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八仙塵爆受難者的巨大痛苦 消基會聞聲救苦 準備以團訟伸張正義!!

面對八仙塵爆受難者的巨大痛苦 消基會聞聲救苦 準備以團訟伸張正義!!

2015/06/03

    八仙樂園粉塵爆燃事件至今(7/2日  中午12:00點正)日,統計就醫有495人,病危人數有184人、非病危287人,死亡已有2人,目前傷者在全國41家醫院中,有241人住在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資料來源:衛福部醫事司)

面對受難者與家屬的巨大痛苦,消基會至為不捨與難過,經過一週內部積極的整合,加上行政院消保處和新北市政府法制局的主動協商,消基會正式宣布已經準備好為受難消費者進行團體訴訟了!

    消基會指出,「消費者保護法」第50條規定:「消費者保護團體對於同一之原因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時,得受讓20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八仙樂園塵爆事件已經符合這樣的規定,當全民關注、挹注受難者和家屬的同時,消基會表示,「受難消費者,請安心靜養,法律上的問題,就交給消基會了!」

27日晚間八仙樂園瞬間的粉塵爆炸,炸掉了很多人的希望,也澆滅許多家庭的歡樂,近500人必須忍受強痛苦楚,邁向長達2-3年甚或一輩子的復健之路,就只因為業者的輕忽,造成這麼大的傷亡事件!消基會表示,會裡許多熱心的律師在當晚、第二天晚、第三天晚……都在掛念、思考著我們可以為受難者做些什麼,經過一週義務律師團、會務行政、工作人員們緊密的聯繫、討論與整合,消基會正式宣告要替這492位無辜受難消費者提起團體訴訟,集合社會之力,以最誠摯、熱血的心意,挺身而出,為全體受害消費者一次討回應有的權益。

公安響警報  亡羊補牢永不嫌遲

消基會指出,此次八仙樂園塵爆案,再度炸出了「安全意識薄弱、法規不完善、管理沒有落實、因應能力不足」的老問題,:

第一、安全意識薄弱。粉塵會爆炸,絕非新知識。數年前,彩粉趴剛流行,就有專家指出會有粉塵爆炸風險,無奈,言者諄諄,聽者藐藐。創新活動固然鼓勵,但是沒有安全做基礎,法律雖未規範,它就是不道德、不應該;ㄧ味追逐新潮,卻枉顧安全,後果自然慘不忍睹!

第二、法規不完善。此次塵爆,再度突顯政府法令,出現真空。連最起碼的行政指導都沒看到。所謂:「歹徒不斷在訓練警察!」以往公共安全出問題,法令往往緩不濟急,加上立法機關利益糾葛,效率奇差。如今500多人慘劇,民氣可用,主管機關責無旁貸,應速修訂相關法令,彌補漏洞!

第三、管理沒有落實。公共場所業者,只管收場租費用,卻未盡「管理權人」職責,活動既然有危險,就該做好風險評估,要求活動主辦單位做好安全控管。諸如,人數超過,就該禁止入場或引導疏散;音量過大,就該降低或隔離音量;電量超載,就該斷電或關掉局部電源使用⋯等等。

無論主、協辦單位都應事先規劃好必要的緊急應急計畫,不要以為只要買了保險,其他就可以不管了!畢竟再多的補償也挽回不了寶貴的生命與健康!

第四、因應能力不足。才500多人受傷,就幾乎癱瘓了我們緊急醫療系統,真不敢想像,倘若都會區再發生地震、火災或核災等災難,醫療系統將如何應變?

八仙樂園粉塵爆炸,由於已造成眾多民眾燒燙傷,在救援人力有限下未能第一時間通報軍方請求協助,有無動用民間救護車彌補不足?雖事後新北市動用大型巴士載送,但醫療設備不足,嚴重患者運送時附近已無醫院可以收置,須往較遠程的醫院進行收容,對未來是否能治癒不無疑問。

且業者將現場游泳池抽乾當活動場所而形成半密閉狀態,又撒下大量易燃性粉塵,甚至以二氧化碳高壓氣體鼓動粉塵,造成二次粉塵爆炸;人員被嚴重灼傷卻以水柱沖洗,未能及時有效冷卻傷口,反而將皮膚沖掉;事故發生後外來增援救護車無法進入集結地,救護車載送患者要向外輸送亦因未設立救援道路,造成救援困難而延誤送醫;在一片哀號中仍實施檢傷分類,亦造成患者情緒不滿,此種種均亟須於日後檢討改進。

案發當時,災變現場中央緊急應變機制未能及時投入,如各醫院尚能收容人數,衛福部有無統合各縣市有能力救治之醫院,並將資訊第一時間通報消防緊急應變中心等等,都是塵爆當晚所顯現出的重大問題。

 

        消基會指出,多年來推動的現場事故指揮系統(Incident Command System, ICS),正可以借此次應變,好好檢討,尤其跨縣市、不同區域的緊急醫療救援整合機制,從床位、專科醫師、護理人員、藥品醫材的調度,是中央衛福部統籌出面?還是地方首長相互協調?宜有標準作業程序!

這幾日,消基會著手研究國內大型活動的公共安全相關管理資料,發現2011年8月3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即以台九十勞檢三字第○○三六六三九號函轉內政部有關「大型活動管理專案報告」,內容顯示:(一)未管制收容人數;(二)場地及設施未做安全評估;(三)未能有效疏散人員及管制交通;(四)緊急應變措施不足;(五)緊急救護措施不完備;(六)未能事先考量天候因素等六大問題,在八仙樂園塵爆事件,仍看到六大問題依然存在!

對此,消基會呼籲,政府主管機關應儘快建立強制性「大型活動安全管理法」,應要求舉辦活動單位提出具風險服務的管理機制,例如應申報其警告風險控管、警告、預防、風險發生緊急處置方法及善後相關機制;而政府則應負責監督、管制,必要時亦應比照產品檢驗工作,抽檢業者。

消基會除了已經做好協助死傷者事後求償官司準備工作外,本會建議與呼籲:

行政、立法單位

  • 一、呼籲立院立即召開臨時會,趕緊檢討並訂定大型活動相關管理辦法,亦應主動監督、協助求償的相關措施,並尋求行政經費來源。

  • 二、政府應儘速研修建立強制性「大型活動安全管理法」,並痛定思痛,儘速檢討現行法令疏漏之處,加強宣導監管,要求業者務必依照法令,做好安全管理。

  • 三、宣傳提升消費者安全意識。尤其暑假期間,各式公眾活動陸續推出,應加強提醒消費者要注意活動安全,從災例中獲取教訓,做好緊急防護及自我保護措施。

  • 四、行文要求各遊樂區業者或旅館、遊憩相關產業公會,除須依照法令外,更應做分類分級管理,確實自我評鑑,並公布消費者周知,做為消費選擇參考。

  • 五、要求業者落實安全管理,必要時,以抽檢手段嚴格要求業者落實安全管理措施。

  • 六、由中央到地方政府,應檢視應急管理能力。特別針對此次大量燒燙傷塵爆案例,研擬未來的改善措施。

  • 七、未來如何與世界衛生組織(WHO)推動的安全社區認證活動(台灣社區安全推廣中心)合作,以提升消費者傷害預防及應急管理能力。

業界

  • 一、暑假將屆,呼籲各景點、遊樂設施及即將開辦大型活動的主辦單位應儘速完成安全檢修和安全管理計畫,提供消費者安全無虞的活動。

 

消費者

  • 一、對於本次受難消費者,本會謹致哀悼與關懷之意。

  • 二、對於需要消基會協助求償的死傷受難者,本會義務律師團已經準備好了,請受難家屬優先照顧受傷者,但亦請同時間準備、蒐集「表格:求償項目與應備文件」之相關文件,屆時提供給本會,作為求償之用。

  • 三、呼籲其他消費者以八仙樂園受難者為鑑,在暑假期間安排任何休閒活動,應以安全為重,從選擇到使用該設施,都應檢視該公司(樂園、景點)所提供之安全管理、逃生設計、避難、急救設施等是否足夠,再決定是否參加。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BOX:求償項目與應備文件一覽表

受傷被害者可請求項目及應備文件彙整表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

項次

項  目

 

應備文件

說  明

備註

1

醫療費用

已支出部分:

醫療支出收據

以實際支出金額計算

非必要部分,法院可能剔除

將來必須支出部分

診斷證明

2

額外增加生活需要之費用

支出單據

請求項目例如:

1.看護費 (含親友間看護)

2.交通費(含往返醫院已支出及回診、復健往返未來將支出)

3.營養劑(以必要為限)

4.輔具(枴杖、輪椅)

是否符合必須  由法院個案認定

 

 

 

 

5.住宿費

6.其他原非日常生活所需,但因事故發生必須增加使用之項目。

以上所列項目以實際支出金額計算。

 

3

不能工作之損失

(1)扣繳憑單

(2)工作證明

(3)診斷證明-必須記載應休養(不能工作)之時間

按實際不能工作日數計算,並依平均工資計算。

 

4

減損勞動能力之損害

醫療鑑定報告

按平均工資,以未來工作年限計算,但須

扣除中間利息。

 

5

精神慰撫金

視個案情形而定

依具體個案情形而定賠償金額

法院衡量

判定

 

死亡的被害者家屬可請求項目及應備文件彙整表

項次

項  目

 

應備文件

能請求金額計算

備  註

1

殯葬費

(1)死者之死亡證明及除戶謄本

(2)殯葬費支出明細表

及各式收據

按實際支出

非必要部分,可

能會被剔除

2

醫療費用

醫療支出收據(本項是指死者因本事故發生送醫至死亡間所發生部分)

按單據實算

 

3

增加生活上支出

支出單據

請求項目例如:

1.看護費 (含親友間看護)

2.營養劑(以必要為限)

3.其他原非日

是否符合必須由法院個案認定

 

 

 

常生活所需,但因事故發生必須增加使用之項目。

以上所列項目以實際支出金額計算。

 

4

扶養費-死者應負擔扶養義務之人可請求(父母、配偶、子女等)

(1)繼承系統表

(2)請求人之戶籍謄本

(3)若有共同義務人應連同共同義務人之戶籍謄本

依法定數額計算,並須依法扣除中間利息

 

5

精神慰撫金

(1)死者及請求人之學歷證件

(2)工作證明

(3)若有特殊經歷,均請一併提出(如社團職務證明或特殊經歷證件)

 

自定

法院衡量判定

 

 

BOX:自89年至104年期間,消基會受理團體訴訟統計

「消費者保護法」第50條:「消費者保護團體對於同一之原因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時,得受讓20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

 

自89年至104年期間,消基會總共受理11件團體訴訟:

1. 協助台北縣新莊「博士的家」921受災戶辦理團體訴訟及和解(89年2月21日)

2. 協助台中縣「東勢王朝一期」921震災受害者辦理團體訴訟及和解(89年12月11日)

3. 協助台中縣「新坪生活公園」921震災受害者辦理團體訴訟及和解(89年10月25日)

4. 協助台中縣「德昌新世界」921震災受害者辦理團體訴訟及和解之處理情形說明(90年9月19日)

5. 協助台北市東高立體停車塔火災受害者 辦理團體訴訟及和解(91年7月3日)

6. 協助阿里山森林火車翻覆事件受害消費者辦理團體訴訟及和解(92年7月1日)

7. 協助亞力山大集團停業受害消費者辦理團體訴訟(97年1月22日)

8. 梅嶺車禍團體訴訟起訴狀(96年05月03日)

9. 協助塑化劑受害者提出團體訴訟(101年3月15日)

10.胖達人手感烘焙店遭香港部落客質疑添加人工香精引發廣告不實 事件提起團體消費訴訟。(103年4月25日)

11.發生餿水油事件,消基會針對頂新牛油、頂新正義豬油、強冠、北海及其相關廠商等共51家業者做連帶求償團體訴訟。(10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