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135位消費者尋求公道 消基會今向好市多公司提出團體訴訟
為135位消費者尋求公道 消基會今向好市多公司提出團體訴訟
112.10.31
民國112年3月間,美國接連有民眾吃了好市多等大型通路販售的冷凍有機草莓後驗出A型肝炎,當時個案至少5例。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官網資訊顯示,截至4月25日為止,全美一共8例個案,其中6例在華盛頓州、2例在加州;8例之中有2名個案住院。這8名患者發病之前都曾吃過冷凍有機草莓。這些冷凍草莓是由奧勒岡州的「美景水果公司」(Scenic Fruit Company)於2022年進口,貨源來自墨西哥下加州(Baja California),經銷通路包括被告(Costco)等多家大型零售商,以多種品牌與組合販售。在美國該等產品均已下架回收。
衛福部食藥署於112年4月28日發佈新聞表示,該署啟動後市場查核機制,會同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前往該被告公司抽樣5件不同批次產品檢驗A型肝炎病毒,其中4件檢驗結果為陰性、1件為陽性(「科克蘭綜合莓」;產品標示有效日期2023/09/19)。違規產品於2023年1月19日進口,總計17,431.78公斤,尚庫存367.43公斤(203包),目前被告公司已將違規產品全數下架,但進口的其餘9427包已賣出。為此食藥署已請衛生局監督業者完成後續回收銷毀作業並依法處辦。
實則上開商品在112年三月美國就已經發出通報,所以好市多公司也在那時就已經知道奧勒岡州的「美景水果公司」(Scenic Fruit Company)的冷凍有機草莓有問題卻不作聲,亦未進行必要的稽核與預防性下架仍行銷售,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4款規定,「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違反前述規定,依同法第44條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同法第15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按食安法第7條第5項規定「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如前所述好市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好市多)得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的時點,早在112年3月即可防範,顯然好市多並未如此做。
上揭違反食安法第15條一項之情事,經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分別於112年6月19日以發文字號高市衛食字11235918200號,針對被告販售之「Kirkland Signature科克蘭冷凍三種綜合莓」檢出A型肝炎病毒陽性事,為750萬元罰鍰之行政裁處;另於同年7月14日以發文字號高市衛食字11236923600號,針對被告販售之「Kirkland Signature科克蘭冷凍草莓」檢出A肝病毒事,為450萬元罰鍰之行政裁處。
上開裁處書中分別於第三頁載有「案內違規產品販售據點14家賣場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市、台中市、嘉義市、台南市、高雄市),流通性遍及全台,上架販售期長,多個縣市政府通報消費者疑似食用莓果染有A型肝炎病癥,消費者購買食用恐涉染有A肝病毒,病毒性A型肝炎為法定傳染病,症狀包含突然出現發燒、全身倦怠不適、食慾不振、嘔吐、噁心、肌肉痠痛及腹部不舒服等,對民眾易造成不可回復健康影響程度」,及「案內違規產品販售據點14家賣場(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市、台中市、嘉義市、台南市、高雄市),流通性遍及全台,多個縣市政府通報消費者疑似食用莓果染有A型肝炎病癥,上架販售期長,消費者購買食用恐涉染有A肝病毒,病毒性A型肝炎為法定傳染病,症狀包含突然出現發燒、全身倦怠不適、食慾不振、嘔吐、噁心、肌肉痠痛及腹部不舒服等,對民眾易造成不可回復健康影響程度」等查處理由,在在指出消費者購買上開染有A肝病毒之莓菓產品食用,會對民眾造成不可回復健康之影響,而對於食用染有A肝病毒之食品會造成侵害食用者身體健康之損害同有FDA網站之公告可稽。
事發至今,好市多維持低調,僅聲明「可以憑購買紀錄和會員卡退款及加一倍按購買食品之價額為賠付」;被告好市多公司事前未盡到商品把關之責,事件發生後又未道歉、未談及賠償,甚至對於已購商品的消費者所憂慮的健康風險均未著墨,提出有效的因應政策,實在有失跨國大型企業的風範,未負擔其企業之社會責任。
消基會認為,根據消保法第7條:「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消保法第9條規定:「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視為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者或服務之提供者,負本法第七條之製造者責任。」;再者,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也明定:「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消基會表示,本次團體訴訟總計有135位消費者辦理請求權讓與,委託消基會提出團體訴訟,其中精神慰撫金請求270萬元、懲罰性賠償金請求834萬1,500元,總計請求1千107萬2,620元。
消基會指出,本次替消費者提出團體訴訟,用意在提醒國內製造、輸入之產業,在一定規模下,應確立檢驗機制,確保生產、輸入的商品在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一旦發生意外事故,亦應肩負起企業社會責任,主動出面下架、回收並對受到損害的消費者提出道歉和補償措施,勇於負責,這才是誠信店家應有的風範。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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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致癌風險! 2023食品黃麴毒素調查測試
查詢歐盟食品和飼料快速預警系統(RASFF)發現,自2023年起通報存在黃麴毒素汙染案件超過130件,通報項目中多件為消費者經常食用的花生(含相關製品),開心果及無花果產品也有多件通報。另外,每到入秋是國產菱角的產季,菱角為根莖類的一種,適合蒸熟直接食用或入菜,然消費者可以發現經常到了入夏後,都還可以見到有商家販售,此時販售的菱角,應該都是前年秋季採收保存的。 有鑑於花生製品、開心果、無花果及菱角為消費者喜食的食品,花生製品如花生粉等也曾多次被抽驗出黃麴毒素超標,本次針對花生、花生醬及花生粉、開心果、無花果及即食菱角進行黃麴毒素調查測試。 採樣 於2023年7月間,至雙北地區的蔘藥行、雜糧行、食品行、夜市攤販及電商平臺,共計採得15件樣品,其中花生、花生醬及花生粉8件,開心果及無花果各3件,水煮菱角1件。(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詳見表1) 表1、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 調查與測試項目 調查與測試方法 調查檢驗標準 檢驗單位 價格調查 依其標示的內容量換算每百公克的價格 消基會 標示調查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 黃麴毒素檢測 (B1、B2、G1、G2) 衛生福利部2020年9月2日衛授食字第1091901654號「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黃麴毒素之檢驗(MOHWT0001.04)」 《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總黃麴毒素(Aflatoxins total, B1+B2+G1+G2): 供直接食用之花生、油籽、黃豆,及其加工產品,去殼,限量 4 μg/kg; 供直接食用之杏仁/扁桃仁 (Almonds)、開心果、杏核(Apricot kernels)、榛果、巴西堅果,及其加工產品,去殼,限量為10 μg/kg; 供直接食用之無花果乾及其加工品,限量10 μg/kg。 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 調查及測試結果(請見表2) 一、標示調查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食安法》)第22條: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品名、內容物名稱、淨重、容量或數量、食品添加物名稱、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資料、原產地、有效日期、營養標示、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等。依據《散裝食品標示規定》: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食品販賣業者販售散裝食品,應標示品名及原產地(國)。但現場烘焙(烤)及現場調理即食食品不在此限;未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食品販賣業者販售生鮮、冷藏、冷凍、脫水、乾燥、碾碎、研磨、簡單切割之花生散裝食品,應標示原產地(國)。依據《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市售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含花生及其製品、堅果類及其製品對特殊過敏體質者致生過敏之內容物者,應於其容器或外包裝上,標示含有致過敏性內容物名稱之顯著醒語資訊。(以上規定詳細條文請見文末) 本次測試有4件為包裝商品(編號12~15號),經檢視,編號13號「純度100%花生醬」未在包裝上標示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資料及過敏原標示,不符合規定。11件散裝食品中,9~11號水煮花生與即食菱角,為現場調理即食食品,不在《散裝食品標示規定》的規範內容中。 未依《食安法》第22條進行標示,將依同法第47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1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二、黃麴毒素檢測 溫暖、潮濕的環境及充足營養的基質是黴菌生長的主要條件。臺灣屬亞熱帶氣候,西部多個主要城市年平均相對濕度均在75%以上,梅雨季時更高達90%以上,是有利於黴菌生長的環境。黴菌所含的毒素以黃麴毒素對人類的威脅最大,黃麴毒素常見的類型為B1、B2、G1、G2等,這些類型能對人體與動物的肝臟產生高度的毒性以及致癌性,其中以B1的毒性最高,被國際癌症研究組織列為一級致癌物。 目前《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中總黃麴毒素(指B1+B2+G1+G2總計):供直接食用之花生、油籽、黃豆,及其加工產品,去殼,限量為4 μg/kg;供直接食用之杏仁/扁桃仁(Almonds)、開心果、杏核(Apricot kernels)、榛果、巴西堅果,及其加工產品,去殼,限量為10 μg/kg;供直接食用之無花果乾及其加工品,限量為10 μg/kg,以上限量與歐盟(EC)No 1881/2006規範限量相同。 本次針對市售15件樣品進行總黃麴毒素的檢測,檢測結果:3件花生粉樣品皆有檢出黃麴毒素B2、G1、G2,三項含量總計為0.2〜1.2 μg/kg之間,檢出量皆未超過《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的規範,3件花生粉樣品都未檢出黃麴毒素B1 (黃麴毒素B1定量極限為0.2 μg/kg),其餘12件樣品則均未檢出總黃麴毒素(各黃麴毒素定量極限:B2為0.1 μg/kg、G1為0.2 μg/kg、G2為0.1 μg/kg)。 結論 本次標示調查有1件樣品標示不符合《食安法》,是在電商平臺購買的花生醬,包裝上未標示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業者務必確實進行標示,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測試15件商品包含花生及相關製品、開心果、無花果及即食菱角共四類的黃麴毒素含量,其中3件花生粉全數檢出,雖然含量符合規定,但黃麴毒素具累積性,長期食用仍可能對身體健康造成傷害。花生粉用途很廣,消費者喜食的潤餅、刈包、麻糬或食用粽子、米血糕、烹調料理時作為沾料等,幾乎是各年齡層都喜愛的味道,然而花生粉含黃麴毒素的新聞經常上榜,消費者在食用及選購時還是要特別當心。 透過本次測試提供以下建議: 給消費者的建議 1.黃麴毒素容易在花生及其製品中發現外,穀物(白米、麥類、玉米等)、堅果(杏仁、腰果等)、大豆(綠豆、紅豆等)或部分中藥(例如菊花、蓮子等)也都有相關風險。建議消費者選購這類食材選擇真空包裝,且須留意外觀是否有不完整或變色(可能有發霉的問題),若需儲存也要注意保存方式;另外,建議購買小分量包裝,確保可以在短時間食用完畢。 2.許多消費者習慣把採購回家的食材不論食用或未食用都放進冰箱保存,其實並不正確,包裝食材建議參考標示的保存條件,有些食材需要放在陰涼乾燥的環境保存(例如:開心果),但最好還是趁新鮮儘快食用完畢。若需要放冰箱儲存,應用密封罐或完整包裝好,再放置冰箱保存,且儘快食用完。 3.網路上經常有網友貼出「阿嬤的冰箱」(指冰箱被食物塞滿,其中不乏已經過期不知多久的食材),可能是長輩們因勤儉惜食,過期食材經常捨不得丟或採購太多存放到忘記,但提醒消費者即使將食材放在冰箱,隨著存放時間愈長,一樣會有變質、腐壞、發霉的情況,進而汙染其他食材,若不慎食用,對健康將造成損害,故建議消費者應定期檢視、清理家中冰箱,將過期食品廢棄避免食用,免得因小失大。 4.食材若變色或發霉,即使變質的範圍非常小,也不要食用,務必拋棄。 對政府之呼籲 1.本次購買的花生粉,有2件是商家由大包裝視消費者需求,取出秤重販售,商家在取用及保存上格外重要,建議應不定期向商家宣導各類商品正確的保存方式,以保障消費者食用安全。 2.花生粉多次抽驗發現含黃麴毒素,雖部分是在合格範圍內,但考量黃麴毒素具累積性,不利消費者健康,建議主管機關加強督導查察業者使用的原料、製程、包裝、運送及保存等,應特別加強管理,讓消費者能夠食得安心。 3.本次採樣調查於7月間進行,此時室外氣溫多已超過30度,發現許多商家將商品放在室外店門口架上販售。夏季氣溫潮濕悶熱,有利於黴菌生長,建議主管機關應進行管理,避免商家將商品放置在高溫的環境中販售。 對業者之呼籲 1.臺灣屬濕熱氣候,其條件適合黃麴毒素的生長,花生、玉米、米、麥及堅果類等食物若保存不當,易遭黴菌汙染產生毒素,業者務必做好原料安全的把關責任。 2.產品標示務必確實,目前未強制標示開封後保存方式,建議業者應主動標示方法,讓消費者在有保存需求時能有所依循。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https://reurl.cc/65M73y ※《散裝食品標示規定》 https://reurl.cc/qL2rq0 ※《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 https://reurl.cc/b9gDyr ※本檢驗報告僅對消基會採樣的樣品負責。 ※表2請參見《消費者報導》雜誌2023年10月號510期。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避開風險 「玩」得安全 「玩具」選購重點及使用安全 公布「兒童軟積木」檢測結果
市售幼兒玩具百百種,如何讓家長買得放心、孩子玩得安心是門重要的消費課題。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下簡稱標檢局)與消基會共同合作,介紹玩具的潛藏危害與風險,並引導家長安全選購以及孩童正確「玩」玩具;同時標檢局也訂有嚴格管理措施,確保市售玩具品質符合安全要求。 標檢局於112年7月公布「玩具常見危害使用手冊」(點此下載),整理近期深受學童喜愛國內外新興玩具(如:史萊姆黏土、巴克磁球、膨脹玩具等)的潛在危險,提醒家長應多多留意孩子使用情形,包括: 一、具延展性史萊姆黏土玩具,可能添加硼砂等化學物質,長期接觸使用易引發過敏性皮膚炎或反應,應注意使用時間,使用後應立即洗手。 二、具吸水膨脹之玩具及高磁性之巴克磁球玩具,應注意商品相關警語,避免3歲以下嬰幼兒接觸使用,以免誤食,造成吞入梗塞或腸穿孔危害。 三、捲尺類裝扮玩具,如本體經拉扯及使用後裸露出內部金屬捲片,應停止使用,以避免產生割傷的風險。 透過標檢局、消費者保護團體、婦幼團體、學校、公會等專家共同努力,促成手冊的擬定,未來消基會也會持續關注市售新類型玩具的安全性,將資訊與標檢局共享,滾動式修訂手冊。標檢局已請教育、衛生等主管機關將前述手冊轉知幼兒園、國民小學或社福相關單位,協助宣導玩具常見危害風險、採購資訊及正確使用方法,家長也可以多加留意。 其中兒童軟積木在嬰幼兒玩具選擇上受到廣大消費者的喜愛,消費者期許孩童透過軟積木培養創造力、增強手眼協調能力、提升空間感知能力及透過共同搭建模型增進親子感情交流。 消費者購買玩具給孩子,帶給他們生活上的樂趣,也成了童年不可缺少的回憶。但玩具卻也可能帶給孩子健康上的疑慮,尤其是經歷口腔期的嬰兒,會經常將手中的玩具放入嘴巴,也有研究指出,孩子可以藉由啃咬自己的玩具時刺激口腔來得到安全感,滿足了孩子「心靈上」的安全感,卻難保孩子「身體上」的安全,進而導致消費者無法放心地選購玩具。 國家衛生研究院兒童醫學及健康研究中心利用衛生福利資料科學中心健保資料庫,針對未滿20歲兒童及青少年之意外事故傷害進行盛行率分析(備註:2023年1月起民法修正成年者為18歲),研究指出,燒燙傷及誤食意外在嬰幼兒之中具有高盛行率。因年齡層的嬰幼兒缺乏判斷能力且正值「口腔期」,可能將任何東西放入嘴巴內,一不注意就可能發生誤食的危險。然而,孩子誤食的問題,也讓我們正視到替孩子挑選安全玩具的重要性是我們不可忽視的。 為確保市售「兒童軟積木」品質,標檢局與消基會合作,於112年購買20件商品,依據CNS 4797「玩具安全(一般要求)」系列國家標準進行「品質項目」檢測,與依據「商品檢驗法」及前述標準查核「商品檢驗標識」與「中文標示」。 品質項目檢測:依據CNS 4797「玩具安全(一般要求)」、CNS 4797-1「玩具安全-第1部:可燃性」、CNS 4797-2「玩具安全-第2部:特定元素之遷移」及CNS 4797-3「玩具安全-第3部:機械性及物理性」規定。 化學項目:8種重金屬、8種塑化劑。 可燃性項目:不得使用含硝化纖維素(賽璐璐)等可燃性材料,以及可燃性氣體、液體、高度易燃性液體與固體等物質。 物理項目:玩具結構特性之要求(如:小物件、磁通量、危害尖端、危害邊緣及包裝塑膠膜之安全性等) ※檢測項目因商品特性而有不同。 標示查核,查核項目為: 商品檢驗標識:商品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 中文標示。 檢測結果: 本次檢驗件數共20件,不符合件數計2件,其中「品質項目」計有1件不符合規定,「商品檢驗標識」計有1件不符合規定,「中文標示」則全數符合規定。 「品質項目」不符之商品計1件為:項次13「kidmate幼兒玩具」;其不符合之情形為:塑化劑及其混和物超過0.1%,不符合CNS 4797第4節(g)要求,該種塑化劑屬會干擾內分泌系統的化學物質,兒童如使用不符合規定的商品,可能經由吸吮或啃咬的動作攝入塑化劑,影響內分泌、生殖系統等造成健康損害。 「商品檢驗標識」不符之商品計1件為:項次8「EVA安全積木」其不符合之情形為:所附商品檢驗標識 (指定代碼:M33801;批號:1703001),查無報驗紀錄,經調查為誤繕,不符合商品檢驗法第12條第1項,正確之商品檢驗標識資訊應為(指定代碼:M33801;批號:2004002)。 玩具為孩子頻繁使用的物品,玩具的好壞,對孩子具有嚴重的影響力,故製造過程應小心謹慎,標示也應清楚明確,才能使消費者能夠放心購買,消費權益受到保障。而標檢局表示,本次不符合商品「品質項目」不符合者,已依「商品檢驗法」第63條之1規定,通知業者限期回收或改正,屆期未完成改正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商品檢驗標識」不符合者,經調查為商品檢驗標識資訊誤繕,已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標示,屆期未完成改正將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建議與呼籲: 標準局及消基會呼籲,業者在製造玩具時應確保其具有安全性及標示正確不會導致消費者誤認,以保障消費者權益,並且提醒消費者選購玩具商品時注意下列事項: 應購買貼附「商品檢驗標識」之玩具,且注意是否貼附詳細中文標示,消費者在購買前應詳細閱讀商品內容物、適用年齡(依照適用年齡,選擇適合孩子的玩具供其玩耍使用)、注意事項、警告及使用方法等標示內容,強烈建議消費者不要自行購買未標示清楚的玩具,以免孩子在使用的過程中發生危險。 大多玩具並非具有可食性,且大部分的玩具含有化學物質,請勿讓嬰幼兒將玩具放入口中,尤其是體積小或含有小配件的玩具須加以注意,避免攝入「塑化劑」或「重金屬」等有害物質,對孩子的健康造成威脅,及使未放入口中在使用玩具後也可能透過觸碰的方式接觸到化學物質,應提醒孩子清潔洗手,以確保孩子的身體健康。 選擇玩具前消費者也應先作大概性的檢查,避免玩具可能有瑕疵,消費者應先檢視玩具構造是否完整、是否具有穩定性、線繩是否過長、玩具表面是否光滑、組裝零件是否牢固、小物件是否容易鬆脫、是否經得起擠壓、拉扭或摔落等、孩子是否對此玩具容易產生過敏等,以評估對於孩子是否可能造成傷害。 最後,消基會提醒,消費者在購買玩具後,務必依照說明書的指示協助孩子使用玩具,並隨時注意玩具品質,若玩具有損壞或無法正常使用之情況發生請勿繼續使用。孩子的健康是成長的關鍵,因此我們在面對攸關孩子安全性的問題時務必更加重視及小心謹慎,強化對於孩子照顧,在使用玩具上的安全必須隨時提高警覺,確保孩子免於傷害。 標檢局進一步指出,「兒童軟積木」已列屬應施檢驗商品範圍,應完成檢驗程序及貼有「商品檢驗標識」後,始得運出廠場或輸入。對於市場上流通之商品,該局每年度均訂有市場檢查計畫,倘發現該類商品不合格者,將依相關法規處理,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112年「兒童軟積木」市場購樣檢測結果彙整表 項次 品名 廠牌 規格 /型號 原產地 製造商或進口商(含地址、電話) 陳售地點(商店名稱、地址、電話) 價格 (單價/元) 標示查核結果 品質項目檢測結果 1 積木-輪子配件包 學研 GK83119 中國大陸 唯可有限公司 臺中市西屯區西屯路三段90-30巷6號 04-24520663 丁丁藥局南屯店 臺中市南屯區五權西路二段218號 04-36015077 442 ○商品檢驗標識 ○中文標示 總評:○ ○化學性測試 ○可燃性測試 ○物理性測試 2 123捏疊樂 小牛津 A152183 中國大陸 牛津家族國際出版有限公司 新北市中和區中板路47巷17號2樓 02-22268866 丁丁藥局南屯店 臺中市南屯區五權西路二段218號 04-36015077 379 ○商品檢驗標識 ○中文標示 總評:○ ○化學性測試 ○可燃性測試 ○物理性測試 3 美國B. Toys感統玩具 B.TOYS BX1481Z 中國大陸 科育有限公司 新北市三重區環河南路262號4樓 02-85112777 麗兒采家股份有限公司大墩門市 臺中市南屯區向上路一段604號 04-23263196 487 ○商品檢驗標識 ○中文標示 總評:○ ○化學性測試 ○可燃性測試 ○物理性測試 4 嬰幼兒軟膠疊疊樂 無 無 中國大陸 超划算實業有限公司 臺中市北屯區平昌里北平路四段123號5樓 04-22332733 超划算實業有限公司 臺中市北屯區北平路四段123號5樓 0935-912566 199 ○商品檢驗標識 ○中文標示 總評:○ ○化學性測試 ○可燃性測試 ○物理性測試 5 寶寶的第一組益智積木組 babytolove 12入/BTL 350543 中國大陸 世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內湖區瑞光路607號8樓 02-27986888 麗兒采家股份有限公司大墩門市 臺中市南屯區向上路一段604號 04-23263196 544 ○商品檢驗標識 ○中文標示 總評:○ ○化學性測試 ○可燃性測試 ○物理性測試 6 香草軟積木12片 MOOMU MJ1162567 中國大陸 紳永實業有限公司 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二段331號4樓 02-77463456 麗兒采家股份有限公司大墩門市 臺中市南屯區向上路一段604號 04-23263196 339 ○商品檢驗標識 ○中文標示 總評:○ ○化學性測試 ○可燃性測試 ○物理性測試 7 創意無限軟積木 nidonido 2.6CM 18片/HFM665 臺灣 麗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縣田尾鄉三溪路一段275號 04-8833850 寵寶寶有限公司 臺中市西區忠明路30號1樓 04-23133168 599 ○商品檢驗標識 ○中文標示 總評:○ ○化學性測試 ○可燃性測試 ○物理性測試 8 EVA安全積木 無 VA052 臺灣 製造商 少年玩具企業有限公司 新北市三峽區成福路105巷2號 代理商 遊思樂教具有限公司 新北市三峽區溪東路467號 02-26681721 金黿車嬰童用品店 彰化縣和美鎮永樂路69號 04-7575381 369 ●商品檢驗標識 依所貼商品檢驗標識 (指定代碼:M33801;批號:1703001)查無報驗紀錄,經調查為誤繕,不符合商品檢驗法第12條第1項,正確商品檢驗標識資訊為(指定代碼:M33801;批號:2004002) ○中文標示 總評:○ ○化學性測試 ○可燃性測試 ○物理性測試 9 益智收納馬卡龍軟積木43pcs nunukids 無 中國大陸 正美開發有限公司 臺北市大同區民權西路136號8樓之2 02-2557-9280 嬰之房有限公司 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二段781號 047-200110 864 ○商品檢驗標識 ○中文標示 總評:○ ○化學性測試 ○可燃性測試 ○物理性測試 10 food超人 Baby數字動物軟積木 風車 無 中國大陸 風車圖書出版有限公司 新北市汐止區福德一路392巷23號之1 02-26959502 嬰之房有限公司 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二段781號 047-200110 315 ○商品檢驗標識 ○中文標示 總評:○ ○化學性測試 ○可燃性測試 ○物理性測試 11 拼插軟積木系列 Toyroyal 3647 中國大陸 樂雅有限公司 新北市汐止區新台五路一段99號29樓之12 02-26976555 嬰之房有限公司 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二段781號 047-200110 1248 ○商品檢驗標識 ○中文標示 總評:○ ○化學性測試 ○可燃性測試 ○物理性測試 12 高樂軟積木 HC No. HC-039C-04 中國大陸 億企實業有限公司 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四段115號2樓 02-27663941 樺儀企業社 臺中市南屯區永春東七路841號1樓 04-23809610 198 ○商品檢驗標識 ○中文標示 總評:○ ○化學性測試 ○可燃性測試 ○物理性測試 13 幼兒玩具 kidmate Y-B077 中國大陸 孩子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苗栗縣頭份市建國里中華路1381號1樓 037-695205 花媽婦嬰用品店 臺中市南屯區東興路一段447號 0985-482226 335 ○商品檢驗標識 ○中文標示 總評:● ●化學性測試 8種塑化劑及其混合物含量總和超過0.1%,不符合CNS 4797第4節(g)要求。 ○可燃性測試 ○物理性測試 14 積木 無 9176 中國大陸 大創實業有限公司 臺中巿北區梅川西路三段35巷36號1樓 04-23593292 台灣媽媽寶寶股份有限公司建成營業所 臺中市東區建成路669號 04-22804595 390 ○商品檢驗標識 ○中文標示 總評:○ ○化學性測試 ○可燃性測試 ○物理性測試 15 萌寵軟積木12件組 YARQUEO 204597 中國大陸 六信貿易有限公司 桃園市平鎮區快速路一段226巷3號 03-4500188 詰得貿易有限公司 臺中市烏日區太明路221號 04-23359889 300 ○商品檢驗標識 ○中文標示 總評:○ ○化學性測試 ○可燃性測試 ○物理性測試 16 STEAM忍者兔3D立體軟積木 幼福 6400-1 中國大陸 幼福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新北市土城區民族街11號2樓 02-22696367 媽媽寶貝有限公司 臺中市南區南平路6號之11 04-22637684 319 ○商品檢驗標識 ○中文標示 總評:○ ○化學性測試 ○可燃性測試 ○物理性測試 17 馬卡龍軟積木 WONDERCHILD 無 臺灣 玩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新北市泰山區明志路三段81號4樓 02-22980574 安琪兒百貨有限公司台中西屯店 臺中市西屯區福玄路83號 04-37048283 629 ○商品檢驗標識 ○中文標示 總評:○ ○化學性測試 ○可燃性測試 ○物理性測試 18 捏捏樂3D動物認知軟積木 無 無 中國大陸 亨睿兄弟企業有限公司 新北市蘆洲區區民權路3巷14弄8號 02-29701856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臺中市西屯區青海路二段207號之18 04-27073866 499 ○商品檢驗標識 ○中文標示 總評:○ ○化學性測試 ○可燃性測試 ○物理性測試 19 矽膠疊疊樂-杯子 奇哥 無 中國大陸 秀才食品有限公司 新北市汐止區康寧街169巷31-1號12樓之1 02-26927499 麗兒采家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門市 臺中市西屯區河南路二段500號之7 04-27084159 669 ○商品檢驗標識 ○中文標示 總評:○ ○化學性測試 ○可燃性測試 ○物理性測試 20 溫柔親切幼兒軟積木 BANDAI 無 中國大陸 台灣萬代南夢宮有限公司 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三段156號8樓之2 02-25214368 麗兒采家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門市 臺中市西屯區河南路二段500號之7 04-27084159 1415 ○商品檢驗標識 ○中文標示 總評:○ ○化學性測試 ○可燃性測試 ○物理性測試 符號「○」表示符合規定;「●」表示不符合規定。 備註: 1.品質檢測:依據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4797、4797-1、4797-2及4797-3等執行檢驗。 (1)化學性測試: 重金屬含量:鉛、鎘、汞、砷、硒、鉻、銻、鋇等8遷移元素,不可超過下列最大容許濃度: 玩具材料 元素 mg/kg(ppm) Sb As Ba Cd Cr Pb Hg Se 銻 砷 鋇 鎘 鉻 鉛 汞 硒 除了塑形黏土及指畫油彩外所有玩具材料 60 25 1000 75 60 90 60 500 塑化劑含量:DMP、DEP、DEHP、DBP、BBP、DINP、DIDP及DNOP等8種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及其混合物含量總和不得超過1%(重量比)。 (2)可燃性測試:玩具不得使用含硝化纖維素(賽璐璐)等可燃材料,且玩具本身不得含有可燃性氣體、液體、高度易燃性液體與固體。 (3)物理性測試:檢測玩具結構特性(如小物件、危害尖端、危害邊緣及包裝塑膠膜之安全性等)。 標示查核,查核項目為: (1)商品檢驗標識 自印商品檢驗標識應於商品本體或最小外包裝上將M00000(指定代碼) 及批號(七碼)緊鄰基本圖式之右方或下方,以上下並列方式標示(批號第一、二碼為製造日期之西元年之後二碼;第三、四碼為製造日期之月份;第五~七碼為流水號)。 (2)中文標示:依據商品檢驗法及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4797系列標準(含玩具商品標示基準)查核。 商品名稱。 國內製造之商品,應標示製造商、委製商或分裝商之名稱、地址及服務電話。進口之商品,應標示進口商或分裝商名稱、地址、服務電話;及國外製造商或國外委製商之外文名稱。 原產地。 主要成分或材料。 適用之年齡。 使用方法或注意事項。 有危害使用者之安全或健康之虞者, 應標明警告標示或特殊警告標示。「警告」二字字體應大於5mm x 5mm,內容文字5mm x 1.5mm以上。 3.本次檢驗件數共20件,檢測結果為: (1)品質項目 化學性測試: 重金屬含量:全數符合規定。 塑化劑含量:計1件(項次13),塑化劑及其混和物超過1%,不符合CNS 4797第4節(g)要求。 可燃性測試:全數符合規定。 物理性測試:全數符合規定。 (2)標示查核: 「商品檢驗標識」:計1件(項次8),依所貼商品檢驗標識 (指定代碼:M33801;批號:1703001)查無報驗紀錄,經調查為誤繕,不符合商品檢驗法第12條第1項,正確商品檢驗標識資訊為(指定代碼:M33801;批號:2004002)。 「中文標示」:全數符合規定。為行動不便者爭取交通平權 消基會呼籲包容性交通服務應更具包容性
「包容性(Inclusive)」的交通運輸服務已成為全世界推動的趨勢,也是今年的APEC(亞太經濟合作)會議中,交通部長王國材分享台灣推動的重要成果之一。台灣推估將於2025年邁入超高齡社會,除了高齡者退化生理因素的運輸需求特性需要納入未來運輸設計考量,身心障礙及中高齡行動不便的民眾更需要包容性的交通運輸服務,其中安全、便捷、可靠、能負擔是基本的重要條件。檢視目前城際運輸之高鐵與台鐵列車都有無障礙座位及廁所,身心障礙及陪伴者有半價優惠,都市的捷運及公車也有無障礙設計及愛心卡半價優惠。但公車因車輛及營運方式的限制,比較缺乏安全、便捷、可靠的包容性的無障礙服務。更符合需求的及戶性(Door to Door)交通服務如復康巴士、長照專車及無障礙通用計程車就很重要。 但是陸續有不少民眾申訴,抱怨需要無障礙交通服務時,預約不到政府補助的復康巴士、長照專車及無障礙計程車,多元無障礙通用計程車雖可預約,但除跳表收費外還須加價三百元,有常態一般性交通需求的行動不便民眾難以負擔,造成其交通不便嚴重影響其生活品質。目前無障礙交通服務的供給介面多元,但因市場無法有效整合,供需失衡十分嚴重,尤其行動不便又經濟弱勢民眾的交通平權問題企需改善。 其實有心加入無障礙服務的計程車隊不少,但受限於駕駛難尋、成本高、營收低、補助經費有限等,難以順利進入市場提供服務,需要政府補助才能增加運能,提供包容性交通服務。政府也看到問題,開始由運輸研究所與計程車隊試辦了三年在六都的「愛接送」服務,採行對業者每趟次補助而使用者依跳表收費不須加價方式以減輕供需失衡問題,但因補助經費有限未來永續營運有不確定性。目前計程車業者成立了敬老愛心車隊,供各地方政府之敬老、愛心及博愛卡等刷卡折抵使用,依各縣市補助辦法折抵車資如台北市每趟次最高扣點補助65元、台中市補助85元、桃園市車資100元以下補助36元,車資101元以上補助72元、高雄市車資100元以下補助36元,車資101元至200元補助54元,車資201元以上補助72元,非六都的有南投縣補助85元、臺東縣車資100元以下補助36元,車資101元以上補助72元,但新北市及台南市與其他非六都縣市目前尚未有類似補助,無障礙需求者難以得到一致性的搭乘計程車補助。 建議行政院能依據目前三年二百億元補助各縣市通勤民眾交通月票方式,每年編列預算適當補助無障礙計程車以增加運能並不加價服務,各縣市政府也能以類交通月票之增加敬老、愛心卡使用點數的方式,提供行動不便民眾能折抵車資搭乘無障礙計程車,以減輕其交通負擔,達到全民交通平權的目標。至於實施的交通效益除能減輕青壯族接送壓力及有效改善中高齡行動較不便的民眾仍勉強開車或騎車或使用代步車的交通安全問題,並以特殊需求之對應性服務,讓無障礙交通需求民眾能享有無使用介面的及戶性便利交通服務,以減少其搭乘公車客運的需求,讓公車與客運能專注在一般民眾的營運服務增加其營運效率且減少成本,改善目前公共運輸營運環境艱困的問題。至於補助業者的防弊機制,建議可沿用「愛接送」服務建置的預約使用平台之整個使用履歷完全能掌握的功能,就能有效防弊達到規劃目的。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表 地區 臺北市 桃園市 臺中市 高雄市 新竹市 新竹縣 南投縣 臺東縣 申請資格 設籍於臺北市並年滿65歲長者及年滿55歲原住民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身心障礙者。 設籍於桃園市並年滿65歲長者及年滿55歲原住民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設籍於臺中市並年滿65歲長者及年滿55歲原住民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設籍高雄市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 設籍於新竹市並年滿65歲長者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設籍並實際居住在新竹縣並年滿65歲長者及年滿55歲原住民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設籍於南投縣並年滿65歲長者及年滿60歲原住民 設籍於臺東縣並年滿65歲長者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補助點數 1點=1元(月) 480點 800點 復興區1000點 1000點 原住民1500點 100段次 600點 500點 1000點 1500點 計程車車資折抵(趟) 65元 100元(含)以下36元 101(含)以上 72元 85元 100元(含)以下36元 (扣2段次) 車資101元至200元54元 (扣3段次) 車資201元以上72元 (扣4段次) 100元 100元 85元 100元(含)以下36元 101(含)以上 72元 每趟車資立即折抵 支援計程車 1、市話直撥0800-055-850(免費)或手機直撥55850(付費)接通後按「0」或直接撥打本市各敬老愛心車隊叫車專線,向派遣中心敘明欲使用本市核發之敬老或愛心悠遊卡支付車資。 2、計程車車身貼有敬老愛心計程車隊貼紙供辨識。 1、合作衛星車隊、新利達衛星車隊、大文山衛星派遣車隊、大都會衛星車隊、台灣大車隊、新梅衛星車隊、大豐衛星車隊、和泰yoxi車隊。(8家) 2、計程車車身貼有敬老愛心計程車隊貼紙供辨識。 大都會車隊、台灣大車隊、台中衛星車隊、飛狗無線車隊、怡美無線車隊、國通無線車隊、永隆無線車隊、中華大車隊、和泰移動車隊。(9家) 凱旋大都會、台灣大車隊、中華大車隊、皇冠大車隊、倫永大車隊、夏威夷大車隊、澄清湖大車隊、新形象大車隊、好客來大車隊﹐和運大車隊(10家) 台灣大車隊、大都會車隊、紅帥衛星車隊、第一中華車隊。(4家) 台灣大車隊、大都會車隊、紅帥衛星車隊、第一中華車隊。(4家) 1、台灣大車隊、大都會車隊、怡美無線車隊、永隆無線車隊、和泰yoxi車隊、台中衛星車隊、干城衛星車隊。(7家) 2、南投縣特約計程車隊辨識車貼 撥打愛心計程車專線55688#9 點數不足時 1、扣卡片餘額。 2、若卡片餘額仍不足,市府無法補助該趟車資,民眾需使用其他支付方式支付全額車資。 1、扣卡片餘額。 2、若卡片餘額仍不足,差額部分可用其他支付方式支付。以豬代羊 假冒詐欺 消基會呼籲 主管機關應公布進口美豬流向 讓民眾作充分選擇
今(8/23)日,媒體報導二度驗出以豬代羊的檢驗報告,顯示我國食安問題暴露出欺詐、假冒問題,也似乎為消基會於今年6月6日發佈抽樣市場通路289件含豬肉食品,並未發現任何產品使用美國豬肉,美豬流向成謎的現象找到部分答案。 截至8月22日止,食品藥物管理署的「豬肉儀錶板」美國進口豬肉累計統計,已有8,767.46噸,這麼龐大的美豬進口量,消基會在5月的市調中,竟找不到踪跡,流向成謎,令人强烈質疑政府於110年宣布同意美國萊豬進口時所承諾「從海關到廚房為消費者把關,並實施源頭管理、輸入查驗、清楚標示、追溯追蹤與市場稽查等管制措施,要求嚴格標明豬肉來源」的各項措施的實行程度及成效。因此,消基會再度嚴正呼籲,主管機關應公布自美國萊豬得進口台灣以來,主管機關為其「從海關到廚房為消費者把關,並實施源頭管理、輸入查驗、清楚標示、追溯追蹤與市場稽查等管制措施,要求嚴格標明豬肉來源」各項承諾,具體實施措施及成效,特別是進口美豬的流向,豬肉來源標示,萊克多巴胺含量檢驗等重要資訊公布,且公布相關流向資訊,俾强化政府對消費者食安的維護,並讓民眾有充分的消費資訊下,擁有自由消費選擇權。 本次根據媒體報導「北部『肉界』現有一批神秘業務,專門向市場的中盤商兜售便宜肉品,而產品包裝上明確表明是『豬頰肉』,產地來自『USA』,中盤商拿到後,不會將它們當作每斤約百元的冷凍豬肉販售,而是『切片再加工』,『肉價』瞬間提升,在市場上以「羊肉」身分賣到每斤125元」,針對於此,消基會指出,業者把豬肉充當羊肉販售,已經違反《食安法》第15條「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第7項攙偽或假冒…」的假冒行為--產地和產品雙重假冒行為;罰則為第49條:「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千萬元以下罰金。情節輕微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8百萬元以下罰金」。此外,以豬代羊肉,也涉及《刑法》第255:「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及第 339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等罪,主管機關應儘速查辦移送。 另提醒消費者,務必於購買肉品前,仔細檢視產地標示或履歷標示,再行購買;倘若外食,進出飲食店、餐廳等處,應先審視或詢問食材來源、出處,甚至觀察業者有無公布採購單據,作為是否長期消費的依據,以確保食品安全。 消基會也呼籲餐飲從業人員,切勿貪圖便宜或不法收益,濫用來路不明的食材充數販售,不僅傷害消費者健康,也讓自己誤觸法網,換來入監、賠償等損人不利己的情境。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爛尾樓一再出現,履約擔保委託人應改為買方或修法讓消費者對信託價金款項有優先受償權,才能有效保障消費權益
7月31日,台北市政府地政局證實,嘉源建設的北投「泊山妍」、大同區「嘉源埕驛」兩處都更工程皆無法依約完工。為此,瑞興商業銀行於7月14日公告嘉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的北投區「泊山妍」、大同區「嘉源埕驛」二筆預售建案,無法依約定完工,目前建案價金信託專戶內承購戶所繳價金4265萬709元已全數保留,不再給予嘉源建設動用。 消基會指出,根據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嘉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資本總額僅有7千5百萬元,但該公司卻是小孩開大車,連續開發「泊山妍」、「嘉源埕驛」2處建案,合計總銷達13億元,兩者的金額相差太多,若碰到人工、建材漲價、貸款不足等種種因素,風險極高,最後遭受損害的還是消費者。 而消基會在翻找資料的過程中,也檢視到,嘉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不僅尋求瑞興銀行於民國112年3月14日正式接續辦理嘉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統編: 54301221)位於台北市北投區溫泉段工程建案之預售屋「價金信託」業務;更為北投區溫泉段二小段0420地號、大同區玉泉段二小段0305地號兩地段申請了建築工程履歷。意思是說,縱使為了迎合政府規範,資本不足的嘉源建設公司不僅申辦建案價金信託專戶,也辦理建築工程履歷,但依然無法全面保障消費者身家財產權益,還是讓消費者承擔財產的損失。 消基會認為,建案價金信託專戶是為確保價金專用於該建案的建屋開銷(工程款交付、繳納各項稅費及工程所需費用),避免遭賣方挪為其他非建案目的使用,增加無法完工的風險。但很多消費者誤以為發生爛尾樓事件時,消費者可以從價金信託專戶全數取回原本所付的購屋款。實際上,依照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七之一點規定,價金信託委託人是賣方(即建商或合建方)而非買方(消費者),所以,消費者承擔的風險依然存在,需要內政部亡羊補牢,將信託擔保的委託人改為「買方」,一旦不幸建商無法依約完工或交屋,這筆價金信託的剩餘財產即可按比例完全退給所有承購戶(消費者),不會也不應再將其他中下游廠商的賠償(如管理銷售、廣告行銷、建築師、設計費等費用)一併列入受償分配,使消費者能夠退回的價金大幅縮水,造成消費者實質的損害。或即使仍賣方(建商或合建方)為信託契約委託人,但應修法讓買方(購屋的消費者)對信託價金款項有優先受償權利,才能有效保障消費權益。 消基會於今(112)年2月24日曾經提過:目前以將消費者所預付的款項,提撥一定成數入業者的信託專戶為履約擔保方式者,應為業者採用最多的履約擔保方式,但信託專戶的款項如何管理,如何撥用,未見主管機關的監理制度,況當業者倒閉,或積欠巨額債務,債權人仍得就此帳戶中款項聲請強制執行,消費者的權益完全無任何保障可言,所以我們才會強調,履約擔保方式雖有多樣,實施效益相當有限,形同具文,對消費者權益保障仍為不足,實在是一語成讖。 消基會指出,既然要推動「履約擔保」,就應以財務擔保的精神,落實訂定真正能保障消費者權益的制度,至於其他環節的損失,則應以保險等其他方式搭配支應才是。 然而,雖然「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已經詳列五大履保機制,但管制「價金信託」源頭法規不健全,終也無法防堵建商與建經公司恣意挪用资金,因此,消基會認為應速定「建築經理業管理條例」才是正本清源之道。 針對一再爆發的爛尾樓事件,消基會提出長期建議如下:參考德國、法國規定,制定建築業開發(或預售)條例,預售屋應經事先許可制,始得銷售;其許可條件,至少包括:建商基本資格條件、建築合理規劃(含居住環境影響、建築面積配置、公設分配等)、可行之財務(融資比例上限及自有資金比例)計畫之審查等條件,方可允許進行建築業開發(或預售)活動,以減少可能的爛尾樓事件發生。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多吃多補?2023市售補充食品調查測試
據2023年初經濟部公布統計指出,國內保健營養食品產值2021年達215億元,連續4年創歷史新高,另外,根據海關進出口統計,2022年進口保健營養食品金額為2億7,966萬美元(約87億新臺幣),是歷年新高,主要進口市場以美國和歐盟地區為主。 參考「2015歐盟標記飲食補充劑中的多環芳香烴化合物:分析方法和發生率」研究報告(資料來源:https://www.ncbi.nlm.nih.gov/pmc/articles/PMC4673576/),在蜂膠、靈芝、螺旋藻類、纈草根及聖約翰草等產品分別檢出90〜700 μg/kg(相當於ppb)不等的多環芳香烴化合物(PAHs),由於PAHs對人體健康有危害,為了解國內消費者購買到的相關產品中是否可能含有PAHs及品質是否安全,故本次將進行市售蜂膠、靈芝、藍綠藻及螺旋藻類、纈草根及聖約翰草中多環芳香烴化合物及抗氧化劑的調查測試。 採樣 消基會在2023年5月間,於臺北市及新北市地區的連鎖藥局、進口商品店及網路電商,購得蜂膠相關商品7件,藍綠藻、螺旋藻類3件,靈芝膠囊類3件,纈草根及聖約翰草各1件,共計15件;其中產地為臺灣6件、加拿大3件、美國、德國、紐西蘭、澳洲、義大利各1件,1件未標示產地(電商平臺刊登為美國進口,商品本身未標示產地)。 (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請見表1) 表1、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 調查與測試項目 調查與測試方法 調查檢驗標準 檢驗單位 標示調查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 消 基 會 價格調查 計算樣品每單位的價格 抗氧化劑測試: 沒食子酸丙酯(PG)、 三羥基苯丁酮(THBP)、 第三丁基氫醌(TBHQ)、 乙氧基喹啉(ETH)、 正二氫癒創酸(NDGA)、 丁基羥基甲氧苯(BHA)、 己基間苯二酚(4-HR)、 羥甲基二丁基苯酚(HMBP)、 沒食子酸辛酯(OG)、 二丁基羥基甲苯(BHT)、 沒食子酸十二酯(DG) 衛生福利部2019年1月29日衛授食字第 1081900166號公告修正-「食品中抗氧化劑之檢驗方法-多重分析方法 (MOHWA0021.02)」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中二丁基羥基甲苯(BHT)及丁基羥基甲氧苯(BHA),使用於膠囊狀、錠狀食品;用量為0.40 g/kg以下。其餘項目不得使用於本次測試樣品 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 多環芳香烴化合物四品項(PAH4)測試: 苯(a)駢芘(benzo(a)pyrene)、 苯(a)駢蒽(benz(a)anthracene)、 苯(b)苯駢苊(benzo(b)fluoranthene)、 䓛(chrysene)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2022年1月11 日公布建議檢驗方法-「食品中多環芳香族碳氫化合物之檢驗方法(TFDAO0030.02)」 《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苯(a)駢芘之限量為10.0 μg/kg; 「降低食品中多環芳香族碳氫化合物含量之作業指引」含植物成分或植物萃取之膳食補充品,苯(a)駢芘指標值為10.0 μg/kg;多環芳香烴化合物四項總和指標值為50.0 μg/kg 調查及測試結果(請見表2) 一、標示調查 檢視本次15件樣品,有3件來自電商平臺購買的樣品,標示內容與《食品安全管理法》(以下稱《食安法》)第22條第1項應標示項目不符,其餘12件標示均符合規定。標示內容不符的3件樣品分別為編號1號「Now Foods 纈草」僅有標示中文品名、規格及有效日期,產地為英文描述;編號2號「ST.JONS'S WORT」則完全無中文標示;編號10號「蜂寶力蜂膠滴劑」未標示成分。 未依《食安法》第22條進行標示,依同法第47條並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1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二、抗氧化劑測試 空氣中的氧氣易與食物成分中的脂肪及油類、維他命和胺基酸發生氧化反應,使食物變味、變色甚至變質,也會產生對人體有害的氧化物質,因此需要抑制或阻斷,添加抗氧化劑為抑制脂質氧化的方式之ㄧ。 目前《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中,抗氧化劑類共計有27種,其中有限量可使用在膠囊狀、錠狀食品的抗氧化劑種類有13種(請見BOX內容)。本次測試15件樣品的抗氧化劑含量(共測試11項請見表1),結果均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BOX、可用於膠囊狀、錠狀食品的抗氧化劑 二丁基羥基甲苯、丁基羥基甲氧苯、L-抗壞血酸(維生素C)、L-抗壞血酸鈉、L-抗壞血酸硬脂酸酯、L-抗壞血酸棕櫚酸酯、異抗壞血酸、異抗壞血酸鈉、生育醇(維生素E)、L-抗壞血酸鈣、混合濃縮生育醇、濃縮d-α-生育醇、迷迭香萃取物(※僅用於3歲以上族群之膠囊、錠狀、粉狀及液態膳食補充品) 三、多環芳香烴化合物四品項(PAH4)測試 多環芳香烴化合物(以下簡稱PAHs)是一大類化學物質,主要來自有機物的不完全燃燒產生,通常存在於複雜混合物中。 歐洲委員會法規(EU)第835/2011號中評估到一些食品補充劑中發現了高含量的PAHs,至於其PAHs的含量取決於具體的產品和生產方法。一般來說,經過不當加工(熱處理、不當乾燥過程)或從環境中積累PAHs(例如蜂膠提取物)的食品補充劑中,可能會出現PAHs;蜂膠是一種黏性樹脂狀物質,由蜜蜂從不同種類的樹木和植物中採集,顏色各異,由樹脂、蠟、揮發油、花粉、維生素、礦物質和植物化學物質組成,尤其是濃縮類黃酮。蜂膠汙染的主要來源是燃燒過程、工業和車輛排放造成的環境汙染,除此之外,有時蜜蜂還會收集稠度相似的人造材料,例如道路柏油或清漆。PAHs汙染量也可能受到養蜂人做法的影響,尤其是在採蜜前對蜂巢進行熏蒸。 國際癌症研究中心(International Agency for Research on Cancer,IARC)報導多種PAHs具致突變性或致癌性,其中以苯(a)駢芘(benzo(a)pyrene)之致癌性最強,被列為一級致癌物。評估認為,食品中PAHs至少需監測苯(a)駢芘(benzo(a)pyrene)、苯(a)駢蒽(benz(a)anthracene)、苯(b)苯駢苊(benzo(b)fluoranthene)和䓛(chrysene)這四個品項(以下簡稱PAH4)。 目前國內對食品中的PAHs管理規範為《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含括蜂膠、蜂王乳之膳食補充品及含螺旋藻的膳食補充品,苯(a)駢芘限量值為10.0 μg/kg(與歐盟限量相同)。另外參考「降低食品中多環芳香族碳氫化合物含量之作業指引」中,含植物成分或植物萃取之膳食補充品,苯(a)駢芘指標值為10.0 μg/kg;而上述規範中,苯(a)駢芘、苯(a)駢蒽、苯(b)苯駢苊和䓛四項PAH的總和限量,膳食補充品(含蜂膠、蜂王乳之膳食補充品、含螺旋藻之膳食補充品及含植物成分或植物萃取之膳食補充品)指標值為50.0 μg/kg(與歐盟限量相同)。美國目前對飲用水的PAHs僅監控苯(a)駢芘,限量為0.2 ppb(十億分之二),至於食品部分,美國食品和藥物管理局則尚未制定食品中PAHs含量標準。 本次測試15件樣品中PAH4總和,其中苯(a)駢芘15件均未檢出,其餘三項則有2件檢出,為編號1號「Now Foods 纈草」三項含量介於20〜25 μg/kg及2號「ST.JONS'S WORT」三項含量在40〜49 μg/kg之間。測試結果15件均符合《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限量及「降低食品中多環芳香族碳氫化合物含量之作業指引」指標值,另外因美國目前無規範,故也不違反美國的規定。 結論 本次測試有3件在電商平臺購得樣品,未依《食安法》規定進行標示,提醒消費者在購買時,還是要多確認商品是否有依規定進行標示,確保食用的保障。 在「2015歐盟標記食品補充劑中的多環芳香烴化合物:分析方法和發生率」報告中有測試105個食品補充劑產品的PAH4含量,其中含量最高的前5類商品為蜂膠類商品(最高含量709 μg/kg)、螺旋藻類(最高含量275.2 μg/kg)、纈草根(最高含量143.1 μg/kg)、聖約翰草(最高含量126.5 μg/kg)及靈芝(最高含量99.4 μg/kg)商品。 在國內,這4項商品除纈草根、聖約翰草需要透過代購,其餘都是消費者可以在市面上及網路平臺購買到的。比較本次測試的15件商品,除2件由電商平臺(蝦皮)購買的商品有檢出PAHs以外,其餘商品PAHs測試則都是未檢出。 透過本次測試結果,建議如下: 給消費者的建議 1.消費者首要注重飲食均衡,若有需要食用補充食品,建議可以先諮詢醫生意見,尤其是嬰幼兒與年長者,最好經過醫師評估再食用。 2.消費者在選購時應挑選標示符合《食安法》規定的商品才有保障。另外,代購國外食品,應依《食安法》第21條、22條(標示規定)及30條辦理查驗、報驗及中文標示並完成食品登錄,消費者應避免選購未依規定輸入的商品。 3.補充食品不是藥品,不可作為醫療用及宣稱具有療效;食用量應該要依據建議方式,具營養的食品也不是劑量愈高愈好,每個年齡層有不同的營養攝取量,建議可以參考食藥署建議的每日需求量,而如果有明顯不適的症狀,還是應諮詢專業醫師。 4.本次檢出PAHs的2件商品,1件標示產地為美國,另1件樣品未標示(賣家在電商平臺刊登為美國進口),且1件含量接近「降低食品中多環芳香族碳氫化合物含量之作業指引」PAH4指標值50.0 μg/kg,消費者選購美國產地的補充食品時實須謹慎評估。 對政府的呼籲 1.市面上有所謂「代購」賣家,其商品是否有依相關法規申請,建議主管機關應加強進行查察是否符合法律規範,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2.國產及進口補充食品琳瑯滿目,建議主管機關應定期追蹤抽驗其品質,並公布結果。另外,對相關廣告、宣稱資訊也應進行把關,避免消費者誤信不實資訊而損害權益。 3.應提供主要各進口國家之補充食品的PAHs及抗氧化劑等相關限量標準的資訊,供業者及消費者參考。 對業者的呼籲 1.代購國外食品,應依《食安法》第21條、22條(標示規定)及30條辦理查驗、報驗及中文標示並完成食品登錄,違者將依同法第47條處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欲從事代購業者應遵行國內相關法令進行商品標示,避免觸法。 2.製造者或進口商在原物料選擇及製程上務必持續進行把關及改進,且應跟上國際最新規範,提供消費者品質安全無虞的商品。 ※本檢驗報告僅對消基會採樣的樣品負責。 ※表2請參見《消費者報導》雜誌2023年8月號508期。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莓果檢出A肝病毒 好市多未善意、誠信善後 消基會提團訟 為消費者爭取合理權益
今年3月間,美國傳出有民眾吃了好市多等大型通路販售的冷凍有機草莓後驗出A型肝炎,後於4月底至5月中,於邊境檢出「科克蘭冷凍綜合莓」1件及「冷凍藍莓」1件,並於後市場檢出「科克蘭冷凍綜合莓」1件檢出有A 肝病毒陽性。一時間,群情嘩然,消費者都很惶恐因誤食而感染A型肝炎,對健康造成莫大影響,而紛紛要求退貨、賠償。該事件影響,全國共有4萬2000名好市多會員購買上述綜合莓果。 為此,好市多公司制定以下慰問措施: 1、凡於公告回收區間購買到受影響商品之會員,除憑購買記錄全額退費外,另提供所購買商品同等價額慰問金。包括3月2日至4月11日期間所販售的#1010598「科克蘭冷凍三種綜合莓」、2月17日至4月30日所販售的#722573「科克蘭冷凍藍莓」以及3月8日至4月30日所販售的#692290「科克蘭冷凍草莓」。 2、凡於公告回收區間購買並曾食用受影響商品之會員,若於最後食用日起60日內(綜合莓:2023/7/1以前;藍莓:2023/7/9以前;草莓:2023/7/9以前) 出現有疑似A型肝炎症狀,請至經衛生福利部疾管署認可之A型肝炎檢驗機構,經諮詢醫生後進行A型肝炎抗體IgM檢測者,好市多補助每人新台幣500元的檢測費用。 3、若會員確診A型肝炎,經主管機關回溯性疫調確認係因食用受影響商品所致者,本公司將負責相關醫療費用。好市多將於2023/5/15起發送簡訊通知會員共同處理後續事宜。請會員收到簡訊後,依簡訊內容通知日期並備妥會員卡及檢測收據,即可至各鄰近賣場辦理現金補償。 消基會對於好市多公司「退1賠1」這樣不負責任的慰問措施,甚感遺憾,因為以一個跨國性大企業長期受到台灣廣大消費者的支持,但卻在面臨誤失時的解決態度,竟然是這麼不友善與不誠信,枉費消費者願意花費不算少的會費加入好市多的會員,對好市多公司長期以來的信賴,真是情何以堪。 消基會一再呼籲與建議好市多公司必須拿出誠意,妥善處理這樁重大食安事件,卻始終不見好市多公司回應以善意、誠意、妥適處理善後事宜。 消基會指出,根據消保法第7條:「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第9條:「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視為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者或服務之提供者,負本法第七條之製造者責任。」;再者,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也明定:「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所以,消基會今(7/31)日正式出面替消費者爭取公道,希望透過司法途徑,迫使企業承擔其責任並改正行為,以勇於負責的態度確保消費者的權益和食品安全得到保障,讓法律成為導正企業營運的最後防線。 本次團訟,感謝陳智義律師擔任召集人、陳雅萍律師為副召集人,以及徐則鈺、許宏宇、吳文君、張琬萍、趙佑全、邱政勳、林大偉律師擔任義務律師群。 消基會指出,提起團體訴訟實為不得不的行動,畢竟訴訟都需要花費大量人力、物力,消基會懇切呼籲消費者首先要團結起來,展現求償的決心,業者才會有所顧忌;也期盼消費者能夠理解,訴訟進度需要各方面條件的配合,在消基會完成資料整理的作業後,就會向法院遞狀,敬請消費者耐心等待結果。 另外,消基會屬於純民間的公益組織,在各項資源都嚴重不足的情況下,要進行這場可能為時需要一、二年,甚至更久的訴訟,是一個無比沉重的負擔,所幸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和食藥署的食安基金同意給予部分經費的補助,但是消基會仍然要負責很龐大的作業開支,因此,消基會呼籲消費大眾與社會各界,能踴躍捐助消基會,有消費者的支持,消基會才會有足夠的能量為消費者創造更多的福祉。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請點我至團訟收件專區 ※收件說明: 參加好市多股份有限公司急性病毒A型肝炎莓果團訟說明: 一、收件截止時間 112年8月20日。(掛號郵寄以寄出日郵戳為憑) 二、收件方式(請務必填寫線上表單及郵寄相關文件) (一)表單,請於線上填寫:(填寫相關說明請見線上表單) 1.請於「損害賠償請求個人資料表單」填寫團訟所需資料。請務必填寫線上表單,以利加速整體團訟作業,盡早提起訴訟。 2.請於表單上上傳「財產損害明細表(空白+說明、範例)」(填寫相關說明請見該表說明)。 (二)相關需簽署文件及相關憑證影本,請以掛號郵寄至本會: 「告知及同意事項書」、「請求權讓與書 」、「食用聲明書 」、「個資法告知事項 」、「賠償款項捐贈聲明書」(同意再提供)、「賠償款項未領回聲明書 」,請詳閱瞭解後,需簽名部分請簽名或蓋章,並提供正本。 (1)請以個人為單位簽署相關文件,勿多人簽署於一份文件。 (2)「請求權讓與書」:若為未成年人(未滿18歲),應由其法定代理人共同代理或經法定代理人雙方簽名同意。 2.請依財產損害明細表提供「相關憑證影本」。(準備請見該表說明) 3.以上文件掛號郵寄到消基會(地址:106台北市復興南路一段390號10樓之3)。請註明:好市多團訟小組收,以免延誤將來團體訴訟的進程。 ※請送出線上填寫表單前,以及寄出以上文件前,務必逐一確認是否準備齊全,若不具資格或資料未齊全,恕不受理亦不退回。需寄送正本者,請消費者自行影印留底。所附文件資料或影本,請一律以〝A4〞大小印出。血的教訓 消基會呼籲加強冷氣施工安全規劃
新北市板橋區新埔捷運站2號出口一處工地今(7/20)日下午1時許,17樓施工裝冷氣時掉落,砸中正在等公車的一名女子,送醫前已無呼吸心跳,急救後不治死亡。這是一起駭人聽聞的不幸事件。 *** *** *** 今(2023)年5月8日,台中市逢甲商圈的一家體育用品店巷子裡,鐵皮外牆釘了一整排支架,平台上共擺13台冷氣主機,疑似螺絲鬆動,支撐力不足,平台垮掉,一排冷氣砸中底下共2部汽車和6台機車,損失慘重,幸未造成傷亡,但也或許因此讓人忽略冷氣安裝安全之重要性。 *** *** *** 消基會指出,今天板橋區發生這起令人傷心的不幸事件,謹致以最高的慰問之意外,更令人擔心滿街高懸的冷氣機裝設安全已到了不得不重視與改善的程度了!這兩個意外事件涉及「冷氣施工安全」與「冷氣管理維護」兩個重要議題。 「冷氣施工安全」 首先,板橋新埔捷運站口的這起冷氣安裝意外案,從媒體資料看起來是施工的師傅手沒扶穩,以致30多公斤的冷氣機滑脫,從17樓高墜落,直接命中候車女子造成死亡事件。不禁令人質疑這位師傅的專業程度、雇主是否落實勞工教育訓練及依法提供高空作業安全設施、公寓大廈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委員會是否善盡管理責任,甚至主管機關有無落實執行公共安全…等一連串的疏失,是造成這名年僅21歲候車女子發生不幸的主要原因。 高空裝設作業 必須訂定嚴格安全規範 冷氣安裝施工作業,屬於臨時性、風險性之作業,如不慎可能有物體飛落,包括工具掉落,或施工時牆面剝離,或甚至如本次是冷氣本體掉落,為防止物體飛落引起災害,可以參酌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要求冷氣安裝施工作業時,應設置警示繩避免行人進入物體飛落危險區域內。 消基會指出,在樓層之上安裝龐大且笨重的冷氣,安裝細節尤重安全,若僅以簡陋的三角支架支撐或僅置放在牆面邊緣,很令人擔心其負重是否足夠,或者根本缺乏防護,也許一陣地震、強風就可能吹落,因此,電器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在107年即推動空調安裝的標準作業規範(SOP)--冷氣籃(不鏽鋼架)(請見附件),然從今日的新聞與沿街的冷氣裝設狀態觀察,該措施推動得並不全面,以致滿街的冷氣裝設情形,都是令人擔心不已的狀態。 事實上,裝設冷氣機有「冷氣裝修安全作業指引手冊」,所有從業人員應嚴守相關規範,從冷氣機的裝修、高空到地面樓層的安全維護措施、劃出安裝操作區域與淨空等種種細節,均應嚴格要求與重視,以免不小心拋落物掉落,危及路人安全;再加上電器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推動的冷氣籃設備加以強固,才不會危及無辜民眾的安全;只可惜除了新建大樓相對普遍有冷氣籃的規劃,老舊建物較無相關設施,實在不夠安全。 「冷氣管理維護」 冷氣裝設安全與維護的要求與稽查 牽涉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與主管建築機關,缺一不可 「建築法」第 10 條規定:「本法所稱建築物設備,為敷設於建築物之電力、電信、煤氣、給水、污水、排水、空氣調節、昇降、消防、消雷、防空避難、污物處理及保護民眾隱私權等設備。」冷氣機當屬空氣調節設備;因此,再看「建築法」第 77 條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建築物得隨時派員檢查其有關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之構造與設備。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前項檢查簽證結果,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定期會同各有關機關複查。第三項之檢查簽證事項、檢查期間、申報方式及施行日期,由內政部定之。」規範建築物所有人、使用人應對建築物之構造及設備安全負責。而「建築法」77條條文所提及的各關鍵人(單位)是否有針對冷氣機的裝設安全、維護的定期檢查呢?從滿街看到高高懸掛、岌岌可危的冷氣機裝設狀態或許可窺視一二。 消基會指出,「建築法」77條已規定,建築物所有人、使用人應對建築物之構造及設備安全負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規定,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都是共有部分,管委會有管理權責。因此,對於外牆磁磚、外牆相關設施或放置盆栽等,均應有管理規範。只可惜,大家都僅注重內部安全與舒適,長期忽略外牆面之安全維護。 而且,政府對此部分極少宣導,而今造成不幸,除施工單位、住戶、管委會等有其連帶責任外,為避免悲劇重演,政府應該儘速亡羊補牢,修訂規約範本,要求管委會應定期檢查外牆面,確保安全無虞。 消基會指出,都會區多公寓大廈,且公寓大廈很多是20、30年以上的老舊建物,冷氣機的裝設很可能也有5、10年以上,龐大的冷氣機,支架老舊、鏽蝕,走在街道旁,極令人擔心走在路上行人的安全;例如,逢甲商圈13台冷氣平台垮掉,砸中2部汽車和6台機車,損失慘重亦是明證。 因此,無論是裝設冷氣師傅的個人過失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主管建築機關都切莫掉以輕心,以免損害個人生命安全或相關人員的身家財產。 因此,消基會強力呼籲: 冷氣安裝施工作業,屬於臨時性高風險作業,為防止物體飛落引起災害,可以參酌「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要求冷氣安裝施工作業時,應設置警示繩避免行人進入物體飛落危險區域內。 「建築法」第10條、77條賦予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與主管建築機關安全裝設與維護的權責,希望全國官員、業者、公會、民眾的警覺,徹底檢視冷氣機的裝設安全與維護,還給民眾安心。 從「冷氣裝修安全作業指引手冊」到「建築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法源或作業要點都是環環相扣,應依照各規範要求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施工單位和人員對於安全採行嚴格的標準。 從此事件後,應嚴格執法,讓地方政府建築主管機關提出輔導改善計畫,一定期限後強制開罰,才可能會有相對安全的效果。 電器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已提出裝設室外主機時須具備安裝籃,但有些安裝師傅會便宜行事將冷氣主機置放籃中,省去另裝設專用三角支架,造成主機固定上的瑕疵,一般鑽設膨脹螺絲時,應有一定的SOP,鑽孔確認後須清除孔內粉末,再採取拉拔試驗,確認後方得鎖上螺絲(具扭力板手更佳)這些的專門技術都得從工班養成技術之初,都要落實,才能在執行工作時確保安全。 申請建築執照時,應請建築師規劃設計擺放冷氣主機之適當位置—陽台或專屬冷氣機設置之安全地方,但絕對不能懸挑出墻外掛。 呼籲政府配合「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計畫」(俗稱:外牆拉皮計畫),補助民眾盤點外牆冷氣設備統一規劃之設計、監造、及工程款,同時輔導變更建築立面、使用執照,讓外牆上之冷氣設備回歸應有的管制,同時提升市容觀瞻。 除了冷氣機之外,陽台有許多隨意放置花盆,常造成掉落傷及無辜、走在大樓下要小心磁磚雨、石材外牆也要小心無預警掉落等種種可能傷及無辜的相關管理缺失應加強,務必加強嚴格管理與稽查,以保障行人安全。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冷氣機裝設發生疏失之相關法規 裝設從業人員: 刑法第 284 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276 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建築相關法規: 「建築法」第 10 條規定:「本法所稱建築物設備,為敷設於建築物之電力、電信、煤氣、給水、污水、排水、空氣調節、昇降、消防、消雷、防空避難、污物處理及保護民眾隱私權等設備。」 「建築法」第 77 條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建築物得隨時派員檢查其有關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之構造與設備。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前項檢查簽證結果,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定期會同各有關機關複查。第三項之檢查簽證事項、檢查期間、申報方式及施行日期,由內政部定之。」 「建築法」第 91 條:「…..1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 一、違反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 二、未依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者。… 2 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使用人違反第七十七條第一項有關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規定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規定:「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如果要限制住戶在外牆變更構造或設鐵鋁窗等行為,必須擬定社區規約或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並向公家機關完成報備才具效力。此舉目的是清楚列舉出不能做的事,公家機關才有依據能依法開罰。 附件:冷氣籃的規範 資料來源:電器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