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渡美牛雜碎 食在不安心!
2015/02/13
因應新的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關於肉品管理等級,經濟部、衛福部與農委會於去(2014)年8月邀請專家審查後,規劃將准許美、加30月齡以下牛隻的食道肌、血管、頭骨肉、面頰肉、骨髓與牛油等六項雜碎產品進口。未來美國的牛雜進口,經濟部承諾仍會比照2009年11月放寬美牛進口時所定下的「三管五卡」措施,要「管源頭、管邊境、管市場」,以及「核、標、開、驗、查」等。
面對一連串的食安事件後,民間還喘不過氣的當兒,政府卻暗自偷渡管制標準的認定,在政策上放寬准許美、加牛隻的食道肌、血管、頭骨肉、面頰肉、骨髓與牛油等六項雜碎進口。此一偏重政治經營與商業考量,實則犧牲消費者健康的作為,真令消基會感到悲憤與絕望。
就醫學角度,腹腔、胸腔裡的組織,均屬「內臟」。消基會認為在談判桌上談判的經濟部官員顯然不知道美方的刻意引導之詞,而被誤導了。可是,農委會(獸醫相關專業)、衛福部(醫科專業)怎可任意開放國境大門,犧牲國人健康呢?
消基會在此要提醒各部會,就在今(2015)年1月30日農委會公告美國仍屬於牛海綿狀腦病發生國家,亦即狂牛症疫區;而根據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的規定,美國疫區身份能否排除,必須在七年之內不再爆發其他病例,並經過OIE的審查確定後,才能從狂牛症的疫區除名。因此,經濟部、農委會、衛福部食藥署均必須遵守OIE的相關規定,不應棄消費者健康於不顧,一意專斷;甚至一再誤導民眾新開放的是「非內臟」進口。
就已知的發病個案看,吃進狂牛症肉品而感染罹病的消費者(罹患人類庫賈氏症),潛伏期甚長;亦且國人對於狂牛症的症狀,並不熟悉,只能仰賴政府把關。政府更要以專業而負責的態度開誠佈公,把專業術語口語化,使民眾充分了解,並讓消費者享有充分的選擇權;務比將複雜且具有危害性的評估資訊透明化。
只要食用被感染狂牛症的牛肉、牛奶和乳製品的人,都是可能患染庫賈氏症(BSE)的高危險群;而且人類庫賈氏症的潛伏期長達數年到數十年的情形下,狂牛症不僅能「跨物種」傳染,還可能在人體內創造出新的變種病菌,足以引發腦部破壞並致人死亡。面對著新型庫賈氏症,消費者在大啖美食之際風險過高,實不能輕鬆以待。
消基會的專家表示,西班牙科學家甫於2014年1月發現感染搔癢症(羊型狂牛症)的羊隻,在其腎上腺、胰臟(腰尺) 、心臟、皮膚、膀胱、乳腺組織、肝、腎、肺和肌肉組織中發現有異常的普力昂蛋白;而且在淋巴組織都還找不到異常普力昂蛋白時,這些肌肉皮膚和內臟組織就被感染了。科學家認為,這顯示著狂牛症病原可能經由周邊神經做散布。
因此,牛雜碎的肌肉組織(頭骨肉,面頰肉)和血管組織,都可能含有微量的狂牛症病原,使消費者處於食品安全的高風險中;然而,政府研議開放的過程中,卻從未讓消費者意見能有機會進入政府的決策過程,實在是漠視消費者的行政獨裁!
異常普利昂蛋白可能存在腦部、脊髓、內臟等區域,而這次解禁的六個部位雖然不是主要臟器,卻都有鄰接臟器的軟組織。更何況,宰殺牛隻使用的是空氣槍,屠宰過程的碎裂組織極易污染牛隻肢體與內臟各處,因此,無論是經濟部、衛福部或農委會都應本於專業與消費保護的立場,嚴正地保障國人健康。
在過去10年間,消基會接連點燃「抗美牛」的消費戰役,多次訴求能有效建立:「境外逐批檢驗」、「海關逐批檢驗」、「肉品履歷」、「完整標示與警語」、「分區販售,清楚標示」、「受害求償基金」、「業者產品責任保險」…等等措施;今日再回顧,政府回應的善意能有幾項呢?
消基會要指出,我國獸醫師是無法像日本獸醫一般,能夠踏進美國境內進行檢驗;日本政府可以逐隻檢驗牛隻以確保日人健康,我國卻沒有看到肉品履歷、完整標示與警語,以及小攤、店面的不完整標示(警語)、未建立受害求償基金,業者產品責任保險也付之闕如……,凡此種種,如何讓消基會和所有消費者放心呢!
因此,消基會堅決反對美牛雜碎進入台灣!
消基會亦呼籲:
政府機關
1. 政府應勇於為全民健康把關,拒絕疫區美國牛肉(牛骨和雜碎)進口,不應出賣國人健康!
2. 政府官員不應為「下一代的國民健康」做出不負責任的決策;萬一發生不幸的感染事件,政府應扛負起所有的照護與行政責任。
3. 全面建立「食品履歷」制度,並嚴格把關和執行履歷、標籤的正確性,防止調包、充混,以積極作為維護國人健康。
4. 要逐步建立境外和進口到岸的逐批檢驗制度,不能迫於政治現實壓力;要落實逐批檢驗系統,以捍衛國人健康!
5. 由於變異型庫賈氏症潛伏期長達數年至十數年,消費者很難以因果關係求償。強烈建議比照藥害救濟制度,成立基金以賠償政策下的犧牲者。
業者
1. 在商品貨架、點菜單上註明肉品來源與警語標示(「美國仍為狂牛病疫區,消費者應謹慎選擇,以保障自身安全」),以示負責。
2. 投保產品責任保險,萬一消費者受到損害,可以分攤風險,賠償消費者損失。
消費者
1. 消費者應瞭解海綿狀腦病變(BSE)的成因和可怕之處,啖食口腹之慾之前,務必三思後果!
2. 資料顯示,在淋巴組織還找不到異常普力昂蛋白時,肌肉皮膚和內臟組織就被感染了,科學家認為這顯然是狂牛症病原經由周邊神經散布。因此,牛雜碎的肌肉組織(頭骨肉,面頰肉)和血管組織都可能含有微量狂牛症病原,所以帶骨牛肉和內臟甚具威脅性,消費者食用可能的病牛前務必瞭解嚴重性。
3. 建議在採購年夜飯和過年食物時,盡量選購非疫區的肉品;購買前,應檢視產地,以確保家人健康!
4. 牛肉脂肪偏多,吃多可能會造成肥胖、心肌梗塞等問題,過年大魚大肉的同時,應注意飲食節度。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BOX:統計小百科全球有229個新型庫賈氏病病例截至2014年6月,共有12個國家合計報告了229個新型庫賈氏病病例,這些國家是:英國(177)、法國(27)、愛爾蘭(4)、美國(4)、加拿大(2)、義大利(2)、葡萄牙(2)、日本(1)、荷蘭(3)、沙烏地阿拉伯(1)、西班牙(5)、台灣(1)。其中法國(1)、愛爾蘭(2)、美國(2)、加拿大(1)及我國之個案,皆可能因有英國之居住史,而暴露到牛海綿狀腦病致病原。診斷所有類型的庫賈氏病是依據其臨床症狀及相關檢驗,包括腦電波圖、腦脊髓液14-3-3蛋白、神經影像。所有類型庫賈氏病的腦組織切片與新型庫賈氏病的扁桃腺組織切片,可提供死亡前的診斷;但這是屬於侵入性的醫療行為,且確診仍需靠病例死亡後檢驗腦組織。(資料來源:疾病管制局) |
更多
年年有「魚」 安「心」過好年
新聞摘要 l 春節前後是心血管意外的高發期,與飽和脂肪、糖、鈉及酒精的大量攝取有確切關聯。而魚是傳統的應景美食,以清淡的肥魚來取代部分油膩的畜禽肉,將帶您平安進入新的一年。 l 選購魚類的主要判斷原則是:(1)養殖魚優先於野生魚;(2)銀白色魚優先於彩色魚;(3)購買植食性的養殖魚;(4)避免大型魚(如:鮪魚、旗魚、鯊魚,通常大型魚汞等重金屬量高);(5)少買珊瑚礁魚類。 l 要求政府,對各種野生漁獲,必須建立透明可追溯來源的機制。消費者有權知道,我們吃的魚,不是5年前的冷凍魚,不是泡過藥劑的保鮮魚,不是網路行銷包裝後名不符實的假魚。 l 挑選對海洋環境友善的捕撈方式所生產的海鮮,透過消費力量的把關,才能改變過度漁撈的現況,讓台灣漁業走向更永續的方向。 l 準備年菜,盡量避開對健康有害的脂肪,包括動物脂肪如豬油和奶油、植物的飽和脂肪如棕櫚油和椰子油、以及氫化植物油等。選購室溫下呈液態的葵花油、大豆油、橄欖油與花生油等,都能提供豐富的不飽和脂肪酸。 l 魚肉是最佳的動物性食品,它兼具高蛋白、低脂肪、維生素和礦物質豐富的優點。魚肉的蛋白質比例通常為18~24%,能提供身體所需的各種胺基酸,屬於完全蛋白質,營養價值相當高。 l 魚肉的脂肪一般僅1~4%,比畜禽肉的少很多,常吃魚不會增加身體負擔。其脂肪中的80%為不飽和脂肪酸,能軟化血管,減少心血管疾病的罹患率。脂肪豐富的魚如鯡魚、鯖魚、鮭魚、秋刀魚和沙丁魚等的營養價值更高,因為提供了很特殊的ω-3脂肪酸─EPA和DHA。 l 大量酒精會提高膽固醇和三酸甘油酯的水平,過年期間應該限制飲用。 農曆新年是台灣的三大節日之一,大家總是會準備豐盛的佳餚美食來慶祝。在歡樂氣氛下,很容易讓人忽略日常應有的保健。所以春節前後是心血管意外的高發期,與飽和脂肪、糖、鈉及酒精的大量攝取有確切關聯。而魚是傳統的應景美食,以清淡的肥魚來取代部分油膩的畜禽肉,將帶您平安進入新的一年。 春節前後要特別注意心血管問題 據估計,目前全世界1/3的非傳染性疾病之死亡數歸咎於心血管問題,這主要來自脂質代謝異常。脂質包括三酸甘油酯和膽固醇,它們雖然有許多重要的生理作用,可是血脂水平一旦過高,就容易在血管壁上沉積,長期將導致動脈變厚變硬而失去彈性,內徑變窄而妨礙血流,最後使血管破裂或造成血栓,引起腦中風、冠心病或心肌梗塞等。 不過高血脂本身難以察覺,必須藉助檢測來診斷。如表1所示,根據血漿總膽固醇(TC)、三酸甘油酯、低密度脂蛋白膽固醇(LDL)、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HDL)的濃度,就可以找出高脂血症的各種類型: 高膽固醇血症:總膽固醇≧200 高甘油酯血症:三酸甘油酯≧200且合併TC/HDL≧5或HDL<40 上述兩者兼有的混合型高脂血症:總膽固醇≧200且三酸甘油酯≧200 混合型高脂血症往往出現在肥胖者身上,他們同時是高血壓和第二型糖尿病的危險群,所以罹患心血管疾病的機率很大。 表1:血脂的診斷標準;單位為mg/dl 台灣與美國的標準 德國與歐洲的標準 正常值 臨界值 危險值 正常值 臨界值 危險值 總膽固醇 <200 200–239 ≧ 240 <200 200–250 >250 三酸甘油酯 <150 150–199 ≧ 200 <150 150–200 >200 LDL <130 130–159 ≧ 160 <150 150–190 >190 HDL >40 - - >40 35–50 <35 血脂的診斷還可以進一步簡化,即根據LDL(俗稱壞膽固醇)與HDL(俗稱好膽固醇)之間的比例,來評價脂質代謝狀況的優劣。當血漿懸浮大量LDL時,膽固醇便容易引起動脈粥狀硬化;反之,HDL能清除多餘的膽固醇。高濃度的LDL雖不利健康,但HDL的水平高則是有利的。LDL過多或HDL過少都可能造成問題,故LDL/HDL的比值最好維持在4以下。 而LDL深受飲食的影響,某些脂肪酸的攝取量會改變LDL/HDL的比值。營養學家建議,每天吃下的脂肪應佔總熱量的30%左右,其中飽和脂肪酸要少於10%(心血管疾病患者要少於7%)、單元不飽和脂肪酸10–15%、以及多元不飽和脂肪酸少於10%為最佳。合理地補充脂肪酸是防治血脂異常的重要措施,這不單要衡量攝取的分量是否恰當,還要考慮選擇的種類是否得宜。 尤其在歲末天寒,血管收縮會造成血壓上升,而心血管疾病患者因本身血管的彈性比較差,面對環境溫度的驟降,無論是腦中風或心肌梗塞的發生率都大幅提高。加上過年時許多人休假在家缺乏活動,飲食油膩又惡化血脂狀況,更促進心血管問題的出現。所以除了做好保暖措施外,日常的飲食治療也不可忽視。 飲食內容影響心血管疾病的風險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出版的《膳食、營養和慢性疾病預防》(註1):與降低心血管疾病風險有確切關聯的飲食包括亞麻油酸、魚和魚油(EPA和DHA)、蔬菜和水果、鉀、以及少量至中量的酒精攝取;不過肉豆蔻酸、棕櫚酸、反式脂肪酸、大量鈉和酒精的攝取會提高風險。 而證據強度不如上述充分的研究顯示,飲食中的α次亞麻油酸、油酸、非澱粉多糖、全穀類、未加鹽的堅果、植物固醇、以及葉酸很可能降低相關風險。 另外,若干科學證據有限地支持,攝取類黃酮和大豆產品可能會降低風險;富含月桂酸的脂肪及β胡蘿蔔素補充劑則可能提高風險。 更詳細的建議,可參考歐洲心臟病學會(ESC)和歐洲動脈粥狀硬化學會(EAS)對血脂值異常提出的管理準則(註2)。該準則以促進心血管疾病的預防和治療為目的,關於生活方式的建議,如表2所示: 表2:生活方式對心血管疾病的改善效果 效果強 效果中 效果弱 降低血漿總膽固醇和LDL的水平 · 減少飽和脂肪 · 減少反式脂肪 · 服用植物固醇 · 增加膳食纖維 · 減少膽固醇 · 服用大豆蛋白 · 服用紅麴 · 減少多餘體重 · 增加規律運動 降低血漿三酸甘油酯的水平 · 減少甜食 · 減少大量飲酒 · 減少多餘體重 · 減少碳水化合物 · 服用ω-3脂肪酸 · 增加規律運動 · 以單元或多元不飽和脂肪來取代飽和脂肪 提高血漿HDL的水平 · 減少反式脂肪 · 增加規律運動 · 減少碳水化合物,並以不飽和脂肪來取代 · 適度飲酒 · 減少多餘體重 · 減少甜食 · 對於碳水化合物,優先選擇低升糖指數和高纖維的食物 · 戒菸 綜合這些資料,我們可以發現,反式脂肪酸、以及飽和脂肪中的肉豆蔻酸、棕櫚酸和月桂酸都不利心血管健康,它們在動物脂肪裡的比例通常要比在植物油裡的高出許多,除了棕櫚油和椰子油是例外。而不飽和脂肪中的EPA、DHA、α次亞麻油酸、亞麻油酸和油酸則有利心血管健康,它們主要來自魚油或植物油。 小型肥魚的營養價值遠勝豬牛肉 肉類是優良的蛋白質來源,能彌補植物性蛋白利用率不高的缺點。不過肉類品質的好壞,應根據裡頭脂肪酸的含量與質量去判斷。畜肉有5~20%的脂肪,而且富含飽和脂肪酸。禽肉的脂肪含量比畜肉的低,主要為單元不飽和脂肪酸。魚肉一般偏瘦,肥魚則能提供高價值的多元不飽和脂肪酸。選擇肉類基本上可遵循一條簡單的規則:吃畜肉不如吃禽肉,吃禽肉不如吃魚肉。 魚肉是最佳的動物性食品,它兼具高蛋白、低脂肪、維生素和礦物質豐富的優點。魚肉的蛋白質比例通常為18~24%,能提供身體所需的各種胺基酸,屬於完全蛋白質,營養價值相當高。而且魚肉的肌纖維較短,蛋白質結構鬆散,所以質地特別軟嫩。另外,魚肉中的可溶性膠質很多,水分含量大,消化吸收率超過90%以上,尤其適合老年人食用。 魚肉的脂肪一般僅1~4%,比畜禽肉的少很多,常吃魚不會增加身體負擔。其脂肪中的80%為不飽和脂肪酸,能軟化血管,減少心血管疾病的罹患率。脂肪豐富的魚如鯡魚、鯖魚、鮭魚、秋刀魚和沙丁魚等的營養價值更高,因為提供了很特殊的ω-3脂肪酸─EPA和DHA。它們主要存在於寒帶水域的海魚中,這是畜禽肉和陸上植物所缺乏的營養素,而兩者均可作為必需脂肪酸的替代物。 每週消費1、2次撲克牌大小的海魚,每次大約能提供200~500毫克的EPA和DHA,這樣可預防冠心病及缺氧性中風。EPA和DHA還抑制發炎、降低血壓、對抗血栓和避免老年癡呆症等。義大利心肌梗塞干預研究曾針對11,324名相關生還者做調查,經過3.5年的試驗後發現,若每天服用1公克來自魚油的ω-3脂肪酸,總死亡率減少了20%,死於心血管疾病減少了30%,突然死亡減少了45%(註3)。 另外,魚油含有大量的維生素A和D,尤其在肝臟內。魚肉中的維生素B群也不少,鉀、鈣、磷比畜禽肉多,海水魚還提供豐富的碘,這些對神經系統發育或新陳代謝正常都非常重要。而能連肉帶骨一起吃的小魚,則為極佳的鈣質來源。 所以春節期間不妨以象徵年年有「餘」的應景食物──魚,來取代飽和脂肪較多的畜禽肉。但是有兩點得注意:(1)魚的內臟盡量不要吃,因為某些會導致食物中毒。(2)大型魚容易有汙染問題,最好選擇能整條放在餐盤上的小型魚。 魚,從哪裡來,為什麼重要? 在食安問題不斷的今天,部分民眾在買菜時,開始會選擇具有「有機認證」、「生產履歷」、「CAS」等各式標章的農產品,對於這些經由認證過安全、衛生、可追溯生產流程的產品,在食用時也會相對安心。而更有些消費者,會直接前往農學市集或農產地,透過面對面與生產者的接觸,直接了解農作的生產情況,對於生產環境,更能眼見為憑。 其實,食物的美味與否,是與食用心理息息相關的。 農委會的產銷履歷從2007年推動至今,僅有15項水產品具有認證作業辦法,並且,這15項皆為養殖水產,對於從海裡捕撈上岸的水產品,消費者沒有任何的辨識方法。我們不會知道,這些魚從太平洋來的、從大西洋來的,或是從台灣海峽來的,也不會知道這些魚是圍網抓的、拖網抓的,還是延繩釣抓的。市場上沒有提供任何的辨識機制,甚至,魚販自己都不知道魚從哪裡來!也沒有任何的漁學市集,能讓消費者與捕魚的漁民面對面,所以,我們即使號稱海島國家,對於海裡面有什麼,卻是相當陌生的。 永續海鮮選購指南 「野生動物需要保護」,逐漸成為一種普世價值。然而,相較於陸上的動物,海洋裡的生物,對台灣大多數人來說卻是陌生,自然也不容易形成保護的意識。我們曾經忽略了,黑鮪魚跟黑熊一樣,都是野生動物,並且,是瀕臨絕種的動物。許多的大型魚類(旗魚、鯊魚……),如黑鮪魚一般,都面臨生存的危機,但當他們成為小片的生魚片、魚塊、魚鬆,便順理成章地成為食材,不再被視為野生動物。 農委會去年6月,首次公告2種台灣海水魚類進入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曲紋唇魚、隆頭鸚哥魚)。根據台灣珊瑚礁學會提供資訊指出,這兩種魚在台灣沿海的數量已經都在30隻以下,原因是他們好吃,造成商人的過度捕撈。我們在不知不覺中,可能已成為讓海洋生物瀕臨滅絕的幫兇。 為了提供消費者選購海鮮的參考依據,中研院魚類生態與演化研究室出版了「海鮮指南」,漁業署推廣之「海宴精緻魚產品標章」、屏東縣政府「優質水產品產地證明標章」也都告訴大家怎麼挑選海鮮,建議消費者認證購買,才能讓身體健康,海洋也健康。。海龍王愛地球協會也出版「深海食堂」,直接建議到海產店該如何點餐。選購的主要判斷原則是:(1)養殖魚優先於野生魚(2)銀白色魚優先於彩色魚(3)購買植食性的養殖魚(4)避免大型魚(如:鮪魚、旗魚、鯊魚,通常大型魚汞等重金屬量高)(5)少買珊瑚礁魚類。 以消費行動支持保育理念 消費者若能開始認識食物的來源、生產過程,除了是對生產者的監督,對於負責任的農(漁)民來說,亦是一種肯定。當看到自己辛苦生產的食物,能夠被認識、被認同,那股安心的力量,相信也會對自身健康形成正面的能量。 當愈來愈多的消費者走入田間親身體驗,形成一種互信互賴的關係,投機的生產者將無所遁形。未來,我們應該也前進漁港,透過跟漁人聊天的方式,了解餐桌上的魚,是從何而來?用什麼漁法捕撈?更應該要求政府,對各種野生漁獲,必須建立透明可追溯來源的機制。消費者有權知道,我們吃的魚,不是5年前的冷凍魚,不是泡過藥劑的保鮮魚,不是網路行銷包裝後名不符實的假魚。 更重要的,未來,如果我們還想有魚吃,從現在起,就得睜大眼睛,挑選那些對海洋環境友善的捕撈方式所生產的海鮮,透過消費力量的把關,才能改變過度漁撈的現況,讓台灣漁業走向更永續的方向。透過消費行動,我們將決定台灣海洋的未來!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亞太4G不建設卻搭台哥大順風車! NCC應盡行政裁量權責
台灣4G頻譜競標從2013年9月3日開始歷經40個競標日、393回合,中間新建退出競標,最後由6家業者各自取得頻寬資源。如此昂貴的結標金額,讓人不禁擔心標金會轉轉嫁於消費者身上,且如此熱門的標金及頻譜是否也會成為業者轉手拍賣的一種賺取差價方式,也令不少學者憂心。 在此次競標結果中,所獲得頻寬由多至寡分別為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遠傳電信、亞太電信、國碁電子以及台灣之星。而不意外的在這些得標業者中,中華電信在2014年5月29日拔得頭籌率先開台,而遠傳電信及台灣大哥大緊接著分別在6月3日及6月4日陸續開台,台灣之星也在併購威寶電信後,4G 服務在2014年8月底開台,台灣電信正式進入4G戰國時代。 得標半年尋求合併收購?亞太電信其心可議 去年電信業者4G大戰陸續開打,6家頻譜得標業者已有4家陸續開台,而亞太電信跟國碁電子卻「只聞樓梯響,不見人下來」。身為鴻海集團旗下國碁電子可以說是電信市場的新鮮人,建置、開台進度緩慢也情有可原;然而為何成立將近15年的亞太電信卻也遲遲沒有下落?2014年5月初,市場上曾明確傳出鴻海旗下的國碁、台灣之星、以及電信商日本軟銀等三方人馬積極搶親亞太電信,在收購亞太電信的消息不斷之下,激勵亞太電股價持續上漲。 4G頻譜競標剛落幕半年的時間,各家業者無不和足全力搶開台,亞太電信卻在等待其他業者收購合併?既無心於4G建設上,當初為何還要參與頻譜競標,成為衝高標金的幫兇之一?且這些業者競標取得頻譜後,又透過合併方式,頻譜掌握在少數業者手中,若形成壟斷對消費者可是最大的危機! 國碁電子與亞太電信合併拍板,頻譜超標恐違法 此次頻譜競標中新進業者-鴻海旗下的國碁電子,雖擁有設備優勢,但基地台的建置卻是一條長遠的路,因此國碁電子與亞太電信合併後不但可以順勢接收亞太電信現有的209萬用戶,導致用戶規模將僅次於電信三雄,成為國內第四大電信公司,超越台灣之星整併威寶之後的180萬用戶。 而且亞太電信擁有全省光纖骨幹網路,對於鴻海整併行動、固網、IPTV發展數位匯流產業,將扮演關鍵推手,增加鴻海與中華電信、台灣大競逐數位匯流龍頭地位的實力。再者,建設電信網路最大困境,就在基地台用地取得,亞太電信全省現有超過3,000座基地台,有利於加速國碁未來4G網路建設。 但是合併後,亞太電在4G頻譜競標中,取得700MHz的A1頻段,共10MHz頻寬,國碁取得700MHz的A3頻段、900MHz的B3頻段共20MHz,雙方加總為30MHz,超過700MHz和900MHz的3分之1、也就是25MHz,根據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83條之三、四款規範,業者不能取得700MHz及900MHz總頻寬的3分之1,國碁電子及亞太電信若合併,頻寬將達30M,超過總頻寬75M的3分之1,恐有頻譜超標的疑慮。 亞太電信漫遊用台灣大哥大4G,業者賺飽飽、消費者吃大虧 搶在2014年底前,亞太4G服務也宣告在12月24日開台,然而日前卻爆出亞太GT 4G 為提前開台,在自建基地台不足下,採取與台灣大哥大漫遊方式,在使用共同網路前提下,台灣大哥大的用戶月租費明顯較高,嚴重有損消費者權利。 而亞太電信與台灣大哥大的策略合作案,不但為亞太電信免去尋找地點、增建基地台等費時費工的歷程外,也暫時不必支出龐大資金,不僅對業者不公,此種取巧行為也失去當初NCC開放多家業者競標,希望透過此方式得到業者之間的良性競爭的意義,而良性競爭結果的最大贏家將是廣大消費者,因為可以得到快速、安穩的通訊、上網品質。 消基會呼籲 去年我國4G開台,早已先天不良。除了建置速度遠落於後世界排名百名之外,如果獲得頻譜的業者可以不做建設,光靠炒作頻譜獲利,主管機關不敢糾正處罰,其他業者必定有樣學樣,作為國家關鍵產業的無線寬頻環境將加速向下沉淪,不但國家喪失競爭力,消費者權益也無法獲得保障。而頻譜乃是全民資產,4G業者標得的頻譜,只是獲得4G頻譜的經營權,而非其所有權,身為第一類電信業者負有網路建設之義務,業者之間良性競爭,消費者的權益才能獲得保障,頻譜是應用來增加民眾上網的幸福感,而不應淪為財團炒作的金錢遊戲標的物。 在上周五NCC邀集六家業者先進行「會前會」座談,認定亞太電信至少兩項違規包括亞太電信去年底前承諾蓋滿2000個基地台,但卻只蓋了295個;以及亞太電信全部使用台灣大網路的行為 「不是漫遊」,而且應在簽約前一個月向NCC函請報備,自行變動、違反事業計畫書,是明顯違規。 因此消基會呼籲NCC應規定取得頻譜的前3年不得移轉,此舉至少可增加業者炒作頻譜的技術門檻。且NCC應要求業者落實所提出的4G建置計畫書,而非任由業者一開始畫大餅是後再已計畫書修改為由縮限承諾範圍影響消費者權益,身為主管機關的NCC應進行政裁量的權責,若業者明顯違法或耍賴,應有收回執照的退場機制,或祭出「撤照」的非常手段。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殞逝的850條亡魂 航管飛安當局應負完全責任
一架復興航空所屬編號B-22816號班機,上午10時52分起飛才一分鐘,未依原路線飛行,失控驟降撞擊南港環東大道高架橋後,10時53分失聯墜毀在基隆河南港段,機上含機組人員共有58人,其中有31名陸客;目前已知32人死亡,15人送醫治療(包括計程車司機) 復興航空失事班機的機型為ATR-72-600,為雙螺旋槳民航機,飛機左、右各有一顆引擎。墜機空難的影像震撼全球,錄影片段更成為專家研析焦點。美國多名前飛航督察官員認為,機師明顯在引擎失去動力下避開大樓而墜河,事件仍有生還者猶如奇蹟一般。 然而卻有機師爆料(自由時報 2015-02-05),指出正駕駛廖建宗從金門飛抵松山機場後,在飛航登錄表上記載「引擎有異狀」,要求地勤人員檢測安全無虞後再飛。但放飛人員在檢測飛機上的通信儀器無異狀後,可能是擔心班機延誤遭到民航局罰款,要求廖建宗飛完金門這航次後再仔細檢查。不料,起飛不久就發生意外。 針對又一起令人震撼與傷痛的意外事件,消基會緊急呼籲: 1. 國內外多名專家咸認正駕駛廖建宗、副駕駛劉自忠及教官洪炳衷處置得宜,因而避免更大的傷亡,消基會敬表不捨與敬意。 2. 過去的13年間,復興航空已經發生11件空安事件,連帶造成82人罹難,25人受傷,11失蹤的情事,民航局與飛安委員會應在最快期間內完成調查,並進行行政裁罰,以慰亡魂與家屬。 3. 在過去幾年間,國內發生過多起的重大空安事件,總共造成850人罹難,民航局責無旁貸。應要求在國境內飛航起降的航空公司,於一年內提出空安白皮書,確實改善國內的飛航安全。 4. 根據報載,正機師廖建宗在飛航登錄表上曾記載「引擎有異狀」,卻因放飛人員擔心班機延誤恐遭民航局罰款,而要求先完成飛行、返航後再做檢查。可見的現場管理「以筆紀錄」,極易發生掩蓋風險和滅證塗改等情事;因此,應建立地勤管理的「飛行履歷」,以雲端資訊系統詳載所有可能風險,並以即時、現地的記錄來加強監督和追蹤列管。 5. 呼籲立委諸公要做好把關監督,將空安視為監督政府與交通政策的重大指標,以雪國恥,並能維護消費者權益與安全。 6. 在不到半年內,復興航空兩度發生重大空安事件,嚴重造成消費者的驚恐不安,消基會明確呼籲消費者應拒搭復興航空班機;並同意空服與機師人員可以無條件解除服務契約。在最短期間內,復興航空公司亦應對傷亡家屬提出賠償誠意;並且要洗心革面,從根本做起來改善空安。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台灣近年重大死傷飛安事故】 時間 事故名稱 死傷情形 國內線 1989年 中華航空花蓮飛松山 54人罹難 1997年 國華航空松山飛馬祖 16人罹難 1999年 立榮航空松山飛花蓮 1人罹難 2012年 大鵬航空松山起飛至花東縱谷空拍 3人罹難 2013年 中興航空松山飛往玉山塔塔加遊客中心 3人罹難 2014年 復興航空高雄飛澎湖 48人罹難 2015年 復興航空松山飛金門 32人罹難 國際線 1994年 華航名古屋空難 264人罹難 1998年 華航大園空難 202人罹難 2002年 華航澎湖空難(桃園飛香港) 225人罹難 2002年 復興航空空難(桃園飛澳門) 2人罹難 總計:850人罹難。 【台灣復興航空發生事故表】 時間 事件 傷亡人數 2002/9/5 復興航空GE517班機於松山機場起飛後發動機和駕駛艙發生起火警告,飛機迫降。 0人 2002/12/21 復興航空另外一架ATR 72-200班機在飛行中遭遇積冰,除冰失敗後失控墜海。 2名飛機駕駛員罹難 2003/3/21 復興航空的一架空中巴士A320班機降落時撞上跑道上的施工車輛。 0人 2003/12/25 復興航空的一架ATR 72型班機飛行結束後發動機受損。 0人 2004/10/18 復興航空的空中巴士A320-200型客機著陸後滑倒跑道外草坪。 0人 2005/7/19 復興航空的ATR 72型班機降落後滑行同地面車輛相撞,飛機輕微受損。 0人 2012/5/2 復興航空的ATR 72型班機在飛行中發動機出現火警,飛機安全降落。 0人 2013/7/1 復興航空一架ATR 72客機在發動機失火後安全降落。 0人 2013/7/2 復興航空一架A320客機起飛前空務人員操作不當將逃生滑梯放下並充氣,發生延誤。 0人 2014/7/23 復興航空的ATR 72型班機由於天氣原因墜毀。 48人罹難 10人受傷 2015/02/04 復興航空ATR班機(編號B-22816號),才起飛一分鐘,失聯墜毀在基隆河南港段 32罹難 15受傷 11失蹤 總計:82人罹難,25人受傷,11失蹤。(整理至2015.02.05 13:30) 【世界各國採用ATR-72機型發生事故表】 航空公司 發生時間 發生事故原因 造成傷亡人數 美國鷹航空4184號班機 1994年10月31日 美鷹航空國內線在芝加哥墜毀 機上68人全部罹難 復興航空510A號班機 1995年1月30日 農曆除夕,載客後飛返台北松山機場,不幸偏離航道,在桃園龜山兔子坑撞山墜毀 正副駕駛及空中服務人員等4名機組員不幸罹難 復興航空791號班機 2002年12月21日 於飛航途中機翼遭嚴重積冰後,在馬公西南方約17公里處墜海失事 機上駕駛員2人罹難 突尼西亞國際航空1153號班機 2005年8月6日 飛往義大利的路途,因耗盡燃油在海面緊急降落時發生意外 39人中有16人罹難 曼谷航空 2009年8月4日 在蘇梅島機場著陸時滑出跑道並起火 造成至少1人罹難、數十人受傷。 古巴加勒比航空公司 2010年11月4日 在古巴中部城市聖斯皮里圖斯附近墜毀 機上68人全部遇難 UTair航空公司 2012年4月2日 在西伯利亞秋明州墜毀 32人罹難 寮國航空301號班機空難 2013年10月16日 在南部占巴塞省失事 44人罹難 復興航空222號班機事故 2014年7月23日 在馬公機場大雨及疑似受麥德姆颱風影響,班機要求重飛後於澎湖縣湖西鄉西溪村重飛失敗 49死9傷,地面人員5傷 復興航空235號班機事故 2015年2月4日 疑似因發動機失效,於上午10時55分飛機急轉墜下擦撞、墜入基隆河 罹難32人,11人失蹤,15人受傷送醫 總計:316人罹難,數十人受傷,11人失蹤。排除猶豫期 消保開倒車!
新聞稿摘要: 1. 針對消保法第19條之2「性質特殊」之商品或服務可以排除在行使7日猶豫期(俗稱鑑賞期)的規定之外,本會強烈反對。 2. 理由:網路交易服務的提供者,並非有如此高的可信度,甚至訂有多項違反相關法規的約定。 3. 本次修法說明「性質特殊商品或服務」因國情不同,且排除適用之標的不一,授權中央主管機關依職權進行排除適用程序。是否會因此推出一連串套用排除理由的商品名目?讓例外反而變成慣例? 4. 依據本會多次講演過程的隨機調查:會使用商品猶豫期者,不到網購消費者的1/10,何以要犧牲全數網購消費者權益?! 5. 消基會一再主張無修法的必要其理由在於:企業經營者可以透過「試用」等方式讓消費者先行檢視;因此,並無修訂第19條必要,剝奪消費者特殊解除權。 6. 值台灣行政機關倡議修特殊解約權之際,對岸的中國大陸卻在同時間頒布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其中對於「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無需說明理由即可退貨」此項規定,若業者有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等違法情形,將責令其改正…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自民國83年施行以來,於保障消費者權益、排解消費者爭議發揮了極大的功效,該法開宗明義第1條(立法目的)即揭示:「為保障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法......」。然而,在 1月15日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通過初審草案,卻限縮了對消費者的保障,其中影響最鉅的就屬《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原本消費者從事郵購或訪問買賣,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但本次送審所通過的修正案卻認為因商品或服務之性質特殊,消費者依第19條第一項規定行使解除權,對企業經營者顯失公平者,增訂得排除適用之規定。 《消保法》顧名思義就是保護消費者所立訂的律法,但今天卻以對企業經營者不公平為由而修法,不僅非常諷刺且大開倒車!消基會為了維護消費者的權益,不認為有必要以訂定法律的手段來處理相關的爭議,否則一旦方便之門大開將後患無窮! ◎網購糾紛層出不窮,修法大開倒車 網路購物的熱門商機及無限前景,讓許多業者紛紛拓展市場版圖至網路虛擬世界。然而在台灣,消費者透過網路購買商品或服務,尚存有許多不確定因素,譬如業者所揭示的交易條件、標的物資訊、品質、廣告宣稱等等,尚無法保證其可信度或業者揭示的程度仍有不足,消費者仍需負擔一定的風險。尤其根據近幾年來消基會召開過的記者會調查資料,網路交易服務的提供者,並非有如此高的可信度、甚至訂有多項違反相關法規的約定。例如「收受商品七日內退還商品仍被扣款」、「瑕疵品退換貨限制期限」、「賣家未提供完整企業經營者資訊」等明顯違反現行法規的規範,仍存在業者的定型化契約中;而消費者往往看到業者已訂出相關的規定就自認倒楣。消保法施行至今20年來,都還無法充分落實保障消費者權益的宗旨,修法目的更應以保護弱勢消費者為原則,而今的立法說明卻站在業者角度令人痛心! 回顧《消保法》第19條當初的立法理由為:「由於郵購買賣與訪問買賣之交易,通常是在消費者無法詳細判斷或思考之情形下,而使消費者購買不合意或不需要之商品,為衡平消費者在購買前無法獲得足夠的資料或時間加以選擇,故採將判斷時間延後之猶豫期間制,俾供消費者詳細考慮,並予解約的機會。」 因此,特種買賣對消費者而言,有無法充分思考或未有其他同類型商品可供比較的風險存在,這些風險並不因商品的類別或性質而有所不同。故立法院針對特種買賣於消費者端具有的交易風險,是否也應先做一番瞭解?又有多少比例的消費者是惡意胡亂退貨,因而需要以採取原法條保護的手段,來訂出除外規定呢? ◎「性質特殊」定義為何?讓例外反而變成慣例? 本次草案中新增訂的第19條之2「性質特殊」之商品或服務可以排除行使7日猶豫期(俗稱鑑賞期)的規定之外,然而何謂性質特殊之商品?摘自該法的說明「惟各國國情不同,排除適用之標的不一,通訊交易及訪問交易排除適用之規定亦未臻一致,尚難由本法統一規定,爰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就主管行業需特別處理之部分,依職權進行排除適用程序。」但母法中的條文過於空泛,沒有任何較為具體的判斷原則或是約束內容,未來行政院訂出的規範會不會過於包山包海、讓例外反而變成慣例?又是不是可以有效避免業者擴充解釋、訂出一連串沒有排除理由的商品名目?消基會認為,如果沒有具體的監督與管理措施,則業者必定自行延伸,將除外的商品範圍過度解讀,未來恐怕會紛爭不斷。 而在本次初審之第19條之2的草案中,這些特殊性質之商品或服務只要經上開程序由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即生消費者不得行使7日猶豫期間之效果,但是「公告即生效」與消費者網路購物時是否知悉,所購買之商品或服務並無7日猶豫期間是兩回事,也就是消費者在新法增修通過後,會因為不知公告之項目而誤以為還享有7日猶豫期。 雖然消保法修訂第18條要求企業經營者必須以書面告知消費者可依19條之2公告之排除行使解除全之商品或服務,但並未給予若企業經營者違反該書面告知義務時,其法律效果如何?只有給予未告知19條解除權行使期限及方式,消費者7日期間延至企業經營者告知開始計算7日或1年內仍得行使解除權,此參見草案第19條之2項即明。此漏網的立法,立法院及消保處應更審慎評估考慮。 消基會主張無修法的必要,其理由在於:企業經營者可以透過「試用」方式讓消費者先行檢視,一旦如此就無第19條之適用,何以單純的認為有少數消費者會濫用7日猶豫期,就大幅地修改規定,剝奪消費者特殊解除權? 根據「科技部傳播調查資料庫」調查資料顯示,臺灣民眾上網交易購物或拍賣的頻率,十年來快速成長,2003年僅有18.1%的網友會在網路上購物;但到了2013年,網購者則高達63.4%,十年成長接近45%。資策會也指出,台灣網購平均消費金額逐年成長,到2011年,網購平均消費金額達到1萬1326元;估2015年產值可到1兆34億元,突破兆元產值,年成長14.1%。若此7日猶豫期對企業經營者而言是阻力、殺傷力,為何網際網路交易愈來愈蓬勃發展?交易金額愈發龐大? 況且,「消保法」第19條之立法設計,在平衡雙方的權利行使上也早有所安排,如第19條第3項就課以消費者要求企業經營者退費時,也要保持商品在回復原狀的狀態下,否則,業者能據以對抗而不退費。另外,「消保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收受之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本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解除權不消滅。反面解除就是消費者收到商品後,所為檢查逾越必要性如食用一部分甚至大部分,或因自己的問題造成商品毀損、滅失、變更時,消費者亦不得行使解除權。以上的平衡機制足使企業經營者,降低其法定猶豫期間形成之經營風險,何須修法? 消基會呼籲 就在立法院初審通過消保法增修草案之時,對岸的中國大陸也在同時間頒布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其中對於「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無需說明理由即可退貨」此項規定,若業者有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等違法情形,將責令其改正,還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且除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處罰機關應當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反觀台灣,《消保法》制訂了20年卻無法可罰,若業者有違反情形也僅是口頭警告限期改善等,直到本次的修正的草案中第56條之1才有明確對於企業經營者若違反定型化契約可適用的罰則,這也難怪台灣的黑心食品事件層出不窮,現行法制上的相關規定造成對業者大開後門的現象,尤其本次修法的第19條之2排外條款一旦通過,未來消費者從事「通訊交易」及「訪問交易」時的風險更是增加不少! 消基會認為,要避免郵購買賣特殊性質商品的解約糾紛,應從「事前資訊的完整提供並合乎法規要求」、「消費者享有充分合理的商品檢視範圍與時間」,以及「完善的公權力監管」、「建立事後糾紛產生時的解決管道」等方面下手,消費者的權益維護需要全面性的作為,立法院與經濟部不應捨本逐末、因小失大。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十年食安震撼 亡羊補牢 消基會呼籲速建資訊、檢驗和風險資訊系統
在台灣這種濕熱的環境生產容易腐敗的豆乾,加上微量己二烯酸(防腐劑),那是正常添加「食品添加劑」;在豆乾裡摻加工業染料---二甲基黃(Solvent Yellow 2,60-11-7 ),那是違法摻加,因為二甲基黃是致癌物質,對身體造成威脅。 事實上,在各國衛生單位對於食品製造的安全管理上,因應製造環境、口感、賣相……等諸多因素,都訂有「限量」(可添加使用,但需要控制使用量)和「不得添加」的管理原則,管理重點就在於「對人體的健康」有無負面影響,以及「量」的控制。 然而,近10年來,國內發生數十起嚴重食安事件(請見表格),引發全國譁然,不僅國家顏面盡失、台灣寶島美食招牌掉漆、產業損失創新高,經濟部統計,僅僅2014年的一連串食安事件,估計整個食品產業界就損失約177億元(新台幣)。因此,寬鬆、沒有能力、制度和魄力的食品管理,消費者付出龐大健康代價,例如國人十大死因之首的癌症、健保花費排行榜的洗腎數據居高不下;而政府、產業的損失與誠信破產,更是短期難以恢復。 消基會指出,食安事件頻傳的根本因素,固然教育、倫理是原因,但自2005年開始,本會即不斷呼籲速速建立「食品履歷」制度,讓一切生產條件(如原物料、添加物、成分、營養分析,甚至畜產飼料、移遷、用藥……)等種種資訊透明化,然言之諄諄,聽之藐藐,經過10年的食安事件嚴峻挑戰,全國付出重大代價後,這兩年政府主管機關終於邁向「食品雲」、「非登不可」等制度,食品生產資訊上網之後,至少政府稽查、勾稽有據,可以有效降低管理的盲點。 目前,「食品雲」、「非登不可」等制度仍在起步階段,建置有時,且需要再建一套有效稽核體系,才能知悉「食品雲」、「非登不可」等網絡的真實性。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條:主管機關採行之食品安全管理措施應以風險評估為基礎,符合滿足國民享有之健康、安全食品以及知的權利、科學證據原則、事先預防原則、資訊透明原則,建構風險評估以及諮議體系。 第5條:各級主管機關依科學實證,建立食品衛生安全監測體系,於監測發現有危害食品衛生安全之虞之事件發生時,應發布預警或採行必要管制措施。 前項發布預警或採行必要管制措施,包含公布檢驗結果、令食品業者自主檢驗及揭露資訊。 因此,消基會主張,我國應再建立一套平台,含括以下項目,以積極作為,捍衛全體國人食安全的權益: 1. 法規權責系統(Regulation and Authority System):包括法規、當局(中央及地方單位)資料。收集近10年食安事件資料,對發生原因、分類,發生過程,處理情況,事後改善,立法修法等方面進行分析。建立食品詐欺事件和摻假資料庫(Food Fraud Incident and Adulteration Database)。 2. 食品資料庫系統(Food Database System):包括一般食品、安心食品、黑心食品資料,建立共同的數據格式,使政府從中央到地方,以及民間合格實驗室的資訊,包括設備、檢測能力、檢測方法、檢測結果、樣本保存等必要的資訊統一格式,透過網路,形成一個可供政府、企業、學術界、民眾可以共享的食品資料庫系統。建立首間食品鑑識實驗室(Food Forensics Laboratory ),專責食品摻假之檢驗。 3. 食品安全管理系統(Food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包括食安管理標準與作業程序,遵循ISO 國際標準,依食品行業及餐廳類別分類管理標準與稽核標準。提供取得證認知之廠商名單。 4. 風險資訊系統(Safety Information System):包括風險評估、風險管理、風險溝通。識別風險嚴重性,風險發生原因,以及預防與偵測風險,並建立從田間到餐桌的流程風險識別體系,減少風險發生,並在風險發生後,提供有效的風險管理機制。 5. 緊急應變計畫(Emergency Contingency Plan):在預防與處理機制失效後,需要大規模回收或召回,包括通報資訊:民眾、從業人員舉報資訊。召回管理:召回產品的位置、貯存、處置、廢棄資訊。賠償舉證:如購買憑證、電子發票等。 6. 風險溝通:由消費者平台收集平時資訊,在平時建立食安知識平台(如定期在《消費者報導》中的專欄與座談),並建立風險管理作業機制,如:回收、消費者退貨、回收貨品封存與銷毀、重新上架等。如果發生食安問題,則擔任風險溝通工作,將必要的資訊透過消費者資訊平台,提供給消費者,並透過志工系統,在各重點地區進行解說,培訓從業人員面對消費者。食品檢測查驗系統(Food Testing and Inspection System):包括檢測實驗室查詢、業者自主管理檢測、消基會檢測查驗、消費者關心之檢測查驗課題等。 7. 志工園地:包括籌組全國食安義工團之召募、訓練食安義工,平時進行食品安全/教育、食安稽核,食安事件發生時,進行召回、緊急應變等行動。 8. 食育推廣:以食品衛生、安全、品質為基礎,推廣正確食習慣,讓國人吃得安心,吃出健康。參考日本食育基本法,推廣食育教育,從日常生活的吃開始,認識食品供應安全、食品健康安全、食物的營養成份、健康的飲食習慣等。 9. 國際交流:包括國際協定或公約、國際食品安全網站連線、加入國際食品安全組織、報導國際食品安全/教育現況。 10. 熱門主題:每月、每年之重點,來源來自國、內外。 有感於社會上瀰漫著不安與擔憂的氛圍,消基會除致力於守護台灣民眾的各項權益,更特別於歲末年終之際,規劃一場溫馨又安慰人心的音樂會,盼以音樂表演振奮精神、傳遞台灣社會正面的力量。本次音樂會的內容如下: 表演地點:中油國光會議廳 (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 活動時間:2015年1月31日 (週六) 下午14:00分至16:30 表演型式:現場音樂表演 表演團體:非非藝術團隊、銅板表演藝術等 主辦單位: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協辦單位: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贊助單位:Thermos膳魔師、日立變頻冷氣、金車食品 活動流程與節目內容 時 間 活動內容 14:00~14:05 董事長致詞 開場 14:05~14:15 貴賓致詞 14:15~15:00 主持人:邢子青 1. 呂超倫 大提琴獨奏 「無伴奏大提琴組曲第一號:前奏曲」-巴哈 「天鵝」-聖桑 (選自作品:動物狂歡節) 2. 林士凱 小提琴獨奏 「中國花鼓」-克萊斯勒 「愛之喜」-克萊斯勒 「伊是咱的寶貝」-陳明章 3. 羅萱 鋼琴獨奏 「英雄」波蘭舞曲-蕭邦 4. 鋼琴三重奏:羅萱、林士凱、呂超倫 「小夜曲」-舒伯特 「皮亞左雅:自由探戈」 「走馬燈」 15:00~15:10 中場休息10分鐘 15:10~16:00 主持人:詹怡嘉 5. 非非藝術團隊 「The Lion Sleeps Tonight今夜獅子睡了」(選自獅子王The Lion King) 「Circle of Life生生不息」 (選自獅子王The Lion King) 「Mamma Mia媽媽咪呀」 (選自同名音樂劇Mamma Mia) 「Chiquitita小女孩」 (選自同名音樂劇Mamma Mia) 6. 女高音詹怡嘉 + 非非藝術團隊 「I Couldn’t Hear Nobody Pray我願傾聽萬民的祈禱」 (Spiritual靈歌) 「Nella Fantasia幻夢之中」(選自電影教會Ennio Morricone 合唱改編:詹怡嘉) 「When You Believe當你相信」 (選自動畫電影埃及王子The Prince of Egypt) 7. 非非藝術團隊 「大きな古時計 老爺爺的鐘」 (原美國歌謠,保富康午譯為日文) 「Sic Parvis Magna小的開始成就大事」-Roger Emerson 「The Impossible Dream不可能的夢想」-Mitch Leigh 「天下的媽媽都是一樣的」-楊耀東 (改編改寫:詹怡嘉) 16:00~16:10 中場休息10分鐘 16:10~16:27 8. 女高音詹怡嘉 + 非非藝術團隊 「組曲」-Richard Rodgers (選自電影真善美The Sound of Music) 「The Sound of Music 群山雀躍」 「My Favorite Things 最喜愛的事物」 「Do-Re-Mi」 「Climb Every Mountain攀越每座山嶺」 16:27~16:30 閉幕~明天會更好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不修建築法 生命如螻蟻
新聞稿摘要: 1. 近年來因違章建築引起的火警,嚴重危害民眾生命安全。 2.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已於2012年4月修正,有關違章建築之查察,可以委託民間積極查報,但地方政府竟還要等有人檢舉,才進行查核;且建築業者也認為主管機關怠惰因而有機可乘,因此在房屋新建完成不久,就大行『二度施工』之勾當,以謀求不當利益。 3. 政府應釜底抽薪,儘速積極修正《建築法》(應明訂拆除期限;確立拆除執行責任,兼採委託查報、聯合稽查及從重處罰等多元方式處理及加強重罰,並建立違建執行基金),且為杜絕二次施工,增訂科以起造人與管委會一定之責任。 4. 上述之《建築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案業於2013年6月間經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中,令人遺憾的是,兩個重要的民生法案已躺在立法院一年半,尚未見任何審議的動作。 5. 消基會特別再呼籲立委諸公重視此一法案,儘速完成修法,以有效防杜違規二工與違章建築。 ~~~~~~~~~~~~~~~~~~~~~~~~~~~~~~~ 2014年8月15日發生在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2段159巷「永保安康社區大樓」的A棟發生的天然氣外洩爆炸事件,住在3樓氣爆點的陳氏祖孫3人,1歲的弟弟、59歲奶奶相繼過世,唯一倖存的2歲小姊姊經過1個月急救,仍無力可回天。〔2014年9月15日 自由時報記者徐聖倫/新北報導〕 ~~~~~~~~~~~~~~~~~~~~~~~~~~~~~~~ 2014年12月19日新竹市光華二街一棟大樓發生火警,火勢迅速延燒,警消雖然及時將一名曾姓男子救出,但他兩名女兒卻被困在屋內,警消發現時,8歲的姊姊抱著5歲的妹妹,已經都沒有生命跡象。離譜的是,附近住戶指控,高達10層樓的建築,居然從6樓以上通通是違建!(2014年12月19日 民視新聞 葉興凱/新竹報導) ~~~~~~~~~~~~~~~~~~~~~~~~~~~~~~~ 台北市南港區興中路一棟大樓,2014年12月28日凌晨發生火警,失火的頂樓加蓋有30坪的面積,以木板隔成10間雅房出租,全由屋主陳姓婦人的丈夫華姓男子自行改建。火勢燃燒猛烈,起火樓層燒成一片火海,警消趕抵後緊急射水灌救,於1小時內完全撲滅火勢,經搜索後於4樓頂加的出租雅房內發現一具男性焦屍,被壓在坍塌的鐵皮屋頂下。 (2014年12月28日 蘋果日報 陳冠宇/台北報導) ~~~~~~~~~~~~~~~~~~~~~~~~~~~~~~~ 桃園市新屋區2015年1月20日發生保齡球館大火,起火點為鐵皮鋼架違建。消防隊員第一波進入搶救時,2樓變電箱爆燃,接著可能因高溫造成鐵皮熔塌,屋外的消防員大喊趕快撤退,但6名勇消來不及逃出,因而殉職,這是桃園轄區內在近30年來,最嚴重一次消防人員值勤罹難的意外。(2015年1月20日 自由時報周敏鴻、鄭淑婷、李容萍、林子翔、余瑞仁/桃園報導) ~~~~~~~~~~~~~~~~~~~~~~~~~~~~~~~ 桃園市20日才發生違建保齡球館大火,6名殉職警消昨舉行頭七法會,未料下午又傳出違建鐵皮工廠爆炸意外,14人灼嗆傷,其中2名外勞命危。(2015年1月27日 聯合報記者呂筱蟬、陳俊智、葉臻、鄭國樑/桃園報導) ~~~~~~~~~~~~~~~~~~~~~~~~~~~~~~~ 如上述案例,過去怵目驚心的違建大火,都危及了民眾生命安全。而違建已融入大多數國人生活的一部分,2014年1月蘋果日報報導,位在新竹科技園區附近的金山街,有250棟、超過4,000戶違建套房,其中最誇張的是原本3層樓的透天厝增建為9層樓!然而,每年被舉報3、40件違建,新竹市政府只拆了9件,其理由竟為經費不足,即使有人檢舉,政府仍無法積極處理。 違建、違規的現象,從平地到山區、從建地到農田、從平面到立體、從專有空間到公共設施,幾乎無處不是違章。對於違建的處理,有「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可作為依據,雖然該處理辦法已於2012年4月修正,有關違章建築之查察,可以委託民間積極查報,但地方政府竟還要等有人檢舉,才進行查核,如此消極因循,難怪建商可以有恃無恐,導致違建「春風吹又生」。 事實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縱然修正,也可能因民意的壓力(如對清境違規民宿之放任態度),或因欠缺委外之預算而出現「徒法不足以自行」的窘境。 問題其實很清楚,台北市在柯P政府率先要求、民代關說透明化、涉及公共安全的違建戶,優先限期拆除,樹立<雷厲風行>的柯P風格,其他縣市也應相率跟著執行。 本會認為,違建氾濫的主要原因,來自於政府、民代與違建戶三方的相互角力,形成共犯結構。違建戶向民代請託、民代因選票的壓力,不當進行施壓(好聽的說法為選民服務),甚至杯葛預算(新竹是連四年只有200萬,甚至有部分縣市僅有數十萬而已),迫使建管機關縮手(樂得輕鬆)怠於執行公權力。 而且,建築業者也篤定認為主管機關欠缺人力、物力與決心,因而有機可乘,因此在房屋新建完成不久,就大行『二度施工』之勾當以謀求不當利益,又假借「個別磋商條款」規避其法律責任,製造「住戶、管委會與建商」三者的恐怖平衡(詳參本會2014年1月24日記者發布會新聞稿)。倘若不根本修法解決,在《建築法》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強化管理、嚴懲不法,自然難以遏止違建歪風。 故政府應釜底抽薪,儘速積極修正《建築法》(應明訂拆除期限;確立拆除執行責任,兼採委託查報、聯合稽查及從重處罰等多元方式處理及加強重罰,並建立違建執行基金),亦應規定事前不得拋棄權利,且為杜絕二次施工,應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增訂科以起造人與管委會一定之責任。 針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行政院修正草案有如下之規定: 一、共用(含約定)部分有違反建築法規定者,起造人為管理負責人期間,縣(市)主管應令起造人限期改善或回復原狀;成立管委會後,仍未改善或回復原狀者,縣(市)主管應令管委會限期改善或回復原狀,所需費用由起造人負擔(增28Ⅳ草);改善或回復原狀所需費用由起造人負擔(增28Ⅴ草)。 二、專有(含約定專用)部分有違反建築法規定者,起造人為管理負責人期間應予制止並報請主管建築機關處理(增28Ⅵ草) 三、起造人違反第28條第4項規定,且未於成立管委會前完成改善或回復原狀者及違反同條第6項所定義務者,由縣(市)主管機關處NT$4~20萬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按次處罰(增51⑥⑦草) 上述二法的修正案已於2013年6月間經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當中,令人遺憾的是,兩個重要的民生法案已躺在立法院一年半尚未見任何審議的動作,難道還要像1995年衛爾康大火重現,造成更大的災難,才要急急如律令地完成修法嗎? 杜絕違建及二次施工問題,行政機關應積極處理並將上述修法案列為重大民生法案,儘速修法從源頭管理,重罰建商;此外,消基會特別再呼籲立委諸公重視此一法案,儘速完成修法,以有效防杜違規二工與違章建築。 此外,常見得違章建築如頂樓加蓋、陽台外推、露台外推、騎樓外推及建造執造未登錄的夾層屋等均屬違建,本會亦提醒消費者在購屋或租屋時,應特別注意居家環境有無違章建築的情形,以確實保障自身權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錄:歷史上重大火災與建築法規修正之關係表 日期 重大火災事件 影響 1995年2月15日 台中市台中港路衛爾康餐廳發生大火災事件,這場火災起因於瓦斯外洩,瞬間引燃周圍可燃材料,並循樓梯向2樓擴大延燒。 由於1、2樓逃生通道分別被磚牆及金屬浪板封死,火警發生後濃煙阻斷逃生路線,且餐廳旁邊原本是停車場及防火巷空地,但被改建成KTV,導至逃生無門,結果造成64人死亡、11人受傷。此為造成慘重傷亡最主要的原因。 此一重大公共安全事件造成全台輿論譁然,政府因而制訂相關法規(躺在立法院多年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因而可以快速載同年6月9日完成三讀立法程序)。可以說此一事件是台灣公共安全開始受重視的轉捩點。 為避免事件的再度發生,建築法亦載同年8月完成修正,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第77條)、建立定期委請具檢查資格者檢查簽證制度及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制度(第77-2條),違者予以重罰,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或封閉、強制拆除;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使用人因維護防火避難設施合法使用或構造安全規定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91條)。 2001年5月12日 汐止東科大樓大火,從園區內A棟三樓一家佛具店開始燒起。火勢在12日下午一度被控制,但火苗卻由大樓管線間向上竄升,當晚7點左右,16樓出現大火,且以每一層樓15分鐘的速度不斷向上蔓延。 到了13日凌晨,B棟25樓也被波及,早上9點C棟亦難逃火神侵襲,自25樓以上竄出火苗。這時雲梯車已無法發揮功能,只能靠消防人員進入火場撲救。延燒長達43小時,財產損失200億,關鍵問題在防火牆被打掉是造成『煙囪效應』延燒的主因, 92年5月6日建築法修正第77條之2強化室內裝修業的義務與責任,包括一、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但中央主管機關得授權建築師公會或其他相關專業技術團體審查。二、裝修材料應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三、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四、不得妨害或破壞保護民眾隱私權設施。併規定建築物室內裝修應由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之室內裝修從業者辦理。室內裝修從業者應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並依其業務範圍及責任執行業務。 2003年8月31日 臺北縣蘆洲市大囍市社區發生火災。這起火警事故,因該大樓一樓門廳的空間被改為穿堂並停放大量機車,而1樓住戶於穿堂引火自焚,波及停放在穿堂內的機車,火勢迅速擴大,阻絕了大樓的1樓出入口,導致發生煙囪效應。 事發現場的巷弄狹窄,迫使大型機具與消防車隊在搶救上出現困難,共導致15人死亡(包含數日後傷重不治的主嫌),69人輕重傷造成重大傷亡。 此次大火,引起內政部研修建築技術規則,規定8樓以上須設有2隻電梯,已備逃生。「Uber」 叫車跑得快、服務條款很奇怪! 消費者當心投訴無門!
總公司位於荷蘭的Uber叫車平台成立於2009年,目前已在全球70個城市提供服務,持有智慧型手機的消費者只要下載該公司的App,即可經由該平台之媒合,透過GPS定位系統,完成叫車手續,最近距離的司機員就會前往載客;而消費者也不需要準備現金,搭乘後以信用卡扣款方式支付車資。媒體報導指出,短短5年的時間,Uber的市值已經衝破180億美元、十分驚人。 Uber叫車平台由於具有其便利性,除讓一般自用車車主可充分利用通勤運具外,亦使民眾可享受較高級的乘車服務,在世界各地的發展頗為迅速,2014年進軍台灣,業者運用其開發出來的App,可直接計算乘客搭乘的里程數、時間,挑戰傳統的計程車營運模式,在台提供服務之後得到不少網友的支持,但也衍生出營運違法性的問題。 據交通部表示,國內小客車租賃業或計程車營業規定十分嚴格,依照「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必須申請立案許可始可營業,其中計程車客運業,尚須照表收費、不可任意有折扣等。然而,Uber卻使用全球自創的收費方法,故截至去年12月25日止,監理單位依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及「公路法」第77條等規定,已對Uber開出57張罰單、罰鍰累計540萬元,同時針對加入Uber接受派遣的自用車,開出56張罰單、罰鍰280萬元,並吊扣車輛牌照。 Uber叫車平台業者在台既顯已涉及違反相關法規,然而消基會認為交通主管機關應正視此一新興網路服務對傳統運輸產業所帶來的衝擊,提出最適當的處理方式來因應,包括檢討現行法規之不足,及如何使其融入正常汽車運輸之軌。但該服務平台對消費者權益的影響,更是消基會所關切的重點,為提醒消費者當心注意,消基會提出以下幾點的使用端檢視與質疑,也呼籲交通部能一併列入考量並為民眾的權益把關。 Uber在台無實體營業據點、無客服電話,消費者恐投訴無門! 根據消基會工作人員至Uber官方網站(https://www.uber.com/)查閱的結果,雖然有中文網頁,但無法找到所謂的客服電話號碼,消費者若有爭議問題想反應或有疑問想瞭解,僅可透過提交電子郵件的方式處理,恐怕會陷入無人聞問的窘境;消基會工作人員也試圖透過下載叫車App藉以瞭解其所呈現的資訊,發現登入時就必須輸入信用卡卡號,才能順利進入該App的頁面,而不是讓消費者可先下載瀏覽相關內容後,待有需要再輸入信用卡卡號,且假設消費者日後已不想再繼續使用,如何要求刪除個人資料?其服務的提供方式類同於網路商店iTUNES、APP STORE等可以說並不全然友善,也造成另類的風險。 運輸服務提供商與消費者間產生之任何責任,概與Uber無關! 根據 Uber服務條款的內容:「Uber 本身不提供運輸服務,且 Uber 並非承運商……Uber 僅充當您與運輸提供商之間的中介。因此,運輸提供商向您提供運輸服務須遵守您與運輸提供商之間(待)訂立的協議。 Uber 絕非該等協議中的一方。」、「在任何情況下,對於與運輸提供商提供的運輸服務或運輸提供商方面的任何行動、舉措、行為、舉動及/或疏忽相關及/或由此產生的任何責任,Uber 一概不予承擔。因此,任何有關運輸提供商所提供運輸服務的投訴應提交至運輸提供商。」 從以上的條款可得知,Uber將自身定位在僅是提供叫車媒合服務的平台,消費者若與駕駛員間發生消費爭議、行車事故以致傷亡或其他問題,Uber認為該等投訴事件應與運輸提供者交涉、Uber概不介入。但事實上Uber仍必須先取得駕駛員的登錄,使用者叫車後,由Uber平台自已登錄的駕駛員中,媒合最近距離內者前往載客,於其官網上,也公布有徵求駕駛員的條件,有意願者可直接透過網路提交資料,基本上只要年滿21歲、領有駕駛執照就達到進入的最低門檻了!相較於「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其在第93條明定不准申辦個人計程車之消極資格,顯然過於寬鬆。 但是,Uber卻自外於消費者和駕駛員之間的糾紛,僅將自身定位於提供媒合的平台,消費者若遇到搭乘上的種種爭議,很可能變成無頭案件,且Uber又連客服電話都沒有,消費權益相當堪虞。 車資計算方式可能隨時更改,要求消費者自行瞭解! 一般消費者對計程車車資的認知是,其計費方法必須經過當地縣市政府交通單位的核准,因此搭乘計程車時並不會預期到計費方式可能有變;但Uber的情形則不同,其費率計算方式與一般通過主管機關核准的方案並不相同(註),要變更的話也不需要經過主管機關的同意,所以消費者下一次搭乘時,有可能計費方式已經不一樣,因此消費者如果沒有在搭乘前主動查詢,付錢的時候或許會嚇一跳,而Uber的服務條款則約定,計費方式可隨時更改,消費者則有責任隨時主動查詢瞭解,其資訊之揭露顯有不足。 隱私權政策無中文版、Uber不確保資料庫的安全! 消基會工作人員於Uber官方網站與App頁面查閱隱私權政策時發現,並沒有中文版的資料,而是僅有全球適用的英文版與韓文版,因此對部分消費者來說,要瞭解其內容會成為一件麻煩事。 經翻譯後消基會得知,該份隱私權政策大致表示,當消費者註冊成為使用者後,Uber會收集姓名、email 地址、國家、語言、密碼、手機號碼、IP位置、蘋果電腦位置、信用卡號、到期日及檢核碼等資料:然而,雖然有加密技術,仍無法確保資料庫的安全,資訊傳輸的風險將由使用者自行負擔;Uber已請荷蘭「資料保護權威」DDPA公司做為您個人資料管控者。 從以上的約定看來,消費者一旦加入Uber成為使用者,其所登錄的個人資料不僅要自行負擔傳輸風險,且由遠在荷蘭的公司擔任管控者,基本上對台灣的消費者來說,不確定感仍高。 消基會呼籲 Uber叫車服務雖然有其便利性,但從以上的分析可以發現,消費者若使用Uber的服務,可能面臨到多重的風險,尤其是Uber宣稱,其提供的只是共乘服務的平台、不介入消費者與駕駛員間的紛爭,對乘客權益十分不利,也遭科技人士「翟神」打臉:「除非Uber不向駕駛員抽成,消費者直接把車資付給駕駛員,這種說法才成立!」消基會基於消費者保護團體的立場,也無法接受此等說詞。因此消基會呼籲交通部,應儘速將消費者投訴與後續消費爭議的處理方式,納入因應Uber營運問題的考量範圍,避免消費者權益受損。 此外,消費者下載Uber的App雖然是免費的,但如果叫車超過5分鐘後又取消的話,將被收取至少40元的手續費!根據App頁面的說明,該筆費用係用於彌補司機員在使用者取消叫車前、已開車前往使用者叫車地點的支出,試問,這算是單純的媒合叫車平台嗎?消基會工作人員於1月12日以一般消費者的身分,致電另外2家車隊,詢問叫車後若取消,是否會收取費用,對方均回應不會收取費用,所以消費者也要留意Uber有此規定,以免事後徒生糾紛。 Uber已在全球數十個城市展開營運,但其衍生的問題也不少,甚至已經遭到多個國家下令禁止,包括德國、泰國、印度和美國內華達州等,消基會提醒消費者在主管機關交通部對Uber叫車平台未能採取有效管理及導正措施之前,使用該服務時,務必考慮清楚再決定。 (註)Uber車資計算方式 -以台北市為例,幣別新台幣。資料來源:Uber官網 車輛等級 基本費用 續程 最低消費 取消費用 UberX 40元 2.5元/分鐘 或 12.5元/公里 60元 40元 UberBLACK 105元 5元/分鐘 或 20元/公里 150元 100元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掛蜂頭 混糖蜜?!
摘要 1. 採樣:於2014年9月間,至雙北的超市、福利中心、量販店、麵包店、生機商店與網路購物等販售通路。 2. 價格調查:14件龍眼蜂蜜樣品單瓶價格介於159~599元之間,依其標示的內容量換算每百公克價格介於41.6~90元之間;16件其他種類的蜂蜜樣品單瓶價格介於242~527元之間,換算每百公克價格介於29.1~134.4元之間。 3. 標示調查:30件包裝樣品中有28件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有2件不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規定。 4. 檢驗參照標準、相關法條:依國家標準第1305號(CNS 1305)「蜂蜜」、「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 5. 本次檢驗項目未達國家標準的品項及其販售地點:MOMO購物網(有4個樣品)、愛買(2)、大潤發(2)、棉花田、景美區農會、家樂福、聖德科斯、大買家,均有1個樣品,檢出未達國家標準的樣品。 近年來,黑心食品事件頻傳,其中不乏許多知名食品大廠紛紛淪陷,消費者對於食品認證以及品牌已存有疑慮,再加上蜂蜜真偽及品質從外觀較難分辨,本會對14件龍眼蜂蜜以及16件其他種類的蜂蜜進行蔗糖含量、糖類含量、酸度、蜂蜜澱粉酶活性以及羥甲基糠醛含量進行測試,以瞭解市售蜂蜜品質,作為消費者選購時的參考。 採樣 於2014年9月間,至雙北地區的超市、福利中心、量販店、麵包店、生機商店與網路購物等販售通路,採得14件龍眼蜂蜜以及16件其他種類的蜂蜜,共計採得30件蜂蜜樣品。(調查測試項目、方法及標準請見表一) 參照的管理辦法、法條(法條、罰則)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和國家標準第1305號(CNS 1305)「蜂蜜」做為調查、檢驗依據。 罰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調查及測試結果(請見表二) 一、價格調查 本次採得的14件龍眼蜂蜜樣品,單瓶價格介於159~599元之間,依其標示的內容量換算每百公克價格介於41.6~90元之間;其中以編號14號「東和龍眼花蜜」較便宜;6號「宏基蜂蜜龍眼花蜜」較貴。 16件其他種類的蜂蜜樣品,單瓶價格介於242~527元之間,依其標示的內容量換算每百公克價格介於29.1~134.4元之間;編號15號「蜜寶嚴選皇室蜂蜜」與16號「御蜜園優選百花蜜」較便宜;24號「紅香花蜜」較貴。 二、標示調查 本次30件樣品皆屬於包裝食品,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的規定:「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一、品名。二、內容物名稱;其為2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三、淨重、容量或數量。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2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六、原產地(國)。七、有效日期。八、營養標示。九、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經檢視,30件樣品中,編號7號「蜜匠龍眼蜜」與11號「台農龍眼花蜂蜜」未標示內容物成分,雖然從其品名可得知內容物,但仍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的規定,明顯標示出內容物成分等資訊,以利消費者選購,並避免消費爭議發生。 三、蔗糖含量檢測 若蜂蜜的蔗糖含量較高,即可能為摻加蔗糖的合成蜜或是以人工餵食蜜蜂糖水而成的蜂蜜。依CNS 1305「蜂蜜」成分規定,龍眼蜂蜜蔗糖含量需在2%以下;蜂蜜為5%以下。 經檢測,本次14件龍眼蜂蜜樣品以及16件其他蜂蜜樣品蔗糖含量皆符合國家標準。 四、糖類(果糖和葡萄糖含量之總和)含量檢測 蜂蜜主要成分為果糖與葡萄糖等還原糖,較蔗糖容易被人體吸收利用,檢測蜂蜜果糖和葡萄糖含量之總合是蜂蜜品質的指標之一。依CNS 1305「蜂蜜」成分規定,龍眼蜂蜜的果糖和葡萄糖含量之總和需在70%以上;蜂蜜則為60%以上。 經檢測,本次14件龍眼蜂蜜樣品中,8件符合國家標準;而編號8號「清邁龍眼蜂蜜」、10號「蜂國龍眼蜜特選冠軍蜜」、11號「台農龍眼花蜂蜜」、12號「上喆龍眼蜜」、13號「女王蜂龍眼蜜」與14號「東和龍眼花蜜」等6件龍眼蜂蜜未達國家標準;另外16件其他種類蜂蜜樣品皆符合國家標準。 五、酸度檢測 蜂蜜中含有少量的有機酸及無機酸,嚐起來的口感微酸;但若酸味過重,則可能是微生物繁殖導致酸敗,影響蜂蜜的品質及風味。依CNS 1305「蜂蜜」規定,龍眼蜂蜜酸度須在30 meq H+/1000 g以下;蜂蜜需在30 meq H+/1000 g以下。 經檢測,本次14件龍眼蜂蜜樣品以及16件其他種類的蜂蜜樣品酸度皆符合國家標準。 六、澱粉酶活性檢測 蜂蜜中的澱粉酶主要來自蜜蜂的唾液,是蜂蜜的天然成分之一。蜂蜜收成後,若水分過高,常需要經過加溫濃縮或是低溫真空濃縮降低水分含量,以利貯存;但若是以加溫方式進行濃縮,溫度過高或時間過長,就可能破壞蜂蜜的澱粉酶,使活性降低,品質變差。依CNS 1305「蜂蜜」的規定,蜂蜜澱粉酶活性應在8以上。 經檢測,本次30件樣品中,27件符合國家標準;而編號14號「東和龍眼花蜜」、25號「山水-典藏四季蜂蜜」與28號「山林養蜂-特級純蜂蜜」等3件樣品澱粉酶活性過低,未達國家標準。 七、羥甲基糠醛含量檢測 合成蜜若添加焦糖以增加色澤及香味,成分中的羥甲基糠醛也會有含量偏高的現象,檢測蜂蜜中的羥甲基糠醛含量是蜂蜜新鮮度、加工處理是否失當或是摻入焦糖的品質指標之一。依CNS 1305「蜂蜜」規定,龍眼蜂蜜的羥甲基糠醛含量須在30 mg/kg以下;蜂蜜需在40 mg/kg以下。 經檢測,編號9號「驗證-龍眼蜂蜜」、12號「上喆龍眼蜜」、13號「女王蜂龍眼蜜」與14號「東和龍眼花蜜」等4件龍眼蜂蜜以及26號「東和野山蜂蜜」、27號「蜜蜂工坊-純粹蜂蜜」、29號「皇家農場-天然蜂蜜」與30號「純正百花蜜」等4件蜂蜜,共8件樣品的羥甲基糠醛含量過高,未達國家標準。 結論 1. 整體結論的總結分析 14件龍眼蜂蜜樣品之檢驗結果,有6件樣品(占43%)在標示、蔗糖含量、糖類含量、酸度、澱粉酶活性和羥甲基糠醛等項目皆符合各項相關標準與規定,換言之,不符合率占57%。 16件其他種類的蜂蜜則有10件(占63%)符合各項相關標準與規定,不符合率亦約占38%。 2. 依檢驗結果呈現的問題分析 從檢驗報告裡,觀察到一個現象,即多家規模較大的賣場所賣出的產品,竟然也被檢出未達國家標準的樣品,實應呼籲這些大賣場,須建立起把關機制,讓賣場不僅是「賣商品的地方」,還應該是「賣安心商品的地方」。舉例來說,本次檢驗項目未達國家標準的品項,以MOMO購物網(有4個樣品)、愛買(2)、大潤發(2)、棉花田、景美區農會、家樂福、聖德科斯、大買家,均有1個樣品,檢出未達國家標準的樣品。 消基會呼籲事項 政府: 此次蜂蜜樣品檢驗,多家大賣場、商家、購物網站都被檢出未達國家標準的商品,除了台灣自產的蜂蜜以外,不少標示產地來自泰國、越南的蜂蜜,未達檢驗標準。對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的機制,政府該更謹慎地把關! 業界: 為了通路商家的聲譽和負責、誠信態度,倘若能在採購部門設計品管、檢驗機制,每一批即將銷售商品都透過自行檢驗或要求第三方檢驗報告書證明品質。通路商將可以賣得安心,消費者買得安心了! 消費者: 蜂蜜品質從外觀並不容易分辨,建議消費者購買時可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所提供的真假蜂蜜辨識方法(請見表二)作為購買依據。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