暗藏危機! 溯溪活動風險多 政府應加以列管

暗藏危機!溯溪活動風險多 政府應加以列管

2016/06/08

  • ㄧ、前言

  溯溪具有探險的刺激性與遊賞的休閒性等多元趣味,參與人數有逐年攀升的趨勢,漸漸成為熱門的戶外山林活動之ㄧ。不過,上週日新北市坪林遭瞬間暴雨侵襲,造成溯溪遊客5人死亡的慘劇。這一場溪流暴漲的意外,沖走數條寶貴的生命,也沖出溯溪運動安全的大漏洞。據相關報導指出,本次溯溪活動前一日(6/5)氣象局就已發布大雨特報,當天降雨更是在一小時內超過100毫米,達豪雨等級。主辦單位於豪雨的情況下堅持出團,不禁令人質疑,此次意外發生的主因,不僅是天災,更是人禍!
  對此,除了深表遺憾外,更應痛定思痛,從此次事件的各個環節中,進行溯溪活動的總體檢,並由源頭開始管理,才能讓消費者安心享受山林溪流間的遊憩之樂。

  • 二、現況無專法可管 政府應對處理機制在哪裡?

  現行《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3條所認定之「水域遊憩活動」,列管水上摩托車、獨木舟等16項水域活動,卻不見溯溪在列,意即溯溪並非屬於此法所列管的範圍。此管理辦法的主管機關交通部觀光局表示,溯溪活動雖與溪流密切相關,卻因其屬性並非「活動期間不接觸地面」之水域活動,其形式為沿著溪谷前行,依附河床地形從事技術性行進或攀登活動,性質與登山、攀岩等「運動」較為類似,是以不屬該法所管理。若以「運動」而言,溯溪應為體育署所管理,不過目前卻並無相關規範,僅有民間組織中華民國溯溪協會所訂定的《溯溪運動安全注意事項》。據中華民國溯溪協會理事長陳孔為表示,此注意事項原為體育署請溯溪協會協助訂定,然而訂定完成呈體育署後,迄今尚未收到任何回音,亦即此注意事項尚未經過體育署公告施行。

  既然中央並無適用法規,則溯溪業者攬客進入山林從事溯溪活動,除少數受保護的水源地外,並不需要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與報備,一旦發生意外,警告通報系統也就難以建置。再者,地方政府以中央無專法為由,未能有相關規範加以管理,也需一併加以檢討。體育署對此表示,下週將邀集地方政府、場域主管機關一同研商,訂定相關規範。

  因此,本起意外揭示的第一個危機,便是法規方面的漏洞。由於溯溪被視為「運動」而非「活動」,相關法規僅有教育部體育署所頒布之《山林嚮導資格檢定辦法》中,明列攀登嚮導之專業技能包括「溯溪」一項。目前對於「溯溪」指導員之認證,並無官方統一標準。以中華民國溯溪協會之《溯溪指導員授證辦法》為例,依照專業程度高低,將指導員分為ABC三級。然而,此辦法也僅是民間協會自行擬訂提報體育署後,開辦課程並授證。不過,體育署並未對於開辦溯溪教練訓練課程之單位進行審核,證照年限也未加以規範,可能會造成消費者挑選業者的混淆。

  除了中華民國溯溪協會所授證的溯溪教練資格外,坊間溯溪教練所持有的證照其實五花八門,有消防搜救相關認證、紅十字會救生教練或急流救生員、中華民國水上救生協會等。這麼多的水上救生證照,其實專業有別。據擁有中華民國水上救生教練證照且多次參與溯溪活動的消費者表示,由於溯溪需要攀岩、結繩、垂降等專業技巧,與水上救生側重的訓練內容有所不同;不過,水上救生對於溪流暴漲前兆,以及發生危險時如何自救、救生的技能皆有一定認識,建議溯溪教練的認證課程中也應增列溪流救生項目。

    因此,是否具有水上救生證照的教練,即足以帶領溯溪行程,需要體育署對於開辦溯溪教練課程、授證單位,以及溯溪教練需具備的證照,進行審核與認定,讓消費者清楚知悉具有哪些證照的教練,才具有相當程度的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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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天候、教練、裝備 消費者自保之道缺一不可

  本起意外肇因於瞬間雨量過大,教練對於天候的判斷失準,堅持出團所導致。事實上,溯溪活動需要有一定的專業技術與基本知識,ㄧ般民眾在缺乏相關訓練的情況下,只能由具有領隊資格的教練帶領,才能一探山林的奧秘。教練必須依照經驗累積,評估天候、地形等現場情況,做出撤離或更改路線等指示。然而,某些坊間溯溪業者網站,對於教練資格以及溯溪活動本身相關風險、注意事項的告知,皆十分缺乏。種種號稱「安全」、「合法」的業者,其實都暗藏危機。

  溯溪活動介於運動與遊憩之間,兼具二者所長,其中的危險性卻也容易被忽略。因此,消費者於規劃溯溪行程前,必須審視業者有無加保意外責任險,以及教練資格、經歷是否有充分揭露;最後則注意如天候不佳,業者是否載明處理原則及退費方式。於活動行進間,除了確實穿戴防護裝備、仔細聽取教練說明與避免單獨行動外,也應隨時注意天候狀況,才能將意外風險降至最低。

四、消基會呼籲
對政府

  1. 中央主管機關體育署與地方政府應儘速研議溯溪管理的法規,包括溯溪教練的認證資格、活動申請報備制度,以及具強制力之罰則。
  2. 各縣市政府應針對溯溪業者進行管理並擬定考評項目,包含合法設立登記、教練人數與證照資格、安全裝備之品質、重要資訊揭露的完整度等,進行定期評鑑並公布相關資訊,使消費者易於選擇。
  3. 對於開辦課程及授證的協會等民間單位,體育署應建立一套管理與審核的機制,以及規範證照適用的年限,以提高證照的公信力。
  4. 於專法出爐前,地方政府應要求業者事前報備,以掌握活動相關細節,並建立健全的警示通報系統。
  5. 於颱風天或豪雨等不利溯溪活動之天候,各地方政府應行使行政裁量權,強制禁止業者攬客入山,以免造成危險。
  6. 各縣市政府水利單位,應邀集溯溪相關業者,ㄧ同針對轄內危險水域進行磋商,於危險水域明令禁止溯溪。

 

對業者

  1. 溯溪業者應於網站上刊載教練之專業證照,以及帶隊年資等相關經歷,以供消費者參考。
  2. 溯溪業者應盡告知義務,於網站上揭露「溯溪活動注意事項」,將溯溪可能隱藏的風險向消費者明確告知。
  3. 應明確於網站或契約中,將所承辦之溯溪行程進行分級制度,讓消費者得以依照自身體能,選擇適合的行程。
  4. 辦理溯溪活動應向各縣市主管機關與當地警消進行報備,讓消費者的安全能夠多一道防線。
  5. 應於活動前對消費者實施安全宣導,特別是緊急事態的研判與自救方式。
  6. 於颱風天或豪雨等特殊氣象狀況,評估後如認為有危險性,則應立即停止攬客入山之商業行為,並依契約規定為消費者辦理退費。

 

對消費者

  1. 訂購溯溪行程前,必須選擇信譽良好且資訊揭露完整的業者,於詳閱相關注意事項、評估自身體能狀況,並充份了解溯溪活動具有的風險後,再選擇是否參加。
  2. 活動開始前,應依指示確實穿戴防護裝備,做好暖身運動,聽取安全宣導,並聽從教練指揮以團體為單位進行活動。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