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婚宴開始前10個月退定,獲得解決。-總會(2019-03-05)

諮詢申訴

消費者去年5月與OO酒店簽訂今年3月底婚宴服務契約,總額60幾萬元,付定金約1成5。然,後來因自己個人因素,於去年6月初通知酒店,並要求退定金,一直到11月才被通知無法退。

消費者透過書面向消基會申訴。

契約僅有90天內取消的約定,未針對早於90天前取消的處理。況參照「訂席、外燴(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 」,90日以前通知解除,應退還全數定金。

消基會發函後,酒店表示定金一經支付,概不退還。經本會二次發函,再行建議酒店參考「訂席、外燴 (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辦理。如未於期限內依相關法令規定妥適處理並回復,本案將提報審核公布於本會網站不友善業者名單。

之後接到消費者回復,本案已與業者和解,並獲可接受之部分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