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處理完畢]案號:4107A23-0001
[已處理完畢]案號:4107A23-0001
2018-05-30
案號:4107A23-0001
申訴內容:持有塔位,因業務員說要介紹買主,但買方要求須搭配生前契約才購買塔位,即於106年12月25日訂約向業者買了2個單位的生前契約共160,000元,於107年1月8日取得後,業代即說買方不買了,且發現應該是生前契約的發票記載為物料,1月9日即提出退貨要求遭拒, 1月12日以存證信函主張解約。
處理過程簡述:本會於接獲消費者申訴後,先函請消費者補資料,再發函予業者,由於業者未回覆,本會再安排協調會,卻收到郵局退回本會寄給業者的函件。之後消費者至本會接受法律諮詢服務,律師說明業者假藉要幫消費者賣塔位,但聲稱要連同生前契約一起賣才比較容易賣掉,消費者付160,000元卻收到是2個骨灰罈的提貨券,而生前契約的簽約人是空白的,統一發票的品項是「物料」,顯然是被詐騙,建議提告,且市府亦有類似詐騙案例。消費者已向法院提告並表示業者完全避不聯絡。本案後續經本會召開協調會協調,消費者已取得業者退款達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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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回應但未妥善處理]財團法人華山愛德教育基金會附設新北市私立林口愛德幼兒園
案號:1107B200001 申訴對象:財團法人華山愛德教育基金會附設新北市私立林口愛德幼兒園 地 址:新北市林口區忠孝路542巷11弄2-5號 申訴內容:107年1月9日於幼兒園參觀,於說明會後因幼兒園無名額,繳交訂位金5,000元排候補,業者表示名額需到6月才能確定有無名額,若到6月通知有名額而選擇放棄,則不退還訂金。並另外要消費者簽訂承諾書,若消費者子女獲通知錄取,但未於學校規定之期限內完成註冊程序,即放棄至學校就讀機會,並願意無條件將上開訂位金5,000元捐助給學校作為興學善款之用。消費者考慮後於1月24日致電業者要求退還訂金,業者拒絕退還。 處理過程簡述:本會於接獲消費者申訴後,查詢《新北市幼兒園收費及退費標準》並致電新北市政府幼兒教育科詢問是否可以收此費用,幼教科表示不能收此費用,應要退還給消費者。隨後發函給業者,其回函表示已事先告知除未能順利候補外,皆不退費。 再函請業者應依《新北市幼兒園收費及退費標準》第6條處理,其來電再次表示不退費,認為此費用並不適用上開條款。後請消費者至新北市政府檢舉。業者再次回函表示依過往經驗消費者的小孩能夠錄取的機會渺茫,惟於收據上已載明個人因素放棄入學不退費,故無法退費。 消費者至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檢舉幼兒園,後消費者收到教育局來電表示業者說已要退費給消費者,惟後詢問消費者是否有收到退款,消費者表示業者告知若消費者的小孩確定未候補上,才會於6月1日統一退費。本案徵得消費者同意,函請新北市教育局查處。[有回應但未妥善處理]樂基衣雷門服飾店(lucky eleven)
案號:3106A040120 申訴對象:樂基衣雷門服飾店(lucky eleven) 地 址:臺南市中西區衛民街54號1樓(www.facebook.com/LUCKYELEVENSHOP/) 申訴內容:106年11月16日在網路上購買外套2,392元,下單前依照店家刊登之商品照片再次確認顏色,店家也回覆商品正確無誤後始下單,但11月23日收到貨時外套顏色與照片完全不相同,跟店家反映,店家也承認供應商提供照片有色溫之差異,賣家卻沒正確標示商品提供之顏色,亦未在下單前提醒有色差之疑慮,其後於11月24日要求店家依照消保法7天猶豫期規定解約,店家亦拒絕。 處理過程簡述:本會於接獲消費者申訴後,即發函業者請其處理;惟歷經二次發函業者仍堅持無法依照消保法7天猶豫期之規定辦理退款。本案若徵得消費者同意,將函請台南市政府查處。[有回應但未妥善處理]台灣大創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案號:3107A050001 申訴對象:台灣大創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桃園市蘆洲區新南路二段162巷5號 申訴內容:106年12月12日於大創線上購物網站購買廚房用品及生活用品,購買金額580元達到超商免運服務(滿299免運)。12月15日領取包裹,當晚覺得商品不如預期,全數申請退貨,12月16日寄回退貨商品。12月28日接到公司客服來電表示,因全數退貨未達免運門檻,故需負擔當初寄送貨品的70元運費。 處理過程簡述:本會於接獲消費者申訴後,即發函公司請其處理,其回覆表示收取的運費為當時寄送商品的運費,該運費為免運優惠活動所贈送之贈品,當消費者取消訂單時,將收回該活動所贈送之贈品,並未違反消保法第19條之規定。再次發函請公司應依消保法規定退回運費,惟公司仍函覆並未違反消保法規定無法退款。[已處理完畢]案號:3106C120002
案號:3106C120002 申訴內容:105年1月8日以3萬元委託徵信公司調查家人行蹤,在執行過程未開始,業務即已離職,多次致電業務,均無法取得聯繫,聯絡公司處理,公司告知會了解,卻拖延未處理。後再致電徵信同業公會申訴,由公會專員承諾追回款項,但後續發現該專員竟為該徵信公司之員工,根本沒有處理亦否認有致電申訴。 處理過程簡述:本會於接獲消費者申訴後,即發函業者請其處理,惟歷經二次發函仍無回應,致公司電話,接電人員表示會再查詢後回覆本案。後公司回函表示,依照契約書第7條之規定,消費者應於結案後一個月內向台北總管理處申訴,經查已超過一個月,本公司自得不予受理。 向消費者轉述公司回覆內容,消費者表示業務有告知是有執行成功才算次數,且會有完整的照片及報告,但指定期日調查後,業務不是無法等候就是無法派人,一、兩個月後業務也突然離職,公司也沒通知接手的承辦是誰;公司曾承諾消費者會處理,但一拖又是半年後向徵信同業公會反應亦無處理。本會將消費者上述書面異議意見,函轉公司針對消費者異議提出說明要求處理,惟後續公司未再有回覆。 消費者預約本會律師諮詢,已逕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後於法院與公司達成和解。[拒不回應]天廬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日月潭大淶閣飯店)
案號:1107B160018 申訴對象:天廬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日月潭大淶閣飯店) 地 址:南投縣魚池鄉中山路101號 申訴內容:消費者於107年1月2日用Agoda訂房網站訂房,預計1月10日入住、1月12日退房,經核對並確認。結果網頁錯誤顯示於1月3日入住, 1月5日退房。由於顯示錯誤日期,消費者手動更改為正確日期後,顯示兩次收款。包括:取消第一次訂房之費用共新台幣9559.94元,以及更改日期後的訂房費用新台幣11104.67元。 消費者認為上述收費不合理,故取消該筆交易,但訂房網站仍向消費者使用之信用卡公司收取上述二筆費用。 處理過程簡述:本會於接獲消費者申訴後,即發函予業者請其處理,經查詢第一次、第二次發函皆已遞送成功。且多次致電詢問為何未於時間內回覆然皆未收到有效回應。[拒不回應]天廬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日月潭大淶閣飯店)
案號:3107B160013 申訴對象:天廬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日月潭大淶閣飯店) 地 址:南投縣魚池鄉日月潭中山路101號 申訴內容:107年1月16日透過旅行社,預定2月20日入住日月潭大淶閣飯店3人房一間,但因身體不適急診,經醫生評估應在家休養,2月18日通知飯店,但飯店回覆無法退款或延期。飯店態度強硬,無考量消費者因身體狀況無法前往,且消費者未要求退費,僅希望能延後入住日期。 處理過程簡述:本會於接獲消費者申訴後,即發函予飯店請其處理;惟歷經二次發函皆無回應及處理,致電飯店,飯店表明本案為旅行社訂購,並非消費案件,不願處理。依「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個別旅客直接或間接向飯店訂房,飯店皆須依上開規定處理,再次去函請飯店依規定辦理,惟飯店仍不願依法處理。[有回應但未妥善處理]台灣連線股份有限公司(LINE)
案號:3107B080018 申訴對象:台灣連線股份有限公司(LINE) 地 址:臺北市內湖區瑞光路610號10樓 申訴內容:消費者LINE的帳號於1月16日被公司無預警停權,導致過往購買的貼圖及點數皆無法使用,消費者認為並沒有任何不當使用通訊軟體的行為,但屢次向公司反應,公司僅回復消費者違反LINE服務條款第12條禁止事項,但該禁止事項共有14項規定,公司未具體告知違反何點條款,亦無法防止未來要使用該服務時誤觸條款的可能。 處理過程簡述: 本會於接獲消費者申訴後,即發函予公司請其處理,公司回復消費者違反LINE服務條款第12條,因而遭系統鎖定,惟為維護其他使用者之權益,無法開放該帳號之使用。 依「即時通訊軟體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7條規定,僅於事涉洗錢、詐欺等犯罪行為時,可未通知消費者而逕予停權,否則皆須經通知消費者改善而未改善始能予以停權。而公司回函表示,已於消費者來信詢問其帳號封鎖事宜時,明確告知其違反服務條款第12條。 就公司之回復,消費者認為公司仍未清楚告知究竟為何種行為違反禁止事項,亦未給予改善之機會即予以停權;過往所消費購買之貼圖、代幣亦一併無法使用,公司就此損失無任何說明處理;且據新聞報導,有諸多販毒之人利用本通訊軟體作為犯罪工具仍未被停權,在並未涉及犯罪行為之下而逕遭停權,輕重失衡。就消費者之意見請公司回復,惟公司僅回復,依LINE服務條款第4.4條,公司認為用戶違反服務條款或有違反之虞時,得在不事先通知用戶的情形下對帳號進行停權或刪除。[已處理完畢]案號:3107B010001
案號:3107B010001 申訴內容:因醫師宣稱可逆轉慢性病,於107年2月22日到診所諮詢醫師,當天支付了現金3千元,並另外刷卡10萬元,其中的4萬元是加入群組費用,6萬元為3個月的營養品費用。 3月1日拿到1個月的營養品共56包,一天要吃2包共18顆,消費者疑慮一次要吃這麼多營養品,反而會使身體更糟糕,3月4日要求診所將後續2個月的營養品退貨,惟遭拒絕且遭退出群組。 之後發現診所開給的營養品多為直銷公司所有,直銷商有業績獎金,且可退貨的時間長達一年。 處理過程簡述:本會於接獲消費者申訴後,即發函予診所請其處理;惟歷經二次發函皆無回應及處理,致電診所,診所表明已於衛生局及市政府解釋過,不會再另外回復。消費者同時亦向衛生局申請調解,衛生局另依據醫療法第22條規定予以罰鍰。惟仍調解不成,消費者後逕向法院提起訴訟後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