殞逝的850條亡魂 航管飛安當局應負完全責任
2015/02/05
一架復興航空所屬編號B-22816號班機,上午10時52分起飛才一分鐘,未依原路線飛行,失控驟降撞擊南港環東大道高架橋後,10時53分失聯墜毀在基隆河南港段,機上含機組人員共有58人,其中有31名陸客;目前已知32人死亡,15人送醫治療(包括計程車司機)
復興航空失事班機的機型為ATR-72-600,為雙螺旋槳民航機,飛機左、右各有一顆引擎。墜機空難的影像震撼全球,錄影片段更成為專家研析焦點。美國多名前飛航督察官員認為,機師明顯在引擎失去動力下避開大樓而墜河,事件仍有生還者猶如奇蹟一般。
然而卻有機師爆料(自由時報 2015-02-05),指出正駕駛廖建宗從金門飛抵松山機場後,在飛航登錄表上記載「引擎有異狀」,要求地勤人員檢測安全無虞後再飛。但放飛人員在檢測飛機上的通信儀器無異狀後,可能是擔心班機延誤遭到民航局罰款,要求廖建宗飛完金門這航次後再仔細檢查。不料,起飛不久就發生意外。
針對又一起令人震撼與傷痛的意外事件,消基會緊急呼籲:
1. 國內外多名專家咸認正駕駛廖建宗、副駕駛劉自忠及教官洪炳衷處置得宜,因而避免更大的傷亡,消基會敬表不捨與敬意。
2. 過去的13年間,復興航空已經發生11件空安事件,連帶造成82人罹難,25人受傷,11失蹤的情事,民航局與飛安委員會應在最快期間內完成調查,並進行行政裁罰,以慰亡魂與家屬。
3. 在過去幾年間,國內發生過多起的重大空安事件,總共造成850人罹難,民航局責無旁貸。應要求在國境內飛航起降的航空公司,於一年內提出空安白皮書,確實改善國內的飛航安全。
4. 根據報載,正機師廖建宗在飛航登錄表上曾記載「引擎有異狀」,卻因放飛人員擔心班機延誤恐遭民航局罰款,而要求先完成飛行、返航後再做檢查。可見的現場管理「以筆紀錄」,極易發生掩蓋風險和滅證塗改等情事;因此,應建立地勤管理的「飛行履歷」,以雲端資訊系統詳載所有可能風險,並以即時、現地的記錄來加強監督和追蹤列管。
5. 呼籲立委諸公要做好把關監督,將空安視為監督政府與交通政策的重大指標,以雪國恥,並能維護消費者權益與安全。
6. 在不到半年內,復興航空兩度發生重大空安事件,嚴重造成消費者的驚恐不安,消基會明確呼籲消費者應拒搭復興航空班機;並同意空服與機師人員可以無條件解除服務契約。在最短期間內,復興航空公司亦應對傷亡家屬提出賠償誠意;並且要洗心革面,從根本做起來改善空安。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台灣近年重大死傷飛安事故】
時間 | 事故名稱 | 死傷情形 |
國內線 | ||
1989年 | 中華航空花蓮飛松山 | 54人罹難 |
1997年 | 國華航空松山飛馬祖 | 16人罹難 |
1999年 | 立榮航空松山飛花蓮 | 1人罹難 |
2012年 | 大鵬航空松山起飛至花東縱谷空拍 | 3人罹難 |
2013年 | 中興航空松山飛往玉山塔塔加遊客中心 | 3人罹難 |
2014年 | 復興航空高雄飛澎湖 | 48人罹難 |
2015年 | 復興航空松山飛金門 | 32人罹難 |
國際線 | ||
1994年 | 華航名古屋空難 | 264人罹難 |
1998年 | 華航大園空難 | 202人罹難 |
2002年 | 華航澎湖空難(桃園飛香港) | 225人罹難 |
2002年 | 復興航空空難(桃園飛澳門) | 2人罹難 |
總計:850人罹難。
【台灣復興航空發生事故表】
時間 | 事件 | 傷亡人數 |
2002/9/5 | 復興航空GE517班機於松山機場起飛後發動機和駕駛艙發生起火警告,飛機迫降。 | 0人 |
2002/12/21 | 復興航空另外一架ATR 72-200班機在飛行中遭遇積冰,除冰失敗後失控墜海。 | 2名飛機駕駛員罹難 |
2003/3/21 | 復興航空的一架空中巴士A320班機降落時撞上跑道上的施工車輛。 | 0人 |
2003/12/25 | 復興航空的一架ATR 72型班機飛行結束後發動機受損。 | 0人 |
2004/10/18 | 復興航空的空中巴士A320-200型客機著陸後滑倒跑道外草坪。 | 0人 |
2005/7/19 | 復興航空的ATR 72型班機降落後滑行同地面車輛相撞,飛機輕微受損。 | 0人 |
2012/5/2 | 復興航空的ATR 72型班機在飛行中發動機出現火警,飛機安全降落。 | 0人 |
2013/7/1 | 復興航空一架ATR 72客機在發動機失火後安全降落。 | 0人 |
2013/7/2 | 復興航空一架A320客機起飛前空務人員操作不當將逃生滑梯放下並充氣,發生延誤。 | 0人 |
2014/7/23 | 復興航空的ATR 72型班機由於天氣原因墜毀。 | 48人罹難10人受傷 |
2015/02/04 | 復興航空ATR班機(編號B-22816號),才起飛一分鐘,失聯墜毀在基隆河南港段 | 32罹難15受傷11失蹤 |
總計:82人罹難,25人受傷,11失蹤。(整理至2015.02.05 13:30)
【世界各國採用ATR-72機型發生事故表】
航空公司 | 發生時間 | 發生事故原因 | 造成傷亡人數 |
美國鷹航空4184號班機 | 1994年10月31日 | 美鷹航空國內線在芝加哥墜毀 | 機上68人全部罹難 |
復興航空510A號班機 | 1995年1月30日 | 農曆除夕,載客後飛返台北松山機場,不幸偏離航道,在桃園龜山兔子坑撞山墜毀 | 正副駕駛及空中服務人員等4名機組員不幸罹難 |
復興航空791號班機 | 2002年12月21日 | 於飛航途中機翼遭嚴重積冰後,在馬公西南方約17公里處墜海失事 | 機上駕駛員2人罹難 |
突尼西亞國際航空1153號班機 | 2005年8月6日 | 飛往義大利的路途,因耗盡燃油在海面緊急降落時發生意外 | 39人中有16人罹難 |
曼谷航空 | 2009年8月4日 | 在蘇梅島機場著陸時滑出跑道並起火 | 造成至少1人罹難、數十人受傷。 |
古巴加勒比航空公司 | 2010年11月4日 | 在古巴中部城市聖斯皮里圖斯附近墜毀 | 機上68人全部遇難 |
UTair航空公司 | 2012年4月2日 | 在西伯利亞秋明州墜毀 | 32人罹難 |
寮國航空301號班機空難 | 2013年10月16日 | 在南部占巴塞省失事 | 44人罹難 |
復興航空222號班機事故 | 2014年7月23日 | 在馬公機場大雨及疑似受麥德姆颱風影響,班機要求重飛後於澎湖縣湖西鄉西溪村重飛失敗 | 49死9傷,地面人員5傷 |
復興航空235號班機事故 | 2015年2月4日 | 疑似因發動機失效,於上午10時55分飛機急轉墜下擦撞、墜入基隆河 | 罹難32人,11人失蹤,15人受傷送醫 |
總計:316人罹難,數十人受傷,11人失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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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猶豫期 消保開倒車!
新聞稿摘要: 1. 針對消保法第19條之2「性質特殊」之商品或服務可以排除在行使7日猶豫期(俗稱鑑賞期)的規定之外,本會強烈反對。 2. 理由:網路交易服務的提供者,並非有如此高的可信度,甚至訂有多項違反相關法規的約定。 3. 本次修法說明「性質特殊商品或服務」因國情不同,且排除適用之標的不一,授權中央主管機關依職權進行排除適用程序。是否會因此推出一連串套用排除理由的商品名目?讓例外反而變成慣例? 4. 依據本會多次講演過程的隨機調查:會使用商品猶豫期者,不到網購消費者的1/10,何以要犧牲全數網購消費者權益?! 5. 消基會一再主張無修法的必要其理由在於:企業經營者可以透過「試用」等方式讓消費者先行檢視;因此,並無修訂第19條必要,剝奪消費者特殊解除權。 6. 值台灣行政機關倡議修特殊解約權之際,對岸的中國大陸卻在同時間頒布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其中對於「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無需說明理由即可退貨」此項規定,若業者有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等違法情形,將責令其改正…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自民國83年施行以來,於保障消費者權益、排解消費者爭議發揮了極大的功效,該法開宗明義第1條(立法目的)即揭示:「為保障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法......」。然而,在 1月15日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通過初審草案,卻限縮了對消費者的保障,其中影響最鉅的就屬《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原本消費者從事郵購或訪問買賣,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但本次送審所通過的修正案卻認為因商品或服務之性質特殊,消費者依第19條第一項規定行使解除權,對企業經營者顯失公平者,增訂得排除適用之規定。 《消保法》顧名思義就是保護消費者所立訂的律法,但今天卻以對企業經營者不公平為由而修法,不僅非常諷刺且大開倒車!消基會為了維護消費者的權益,不認為有必要以訂定法律的手段來處理相關的爭議,否則一旦方便之門大開將後患無窮! ◎網購糾紛層出不窮,修法大開倒車 網路購物的熱門商機及無限前景,讓許多業者紛紛拓展市場版圖至網路虛擬世界。然而在台灣,消費者透過網路購買商品或服務,尚存有許多不確定因素,譬如業者所揭示的交易條件、標的物資訊、品質、廣告宣稱等等,尚無法保證其可信度或業者揭示的程度仍有不足,消費者仍需負擔一定的風險。尤其根據近幾年來消基會召開過的記者會調查資料,網路交易服務的提供者,並非有如此高的可信度、甚至訂有多項違反相關法規的約定。例如「收受商品七日內退還商品仍被扣款」、「瑕疵品退換貨限制期限」、「賣家未提供完整企業經營者資訊」等明顯違反現行法規的規範,仍存在業者的定型化契約中;而消費者往往看到業者已訂出相關的規定就自認倒楣。消保法施行至今20年來,都還無法充分落實保障消費者權益的宗旨,修法目的更應以保護弱勢消費者為原則,而今的立法說明卻站在業者角度令人痛心! 回顧《消保法》第19條當初的立法理由為:「由於郵購買賣與訪問買賣之交易,通常是在消費者無法詳細判斷或思考之情形下,而使消費者購買不合意或不需要之商品,為衡平消費者在購買前無法獲得足夠的資料或時間加以選擇,故採將判斷時間延後之猶豫期間制,俾供消費者詳細考慮,並予解約的機會。」 因此,特種買賣對消費者而言,有無法充分思考或未有其他同類型商品可供比較的風險存在,這些風險並不因商品的類別或性質而有所不同。故立法院針對特種買賣於消費者端具有的交易風險,是否也應先做一番瞭解?又有多少比例的消費者是惡意胡亂退貨,因而需要以採取原法條保護的手段,來訂出除外規定呢? ◎「性質特殊」定義為何?讓例外反而變成慣例? 本次草案中新增訂的第19條之2「性質特殊」之商品或服務可以排除行使7日猶豫期(俗稱鑑賞期)的規定之外,然而何謂性質特殊之商品?摘自該法的說明「惟各國國情不同,排除適用之標的不一,通訊交易及訪問交易排除適用之規定亦未臻一致,尚難由本法統一規定,爰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就主管行業需特別處理之部分,依職權進行排除適用程序。」但母法中的條文過於空泛,沒有任何較為具體的判斷原則或是約束內容,未來行政院訂出的規範會不會過於包山包海、讓例外反而變成慣例?又是不是可以有效避免業者擴充解釋、訂出一連串沒有排除理由的商品名目?消基會認為,如果沒有具體的監督與管理措施,則業者必定自行延伸,將除外的商品範圍過度解讀,未來恐怕會紛爭不斷。 而在本次初審之第19條之2的草案中,這些特殊性質之商品或服務只要經上開程序由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即生消費者不得行使7日猶豫期間之效果,但是「公告即生效」與消費者網路購物時是否知悉,所購買之商品或服務並無7日猶豫期間是兩回事,也就是消費者在新法增修通過後,會因為不知公告之項目而誤以為還享有7日猶豫期。 雖然消保法修訂第18條要求企業經營者必須以書面告知消費者可依19條之2公告之排除行使解除全之商品或服務,但並未給予若企業經營者違反該書面告知義務時,其法律效果如何?只有給予未告知19條解除權行使期限及方式,消費者7日期間延至企業經營者告知開始計算7日或1年內仍得行使解除權,此參見草案第19條之2項即明。此漏網的立法,立法院及消保處應更審慎評估考慮。 消基會主張無修法的必要,其理由在於:企業經營者可以透過「試用」方式讓消費者先行檢視,一旦如此就無第19條之適用,何以單純的認為有少數消費者會濫用7日猶豫期,就大幅地修改規定,剝奪消費者特殊解除權? 根據「科技部傳播調查資料庫」調查資料顯示,臺灣民眾上網交易購物或拍賣的頻率,十年來快速成長,2003年僅有18.1%的網友會在網路上購物;但到了2013年,網購者則高達63.4%,十年成長接近45%。資策會也指出,台灣網購平均消費金額逐年成長,到2011年,網購平均消費金額達到1萬1326元;估2015年產值可到1兆34億元,突破兆元產值,年成長14.1%。若此7日猶豫期對企業經營者而言是阻力、殺傷力,為何網際網路交易愈來愈蓬勃發展?交易金額愈發龐大? 況且,「消保法」第19條之立法設計,在平衡雙方的權利行使上也早有所安排,如第19條第3項就課以消費者要求企業經營者退費時,也要保持商品在回復原狀的狀態下,否則,業者能據以對抗而不退費。另外,「消保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收受之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本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解除權不消滅。反面解除就是消費者收到商品後,所為檢查逾越必要性如食用一部分甚至大部分,或因自己的問題造成商品毀損、滅失、變更時,消費者亦不得行使解除權。以上的平衡機制足使企業經營者,降低其法定猶豫期間形成之經營風險,何須修法? 消基會呼籲 就在立法院初審通過消保法增修草案之時,對岸的中國大陸也在同時間頒布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其中對於「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無需說明理由即可退貨」此項規定,若業者有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等違法情形,將責令其改正,還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且除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處罰機關應當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反觀台灣,《消保法》制訂了20年卻無法可罰,若業者有違反情形也僅是口頭警告限期改善等,直到本次的修正的草案中第56條之1才有明確對於企業經營者若違反定型化契約可適用的罰則,這也難怪台灣的黑心食品事件層出不窮,現行法制上的相關規定造成對業者大開後門的現象,尤其本次修法的第19條之2排外條款一旦通過,未來消費者從事「通訊交易」及「訪問交易」時的風險更是增加不少! 消基會認為,要避免郵購買賣特殊性質商品的解約糾紛,應從「事前資訊的完整提供並合乎法規要求」、「消費者享有充分合理的商品檢視範圍與時間」,以及「完善的公權力監管」、「建立事後糾紛產生時的解決管道」等方面下手,消費者的權益維護需要全面性的作為,立法院與經濟部不應捨本逐末、因小失大。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十年食安震撼 亡羊補牢 消基會呼籲速建資訊、檢驗和風險資訊系統
在台灣這種濕熱的環境生產容易腐敗的豆乾,加上微量己二烯酸(防腐劑),那是正常添加「食品添加劑」;在豆乾裡摻加工業染料---二甲基黃(Solvent Yellow 2,60-11-7 ),那是違法摻加,因為二甲基黃是致癌物質,對身體造成威脅。 事實上,在各國衛生單位對於食品製造的安全管理上,因應製造環境、口感、賣相……等諸多因素,都訂有「限量」(可添加使用,但需要控制使用量)和「不得添加」的管理原則,管理重點就在於「對人體的健康」有無負面影響,以及「量」的控制。 然而,近10年來,國內發生數十起嚴重食安事件(請見表格),引發全國譁然,不僅國家顏面盡失、台灣寶島美食招牌掉漆、產業損失創新高,經濟部統計,僅僅2014年的一連串食安事件,估計整個食品產業界就損失約177億元(新台幣)。因此,寬鬆、沒有能力、制度和魄力的食品管理,消費者付出龐大健康代價,例如國人十大死因之首的癌症、健保花費排行榜的洗腎數據居高不下;而政府、產業的損失與誠信破產,更是短期難以恢復。 消基會指出,食安事件頻傳的根本因素,固然教育、倫理是原因,但自2005年開始,本會即不斷呼籲速速建立「食品履歷」制度,讓一切生產條件(如原物料、添加物、成分、營養分析,甚至畜產飼料、移遷、用藥……)等種種資訊透明化,然言之諄諄,聽之藐藐,經過10年的食安事件嚴峻挑戰,全國付出重大代價後,這兩年政府主管機關終於邁向「食品雲」、「非登不可」等制度,食品生產資訊上網之後,至少政府稽查、勾稽有據,可以有效降低管理的盲點。 目前,「食品雲」、「非登不可」等制度仍在起步階段,建置有時,且需要再建一套有效稽核體系,才能知悉「食品雲」、「非登不可」等網絡的真實性。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條:主管機關採行之食品安全管理措施應以風險評估為基礎,符合滿足國民享有之健康、安全食品以及知的權利、科學證據原則、事先預防原則、資訊透明原則,建構風險評估以及諮議體系。 第5條:各級主管機關依科學實證,建立食品衛生安全監測體系,於監測發現有危害食品衛生安全之虞之事件發生時,應發布預警或採行必要管制措施。 前項發布預警或採行必要管制措施,包含公布檢驗結果、令食品業者自主檢驗及揭露資訊。 因此,消基會主張,我國應再建立一套平台,含括以下項目,以積極作為,捍衛全體國人食安全的權益: 1. 法規權責系統(Regulation and Authority System):包括法規、當局(中央及地方單位)資料。收集近10年食安事件資料,對發生原因、分類,發生過程,處理情況,事後改善,立法修法等方面進行分析。建立食品詐欺事件和摻假資料庫(Food Fraud Incident and Adulteration Database)。 2. 食品資料庫系統(Food Database System):包括一般食品、安心食品、黑心食品資料,建立共同的數據格式,使政府從中央到地方,以及民間合格實驗室的資訊,包括設備、檢測能力、檢測方法、檢測結果、樣本保存等必要的資訊統一格式,透過網路,形成一個可供政府、企業、學術界、民眾可以共享的食品資料庫系統。建立首間食品鑑識實驗室(Food Forensics Laboratory ),專責食品摻假之檢驗。 3. 食品安全管理系統(Food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包括食安管理標準與作業程序,遵循ISO 國際標準,依食品行業及餐廳類別分類管理標準與稽核標準。提供取得證認知之廠商名單。 4. 風險資訊系統(Safety Information System):包括風險評估、風險管理、風險溝通。識別風險嚴重性,風險發生原因,以及預防與偵測風險,並建立從田間到餐桌的流程風險識別體系,減少風險發生,並在風險發生後,提供有效的風險管理機制。 5. 緊急應變計畫(Emergency Contingency Plan):在預防與處理機制失效後,需要大規模回收或召回,包括通報資訊:民眾、從業人員舉報資訊。召回管理:召回產品的位置、貯存、處置、廢棄資訊。賠償舉證:如購買憑證、電子發票等。 6. 風險溝通:由消費者平台收集平時資訊,在平時建立食安知識平台(如定期在《消費者報導》中的專欄與座談),並建立風險管理作業機制,如:回收、消費者退貨、回收貨品封存與銷毀、重新上架等。如果發生食安問題,則擔任風險溝通工作,將必要的資訊透過消費者資訊平台,提供給消費者,並透過志工系統,在各重點地區進行解說,培訓從業人員面對消費者。食品檢測查驗系統(Food Testing and Inspection System):包括檢測實驗室查詢、業者自主管理檢測、消基會檢測查驗、消費者關心之檢測查驗課題等。 7. 志工園地:包括籌組全國食安義工團之召募、訓練食安義工,平時進行食品安全/教育、食安稽核,食安事件發生時,進行召回、緊急應變等行動。 8. 食育推廣:以食品衛生、安全、品質為基礎,推廣正確食習慣,讓國人吃得安心,吃出健康。參考日本食育基本法,推廣食育教育,從日常生活的吃開始,認識食品供應安全、食品健康安全、食物的營養成份、健康的飲食習慣等。 9. 國際交流:包括國際協定或公約、國際食品安全網站連線、加入國際食品安全組織、報導國際食品安全/教育現況。 10. 熱門主題:每月、每年之重點,來源來自國、內外。 有感於社會上瀰漫著不安與擔憂的氛圍,消基會除致力於守護台灣民眾的各項權益,更特別於歲末年終之際,規劃一場溫馨又安慰人心的音樂會,盼以音樂表演振奮精神、傳遞台灣社會正面的力量。本次音樂會的內容如下: 表演地點:中油國光會議廳 (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 活動時間:2015年1月31日 (週六) 下午14:00分至16:30 表演型式:現場音樂表演 表演團體:非非藝術團隊、銅板表演藝術等 主辦單位: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協辦單位: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贊助單位:Thermos膳魔師、日立變頻冷氣、金車食品 活動流程與節目內容 時 間 活動內容 14:00~14:05 董事長致詞 開場 14:05~14:15 貴賓致詞 14:15~15:00 主持人:邢子青 1. 呂超倫 大提琴獨奏 「無伴奏大提琴組曲第一號:前奏曲」-巴哈 「天鵝」-聖桑 (選自作品:動物狂歡節) 2. 林士凱 小提琴獨奏 「中國花鼓」-克萊斯勒 「愛之喜」-克萊斯勒 「伊是咱的寶貝」-陳明章 3. 羅萱 鋼琴獨奏 「英雄」波蘭舞曲-蕭邦 4. 鋼琴三重奏:羅萱、林士凱、呂超倫 「小夜曲」-舒伯特 「皮亞左雅:自由探戈」 「走馬燈」 15:00~15:10 中場休息10分鐘 15:10~16:00 主持人:詹怡嘉 5. 非非藝術團隊 「The Lion Sleeps Tonight今夜獅子睡了」(選自獅子王The Lion King) 「Circle of Life生生不息」 (選自獅子王The Lion King) 「Mamma Mia媽媽咪呀」 (選自同名音樂劇Mamma Mia) 「Chiquitita小女孩」 (選自同名音樂劇Mamma Mia) 6. 女高音詹怡嘉 + 非非藝術團隊 「I Couldn’t Hear Nobody Pray我願傾聽萬民的祈禱」 (Spiritual靈歌) 「Nella Fantasia幻夢之中」(選自電影教會Ennio Morricone 合唱改編:詹怡嘉) 「When You Believe當你相信」 (選自動畫電影埃及王子The Prince of Egypt) 7. 非非藝術團隊 「大きな古時計 老爺爺的鐘」 (原美國歌謠,保富康午譯為日文) 「Sic Parvis Magna小的開始成就大事」-Roger Emerson 「The Impossible Dream不可能的夢想」-Mitch Leigh 「天下的媽媽都是一樣的」-楊耀東 (改編改寫:詹怡嘉) 16:00~16:10 中場休息10分鐘 16:10~16:27 8. 女高音詹怡嘉 + 非非藝術團隊 「組曲」-Richard Rodgers (選自電影真善美The Sound of Music) 「The Sound of Music 群山雀躍」 「My Favorite Things 最喜愛的事物」 「Do-Re-Mi」 「Climb Every Mountain攀越每座山嶺」 16:27~16:30 閉幕~明天會更好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不修建築法 生命如螻蟻
新聞稿摘要: 1. 近年來因違章建築引起的火警,嚴重危害民眾生命安全。 2.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已於2012年4月修正,有關違章建築之查察,可以委託民間積極查報,但地方政府竟還要等有人檢舉,才進行查核;且建築業者也認為主管機關怠惰因而有機可乘,因此在房屋新建完成不久,就大行『二度施工』之勾當,以謀求不當利益。 3. 政府應釜底抽薪,儘速積極修正《建築法》(應明訂拆除期限;確立拆除執行責任,兼採委託查報、聯合稽查及從重處罰等多元方式處理及加強重罰,並建立違建執行基金),且為杜絕二次施工,增訂科以起造人與管委會一定之責任。 4. 上述之《建築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案業於2013年6月間經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中,令人遺憾的是,兩個重要的民生法案已躺在立法院一年半,尚未見任何審議的動作。 5. 消基會特別再呼籲立委諸公重視此一法案,儘速完成修法,以有效防杜違規二工與違章建築。 ~~~~~~~~~~~~~~~~~~~~~~~~~~~~~~~ 2014年8月15日發生在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2段159巷「永保安康社區大樓」的A棟發生的天然氣外洩爆炸事件,住在3樓氣爆點的陳氏祖孫3人,1歲的弟弟、59歲奶奶相繼過世,唯一倖存的2歲小姊姊經過1個月急救,仍無力可回天。〔2014年9月15日 自由時報記者徐聖倫/新北報導〕 ~~~~~~~~~~~~~~~~~~~~~~~~~~~~~~~ 2014年12月19日新竹市光華二街一棟大樓發生火警,火勢迅速延燒,警消雖然及時將一名曾姓男子救出,但他兩名女兒卻被困在屋內,警消發現時,8歲的姊姊抱著5歲的妹妹,已經都沒有生命跡象。離譜的是,附近住戶指控,高達10層樓的建築,居然從6樓以上通通是違建!(2014年12月19日 民視新聞 葉興凱/新竹報導) ~~~~~~~~~~~~~~~~~~~~~~~~~~~~~~~ 台北市南港區興中路一棟大樓,2014年12月28日凌晨發生火警,失火的頂樓加蓋有30坪的面積,以木板隔成10間雅房出租,全由屋主陳姓婦人的丈夫華姓男子自行改建。火勢燃燒猛烈,起火樓層燒成一片火海,警消趕抵後緊急射水灌救,於1小時內完全撲滅火勢,經搜索後於4樓頂加的出租雅房內發現一具男性焦屍,被壓在坍塌的鐵皮屋頂下。 (2014年12月28日 蘋果日報 陳冠宇/台北報導) ~~~~~~~~~~~~~~~~~~~~~~~~~~~~~~~ 桃園市新屋區2015年1月20日發生保齡球館大火,起火點為鐵皮鋼架違建。消防隊員第一波進入搶救時,2樓變電箱爆燃,接著可能因高溫造成鐵皮熔塌,屋外的消防員大喊趕快撤退,但6名勇消來不及逃出,因而殉職,這是桃園轄區內在近30年來,最嚴重一次消防人員值勤罹難的意外。(2015年1月20日 自由時報周敏鴻、鄭淑婷、李容萍、林子翔、余瑞仁/桃園報導) ~~~~~~~~~~~~~~~~~~~~~~~~~~~~~~~ 桃園市20日才發生違建保齡球館大火,6名殉職警消昨舉行頭七法會,未料下午又傳出違建鐵皮工廠爆炸意外,14人灼嗆傷,其中2名外勞命危。(2015年1月27日 聯合報記者呂筱蟬、陳俊智、葉臻、鄭國樑/桃園報導) ~~~~~~~~~~~~~~~~~~~~~~~~~~~~~~~ 如上述案例,過去怵目驚心的違建大火,都危及了民眾生命安全。而違建已融入大多數國人生活的一部分,2014年1月蘋果日報報導,位在新竹科技園區附近的金山街,有250棟、超過4,000戶違建套房,其中最誇張的是原本3層樓的透天厝增建為9層樓!然而,每年被舉報3、40件違建,新竹市政府只拆了9件,其理由竟為經費不足,即使有人檢舉,政府仍無法積極處理。 違建、違規的現象,從平地到山區、從建地到農田、從平面到立體、從專有空間到公共設施,幾乎無處不是違章。對於違建的處理,有「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可作為依據,雖然該處理辦法已於2012年4月修正,有關違章建築之查察,可以委託民間積極查報,但地方政府竟還要等有人檢舉,才進行查核,如此消極因循,難怪建商可以有恃無恐,導致違建「春風吹又生」。 事實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縱然修正,也可能因民意的壓力(如對清境違規民宿之放任態度),或因欠缺委外之預算而出現「徒法不足以自行」的窘境。 問題其實很清楚,台北市在柯P政府率先要求、民代關說透明化、涉及公共安全的違建戶,優先限期拆除,樹立<雷厲風行>的柯P風格,其他縣市也應相率跟著執行。 本會認為,違建氾濫的主要原因,來自於政府、民代與違建戶三方的相互角力,形成共犯結構。違建戶向民代請託、民代因選票的壓力,不當進行施壓(好聽的說法為選民服務),甚至杯葛預算(新竹是連四年只有200萬,甚至有部分縣市僅有數十萬而已),迫使建管機關縮手(樂得輕鬆)怠於執行公權力。 而且,建築業者也篤定認為主管機關欠缺人力、物力與決心,因而有機可乘,因此在房屋新建完成不久,就大行『二度施工』之勾當以謀求不當利益,又假借「個別磋商條款」規避其法律責任,製造「住戶、管委會與建商」三者的恐怖平衡(詳參本會2014年1月24日記者發布會新聞稿)。倘若不根本修法解決,在《建築法》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強化管理、嚴懲不法,自然難以遏止違建歪風。 故政府應釜底抽薪,儘速積極修正《建築法》(應明訂拆除期限;確立拆除執行責任,兼採委託查報、聯合稽查及從重處罰等多元方式處理及加強重罰,並建立違建執行基金),亦應規定事前不得拋棄權利,且為杜絕二次施工,應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增訂科以起造人與管委會一定之責任。 針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行政院修正草案有如下之規定: 一、共用(含約定)部分有違反建築法規定者,起造人為管理負責人期間,縣(市)主管應令起造人限期改善或回復原狀;成立管委會後,仍未改善或回復原狀者,縣(市)主管應令管委會限期改善或回復原狀,所需費用由起造人負擔(增28Ⅳ草);改善或回復原狀所需費用由起造人負擔(增28Ⅴ草)。 二、專有(含約定專用)部分有違反建築法規定者,起造人為管理負責人期間應予制止並報請主管建築機關處理(增28Ⅵ草) 三、起造人違反第28條第4項規定,且未於成立管委會前完成改善或回復原狀者及違反同條第6項所定義務者,由縣(市)主管機關處NT$4~20萬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按次處罰(增51⑥⑦草) 上述二法的修正案已於2013年6月間經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當中,令人遺憾的是,兩個重要的民生法案已躺在立法院一年半尚未見任何審議的動作,難道還要像1995年衛爾康大火重現,造成更大的災難,才要急急如律令地完成修法嗎? 杜絕違建及二次施工問題,行政機關應積極處理並將上述修法案列為重大民生法案,儘速修法從源頭管理,重罰建商;此外,消基會特別再呼籲立委諸公重視此一法案,儘速完成修法,以有效防杜違規二工與違章建築。 此外,常見得違章建築如頂樓加蓋、陽台外推、露台外推、騎樓外推及建造執造未登錄的夾層屋等均屬違建,本會亦提醒消費者在購屋或租屋時,應特別注意居家環境有無違章建築的情形,以確實保障自身權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錄:歷史上重大火災與建築法規修正之關係表 日期 重大火災事件 影響 1995年2月15日 台中市台中港路衛爾康餐廳發生大火災事件,這場火災起因於瓦斯外洩,瞬間引燃周圍可燃材料,並循樓梯向2樓擴大延燒。 由於1、2樓逃生通道分別被磚牆及金屬浪板封死,火警發生後濃煙阻斷逃生路線,且餐廳旁邊原本是停車場及防火巷空地,但被改建成KTV,導至逃生無門,結果造成64人死亡、11人受傷。此為造成慘重傷亡最主要的原因。 此一重大公共安全事件造成全台輿論譁然,政府因而制訂相關法規(躺在立法院多年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因而可以快速載同年6月9日完成三讀立法程序)。可以說此一事件是台灣公共安全開始受重視的轉捩點。 為避免事件的再度發生,建築法亦載同年8月完成修正,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第77條)、建立定期委請具檢查資格者檢查簽證制度及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制度(第77-2條),違者予以重罰,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或封閉、強制拆除;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使用人因維護防火避難設施合法使用或構造安全規定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91條)。 2001年5月12日 汐止東科大樓大火,從園區內A棟三樓一家佛具店開始燒起。火勢在12日下午一度被控制,但火苗卻由大樓管線間向上竄升,當晚7點左右,16樓出現大火,且以每一層樓15分鐘的速度不斷向上蔓延。 到了13日凌晨,B棟25樓也被波及,早上9點C棟亦難逃火神侵襲,自25樓以上竄出火苗。這時雲梯車已無法發揮功能,只能靠消防人員進入火場撲救。延燒長達43小時,財產損失200億,關鍵問題在防火牆被打掉是造成『煙囪效應』延燒的主因, 92年5月6日建築法修正第77條之2強化室內裝修業的義務與責任,包括一、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但中央主管機關得授權建築師公會或其他相關專業技術團體審查。二、裝修材料應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三、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四、不得妨害或破壞保護民眾隱私權設施。併規定建築物室內裝修應由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之室內裝修從業者辦理。室內裝修從業者應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並依其業務範圍及責任執行業務。 2003年8月31日 臺北縣蘆洲市大囍市社區發生火災。這起火警事故,因該大樓一樓門廳的空間被改為穿堂並停放大量機車,而1樓住戶於穿堂引火自焚,波及停放在穿堂內的機車,火勢迅速擴大,阻絕了大樓的1樓出入口,導致發生煙囪效應。 事發現場的巷弄狹窄,迫使大型機具與消防車隊在搶救上出現困難,共導致15人死亡(包含數日後傷重不治的主嫌),69人輕重傷造成重大傷亡。 此次大火,引起內政部研修建築技術規則,規定8樓以上須設有2隻電梯,已備逃生。「Uber」 叫車跑得快、服務條款很奇怪! 消費者當心投訴無門!
總公司位於荷蘭的Uber叫車平台成立於2009年,目前已在全球70個城市提供服務,持有智慧型手機的消費者只要下載該公司的App,即可經由該平台之媒合,透過GPS定位系統,完成叫車手續,最近距離的司機員就會前往載客;而消費者也不需要準備現金,搭乘後以信用卡扣款方式支付車資。媒體報導指出,短短5年的時間,Uber的市值已經衝破180億美元、十分驚人。 Uber叫車平台由於具有其便利性,除讓一般自用車車主可充分利用通勤運具外,亦使民眾可享受較高級的乘車服務,在世界各地的發展頗為迅速,2014年進軍台灣,業者運用其開發出來的App,可直接計算乘客搭乘的里程數、時間,挑戰傳統的計程車營運模式,在台提供服務之後得到不少網友的支持,但也衍生出營運違法性的問題。 據交通部表示,國內小客車租賃業或計程車營業規定十分嚴格,依照「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必須申請立案許可始可營業,其中計程車客運業,尚須照表收費、不可任意有折扣等。然而,Uber卻使用全球自創的收費方法,故截至去年12月25日止,監理單位依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及「公路法」第77條等規定,已對Uber開出57張罰單、罰鍰累計540萬元,同時針對加入Uber接受派遣的自用車,開出56張罰單、罰鍰280萬元,並吊扣車輛牌照。 Uber叫車平台業者在台既顯已涉及違反相關法規,然而消基會認為交通主管機關應正視此一新興網路服務對傳統運輸產業所帶來的衝擊,提出最適當的處理方式來因應,包括檢討現行法規之不足,及如何使其融入正常汽車運輸之軌。但該服務平台對消費者權益的影響,更是消基會所關切的重點,為提醒消費者當心注意,消基會提出以下幾點的使用端檢視與質疑,也呼籲交通部能一併列入考量並為民眾的權益把關。 Uber在台無實體營業據點、無客服電話,消費者恐投訴無門! 根據消基會工作人員至Uber官方網站(https://www.uber.com/)查閱的結果,雖然有中文網頁,但無法找到所謂的客服電話號碼,消費者若有爭議問題想反應或有疑問想瞭解,僅可透過提交電子郵件的方式處理,恐怕會陷入無人聞問的窘境;消基會工作人員也試圖透過下載叫車App藉以瞭解其所呈現的資訊,發現登入時就必須輸入信用卡卡號,才能順利進入該App的頁面,而不是讓消費者可先下載瀏覽相關內容後,待有需要再輸入信用卡卡號,且假設消費者日後已不想再繼續使用,如何要求刪除個人資料?其服務的提供方式類同於網路商店iTUNES、APP STORE等可以說並不全然友善,也造成另類的風險。 運輸服務提供商與消費者間產生之任何責任,概與Uber無關! 根據 Uber服務條款的內容:「Uber 本身不提供運輸服務,且 Uber 並非承運商……Uber 僅充當您與運輸提供商之間的中介。因此,運輸提供商向您提供運輸服務須遵守您與運輸提供商之間(待)訂立的協議。 Uber 絕非該等協議中的一方。」、「在任何情況下,對於與運輸提供商提供的運輸服務或運輸提供商方面的任何行動、舉措、行為、舉動及/或疏忽相關及/或由此產生的任何責任,Uber 一概不予承擔。因此,任何有關運輸提供商所提供運輸服務的投訴應提交至運輸提供商。」 從以上的條款可得知,Uber將自身定位在僅是提供叫車媒合服務的平台,消費者若與駕駛員間發生消費爭議、行車事故以致傷亡或其他問題,Uber認為該等投訴事件應與運輸提供者交涉、Uber概不介入。但事實上Uber仍必須先取得駕駛員的登錄,使用者叫車後,由Uber平台自已登錄的駕駛員中,媒合最近距離內者前往載客,於其官網上,也公布有徵求駕駛員的條件,有意願者可直接透過網路提交資料,基本上只要年滿21歲、領有駕駛執照就達到進入的最低門檻了!相較於「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其在第93條明定不准申辦個人計程車之消極資格,顯然過於寬鬆。 但是,Uber卻自外於消費者和駕駛員之間的糾紛,僅將自身定位於提供媒合的平台,消費者若遇到搭乘上的種種爭議,很可能變成無頭案件,且Uber又連客服電話都沒有,消費權益相當堪虞。 車資計算方式可能隨時更改,要求消費者自行瞭解! 一般消費者對計程車車資的認知是,其計費方法必須經過當地縣市政府交通單位的核准,因此搭乘計程車時並不會預期到計費方式可能有變;但Uber的情形則不同,其費率計算方式與一般通過主管機關核准的方案並不相同(註),要變更的話也不需要經過主管機關的同意,所以消費者下一次搭乘時,有可能計費方式已經不一樣,因此消費者如果沒有在搭乘前主動查詢,付錢的時候或許會嚇一跳,而Uber的服務條款則約定,計費方式可隨時更改,消費者則有責任隨時主動查詢瞭解,其資訊之揭露顯有不足。 隱私權政策無中文版、Uber不確保資料庫的安全! 消基會工作人員於Uber官方網站與App頁面查閱隱私權政策時發現,並沒有中文版的資料,而是僅有全球適用的英文版與韓文版,因此對部分消費者來說,要瞭解其內容會成為一件麻煩事。 經翻譯後消基會得知,該份隱私權政策大致表示,當消費者註冊成為使用者後,Uber會收集姓名、email 地址、國家、語言、密碼、手機號碼、IP位置、蘋果電腦位置、信用卡號、到期日及檢核碼等資料:然而,雖然有加密技術,仍無法確保資料庫的安全,資訊傳輸的風險將由使用者自行負擔;Uber已請荷蘭「資料保護權威」DDPA公司做為您個人資料管控者。 從以上的約定看來,消費者一旦加入Uber成為使用者,其所登錄的個人資料不僅要自行負擔傳輸風險,且由遠在荷蘭的公司擔任管控者,基本上對台灣的消費者來說,不確定感仍高。 消基會呼籲 Uber叫車服務雖然有其便利性,但從以上的分析可以發現,消費者若使用Uber的服務,可能面臨到多重的風險,尤其是Uber宣稱,其提供的只是共乘服務的平台、不介入消費者與駕駛員間的紛爭,對乘客權益十分不利,也遭科技人士「翟神」打臉:「除非Uber不向駕駛員抽成,消費者直接把車資付給駕駛員,這種說法才成立!」消基會基於消費者保護團體的立場,也無法接受此等說詞。因此消基會呼籲交通部,應儘速將消費者投訴與後續消費爭議的處理方式,納入因應Uber營運問題的考量範圍,避免消費者權益受損。 此外,消費者下載Uber的App雖然是免費的,但如果叫車超過5分鐘後又取消的話,將被收取至少40元的手續費!根據App頁面的說明,該筆費用係用於彌補司機員在使用者取消叫車前、已開車前往使用者叫車地點的支出,試問,這算是單純的媒合叫車平台嗎?消基會工作人員於1月12日以一般消費者的身分,致電另外2家車隊,詢問叫車後若取消,是否會收取費用,對方均回應不會收取費用,所以消費者也要留意Uber有此規定,以免事後徒生糾紛。 Uber已在全球數十個城市展開營運,但其衍生的問題也不少,甚至已經遭到多個國家下令禁止,包括德國、泰國、印度和美國內華達州等,消基會提醒消費者在主管機關交通部對Uber叫車平台未能採取有效管理及導正措施之前,使用該服務時,務必考慮清楚再決定。 (註)Uber車資計算方式 -以台北市為例,幣別新台幣。資料來源:Uber官網 車輛等級 基本費用 續程 最低消費 取消費用 UberX 40元 2.5元/分鐘 或 12.5元/公里 60元 40元 UberBLACK 105元 5元/分鐘 或 20元/公里 150元 100元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掛蜂頭 混糖蜜?!
摘要 1. 採樣:於2014年9月間,至雙北的超市、福利中心、量販店、麵包店、生機商店與網路購物等販售通路。 2. 價格調查:14件龍眼蜂蜜樣品單瓶價格介於159~599元之間,依其標示的內容量換算每百公克價格介於41.6~90元之間;16件其他種類的蜂蜜樣品單瓶價格介於242~527元之間,換算每百公克價格介於29.1~134.4元之間。 3. 標示調查:30件包裝樣品中有28件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有2件不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規定。 4. 檢驗參照標準、相關法條:依國家標準第1305號(CNS 1305)「蜂蜜」、「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 5. 本次檢驗項目未達國家標準的品項及其販售地點:MOMO購物網(有4個樣品)、愛買(2)、大潤發(2)、棉花田、景美區農會、家樂福、聖德科斯、大買家,均有1個樣品,檢出未達國家標準的樣品。 近年來,黑心食品事件頻傳,其中不乏許多知名食品大廠紛紛淪陷,消費者對於食品認證以及品牌已存有疑慮,再加上蜂蜜真偽及品質從外觀較難分辨,本會對14件龍眼蜂蜜以及16件其他種類的蜂蜜進行蔗糖含量、糖類含量、酸度、蜂蜜澱粉酶活性以及羥甲基糠醛含量進行測試,以瞭解市售蜂蜜品質,作為消費者選購時的參考。 採樣 於2014年9月間,至雙北地區的超市、福利中心、量販店、麵包店、生機商店與網路購物等販售通路,採得14件龍眼蜂蜜以及16件其他種類的蜂蜜,共計採得30件蜂蜜樣品。(調查測試項目、方法及標準請見表一) 參照的管理辦法、法條(法條、罰則)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和國家標準第1305號(CNS 1305)「蜂蜜」做為調查、檢驗依據。 罰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調查及測試結果(請見表二) 一、價格調查 本次採得的14件龍眼蜂蜜樣品,單瓶價格介於159~599元之間,依其標示的內容量換算每百公克價格介於41.6~90元之間;其中以編號14號「東和龍眼花蜜」較便宜;6號「宏基蜂蜜龍眼花蜜」較貴。 16件其他種類的蜂蜜樣品,單瓶價格介於242~527元之間,依其標示的內容量換算每百公克價格介於29.1~134.4元之間;編號15號「蜜寶嚴選皇室蜂蜜」與16號「御蜜園優選百花蜜」較便宜;24號「紅香花蜜」較貴。 二、標示調查 本次30件樣品皆屬於包裝食品,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的規定:「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一、品名。二、內容物名稱;其為2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三、淨重、容量或數量。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2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六、原產地(國)。七、有效日期。八、營養標示。九、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經檢視,30件樣品中,編號7號「蜜匠龍眼蜜」與11號「台農龍眼花蜂蜜」未標示內容物成分,雖然從其品名可得知內容物,但仍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的規定,明顯標示出內容物成分等資訊,以利消費者選購,並避免消費爭議發生。 三、蔗糖含量檢測 若蜂蜜的蔗糖含量較高,即可能為摻加蔗糖的合成蜜或是以人工餵食蜜蜂糖水而成的蜂蜜。依CNS 1305「蜂蜜」成分規定,龍眼蜂蜜蔗糖含量需在2%以下;蜂蜜為5%以下。 經檢測,本次14件龍眼蜂蜜樣品以及16件其他蜂蜜樣品蔗糖含量皆符合國家標準。 四、糖類(果糖和葡萄糖含量之總和)含量檢測 蜂蜜主要成分為果糖與葡萄糖等還原糖,較蔗糖容易被人體吸收利用,檢測蜂蜜果糖和葡萄糖含量之總合是蜂蜜品質的指標之一。依CNS 1305「蜂蜜」成分規定,龍眼蜂蜜的果糖和葡萄糖含量之總和需在70%以上;蜂蜜則為60%以上。 經檢測,本次14件龍眼蜂蜜樣品中,8件符合國家標準;而編號8號「清邁龍眼蜂蜜」、10號「蜂國龍眼蜜特選冠軍蜜」、11號「台農龍眼花蜂蜜」、12號「上喆龍眼蜜」、13號「女王蜂龍眼蜜」與14號「東和龍眼花蜜」等6件龍眼蜂蜜未達國家標準;另外16件其他種類蜂蜜樣品皆符合國家標準。 五、酸度檢測 蜂蜜中含有少量的有機酸及無機酸,嚐起來的口感微酸;但若酸味過重,則可能是微生物繁殖導致酸敗,影響蜂蜜的品質及風味。依CNS 1305「蜂蜜」規定,龍眼蜂蜜酸度須在30 meq H+/1000 g以下;蜂蜜需在30 meq H+/1000 g以下。 經檢測,本次14件龍眼蜂蜜樣品以及16件其他種類的蜂蜜樣品酸度皆符合國家標準。 六、澱粉酶活性檢測 蜂蜜中的澱粉酶主要來自蜜蜂的唾液,是蜂蜜的天然成分之一。蜂蜜收成後,若水分過高,常需要經過加溫濃縮或是低溫真空濃縮降低水分含量,以利貯存;但若是以加溫方式進行濃縮,溫度過高或時間過長,就可能破壞蜂蜜的澱粉酶,使活性降低,品質變差。依CNS 1305「蜂蜜」的規定,蜂蜜澱粉酶活性應在8以上。 經檢測,本次30件樣品中,27件符合國家標準;而編號14號「東和龍眼花蜜」、25號「山水-典藏四季蜂蜜」與28號「山林養蜂-特級純蜂蜜」等3件樣品澱粉酶活性過低,未達國家標準。 七、羥甲基糠醛含量檢測 合成蜜若添加焦糖以增加色澤及香味,成分中的羥甲基糠醛也會有含量偏高的現象,檢測蜂蜜中的羥甲基糠醛含量是蜂蜜新鮮度、加工處理是否失當或是摻入焦糖的品質指標之一。依CNS 1305「蜂蜜」規定,龍眼蜂蜜的羥甲基糠醛含量須在30 mg/kg以下;蜂蜜需在40 mg/kg以下。 經檢測,編號9號「驗證-龍眼蜂蜜」、12號「上喆龍眼蜜」、13號「女王蜂龍眼蜜」與14號「東和龍眼花蜜」等4件龍眼蜂蜜以及26號「東和野山蜂蜜」、27號「蜜蜂工坊-純粹蜂蜜」、29號「皇家農場-天然蜂蜜」與30號「純正百花蜜」等4件蜂蜜,共8件樣品的羥甲基糠醛含量過高,未達國家標準。 結論 1. 整體結論的總結分析 14件龍眼蜂蜜樣品之檢驗結果,有6件樣品(占43%)在標示、蔗糖含量、糖類含量、酸度、澱粉酶活性和羥甲基糠醛等項目皆符合各項相關標準與規定,換言之,不符合率占57%。 16件其他種類的蜂蜜則有10件(占63%)符合各項相關標準與規定,不符合率亦約占38%。 2. 依檢驗結果呈現的問題分析 從檢驗報告裡,觀察到一個現象,即多家規模較大的賣場所賣出的產品,竟然也被檢出未達國家標準的樣品,實應呼籲這些大賣場,須建立起把關機制,讓賣場不僅是「賣商品的地方」,還應該是「賣安心商品的地方」。舉例來說,本次檢驗項目未達國家標準的品項,以MOMO購物網(有4個樣品)、愛買(2)、大潤發(2)、棉花田、景美區農會、家樂福、聖德科斯、大買家,均有1個樣品,檢出未達國家標準的樣品。 消基會呼籲事項 政府: 此次蜂蜜樣品檢驗,多家大賣場、商家、購物網站都被檢出未達國家標準的商品,除了台灣自產的蜂蜜以外,不少標示產地來自泰國、越南的蜂蜜,未達檢驗標準。對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的機制,政府該更謹慎地把關! 業界: 為了通路商家的聲譽和負責、誠信態度,倘若能在採購部門設計品管、檢驗機制,每一批即將銷售商品都透過自行檢驗或要求第三方檢驗報告書證明品質。通路商將可以賣得安心,消費者買得安心了! 消費者: 蜂蜜品質從外觀並不容易分辨,建議消費者購買時可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所提供的真假蜂蜜辨識方法(請見表二)作為購買依據。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小心取暖不成反灼傷! 市售暖暖蛋17%溫升試驗不符合要求!
台灣雖屬(副)熱帶氣候地區,但冬天寒流來襲,刺骨的冷風加上連綿不斷的降雨,仍然讓人冷到直發抖!因此每當進入冬日時節,市面上禦寒取暖的小物紛紛出籠,近幾年熱銷的「暖暖蛋」不僅攜帶方便且比起傳統的暖暖包不但可以重複使用又不易損壞,成為許多消費者的禦寒法寶! 為瞭解市售暖暖蛋之安全性是否符合規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稱標準局)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以下稱消基會)合作於103年10月間,在賣場及網路通路隨機購買共12件樣品進行檢測,在品質檢測結果部分發現,「溫升試驗」安全性有2件樣品不符合,並涉及未完成檢驗程序即進口銷售;而在「重要零組件比對」部分有2件樣品不符;「標示檢查」部份有8件樣品不符合。 購樣及檢測項目 本次購樣檢驗係依據國家標準CNS 3765「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產品的安全-第1部:通則」進行「溫升試驗」、「洩漏電流及絕緣耐電壓試驗」、「異常操作試驗」及「構造檢查」等安全性檢測及「重要零組件比對」共5項品質項目檢測,另依據前述標準及《商品檢驗法》查核「中文標示」及「商品檢驗標識」。 本次12件樣品價格約在新台幣99元至990元之間,價差高達10倍,最貴為(3)益勝生活:990元,最低者為(1)酷奇貓:99元,其他樣品由高至低價格排序分別為(2)聲寶:699元、(11)勳風:699元、(7)智慧家WISER:490元、(4)西歐科技:488元、(10)溫寶貝:399元、(12) AirFa:399元、(6) GENIUS:325元、(5)歌林:275元、(8)條碼貓:262元、(9) OPEN小將:262元。 檢測結果 (一) 品質項目檢測結果:共4件樣品不合格 本次「品質項目檢測」部分包括「安全性檢測」及「重要零組件比對」,「安全性檢測」項目包括「溫升試驗」、「洩漏電流及絕緣耐電壓試驗」、「異常操作試驗」及「構造檢查」等4項。經檢測後發現,在「溫升試驗」及「重要零組件比對」檢測中各有2件樣品不合格,詳細的不合格情形如下: 1、共2件樣品安全性之「溫升試驗」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占17% 「溫升試驗」主要為確認暖暖蛋於正常使用時,其重要零組件及電器表面的溫度上升不超過標準規定值,以避免過熱造成危險。 檢測結果發現,編號(1)酷奇貓:於正常使用時,量測金屬表面之溫升值為37.5℃。編號(4)西歐科技:於正常使用時,量測金屬表面之溫升值為50.1℃,以上兩件樣品檢測結果均超過標準規定之30℃,可能會使消費者感到過熱不適,對溫度敏感者甚至可能會造成燙傷,且這2件樣品涉及未完成檢驗程序即進口銷售,經調查確認後,標準局將依《商品檢驗法》第60條規定,處新台幣25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該法第63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回收或改正,若廠商未依規定辦理,則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2、共2件樣品「重要零組件比對」項目不符合,占17% 「重要零組件比對」為樣品之重要零組件及結構,與通過驗證之原型式試驗報告所附技術文件內容作比對,以避免消費者使用已變更而未經安全評估檢測之商品。 檢測結果發現編號(7)智慧家WISER:樣品未附電源轉接器,與原登錄附有電源轉接器不符。編號(11)勳風:1.電路板電路及其電子零件變更,與原登錄不符;2.樣品附有電源轉接器,與原登錄未附該電源轉接器不符。以上不合格情形標準局將依《商品檢驗法》相關規定要求業者補辦申請核准,並將該等型號商品納入日後加強查核之對象。 (二) 標示檢查結果:共8件樣品不合格,占67% 「標示檢查」為檢查暖暖蛋應標示之規格及使用說明等項目,避免使用者錯誤使用而影響安全,檢查內容要點如下: (1)產品電氣規格如額定之電壓、功率、頻率、電源種類符號(直流電標示:、直流或DC,交流電標示:、交流或AC)等。 (2)製造或代理商資訊。 (3)警語或警告標誌。 (4)標示應容易鑑別且具耐久性而不易磨滅。 (5)「商品檢驗標識」(圖例如:或)。 檢測結果發現,(1)酷奇貓:本體未標示額定電壓、消耗功率或電流、電源種類符號,與標準規定不符。(2)聲寶:本體未標示額定電壓、電源種類符號,與標準規定不符。(3) 益勝生活:本體未標示型號、額定電壓、消耗功率或電流、電源種類符號,與標準規定不符。(4)西歐科技:本體未標示電源種類符號,與標準規定不符。(5)歌林:本體未標示電源種類符號,與標準規定不符。(7) 智慧家WISER:本體未標示電源種類符號,與標準規定不符。(11)勳風:本體未標示電源種類符號,與標準規定不符。(12) AirFa:樣品本體未標示型號、額定電壓、消耗功率或電流、電源種類符號,與標準規定不符。 以上8件不合規定情形之業者,標準局將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若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另編號(4)西歐科技未經驗證,本體卻標示有「商品檢驗標識」,疑涉及虛偽標記,如有意圖欺騙他人之情事,將移請司法單位辦理。 消基會呼籲 在寒冷的天氣裡,消費者為快速取暖常會將暖暖蛋直接與皮膚接觸使用,因此若商品本身設計不良或使用方式不當,可能造成不必要的傷害。目前暖暖蛋已列屬應施強制性檢驗商品範圍,未符合檢驗規定者,不得進口或出廠上市陳列銷售。呼籲廠商應落實商品之品質安全及標示之正確性,以維護消費者權益,並提醒消費者選購及使用時,必須注意下列事項: 1.選購時檢視廠商名稱及地址、電氣規格(如:電壓、消耗功率或電流等)及型號等各項標示是否清楚;尤其要注意是否貼有「商品檢驗標識」(標章圖例如:或)。 2.使用前先檢視產品使用說明書,並確實依說明書內容使用,尤應注意說明書所列之警告、注意事項。 3.乾電池型暖暖蛋安裝電池時,應按電池的正負極標示裝置,長時間存放不使用時應先取出電池。 4.充電式暖暖蛋應使用產品隨附的變壓器或充電器進行充電,充電完畢後應立即將變壓器或充電器插頭拔離電源,避免電池過度充電。 5.孩童、行動遲緩及具身心功能障礙者,建議宜有人在旁指導及負責安全下使用,患有慢性疾病且末梢神經皮膚熱感覺遲緩者,使用時需特別留意避免燙傷意外。 使用時儘量不要直接接觸皮膚,應隔著衣物或放置於產品所附之布袋中,且避免於睡眠中使用,以免引起燙傷,使用時若感覺身體不適,或皮膚有異常症狀,即應立即停止使用。 7.清潔保養時應確實依照使用說明及注意事項,先將乾電池取出或將充電器插頭拔離電源,並防止水滲入暖暖蛋內部。 8.若有故障現象發生,應立即停止使用並送至廠商指定之維修站維修,切勿自行更換零件或拆解修理,並應注意定期保養,以確保使用安全。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103年「暖暖蛋」(電懷爐)市場購樣檢測結果彙整表 備註: 符號「●」表示不符合規定;「○」則表示符合規定。 本次購樣依據國家標準CNS 3765規定試驗。 本次購樣進行「品質項目檢測」及「標示檢查」,其中「品質項目檢測」部分包括「安全性檢測」及「重要零組件比對」,而「安全性檢測」項目包括「溫升試驗」、「洩漏電流及絕緣耐電壓試驗」、「異常操作試驗」及「構造檢查」等4項。檢測結果「安全性檢測」有2件樣品「溫升試驗」不符合,並涉及未完成檢驗程序即進口銷售,「標示檢查」有8件樣品不符合,「重要零組件比對」有2件樣品不符。 「品質項目檢測」說明如下:各檢測項目之說明如下: (1)「溫升試驗」主要為確認暖暖蛋於正常使用時,其重要零組件及電器表面的溫度上升不超過標準規定值,以避免過熱造成危險。 (2)「洩漏電流及絕緣耐電壓試驗」主要為檢測使用者可能接觸部位的絕緣狀況是否良好,以避免發生觸電的危險。 (3)「異常操作試驗」目的主要為模擬零組件在故障等不正常使用情況下,例如模擬暖暖蛋在電壓異常或是熱敏電阻失效時,電器本身是否具有足夠保護,不致造成危害。 (4)「構造檢查」主要為確認暖暖蛋之構造設計上是否符合安全之要求。 (5)「重要零組件比對」為樣品之重要零組件及結構與通過驗證之原型式試驗報告所附技術文件內容作比對,以避免消費者使用已變更而未經安全評估檢測之商品。 「標示檢查」為檢查暖暖蛋應標示之規格及使用說明等項目,避免使用者錯誤使用而影響安全,檢查內容要點如下: (1)產品電氣規格如額定之電壓、功率、頻率、電源種類符號(直流電標示:、直流或DC,交流電標示:、交流或AC)等。 (2)製造或代理商資訊。 (3)警語或警告標誌。 (4)標示應容易鑑別且具耐久性而不易磨滅。 (5)「商品檢驗標識」(圖例如:或)。業者挾『利委』作梗,報酬分級有得等?
內政部訂定之「不動產經紀業報酬計收標準」雖規定報酬總額不得超過實際成交價金6%,惟施行15年以來,仲介業已形塑類似固定比率,使得該標準原本欲使委託人與受託人得充分自由議價之意旨,受到嚴重扭曲;又未能本於「服務報償原則」,考量房仲業「所任勞務之價值」是否相當,以及不同地區房價差異與不同時期房價漲(跌)幅迥異因素,按成交金額採比例逐級累退計收,造成消費者因房價上漲而多付鉅額服務報酬,徒增交易成本之不合理現象。而且,以斡旋金進行交易糾紛頻傳,政府未提出有效改善策略,洵有怠失。監察院爰於2011年9月13日(100內正31)通過糾正。 內政部才在2012年2、3月間邀集專家學者、相關單位及公會召開研商會議,除公會外之大多數意見,均同意分級下修報酬標準。不料,仲介全聯會卻向立法委員陳情,於2012年4月3日召開協調會,要求內政部依全聯會意見辦理預告,內政部因而屈從,於2012年5月辦理預告,引起本會震驚、反彈,並提出嚴厲抗議。至今,雖然地政司長雖已換了2個,但該修正案卻仍遭擱置,令人遺憾。 此外,為解決斡旋金交易的糾紛頻仍,內政部也於2011年2月起,開始研訂「不動產委託購買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歷經十餘次的會商,消保委員會終於通過。且行政院消保處為求與委託銷售契約內容之一致性,避免增加修法之行政成本,建議內政部針對現行「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一併通盤檢討修訂。此項修正草案已進行到第8次會議(原訂2014年12月9日召開),卻又因反對當中的「違約之處理」,全聯會反對修正草案規定,仲介業(專任委託)僅得收取服務報酬1/2,或(一般委託)1/3(注意,這還不是仲介報酬分級喔!),找來2位立委強勢要求,使得本次會議因故延期。 立法委員官威好大!記得,當初,與遮要檢討刪除測量登記時(2009.3.8),也是立委強勢要求爸會,導致雨遮改革,功敗垂成。難道,要請<婉君>幫忙嗎記得當初監察院糾正「虛坪」時,內政部擬將「雨遮」檢討刪除時(2009.3.8),也是立委強勢要求罷會,導致「虛坪」的改革,功敗垂成。 本會除向「利委」深表抗議外,深切期望監察院不要坐視,繼續督促行政機關能以廣大消費者為念,讓不動產法制趨於合理。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藥補食補 安全進補
酷寒嚴冬,國人習以進補方式度過瑟瑟嚴冬。進補時,紅棗、枸杞、黨參為常用燉補藥材,金銀花的清熱解毒不傷胃,仙楂健脾開胃、消食化滯、活血化痰,都是消費者所慣用的藥材。 目前衛生福利部中藥司將中藥材分類為「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可供食品使用原料彙整一覽表」及「其他類」共3項。 「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目前有紅棗、枸杞、仙楂、百合等215項,須遵循「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而金銀花及黨參等則被列入「可供食品使用原料彙整一覽表」的中藥材及「其他類」中藥材,則必須遵守中藥司公告的「中藥材含異常物質之限量標準」的規定。 國內有高達9成以上的中藥材是來自於中國大陸,但大陸各省對中藥生產管理規範卻不盡相同,如果藥材栽種在重金屬汙染區或濫用農藥來防止病蟲害的地區,則中藥材的取得源頭,一開始就會出現嚴重問題。雖然衛福部每年也會針對大宗進口的中藥材進行抽驗,但對消費者而言,仍然會擔心中藥材的農藥殘留及重金屬存留問題。 消基會最近幾年不定期針對「可作為食材使用的中藥材」進行抽驗,時常會發現有不少食材中藥材並不符合法定的農藥或重金屬殘留含量標準的情形。值此冬令進補時際,本會今年特別針對民眾較常使用的中藥材──「紅棗、枸杞、仙楂、何首烏、黨參及金銀花」進行農藥殘留、重金屬及二氧化硫進行測試,以幫助消費者把關,並提供給消費者作為選擇合適的中藥材之參考。 採樣 採樣時間係於2014年9月間於台北市及新北市的中藥行及參藥行購買紅棗、枸杞、仙楂、何首烏、黨參、金銀花等中藥材,共計50件樣品。 50件樣品中,其中紅棗12件,枸杞13件,山楂、黨參及何首烏各7件及金銀花4件。 50件樣品中包裝樣品為25件,其餘25件為散裝。(調查(測試)項目、方法及標準(詳見表一)) 調查及測試結果(請見表三) 一、價格調查 本次購買的包裝樣品重量皆為600公克(1台斤)。若換算每100公克單價,紅棗介於16.7~41.7元之間;枸杞介於30~56.7元之間;仙楂介於10~20元之間;何首烏介於46.7~133.3元之間;黨參介於66.7~133.3元之間;金銀花介於100~118.6元之間。 二、標示調查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的規定「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品名,內容物名稱,淨量、容量或數量,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原產地(國),有效日期,營養標示,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而中藥材飲片須依據2008年署授藥字第0970003263號公告規定,「進口及市售中藥材飲片,其標籤或包裝應標示品名、重量、製造日期、有效期間、廠商名稱及地址等事項」。 紅棗、枸杞及仙楂屬於食品類,18件有包裝的樣品大部分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規定,但4號「紅棗(合信中葯食品坊 )」沒有標示產地及營養標示,不符合規定。4件何首烏、1件黨參及2件金銀花飲片有包裝的樣品,在標示上也符合中藥材飲片的標示規定。 三、農藥殘留 早年中藥材多屬野生,隨著需求增加漸改為人工栽培,但農民為了提高產量和避免病蟲草害,常會使用農藥來防治,但若管理不善就可能會有農藥殘留過量的問題。 檢測252項農藥的結果發現,32件屬於食品的枸杞、紅棗及仙楂樣品中,有18件農藥殘留符合「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的規定,14件不符合規定。 部分食品類中藥 檢出農藥殘留 12件紅棗樣品中,4件屬包裝,8件屬散裝,其中有2件包裝樣品及1件散裝樣品,農藥殘留符合規定,其餘9件則不符合規定。 不符合規定樣品中有2件屬包裝,7件屬散裝。其中有1件包裝樣品及2件散裝樣品檢出不得添加於梨果類(紅棗及仙楂)的「毆蟎多(殺蟎劑)」,分別為3號「無磺野生雞心紅棗(迪隆蔘藥行出售)」、6號「雞心棗(偉誠蔘茸藥行)」及7號「紅棗(新日成食品行)」;另,6件樣品檢出不得添加於梨果類的「得克利(殺菌劑)」,包括有1件包裝樣品,5件散裝樣品,分別為4號「紅棗(合信中葯食品坊)」、8號「紅棗(盧順德參藥行)」、9號「紅棗(新泰誠蔘藥行)」、10號「紅棗(全安堂國藥房)」、11號「紅棗(三德行)」及12號「紅棗(恒元藥局)」。 另外有2件散裝紅棗樣品檢出的「待克利(殺菌劑)」已經超過「梨果類」所允許的0.5 ppm以上,這2件為11號「紅棗(三德行)」及12號「紅棗(恒元藥局)」。 13件枸杞樣品中,11件屬包裝,2件屬散裝,其中3件包裝樣品不符合農藥殘留的規定。這3件包裝樣品為21號「枸杞(信和)」檢出不得添加於果菜類(枸杞)的「待克利」;22號「枸杞(臻德生物科技)」及23號「枸杞(今驥貿易)」檢出不得添加於果菜類的「毆蟎多」。 7件仙楂樣品中,3件包裝樣品及2件散裝樣品未檢出農藥,但另有1件包裝樣品及1件散裝樣品的農藥殘留不符合規定,分別為28號「仙楂(龍盛企業)」檢出不得添加於梨果類的「得克利」,散裝32號「仙楂(新泰誠蔘藥行)」檢出不得添加的「得克利」及「安丹(殺蟲劑)」。 部分中藥材類 檢出農藥殘留 18件中藥材類樣品中,7件何首烏均未檢出農藥,7件黨參中有3件散裝樣品檢出農藥殘留,另4件金銀花樣品都有檢出農藥殘留,但本次黨參與金銀花樣品檢出的農藥種類,主管機關並未訂定有殘留標準。 3件黨參分別為:44號「黨參(全安堂國藥房)」、45號「黨參(新泰誠蔘藥行)」及46號「黨參(金湘記藥行)」均檢出「巴克素(生長調節劑)」;4件金銀花皆檢出2~4種的農藥,包括47號「銀花(河億貿易)」檢出「賽洛寧(殺蟲劑)」及「貝芬替」,48號「金銀花(富佶企業)」檢出「賽洛寧」、「亞滅培(殺蟲劑)」及「貝芬替」, 49號「金銀花(恒元藥局)」檢出「賽洛寧」、「亞滅培」、「貝芬替」及「畢達本(殺蟎劑)」,50號「金銀花(全安堂國藥房)」檢出「賽洛寧」、「亞滅培」、「貝芬替」及「剋安勃(殺蟲劑)」。 四、重金屬(鉛、鎘及汞)測試 環境中鉛幾乎無所不在,無論是開採礦業或工業製造都可能造成環境中鉛汙染。鉛一旦進入土壤,就會被吸附,進而造成植物汙染。由於鉛具有蓄積性,長期下來可能會導致慢性鉛中毒,其症狀包括貧血、腹痛及腎臟病變等;鉛對發育中的孩童影響更大,可能會造成智力受損及行為發展受到影響等。 自然環境中都會有相當微量的鎘,隨著工業發展而造成農地及灌溉水的汙染,特別是鎘容易被植物的根部吸收,而造成農作物被汙染的情形。人類則通常會藉由呼吸和飲食接觸到鎘,鎘會和人體的蛋白質及其他金屬結合,而停留在肝、腎等器官,雖然部分會排出體外,但長期下來會導致腎功能失調,甚至影響鈣質的吸收而造成骨質疏鬆、關節疼痛或骨骼變形。 汞在日用品的應用相當廣泛,如溫度計、日光燈管、水銀電池等,甚至連牙齒的填充劑部分也含有汞。環境中汞汙染主要來自工業和農藥,經由大氣、雨水等自然現象汙染農地,再由植物吸收而進入人體。慢性汞中毒的症狀有皮膚角質化、中樞神經病變及貧血等。 參考98年署授藥字第0980001932號訂定「地龍等中藥藥材含汙穢物質之限量」中規定,何首烏的總重金屬限量為10 ppm以下;金銀花的鉛限量須低於5 ppm以下,鎘限量須低於0.3 ppm以下,汞限量須低於0.2 ppm以下。 經檢測,47號「銀花(河億貿易)」及48號「金銀花(富佶企業)」2件樣品檢出的鎘超過限量規定,其餘48件樣品的重金屬鉛、鎘及汞含量都符合規定。 這2件樣品已屬於藥事法中所謂的「劣藥」,輸入劣藥之業者將依同法第90條規定,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販賣或調劑者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五、二氧化硫測試 中藥材在貯存加工過程中為了延長保存期限及避免蟲蛀、發霉及褐變,往往都利用燻硫磺產生的二氧化硫來保存藥材。 食用含有二氧化硫的食物進入人體後,多數人可隨著尿液而排出體外,但對二氧化硫過敏的消費者,可能會產生氣喘、噁心、嘔吐及腸胃不適等症狀。 參考食藥署所訂定的「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限量暨規格標準」中規定,紅棗屬於其他脫水水果而枸杞為脫水蔬菜,2種二氧化硫的檢出量標準應低於0.5公克/公斤(500 ppm)以下。 經檢測,25件樣品中,12件紅棗樣品均未有二氧化硫殘留,13件枸杞樣品中有10件樣品都低於限量標準以下,但另有20號「枸杞(明鴻蔘藥貿易)」、23號「枸杞(今驥貿易)」及25 號「枸杞(偉誠蔘茸藥行)」3件樣品則不符合規定。 結論 本次測試的樣品中有1件包裝樣品沒有標示重量及營養標示,業者應立即改善,以提供消費者更完整的資訊。 傳統上消費者到中(參)藥行買藥材時,業者可能會事先將藥材以夾鏈袋包裝販售或是從抽屜取出秤斤論兩,此都屬於散裝狀態,一旦消費者沒有一次將藥材用完,儲存時間一久,藥材可能會發霉變質,這些都可能損害人體健康。無論是散裝或包裝的中藥材,業者實都應該標示,這不僅盡到業者的告知責任,也可以提醒消費者食用、使用時,得注意到藥材成分、產地、保存期限等,應注意到的事項。 另外,大部分的中藥材產地是中國,本刊呼籲,業者應該標示產地,以提供更充分的資訊給消費者。 國人對中藥材是否含有農藥的問題都相當關心,特別是幾乎成為食材的紅棗和枸杞。本次測試的紅棗、枸杞及仙楂樣品中,就有14件樣品檢出不得殘留於農產品的農藥,特別是紅棗,12件樣品中竟然有高達9件樣品不合規定,枸杞也有3件不符合規定;再參酌各地衛生局抽驗枸杞時,也常有農藥殘留不合格的情形,顯示仍有許多不合格的產品在市面上販售。 參考衛福部中藥司的網站針對紅棗是採抽取約5%批次比例的檢驗方式,而非逐批檢驗,顯示還是有很多不合格的紅棗產品僥倖進入國內消費市場中。參考「台灣中藥典」第二版規定,也只有規定中藥材及其製劑中須進行「總BHC、總DDT及總PCNB等有機氯劑農藥之殘留」,其他類別的農藥殘留則沒有規定,因此,應立即補強加檢所有農藥項目的殘留測試才是。 本次檢測中,何首烏均未檢出有農藥殘留,但有3件黨參及4件金銀花卻檢出有農藥殘留,且檢出的農藥種類都不是有機氯類,足以顯見檢驗項目涵蓋面不足,這對要充分保障消費者健康部分而言,似還有缺漏之處。 加以,2013年6月間,綠色和平組織東亞分部抽驗中國數個城市的中藥材,發現65件樣品中有高達7成含有農藥殘留,顯示中國大陸中藥材種植過度依賴化學合成肥料及農藥。 因此,雖然衛福部每年都有針對市售不同種類的中藥材進行農藥調查及研究,卻都只有針對有機氯類的農藥殘留訂定標準,國內的中藥材既多數都從中國大陸進口,加上中藥材已經和其他農產品相同,採大量種植,消基會極力呼籲政府應該儘速訂定更完整而全面性的農藥殘留標準,以保障國人的健康。 來自中國大陸的中藥材農藥殘留問題到底有多嚴重呢? 本會曾於2009年針對「紅棗、枸杞」進行農藥殘留測試(請見表二),和本次測試結果相比,枸杞方面有稍些改善,但紅棗的農藥殘留情形及枸杞的二氧化硫殘留情形卻沒有改善,特別是二氧化硫方面,上次檢驗的樣品都符合脫水蔬菜及其他脫水水果的規定,但本次檢測卻有3件不符合規定,業者應將不符合規定的產品立即回收,另也提醒消費者在選擇購買時,不要選擇過於鮮豔顏色的枸杞和紅棗產品,以免含有過量的二氧化硫。 本次有2件金銀花樣品檢出過量的鎘,特別是47號「銀花」,在去年(2013年)年底新北市衛生局也發布該產品重金屬鎘超出限量,雖然衛生局已責令將同批產品下架且移轉當地(高雄市)衛生局辦理,但本會還是能夠買到該產品,顯示業者並沒有落實回收。 根據文獻報導指出,金銀花具有清熱解毒、疏散風熱的功效、也能抗菌、抗炎的作用,但卻含有過量的重金屬鎘,加上本次抽檢的4件樣品都有農藥殘留,消費者不可不小心。 消費者要如何選購可供食材的中藥材呢? 紅棗最好是外表充實飽滿、顏色自然而稍顯暗沉,且有籽的紅棗比較好,以避免在處理過程中被汙染。 枸杞則是顏色以暗橘或暗紅色較保險,別買太鮮豔或味道有酸味的商品,且外型以圓圓胖胖較大顆為佳。 建議民眾食用前,最好還是以水清洗、浸泡15~20分鐘左右,以溶出殘存農藥,降低攝取的風險。還有,用不完的紅棗及枸杞,最好也能放置冰箱冷藏或冷凍保存,以免變質。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表一、調查(測試)、項目、方法及標準 項目 調查、測試方法 調查(測試)標準 測試單位 價格調查 比較樣品的購買價格 — 消基會實驗室 標示調查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署授藥字第0970003263號公告「中藥材飲片」標示進行 — 農藥殘留測試 參照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菌劑二硫代胺基甲酸鹽類之檢驗(二)」、「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方法(四)」進行 符合食品藥物管理署訂定「殘留農藥容許安全量」的標準 杜夫萊茵(股) 重金屬(鉛、鎘及汞)測試 參照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重金屬檢驗方法總則」進行 署授藥字第0980001932號公告 消基會實驗室 二氧化硫測試 參照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食品中二氧化硫之檢驗方法」進行 其他脫水水果及脫水蔬菜二氧化硫殘留量計為0.5 g/kg以下 表二、消基會歷年來針對「可供食材中藥材」的檢測結果情形 刊登月份 2009年1月 2009年10月 2011年12月 檢測中藥品項 白木耳6件,紅棗、枸杞各15件 紅棗、枸杞、人參、當歸各10件 黃耆、甘草、茯苓、杜仲 農藥殘留結果 6件白木耳皆檢出違法農藥 9件紅棗檢出農藥,10件枸杞檢出農藥,7件人參檢出有機氯農藥,10件當歸未檢出 未檢出 二氧化硫 15件紅棗、15件枸杞與6件白木耳,有20件檢出二氧化硫,其中有1件檢出量不符規定(0.5 g/kg以下) 紅棗、枸杞符合其他脫水水果及脫水蔬菜標準(<0.5公克/公斤),1件人參及8件當歸不符合其他加工食品規定(0.030 公克/公斤) 未進行 紅棗枸杞及山楂檢出殘留農藥安全容許標準 農藥名稱 梨果類(紅棗、仙楂) 果菜類(枸杞) 1 貝芬替(Carbendazim) <3.0 ppm <1.0 ppm 2 待克利(Difenoconazole) <0.5 ppm 不得檢出 3 普克利(Propiconazole) <1.0 ppm 不得檢出 4 得克利(Tebuconazole) 不得檢出 不得檢出 5 毆蟎多(Propargite) 不得檢出 不得檢出 6 亞托敏(Azoxystrobin) <1.0 ppm <2.0 ppm 7 亞滅培(Acetamiprid) <1.0 ppm 不得檢出 8 安丹(Propoxur) 不得檢出 不得檢出 9 賽洛寧(Cyhalothrin) <0.4 ppm <0.5 ppm 表三、市售中藥材調查測試結果表 表格導讀:1.本表共分紅棗、枸杞、山楂、何首烏、黨蔘及金銀花等。 2.「—」表示為散裝商品或沒有進行該項測試。 3.排序原則:j包裝樣品;k標示合格者;l二氧化硫合格者;m農藥殘留合格者;n重金屬合格者。 編號 散裝/包裝 品名 購買價格(元) 重量 每百公克單價 有效日期(保存期限) 標示產地 進口商 標示(註1) 農藥殘留檢測(註2) 重金屬檢測(註3) 二氧化硫測試(註4) 購買地點 紅棗 1 包裝 紅棗 130 600g±10% 21.7 105.07.30 中國 信惠虹蔘藥材(有) 〇 〇 〇 〇 快鶴蔘藥行(台北市延平北路2段227號1樓) 2 紅棗 150 600±5g 25 2015.11.16 中國 璟元堂生物科技(有) 〇 〇 〇 〇 東駿吉安蔘藥行(新北市蘆洲區長安街239號1樓) 3 無磺野生雞心紅棗 150 600g±5% 25 20140320(製)(3年) 中國 漢方正元堂生技(有) 〇 毆蟎多 〇 〇 迪隆蔘藥行(台北市歸綏街220號1樓) 4 紅棗 140/包 — 23.3 104.2.16 — 合信中葯食品坊 ab r貝芬替 得克利 〇 〇 合信蔘藥行(台北市迪化街1段128號) 5 散裝 紅棗 170/包 — 28.3 — — — — 〇 〇 〇 裕豐蔘茸國藥行(台北市延平北路2段104號1F) 6 雞心棗 250 600±5g 41.7 2015.9.12 中國 偉誠蔘藥行 — 毆蟎多 〇 〇 偉誠蔘茸藥行(台北市迪化街一段68號) 7 紅棗 120/包 — 20 — — — — 毆蟎多 〇 〇 新日成食品行(台北市歸綏街218-2號) 8 紅棗 250 — 41.7 — — — — 得克利 〇 〇 盧順德參藥行(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一段435巷26號) 9 紅棗 150 — 25 — — — — r貝芬替/待克利 得克利 〇 〇 新泰誠蔘藥行(新北市三重區大同南路28號) 10 紅棗 140/包 — 23.3 — — — — r貝芬替/普克利/待克利 得克利 〇 〇 全安堂國藥房(新北市新莊區新莊路386號) 11 紅棗 100 600g±10% 16.7 2014.08.(製) — 三德行 — r貝芬替/普克利 待克利/得克利 〇 〇 百生蔘藥行(新北市中和區華福街50號) 12 紅棗 150/包 — 30 — — — — r亞托敏/貝芬替 得克利/待克利 〇 〇 恒元藥局(台北市景文街93號) 枸杞 13 包裝 枸杞 230 600±5g 38.3 2015.09.9 中國 界順貿易(有) 〇 r亞滅培 〇 〇 百生蔘藥行(新北市中和區華福街50號) 14 枸杞 250 600公克 41.7 2017.02.18 中國 璟元堂生物科技(有) 〇 r亞滅培 〇 〇 東駿吉安蔘藥行(新北市蘆洲區長安街239號1樓) 15 枸杞 250 600±10g 41.7 2016.10.8 中國 添利貿易(有) 〇 r亞滅培 〇 〇 新泰誠蔘藥行(新北市三重區大同南路28號) 16 枸杞 250 600±10g 41.7 2017.07.01 中國 龍盛企業(股) 〇 r亞滅培 〇 〇 新日成食品行(台北市歸綏街218-2號) 17 枸杞 340 600g±3% 56.7 103.4.17(製)(3年) 中國河南 旺記國藥(有) 〇 r亞滅培 〇 〇 全安堂國藥房(新北市新莊區新莊路386號) 18 枸杞 200 600g 33.3 2017.07.05 中國 廷和貿易公司 〇 r亞滅培/貝芬替 〇 〇 金湘記藥行(台北市迪化街一段111號) 19 枸杞 220 600±10g 36.7 105.4.19 中國 合信蔘藥行 〇 r亞滅培/貝芬替 〇 〇 合信蔘藥行(台北市迪化街1段128號) 20 枸杞 190 600g±5% 31.7 2017.04.16 新疆 明鴻蔘藥貿易(有) 〇 r亞滅培 〇 信榮參蔘茸行(台北市民生西路370號1F) 21 枸杞 200 600±5g 33.3 2016.09.14 中國 信和(股) 〇 r亞滅培/貝芬替 待克利 〇 〇 迪隆蔘藥行(台北市歸綏街220號1F) 22 枸杞 250 600g±5% 41.7 2017.05.05 中國新疆 臻德生藥科技(有) 〇 r亞滅培 毆蟎多 〇 〇 快鶴蔘藥行(台北市延平北路2段227號1樓) 23 枸杞 180 600±5g 30 2016.11.20 中國大陸 今驥貿易(股) 〇 r亞滅培/貝芬替 毆蟎多 〇 合勝堂蔘茸藥行(北市迪化街一段146號) 24 散裝 枸杞 250 — 41.7 — — — — 〇 〇 〇 〇 盧順德參藥行(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一段435巷26號) 25 枸杞 250 600±5g 41.7 104.09.6 中國 偉誠蔘茸藥行 — r亞滅培/貝芬替 〇 偉誠蔘茸藥行(台北市迪化街一段68號) 山楂 26 包裝 山楂片 80 600±5g 13.3 2015.10.14 中國 陸惠中藥(有) 〇 〇 〇 — 晉安蔘藥行(新北市三重區信義街11號) 27 仙楂片 80 600g±5% 13.3 2017.08.05 中國 臻德生藥科技(有) 〇 r貝芬替 〇 — 溢生中藥青草店(台北市廣州街177號) 28 仙楂 70 600g±5 11.7 2017.03.1 中國 龍盛企業(股) 〇 r貝芬替 得克利 〇 — 新日成食品行(台北市歸綏街218—2號) 29 散裝 山楂 80 — 13.3 — — — — 〇 〇 — 快鶴蔘藥行(台北市延平北路2段227號1樓) 30 山楂 60 — 10 — — — — r貝芬替 〇 — 正豐參藥公司(台北市民生西路341號) 31 仙楂 80 — 13.3 104.8.25 — 合信中葯食品坊 — r貝芬替 〇 — 合信蔘藥行(台北市迪化街1段128號) 32 山楂 120 — 20 — — — — r貝芬替/賽洛寧 得克利/安丹 〇 — 新泰誠蔘藥行(新北市三重區大同南路28號) 何首烏 33 包裝 何首烏片(豆製) 300 600g 50 2015.10.5 中國廣西 沅芳中藥(有) 〇 〇 〇 — 快鶴蔘藥行(台北市延平北路2段227號1樓) 34 首烏片 300 600±5g 50 2014.02.19(製)(5年) 中國 志嘉貿易(有) 〇 〇 〇 — 溢生中藥青草店(台北市廣州街177號) 35 同源發首烏片 450 600±5g 75 2016.1.10 香港 錦榮貿易(股) 〇 〇 〇 — 全安堂國藥房(新北市新莊區新莊路386號) 36 黑豆製何首烏片 480 600±10g 80 2019.1.15 中國 三興貿易(有) 〇 〇 〇 — 東駿吉安蔘藥行(新北市蘆洲區長安街239號1樓) 37 散裝 聖心堂首烏片 280 — 46.7 — — — — 〇 〇 — 壽人堂蔘藥號(台北市信義路4段28號) 38 何首烏 300 — 50 — — — — 〇 〇 — 新泰誠蔘藥行(新北市三重區大同南路28號) 39 何首烏 800 — 133.3 — — — — 〇 〇 — 盧順德參藥行(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一段435巷26號) 黨參 40 包裝 無硫黨參節 400 600克 66.7 2015.5.01 中國甘肅省 成興社生物科技(有) 〇 〇 〇 — 晉安堂蔘藥行(新北市三重區信義街11號) 41 散裝 黨參 400 — 66.7 — — — — 〇 〇 — 新日成食品行(台北市歸綏街218-2號) 42 黨參 500 — 83.3 — — — — 〇 〇 — 快鶴蔘藥行(台北市延平北路2段227號1樓) 43 黨參 700 — 116.7 — — — — 〇 〇 — 偉誠蔘茸藥行(台北市迪化街一段68號) 44 黨參 500 — 133.3 — — — — r巴克素 〇 — 全安堂國藥房(新北市新莊區新莊路386號) 45 黨參 500 — 122.5 — — — — r巴克素 〇 — 新泰誠蔘藥行(新北市三重區大同南路28號) 46 黨參 600 — 100 — — — — r巴克素 〇 — 金湘記藥行(台北市迪化街一段111號) 金銀花 47 包裝 銀花 600 600克±5% 100 2017.02.25 — 河億貿易(有) 〇 r賽洛寧/貝芬替 — 溢生中藥青草店(台北市廣州街177號) 48 金銀花 600 600±10g 100 103.07.10(製)(3年) 中國 富佶企業(有) 〇 r賽洛寧/亞滅培/貝芬替 — 合勝堂蔘茸藥行(台北市迪化街一段146號) 49 散裝 金銀花 350 — 116.7 — — — — r賽洛寧/亞滅培/貝芬替/畢達本 〇 — 恒元藥局(台北市景文街93號) 50 金銀花 400 — 118.6 — — — — r賽洛寧/亞滅培/貝芬替/剋安勃 〇 — 全安堂國藥房(新北市新莊區新莊路386號) 註: 1.「標示」一欄中,「○」表示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或「署授藥字第0970003263號」中藥材飲片公告;「」表示不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規定,其中a為未標示產地、b為沒有營養標示。「—」表示散裝樣品。 2.「農藥殘留測試」一欄中,「○」表示未檢出252項農藥;「r」表示有檢出農藥但符合「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或尚未訂定標準;「p」表示不符合「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規定。 3.「重金屬(鉛、鎘及汞)測試」一欄中,「〇」表示符合規定;「」表示重金屬檢出量超過金銀花限量0.3 毫克/公斤以上。 「二氧化硫測試」一欄中,「〇」表示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限量暨規格標準」的其他脫水水果及脫水蔬菜標準;「」表示檢出二氧化硫殘留量大於0.5公克/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