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基會結合國會力量 168位候選人宣誓成為消保立委
2016/01/05
摘要
第八屆立委任期即將在今年一月底劃下句點,新國會的誕生備受期待,然而,總觀本屆立法委員表現,法案審理效率不彰,諸多重大民生法案遭到擱置,對消費者權益影響甚鉅。
為加速推動消保權益入法的巨大工程,消基會藉由國會改選的關鍵時刻,啟動為期將近一個月的「消保立委宣誓行動」調查,成功獲得168位區域立委候選人與不分區立委候選人的具名支持,承諾當選立法委員後,願受託承擔消保權益入法的重責大任。
新國會的誕生,不僅是消基會結合國會力量、爭取修法支持的重要開端,與此同時,消基會也將全面開展與立法院朝野黨團的接橋行動,規劃內部15個專家委員會,戮力成為國會八大委員會的立法智囊團,協助「消保立委」共同推動消保法案的立法與修法大業。
消基會對於重大民生法案的推動有短、中、長期的系列規劃,目前「消保立委宣誓活動」將持續展開第二波徵詢行動,針對國會第九屆113席新科立委繼續請求表態並擇日公布。台灣消費環境不改善,則消保行動不中止!消基會也同時宣誓將結合國會力量,站在第一線捍衛消費者的權益!
一、國會效率不彰 留下2506項未審法案爛攤子
消費者權益的維護,光靠消費者自覺與公益團體苦心維護,力量仍顯微薄,國會立法工程才是重中之重。立法院職掌法案制訂與預算審理,負善盡監督行政部門之責,而政府推動政務的效能,則端賴法案制訂的完整性,因此法案的制定與維護,才是政策建立的根本之道,但回顧第八屆立法委員在過去四年做出的表現,令人失望。
根據第八屆立法院議案審議概況表統計,本屆立法院審理的法案提案,總計4601項,其中4554項法案是由立法委員提出,但實際通過三讀的議案只有904項,顯示國會的立法效率明顯低落,與民眾期待差距甚遠。
本屆留在委員會階段尚待審查的法案,更高達2506項,由於《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屆期不連續原則」,因此過了1月31日的立委任期,尚未完成立法程序的議案將全數歸零,也意味著眾多的消費者權益法案遭到延宕,必須等待新國會重新提案,重新審查與決議,這不僅造成人力物力的重複浪費,立法時效性也被嚴重耽擱。
二、民生法案無限期延宕 消保權益與國家損失的雙重傷害
民生法案延宕,侵蝕消費者權益,例如:影響全台有線電視收視戶權益的廣電三法修正案,在立院延宕三年半,儘管休會前夕通過閹割版本,但對於最重要的無線必載與分組付費,卻是懸而未決。《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修正案,在立法院躺了三年半,化妝品含醫療或毒劇藥品,應標示全部成分的法條修正,至今仍然無法獲得解決。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案的重要性,往往在國家以經濟發展優先的前提下,被置於次要地位,加上網路變革與產業技術快速發展,舊法與現實常處於脫節之情況,新法又未能跟上時代需求,稍有不慎,消費者權益便會輕易陪葬,整體而言,造成國民福祉的龐大損失。以下列舉「公安、居安、食安」三方面因法制不全所導致的災害與風險:
(一)公安-八仙塵爆案
近年,企業大型活動行銷號召力強,國內卻缺乏對大型活動安全管理的相關辦法,以致於去年年中發生八仙樂園粉塵爆炸的重大公安意外,導致15人死亡,499人輕重傷,災害損失數字,光是衛福部代墊新北市政府非健保自付金額就高達1.29億元,這尚未包含健保支付總額、全台醫療人員無眠無日的付出、對受害者與家屬的無形戕害,以及整個社會的龐大成本。去年底,內政部公告《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但還需地方政府儘速制訂出相關辦法,以免憾事又生。
(二)居安-違法日租套房猖獗
觀光產業競爭激烈,經營手法日新月異,違法日租套房對居住安全形成威脅,政府法令卻沒有一套專法予以強制約束,導致政府管理無法上軌道,問題無法獲得解決。儘管都會區禁營民宿,但不肖業者圖利手法更新,打著廉價便宜、交通便利的糖衣,在市場上大行其道,讓消費者處於消防、治安、衛生、求償無門的居住風險中。
(三)食安-黑心油事件頻傳
撼動台灣的黑心油食安危機接連發生,不僅衝擊民眾的消費信心,更剝奪其安心飲食的基本權益,然對不法業者的犯罪所得追討,竟因刑法條文制訂不周,造成公理無法伸張的極大憾事。2013年大統長基公司負責人高振利販賣摻有桐葉綠素黑心油,不法得利18.5億元,遭判刑12年定讞;但因刑法明訂不能向法人追討犯罪所得,導致不法利得只能透過智財法院裁罰3800萬元。雖然本屆國會緊急修法補救,但無法彌補整個社會與消費者的龐大損失,已是既定事實。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八年歷經八修,至今仍在補救法案的不足,顯示國會修法謹慎度不夠,法案缺乏完整性,食安制度仍在補破網。
三、消基會點火新國會 廣徵「消保立委」共推消保權益入法
(一)願為消費者公安、居安、食安權益做出法案貢獻者,即為「消保立委」
國會議員為突顯專業問政,紛紛打出國防立委、教育立委、財經立委名號,然其問政能力有待選民公評。但願以捍衛消保權益為專業的消保立委,在歷經國會八屆的民意考驗下,卻遲遲未能出現代表典範,亦突顯出消保法案在國會中的弱勢地位。
對於消保立委的定義,消基會認為,能為消費者的公安、居安、食安的三安,以及其他攸關消費權益做出法案貢獻,戮力終結重大民生法案延宕、因應時代所需增修消保權益條文、認真進行法案審理,並以民眾利益為重,願為消費者重大權益而戰者,即是消基會誠心託付的「消保立委」。
(二)承諾宣誓人數168人,比例為37%(詳見附表一)
消費者權益保護之戰,主戰場在立法院,為避免重大民生法案再度深陷立法院,消基會特在國會改選之際,向國內20個政黨廣發邀請函,徵詢449位政黨推薦區域立委候選人與不分區立委候選人,宣誓加入消保立委之行列。
經過將近一個月的調查,總計有168位候選人將宣誓書寄回。承諾當選後願當擔任消保立委的比例為37%,未表態則有268位,佔60%,而表態不加入則有13位,達3%。
本次調查經過兩次展延,共計展開三波調查。第一波調查時間為2015年12月8日到2015年12月14日,回收56份宣誓書。第二波調查時間為2015年12月14日到2015年12月21日,回收64份宣誓書。第三波調查時間為2015年12月30日到2016年1月5日中午十二點,回收48份宣誓書。
(三)小型政黨宣誓率較高 藍綠大黨表現反而有待加強(詳見附表二)
深入分析,由新黨、台聯、社會福利黨、樹黨、大愛憲改聯盟、中華民國機車黨、自由台灣黨推薦的區域立委候選人與不分區立委候選人,皆全數加入宣誓行動,政黨宣誓率百分之百。
其次是,時代力量宣誓率67%、信心希望聯盟的56%。參選人數最多的國民黨,宣誓率則是39%;親民黨為30%,在野最大黨民進黨,則是14%;綠黨社會民主黨聯盟為12%;民國黨8%。
截至今日,政黨推薦區域立委候選人與不分區立委候選人全數未表態的有:無黨團結聯盟、中華統一促進黨、軍公教聯盟黨、勞工黨。人民民主連線雖然未實質回覆宣誓,但對於消基會近日推動的消保法案,表達關切之意。
而健保免費連線是消基會邀請政黨中,唯一表態不加入,主因是該政黨政見集中鎖定健保議題,故婉拒此次邀請。
小型政黨因為參選人數較少,宣誓率較易達成,大型政黨則因參選人數眾多,影響因素相對較多,加上選舉日期逐漸逼近,候選人可能無暇顧及本活動邀請,故表現數字相對較弱。
政黨宣誓率計算方式,以各政黨回覆的宣誓書總數為分子,再除以該政黨推薦的區域立委候選人與不分區立委候選人總數。
四、消基會將規劃十五個專業委員會、數百位專家 願成為新國會的消保智囊團
消保立委宣誓行動只是消基會結合國會力量的開端。下一步,消基會將向新國會釋出會內15個專門委員會,進行委員會與立法院8大委員會的熱線交流,戮力成為協助國會消保立法的智囊團體,提供消保權益修法的專業意見,以期達到提升消保立法效率的積極目標。
消基會歷經35年的運作,已集結數百位律師、學者、專家,建立橫跨食、衣、住、行、育、樂等各面向的15個不同消保專業委員會,將可為各類消保相關的重大民生法案,提供最快速、詳盡、縝密的諮詢意見。消基會的15個委員會,包含:法律委員會、衛生福利委員會、醫療糾紛處理委員會、中醫藥委員會、食品委員會、交通委員會、金融保險委員會、公共政策委員會、媒體委員會、資通訊委員會、房屋委員會、休閒育樂委員會、日用品委員會、保護動物委員會、國際事務委員會。
五、消基會呼籲
(一)舊國會議事效率不彰,且欠缺捍衛消費者權益之消保立委,在消保權益法案延宕或制度不全的影響下,致使公安、食安、居安的災害與危機頻傳,嚴重戕害消費者安全與權益。
(二)新國會的誕生,背負全民期待,也是消費權益保障面臨轉機的重要時刻,我們期許第九屆立法委員為深化食安權益、提高居安條件、建構公安環境,善盡立法職責,奮力請命。
(三)第九屆新科立委誕生後,消基會將推動內部15個消保專業委員會與立法院8大委員會接軌,充份交換資訊並提供專業意見,成為立院中最具權威的消保智囊團,站在第一線捍衛消費者權利。
(四)最後,消基會再度宣布「消保立委宣誓行動」將在選舉底定後, 展開第二階段徵詢作業,屆時113席國會新科議員,將是主要對象,我們將為壯大消保立委,持續努力。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2016年消保立委宣誓行動總成果
調查時間:2015年12月8日到2016年1月5日中午12點
調查經過兩次展延:2015/12/8到2015/12/14 、2015/12/14到2015/12/21、2015/12/30到2016/1/5
調查對象:第九屆政黨推薦區域立委候選人(含平地及山區原住民)、不分區立委候選人,共計449位候選人
含:國民黨、民進黨、台聯、親民黨、新黨、民國黨、時代力量、無黨團結聯盟、社會福利黨、樹黨
綠黨社會民主黨聯盟、大愛憲改聯盟、中華民國機車黨、信心希望聯盟、自由台灣黨、中華統一促進黨、軍公教聯盟黨、人民民主陣線、健保免費連線、勞工黨,共計20個政黨
調查統計:168份宣誓書、健保免費連線回覆不參加
第一波回收56份、第二波回收64份、第三波回收48份
調查方式:
第一波 電話聯繫20個政黨黨中央
第二波 電話、電郵同步聯繫國民黨區域立委候選人、不分區立委候選人
電話聯繫民進黨區域立委、電郵邀請不分區立委候選人
第三波 通知各政黨調查初步統計結果
統計方式:候選人簽署宣誓書,經傳真、電郵、line回覆者,以「已宣誓」統計
候選人未回覆宣誓書者,以”未表態”統計
候選人經電話回覆不參加者,以”不參加”統計
附表一
附表二
政黨宣誓率(政黨宣誓總人數/政黨候選人總數) | |||||
政黨 | 宣誓率(%) | 宣誓總人數(位) | 宣誓人數 (區域立委+不分區立委) | 候選人總數 (區域立委+不分區立委) |
|
國民黨 | 39% | 43 | 30+13 | 110 | |
民進黨 | 14% | 13 | 7+6 | 96 | |
親民黨 | 30% | 7 | 4+3 | 23 | |
新黨 | 100% | 12 | 3+9 | 12 | |
台聯 | 100% | 17 | 2+15 | 17 | |
無黨團結聯盟 | 0 | 0 | 0+0 | 8 | |
社會福利黨 | 100% | 2 | 2+0 | 2 | |
樹黨 | 100% | 13 | 12+1 | 13 | |
自由台灣黨 | 100% | 17 | 11+6 | 17 | |
中華民國機車黨 | 100% | 1 | 1+0 | 1 | |
大愛憲改聯盟 | 100% | 18 | 12+6 | 18 | |
時代力量 | 67% | 12 | 12+0 | 18 | |
信心希望聯盟 | 56% | 9 | 6+3 | 16 | |
綠黨社會民主黨聯盟 | 12% | 2 | 2+0 | 17 | |
民國黨 | 8% | 2 | 2+0 | 24 | |
中華統一促進黨 | 0 | 0 | 0+0 | 24 | |
軍公教聯盟黨 | 0 | 0 | 0+0 | 17 | |
人民民主陣線 | 0 | 0 | 0+0 | 2 | |
勞工黨 | 0 | 0 | 0+0 | 1 | |
健保免費聯盟 | 0 | 0 | 0+0 | 13 |
說明:宣誓率計算,小數點採取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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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或不「要」: 讓原廠藥與學名藥回歸市場機制 政府應嚴格稽查學名藥之藥性
摘要 國人用藥率占健保總支出約25%,是醫療利用之分項費用的第一名;為了降低健保支出,本會呼籲民眾切勿濫用藥物。 民眾習慣罹患大小病都往醫學中心跑,且有看病就要拿藥的錯誤觀念,間接造成健保資源的浪費。 病患依賴「原廠藥」勝過「學名藥」,民眾普遍對學名藥的不熟悉與不信任,造成原廠藥的需求居高不下。 食藥署應保證學名藥品質「達到」且「維持」三同標準(同成分、同品質,同價格),另應讓品質不佳的學名藥退出健保。 為避免原廠藥因健保調價而退出市場,進而造成缺藥、停藥現象,因此健保署提出部分差額補價差的方案,病患如信賴原廠藥則應自付部分差額。 本會扮演公正第三方角色,定期要求食藥署公布稽查結果,並督促建立更嚴格的藥效查驗制度。 一、降低健保藥物的支出 藥價已經佔健保支出25%,約1,600億元,為了降低健保支出與民眾負擔,故應設法調降藥費。而造成藥費支出居高不下的原因有以下三點: (一)即使醫生認為病患無須拿藥,民眾總覺得進診所或醫院就該「拿藥」、「吃藥」,才導致無謂的浪費。民眾應該改變錯誤的就醫習慣,杜絕藥物浪費的問題。 (二)醫師為了衝藥量,藥越用越多也將促使健保走向滅亡的路。 (三)台灣已逐漸邁向超高齡社會 根據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WHO)的定義,65歲以上人口為老年人,而我國截至103年底已有280萬老人人口,依照國家發展委員會預估,114年老年人口數將占20%而達到「超高齡社會」,屆時用藥的需求勢必有增無減。 二、消除民眾對學名藥疑慮的解決方案 如果消費者偏好原廠藥勝過學名藥,就令其回歸市場機制,而健保署則應思考學名藥不受民眾信賴的原因,並從根本著手改善。 目前民眾普遍對於學名藥之定義與藥效缺乏認識,或是根本不知道某項藥品有原廠藥與學名藥之選擇。有鑑於此,為使健保署推行學名藥以降低藥費支出,並鼓勵本土藥商製造優質學名藥之原意能夠順利實行,藉由教育宣導與檢測機制幫助消費者正確認識並信賴學名藥,是刻不容緩之要務,其方法如下: (一)學名藥應達到「三同」品質 本會認為,食藥署應更加應該嚴格抽驗學名藥的藥性是否維持三同(即同成分、同品質、同價格)品質,而未達標準的學名藥就應該主動讓它退出市場,使民眾安心。 本會站在監督的立場是:為確保學名藥藥效維持「三同」,健保署應建立確保學名藥之藥效符合三同標準之S.O.P、主動抽驗、公布不良藥商,使藥品資訊愈加透明化,間接讓民眾對「學名藥」有感,以達到降低藥物在健保所支出的龐大費用。 (二)學名藥之稽核審查應更加嚴格 目前學名藥申請藥證是五年一期,於半年前可申請展延,惟展延時僅需進行簡易的書面查驗動作,在學名藥藥效的確保上強度不足;在藥證有效之期間雖食藥署會至藥廠稽核,惟形式上製造流程之合格,亦不代表產製之藥效符合三同的標準。 三、原廠藥自付差額政策應有合法之依據與授權 原廠藥有國際均價的考量,不會為台灣健保單獨降價,健保降價過多時,原廠藥就會因成本考量退出台灣市場,導致部分藥品缺藥、停藥。而民眾繳交之健保費中原本就包含藥物之費用,由健保負擔部分的原廠藥費用是理所當然,不應由民眾全額負擔原廠藥價;而健保署預計採行之原廠藥差額自付政策,應有合法之依據與授權,才不致於令原本之美意大打折扣。 在自由市場的環境底下,藥廠必會謹慎且研發藥效佳的藥品供醫師、民眾選擇,而不限囿於「一藥獨大」的局面。如此,消費者既享有藥物的選擇權,又在政府勤查下,讓我國學名藥藥廠必須拉近和原廠藥的差距,促使我國製藥工業進步。 四、消基會擔任公正第三方監督角色 監督健保署學名藥藥效透明與呼籲消費者改變用藥方式,在在是為了維護健保不致於再度瀕臨負債的困境。數十年站在消費者同一陣線的消基會,也會試圖和健保署、食藥署互通有無,建立完整的溝通體系,督促主管機關公布定期稽查並公布結果,為民眾的健康把關。 消基會呼籲: 1. 民眾應視病情輕重來衡量該去診所、區域醫院、醫學中心就診,如此能落實醫院就診分級制度,使醫療資源重新合理妥善分配,並減少大型醫院的排隊人潮,亦可使臺灣的醫療環境步上正軌。 2. 病患也有藥物「知」的權利,醫師應告知對方開的是「原廠藥」或「學名藥」,再由病患選擇。 3. 食藥署應該定期公布學名藥的藥效是否和原廠藥維持「三同」的水準,做到「資訊透明化」;另排除不合格之學名藥,不予健保給付。 4. 建立「嚴格」的審核學名藥藥效的機制,包含藥證的許可發放、展延之申請查驗與有效期間內的抽樣查核,以確保學名藥之藥效符合三同之規範,挽回民眾信心。 本會扮演公正第三方角色,定期要求食藥署公布稽查結果,並督促建立更嚴格的藥效查驗制度。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全台有線電視收視費大檢討 七縣市慘當冤大頭
有線電視是現代人經常使用的休閒娛樂,對於所得偏低的偏遠地區民眾而言,更是重要,但他們卻要承受更高的收視費用負擔,而廣電三法並未對此嚴重問題正面回應,使得全台各縣市收視費率差距大的現象一直存在:全台收視費最低的新高雄月費450元,而花蓮縣則高達590元,價格落差達近140元。 消基會針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核五大縣市有線電視收視費率的評鑑方式,篩選出平均每戶家庭可支配所得、人口密度兩項指標與收視費率的正負關係,從中了解低所得家庭與偏遠地區的收視費率負擔是否存在正向關係。調查顯示,所得較低縣市的費率負擔高於高所得縣市,而偏遠地區收視戶承擔較高的費率,高於人口密度高的縣市,突顯出低所得縣市是有線電視費率政策的弱勢區域。 有線電視業者號稱工程架設費用需反應在收視費率之上,事實上,有線電視線路鋪設成本在第一次建置時即已進行成本花費,之後都是回收狀態,業者強調的藉口,實屬迷思。 廣電三法爭議內容修正案何時審理遙遙無期,有線電視分組付費機制再度被打回冷宮,有線電視收視戶依舊被迫收看良莠不齊的包裹式頻道,還要忍受區域系統業者壟斷市場的高收視費,在別無選擇情況下,消費者反而成為有線電視系統錯誤管理政策下的代罪羔羊。為此,消基會進行104年度各縣市有線電視收視費用調查,結果顯示,全台七大縣市長期遭受收視費用偏高的不公平待遇,包含:新竹縣、苗栗縣、台中市、高雄市、花蓮縣、台東縣、金門縣,共89萬5410戶收視家庭受到影響(見附表一),若以每戶多收5元做計算,系統業者等於每年多收金額達5372萬4600元。 消基會參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核五大縣市收視費率的評鑑指標,針對全國22縣市的平均每戶家庭可支配所得、人口密度與收視費價格,進行全面性比對。 平均家戶可支配所得最高的台北市收視費,是平均家戶可支配所得最低的嘉義縣的九成,收入高縣市所付收視費反而較低 調查發現,各縣市平均家戶可支配所得差距頗大,最高的台北市(129萬2604元)是最低的嘉義縣(66萬7933元)的將近兩倍(1.94倍),在這種巨大差距下,台北市的收視費居然是嘉義縣的九成(0.92倍)。收入高的所付收視費反而較低,更突顯低收入者的生活困境,因電視是民眾日常生活最不可或缺的一項休閒娛樂。 人口密度最高台北市收視費佔台東縣(人口密度最高)的八成五 人口密度最高的台北市人口密度為每平方公里9944.3人,是人口密度最低的台東縣(63.86)的155.69倍,但台北市家戶所付的有線電視費率卻只佔台東縣的八成五,再度凸顯愈是偏鄉地區民眾,愈須付較高的收視費,在生活已是缺乏各項休閒娛樂的縣市,電視是最重要也是少數的娛樂,但民眾卻需付較高的代價才能取得。 家庭可支配所得最低級距的台東縣,收視費超出平均值33元 根據主計處資料,消基會將平均每戶家庭可支配所得分三級距,依序是90萬元以上(含90萬元)、89~70萬元(含70萬元)、70萬元以下。此三級距的平均收視費依次為:534元、548元、547元。 平均每戶家庭可支配所得超過90萬元以上的11個縣市中,新竹縣、苗栗縣、台中市(群健系統台、台灣佳光電訊系統台、大屯系統台、威達系統台)、高雄市(南國系統台)、連江縣的收視費偏高,遠高於該級距平均收視費達16元~36元。平均每戶家庭可支配所得70萬元到89萬元之間的8個縣市,其中南投縣、花蓮縣、金門縣的收視費偏高,遠高於該級距平均收視費17元~42元。而平均每戶家庭可支配所得70萬元以下的3個縣市,以台東縣收視費最高,超出該級距平均收視費達33元。 人口密度最低級距的台東縣,收視費超出平均值21元 人口密度影響有線電視業者鋪線的固定成本,密度愈高的縣市業者,其每家戶鋪線成本愈低,相反的則愈高。 消基會將各縣市人口密度分三級距,依序是每平方公里1000人以上、每平方公里500~999人、每平方公里499人以下。 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1000人以上級距的平均收視費為538元,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500~999人級距的平均收視費為527元,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500人以下級距的平均收視費為559元。 進一步分析,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1000人以上的8個縣市中,以台中市(豐盟系統台除外)收視費偏高,高於該級距平均收視費達27元。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500人~999人的5個縣市,以高雄市南國系統台、金門縣的收視費偏高,高於該級距平均收視費達23元~53元。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499人以下的9個縣市,以苗栗縣、新竹縣、花蓮縣、台東縣的收視費最高,高於該級距平均收視費達11元~31元。 七大縣市收視費用超過平均價格約11元~53元 合併平均每戶家庭可支配所得與人口密度兩項指標與收視費率的調查結果,全國22縣市,以苗栗縣、新竹縣、台中市、高雄市、花蓮縣、台東縣、金門縣的收視費偏高,收視費用超過平均價格約11元~53元。 看問題: 收視費率審議委員會運作缺乏透明 《有線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明訂,各縣市收視費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組成費率審議委員會進行審議,審議委員則由縣(市)政府代表、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及傳播、財經、會計、法律專家等7~11人組成。 目前主管機關管理對於有線電視收視費之審查,採取審議委員制度的規範,審議後的收視費率,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公告,並副知主管機關,即可施行。但實際上,現行法律並未對各縣市審議委員產生機制的公正性與透明度進行明確規範,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的保障席次也未積極設置,使得各縣市政府自訂的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規範模糊,主事者選任審議委員可以各施其事,在嚴謹度與透明度的要求上均顯不足。 消基會針對收視費偏高的七個縣市進行調查,除了金門縣是由NCC代為審核收視費之外,苗栗縣、新竹縣、台中市、高雄市、花蓮縣、台東縣政府所成立的費率審議委員會委員,則由各縣市首長掌握任命權,在任命機制缺乏透明、公正、公開的狀態下,有心人士插手干預與操作的弊端無法受到制衡,加上系統業者獨占化、集團化,以及與有線電視頻道業的垂直合併,不但考驗地方政府監督管理的公正性,連帶收視費訂價的公平性必然遭受嚴重質疑。 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席次過低、背景缺乏可信度若出任背景不具消保專業,消費權益無法獲得彰顯 根據各縣市政府制定的有線廣播電視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開宗明義是為促進產業健全發展與維護收視權益而定,實際檢視收視費偏高的六大縣市,費率審議委員會成員平均8~11席,其中政府代表占2~3席、專家與學者5~8席,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僅占1席,顯示消費者權利在收視費審議過程被嚴重弱化,收視戶的消費權益也無法被具體彰顯。 消基會也發現,新竹縣政府對消費者保護團體的審議委員任用,嚴重缺乏可信度,忽略眾多消費者保護團體的選擇性,反而委由農會理事長出任,而此一選用背景,單單論及消費者權益的捍衛能力與消保專業的純熟度便有待審視,遑論收視費審議結果能充分反映民意,如此何能對外爭取公允的評價呢? 政府推動有線電視數位化,建置成本竟要消費者買單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制訂106年有線電視全面數位化政策,將數位化推動成效納入收視費審議的評鑑指標,這也成為業者爭取費率上調或免於削價的談判籌碼。消基會認為,面對國家推動有線電視數位化政策,積極作為的系統業者應當採取配合態度,並將其視為產業投資的行為,不該將數位化工程建置成本轉嫁到消費端,由收視戶概括承受。 此外,數位化已達百分之百的區域,收視費率更不該有上調的空間。根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在今年第三季統計各行政區裝設數位機上盒普及率(附件四),嘉義市、嘉義縣、台南市皆已達到百分之百的架設,此外,台北市、桃園市、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台中市、彰化縣、屏東縣、宜蘭縣也達到九成以上的架設率,其費率調整必須與數位化建置評鑑脫勾,才具說服力。 偏鄉地區收視費高居不下,收視權益受損 有線電視系統台屬於準公用事業的特許行業,但政府失能的管理政策讓市場趨近集中化,目前共有62家系統業者,經營全台51個區域,其中僅有9個區域由兩家業者經營,今年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查通過讓三家系統業者得以在新北市跨區經營,但其餘地區的系統業者依舊寡占獨大,喪失市場競爭性,對消費者權益極度不公平,這種現象在偏鄉地區更加嚴重。 消基會點名收視費偏高的七個縣市中,其中苗栗縣、花蓮縣、台東縣、金門縣都處於偏鄉區域,轄內總計八個經營區域,皆由單一系統業者獨占,收視戶不僅要承擔較高的收視費,還要遭受業者將收視權益踩在投資報酬率腳下的不公平待遇。 消基會呼籲盡速修法 一要:新國會要盡速審理廣電三法修正案,讓有線電視費率更貼近民之所需 廣電三法修正案有利消費者的分組付費機制,新國會要盡速審理通過,將收視選擇權正式回歸給消費者。 二要:審議委員選任制度要透明化,專家由公會推薦,消保團體保障席次要增至兩席 消基會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當就《有線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 法施行細則》進行修法,落實審議委員制度的公正性與透明精神。此外,消保團體保障席次需增加至兩個席次,讓消費權益得以彰顯。 三要:收視費審議應具體呼應平均家戶可支配所得條件與人口密度 針對各縣市有線電視系統費率審查評鑑指標,除了考量業者投資成本之外,應當具體呼應各區域的平均家戶可支配所得與人口密度兩大條件,讓收視費用更符合社會的公平正義。 有線電視線路的鋪設在第一次建置時即已進行成本花費,之後都是回收狀態。 因此與家戶可支配所得因素相比,其重要不如家戶可支配所得。人口密度越高的地區,收視費率應當調低。 四要:各縣市費率審議指標要納入消費者滿意度調查數據 縣市政府公告的民調顯示:新竹縣、台東縣近半數受訪者認為收視費用不合理。消基會蒐集收視費偏高的縣市政府所公布的有線電視服務品質暨收視戶滿意度調查報告,結果發現,49.6%的新竹縣受訪者認為收視費不合理、台東縣有46%,台中市則是39.7%。而高雄市、花蓮縣則在這兩年未進行民調。此外,苗栗縣政府則是未提供調查報供消基會參考。 根據目前各縣市有線電視系統費率審查程序,僅依據業者提供的成本分析、資產負債表、經營成本、營運現況與數位機上盒安裝比例等資料,進行綜合考量,這會使得審議委員評鑑作業缺乏消費端的意見回饋,讓評鑑資料缺乏更客觀參考依據。 有線電視被國家列為特許行業,也是國人常用的休閒娛樂工具,更是偏遠地區民眾能選擇的極少數項,但收視費用的制訂政策,卻未能整體考量低所得民眾的負擔能力,放任各縣市政府各施其事,漠視消費者權益。消基會再次呼籲,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不能一再漠視問題,應當對各縣市收視費進行徹底檢討,正面回應消費者的權益,消基會也會對此議題持續追蹤,直到問題被政府檢討改進為止。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表一) 七縣市收視戶統計(2014.9) 區域系統業者 有線電視訂戶數 新竹縣 北視系統台 116953 苗栗北區-信和系統台 47448 苗栗南區-吉元系統台 57108 台中市區-群健系統台 290666 台中市沙鹿區-台灣佳光電訊系統台 79622 台中市大里區-大屯系統台 58761 台中市大里區-威達系統台 45088 高雄市岡山-南國系統台 93600 台東縣關山區-東台有線播送系統 6367 台東縣成功區-東台有線播送 4004 台東縣台東區-東台系統台 24510 花蓮縣花蓮區-洄瀾 49773 花蓮縣玉里區-東亞 14473 金門縣-名城事業 7037 總計 895410 資資料來源:NCC 附表二 2014各縣市平均家戶可支配所得vs收視費 級距 縣市 平均家戶可支配所得(元) 收視費(元) 級距平均收視費落差金額(元) 高所得(平均收視費534元) 臺北市 1,292,604 495 -39 新竹市 1,245,600 540 6 新竹縣 1,108,941 570 36 桃園市 1,088,867 530 -4 連江縣 967,197 550 16 嘉義市 958,377 535 1 臺中市 955,599 豐盟:540 群健等業者: 565 豐盟:6 群健等業者:31 新北市 947,670 500 -34 高雄市 917,659 港都等業者:500 鳳信:510 南國:550 新高雄:450∕550∕600 港都等業者:-34 鳳信:-24 南國:16 新高雄:-84 苗栗縣 913,472 570 36 宜蘭縣 902,604 545 11 中所得(平均收視費548元) 金門縣 883,580 580 32 臺南市 829,957 雙子星等業者:535 新永安:540 南天:540∕ 560∕ 580 雙子星等業者:-13 新永安:-8 南天:-8 基隆市 804,007 520 -28 彰化縣 783,460 540 -8 南投縣 782,566 565 17 澎湖縣 771,376 540 -8 雲林縣 730,035 540 -8 花蓮縣 715,443 590 42 低所得(平均收視費547元) 屏東縣 699,548 520 -27 臺東縣 697,540 580 33 嘉義縣 667,933 540 -7 說明 1.平均每戶家庭可支配所得分三級距,90萬元以上(含90萬元)、89~70萬元(含70萬元)、70萬元以下 2.平均每戶家庭可支配所得90萬級距的平均收視費計算=534元(台北市+新竹市+新竹縣+桃園市+連江縣+嘉義市+台中市(豐盟、群健、台灣佳光電訊、大屯、威達) +新北市+高雄(港都、慶聯、鳳信、南國、新高雄) +苗栗縣+宜蘭縣收視費/19)(小數點四捨五入) 3.平均每戶家庭可支配所得89~70萬元(含70萬元)級距的平均收視費計算=548元(金門縣+台南市(雙子星、三冠王、新永安、南天)+基隆市+彰化縣+南投縣+澎湖縣+雲林縣+花蓮縣收視費/11) 4.平均每戶家庭可支配所得70萬元級距以下的平均收視費計算=547元(屏東縣+台東縣+嘉義縣/3) 5.可支配所得定義=總所得-非消費支出(利息、稅捐、私人捐款、社會保險等) 6.資料來源:2014主計處、連江縣政府、金門縣政府、NCC 附表三 2014各縣市人口密度vs收視費 級距 縣市 人口密度 (人∕平方公里) 收視費(元) 級距平均收視費落差金額(元) 高人口密度(平均收視費538元) 臺北市 9942.3 495 -43 嘉義市 4512.79 535 -3 新竹市 4147.64 540 2 基隆市 2810.18 520 -18 新北市 1932.61 500 -38 桃園市 1685.84 530 -8 臺中市 1227.97 豐盟:540 群健等業者: 565 豐盟:2 群健等業者:27 彰化縣 1202.05 540 2 中人口密度(平均收視費527元) 高雄市 942.79 港都等業者:500 鳳信:510 南國:550 新高雄:450∕550∕600 港都等業者:-27 鳳信:-17 南國:23 新高雄:-77 臺南市 859.75 雙子星等業者:535 新永安:540 南天:540∕ 560∕ 580 雙子星等業者:8 新永安:13 南天:13 金門縣 842.19 580 53 澎湖縣 802.1 540 13 雲林縣 546.43 540 13 低人口密度(平均收視費559元) 連江縣 434.24 550 -9 新竹縣 376.61 570 11 苗栗縣 311.56 570 11 屏東縣 305.49 520 -39 嘉義縣 275.67 540 -19 宜蘭縣 214.02 545 -14 南投縣 125.25 565 6 花蓮縣 72.03 590 31 臺東縣 63.86 580 21 說明 1.各縣市人口密度分三級距,每平方公里1000人以上、每平方公里500~999人、每平方公里499人以下 2.人口密度=人∕平方公里 3.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1000人以上級距的平均收視費=538元(台北市+嘉義市+新竹市+基隆市+新北市+桃園市+台中豐盟+台中群健+台中台灣佳光電訊+台中大屯+台中威達+彰化縣收視費/12 4.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500~999人級距的平均收視費=527元(高雄港都+高雄慶聯+高雄鳳信+高雄南國+高雄新高雄+台南雙子星+台南三冠王+台南新永安+台南南天+金門縣+澎湖縣+雲林縣收視費/12) 5.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500人以下級距的平均收視費=559元(連江縣+新竹縣+苗栗縣+屏東縣+嘉義縣+宜蘭縣+南投縣+花蓮縣+台東縣收視費/8) 6.資料來源:2014主計處、連江縣政府、金門縣政府、NCC 附表四 104年各行政區裝設數位機上盒普及率 第一季 第二季 第三季 縣市別 數位機上盒普及率 縣市別 數位機上盒普及率 縣市別 數位機上盒普及率 基隆市 83.45 基隆市 84.14 基隆市 85.20 臺北市 87.88 臺北市 89.70 臺北市 91.61 新北市 82.75 新北市 85.54 新北市 88.16 桃園市 84.97 桃園市 87.72 桃園市 90.06 新竹市 86.91 新竹市 88.99 新竹市 90.89 新竹縣 89.79 新竹縣 92.56 新竹縣 93.31 苗栗縣 84.66 苗栗縣 87.15 苗栗縣 90.87 臺中市 87.66 臺中市 89.89 臺中市 91.19 南投縣 54.11 南投縣 65.36 南投縣 75.02 彰化縣 86.64 彰化縣 89.14 彰化縣 90.96 雲林縣 45.77 雲林縣 52.13 雲林縣 63.14 嘉義市 100 嘉義市 100.00 嘉義市 100.00 嘉義縣 98.41 嘉義縣 100.00 嘉義縣 100.00 臺南市 98.25 臺南市 100.00 臺南市 100.00 高雄市 72.74 高雄市 75.74 高雄市 78.50 屏東縣 90.69 屏東縣 92.91 屏東縣 95.00 臺東縣 0.47 臺東縣 0.47 臺東縣 8.60 宜蘭縣 96.71 宜蘭縣 98.81 宜蘭縣 98.95 花蓮縣 0.47 花蓮縣 0.47 花蓮縣 11.07 澎湖縣 80.02 澎湖縣 84.17 澎湖縣 90.94 全國普及率 82.44 全國普及率 85.02 全國普及率 87.41 資料來源:NCC消基會出任務: 伸出第三方採樣、送驗、檢測的公正之手!
廠商自主檢測之疑慮 目前衛福部食藥署依《食安法》規定,第一波要求上市上櫃的食品業者須在今年12月10日以前設置實驗室,並自主檢驗產品。惟業者自主檢驗的可信度受到社會普遍的懷疑,畢竟球員兼裁判難有公正性可言,更難期待業者自打嘴巴公布或留存不合格的檢驗結果。 另外,業者自行設置的實驗室,其規模、設備、技術與人力是否齊備,以及檢測結果是否定期公布周知,皆欠缺統一的規範與標準;再者,業者設置實驗室每年所付出的高昂費用,是否又會轉嫁到消費者身上,進而形成政府轉嫁業者、業者再轉嫁消費者的詭異情形,最後的輸家永遠都是最需要保護的無辜消費大眾。 即使業者砸重金設置實驗室,但因某些項目無法自主檢驗而送往民間認證實驗室進行檢測時,因為彼此間有利益往來,其實也難保檢測結果的真實與可靠。因此,所謂的「自主」檢驗恐成為業者「自行作主」的操作空間,難以獲得民眾的支持與信賴。 政府以欠缺人力、經費為由,將確保食品安全的責任與成本轉嫁給廠商,當未來發生食安事件時才進行事後的下架、開罰動作,政府在整個食品生產流程中的安全把關角色,顯然不夠積極有為。而且,政府放任業者自主檢測,僅派員稽核設置實驗室之情形,此種把關強度恐怕會使業者自主檢驗也只是「流於形式」的一場食安煙火秀。 食安三重把關計畫說明 消基會為了消除業者自主檢驗流程中,消費者對於「採樣」與「送驗」的公正性產生疑慮,希望能夠基於社會公信力為食安檢測體系盡一份心力。計畫由消基會取得食品生產業者或通路商的委託與切結,同意消基會針對市售產品做隨機抽樣,並由消基會送至經認證的消基會實驗室和民間實驗室或大學實驗室聯盟進行檢測,並定期公布檢測結果。 消基會此等接受廠商或通路商委託的第三方公正採樣、送驗、檢測行動,具備以下幾項特點: 確保採樣、送驗與檢測結果的公平性與公信性: 由消基會針對市售商品做風險導向的隨機抽驗,可確保受檢項目是會被消費者所購買與食用的最終成品,避免廠商以良品送檢卻以劣品販售的問題。由消基會將樣品送至聯盟實驗室檢測,也可以避免當檢驗結果不利於廠商時,會被廠商拒絕付費、隱暪不宣或刻意造假的可能性。 消基會站在消費者保護的立場上,會於食品生產業者或通路商的委託切結書中載明「若產品檢測結果超出國家標準範圍,消基會將直接通報主管機關並逕行公布周知,以善盡第三方公正機構之責」,並於檢驗報告書中提供網路追溯、報告編碼、和防偽措施,以保障報告公信力。 二重檢驗的可靠性: 消基會採樣、送驗與檢測商品時,除了食品製造廠商外,亦會受到通路商委託,因此會接觸到「已經過自主檢測」與「未經過自主檢測」的商品,而消基會皆會以國家標準方法進行檢測。此程序對於已經過自主檢測的商品而言就是第二層的把關,而對於未經過自主檢測的商品而言更顯其重要性。 消基會站在保障檢驗可靠性的立場上,聯盟實驗室切結接受消基會之實驗室查核,參與實驗室比測、複測、和盲測,以確保結果的可靠性。 三重檢測的積極性: 消基會將針對特定產品,檢測國家標準項目外,國人所關注另需受檢的項目,尤其對人體具有高度危害性成分或是國際間已列為管制的成分,會請學校實驗室以網魚方法,進行非目標物檢測,消基會致力與國際食安標準接軌,走在政府的前面,為消費者的健康把關! 消基會的呼籲 消基會為民間經費自籌的公益組織,在人力、財力、物力上皆不如政府與大廠般充足,但基於「保障消費者權益」之使命,義不容辭地願意挺身而出,傾全會的資源替廣大的消費者盡其可能地消除食安疑慮,尤其是採樣與送驗流程的公正性與信賴度。 消基會呼籲各大食品業者嚴格管理食物生產流程,定期將檢驗結果公告周知,亦即原料、半成品與成品皆能秉其良心生產製作,並選擇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公正機構進行市場隨機採樣、送驗與檢測,以打造商譽並重拾消費者信心。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頂新「摻」偽無罪 全民「參」審應對
上個星期,真可說是國內食安環境的大挫敗,「頂新劣油案」魏應充進口餿水油,品質之低劣,幾已達工業油品程度,卻透過精煉程序,成為人類食用油品,惡質的作為遭檢察官求刑30年。然而,一審宣判6名被告竟然全都無罪,引來民眾大罵「司法已死」! 消基會指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新法中,雖然已經責成商品的安全性要由廠商負舉證責任,然而頂新案發生之際仍然適用舊法,造成檢調蒐證困難,再加上「法匠囿於法條解釋的自由心證」,未考量整體社會觀感,以及促成整體社會的正向思考,以致彰化地方法院作出檢調動怒、全民憤慨、專家痛罵,甚至成為國際笑話的判決,消基會也深表憤怒與遺憾。 彰化地方法院合議庭認為,檢察官無法舉證頂新自越南進口的油品取自病死豬、未經檢疫等非健康豬屠體,也沒有提出事證證明大幸福公司的油品是市場的回收油或餿水油,另據鑑定人證詞證明,「原料油精煉」為食品工業的正常程序,精煉後符合國家食用標準即可作為食用油,故法院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而判決無罪。 雖然法官強調酸價不代表腐敗,重金屬可再精製達合格標準等,因而依據「無罪推定」原則,判6名被告無罪,但是針對這似是而非的論點,消基會完全無法認同,因為原料是飼料油,且酸價已經偏高,就代表這個原料一定有問題,但檢方與法官卻只針對酸價、總極性化合物等有限的法定項目進行檢驗,只是消除部分可能原因,根本還沒找出異常的真正原因。 消基會凌永健檢驗長指出,酸價Acid Value是酸的綜合數值,就算可被精煉降到合格標準,但是衛福部主管單位、檢調單位還是應該去還原、釐清到底有哪些酸,這些「酸」可能是豬的脂肪酸,也可能有其他非油脂、不好的酸,應用更先進的「網魚」方式「確診」,把可能的其他成分都找出來,以正面或負面表列方式確定還有哪些酸存在,對人體是否有影響,這樣才能真正替魏應充等犯罪行為定調,責以應負的法律責任,以「發現真實,實現正義」落實刑事訴訟的目的。 凌檢驗長表示,過去在強冠餿水油中,曾額外驗出致癌物醛類及有害人體的酸類,甚至還驗到檢驗項目中沒有的感冒藥物成分乙醯氨酚,恐為人體排泄物,這都也不在法定檢驗項目中,若沒有用「網魚」方式檢驗,根本是無法檢驗出來。 因此,消基會強烈呼籲衛福部主管單位和檢調單位一定要務實地改變過往檢驗、把關的方式-由「釣魚」改為「網魚」,重點式研究業界可能逃避檢驗、把關的「改良」(如改變賣相,漂白、增豔或其他作為)、「調整」(如降低酸價、黃麴毒素等有毒物質)商品的模式,以預防風險概念充分為民眾擔任守門員角色。 近日(12/10)開始,國內上市上櫃的食品業者須設置實驗室,自主檢驗原料、半成品以及成品,報告須留存在公司。食藥署表示,符合金管會認定,食品工業、餐飲業及餐飲營收占集團50%以上,目前有38家業者,依法必須設置實驗室,消基會也認為這是不夠的!要考慮可行性及成效,如檢驗是用來美化造假數據、或用來精煉原料,政府抓得到嗎?另外,台灣很多食品來自中小企業,不太可能有能力負擔動輒上千萬的毒物檢驗,且一堆檢驗做下來、食品可能就不新鮮了,不是迫使業者鋌險造假,就是檢驗費轉嫁消費者,這些都要考慮,食藥署或可暫緩全面實施,找出更好檢驗及監督方法。 因為:1.業者自主管理成效,倘無第三方驗證,以政府人少事繁加上經費不足的狀態,幾乎無法把關,否則不會放任違法長達數十年的塑化劑、三聚氫胺、銅葉綠素摻偽案,乃至頂新餿水油案賺取暴利並危害消費者健康;2.只關注上市櫃或是資本額一億元以上的少數大型業者,卻讓大量的中小型廠商得以規避而繼續透過夜市、傳統市場、零售商等通路販售未經自主檢驗之產品,此等巨大的漏洞將對消費者的健康帶來嚴重的危害風險! 所以,從上述一連串的食安事件除了看出「法匠的自由心證」過度擴張之外,政府主管機關的消極作為亦是讓消費者輸到脫褲的重大原因。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立法精神是對企業問責,確保有安全疑慮東西不允許進入國人食物鏈。像是從香港出口到台灣的強冠原料油,被查獲出具不實證明後,即被香港法院判有罪且量刑兩年。而頂新案進口飼料油、無法出具合格檢疫證明,通關檢驗涉造假,但應溯源把關的油品業者竟可全身而退?事實上,國內進口大幸福油脂的油商,立委也整理出不同法院有不同判決,顯示法官雖適用相同法律但是卻會有不同心證,對食安的認知也不一致。 消基會呼籲 一、推動全民參審制度,杜絕恐龍法官偏頗心證 許多先進國家有「陪審」或「參審」制度,讓人民參與刑事審判,可以促進民眾理解司法制度、反映國民法律感情、拉近民眾對司法的感受與期待、增進司法透明度、提升司法信賴,更可以避免出現不食人間煙火的恐龍法官。畢竟法官在食安領域可能專業不足,而目前推行的觀審制對於法官的拘束力顯然不足以革除種種流弊。 消基會指出,為避免法官心證專擅加上脫離社會實況而形成恐龍判決,參審制的實施更顯重要。德國、法國、日本、韓國已經陸續實行人民參審,代表這是一個不可避免的進步趨勢,且我國在同樣法律體制下,效法參審制亦能擁有較低的進入障礙。 鑑定制度的另一個問題是「採證」與「見證」,頂新案出席的證人有部分是與頂新相關的廠商或人士,造成證詞容易產生偏頗,而參審制即可彌補此問題,藉由客觀公正第三方的公民參與,即能在採證與見證上發揮監督與糾舉的效果,進而使法官心證與鑑定結果較符合公平正義。雖然目前國內參審制仍未建立,加上法院在解釋法律上的不一致,早已讓危急的食安情勢更加嚴峻,國人對法院的不信任以及對飲食衛生的擔憂已經無可復加! 以頂新案為例,彰化地院依《食安法》判決但卻對法條做了目的性限縮解釋,要證明精煉後的油品須達到對人體健康有損害之虞才算有罪;惟類似的情形卻有不同的判決結果,在台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67號永成油脂有限公司有罪判決理由的摘要中卻清楚指出,「我國之食品安全管理,非僅於食品製造、加工、成品階段加以規範,其供作食品製造、加工之原料,同屬食品安全管理之一環,兩者相銜,缺一不可」、「倘有業者逕將該類原料、廢棄物製造、加工為食品,縱能符合食品製造、加工甚至成品之規範標準,仍屬違法」、「以非食用油脂名義自越南大幸福公司進口豬油,規避我國法令對食品之查驗,尤徵未經我國食品管制檢驗,自不能供人食用」、「顯已在食品原料端作立法之管制,從而不能由精製後之食品成品合乎標準,即將先前違法販賣食品原料之行為轉認作合法」等。 由上述例子可以詳見,嘉義地院認為原料同屬食安管理的一環,若業者將非食用級的原料精煉後縱然符合檢驗標準,亦不能認為違法販賣食品原料之行為轉認為合法等…之見解,明顯與彰化地院的立場有極大的出入,證明雖然適用相同法律,但因解釋方法不同便會造成判決結果有天大的差異。其影響可謂深遠且重大,因為將讓不肖業者產生僥倖心態,更對民眾健康權益造成重大的威脅! 故此,消基會積極呼籲,可藉由頂新案的二審機會鼓勵推動公民參與審判,一旦民眾以實際行動到場關心及參與,在公開透明的審判過中,除了能展現民眾對案件的強烈重視外,亦能讓法官不易專擅而更謹慎地依法審理。 刻正如火如荼的二合一選舉是全民要求食安權益的重要機會,消基會呼籲所有參選總統、立委候選人,應深刻體察消費者的無奈與強烈需求,在法制改革上,增加民眾「參審」機制,藉由客觀公正第三方的公民意見,在採證與見證上發揮監督與糾舉的效果,進而使法官心證與鑑定結果符合公平正義原則。 二、改革法官遴選方式,建立不適任者淘汰機制 消基會呼籲未來遴選法官時必須要求具備社會歷練、累積一定清望的檢察官或律師,並應於法學教育與法官的育成中加入「法律社會學」的觀念,對於經手的判決要建立有「依立法精神做與時俱進地解釋,成為實踐正義的最後防線」與「判決結果必須對社會帶來正面影響」的正確認知與責任,否則「恐龍法官」一再判出不合時宜,無法與時俱進的合理判決,民眾終將要對這無法無天的無理法制失去信心。同時,除了遴選機制外,也應一併檢討淘汰機制,方能有效控管法官審理品質。 三、建立全新檢驗標準,防堵黑心食品竄流 消基會檢驗長凌永健指出,本次頂新案中,無論是檢調或法院在採樣、檢測與判讀的專業程度皆不足,既然油品的酸價偏高就代表有問題,唯此次檢驗是採食藥署既有的油脂標準,包括黃麴毒素、重金屬、酸價及總極性有機化合物,這些標準在油品經過精煉後都能符合,重點還是在於那些驗不到的物質,因此須用「網魚法」更全面去做未知因素的鑑識,以「風險預防」的概念嚴格看待食品安全。 除了檢調與法院應儘速建立雙方皆能採信的專業檢驗流程,甚至將頂新的採樣樣品送至具公信力的單位重新檢測外,主管機關也應重新調整「油脂標準」,讓國家CNS與國際接軌,將「國際間已列入管制或已證明對人體有危害之成分」也列入檢測項目,並由官方及學界實驗室,對問題較大的商品做網魚式深度檢驗,方能阻絕不肖廠商為了賺黑心錢而不斷巧鑽檢驗漏洞而戕害消費者的健康。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正確聰明消費 藥您食得安心
為了提升消費者保護概念及風險溝通教育,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委託消基會,透過民間社會教育系統(如社區大學、教師研習會等),針對自我教育動機強烈之社區民眾及教育工作者族群,於全台辦理27場次教育研習會,共有1,358人次參與,並針對研習會學員進行認知問卷調查,結果發現整體問卷回答正確率為85.2%,其中藥品安全議題部分,回答正確率皆超過9成,顯示學員對用藥安全等議題有良好的認知與正確的觀念。 針對食品、藥物、化粧品安全認知的分析結果發現,一般民眾受訪者在預防食品中毒之五要原則,答題率64.8%,是所有問卷答題正確率最低的部份,未超過九成。此外,做為一個聰明的消費者,選購安全性商品的依據為何,受訪者答題正確率為75.0%,同樣未超過九成。顯示受訪民眾對於食品、藥物、化粧品安全認知表現並未達到較高標準,是值得相關單位留意的重要現象。 此外,受訪民眾回答購買商品是否會依據食品標章選購、以及是否會主動去獲取食品安全相關資訊的兩大題型,回答『可能會』與『一定會』的比例分別為79.0%與74.2%。解讀其因,不排除目前食品標章過多,導致消費者不容易區分清楚的現象。 另外,尚有3成8的學員「不會主動去了解食品製造的方式與過程」,分析其因,應為產品製程涉及專業,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困難,未來可再加強此部分的衛教。 本次調查有效問券總計達2,550份,受訪對象包含北、中、南社區大學與教師研習會研習會學員,以及全省13個縣市一般民眾。 研習會課程藉由討論與消費者生活息息相關之各項食品、藥物、化粧品等安全議題,以民眾關切的角度進行說明宣導,達到加強消費者保護概念及風險溝通之教育目的。課程規劃讓學員能夠瞭解消費者的權利與義務、消費爭議處理、衛生相關法規,以及食品、藥物、化粧品可能發生的安全問題與正確處理方式,不僅提升消費者對相關議題安全性的正確認知,也能降低疑慮及恐慌。 消基會舉辦研習會,最遠曾深入高雄六龜鄉的旗美社區大學,最年輕的學員為70多歲的老爺爺,對課程懷抱高度興趣,此外,還有許多拄著拐杖、以輪椅代步的老人家皆踴躍參與,氣氛熱絡。除此之外,社區大學中也有許多家庭主婦進修充電,當講師教到有關消費者食安保護議題、以及如何避免食品、藥物消費糾紛時,學員反應非常熱絡,收獲良多,並希望向更多親朋好友分享如何當個聰明的消費者。透過研習課程民眾可進一步成為種子宣導員,並將相關概念傳遞於親朋好友,讓大家在藥物、食品與化妝品上都能聰明消費、食得安心。 食藥署與消基會共同提醒民眾,聰明的消費者不可不知5個避免消費糾紛的小技巧 1.不買價格過低的產品; 2.不買來源不明、標示不清的產品 3.不信、不聽、不買誇大不實的產品 4.購買時索取發票及收據並加以留存 5.購買政府認證標章(如健康食品小綠人標章)的產品。如果與店家發生消費糾紛,可循法律途徑,或直接撥打全國食品安全專線1919,透過選項3,轉接至各縣市政府之消費者服務中心,立即尋求諮詢服務。 指導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新聞資料詢問:謝碧蓮簡任秘書 手機號碼:0910-010683 辦公室電話:(02)2787-7203 新聞聯絡人:黃維生科長 手機號碼:0936-300020 辦公室電話:(02)2787-7240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足下注意! 巧拼地墊有毒 腳掌覺得危險
摘要 1. 採樣地點:本次共隨機採樣15件樣品,連鎖店有家樂福、特力屋、大潤發、台糖量販店;小型通路有冬山行、大龍大賣場、好鄰居商行、秀梅五金百貨行、鼎輝五金行、翠喜企業有限公司、弘鈺生活館、捷盈商行。 2. 檢測方式:本次拼接式發泡素面塑膠地墊係依據國家標準CNS 15493「拼接塑膠地墊之安全要求」檢驗「可遷移元素含量(鉛、鎘、汞、鉻、砷、硒、銻、鋇)」、「6種塑化劑含量((DEHP、DBP、BBP、DINP、DIDP、DNOP)」及「甲醯胺含量」等品質項目,另依商品特性(使用接著劑接著紡織品或其他材料者)檢驗「甲醛釋出量」;中文標示則依據《商品標示法》執行查核。 3. 檢測結果: (1)「甲醯胺含量」超標一件:由「名揚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所製造之「RANINOBW彩虹系列」,其產品檢測結果為635 ppm,大於國家標準200 ppm的三倍。(詳見附錄1) (2) 中文標示不合規定8件:特力屋「安全舒適地墊((PRO特選特力屋舒適地墊)」、大潤發「EVA巧拼地墊」、大潤發「無毒地墊」、台糖量販店「耐磨橡木紋地墊」、好鄰居商行「新配方組合地墊」、鼎輝五金行「EVA真愛雙色巧拼地墊」、弘鈺生活館「拼裝地毯」、捷盈商行「安全無毒EVA彩墊」。(詳見附錄1) 為打造安全居住空間,國人常於家中鋪設、使用拼接塑膠地墊,以避免跌倒等意外發生時直接碰觸地面而造成傷害。消基會與標準檢驗局共同合作確保消費者之健康安全及瞭解市售「拼接式發泡素面塑膠地墊」品質,在全國各地傢俱店、量販店、大賣場及零售商店等銷售通路,隨機購買15件拼接式發泡素面塑膠地墊進行檢測,檢測結果品質項目有1件「甲醯胺含量」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標示部分經初步查核有8件不符合《商品標示法》規定。 標準檢驗局表示,本次拼接式發泡素面塑膠地墊係依據國家標準CNS 15493「拼接塑膠地墊之安全要求」檢驗「可遷移元素含量(鉛、鎘、汞、鉻、砷、硒、銻、鋇)」、「6種塑化劑含量(DEHP、DBP、BBP、DINP、DIDP、DNOP)」及「甲醯胺含量」等品質項目,另依商品特性(使用接著劑接著紡織品或其他材料者)檢驗「甲醛釋出量」(詳見附錄2);中文標示則依據《商品標示法》執行查核。 本次檢測結果如下: 一、品質項目 (一)「可遷移元素含量」:全數符合國家標準限量值要求。 (二)「6種塑化劑含量」:全數符合國家標準限量值要求。 (三)「甲醯胺含量」:計1件檢驗出635 ppm ((mg/kg),超過國家標準200 ppm (mg/kg)限量值要求。 (四) 「甲醛釋出量」:依據商品特性檢測,皆符合國家標準限量值要求。 二、中文標示: 經初步查核計8件不符合規定,不符合情形為未標示製造廠商或進口商資訊、製造日期(包含年月日),以及未以中文標示主要成分或材料、名稱等。標準檢驗局強調,發泡塑膠具有柔軟、質輕等特性,然而發泡過程中恐有產生甲醯胺之虞。「甲醯胺」係屬毒性物質,一旦與皮膚接觸或不慎吸入、吞入,可能影響中樞神經及生殖系統,長期接觸甲醯胺可能造成皮膚刺激以及過敏,孕婦若吸入過量甲醯胺,也有可能導致新生兒缺陷。我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將「甲醯胺」公告列管為毒性化學物質,禁止甲醯胺使用於製造14歲以下兒童玩具(含玩具元件)及兒童用品、塑膠地墊。 消基會與標準檢驗局指出,本次抽驗之拼接式發泡素面塑膠地墊雖非屬應施檢驗商品範圍,惟為保障消費者健康安全,依據《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業者仍應善盡社會責任,產製或輸入符合國家標準之地墊商品。有關本次品質檢測不符合之商品,該局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0條規定輔導銷售者辦理下架並請製造商或進口商進行回收改善;而中文標示初步檢查不符合部分,已函請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依《商品標示法》規定處置。 消基會與標準檢驗局共同呼籲 消基會與標準檢驗局呼籲業者,應製造或進口符合國家標準規定之地墊商品並落實商品標示之正確性,以維護消費者權益;另提醒消費者選購及使用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注意是否貼附詳細中文標示,並應詳細閱讀商品標示內容。 二、避免孩童放入口中或啃咬,並教導孩童養成常洗手等良好衛生習慣。 三、使用前可先清洗,或拆開後置於通風處一段時間後再使用。 四、使用時遠離火源及電源處,並避免太陽直射,若有損害或變形情況發生,應立即停止使用。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錄1 104年「拼接式發泡素面塑膠地墊」市場購樣檢測結果彙整表 項次 品名 廠牌/規格/型號 產地 製造廠商 (含地址、電話) 進口商 (含地址、電話) 陳售地點 (商店名稱、地址、電話) 價格 (單價) 中文標示初步查核結果 品質項目檢測結果 1 安全地墊 RANINOBW彩虹系列/ 32×32 cm/ 粉紅色(素面) 臺灣 名揚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臺中市西屯區環中路三段780-5號 04-2255-3680 文山聯股份有限公司(大龍大賣場) 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2段57號 02-2939-2434 99 ○中文標示 總評: ● ○「可遷移元素含量」 ○「6種塑化劑含量」 ●「甲醯胺含量」 檢測結果635 ppm >國家標準200 ppm 2 安全舒適地墊(PRO特選特力屋舒適地墊) PRO特選特力屋/ 32×32×1.4 cm±1 mm×9片/ DMF-AR 臺灣 道成企業有限公司 臺北市羅斯福路六段142巷82號1樓 02-2933-2939 特力屋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公司 花蓮縣花蓮市林森路176號 0800-008-007 299 △中文標示 主要成分或材料(EVA、PE)無中文標示。 總評: ○ 「可遷移元素含量」 「6種塑化劑含量」 「甲醯胺含量」 3 無毒地墊 新e代/ 32 cm(6入)/ 綠色 臺灣 未標示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僅標有「經銷商」、「發泡廠商」資訊如下: 經銷商: 一宇洋行(一銀洋行有限公司) 臺中市北區梅豐街47號1樓 04-2231-8658 發泡廠商: 宏圜科技(股)公司 大潤發南湖分公司 臺北市內湖區舊宗路一段188號 0800-010-020 149 △中文標示 未標示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 總評: ○ 「可遷移元素含量」 「6種塑化劑含量」 「甲醯胺含量」 4 EVA巧拼地墊 新生活家/ 32×32×1.0 cm±1 mm 8片/ DMF-20008-PP(紫色) 中國大陸 未標示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僅標有「供應商」資訊如下: 道成企業有限公司 臺北市羅斯福路六段142巷82號02-2933-2939 未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地址,僅標有「供應商」資訊如下: 道成企業有限公司 臺北市羅斯福路六段142巷82號02-2933-2939 大潤發南湖分公司 臺北市內湖區舊宗路一段188號 0800-010-020 229 △中文標示 未標示製造商及進口商名稱、電話、地址。 總評: ○ 「可遷移元素含量」 「6種塑化劑含量」 「甲醯胺含量」 5 耐磨橡木紋地墊 /45×45×1 cm(8片入)/ 臺灣 未標示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僅標有「供應商」資訊如下: 昭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中市太平區建興北路17巷2弄6號10樓 04-2279-9406 臺灣糖業(股)量販事業部 屏東縣屏東市臺糖街3號 08-751-8399 349 △中文標示 1.未標示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 2.主要成分或材料(EVA發泡)未以中文標示。 3.製造日期僅標示年、月,未標日。 總評: ○ 「可遷移元素含量」 「6種塑化劑含量」 「甲醯胺含量」 6 新配方組合地墊 /32 cm×32 cm×10 mm±1 mm/ 臺灣 未標示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僅標有「經銷商」資訊如下: 台墊工業有限公司 彰化縣秀水鄉莊雅村(巷)5號 04-768-5933 好鄰居商行 新竹縣竹東鎮長春路3段173號 03-594-0795 150 △中文標示 1.未標示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 2.主要成分或材料(EVA樹脂)未以中文標示。 總評: ○ 「可遷移元素含量」 「6種塑化劑含量」 「甲醯胺含量」 7 EVA真愛雙色巧拼地墊 無標示 臺灣 龍凱商行 臺中市烏日區健行路264號 04-2337-2798 鼎輝五金行 臺中市霧峰區四德路333之3號 04-2339-7684 119 △中文標示 未標示商品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 總評: ○ 「可遷移元素含量」 「6種塑化劑含量」 「甲醯胺含量」 8 拼裝地毯 YSW/ 30×30 cm×6 mm±1(9片)/ 粉紅色 臺灣 永仕豪企業(股)公司 (未標地址) 06-795-5733 弘鈺生活館有限公司 臺南市東區東安路16號 06-208-8487 129 △中文標示 1.未標示製造商地址。 2.主要成分或材料(polyester、EVA)未以中文標示,且面材成分英文標示不一致。 3.製造日期僅標示年、月,未標日。 總評: ○ 「可遷移元素含量」 「6種塑化劑含量」 「甲醯胺含量」 「甲醛釋出量」 9 安全無毒EVA彩墊 /32 cm×32 cm×10 mm±0.5 mm/ 臺灣 未標示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僅標有「工廠登記字號:99-684418-00」。 捷盈商行 高雄市大寮區鳳林四路12號 07-782-2118 99 △中文標示 1.未標示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 2.主要成分或材料(EVA)未以中文標示。 總評: ○ 「可遷移元素含量」 「6種塑化劑含量」 「甲醯胺含量」 10 3M安全巧拼 3M/ 320±2 m×320±2 mm×20±2 mm(6入)/ XV301305878-1黃 臺灣 美商3M台灣子公司 台灣明尼蘇達礦業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敦化南路二段95號6樓 02-2704-9011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花蓮新城分公司 花蓮縣新城鄉嘉里路15號 03-826-7979 799 ○中文標示 總評: ○ 「可遷移元素含量」 「6種塑化劑含量」 「甲醯胺含量」 「甲醛釋出量」 11 無毒世家素色舒柔墊 PMU必美優 無毒世家/ 32 cm×32 cm×10 mm±1 mm(9片裝)/ 綠色 臺灣 台灣必美優國際流通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縣永靖鄉浮圳路424巷301弄61號 04-824-8199 冬山行股份有限公司 宜蘭縣羅東鎮中山路二段336號 03-950-6600 185 ○中文標示 總評: ○ 「可遷移元素含量」 「6種塑化劑含量」 「甲醯胺含量」 12 EVA無甲素地墊 /45×45×1.2 cm(8入)/ 綠色 臺灣 宏圜科技(股)公司 南投市南崗工業區工業南五路3號 049-225-5530 特力屋股股份有限公司羅東分公司 宜蘭縣羅東鎮民生路6號3樓 03-955-2000 449 (原價898,買一送一) ○中文標示 總評: ○ 「可遷移元素含量」 「6種塑化劑含量」 「甲醯胺含量」 13 鋪地美彩墊 /32 cm×32 cm×10 mm±1 mm/ 臺灣 金開祥有限公司 新北市蘆洲區長安街299巷9號1樓02-2292-3107 秀梅五金百貨行 新竹市西大路529號 03-524-8793 120 ○中文標示 總評: ○ 「可遷移元素含量」 「6種塑化劑含量」 「甲醯胺含量」 14 衛生環保地墊 奇世美/8片裝/ 臺灣 奇世美企業社 彰化縣田尾鄉豐田村光復路四段70巷臨51號 04-883-4550 翠喜企業有限公司 臺中市霧峰區四德路296,296-1號04-2339-0952 99 ○中文標示 總評: ○ 「可遷移元素含量」 「6種塑化劑含量」 「甲醯胺含量」 15 多彩安全地墊 RANINOBW彩虹系列/ 62×62 cm/ 藍色(素面) 臺灣 名揚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臺中市西屯區環中路三段780-5號 04-2255-3680 弘鈺生活館有限公司 臺南市東區東安路16號 06-208-8487 220 ○中文標示 總評: ○ 「可遷移元素含量」 「6種塑化劑含量」 「甲醯胺含量」 「○」表示符合;「●」表示不符合;「△」表示中文標示初步查核不符合 附錄2 1. 品質檢測:依據CNS 15493「拼接塑膠地墊之安全要求」國家標準(104年4月17日修訂公布)執行「可遷移元素含量」、「6種塑化劑含量」、「甲醯胺含量」及「甲醛釋出量」安全要求檢測。 (1)「可遷移元素含量」:各試樣修正後之遷移元素值應符合下表所列之最大容許含量(單位: mg/kg)。 銻 砷 鋇 鎘 鉻 鉛 汞 硒 60 25 1,000 75 60 90 60 500 (2)「6種塑化劑含量」:依CNS 15138-1「塑膠製品中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試驗法-第1部:氣相層析質譜法」規定執行試驗,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鄰苯二甲酸丁苄酯(BBP)、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NP)、鄰苯二甲酸二異癸酯(DIDP)、鄰苯二甲酸二正辛酯(DNOP)等6種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及其混合物含量總和不得超過1%(質量比)。 (3)「甲醯胺含量」:最終發泡地墊中所含甲醯胺之殘留量,不得超過200 ppm (mg/kg)。 (4)「甲醛釋出量」:使用接著劑接著紡織品或其他材料者,依CNS 1349「普通合板」所規定之甲醛釋出量試驗法進行取樣及試驗,各試樣之甲醛釋出量平均值為3 mg/L以下,而其同一批試樣之甲醛釋出量的最大值不得超過0.4 mg/L。 2. 「中文標示」檢查: 依據「商品標示法」第9條查核中文標示,該條文規定如下: 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生產、製造或進口商應標示下列事項: (1)商品名稱。 (2)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 (3)商品內容: 主要成分或材料。 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 (4)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3. 本次檢驗件數共 15 件,檢測結果為: (1)品質項目 「可遷移元素含量」:全數符合國家標準限量值要求。 「6種塑化劑含量」:全數符合國家標準限量值要求。 「甲醯胺含量」:計 1 件(項次1)超過國家標準200 ppm (mg/kg)限量值要求。 「甲醛釋出量測試」:依據商品特性(使用接著劑接著紡織品或其他材料者)執行檢測,檢測之 2 件(項次1、13)樣品均符合國家標準限量值要求。 (2)標示查核 「中文標示」:初步查核計 8 件(項次2、3、4、5、6、7、8、9)不符合《商品標示法》之規定。新法降臨 保障加倍!餐券定型化契約修正案大解析
摘要 衛生福利部於今(2015)年10月12日發布《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案,其中包含餐飲禮券應載明履約保障機制、業者應負換發禮券義務、應記載消費者退回禮券之返還價金程序、未提供餐飲服務之第三方業者實收資本額須達3,000萬元,以及不得較現金消費有差別待遇等新制,並於明(2016)年1月1日生效,以強化餐飲禮券之管理並確保消費者的權益。 《餐飲等商品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內容可分為以下四大重點:禮券履約保證機制、非實際商品服務提供人得發行禮券、禮券毀損或變形時之處置、應記載退回禮券及返還價金之方式。消基會為消費者進行該修正案的分析與評論。 送禮用餐的歡樂12月 台灣的過節氣氛在近幾年已經愈來愈西洋化,傳統節日的習俗與榮景逐漸褪去,外國節日的狂潮卻不斷接二連三襲捲而來,像是情人節、萬聖節、聖誕節,以及每年擴大舉辦的跨年倒數晚會,總是為國人帶來種種驚喜與期待,同時也替商家們帶來觀光消費的龐大商機。 今年(2015)12月又值遇享受節慶的盛大月份,除了互贈禮物的歡樂聖誕節外,不消幾天就是瘋狂倒數的跨年煙火晚會,國人總是會利用這些節日好好犒賞自己與家人一整年的辛勞,並且在喜悅的氛圍中迎接新年度的到來。如果節慶總是與熱鬧人潮劃上等號,而人潮又與商機錢潮脫不了關係的話,難以避免地代表消費糾紛的「熱度」勢必也會同步提升。 美國有線電視新聞網(CNN)曾於2011推出旅遊休閒網站,並且列舉可以誘使旅客犯下7種罪的亞洲城市,除了東京的「迷色」、首爾的「懶惰」、馬尼拉的「驕傲」、深圳的「貪婪」、新德里的「嫉妒」、平壤的「憤怒」外,台北也名列其中,被封為「貪食之都」。許多國人認為台北擁有近20個夜市美食街,餐館林立且食物多元饒富多樣性,與其說是貪食之都,不如說是「美食天堂」更為貼切。 餐飲禮券,買到賺到? 各大餐飲業者皆想要在美食王國的台灣獵取一席之地,無不推陳出新以各種方式吸引消費者的青睞,其中最受歡迎的就屬殺破頭兼跳樓價的「廉價餐飲禮券」,尤其搭配特殊節日推出的限量、限時優惠,更讓消費者感到送禮自用兩相宜而掏錢購買。 但是,如此便宜的餐飲禮券,真的是買到賺到嗎?據消保處統計2013年8月至今(2015)年8月之餐飲禮券申訴案共有60件,最常見的糾紛包括:餐廳常說客滿訂不到位、未標明消費限制、實際購得的產品或價格與刊登資訊不同、退費困難、店家倒閉,無法兌換等;足見消費者「買時開心,用時傷心」的現象仍普遍存在。 餐飲禮券的衍生問題原本僅存在於店家與消費者之間而已,但卻因為團購網也紛紛加入分食這塊大餅而使交易型態更為複雜。據資策會「2013我國電子商務發展應用-O2O(團購)發展應用」一文指出,團購網於2011年時進入百花齊放的全盛時期,40多家業者割據一方,宛如團購的戰國時代,但可惜的是促銷手段卻永遠是千篇一律的「打折」! 當消費者對於各種八折、五折,甚至一折的數字開始感到疲倦與懷疑時(認為產品原價值很低,是商家刻意拉高售價再以打折來吸引購買),若再遇到訂不到位、缺貨、待遇不如現金交易客人等情形,自然對於團購的熱情與信任便煙消雲散,更直接造成整體團購市場的困境;而業者的退場與併購,又會連帶影響到消費者手上餐飲禮券的行使權利,尤其前陣子爆出Groupon台灣酷朋將於年底全面退出台灣,更使消費者擔心手上的餐飲禮券會不會成為廢紙?! 業者的快樂建築在客人的痛苦上 資策會統計2013年我國團購市場的占有率大致集中於GOMAJI夠麻吉、Groupon台灣酷朋與17Life,而EZprice分別針對3大業者2013年9月~2014年3月間販售的商品類別進行分析,以本文所要探討的餐飲禮券為例,歸屬於「美食飲品」的類別,占GOMAJI的72.29%、Groupon的31.45%、17Life的47.38%,可見「食」的商機,無論在哪家龍頭業者都是獲利的金雞母,但也同時推升了餐飲禮券的糾紛。本次記者會試整理餐飲禮券的爭議如下,幫助讀者快速瞭解使用餐飲禮券可能遭遇到的困擾: 一、缺貨:持餐飲禮券想要點選當時促銷廣告上的某項餐點,服務人員表示該餐點已無販售。 二、過期:被告知禮券逾期不能使用,或需要回原公司換取新的未到期禮券。 三、客滿:於電話中預約位置並表示是以禮券消費時,被告知已客滿;持禮券於現場候位時,明明有空位但服務人員表示「是保留給現金交易的客人優先使用」。 四、限制:被店家告知某些特殊節日不得使用禮券;禮券不得再與會員卡優惠同時使用;僅能在直營店使用,而不得在加盟店使用……等。 五、作廢:禮券上註記「截角作廢」,剛好消費者因保管不慎造成截角情形,雖然禮券主要內容仍清晰可辨,店家仍不允許使用。 六、難退:禮券未使用而希望原價退費時,常被店家拒絕。 七、倒閉:購買禮券後,店家無預警倒閉,致使禮券成為廢紙。 除了餐飲禮券外,其實各式禮券、優惠券都有許多問題,使得消費者信心下降,迫使團購網市場於2012年便開始進入大洗牌時代,停止營業與轉賣的情況紛紛出籠,尤其美國Groupon母公司當年的財報早已開始出現虧損,而國內有心經營的業者也積極重新尋找商業模式,進而奠定了目前的市場版圖。根據經濟部商業司《台灣團購網站的現況與趨勢發展》的分析,對團購網站而言最困難的就是讓顧客願意「二次消費」,畢竟在各家皆祭出優惠的誘惑下,顧客很容易因為價格低廉而投入另一家的懷抱,因此「服務品質」是提高顧客再次消費的關鍵性因素。 新法降臨,保障加倍 良善的消費環境除了業者自律之外,法律的保障與消費者意識的提升同樣不可或缺,而衛福部於今(2015)年10月12日發布《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案,其中包含餐飲禮券應載明履約保障機制、業者應負換發禮券義務、應記載消費者退回禮券之返還價金程序、未提供餐飲服務之第三方業者實收資本額須達3,000萬元,以及不得較現金消費有差別待遇等新制,並於明(2016)年1月1日生效,以強化餐飲禮券之管理並確保消費者的權益。 在送禮、用餐的旺季中,如何確保買了禮券不會變成次等公民、冤大頭或待宰的肥羊?俗話說「你不理財,財不理你」,套用在法律層面也是相同道理,因此瞭解本次修法的重點,才能在購買禮券時檢視相關應記載與不得記載的事項,確認禮券係合法發行並擁有履約保證,做一個真正懂得精打細算的聰明消費者。消基會特別針對本次《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案為消費者進行分析與評論: 台灣餐飲業以多元飲食文化著稱,近年來成長快速,按照行政院經濟部統計處所公布的資料,餐飲業於2015年9月份的營業額高達332億元,較去年同期成長1.5%,台灣餐飲業的市場規模驚人。此外,根據統計台灣餐飲業家數也由2013年的11萬餘間成長至13萬4千餘間,市場競爭激烈的結果,也造成各廠商以促銷方式推動行銷,而最常見的行銷手法就是商品服務禮券,然而卻也因此衍生出許多消費糾紛,例如廠商大量發行禮券後捲款潛逃等惡劣行徑,導致消費者花大錢購買的禮券瞬間變為廢紙。 承上述說明,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為規範禮券所生之相關糾紛,故於2007年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公布《餐飲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下簡稱《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而於今年再度修正上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落實保障消費者權益,主要而言,修正內容可分為以下四大重點,具體說明如下: 【禮券履約保證機制】 商品服務禮券之性質,依照現行法院實務見解,係屬於《民法》第719條以下之無記名證券(參考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北小字460號判決),而按《民法》第719條規定:「稱無記名證券者,謂持有人對於發行人,得請求其依所記載之內容為給付之證券。」因此,商品服務禮券之持有人,有權向發行人提示並請求依其所載之內容為給付之權利,故為擔保發行人確實得依其所載之內容為給付(或不能給付時,有足夠款項得退還消費者),行政院衛福部即於應記載事項第2條要求商品服務禮券之發行人記載相關履約保障機制,強制要求發行人提供足夠之履約擔保。 上開履約保障機制,由於往往未載明於商品服務禮券票面上,故為求明確起見,本次修正明文要求發行人必須將履約擔保機制載明於票面,以供消費者知悉。 除上述外,原本規定發行人之履約保障機制有5項可供發行人選擇,分別為:(1)向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證;(2)與同業同級(市占率5%)以上公司同業相互連帶擔保;(3)禮券收取金額存入金融機構信託帳戶;(4)加入同業公會禮券連帶保證協定;(5)其他經衛福部許可並由行政院消保處同意之履約保證方式。鑒於過往何謂「同業同級」、「市占率5%」、「同業公會如何確保履約」等相關問題難以釐清,因此本次修正將上開第(2)、(4)項取消,僅規範向金融業者提供履約保障之機制,若業者需要以其他方式提供履約保障,應向衛福部申請並取得許可,且將許可字號記載於票面,以資明確。 至於履約保障之期限,仍維持1年不變,超過1年履約保障期間,僅係不得向上述金融業者請求付款,但仍得向廠商請求,此部分一方面符合金融業者承作履約保障時之習慣,另一方面也在敦促消費者迅速使用商品服務禮券。 【非實際商品服務提供人得發行禮券】 由於網路行銷蓬勃發展,往往經營合購、行銷等網路平台的業者會與實際提供商品服務者進行合作,由經營合購、行銷業者發行商品服務禮券,再由消費者持之兌換,此時造成商品服務提供人並非實際發行禮券者,故不負擔保兌現責任,故本次修正將非實際商品服務提供人發行禮券納入規範中,為強化其擔保信用,明定若非實際商品服務提供人發行禮券時,該發行人必須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三千萬元,並且除載明實際商品服務提供人之名稱、地址與電話外,發行人之履約保障機制僅限於應記載事項第2條第1及第2款之向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證金或是開立信託專戶,以避免發行人將來無法提供足額保障。 【禮券毀損或變形時之處置】 過往舊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中,並未針對禮券毀損或變形時,持有人得否對於發行人請求兌付,以及所生之費用如何計算之問題約明,惟查禮券之性質為無記名證券已如前述,按《民法》第724條規定:「無記名證券,因毀損或變形不適於流通,而其重要內容及識別、記號仍可辨認者,持有人得請求發行人,換給新無記名證券。前項換給證券之費用,應由持有人負擔。但證券為銀行兌換券或其他金錢兌換券者,其費用應由發行人負擔。」本次修正應記載事項,即將《民法》第724條規定落實,應記載事項第3條規定:「商品(服務)禮券如因毀損或變形,而其重要內容(含主、副券)仍可辨認者,得請求交付商品(服務)或換發;其換發費用紙券每次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十元,磁條卡或晶片卡每張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元。」此外,考量商品服務禮券亦有記名式設計,故於應記載事項第4條規定:「商品(服務)禮券為記名式者,如發生遺失、被竊或滅失等情事,得申請補發;其補發費用紙券每次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十元,磁條卡或晶片卡每張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元。」將商品服務禮券之毀損、變形、遺失、被竊或滅失等狀況,具體規範於應記載事項中。 【應記載退回禮券及返還價金之方式】 而關於退回禮券返還價金之方式,為消費者所最重視之問題,本次修正之應記載事項第5條明文要求發行人必須將退款方式記載於禮券上,此外在不得記載事項第10條要求:「不得記載消費者請求退回禮券並返還價金時,得加收任何費用之文字或類似意思之表示。」以避免將來退回禮券時產生爭議。 綜上所述,本次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之修正,主要而言係落實履約保障機制以及《民法》第719條以下無記名證券對於票券持有人之保障,惟禮券行銷方式於台灣非常盛行,然而台灣餐飲業多以中小企業為主,規範落實為主要難題。此外,網路行銷愈來愈發達,第三方發行禮券所衍生之問題將來勢必不斷發生,目前行政院衛福部對於此部分之規範僅要求發行人實收資本額必須高於3,000萬元以及履約保障機制僅限於金融機構,其他事項如何適用(例如禮券上所記載之商品與實際提供商品有出入時,應向發行人或商品服務提供人求償?)均有待實務後續發展,惟不論如何,消費者權益不容漠視。 最後另外提醒,近來盛行的電子禮券也是消費者需要關注的對象,以通訊平台LINE所推出的「禮品小舖」為例,民眾可在線上購買餐飲業者的電子禮券並送給親友,但此電子禮券的兌領有效期間只有50天,故消保處認為其違反《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惟廠商表示,50天是指「商品的兌領期間」,電子禮券本身並無有效期限,此舉是考量到商品會因季節與賞味期等因素影響而設立,若消費者50天內沒有完成兌換商品,系統將直接將款項退還至帳戶內,不須辦理退費或支付額外費用,消費者無須擔心。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消基會對外聯絡窗口變動通知
感謝各位長官、合作單位與媒體先進長期以來的支持與照顧,消基會已於11月歡喜迎來了35歲的生日,而為了強化組織發展、增進對外聯繫、提升行政效率,特針對「企劃部」、「雜誌社」與「秘書處」的對外窗口進行人事微調,期待以嶄新的佈局將「消費者保護」這項使命推動得更高更遠! 職稱 姓名 電話 Email 企劃部主任 莊士鋐 2700-1234 分機 213 lantislost@consumers.org.tw 《消費者報導》雜誌社總編輯 歐陽莉 2700-1234 分機 231 lily@consumers.org.tw 秘書處秘書 黃琬淇 2700-1234 分機 205 kikihuang@consumers.org.tw 敬請各位長官、合作單位與媒體先進撥冗更新聯絡人資料,若有任何詢問、指教或合作事宜,歡迎隨時與各相關負責同仁聯繫,再次感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