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航罷工 3萬餘消費者行程受阻 消基會呼籲 罷工時也應維護消費者權益

華航罷工 3萬餘消費者行程受阻 消基會呼籲 罷工時也應維護消費者權益

2016/06/28

        由於空服員罷工,從624日凌晨00分至626日晚上2359分止,華航受到影響的航班計有122班、旅客3萬多人。不少人的行程延誤,第一線地勤人員在不公開的臉書發文描述當時機場情況,有旅客因航班取消無法舉行婚禮,有小baby沒奶粉喝,甚至有旅客無法回去奔喪,留下終生遺憾。

         針對華航這次幾近交通災難的罷工事件,華航空服員是於621日完成為期14天的罷工投票,換言之,罷工行動是自6月初即已有消息,21日通過罷工決議,24日實施罷工行動。在這近20天裡,政府主管航空、觀光、消保機關具無任何作為,眼睜睜看著近3萬名消費者承受旅程受阻、旅行團無法出團或行程延誤,無法回國等諸多困頓,衍生財務、行程的重大損失。因此,除了華航公司應為員工罷工所產生的航班和旅行行程延誤所衍生的財務損失給與賠償外,航空、觀光、消保等主管機關均應對近20天毫無具體作為的行政怠惰,對全體消費者表達道歉之意。

據了解,國際勞工組織下設的「結社自由委員會(Committee of Freedom of Association)」規定,罷工權利行使的前提包括:應有預告期、應先善用調解與自願仲裁之爭議處理機制、應以匿名方式並經過適當民主程序與人數之同意、於特殊情況下應提供最低服務、應注意罷工過程之人員與場所安全,以及應維護非罷工者之工作權利等。

而在歐洲,交通運輸、公共廣播、水、煤氣和電力供應、監獄管理部門、司法系統、國防部門、醫療保健及急救服務,通常被視為「必要服務」行業,因此,國際勞工組織認可基於停工將會危及全部或部分的公眾的生命、安全或健康,罷工權可以受到限制或禁止。畢竟罷工權應用以直接懲罰罷工者的對方(即資方),而非使用者。

義大利的法律則規定︰在發起罷工10天前,工會應對管理部門及相關政府單位發出通知說明罷工的各項細節,其中包括︰在勞資團體協約內,(1)訂有「為確保能保障憲法上的權利而提供之最低服務」的義務,最低服務是「必要規定」(2)冷靜及調解程序的義務;(3)雙方都有須要提供必要服務的義務;(4)服務提供者負有告知使用者他們有提供最低服務以及罷工後回復正常服務的義務。

日本勞動法律領域中對於礦業、電力等重大民生相關事業的罷工權限,亦有罷工限制的存在。該國「勞動關係調整法」規定,一旦可能發生罷工事件,內閣總理大臣針對有關公益事業之爭議事件,或較大規模之爭議,或屬於特殊性質事業之爭議,如果停止業務進行時會有顯著妨礙國民經濟運作、或對於國民日常生活有顯著危害之虞者,得為緊急調整之決定。

內閣總理大臣於進行前項決定時,必須事先聽取中央勞動委員會之意見。內閣總理大臣發出緊急調整之決定後,必須立即詳附理由公告,同時必須立即通知中央勞動委員會及相關當事人。受到緊急調整決定之公益事業,擬進行罷工通報時,必須經過「勞動關係調整法」第三十八條所定期間後,始得通報。

【第三十八條(緊急調整時之爭議行為禁止)緊急調整之決定公告後,爭議事件相關當事人於公告後五十日內不得進行爭議行為

一般而言,限制爭議行為行使之法規規範,其保護法益之考量可以列出有下列四點:第一、為了人的生命健康之保護。第二、為了國民日常生活方便性之確保。第三、為了國民經濟運行之確保。第四、其他考量。】

消基會表示,從制度設計的觀點來看,任何好的制度應該是使效益最大、成本最輕。因此除使企業受到教訓,勞工權利得到保障之外,消費者的損失應如何使其儘量減少,應該也是好的罷工權制度設計所必須正視的。

事實上,經過華航空服員罷工成功達成目標之後,接下來地勤人員亦要跟著罷工,其蝴蝶效應恐將影響更多攸關公共服務的行業。罷工權是勞動三權,消基會尊重罷工權的行使,但消費者權益維護同等重要,在歐盟與日本之例可以看到,罷工涉及公共利益時應事先公告,以維護社會大眾和消費者權益。

因此與公共利益息息相關的行業如大眾運輸業,在進行罷工時是否也應思考建立事前公告的規定,以利消費者應變,才能讓罷工權與消費者權益均受到維護。

另消基會重申此次華航空服員的罷工活動,消費者應該獲得的賠償,應包括:

一、團體旅客可向旅行社主張無條件解約,不必額外支付任何費用,且因滯留或延誤而產生的食宿、交通等費用亦可向旅行社求償。

二、個人旅客除接受華航提供的無條件解約、現金券或補償金外,亦可因滯留或延誤而產生的食宿、交通等費用亦可向華航求償。

三、消費者與華航或旅行社所簽訂的各項契約與單據都應妥善保留,包含因延誤或滯留而產生的額外支出,以備將來可以委託本會或其他單位向業者求償。

消基會表示,倘若因故無法得到賠償,或因個案對賠償措施不滿意,都可以提出申訴,消費者可將受害情形以書面申訴函寄至消基會(地址: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139010樓之2)

若有任何問題,請以電話連絡:

消基會總會:02-27001234、中區分會:04-23757234、南區分會:

07-2251234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

各國罷工之特別規範 

結社自由委員會(國際勞工組織下之理事會代表所組成之結社自由委員會)認為,對於罷工權利行使的前提包括:應有預告期、應先善用調解與自願仲裁之爭議處理機制、應以匿名方式並經過適當民主程序與人數之同意、於特殊情況下應提供最低服務、應注意罷工過程之人員與場所安全以及應維護非罷工者之工作權利等。

國家別

不得罷工行業

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始得罷工之行業別

約定內容

相關行政流程規範

禁止、限制或停止罷工時間

中華民國

一、教師。

二、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勞工。

 

下列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

一、自來水事業。

二、電力及燃氣供應業。

三、醫院。

四、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業與證券期貨交易、結算、保管事業及其他辦理支付系統業務事業。

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列之機關(構)及事業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其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前項基本語音通信服務之範圍,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必要服務條款,事業單位應於約定後,即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級政府為執行災害防治法所定災害預防工作或有應變處置之必要,得於災害防救期間禁止、限制或停止罷工。

提供固定通信業務或行動通信業務之第一類電信事業,於能維持基本語音通信服務不中斷之情形下,工會得宣告罷工。

 

歐盟-社會權利委員會

對被視為必要的行業採全面禁止罷工。

必要服務及企業應該包括醫療行業、電力部門、交通運輸、水和食物供應、垃圾處理、通信與空中交通管制。

國際勞工組織也相信在某些情況能作為最低服務義務的理由,如渡輪、國家港口管理局、捷運、客運、貨運、鐵路和郵政等服務。但需視歐洲國家委員會的決定。

 

 

 

 

義大利

禁止軍人及警察罷工,也限制了海員在航行期間進行罷工。

「公共必要服務」的服務和行為,包括︰能源、交通、健康、學校、司法機關。

限制部分自營作業者、專業或技術性工作,如律師、計程車司機、加油站、貨車司機罷工。

在發起罷工10天前,應對管理部分及相關政府單位發出通知說明罷工的各項細節,其中包括︰(1)最低服務是「必要規定」;(2)冷靜及調解程序的義務;(3)雙方都有須要提供必要服務的義務;(4)服務提供者負告知使用者最低服務的提供以及罷工後回復正常服務的義務。

 

 

日本

對於礦業、電力等重大民生相關事業的罷工權限,置有相當限制的規定。「電氣事業及石炭礦業爭議行為方法之規範相關法」第二條:電氣事業雇主或從事電氣事業之人, 進行爭議行為時,不得有停止正常供給電氣之行為,及其他使電氣正常供給發生直接障礙之行為。

 

 

在擬進行該爭議行為至少十日前,必須通報勞動委員會、厚生勞動大臣及都道府縣知事。

受到緊急調整決定之公益事業,擬為前項規定之通報者,必須經過第三十八條所定期間後,始得通報。

第三十八條(緊急調整時之爭議行為禁止)緊急調整之決定公告後,爭議事件相關當事人於公告後五十日內不得進行爭議行為。

資料來源:勞動部-罷工與必要服務的規範與實踐 (各國必要服務條款設計之研究分析) 勞資關係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