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房居危,民眾思安 建築法規本身就需要徹底大翻修

樓房居危,民眾思安 建築法規本身就需要徹底大翻修

2016/06/07

摘要

  1. 古人常說居安思危,但現代人反而是顛倒過來,是「居危思安」!老屋耐震不足,新屋也會偷工減料,保障人民居住安全的主管機關與建築法規到底出了什麼問題?
  2. 為了能讓消費者的權益能從源頭根本處獲得保障,本會認為透過立法、修法將消費者的聲音與企盼納入到法條之中是最有效率的途徑。
  3. 立法院裡8個常設委員會與4個特種委員會中,並沒有設立專門的「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消費者的聲音與訴求無法有效在立法時被納入。
  4. 9113位立法委員中已有54位宣誓成為消保立委,在8個常設委員會中都有代表。
  5. 本會19個專家委員會將於立院開會期間,定期每個月輪流拜會8大常設委員會,與消保立委們交換修法意見與提供必要的協助。
  6. 今年6月由本會的房屋委員會帶著《建築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及老屋耐震補強等修法議題,前往拜會立法院的內政委員會。
  7. 本會也將持續關心消保立委們對於重大民生法案的推動進度,以及就消費者權益對行政機關進行的質詢與監督;未來也會擬定消保立委的評鑑機制

一、前言

  台灣人真的居安不易!許多民眾一輩子的努力就是為實現一個「家」的夢想,而現今高額房價與薪資水準的失衡已經使購屋成家快要變為幻想,一旦當起蝸牛一族揹起沉重又長期的房貸壓力後,卻又要面臨無良建商偷工減料、二次施工、違建等問題,尤其身處地震帶與颱風帶的台灣,還得承受強震、土壤液化與強風暴雨的威脅;偏偏房屋的營造品質與後續維護極具專業性,一般消費者根本難以瞭解或檢視,致使買房如同矇眼徒步穿越地雷區,當瑕疵或意外發生時,才發現華麗的行銷詞藻與精美的樣品屋只是一場精心安排的騙局。

 

二、立法與修法,才是保障消費者權的最佳途徑

古人常說居安思危,但現代人反而是顛倒過來,是「居危思安」!今年2月台南市維冠金龍大樓的倒塌悲劇,狠狠震醒全國對於土壤液化、建築物結構安全、外觀建材剝落及防災都更等議題的重視。但老屋耐震不足,新屋也會偷工減料,消費者花盡積蓄卻僅能卑微地希望買到一間沒什麼問題的房子,國內的居住正義何時變得如此扭曲,而保障人民居住安全的主管機關與建築法規到底出了什麼問題?

本會近幾年曾針對居安議題發表過數場記者會與座談會,包含「居住何時有正義」、「建商違規二次施工問題」、「不修建築法,生命如螻蟻」、「強震潮+溫差大,呼籲加快檢修大樓外牆」、「0206震災後您住得安心嗎」等,更有數篇專業文章發表於《消費者報導》雜誌中(今年5月號更以封面故事發表6篇專業文章)。

惟,本會發現諸多的記者會與呼籲、再多的行文與建議,通常僅能在某項議題中泛起短暫的片片漣漪,政府雷厲風行開罰懲處後便告一段落,如同放煙火般僅是治標不治本,在真正重要的法案修正與源頭管理始終雷聲大而雨點小。而在本會眾多的申訴統計資料中,發現老問題總在沉寂一陣子後再次從墳地裡爬出來困擾消費者,顯示行政怠惰與修法延宕的問題非常嚴重!

  為了能讓消費者的權益能從源頭根本處獲得保障,本會認為透過立法、修法將消費者的聲音與訴求納入到法條之中是最有效率的途徑,藉由白紙黑字且具強制力的各式法規,才能使消費者的力量得到最大幅度的彰顯,並促使國內產業體質更加健全。

 

三、消保立委宣誓活動的推展

有鑑於立法院裡8個常設委員會與4個特種委員會中,並沒有設立專門的「消費者保護委員會」,雖然各個委員會皆是與國家安全、經濟民生息息相關,惟每位國民本質上都是消費者,亦是國家經濟的基本命脈,消費權利理當在國會殿堂中受到極大的重視!且消費爭議隨著新科技與新型態的崛起更是凸顯法規內容的嚴重落後,不但使國人消費權益陷於無法可管或有法難管的危險處境,也令消費者與業者之間的不信任與矛盾衝突日益升高,對國家、業者與消費者三方來說都是輸家,推動重大民生消費議題的立法、修法已是刻不容緩。

因此,本會從今年起推展「消保立委宣誓活動」,若有立法委員與本會同樣重視、關心消費者權益,且願意在國會上奮力推動保障消費權益的法案,則本會樂意成為智囊團的角色並提供立法、修法的方向與建議,甚至就特定消費議題共同召開公聽會、座談會等,一起為更美好的消費環境而努力。

截止目前為止,第9113位立法委員中已有54位宣誓成為消保立委,在8個常設委員會中都有代表,並同意於立法委員任期內,戮力終結延宕的民生法案,早日完成攸關消費者權益議案的修法大任;並因應新時代變化,提出更符合民眾需求的法案,讓保障消費者權益的法案更加完備。最後,於國會殿堂中審理法案時,以全民利益為依歸、消保權益為經緯,一心一意、不忘初衷。

 

四、定期提供修法建議拜會立法院

本會期待新立委、新會期能肩負全體國人期待,在國會殿堂上將消費者的心聲與訴求,藉由立法與修法納入到各項重大民生法案之中。而本會擁有的19個專家委員會,將密集開會研議各項重大民生法案的修法方向與內容,並於立院開會期間,定期每個月輪流拜會8大常設委員會,與消保立委們交換意見與提供必要的協助。今年6月的第一次拜會行程,便是由本會的房屋委員會帶著《建築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及老屋耐震補強等修法議題,前往拜會立法院的內政委員會;而7月則預定由本會的媒體及資通訊委員會拜會立法院的交通委員會。

立法委員願意重視消費議題而連署宣誓已經甚為可貴,值得給予肯定與鼓勵,而本會也將持續關心消保立委們對於重大民生法案的推動進度,以及就消費者權益對行政機關進行的質詢與監督;未來也會擬定消保立委的評鑑機制,定期每年公告各消保立委在民生消費議題上的表現排名,讓民眾能夠一目了然。

 

五、消基會在建築相關法令的修法建議

杜絕違建與二次施工

  1. 《建築法》中應落實三級品質管制、強化建築管理,建立中間檢查制度,明訂委託查報、聯合稽查及從重處罰等多元方式處理及加強重罰,並建立違建執行基金,亦應規定事前不得拋棄權利。
  2.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草案,躺在立法院將近三年尚未見任何審議的動作,建議應加速審議並增訂科以起造人與管委會一定之責任,以杜絕違建與二次施工。

外牆維護責任

  1. 政府應擬訂推動「建築長期修繕計畫」(名稱暫定)之相關機制與內容,並納入法令之中,以作為後續執行依據。
  2. 《建築法》第77條「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同法第91條則是主管機關「得」處罰違反義務者,並限期改善之規定,因此,該條文僅是提醒式的規定,並沒有明訂罰則。
  3.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在實務上,目前對於前述所指「共用部分」的修繕,大多只有針對「電梯」或「水塔」等與住戶有直接關係的項目,較少針對「外牆」做維護或檢修。因此呼籲政府,事先預防勝於事後補強,應在法規面訂定維護責任與檢測義務,而非砸到人(物),造成傷害後再進行賠償。
  4. 由於政府已擁有完整的建管資訊,因此政府應先公布轄區內,屋齡超過一定年限的建築明細與位置圖,以提醒民眾注意。政府亦應該加以宣導,主動或要求管委會加強自我檢視,儘速改善,以免危害再度發生。
  5. 政府應委託相關專業或學術單位,進行前項該類建築或其他可能有危害性的建築(例如屋齡雖未達一定年限,但建築高度較高之建築等)的清查與診斷,以作為後續追蹤或必須加以改善的依據。

老屋耐震補強

  1. 對於老舊建物應儘速制定《老舊建物耐震補強促進法》,並且應從源頭管理,制定《建築物品質確保法》,規定新建房屋應實施「住宅性能評估」、強化「物的瑕疵擔保責任」應繳納保固保證金及投保保固保險、創設「住宅履歷」等制度,使居住品質提升,確保居住安全。
  2. 《老舊建物耐震補強促進法》立法原則,應包括下列事項:

1)主管機關應寬籌預算,針對有傾頹、朽壞或有結構安全疑慮之建築物,訂定分區及分期調查計畫全面調查,並將有安全疑慮之建築物列管;並提報中央主管機關彙整擬定分區及分期推動計畫,推動耐震評估及補強對策。

2)簡化申請耐震補強許可及委託耐震補強設計之決議程序,老舊建物部分文件取得不易,應予適度簡化:

Ⅰ、排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將決議門檻降低為,經區分所有權人二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應有部分過半數同意,即可申請耐震評估。

Ⅱ、訂定應檢具之送審申請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簡化應付文件。

3)建立強制耐震評估機制:經認定應辦理耐震評估者,主管機關應即予以列管並囑託所屬地政機關辦理於該建物登記簿適當欄加以註記,並通知申請義務人於適當限期內申請耐震評估。

4)為使耐震補強易於推動,宜參考日本法制,對於應實施耐震補強之建築物,如有與現行建築法規、消防法規或都市計畫法規規定不符者,得不適用現行規定,以茲解決。

5)獎助事項:

Ⅰ、租稅減免:對於應實施耐震補強之建築物,於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通知知期限內,辦理耐震補強者,予以地價稅、房屋稅等之減免,以提高誘因。

Ⅱ、中央主管機關應寬籌預算,視情況對適用對象申辦之耐震初評、詳評及耐震補強,予以補助。

Ⅲ、區分所有權人應分擔之費用,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且公共基金不足敷支應者,管委會得檢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代為墊付。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草案條文:

一、共用(含約定)部分有違反建築法規定者,起造人為管理負責人期間,縣(市)主管應令起造人限期改善或回復原狀;成立管委會後,仍未改善或回復原狀者,縣(市)主管應令管委會限期改善或回復原狀,所需費用由起造人負擔(28Ⅳ草);改善或回復原狀所需費用由起造人負擔(28Ⅴ草)

二、專有(含約定專用)部分有違反建築法規定者,起造人為管理負責人期間應予制止並報請主管建築機關處理(28Ⅵ草)

三、起造人違反第28條第4項規定,且未於成立管委會前完成改善或回復原狀者及違反同條第6項所定義務者,由縣(市)主管機關處NT4~20萬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按次處罰(51⑥⑦草)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