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瑽寧醫師遭冒名詐騙 一頁式廣告+農場文 受害眾多待解決

黃瑽寧醫師遭冒名詐騙 一頁式廣告+農場文 受害眾多待解決

2020/07/30

     日前,消基會接到一則特殊受害人申訴(寄件人:黃富源;刑事告發人:黃瑽寧)。告發人知名小兒科醫師黃瑽寧醫師表示,網路平台有數個「一頁式廣告」盜用黃醫師和其父親(黃富源醫師,曾任衛生署副署長,是第四屆台灣兒童醫療貢獻獎終身貢獻得主)的照片,在網路上販售「三降茶」,號稱可以治療所有糖尿病。

三降茶結合「一頁式廣告」和「內容農場」故事行銷詐欺消費者

黃瑽寧醫師表示:他和父親都不是糖尿病患,也並非治療糖尿病的專家,而在這些一頁式廣告卻大量盜用黃富源和黃瑽寧醫師的照片,甚至將黃瑽寧醫師的姓名改為「黃一寧醫師」,以規避「刑法」第210條偽造文書的刑事責任。事實上,消基會指出,該類冒用照片的詐術,不僅涉犯「刑法」第339條詐欺罪之刑責外,亦侵害攝影著作權。

消基會表示,這類似的「詐騙」案情,通常會過度放大「病情」,如廣告說:「10年前的冬天,父親的腿被暖氣片燙傷,傷口不大,但是因為血糖高,傷口潰爛流膿,……醫師說,可能要截肢…」,配上令人觸目驚心的病肢。很有「驚嚇效果」。

而在廣告中,亦陳述:「抗糖名人:黃一寧,是中華民國糖尿病學會理事、馬偕醫院醫師、台北醫學大學醫學系教授、好醫師主持人。他從事糖尿病研究多年……為了老父親的糖尿病放棄出國深造機會,潛心研究糖尿病,研究三降茶,讓億萬糖友們吃上了飽飯。…」

資料中還顯示,病患因為罹患糖尿病,不僅可能截肢,還得了視網膜黃斑病變,右眼快失明了,…此一張張照片,配上感人文字「能不能發明能讓病人吃了,沒有副作用的產品,胰島素降糖藥,我們真吃怕了,多久沒吃飽飯了」,牽動病友的心情,…。於是,「黃一寧醫師」花了5年的時間研究糖尿病,研究糖尿病最安全、快速的產品。

在這齣以糖尿病患以及黃醫師所演出的「內容農場(又稱農場文)」,最後上演高潮迭起的勵志劇情,「我(黃一寧醫師)只有一個信念,一定要研發一款真正快速有效的產品,讓糖尿病患能夠吃飽,不再忍飢挨餓,把血糖、血壓、血脂都能控制住,讓併發症不要出現;而我真做到了,現在通過吃我的『三降茶』,受益的糖尿病患已經有好幾十萬人;我的父親血糖也正常了,現在和我一起從返崗位。」

「內容農場」文字經常出現在臉書、LINE等社交軟體,以杜撰、帶有低潮、受苦,再翻轉劇情的文字,吸引民眾深入故事。而「三降茶」廣告,不僅盜用照片,又結合「內容農場」編撰感人肺腑的故事,再塑造「黃一寧」醫師的英雄事蹟,拯救幾十萬病友可以吃飽飯,從糖尿病中解脫。

黃瑽寧醫師表示,本案中警察單位亦表示有無奈之處,比如這個三降茶,網頁伺服器在新加坡,email位置設於中國大陸,所有產品都從中國海外寄送,所以台灣境內找不到犯罪人,基本上無「法」可管。

消基會表示,「三降茶」的廣告宣稱,事實上已涉及刑事詐欺,更涉及療效,已經違反「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等相關規定;在本案的情況,業者所稱之「三降茶」應屬食品性質,卻不當宣稱有治療糖尿病的療效,有可能一併構成違反「藥事法」第69條,依第91條可以處60~2500萬元罰鍰;藥物廣告未經核准或與核准內容不符,依違反「藥事法」第66規定可處2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因此,本案雖屬跨境犯罪,但只要受害人在台灣,廣告通路商在台灣有分公司,衛福部除了發布新聞,提出警示外,應考慮針對廣告平台加強開罰,並協調檢調單位查辦,將不法之徒繩之以法,避免消費者繼續受害。

根據國民健康署統計,全國約有200多萬名糖尿病的病友,且每年以25,000名的速度持續增加;台灣的糖尿病學會與糖尿病衛教學會,整理國內健保資料庫的糖尿病病患資料,出版台灣2019糖尿病年鑑顯示,國內糖尿病患正式突破220萬人。在台灣,去年糖尿病排名國人十大死因第5位,不過因為照護進步,死亡率逐年下降,但最新統計也發現,20歲以下族群病患增加4成,因此,消基會建議民眾防治疾病應由醫師確診,遵從醫囑運動、調整飲食,早期治療,及早得到控制和治療,才是維護健康的重點。

一頁式廣告隨處可見  政府缺乏強力掃蕩與取締

由於「一頁式廣告」氾濫於臉書、LINE,甚至各大網站平台,警政署刑事局也特別提出「一頁式詐騙廣告的9大特徵」:

1.網頁上沒有公司地址、客服電話,或没人接聽,只留下電子信箱或加LINE私下交易:經常刷卡消費或確認訂單之後,消費者拿到商品與相片不符時,就會被對方封鎖,求償無門。

2.售價明顯低於市場行情。

3.常以限時特價搶購或倒數方式銷售以吸引民眾。

4.號稱免運費、7天鑑賞期、可拆箱驗貨、不滿意包退等:等實際拿到商品,想要驗貨時,宅配人員卻表示已和賣家簽有「不可驗貨的約定」,拒絕消費者驗貨

5.廣告相關留言都是正評、沒有負評

6.只能使用貨到付款或信用卡刷卡付款,信用卡刷卡頁面多為歹徒虛設,將有被盜刷風險。

7.網頁偶會夾雜簡體字或中國大陸用語,例如激光、直邮、邮费等,且網頁大多粗糙不精美。

8.頁面有檢驗合格資料、專利證書、得獎的獎狀、頒獎照片、醫師或專家推薦:為培養您對於廣告的鑑別力,建議消費者可用附表二的查證管道,探究廣告的事實與真相。

9.食品宣傳療效,或藥品誇大療效:以本次討論的「三降茶」就是典型宣稱療效的違法廣告

課責廣告刊登平台,或可大幅降低一頁式廣告詐騙機率

2019年7月,台北市衛生局曾針對Facebook、Instagram、YouTube、Line等新興網站、社群媒體,行文各媒體之台灣分公司,務必善盡企業責任針對所屬網站進行自主管理,於廣告刊登前應嚴謹審查,並自行定期審視網站平台內刊登之訊息及內容是否符合規定,然而,就消基會近一個月的關注,發現上述網站、社群媒體的一頁式廣告依然猖獗,恐繼續危害消費者權益。

消基會指出,一頁式廣告仍是廣告,因此公平會仍有管理之職責,只是實務上,有關醫藥、食品方面的違規廣告,依行政協調,主要是由食藥署和各地衛生局處理。如果有涉及詐欺事件受害者,衛生局除了對業者做行政裁處,也可能會告發、移送檢調單位。

由於事涉多個單位管轄,消基會認為,有相當高比例的一頁式廣告屬於詐騙,應屬警政署權責,另「法務部高檢署偵查經濟犯罪中心」當然也是權責單位之一,上開違法情事,行政主管機關,不管是衛福部還是公平會,更應依法開罰;至於涉犯犯罪偵防部分,則應協調司法、調查單位加強查辦,以防止民眾上當、受騙機會。

為徹底解決「一頁式廣告」危害的狀態,消基會認為,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規定,一頁式廣告刊登平台(如臉書、Google、各大入口網站)提供廣告服務時,應可合理期待業者具基本之廣告審查機制,確認廣告主及廣告內容之真實性,避免消費者受害。

廣告刊登平台放任一頁式不實廣告持續侵害消費者權益,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3條、「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5項規定、公平法第30條和 31條等都有相關管理與賠償的責任。消基會認為,跨境爭議容或有法律管轄問題,但建立課責機制於廣告刊登平台,或許是有效杜絕不實、詐騙廣告,以避免民眾權益受損的積極作為。(相關條款請見附件一)

消基會呼籲行政院應整合行政、司法等相關主管與檢調單位,將「一頁式廣告」完整納管,並給予刊登平台廣告審查機制與責任,以確保消費者合理權益。

由於國內食品、藥品、化妝品、不動產、日用品(例如家電)等食衣住行各項消費商品與服務不實廣告之猖獗,消基會憂心不已,為有效遏止這股歪風,減少受害消費者健康與財務的損失,消基會呼籲全民和消基會一起對抗消費商品與服務的不實廣告亂象。

即日起,消基會已經在官網設立「不實廣告蒐集站」(網址:https://www.consumers.org.tw/false-ad-collection.html ),邀請您一同蒐集各平台的不實廣告,不論是滑手機、看新聞、搭捷運還是路上傳單看到都可以隨時隨地上傳,和消基會一起打擊不實廣告,端正不實廣告歪風!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表一:

(一)課責廣告刊登平台之相關條文

「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規定,一頁式廣告刊登平台(如臉書、Google、各大入口網站)提供廣告服務時,應可合理期待業者具基本之廣告審查機制,確認廣告主及廣告內容之真實性,避免消費者受害。

「消費者保護法」第23條:「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者,就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前項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拋棄。」;

「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5項規定:「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公平法第30條:「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平法第31條:「法院因前條被害人之請求,如為事業之故意行為,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侵害人如因侵害行為受有利益者,被害人得請求專依該項利益計算損害額。」等相關條文,都是建立課責機制於廣告刊登平台,以杜絕不實、詐騙廣告損害民眾權益的積極作為。

 

(二)一頁式醫療效能廣告之規範法條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2,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處分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5,「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違反前項廣告規定之食品業者,應按次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違反第二十八條有關廣告規定之一,情節重大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分外,主管機關並應命其不得販賣、供應或陳列;且應自裁處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其內容應載明表達歉意及排除錯誤之訊息。違反前項規定,繼續販賣、供應、陳列或未刊播更正廣告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廣告處理原則第五點:「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得認定為情節重大,應命違反廣告規定者,不得販賣、供應或陳列違規廣告產品,且應自裁處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一)違規廣告宣稱醫療效能,經衛生主管機關裁處仍未停止刊播。(二)違規廣告使民眾產生錯誤認知,致生人體健康之實害或致人於死。」(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影響消費者權益之程度與前二款情節相當者。

藥事法

「藥事法」第2:本法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藥事法」第65條:「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

「藥事法」第91條:「違反第六十五條或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六十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其違法物品沒入銷燬之。」

「藥事法」第66條:「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原核准機關發現已核准之藥物廣告內容或刊播方式危害民眾健康或有重大危害之虞時,應令藥商立即停止刊播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廢止之。

藥物廣告在核准登載、刊播期間不得變更原核准事項。

傳播業者不得刊播未經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與核准事項不符、已廢止或經令立即停止刊播並限期改善而尚未改善之藥物廣告。

接受委託刊播之傳播業者,應自廣告之日起六個月,保存委託刊播廣告者之姓名(法人或團體名稱)、身分證或事業登記證字號、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及電話等資料,且於主管機關要求提供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藥事法」第92條第4,違反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藥事法」第95條:「傳播業者違反第六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其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限期停止而仍繼續刊播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傳播業者違反第六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次連續處罰。」

「藥事法」第24條:「本法所稱藥物廣告,係指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之行為。」

「藥事法」第69條:「非本法所稱之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

「藥事法」第70條:「採訪、報導或宣傳,其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效能者,視為藥物廣告。」

 

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以下簡稱認定準則)

網址:https://reurl.cc/AqVlkY

第四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食品及相關產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表述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

一、與事實不符。

二、無證據,或證據不足以佐證。

三、涉及維持或改變人體器官、組織、生理或外觀之功能。

四、引用機關公文書字號或類似意義詞句。但依法令規定應標示之核准公文書字號,不在此限。

第五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表述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涉及醫療效能:

一、涉及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疾病症候群或症狀。

二、涉及減輕或降低導致疾病有關之體內成分。

三、涉及中藥材效能。

附表二:不實保健食品廣告查證方法

違規食品藥物化粧品廣告民眾查詢系統

專利查詢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藥商、藥品和醫療器材許可證查詢)

  • 藥商藥廠資料查詢
  • 西藥、醫療器材、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查詢

健康食品認證查詢(健康食品查詢)

保健食品可廣告的功效:調節血脂、胃腸功能改善、護肝、免疫調節、骨質保健、不易形成體脂肪、抗疲勞、輔助調整過敏體質、調節血糖、延緩衰老、牙齒保健、促進鐵吸收、輔助調節血壓。

食品藥物管理署認證實驗室查詢

暐凱國際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食品安心資訊大平台

SGS認證檢驗報告查詢

藥品優良製造證明書(GMP藥廠查詢)

藥品優良製造證明書是我國衛生福利部允許國內符合GMP(藥品優良製造作業規範)的製藥工廠或是製藥工廠製造、加工、分裝符合『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得以申請藥品優良製造證明書。因此藥品優良製造證明書代表該藥品於製造時符合特定的標準,但並不等同該產品具有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