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業者以白玉加價換購黃玉,經過鑑定結果卻為白玉,透過消基會協助,業者同意補差價。-台北主事務所

諮詢申訴

向業者以白玉加價換購黃玉,經過鑑定結果卻為白玉,透過消基會協助,業者同意補差價。-台北主事務所

(2024-02-21)

  消費者約於4年前,以一只白玉戒指加價約新台幣(下同)10萬元向業者換購一顆附有業者鑑定報告書之黃玉裸石。

 

  近日消費者將所換購的黃玉裸石送到玉石公司鑑定,經3家公司鑑定後,結果卻為白玉。消費者向業者提出質疑,業者表示因光檢公司在鑑定時,所照商品的照片會因玉石成品的光澤和透明度不同,而影響鑑定的結果,願意持續服務消費者,協助更換業者其他的黃玉成品,但消費者不願更換商品,希望業者能提出其他解決方案。

 

  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參考民法第360條)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356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5年而消滅。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參考民法第360、365條) 消費者已提出鑑定報告證明,當時加價換購的商品並非業者所稱的黃玉,商品欠缺出賣人保證之品質,則消費者可依民法第360條主張業者應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經本會召開協調會,雙方達成協議,業者願意以減少價金方式補償,退還消費者4萬餘元,並已如期匯款至消費者指定帳戶,本案透過消基會協調獲得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