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孝心也要食得安心 超商/購物網站母親節蛋糕標示大調查
盡孝心也要食得安心 超商/購物網站母親節蛋糕標示大調查
2016/05/06
摘要
花漾草莓蛋糕」、(8)udn的康鼎「法式鄉村覆盆莓草莓慕斯蛋糕」、(9)Yahoo購物中心的恬品軒「粉漾恬馨蛋糕」、(10)ASAP閃電購物網的糖 村「貝里斯櫻桃巧克力蛋糕」。
(1)依《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郵購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檢視通路業者於DM及網頁所提供的「企業經營者資訊」、「商品資訊」、「退貨條款」等資訊揭露完整程度。 (2)檢視經物流配送的商品外形完整程度,並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比照包裝食品之標準檢視外盒標示的「商品資訊」。
3.調查結果: (1)企業經營者資訊:10家業者均標明「企業經營者名稱」,全數合格。但「負責人」與「營業時間」兩項,則高達9成業者未標註。 (2)商品資訊: 商品銷售網頁及實體DM:編號(2)及編號(4)皆只揭露「品名」、「內容物名稱及淨重、容量」兩項,缺漏高達9項。 商品外盒標示:缺漏最多的業者為編號(6)、編號(7),檢視9個項目全數未標示。 (3)出貨狀況及商品完整程度:10家業者均採低溫宅配。編號(4)、編號(6)、編號(8)、編號(9)四件商品的蛋糕體有位移、缺損現象,缺損率達4成。 (4)退換貨說明:6家網購業者皆有7天鑑賞期說明,超商通路業者則全數未說明。 |
一、前言
時序接近五月,各大銷售通路紛紛推出母親節蛋糕預購優惠以吸引買氣。對消費者而言,事先預購母親節蛋糕,可確保不會面臨當天蛋糕缺貨的窘境,因此購買意願相當高。目前市面上母親節蛋糕預購的通路,除了蛋糕業者本身的實體門市以外,還透過超商、購物網站等平台擴大商品服務範圍,消費者也可先上網瀏覽DM後,到家裡附近的超商門市訂購,或直接在網路下訂單,業者再透過低溫宅配,將蛋糕送達消費者指定的門市或地址。如此便利的機制,讓知名店家的熱門團購商品,只要透過門市或網路預購,即可準時出現在全家團聚的餐桌上,自然成為替母親節增添歡樂氣氛之首選。
不過,透過超商或購物網站訂購母親節蛋糕雖然便捷,若業者未在網站頁面或DM上完整揭露相關資訊、載明退貨條件,或是配送過程導致蛋糕體產生位移、變形等現象,皆非常容易導致消費糾紛。因此,本會透過10家超商/網路平台購買10家不同業者販售的母親節蛋糕商品,依《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郵購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檢視業者配送方式是否可維持商品完整性、商品標示是否詳實,以及消費申訴處理管道是否透明。
二、採樣對象
列入調查對象來源,係針對超商/購物網站「預購」之母親節蛋糕,且配送方式為「低溫宅配」者進行隨機抽樣,共計10家。
調查對象包含:(1) 7-11的白木屋「永恆之馨香草蛋糕」、(2)全家的菠啾花園「比利時頂級巧克力」、(3)萊爾富的台灣茶奶茶「濃情巧心蛋糕」、(4)全聯的「最愛媽咪蛋糕」、(5)momo購物網的巴特里「母親節造型蛋糕最愛俏媽咪」、(6)樂天購物網的美地瑞斯「覆盆子爆漿蛋糕」、(7) PChome的台灣鑫鮮「粉紅花漾草莓蛋糕」、(8)udn的康鼎「法式鄉村覆盆莓草莓慕斯蛋糕」、(9)Yahoo購物中心的恬品軒「粉漾恬馨蛋糕」、(10)ASAP閃電購物網的糖村「貝里斯櫻桃巧克力蛋糕」。編號(1)~(4)為超商通路,消費者需至指定店家取貨;(5)~(10)為網購平台,可宅配到府。
三、調查結果
(一)企業經營者資訊(附件一)
依《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郵購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檢視(1)企業經營者名稱、(2)負責人、(3)電話、(4)營業所在地、(5)營業時間、(6)與契約有關之洽商聯絡資訊、(7)受理消費者申訴之方式,共7項。
於「企業經營者資訊」一項,10家業者均載明「企業經營者名稱」,全數合格。但是在「負責人」及「營業時間」兩項,有超過9成的業者未載明。此外,在「電話」與「營業所在地」、「受理消費者申訴之方式」三項,普遍以網購平台表現較佳,6家網購業者中有2家未註明,不合格率約3成左右;超商通路不合格率則高達7成。
總括來說,「企業經營者資訊」一項,超商業者中以編號(2)全家的菠啾花園「比利時頂級巧克力」、編號(4)全聯的「最愛媽咪蛋糕」兩項商品的資訊揭露最少,除了「企業經營者名稱」之外,消費者無法知悉關於企業經營者的其他重要資訊。
網購平台業者部分,則以編號(5)momo購物網的巴特里「母親節造型蛋糕最愛俏媽咪」、編號(10)ASAP閃電購物網的糖村「貝里斯櫻桃巧克力蛋糕」兩項商品資訊揭露最少,前者僅揭露「企業經營者名稱」一項,後者則僅揭露「企業經營者名稱」與「受理消費者申訴之方式」兩項。
(二)商品資訊
於「商品資訊」一項,分為「商品銷售網頁及實體DM」(附件二)及「商品外盒標示」(附件三)兩部分。
1.商品銷售網頁及實體DM
依《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郵購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檢視(1)品名、(2)內容物名稱及淨重、容量、(3)食品添加物名稱、(4)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5)電話號碼及地址、(6)原產地、(7)以消費者收受日起算,至少距有效日期前__日以上或製造日期後__日內、(8)交易總價款、(9)產品責任險相關證明、(10)商品交付地、日期、方式、(11)郵購買賣消費者之解約權說明,共11項。
超商通路業者部分,於實體DM上對於商品資訊的揭露程度普遍偏低,僅編號(1) 7-11的白木屋「永恆之馨香草蛋糕」揭露最為完整;編號(2)全家的菠啾花園「比利時頂級巧克力」及編號(4)全聯的「最愛媽咪蛋糕」皆只揭露「品名」、「內容物名稱及淨重、容量」兩項。網購平台業者部分,相較於超商通路業者,於商品銷售網頁的商品資訊說明較為完整。缺漏項目最多者,為編號(5)momo購物網的巴特里「母親節造型蛋糕最愛俏媽咪」,缺漏共有6項之多;其次為編號(10)ASAP閃電購物網的糖村「貝里斯櫻桃巧克力蛋糕」,缺漏共有4項。
2.商品外盒標示
依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食安法》)第22條,比照包裝食品的標準,檢視(1)商店名稱、(2)品名、(3)內容物名稱及淨重、容量或數量、(4)食品添加物名稱、(5)廠商名稱、(6)電話號碼、(7)住址、(8)有效日期、(9)營養標示,共9項。
檢視本次採樣商品。超商通路業者預購之蛋糕實體商品,標示全數合格;透過網購平台預購的蛋糕實體商品,則大多不符《食安法》規定,標示合格率不到3成。缺漏最多的業者為編號(6)樂天購物網的美地瑞斯「覆盆子爆漿蛋糕」、編號(7) PChome的台灣鑫鮮「粉紅花漾草莓蛋糕」,兩家業者於商品外盒幾乎全無標示,消費者權益十分缺乏保障。
(三)出貨狀況及商品完整程度
10家企業經營者均以低溫宅配方式配送(附件四),其中只有編號(7)PChome的台灣鑫鮮「粉紅花漾草莓蛋糕」是採用冷藏方式配送,其餘9件商品皆為冷凍配送。
商品送達完整程度,在超商通路業者方面,商品均十分完整,僅編號(4)全聯的「最愛媽咪蛋糕」,由於商品外盒未貼「此面向上」警語,店員不慎於取貨時顛倒放置,導致商品有缺損情形(附件五)。網購業者方面,編號(6)樂天購物網的美地瑞斯「覆盆子爆漿蛋糕」、編號(8)udn的康鼎「法式鄉村覆盆莓草莓慕斯蛋糕」及編號(9)Yahoo的恬品軒「粉漾恬馨蛋糕」三件商品的蛋糕體有位移現象(附件五),美觀程度大打折扣,可見業者的包裝及配送方式仍有改善空間。
(四)退貨條款/郵購買賣消費者之解約權說明
4家超商通路業者的DM及商品外盒,除了缺乏退貨條款的說明外,對於提供消費者申訴管道之資訊也揭露不夠完整。網購業者方面,6家業者均有7天或10天鑑賞期的退換貨說明,符合規定。消費者收到商品若覺得與預期不符,可直接退換貨。
根據《消保法》第18條第3款,業者需要載明「消費者依第十九條規定解除契約之行使期限及方式」。若業者並未揭示,根據《消保法》第19條:「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消費者購買商品仍然享有7天鑑賞期的保障。
四、網購蛋糕適用法規應檢討
(一)網購蛋糕屬散裝或包裝食品?
衛福部食藥署表示,蛋糕類商品可依包裝形態,分為「散裝」與「包裝」兩種,各有相關法規可依循。按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19條,若蛋糕商品於陳列販賣時符合以下情形之ㄧ:不具啟封辨識性、不具延長保存期限、非密封、非以擴大販賣範圍為目的,便屬「散裝食品」,僅須標明「品名」與「原產地」。反之,若蛋糕商品包裝具有「啟封辨識性」,則認定為「包裝食品」,需要遵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之規定,將內容物、食品添加物、廠商名稱、電話號碼、住址等資訊標記清楚,讓消費者完整知悉。
若依食藥署按照「包裝方式」作為法規的判斷標準,其中仍有模糊地帶。光是從本次採樣的10件商品來說,容器便有保麗龍、紙盒等差異,更有塑膠綁帶、膠帶等不同包裝形式,究竟何者才是具有「啟封辨識性」,恐怕仍有解釋空間,對消費者十分不利。本次採樣結果,購物平台業者的商品資訊揭露大多完整,但仍有少數業者如編號(5)momo購物網的巴特里「母親節造型蛋糕最愛俏媽咪」、編號(10)ASAP閃電購物網的糖村,商品資訊揭露程度偏低。
況且預購期一過,網購平台業者將商品下架,消費者就無法再瀏覽商品的相關資訊,究竟吃進肚子裡的蛋糕含有哪些內容物或食品添加物,恐怕只有老天爺最清楚了。此外,採用啟封後仍可回復原狀的包裝方式,既可省去包裝材料,又可規避《食安法》規範而不必逐項標示,業者容易便宜行事,導致消費者「知」的權益受損。
(二)網購蛋糕是否屬於「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範圍?
雖然目前網購業者大多仍於銷售網頁上標註消費者享有7天鑑賞期,不過《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中「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一項,恐讓業者多了解釋空間,也容易造成消費糾紛。另一方面,本次採樣的網購蛋糕中,有標榜冷凍保存期限可長達二個月者,既然可保存二個月之久,是否還屬於「易於腐敗」的定義,恐怕見仁見智,容易造成消費者與業者雙方認知不同。本會認為,以本次採樣的蛋糕商品來說,根本不屬於「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之商品」,以此為由排除消費者之通訊交易解除權,十分不合理,也為業者大開方便之門。因此,消費者透過網路預購蛋糕,也應享有7天鑑賞期。
(三)超商網購蛋糕是否適用《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郵購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本次採樣調查,將超商通路的網購蛋糕一併納入《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郵購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檢視。不過,由超商業者紙本DM的內容資訊刊載量偏低,商品實體的標示相對完整,可知超商業者將網購蛋糕視為包裝食品,遵循相關法規,值得讚許。不過,超商業者紙本DM對於「企業者資訊」的揭露程度非常低,有可檢討之處,因為《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郵購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明載:「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郵購買賣係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食品或餐飲服務,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者」,超商預購母親節蛋糕的形式,也符合此項定義,必須遵守其中應記載事項。
五、消基會呼籲
對政府
- 目前對於網購蛋糕的包裝認定太過寬鬆,無法確保消費者知悉食品標示的完整性,呼籲政府應從嚴認定,將網購蛋糕納入「包裝食品」之範圍。
- 蛋糕經過冷凍保存,期限可長達兩個月,應不符合《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準則》中「易於腐敗」之定義,此準則有檢討、改善之必要。
對業者
- 超商及購物網站之預購食品,應依《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郵購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於商品網頁及DM上載明企業經營者、商品、退換貨及消費申訴管道等相關資訊,以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 應依《食品安全管理法》第22條規定,比照包裝食品標準,於商品外盒妥善標明商品相關資訊,以減少消費糾紛的發生。
對消費者
- 訂購母親節蛋糕時,務必將業者退換貨條款看清楚,以保障自身權益。
- 於宅配商品送達的當下,即應開封檢視商品外觀,並保留發票、收據、訂購完成之電子郵件等相關購買憑據,方便未來發生爭議時得以主張。
- 即使業者於網站或DM載明蛋糕類商品屬於「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之範圍,但若消費者收到的是受損商品,仍然可依民法第354條以下規定,向企業經營者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一、依《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郵購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檢視紙本DM及銷售頁面「企業經營者本身資訊」
(此處企業經營者指的是蛋糕業者,非通路商)
編號 | 企業經營者名稱 | 負責人 | 電話 | 營業所在地 | 營業時間 | 與契約有關之洽商聯絡資訊 | 受理消費者申訴之方式 |
1 | ○ | ▲ | ○ | ○ | ▲ | ▲ | ○(註2) |
2 | ○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 | ▲ |
5 | ○ | ▲ | ▲ | ▲ | ▲ | ▲ | ▲ |
6 | ○ | ○ | ○ | ○ | ▲ | ○ | ○ |
7 | ○ | ▲ | ○ | ○ | ▲ | ▲ | ○ |
8 | ○ | ▲ | ○ | ○ | ▲ | ▲ | ○ |
9 | ○ | ▲ | ○ | ○ | ▲ | ▲ | ▲ |
10 | ○ | ▲ | ▲ | ▲ | ▲ | ▲ | ○ |
註:
- 「○」表示網站內容有標記;「▲」表示未看見。
- 僅載於網站訂購單,紙本DM未看見。
附件二、依《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郵購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檢視紙本DM及銷售頁面之「商品資訊」
編號 |
通路/ 販售平台 | 商店名稱 | 品名 |
內容物名稱及淨重、容量 |
食品添加物名稱 |
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 原產地 |
以消費者收受日起算,至少距有效日期前__日以上或製造日期後__日內 | 交易總價款(元) | 產品責任險相關證明 | 商品交付地、日期、方式 |
郵購買賣消費者之解約權說明 |
1 | 7-11 | 白木屋 | 永恆之馨香草蛋糕 | ○ | ○ | ○ | ○ | ○ | 688 | ○ | 於門市向店員確認後,憑取貨聯取貨 |
▲ |
2 | 全家 | 菠啾花園 | 比利時頂級巧克力 |
○ |
▲ |
▲ 僅標註名稱 |
▲ |
▲ | 439 | ▲ | 於門市向店員確認後,憑取貨聯取貨 |
▲ |
3 | 萊爾富 | 台灣茶 奶茶 | 濃情巧心蛋糕 |
○ |
○ | ▲ 未標註地址 |
○ |
▲ | 450 | ○ | 於門市向店員確認後,憑取貨聯取貨 |
▲ |
4 | 全聯 | 歐藝(生產工廠) | 最愛媽咪蛋糕 | ○ | ▲ | ▲ | ▲ | ▲ | 298 | ▲ | ▲ | ▲ |
5 | Momo 購物網 | 巴特里 | 母親節造型蛋糕 最愛俏媽咪 |
▲ |
▲ |
▲
|
▲ |
○收到商品三天內 | 599 | ▲ | 宅配,可指定到貨日期 |
○ 十天猶豫期 |
6 | 樂天 購物網 | 美地瑞斯 | 覆盆子爆漿蛋糕 |
○ |
▲ |
○ |
▲ |
○冷凍保存7天/冷藏保存3天 | 749 | ▲ | 宅配,可指定到貨日期 |
○ 七天猶豫期 |
7 | PChome | 台灣鑫鮮 | 粉紅花漾草莓蛋糕 | ○ | ▲ | ○ | ▲ | ○冷藏3天 | 788 | ○ | 宅配,可指定到貨日期 | ○ 七天猶豫期 並附註除外條款 |
8 | udn 購物網 | 康鼎 | 法式鄉村覆盆莓草莓慕斯蛋糕 | ○ | ▲ | ○ | ▲ | ○冷凍7天冷藏3天 | 581 | ○ | 宅配,付款完成後5天 | ○ 七天鑑賞期 |
9 | Yahoo 購物中心 | Room 4 Dessert 恬品軒 | 粉漾恬馨蛋糕 | ○ | ○ | ○ | ○ | ○到貨後冷藏3天 冷凍7天 | 722 | ○ | 宅配,付款完成後5天 | ○ 十天無條件換貨 |
10 | ASAP | 糖村 | 貝里斯櫻桃巧克力蛋糕 | ○ | ▲ | ▲ | ▲ | ○4天,標於包裝上 | 675 | ▲ | 宅配,付款完成後7天內到達 |
○ |
註:
- 「○」表示商品包裝有標記;「▲」表示未看見。
- 「○」表示商品於指定時間內送達;「●」表示商品未於指定時間內送達。
附件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檢視蛋糕實體「商品資訊」
編號 |
通路/ 販售平台 | 商店名稱 | 品名 | 內容物名稱及淨重、 容量或數量 | 食品添加物名稱 | 廠商名稱 | 電話號碼 | 住址 | 有效日期 | 營養標示 |
1 |
7-11 | 白木屋 | ○ | ○ | ○ | ○ | ○ | ○ | ○ | ○ |
2 | 全家 | 菠啾花園 | ○ | ○ | ● | ○ | ○ | ○ | ○ | ○ |
3 | 萊爾富 | 台灣茶 奶茶 | ○ | ○ | ● | ○ | ○ | ○ | ○ | ○ |
4 | 全聯 | 歐藝(生產工廠) | ○ | ○ | ○ | ○ | ○ | ○ | ○ | ○ |
5 | Momo 購物網 | 巴特里 | ● | ● | ● | ○ | ● | ● | ● | ● |
6 | 樂天 購物網 | 美地瑞斯 | ● | ● | ● | ● | ● | ● | ● | ● |
7 | PChome | 台灣鑫鮮 | ● | ● | ● | ● | ● | ● | ● | ● |
8 |
Udn 購物網 | 康鼎 | ● | ● | ● | ○ | ○ | ○ | ○ | ● |
9 | Yahoo 購物中心 | Room 4 Dessert 恬品軒 | ● | ● | ● | ○ | ● | ● | ○ | ● |
10 | ASAP | 糖村 | ○ | ○ | ● | ○ | ○ | ○ | ○ | ○ |
註:「○」表示商品包裝有標記;「●」表示商品包裝未標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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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鏡日本 台灣防震準備做好了嗎?
壹、引言 2016年2月6日台南市維冠金龍大樓在地震中倒塌,造成114人死亡,包括土壤液化、建築物結構安全,以及防災都更等議題,引起全國各界廣泛的關注與熱議。許多專家提醒因921大地震以前,我國建築法規耐震度不夠,所以要儘量避免在1997年以前、12樓以上的高層大樓(避免單跨、ㄇ字型、L型……)。問題是,老屋耐震不足,新屋也會偷工減料,消費者憑外觀,無法辨識,如何是好? 同樣的,鄰近多天然災害的日本,其防災、災害危機處理體系雖以1959年制訂的《災害對策基本法》與1947年制定的《災害救助法》為主。但覺醒總在災難發生後,自1995年1月17日發生阪神大地震後,日本政府與民間才開始真正重視防災、災害危機處理體系的整備。因此,本會擬針對日本災害防免法制加以簡介,提供各界參考並希望我國做為立法之借鏡。 貳、綜觀日本防災法制 大規模防災整備 阪神地震後,日本為避免大規模地震時可能引起密集市區大量房屋倒塌、火災、海嘨或土壤液化等災害,在1997年(平成9年)即公布施行《密集市街地防災街區整備促進法》,又於2001(平成13)年《都市再生基本方針(第三次決定)》內閣決議:「應針對地震時可發生大規模受害之高危險的密集市街地擬定重點整備,以期確保今後10年間最低限之安全性」。 不幸,2011(平成23)年3月11日東日本又發生大地震,帶來重大災害,迄今已屆5周年,尚無法復原。本次大地震的特色是發生機率低、衝擊強度大(low-frequency,high-impact)之複合型極端災害。日本政府制定《東日本發生大震災復興特別區域法(簡稱復興特區法)》之特別規定,限於篇幅不予贅述。 強化建築許可,增設中間檢查機制 根據調查發現,大半死者係因建築物倒壞所致;大地震中建築物倒塌原因,除耐震不足外,大都是施工不完備,因此,於1999年5月1日《建築基準法》一部修正時,增訂第7條之3創設「中間檢查制度」,指定區域、規定具一定規模以上(目前是三層樓,樓地板面積10,000㎡以上)建築物之結構等項目,應由都道府縣之主管建築機關委託或指定之機關(構)、公會團體審查,及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應經主管機關(或指定專業機構)勘驗合格後方得繼續施工等規定。 三、制定特別法,確保居住安全 日本政府除了一方面制定新耐震基準,以確保減輕施行後新建建築物的受害程度。此外,為確保消費者購買之住宅具有ㄧ定性能與品質,於1999年6月23日制定《住宅品質確保促進法》。另一方面,對於地震前不符新耐震基準的建築物,也需要進行耐震改修(補強),所以在1995年10月27日制定《住宅耐震改修促進法》。 總之,日本對於新建的建築物提高其耐震基準,對於既存建築物,則立法要求強制檢查與補強,茲簡述如下。 參、《住宅品質確保法》摘要 過去,因政府欠缺一種對於住宅性能標示的共通原則(基準),導致消費者購屋衍生糾紛時,必須透過司法救濟,緩不濟急,而且依日本《民法》638條第2項規定損害修復請求權,僅適用1年的短期時效,消費者事後發現瑕疵,無法請求業者無償修復。 1999年制定《住宅品質確保促進法》創設住宅性能標示基準及其評估制度;住宅相關紛爭處理機制之整備;新建住宅承攬或買賣契約瑕疵擔保責任之特別規定。藉以促進住宅品質之確保,住宅購入者等之權益保護,以期住宅紛爭得以迅速妥適的解決,提升國民生活之安定與國民經済之健全發展為目的。 創設住宅性能表示制度 住宅之性能(包括構造安定性、災害時之安全性、劣化之減輕、濕熱環境、空氣環境、光與視覺環境、音環境、高齡者通用設備及其他災害預防等):針對新建工法、構造、施行者等,訂定共通客觀的標示方法,由第3者評定確認通過後,予以標示證書,以期可以安心居住為目的。 依《住宅品質確保促進法》第6條規定,除承攬人或賣方有反對意思外,承攬人於簽定承攬契約時,必須根據設計之標準,添附《設計住宅性能評估書》交予定作人;該設計住宅性能評估書及相關圖示、所表示之性能,視為承攬契約之一部分。同樣的,新建住宅之賣方,亦應將該設計住宅性能評估書及相關圖示,添附於買賣契約作為附件,並視為交易契約之一部。 其具體做法是,先由營造廠商、建設業者向國土交通大臣許可登錄之登錄住宅性能評估機關支付登錄料費辦理業者登錄。之後,該保證機構可受理客戶請求(應支付住宅登錄費)、針對登錄業者所建築之住宅、指派檢査員進行現場審査,經審查合格後發給合格證。 住宅紛爭處理機制 利用此一性能表示制度,如發生紛爭時,可申請指定住宅紛爭處理機關迅速的解決紛爭。 三、瑕疵擔保期間10年義務化 此一制度規定,住宅供給者(營造廠或建設公司等)對於消費者(含定作人與承購者)所負「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其擔保義務的保證期間強制規定為10年(2000年4月1日以後訂立契約者全部適用);而且,新建住宅(含承攬及買賣契約)其擔保責任期間延長為20年(品質確保法94~97)。因此,如於擔保期間內發現房屋有重大缺陷的話,建築業者必須承擔免費修理瑕疵等責任。 肆、《瑕疵擔保責任履行確保法》簡介 鑒於過去發生某些個案的建築師構造計算書偽裝問題,爰制定《住宅品質確保法》,為確實防止發生住宅瑕疵,或於發生瑕疵時,確保建設業者履行其瑕疵擔保責任,以維護國民健康、住宅基盤具備一定性能品質之安全性。2007年5月30日制定《特定住宅瑕疵擔保責任履行確保法》規定建設業者住宅建設瑕疵擔保保證金之供託(保管)、不動產仲介業者住宅販售瑕疵擔保保證金之供託、住宅瑕疵擔保責任保險法人之指定及其住宅瑕疵擔保責任保險契約,以及新建住宅紛爭處理機制等,以促進不動產市場健全發展。 住宅履歷之整備 依2006年施行的《住生活基本法》規定,國家與地方公共團體應要求住宅供給者對於住宅購入者增進其服務機能,以維護其利益;因此,應促使住宅關連事業者正確、適切提供資訊,建立住宅性能標示制度,以確保不動產交易市場。準此,國土交通省2008年開始創設《住宅履歷書》制度。 所謂《住宅履歷》,係指從住宅設計、建築施工、售後服務(After-salesmaintenance)、改建工程等住宅相關資訊全面紀錄的資訊。簡言之,《住宅履歷》的作成,應包括建築執照、變更執照、事後改修等相關的圖說、書類、照片等累積式的履歷資訊。對於區分所有建物(分讓大樓),應分別將専有部分所有者資訊與共用部分管理組合資訊,分開累積。 此一制度並在2009年12月5日制定《長期優良住宅普及促進法》規定長期優良住宅之認定基準,包括:建築結構劣化之對策、耐震性、維持管理更新之容易性、隔間變更之可能性、高齢者等對策、節能對策、居住環境與居住面積,以及有無訂定維持保全計畫等相關因素予以判斷。並規定新建住宅的《認定長期優良住宅性能評價書》(即住宅性能評價書)應予保存義務,其於買賣移轉時,除另有不適用之特約外,該評價書視為契約之一部分。 陸、耐震改修促進法與住宅之關連 阪神大地震時,根據建築學會以「建築年別」調査發現,因震災受害建築物的狀況,在三宮車站周邊最大震度7的範圍,倒塌崩壞的比率,符合新耐震基準之建築物只有3%,但依舊耐震基準者卻高達14%。而且,倒塌或損壞嚴重的比率,符合新耐震基準只有5%,但舊耐震部分則高達15%。可見,震災受害程度與建築物耐震能力之高低,顯有差異。 因此,日本1981年(昭和56年)以前既有的大樓大約有106萬戸,其進行耐震診斷,如經判明耐震性不足時,究應針對樑、柱、牆壁予以補強的《耐震改修》,或應拆除依現行建築基準實施《重建》,均屬重要之課題。 由於老舊建物的耐震不足,因此1995年(平成7年)10月27日制定《耐震改修促進法》: 關於提供多數利用的(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不符合現行耐震關係規定(既存不適格建築物),其所有者有義務進行耐震診斷與改修。 關於被認定應進行耐震改修工程之建築物,其耐震關係規定以外之不適格事項,得適用不溯及既往原則。 本法規定地方公共團體可對於特定建築物所有者提出耐震改新等之指導、建議與指示。 立法之初,對於應辦理耐震改修的住宅,僅及於3層樓以上且總樓地板面積合計達1,000㎡以上之出租共同住宅或特定建築物,地方公共團體得予必要的指導及建議。但對於獨棟住宅或分別讓售的公寓大廈等,並未被認定為特定建築物,因此並無耐震診斷、改修之義務。因此耐震改修的實施率偏低,以東京都為例,至平成23年8月時,屬於昭和56年以前建築舊耐震標準分售式的公寓大廈只有5.9%而已。其中原因是診斷、改修費用之負擔、區分所有者對於改修業者或工法之選定,難以達成合意為主因。 為防備大規模地震發生時,建築物耐震化有必要進一步提升,爰於2013年修正。其重點包括: 公寓大廈(含住宅)應負有進行耐震診斷、耐震改修之義務。 地方公共團體有權指定避難道路沿線周邊之一定範圍,屬於強制耐震診斷地區。 為利於公寓大廈區分所有建物耐震化有關之合意之形成,對於經所管行政廳認定耐震性不足之建築物,其進行建物(共用部分)大規模耐震改修時,得以鬆綁建築物區分所有法有關集會之決議要件,即將區分所有者及其議決權之各4分之3以上始得決議,修正為過半數即得為之。 基於耐震改修之必要而増建,或經所管行政廳另有認定者,創設得排除現行容積率、建蔽率等制限的特例措置制度。 如何借鏡,強化我國防災整備法制 綜觀上述日本法制,為因應地震可能帶來的嚴重而大規模的災害,不僅有完備的災害防救法制,而且對於新建房屋建立「住宅性能評估」、強化「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創設「住宅履歷」等制度,對於老舊建物有嚴謹的耐震改修促進法,殊值我國借鏡。 尤其在維冠金龍大廈因人禍而倒塌,造成嚴重的損害,歷歷在目下,政府已經公告地震潛勢危險地區及土壤液化地區。老舊建物的結構如何透過補強,加以提升防震能力?即成為國人必須面對的重要課題。 然而,一般人多半嫌麻煩(更怕房價下跌)、不願意面對現實,如果僅以目前的宣導及補助方式進行,效果可能不會太好。因此本文建議,除應在住宅法中強化住宅性能的評估規定,更應積極建立建物履歷,且在不動產交易時列入交代。 對於老舊建物,則應制定《老舊建物耐震補強促進法》納入以下原則,才能有效執行: 主管機關應寬籌預算,針對有傾頹、朽壞或有結構安全疑慮之建築物,訂定分區及分期調查計畫全面調查,並將有安全疑慮之建築物列管;並提報中央主管機關彙整擬定分區及分期推動計畫,推動耐震評估及補強對策。 簡化申請耐震補強許可及委託耐震補強設計之決議程序,老舊建物部分文件取得不易,應予適度簡化: 排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將決議門檻降低為,經區分所有權人二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應有部分過半數同意,即可申請耐震評估。 訂定應檢具之送審申請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簡化應付文件。 建立強制耐震評估機制:經認定應辦理耐震評估者,主管機關應即予以列管並囑託所屬地政機關辦理於該建物登記簿適當欄加以註記,並通知申請義務人於適當限期內申請耐震評估。 為使耐震補強易於推動,宜參考日本法制,對於應實施耐震補強之建築物,如有與現行建築法規、消防法規或都市計畫法規規定不符者,得不適用現行規定,以茲解決。 獎助事項: 租稅減免:對於應實施耐震補強之建築物,於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通知知期限內,辦理耐震補強者,予以地價稅、房屋稅等之減免,以提高誘因。 中央主管機關應寬籌預算,視情況對適用對象申辦之耐震初評、詳評及耐震補強,予以補助。 區分所有權人應分擔之費用,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且公共基金不足敷支應者,管委會得檢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代為墊付。 創設法定抵押權:針對主管機關代為墊付金額,應創設法定抵押權以保障國家債權,而且,該法定抵押權之效力,優先於成立在先之抵押權及承攬修繕報酬之抵押權。 訂定罰則:配合建立強制健檢機制,如有逾期申請、拒絕、規避或阻擾健檢,應課以適當之行政罰則,以期落實執行。 總之,防災整備、都市更新與住宅體檢都是現今台灣所急需的,希望政府能正視這些狀況,也期待在不久的將來,台灣人民能擁有一個更安全的居住環境。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跨區經營大亂鬥 有線電視亂象再起
摘要 本會針對NCC核准之有線電視系統新進業者及跨區經營者,調查收視契約之綁約、收取違約金與終止契約相關規定,調查對象共計9家。 調查方式:電話訪查、業者官網資訊。 調查時間:105年4月26日~105年5月4日止。 調查對象: (1)NCC核准新進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共計6家:(1)北都數位有線電視、(3)數位天空有線電視、(4)全國數位有線電視、(5)新北市有線電視、(8)新彰有線電視、(9)新高雄有線電視。 (2)NCC核准擴區經營之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共計3家:(2)大豐有線電 視、(6)台灣佳光電訊、(7)威達雲端電訊。(依台北市、新北市、台中市、彰化縣、高雄市之順序排列) 調查標準: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播送系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3條關於收視費項目、第12條關於契約終止之通知、第16條關於不得約定收取違約金之規定。 5.調查結果: (1)9家業者全數未要求收視契約綁約,合格率100%。 (2)9家業者全數未收取提前終止契約違約金,合格率100%。 (3)提前終止收視契約時,有6家業者(編號1、2、3、4、5、9)取消優惠,並要求補足收視費價差,比例達66%。 (4) 提前終止收視契約時,有5家業者(編號2、3、4、6、9)取消優惠,討回500元~1500元裝機費,比例達55%。 (5) 有線電視加購寬頻網路之情形,有7家業者(編號1、2、3、5、6、7、9) 施行綁約條款,比例達88%,綁約期最長達2年。 (6)有線電視加購寬頻網路之情形,有7家業者(編號1、2、3、5、6、7、9) 收取終止契約違約金,比例達88%,違約金賠償金額為1500元~3000 元。 (7) 有線電視加購寬頻網路之情形,於綁約期間有1家業者(編號3)規定有線 電視不得單獨提前退租。 一、前言 有線電視開放新進業者與跨區經營,系統業者展開價格攻防戰,掀起一波收視戶出走潮。NCC最新統計顯示,至少有11萬913戶之收視訂戶,移轉到新進業者與跨區經營系統(含新增訂戶,見附表二),占全國總訂戶數的2%。這波有線電視價格戰的影響區域,從新北市、台北市,延燒到台中市、彰化縣、高雄市,共五個縣市,收視月費更是以割喉戰術,屢屢刷新紀錄,但消費者轉換契約享受優惠收視之前,恐先掉入內含懲罰性條款之優惠糖衣陷阱。因此,本會展開有線電視新進、跨區系統業者其收視契約之綁約、收取違約金與提前終止契約的調查。結果顯示,66%業者制訂的優惠收視契約,暗藏提前終止契約需回復原價計算並補足價差的陷阱條款,消費者未必是贏家。 二、調查對象 本會針對NCC核准之9家有線電視系統新進、跨區經營業者,調查其收視契約之綁約、違約、終止契約,是否違反相關規定。 調查對象包含台北市的(1)北都數位有線電視;新北市的(2)大豐有線電視、(3)數位天空有線電視、(4)全國數位有線電視、(5)新北市有線電視;台中市的(6)台灣佳光電訊、(7)威達雲端電訊;彰化縣的(8)新彰數位有線電視;以及高雄市的(9)新高雄有線電視。 三、調查結果 (一)綁約條款:9家有線電視業者全數未規定 依據《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播送系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3條規定,有線電視收視費內含基本頻道、付費頻道及計次付費頻道三大項目。同法第12條規定,消費者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得隨時以書面通知業者終止契約。因此,即便消費者在基本頻道收視之外,加購高畫質付費單一頻道或者組合套餐,以及計次付費頻道,皆可提前終止契約。 收視契約的綁約調查結果,9家跨區與新進業者,全數未設定綁約條款,合格率100%。 (二)違約金:9家有線電視業者全數未收取 現行法規保障有線電視收視戶得隨時以書面方式終止契約外,也免除契約終止的賠償責任,依《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播送系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6條之不得記載事項明定,業者不得約定沒收乙方(即訂戶)所繳付之收視費或違反本契約之違約金。 收視契約的違約金調查顯示,9家業者全數未收取違約金,合格率100%。 (三)提前終止契約沒收優惠:66%業者要求補繳價差、55%業者討回裝機費 66%業者要求補繳價差 有線電視跨區經營,業者為搶攻市占率,近年來靠著低價促銷、半買半送、外加免收1500元裝機費等價格戰,互搶地盤,對於長期遭受單一系統台價格壟斷的消費者而言,無非是一大福音,但低價糖衣的背後,若要提前終止契約,則恐入陷阱。 新北市境內跨區經營戰火最為激烈,業者推出收視費最低2.5折,半買半送還加贈裝機費;但為防止客戶再度跳槽,優惠方案設限要求須將收視優惠期限用畢,若提前退租將會取消優惠項目,收視費需以原價計算並補足價差,還得返還裝機費1500元,消費者可能得不償失。 本會調查,有6家業者規定,若提前終止契約,收視費優惠價格失效,恢復原價計算,這包含:台北市(1)北都數位有線電視、新北市(2)大豐有線電視、(3)數位天空有線電視、(4)全國數位有線電視、(5)新北市有線電視、高雄市(9)新高雄有線電視;佔調查比例的66%。 其中,(1)北都數位有線電視與(5)新北市有線電視的低價促銷方案規定,若優惠收視期間提前退租,或未達簽約期限的一半而提前退租,收視費將採原價計算,不僅預繳金額無法退還,還得補足價差。 其餘3家符合規定,提前退租,收視費依合約金額,按日計算,返還未收視費用。這包含(6)台灣佳光有線電視 (7)威達雲端電訊、以及(8)新彰數位有線電視。 以(1)北都數位有線電視為例,業者打出基本頻道加贈高畫質付費頻道組合,預繳半年享優惠價1800元,且免收1500元裝機費,但契約也同時約定,收視未滿半年提前終止契約時,收視費將採原價每月450元計算。 經過計算,若消費者提前終止契約,已收視月份的計價,將從每月優惠價300元,恢復成原價450元;因此,當消費者收視滿四個月時申請退租,收視費為1800元(450元*4個月),之前預繳半年的收視費1800元,將全數扣抵, 因此,當收視滿五個月申請退租時,收視戶需補繳450元費用。 而(5)新北市有線電視推出基本頻道收視費打五折,買半年再送半年,加贈兩組付費頻道,更免收1500元裝機費,預繳一年費用只要900元。業者雖然強調不需綁約,但規定,收視未滿半年提前退租時,將取消優惠條件,已收看的收視月費,將恢復原價300元計算。 經過計算,若消費者收視未滿半年提前終止契約,收視月費將恢復原價300元計算,因此,當收視滿三個月申請終止契約時,收視費為900元(300元*3個月),之前預繳全年收視費900元,將全數扣抵;而收視滿四個月申請退租時,收視戶需補繳300元、收視滿五個月時,則需補繳600元。 55%業者討回裝機費 此外,有5家業者規定收視契約若提前終止,免收裝機費之優惠一併失效,須補繳500元~1500元,包含:(2)大豐有線電視、(3)數位天空有線電視、(4)全國數位有線電視、(6)台灣佳光電訊、以及(9)新高雄有線電視。 四、賤價搶市 搶出大問題 (一)低價促銷當誘因 內藏綁約條款框限消費者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播送系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4條規定,契約終止後,預付之收視費未屆期者,應於終止日起十五天內無息償還;逾時未償還者,按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其利息。亦即消費者除了得以隨時終止收視契約外,業者還須於15天內將消費者預付但尚未接受服務的金額依比例返還,如果業者逾期未償還,消費者還得以要求加計利息返還。 然而,有線電視運用低價誘因搶攻市占率,並以提前退租優惠失效手段綁住消費者,是假借促銷為名,實質上卻是釣魚上鉤式的契約。NCC對此解釋,業者提供優惠方案供用戶選擇,屬於附條件契約,若民眾終止契約,則應返還當初獲得之優惠,業者並無觸法。 但本會認為,不論合法與否,業者有企圖影響資訊落差族群以及弱勢消費者之交易判斷,消費者誤以為獲得便宜,但實則受到不合理的契約條件框限,反而得不償失。而且低價促銷預付收視費往往長達半年或一年期約,在這樣的期程中,消費者若對業者各項服務感到不滿意時,動輒遭受業者以沒收優惠項目加以阻擾,顯然侵犯消費權益。 從調查結果發現,66%跨區及新進業者推出價格低廉收視方案,但要求附帶「終止契約,優惠失效」條約,在消費者提前終止契約時,必須返還所有優惠條件,情況嚴重時,消費者還得付上一筆相當於懲罰性質的違約金,當業者未善盡告知之義務,消費者即易陷入契約陷阱。 以上情況發生,業者若未善盡告知重要消費交易訊息之責任,致其提供的消費資訊使人誤信,則恐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二)電話行銷資訊揭露不足 口頭交易恐生糾紛 本會統計2014年1月到2016年5月間,消費者申訴有線電視交易糾紛案件共有7件,其中有4件皆與提前終止契約,遭收取違約金有關。值得關注的是有2件雷同案例,皆為業務人員透過電話行銷高畫質付費頻道免費看之優惠,留住老客戶,待消費者日後申請退租時,才發現有綁約、違約金之問題。 申訴案件的爭議類型有兩種: 1.業務人員電話行銷未明確向收視戶說明優惠方案中含有綁約條件,以及提前終止契約需賠償違約金;甚至於消費者口頭答應交易後,才簡短告知有綁約及違約金之規定。 2.業務人員於電話行銷交易完成後,並未提供收視戶書面契約,事後發生糾紛時,交易雙方之權利義務欠缺明文保障。 法律層面來看,業者收取提前終止契約之違約金,已違反《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播送系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6條之不得記載事項明定,業者不得約定沒收乙方(即訂戶)所繳付之收視費或違反本契約之違約金。 此外,業者在電話行銷過程未善盡告知重要交易資訊之責,亦違反《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電話行銷案件之處理原則》第6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亦即事業從事電話行銷行為時,不得積極欺瞞或消極隱匿關於購買或使用該商品或服務之限制條件,爭取交易機會。 業者違反規定之行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可依《公平交易法》第42條規定,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兩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三)業者未簽訂定型化契約 罔顧消費權益 有線電視促銷戰持續纏鬥,業者罔顧消費權益,未按法規與收視戶簽訂定型化契約,一旦發生消費爭議,收視戶權益伸張徒增難度。 本會電話訪查額外發現,(5)新北市有線電視在促銷搶市期間的契約交易,僅能提供收視戶一張簡易收據(僅載明收費項目、收費期間及金額),收據背面亦無登載有線電視收視服務契約,且在業者官方網站亦未揭露相關資訊供消費者查詢。 為保障訂戶權益,《有線廣播電視法》第50條規定當業者與消費者訂定合約時,需簽訂收視、聽服務書面契約。業者違規行為若屬實,按《有線廣播電視法》第69條,可處以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此外,《消費者保護法》第13條亦規定,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明示其內容顯有困難者,應以顯著之方式,公告其內容,並經消費者同意者,該條款即為契約之內容。企業經營者應給與消費者定型化契約書,但依其契約之性質致給與顯有困難者,不在此限。定型化契約書經消費者簽名或蓋章者,企業經營者應給與消費者該定型化契約書正本。 (四)加購寬頻上網 綁約限制恐牽制有線電視契約 有線電視業者若提供消費者加購寬頻網路服務,相關的綁約與違約金條款,依《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需於主管機關核准之營業規章(服務契約書)內予以明定,營業規章未約定之內容,則屬於企業與消費者間的個別約定。 本次調查發現,有線電視寬頻網路契約施行綁約條款之業者,高達7家(新彰數位有線僅供免費體驗,不列入調查),比例達88%。其中,綁約最長達2年的業者有4家:(1)北都數位有線電視、(2)大豐有線電視、(3)數位天空有線電視、(9)新高雄有線電視;綁約1年的有2家:(5)新北市有線電視、(7)威達雲端電訊;綁約半年的有1家:(6)台灣佳光電訊。不綁約業者則有1家:(4)全國數位有線電視。 此外,包括加購寬頻網路之契約,收取契約終止違約金之業者有7家(新彰數位有線僅供免費體驗,不列入調查),佔88%,違約金收取金額為1500元~3000元。其中(9)新高雄有線電視收取定額賠償金額最高,達3000元,違約金約為網路月費的5~7倍;其次為(2)大豐有線電視,違約金收取最高金額為3000元,按違約月份計算;(3)數位天空有線電視收取違約金為2400元。 本會調查也發現,(3)數位天空有線電視收視契約包裹寬頻網路契約,除不得提前終止網路契約,否則需賠償違約金外,有線電視亦也不得單獨退租。其餘7家(新彰數位有線僅供免費體驗,不列入調查推出),可接受收視契約與網路契約脫鉤,有線電視可單獨退租,僅維持寬頻網路契約,惟須另立契約。 有線電視系統提供的寬頻網路服務,是運用有線纜線或光纖多餘頻寬,提供的加值服務,但《有線廣播電視法》、《電信法》及《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並未明文規定,有線電視收視契約與加值服務之寬頻網路契約必須依附存在。且按有線電視系統業者現行技術,也能在消費者取消收視契約後,持續供應寬頻網路服務。 但有業者仍運用包裹式優惠銷售手段,鼓動消費者購買需求性低的寬頻網路服務,並以兩種契約互綁,利用收取違約金之個別約定,防止消費者跳槽,此種做法,對消費者實屬不利。 消基會的呼籲 對政府 應針對有線電視契約違規綁約、損及消費權益行為,進行全面清查 有線電視價格戰從大台北地區向南逐步延燒,新進或跨區系統業者在搶人大戰中,無不透過「終止契約,優惠失效」的懲罰性條款,防止收視戶跳槽;而舊有的系統業者,則推出低價行銷數位加值商品綁約舊客戶,予以反制,未來極可能引發另一波消費糾紛。 本會要求各縣市新聞局應負起主動清查責任,嚴格要求業者依《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播送系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立即改進各方案的定型化契約內容,且應立即掌握業者推動之優惠促銷契約條款,是否內含損及消費者權益之行為,若有,應立即要求修正。 NCC應設立有線電視專頁 便利消費者檢視完整資訊 政府開放有線電視跨區經營目的之一在於終結市場壟斷,呼籲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設立有線電視專頁,匯集業者的各項簽約方案內容,並要求真實性與即時性,供消費者檢視與參考。 對業者 契約條款應充分揭露 不應刻意隱匿 有線電視削價競爭,消費者不應成為待宰羔羊,業者應善盡告知終止契約、綁約等相關規定之責,不可刻意隱匿重要交易資訊而侵犯消費權益。市場愈是競爭,業者更應加強產品與服務的提升,爭取消費者認同。 有線電視電話行銷交易 應於限期內提供書面契約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50條規定,系統經營者應與訂戶訂立收視、聽服務書面契約。業者以電話行銷或口頭達成未具書面合約交易後,應於限期內寄送消費者書面合約,若為加購數位加值收視服務而無增訂新合約時,也應就原合約載明追加的權利與義務。 履約保證準備金與專戶 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按《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播送系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4條之1規定,系統經營者應針對預收型收視契約,提供履約保證準備金,預防系統業者無法履行服務契約義務時,預付型收視戶得主張就其預付未到期之收視費用,按契約存續期間要求比例退還。 呼籲系統業者應符合法規要求,確實執行履約保證之相關規定,並將履約保證準備金存入的金融機構與專戶金額資料,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依規定,業者提供的履約保證重要資訊,應登載於契約正面明顯處,供收視戶周知。 對消費者 一、 拒絕預繳收視費 消費權益才有保障 系統業者皆以預付制度的促銷方案搶攻市場,但消費者缺乏獲取完整資訊的管道,難以確認業者的交易信賴度,若事後發生糾紛時,傷害最深的即是預付型收視戶。呼籲消費者不要成為有線電視系統業者競爭下的人質,應選擇月付型的繳費方式,才能保障權益。 此外,消費者選擇收視優惠方案前,應詳細檢視契約內容及附帶條款,謹慎評估,避免陷入契約陷阱。 二、 電話行銷要求說明權利義務 書面契約不可少 消費者接獲電話行銷時,應要求業者清楚告知權利義務,包含產品內容、合約有效期、繳費金額、終止契約與賠償相關規定;若同意交易時,應要求對方依法提供書面契約。 三、 別被低價數字誘惑 應綜合考慮產品品質與服務速度 有線電視價格競爭僅是一時,交易選擇應一併考慮訊號品質、數位化內容與服務水準。建議消費者可參考各縣市政府新聞局網站公布之年度有線電視滿意度調查,有助交易選擇之判斷。 四、 加購寬頻網路 應掌握綁約、違約規定 加購寬頻網路服務時,應充分掌握綁約與違約金的規定,了解提前終止契約等各種不利風險,再審慎做決定。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有線電視收視契約暨寬頻契約調查(綁約、終止契約、違約)大調查 編號 有線電視業者 有線電視收視契約 加購寬頻上網契約 收視契約綁約 違約金 裝置費 終止契約規定 裝置費 綁約 違約金 與電視收視契約脫鉤 1 北都數位有線電視 ○ 基本頻道、付費套餐組合優惠案:無綁約 ○ 1. 裝機費:免費 2. 機上盒:前兩台免費借用、第三台收押金1000元 提前退租退費: 取消優惠,按月牌價(450元)計算 1. 裝機費:免費 2. 設備費:免費 2年 違約金:2,500元 可 2 大豐有線電視 ○ 基本頻道、付費套餐組合優惠案:無綁約 ○ 1. 裝機費:免費 2. 機上盒:不限台數免費借用 1. 提前退租退費:按原價計算,贈送月份不計價 2. 補繳裝機費1500元 1. 裝機費:免費 2. 設備費:免費 3. 送300元usb 2年 1. 違約金3000元/24月 2. 返還300元(usb贈品) 3. 補繳裝機費:1500元 可 3 數位天空有線電視 ○ 基本頻道含付費套餐組合:無綁約 ○ 1. 裝機費:免費 2. 機上盒:不限台數免費借用 1. 提前退租退費:按原價計算,贈送月份不計價 2. 補繳裝機費1500元 1. 裝機費:免費 2. 設備費:免費 2年 1. 違約金2400元 2. 補繳裝機費:1500元 不可 說明:○表示符合《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播送系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相關規定 編號 有線電視業者 有線電視收視契約 加購寬頻上網契約 收視契約綁約 違約金 裝置費 終止契約規定 裝置費 綁約 違約金 與電視收視 契約脫鉤 4 全國數位有線電視 ○ 基本頻道含付費套餐組合:無綁約 ○ 1. 裝機費:免費 2. 機上盒:前三台免費借用,第四台押金800元 提前退租計費: 1. 取消優惠價,按原價計算,贈送月份不計價 2.補繳裝機費1500元 1. 裝機費:免費 2. 設備費:免費 無 無 1. 可 2. 需立新契約 5 新北市有線電視 ○ 基本頻道含付費套餐組合:無綁約 ○ 1. 裝機費:免費 2. 機上盒:前兩台免費借用,第三台押金500元 提前退租計費: 取消優惠價,按原價300元計算,贈送月份不計價。 1. 裝機費:免費 2. 設備費押金:1000元 1年 違約金2000元 可 6 台灣佳光電訊 ○ 基本頻道+加購付費套餐組合 基本頻道:無綁約 付費套餐:無綁約 ○ 1. 裝機費:500元/年繳、1000元/半年繳、1500/季月繳 2. 機上盒:第一台免費,第二台以上線材費800元 提前退租計費: 1. 依合約金額,按日計算 2. 補繳裝機費:500元~1000元 1. 裝機費:免費 2. 設備押金:1000元 半年 違約金1500元 可 說明:○表示符合《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播送系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相關規定 編號 有線電視業者 有線電視收視契約 加購寬頻上網契約 收視契約綁約 違約金 裝置費 終止契約規定 裝置費 綁約 違約金 與電視收視 契約脫鉤 7 威達雲端電訊 ○ 基本頻道含付費套餐組合:無綁約 ○ 1. 裝機費:500元/年繳、1000元/半年繳、1500/季月繳 2. 數位機上盒前兩台免費,第三台押金1600元+施工費500元 提前退租計費: 依合約金額,按日計算 1. 裝機費:免費 2. 設備費:免費 1年 1. 違約金2000元/365天 2. 取約優惠,按牌告價800元計算 可 8 新彰數位有線電視 ○ 基本頻道含付費套餐組合:無綁約 ○ 1. 裝機費:免費 2. 機上盒:不限台數免費借用 提前退租計費: 依合約金額,按日計算 僅提供免費體驗 9 新高雄有線電視 ○ 基本頻道含付費套餐組合:無綁約 ○ 1. 裝機費:免費 2. 機上盒:不限台數免費借用 1. 提前退租計費:取消優惠價,按原價計算,贈送月份不計價 2. 補繳裝機費500元 1. 裝機費:免費 2. 設備費:免費 2年 1. 違約金3000元 2. 補繳裝機費:1500元 可 說明:○表示符合《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播送系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相關規定 附件二: 2016年第一季部份新進、跨區有線電視系統總訂戶統計表 有線電視 經營區 系統業者名稱 各業者所處經營區總戶數 業者實際收視訂戶數 實際訂戶數占該區總戶數之比率 新北市 全國數位 503638 23213 4.61% 新北市 大豐 389961 36410 9.34% 新北市 新北市 496299 959 0.19% 新北市 數位天空服務 454696 20235 4.45% 臺北市 北都數位 318677 5601 1.76% 高雄市 新高雄 363563 22815 6.28% 彰化縣 新彰數位 139878 1680 1.20% 備註:全國總訂戶數為510萬5088戶 資料來源: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內政部3C可充電式鋰電池,容量3成不合格
摘要: 一、採樣地點: 本會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合作,針對市售「3C二次鋰電池」主動進行查核,經派員赴國內各大賣場及零售商等販售通路隨機選購「3C二次鋰電池」共10件進行檢測。 二、採樣品項: 廠牌與品名分別為:1.金品二次鋰電池組(鋰電池組)、2.SAMSUNG鋰離子電池(鋰電池組)、3.X勁霸二次鋰電池組(鋰電池組)、4.可充式鋰離子電池組(鋰電池組)(該商品涉及仿冒)、5.CBINC可充式鋰電池組(鋰電池組)、6.SANYO充電式鋰電池(鋰單電池)、7.EDISON18650鋰電池(鋰單電池)、8.PANASONIC充電鋰電池(鋰單電池)、9.實用牌18650鋰充電池(鋰單電池)、10.三星18650鋰電池(鋰單電池)。 三、檢測標準: (一)國家標準CNS 15364「含鹼性及其他非酸性電解質之二次單電池及電池組-用於可攜式應用之封裝可攜式二次單電池及電池組之安全要求」(102年版) (二)國家標準CNS 14857-2「含鹼性或其他非酸性電解質之二次單電池及電池組-可攜式應用之二次鋰單電池及電池組之電性試驗」(102年版) 四、檢測項目: 品質檢測項目為「電池容量」、「模製外殼應力」、「外部短路」、「自由落下」及「過度充電」;另依據前述標準及商品檢驗法進行「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查核。 五、檢測結果: (一)「品質項目」部分: 1.「電池容量」部分:計3件不符合(項次為4、8及9),其額定電容量測試結果與原申請驗證登錄之標示不符合。 2.其他品質項目「模製外殼應力」、「外部短路」、「自由落下」及「過度充電」等皆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二)標示查核部分: 1.「商品檢驗標識」部分:計4件不符合規定(分別為項次2、4、8、10),其中包括商品本體無標示及商品型式未經登錄而上市販售。 2.「中文標示」部分:全部不符合規定,其中包括本體「額定電容量」、「電氣規格」標示與原申請驗證登錄之標示不一致;商品未標示「商品名稱」、「電池之代號」、「電池極性」、「製造日期」、「製造商或供應商之名稱或識別符號」、「廢電池回收」、「報驗義務人名稱、地址」等文字及符號。 一、前言 隨著科技的發展,3C電子產品是現代生活中必需的配備,而其使用的電池容量及續航力尤顯得格外重要,「3C二次鋰電池(可充電式鋰電池)」因具有良好的儲電效能,被廣泛運用於3C產品如相機、筆電等之中。為確保「3C二次鋰電池」的安全性,本會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合作針對市售「3C二次鋰電池」主動進行查核,經派員赴國內各大賣場及零售商等販售通路隨機選購「3C二次鋰電池」共10件進行檢測。品質項目經檢測結果發現「電池容量」計3件不符合;另「商品檢驗標識」計4件不符合,「中文標示」計10件不符合。 二、檢測標準 標準檢驗局表示,本次購樣檢驗係依據國家標準CNS 15364「含鹼性及其他非酸性電解質之二次單電池及電池組-用於可攜式應用之封裝可攜式二次單電池及電池組之安全要求」(102年版)及CNS 14857-2「含鹼性或其他非酸性電解質之二次單電池及電池組-可攜式應用之二次鋰單電池及電池組之電性試驗」(102年版),品質檢測項目為「電池容量」、「模製外殼應力」、「外部短路」、「自由落下」及「過度充電」,另依據前述標準及《商品檢驗法》進行「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查核。 三、檢測結果 本次購樣商品之檢測結果如下: (一)「品質項目」部分 1.「電池容量」:計3件不符合(分別為項次4、8及9),其額定電容量測試結果與原申請驗證登錄之標示不符合。 2.「其他品質項目」:模製外殼應力、外部短路、自由落下及過度充電等皆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二)「標示查核」部分 1.「商品檢驗標識」:計4件不符合規定(分別為項次2、4、8、10),其中包括商品本體無標示及商品型式未經登錄而上市販售。 2.「中文標示」部分:全部不符合規定,其中包括本體「額定電容量」、「電氣規格」標示與原申請驗證登錄之標示不一致;商品未標示「商品名稱」、「電池之代號」、「電池極性」、「製造日期」、「製造商或供應商之名稱或識別符號」、「廢電池回收」、「報驗義務人名稱、地址」等文字及符號。 四、不符規定的處理方式 標準檢驗局針對本次檢測不符合規定者處置如下: (一)「電池容量」不符合規定之商品:依「商品檢驗法」第42條第1款規定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並依同法第63條之1規定通知業者限期回收改正,違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二)未貼附「商品檢驗標識」及已貼附「商品檢驗標識」但未登錄之商品:經該局查證逃避檢驗屬實者,將依《商品檢驗法》第60條第1項規定處以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有前項情形且商品經檢驗不符合者,處新臺幣25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63條第2項規定通知業者限期回收或改正,並得限期停止輸出入、生產、製造、陳列或銷售。未依規定限期回收或改正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三)「中文標示」不符合規定之商品: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若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42條第2款規定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 標準檢驗局指出,「3C二次鋰電池」於103年5月1日公告列為應施檢驗商品,於上市前業者須完成檢驗程序,符合檢驗規定後,於商品貼附商品檢驗標識,始得於國內市場陳列或銷售。該局每年度均訂有市場檢查計畫,針對具危害高風險之應施檢驗商品執行市場購樣檢驗,倘該等商品發現不合格者,即派員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並作成訪談紀錄後依相關法規處理。有關標示不符部分,該局將加強輔導廠商積極改善,使商品標示符合《商品檢驗法》及「國家標準」之要求,俾消費者選購及使用時,有所參考及遵循。 消基會與標準檢驗局共同呼籲 廠商應落實商品安全性及標示正確性,並提醒消費者選購及使用「3C二次鋰電池」商品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選購時應注意是否貼有「商品檢驗標識(圖例如:)」,並檢視廠商名稱、地址、型號及電氣規格(如:電壓及額定電容量等)等各項標示是否清楚,勿隨意購買來路不明商品。 (二)檢視是否附有中文使用說明書,詳細閱讀產品使用說明書及確實依使用說明書內容使用商品,特別是使用說明書中所列之警告、安全注意等事項,須依說明書確實安裝,並適時的檢查其外觀,另使用時應確認產品與電池本體緊密接合且無鬆脫現象情事發生。 (三)消費者購買時應根據自身需求選擇適宜的鋰電池及輸出電氣規格,優先選購有提供保固服務及投保產物責任險之產品。鋰電池儲存電量會隨時間而衰減,製造日期越近的商品,電量供應效能越佳,若有異常現象發生,應送至廠商指定之維修站維修,切勿繼續使用。 (四)鋰電池應存放在乾燥處,並避免陽光直射,若在環境太潮濕的情況下使用,容易對內部的物質產生影響;亦應避免與易燃物品及金屬物品放在同一個地方。 (五)鋰電池充電完成請儘速移除電源,避免過充現象,另放電時不要過度放電,裝載之設備如長時間不使用,應將鋰電池取下,避免降低使用壽命;另亦應避免讓鋰電池遭受強烈撞擊或摔落。 (六)民眾攜帶3C二次鋰電池出國坐飛機時,依照民航局飛安規定,請隨身攜帶,勿置放於大行李箱托運。 消費者如欲進一步瞭解「3C二次鋰電池」商品相關資訊,可於標準檢驗局網站「商品安全資訊網」(http://safety.bsmi.gov.tw/wSite/mp?mp=65)項下查閱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7123洽詢。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3C二次鋰電池」市場購樣檢測結果彙整表吃進健康 拒絕有害成分 市售加工肉品中亞硝酸鹽檢驗報告
摘要 1. 採樣:2016年3月間,於雙北地區購買,共計購得30件樣品,其中即食食品8件、散裝食品7件、包裝食品15件。 2. 價格調查:8件即食食品價格介於30〜150元,7件散裝樣品價格介於19〜160元,15件包裝樣品介於124〜399元。 3. 標示調查:7件散裝食品及15件包裝食品標示,均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4. 亞硝酸鹽含量測試:30件樣品含量均小於0.03 g╱kg,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壹、前言 近年來國際間有相當多的研究指出,含亞硝酸鹽食物與含胺類食物混合食用,在腸胃中容易產生亞硝胺致癌物質,其中含胺類食物主要為乾燥的海產類食物,例如鯖魚、蝦米乾及各地出產的魷魚乾等,若搭配含亞硝酸鹽的加工食品,例如香腸、臘肉、培根、火腿、熱狗等,則有產生亞硝胺致癌物質的疑慮。世界衛生組織(WHO)於去(2015)年宣布將加工肉品如香腸、火腿等列為第一級致癌物,牛、豬、羊等紅肉列為2A級致癌物。衛福部國健署今(2016)年4月公布最新10大癌症發生率,大腸癌再度居首,連8年盤據龍頭,發生主因是飲食不健康、肥胖、缺乏運動。國健署署長邱淑媞提出「四不三要」原則,四不為不菸酒檳榔、不燒烤紅肉、不加工重口味、不要接觸環境汙染;三要為要天然蔬果、要多運動以及要定期檢查,以避免癌症上身。 有鑑於含亞硝酸鹽食品普遍存在於市場,本次調查測試針對消費者經常食用的香腸、火腿等需要添加亞硝酸鹽進行保存的肉類加工品,以提供消費者在食用及選購時做為參考。 採樣 2016年3月間,於雙北地區之大賣場、超市及傳統市場購買,共計購得30件樣品,其中即食食品8件、散裝食品7件、包裝食品15件。(調查(測試)項目、方法及標準(詳見表1)) 調查與測試結果(詳見表2) ㄧ、價格調查: 本次購買的30件樣品售價介於19〜399元之間,其中8件即食食品價格介於30〜150元,7件散裝食品價格介於19〜160元,15件包裝食品介於124〜399元。 二、標示調查: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一、品名。二、內容物名稱。三、淨重、容量或數量。四、食品添加物名稱。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六、原產地(國)。七、有效日期。八、營養標示。九、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另外依《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應標示品名及原產地(國)或等同意義字樣,但現場烘焙(烤)食品及現場調理即食食品除外。 本次30件樣品中,7件散裝食品均標示產地,符合《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規定,15件為包裝食品標示,均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 三、亞硝酸鹽含量測試: 食品加工過程中,經常會添加保色劑,使食品呈現出較佳的顏色,以增添賣相,在肉類加工製品中,亞硝酸鹽(nitrite)為常使用的保色劑,依據我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8條第1項規定訂定的《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規定,亞硝酸鹽類可使用於肉製品及魚肉製品,用量以 NO2 殘留量計為 0.07 g╱kg 以下,使用於鮭魚卵製品及鱈魚卵製品,用量以 NO2 殘留量計為 0.005 g╱kg 以下,且不得使用於生鮮肉類、生鮮魚肉類及生鮮魚卵。 本次測試購買2種品牌亞硝酸鹽試紙,進行第一階段簡易測試,評估作為篩選測試可行性,有9件樣品測試後顯示亞硝酸鹽含量範圍為0〜0.06 g╱kg,其中含量小於0.02 g╱kg,為編號5號「原味熱狗」、6號「火腿蛋堡」、7號「經典義大利」、8號「經典義大利」、15號「加拿大風味火腿」及30號「富統培根」,含量0.02 g╱kg〜0.06 g╱kg為12號「香腸」、13號「香腸」及14號「綜合火鍋料(小熱狗)」,其餘21件呈現含量為0 mg╱kg。 第二階段測試以衛福部食字第 1021950329 號公告修正之食品中亞硝酸鹽之檢驗方法進行測試,30件樣品含量均小於0.03 g/kg,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其中含量小於0.001 g/kg有10件,為編號1號「洋蔥燻鮭」、2號「士林大香腸」、3號「豬肉乾」、4號「豬肉乾」、9號「臘腸」、10號「小熱狗(special offer)」、16號「萬有全臘肉」、17號「幸福棒!原味」、18號「芝麻杏仁香脆肉紙」及19號「煙燻鮭魚」,其餘20件含量為0.001〜0.03g╱kg。 貳、總結 檢視本次30件即食食品、散裝及包裝樣品的標示結果,均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即食食品目前法規未強制規範應標示,考量衛生及食品保存等問題,建議業者參考《即食鮮食食品標示作業指引》在商品明顯處以立牌或標籤等方式標示添加物及食用期限,或是用負面標示「不含亞硝酸鹽」,以吸引和滿足特定消費族群的需求;另外,散裝食品依據《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僅須標示產地,建議也應該標示保存相關資訊,以保障消費者食用安全。 本次購買2種品牌亞硝酸鹽試紙進行第一階段簡易測試,兩種品牌可測得濃度範圍均為0〜80 mg╱L,30件樣品有9件呈現含亞硝酸鹽,兩種試紙的測試結果含量也接近,換算含量範圍為0〜0.06 g╱kg,均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規定含量小於0.07 g╱kg,第二階段測試以衛福部公告之食品中亞硝酸鹽的標準檢驗方法測試後,30件樣品含量為0〜0.03 g╱kg,亦符合標準。經由二階段比較,顯示以試紙簡易測試結果,亞硝酸鹽含量可能被高估,原因可能食品溶出的顏色造成誤判,建議消費者若以試紙自行測試食品中亞硝酸鹽時,若結果有明顯的呈色反應,可以進一步尋求其他方式測試該食品是否超過限量。然而,偽陰性樣品問題仍然無法克服,建議消費者不要使用該二試紙篩選測試加工肉品中亞硝酸鹽。 根據研究,亞硝酸鹽的食物若與含胺類食物同時進食,會增加亞硝酸鹽在腸胃道之濃度,增加亞硝胺生成,此物質經動物實驗已確認具有致癌性,並有致畸胎和致突變作用,依據聯合國糧農組織/世界衛生組織聯合食品添加物專家委員會規定,亞硝酸鹽之每日攝取安全容許量(acceptable daily intake,ADI)為0〜0.06 mg╱kg body weight╱day(以亞硝酸鹽計),顯示亞硝酸鹽對人體健康有危害之虞,以30公斤的兒童為例,每日攝取安全容許量為1.8 mg,以本次測試最高含量樣品0.03 g╱kg為例來計算,食用80克(約一根香腸或熱狗重量)含亞硝酸鹽的食品,約攝取2.4 mg亞硝酸鹽,已超過聯合國糧農組織/世界衛生組織聯合食品添加物專家委員會規定的每日攝取安全容許量。 市面上許多兒童套餐、營養午餐或早餐裡,都會有兒童相當喜歡的熱狗、火腿等添加亞硝酸鹽的加工品,兒童每日可攝取亞硝酸鹽的安全容許量比成人低 ,建議業者在設計專供兒童食用的套餐裡,應避免使用這些含有已被國際提出是致癌物的食品,或是減少使用亞硝酸鹽或選用替代品如植物性化合物。另外,建議政府單位應該對含亞硝酸鹽的食品進行調查研究瞭解國人攝取現況,並適時檢討其殘留標準,避免國人攝取過多亞硝酸鹽,防止經年累月後可能造成的健康危害。 經由本次測試結果發現,多數肉製品基於保存或增添賣相,添加亞硝酸鹽,因此建議消費者應避免經常或短期間頻繁食用過多肉類加工食品,以避免增加腸胃道內亞硝酸鹽含量。世界衛生組織(WHO)於去(2015)年宣布將加工肉品如香腸、火腿等列為第一級致癌物。現代人飲食過於精緻,其中可能包含許多人工添加物,消費者應該聰明挑選食物,盡量挑選原貌食物食用,以維護身體健康。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表1、調查(測試)、項目、方法及標準 項目 調查、測試方法 調查(測試)標準 測試單位 價格調查 依據實際購買價格 - 消基會 標示調查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6條、《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 亞硝酸鹽含量 衛福部食字第 1021950329 號公告修正之食品中亞硝酸鹽之檢驗方法、亞硝酸鹽試紙 肉製品及魚肉製品,用量以 NO2 殘留量計為 0.07 g╱kg 以下,使用於鮭魚卵製品及鱈魚卵製品,用量以 NO2 殘留量計為 0.0050 g╱kg 以下 表2、加工肉品中亞硝酸鹽調查與測試結果 排序原則:1.本表格分為3大類:即食食品、散裝食品及包裝食品。2.表格內容排序原則:(1) 亞硝酸鹽含量;(2)購買價格較低者 。 註: 1.「保存期限」一欄中,「-」表示業者未提供該項資訊。 2.「廠商/進口商」一欄中,「-」表示業者未提供該項資訊。 3.「標示」一欄中,「-」表示為即食食品不需標示。 4.「試紙1」及「試紙2」一欄中,「○」表示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其中「○」表示亞硝酸鹽含量小於0.02 g╱kg,「○○」表示含量為0.02 g╱kg〜0.06 g/kg,「-」表示未測到「亞硝酸鹽含量」。 5.「亞硝酸鹽含量」一欄中,「○」表示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其中「○」表示亞硝酸鹽含量小於0.001 g╱kg,「○○」表示含量0.001〜0.03 g╱kg亞硝酸鹽。「讓抗生素遠離餐桌」 全球性的危機,您早已身在其中
一、前言 台灣美食的多樣與變化性舉世知名,但美食背後所隱藏的健康風險,決定了台灣究竟是美食王國或是美食亡國。近年台灣食安問題頻傳,無論是消基會、各大NGO組織或政府機關(附件一)都做了許多檢測與努力,國人對於食品的安全衛生意識也逐步提高;但俗話說「看得見的敵人不可怕,看不見的敵人才可怕」,雖然食品的包裝、標示、外觀與風味能夠提供一定資訊讓消費者分辨優劣,卻仍有許多對人體具有危害性的物質可能深藏其中,非靠專業檢驗是無法得知其蹤跡,但它們卻真真實實傷害著我們的健康,其中最巨大的危機便是~抗生素殘留與耐藥性細菌! 自從抗生素於20世紀被人類發現以來,便以萬靈藥的姿態活躍在人類對抗細菌感染的戰場最前線(抗生素可對抗微生物感染,其中又以細菌為大宗),之後經由不斷地研究與發明出新的抗生素品項,讓大家曾天真地認為世界上將沒有治不好的疾病;殊不知一個世紀後的今天,不但人類沒有發明出可對抗一切細菌的終極抗生素,反而在抗生素不斷濫用之下,使得許多細菌經由基因突變而對抗生素具備耐藥性,最終世界恐將面臨無藥可用的絕境,因此,如何藉由抗生素的有效管理來延長對細菌感染的有效性,已是當今全球所面臨最重要課題之一。 二、抗生素濫用是國內食安的最巨大危機 將抗生素濫用所引發殘留與耐藥性細菌的問題以「最巨大的危機」來形容,是基於以下幾項理由: (一)台灣仰賴貿易進出口大量肉品,國際肉品間的抗生素殘留與耐藥性細菌會互相流通,沒有國家能夠潔身自愛而置身事外,亦即這是一件全球性的危機,需要國家層級的策略來因應。 (二)抗生素的監管與檢測是個龐大而複雜的系統,涉及層面之廣超越食安範圍,需要國家上、中、下游各衛生主管機關的權責合作,加上藥廠的管理、養殖業者、屠宰廠與飲食業者的輔導,以及民眾消費意識的提升;其中只要一個環結脫勾,便會使全體國人的健康與生命安全產生死角。 (三)我國雖已明定禁止使用的抗生素種類,甚至由2000年至今刪減了34種藥品,但於畜禽水產品殘留動物用藥檢測中,仍持續檢出禁藥。 (四)一旦人體受到耐藥性細菌的感染而致病,輕者花費大量醫藥費,重者則增加致死的風險,WHO更預估因耐藥性細菌而死亡的全球總人數將達到數百萬人。 (五)消費者,甚至是畜牧、養殖、屠宰與餐飲業者對抗生素濫用所產生耐藥性細菌的危害,認識仍然不足,亟需強加宣導以深化危機意識,以利自我保護與自主管理。 三、動物用抗生素在國內的使用背景 在台灣抗生素的使用分為「人用」與「動物用」,依國際消保組織聯合會(Consumers International,簡稱CI)指出,全球半數左右的抗生素是使用於禽畜飼養及水產養殖上,主要作用為醫治疾病、控制疫情、預防疾病與促進生長,其中大部份又用在促使動物快速成長以及預防疾病,故以此兩者為目的之使用最受關注。儘管全世界都在擔心抗生素濫用的問題,但抗生素的使用仍以驚人速度成長,預計將由2010年的63,200公噸增加到2030年的105,600公噸,增加幅度約三分之二。 至於台灣動物用抗生素的用量到底多可觀呢?《感染控制雜誌》曾針對1997~1999年擁有製造與輸入許可證的廠商進行調查,發現「人用抗生素」與「動物用抗生素」的年度使用量各占台灣全部抗生素使用量的24~30%及70~76%,亦即動物用量約為人類用量的2倍,占了總量的約四分之三。而依《上下游》於2015年底訪問國衛院感染症研究組特聘研究員(亦曾任2000~2006年「全國微生物抗藥性監測計畫」主持人)的蘇益仁指出「畜牧業濫用抗生素所引發的肉品安全會是繼黑心油後,台灣尚未爆發的重大食安問題,就早年非正式監測得到的資料顯示,台灣動物用抗生素的使用量是人用抗生素的8倍!」 台灣畜牧與養殖業何以需要如此大量的動物用抗生素呢?台灣因為氣候溼熱使得動物較易生病,加上高密度的畜牧與養殖而使傳染機率增加,畜牧與養殖業者普遍有使用抗生素之習慣,大部分是將抗生素加入飼料中做為生長促進劑,次之是投入水中,最少則是直接注射。惟抗生素進入動物體內,腸道細菌在相當的時間待在一定的抗生素濃度之下,容易突變而產生耐藥性(尤其是沒有被抗生素殺死的細菌),之後這些耐藥細菌無論藉由與動物直接接觸、吃下動物肉品、以動物排泄物施肥、甚至空氣傳播,便會廣泛散播至人體與環境之中。 四、耐藥性細菌傳染對消費者的影響 美國疾管局指出,有20%的抗藥性感染是來自食物與動物中的細菌,更嚴重的是,耐藥細菌若進入人體或環境中會群聚繁殖甚至再次變異,最終演變為具多重耐藥性的超級細菌,譬如國人最熟知、也是造成醫院內重症感染的金黃色葡萄球菌等;以人類在社交關係中交互傳播為例,若畜牧與養殖業者非法將人用抗生素混入飼料中餵食,便容易產生出對人用抗生素具耐藥性的細菌,一旦人體感染這種細菌後,人類的藥物效果便大打折扣。 簡單來說,抗藥性細菌可能殘存在食物中而被人體攝入,接觸動物或受汙染的環境也可能直接傳染,更不排除有人傳人的機會,而其引發的嚴重影響如下: (一)輕微受傷及手術足以致命:難以醫治因割傷或手術導致的細菌感染。 (二)部份疾病將更難醫治:抗生素治療肺炎、肺結核、淋病等感染的效果下降。 (三)治療變得更加昂貴:一般藥物失效後,需要較貴的藥物與較長的住院時間。 監察院曾於2000年作出「抗生素濫用影響國人健康」專案調查報告,提案糾正衛生署與農委會管制抗生素不力;糾正案指出,農委會允許畜牧場業主在飼料添加抗生素長期餵養動物,是導致濫用抗生素的禍首之一。之後農委會連續四年對養豬與養雞場的動物來源抗藥菌監測,發現大腸桿菌等五種細菌對動物用抗生素抗藥性都非常高,以大腸桿菌為例,歷年監測的抗藥性始終維持七至八成左右;對第一線人用抗生素,抗藥性也高達七成。 而依美國傳染病協會(Infectious Diseases Society of America)與世界衛生組織統計,在美國每年因耐藥性細菌致使約2百萬人生病、23,000人死亡;在歐盟地區每年造成25,000人死亡,醫療支出與生產力損失超過15億美元。因此,世界經濟論壇(World Economic Forum)已將抗生素導致的細菌耐藥性定位為一種「任何一個組織或國家無法獨自管理或減輕的全球風險」。 五、各大世界組職對細菌耐藥性問題的作為 抗生素所產生的細菌耐藥性是今日全球面對的重大威脅之一,大規模的抗生素濫用加速了超級耐藥細菌的產生,其影響已經散播至世界每個角落。鑑於細菌耐藥性正以新藥物開發無法趕及的速度蔓延,世界衛生組織與世界經濟論壇已將此界定為全球衛生危機及風險。鑑於美國FDA核准上市的抗生素自1983年至2011年數量逐年下降,依照統計數字推估,約5至10年後將沒有新作用機轉的抗微生物製劑可供臨床使用。 2015年5月世界衛生大會通過了一份全球行動計畫,並敦促會員國於2017年5月前制定因應抗生素造成細菌耐藥性危機的國家層級策略,其中有5項目標: (一)提高認識與理解 (二)加強監測和研究 (三)降低感染發生率 (四)適當使用抗生素 (五)確保在應對抗生素所造成的細菌耐藥性方面進行持續性投資,例如研發新藥物與診斷方法 而國際消保組織聯合會(CI)亦於2015年11月在WHO舉辦的「全球提高抗生素認識週」期間亦發起了「Antibiotics Off The Menu」(本會暫譯:「讓抗生素遠離餐桌」)全球運動,其重點包含了禁止濫用與減少抗生素的使用,以延長其對抗疾病的有效性。 本會為國際消保組織聯合會之一員,為響應「Antibiotics Off The Menu」運動,已制定一系列的調查、檢測與修法計畫如下: (一)召開3次會內跨醫療糾紛、食品安全、衛生福利三大委員會會議,凝聚會內共識與意見。 (二)發函給台灣7家知名連鎖速食業者,請業者回覆針對「減少或禁止採購使用抗生素肉品」所做的計畫與行動。 (三)召開記者會,除提出本會的呼籲外,更積極邀請農委會防檢局、衛福部與環保署等權責機關共同出席,對國人說明政府在抗生素濫用議題上的監控與管制作為。 (四)依照國人飲食習慣,針對食用比例較多的肉品(如豬肉與魚肉)依照法規容許量的標準進行抗生素殘留的抽樣檢測,檢測結果不會只有合格與否,而是會公布殘留量的數據,以作為攝取量的參考,並於《消費者報導》雜誌中刊載。 (五)召開座談會,邀請消費者、政府權責機關、養殖與屠宰業者、各相關公會成員、藥廠、醫界共同與會,蒐集多方意見以整合出具體可行的修法方向。 (六)提出消基會版本的修法草案,並與簽署本會消保立委宣誓書的54位立法委員交換意見,研究後續推動修法細節。 (七)抗生素濫用議題需要長時間且多方的努力,本會將持續關注並追蹤改善情況,積極參與政府舉辦的相關會議,並隨時向消費者公布相關資訊。 六、台灣欠缺國家層級的權責機關進行主導 環境資訊中心與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所指出,台灣每年飼養、屠宰約3億8千萬隻畜禽,全台2014年光是豬隻即屠宰供應807萬頭,若再加上牛、羊、雞、鴨、鵝、火雞共計148萬噸屠體,光是豬糞每年就有1,060萬噸;再根據農委會 2013年統計結果,畜禽廢棄物產生量約225萬公噸,其中禽畜糞219萬公噸占96.8%,畜禽屠宰後廢棄物26,465公噸占1.2%,還不含畜牧廢水。而這些巨量的數字背後,代表的正是無數耐藥細菌可能的傳染源! 詳查國內動物抗生素用藥相關法規包括:《動物用藥品管理法》(含《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施行細則》、《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優良藥品製造標準》、《動物用抗生素、麻醉、毒劇及生物藥品管理辦法》)、《飼料管理法》(含「飼料管理法施行細則」、「飼料添加物使用準則」)以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雖然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與《飼料管理法》第2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但實際執行抗生素的監控與管制的權責機關,可由肉品上市前與上市後,以及人類用或動物用來進行區分: (一)動物用抗生素由農委會防檢局主責,人用抗生素則由衛福部食藥署主責。 (二)肉品上市前由農委會防檢局主責(頒布監控計畫由各地方縣市政府執行),上市後由衛福部食藥署主責(進行檢驗與抽查)。 (三)醫院端疾病防治與通報,則由衛福部疾管署主責。 (四)至於環境中耐藥性指標細菌病株的監控,經詢問農委會與環保署之結果,不屬於其業務範圍。 正因為肉品從農場到餐桌各有主責的機關,導致資訊難以統合、業務難收綜效,譬如國內抗生素用藥總量中人用與動物用的比例,因動物用抗生素與人用抗生素分屬防檢局與食藥署主管,兩邊數字無法整合公開做為公衛領域的重要參考資料,實屬可惜;又如防檢局於源頭禁止養殖場使用非法抗生素且無發現不法行為,但食藥署實際進行市場抽查時卻常常驗出被禁用的品項(依食藥署2014年9~10月份禽畜水產品殘留動物用藥聯合稽查成果,抽查82件禽畜水產品中有8件不符規定,不合格率為9.8%),顯見上下游主責機關橫向聯繫與業務合作仍有進步空間。 而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暨第52條第1項之規定,對於不合格禽畜水產品應予沒入銷毀,違者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之規定,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另抽驗廠商拒不提供或提供資料不實者,可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之規定,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七、結論~莫忽視自身的消費力量 根據WHO對12個國家的調查統計,超過73%的受訪者指出,畜牧業者應該儘可能減少抗生素的使用。WHO認為在對抗細菌抗藥性這件事情上,消費者團體和公民團體扮演很重要的角色,因為他們是第一線的,而且消費者對食品的滿意程度,以及不選購投藥量大的肉品,對於企業的行為會有重大影響。 本會曾於3月7日發函給國內7家大型連鎖速食業者~麥當勞、肯德基、摩斯漢堡、漢堡王、頂呱呱、21世紀與丹丹漢堡,請他們就「有計畫性地減少或禁用含抗生素肉品策略」進行回覆,截至14日為止,僅有麥當勞(附件一)與肯德基(附件二)以電話及書面回覆,而本會也將針對其餘5家業者繼續追蹤。 動物抗生素濫用問題是複雜而長遠的議題,但卻是個現在進行式,而且影響國人健康甚鉅,雖然改革聲音始終存在,惟政府仍沒有制訂國家層級的總體政策,以國家的高度來面對此等全球性的重大危機,若放任各主管機關各司其事而無法統合資源發揮綜效,恐怕濫用問題仍無法根治,遑論未來因政策引導而改善養殖環境、提高國人消費意識而促使動物用抗生素有禁用的一天。 台灣養殖業多屬高密度的精緻小農,抗生素於治療疾病與管制傳染之必要性,有其環境背景因素,本會不希望將抗生素汙名化,或是造成民眾不必要之恐慌,故將重點置於「政府統合、有效管理、健康養殖、民眾安心」之上。台灣積極想要加入WTO,對國際貿易倚賴亦深,若能在動物用抗生素此一議題的監管上制定國家層級的策略,不但能讓國際看見台灣的努力,更是對國人健康最真實而長遠的保障。 消基會呼籲 對政府 (一)政府面對抗生素濫用而導致細菌抗藥性的全球危機,應響應WTO頒布的5項政策目標,制訂國家層級的策略。 (二)人用抗生素的避免濫用有健保的監控系統,但用量數倍的動物用抗生素卻缺乏嚴格的把關。國人每日三餐攝取肉類,若肉品中有抗生素殘留,長年累積下來不啻是對健康的慢性危害,同時也增加耐藥性細菌的產生機會,政府對此不可視而不見。 (三)動物用抗生素由農場到餐桌的監管機關分散在農委會防檢局、衛福部食藥署與衛福部疾管署,政府應由行政院統合轄下各主責機關的資源,合縱連橫以發揮綜效。 (四)農委會的監測計畫與食藥署的市場抽測,應爭取並編列預算將樣品數擴大,方能較全面知悉抗生素殘留之程度。 (五)農委會為《動物用藥品管理法》與《飼料管理法》規定之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目標與方法督責各地農會輔導地方養殖業者,合法合理地使用抗生素。 (六)政府應制訂法規將「抗生素」列為肉品生產履歷之必載項目,不但能有效約束業者,亦能帶動優良肉品的消費風氣,讓消費者用Smart Money來淘汰不符安全衛生要求的肉品。 (七)政府可制訂「友善畜養認證與標章」或「抗生素安全認證與標章」,如同在台灣主打有機的產品都需經過農委會的認證,如此可方便消費者在購買肉類時能輕易辨識何者是在友善環境中被飼養的安全肉品。抗生素目前在國內肉品訂有殘留容許量,故無法說零驗出,但可強調「抗生素安全」;而幼童與高風險族群的安全標準需靠法律規定,為成人安全攝取量的一定比例。 (八)歐盟已於2006年便禁止飼料中添加抗生素,政府應參考國際用藥趨勢,依國內動物用抗生素監控數據定期評估,並輔導養殖業者改善動物生長環境,完善相關配套措施,以朝向明令禁止於飼料中添加抗生素的目標。 (九)農委會應定期公開各縣市政府之抗生素監管資料,並與食藥署合作調查製作抗生素製劑的藥廠,將進口與國產的人用及動物用抗生素總量資訊公開,作為與國外比較及國內養殖面積換算之用,方能明白國內依賴抗生素的嚴重程度。 (十)關於養殖、屠宰等環境中耐藥性指標性細菌病株的檢測,目前欠缺主責的機關負責,惟環境亦是重要的傳染源之一,不該只是將重點放在動物與肉品上,而忽略了環境的影響。籲請政府指派相關專業機關(農委會或環保署),針對環境中耐藥性細菌病株進行計畫性的長期監控。 對畜牧、養殖與屠宰業者 (一)養殖業者應購買合法登記之動物用抗生素,並依法在獸醫師專業診斷下依處方籤使用抗生素,且在肉品上市前更應依衛福部規定的停藥期禁用抗生素一定時間。 (二)養殖與屠宰業者是具備高傳染風險的對象,因為在養殖與屠宰的過程中,過量抗生素亦會對環境與周遭的人造成影響,即使屠宰前有進行停藥排空亦同。而業者因為長期接觸可能存在耐藥細菌的動物與環境,更要有利人利己的觀念與動機,合法合理地使用抗生素。 (三)抗生素正確的用藥原則是對症下藥,而不是亂槍打鳥,要依照獸醫師的專業判斷,確定正確的致病細菌才能以特定的抗生素治療,否則胡亂使用抗生素反而會破壞動物體內與環境中菌種的平衡。 (四)養殖業者應積極改善動物生長環境,方能從根本上將抗生素的使用限制於治療疾病與控制傳染,而非預防疾病與促進生長。 對速食業者與餐廳 (一)呼籲業者「制訂具透明度的採購政策」、「分階段淘汰以人用抗生素飼養的肉類」、「由公正第三方審核政策的執行」與「適時向公眾發布資訊」。 (二)業者對於購買的肉品應實施自主檢驗,並鼓勵餐飲業者彙整資源自組「品管聯盟」,如同旅遊業者亦有籌組旅遊品質保障協會。 (三)身為全球最大連鎖餐飲業者的麥當勞總公司於2015年3月宣布,2年內麥克雞塊等產品將禁用施打抗生素的雞肉,唯僅限於美國1萬4千間門市,但此等領頭行為已可在一定程度改變速食供應鏈的生態。因此國內餐飲業者不該忽視自身的力量與企業責任,應在合理範圍制訂策略響應逐步減少與禁用施打抗生素的肉品。 對消費者 (一)儘量選擇具有生產履歷的肉品。 (二)肉品必須煮熟後才可食用。 (三)正確認識抗生素的使用,避免不必要的恐慌。 (四)若曾接觸動物或出入具傳染風險性的場所(如養殖場、屠宰場、動物農場、醫院等),請務必清潔雙手並保持良好衛生習慣。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一 附近二 附件三政府硬起來 台灣到底還有幾家邱素貞?
一、前言 近年國際吹起瑜伽健身熱潮,台灣也有許多業者挾國際品牌光環入駐,除大量吞蝕傳統瑜伽業者的市場,更使經營瑜伽業的型式更趨複雜,最大宗為健身中心與補習班之樣態。又因健身中心與補習班所爆發的糾紛層出不窮,政府早已明定具強制力的《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與《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此約束業者並保障消費者權益。 邱素貞瑜伽天地無預警歇業事件,本會統計4月28~29日已接到136通民眾諮詢電話,其中有報名終身會員、師資培訓會員、十年、六年、五年、一年與依堂數計費會員等,各別爭議金額由14,400~220,000元不等,付款方式大部份以現金或信用卡一次付清,其次是辦理銀行分期貸款、最少則是向融資公司貸款;但亦有出現部份金額以信用卡支付、剩餘款項向融資公司貸款的混合模式。 二、受害者的訴求 本會於事件爆發隔日便發出聲明稿,呼籲受害者與有意申辦預付型消費的國人應如何自保並採取緊急行動保障權益,29日中午更有自救會的8位受害者代表集體至本會進行申訴。自救會係由一般會員與師資培訓會員組成,在第一時間蒐集資訊與凝聚訴求共識時便遭遇困難,因為十幾個分店的受害者互不認識,而保障權益的諮詢與申訴又必須立即進行,導致個別受害者或其他自救會各行其事、力量難以集中。 其主要訴求,除希望能取回留置在教室置物櫃中的私人物品外,依一般會員與師資培訓會員可再分為兩類: (一)一般會員: 以堂數計費或參加一年~十年期之會員。已繳清學費者希望未受服務之部份能夠依比例退費,尚在分期繳納者希望能夠停止付款。 (二)師資培訓會員 師資培訓班雖收費高昂(120,000元)但較為短期(約3個月),學員重視的是希望能將剩下的認證課程完成,並取得邱素貞瑜珈天地頒發的C.S.J YOGA師資培訓養成班結業證書或同樣效力的資格認證,如此方能具備等同美國瑜伽聯盟(Yoga Alliance)RYT200資格而得以換取國際瑜伽老師認證。 自救會成員表示,在業者無預警歇業之前其實已有出現不尋常的徵兆: (一)大量資深瑜伽老師離職:因此後期多是代課老師上課,而資深老師也私下告知會員應儘快把課程上完,當學員追問原因時,對方則不願意多談。 (二)門禁由鑰匙改為指紋辨識:業者於2月時,以代打卡情況嚴重等理由,將門禁改為指紋辨識,並於無預警歇業當天以「下午有消防演習」為由要全體人員離開,之後業者便將指紋資料刪除,導致隔天連店長、老師與學員皆無法進入。 (三)去年9月開始推出高額的師資培訓保證班:雖然業者過往皆有推出師資班,但去年開始推出師資培訓保證班,保證「取得證照」與「就業」,學費為12萬元。 1.證照的部份:業者號稱取得師資培訓養成班的結業證書,就等同取得台灣國際瑜伽教育發展協會200小時的資格認證與美國瑜伽聯盟RYT200資格,而後者送件申請可免審核取得國際瑜伽老師認證。在業者倒閉之前,已經上完課程的學員遲遲無法取得結業證書,業者以「因為其他師資班尚未完成課程,到時候再統一發放結業證書」為由拖延,倒閉後導致上完課的學員領不到結業證書、沒上完課的學員更是「財證皆輸」。 2.就業的部份:業者廣告打出「經授課老師推薦,可獲取優先推薦至邱素貞瑜伽天地連鎖教室擔任教師機會」,並以「大陸投資、台灣展店」等宣傳話術吸引學員參加。 本次事件不只會員遭殃,連在邱素貞瑜伽天地任職的老師也蒙受其害,除勞資糾紛與本票、保證金的問題之外,據自救會成員表示,其實老師簽約後也必須配合業者,自行付費參與各種師資進修課程,且老師的薪資是固定的,一堂課70分鐘300元,前10堂課視為實習不能收費,故業者倒閉也使部份老師賠了夫人又折兵。 三、業者的法律責任 邱素貞瑜伽天地以短期補習班的名義設立,便直接受到《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下簡稱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以台北市分店適用法規為例)之約束。 本會取得契約書、師資培訓招生廣告單加以檢視後,發現業者已違反以下規範: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6條規定,短期補習班最長修業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而業者推出各種二年、五年、十年,甚至終身永久的會員制,已明顯違法。依同法25條規定,主管機關得視情節做出糾正、限期整頓改善、停止招生、撤銷立案等處分。 《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15條規定,招生廣告內容應載明核准立案之機關及文號,設置廣告招牌應包含「○○文理/技術補習班」字樣。這兩項規定業者皆已違反。 《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學費分期繳納者,修業期限逾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者,應分為兩期;逾一年者應分為三期,但每期不得逾六個月。業者推出的數種會員方案已遠超出一年六個月的年限,同時造成學員分期付款的方式已明顯違法。 《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廣告不得使用「終身」、「永久」等用語。惟業者所推出的「全區美麗嘉賓卡」便是終身永久會員制,並給予會員一張卡片做為憑證,故業者的行銷已違反規定。 《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業者不得將本契約之債權讓與第三人,因預付型消費的糾紛有大部份是集中在消費者與資融公司方面,故此條款意在限制業者不能與資融公司配合。而據本會目前蒐集的資料顯示,有部分學員係向資融公司貸款,故業者亦已違反此項保護消費者之重要規定。 《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若學員中途辦理退費時,業者除貸款機構依貸款契約得收取之費用外,不得額外收取費用。但在業者的定型化契約中卻規定若學員終止學籍時「辦理課程學費分期月繳之學員,應負擔分期繳款手續費(手續費計算為應繳課程學費總金額之10%)」,故業者此項規定亦已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 《消費者保護法》第11-1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在與消費者簽訂定型化契約前,應給予30日以內的合理審閱期間,而業者的契約中卻寫「學員申請人於報名繳款後有5天的契約審閱期」,顯見已曲解審閱期的定義,因審閱期的作用在於賦予消費者於簽約前有充份時間得以詳讀定型化契約之權利,是故業者仍有義務在簽約前給予消費者合理的契約審閱期間。 一份邱素貞瑜伽天地的短期補習班定型化契約中就已經充斥著諸多違法之規定,故消費者未來若欲購買預付型消費時,務必要求業者給予契約審閱期並仔細閱讀各項條款,若有疑義應即時向本會諮詢並向業者反映,切莫讓自身的權益睡著,更能避免未來不必要的糾紛。 至於因業者無法繼續提供課程服務給學員的部分,若確定業者無復業之可能,則得依《民法》債務不履行相關規定,向業者就無法履約的部份請求損害賠償;及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向業者提出懲罰性賠償金。 尤其參照前述業者在無預警歇業前即存在之不尋常徵兆,倘業者已明知該公司有財務困窘之情形,卻刻意加以隱瞞,並利用不知情之業務員,持續向消費者推銷一般會員,甚至是高額的師資培訓會員等預付型會員方案,致使消費者陷於錯誤、繳付會費,則業者亦可能已涉犯刑法詐欺罪嫌。 四、保護消費者的第一道防線:政府機關應落實抽查考核 業者倒閉致使無法繼續提供服務,不僅讓消費者蒙受金錢損失,部分報名師資培訓課程者更是賠了金錢也失了證照,而未來退費求償之路更是遙遠而坎坷。回顧本會於2008年提起亞歷山大惡性倒閉團訟案,受理人數約12,000名,求償金額高達近12億元,至今仍尚在審理當中。 惟有政府權責單位平時落實抽查考核的工作,並在業者財務發生危機或出現惡性倒閉徵兆的第一時間立即介入,採取一切合法手段保護員工與消費者的權益,方能使後續的糾紛與損害降至最低,否則,事後再多的協調與訴訟也恐難以還給消費者一個合理的公道。譬如在《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43條就賦予教育局有隨時抽查考核的權利,並得據以獎勵或處理;以邱素貞瑜伽天地案件為例,創立自民國65年,而其招牌、廣告、定型化契約皆已明顯違規,顯見台北市教育局平時並未善盡督導責任。 業者無預警倒閉固然可惡,但國內預付型消費的無數未爆彈更是可怕!尤其補習班或健身中心會員人數相當龐大、收費十分昂貴,政府必須重視層出不窮的類似案件,各權責機關除應加強稽核外,更需強化資訊流通並建立警示機制,針對財務出現問題的業者定期公布消費警訊,讓消費者有機會保護自我權益。 業者惡性倒閉通常早有跡證,若政府無法藉由抽查考核事先預防,或建立跨單位的預警機制,則事後發再介入調查及採取緊急措施,早已錯過保護消費者權益的黃金時期,使得業者有機會同步進行「持續吸金」、「惡意脫產」與「潛逃海外」之惡行。 消基會的呼籲 【預付型消費業者】 無論業者以健身中心或短期補習班的模式經營,契約內容皆應確實依照《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若有違背則消費者得以主張該條款無效。 業者應基於商譽與誠信正派經營,若有財務問題須依合法途徑尋求解決並立即公開財務狀況,更須妥善處理與會員間的合約問題。 三、若因可歸責於業者的理由而確定無法再提供會員服務,則消費者有終止契約之權利,一旦消費者主張與業者終止契約,業者應立即辦理退費。 【政府機關】 各縣市政府的權責機關應全面抽查考核轄下經營預付型消費模式之業者,確實給予獎勵或處份,並定期以消費警訊公布具有經營風險的業者,除了能給予業者壓力外,更有利於消費者挑選。 各權責機關應建立聯合警示機制,當收到業者經營出現問題的訊息時,便應防患於未然,於第一時間全面介入調查,並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方能將可能影響的範圍限縮到最小。 消保處應善盡權責,儘速召集銀行與資融公司協商止付與還款條件,協助消費者能減少金錢的損失與壓力。 建議修法將消費者向資融公司貸款的情形,列入得申請爭議帳款止付的範圍之內,方能保障消費者在業者倒閉的類似案例中能減少損失。 建議修法,將《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關於履約保證的規定,亦即「業者應就收取金額(含入會費用、預收使用費及其他一切收取費用)百分之五十額度,提供履約保證。」加入到《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中,方能未雨綢繆,保障消費者權利。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產後護理之家 六都/六大項目大調查
摘要調查對象: 根據衛福部公布102~104年產後護理機構評鑑結果名單,鎖定六都衛生局管轄機構,並依收費高低作隨機抽樣,不包含坐月子中心,共計10家。 1.調查時間:105年3月28日~105年4月11日止。 2.調查方式:本會人員以消費者身份到現場訪查、電話訪查。 3.抽樣對象: 係針對衛福部於105年12月15日公布之102~104年產後護理機構評鑑結 果名單,鎖定六都(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台南市與高雄市)衛生局管轄機構,依收費高低作隨機抽樣,共計10家。 4.調查標準: 《產後護理機構及坐月子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3條關於定金收取之規定、第8條關於解除契約之規定,以及可歸責業者之事由,致無法履約之賠償規定、退費規定、《產後護理機構及坐月子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之契約審閱期至少五天、《護理機構設置標準表》之護嬰人力配比。 5.調查結果: (1)10家業者全未提供契約審閱期,不符相關規定。 (2)3家業者(編號2、8、9)違反解除契約定金賠償規定,其中1家業者 (編號2)施行期限外拒退條款。 (3)若產婦被告知滿房無法入住,7家業者(編號1、2、3、4、5、6、8違 規只退還定金,不負賠償責任;2家業者(編號9、10)無賠償規定;僅 有1家合於規定,亦即定金全額退還並加倍賠償。 (4)2家業者(編號8、10)護嬰比不合規範,4家業者遊走法規邊緣(編號 1、4、7、9)。 (5)10家業者定金收取未超過總價金之1成,皆合於規定。 (6)9家業者具合法立案資格,1家(編號9)歇業轉為坐月子中心,官網仍 宣傳衛生局認證之產後護理之家合法立案字樣。 一、前言 二、調查對象 列入調查對象來源,係針對衛福部於105年12月15日公布之102~104年產後護理機構評鑑結果名單,並依收費高低作隨機抽樣,共計10家。 調查對象包含台北市的(1)敦南真愛一館產後護理之家、(2)福臨產後護理之家、(3)國泰台北會館產後護理之家、(4)新北市的麗寶產後護理之家、(5)桃園市的好寶寶產後護理之家、(6)台中市的安馨產後護理之家、(7)環球台中產後護理之家、(8)台南市的聖帝諾產後護理之家、(9)高雄市的彌馨診所附設產後護理之家(現為皇築惠馨坐月子中心)、(10)柏仁醫院附設產後護理之家。 三、調查結果 調查結果一 10家產後護理機構皆未提供契約審閱期間,剝奪合約檢視權利 依照《產後護理機構及坐月子中心定型化契約定型化契約範本》(以下簡稱定型化契約範本)規定,契約審閱期間至少5天,且《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規定業者不得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期。因此,消費者可要求業者提供至少5天合約審閱期。 本會以消費者名義透過實際走訪與電訪訪問業者,10家機構皆表示,簽訂契約前,不提供消費者事前審視合約期間,有業者甚至以「七天鑑賞期,期間內可無條件退還全額定金」說法予以規避。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產後護理之家交易性質,非屬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因此,上開業者所稱的七天鑑賞期,是缺乏根據的說法。 調查結果二 3家機構違反解除契約定金賠償規定,其中一家業者施行期限外拒退條款 根據《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8條規定,消費者因個人因素解除契約,需負賠償機構損害責任。在預定進駐日之前31天前解除契約,賠償定金不得超過10%、在預定進駐日之前21-30天前解除契約,賠償定金不得超過20%、在預定進駐日之前2-20天前解除契約,賠償定金不得超過30%、在預定進駐日之前1天解除契約,賠償定金不得超過50%、在預定進駐日當天解除契約,賠償定金不得超過100%。 調查顯示,違規業者共3家,包含:(2)福臨產後護理之家、(8)聖帝諾產後護理之家、(9)彌馨診所附設產後護理之家(現為皇築惠馨坐月子中心)。 違規具體內容:(2)福臨產後護理之家要求,契約生效1個月後解約,定金全額沒收、(8)聖帝諾產後護理之家要求解除契約時,雖依《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退還一定比例的定金,但需另外加收1千元費用、(9)彌馨診所附設產後護理之家(現為皇築惠馨坐月子中心)規定,預產期當月通知解約者,定金不予退還。 調查結果三 生產被告知滿房無法入住,7家業者只退還定金,不負賠償責任;2家業者無賠償規定;僅一家業者符合規定 根據《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8條規定,產婦或嬰兒預定進住日前,因可歸咎業者之責無法履約時,消費者可以解除契約,業者應需加倍返還所繳之定金。 調查顯示,僅有1家合於規定,在契約中載明因滿房無法入住定金加倍返還之條款,業者為(07)環球台中產後護理之家。 有7家業者在產婦或嬰兒入住日前,若發生滿房無法進住情況,只願退還定金全額,沒有任何賠償規定。違規業者包含:(1)敦南真愛一館產後護理之家、(2)福臨產後護理之家、(3)國泰台北會館產後護理之家、(4)麗寶產後護理之家、(5)好寶寶產後護理之家、(6)安馨產後護理之家、(8)聖帝諾產後護理之家。 此外,有2家業者合約未明定無法履約的相關賠償條文,包含(09)彌馨診所附設產後護理之家(現為皇築惠馨坐月子中心)、(10)柏仁醫院附設產後護理之家,皆違反《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8條規定。 調查結果四 (一) 2家業者護嬰比不合規範 3家業者游走法規邊緣 根據《護理機構設置標準表》規定,新生兒照顧人員需符合1:5的護嬰配比,也就是每5個嬰兒床,應設置1位嬰兒照護人員。 (二) 2家業者護嬰比例不符法規 (08)聖帝諾產後護理之家(1:6~7)、(10)柏仁醫院附設產後護理之家(1:9~10)。 (三) 3家業者的護嬰比,遊走在合於法規的邊緣地帶 (01)敦南真愛一館產後護理之家(1:5~6)、(04)麗寶產後護理之家(1:4~6)、(07)環球台中產後護理之家(1:5~6)。 (四) 4家業者合格 (2)福臨產後護理之家、(3)國泰台北會館產後護理之家、(5)好寶寶產後護理之家、(6)安馨產後護理之家。 (五) 至於(09)附設產後護理之家因已轉型為坐月子中心,不受法規規範,故不列入此項調查。 調查結果五 定金收取不得超過總價金一成 100%合於規定 根據《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3條規定,業者收取契約定金,不得超過總價金之一成。調查結果顯示,10家機構全數合於規定,未有超收定金狀況。 調查結果六 9家產後護理之家具合法立案資格 一家歇業轉型坐月子中心 官網仍以合法立案產後護理之家對外宣傳 產後護理之家對外皆聲稱合法立案,經本會調查後發現,(9)高雄彌馨診所附設產後護理之家已非高雄市衛生局核准之合法立案業者,其餘9家都在所在地最新公布的合格立案名單中。 依《護理人員法》(該法第17條並由第15條得知護理機構之服務對象 包含產後需護理之產婦及嬰幼兒)規範,產後護理之家須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取得合法立案資格與開業執照,且執照右下方會登載機構代碼,可供外界查詢。而坐月子中心只要申請營業登記,不受其他法律規範。 本項調查方法,係清查衛福部於去年12月15日公布之102~104年產後護理機構評鑑結果名單的186家機構(見附件一),再雙重比對各該所在地之主管機關衛生局於今年公布最新的合法立案名單與衛福部醫事機構查詢系統,確認業者是否仍具備產後護理之家的合法經營資格。 結果顯示,(9)高雄彌馨診所附設產後護理之家(現為皇築惠馨坐月子中心)並未在出現在查詢系統之中,也未出現在高雄市衛生局合法立案的產後護理之家機構名單(105.3.30公布,請見附件二)。 經向高雄市衛生局求證,彌馨診所附設產後護理之家(現為皇築惠馨坐月子中心)已在今年一月辦理歇業,依《護理人員法》第22條規定,其開業登記與開業執照已被註銷,並依《護理人員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將其招牌拆除。 根據彌馨診所附設產後護理之家(現為皇築惠馨坐月子中心)開業登記的地址,本會查詢營業(稅籍)登記資料公示系統,發現該上開機構地址已登記為「皇築惠馨企業行」,營業登記項目為坐月子中心(請見附件三)。 本會於4月8日透過網路查詢彌馨診所附設產後護理之家(現為皇築惠馨坐月子中心)官方網站,發現該官網內頁的簡介頁面(http://www.singwish.com.tw/aboutus.html),以「皇築惠馨 彌馨診所附設產後護理之家」(共五次)明顯字樣進行介紹,網頁最下方也可看到「本月子中心通過高雄市衛生局評鑑合格」、「政府立案字號 高市衛健字第7407300017號」(共兩次)字樣(請見附件四-1~四-7)。 為了解業者實際經營狀況,本會於4月2日以消費者身分,前往彌馨診所附設產後護理之家(現為皇築惠馨坐月子中心)坐月子諮詢中心進行了解,在合約詢問時,本會人員表示,對業者官網的機構名稱同時出現皇築惠馨與彌馨診所附設產後護理之家感到不解,希望對方釋疑。而業者當場給予「皇築惠馨(坐月子中心)就是彌馨診所附設產後護理之家」解釋。 在合約解釋過程中,諮詢中心人員對外出示的合約書其抬頭,也出現「彌馨診所附設產後護理之家”」大字。 一周後,於4月9日本會再次以消費者名義,致電彌馨診所附設產後護理之家(現為皇築惠馨坐月子中心)坐月子諮詢中心,表明是看到業者官網介紹,想了解該機購是否為合法立案的產後護理之家,並詢問相關收費問題。諮詢人員仍表示,皇築惠馨(坐月子中心)就是彌馨診所附設產後護理之家,且是合格立案業者,要消費者放心。 1.業者廣告虛偽不實 恐違反《公平交易法》 《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同條第3項並規定,前三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彌馨診所附設產後護理之家已於今年一月辦理歇業,經高雄市衛生局註銷開業執照,其營業登記已改為皇築惠馨坐月子中心,但官方網頁以「產後護理之家、衛生局合法立案」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徵宣傳,讓消費者無法判斷其交易之機構是否合法與其提供的產品品質能否符合期待,其行為恐涉及《公平交易法》第21條,經查屬實,主管機關並得依同法第42條規定限期令其停止、改正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並按次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2.業者廣告不實損及消費權益 可主張退費還款 消費者基於信任業者網站廣告,相信對方是合法經營的產後護理之家並對產品品質具有期待,若發現與事實不符而導致消費權益受損時,消費者則可提出損害賠償。 根據《民法》第88條規定,消費者可主張因他人表示行為所傳達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撤銷之,向業者要求完全退費還款。《民法》第90條規定,自意思表示後,經過一年而消滅。 依《民法》第92條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因此,消費者可主張其所為之意思表示係受有詐欺始為之而主張撤銷,並依《民法》第114條準用113條或《民法》179條規定,向業者要求完全退費還款,其撤銷權除斥期間依第93條規定,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又消費者若有其他損害,並得依民法其他相關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3.業者佯稱產後護理之家 觸犯《護理人員法》 皇築惠馨坐月子中心佯稱合法立案產後護理之家之行為,已違反《護理人員法》第18條第2項之規定,亦即非護理機構不得使用護理機構或類似護理機構之名稱,違反者依同法第36條第1項可處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此外,《護理人員法》第18條之1第2項規定,非護理機構不得為護理業務之廣告,違反者,依同法第38條可處新台幣1萬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4.醫師、護理人員在坐月子中心執行業務 屬非法行為可開罰 彌馨診所附設產後護理之家已轉型成為月子中心,依《醫師法》第8條之2規定,醫師執業,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為之;但急救、醫療機構間之會診、支援、應邀出診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若醫師在彌馨診所附設產後護理之家(現為皇築惠馨坐月子中心)執行非專任的巡診(提供產婦產後併發症觀察,以及新生兒黃疸、感冒、感染之評估與判斷),卻未向事先所在地衛生局報准,或報准執行業務與實際行為不符時,經當地衛生局稽查屬實,醫生恐觸犯《醫師法》第8條之2規定,可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又依《護理人員法》第12條規定,護理人員執業,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護理機構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急救、執業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由於月子中心暨不屬於醫療機構,也非產後護理之家,因此護理人員不得在此執行業務,違法者,可處新台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可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停業處分。 5.業者若發生嬰兒照護疏失,導致受傷或死亡時之主張 期間若發生嬰兒照護疏失,導致嬰兒在照護期間,身體受到傷害甚至死亡,經查證若可證明事故發生原因可歸責機構負責人或機構所屬人員(醫生、護理人員),且上述人員是因業務上的反覆慣行之行為或者主要、輔助行為,而導致嬰兒受到傷害或死亡時,恐觸及《刑法》第284條第2項、《刑法》第276條第2項規定,可提起告訴。 《刑法》第284條第2項規定,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76條第2項規定,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四、產後護理之家的問題 (一)月子中心≠產後護理之家 不受中央評鑑 免地方衛生局督考 坐月子中心與產後護理之家的收費落差,約1倍左右,惟產後護理之家需合法立案、受《護理人員法》等相關法律約束,消費權益相對較具保障。 產後護理之家與坐月子中心,服務對象皆是產婦與新生兒,但最大差異,前者受《護理人員法》規範,需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取得合法立案資格,取得開業執照,其設施必須符合《護理機構設置或擴充許可辦法》設置規範,負責人及護理人員都需具備《護理人員法》所規定的資格條件,所有的護理人員都必須領有護理師或護士證照,供外界查詢。此外,還要接受中央機關年度評鑑與地方衛生局的年度督導考核的雙重監控。 坐月子中心只要申請營業登記,通過建築法規和消防法規有關公共安全之相關規定,但不需接受政府評鑑與督考的雙重監督,此外,月子中心不能提供產婦護理療護的專業照顧(產婦傷口照料等…),服務項目也受限於提供產婦和嬰兒居住場所、膳食哺乳、衣物洗滌、提供書報雜誌等…。坐月子中心的嬰兒照護品質不受法規規範,照顧人員即使未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也未修畢保母專業訓練課程,亦能照護新生兒。 市場上,月子中心與產後護理之家收費約有1倍左右的價格差異,產後護理之家價格範圍(護理、住房、料理餐、其他材料),單日費用大略從5000~12800元,甚至更高;而坐月子中心單日費用範圍,大略從2800~5000元皆有之,也有少數業者標榜莊園級月子中心,光是住房費用就達8000元。提醒消費者千萬不可只追求奢華硬體的表象,以為價高就是品質保證,仍要仔細進行了解。 (二) 產後護理之家收費上限 台中市高於台北市一倍 產後護理之家收費標準有上限,依《護理人員法》第21條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之。 本會根據六都制定的《產後護理機構收費標準》,將母嬰護理費、母嬰住房費、料理餐費做加總,進行收費上限的排比,發現台中市政府排行第一(15200元/單日) 、新北市與台南市並列第二(10000元/單日)、台北市排行第三(7600元/單日)、高雄市名列第四(6600/單日)。台中市核可上限高於台北市整整一倍,顯然對消費者有不公平之處。 由於六都中,僅台北市與新北市政府允許特殊情況,經報准可不依標準收費,其他縣市並無允許超收的例外規定。 呼籲消費者若發現業者超收費用,可向該市政府衛生局申訴,經查屬實,依《護理人員法》第36條規定,可開罰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三)護嬰比是基本條件 護理專業訓練才是關鍵 《護理機構設置標準表》規定,母嬰的照顧,產後護理機構必須24小時有護理人員值班,新生兒照顧人員則需符合1:5的護嬰人員配比,其資格須符合:護理、助產及幼兒保育科系、系所畢業者、保母人員技術證照、修畢保母專業訓練課程領有結業證書者。 嬰兒照護能力的良窳,護嬰比並非單一參考選項,由於新生兒無法表達感受,優秀的嬰兒照顧者必須具備護理專業知識,有監控與敏銳的觀察力,才能對新生兒吐嗆奶、窒息、發燒、感染等緊急狀況,快速掌握並進行適當處理。 但寶寶在出生後的28天內,屬於新生兒專業照護範圍,其健康評估,必須仰賴新生兒照護人員,發揮觀察技巧、心臟及腹部聽診,腹部觸診、從頭到腳檢查對稱性與反射,以及整合檢查專業,以掌握其健康狀態。來自幼兒保育科系的照護人員,若未經過護理專業訓練,恐無法將觀察經驗融合於臨床症狀。 《產後護理機構評鑑作業程序與基準》針對機構的在職教育訓練,有相關要求與評鑑標準,包含護理人員、嬰兒照顧人員是否接受感染控制、高級急救術、母嬰相關教育的專業訓練課程,其時數等…皆有詳細規範。 消費者慎選機構時,除可要求業者提供護理師、保母的證照,以及說明護嬰比例,還可進一步詢問,嬰兒照顧人員是否接受在職相關訓練課程。 五、呼籲 對政府 (一)全台衛生局應對歇業的產後護理之家,進行全面的清查 本會調查揭露坐月子中心廣告不實一事,雖然只是單一個案,卻突顯地方政府衛生局對歇業之產後護理之家的稽查不力。呼籲全台衛生局應對歇業的產後護理之家,進行全面的清查,要求業者有形的招牌及網路官網之宣傳等,都應一併撤除。 少子化趨勢造就產後護理商機,單價十多萬現金入帳誘因,使得旅館業與房地產業者競相投入,收納床數規模更朝向增量趨勢發展,未來產業間的競爭將更形激烈。因此,主管機關必須增加評鑑與督考強度,否則業者企圖透過評鑑或督考假象蒙騙過關,違規行為將無法遏止。 政府目前積極輔導坐月子中心轉型成為立案合格的產後護理之家,截至目前,已立案的產後護理機構,自民國96年46家增加至105年12月底的186家。 102年~104年通過評鑑合格的業者計173家,不合格者計13家。評等不合格,顯示機構在行政管理、安全環境、感染控制、品質管理、人員管理及教育、餐飲與營養、產後媽媽和嬰兒的照護服務、推廣母乳哺育等項目,不符合法規規範,依法可進行輔導與裁罰,最高可裁罰新台幣30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可處停業處分。 然而,月子中心要轉型成為產後護理之家,必須在硬體設備、軟體護理人力,達到質量雙重提升要求,才能取得機構評鑑合格資格。硬體設備透過成本投注,相對容易解決,少部分因為老舊建築不符安全相關規範不易排除,但產後護理之家,多數是來自護理人員品質維護的挑戰。照護嬰兒專業度高,當產後護理之家滿床率高造成人力吃緊、工作時數過長等,影響所及就是新生兒的健康,故中央評鑑工作絕不能流於形式。 產後護理之家在軟硬體方面的投資較龐大,若評鑑不合格而歇業時,通常仍會轉型經營,故主管機關對於評鑑不合格而主動或勒令歇業的產後護理之家,應持續關注事後的實際營運狀態,以避免廣告不實而影響消費者權益。 (二)公布產後護理機構年度評鑑結果時,應將八大項目之評鑑分數一併公開 呼籲衛福部公布產後護理機構年度評鑑結果時,僅公告總評鑑成績,本會呼籲應進一步將行政管理、安全環境、感染控制、品質管理、人員管理及教育、餐飲與營養、產後媽媽和嬰兒的照護服務、推廣母乳哺育等八大項目之項目評鑑分數,一併上網公開,讓消費者有充足的資訊做選擇。 對業者 (一)呼籲業者應主動於營業場所,公開揭示開業執照及所有嬰兒照護人員相關證照,供消費者查詢,促進消費關係的信賴度。 (二)業者應依照《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訂定合於規定的審閱期間、解除合約退費規定、滿房賠償規定。 (三)業者應遵守《護理機構設置標準表》,提供足夠的護嬰比,保障新生兒護理品質。 (四)業者之收費應依照各地方政府制訂之《產後護理機構收費標準》,以保障消費權益。 對消費者 (一)應選擇合法立案的產後護理之家 找合法立案的產後護理之家,只要根據業者公開揭示的開業執照機構代碼,透過衛福部醫事機構查詢系統,便能得知真偽。此外,致電到地方政府衛生局健康管理科,也能查詢到準確的答案。(衛福部醫事機構查詢系統:https://ma.mohw.gov.tw/masearch/) (二)正式簽約前可向業者要求提供契約審閱期,並對定金成數、解除合約退費規定、滿房賠償規定、嬰護比等重點進行瞭解。 (三)若發現業者超收費用,可向該市政府衛生局申訴,經查屬實,依《護理人員法》可開罰最高15萬元、最低1萬5千元。 (四)需瞭解業者是否能提供母嬰有適切的良性互動選擇優良的產後護理之家坐月子,終極目標是為求爸媽與寶寶在健康狀態下達到良好交流,但業者多數標榜空間豪華、設備新穎頂級的表象訴求,易讓消費者忽略產後護理之家的核心價值。呼籲消費者與業者詳談時,需主動了解對方是否協助產婦在產後復健、恢復身心的同時,讓母嬰間有適切的良性互動,這關係到一個月後,媽媽回家進行母乳哺餵或親子互動時,能否成功的因素。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表一、表二八仙團訟收件再開 致力擴大協助範圍
去年(2015)6月27日的八仙樂園塵爆事件,讓台灣籠罩了巨大的悲傷,更造成受害者與家屬無比沉痛的傷害,至今尚延續中。依據627燒燙傷管理中心的統計,截至3月29日為止,受害的499人中,死亡者計15人,受傷者共484人,其中已出院者477人,目前尚住院者仍有7人(一般病房)。雖然此一不幸事件,看似暫過風頭,但事實上,受害者的療傷止痛、平復重建路程,何其漫長艱辛,誠令人不捨不忍。 消基會於事件發生後不久,即於去年7月3日對外宣布,願依消費者保護法的相關規定,為所有受害者提起團體訴訟請求民事賠償,而法律扶助基金會則在此同時為受害者對相關加害人提出刑事告訴,嗣在新北市政府出面協調下,本會與法律扶助基金會分別為全體受害者提供求償相關事宜法律諮詢,並由受害者自行選擇委託提起民事訴訟之單位。截至今年初本會先後共接受了四十餘位受害者的團體訴訟委託,經本會義務律師團律師積極完成前置作業程序,本預計於今年1月底向法院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請求的起訴。 惟本會自八仙塵暴受害者協會得知,仍有不少受害者對於本會提起團體訴訟「民事求償」與法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求償」之差異不甚了解,尤其本事件的刑事告訴部分,在士林地檢署調查偵結後,只對活動主辦人呂忠吉提起公訴,致受害者得依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的對象,僅限於呂忠吉及其所屬公司,並不及於八仙樂園及其主事者。更由於呂忠吉及其所屬公司,可資求償之資產極為有限,故受害者勢必須另依民事訴訟程序對八仙樂園及其主事者,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但也因此,使得受害者恐面對繳納鉅額訴訟費用的重大壓力。 有鑑於此,本會念茲在茲,仍本諸初衷願意全力來為所有受害者,解決大家所面臨的難處和困境。經新北市法制局協調本會與法律扶助基金會後,為提供塵爆受害者更大的協助並使團訟進程更具效率,經本會義務律師團幾次會議討論後決定,將受理本事件受害者請求損害賠償團體訴訟的截止時間,延長至今年四月三十日止,並預計於本事件發生的週年日,不論本會受害者委託提起本件團體訴訟的人數多寡,均將提出民事起訴的訴狀予法院,正式進入本事件團體訴訟的求償程序,希冀能為所有受害者爭得最大的權利保障及賠償。 本會在此再度提醒及呼籲,希望所有八仙塵爆事件的受害者與家屬,務必把握自身求償的權利及機會,敬請有意就事件委託本會提起團體訴訟的受害者,儘速於4月底前向本會提出申請(請於本會網站下載如附件一的申請表格,或直接來電本會聯絡相關事宜)。本會將秉持公益、專業與熱忱,全心全力為受害者爭取權益、伸張正義!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