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單車應納保 騎乘安全保障多

公共單車應納保 騎乘安全保障多

2015/05/04

節能減碳 愛護地球

    當各種的科技享受帶來便利,人類卻同時得承受著環境污染與自然資源的逐漸枯竭,像是臭氧層破洞、擴大霾害和全球暖化。有鑒於此,節能減碳的自發行動與規範日益受到支持,在有識之士與各主要國家的響應之下,相繼推動大眾運輸補貼、無車日與公共單車租借等政策,以期讓地球母親所受到的傷害得以緩解,復元生態、環境永續以後,人人都能自在的呼吸。

    台灣的各級地方政府,如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彰化縣、高雄市和屏東縣等地區,陸續推動公共自行車的租賃服務,在轄區內廣設自行車的租賃站點,提供甲地租借、乙地還車的服務,讓民眾在享受騎乘單車的樂趣之餘,不用攜帶自己的愛車,更不必辛苦來回,非常的輕鬆便利。

 

申辦雖輕鬆  問題得防範

    各地區的自行車租賃手續,堪稱便利。民眾想要租借公共自行車時,只需至公共單車租借地點連網,在線上的租賃系統填寫個人資料並輸入回傳到本人手機的代碼後,即完成會員註冊;端視所在縣市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可能以信用卡登錄,或是以一卡通、悠遊卡等等來作業。

    不過,點選同意網上的註冊條款之前,您是否仔細檢視過這份定型化契約中都寫些什麼呢?像是使用公共自行車時,一旦發生車體零件故障甚或車禍等意外時,該怎麼通報處理呢?這些註冊條款攸關消費者權益,常言有道是魔鬼藏在細節裡,因此消費者在審閱契約條款時不可不慎!

    消基會比對了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彰化縣、高雄市和屏東縣等地區的公共自行車租賃系統服務條款後,發現各地對於騎乘公共自行車發生擦撞或毀損等意外情形的規定,皆屬大同小異:「公共腳踏車如果發生擦撞或毀損,除有不可歸責與不能報案之情形外,使用者應立即報案並通知該租賃單位處理,如因可歸責於使用者之事由所衍生之救援費、修理費、公共腳踏車修理期間之租金及折舊費,或造成第三人之一切損害,應由使用者全數負擔。使用者如未經該租賃單位許可,擅自在外修護者,該租賃單位得請求以原廠估價予以重修。」以及「如因可歸責於使用者之事由致公共腳踏車損壞或失竊者,報請警政機關協助處理,且損壞或尋獲之自行車所有權仍屬該租賃單位。」

按照這兩條契約條款的規範:若是公共腳踏車發生擦撞或毀損,賠償與維修之責全部在消費者;而腳踏車損壞或失竊且經修復或尋獲後,該車所有權仍屬租賃單位。對照行政院所公告之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關於租賃車輛遺失部分的參考規定如下:「十三、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本車輛遺失或被盜者,承租人應照當時市價賠償,如本車輛有投保竊盜損失保險者,承租人僅支付市價與保險賠償金額之差額。承租人未賠償前失竊車輛經尋獲者,其賠償金額準用第十點及第十一點規定處理;承租人已賠償後失竊車輛經尋獲者,如本車輛未投保竊盜損失保險者,出租人應即將該車輛過戶予承租人。

    另外,關於使用自行車的財損和過程中的意外傷害部分,各縣市公共自行車租賃單位僅負「產品責任險」與「租賃系統周遭場域之公共意外責任險」,而皆未提供「個人意外險」或「公共自行車第三人責任險」等,若消費者有相關的保險需求,就必須自行投保。

    因此,假若消費者騎乘公共自行車而發生意外,且未自行投保相關保險時,依據上述條款規定即需自行負擔相關責任與賠償;而即使事故原因為「不可歸責之情形」,經常有舉證上的困擾,因而難以要求相關單位理賠,這對消費者權益非常不利。

依據行政院資料所顯示,至民國103年10月,國內自行車的規律運動人口已達245萬人;而截至104年4月20日止,各縣市公共自行車總累積騎乘次數約5千2百萬次。由此可見,台灣騎乘自行車的人數逐年增多,傷害與其他意外情況自然也激增,對於相關的保險配套,需求殷切。

各級政府單位在擬定節能省碳的政策作為,推動無車日活動或是獎勵休閒、運動時,應該發想出具前瞻性、親民友善的公共自行車政策來,讓民眾使用自行車時能夠快意健康,能減少傷害與不必要的負擔。

值此之際,消會呼籲:

    一、立法單位應儘速修法,將自行車納入強制車險;而公共自行車租賃單位亦應主動告知其已加保之險種,或是在集體議約後,讓使用者得以享有優惠,自行加保相關險種。

立法單位應儘速修法,將自行車納入「強制車險」,以分攤消費者的理賠風險,保障騎乘安全;政府相關單位亦應敦促監督公共自行車租賃單位,為使用者投保「公共自行車第三人責任險」等自行車相關保險。否則即不應允許其繼續經營,提供不安全且明顯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服務。

 

    二、政府應妥善規劃自行車相關政策,以提升單車族的用路權益;並於官方網站上隨時更新統計資料,讓使用者能查詢知悉騎乘公共自行車所發生的意外事件。

 

自行車與人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如果無法提供完善的配套措施,讓自行車騎士必須與行人和汽機車爭道,就會使得交通變得險象環生。在大力推動自行車相關政策時,政府更應妥善規劃,諸如自行車的第三人責任保險、車道整合、單車專用道和推廣交通安全教育等等,讓行人與自行車騎士可以有平等的路權與合理的行車環境。畢竟,在規劃與推動任何政策時,政府最該優先考量的是人民的安全與權益;而不只是大肆建置公共自行車租賃站點。

 

 

BOX 1:單車意外多,7年間超過2.5萬交通事故,將近400人殞命

依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資料,自民國97年至104年2月止,造成人員當場或24小時內死亡之A1類自行車事故,共有391人死亡與106人受傷;最近的四年來,各地區共計發生2萬5千6百多件自行車交通事故。

由此可見,自行車事故發生率並未如大眾想像中一般低,交通主管機關和自行車騎士應重視相關保險措施,以免在意外發生時求償無門。

附表:

自行車道路A1類交通事故統計表

死亡人數

受傷人數

民國97年

52

13

民國98年

62

16

民國99年

48

18

民國100年

44

14

民國101年

57

15

民國102年

62

11

民國103年

53

16

民國104年(1月至2月)

13

3

總計

391

106

BOX 2:消基會2014年1月調查結果與各縣市政府公共腳踏車租賃條款比較表

消基會2014

1月調查結果

台北市

新北市

台中市

彰化縣

高雄市

屏東縣

不負責借(還)得到車,只能盡可能達到最優化配置?

1、有本服務之使用權,而非本服務之保證使用權。不負責使用者每次可租借車與可還車,若造成使用者相關權益損失,使用者自行吸收負責

2、為維護使用者權益,盡可能達到車輛與車位之最優化配置。

3、如果還車時該站暫無車位,可使用該站Kiosk首頁中滿站增時功能,輸入車號,將可再提供至少30分鐘的免費使用時間,可利用Kiosk查詢以至鄰近站點還車或於該站等候。

台北市。

台北市。

台北市。

1、有本服務之使用權,而非本服務之保證使用權。不負責使用者每次可租車及還車,若造成使用者相關權益損失,使用者自行吸收負責

2、為維護使用者權益,盡可能達到公共腳踏車車輛與車位之最優化配置。

3、如遇無法租車及還車情形,可撥打客服電話,客服人員將引導您至附近租賃站租借或歸還,騎乘至附近租賃站歸還期間將不予以計算騎乘費用

1、有本服務之使用權,而非本服務之保證使用權。不負責使用者每次可租車及還車,若造成使用者相關權益損失,使用者自行吸收負責

2、為維護使用者權益,盡可能達到公共自行車車輛與車位之最優化配置。

2分鐘內故障不計算租金,難道3分鐘就要計算?

未規定。

租車前請依租借站點張貼之說明或指示,自行檢查自行車是否可正常運行,若自行車自離開租借站點五分鐘內零件發生故障者,使用者得立即歸還於原租賃站或連絡客服人員,該次租借不予計費。

新北市。

新北市。

未規定。

未規定。

被偷已經很倒楣,還要再賠錢?

1、須主動與地區警方報案並取得報案證明,應支付自租借時間起至報案證明單所載遺失時間之租借費用。

2、持前述報案證明單親至本服務中心通報車輛遺失,如自遺失日起三個月內未尋獲車輛者,應支付新台幣9,000整。

2、遺失隨車鎖之鑰匙,需立即通知本公司,並賠償新台幣200整。

台北市。

台北市。

台北市。

1、有報案並取得報案聯單者,則暫不需要支付賠償費用。以報案單所載遺失時間作為還車時間計算該次租借費用。

2、逾3個月尚未尋獲,則以該公共腳踏車車輛殘值賠償。

3、若無報案者,則依逾期未歸(逾24小時)認定,除本系統客服中心主動聯繫租賃民眾儘速歸還外,如仍未歸還,則依相關法令究責。

1、遺失自行車須立即通知本系統客服中心並向鄰近警察局報案,將報案聯單送至服務中心,停止計算扣款金額。

2、有報案並取得報案聯單者,則暫不需要支付賠償費用。

3、逾3個月尚未尋獲,則以該公共自行車車輛殘值賠償。

4、若無報案者,則依逾期未歸(逾24小時)認定,除本系統客服中心主動聯繫租賃民眾儘速歸還外,如仍未歸還,則依相關法令究責。

契約條文冗長繁瑣,到底想要保障誰?

您如違反中華民國法律或本服務條款規定,自行申請暫停或終止使用本服務,或依法院或政府機關之命令要求暫停或終止提供本服務者,本公司得基於前述事由變更、終止、暫停或中斷您使用本服務及服務內容。

台北市。

台北市。

台北市。

您同意本系統得基於其自行之考量,因任何理由,包含但不限於一定期間未使用、法院或政府機關命令、您自行請求、本服務無法繼續或服務內容實質變更、無法預期之技術或安全因素或問題、您所為詐欺或違法行為、未依約支付費用,或其他認為您已經違反本註冊條款的明文規定及精神,而終止您的一卡通於本服務之使用權。亦得依其自行之考量,於通知或未通知之情形下,隨時終止本服務或其任何部分。您同意依本註冊條款任何規定提供之本服務,無需進行事先通知即得終止,您承認並同意,本系統得立即關閉或刪除您的註冊,並停止本服務之使用。此外,您同意若本服務之使用被終止,對您或任何第三人均不承擔責任

à簡言之,業者可單方面終止契約且不需事先通知。

高雄市

只負責收廣告費,不負擔保證責任?

您在本服務中瀏覽到的所有廣告內容、文字與圖片之說明、展示樣品或其他銷售資訊,您因信任該廣告而受有損害者,除本公司明知或可得而知該廣告有不實之情事而仍為刊登者外,本公司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台北市。

台北市。

台北市。

無規定

 

無規定

消費者還沒開始租借程序就預設到死亡,究竟是怎麼一回事?

您於本服務註冊之帳號不可轉讓予任意第三人,且您於本服務上之任何權利,於本公司接獲您本人、代理人或受託人之通知或依警察檢調機關之要求停止使用本服務,或您連續二年以上未使用本服務,或自本公司取得您的死亡證明文件所載之死亡時間起,您的帳號將被終止,本公司並得刪除帳號相關資料及交易紀錄。

台北市。

台北市。

台北市。

您同意您註冊之一卡通卡號不可轉讓,且您於本系統註冊之任何權利,於您死亡時即立刻終止。本註冊條款之標題僅係為方便起見,不具任何法律或契約效果。若有任何違反本註冊條款之行為,請立即與本系統客服中心聯絡。

高雄市

來自天龍國的契約 造成市民的閱讀障礙

免責聲明

1、本服務係提供有短程通勤需求之自行車租借服務,本公司不保證本服務所轄各租借站的車輛於任一時間皆有足夠車輛可滿足您的租借需求,如因不可抗力之因素 (含天災及電信業者因素) 及系統必要之維修保養而暫時中斷服務者,對於因使用(或無法使用) 本服務而造成的損害,本公司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2、本公司得修改或中止各項提供之服務內容,並於網站公告後生效(不須經過個別通知),您不得因此要求任何賠償

台北市。

免責聲明

1、本服務係提供有短程通勤需求之自行車租賃服務,惟本公司不保證本服務所轄各租賃站的車輛於任一時間皆有足夠車輛可滿足您的租賃需求,如因不可抗力之因素(含天災及電信業者因素) 及系統必要之維修保養而暫時中斷服務者,對於因使用(或無法使用) 本服務而造成的損害,本公司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2、本公司得修改或中止各項提供之服務內容,並於網站公告後生效(不須經過個別通知)

台北市。

免責聲明

本服務不提供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擔保,本服務乃依其「現狀」及「提供使用時」之基礎提供,您使用本服務時,須自行承擔相關風險不保證以下事項

1、本服務將符合您的需求。本服務不受干擾、及時提供、安全可靠或無錯誤。

2、由本服務之使用而取得之結果為正確或可靠。

3、您自本服務取得之建議和資訊,無論其為書面或口頭,均不構成本服務之保證。

à簡言之,是在排除對消費者需求與資訊正確性的責任。

 

政府明訂不得記載事項,這裡光明正大列進去!

本服務條款如有增訂、修改或終止致您使用本服務之權益有異動者,本公司將於本服務之網站及APP公告外,並寄發通知至您的電子信箱,如您有任何意見歡迎隨時與本公司反應。

本服務條款如有增訂、修改或終止致您使用本服務之權益有異動者,本公司將於本服務之網站、租賃站點kiosk機台公告外,並寄發通知至您的電子信箱,如您有任何意見歡迎隨時與本公司反應。

新北市

新北市。

本服務保留於任何時點,不經通知可隨時修改或暫時或永久停止繼續提供本服務(或其任一部分)之權利。您同意本系統對於您或是任何第三方對於任何修改、暫停或停止繼續提供本服務不負任何責任

 

BOX3:推動公共自行車,政府Vs.消費者的權利與義務

 

公共自行車租賃單位與各地警察局,應隨車提供單車專用安全帽的借用,且於車體與車輪上加裝更多反光板;並確實檢查與保養車況,換裝防滑車胎。應即時解決車輪磨損、打滑、胎壓不足、剎車力度過強或鬆脫等問題,更完善的保障使用者安全。

自行車騎士則應瞭解行車禮儀,並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範。公共自行車租賃單位應設計自行車交通安全問卷,每年定期檢測公共自行車使用者之相關知識,測驗通過者方可繼續租賃公共自行車。

    1、騎乘自行車應遵守交通標誌、標線與號誌,服從交通警察之指揮;並應騎行於慢車道或自行車專用車道上,無標誌或標線時則應靠右騎乘。

    2、自行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如欲左轉應依兩段式進行左轉;轉彎需以右手按照擬轉彎方向打手勢,要避免併排行進。

    3、騎乘自行車時應與前後車輛保持安全行車距離;並注意與路邊停車的間距,避免突然開門的撞擊。擬靠邊停車時,請先確認後方來車動向,再緩緩移向路邊。

    4、自行車騎士應注意四周環境,並禮讓行人優先通過;騎行於一般道路時,不隨意緊急煞車。

 

    5、禁止於單車行駛時酒駕、逆向、蛇行、前後附載、依附其他車輛行進、放單手或雙手和以其他危險方式騎乘。  

    6. 於單車行進時,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以其他相類似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

       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7. 單車行駛,時速不可超過25公里/小時;夜間行駛單車,應開啟前、後照明設備。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