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航罷工 3萬餘消費者行程受阻 消基會呼籲 罷工時也應維護消費者權益
華航罷工 3萬餘消費者行程受阻 消基會呼籲 罷工時也應維護消費者權益
2016/06/28
由於空服員罷工,從6月24日凌晨0時0分至6月26日晚上23時59分止,華航受到影響的航班計有122班、旅客3萬多人。不少人的行程延誤,第一線地勤人員在不公開的臉書發文描述當時機場情況,有旅客因航班取消無法舉行婚禮,有小baby沒奶粉喝,甚至有旅客無法回去奔喪,留下終生遺憾。
針對華航這次幾近交通災難的罷工事件,華航空服員是於6月21日完成為期14天的罷工投票,換言之,罷工行動是自6月初即已有消息,21日通過罷工決議,24日實施罷工行動。在這近20天裡,政府主管航空、觀光、消保機關具無任何作為,眼睜睜看著近3萬名消費者承受旅程受阻、旅行團無法出團或行程延誤,無法回國等諸多困頓,衍生財務、行程的重大損失。因此,除了華航公司應為員工罷工所產生的航班和旅行行程延誤所衍生的財務損失給與賠償外,航空、觀光、消保等主管機關均應對近20天毫無具體作為的行政怠惰,對全體消費者表達道歉之意。
據了解,國際勞工組織下設的「結社自由委員會(Committee of Freedom of Association)」規定,罷工權利行使的前提包括:應有預告期、應先善用調解與自願仲裁之爭議處理機制、應以匿名方式並經過適當民主程序與人數之同意、於特殊情況下應提供最低服務、應注意罷工過程之人員與場所安全,以及應維護非罷工者之工作權利等。
而在歐洲,交通運輸、公共廣播、水、煤氣和電力供應、監獄管理部門、司法系統、國防部門、醫療保健及急救服務,通常被視為「必要服務」行業,因此,國際勞工組織認可基於停工將會危及全部或部分的公眾的生命、安全或健康,罷工權可以受到限制或禁止。畢竟罷工權應用以直接懲罰罷工者的對方(即資方),而非使用者。
義大利的法律則規定︰在發起罷工10天前,工會應對管理部門及相關政府單位發出通知說明罷工的各項細節,其中包括︰在勞資團體協約內,(1)訂有「為確保能保障憲法上的權利而提供之最低服務」的義務,最低服務是「必要規定」;(2)冷靜及調解程序的義務;(3)雙方都有須要提供必要服務的義務;(4)服務提供者負有告知使用者他們有提供最低服務以及罷工後回復正常服務的義務。
日本勞動法律領域中對於礦業、電力等重大民生相關事業的罷工權限,亦有罷工限制的存在。該國「勞動關係調整法」規定,一旦可能發生罷工事件,內閣總理大臣針對有關公益事業之爭議事件,或較大規模之爭議,或屬於特殊性質事業之爭議,如果停止業務進行時會有顯著妨礙國民經濟運作、或對於國民日常生活有顯著危害之虞者,得為緊急調整之決定。
內閣總理大臣於進行前項決定時,必須事先聽取中央勞動委員會之意見。內閣總理大臣發出緊急調整之決定後,必須立即詳附理由公告,同時必須立即通知中央勞動委員會及相關當事人。受到緊急調整決定之公益事業,擬進行罷工通報時,必須經過「勞動關係調整法」第三十八條所定期間後,始得通報。
【第三十八條(緊急調整時之爭議行為禁止)緊急調整之決定公告後,爭議事件相關當事人於公告後五十日內不得進行爭議行為。
一般而言,限制爭議行為行使之法規規範,其保護法益之考量可以列出有下列四點:第一、為了人的生命健康之保護。第二、為了國民日常生活方便性之確保。第三、為了國民經濟運行之確保。第四、其他考量。】
消基會表示,從制度設計的觀點來看,任何好的制度應該是使效益最大、成本最輕。因此除使企業受到教訓,勞工權利得到保障之外,消費者的損失應如何使其儘量減少,應該也是好的罷工權制度設計所必須正視的。
事實上,經過華航空服員罷工成功達成目標之後,接下來地勤人員亦要跟著罷工,其蝴蝶效應恐將影響更多攸關公共服務的行業。罷工權是勞動三權,消基會尊重罷工權的行使,但消費者權益維護同等重要,在歐盟與日本之例可以看到,罷工涉及公共利益時應事先公告,以維護社會大眾和消費者權益。
因此與公共利益息息相關的行業如大眾運輸業,在進行罷工時是否也應思考建立事前公告的規定,以利消費者應變,才能讓罷工權與消費者權益均受到維護。
另消基會重申此次華航空服員的罷工活動,消費者應該獲得的賠償,應包括:
一、團體旅客可向旅行社主張無條件解約,不必額外支付任何費用,且因滯留或延誤而產生的食宿、交通等費用亦可向旅行社求償。
二、個人旅客除接受華航提供的無條件解約、現金券或補償金外,亦可因滯留或延誤而產生的食宿、交通等費用亦可向華航求償。
三、消費者與華航或旅行社所簽訂的各項契約與單據都應妥善保留,包含因延誤或滯留而產生的額外支出,以備將來可以委託本會或其他單位向業者求償。
消基會表示,倘若因故無法得到賠償,或因個案對賠償措施不滿意,都可以提出申訴,消費者可將受害情形以書面申訴函寄至消基會(地址: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1段390號10樓之2)。
若有任何問題,請以電話連絡:
消基會總會:02-27001234、中區分會:04-23757234、南區分會:
07-2251234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
各國罷工之特別規範
結社自由委員會(國際勞工組織下之理事會代表所組成之結社自由委員會)認為,對於罷工權利行使的前提包括:應有預告期、應先善用調解與自願仲裁之爭議處理機制、應以匿名方式並經過適當民主程序與人數之同意、於特殊情況下應提供最低服務、應注意罷工過程之人員與場所安全以及應維護非罷工者之工作權利等。
國家別 | 不得罷工行業 | 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始得罷工之行業別 | 約定內容 | 相關行政流程規範 | 禁止、限制或停止罷工時間 |
中華民國 | 一、教師。 二、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勞工。
| 下列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 一、自來水事業。 二、電力及燃氣供應業。 三、醫院。 四、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業與證券期貨交易、結算、保管事業及其他辦理支付系統業務事業。 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列之機關(構)及事業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其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前項基本語音通信服務之範圍,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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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必要服務條款,事業單位應於約定後,即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 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級政府為執行災害防治法所定災害預防工作或有應變處置之必要,得於災害防救期間禁止、限制或停止罷工。 提供固定通信業務或行動通信業務之第一類電信事業,於能維持基本語音通信服務不中斷之情形下,工會得宣告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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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社會權利委員會 | 對被視為必要的行業採全面禁止罷工。 必要服務及企業應該包括醫療行業、電力部門、交通運輸、水和食物供應、垃圾處理、通信與空中交通管制。 國際勞工組織也相信在某些情況能作為最低服務義務的理由,如渡輪、國家港口管理局、捷運、客運、貨運、鐵路和郵政等服務。但需視歐洲國家委員會的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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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大利 | 禁止軍人及警察罷工,也限制了海員在航行期間進行罷工。 | 「公共必要服務」的服務和行為,包括︰能源、交通、健康、學校、司法機關。 限制部分自營作業者、專業或技術性工作,如律師、計程車司機、加油站、貨車司機罷工。 | 在發起罷工10天前,應對管理部分及相關政府單位發出通知說明罷工的各項細節,其中包括︰(1)最低服務是「必要規定」;(2)冷靜及調解程序的義務;(3)雙方都有須要提供必要服務的義務;(4)服務提供者負告知使用者最低服務的提供以及罷工後回復正常服務的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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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 對於礦業、電力等重大民生相關事業的罷工權限,置有相當限制的規定。「電氣事業及石炭礦業爭議行為方法之規範相關法」第二條:電氣事業雇主或從事電氣事業之人, 進行爭議行為時,不得有停止正常供給電氣之行為,及其他使電氣正常供給發生直接障礙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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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擬進行該爭議行為至少十日前,必須通報勞動委員會、厚生勞動大臣及都道府縣知事。 受到緊急調整決定之公益事業,擬為前項規定之通報者,必須經過第三十八條所定期間後,始得通報。 | 第三十八條(緊急調整時之爭議行為禁止)緊急調整之決定公告後,爭議事件相關當事人於公告後五十日內不得進行爭議行為。 |
資料來源:勞動部-罷工與必要服務的規範與實踐 (各國必要服務條款設計之研究分析) 勞資關係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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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仙塵爆一周年 消基會正式起訴
回顧一年前的6月27日,八仙樂園彩色派對發生粉塵爆炸意外,造成499位遊客送醫急救,最令人傷痛的是,其中大多數皆是擁有大好未來的青少年;而在醫護全力搶救、傷者堅強求生、親友鼓勵支持下,依據627燒燙傷管理中心的統計,截至今年6月6日為止,仍有15人死亡,其餘484人皆已出院。 雖然一年過去了,但塵爆的受害者還要過一生!八仙的公安意外不應該被遺忘,正義的申張也不會停止,尤其在火劫中生還下來的受害者們,仍在承受著治療、復健、覓職的痛苦及挑戰,亟需國家與社會的支持,而本會更願竭盡全力替受害者提出團體訴訟,向主辦者與相關業者爭取賠償。 本會將心比心,在去年7月3日便宣佈將替受害者提起團體訴訟,原預計於今年1月底替40餘位受害者向法院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請求的起訴。惟,本會當時自八仙塵爆受害者協會得知,仍有不少受害者對於本會提起團體訴訟「民事求償」與法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求償」之差異不甚瞭解。 尤其本事件的刑事告訴部分,在士林地檢署調查偵結後,只對活動主辦人呂忠吉提起公訴,致受害者得依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的對象,僅限於呂忠吉及其所屬公司,並不及於八仙樂園及其主事者。更由於呂忠吉及其所屬公司,可資求償之資產極為有限,故受害者勢必須另依民事訴訟程序對八仙樂園及其主事者,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但也因此,使得受害者恐面對繳納鉅額訴訟費用的重大壓力。 經新北市法制局協調後,本會為提供塵爆受害者更大的協助並使團訟進程更具效率,將受理受害者請求損害賠償團體訴訟的截止時間,延長至今年四月底止,並預計於本事件發生的週年日,不論本會受害者委託提起本件團體訴訟的人數多寡,均將提出民事起訴的訴狀予法院,正式進入本事件團體訴訟的求償程序,希冀能為所有受害者爭得最大的權利保障及賠償。 今日便是塵爆一周年,本會依承諾正式於士林地方法院提起團體訴訟!目前本會已接受98位受害者的委託,依據《民法》、《公司法》與《消保法》相關規定(註1),控告玩色創意國際有限公司呂忠吉、瑞博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周宏瑋與八仙樂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陳柏廷等7人(註2),並初步提出新台幣26億546萬4888元的損害賠償請求(由於喪失勞動力部分,尚需於起訴後經鑑定再為計算追加提出,故本件請求之金額,以後還會再增加)。 往者已逝、傷疤已留,再多的金錢都無法彌補悲痛、撫平傷痕,而受害者要的只是一份正義、一份業者的悔過與賠償。即使團訟求償的過程註定耗費大量的時間、金錢與心力,但本會將一直陪伴在受害者的身邊,結合義務律師、政府支持與社會資源,提供最完善且專業的協助,爭取合理的求償權益! 註1:本次起訴法條依據包括:民法第28條、184條、185條、188條、191條之3、192條、193條、194條、195條、公司法第23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51條等 註2:針對八仙樂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訴對象為:陳柏廷、陳慧穎、林玉芬、邱柏銘、廖俊明、沈浩然、盧建佑,共7位。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旅客權益受罷工影響,華航與旅行社責無旁貸
華航空服員罷工事件愈演愈烈,影響範圍持續擴大,本會於今日(24)上午已接獲13通民眾申訴電話,涵蓋團體旅客與個別自由行旅客,內容主要為「華航臨時發佈的權宜措施無法接受」、「現場欲退票還要消費者自行致電客服處理」、「班機取消,買了其他航班的替代票,應如何求償」、「華航改班,飯店錢與迪士尼門票是否會賠償」等爭議。 搭機出國對一般消費者來說是需要長期規劃且負擔不輕的行程,一旦發生無預警取消航班時,不僅旅行計劃被打亂、因留滯等待而衍生的食宿與交通費用也隨之產生,遑論後續面對延班、轉班、改班、補償、解約退費、甚至賠償等繁複手續。 本會認為目前華航與旅行社的退費原則,等同將風險與責任轉嫁予旅客,顯然不足以保障消費者權益:個別旅客的部份,目前華航僅承諾個別旅客可全額退費且不收手續費,不負任何賠償責任;團體旅客的部分,觀光局已同意旅行社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範本》第28條規定,在扣除代繳的規費與必要費用後將旅費餘款退還消費者,此舉等同消費者無故被取消航班後,想解約還要再被剝一層皮。 本會認為華航與旅行社在因空服員罷工而影響旅客權益的事件中,應負更大的法律上責任,並非華航自認無條件解約退款就足夠,或是觀光局宣稱「罷工係屬不可歸責於旅行社之事由」,理由如下: 一、依《民法》224條規定「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亦即華航是旅行社旅遊契約的履行輔助人,華航的過失,債務人(旅行社)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旅行社當然應該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範本》第14條有關「因旅行社過失無法成行」的規定,依通知無法成行距出發日期的長短,對旅客按比例賠償旅遊費用(最高可賠償到100%),而不該反過來要消費者負擔損失。 二、觀光局表示,倘旅客因華航罷工無法依原定行程返台所生滯留費用,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範本》第31條規定應由旅行社負擔,不得向旅客收取。但,此規定只提到滯留國外的旅客,至於國內無法搭機而滯留產生的相關費用,應同樣由旅行社負擔。 三、華航先前雅典包機停飛事件,消保處認為消費者得以適用「因旅行社過失無法成行」之規定而獲得賠償,為何此次空服員罷工事件明明同屬「華航可預見之情事」卻免除了旅行社之責任?顯有前後標準不一之疑慮。且空服員罷工投票是由6月8日起持續兩個星期,並於6月21日表決通過,這段期間足以讓華航警覺並預先備妥補救方案,顯見華航在罷工事件處理上之過失責任。 四、既然華航在雅典包機事件中被消保處認為「有過失」且旅行社必須負同一責任,則華航在本次罷工事件中亦應負過失責任,對個別旅客須負賠償之責任,而不是無條件解約退費就了事。 消基會呼籲 政府機關 一、消保處與觀光局應做出最有利於消費者之決定,且前後標準應趨於一致,既雅典包機與空服員罷工皆屬華航得以預見之情事,則應克予華航與旅行社更重的責任。 華航與旅行社 一、華航目前對於受影響的個人旅客已給予現金券或補償金,而針對團體旅客因滯留而產生食宿、交通等支出費用,旅行社亦應比照辦理,予以賠償。 二、罷工係華航可預見之情事,故華航應對本次罷工而造成的影響,與旅行社共同負起過失責任。旅行社對於團體旅客應按比例賠償旅遊費用(最高可賠償到100%),而個人旅客亦可向華航提出損害賠償之請求。 三、華航與旅行社對於因罷工受影響之旅客,應主動積極提供一切必要的協助,並將重要資訊以各種管道公開,在現場更應儘量解決旅客的需求,而非被動等待旅客請求,或要求旅客再自行依其他管道處理。 消費者 一、團體旅客可向旅行社主張無條件解約,不必額外支付任何費用,且因滯留或延誤而產生的食宿、交通等費用亦可向旅行社求償。 二、個人旅客除接受華航提供的無條件解約、現金券或補償金外,亦可因滯留或延誤而產生的食宿、交通等費用亦可向華航求償。 三、消費者與華航或旅行社所簽訂的各項契約與單據都應妥善保留,包含因延誤或滯留而產生的額外支出,以備將來可以委託本會或其他單位向業者求償。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樓房居危,民眾思安 建築法規本身就需要徹底大翻修
摘要 古人常說居安思危,但現代人反而是顛倒過來,是「居危思安」!老屋耐震不足,新屋也會偷工減料,保障人民居住安全的主管機關與建築法規到底出了什麼問題? 為了能讓消費者的權益能從源頭根本處獲得保障,本會認為透過立法、修法將消費者的聲音與企盼納入到法條之中是最有效率的途徑。 立法院裡8個常設委員會與4個特種委員會中,並沒有設立專門的「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消費者的聲音與訴求無法有效在立法時被納入。 第9屆113位立法委員中已有54位宣誓成為消保立委,在8個常設委員會中都有代表。 本會19個專家委員會將於立院開會期間,定期每個月輪流拜會8大常設委員會,與消保立委們交換修法意見與提供必要的協助。 今年6月由本會的房屋委員會帶著《建築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及老屋耐震補強等修法議題,前往拜會立法院的內政委員會。 本會也將持續關心消保立委們對於重大民生法案的推動進度,以及就消費者權益對行政機關進行的質詢與監督;未來也會擬定消保立委的評鑑機制 一、前言 台灣人真的居安不易!許多民眾一輩子的努力就是為實現一個「家」的夢想,而現今高額房價與薪資水準的失衡已經使購屋成家快要變為幻想,一旦當起蝸牛一族揹起沉重又長期的房貸壓力後,卻又要面臨無良建商偷工減料、二次施工、違建等問題,尤其身處地震帶與颱風帶的台灣,還得承受強震、土壤液化與強風暴雨的威脅;偏偏房屋的營造品質與後續維護極具專業性,一般消費者根本難以瞭解或檢視,致使買房如同矇眼徒步穿越地雷區,當瑕疵或意外發生時,才發現華麗的行銷詞藻與精美的樣品屋只是一場精心安排的騙局。 二、立法與修法,才是保障消費者權的最佳途徑 古人常說居安思危,但現代人反而是顛倒過來,是「居危思安」!今年2月台南市維冠金龍大樓的倒塌悲劇,狠狠震醒全國對於土壤液化、建築物結構安全、外觀建材剝落及防災都更等議題的重視。但老屋耐震不足,新屋也會偷工減料,消費者花盡積蓄卻僅能卑微地希望買到一間沒什麼問題的房子,國內的居住正義何時變得如此扭曲,而保障人民居住安全的主管機關與建築法規到底出了什麼問題? 本會近幾年曾針對居安議題發表過數場記者會與座談會,包含「居住何時有正義」、「建商違規二次施工問題」、「不修建築法,生命如螻蟻」、「強震潮+溫差大,呼籲加快檢修大樓外牆」、「0206震災後您住得安心嗎」等,更有數篇專業文章發表於《消費者報導》雜誌中(今年5月號更以封面故事發表6篇專業文章)。 惟,本會發現諸多的記者會與呼籲、再多的行文與建議,通常僅能在某項議題中泛起短暫的片片漣漪,政府雷厲風行開罰懲處後便告一段落,如同放煙火般僅是治標不治本,在真正重要的法案修正與源頭管理始終雷聲大而雨點小。而在本會眾多的申訴統計資料中,發現老問題總在沉寂一陣子後再次從墳地裡爬出來困擾消費者,顯示行政怠惰與修法延宕的問題非常嚴重! 為了能讓消費者的權益能從源頭根本處獲得保障,本會認為透過立法、修法將消費者的聲音與訴求納入到法條之中是最有效率的途徑,藉由白紙黑字且具強制力的各式法規,才能使消費者的力量得到最大幅度的彰顯,並促使國內產業體質更加健全。 三、消保立委宣誓活動的推展 有鑑於立法院裡8個常設委員會與4個特種委員會中,並沒有設立專門的「消費者保護委員會」,雖然各個委員會皆是與國家安全、經濟民生息息相關,惟每位國民本質上都是消費者,亦是國家經濟的基本命脈,消費權利理當在國會殿堂中受到極大的重視!且消費爭議隨著新科技與新型態的崛起更是凸顯法規內容的嚴重落後,不但使國人消費權益陷於無法可管或有法難管的危險處境,也令消費者與業者之間的不信任與矛盾衝突日益升高,對國家、業者與消費者三方來說都是輸家,推動重大民生消費議題的立法、修法已是刻不容緩。 因此,本會從今年起推展「消保立委宣誓活動」,若有立法委員與本會同樣重視、關心消費者權益,且願意在國會上奮力推動保障消費權益的法案,則本會樂意成為智囊團的角色並提供立法、修法的方向與建議,甚至就特定消費議題共同召開公聽會、座談會等,一起為更美好的消費環境而努力。 截止目前為止,第9屆113位立法委員中已有54位宣誓成為消保立委,在8個常設委員會中都有代表,並同意於立法委員任期內,戮力終結延宕的民生法案,早日完成攸關消費者權益議案的修法大任;並因應新時代變化,提出更符合民眾需求的法案,讓保障消費者權益的法案更加完備。最後,於國會殿堂中審理法案時,以全民利益為依歸、消保權益為經緯,一心一意、不忘初衷。 四、定期提供修法建議拜會立法院 本會期待新立委、新會期能肩負全體國人期待,在國會殿堂上將消費者的心聲與訴求,藉由立法與修法納入到各項重大民生法案之中。而本會擁有的19個專家委員會,將密集開會研議各項重大民生法案的修法方向與內容,並於立院開會期間,定期每個月輪流拜會8大常設委員會,與消保立委們交換意見與提供必要的協助。今年6月的第一次拜會行程,便是由本會的房屋委員會帶著《建築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及老屋耐震補強等修法議題,前往拜會立法院的內政委員會;而7月則預定由本會的媒體及資通訊委員會拜會立法院的交通委員會。 立法委員願意重視消費議題而連署宣誓已經甚為可貴,值得給予肯定與鼓勵,而本會也將持續關心消保立委們對於重大民生法案的推動進度,以及就消費者權益對行政機關進行的質詢與監督;未來也會擬定消保立委的評鑑機制,定期每年公告各消保立委在民生消費議題上的表現排名,讓民眾能夠一目了然。 五、消基會在建築相關法令的修法建議 杜絕違建與二次施工 《建築法》中應落實三級品質管制、強化建築管理,建立中間檢查制度,明訂委託查報、聯合稽查及從重處罰等多元方式處理及加強重罰,並建立違建執行基金,亦應規定事前不得拋棄權利。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草案,躺在立法院將近三年尚未見任何審議的動作,建議應加速審議並增訂科以起造人與管委會一定之責任,以杜絕違建與二次施工。 外牆維護責任 政府應擬訂推動「建築長期修繕計畫」(名稱暫定)之相關機制與內容,並納入法令之中,以作為後續執行依據。 《建築法》第77條「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同法第91條則是主管機關「得」處罰違反義務者,並限期改善之規定,因此,該條文僅是提醒式的規定,並沒有明訂罰則。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在實務上,目前對於前述所指「共用部分」的修繕,大多只有針對「電梯」或「水塔」等與住戶有直接關係的項目,較少針對「外牆」做維護或檢修。因此呼籲政府,事先預防勝於事後補強,應在法規面訂定維護責任與檢測義務,而非砸到人(物),造成傷害後再進行賠償。 由於政府已擁有完整的建管資訊,因此政府應先公布轄區內,屋齡超過一定年限的建築明細與位置圖,以提醒民眾注意。政府亦應該加以宣導,主動或要求管委會加強自我檢視,儘速改善,以免危害再度發生。 政府應委託相關專業或學術單位,進行前項該類建築或其他可能有危害性的建築(例如屋齡雖未達一定年限,但建築高度較高之建築等)的清查與診斷,以作為後續追蹤或必須加以改善的依據。 老屋耐震補強 對於老舊建物應儘速制定《老舊建物耐震補強促進法》,並且應從源頭管理,制定《建築物品質確保法》,規定新建房屋應實施「住宅性能評估」、強化「物的瑕疵擔保責任」應繳納保固保證金及投保保固保險、創設「住宅履歷」等制度,使居住品質提升,確保居住安全。 《老舊建物耐震補強促進法》立法原則,應包括下列事項: (1)主管機關應寬籌預算,針對有傾頹、朽壞或有結構安全疑慮之建築物,訂定分區及分期調查計畫全面調查,並將有安全疑慮之建築物列管;並提報中央主管機關彙整擬定分區及分期推動計畫,推動耐震評估及補強對策。 (2)簡化申請耐震補強許可及委託耐震補強設計之決議程序,老舊建物部分文件取得不易,應予適度簡化: Ⅰ、排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將決議門檻降低為,經區分所有權人二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應有部分過半數同意,即可申請耐震評估。 Ⅱ、訂定應檢具之送審申請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簡化應付文件。 (3)建立強制耐震評估機制:經認定應辦理耐震評估者,主管機關應即予以列管並囑託所屬地政機關辦理於該建物登記簿適當欄加以註記,並通知申請義務人於適當限期內申請耐震評估。 (4)為使耐震補強易於推動,宜參考日本法制,對於應實施耐震補強之建築物,如有與現行建築法規、消防法規或都市計畫法規規定不符者,得不適用現行規定,以茲解決。 (5)獎助事項: Ⅰ、租稅減免:對於應實施耐震補強之建築物,於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通知知期限內,辦理耐震補強者,予以地價稅、房屋稅等之減免,以提高誘因。 Ⅱ、中央主管機關應寬籌預算,視情況對適用對象申辦之耐震初評、詳評及耐震補強,予以補助。 Ⅲ、區分所有權人應分擔之費用,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且公共基金不足敷支應者,管委會得檢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代為墊付。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草案條文: 一、共用(含約定)部分有違反建築法規定者,起造人為管理負責人期間,縣(市)主管應令起造人限期改善或回復原狀;成立管委會後,仍未改善或回復原狀者,縣(市)主管應令管委會限期改善或回復原狀,所需費用由起造人負擔(增28Ⅳ草);改善或回復原狀所需費用由起造人負擔(增28Ⅴ草)。 二、專有(含約定專用)部分有違反建築法規定者,起造人為管理負責人期間應予制止並報請主管建築機關處理(增28Ⅵ草) 三、起造人違反第28條第4項規定,且未於成立管委會前完成改善或回復原狀者及違反同條第6項所定義務者,由縣(市)主管機關處NT$4~20萬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按次處罰(增51⑥⑦草)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暗藏危機!溯溪活動風險多 政府應加以列管
ㄧ、前言 溯溪具有探險的刺激性與遊賞的休閒性等多元趣味,參與人數有逐年攀升的趨勢,漸漸成為熱門的戶外山林活動之ㄧ。不過,上週日新北市坪林遭瞬間暴雨侵襲,造成溯溪遊客5人死亡的慘劇。這一場溪流暴漲的意外,沖走數條寶貴的生命,也沖出溯溪運動安全的大漏洞。據相關報導指出,本次溯溪活動前一日(6/5)氣象局就已發布大雨特報,當天降雨更是在一小時內超過100毫米,達豪雨等級。主辦單位於豪雨的情況下堅持出團,不禁令人質疑,此次意外發生的主因,不僅是天災,更是人禍! 對此,除了深表遺憾外,更應痛定思痛,從此次事件的各個環節中,進行溯溪活動的總體檢,並由源頭開始管理,才能讓消費者安心享受山林溪流間的遊憩之樂。 二、現況無專法可管 政府應對處理機制在哪裡? 現行《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3條所認定之「水域遊憩活動」,列管水上摩托車、獨木舟等16項水域活動,卻不見溯溪在列,意即溯溪並非屬於此法所列管的範圍。此管理辦法的主管機關交通部觀光局表示,溯溪活動雖與溪流密切相關,卻因其屬性並非「活動期間不接觸地面」之水域活動,其形式為沿著溪谷前行,依附河床地形從事技術性行進或攀登活動,性質與登山、攀岩等「運動」較為類似,是以不屬該法所管理。若以「運動」而言,溯溪應為體育署所管理,不過目前卻並無相關規範,僅有民間組織中華民國溯溪協會所訂定的《溯溪運動安全注意事項》。據中華民國溯溪協會理事長陳孔為表示,此注意事項原為體育署請溯溪協會協助訂定,然而訂定完成呈體育署後,迄今尚未收到任何回音,亦即此注意事項尚未經過體育署公告施行。 既然中央並無適用法規,則溯溪業者攬客進入山林從事溯溪活動,除少數受保護的水源地外,並不需要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與報備,一旦發生意外,警告通報系統也就難以建置。再者,地方政府以中央無專法為由,未能有相關規範加以管理,也需一併加以檢討。體育署對此表示,下週將邀集地方政府、場域主管機關一同研商,訂定相關規範。 因此,本起意外揭示的第一個危機,便是法規方面的漏洞。由於溯溪被視為「運動」而非「活動」,相關法規僅有教育部體育署所頒布之《山林嚮導資格檢定辦法》中,明列攀登嚮導之專業技能包括「溯溪」一項。目前對於「溯溪」指導員之認證,並無官方統一標準。以中華民國溯溪協會之《溯溪指導員授證辦法》為例,依照專業程度高低,將指導員分為ABC三級。然而,此辦法也僅是民間協會自行擬訂提報體育署後,開辦課程並授證。不過,體育署並未對於開辦溯溪教練訓練課程之單位進行審核,證照年限也未加以規範,可能會造成消費者挑選業者的混淆。 除了中華民國溯溪協會所授證的溯溪教練資格外,坊間溯溪教練所持有的證照其實五花八門,有消防搜救相關認證、紅十字會救生教練或急流救生員、中華民國水上救生協會等。這麼多的水上救生證照,其實專業有別。據擁有中華民國水上救生教練證照且多次參與溯溪活動的消費者表示,由於溯溪需要攀岩、結繩、垂降等專業技巧,與水上救生側重的訓練內容有所不同;不過,水上救生對於溪流暴漲前兆,以及發生危險時如何自救、救生的技能皆有一定認識,建議溯溪教練的認證課程中也應增列溪流救生項目。 因此,是否具有水上救生證照的教練,即足以帶領溯溪行程,需要體育署對於開辦溯溪教練課程、授證單位,以及溯溪教練需具備的證照,進行審核與認定,讓消費者清楚知悉具有哪些證照的教練,才具有相當程度的專業。 三、天候、教練、裝備 消費者自保之道缺一不可 本起意外肇因於瞬間雨量過大,教練對於天候的判斷失準,堅持出團所導致。事實上,溯溪活動需要有一定的專業技術與基本知識,ㄧ般民眾在缺乏相關訓練的情況下,只能由具有領隊資格的教練帶領,才能一探山林的奧秘。教練必須依照經驗累積,評估天候、地形等現場情況,做出撤離或更改路線等指示。然而,某些坊間溯溪業者網站,對於教練資格以及溯溪活動本身相關風險、注意事項的告知,皆十分缺乏。種種號稱「安全」、「合法」的業者,其實都暗藏危機。 溯溪活動介於運動與遊憩之間,兼具二者所長,其中的危險性卻也容易被忽略。因此,消費者於規劃溯溪行程前,必須審視業者有無加保意外責任險,以及教練資格、經歷是否有充分揭露;最後則注意如天候不佳,業者是否載明處理原則及退費方式。於活動行進間,除了確實穿戴防護裝備、仔細聽取教練說明與避免單獨行動外,也應隨時注意天候狀況,才能將意外風險降至最低。 四、消基會呼籲對政府 中央主管機關體育署與地方政府應儘速研議溯溪管理的法規,包括溯溪教練的認證資格、活動申請報備制度,以及具強制力之罰則。 各縣市政府應針對溯溪業者進行管理並擬定考評項目,包含合法設立登記、教練人數與證照資格、安全裝備之品質、重要資訊揭露的完整度等,進行定期評鑑並公布相關資訊,使消費者易於選擇。 對於開辦課程及授證的協會等民間單位,體育署應建立一套管理與審核的機制,以及規範證照適用的年限,以提高證照的公信力。 於專法出爐前,地方政府應要求業者事前報備,以掌握活動相關細節,並建立健全的警示通報系統。 於颱風天或豪雨等不利溯溪活動之天候,各地方政府應行使行政裁量權,強制禁止業者攬客入山,以免造成危險。 各縣市政府水利單位,應邀集溯溪相關業者,ㄧ同針對轄內危險水域進行磋商,於危險水域明令禁止溯溪。 對業者 溯溪業者應於網站上刊載教練之專業證照,以及帶隊年資等相關經歷,以供消費者參考。 溯溪業者應盡告知義務,於網站上揭露「溯溪活動注意事項」,將溯溪可能隱藏的風險向消費者明確告知。 應明確於網站或契約中,將所承辦之溯溪行程進行分級制度,讓消費者得以依照自身體能,選擇適合的行程。 辦理溯溪活動應向各縣市主管機關與當地警消進行報備,讓消費者的安全能夠多一道防線。 應於活動前對消費者實施安全宣導,特別是緊急事態的研判與自救方式。 於颱風天或豪雨等特殊氣象狀況,評估後如認為有危險性,則應立即停止攬客入山之商業行為,並依契約規定為消費者辦理退費。 對消費者 訂購溯溪行程前,必須選擇信譽良好且資訊揭露完整的業者,於詳閱相關注意事項、評估自身體能狀況,並充份了解溯溪活動具有的風險後,再選擇是否參加。 活動開始前,應依指示確實穿戴防護裝備,做好暖身運動,聽取安全宣導,並聽從教練指揮以團體為單位進行活動。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公民科學動起來! 182位消費者參與豆製品中過氧化氫檢測
摘要 1. 採樣:今年(2016)4月消基會共寄出182份快篩試紙及調查表給參與消費者檢測豆製品義檢活動的消費者,共回收91件調查結果,回收率為50%,共計檢測200件樣品。 樣品的成品分類,分別為豆干91件、豆腐23件、豆皮19件、百頁豆腐19件、豆包10件、素雞9件、干絲7件,其他還有油豆腐、臭豆腐、豆腸、百頁結及豆卷等22件。 樣品的區域分布,涵蓋全國22縣市中的16縣市。以新北市最多有52件,其次為台北市有43件,桃園市有20件,台中市及台南市分別有19及16件,其餘縣市皆為零星個位數。 2. 消費者篩檢:200件樣品中有26件樣品呈現陽性反應,表示篩檢出有過氧化氫殘留。陽性樣品比例為13%;以豆干的比例最高,高達20件,其餘為4件干絲、1件豆腸和1件百頁結。 3. 實驗室檢測:26件陽性樣品中,消基會再依消費者提供的採樣地點,於台北市及新北市的傳統市場購買14件豆製品,參照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食品中過氧化氫之檢驗方法」,進行檢測,有9件豆干檢出過氧化氫殘留,不合格比例高達64%。 壹、前言 台灣天氣溼熱,所以,富含水分及蛋白質的豆製品,在傳統市場中販售(都是一般環境存放或販售),時間稍微長一點,就很容易孳生微生物和細菌,導致腐敗。因此有不少豆製品工廠為了降低商品在市場常溫久放而變質的風險,都會添加過氧化氫及防腐劑,以延長商品的保存時間。 過去多年來,豆製品殘留過氧化氫一直是消費者食安上的重大問題,這由各級政府衛生單位將該項檢驗列入常規檢驗可見一斑;過氧化氫又稱雙氧水,除了具有殺菌的功效,還可以漂白,提高食品的賣相。消費者若食用過多,會引起頭痛、嘔吐等症狀,然而,由於過氧化氫取得容易、使用方便,因此,在食安把關上,各級政府衛生單位、大型流通業界和商業實驗室都得耗費相當的成本,進行品質控管。 有鑑於此,消基會於今年(2016)3月底到4月初在消基會臉書及消基會官網「消基會之友」上公布「公民運動第二波──消費者檢測豆製品義檢活動」:免費提供過氧化氫快篩試紙,讓消費者自主檢測餐桌上的食材──豆製品,是否含有影響健康的添加物──過氧化氫(雙氧水)的活動,冀望藉由此公民科學活動,消費者能親自為所購買的食品進行把關,不僅可以瞭解自己所吃的食品是否安全,更能透過參與消費者的公民運動,瞭解國內豆製品的食品安全程度。 貳、採樣 消基會於2016年4月間,共寄出182份快篩試紙及調查表給參與活動的消費者,回收91件調查表,回收率為50%;倘若試紙沒有呈色反應(亦即未檢出),部分消費者發揮柯南鍥而不捨的精神,再行採樣、檢測其他樣品,所以,共計檢測200件樣品。 此外,針對消費者回報呈現陽性反應的樣品(亦即檢出過氧化氫),消基會再進行採樣,以衛福部公告方法進行實驗室檢測,確認篩檢結果,因此,4月底5月初,消基會工作人員至台北市及新北市的傳統市場購買散裝豆製品,共計採得14件樣品。14件樣品中,11件為豆干,其餘為2件干絲及1件豆腸。(調查(測試)方法及標準(詳見表1)) 參、調查及測試結果(請見表2、3及5) 一、樣品來源 消費者檢測的200件樣品中,其中有91件為各式豆干、23件豆腐、豆皮及百頁豆腐各為19件、豆包有10件、素雞為9件、干絲為7件,其他還有油豆腐、豆腸及百頁結等22件。 若以消費者填寫採樣的縣市分析,以新北市最多有52件,其次為台北市有43件,桃園市也有20件,台中市及台南市分別有19及16件,其餘縣市都是個位數零星分布,涵蓋全國22縣市中的16縣市。 二、過氧化氫殘留測試 過氧化氫又稱雙氧水,為合法的食品殺菌劑用添加物,具有漂白、防腐效果,也能使食品有Q感等用途。低濃度過氧化氫常使用於家用漂白劑或醫療用的消毒劑,也是市售染髮劑的主要成分之一。 過氧化氫雖然在高溫加熱中會分解成水和氧氣,但其沸點高達攝氏150℃左右,即使食物經過烹煮煮沸,仍可能殘留於食物中。業者若添加過量、加熱原料時間不足,或煮後才浸泡,都可能導致過氧化氫殘留於食品中。 參考各地衛生局網站中列出的可能有過氧化氫殘留的食物,有豆製品(豆干、干絲等)、各式溼式麵條(油麵、意麵、板條等)、魚肉煉製品(魚丸、甜不辣、火鍋料等)及家禽肉品等。人體的腸道雖然能自行消化分解微量的過氧化氫,但如果食用過量過氧化氫,會產生噁心、嘔吐、腹瀉、腹痛等症狀,嚴重者會有急性腸胃炎。 依據食藥署的《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限量暨規格標準──殺菌劑》中規定,「過氧化氫可使用於魚肉煉製品、除麵粉及其製品以外之其他食品;用量以過氧化氫殘留量計:食品中不得殘留。」意即「麵粉及麵製品是不得添加,更不允許檢出」,其他雖食品可添加,但不允許檢出殘留。 統計消費者回報的結果發現,200件樣品中,呈現陽性反應的樣品有26件,比例為13%。其中以豆干的比例最高,高達20件,其餘的為1件豆腸、1件百頁結和4件干絲。 若以消費者提供的採樣地點分析,各地區不合格的樣品,大台北地區有19件,桃、竹、苗地區有2件,台中、彰化及南投的有3件,台南及高雄地區則有2件。 消基會根據消費者提供的資料,再抽檢14件樣品,以食藥署公告的方法進行檢測,結果有9件豆干仍然有過氧化氫殘留,不合格比例高達64%。這9件分別是6號「豆干(台北市北投市場203號攤位)」、7號「豆干(台北市天母東路8巷25之4號前攤位)」、8號「褐色豆干(台北市內湖路一段737巷27號前星期日攤位)」、9號「豆干(台北市民族東路410巷2弄14號)」、10號「豆干(台北市文山區木柵市場33號攤位)」、11號「豆干(台北市和平東路3段391巷51號)」、12號「豆干(新北市新店區建國路95號)」、13號「豆干(新北市新店區中正路76巷5號前攤販)」及14號「豆干(新北市泰山區泰山公有市場132號攤位)」。本次調查無法判定殘留過氧化氫為食品級或工業級。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8條第1項規定,「食品添加物之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若違反規定者,爰依同法第47條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肆、結論 本次過氧化氫檢測邀請消費者一同參與公民科學活動,200件樣品的篩檢結果,26件呈現陽性反應,比例為13%,其中以豆干比例最高。14件呈現陽性反應樣品的實驗室檢測,9件豆干被檢出過氧化氫殘留,不合格比例高達64%。表4為近2年消基會和政府衛生機關檢測豆製品過氧化氫殘留的統計結果,不合格比例介於2.5%到25%之間,前者來自今年3月間台北市衛生局抽檢40件,僅有1件豆干絲不合格。 調查結果顯示,不法業者為了延長豆製品的販售時間,還是會使用過氧化氫。除此之外,本次調查發現許多陽性反應樣品來自黃昏市場或特定時間才會出現在某市場的攤位,地方衛生局可能無法抽測到,導致不合格的樣品一直在市面上販售,顯示豆製品殘留過氧化氫的問題仍然存在。加上許多傳統市場販售的豆製品,其來源製造工廠規模不大,業者若對食品法規不甚瞭解,加上政府機關宣導不足或查核不實的話,豆製品殘留過氧化氫問題,無法完全解決。 消基會認為政府以欠缺人力、經費為由,將確保食品安全的責任與成本轉嫁給廠商,未來發生食安事件時才進行事後的下架、開罰動作,政府在整個食品生產流程中的安全把關角色,顯然不夠積極有為。而且,政府放任業者自主檢測,僅派員稽核設置實驗室,此種把關強度恐怕會使業者自主檢驗也只是「流於形式」的一場食安煙火秀。業者設置實驗室每年所付出的高昂費用,各種各類的自主採樣檢驗的額外費用,又再轉嫁到消費者身上,進而形成政府轉嫁業者、業者再轉嫁消費者的詭異情形,最後的輸家永遠都是最需要保護的無辜消費大眾。 因此,消基會重申三重把關食品的「第三方公正檢驗聯盟」的必要性,第三重把關為貨真價實和經濟實惠之精實有感檢驗。消基會未來將持續規劃推廣公民科學,對熟食和散裝食品,培訓志工進行篩選檢測後,再送驗陽性樣品,減少檢驗資源的浪費。比較消基會本次先經篩檢再送實驗室檢測的64%不合格比例,相比於政府機關直接送實驗室檢測的2.5%不合格比例,可節省的檢驗資源非常可觀,證實落實精實檢驗,撙節檢驗費用,消費者不需荷包失血,也可吃得安全、安心、放心。 呼籲政府 事先提出成本效益評估,推動與時俱進的食安措施,輔導、引導廠商提供消費者安全、安心、放心(經濟實惠)的食品。 釐清豆製品殘留過氧化氫的來源,對違法使用食品級和工業級之業者,施以不同責任的處分。 消基會提醒消費者 避免購買來路不明、較白、有異味、室溫販售、散裝的豆製品(尤其是豆乾、干絲),最好選擇有包裝、冷藏販售者。 若是購買散裝的豆製品,特別是夏天,更應注意豆製品的新鮮度,若表面有黏膩感或聞起來有酸味,表示其已經變質。 通常豆製品常溫下約只能保存半天,冷藏也只有3~7天左右,所以買回家最好能儘快烹調,以免變質而造成浪費。 烹調前最好以水先浸泡,不僅可以清洗表面灰塵髒汙,也能將殘留的過氧化氫釋出,再以清水多沖洗數次;若需要加熱,也最好不要加蓋,讓過氧化氫隨著水蒸氣揮發,以減少殘留。 比較「快篩試紙」與「食藥署公告方法」 本次活動提供的快篩試紙,偵測極限為2 mg/L(2 ppm),也就是只要過氧化氫殘留量超過2 ppm試紙就會呈色(稱為陽性反應),但如果依據食藥署的公告檢驗方法,偵測極限為30 ppm,殘留量需大於30 ppm才會判定不合格。如果樣品過氧化氫量介於2~30 ppm,試紙會呈色(陽性),但公告方法會判定陰性,所以本會檢出率只達到64%。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表1、調查(測試)、項目、方法及標準 項目 調查、測試方法 調查、測試標準 測試單位 過氧化氫殘留篩檢 參照消基會提供的標準操作程序 呈色(稱為陽性反應) 消費者 過氧化氫殘留測試 參照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食品中過氧化氫之檢驗方法」進行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限量暨規格標準──殺菌劑」:過氧化氫,可使用於魚肉煉製品、除麵粉及其製品以外之其他食品;用量以過氧化氫殘留量計:不得殘留。 消基會 表2、消費者測試的樣品資料及陽性比例 樣品分類 採樣件數 陽性件數 陽性比例(%) 豆干 91 20 22 豆腐 23 0 0 豆皮 19 0 0 百頁豆腐 19 0 0 豆包 10 0 0 素雞 9 0 0 干絲 7 4 57 其他(註1) 22 2(註2) 9 總計 200 26 13 註1:其他類有油豆腐、臭豆腐、豆腸、百頁結及豆卷等。 註2:2件不合格樣品為豆腸及百頁結。 表3、消費者採樣的樣品縣市分布及陽性比例 縣市 人口統計(註1) 參與人數 回報人數 回報比例(%) 測試件數 陽性件數 陽性比例(%) 基隆市 372,105 2 1 50 4 0 0 台北市 2,704,810 45 22 48.9 43 9 21 新北市 3,970,644 36 20 55.6 52 10 19.2 桃園市 2,105,780 21 12 57.1 20 2 10 新竹市 434,060 4 3 75 7 0 0 新竹縣 542,042 6 2 33.3 2 0 0 苗栗縣 563,912 4 2 50 4 0 0 台中市 2,744,445 16 9 56.3 19 2 10.5 彰化縣 1,289,072 3 0 0 2(註2) 0 0 南投縣 509,490 4 3 75 7 1 14.3 雲林縣 699,633 4 2 50 4 0 0 嘉義市 270,366 1 1 100 2 0 0 台南市 1,885,541 9 7 77.7 16 1 6.3 高雄市 2,778,918 19 3 15.7 7 1 14.3 宜蘭縣 458,117 4 1 25 3 0 0 花蓮縣 331,945 3 3 100 8 0 0 屏東縣 841,253 1 0 0 0 0 0 總計 22,502,133 182 91 50 200 26 13 備註: 人口統計係參考行政院主計處2015年戶籍登記人口數 參與之消費者來自台中市,但採樣地點為彰化縣。 表4、近2年消基會及衛生局對豆製品過氧化氫殘留檢測結果 單位 消基會 新北市衛生局 台東縣衛生局 台中市衛生局 台中市衛生局 台北市衛生局 時間 2015年6月 2014年3月 2015年2月 2015年12月 2016年3月 2016年3月 抽檢件數 50 20 34 8 20 40 不合格件數(樣品) 6(4件豆干、2件干絲) 1(豆乾) 2(干絲、麵腸) 2(麵製品工廠) 3(麵腸) 1(豆干絲) 不合格比例(%) 12 5 5.8 25 15 2.5 表5、消基會於今年(2016)4月底5月初於台北市及新北市傳統市場之豆製品過氧化氫殘留檢測結果 表格導讀: 1.檢測合格樣品排序在前,不合格的樣品依採樣時間排序。 2.「過氧化氫測試結果」一欄中,「〇」表示未檢出,「」表示檢出過氧化氫。 編號 品名 過氧化氫測試結果 採樣日期 採樣地點 1 豆腸 〇 2016.4.30 台北市士東市場3年9班 2 干絲 〇 2016.5.3 新北市中和區保健路21號旁攤位 3 干絲 〇 2016.5.4 台北市南門市場阿滿豆腐店 4 豆干 〇 2016.5.3 新北市新店區中正路76巷2號前攤位 5 豆干 〇 2016.5.4 新北市新莊區四維路119巷口童裝店前攤販 6 豆干 2016.4.30 台北市北投市場203號攤位 7 豆干 2016.4.30 台北市天母東路8巷25之4號前攤販 8 褐色豆干 2016.5.1 台北市內湖路一段737巷27號前星期日攤位 9 豆干 2016.5.1 台北市民族東路410巷2弄14號 10 豆干 2016.5.3 台北市文山區木柵市場33號攤位 11 豆干 2016.5.3 台北市和平東路3段391巷51號 12 豆干 2016.5.3 新北市新店區建國路95號(蓮馥商行) 13 豆干 2016.5.3 新北市新店區中正路76巷5號前攤販 14 豆干 2016.5.4 新北市泰山區泰山公有市場第132號攤位盡孝心也要食得安心 超商/購物網站母親節蛋糕標示大調查
摘要 1.採樣對象:本會於2016年4月間,透過10家超商/網路平台購買母親節圓形蛋糕商品共10件。編號(1)~(4)為超商通路,消費者需至指定店家取貨;(5)~(10)為網購平台,可宅配到府。(1) 7-11的白木屋「永恆之馨香草蛋糕」、(2)全家的菠啾花園「比利時頂級巧克力」、(3)萊爾富的台灣茶奶茶「濃情巧心蛋糕」、(4)全聯的「最愛媽咪蛋糕」、(5)momo購物網的巴特里「母親節造型蛋糕最愛俏媽咪」、(6)樂天購物網的美地瑞斯「覆盆子爆漿蛋糕」、(7) PChome的台灣鑫鮮「粉紅 花漾草莓蛋糕」、(8)udn的康鼎「法式鄉村覆盆莓草莓慕斯蛋糕」、(9)Yahoo購物中心的恬品軒「粉漾恬馨蛋糕」、(10)ASAP閃電購物網的糖 村「貝里斯櫻桃巧克力蛋糕」。 2.調查標準: (1)依《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郵購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檢視通路業者於DM及網頁所提供的「企業經營者資訊」、「商品資訊」、「退貨條款」等資訊揭露完整程度。 (2)檢視經物流配送的商品外形完整程度,並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比照包裝食品之標準檢視外盒標示的「商品資訊」。 3.調查結果: (1)企業經營者資訊:10家業者均標明「企業經營者名稱」,全數合格。但「負責人」與「營業時間」兩項,則高達9成業者未標註。 (2)商品資訊: 商品銷售網頁及實體DM:編號(2)及編號(4)皆只揭露「品名」、「內容物名稱及淨重、容量」兩項,缺漏高達9項。 商品外盒標示:缺漏最多的業者為編號(6)、編號(7),檢視9個項目全數未標示。 (3)出貨狀況及商品完整程度:10家業者均採低溫宅配。編號(4)、編號(6)、編號(8)、編號(9)四件商品的蛋糕體有位移、缺損現象,缺損率達4成。 (4)退換貨說明:6家網購業者皆有7天鑑賞期說明,超商通路業者則全數未說明。 一、前言 時序接近五月,各大銷售通路紛紛推出母親節蛋糕預購優惠以吸引買氣。對消費者而言,事先預購母親節蛋糕,可確保不會面臨當天蛋糕缺貨的窘境,因此購買意願相當高。目前市面上母親節蛋糕預購的通路,除了蛋糕業者本身的實體門市以外,還透過超商、購物網站等平台擴大商品服務範圍,消費者也可先上網瀏覽DM後,到家裡附近的超商門市訂購,或直接在網路下訂單,業者再透過低溫宅配,將蛋糕送達消費者指定的門市或地址。如此便利的機制,讓知名店家的熱門團購商品,只要透過門市或網路預購,即可準時出現在全家團聚的餐桌上,自然成為替母親節增添歡樂氣氛之首選。 不過,透過超商或購物網站訂購母親節蛋糕雖然便捷,若業者未在網站頁面或DM上完整揭露相關資訊、載明退貨條件,或是配送過程導致蛋糕體產生位移、變形等現象,皆非常容易導致消費糾紛。因此,本會透過10家超商/網路平台購買10家不同業者販售的母親節蛋糕商品,依《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郵購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檢視業者配送方式是否可維持商品完整性、商品標示是否詳實,以及消費申訴處理管道是否透明。 二、採樣對象 列入調查對象來源,係針對超商/購物網站「預購」之母親節蛋糕,且配送方式為「低溫宅配」者進行隨機抽樣,共計10家。 調查對象包含:(1) 7-11的白木屋「永恆之馨香草蛋糕」、(2)全家的菠啾花園「比利時頂級巧克力」、(3)萊爾富的台灣茶奶茶「濃情巧心蛋糕」、(4)全聯的「最愛媽咪蛋糕」、(5)momo購物網的巴特里「母親節造型蛋糕最愛俏媽咪」、(6)樂天購物網的美地瑞斯「覆盆子爆漿蛋糕」、(7) PChome的台灣鑫鮮「粉紅花漾草莓蛋糕」、(8)udn的康鼎「法式鄉村覆盆莓草莓慕斯蛋糕」、(9)Yahoo購物中心的恬品軒「粉漾恬馨蛋糕」、(10)ASAP閃電購物網的糖村「貝里斯櫻桃巧克力蛋糕」。編號(1)~(4)為超商通路,消費者需至指定店家取貨;(5)~(10)為網購平台,可宅配到府。 三、調查結果 (一)企業經營者資訊(附件一) 依《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郵購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檢視(1)企業經營者名稱、(2)負責人、(3)電話、(4)營業所在地、(5)營業時間、(6)與契約有關之洽商聯絡資訊、(7)受理消費者申訴之方式,共7項。 於「企業經營者資訊」一項,10家業者均載明「企業經營者名稱」,全數合格。但是在「負責人」及「營業時間」兩項,有超過9成的業者未載明。此外,在「電話」與「營業所在地」、「受理消費者申訴之方式」三項,普遍以網購平台表現較佳,6家網購業者中有2家未註明,不合格率約3成左右;超商通路不合格率則高達7成。 總括來說,「企業經營者資訊」一項,超商業者中以編號(2)全家的菠啾花園「比利時頂級巧克力」、編號(4)全聯的「最愛媽咪蛋糕」兩項商品的資訊揭露最少,除了「企業經營者名稱」之外,消費者無法知悉關於企業經營者的其他重要資訊。 網購平台業者部分,則以編號(5)momo購物網的巴特里「母親節造型蛋糕最愛俏媽咪」、編號(10)ASAP閃電購物網的糖村「貝里斯櫻桃巧克力蛋糕」兩項商品資訊揭露最少,前者僅揭露「企業經營者名稱」一項,後者則僅揭露「企業經營者名稱」與「受理消費者申訴之方式」兩項。 (二)商品資訊 於「商品資訊」一項,分為「商品銷售網頁及實體DM」(附件二)及「商品外盒標示」(附件三)兩部分。 1.商品銷售網頁及實體DM 依《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郵購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檢視(1)品名、(2)內容物名稱及淨重、容量、(3)食品添加物名稱、(4)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5)電話號碼及地址、(6)原產地、(7)以消費者收受日起算,至少距有效日期前__日以上或製造日期後__日內、(8)交易總價款、(9)產品責任險相關證明、(10)商品交付地、日期、方式、(11)郵購買賣消費者之解約權說明,共11項。 超商通路業者部分,於實體DM上對於商品資訊的揭露程度普遍偏低,僅編號(1) 7-11的白木屋「永恆之馨香草蛋糕」揭露最為完整;編號(2)全家的菠啾花園「比利時頂級巧克力」及編號(4)全聯的「最愛媽咪蛋糕」皆只揭露「品名」、「內容物名稱及淨重、容量」兩項。網購平台業者部分,相較於超商通路業者,於商品銷售網頁的商品資訊說明較為完整。缺漏項目最多者,為編號(5)momo購物網的巴特里「母親節造型蛋糕最愛俏媽咪」,缺漏共有6項之多;其次為編號(10)ASAP閃電購物網的糖村「貝里斯櫻桃巧克力蛋糕」,缺漏共有4項。 2.商品外盒標示 依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食安法》)第22條,比照包裝食品的標準,檢視(1)商店名稱、(2)品名、(3)內容物名稱及淨重、容量或數量、(4)食品添加物名稱、(5)廠商名稱、(6)電話號碼、(7)住址、(8)有效日期、(9)營養標示,共9項。 檢視本次採樣商品。超商通路業者預購之蛋糕實體商品,標示全數合格;透過網購平台預購的蛋糕實體商品,則大多不符《食安法》規定,標示合格率不到3成。缺漏最多的業者為編號(6)樂天購物網的美地瑞斯「覆盆子爆漿蛋糕」、編號(7) PChome的台灣鑫鮮「粉紅花漾草莓蛋糕」,兩家業者於商品外盒幾乎全無標示,消費者權益十分缺乏保障。 (三)出貨狀況及商品完整程度 10家企業經營者均以低溫宅配方式配送(附件四),其中只有編號(7)PChome的台灣鑫鮮「粉紅花漾草莓蛋糕」是採用冷藏方式配送,其餘9件商品皆為冷凍配送。 商品送達完整程度,在超商通路業者方面,商品均十分完整,僅編號(4)全聯的「最愛媽咪蛋糕」,由於商品外盒未貼「此面向上」警語,店員不慎於取貨時顛倒放置,導致商品有缺損情形(附件五)。網購業者方面,編號(6)樂天購物網的美地瑞斯「覆盆子爆漿蛋糕」、編號(8)udn的康鼎「法式鄉村覆盆莓草莓慕斯蛋糕」及編號(9)Yahoo的恬品軒「粉漾恬馨蛋糕」三件商品的蛋糕體有位移現象(附件五),美觀程度大打折扣,可見業者的包裝及配送方式仍有改善空間。 (四)退貨條款/郵購買賣消費者之解約權說明 4家超商通路業者的DM及商品外盒,除了缺乏退貨條款的說明外,對於提供消費者申訴管道之資訊也揭露不夠完整。網購業者方面,6家業者均有7天或10天鑑賞期的退換貨說明,符合規定。消費者收到商品若覺得與預期不符,可直接退換貨。 根據《消保法》第18條第3款,業者需要載明「消費者依第十九條規定解除契約之行使期限及方式」。若業者並未揭示,根據《消保法》第19條:「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消費者購買商品仍然享有7天鑑賞期的保障。 四、網購蛋糕適用法規應檢討(一)網購蛋糕屬散裝或包裝食品? 衛福部食藥署表示,蛋糕類商品可依包裝形態,分為「散裝」與「包裝」兩種,各有相關法規可依循。按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19條,若蛋糕商品於陳列販賣時符合以下情形之ㄧ:不具啟封辨識性、不具延長保存期限、非密封、非以擴大販賣範圍為目的,便屬「散裝食品」,僅須標明「品名」與「原產地」。反之,若蛋糕商品包裝具有「啟封辨識性」,則認定為「包裝食品」,需要遵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之規定,將內容物、食品添加物、廠商名稱、電話號碼、住址等資訊標記清楚,讓消費者完整知悉。 若依食藥署按照「包裝方式」作為法規的判斷標準,其中仍有模糊地帶。光是從本次採樣的10件商品來說,容器便有保麗龍、紙盒等差異,更有塑膠綁帶、膠帶等不同包裝形式,究竟何者才是具有「啟封辨識性」,恐怕仍有解釋空間,對消費者十分不利。本次採樣結果,購物平台業者的商品資訊揭露大多完整,但仍有少數業者如編號(5)momo購物網的巴特里「母親節造型蛋糕最愛俏媽咪」、編號(10)ASAP閃電購物網的糖村,商品資訊揭露程度偏低。 況且預購期一過,網購平台業者將商品下架,消費者就無法再瀏覽商品的相關資訊,究竟吃進肚子裡的蛋糕含有哪些內容物或食品添加物,恐怕只有老天爺最清楚了。此外,採用啟封後仍可回復原狀的包裝方式,既可省去包裝材料,又可規避《食安法》規範而不必逐項標示,業者容易便宜行事,導致消費者「知」的權益受損。 (二)網購蛋糕是否屬於「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範圍? 雖然目前網購業者大多仍於銷售網頁上標註消費者享有7天鑑賞期,不過《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中「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一項,恐讓業者多了解釋空間,也容易造成消費糾紛。另一方面,本次採樣的網購蛋糕中,有標榜冷凍保存期限可長達二個月者,既然可保存二個月之久,是否還屬於「易於腐敗」的定義,恐怕見仁見智,容易造成消費者與業者雙方認知不同。本會認為,以本次採樣的蛋糕商品來說,根本不屬於「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之商品」,以此為由排除消費者之通訊交易解除權,十分不合理,也為業者大開方便之門。因此,消費者透過網路預購蛋糕,也應享有7天鑑賞期。 (三)超商網購蛋糕是否適用《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郵購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本次採樣調查,將超商通路的網購蛋糕一併納入《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郵購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檢視。不過,由超商業者紙本DM的內容資訊刊載量偏低,商品實體的標示相對完整,可知超商業者將網購蛋糕視為包裝食品,遵循相關法規,值得讚許。不過,超商業者紙本DM對於「企業者資訊」的揭露程度非常低,有可檢討之處,因為《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郵購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明載:「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郵購買賣係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食品或餐飲服務,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者」,超商預購母親節蛋糕的形式,也符合此項定義,必須遵守其中應記載事項。 五、消基會呼籲 對政府 目前對於網購蛋糕的包裝認定太過寬鬆,無法確保消費者知悉食品標示的完整性,呼籲政府應從嚴認定,將網購蛋糕納入「包裝食品」之範圍。 蛋糕經過冷凍保存,期限可長達兩個月,應不符合《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準則》中「易於腐敗」之定義,此準則有檢討、改善之必要。 對業者 超商及購物網站之預購食品,應依《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郵購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於商品網頁及DM上載明企業經營者、商品、退換貨及消費申訴管道等相關資訊,以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應依《食品安全管理法》第22條規定,比照包裝食品標準,於商品外盒妥善標明商品相關資訊,以減少消費糾紛的發生。 對消費者 訂購母親節蛋糕時,務必將業者退換貨條款看清楚,以保障自身權益。 於宅配商品送達的當下,即應開封檢視商品外觀,並保留發票、收據、訂購完成之電子郵件等相關購買憑據,方便未來發生爭議時得以主張。 即使業者於網站或DM載明蛋糕類商品屬於「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之範圍,但若消費者收到的是受損商品,仍然可依民法第354條以下規定,向企業經營者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一、依《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郵購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檢視紙本DM及銷售頁面「企業經營者本身資訊」 (此處企業經營者指的是蛋糕業者,非通路商) 編號 企業經營者名稱 負責人 電話 營業所在地 營業時間 與契約有關之洽商聯絡資訊 受理消費者申訴之方式 1 ○ ▲ ○ ○ ▲ ▲ ○(註2) 2 ○ ▲ ▲ ▲ ▲ ▲ ▲ 3 ○ ▲ ○ ▲ ▲ ▲ ▲ 4 ○ ▲ ▲ ▲ ▲ ▲ ▲ 5 ○ ▲ ▲ ▲ ▲ ▲ ▲ 6 ○ ○ ○ ○ ▲ ○ ○ 7 ○ ▲ ○ ○ ▲ ▲ ○ 8 ○ ▲ ○ ○ ▲ ▲ ○ 9 ○ ▲ ○ ○ ▲ ▲ ▲ 10 ○ ▲ ▲ ▲ ▲ ▲ ○ 註: 「○」表示網站內容有標記;「▲」表示未看見。 僅載於網站訂購單,紙本DM未看見。 附件二、依《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郵購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檢視紙本DM及銷售頁面之「商品資訊」 編號 通路/ 販售平台 商店名稱 品名 內容物名稱及淨重、容量 食品添加物名稱 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原產地 以消費者收受日起算,至少距有效日期前__日以上或製造日期後__日內 交易總價款(元) 產品責任險相關證明 商品交付地、日期、方式 郵購買賣消費者之解約權說明 1 7-11 白木屋 永恆之馨香草蛋糕 ○ ○ ○ ○ ○ 688 ○ 於門市向店員確認後,憑取貨聯取貨 ▲ 2 全家 菠啾花園 比利時頂級巧克力 ○ ▲ ▲ 僅標註名稱 ▲ ▲ 439 ▲ 於門市向店員確認後,憑取貨聯取貨 ▲ 3 萊爾富 台灣茶 奶茶 濃情巧心蛋糕 ○ ○ ▲ 未標註地址 ○ ▲ 450 ○ 於門市向店員確認後,憑取貨聯取貨 ▲ 4 全聯 歐藝(生產工廠) 最愛媽咪蛋糕 ○ ▲ ▲ ▲ ▲ 298 ▲ ▲ ▲ 5 Momo 購物網 巴特里 母親節造型蛋糕 最愛俏媽咪 ▲ ▲ ▲ ▲ ○收到商品三天內 599 ▲ 宅配,可指定到貨日期 ○ 十天猶豫期 6 樂天 購物網 美地瑞斯 覆盆子爆漿蛋糕 ○ ▲ ○ ▲ ○冷凍保存7天/冷藏保存3天勿離開冰箱1小時 749 ▲ 宅配,可指定到貨日期 ○ 七天猶豫期 7 PChome 台灣鑫鮮 粉紅花漾草莓蛋糕 ○ ▲ ○ ▲ ○冷藏3天 788 ○ 宅配,可指定到貨日期 ○ 七天猶豫期 並附註除外條款 8 udn 購物網 康鼎 法式鄉村覆盆莓草莓慕斯蛋糕 ○ ▲ ○ ▲ ○冷凍7天冷藏3天 581 ○ 宅配,付款完成後5天 ○ 七天鑑賞期 9 Yahoo 購物中心 Room 4 Dessert 恬品軒 粉漾恬馨蛋糕 ○ ○ ○ ○ ○到貨後冷藏3天 冷凍7天 722 ○ 宅配,付款完成後5天 ○ 十天無條件換貨 10 ASAP 糖村 貝里斯櫻桃巧克力蛋糕 ○ ▲ ▲ ▲ ○4天,標於包裝上 675 ▲ 宅配,付款完成後7天內到達 ○ 註: 「○」表示商品包裝有標記;「▲」表示未看見。 「○」表示商品於指定時間內送達;「●」表示商品未於指定時間內送達。 附件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檢視蛋糕實體「商品資訊」 編號 通路/ 販售平台 商店名稱 品名 內容物名稱及淨重、 容量或數量 食品添加物名稱 廠商名稱 電話號碼 住址 有效日期 營養標示 1 7-11 白木屋 ○ ○ ○ ○ ○ ○ ○ ○ 2 全家 菠啾花園 ○ ○ ● ○ ○ ○ ○ ○ 3 萊爾富 台灣茶 奶茶 ○ ○ ● ○ ○ ○ ○ ○ 4 全聯 歐藝(生產工廠) ○ ○ ○ ○ ○ ○ ○ ○ 5 Momo 購物網 巴特里 ● ● ● ○ ● ● ● ● 6 樂天 購物網 美地瑞斯 ● ● ● ● ● ● ● ● 7 PChome 台灣鑫鮮 ● ● ● ● ● ● ● ● 8 Udn 購物網 康鼎 ● ● ● ○ ○ ○ ○ ● 9 Yahoo 購物中心 Room 4 Dessert 恬品軒 ● ● ● ○ ● ● ○ ● 10 ASAP 糖村 ○ ○ ● ○ ○ ○ ○ ○ 註:「○」表示商品包裝有標記;「●」表示商品包裝未標記。借鏡日本 台灣防震準備做好了嗎?
壹、引言 2016年2月6日台南市維冠金龍大樓在地震中倒塌,造成114人死亡,包括土壤液化、建築物結構安全,以及防災都更等議題,引起全國各界廣泛的關注與熱議。許多專家提醒因921大地震以前,我國建築法規耐震度不夠,所以要儘量避免在1997年以前、12樓以上的高層大樓(避免單跨、ㄇ字型、L型……)。問題是,老屋耐震不足,新屋也會偷工減料,消費者憑外觀,無法辨識,如何是好? 同樣的,鄰近多天然災害的日本,其防災、災害危機處理體系雖以1959年制訂的《災害對策基本法》與1947年制定的《災害救助法》為主。但覺醒總在災難發生後,自1995年1月17日發生阪神大地震後,日本政府與民間才開始真正重視防災、災害危機處理體系的整備。因此,本會擬針對日本災害防免法制加以簡介,提供各界參考並希望我國做為立法之借鏡。 貳、綜觀日本防災法制 大規模防災整備 阪神地震後,日本為避免大規模地震時可能引起密集市區大量房屋倒塌、火災、海嘨或土壤液化等災害,在1997年(平成9年)即公布施行《密集市街地防災街區整備促進法》,又於2001(平成13)年《都市再生基本方針(第三次決定)》內閣決議:「應針對地震時可發生大規模受害之高危險的密集市街地擬定重點整備,以期確保今後10年間最低限之安全性」。 不幸,2011(平成23)年3月11日東日本又發生大地震,帶來重大災害,迄今已屆5周年,尚無法復原。本次大地震的特色是發生機率低、衝擊強度大(low-frequency,high-impact)之複合型極端災害。日本政府制定《東日本發生大震災復興特別區域法(簡稱復興特區法)》之特別規定,限於篇幅不予贅述。 強化建築許可,增設中間檢查機制 根據調查發現,大半死者係因建築物倒壞所致;大地震中建築物倒塌原因,除耐震不足外,大都是施工不完備,因此,於1999年5月1日《建築基準法》一部修正時,增訂第7條之3創設「中間檢查制度」,指定區域、規定具一定規模以上(目前是三層樓,樓地板面積10,000㎡以上)建築物之結構等項目,應由都道府縣之主管建築機關委託或指定之機關(構)、公會團體審查,及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應經主管機關(或指定專業機構)勘驗合格後方得繼續施工等規定。 三、制定特別法,確保居住安全 日本政府除了一方面制定新耐震基準,以確保減輕施行後新建建築物的受害程度。此外,為確保消費者購買之住宅具有ㄧ定性能與品質,於1999年6月23日制定《住宅品質確保促進法》。另一方面,對於地震前不符新耐震基準的建築物,也需要進行耐震改修(補強),所以在1995年10月27日制定《住宅耐震改修促進法》。 總之,日本對於新建的建築物提高其耐震基準,對於既存建築物,則立法要求強制檢查與補強,茲簡述如下。 參、《住宅品質確保法》摘要 過去,因政府欠缺一種對於住宅性能標示的共通原則(基準),導致消費者購屋衍生糾紛時,必須透過司法救濟,緩不濟急,而且依日本《民法》638條第2項規定損害修復請求權,僅適用1年的短期時效,消費者事後發現瑕疵,無法請求業者無償修復。 1999年制定《住宅品質確保促進法》創設住宅性能標示基準及其評估制度;住宅相關紛爭處理機制之整備;新建住宅承攬或買賣契約瑕疵擔保責任之特別規定。藉以促進住宅品質之確保,住宅購入者等之權益保護,以期住宅紛爭得以迅速妥適的解決,提升國民生活之安定與國民經済之健全發展為目的。 創設住宅性能表示制度 住宅之性能(包括構造安定性、災害時之安全性、劣化之減輕、濕熱環境、空氣環境、光與視覺環境、音環境、高齡者通用設備及其他災害預防等):針對新建工法、構造、施行者等,訂定共通客觀的標示方法,由第3者評定確認通過後,予以標示證書,以期可以安心居住為目的。 依《住宅品質確保促進法》第6條規定,除承攬人或賣方有反對意思外,承攬人於簽定承攬契約時,必須根據設計之標準,添附《設計住宅性能評估書》交予定作人;該設計住宅性能評估書及相關圖示、所表示之性能,視為承攬契約之一部分。同樣的,新建住宅之賣方,亦應將該設計住宅性能評估書及相關圖示,添附於買賣契約作為附件,並視為交易契約之一部。 其具體做法是,先由營造廠商、建設業者向國土交通大臣許可登錄之登錄住宅性能評估機關支付登錄料費辦理業者登錄。之後,該保證機構可受理客戶請求(應支付住宅登錄費)、針對登錄業者所建築之住宅、指派檢査員進行現場審査,經審查合格後發給合格證。 住宅紛爭處理機制 利用此一性能表示制度,如發生紛爭時,可申請指定住宅紛爭處理機關迅速的解決紛爭。 三、瑕疵擔保期間10年義務化 此一制度規定,住宅供給者(營造廠或建設公司等)對於消費者(含定作人與承購者)所負「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其擔保義務的保證期間強制規定為10年(2000年4月1日以後訂立契約者全部適用);而且,新建住宅(含承攬及買賣契約)其擔保責任期間延長為20年(品質確保法94~97)。因此,如於擔保期間內發現房屋有重大缺陷的話,建築業者必須承擔免費修理瑕疵等責任。 肆、《瑕疵擔保責任履行確保法》簡介 鑒於過去發生某些個案的建築師構造計算書偽裝問題,爰制定《住宅品質確保法》,為確實防止發生住宅瑕疵,或於發生瑕疵時,確保建設業者履行其瑕疵擔保責任,以維護國民健康、住宅基盤具備一定性能品質之安全性。2007年5月30日制定《特定住宅瑕疵擔保責任履行確保法》規定建設業者住宅建設瑕疵擔保保證金之供託(保管)、不動產仲介業者住宅販售瑕疵擔保保證金之供託、住宅瑕疵擔保責任保險法人之指定及其住宅瑕疵擔保責任保險契約,以及新建住宅紛爭處理機制等,以促進不動產市場健全發展。 住宅履歷之整備 依2006年施行的《住生活基本法》規定,國家與地方公共團體應要求住宅供給者對於住宅購入者增進其服務機能,以維護其利益;因此,應促使住宅關連事業者正確、適切提供資訊,建立住宅性能標示制度,以確保不動產交易市場。準此,國土交通省2008年開始創設《住宅履歷書》制度。 所謂《住宅履歷》,係指從住宅設計、建築施工、售後服務(After-salesmaintenance)、改建工程等住宅相關資訊全面紀錄的資訊。簡言之,《住宅履歷》的作成,應包括建築執照、變更執照、事後改修等相關的圖說、書類、照片等累積式的履歷資訊。對於區分所有建物(分讓大樓),應分別將専有部分所有者資訊與共用部分管理組合資訊,分開累積。 此一制度並在2009年12月5日制定《長期優良住宅普及促進法》規定長期優良住宅之認定基準,包括:建築結構劣化之對策、耐震性、維持管理更新之容易性、隔間變更之可能性、高齢者等對策、節能對策、居住環境與居住面積,以及有無訂定維持保全計畫等相關因素予以判斷。並規定新建住宅的《認定長期優良住宅性能評價書》(即住宅性能評價書)應予保存義務,其於買賣移轉時,除另有不適用之特約外,該評價書視為契約之一部分。 陸、耐震改修促進法與住宅之關連 阪神大地震時,根據建築學會以「建築年別」調査發現,因震災受害建築物的狀況,在三宮車站周邊最大震度7的範圍,倒塌崩壞的比率,符合新耐震基準之建築物只有3%,但依舊耐震基準者卻高達14%。而且,倒塌或損壞嚴重的比率,符合新耐震基準只有5%,但舊耐震部分則高達15%。可見,震災受害程度與建築物耐震能力之高低,顯有差異。 因此,日本1981年(昭和56年)以前既有的大樓大約有106萬戸,其進行耐震診斷,如經判明耐震性不足時,究應針對樑、柱、牆壁予以補強的《耐震改修》,或應拆除依現行建築基準實施《重建》,均屬重要之課題。 由於老舊建物的耐震不足,因此1995年(平成7年)10月27日制定《耐震改修促進法》: 關於提供多數利用的(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不符合現行耐震關係規定(既存不適格建築物),其所有者有義務進行耐震診斷與改修。 關於被認定應進行耐震改修工程之建築物,其耐震關係規定以外之不適格事項,得適用不溯及既往原則。 本法規定地方公共團體可對於特定建築物所有者提出耐震改新等之指導、建議與指示。 立法之初,對於應辦理耐震改修的住宅,僅及於3層樓以上且總樓地板面積合計達1,000㎡以上之出租共同住宅或特定建築物,地方公共團體得予必要的指導及建議。但對於獨棟住宅或分別讓售的公寓大廈等,並未被認定為特定建築物,因此並無耐震診斷、改修之義務。因此耐震改修的實施率偏低,以東京都為例,至平成23年8月時,屬於昭和56年以前建築舊耐震標準分售式的公寓大廈只有5.9%而已。其中原因是診斷、改修費用之負擔、區分所有者對於改修業者或工法之選定,難以達成合意為主因。 為防備大規模地震發生時,建築物耐震化有必要進一步提升,爰於2013年修正。其重點包括: 公寓大廈(含住宅)應負有進行耐震診斷、耐震改修之義務。 地方公共團體有權指定避難道路沿線周邊之一定範圍,屬於強制耐震診斷地區。 為利於公寓大廈區分所有建物耐震化有關之合意之形成,對於經所管行政廳認定耐震性不足之建築物,其進行建物(共用部分)大規模耐震改修時,得以鬆綁建築物區分所有法有關集會之決議要件,即將區分所有者及其議決權之各4分之3以上始得決議,修正為過半數即得為之。 基於耐震改修之必要而増建,或經所管行政廳另有認定者,創設得排除現行容積率、建蔽率等制限的特例措置制度。 如何借鏡,強化我國防災整備法制 綜觀上述日本法制,為因應地震可能帶來的嚴重而大規模的災害,不僅有完備的災害防救法制,而且對於新建房屋建立「住宅性能評估」、強化「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創設「住宅履歷」等制度,對於老舊建物有嚴謹的耐震改修促進法,殊值我國借鏡。 尤其在維冠金龍大廈因人禍而倒塌,造成嚴重的損害,歷歷在目下,政府已經公告地震潛勢危險地區及土壤液化地區。老舊建物的結構如何透過補強,加以提升防震能力?即成為國人必須面對的重要課題。 然而,一般人多半嫌麻煩(更怕房價下跌)、不願意面對現實,如果僅以目前的宣導及補助方式進行,效果可能不會太好。因此本文建議,除應在住宅法中強化住宅性能的評估規定,更應積極建立建物履歷,且在不動產交易時列入交代。 對於老舊建物,則應制定《老舊建物耐震補強促進法》納入以下原則,才能有效執行: 主管機關應寬籌預算,針對有傾頹、朽壞或有結構安全疑慮之建築物,訂定分區及分期調查計畫全面調查,並將有安全疑慮之建築物列管;並提報中央主管機關彙整擬定分區及分期推動計畫,推動耐震評估及補強對策。 簡化申請耐震補強許可及委託耐震補強設計之決議程序,老舊建物部分文件取得不易,應予適度簡化: 排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將決議門檻降低為,經區分所有權人二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應有部分過半數同意,即可申請耐震評估。 訂定應檢具之送審申請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簡化應付文件。 建立強制耐震評估機制:經認定應辦理耐震評估者,主管機關應即予以列管並囑託所屬地政機關辦理於該建物登記簿適當欄加以註記,並通知申請義務人於適當限期內申請耐震評估。 為使耐震補強易於推動,宜參考日本法制,對於應實施耐震補強之建築物,如有與現行建築法規、消防法規或都市計畫法規規定不符者,得不適用現行規定,以茲解決。 獎助事項: 租稅減免:對於應實施耐震補強之建築物,於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通知知期限內,辦理耐震補強者,予以地價稅、房屋稅等之減免,以提高誘因。 中央主管機關應寬籌預算,視情況對適用對象申辦之耐震初評、詳評及耐震補強,予以補助。 區分所有權人應分擔之費用,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且公共基金不足敷支應者,管委會得檢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代為墊付。 創設法定抵押權:針對主管機關代為墊付金額,應創設法定抵押權以保障國家債權,而且,該法定抵押權之效力,優先於成立在先之抵押權及承攬修繕報酬之抵押權。 訂定罰則:配合建立強制健檢機制,如有逾期申請、拒絕、規避或阻擾健檢,應課以適當之行政罰則,以期落實執行。 總之,防災整備、都市更新與住宅體檢都是現今台灣所急需的,希望政府能正視這些狀況,也期待在不久的將來,台灣人民能擁有一個更安全的居住環境。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跨區經營大亂鬥 有線電視亂象再起
摘要 本會針對NCC核准之有線電視系統新進業者及跨區經營者,調查收視契約之綁約、收取違約金與終止契約相關規定,調查對象共計9家。 調查方式:電話訪查、業者官網資訊。 調查時間:105年4月26日~105年5月4日止。 調查對象: (1)NCC核准新進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共計6家:(1)北都數位有線電視、(3)數位天空有線電視、(4)全國數位有線電視、(5)新北市有線電視、(8)新彰有線電視、(9)新高雄有線電視。 (2)NCC核准擴區經營之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共計3家:(2)大豐有線電 視、(6)台灣佳光電訊、(7)威達雲端電訊。(依台北市、新北市、台中市、彰化縣、高雄市之順序排列) 調查標準: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播送系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3條關於收視費項目、第12條關於契約終止之通知、第16條關於不得約定收取違約金之規定。 5.調查結果: (1)9家業者全數未要求收視契約綁約,合格率100%。 (2)9家業者全數未收取提前終止契約違約金,合格率100%。 (3)提前終止收視契約時,有6家業者(編號1、2、3、4、5、9)取消優惠,並要求補足收視費價差,比例達66%。 (4) 提前終止收視契約時,有5家業者(編號2、3、4、6、9)取消優惠,討回500元~1500元裝機費,比例達55%。 (5) 有線電視加購寬頻網路之情形,有7家業者(編號1、2、3、5、6、7、9) 施行綁約條款,比例達88%,綁約期最長達2年。 (6)有線電視加購寬頻網路之情形,有7家業者(編號1、2、3、5、6、7、9) 收取終止契約違約金,比例達88%,違約金賠償金額為1500元~3000 元。 (7) 有線電視加購寬頻網路之情形,於綁約期間有1家業者(編號3)規定有線 電視不得單獨提前退租。 一、前言 有線電視開放新進業者與跨區經營,系統業者展開價格攻防戰,掀起一波收視戶出走潮。NCC最新統計顯示,至少有11萬913戶之收視訂戶,移轉到新進業者與跨區經營系統(含新增訂戶,見附表二),占全國總訂戶數的2%。這波有線電視價格戰的影響區域,從新北市、台北市,延燒到台中市、彰化縣、高雄市,共五個縣市,收視月費更是以割喉戰術,屢屢刷新紀錄,但消費者轉換契約享受優惠收視之前,恐先掉入內含懲罰性條款之優惠糖衣陷阱。因此,本會展開有線電視新進、跨區系統業者其收視契約之綁約、收取違約金與提前終止契約的調查。結果顯示,66%業者制訂的優惠收視契約,暗藏提前終止契約需回復原價計算並補足價差的陷阱條款,消費者未必是贏家。 二、調查對象 本會針對NCC核准之9家有線電視系統新進、跨區經營業者,調查其收視契約之綁約、違約、終止契約,是否違反相關規定。 調查對象包含台北市的(1)北都數位有線電視;新北市的(2)大豐有線電視、(3)數位天空有線電視、(4)全國數位有線電視、(5)新北市有線電視;台中市的(6)台灣佳光電訊、(7)威達雲端電訊;彰化縣的(8)新彰數位有線電視;以及高雄市的(9)新高雄有線電視。 三、調查結果 (一)綁約條款:9家有線電視業者全數未規定 依據《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播送系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3條規定,有線電視收視費內含基本頻道、付費頻道及計次付費頻道三大項目。同法第12條規定,消費者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得隨時以書面通知業者終止契約。因此,即便消費者在基本頻道收視之外,加購高畫質付費單一頻道或者組合套餐,以及計次付費頻道,皆可提前終止契約。 收視契約的綁約調查結果,9家跨區與新進業者,全數未設定綁約條款,合格率100%。 (二)違約金:9家有線電視業者全數未收取 現行法規保障有線電視收視戶得隨時以書面方式終止契約外,也免除契約終止的賠償責任,依《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播送系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6條之不得記載事項明定,業者不得約定沒收乙方(即訂戶)所繳付之收視費或違反本契約之違約金。 收視契約的違約金調查顯示,9家業者全數未收取違約金,合格率100%。 (三)提前終止契約沒收優惠:66%業者要求補繳價差、55%業者討回裝機費 66%業者要求補繳價差 有線電視跨區經營,業者為搶攻市占率,近年來靠著低價促銷、半買半送、外加免收1500元裝機費等價格戰,互搶地盤,對於長期遭受單一系統台價格壟斷的消費者而言,無非是一大福音,但低價糖衣的背後,若要提前終止契約,則恐入陷阱。 新北市境內跨區經營戰火最為激烈,業者推出收視費最低2.5折,半買半送還加贈裝機費;但為防止客戶再度跳槽,優惠方案設限要求須將收視優惠期限用畢,若提前退租將會取消優惠項目,收視費需以原價計算並補足價差,還得返還裝機費1500元,消費者可能得不償失。 本會調查,有6家業者規定,若提前終止契約,收視費優惠價格失效,恢復原價計算,這包含:台北市(1)北都數位有線電視、新北市(2)大豐有線電視、(3)數位天空有線電視、(4)全國數位有線電視、(5)新北市有線電視、高雄市(9)新高雄有線電視;佔調查比例的66%。 其中,(1)北都數位有線電視與(5)新北市有線電視的低價促銷方案規定,若優惠收視期間提前退租,或未達簽約期限的一半而提前退租,收視費將採原價計算,不僅預繳金額無法退還,還得補足價差。 其餘3家符合規定,提前退租,收視費依合約金額,按日計算,返還未收視費用。這包含(6)台灣佳光有線電視 (7)威達雲端電訊、以及(8)新彰數位有線電視。 以(1)北都數位有線電視為例,業者打出基本頻道加贈高畫質付費頻道組合,預繳半年享優惠價1800元,且免收1500元裝機費,但契約也同時約定,收視未滿半年提前終止契約時,收視費將採原價每月450元計算。 經過計算,若消費者提前終止契約,已收視月份的計價,將從每月優惠價300元,恢復成原價450元;因此,當消費者收視滿四個月時申請退租,收視費為1800元(450元*4個月),之前預繳半年的收視費1800元,將全數扣抵, 因此,當收視滿五個月申請退租時,收視戶需補繳450元費用。 而(5)新北市有線電視推出基本頻道收視費打五折,買半年再送半年,加贈兩組付費頻道,更免收1500元裝機費,預繳一年費用只要900元。業者雖然強調不需綁約,但規定,收視未滿半年提前退租時,將取消優惠條件,已收看的收視月費,將恢復原價300元計算。 經過計算,若消費者收視未滿半年提前終止契約,收視月費將恢復原價300元計算,因此,當收視滿三個月申請終止契約時,收視費為900元(300元*3個月),之前預繳全年收視費900元,將全數扣抵;而收視滿四個月申請退租時,收視戶需補繳300元、收視滿五個月時,則需補繳600元。 55%業者討回裝機費 此外,有5家業者規定收視契約若提前終止,免收裝機費之優惠一併失效,須補繳500元~1500元,包含:(2)大豐有線電視、(3)數位天空有線電視、(4)全國數位有線電視、(6)台灣佳光電訊、以及(9)新高雄有線電視。 四、賤價搶市 搶出大問題 (一)低價促銷當誘因 內藏綁約條款框限消費者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播送系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4條規定,契約終止後,預付之收視費未屆期者,應於終止日起十五天內無息償還;逾時未償還者,按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其利息。亦即消費者除了得以隨時終止收視契約外,業者還須於15天內將消費者預付但尚未接受服務的金額依比例返還,如果業者逾期未償還,消費者還得以要求加計利息返還。 然而,有線電視運用低價誘因搶攻市占率,並以提前退租優惠失效手段綁住消費者,是假借促銷為名,實質上卻是釣魚上鉤式的契約。NCC對此解釋,業者提供優惠方案供用戶選擇,屬於附條件契約,若民眾終止契約,則應返還當初獲得之優惠,業者並無觸法。 但本會認為,不論合法與否,業者有企圖影響資訊落差族群以及弱勢消費者之交易判斷,消費者誤以為獲得便宜,但實則受到不合理的契約條件框限,反而得不償失。而且低價促銷預付收視費往往長達半年或一年期約,在這樣的期程中,消費者若對業者各項服務感到不滿意時,動輒遭受業者以沒收優惠項目加以阻擾,顯然侵犯消費權益。 從調查結果發現,66%跨區及新進業者推出價格低廉收視方案,但要求附帶「終止契約,優惠失效」條約,在消費者提前終止契約時,必須返還所有優惠條件,情況嚴重時,消費者還得付上一筆相當於懲罰性質的違約金,當業者未善盡告知之義務,消費者即易陷入契約陷阱。 以上情況發生,業者若未善盡告知重要消費交易訊息之責任,致其提供的消費資訊使人誤信,則恐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二)電話行銷資訊揭露不足 口頭交易恐生糾紛 本會統計2014年1月到2016年5月間,消費者申訴有線電視交易糾紛案件共有7件,其中有4件皆與提前終止契約,遭收取違約金有關。值得關注的是有2件雷同案例,皆為業務人員透過電話行銷高畫質付費頻道免費看之優惠,留住老客戶,待消費者日後申請退租時,才發現有綁約、違約金之問題。 申訴案件的爭議類型有兩種: 1.業務人員電話行銷未明確向收視戶說明優惠方案中含有綁約條件,以及提前終止契約需賠償違約金;甚至於消費者口頭答應交易後,才簡短告知有綁約及違約金之規定。 2.業務人員於電話行銷交易完成後,並未提供收視戶書面契約,事後發生糾紛時,交易雙方之權利義務欠缺明文保障。 法律層面來看,業者收取提前終止契約之違約金,已違反《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播送系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6條之不得記載事項明定,業者不得約定沒收乙方(即訂戶)所繳付之收視費或違反本契約之違約金。 此外,業者在電話行銷過程未善盡告知重要交易資訊之責,亦違反《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電話行銷案件之處理原則》第6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亦即事業從事電話行銷行為時,不得積極欺瞞或消極隱匿關於購買或使用該商品或服務之限制條件,爭取交易機會。 業者違反規定之行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可依《公平交易法》第42條規定,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兩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三)業者未簽訂定型化契約 罔顧消費權益 有線電視促銷戰持續纏鬥,業者罔顧消費權益,未按法規與收視戶簽訂定型化契約,一旦發生消費爭議,收視戶權益伸張徒增難度。 本會電話訪查額外發現,(5)新北市有線電視在促銷搶市期間的契約交易,僅能提供收視戶一張簡易收據(僅載明收費項目、收費期間及金額),收據背面亦無登載有線電視收視服務契約,且在業者官方網站亦未揭露相關資訊供消費者查詢。 為保障訂戶權益,《有線廣播電視法》第50條規定當業者與消費者訂定合約時,需簽訂收視、聽服務書面契約。業者違規行為若屬實,按《有線廣播電視法》第69條,可處以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此外,《消費者保護法》第13條亦規定,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明示其內容顯有困難者,應以顯著之方式,公告其內容,並經消費者同意者,該條款即為契約之內容。企業經營者應給與消費者定型化契約書,但依其契約之性質致給與顯有困難者,不在此限。定型化契約書經消費者簽名或蓋章者,企業經營者應給與消費者該定型化契約書正本。 (四)加購寬頻上網 綁約限制恐牽制有線電視契約 有線電視業者若提供消費者加購寬頻網路服務,相關的綁約與違約金條款,依《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需於主管機關核准之營業規章(服務契約書)內予以明定,營業規章未約定之內容,則屬於企業與消費者間的個別約定。 本次調查發現,有線電視寬頻網路契約施行綁約條款之業者,高達7家(新彰數位有線僅供免費體驗,不列入調查),比例達88%。其中,綁約最長達2年的業者有4家:(1)北都數位有線電視、(2)大豐有線電視、(3)數位天空有線電視、(9)新高雄有線電視;綁約1年的有2家:(5)新北市有線電視、(7)威達雲端電訊;綁約半年的有1家:(6)台灣佳光電訊。不綁約業者則有1家:(4)全國數位有線電視。 此外,包括加購寬頻網路之契約,收取契約終止違約金之業者有7家(新彰數位有線僅供免費體驗,不列入調查),佔88%,違約金收取金額為1500元~3000元。其中(9)新高雄有線電視收取定額賠償金額最高,達3000元,違約金約為網路月費的5~7倍;其次為(2)大豐有線電視,違約金收取最高金額為3000元,按違約月份計算;(3)數位天空有線電視收取違約金為2400元。 本會調查也發現,(3)數位天空有線電視收視契約包裹寬頻網路契約,除不得提前終止網路契約,否則需賠償違約金外,有線電視亦也不得單獨退租。其餘7家(新彰數位有線僅供免費體驗,不列入調查推出),可接受收視契約與網路契約脫鉤,有線電視可單獨退租,僅維持寬頻網路契約,惟須另立契約。 有線電視系統提供的寬頻網路服務,是運用有線纜線或光纖多餘頻寬,提供的加值服務,但《有線廣播電視法》、《電信法》及《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並未明文規定,有線電視收視契約與加值服務之寬頻網路契約必須依附存在。且按有線電視系統業者現行技術,也能在消費者取消收視契約後,持續供應寬頻網路服務。 但有業者仍運用包裹式優惠銷售手段,鼓動消費者購買需求性低的寬頻網路服務,並以兩種契約互綁,利用收取違約金之個別約定,防止消費者跳槽,此種做法,對消費者實屬不利。 消基會的呼籲 對政府 應針對有線電視契約違規綁約、損及消費權益行為,進行全面清查 有線電視價格戰從大台北地區向南逐步延燒,新進或跨區系統業者在搶人大戰中,無不透過「終止契約,優惠失效」的懲罰性條款,防止收視戶跳槽;而舊有的系統業者,則推出低價行銷數位加值商品綁約舊客戶,予以反制,未來極可能引發另一波消費糾紛。 本會要求各縣市新聞局應負起主動清查責任,嚴格要求業者依《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播送系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立即改進各方案的定型化契約內容,且應立即掌握業者推動之優惠促銷契約條款,是否內含損及消費者權益之行為,若有,應立即要求修正。 NCC應設立有線電視專頁 便利消費者檢視完整資訊 政府開放有線電視跨區經營目的之一在於終結市場壟斷,呼籲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設立有線電視專頁,匯集業者的各項簽約方案內容,並要求真實性與即時性,供消費者檢視與參考。 對業者 契約條款應充分揭露 不應刻意隱匿 有線電視削價競爭,消費者不應成為待宰羔羊,業者應善盡告知終止契約、綁約等相關規定之責,不可刻意隱匿重要交易資訊而侵犯消費權益。市場愈是競爭,業者更應加強產品與服務的提升,爭取消費者認同。 有線電視電話行銷交易 應於限期內提供書面契約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50條規定,系統經營者應與訂戶訂立收視、聽服務書面契約。業者以電話行銷或口頭達成未具書面合約交易後,應於限期內寄送消費者書面合約,若為加購數位加值收視服務而無增訂新合約時,也應就原合約載明追加的權利與義務。 履約保證準備金與專戶 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按《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播送系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4條之1規定,系統經營者應針對預收型收視契約,提供履約保證準備金,預防系統業者無法履行服務契約義務時,預付型收視戶得主張就其預付未到期之收視費用,按契約存續期間要求比例退還。 呼籲系統業者應符合法規要求,確實執行履約保證之相關規定,並將履約保證準備金存入的金融機構與專戶金額資料,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依規定,業者提供的履約保證重要資訊,應登載於契約正面明顯處,供收視戶周知。 對消費者 一、 拒絕預繳收視費 消費權益才有保障 系統業者皆以預付制度的促銷方案搶攻市場,但消費者缺乏獲取完整資訊的管道,難以確認業者的交易信賴度,若事後發生糾紛時,傷害最深的即是預付型收視戶。呼籲消費者不要成為有線電視系統業者競爭下的人質,應選擇月付型的繳費方式,才能保障權益。 此外,消費者選擇收視優惠方案前,應詳細檢視契約內容及附帶條款,謹慎評估,避免陷入契約陷阱。 二、 電話行銷要求說明權利義務 書面契約不可少 消費者接獲電話行銷時,應要求業者清楚告知權利義務,包含產品內容、合約有效期、繳費金額、終止契約與賠償相關規定;若同意交易時,應要求對方依法提供書面契約。 三、 別被低價數字誘惑 應綜合考慮產品品質與服務速度 有線電視價格競爭僅是一時,交易選擇應一併考慮訊號品質、數位化內容與服務水準。建議消費者可參考各縣市政府新聞局網站公布之年度有線電視滿意度調查,有助交易選擇之判斷。 四、 加購寬頻網路 應掌握綁約、違約規定 加購寬頻網路服務時,應充分掌握綁約與違約金的規定,了解提前終止契約等各種不利風險,再審慎做決定。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有線電視收視契約暨寬頻契約調查(綁約、終止契約、違約)大調查 編號 有線電視業者 有線電視收視契約 加購寬頻上網契約 收視契約綁約 違約金 裝置費 終止契約規定 裝置費 綁約 違約金 與電視收視契約脫鉤 1 北都數位有線電視 ○ 基本頻道、付費套餐組合優惠案:無綁約 ○ 1. 裝機費:免費 2. 機上盒:前兩台免費借用、第三台收押金1000元 提前退租退費: 取消優惠,按月牌價(450元)計算 1. 裝機費:免費 2. 設備費:免費 2年 違約金:2,500元 可 2 大豐有線電視 ○ 基本頻道、付費套餐組合優惠案:無綁約 ○ 1. 裝機費:免費 2. 機上盒:不限台數免費借用 1. 提前退租退費:按原價計算,贈送月份不計價 2. 補繳裝機費1500元 1. 裝機費:免費 2. 設備費:免費 3. 送300元usb 2年 1. 違約金3000元/24月 2. 返還300元(usb贈品) 3. 補繳裝機費:1500元 可 3 數位天空有線電視 ○ 基本頻道含付費套餐組合:無綁約 ○ 1. 裝機費:免費 2. 機上盒:不限台數免費借用 1. 提前退租退費:按原價計算,贈送月份不計價 2. 補繳裝機費1500元 1. 裝機費:免費 2. 設備費:免費 2年 1. 違約金2400元 2. 補繳裝機費:1500元 不可 說明:○表示符合《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播送系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相關規定 編號 有線電視業者 有線電視收視契約 加購寬頻上網契約 收視契約綁約 違約金 裝置費 終止契約規定 裝置費 綁約 違約金 與電視收視 契約脫鉤 4 全國數位有線電視 ○ 基本頻道含付費套餐組合:無綁約 ○ 1. 裝機費:免費 2. 機上盒:前三台免費借用,第四台押金800元 提前退租計費: 1. 取消優惠價,按原價計算,贈送月份不計價 2.補繳裝機費1500元 1. 裝機費:免費 2. 設備費:免費 無 無 1. 可 2. 需立新契約 5 新北市有線電視 ○ 基本頻道含付費套餐組合:無綁約 ○ 1. 裝機費:免費 2. 機上盒:前兩台免費借用,第三台押金500元 提前退租計費: 取消優惠價,按原價300元計算,贈送月份不計價。 1. 裝機費:免費 2. 設備費押金:1000元 1年 違約金2000元 可 6 台灣佳光電訊 ○ 基本頻道+加購付費套餐組合 基本頻道:無綁約 付費套餐:無綁約 ○ 1. 裝機費:500元/年繳、1000元/半年繳、1500/季月繳 2. 機上盒:第一台免費,第二台以上線材費800元 提前退租計費: 1. 依合約金額,按日計算 2. 補繳裝機費:500元~1000元 1. 裝機費:免費 2. 設備押金:1000元 半年 違約金1500元 可 說明:○表示符合《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播送系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相關規定 編號 有線電視業者 有線電視收視契約 加購寬頻上網契約 收視契約綁約 違約金 裝置費 終止契約規定 裝置費 綁約 違約金 與電視收視 契約脫鉤 7 威達雲端電訊 ○ 基本頻道含付費套餐組合:無綁約 ○ 1. 裝機費:500元/年繳、1000元/半年繳、1500/季月繳 2. 數位機上盒前兩台免費,第三台押金1600元+施工費500元 提前退租計費: 依合約金額,按日計算 1. 裝機費:免費 2. 設備費:免費 1年 1. 違約金2000元/365天 2. 取約優惠,按牌告價800元計算 可 8 新彰數位有線電視 ○ 基本頻道含付費套餐組合:無綁約 ○ 1. 裝機費:免費 2. 機上盒:不限台數免費借用 提前退租計費: 依合約金額,按日計算 僅提供免費體驗 9 新高雄有線電視 ○ 基本頻道含付費套餐組合:無綁約 ○ 1. 裝機費:免費 2. 機上盒:不限台數免費借用 1. 提前退租計費:取消優惠價,按原價計算,贈送月份不計價 2. 補繳裝機費500元 1. 裝機費:免費 2. 設備費:免費 2年 1. 違約金3000元 2. 補繳裝機費:1500元 可 說明:○表示符合《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播送系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相關規定 附件二: 2016年第一季部份新進、跨區有線電視系統總訂戶統計表 有線電視 經營區 系統業者名稱 各業者所處經營區總戶數 業者實際收視訂戶數 實際訂戶數占該區總戶數之比率 新北市 全國數位 503638 23213 4.61% 新北市 大豐 389961 36410 9.34% 新北市 新北市 496299 959 0.19% 新北市 數位天空服務 454696 20235 4.45% 臺北市 北都數位 318677 5601 1.76% 高雄市 新高雄 363563 22815 6.28% 彰化縣 新彰數位 139878 1680 1.20% 備註:全國總訂戶數為510萬5088戶 資料來源: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內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