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降臨,保障加倍! 餐券定型化契約修正案大解析

新法降臨 保障加倍!餐券定型化契約修正案大解析

2015/12/11

摘要

衛生福利部於今(2015)年10月12日發布《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案,其中包含餐飲禮券應載明履約保障機制、業者應負換發禮券義務、應記載消費者退回禮券之返還價金程序、未提供餐飲服務之第三方業者實收資本額須達3,000萬元,以及不得較現金消費有差別待遇等新制,並於明(2016)年1月1日生效,以強化餐飲禮券之管理並確保消費者的權益。

《餐飲等商品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內容可分為以下四大重點:禮券履約保證機制、非實際商品服務提供人得發行禮券、禮券毀損或變形時之處置、應記載退回禮券及返還價金之方式。消基會為消費者進行該修正案的分析與評論。

 

送禮用餐的歡樂12月

台灣的過節氣氛在近幾年已經愈來愈西洋化,傳統節日的習俗與榮景逐漸褪去,外國節日的狂潮卻不斷接二連三襲捲而來,像是情人節、萬聖節、聖誕節,以及每年擴大舉辦的跨年倒數晚會,總是為國人帶來種種驚喜與期待,同時也替商家們帶來觀光消費的龐大商機。

    今年(2015)12月又值遇享受節慶的盛大月份,除了互贈禮物的歡樂聖誕節外,不消幾天就是瘋狂倒數的跨年煙火晚會,國人總是會利用這些節日好好犒賞自己與家人一整年的辛勞,並且在喜悅的氛圍中迎接新年度的到來。如果節慶總是與熱鬧人潮劃上等號,而人潮又與商機錢潮脫不了關係的話,難以避免地代表消費糾紛的「熱度」勢必也會同步提升。

 

美國有線電視新聞網(CNN)曾於2011推出旅遊休閒網站,並且列舉可以誘使旅客犯下7種罪的亞洲城市,除了東京的「迷色」、首爾的「懶惰」、馬尼拉的「驕傲」、深圳的「貪婪」、新德里的「嫉妒」、平壤的「憤怒」外,台北也名列其中,被封為「貪食之都」。許多國人認為台北擁有近20個夜市美食街,餐館林立且食物多元饒富多樣性,與其說是貪食之都,不如說是「美食天堂」更為貼切。

 

餐飲禮券,買到賺到?

各大餐飲業者皆想要在美食王國的台灣獵取一席之地,無不推陳出新以各種方式吸引消費者的青睞,其中最受歡迎的就屬殺破頭兼跳樓價的「廉價餐飲禮券」,尤其搭配特殊節日推出的限量、限時優惠,更讓消費者感到送禮自用兩相宜而掏錢購買。

但是,如此便宜的餐飲禮券,真的是買到賺到嗎?據消保處統計2013年8月至今(2015)年8月之餐飲禮券申訴案共有60件,最常見的糾紛包括:餐廳常說客滿訂不到位、未標明消費限制、實際購得的產品或價格與刊登資訊不同、退費困難、店家倒閉,無法兌換等;足見消費者「買時開心,用時傷心」的現象仍普遍存在。

 

  餐飲禮券的衍生問題原本僅存在於店家與消費者之間而已,但卻因為團購網也紛紛加入分食這塊大餅而使交易型態更為複雜。據資策會「2013我國電子商務發展應用-O2O(團購)發展應用」一文指出,團購網於2011年時進入百花齊放的全盛時期,40多家業者割據一方,宛如團購的戰國時代,但可惜的是促銷手段卻永遠是千篇一律的「打折」!

 

當消費者對於各種八折、五折,甚至一折的數字開始感到疲倦與懷疑時(認為產品原價值很低,是商家刻意拉高售價再以打折來吸引購買),若再遇到訂不到位、缺貨、待遇不如現金交易客人等情形,自然對於團購的熱情與信任便煙消雲散,更直接造成整體團購市場的困境;而業者的退場與併購,又會連帶影響到消費者手上餐飲禮券的行使權利,尤其前陣子爆出Groupon台灣酷朋將於年底全面退出台灣,更使消費者擔心手上的餐飲禮券會不會成為廢紙?!

 

業者的快樂建築在客人的痛苦上

資策會統計2013年我國團購市場的占有率大致集中於GOMAJI夠麻吉、Groupon台灣酷朋與17Life,而EZprice分別針對3大業者2013年9月~2014年3月間販售的商品類別進行分析,以本文所要探討的餐飲禮券為例,歸屬於「美食飲品」的類別,占GOMAJI的72.29%、Groupon的31.45%、17Life的47.38%,可見「食」的商機,無論在哪家龍頭業者都是獲利的金雞母,但也同時推升了餐飲禮券的糾紛。本次記者會試整理餐飲禮券的爭議如下,幫助讀者快速瞭解使用餐飲禮券可能遭遇到的困擾:

一、缺貨:持餐飲禮券想要點選當時促銷廣告上的某項餐點,服務人員表示該餐點已無販售。

二、過期:被告知禮券逾期不能使用,或需要回原公司換取新的未到期禮券。

三、客滿:於電話中預約位置並表示是以禮券消費時,被告知已客滿;持禮券於現場候位時,明明有空位但服務人員表示「是保留給現金交易的客人優先使用」。

四、限制:被店家告知某些特殊節日不得使用禮券;禮券不得再與會員卡優惠同時使用;僅能在直營店使用,而不得在加盟店使用……等。

五、作廢:禮券上註記「截角作廢」,剛好消費者因保管不慎造成截角情形,雖然禮券主要內容仍清晰可辨,店家仍不允許使用。

六、難退:禮券未使用而希望原價退費時,常被店家拒絕。

七、倒閉:購買禮券後,店家無預警倒閉,致使禮券成為廢紙。

 

  除了餐飲禮券外,其實各式禮券、優惠券都有許多問題,使得消費者信心下降,迫使團購網市場於2012年便開始進入大洗牌時代,停止營業與轉賣的情況紛紛出籠,尤其美國Groupon母公司當年的財報早已開始出現虧損,而國內有心經營的業者也積極重新尋找商業模式,進而奠定了目前的市場版圖。根據經濟部商業司《台灣團購網站的現況與趨勢發展》的分析,對團購網站而言最困難的就是讓顧客願意「二次消費」,畢竟在各家皆祭出優惠的誘惑下,顧客很容易因為價格低廉而投入另一家的懷抱,因此「服務品質」是提高顧客再次消費的關鍵性因素。

 

新法降臨,保障加倍

良善的消費環境除了業者自律之外,法律的保障與消費者意識的提升同樣不可或缺,而衛福部於今(2015)年10月12日發布《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案,其中包含餐飲禮券應載明履約保障機制、業者應負換發禮券義務、應記載消費者退回禮券之返還價金程序、未提供餐飲服務之第三方業者實收資本額須達3,000萬元,以及不得較現金消費有差別待遇等新制,並於明(2016)年1月1日生效,以強化餐飲禮券之管理並確保消費者的權益。

 

在送禮、用餐的旺季中,如何確保買了禮券不會變成次等公民、冤大頭或待宰的肥羊?俗話說「你不理財,財不理你」,套用在法律層面也是相同道理,因此瞭解本次修法的重點,才能在購買禮券時檢視相關應記載與不得記載的事項,確認禮券係合法發行並擁有履約保證,做一個真正懂得精打細算的聰明消費者。消基會特別針對本次《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案為消費者進行分析與評論:

    台灣餐飲業以多元飲食文化著稱,近年來成長快速,按照行政院經濟部統計處所公布的資料,餐飲業於2015年9月份的營業額高達332億元,較去年同期成長1.5%,台灣餐飲業的市場規模驚人。此外,根據統計台灣餐飲業家數也由2013年的11萬餘間成長至13萬4千餘間,市場競爭激烈的結果,也造成各廠商以促銷方式推動行銷,而最常見的行銷手法就是商品服務禮券,然而卻也因此衍生出許多消費糾紛,例如廠商大量發行禮券後捲款潛逃等惡劣行徑,導致消費者花大錢購買的禮券瞬間變為廢紙。

  承上述說明,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為規範禮券所生之相關糾紛,故於2007年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公布《餐飲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下簡稱《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而於今年再度修正上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落實保障消費者權益,主要而言,修正內容可分為以下四大重點,具體說明如下:

【禮券履約保證機制】

  商品服務禮券之性質,依照現行法院實務見解,係屬於《民法》第719條以下之無記名證券(參考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北小字460號判決),而按《民法》第719條規定:「稱無記名證券者,謂持有人對於發行人,得請求其依所記載之內容為給付之證券。」因此,商品服務禮券之持有人,有權向發行人提示並請求依其所載之內容為給付之權利,故為擔保發行人確實得依其所載之內容為給付(或不能給付時,有足夠款項得退還消費者),行政院衛福部即於應記載事項第2條要求商品服務禮券之發行人記載相關履約保障機制,強制要求發行人提供足夠之履約擔保。

  上開履約保障機制,由於往往未載明於商品服務禮券票面上,故為求明確起見,本次修正明文要求發行人必須將履約擔保機制載明於票面,以供消費者知悉。

  除上述外,原本規定發行人之履約保障機制有5項可供發行人選擇,分別為:(1)向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證;(2)與同業同級(市占率5%)以上公司同業相互連帶擔保;(3)禮券收取金額存入金融機構信託帳戶;(4)加入同業公會禮券連帶保證協定;(5)其他經衛福部許可並由行政院消保處同意之履約保證方式。鑒於過往何謂「同業同級」、「市占率5%」、「同業公會如何確保履約」等相關問題難以釐清,因此本次修正將上開第(2)、(4)項取消,僅規範向金融業者提供履約保障之機制,若業者需要以其他方式提供履約保障,應向衛福部申請並取得許可,且將許可字號記載於票面,以資明確。

  至於履約保障之期限,仍維持1年不變,超過1年履約保障期間,僅係不得向上述金融業者請求付款,但仍得向廠商請求,此部分一方面符合金融業者承作履約保障時之習慣,另一方面也在敦促消費者迅速使用商品服務禮券。

【非實際商品服務提供人得發行禮券】

  由於網路行銷蓬勃發展,往往經營合購、行銷等網路平台的業者會與實際提供商品服務者進行合作,由經營合購、行銷業者發行商品服務禮券,再由消費者持之兌換,此時造成商品服務提供人並非實際發行禮券者,故不負擔保兌現責任,故本次修正將非實際商品服務提供人發行禮券納入規範中,為強化其擔保信用,明定若非實際商品服務提供人發行禮券時,該發行人必須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三千萬元,並且除載明實際商品服務提供人之名稱、地址與電話外,發行人之履約保障機制僅限於應記載事項第2條第1及第2款之向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證金或是開立信託專戶,以避免發行人將來無法提供足額保障。

【禮券毀損或變形時之處置】

  過往舊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中,並未針對禮券毀損或變形時,持有人得否對於發行人請求兌付,以及所生之費用如何計算之問題約明,惟查禮券之性質為無記名證券已如前述,按《民法》第724條規定:「無記名證券,因毀損或變形不適於流通,而其重要內容及識別、記號仍可辨認者,持有人得請求發行人,換給新無記名證券。前項換給證券之費用,應由持有人負擔。但證券為銀行兌換券或其他金錢兌換券者,其費用應由發行人負擔。」本次修正應記載事項,即將《民法》第724條規定落實,應記載事項第3條規定:「商品(服務)禮券如因毀損或變形,而其重要內容(含主、副券)仍可辨認者,得請求交付商品(服務)或換發;其換發費用紙券每次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十元,磁條卡或晶片卡每張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元。」此外,考量商品服務禮券亦有記名式設計,故於應記載事項第4條規定:「商品(服務)禮券為記名式者,如發生遺失、被竊或滅失等情事,得申請補發;其補發費用紙券每次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十元,磁條卡或晶片卡每張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元。」將商品服務禮券之毀損、變形、遺失、被竊或滅失等狀況,具體規範於應記載事項中。

【應記載退回禮券及返還價金之方式】

  而關於退回禮券返還價金之方式,為消費者所最重視之問題,本次修正之應記載事項第5條明文要求發行人必須將退款方式記載於禮券上,此外在不得記載事項第10條要求:「不得記載消費者請求退回禮券並返還價金時,得加收任何費用之文字或類似意思之表示。」以避免將來退回禮券時產生爭議。

  綜上所述,本次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之修正,主要而言係落實履約保障機制以及《民法》第719條以下無記名證券對於票券持有人之保障,惟禮券行銷方式於台灣非常盛行,然而台灣餐飲業多以中小企業為主,規範落實為主要難題。此外,網路行銷愈來愈發達,第三方發行禮券所衍生之問題將來勢必不斷發生,目前行政院衛福部對於此部分之規範僅要求發行人實收資本額必須高於3,000萬元以及履約保障機制僅限於金融機構,其他事項如何適用(例如禮券上所記載之商品與實際提供商品有出入時,應向發行人或商品服務提供人求償?)均有待實務後續發展,惟不論如何,消費者權益不容漠視。

 

    最後另外提醒,近來盛行的電子禮券也是消費者需要關注的對象,以通訊平台LINE所推出的「禮品小舖」為例,民眾可在線上購買餐飲業者的電子禮券並送給親友,但此電子禮券的兌領有效期間只有50天,故消保處認為其違反《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惟廠商表示,50天是指「商品的兌領期間」,電子禮券本身並無有效期限,此舉是考量到商品會因季節與賞味期等因素影響而設立,若消費者50天內沒有完成兌換商品,系統將直接將款項退還至帳戶內,不須辦理退費或支付額外費用,消費者無須擔心。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