恣意斷訊挑戰政府公權力 NCC應當硬起來
恣意斷訊挑戰政府公權力 NCC應當硬起來
2020/04/28
北都有線電視與頻道代理商授權金風波未曾止歇,斷訊風暴持續威脅收視戶權益,自去年九月起,北都與全國數位兩家有線電視系統與大享、浩鳴、優視三大頻道代理商授權金談判觸礁,北都有線電視至今仍無法走出頻道斷訊風暴,4/20媒體最新消息指出,北都有線電視與頻道代理商永鑫授權金談判紛爭再起,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NCC)三次居間調處不成,已收到永鑫正式來函,限期北都於1個月內取得頻道變更申請的斷訊告知,因此,如有一方未依法而任意斷訊,屆時約有10萬收視戶無法收看熱門的HBO、FOX SPORTS、CNN、 CN卡通頻道等七個頻道。
授權金爭議引爆斷訊潮,不僅挑戰政府公權力,更蠻橫剝奪消費者收視權益,鑒此,本會強力要求NCC應就保障消費者權益之責,從嚴督促有線電視系統台與頻道供應事業雙方,恪遵相關規定,依法提前因應可預期之斷訊事件,避免戕害消費者權益,此外,也應從嚴要求北都有線電視應負起系統台經營管理之責,積極提出可預期斷訊之消費者權益保障措施,除依法定程序邀請消保團體就消費者權益進行評估後,再提出頻道下架申請,且應訂定相應之補償措施與替代頻道,如有恣意罔顧消費者權益之情事,應予嚴懲重罰。
受到本件授權金談判破局影響而可能遭到下架頻道包含:HBO、CINEMAX、FOX SPORTS、FOX SPORTS 2、CNN、CN卡通頻道、ANIMAX。
頻道下架評估 應合於消費者權益
北都有線電視應依法進行頻道下架申請,依《有線廣播電視法》規定,系統經營者應依主管機關許可的營運計畫書所載明之頻道規劃及其類型進行營運,且應與訂戶訂立收視、聽服務書面契約,而該契約第一項約定至少應含頻道數、名稱及頻道契約到期日等。如北都有線電視變更契約約定之基本頻道,依法應先取得營運計畫變更許可,才能下架HBO等七個頻道。
系統台經營者與頻道代理商之授權金糾紛本屬商業利益之爭,惟商業談判屢以斷訊籌碼牢牢綁架訂戶收視權,影響公眾視聽甚鉅,因應斷訊造成收視戶權益的損害部分,本會呼籲北都有線電視應按《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訂定上下架規章參考原則》,嚴謹審查消費者權益評估之影響,提出替代頻道並制定相關補償措施方案,如有頻道減少或停止播送已達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所規範者,應依規定辦理補償,並邀請消保團體、公協會或相關公民團體提供意見,做成合於消費者權益與公共利益的影響性評估,以符合頻道下架申請之法定程序。
按《有線廣播電視法》第29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系統業者進行頻道異動,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營運計畫變更或報請備查,取得許可後始得進行頻道規劃及其類型之變更。如有違反者,則可依同法第66條第4款,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如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有線電視頻道播出變更申請如果違反消費者權益及公共利益,依《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運計畫變更申請許可或報請備查辦法》第4條第3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系統經營者申請營運計畫變更許可時,應考量並綜合判斷其能否增進或維持整體之市場競爭、消費者權益及其他公共利益,違反上述原則時,可予以准駁。
新冠肺炎疫情尚未趨緩之際,如HBO頻道等七家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進行強制斷訊之營運不當行為,有損害訂戶或視聽眾權益之情事或有損害之虞者,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43條第2項及第61條,不依主管機關之命令改正或為其他必要措施時,可予以警告或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為收視戶權益把關
針對北都處置本次可預期之斷訊事件,本會將針對收視戶權益進行把關
,要求業者遵守《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播送系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下稱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相關規定,履行斷訊事前揭露、未達約定基本頻道數之補償措施以及終止契約不得收取違約金之義務。
未於5天前告知斷訊 得請求減少收視費
依規定,有線電視系統業者不得任意停播頻道,如因授權到期而停止播送時,應考慮收視戶權益,並應於斷訊前5日以書面或連續5日於該頻道週知收視戶,如有違反,收視戶得請求減少收視費。
《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8條規定,除廣告專用頻道外,甲方(系統台)不得任意更換或全部、部分停止播送任一頻道,如頻道次序調整或因頻道授權契約到期而停止播送時,甲方應注意乙方權益之保障。依前項約定,甲方得更換、調整或停止播送頻道時,應於前五天以書面或連續五天於該頻道中以播送之方式(指連續5天於頻道總表及該頻道播出時間內每小時播送1次)通知乙方(收視戶)。甲方違反前二項約定時,乙方得請求減少當月5日之收視費或延展五日之收視、收聽及使用。
如播送頻道未達約定之基本頻道數 應予賠償
因可歸責系統台事由,導致頻道數減少播送未達契約約定之基本頻道數時,系統業者應予減收當月收視費或其他方式作為賠償。《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9條規定,因可歸責於甲方(系統台)之事由而減少播送之頻道數或經中央主管機關予以頻道停播或為沒入之處分,致甲方(系統台)所提供之服務未達基本頻道數時,甲方(系統台)應減收當月收視費或為其他方式之賠償;如甲方(系統台)所提供之服務未達基本頻道數三分之二,並達10天以上時,即應免除當月之收視費用。
如終止契約 不得收取違約金
消費者如因斷訊主張終止契約,有線電視系統業者不得拒絕,且不得收取違約金。依據《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十二條規定,乙方(收視戶)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得隨時以書面通知甲方終止本契約。如終止契約,按《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6條規定,不得約定沒收乙方(收視戶)所繳付之收視費或乙方(收視戶)違反本契約之違約金。
如北都有線電視違反上述法規,則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1 條規定,
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17條第1項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者,除法律另有處罰規定外,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結論與建議
頻道授權金成為有線電視系統業者與頻道代理商一年一換約的談判深水區,隨著跨區經營之開放,市場削價競爭進一步加深問題複雜性,收視戶權益難逃俎上肉之桎梏,除了介入協調,本會主張NCC應該發揮主管機關應有的監督與示警角色,要求雙方循合法程序積極提出可預期斷訊之相應措施,如涉有營運不當,致生損害訂戶或視聽眾權益之情事或有損害之虞,與罔顧消費者收視習慣及閱聽權益者,應予儘速究責及重罰。
針對頻道可預期授權終止日而產生的斷訊影響,北都有線電視應正視訂戶視聽權益,立即啟動緊急應變機制,加派人力明確且快速回應申訴案件、提出與下架頻道品質相當之替代頻道,並訂定減收收視費用或展延收視期間之訂戶權益保障措施,積極預為因應之處置。
最後,針對未來因本案斷訊爭議而生的有線電視契約糾紛案件,本會致力協助收視戶進行求償,提醒應保留收視契約文件併同廣告宣傳單,並以手機拍下頻道斷訊畫面,以利日後求償佐證之用。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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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靠紫外線?小細節不能忽視
為了對抗新冠病毒,近期冠有「消毒」、「殺菌」等詞的商品賣得火熱,其中紫外線燈相關產品,更受民眾青睞。然而紫外線具潛在的危險性,須正確使用才能安全且有效殺菌。我國衛福部疾管署102年公告之《營業場所傳染病防治衛生管理注意事項》提及「紫外線對一般細菌及病毒具有良好的消毒力,但對人體也有一定的傷害」。不過,對於紫外線燈相關產品,並未列入應施檢商品或包裝上須標示警語等規定。 近來因為COVID-19疫情影響,民眾在網路購物頻率增加,網購業者在網頁提供的資訊,如使用說明影響消費者選購決策甚鉅。為了解市售之紫外線消毒產品業者是否善盡充分的說明責任,消基會於109年4月份於網路商城、拍賣網站搜尋「紫外線殺菌」產品,特別檢視波長、功率、使用警語、須照射時間、有效距離、燈管壽命等項目,以提供消費者選購之參考,並且彙整建議,呼籲主管機關加強管理。本次共抽樣15件,類型由手持式殺菌棒、固定式殺菌燈到紫外線燈管不等,價格範圍由$399到$2,980,詳細調查表格請見附件。 認識紫外線 紫外線(UV)是指波長介於10nm-400nm的電磁波,由於已超出可見光範圍,無法以肉眼觀測。自然界中的紫外線來自太陽光,在太陽光波長範圍內的紫外線又可以大略分為三種,分別為UVA、UVB、UVC,物理特性比較表如下: UVA UVB UVC 波長範圍 400nm-320nm 320nm-280nm 280nm-100nm 說明 在地表最常見,可穿透玻璃到達室內 多數被臭氧層吸收,少數可到達地表 無法到達地表 常見用途(人造光) 驗鈔、鑑識、補蚊燈等 醫療、化學應用 消毒殺菌 要達到殺菌效果,波長建議在280nm以下。要達到良好的殺菌效果,還要評估波長、強度與照射時間等因素影響。理論上,若達到足夠條件,可殺滅照射範圍內的細菌、黴菌、病毒等;但紫外線穿透力低,易被微塵顆粒吸收,且受紫外線破壞的細胞若未完全破壞,細胞能再修復、活化,故UVC殺菌力僅能稱為消毒,難以達到滅菌的程度[1]。 (楊麗瑟,1994) 除了紫外線波長、強度、照射時間等影響因素之外,還有很多其他因素會影響殺菌效果,諸如:微生物的數量、生長階段、微生物本身的修復機制、懸浮於空氣中的型態、有機物質的存在與否、環境溫度等等(葉純宜、林明瀅、陳小妮、王復德,2005)。 [1] 消毒與滅菌之差異,可見衛福部疾管署「消毒與滅菌、供應中心之感染管制措施」簡報檔,其參考定義分別如下:消毒:以物理或化學方法消滅致病的微生物,但無法殺死所有的細菌孢子。 滅菌:以物理或化學方法消滅所有微生物,包括所有細菌的繁殖體、細菌孢子、黴菌及病毒,達到完全無菌之過程。 危險一:不知道有多危險 UVC為短波光線,儘管有部分學者認為UVC無法穿透皮膚的角質層,但多數仍認為對人體有一定危害,如國際癌症研究機構曾於2009年發布新聞稿表示紫外線(包含UVA、UVB、UVC)對人類有致癌性。 本次調查發現部份產品對於UVC的說明似有誤導消費者之嫌(如下圖),以「對皮膚無直接傷害」(編號1號:飛利浦UVC紫外線殺菌燈管)、「對身體安全無害」(編號8號:Zero Germ紫外線UVC滅菌盒)宣稱UVC對身體無害,這種用語往往讓消費者輕忽UVC可能的危險性,且消費者錯誤的使用下造成身體危害,消基會呼籲業者應充分說明UVC對人體潛在的危害,另主管機關也應對於UVC產品的警語提出相關規範。 儘管本次調查中多數產品皆有不同程度的標示警語,如:請勿直皆照射眼睛、勿接觸皮膚等,但仍有四樣產品未在商品販售頁面標示任何警語,分別為8號Zero Germ 紫外線UVC滅菌盒、9號UV-C隨身深紫外線淨化儀、11號光淨感紫外線殺菌燈、12號Gooten 紫外線殺菌棒。 由於紫外線燈超出可見光範圍,就算開啟也容易被忽視,除了消費者使用時需特別注意,也呼籲業者以改善設計避免直接接觸人體,並設定定時、遠距遙控等方式,避免接觸UVC光源,也於明顯處充分說明UVC可能的危害。 危險二:有照不一定殺菌 紫外線劑量是照射強度與照射時間的乘積:K(殺菌劑量)=I(照射強度)*t(照射時間),照射時間與強度將直接影響殺菌效果。依公式,高強度短時間與低強度長時間的照射效果是相同的。若購買瓦數較低的紫外線燈,可能需要維持較長時間的照射。若購買手持式的紫外線燈,儘管許多業者聲稱揮一揮就能滅菌,實際使用上還是要僅量靠近被消毒物,且停留一定時間,才有較好的消毒效果。 本次調查中未標示有效照射時間的有:編號1號、編號10號、編號12號。未標示有效照射距離範圍的商品是多數,僅有編號2號、編號6號、編號13號、編號14號及編號15號有標註,不論未標示照射時間還是有效照射範圍,均尚有改善的空間。 除此之外也會受到燈管材質與年限、光照/遮蔽範圍、照射面積等因素影響(葉純宜等, 2005)。光是以直線進行,且UVC穿透力較差,用於消毒時若被消毒的物品有重疊,被遮蔽的物品即無法有消毒的效果。舉例來說,若使用固定式的紫外線燈消毒室內,被家具、雜物遮蔽的地方無法受到UVC的消毒效果。紫外線燈管和一般燈管一樣都有其壽命限制,也會隨著使用效能遞減,然而肉眼無法看到紫外線,無法以視覺辨識燈是否已經毀壞或減弱。 本次調查中多數產品僅有保固期限,卻未註明燈管壽命,僅有編號2號、編號3號、編號6號及編號7號有標示,燈管壽命由8000小時至15000小時不等。燈管壽命是消費者分辨紫外線殺菌燈是否有效運作的重要資訊之一,建議業者應將此資訊充分揭露。消費者若使用紫外線消毒用品,亦須留意使用年限,並搭配其消毒方式才能完整消毒。 危險三:小心除了紫外線之外的副產品 市面上部份紫外線消毒產品為強化自身產品殺菌效果,會搭配臭氧機的功能一起販售(如編號3號),室內臭氧濃度過高可能導致肺部不適,使用時需要人畜撤離,且使用後須間隔一小時以上才能進入房間。若紫外線燈有搭配臭氧功能,必須格外注意使用方式,避免殺菌不成,危害了自己和家人的健康。 有些紫外線燈管含汞蒸氣也是另一個可能的污染源,除了丟棄時須交由資源回收人員處理,若不慎破裂,處理時需有完整的防護措施(含戴手套、口罩等)。 結論與建議 並非所有物品都適合以紫外線照射的方式消毒,尤其是聚丙烯(PP)和低密度聚乙烯(LDPE)等塑膠、橡膠類產品,受到長時間UVC照射將可能導致塑膠老化,如變脆、顏色改變、彈性變差等。即使地毯或顏色鮮艷之衣物等,都可能因紫外線燈的強光物理破壞而劣化或褪色,若消費者欲消毒此類產品,建議使用其他方式。此外,許多人購置紫外線消毒用品是為了讓口罩重複使用,然而也有醫師認為經紫外線照射後是否還能維持原有的過濾功能有疑慮。 紫外線殺菌燈的種類繁多,業者在其介紹頁面上往往宣稱「說明使用方式多簡單」、「滅菌效果多好」,可是在實際使用上未必達到其所宣稱的良好消毒效果。此外,在資訊不明而不能為適當或正確使用的情況下(如消費者使用時須保持距離、避免直視,且需了解紫外線殺菌燈的侷限性),不但未能達到殺菌效果,反而可能造成使用者的身體傷害。因此消基會呼籲,業者應在其販售頁面上詳細載明產品本身及正確使用的相關資訊(如基本的波長、功率、有效消毒所需時間、適當距離、燈管使用年限)此等充足訊息的告知,對消費者而言,不但是選購及使用時的保障,相對地也可以讓業者的聲譽及信用有相乘加分效果。更值得一提的是,就算使用了紫外線殺菌用品,卻可能因為種種原因導致無法確認實際殺菌效能,消基會建議民眾僅能將紫外線殺菌燈作為輔助用,仍須做好個人清潔消毒,多洗手、避免接觸眼口鼻,千萬不可因以為消毒好了便掉以輕心。 政府目前對於紫外線殺菌產品的販售與標示,尚無規範機制,茲考量紫外線殺菌產品的不當使用,易造成消費者的傷害,故呼籲政府應針對紫外線殺菌產品儘速訂定産品品質、結構、警語、標示等相關規範,俾維護消費者的健康權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參考文獻 營業場所傳染病防治衛生管理注意事項(2013年10月14日) 葉純宜、林明瀅、陳小妮、王復德(2005年)。紫外線殺菌效能探討。感染控制雜誌,15卷5期,293 – 300 楊麗瑟(1994年)。消毒及滅菌方法與技術專欄(十二)—紫外線消毒。感染控制雜誌,4卷2期, 34 – 35 International Agency for Research on Cancer. (2009, July 29). SUNBEDS AND UV RADIATION. Retrieved from https://www.iarc.fr/media-centre-iarc-news-32/ 網購紫外線殺菌用品調查 販售平台 產品名稱 售價 類型 波長 功率 使用警語 須照射時間 有效距離 燈管壽命 1 Pchome購物中心 飛利浦PHILIPS 紫外線殺菌燈管 499 固定 無 15W 有 無 無 無 2 蝦皮商城 59秒紫外線迷你殺菌機 749 手持/固定 無 4W 有 2秒 3公分內 10000小時 3 樂天市場 小達 紫外線殺菌燈 899 固定 無 25W 有 30分鐘 無 8000小時 4 生活市集 防疫便攜紫外線消毒燈罩 983 固定 無 10mW 有 3分鐘 無 無 5 博客來 微型即時殺菌器 1190 手持 無 無 有 5秒 無 無 6 露天拍賣 病毒強效紫外線殺菌棒 1250 手持 254nm(推測,不明確) 7W 有 2秒*5次 3公分內 10000小時 7 yahoo!購物中心 酷奇便攜式手持紫外線殺菌棒 1280 手持 無 無 有 10秒 無 15000小時 8 yahoo!購物中心 Zero Germ 紫外線UVC滅菌盒 1380 固定 254nm 9W 無 5-15分鐘(視消毒物而定) 無 無 9 生活市集 UV-C隨身深紫外線淨化儀 1389 手持 275nm 1mW 無 90秒 無 無 10 Momo購物網 YOGMEDI 手持紫外線殺菌棒 1590 手持 253.7nm 無 有 無 無 無 11 Pchome購物中心 光淨感紫外線殺菌燈 1590 固定 無 0.18W 無 29秒 無 無 12 udn買東西 Gooten 紫外線殺菌棒 1790 手持 253.7nm 3W 無 無 無 無 13 松果購物 紫外線殺菌燈 1910 固定 無 38W 有 30-60分鐘 1公尺內 無 14 Pchome購物中心 美樂麗 紫外線消毒滅菌燈 2799 固定 254nm 58W 有 15-60分鐘 9坪 無 15 樂天市場 愛兒房 紫外線消毒燈 2980 固定 254nm 36W 有 15-60分鐘(視坪數而定) 12坪須照射60分鐘,以上坪數無說明 無78%藍芽耳機缺乏完整中文標示 消費者「知」權益嚴重受損
搭乘捷運或戶外運動,總會看到許多消費者帶著耳機邊聽音樂,邊行動。隨著科技的發展,藍芽耳機產品已逐漸取代傳統有線耳機的趨勢,由於藍芽耳機具備重量輕、體積小、無須透過線材傳輸又省電,成為市面上流行的影音商品。 為確保市售藍芽耳機品質,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合作,於108年下半年針對市售藍芽耳機,派員赴國內各大賣場、網路拍賣及零售商等販售通路隨機購樣計18件樣品進行檢測,檢測結果品質項目均全數符合,「中文標示」經初步查核計14件不符合規定。 檢測標準 標準檢驗局表示,本次依據檢測標準及項目如下: 品質檢測:依據國家標準CNS 13439「聲音與電視廣播接收機與相關設備-射頻干擾特性-限制值與量測方法」檢測,項目包括EMI方面之「傳導干擾試驗」及「輻射干擾試驗」。 中文標示:依據「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執行查核。 檢測結果 本次購樣商品之檢測結果如下: 一、品質檢測: (一)「傳導干擾試驗」項目:全數符合。 (二)「輻射干擾試驗」項目:全數符合。 二、標示查核: 「中文標示」部分:計14件初步查核不符合(編號2號「鐵三角 藍芽頭帶式耳機」、4號「JVC真無線運動藍芽耳機」、5號「CITY BOSS防水型運動型藍芽耳機」、6號「Kt.net無線藍芽耳機」、7號「AWEI磁吸式開關運動藍芽耳機」、8號「DIKE頸掛式藍芽多功能耳機」、9號「KINYO頭戴式立體聲耳麥(藍芽4.1)」、10號「小米頭戴式藍芽耳機黑色」、11號「IS雙耳無線磁吸充電藍芽耳機」、12號「JBL立體聲藍芽無線耳機」、13號「PAPAGO 頸掛式藍芽耳機」、15號「WK雙耳藍芽耳機」、17號「HANLIN防汗磁吸雙耳超小藍芽耳機」、18號「SkullCandy ICON藍芽耳罩式耳機」),不符合情形說明如下: 本體無標示「額定電壓」:依「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規定,額定電壓為硬體之應標示事項,應於商品本體上標示,其標示位置應於正常安裝後使用時可隨時檢視之處。本次調查發現,編號2號「鐵三角 藍芽頭帶式耳機」、5號「CITY BOSS防水型運動型藍芽耳機」、6號「net無線藍芽耳機」」、7號「AWEI磁吸式開關運動藍芽耳機」、8號「DIKE頸掛式藍芽多功能耳機」、9號「KINYO頭戴式立體聲耳麥(藍芽4.1)」、10號「小米頭戴式藍芽耳機黑色」、11號「IS雙耳無線磁吸充電藍芽耳機」、12號「JBL立體聲藍芽無線耳機」、15號「WK雙耳藍芽耳機」、17號「HANLIN防汗磁吸雙耳超小藍芽耳機」、18號「SkullCandy ICON藍芽耳罩式耳機」。 (二) 未以中文標示(以原文標示) (1)「產地」:編號2號「鐵三角 藍芽頭帶式耳機」、6號「Kt.net無線藍芽耳機」、18號「SkullCandy ICON藍芽耳罩式耳機」。 (2)「規格」:編號2號「鐵三角 藍芽頭帶式耳機」、18號「SkullCandy ICON藍芽耳罩式耳機」。 (3)「製造商名稱」:編號6號「Kt.net無線藍芽耳機」、8號「DIKE頸掛式藍芽多功能耳機」、13號「PAPAGO 頸掛式藍芽耳機」。 (4)「注意事項或警語」:編號18號「SkullCandy ICON藍芽耳罩式耳機」。 (三) 未以繁體中文標示(以簡體字標示) (1)「產地」:編號12號「JBL立體聲藍芽無線耳機」、15號「WK雙耳藍芽耳機」。 (2)「規格」:編號7號「AWEI磁吸式開關運動藍芽耳機」、12號「JBL立體聲藍芽無線耳機」、15號「WK雙耳藍芽耳機」。 (3)「注意事項或警語」:編號7號「AWEI磁吸式開關運動藍芽耳機」、15號「WK雙耳藍芽耳機」。 (4)「製造商名稱」:編號12號「JBL立體聲藍芽無線耳機」、15號「WK雙耳藍芽耳機」。 (四) 無標示(缺乏應標示內容) (1)「產地」:缺乏產地標示,將讓消費者不知道商品的產地。調查中顯示,編號9號「KINYO頭戴式立體聲耳麥(藍芽4.1)」、11號「IS雙耳無線磁吸充電藍芽耳機」無產地標示內容。 (2)「製造廠商名稱及進口(代理或經銷商)、地址及電話」:這是消費者諮詢商品品質、使用方式甚或是求償的基礎,業者務必要標示的內容項目;本次調查,編號11號「IS雙耳無線磁吸充電藍芽耳機」缺乏該項標示內容,應儘速改正。 (3)「進口商地址」:進口商資訊亦是消費者諮詢商品品質或使用的重要資訊,本次調查,編號18號「SkullCandy ICON藍芽耳罩式耳機」無此標示。 (4)「注意事項或警語」:商品注意事項或警告標示,是維護消費者使用安全的重要資訊;本次調查,編號12號「JBL立體聲藍芽無線耳機」缺乏注意事項與警語標示。 (五) 包裝標示之充電電壓與本體標示之輸入電壓不一致:編號4號「JVC真無線運動藍芽耳機」。 不符合規定後續處置事項 標準檢驗局說明,「藍芽耳機」非屬該局公告應施檢驗商品,本次「中文標示」經初步查核不符合規定計14件(編號2號「鐵三角 藍芽頭帶式耳機」、4號「JVC真無線運動藍芽耳機」、5號「CITY BOSS防水型運動型藍芽耳機」、6號「Kt.net無線藍芽耳機」、7號「AWEI磁吸式開關運動藍芽耳機」、8號「DIKE頸掛式藍芽多功能耳機」、9號「KINYO頭戴式立體聲耳麥(藍芽4.1)」、10號「小米頭戴式藍芽耳機黑色」、11號「IS雙耳無線磁吸充電藍芽耳機」、12號「JBL立體聲藍芽無線耳機」、13號「PAPAGO 頸掛式藍芽耳機」、15號「WK雙耳藍芽耳機」、17號「HANLIN防汗磁吸雙耳超小藍芽耳機」、18號「SkullCandy ICON藍芽耳罩式耳機」),已移請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依「商品標示法」辦理後續處置事宜。 選購及使用注意事項之呼籲 消基會表示,本次抽樣商品,在品質與標示全部符合規定者,包括:編號1號「TCSTAR藍芽耳機麥克風」、3號「INTOPIC藍芽無線震動耳機」、14號「SONY無線立體聲耳機」、16號「Panasonic 數碼無線立體聲頭帶式耳機」,可作為消費者選購參考。 消基會呼籲,廠商應落實商品安全性及標示正確性,以維護消費者權益,並提醒消費者選購及使用「藍芽耳機」商品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選購時應檢視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原產地、電氣規格(如:電壓或電流等)及型號等各項標示是否清楚。並檢視商品本體、內外包裝或說明書是否含使用方法、規格、注意事項或警語等標示。 二、操作商品前詳細閱讀使用說明,並確實依說明內容使用,尤應注意使用說明所列注意事項或警語。 三、優先選購含保固服務的商品。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藍芽耳機」市場購樣檢測結果彙整表疫情期的咖啡小確幸 連鎖超商、咖啡店防疫措施調查
新冠肺炎陰霾壟罩全球183國家及地區,亞洲、歐洲、美洲、先後淪為重災區,截至目前,全球確認病例來到145萬多人,死亡人數8萬6,730人,台灣疫情隨著近期境外國人返台潮,確診病例累計至350人。 世界衛生組織3/11正式宣布新冠病毒疫情已構成全球大流行,預期疫情將進一步擴散。一週後,台灣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先宣布,國人應避免所有非必要之出國旅遊、自國外入境須進行14天居家檢疫、全面禁止旅客登機來台轉機三大措施,減少跨境流動增加疾病傳播風險。4/1則進一步公布「社交距離注意事項」,呼籲人與人之間,在室內應保持1.5公尺、室外保持1公尺之距離以降低社區感染風險。截至目前,中央疫情指揮中心仍把台灣疫情定位在零星社區感染。未來疫情如何轉變尚待觀察,而餐飲業在防疫措施相應作為如何,為消基會關切重點。暨第一波自助餐廳防疫措施調查公布結果後,本會近日再發動北中南高四地志工人力,進行「連鎖超商及連鎖咖啡店防疫措施調查」,了解業者是否作好良好衛生管理防疫措施,讓消費者在疫情期間仍然能夠安心享有喝咖啡的小確幸。調查結果除了提供給消費者及餐飲業者參考,同時也提供給政府防疫部門作決策或防疫措施的參考。 調查時間:109年3月6日~3月26日。 調查對象:統一超商、全家便利商店、萊爾富便利商店、OK便利商店、星巴克咖啡、路易.莎咖啡、85度C、怡客咖啡、丹堤咖啡、cama café、西雅圖咖啡、 伯朗咖啡。 調查區域: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嘉義縣、南投縣、台南市、高雄市、花蓮縣等九個縣市,共計192家連鎖超商及連鎖咖啡店。 調查依據: 本次調查業者為連鎖超商、連鎖咖啡店從事現場調製飲料等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3條第7款規定,從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屬於食品業者,適用《食安法》規範。 食品從業人員作業前是否應施戴口罩:依《食安法》第8條第1項、「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5條規定,食品業者從業人員應依符合「良好衛生管理基準」第4點,食品從業人員於食品作業場所內工作時,應穿戴整潔之工作衣帽(鞋),以防頭髮、頭屑及夾雜物落入食品中,必要時應戴口罩。依前行政院衛生署(現為衛福部)98年函釋說明,該必要時條件包含:1)清潔區、包裝區及配膳台之從業人員、2)從業人員在罹患上呼吸道疾病之傳染或帶菌期間、3)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認為有需要配戴之時期。爰因衛福部食藥署於1/29在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台公開周知:「中央疫情指揮中心重申國內目前沒有新冠肺炎社區傳染之虞,……(節略),餐飲業從業人員係指所擔任的工作與食品接觸且有影響產品之衛生安全的工作人員,配戴口罩之目的係為防止口沫污染食物,可配戴一般口罩(含布口罩、紙質口罩、活性碳口罩),以達衛生安全自律管理,不須使用醫用口罩」。 食品從業人員作業前是否應清潔手部:依「良好衛生管理基準」第5點規定,食品從業人員手部應經常保持清潔,並應於進入食品作業場所前、如廁後或手部受污染時,依正確步驟洗手或(及)消毒。工作中吐痰、擤鼻涕或有其他可能污染手部之行為後,應立即洗淨後再工作。 主動提供手部清潔設備:依衛福部食藥署公告「餐飲業者防疫大作戰」指引第5點,建議可於供餐場所入口處或用餐區,提供民眾75%酒精(須標示品名)或清水、肥皂等洗手設備。 調查結果: 一、連鎖超商及連鎖咖啡店防疫措施施行狀況 *製作咖啡前清潔手部項目:「其他」表示調查時,未見到收銀員參與製作咖啡工作,無法檢視是否清潔雙手。 *店員戴口罩項目:「其他」表示僅有收銀員或咖啡製作員戴口罩。 為從整體面向了解連鎖超商與連鎖咖啡店因應疫情採取哪些預防措施,調查鎖定三項目,在人員衛生管理上,本會檢視店員製作咖啡前是否洗手或消毒手部、以及是否配戴口罩;其次,店家是否提供酒精或消毒用品供顧客使用。 調查結果顯示,防疫措施的整體表現,店員製作咖啡前有洗手或消毒手部的比例最低,僅佔19.3%、店內備有酒精供民眾使用的比例為38%、店員配戴口罩比例則達76.6%。 依據「良好衛生管理基準」第5條規定,食品從業人員應在進入食品作業場所前,以及工作中有其他可能汙染手部之行為後,立即洗淨手部再工作。而衛福部防疫宣導重點,亦呼籲民眾透過正確的手部清潔(次為消毒手部)來降低病毒從手進入口鼻機會,達到減少接觸傳染、飛沫傳染機率的防疫效果。從調查結果發現,業者防疫措施的優先順序與完整性恐須調整,才能提供消費者安全服務與商品。 二、店員製作咖啡前,是否清潔手部? *「其他」項目:調查時,未見到收銀員參與製作咖啡工作,無法檢視是否清潔雙手 根據美國國立衛生研究院、美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和普林斯頓大學的研究團隊在《The New England Journal of Medicine》上發表最新的研究指出,新型冠狀病毒(SARS-CoV-2)在各個介質表面存活的時間如下:氣溶膠(aerosols)3 小時;銅 4 小時;紙製品 24 小時;塑料和不銹鋼金屬製品 2-3 天。 在檢視店員製作咖啡前是否清潔或消毒手部的防疫措施時,我們了解到,連鎖超商與連鎖咖啡店的人力與分工關聯性,當店內只有一名員工,須身兼收銀與製作咖啡工作,又或店內有兩名以上員工,收銀與製作咖啡雖有分工,但仍有相互支援情事時,員工仍會接觸紙鈔和銅板,特別是超商員工尚有補貨、整理貨架商品、清潔賣場等任務,皆會增加手部汙染風險,而鈔票可能是病毒的傳播媒介之一,因此調製飲料前的洗手或消毒工作是否確實,值得關注。 調查結果顯示,當店內僅一名店員身兼收銀與製作咖啡時,僅有16.7%會在製作咖啡前清洗或消毒雙手,未進行洗手或消毒雙手者則高達77.3%,其他部份為6.1%,表示志工調查時未見到收銀員參與製作咖啡工作,因此無法檢視是否清潔雙手。 當店內有兩名(含)以上店員時,收銀與製作咖啡人員會相互支援時,僅有19.5%店員在製作咖啡前會清洗或消毒雙手,未洗手或消毒雙手者高達79.3%,其他部份為1.2%,表示志工調查時未見到收銀員參與製作咖啡工作,因此無法檢視是否清潔雙手。 而當店內有兩名(含)以上店員,有分工時,有22.7%店員在製作咖啡前會清洗或消毒雙手,未洗手或消毒雙手則達59.1%,其他部份為18.2%,表示志工調查時未見到收銀員參與製作咖啡工作。 從結果發現,如店員人力在收銀與製作咖啡分工有重疊時,人員施作飲料前的雙手洗淨或消毒未執行率超過七成六以上,可改善的空間很大。 三、進入連鎖超商及連鎖咖啡店,店員是否配戴口罩? 根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表示,國內目前定位在社區零星感染,尚未達社區傳染之虞,一般健康的民眾無須隨時配戴口罩,餐飲業從業人員係指所擔任的工作與食品接觸且有影響產品之衛生安全的工作人員,配戴口罩之目的係為防止口沫污染食物,可配戴一般口罩,包括布口罩、紙質口罩、活性碳口罩等,以達衛生安全自律管理,不須使用醫用口罩。 調查顯示,當店內僅一名店員未分工時,配戴口罩比例為68.2%、未配戴為31.8%。店內有兩名(含)以上店員,且工作相互支援時,皆配戴口罩比例為79.3%、皆未配戴為8.5%,僅收銀員配戴有7.3%、僅咖啡製作員配戴為4.9%。店內有兩名(含)以上店員且有分工時,皆配戴口罩比例為84%、皆未配戴為9%,僅收銀員配戴則為5%、僅咖啡製作員配戴為2%。 整體而言,業者在人員施戴口罩的衛生管理上,整體表現較好,惟值得注意的是,當店內員工僅一名,須身兼收銀與製作咖啡時,未配戴口罩比例達31.8%,而工作人員及消費者或有交談或有咳嗽、打噴嚏行為,則在互動之間很難避免飛(口)沫傳播,建議業者宜在人力吃緊的班別上,加強督促配戴口罩。 四、店內是否提供酒精或消毒用品供顧客使用? 衛福部食藥署公告「餐飲業者防疫大作戰」指引第5點,建議可於供餐場所入口處或用餐區,提供民眾75%酒精(須標示品名)或清水、肥皂等洗手設備。本次調查結果顯示,抽樣的132家連鎖超商,店內有配置酒精的比例為41%,抽樣60家連鎖咖啡店,店內配置酒精比例更低,只有32%。 四大超商當中,統一超商店內設置酒精比例達70%,比例最高,其次為全家便利商店22%、萊爾富便利商店18%、OK便利商店17%;連鎖咖啡店設置酒精比例最高的業者為85度C比例達64%,其次為丹堤咖啡佔50%,路易.莎咖啡為28% 、怡客咖啡25%、星巴克咖啡22%。 結論 本次抽樣北中南東四地共計192家連鎖超商與連鎖咖啡店業者,是屬於食品加工、調配和販賣的業者,在自主管理上應適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因此業者在自主管理上,應遵守第7條:「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確保食品衛生安全。」,以及第8條:「食品業者之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其品保制度,均應符合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等規定,有違反上開規範者,依該法第 41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命食品業者暫停作業及停止販賣,並封存該產品。」 或依該法第 44 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全球疫情高度緊繃狀態下,消基會針對本次調查結果,進行以下呼籲: 一、為顧及四天連假後的社區防疫,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針對此間曾至國內旅遊人潮擁擠景點的民眾,進行十四天自主健康管理,亦重申遵守社交距離注意事項,本會呼籲當局應該同步提升餐飲業防疫措施等級,強制要求食品從業人員自主健康管理、配戴口罩並依規定作業前清潔雙手,落實飲食環境的清潔,並加強政策宣導、輔以稽查,確保疫情期間外食族的飲食安全。 二、為減緩疫情的衝擊,餐飲業者自主管理並公告防疫措施來穩定消費信心,惟調查結果顯示,業者各項措施落實程度亟待改善。企業經營者應確實執行防疫工作,加強店內環境與桌椅的固定消毒、落實人員每日自主健康管理及體溫量測措施、人員全面施戴口罩與固定清潔雙手、備酒精供顧客使用,以保障消費者的飲食安全。 三、針對店員人力較少的班別,防疫工作顯為不足,呼籲業者儘快檢視並自主改善。 四、針對連鎖超商與連鎖咖啡店人員衛生管理不足之問題,建請各縣市衛生局加強輔導、管控,協助業者進行落實改善。 附表:連鎖超商、連鎖咖啡店防疫措施調查表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疫情期間民眾在外吃得安全?消基會自助餐廳防疫措施調查
年關前,新冠肺炎來勢洶洶,如今全球有165國染疫,破21萬例、累計達8959人死亡;而台灣的社區傳播隨時可能,面對此嚴峻疫情,應全民防疫總動員,以避免社區傳播的展是必要的做法,但是我們已充分準備了嗎? 由於都會型的消費型態外食者眾,為瞭解提供外食的餐廳,是否作好完善的防疫措施,讓消費者能有安全的外食用餐環境和餐飲內容,消基會近日特別發動北中南高四地誌工針對自助餐廳進行防疫措施調查,就此調查結果除了提供給消費者或餐飲業者參考,同時也提供給政府防疫部門作決策或防疫措施的參考。 調查時間:109年2月20日~3月5日。 調查地點:大台北地區、台中、台南與高雄地區,共計108家自助餐廳。 參照依據: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因應指引 場所入口處應備妥乾洗手液,並張貼告示,請有呼吸道症狀之訪客配戴口罩並使用乾洗手液,並與他人保持1公尺以上之距離,並儘可能安排工作人員協助對參與者進行體溫量測。 「食品業者良好衛生管理基準」 (一)食品業者良好衛生管理基準第1點第4款規定:「食品作業場所內之從業人員,工作時應穿戴整潔之工作衣帽(鞋),以防頭髮、頭屑及夾雜物落入食品中,必要時應戴口罩。」該「必要時」條件如下:一、清潔區、包裝區及配膳檯之從業人員。二、從業人員在罹患上呼吸道疾病之傳染或帶菌期間。 (二)食品業者良好衛生管理基準第1點第7款規定,「食品從業人員以雙手直接調理不經加熱即可食用之食品時,應穿戴消毒清潔之不透水手套,或將手部澈底洗淨及消毒」。 調查結果: 一、調查各家餐廳裡,是否有以下防疫措施?(請詳見附表) 消基會指出,調查顯示北中南高四地的自助餐廳裡,有19%餐廳門口備有酒精消毒、17%的餐廳會定時消毒、6%有要求消費者戴口罩或替消費者量體溫,在防疫的各項措施上均顯偏低。 抽樣中,消基會志工觀察到飯店等級的自助餐廳(如礁溪老爺大飯店)的防疫措施比較完備,中高價位的餐廳(如全國健康速食餐廳、精緻全自助餐、明德素食園台大醫院地下街素食自助餐廳等;請詳見附表)防疫配備至少有2項以上的準備,但68%的一般自助餐廳(73家)則維持在「疫情發生之前」的狀態,全無準備,存在相當大的風險。 因此,為了避免社區傳播,餐廳業者和消費者均應努力防範各種風險,例如,應定時消毒餐廳檯面和餐桌椅、門口準備酒精消毒、請消費者入內減少談話、配戴口罩等各項措施;消基會也呼籲各地衛生局應介入輔導各項防疫準備,保障用餐消費者的安全;呼籲業者的防疫措施應準備到位,為防疫盡一份心力。 二、進入餐廳時,有無看到洗手設備供消費者清洗雙手? 消基會表示,要有效防疫,避免手上的病毒、病菌接觸到餐具和食物帶入口中,每間餐廳都應有洗手設備。在本次調查中看到,抽樣的北中南高四地餐廳中,僅有28%的餐廳備有洗手設備。 然而,以地區做比較,令人驚訝的是台中(71%)和台南(84%)的餐廳多設置有寬敞的洗手台設備(請見附圖),對防治疫情、維護衛生和保護消費者應有較顯著的助益;反觀台北及高雄竟僅16%、15%的自助餐業者有洗手台設備,這兩個直轄市在防疫和衛生的維護上實仍有努力空間。 三、餐廳的防疫措施 (一)在本次調查中發現,自助餐廳採用一次性餐具者近92%,比例相當高,目前屬於高風險的疫情階段,尚可理解,但待疫情結束後,是否應回歸環保理念的餐具提供,仍值重視。 (二)關於「收銀人員接觸食物」的現象,一直為消費者所詬病,因為他可能因此而汙染食物。本次調查顯示,有20%的自助餐廳收銀人員一邊收錢一邊計算餐費或包便當,而紙鈔和銅板可能是病毒的傳播媒介之一,業者和消費者都要小心,這也應該是各縣市衛生局輔導業者在防疫措施上的重點工作之一。 (三)冠狀病毒主要傳播方式有二,一是飛(口)沫,二是接觸,病毒攜帶者可以經由過咳嗽、打噴嚏的動作,直接把病毒傳給周圍2公尺以內的人,如果病毒足量,就會感染患病。因此,最重要的防疫重點在隔絕飛(口)沫傳播,本次調查發現,僅有9%的業者在餐廳門口或餐廳內標示「噤語」和勸導「不說話」的措施,所以在防止飛(口)沫傳播上,還有很大的改善空間。 國內自助餐廳的菜餚,通常是開放性陳設,通常或由業者舀取給消費者或由消費者自行夾取;此舀取或夾取的過程中,倘若工作人員或消費者未戴口罩,而工作人員及消費者或有交談或有咳嗽、打噴嚏行為,則在互動之間很難避免飛(口)沫傳播,著實令人擔心,所以,除了呼籲餐廳業者應令所有工作人員全程戴口罩外(包括清洗、蒸煮、夾菜、收銀人員),也呼籲消費者進入餐廳點菜,也應配戴口罩,如果消費者未能配戴口罩,業者似乎也應引導消費者儘量以紙筆(如:勾選菜單)或手指的方式點餐,避免開口噴飛(口)沫機會。 在此疫情嚴峻的非常時期,消基會也建議是否暫停讓消費者自行夾取用食物,以免菜夾、湯杓接觸不同消費者的手,增加可能的傳播機會。(四)「菜餚有無加蓋(飛沫阻隔設計)」調查: 從前述第1題項調查中可以知悉只有6%餐廳要求消費者配戴口罩,第3題項的調查中可以知悉只有9%業者在餐廳標示「噤語」和勸導「不說話」措施,所以餐廳開放式待銷售的菜餚,顯然必須有適當阻隔設計配置才有機會避免飛(口)沫傳播,有效阻止疫情在社區展開。 遺憾的是,在消基會的調查顯示,僅有19%的餐廳在開放式環境有加蓋或設置透明屏障阻隔飛沫,比例相當低,這是防範社區傳播的一大破點,呼籲各縣市衛生局應協助設計菜盤擺設方式或輔導餐廳業者改善,以強化防疫力度、提升餐飲衛生安全。 四、餐桌經常有工作人員收拾並清潔,沒有髒汙情形? 美國疾病管制暨預防中心(CDC)主任芮斐德表示,研究中顯示新冠病毒至少可以在物體上存活2個小時,在其他表面,紙板或塑膠上,存活時間甚至更長。 因此,自助餐廳的餐桌必須經常性高頻率的清理、滅菌,方能保障用餐者的衛生安全。本次調查顯示,抽樣的108家餐廳,有89%的業者,能隨時清理維護餐桌,讓餐桌保持在乾淨狀態,有10%的業者,餐桌偶有髒汙,另1%業者,在消費者消費前餐桌處於髒亂狀況,需要特別請服務人員清理。 消基會建議,業者應準備稀釋的消毒藥水,隨時清理髒汙和整理桌面,給消費者一個安心的用餐環境。 五、餐廳服務人員和廚師有無衛生標準配備? *人員防疫配備部份,廚師的「其他」項目偏高,原因為無法觀察廚房。 在調查中顯示,有許多餐廳(例如台大醫院美食街素食餐廳全國健康素食餐廳…...)、業者要求工作人員全套(工作帽、手套和口罩)防備,此可讓用餐的消費者較為安心,因此,消基會建議餐廳業者應要求所有工作人員高規格配戴全套防備,以提升防疫及服務標準。 在這次調查中看到,93%服務人員有配戴口罩、40%配戴工作帽和7%的手套,在衛生防護上未達100%,尤其是工作帽一項,尤需要大力改善,以降低食物被髮屑汙染的機會。 結論 本次抽樣北中南高四地108家自助餐廳業者,是屬於食品加工、調配和販賣的業者,在自主管理上應適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規定,因此在業者在自主管理上,應遵守第7條:「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確保食品衛生安全。」,以及第8條:「食品業者之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其品保制度,均應符合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等規定,有違反上開規範者,依該法第 41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命食品業者暫停作業及停止販賣,並封存該產品。」 或依該法第 44 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在全球疫情威脅風聲鶴唳下,消基會針對此次外食消費者經常造訪的自助餐廳防疫措施調查結果呼籲: 1. 請各縣市衛生局加強輔導、管控自助餐廳的衛生條件,徹底執行防疫措施。 2. 建議業者加強防疫管控,在門前設置洗手設備或酒精消毒設備、菜餚一律加設透明屏蔽、餐桌椅時時要清理、滅菌;同時,餐廳座位區要拉大座位間距離。 3. 業者設置的洗手台,應備置肥皂,肥皂盒要經常清洗、保持乾燥,以避免滋生細菌。 4. 所有服務或工作人員應全程配戴口罩、工作帽,甚至穿戴手套,減少工作人員汙染食物或餐具的機會。 5. 非常時期,建議改採服務人員佈菜,暫時收起菜夾和湯杓避免由消費者自取,以降低雙手傳播病毒機會。 6. 筷子是吃飯入口的工具,衛生要求上應更嚴謹,建議餐廳擺置的筷子方嚮應一致,且沒有汙染之虞。 7. 為安全起見,收銀人員不應接觸餐食或包裝,以降低鈔票、銅板汙染食物機會。 8. 最後建議消費者選擇重視衛生與安全的餐廳消費,給採行周延防疫措施的業者最大的鼓勵。 📎 自助餐廳防疫措施調查表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泡腳機檢測 二成品質不合格!
隨著入冬以來一波波寒流來襲,消費者為驅寒暖身,泡腳機以電力維持水溫甚至有SPA按摩等功能,成為熱門抗寒家電之一,然而使用上是否真的安全無虞呢?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合作,針對市售「泡腳機」主動進行查核,108年下半年於量販店、大賣場、經銷商及網路購物平台等販售通路,隨機購買10件樣品,結果發現「品質項目」計有2件不符合規定、「重要零組件比對」計有5件不符合規定、「商品檢驗標識」計有1件不符合規定、「中文標示」計有4件不符合規定。 檢測標準 標準檢驗局表示,「泡腳機」為該局公告應施檢驗商品,依據檢測標準及項目如下: 國家標準CNS 3765(或CNS 60335-1)「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產品的安全-第1部:通則」、國際電工標準IEC 60335-2-32(或CNS 60335-2-32)「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安全性-第2-32部:按摩器之個別規定」及CNS 13783-1「家電製品、電動工具和類似裝置的電磁相容性要求-第1部:發射」進行「溫升試驗」、「洩漏電流」、「絕緣耐電壓」、「異常操作試驗」、「構造檢查」及「電磁相容性測試」等共6項品質項目檢測,另查核「重要零組件比對」。 依據前述標準、CNS 15663「電機電子類設備降低限用化學物質含量指引」第5節「含有標示」及商品檢驗法進行「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查核。 檢測結果 本次購樣檢測結果如下: 一、品質項目: .「電磁相容性測試」:計2件不符合(編號6號「巧福 足浴按摩機」、編號7號「輝葉 足浴機」),不符合情形為樣品端點幹擾電壓超過限制值要求,有可能對週邊電子設備造成干擾。 .「溫升試驗」、「洩漏電流」、「絕緣耐電壓」、「異常操作試驗」及「構造檢查」:全數符合。 二、「重要零組件比對」項目:計5件(編號5號「LAPOLO 泡腳機」、編號6號「巧福 足浴按摩機」、編號7號「輝葉 足浴機」、編號9號「Homedics 加熱SPA足浴機」、編號10號「尚朋堂 泡腳機」)不符合規定,詳細情形說明如下: 編號5號「LAPOLO 泡腳機」:樣品之內部配線、加熱元件及電源線,及樣品缺少電感、電容及振動馬達,與原登錄資料不符。 編號6號「巧福 足浴按摩機」:樣品之操作面板配置及底部開孔結構、底部指示燈結構、主機板、馬達、加熱器、溫控器、抽水泵浦,及樣品缺少臭氧產生器,與原登錄資料不符。 編號7號「輝葉 足浴機」:樣品之電源電子機板缺少2顆電容,與原登錄資料不符。 編號9號「Homedics 加熱SPA足浴機」:樣品之電源開關,與原登錄資料不符。 編號10號「尚朋堂 泡腳機」:樣品之氣泡馬達及震動馬達,與原登錄資料不符。 三、標示查核: .「商品檢驗標識」:計1件(編號4號「勳風 加熱式足浴機」),本體無標示RoHS 字樣。 .「中文標示」:計4件(編號3號「可利亞 足浴SPA按摩泡腳機」、編號4號「勳風 加熱式足浴機」、編號5號「LAPOLO 泡腳機」、編號10號「尚朋堂 泡腳機」)不符合規定,詳細情形說明如下: 編號3號「可利亞 足浴SPA按摩泡腳機」:額定消耗功率、產地及防水等級與原登錄資料不符。 編號4號「勳風 加熱式足浴機」:頻率、型號及說明書「限用物質含有情況標示」,與原登錄資料不符,且不符合CNS 3765及CNS 15663標示規定。 .編號5號「LAPOLO 泡腳機」:消耗功率與原登錄資料不符。 .編號10號「尚朋堂 泡腳機」:面板內容及水箱容量,與原登錄資料不符。 不符合規定後續處置事項 標準檢驗局說明,本次檢測不符合規定者處置如下: .「品質項目」不符合規定計2件(編號6號「巧福 足浴按摩機」及編號7號「輝葉 足浴機」),不涉及基本設計變更,將依「商品檢驗法」第42條第1款規定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並依第63 條之1 規定通知業者限期回收或改正,違者將處新臺幣10 萬元以上100 萬元以下罰鍰。 .「重要零組件比對」不符合規定計5件(編號5號「LAPOLO 泡腳機」、編號6號「巧福 足浴按摩機」、編號7號「輝葉 足浴機」、編號9號「Homedics 加熱SPA足浴機」、編號10號「尚朋堂 泡腳機」),其中編號5、9、10號將依「商品檢驗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要求業者申請核准或系列型號,違者將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另編號6及7因亦涉及「品質項目」不符合規定,處置已於第一點說明。 .「標示查核」不符合規定計4件(編號3號「可利亞 足浴SPA按摩泡腳機」、編號4號「勳風 加熱式足浴機」、編號5號「LAPOLO 泡腳機」、編號10號「尚朋堂 泡腳機」),其中編號3及4將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標示,若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42條第2款規定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另編號5及10因亦涉及「重要零組件比對」不符合規定,處置已於第二點說明。 標準檢驗局指出,「泡腳機」已列屬應施檢驗商品範圍,應完成檢驗程序後,始得運出廠場或輸入,對於市場上流通之商品,該局每年度均訂有市場檢查計畫,倘發現該類商品不合格者,即派員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並作成訪談紀錄後依相關法規處理,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 選購及使用注意事項之呼籲 消基會呼籲,廠商應落實商品之安全性及標示之正確性,以維護消費者權益及安全。而許多人將泡腳機做為紓解疲勞、改善腳部血液循環的工具,過去卻不乏有業者將泡腳機神化為可「排毒」、「具療效」,消費者需睜大眼睛,以免被不實話數所矇蔽,並提醒消費者選購及使用「泡腳機」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 應購買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圖例如:或或)之「泡腳機」商品(商品檢驗標識查詢網址:https://civil.bsmi.gov.tw/bsmi_pqn/)。 2. 選購時檢視廠商名稱、地址、電器規格(如:電壓、消耗功率或電流)及型號等各項標示是否清楚並檢查是否附有使用說明書。 3. 檢視是否附有中文使用說明書、包裝上之產品使用說明或所附產品使用方法、注意事項等標示,使用前詳細閱讀該說明,並確實依照說明內容使用及注意警語與使用注意事項等。 4. 使用前請確實將電源線插頭與插座緊密貼合,不可有鬆動或插入不完全。將插頭拔離電源插座時,應以手握插頭拔除,避免以拉扯電線之方式拔除,致造成內部銅線斷裂。 5. 泡腳機消耗功率較大,應使用專用插座,勿與其他電器共用同一插座組。如需使用延長線,應注意泡腳機之消耗功率(瓦特數W),勿超過延長線標示之功率容量。 6. 具有加熱調溫功能者,應隨時注意水溫,防止溫度過高燙傷皮膚,尤以熱感覺遲緩者(如糖尿病患者)須特別注意。 7. 使用時身體若有產生任何痛感不適或頭暈時,應立即停止使用並尋求醫師協助。 8. 隨時注意泡腳機使用狀況,不可讓電源線在使用過程中纏繞打結,若有運轉不順暢或故障現象發生,應立即停止使用並聯絡廠商指定之維修站辦理檢修,切勿自行更換零件或拆解修理,並應注意定期保養,以確保使用安全。 消基會提醒,消費者對於所購買之商品多一些瞭解,商品使用時就有多一分安全保障,消費者可至標準檢驗局網站「商品安全資訊網(https://safety.bsmi.gov.tw/)」項下查閱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7123洽詢。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109年「泡腳機」市場購樣檢測結果彙整表籲旅行社依法處理郵輪國外旅遊解約糾紛
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疫情持續延燒,已造成抗疫防線從陸地、航空快速擴增至海上防線。2月3日鑽石公主號遊輪因有乘客感染,返回日本橫濱母港後,更發現9名乘客和1名船員確診,因此全傳進行船上防疫隔離。日本厚生勞動省證實至2/13已累計達218例人確診感染新型冠狀病毒,其中1名為我國籍遊客。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在2月6日宣佈,即日起禁止國際郵輪靠泊我國港口。而根據台灣港務公司估計,今起到3月底受到影響地郵輪旅遊共112艘次,約14.4萬旅客人次。 消基會(2/4~2/7)接獲相關諮詢或申訴案情摘要如下: 1.簽訂麗星郵輪2/11宮古島行程,要求解約,業者回覆不能退費。 2.良友旅行社代辦新夢郵輪世界夢號郵輪行程,原定3/23出航,2/4提出解約,業者稱,郵輪公司表示出發前60日內通知,不予退費。 雄獅旅行社代辦歌詩達威尼斯號郵輪行程,3/31出發,業者以包船為由,不願停航退費。 4.擬解除5月公主號郵輪日本行程合約,業者要求收取10%旅遊費解約金。 5.易遊網旅行社星夢郵輪那霸石垣島4日遊,訂6/29出發,因教育部施行暑假延課兩週命令致使無法履約而要求解約,業者表示,需依「特別協議書」支付1萬5000元的取消費(註:本案經申訴處理,已圓滿解決)。 上述爭議皆可歸因於政府下達2/6起國際郵輪禁止停泊國內港口與暑假延課兩週之舉措,此乃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簽約雙方當事人之事由。國內消費者參加郵輪旅遊,係與國內旅行社簽訂旅遊契約,各依團體旅遊或是個別旅遊性質,分別適用於《民法》以及《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或《國外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今年2月6日交通部雖已公告《郵輪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且即日生效,但不能溯及2月6日前簽訂的郵輪旅遊契約)。 實務上,旅行社與外國郵輪公司訂位時,其約定之付款條件、解約、契約變更及退費規定較為嚴格,因此多數旅行社要求消費者要同時簽訂「郵輪特別協議書」(部分業者與消費者簽約時未事先告知,需簽此特別協議書),以排除旅客出發前臨時取消行程賠償規定、旅程中因不可抗力事由致旅遊內容變更之退費規定適用。然旅行社多未依《旅行業管理規則》第24條第2項規定,將上述「郵輪特別協議書」,報請交通部觀光局核准,即已實施。即便如此,「郵輪特別協議書」內容因未符合《消費者保護法》、《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國外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不會獲得觀光局核准,因此消費者有無簽訂特別協議書,皆不受其約束。綜合而言,郵輪國外旅遊契約應回歸於《民法》以及《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或《國外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 因此本會呼籲: 一、郵輪旅客與旅行社簽訂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者 因受郵輪靠泊禁令或延課令,而主張解約者,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14點規定,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無法履行時,任何一方得解除契約,且不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旅行業應提出已代繳之行政規費或履行本契約已支付之必要費用之單據,經核實後予以扣除,並將餘款退還旅客。任何一方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應即通知他方並說明其事由;其怠於通知致他方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二、郵輪旅客與旅行社簽訂國外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者 旅行社解約通知應按《國外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第17點規定,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無法履行時,得解除契約之全部或一部,不負損害賠償責任。旅行社應將已代繳之規費或履行本契約已支付之全部必要費用扣除後之餘款退還旅客。但雙方於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應即通知他方並說明事由;其怠於通知致使他方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最後 提醒消費者,在全球疫情尚未獲得有效控制前,儘量不宜規劃郵輪行程,以免衍生的退費糾紛難解。如有契約解除的相關爭議,可向本會諮詢或申訴以協助與旅行社進行協調。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2019新型冠狀病毒疫情 延課產生糾紛型態待解決
中國大陸去(2019)年12月在武漢市爆發「不明原因肺炎」,世界衛生組織(WHO)已正名為2019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至今(2/4)日,傳出全球已確診2萬0627例,死亡427例(中國425例、香港1例、菲律賓1例),全球疫情持續發燒,而各國亦紛紛祭出「停航」、「禁止入境」等措施(請詳見表格)。教育部潘文忠部長於2/2日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佈,高中以下學校由2/11延到2/25開學, 7/15才開始放暑假。 一、延課政策影響夏令營、遊學團等,業者應立即處理退費或轉團 消基會彙整近日因應疫情升溫而延課,造成消費者在旅遊方面的問題: 取消7/4日飛日本行程,造成機票退費的3千元手續費和旅行社規費的損失。 排定7月初日本親子遊,打電話長榮航空要求取消,產生退費問題。 原訂7/1出國,7/10回的廉價航空機票,想退票但退費不成。 去年預報今年的夏令營,致電擬取消,服務人員拖延處理。 消基會認為,因為疫情險峻,政府做出延課兩週新規定後所產生夏令營、遊學團的退費糾紛,民航局和觀光局應該正視該類的退費爭議,及早做出符合消費者與業者利益的決策,本會認為,離7月尚早,辦理夏令營或旅遊團隊的企業並無實質損失,業者應配合政策,立即處理退費或簽轉梯次,以免引發消費爭議,亦呼籲政府此後訂定新規定時,務必將配套措施一併釐清,以避免引發民怨。 此外,除了延課所產生的退費糾紛外,一般旅客也因恐懼疫情,出遊興致大幅降低,紛紛致電消基會,諮詢解約相關問題。 消基會指出,依旅遊地區、時間點而衍生的退費爭議,目前「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的規定,包括: 二、出發前有法定原因(2019新型冠狀病毒疫區)解除契約者(第14條) 這是退費較無爭議的部分,因為觀光局已經暫停旅行業組團赴中國大陸地區(不含港澳),且包含經由該地區轉機前往其他國家地區旅遊者,時間為2月1日至2月29日止。消費者是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無法履行時,任何一方得解除契約,且不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旅行業應提出已代繳之行政規費或履行本契約已支付之必要費用之單據,經核實後予以扣除,並將餘款退還旅客。」 三、旅遊地並非疫區,出發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已將該地區列為黃色或灰色警示,消費者想要解除旅遊契約的責任(第13條) 中國大陸之外的其他國家(包括港澳地區),以「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第13條處理,例如美國芝加哥、亞特蘭大或菲律賓目前為灰色警示區,適用第13條處理解約之違約金規範。因此,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一旦消費者決定停止出國旅遊,應儘速通知旅行社,完成解約手續。 消費者於旅遊活動開始前解除契約者,應依旅行業提供之收據,繳交行政規費,並應賠償旅行業之損失,其賠償基準如下: (一)旅遊開始前第41日以前解除契約者,賠償5%旅遊費用。 (二)旅遊開始前第31日至第40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10%旅遊費用。 (三)旅遊開始前第21日至第30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20%旅遊費用。 (四)旅遊開始前第2日至第20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30%旅遊費用。 (五)旅遊開始前1日解除契約者,賠償50%旅遊費用。 (六)旅客於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100%旅遊費用。 消基會提醒,倘若消費者參團的為包機、包船行程,或歐美古堡之旅、日本等特殊行程,需注意第13條之「旅行業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之基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因此,在參團之前應該詳細問清楚,以免產生退費爭議。 最後,消基會提醒,疫情尚在不可預期的狀態,在5、6月前除非必要的出差、就業或就學,目前並不宜規劃家庭旅遊行程,以免衍生的退費糾紛難解。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國外旅遊警示分級表」 (網址:http://www.boca.gov.tw) 外交部發佈之旅遊警示,係提供國人出國旅行之參考資訊,屬參考性質之建議,與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適用並無必然關係,亦無強制拘束力,國人仍應自行決定其旅行計畫。 最新警示國家 灰色警示-提醒注意:菲律賓 Philippines2020-02-02(「新型冠狀病毒」疫情) 灰色警示-提醒注意:美國亞特蘭大2020-02-01 灰色警示-提醒注意:美國芝加哥2020-02-01 0灰色警示-提醒注意 0黃色警示-特別注意旅遊安全並檢討應否前往 0橙色警示-避免非必要旅行 0紅色警示-不宜前往,宜儘速離境 將目前對旅客旅遊安全有影響之國家及地區,分為紅色警示(不宜前往)、橙色警示(高度小心,避免非必要旅行)、黃色警示(特別注意旅遊安全並檢討應否前往)及灰色警示(提醒注意)等4類,作為旅客安排出國旅遊時之參考。 2019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各國政府的防疫、隔離措施一覽表: 美國 (2/1)美宣告武漢肺炎構成公衛事件 14天內曾訪陸外國人禁入境 (2/1)武漢肺炎疫情擴散 美航、達美、聯航停飛中國大陸 (1/31)國務院旅遊警示升至最嚴重第四級 要求民眾勿前往中國大陸 日本 (2/1)來自大陸旅客赴日需填問卷 填寫不實罰14萬或關半年 (1/31)定武漢肺炎指定傳染病 史上第5例 (1/31)對陸旅遊警示升至二級 建議非必要勿赴陸 (1/28)出現首例本土確診個案 (1/28)首架撤僑包機深夜飛武漢 南韓 (1/28)強化防疫 (1/28)多家航空停飛赴中航線 (1/28)最快30日包機從武漢撤僑 不含中國籍家屬 (2/2)4日起禁止兩週內去過武漢的外國人入境 馬來西亞 (1/27)暫禁湖北遊客入境 菲律賓 (1/28)暫停向中國公民核發落地簽證 澳洲 (2/1)除本地公民、居民與直系親屬外 澳洲禁中國人員入境 (1/21)對來自武漢的航班旅客進行篩檢 蒙古 (1/27)關閉與中國的邊界通行站 英國 (1/29)英航停止所有來往中國大陸航班 (1/27)啟動撤僑計畫 德國 (1/28)首例歐洲本土個案 哈薩克 (1/28)中國人申請簽證須附醫生證明 巴布亞紐幾內亞 (1/29)亞洲出發外籍旅客一概禁入 巴基斯坦 (1/31)2月2日前 巴基斯坦禁止往返中國大陸航班 義大利 (2/1)禁台航班入境 台人滯留 印尼 (2/2)自5日起暫停往返中國的航班,並禁止曾赴中國的旅客入境或到印尼轉機14天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2019新型冠狀病毒疫情 「罩」須解決
中國大陸去(2019)年12月在武漢市爆發「不明原因肺炎」,世界衛生組織(WHO)已正名為2019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至今(30)日,傳出全球已確診7864例,死亡170例,顯現全球疫情趨於險峻。 不少民眾被每天發展出的新疫情驚嚇,準備上街購置抗疫用的物品,包含口罩、體溫計、消毒藥水、藥用酒精等,發現都嚴重缺貨。衛福部從28日起連續三天,在超商每天供應6百萬片外科口罩供民眾購買,每人限購三片,一片8元。由於消費者普遍反應買不到口罩或嚴重缺貨,消基會志工於30日實地走訪台北地區的超商、藥妝店、藥局,隨機抽樣25間店面,詢問醫療用手術口罩之價格及存貨狀況,其中22家表示缺貨,佔比88%。顯示口罩供需不平衡現象仍然未獲改善。 更讓消費者憂心的是,超商或美妝店出售政府釋出的防疫儲備口罩,經過店員分裝後,消費者較難辨識口罩的規格以及醫用級的衛福部許可證號。經本會志工檢視,全家便利商店在結帳櫃檯有揭露上述的重要資訊,而康是美則未主動揭露相關資訊,經向店員詢問,也未能告知答案。雖然業者宣稱口罩來源為政府所發放,正因如此,業者更應符合產品資訊揭露原則,讓消費者安心購買使用。 根據抽樣結果,消基會對於政府的口罩政策提出以下質疑: 一、衛福部供應超商口罩一片8元,價格偏高 衛福部28日起每天供應超商6百萬片醫療用口罩,提供民眾購買,每人限購3片,一片8元;消基會指出,22日工作人員蒐集網路上的口罩價格,屈臣氏「中衛 中衛醫療口罩50片」賣價是229元,一片4.6元;口罩價格幾乎翻倍。 二、衛福部提供口罩分裝,因無標準作業流程,製造污染之虞;缺少商品標示,影響消費者權益。 消基會指出,遍走市面超商,發現口罩的包裝方式各異,有些非常粗糙,恐有污染之虞,且消費者一再回購,亦失去限買意義,建議以盒(包)裝,輔以完整標示內容,以確實保障消費者「知悉」、「講求安全」和「注意衛生」的消費權益。 三、業者若惡意漲價,應依公平法可處一億元以下罰金 若業者擬在疫情嚴峻之際大發災難財,包括惡意聯合行為漲價,政府應儘速依公平交易法第35條規定:「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逾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或類似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另,依「傳染病防治法」第61條至第63條規定,藉機哄抬物價者,應負刑事責任:(一)對於徵用之防疫物資,有囤積居奇或哄抬物價之行為且情節重大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雖然國際上新流感疫情擴大,但在疫情尚未正式進入社區傳播之際,消基會同時呼籲消費者切勿恐慌,由於口罩具有使用期限,因此亦不適宜囤積而浪費金錢。當務之急,民眾應加強個人衛生與環境消毒管理,譬如用濃度75%的酒精殺滅病毒,加強洗手次數,不要隨意揉戳眼睛等方式自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