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韓疫情擴大 隔離人數達1667人 消基會呼籲應即刻暫停出團赴韓旅遊

南韓疫情擴大 隔離人數達1667人 消基會呼籲應即刻暫停出團赴韓旅遊

2015/06/04

        南韓中東呼吸症候群冠狀病毒感染症(MERS-CoV)疫情持續擴散,南韓政府昨(6/3)日公布的5名新確診病患中,首次出現在首都首爾以外的病例。

    南韓《中央日報》報導,目前出現的第3名「第三波感染病例」在南韓中部大田市某大學醫院被傳染,雖然感染途徑間接與首起病例相關,但也顯示病毒已突破首爾首都圈,目前疫情總計,確診患者增為30人,被隔離人數暴增為1667人。該報導指出,隨著疫情迅速擴散,南韓全國703所學校已停課或休課(資料來源:The korea times),南韓醫界呼籲應做好「最壞打算」。

    眼見韓國疫情如滾雪球般發展,而國內疾管署和外交部卻仍各吹各的調,疾管署昨天正式提升首爾旅遊疫情建議至第二級「警示(Alert)」,而外交部領務局昨天中午宣布,將首爾含京畿道地區調高至「黃色」旅遊警示,其他地區則維持「灰色」旅警。

    消基會指出,這兩種層次的「規定」,對消費者來說,是旅遊消費權益的大大限縮,強迫消費者「提命」參團旅遊,否則就得「對不住」荷包,實在太為難消費者!消基會這兩天便是這類電話打爆諮詢專線,忙壞了志工伙伴,一方面接聽,一方面又要安撫情緒充滿無奈、害怕的消費者。

    根據觀光局審定「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第27條規定,團體旅遊的旅客如需取消行程,得依解約離出發日期之長短,按團費百分比賠償費用,在出發前31日前取消,須賠償旅行社業者團費的10%;前21日至30日則要扣除團費的20%;前2日到第20日扣除團費的30%;前1日取消則須扣除一半費用;至於當天取消,團費則須全額賠償給旅行社。

    當疫情正滾滾欲爆之際,恁誰也無心旅遊,事實上,目前也已有兩千四百多名團客想取消赴韓旅遊,卻受困於「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第27條規定,因此,消基會表示,無論是觀光局或外交部都應以消費者生命為重,「重判」疫情發展,亦可防疫於未然,避免增加國內的防疫相關費用,更重要的是體現關心國人生命安全的用心。

    消基會呼籲,應立即採用「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第28-1條(出發前有客觀風險事由解除契約)規定,「出發前,本旅遊團所前往旅遊地區之一,有事實足認危害旅客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安全之虞者,準用前條之規定,得解除契約。但解除之一方,應按旅遊費用百分之   補償他方(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過去,因為解約退款衍生的爭議甚多,消基會表示,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應即刻動員交通部、民航局、品保協會、旅行公會、航空公司和消基會等單位會商「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第28-1條的認定標準及業界的負擔歸屬,做有利於業者退費,讓消費者安心的施政作為。

    至於旅遊商品的特別事項(如班機是否為包機或定期航班…),消費者亦應檢視旅行業者於與旅客簽約前是否有向旅客充分告知,並載明於契約中;若無,則不應受其限制,一切均以「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第28-1條規定辦理才是。

    消基會表示,政府施政要讓消費者「有感」,即是表現於這種關鍵時刻,呼籲政府各部會應立即因應韓國疫情,做使業者勉為其難但損失有限,而消費者安心的旅遊、防疫政策。

消基會更呼籲疾管署和外交部應整合旅遊警示系統,讓觀光局、旅遊業者和消費者避免遭受警示系統不一致的退團(費)糾紛困擾。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國外旅遊警示分級表(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紅色警示-不宜前往

橙色警示-高度小心,避免非必要旅行

黃色警示-特別注意旅遊安全並檢討應否前往

灰色警示-提醒注意

 

Ø  韓國 - (除了首爾、京畿道以外)Korea (South Korea) - excluding Seoul and Gyeonggi - do灰色警示-提醒注意(2015/6/3發布)

Ø  韓國 - 首爾 (含京畿道)Korea (South Korea) - Seoul (including Gyeonggi - do)黃色警示-特別注意旅遊安全並檢討應否前往(2015/6/3發布)

Ø  北韓Korea(North Korea)橙色警示-高度小心,避免非必要旅行

 

國際間旅遊疫情建議等級表衛生福利部 疾病管制署

 

分級標準

意涵

旅遊建議

第三級:警告(Warning)

避免所有非必要旅遊

避免至當地所有非必要旅遊

第二級:警示(Alert)

加強預警

對當地採取加強防護

第一級:注意(Watch)

提醒注意

提醒遵守當地的一般預防措施

 

Ø  MERS-CoV /韓國首爾(含京畿道)/第二級:警示(Alert)/對當地採取加強防護/2015/06/02

Ø  MERS-CoV /韓國(其他地區)/第一級:注意(Watch)/提醒遵守當地的一般預防措施/2015/06/02

 

 

 

 

BOX: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範本

(中華民國93年11月5日觀業字第0930030216號函修正)

第二十七條(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通知乙方解除本契約,但應繳交證照費用,並依左列標準賠償乙方:

一、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第三十一日以前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二、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三、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四、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一日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五、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日或開始後到達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簽證費後計算之。

 乙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之標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第二十八條(出發前有法定原因解除契約)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無法履行時,得解除契約之全部或一部,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乙方應將已代繳之規費或履行本契約已支付之全部必要費用扣除後之餘款退還甲方。但雙方於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應即通知他方並說明事由;其怠於通知致使他方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為維護本契約旅遊團體之安全與利益,乙方依前項為解除契約之一部後,應為有利於旅遊團體之必要措置(但甲方不同意者,得拒絕之),如因此支出必要費用,應由甲方負擔。

第二十八條之一(出發前有客觀風險事由解除契約)

 出發前,本旅遊團所前往旅遊地區之一,有事實足認危害旅客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安全之虞者,準用前條之規定,得解除契約。但解除之一方,應按旅遊費用百分之      補償他方(不得超過百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