構日益複雜。若業者僅以「低票價」吸引消費者,而未同步揭露附加費與限制,等同侵蝕消費者的選擇權。消基會強調:「消費者有權在購票前明白知道,改名要多少錢、改期要花多少時間。」航空公司應建立「透明票價資訊制度」,讓旅客能明確比價不同票種,不應讓資訊不對等成為市場競爭手段。 消基會呼籲航空公司應強化中文揭露、公開費率、合理計費;主管機關應建立「航空票務透明標章」,作為業者自律與民眾信任的指標。 唯有資訊公開、價格合理、申訴暢通,才能讓國際旅客在後疫情時代重拾對航空市場的信任,讓「飛行」真正回歸安全、便捷與公平。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各大航空公司姓名更正與改票政策摘要表 航空公司 是否允許改名 / 換人 姓名更正費 / 限制 /手續費(元) 改票 / 換航班變更政策概要 特別注意 / 備註 EVA Air / UNI Air (長榮航空/立榮航空) 不允許「換人」,但可做姓名更正/修正 可更正拼字、名字順序、Title 錯誤等;姓名「不能變動為其他人名稱」/ UND50或等值地方幣值。 改期/航班變更視票價類別而定,要支付手續費 + 票價差額 + 稅差;若因航空公司班表異動,可能免收重開票手續費 姓名錯誤更正需聯絡原票務單位或 EVA 客服;更改須在航班起飛前完成 China Airlines / Mandarin Airlines (中華航空 /華信航空) 允許有限更正(相同乘客) 姓名變更費用 TWD 600 或 USD 20(或等值) / TWD 1500(或同等金額的外幣) 更改航班/日期視票價品牌規則,需支付改票手續費 + 票差 + 稅差 若透過旅行社訂票,需向原開票單位處理 STARLUX (星宇航空) 否(僅限修正) 須客服審核 改票費+票差 Cathay Pacific (國泰航空) 不允許換人;允許小幅姓名更正 / 修正 若是更正屬合理錯誤(如拼字、順序、Title),可免費(視具體情況)處理 改航班/日期視票價種類,重訂手續費可能 USD 60 / HKD 470,需補票差與稅差 獎勵票改期費為 USD 50 或 Asia Miles 7,500(若條件允許) Singapore Airlines (新加坡航空) 不允許換人;允許小幅更正 舊有政策中有 USD 50 名稱更正費;但自 2025/02/01 起對合格更正案例已取消該費用 根據票價品牌 (Lite / Value / Standard / Flex) 決定是否可改票,改票手續費 + 票差 + 稅差 若票價為最基礎可能不允許改票或改票費用極高 Tigerair Taiwan(虎航) 是(可換人) TWD 1,500(客服)/1,800(櫃檯) 改票費 TWD 1,200–1,800+票差 Scoot(酷航) 允許換人 / 改名 改名費 + 補票差 + 稅差(依航段與票價而定) 視票價、線上或客服中心而定,收費為TWD1380~2990元 可改期/改航班(通常需在起飛前數小時完成),收改票手續費 + 票差 + 稅差 LCC 類型,較嚴格限制;不一定允許目的地改變等複雜改動 ANA (全日空) 一般不允許換人;允許有限更正 給予細微拼字或姓名錯誤修正(視票價/票務處) 改票依票價條款、航段、時間限制等收費手續費 + 票差 官方並未公開統一改名費用,需查票面條款 JAL (日本航空) 一般不允許換人;允許小幅更正 同上述,細微更正為主,費用視票價條件 改航班/日期需看票價條款 + 支付改票手續費 + 票差 最基礎票種可能限制較多 Peach (樂桃航空) 不允許換人;允許拼字錯誤 / 婚後更名等修正 可修正錯誤字母、婚後改姓等(視規定) 基本票種(Minimum / Standard)改票限制多;較高票種允許付手續費 + 票差改票 不同票價等級差異大 Korean Air (大韓航空) 不允許換人;允許小幅更正 小錯誤可修正;較大更名需依票務部門處理;統一收費3萬韓元。 改票政策依票種規則 + 手續費 + 票差 韓國航空在不同市場可能有不同名稱更正政策 Asiana (韓亞航空) 不允許換人;小幅更正為主 小錯誤可修正;較大變動通常不允許 改票依票價品牌 + 手續費 + 票差 與 Korean 類似,在各市場條款不同 HK Express (香港快運) 不允許換人;允許小幅更正 名稱更正費 HKD 350(約 TWD 1,600) 改票需付改票手續費 + 票差 + 稅差 作為 LCC,其限制較多 Hong Kong Airlines (香港航空) 不允許換人;允許小幅更正 修正姓名錯誤需付手續費(如 USD 50 / HKD 400 等) 改票視票價條款 + 手續費 + 票差 票種限制可能較為嚴格 AirAsia (亞洲航空) 多數航空公司不允許換人;允許細微更正 更正名字需付費(各市場依費表而定) 改票依目的地與票價品牌 + 改票手續費 + 票差 LCC 模式,彈性與限制並存 Emirates (阿聯酋航空) 不允許換人;允許更正錯誤 姓名錯誤修正允許,需聯絡航空公司或票務處理;直接預訂的機票(亦即透過阿聯酋航空網站、售票辦事處或客服中心),每張機票的修改費用為 10 英鎊 透過旅行社預訂(或非阿聯酋航空網站)的機票,每張機票的修改費用為 20 英鎊。 改票視票價條款 + 手續費 + 票差 長程航線票價變化大,更改費用可能高 Qatar Airways (卡達航空) 不允許換人;允許更正 小幅修正可能允許;變更需聯絡客服 改票視票價 + 手續費 + 票差 票價品牌區別大,規則複雜 China Eastern (中國東方航空) 不允許改名換人(不得轉讓)。 僅限「姓名或證件號」更正(屬輸入錯誤)且同一客票限一次,兩者擇一。 一次免費更正(符合規則)。 限制: • 不得晚於起飛前 2 小時申請 • 客票部分使用後不得更正 • 同一客票:姓名與證件號只能更改其中一項,且僅一次 • 出生年月日原則不得更改 • 證件號更改:改 2 位(含)內可直接;超過須提供證件影本/掃描件 • 票號/承運限制:僅適用 781 票本、東航/東上聯航實際承運;含外航航段客票通常不可操作(多需退票重購) 依票價規則與訂位艙等辦理改票/改期/改艙;以東航台灣官網購票者可用「訂單管理」線上改票/取消。 透過旅行社/平台購票者通常須回原購票處辦理。 常見可更正類型:姓/名顛倒、姓名重複、英文拼字少量字母錯誤、曾用名/冠夫姓/中間名增補(需證明)、斜槓錯位、MR/MS 等稱謂更正、雙證件姓名不一致但可證明為同一人。 ※實際是否收取通路服務費,依原購票處/出票管道規定。 China Southern Airlines (中國南方航空) 不允許換人(不得轉讓)。 姓名輸入錯誤符合條件者:可「免費更正」,或採「重購新票→舊票免費退」補救。 免費更正(符合規則;非團體票)。 適用:票號前三位 784 之南航國內/國際客票。 限制:旅客姓名與其他證件資訊不得同時變更。 免費更正範圍(摘錄): • 中文姓名:6字(含)以上可更正 2 個字;6字以下可更正 1 個字(可同音/形似字,亦可在限字數內增減字) • 英文姓名:最多更正 3 個英文字母 • 姓名順序錯、姓名重複 • 生僻字/系統無法識別字改拼音/英文 • 台灣/香港拼音與漢語拼音差異、繁簡差異導致姓名有誤 • 漏填中間名 • 性別稱謂 MR/MS/MRS 有誤 改票(改期/改航班/改艙等)依票價規則、座位狀況與售票管道辦理;官網出票通常可用線上自助改票。 若「票面姓名」與證件不一致,官方FAQ多要求回原出票地辦理換開/重出。 辦理管道:南航直屬銷售單位、客服(境內 95539/境外 +86-4008695539)或指定銷售代理。 另:旅客類型/航班資訊填錯等,部分情形另有『時限內重購後可免費退錯票』規則(仍以公告為準)。 Hainan Airlines (海南航空) 不允許換人(不得轉讓)。 姓名/證件資訊屬錯輸者:在「錯購客票」規則下,符合條件可免費更正(姓名更正通常限一次)。 國際/地區航線(海航實際承運)錯購客票: • 客票狀態須為 OPEN FOR USE • 姓名免費更改:一般拼音/英文可變更 ≤3 個字母,但若可判定同一人,部分情形可不受 3 字母限制(含姓/名顛倒、台灣/香港拼音差異、姓名重複、斜槓錯位、稱謂錯誤、曾用名/冠夫姓等) • 免費更改姓名限一次;已更改過再更改通常按自願退票處理 • 限制:姓名更改後不得再更改證件號 • 若姓名正確且未更改,但其他證件資訊部分錯:可免費變更『任意兩項』(如證件號/有效期/簽發國/國籍/性別/出生日期),限一次;證件號修改通常限 ≤3 個字符;更改證件資訊後不得再更改姓名 另:航班資訊(航程/航班號/日期)錯訂,符合『出票後24小時內取消並重購』等條件者,完成正確行程後可申請錯票免費退票。 改票/改期/改艙等以客票使用條件(票價規則)為準,通常需補收變更費與票價/稅差;若屬航班取消/延誤等非自願情形,依其公告/運送條款可免收變更費(以實際規定為準)。 適用範圍、時限、是否可操作,與『是否為海航實際承運、是否團體票、票面狀態』高度相關。 建議:先確認票號前三碼、承運航段是否含外航、以及購票渠道(多需回原出票地/原平台辦理)。 [第十九條]「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規定相關問題。 日期:110-02-02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函釋要旨】 有關商品或服務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解除權之適用,其告知方式,依同法第18條第1項序文之規定,企業經營者應以「清楚易懂」之文句提供消費者。建議以確保消費者最容易獲取資訊之明顯處為之,企業經營者若將告知義務摻夾於定型化契約條款中致消費者難以注意其意旨者,於實務判決中易被認定為不符合「清楚易懂」之告知義務要件。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院臺消保字第1090092557號
2025全(純)素食品調查測試 選購前留意商品宣稱與實際成分是否相符
近年來,「植物肉」商品在全球市場迅速崛起,成為素食者、環保倡議者與健康族群的重要選擇。其不僅代表飲食型態的革新,更承載著永續發展、動物倫理與消費者健康等多項重要價值。然而,市售部分植物肉商品雖標榜「全素」或「純素」,但為了增添風味,實際製程中可能需要添加多項食品添加物及多道製造工序,製作期間若沒有嚴格控管而混入動物性成分,反而對宗教素食者、過敏族群及重視飲食信仰的消費者造成違反戒律或健康的潛在風險,此類風險不僅涉及食品安全,更關乎消費者知情權與市場誠信。 在素食文化日益多元的背景下,素食者的動機亦呈現高度分化,包括宗教戒律、動物倫理、健康導向、環境永續與個人價值等,其中以宗教戒律與素食主義者最為嚴格,對動物性成分有零容忍要求,任何摻葷或交叉汙染皆可能違反戒律或衝擊信仰。因此,若植物肉及標榜全(純)素商品未經嚴格查驗即宣稱「全素」或「純素」,不僅可能誤導消費者,更可能引發信任危機與社會爭議。國際間對素食食品管理方面,僅印度的素食標章具官方性質與法規效力,而臺灣雖有素食相關協會推動素食認證制度,但尚未建立政府主導的素食標章與常態化檢驗機制,缺乏法律罰則與強制查核機制。 有鑑於素食商品市場日益成長,商品的標示及品質對消費者權益影響重大,消基會規劃調查市售宣稱「全素」或「純素」的植物肉、蔬食肉與傳統素肉等商品包裝標示及動物性成分檢驗,調查測試結果提供消費者作為選購時參考,並提出調查相關建議,以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樣品 2025年8~9月間,於新北市及網路平臺購買標榜「全素」或「純素」的樣品,共計購得20件樣品。其中產地為臺灣15件、中國大陸2件、日本2件及馬來西亞1件。(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請見表1) 表1、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 調查與測試項目 調查與測試方法 檢驗標準 調查檢驗 單位 價格調查 依購買價格調查 消基會 標示調查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 《散裝食品標示規定》 動物性成分檢驗 食品中動物性成分檢驗方法-定性篩選檢驗(MOHWF0030.01)(定量極限0.1%)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台美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調查與測試結果(請見表2) 一、標示調查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22條: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品名、內容物名稱、淨重、容量或數量、食品添加物名稱、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原產地(國)、有效日期、營養標示、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等;《散裝食品標示規定》中規定,「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食品販賣業者販售散裝食品,應標示品名及原產地(國)。但現場烘焙(烤)及現場調理即食食品不在此限」。 檢視本次20件樣品,19件包裝樣品均符合《食安法》第22條;1件散裝樣品符合《散裝食品標示規定》標示規定。 二、動物性成分檢驗 動物性成分檢驗是一種利用聚合酶連鎖反應(PCR)等技術,檢測食品中是否含有特定動物成分(如牛、羊、豬、雞等)的方法,其結果以陽性或陰性表示,此檢驗方法適用於能萃取出DNA的食品,並能偵測到最低濃度約0.1%(以乾重計),但對於DNA因高度加工而過度裂解的食品則不適用。 依據《包裝食品宣稱為素食之標示規定》,包裝食品宣稱為素食者,應於包裝上顯著標示「全素或純素」、「蛋素」、「奶素」、「奶蛋素」、「植物五辛素」等字樣,其中全素或純素是指食用不含奶蛋、也不含五辛(蔥、蒜、韭、蕎及興渠)的純植物性食品。本次進行20件樣品動物性成分檢驗中,有1件產地為日本的編號13號「日冷 大豆植物肉」結果呈現為陽性(表示檢出含動物性成分,定量極限為0.1%),該樣品包裝中文標示雖然沒有標示「全素」或「純素」,但賣場有宣稱為「全素」,恐有廣告不實之嫌。(參下圖) ▲編號13號「日冷 大豆植物肉」,包裝中文標示雖然沒有標示「全素」或「純素」,但賣場有宣稱為「全素」,恐有廣告不實之嫌。 依據《食安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若經主管機關判定廣告不實,依同法第45條可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等相關罰則。 結論 對於本次調查測試,提出以下建議: 給消費者的建議 1. 目前我國素食標示規範為《包裝食品宣稱為素食之標示規定》,共分全素或純素、蛋素、奶素、奶蛋素、植物五辛素5類,而且凡是「素食可食」之相關字樣不得單獨使用。進口商品與國內標示所表示意思可能存在差異,例如「Vegan」、「Vegetarian」等定義可能不同,建議以選購符合上述《包裝食品宣稱為素食之標示規定》之5類標示規定的商品為主。 2. 仔細閱讀成分標示,以避開常見動物性添加物,請留意是否含有乳清、明膠、蜂蜜、動物酵素、動物性香料等隱性動物性成分,並注意是否有「可能含有」交叉汙染警語。全素者多數遵守五辛戒律,選購時應特別注意醬料、調味料中是否含有蔥、蒜、韭、蕎及興渠的成分。 3. 選擇成分透明、製程公開的品牌或平臺,挑選有明確原料來源、製程說明與檢驗報告的廠商商品,提升消費信任與安全保障。 給主管機關的建議 1. 目前臺灣雖有民間單位推動素食認證制度,但考量素食人口眾多,建議應由政府主導建立素食標章或常態化檢驗機制。隨著植物性食品進口量增加與消費需求擴大,主管機關亟需建立與國際同步的分類與命名原則,推動素食產品的成分鑑別技術標準,並加強源頭查核與標示管理,且應提供消費者素食品標章核實管道。歐洲素食聯盟(EVU)主導的V-Label素食標章,是素食和純素食品領域最重要、最受認可的國際認證之一,具有完整的標準和準則、認證流程和驗證程序,對消費者和生產者來說都是重要的參考依據,建議主管機關可以納入參考。 2. 目前國際間並無專屬的素食相關法規,考量國內素食消費者權益,且市售標榜全(純)素食品種類眾多,建議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修訂《食安法》第15條「攙偽或假冒」之認定標準或建立相關認定辦法,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給業者的建議 1. 進口業者應留意商品與國內標示差異,避免「Vegan」、「Vegetarian」等定義可能不同,建議標示以我國《包裝食品宣稱為素食之標示規定》為主。 2. 本次調查樣品多數成分都含有食品添加物,業者針對生產製造使用的各項原料應詳盡源頭把關的責任,避免混入動物性成分。 檢驗規範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產品比較試驗之樣品是由市面購得,報告內容係根據樣品送驗結果,並綜合專家分析、判斷得出結論、本超然、客觀、公正之原則給與評價。 對某廠牌、樣品的評價乃指經測試的該樣品而言,並非指該廠牌所有同型的產品,也非泛指該廠牌的所有其他產品。 有關產品比較試驗資料,未經本會書面同意,一律不得全部或部分轉載,亦不得作廣告或其他商業用途。 本檢驗報告僅對消基會採樣的樣品負責,至於其他商品的合法性,仍應由主管機關判定。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外送專法上路在即 呼籲納入費率審議與資訊揭露機制,兼顧外送員、平臺、店家與消費者四方權益
勞動部所擬《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下稱「外送專法」)21日預告外送員專法,近期亦將送交立法院審議,預計不久將完成立法程序。依勞動部書面報告及相關說明,專法立法重點,明確聚焦在「保障外送員」:包含基本報酬、停權與申訴機制、契約關係明確化、職業災害保險與商業保險入法等,可說是外送員權益的一大進展。 然而,外送經濟生態圈中,除了外送員與平臺業者外,還有每天實際付費使用服務的「消費者」,以及提供餐飲商品、同樣受平臺抽成與契約拘束的「店家」。消基會提醒,目前專法設計過程中,多次強調外送員與平臺之爭議與協商成果,卻欠缺系統性聽取消費者與店家意見,恐將導致未來實務運作中成本全面轉嫁,而由消費者「埋單」、店家承受高抽成壓力,形成新的不公平。 保障外送員值得肯定,但成本勢必「有人要付」 依勞動部預告制定《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目前要求外送員在「接平台提供訂單至完成期間」,其報酬折算時薪不得低於最低工資1.25倍(以2026年基本時薪196元計算,時薪約245元),且不得低於交通部核定之運價標準,違反可處平台最重10萬元罰鍰。 透過擬訂外送服務契約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達成以下目的:一、衡平外送員與外送平臺業者間之議約能力;二、保障外送員基本報酬,建立透明及可驗算之報酬計算方式及確保每筆訂單最低工資保障;三、明確外送平臺業者得與外送員終止外送服務契約之事由,並應將理由通知外送員及建立獨立處理小組之申訴機制,保障外送員之工作權;四、強化外送平臺業者協助外送員投保職業災害保險之責任,並將商業保險入法,保障外送員之工作安全。 外送員是高風險、高勞務密度的工作族群,長期面臨交通安全、職災風險、停權黑箱與接單算法不透明等困境。專法透過「最低報酬」、「停權要件明確化」、「申訴機制」及「團保加職災保險」等規範,確實有助於提升外送員工作安全與基本生活保障,消基會對此方向予以肯定。 然而,當法律強制平臺提高支付給外送員的報酬,對平臺而言就是成本增加;在市場機制下,平臺極有可能將這些成本,一部分轉嫁到消費者的外送費、平台服務費上,另一部分則轉嫁到店家的抽成比例或各式名目的「技術服務費」、「行銷費」等。若立法時只照顧了外送員與平臺之間的關係,卻沒有同步檢視「費用最後如何分攤」,其實只是把風險與負擔,悄悄移轉到消費者與店家身上。 消費者是外送經濟關鍵一環 卻未被系統性聽取意見 目前外送專法主要規範對象是「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主管機關也多次說明,自2023年7月起透過「外送公會」與「平臺業者」對話平台,召開十次會議,蒐集外送員對報酬、契約、停權與申訴機制等訴求,並納入專法設計。從這些資料與名稱可以明確看出,專法是以外送員權益保障為核心主軸。 但餐點外送的法律關係,實際上是「消費者—平臺—外送員—店家」四方連動的架構: ● 消費者:付錢購買餐點及外送服務,是整個外送經濟的需求來源。 ● 平臺:提供下單系統、媒合服務、代收款項與演算法管理,是交易關鍵中介。 ● 外送員:實際執行配送勞務,承擔交通與時間成本。 ● 店家:提供餐飲商品,需負擔平臺抽成與活動成本。 俗話說,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當然也沒有白吃的外送。 消基會強調,外送員的權益提升可預期將牽動餐飲售價及外送費率變動,消費者將是最直接感受到價格變化的一群人;但目前看不到主管機關在專法形成過程中,有系統地邀請消費者團體、一般消費者代表參與討論,僅在部分條文中提到由交通部訂定「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若平台違反可依消保法處罰,整體而言,消費者觀點仍偏於「事後救濟」,而非「事前參與與共同決策」。「店家抽成沒上限」與「無罰則」 問題終將回到消費者身上 依勞動部版專法規範,對於「消費者」與「店家」僅各用一條文處理: ● 消費者部分:由交通部訂定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違反者可依消保法處罰。 ● 店家部分:僅要求經濟部訂定平臺與店家之間「契約範本」,但對於未遵守契約範本的平台,專法並沒有任何罰則,亦未對「店家抽成比例」設上限。 這意味著,日後平臺若以「動態調整費率」、「特別行銷方案」等名義提高抽成,只要形式上沒有完全違背契約範本,就很難有實際制裁工具。店家在高度依賴外送的情況下,往往處於談判弱勢,只能被迫接受較高抽成;而店家要維持營運,極有可能選擇「調高菜單價格」、「縮減份量」或「限制外送優惠」,結果,仍然是由消費者承擔更高的餐飲成本。 消基會指出,若外送專法只做到保障外送員與平臺之間的權利義務,卻沒有對平臺與店家、平臺與消費者之間的「費用分攤與資訊揭露」作更完整的制度設計,未來就有可能出現「外送員收入提高了,平臺利潤維持了,但消費者付出的總金額卻高到不合理」的情況,也不利於整體市場長期健全發展。 因此,消基會建議: 建議一:要求外送平臺完整揭露價格與分配資訊 消基會建議,外送專法或相關子法,可明文授權主管機關依《消費者保護法》資訊揭露的精神,要求外送平臺在合理範圍內,對外揭露下列資訊: 1.外送員實際可得報酬結構 ● 每筆訂單外送員可得基本酬勞、距離或時間加成、尖峰時段加給等。 ● 是否有取消訂單、系統調整等導致外送員實領低於標示報酬的情形。 2.平臺向店家收取之各項費用 ● 抽成比例(含基本抽成與活動或行銷加成)。 ● 其他與外送服務相關的固定費、技術服務費等。 3.消費者實際支付金額之拆解 ● 餐點售價(與店內價格是否一致)。 ● 外送服務費、平臺服務費、其他附加費用。 ● 平臺在此金流中分別支付給店家、外送員與自身收入的基本比例區間(可採區間或範圍形式,以兼顧營業秘密)。 透過資訊揭露,可以大幅降低市場的「資訊不對稱」,讓消費者有能力比較不同平臺的費率與分配方式,形成更健全的市場競爭,也讓外送員與店家可以更清楚了解自己的收入結構與談判空間,避免在黑箱演算法下成為「被動被分配」的一方。 建議二:比照電信與客運設立「費率審議機制」 納入消費者代表 消基會表示,外送服務本質上具有準公共服務的性質,涉及大量民眾日常飲食與交通安全問題,其費率與分潤制度不宜完全放任市場自行決定。可借鏡公路汽車客運、電信業者等產業,於專法中明定建立「費率審議委員會」或類似機制,具體作法包括: 1.委員會成員組成 ● 平臺業者代表 ● 外送員代表 ● 餐飲與店家代表 ● 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 ● 專家學者(勞動、運輸、消費者保護、競爭法等領域) 2.審議內容 ● 平臺主要費率結構與調整原則(例如:外送費計價方式、動態調價機制)。 ● 外送員基本報酬基準、加成與績效制度是否合理。 ● 平臺抽成對店家及消費者的影響評估。 ● 定期檢討費率與分潤制度,並檢視其對消費者權益及市場競爭的影響。 3.運作方式 ● 平臺欲大幅調整費率時,應提報委員會審議或備查。 ● 審議過程與結論應有一定程度公開,至少向社會說明調整之理由、影響評估與配套措施。 ● 透過這樣的制度設計,可以取代過度僵硬、單以「每單不得低於基本時薪三分之一」為唯一標準的做法,在保障外● 送員收入的同時,兼顧消費者支付能力與店家承擔度,達到較動態、彈性且可被監督的平衡。 建議三:補強店家與平臺之契約管制 避免轉嫁壓力 就店家部分,現行草案僅要求經濟部訂定契約範本,但對未遵循者並無實際罰則,無法有效防止平臺單方面修改條款或透過新名目提高抽成比例。 消基會建議: 1.將「重大違反契約範本」納入行政處分事由 ● 例如平臺若收取超過契約範本所建議上限的抽成,或在未經合理告知與同意的情況下,單方 面修改抽成結構,可作為主管機關裁罰或命限期改善的事由。 2.強化店家資訊揭露與協商機制 ● 平臺應明示各項費用項目與調整條件,不得以模糊用語讓店家在不自知情況下承擔更多成本。 ● 大幅調高抽成前,應提供合理過渡期及協商機制,避免店家瞬間承受營運壓力,被迫關閉或大幅調價。 3.建立店家申訴與調解管道 ● 借鏡外送員停權申訴機制,為店家增設與平臺爭議時的第三方調解機制,由公平客觀的機構協助處理費率與契約爭議。 若能適當約束平臺與店家之間的權力與資訊失衡,就能減少成本被過度轉嫁到餐點售價上,間接保護消費者的合理消費權。 呼籲立法院審議時納入消費者公聽與配套討論 目前外送專法立法進程已進入立法院審議階段,勞動部也已預告草案內容,包含外送員薪資保障(時薪不得低於245元)、保險規定與停權要件等。 消基會呼籲: 1.立法院在審議專法時,應至少舉辦一次以上以「消費者與店家」為主題的公聽會,正式徵詢消費者團體、一般民眾及中小型餐飲店家之意見。 2.主管機關應就「價格變動對消費者的影響」提出完整評估報告,而非僅就外送員報酬是否提升來判斷專法是否成功。 3.對於資訊揭露、費率審議機制、店家抽成管制等具體建議,應在立法或授權條文中留下明確空間,避免專法通過後,只能透過散落各部會的行政指導或自律規範來處理,欠缺法律拘束力。 讓外送專法成為真正多贏的「外送治理法」 外送服務已成為許多家庭與上班族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根據勞動部資料,我國曾登錄上線的外送員已超過十四萬人次,外送平臺更掌握龐大訂單與金流,對勞動市場與消費市場的影響不容小覷。 外送專法如果只被視為「保護外送員的法律」,那麼它在保護勞工權益上或許達標,卻可能在消費者權益、店家存續與市場公平上留下大漏洞。消基會期盼,立法者與主管機關能把這部法當作「外送治理法」來思考—— ● 讓外送員獲得合理的報酬與安全保障; ● 讓平臺在透明、公平的規則下營運創新; ● 讓店家不再只是被動承受抽成與成本轉嫁的一方; ● 更重要的是,讓消費者在支付每一筆外送費用時,知道「錢花去哪裡」、擁有選擇權與比較權,不被黑箱演算法與不透明費率牽著走。 消基會將持續關注外送專法後續立法與子法制定,並願意就資訊揭露、費率審議與消費爭議處理機制等議題,提出專業意見,與政府、平臺、外送員及店家共同打造兼顧安全、公平與透明的外送市場。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2025日用品、寵物用品及玩具檢測報告 網路購物宜更謹慎
石化製成的塑膠為生活帶來便利,但相對也造成許多環境與健康上的問題。市面上有許多的日用品、寵物用品及玩具都是由塑膠製成,因耐用、便宜、色澤豔麗等優勢,獲得消費者的青睞。然,根據環境部2023年資料統計,國內每年約使用341萬公噸的塑膠,也產生了253萬公噸的塑膠廢棄物,其中生活類就占了192萬公噸,這些廢棄物若未適當回收,容易造成環境問題,分解後產生的塑膠微粒對環境及人體是一大隱憂、且燃燒塑膠也會產生有毒氣體,造成空氣汙染。另,部分塑膠在製造過程中需要添加塑化劑,增加產品的柔軟度及韌性外,還使用著色劑(染料)以改變塑膠的顏色,但若長期接觸這些添加劑,對人體可能會造成危害。 本會曾在2021年發布市售寵物玩具的檢測報告,結果發現26件中有1件檢出過量的塑化劑;另,2024年本會也曾隨機抽驗21件網購兒童商品,在14件樣品中有2件檢出過量的塑化劑,1件扭蛋手錶有檢出重金屬鉻,顯示塑化劑仍充斥在日常用品中。 有鑑於此,台灣玩具暨生活用品研發檢測中心與消基會合作隨機抽驗不同種類的日用品、寵物用品及玩具,針對塑化劑、重金屬溶出、甲醯胺殘留等項進行檢測,以了解市售商品的安全性,提供消費者選購時參考。 採樣 2025年7月間於臺北市及新北市寵物用品店、寵物展、蝦皮購物平臺及品牌商城等購買日用品、寵物用品及玩具,共計購得21件,其中10件為日用品,11件為寵物用品及玩具。 檢視產地標示,9件沒有標示產地,臺灣及泰國各有1件,其餘10件皆是中國大陸。 (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請見表1) 表1、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 調查與測試 項目 調查與測試方法 檢驗標準 調查檢驗 單位 價格調查 比較樣品購買價格 消基會 標示調查 《商品標示法》第6條、《鞋類商品標示基準》 6種塑化劑(鄰苯二甲酸酯類) 測試 CNS 15138-1「塑膠製品中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檢驗法-氣相層析質譜法」 CNS 3478「塑膠鞋」、CNS 4797「玩具安全(一般要求)」、CNS 15503「兒童用品一般安全要求」及CNS 15527「事務文具用品一般安全要求」: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鄰苯二甲酸丁基苯甲酯(BBP)、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NP)、鄰苯二甲酸二異癸酯(DIDP)、鄰苯二甲酸二辛酯(DNOP)等6種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及其混合物含量總和不得超過0.1%(質量比) 財團法人 台灣玩具暨 生活用品研發 檢測中心 8種重金屬遷移 測試 CNS 4797-2「玩具安全-第2部:特定元素遷移」 CNS 4797-2及CNS 15527(使用時不易與皮膚直接接觸者):鉛90 mg/kg、鎘75 mg/kg、鉻60 mg/kg、汞60 mg/kg、砷25 mg/kg、銻60 mg/kg、硒500 mg/kg、 鋇1,000 mg/kg CNS 15527(使用時易與皮膚直接接觸者):鉛90 mg/kg、鎘50 mg/kg、 鉻25 mg/kg、汞25 mg/kg、砷25 mg/kg、銻60 mg/kg、硒500 mg/kg、鋇250 mg/kg 甲醯胺之殘留量 測試 CNS 15493「拼接塑膠地墊之安全要求」 CNS 4797:最終發泡材料玩具中所含甲醯胺之殘留量不得超過200 mg/kg(ppm) 調查與測試結果(請見表2) 一、標示調查 依據《商品標示法》第6條規定,「商品應標示:商品名稱;國內廠商之名稱、地址及服務電話,進口之商品應標示國內進口商或分裝商,還應標示國外製造商或國外委製商之外文名稱;原產地;主要成分或材料;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國曆或西曆之製造年月或年週,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標示製造年週者,應輔以文字說明;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第11條也規定「商品標示所用文字,應以中文為主,得輔以英文或其他外文」,且2011年1月12日經字第09907005400號函也解釋「其所稱中文標示之字體係指『正體字(即繁體中文)』」。 市面上流通的商品含寵物用品都屬於一般商品,須依照《商品標示法》進行標示,且第12條也規定特定商品如鞋類則須遵守《鞋類商品標示基準》。若未依規定標示且流通進入市場,主管機關也可依該法第17條,「應通知製造商、委製商、進口商或分裝商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檢視21件樣品中,僅有5件標示符合規定,這5件分別為3號「刷樂Shallop 杯形彈力牙刷」、17號「逗貓棒-伸縮釣竿珍珠羽毛棒」、18號「Fido玩具-籃球」、19號「EEToys互動8字橡膠拉環」及20號「YSS懶人逗貓神器(6ABE1)」;其餘16件樣品標示都有缺失,其中15件未標示商品名稱、9件未標示原產地、14件未標示製造年月、14件未標示主要成分或材料及16件未標示進口商或國內製造商資訊。 二、6種塑化劑(鄰苯二甲酸酯類)測試 塑化劑又稱可塑劑,塑膠材料特別是「聚氯乙烯(PVC)」及「聚偏二氯乙烯(PVDC)」需要添加塑化劑增加其柔軟度及韌性,才能製造成不同類型的商品。 目前市面上的塑化劑種類相當繁多,其中「鄰苯二甲酸酯類(Phthalates)」因不溶於水及成本低廉,故最被廣泛使用於塑膠的製造,但由於鄰苯二甲酸酯類的結構類似女性的雌激素,所以又被稱為「環境荷爾蒙」,會干擾人體的內分泌系統。根據動物實驗指出,有些塑化劑會造成動物生殖與發育上的傷害,長期大量暴露可能會導致男嬰生殖器官異常、女童性早熟,甚至影響神經系統,目前世界衛生組織(WHO)已將DEHP列為2B的致癌物,也就是對人類可能有致癌的風險。 參考國內CNS 3478「塑膠鞋」、CNS 4797「玩具安全(一般要求)」、CNS 15503「兒童用品一般安全要求」及CNS 15527「事務文具用品一般安全要求」等標準有對塑化劑進行規範,「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鄰苯二甲酸丁基苯甲酯(BBP)、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NP)、鄰苯二甲酸二異癸酯(DIDP)、鄰苯二甲酸二辛酯(DNOP)等6種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及其混合物含量總和不得超過0.1%(質量比)」。 經檢測21件樣品中,13件未檢出塑化劑,其餘8件(3件日用品及5件寵物用品及玩具)有檢出塑化劑,其中8件檢出DEHP,含量介於0.04~16.12%之間;1件檢出DBP,含量為0.12%;3件檢出DINP,含量介於0.26~7.51%之間。8件檢出塑化劑的樣品中,1件總和低於0.1%以下,其餘7件都大於0.1%以上,但因目前僅「兒童用品(14歲以下)、玩具、事務文具用品及塑膠鞋」受CNS規範,故本次僅有2件(8號「―〔淡綠色皮革桌墊〕〔50*100公分〕」及10號「―〔小女孩 可愛髮夾〕」)不符合CNS 15527及15503的安全要求。 三、8種重金屬遷移測試 塑膠在製造過程中會添加安定劑,讓產品不受環境影響而劣化,再添加著色劑讓產品含有不同的色彩,但部分的安定劑及著色劑會含有鉛、鎘等重金屬。 重金屬可藉由食入、吸入或接觸進入人體,雖然大部分會排出體外,但也會蓄積於人體中,長期暴露就容易造成重金屬中毒,而接觸重金屬可能會導致皮膚的刺激、紅腫、潰瘍或過敏性皮膚炎。目前CNS對「兒童用品(14歲以下)、玩具及事務文具用品(使用時不易與皮膚直接接觸者)」規定8種重金屬遷移量為鉛(Pb)90 ppm、鎘(Cd)75 ppm、鉻(Cr)60 ppm、汞(Hg)60 ppm、砷(As)25 ppm、銻(Sb)60 ppm、鋇(Ba)1,000 ppm及硒(Se)500 ppm;「事務文具用品(使用時易與皮膚直接接觸者)」可遷移重金屬限量規範請見上表1資訊。 經檢測結果,21件樣品都沒有溶出8種重金屬。 四、甲醯胺(發泡劑成分)之殘留量測試 塑膠和EVA(乙烯-醋酸乙烯酯共聚物)類的樹脂等在製造過程中會添加發泡劑(如偶氮二甲醯胺〔azodicarbonamide〕),除了形成均勻泡孔的特性外,也會讓產品彈性及柔軟度更佳,但偶氮二甲醯胺在高溫的加工過程中,還會釋放出甲醯胺。甲醯胺一旦與皮膚接觸,可能會造成皮膚刺激或過敏,動物實驗中也顯示甲醯胺具有生殖毒性,可能造成胎兒缺陷,歐盟「化學物質和混合物分類、標示與包裝法規」也將其列為對生殖系統有害的1B物質。 目前國內僅有CNS 4797「玩具安全(一般要求)」及CNS 15493「拼接塑膠地墊之安全要求」有規定最終發泡材料玩具及發泡地墊中所含甲醯胺之殘留量,不得超過200 mg/kg(ppm)。 檢測2件含有泡棉的樣品(編號9及17號)都未檢出。 結論與建議 消基會於2016和2021年都曾針對寵物玩具進行檢測,2016年抽驗的25件中僅有3件標示符合《商品標示法》規定,合格率為12%,2021年抽檢的26件樣品中僅有10件標示合於規定,合格率為38.5%;而本次抽樣的11件寵物用品及玩具中也僅有4件符合規定,顯示寵物商品標示亂象仍然持續,特別是網路購物。 日用品部分,本次購買的10件樣品僅有1件符合《商品標示法》的標示規定,本會於2024年曾針對網購兒童商品進行調查測試,也發現非跨境的網路購物13件樣品中有9件標示不合格,顯示網路商品的標示仍需加強管理。 本次雖有7件樣品塑化劑檢出總量大於0.1%(質量比)以上,但依現行規範,僅2件不符合CNS 15527及15503的安全要求。另,參考中國大陸訂定的「GB/T 43839-2024伴侶動物(寵物)用品安全技術要求」,其中「非飼料接觸用品可觸及部件中可遷移元素的限量」要求鉛低於90 mg/kg及鎘低於75 mg/kg,和國內的玩具標準相同;「塑料材料及製品中鄰苯二甲酸酯增塑劑的限量」則要求3種(BBP、DBP及DEHP)的總含量小於或等於0.1%,若依此標準就有4件(編號11、12、13及17號)不符合要求。 給消費者的建議 1.無論購買日用品、寵物用品及玩具等任何商品,一定要檢視其標示是否有國內生產廠商或代理商的資訊、材質、製造日期及保存期限,才能保障自身的權益,特別是網路購物或參與展覽會時。因價錢差異,有些消費者會選擇跨境消費,但其商品安全僅能靠消費者自行把關,購買前最好深思。 2.對於會接觸到皮膚的日用品如瑜珈墊、文具或是寵物用品及玩具等,購買時最好不要挑選聚氯乙烯(PVC)材質的商品,尤其有啃咬習慣的寵物更應避免,才能減少接觸塑化劑的風險,可以考慮選購標榜耐咬或橡膠類材質。 3.目前農業部對家中寵物(貓及狗)用品有編印「寵物用品選購指南」,消費者也可加以參考,才能選購適合的寵物用品,避免浪費。 給政府的建議 1.隨著網路科技與宅配發達,消費者愈來愈習慣從網路購買商品,政府應要求電商平臺及商家於網站上揭露商品標示資訊,除了讓資訊透明化外,也幫助消費者選購符合預期的商品。 2.寵物商品的商機相當大,目前農業部僅對寵物食品有進行管理,規範「商品不得宣稱療效或預防、治療疾病」,建議應對所有的寵物商品訂定相關標準,讓業者有遵守的準則。 給業者的建議 1.業者特別是電商平臺,應要求供應商於網頁上提供商品詳細資訊,畢竟愈詳細的資訊才能讓消費者購得愈安心,對平臺也能產生信任。此外,《商品標示法》規定商品名稱應以正體字(即繁體中文),不得僅以簡體字標示,業者進口商品後應修正,避免觸法。 2.目前國內僅對部分日用品有訂定塑化劑限量標準,建議業者可以參考CNS「玩具安全」的項目作為品質的規範標準,除了提升其品質外,《消費者保護法》也規定,業者若提供服務或商品有危害消費者安全和健康之虞,就應該要回收該商品。 3.本次調查有1件購自寵物展的商品標示不符合規定,業者應要求參展業者確實標示,才能避免消費者求助無門。 檢驗規範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產品比較試驗之樣品是由市面購得,報告內容係根據樣品送驗結果,並綜合專家分析、判斷得出結論、本超然、客觀、公正之原則給與評價。 對某廠牌、樣品的評價乃指經測試的該樣品而言,並非指該廠牌所有同型的產品,也非泛指該廠牌的所有其他產品。 有關產品比較試驗資料,未經本會書面同意,一律不得全部或部分轉載,亦不得作廣告或其他商業用途。 本檢驗報告僅對消基會採樣的樣品負責,至於其他商品的合法性,仍應由主管機關判定。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防詐教育再升級! 消基會與臺中市府合辦「2025金融消費論壇」 多方攜手強化民眾金融安全意識
虛擬資產的投資型詐騙一向是詐騙集團的獲益保證牌。詐騙集團利用消費者對虛擬貨幣知識不足的弱點,透過社群、交友軟體等方式,以假冒名人或以交友為由,誘騙消費者透過下載不明APP或登入不明網站(深偽網站)將資金轉進指定帳戶。消費者不僅蒙受財務損失,甚至可能因此成為洗錢人頭戶,面臨法律風險。 根據165打詐儀表板統計,光是今年10月就受理1萬3,673件,財產損失金額到達60億4,400.2萬元,其中,假投資詐騙類型的受理案件為1,528件占比11.2%,但財損則來到驚人的24億8,319.5萬,占總損失金額的41.07%。 為此,消基會今年與臺中市政府數位發展局共同舉辦「2025金融消費論壇」。本次論壇首先邀請刑事警察局張佳勳警務正演講:「我們與金融詐騙的距離——從一筆轉帳談起」;睿科金融科技有限公司蔡孟凌執行長演講:「虛擬貨幣去哪了?破解犯罪金流背後的秘密」;反詐騙聯盟協會林書立秘書長演講:「人工智慧在金融詐騙的濫用趨勢與防範」;台灣思佰股份有限公司(ST Solutions Taiwan Co., Ltd.)鄭詩姮經理演講:「LINE偽冒詐騙新解方:用LINE WORKS提升可信度」;消基會林盟翔財務長同時也是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董事與銘傳大學金融科技應用學系主任演講:「詐欺防範與公平待客:金融科技助攻」。 消基會表示,希望透過辦理金融消費論壇結合政府、金融界及相關領域專家學者的專業,提供消費者簡明的防詐口訣,認識最新金融詐騙手法與防範策略,進而提升全民的財產安全意識。 本次活動由教育部指導;由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消費者報導」雜誌和臺中市政府數位發展局共同主辦;銘傳大學金融科技應用學系合辦;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協辦。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