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新「摻」偽無罪 全民「參」審應對
2015/12/09
上個星期,真可說是國內食安環境的大挫敗,「頂新劣油案」魏應充進口餿水油,品質之低劣,幾已達工業油品程度,卻透過精煉程序,成為人類食用油品,惡質的作為遭檢察官求刑30年。然而,一審宣判6名被告竟然全都無罪,引來民眾大罵「司法已死」!
消基會指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新法中,雖然已經責成商品的安全性要由廠商負舉證責任,然而頂新案發生之際仍然適用舊法,造成檢調蒐證困難,再加上「法匠囿於法條解釋的自由心證」,未考量整體社會觀感,以及促成整體社會的正向思考,以致彰化地方法院作出檢調動怒、全民憤慨、專家痛罵,甚至成為國際笑話的判決,消基會也深表憤怒與遺憾。
彰化地方法院合議庭認為,檢察官無法舉證頂新自越南進口的油品取自病死豬、未經檢疫等非健康豬屠體,也沒有提出事證證明大幸福公司的油品是市場的回收油或餿水油,另據鑑定人證詞證明,「原料油精煉」為食品工業的正常程序,精煉後符合國家食用標準即可作為食用油,故法院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而判決無罪。
雖然法官強調酸價不代表腐敗,重金屬可再精製達合格標準等,因而依據「無罪推定」原則,判6名被告無罪,但是針對這似是而非的論點,消基會完全無法認同,因為原料是飼料油,且酸價已經偏高,就代表這個原料一定有問題,但檢方與法官卻只針對酸價、總極性化合物等有限的法定項目進行檢驗,只是消除部分可能原因,根本還沒找出異常的真正原因。
消基會凌永健檢驗長指出,酸價Acid Value是酸的綜合數值,就算可被精煉降到合格標準,但是衛福部主管單位、檢調單位還是應該去還原、釐清到底有哪些酸,這些「酸」可能是豬的脂肪酸,也可能有其他非油脂、不好的酸,應用更先進的「網魚」方式「確診」,把可能的其他成分都找出來,以正面或負面表列方式確定還有哪些酸存在,對人體是否有影響,這樣才能真正替魏應充等犯罪行為定調,責以應負的法律責任,以「發現真實,實現正義」落實刑事訴訟的目的。
凌檢驗長表示,過去在強冠餿水油中,曾額外驗出致癌物醛類及有害人體的酸類,甚至還驗到檢驗項目中沒有的感冒藥物成分乙醯氨酚,恐為人體排泄物,這都也不在法定檢驗項目中,若沒有用「網魚」方式檢驗,根本是無法檢驗出來。
因此,消基會強烈呼籲衛福部主管單位和檢調單位一定要務實地改變過往檢驗、把關的方式-由「釣魚」改為「網魚」,重點式研究業界可能逃避檢驗、把關的「改良」(如改變賣相,漂白、增豔或其他作為)、「調整」(如降低酸價、黃麴毒素等有毒物質)商品的模式,以預防風險概念充分為民眾擔任守門員角色。
近日(12/10)開始,國內上市上櫃的食品業者須設置實驗室,自主檢驗原料、半成品以及成品,報告須留存在公司。食藥署表示,符合金管會認定,食品工業、餐飲業及餐飲營收占集團50%以上,目前有38家業者,依法必須設置實驗室,消基會也認為這是不夠的!要考慮可行性及成效,如檢驗是用來美化造假數據、或用來精煉原料,政府抓得到嗎?另外,台灣很多食品來自中小企業,不太可能有能力負擔動輒上千萬的毒物檢驗,且一堆檢驗做下來、食品可能就不新鮮了,不是迫使業者鋌險造假,就是檢驗費轉嫁消費者,這些都要考慮,食藥署或可暫緩全面實施,找出更好檢驗及監督方法。
因為:1.業者自主管理成效,倘無第三方驗證,以政府人少事繁加上經費不足的狀態,幾乎無法把關,否則不會放任違法長達數十年的塑化劑、三聚氫胺、銅葉綠素摻偽案,乃至頂新餿水油案賺取暴利並危害消費者健康;2.只關注上市櫃或是資本額一億元以上的少數大型業者,卻讓大量的中小型廠商得以規避而繼續透過夜市、傳統市場、零售商等通路販售未經自主檢驗之產品,此等巨大的漏洞將對消費者的健康帶來嚴重的危害風險!
所以,從上述一連串的食安事件除了看出「法匠的自由心證」過度擴張之外,政府主管機關的消極作為亦是讓消費者輸到脫褲的重大原因。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立法精神是對企業問責,確保有安全疑慮東西不允許進入國人食物鏈。像是從香港出口到台灣的強冠原料油,被查獲出具不實證明後,即被香港法院判有罪且量刑兩年。而頂新案進口飼料油、無法出具合格檢疫證明,通關檢驗涉造假,但應溯源把關的油品業者竟可全身而退?事實上,國內進口大幸福油脂的油商,立委也整理出不同法院有不同判決,顯示法官雖適用相同法律但是卻會有不同心證,對食安的認知也不一致。
消基會呼籲
一、推動全民參審制度,杜絕恐龍法官偏頗心證
許多先進國家有「陪審」或「參審」制度,讓人民參與刑事審判,可以促進民眾理解司法制度、反映國民法律感情、拉近民眾對司法的感受與期待、增進司法透明度、提升司法信賴,更可以避免出現不食人間煙火的恐龍法官。畢竟法官在食安領域可能專業不足,而目前推行的觀審制對於法官的拘束力顯然不足以革除種種流弊。
消基會指出,為避免法官心證專擅加上脫離社會實況而形成恐龍判決,參審制的實施更顯重要。德國、法國、日本、韓國已經陸續實行人民參審,代表這是一個不可避免的進步趨勢,且我國在同樣法律體制下,效法參審制亦能擁有較低的進入障礙。
鑑定制度的另一個問題是「採證」與「見證」,頂新案出席的證人有部分是與頂新相關的廠商或人士,造成證詞容易產生偏頗,而參審制即可彌補此問題,藉由客觀公正第三方的公民參與,即能在採證與見證上發揮監督與糾舉的效果,進而使法官心證與鑑定結果較符合公平正義。雖然目前國內參審制仍未建立,加上法院在解釋法律上的不一致,早已讓危急的食安情勢更加嚴峻,國人對法院的不信任以及對飲食衛生的擔憂已經無可復加!
以頂新案為例,彰化地院依《食安法》判決但卻對法條做了目的性限縮解釋,要證明精煉後的油品須達到對人體健康有損害之虞才算有罪;惟類似的情形卻有不同的判決結果,在台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67號永成油脂有限公司有罪判決理由的摘要中卻清楚指出,「我國之食品安全管理,非僅於食品製造、加工、成品階段加以規範,其供作食品製造、加工之原料,同屬食品安全管理之一環,兩者相銜,缺一不可」、「倘有業者逕將該類原料、廢棄物製造、加工為食品,縱能符合食品製造、加工甚至成品之規範標準,仍屬違法」、「以非食用油脂名義自越南大幸福公司進口豬油,規避我國法令對食品之查驗,尤徵未經我國食品管制檢驗,自不能供人食用」、「顯已在食品原料端作立法之管制,從而不能由精製後之食品成品合乎標準,即將先前違法販賣食品原料之行為轉認作合法」等。
由上述例子可以詳見,嘉義地院認為原料同屬食安管理的一環,若業者將非食用級的原料精煉後縱然符合檢驗標準,亦不能認為違法販賣食品原料之行為轉認為合法等…之見解,明顯與彰化地院的立場有極大的出入,證明雖然適用相同法律,但因解釋方法不同便會造成判決結果有天大的差異。其影響可謂深遠且重大,因為將讓不肖業者產生僥倖心態,更對民眾健康權益造成重大的威脅!
故此,消基會積極呼籲,可藉由頂新案的二審機會鼓勵推動公民參與審判,一旦民眾以實際行動到場關心及參與,在公開透明的審判過中,除了能展現民眾對案件的強烈重視外,亦能讓法官不易專擅而更謹慎地依法審理。
刻正如火如荼的二合一選舉是全民要求食安權益的重要機會,消基會呼籲所有參選總統、立委候選人,應深刻體察消費者的無奈與強烈需求,在法制改革上,增加民眾「參審」機制,藉由客觀公正第三方的公民意見,在採證與見證上發揮監督與糾舉的效果,進而使法官心證與鑑定結果符合公平正義原則。
二、改革法官遴選方式,建立不適任者淘汰機制
消基會呼籲未來遴選法官時必須要求具備社會歷練、累積一定清望的檢察官或律師,並應於法學教育與法官的育成中加入「法律社會學」的觀念,對於經手的判決要建立有「依立法精神做與時俱進地解釋,成為實踐正義的最後防線」與「判決結果必須對社會帶來正面影響」的正確認知與責任,否則「恐龍法官」一再判出不合時宜,無法與時俱進的合理判決,民眾終將要對這無法無天的無理法制失去信心。同時,除了遴選機制外,也應一併檢討淘汰機制,方能有效控管法官審理品質。
三、建立全新檢驗標準,防堵黑心食品竄流
消基會檢驗長凌永健指出,本次頂新案中,無論是檢調或法院在採樣、檢測與判讀的專業程度皆不足,既然油品的酸價偏高就代表有問題,唯此次檢驗是採食藥署既有的油脂標準,包括黃麴毒素、重金屬、酸價及總極性有機化合物,這些標準在油品經過精煉後都能符合,重點還是在於那些驗不到的物質,因此須用「網魚法」更全面去做未知因素的鑑識,以「風險預防」的概念嚴格看待食品安全。
除了檢調與法院應儘速建立雙方皆能採信的專業檢驗流程,甚至將頂新的採樣樣品送至具公信力的單位重新檢測外,主管機關也應重新調整「油脂標準」,讓國家CNS與國際接軌,將「國際間已列入管制或已證明對人體有危害之成分」也列入檢測項目,並由官方及學界實驗室,對問題較大的商品做網魚式深度檢驗,方能阻絕不肖廠商為了賺黑心錢而不斷巧鑽檢驗漏洞而戕害消費者的健康。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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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聰明消費 藥您食得安心
為了提升消費者保護概念及風險溝通教育,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委託消基會,透過民間社會教育系統(如社區大學、教師研習會等),針對自我教育動機強烈之社區民眾及教育工作者族群,於全台辦理27場次教育研習會,共有1,358人次參與,並針對研習會學員進行認知問卷調查,結果發現整體問卷回答正確率為85.2%,其中藥品安全議題部分,回答正確率皆超過9成,顯示學員對用藥安全等議題有良好的認知與正確的觀念。 針對食品、藥物、化粧品安全認知的分析結果發現,一般民眾受訪者在預防食品中毒之五要原則,答題率64.8%,是所有問卷答題正確率最低的部份,未超過九成。此外,做為一個聰明的消費者,選購安全性商品的依據為何,受訪者答題正確率為75.0%,同樣未超過九成。顯示受訪民眾對於食品、藥物、化粧品安全認知表現並未達到較高標準,是值得相關單位留意的重要現象。 此外,受訪民眾回答購買商品是否會依據食品標章選購、以及是否會主動去獲取食品安全相關資訊的兩大題型,回答『可能會』與『一定會』的比例分別為79.0%與74.2%。解讀其因,不排除目前食品標章過多,導致消費者不容易區分清楚的現象。 另外,尚有3成8的學員「不會主動去了解食品製造的方式與過程」,分析其因,應為產品製程涉及專業,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困難,未來可再加強此部分的衛教。 本次調查有效問券總計達2,550份,受訪對象包含北、中、南社區大學與教師研習會研習會學員,以及全省13個縣市一般民眾。 研習會課程藉由討論與消費者生活息息相關之各項食品、藥物、化粧品等安全議題,以民眾關切的角度進行說明宣導,達到加強消費者保護概念及風險溝通之教育目的。課程規劃讓學員能夠瞭解消費者的權利與義務、消費爭議處理、衛生相關法規,以及食品、藥物、化粧品可能發生的安全問題與正確處理方式,不僅提升消費者對相關議題安全性的正確認知,也能降低疑慮及恐慌。 消基會舉辦研習會,最遠曾深入高雄六龜鄉的旗美社區大學,最年輕的學員為70多歲的老爺爺,對課程懷抱高度興趣,此外,還有許多拄著拐杖、以輪椅代步的老人家皆踴躍參與,氣氛熱絡。除此之外,社區大學中也有許多家庭主婦進修充電,當講師教到有關消費者食安保護議題、以及如何避免食品、藥物消費糾紛時,學員反應非常熱絡,收獲良多,並希望向更多親朋好友分享如何當個聰明的消費者。透過研習課程民眾可進一步成為種子宣導員,並將相關概念傳遞於親朋好友,讓大家在藥物、食品與化妝品上都能聰明消費、食得安心。 食藥署與消基會共同提醒民眾,聰明的消費者不可不知5個避免消費糾紛的小技巧 1.不買價格過低的產品; 2.不買來源不明、標示不清的產品 3.不信、不聽、不買誇大不實的產品 4.購買時索取發票及收據並加以留存 5.購買政府認證標章(如健康食品小綠人標章)的產品。如果與店家發生消費糾紛,可循法律途徑,或直接撥打全國食品安全專線1919,透過選項3,轉接至各縣市政府之消費者服務中心,立即尋求諮詢服務。 指導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新聞資料詢問:謝碧蓮簡任秘書 手機號碼:0910-010683 辦公室電話:(02)2787-7203 新聞聯絡人:黃維生科長 手機號碼:0936-300020 辦公室電話:(02)2787-7240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足下注意! 巧拼地墊有毒 腳掌覺得危險
摘要 1. 採樣地點:本次共隨機採樣15件樣品,連鎖店有家樂福、特力屋、大潤發、台糖量販店;小型通路有冬山行、大龍大賣場、好鄰居商行、秀梅五金百貨行、鼎輝五金行、翠喜企業有限公司、弘鈺生活館、捷盈商行。 2. 檢測方式:本次拼接式發泡素面塑膠地墊係依據國家標準CNS 15493「拼接塑膠地墊之安全要求」檢驗「可遷移元素含量(鉛、鎘、汞、鉻、砷、硒、銻、鋇)」、「6種塑化劑含量((DEHP、DBP、BBP、DINP、DIDP、DNOP)」及「甲醯胺含量」等品質項目,另依商品特性(使用接著劑接著紡織品或其他材料者)檢驗「甲醛釋出量」;中文標示則依據《商品標示法》執行查核。 3. 檢測結果: (1)「甲醯胺含量」超標一件:由「名揚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所製造之「RANINOBW彩虹系列」,其產品檢測結果為635 ppm,大於國家標準200 ppm的三倍。(詳見附錄1) (2) 中文標示不合規定8件:特力屋「安全舒適地墊((PRO特選特力屋舒適地墊)」、大潤發「EVA巧拼地墊」、大潤發「無毒地墊」、台糖量販店「耐磨橡木紋地墊」、好鄰居商行「新配方組合地墊」、鼎輝五金行「EVA真愛雙色巧拼地墊」、弘鈺生活館「拼裝地毯」、捷盈商行「安全無毒EVA彩墊」。(詳見附錄1) 為打造安全居住空間,國人常於家中鋪設、使用拼接塑膠地墊,以避免跌倒等意外發生時直接碰觸地面而造成傷害。消基會與標準檢驗局共同合作確保消費者之健康安全及瞭解市售「拼接式發泡素面塑膠地墊」品質,在全國各地傢俱店、量販店、大賣場及零售商店等銷售通路,隨機購買15件拼接式發泡素面塑膠地墊進行檢測,檢測結果品質項目有1件「甲醯胺含量」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標示部分經初步查核有8件不符合《商品標示法》規定。 標準檢驗局表示,本次拼接式發泡素面塑膠地墊係依據國家標準CNS 15493「拼接塑膠地墊之安全要求」檢驗「可遷移元素含量(鉛、鎘、汞、鉻、砷、硒、銻、鋇)」、「6種塑化劑含量(DEHP、DBP、BBP、DINP、DIDP、DNOP)」及「甲醯胺含量」等品質項目,另依商品特性(使用接著劑接著紡織品或其他材料者)檢驗「甲醛釋出量」(詳見附錄2);中文標示則依據《商品標示法》執行查核。 本次檢測結果如下: 一、品質項目 (一)「可遷移元素含量」:全數符合國家標準限量值要求。 (二)「6種塑化劑含量」:全數符合國家標準限量值要求。 (三)「甲醯胺含量」:計1件檢驗出635 ppm ((mg/kg),超過國家標準200 ppm (mg/kg)限量值要求。 (四) 「甲醛釋出量」:依據商品特性檢測,皆符合國家標準限量值要求。 二、中文標示: 經初步查核計8件不符合規定,不符合情形為未標示製造廠商或進口商資訊、製造日期(包含年月日),以及未以中文標示主要成分或材料、名稱等。標準檢驗局強調,發泡塑膠具有柔軟、質輕等特性,然而發泡過程中恐有產生甲醯胺之虞。「甲醯胺」係屬毒性物質,一旦與皮膚接觸或不慎吸入、吞入,可能影響中樞神經及生殖系統,長期接觸甲醯胺可能造成皮膚刺激以及過敏,孕婦若吸入過量甲醯胺,也有可能導致新生兒缺陷。我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將「甲醯胺」公告列管為毒性化學物質,禁止甲醯胺使用於製造14歲以下兒童玩具(含玩具元件)及兒童用品、塑膠地墊。 消基會與標準檢驗局指出,本次抽驗之拼接式發泡素面塑膠地墊雖非屬應施檢驗商品範圍,惟為保障消費者健康安全,依據《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業者仍應善盡社會責任,產製或輸入符合國家標準之地墊商品。有關本次品質檢測不符合之商品,該局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0條規定輔導銷售者辦理下架並請製造商或進口商進行回收改善;而中文標示初步檢查不符合部分,已函請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依《商品標示法》規定處置。 消基會與標準檢驗局共同呼籲 消基會與標準檢驗局呼籲業者,應製造或進口符合國家標準規定之地墊商品並落實商品標示之正確性,以維護消費者權益;另提醒消費者選購及使用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注意是否貼附詳細中文標示,並應詳細閱讀商品標示內容。 二、避免孩童放入口中或啃咬,並教導孩童養成常洗手等良好衛生習慣。 三、使用前可先清洗,或拆開後置於通風處一段時間後再使用。 四、使用時遠離火源及電源處,並避免太陽直射,若有損害或變形情況發生,應立即停止使用。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錄1 104年「拼接式發泡素面塑膠地墊」市場購樣檢測結果彙整表 項次 品名 廠牌/規格/型號 產地 製造廠商 (含地址、電話) 進口商 (含地址、電話) 陳售地點 (商店名稱、地址、電話) 價格 (單價) 中文標示初步查核結果 品質項目檢測結果 1 安全地墊 RANINOBW彩虹系列/ 32×32 cm/ 粉紅色(素面) 臺灣 名揚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臺中市西屯區環中路三段780-5號 04-2255-3680 文山聯股份有限公司(大龍大賣場) 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2段57號 02-2939-2434 99 ○中文標示 總評: ● ○「可遷移元素含量」 ○「6種塑化劑含量」 ●「甲醯胺含量」 檢測結果635 ppm >國家標準200 ppm 2 安全舒適地墊(PRO特選特力屋舒適地墊) PRO特選特力屋/ 32×32×1.4 cm±1 mm×9片/ DMF-AR 臺灣 道成企業有限公司 臺北市羅斯福路六段142巷82號1樓 02-2933-2939 特力屋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公司 花蓮縣花蓮市林森路176號 0800-008-007 299 △中文標示 主要成分或材料(EVA、PE)無中文標示。 總評: ○ 「可遷移元素含量」 「6種塑化劑含量」 「甲醯胺含量」 3 無毒地墊 新e代/ 32 cm(6入)/ 綠色 臺灣 未標示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僅標有「經銷商」、「發泡廠商」資訊如下: 經銷商: 一宇洋行(一銀洋行有限公司) 臺中市北區梅豐街47號1樓 04-2231-8658 發泡廠商: 宏圜科技(股)公司 大潤發南湖分公司 臺北市內湖區舊宗路一段188號 0800-010-020 149 △中文標示 未標示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 總評: ○ 「可遷移元素含量」 「6種塑化劑含量」 「甲醯胺含量」 4 EVA巧拼地墊 新生活家/ 32×32×1.0 cm±1 mm 8片/ DMF-20008-PP(紫色) 中國大陸 未標示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僅標有「供應商」資訊如下: 道成企業有限公司 臺北市羅斯福路六段142巷82號02-2933-2939 未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地址,僅標有「供應商」資訊如下: 道成企業有限公司 臺北市羅斯福路六段142巷82號02-2933-2939 大潤發南湖分公司 臺北市內湖區舊宗路一段188號 0800-010-020 229 △中文標示 未標示製造商及進口商名稱、電話、地址。 總評: ○ 「可遷移元素含量」 「6種塑化劑含量」 「甲醯胺含量」 5 耐磨橡木紋地墊 /45×45×1 cm(8片入)/ 臺灣 未標示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僅標有「供應商」資訊如下: 昭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中市太平區建興北路17巷2弄6號10樓 04-2279-9406 臺灣糖業(股)量販事業部 屏東縣屏東市臺糖街3號 08-751-8399 349 △中文標示 1.未標示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 2.主要成分或材料(EVA發泡)未以中文標示。 3.製造日期僅標示年、月,未標日。 總評: ○ 「可遷移元素含量」 「6種塑化劑含量」 「甲醯胺含量」 6 新配方組合地墊 /32 cm×32 cm×10 mm±1 mm/ 臺灣 未標示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僅標有「經銷商」資訊如下: 台墊工業有限公司 彰化縣秀水鄉莊雅村(巷)5號 04-768-5933 好鄰居商行 新竹縣竹東鎮長春路3段173號 03-594-0795 150 △中文標示 1.未標示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 2.主要成分或材料(EVA樹脂)未以中文標示。 總評: ○ 「可遷移元素含量」 「6種塑化劑含量」 「甲醯胺含量」 7 EVA真愛雙色巧拼地墊 無標示 臺灣 龍凱商行 臺中市烏日區健行路264號 04-2337-2798 鼎輝五金行 臺中市霧峰區四德路333之3號 04-2339-7684 119 △中文標示 未標示商品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 總評: ○ 「可遷移元素含量」 「6種塑化劑含量」 「甲醯胺含量」 8 拼裝地毯 YSW/ 30×30 cm×6 mm±1(9片)/ 粉紅色 臺灣 永仕豪企業(股)公司 (未標地址) 06-795-5733 弘鈺生活館有限公司 臺南市東區東安路16號 06-208-8487 129 △中文標示 1.未標示製造商地址。 2.主要成分或材料(polyester、EVA)未以中文標示,且面材成分英文標示不一致。 3.製造日期僅標示年、月,未標日。 總評: ○ 「可遷移元素含量」 「6種塑化劑含量」 「甲醯胺含量」 「甲醛釋出量」 9 安全無毒EVA彩墊 /32 cm×32 cm×10 mm±0.5 mm/ 臺灣 未標示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僅標有「工廠登記字號:99-684418-00」。 捷盈商行 高雄市大寮區鳳林四路12號 07-782-2118 99 △中文標示 1.未標示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 2.主要成分或材料(EVA)未以中文標示。 總評: ○ 「可遷移元素含量」 「6種塑化劑含量」 「甲醯胺含量」 10 3M安全巧拼 3M/ 320±2 m×320±2 mm×20±2 mm(6入)/ XV301305878-1黃 臺灣 美商3M台灣子公司 台灣明尼蘇達礦業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敦化南路二段95號6樓 02-2704-9011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花蓮新城分公司 花蓮縣新城鄉嘉里路15號 03-826-7979 799 ○中文標示 總評: ○ 「可遷移元素含量」 「6種塑化劑含量」 「甲醯胺含量」 「甲醛釋出量」 11 無毒世家素色舒柔墊 PMU必美優 無毒世家/ 32 cm×32 cm×10 mm±1 mm(9片裝)/ 綠色 臺灣 台灣必美優國際流通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縣永靖鄉浮圳路424巷301弄61號 04-824-8199 冬山行股份有限公司 宜蘭縣羅東鎮中山路二段336號 03-950-6600 185 ○中文標示 總評: ○ 「可遷移元素含量」 「6種塑化劑含量」 「甲醯胺含量」 12 EVA無甲素地墊 /45×45×1.2 cm(8入)/ 綠色 臺灣 宏圜科技(股)公司 南投市南崗工業區工業南五路3號 049-225-5530 特力屋股股份有限公司羅東分公司 宜蘭縣羅東鎮民生路6號3樓 03-955-2000 449 (原價898,買一送一) ○中文標示 總評: ○ 「可遷移元素含量」 「6種塑化劑含量」 「甲醯胺含量」 13 鋪地美彩墊 /32 cm×32 cm×10 mm±1 mm/ 臺灣 金開祥有限公司 新北市蘆洲區長安街299巷9號1樓02-2292-3107 秀梅五金百貨行 新竹市西大路529號 03-524-8793 120 ○中文標示 總評: ○ 「可遷移元素含量」 「6種塑化劑含量」 「甲醯胺含量」 14 衛生環保地墊 奇世美/8片裝/ 臺灣 奇世美企業社 彰化縣田尾鄉豐田村光復路四段70巷臨51號 04-883-4550 翠喜企業有限公司 臺中市霧峰區四德路296,296-1號04-2339-0952 99 ○中文標示 總評: ○ 「可遷移元素含量」 「6種塑化劑含量」 「甲醯胺含量」 15 多彩安全地墊 RANINOBW彩虹系列/ 62×62 cm/ 藍色(素面) 臺灣 名揚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臺中市西屯區環中路三段780-5號 04-2255-3680 弘鈺生活館有限公司 臺南市東區東安路16號 06-208-8487 220 ○中文標示 總評: ○ 「可遷移元素含量」 「6種塑化劑含量」 「甲醯胺含量」 「○」表示符合;「●」表示不符合;「△」表示中文標示初步查核不符合 附錄2 1. 品質檢測:依據CNS 15493「拼接塑膠地墊之安全要求」國家標準(104年4月17日修訂公布)執行「可遷移元素含量」、「6種塑化劑含量」、「甲醯胺含量」及「甲醛釋出量」安全要求檢測。 (1)「可遷移元素含量」:各試樣修正後之遷移元素值應符合下表所列之最大容許含量(單位: mg/kg)。 銻 砷 鋇 鎘 鉻 鉛 汞 硒 60 25 1,000 75 60 90 60 500 (2)「6種塑化劑含量」:依CNS 15138-1「塑膠製品中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試驗法-第1部:氣相層析質譜法」規定執行試驗,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鄰苯二甲酸丁苄酯(BBP)、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NP)、鄰苯二甲酸二異癸酯(DIDP)、鄰苯二甲酸二正辛酯(DNOP)等6種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及其混合物含量總和不得超過1%(質量比)。 (3)「甲醯胺含量」:最終發泡地墊中所含甲醯胺之殘留量,不得超過200 ppm (mg/kg)。 (4)「甲醛釋出量」:使用接著劑接著紡織品或其他材料者,依CNS 1349「普通合板」所規定之甲醛釋出量試驗法進行取樣及試驗,各試樣之甲醛釋出量平均值為3 mg/L以下,而其同一批試樣之甲醛釋出量的最大值不得超過0.4 mg/L。 2. 「中文標示」檢查: 依據「商品標示法」第9條查核中文標示,該條文規定如下: 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生產、製造或進口商應標示下列事項: (1)商品名稱。 (2)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 (3)商品內容: 主要成分或材料。 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 (4)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3. 本次檢驗件數共 15 件,檢測結果為: (1)品質項目 「可遷移元素含量」:全數符合國家標準限量值要求。 「6種塑化劑含量」:全數符合國家標準限量值要求。 「甲醯胺含量」:計 1 件(項次1)超過國家標準200 ppm (mg/kg)限量值要求。 「甲醛釋出量測試」:依據商品特性(使用接著劑接著紡織品或其他材料者)執行檢測,檢測之 2 件(項次1、13)樣品均符合國家標準限量值要求。 (2)標示查核 「中文標示」:初步查核計 8 件(項次2、3、4、5、6、7、8、9)不符合《商品標示法》之規定。新法降臨 保障加倍!餐券定型化契約修正案大解析
摘要 衛生福利部於今(2015)年10月12日發布《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案,其中包含餐飲禮券應載明履約保障機制、業者應負換發禮券義務、應記載消費者退回禮券之返還價金程序、未提供餐飲服務之第三方業者實收資本額須達3,000萬元,以及不得較現金消費有差別待遇等新制,並於明(2016)年1月1日生效,以強化餐飲禮券之管理並確保消費者的權益。 《餐飲等商品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內容可分為以下四大重點:禮券履約保證機制、非實際商品服務提供人得發行禮券、禮券毀損或變形時之處置、應記載退回禮券及返還價金之方式。消基會為消費者進行該修正案的分析與評論。 送禮用餐的歡樂12月 台灣的過節氣氛在近幾年已經愈來愈西洋化,傳統節日的習俗與榮景逐漸褪去,外國節日的狂潮卻不斷接二連三襲捲而來,像是情人節、萬聖節、聖誕節,以及每年擴大舉辦的跨年倒數晚會,總是為國人帶來種種驚喜與期待,同時也替商家們帶來觀光消費的龐大商機。 今年(2015)12月又值遇享受節慶的盛大月份,除了互贈禮物的歡樂聖誕節外,不消幾天就是瘋狂倒數的跨年煙火晚會,國人總是會利用這些節日好好犒賞自己與家人一整年的辛勞,並且在喜悅的氛圍中迎接新年度的到來。如果節慶總是與熱鬧人潮劃上等號,而人潮又與商機錢潮脫不了關係的話,難以避免地代表消費糾紛的「熱度」勢必也會同步提升。 美國有線電視新聞網(CNN)曾於2011推出旅遊休閒網站,並且列舉可以誘使旅客犯下7種罪的亞洲城市,除了東京的「迷色」、首爾的「懶惰」、馬尼拉的「驕傲」、深圳的「貪婪」、新德里的「嫉妒」、平壤的「憤怒」外,台北也名列其中,被封為「貪食之都」。許多國人認為台北擁有近20個夜市美食街,餐館林立且食物多元饒富多樣性,與其說是貪食之都,不如說是「美食天堂」更為貼切。 餐飲禮券,買到賺到? 各大餐飲業者皆想要在美食王國的台灣獵取一席之地,無不推陳出新以各種方式吸引消費者的青睞,其中最受歡迎的就屬殺破頭兼跳樓價的「廉價餐飲禮券」,尤其搭配特殊節日推出的限量、限時優惠,更讓消費者感到送禮自用兩相宜而掏錢購買。 但是,如此便宜的餐飲禮券,真的是買到賺到嗎?據消保處統計2013年8月至今(2015)年8月之餐飲禮券申訴案共有60件,最常見的糾紛包括:餐廳常說客滿訂不到位、未標明消費限制、實際購得的產品或價格與刊登資訊不同、退費困難、店家倒閉,無法兌換等;足見消費者「買時開心,用時傷心」的現象仍普遍存在。 餐飲禮券的衍生問題原本僅存在於店家與消費者之間而已,但卻因為團購網也紛紛加入分食這塊大餅而使交易型態更為複雜。據資策會「2013我國電子商務發展應用-O2O(團購)發展應用」一文指出,團購網於2011年時進入百花齊放的全盛時期,40多家業者割據一方,宛如團購的戰國時代,但可惜的是促銷手段卻永遠是千篇一律的「打折」! 當消費者對於各種八折、五折,甚至一折的數字開始感到疲倦與懷疑時(認為產品原價值很低,是商家刻意拉高售價再以打折來吸引購買),若再遇到訂不到位、缺貨、待遇不如現金交易客人等情形,自然對於團購的熱情與信任便煙消雲散,更直接造成整體團購市場的困境;而業者的退場與併購,又會連帶影響到消費者手上餐飲禮券的行使權利,尤其前陣子爆出Groupon台灣酷朋將於年底全面退出台灣,更使消費者擔心手上的餐飲禮券會不會成為廢紙?! 業者的快樂建築在客人的痛苦上 資策會統計2013年我國團購市場的占有率大致集中於GOMAJI夠麻吉、Groupon台灣酷朋與17Life,而EZprice分別針對3大業者2013年9月~2014年3月間販售的商品類別進行分析,以本文所要探討的餐飲禮券為例,歸屬於「美食飲品」的類別,占GOMAJI的72.29%、Groupon的31.45%、17Life的47.38%,可見「食」的商機,無論在哪家龍頭業者都是獲利的金雞母,但也同時推升了餐飲禮券的糾紛。本次記者會試整理餐飲禮券的爭議如下,幫助讀者快速瞭解使用餐飲禮券可能遭遇到的困擾: 一、缺貨:持餐飲禮券想要點選當時促銷廣告上的某項餐點,服務人員表示該餐點已無販售。 二、過期:被告知禮券逾期不能使用,或需要回原公司換取新的未到期禮券。 三、客滿:於電話中預約位置並表示是以禮券消費時,被告知已客滿;持禮券於現場候位時,明明有空位但服務人員表示「是保留給現金交易的客人優先使用」。 四、限制:被店家告知某些特殊節日不得使用禮券;禮券不得再與會員卡優惠同時使用;僅能在直營店使用,而不得在加盟店使用……等。 五、作廢:禮券上註記「截角作廢」,剛好消費者因保管不慎造成截角情形,雖然禮券主要內容仍清晰可辨,店家仍不允許使用。 六、難退:禮券未使用而希望原價退費時,常被店家拒絕。 七、倒閉:購買禮券後,店家無預警倒閉,致使禮券成為廢紙。 除了餐飲禮券外,其實各式禮券、優惠券都有許多問題,使得消費者信心下降,迫使團購網市場於2012年便開始進入大洗牌時代,停止營業與轉賣的情況紛紛出籠,尤其美國Groupon母公司當年的財報早已開始出現虧損,而國內有心經營的業者也積極重新尋找商業模式,進而奠定了目前的市場版圖。根據經濟部商業司《台灣團購網站的現況與趨勢發展》的分析,對團購網站而言最困難的就是讓顧客願意「二次消費」,畢竟在各家皆祭出優惠的誘惑下,顧客很容易因為價格低廉而投入另一家的懷抱,因此「服務品質」是提高顧客再次消費的關鍵性因素。 新法降臨,保障加倍 良善的消費環境除了業者自律之外,法律的保障與消費者意識的提升同樣不可或缺,而衛福部於今(2015)年10月12日發布《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案,其中包含餐飲禮券應載明履約保障機制、業者應負換發禮券義務、應記載消費者退回禮券之返還價金程序、未提供餐飲服務之第三方業者實收資本額須達3,000萬元,以及不得較現金消費有差別待遇等新制,並於明(2016)年1月1日生效,以強化餐飲禮券之管理並確保消費者的權益。 在送禮、用餐的旺季中,如何確保買了禮券不會變成次等公民、冤大頭或待宰的肥羊?俗話說「你不理財,財不理你」,套用在法律層面也是相同道理,因此瞭解本次修法的重點,才能在購買禮券時檢視相關應記載與不得記載的事項,確認禮券係合法發行並擁有履約保證,做一個真正懂得精打細算的聰明消費者。消基會特別針對本次《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案為消費者進行分析與評論: 台灣餐飲業以多元飲食文化著稱,近年來成長快速,按照行政院經濟部統計處所公布的資料,餐飲業於2015年9月份的營業額高達332億元,較去年同期成長1.5%,台灣餐飲業的市場規模驚人。此外,根據統計台灣餐飲業家數也由2013年的11萬餘間成長至13萬4千餘間,市場競爭激烈的結果,也造成各廠商以促銷方式推動行銷,而最常見的行銷手法就是商品服務禮券,然而卻也因此衍生出許多消費糾紛,例如廠商大量發行禮券後捲款潛逃等惡劣行徑,導致消費者花大錢購買的禮券瞬間變為廢紙。 承上述說明,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為規範禮券所生之相關糾紛,故於2007年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公布《餐飲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下簡稱《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而於今年再度修正上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落實保障消費者權益,主要而言,修正內容可分為以下四大重點,具體說明如下: 【禮券履約保證機制】 商品服務禮券之性質,依照現行法院實務見解,係屬於《民法》第719條以下之無記名證券(參考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北小字460號判決),而按《民法》第719條規定:「稱無記名證券者,謂持有人對於發行人,得請求其依所記載之內容為給付之證券。」因此,商品服務禮券之持有人,有權向發行人提示並請求依其所載之內容為給付之權利,故為擔保發行人確實得依其所載之內容為給付(或不能給付時,有足夠款項得退還消費者),行政院衛福部即於應記載事項第2條要求商品服務禮券之發行人記載相關履約保障機制,強制要求發行人提供足夠之履約擔保。 上開履約保障機制,由於往往未載明於商品服務禮券票面上,故為求明確起見,本次修正明文要求發行人必須將履約擔保機制載明於票面,以供消費者知悉。 除上述外,原本規定發行人之履約保障機制有5項可供發行人選擇,分別為:(1)向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證;(2)與同業同級(市占率5%)以上公司同業相互連帶擔保;(3)禮券收取金額存入金融機構信託帳戶;(4)加入同業公會禮券連帶保證協定;(5)其他經衛福部許可並由行政院消保處同意之履約保證方式。鑒於過往何謂「同業同級」、「市占率5%」、「同業公會如何確保履約」等相關問題難以釐清,因此本次修正將上開第(2)、(4)項取消,僅規範向金融業者提供履約保障之機制,若業者需要以其他方式提供履約保障,應向衛福部申請並取得許可,且將許可字號記載於票面,以資明確。 至於履約保障之期限,仍維持1年不變,超過1年履約保障期間,僅係不得向上述金融業者請求付款,但仍得向廠商請求,此部分一方面符合金融業者承作履約保障時之習慣,另一方面也在敦促消費者迅速使用商品服務禮券。 【非實際商品服務提供人得發行禮券】 由於網路行銷蓬勃發展,往往經營合購、行銷等網路平台的業者會與實際提供商品服務者進行合作,由經營合購、行銷業者發行商品服務禮券,再由消費者持之兌換,此時造成商品服務提供人並非實際發行禮券者,故不負擔保兌現責任,故本次修正將非實際商品服務提供人發行禮券納入規範中,為強化其擔保信用,明定若非實際商品服務提供人發行禮券時,該發行人必須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三千萬元,並且除載明實際商品服務提供人之名稱、地址與電話外,發行人之履約保障機制僅限於應記載事項第2條第1及第2款之向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證金或是開立信託專戶,以避免發行人將來無法提供足額保障。 【禮券毀損或變形時之處置】 過往舊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中,並未針對禮券毀損或變形時,持有人得否對於發行人請求兌付,以及所生之費用如何計算之問題約明,惟查禮券之性質為無記名證券已如前述,按《民法》第724條規定:「無記名證券,因毀損或變形不適於流通,而其重要內容及識別、記號仍可辨認者,持有人得請求發行人,換給新無記名證券。前項換給證券之費用,應由持有人負擔。但證券為銀行兌換券或其他金錢兌換券者,其費用應由發行人負擔。」本次修正應記載事項,即將《民法》第724條規定落實,應記載事項第3條規定:「商品(服務)禮券如因毀損或變形,而其重要內容(含主、副券)仍可辨認者,得請求交付商品(服務)或換發;其換發費用紙券每次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十元,磁條卡或晶片卡每張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元。」此外,考量商品服務禮券亦有記名式設計,故於應記載事項第4條規定:「商品(服務)禮券為記名式者,如發生遺失、被竊或滅失等情事,得申請補發;其補發費用紙券每次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十元,磁條卡或晶片卡每張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元。」將商品服務禮券之毀損、變形、遺失、被竊或滅失等狀況,具體規範於應記載事項中。 【應記載退回禮券及返還價金之方式】 而關於退回禮券返還價金之方式,為消費者所最重視之問題,本次修正之應記載事項第5條明文要求發行人必須將退款方式記載於禮券上,此外在不得記載事項第10條要求:「不得記載消費者請求退回禮券並返還價金時,得加收任何費用之文字或類似意思之表示。」以避免將來退回禮券時產生爭議。 綜上所述,本次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之修正,主要而言係落實履約保障機制以及《民法》第719條以下無記名證券對於票券持有人之保障,惟禮券行銷方式於台灣非常盛行,然而台灣餐飲業多以中小企業為主,規範落實為主要難題。此外,網路行銷愈來愈發達,第三方發行禮券所衍生之問題將來勢必不斷發生,目前行政院衛福部對於此部分之規範僅要求發行人實收資本額必須高於3,000萬元以及履約保障機制僅限於金融機構,其他事項如何適用(例如禮券上所記載之商品與實際提供商品有出入時,應向發行人或商品服務提供人求償?)均有待實務後續發展,惟不論如何,消費者權益不容漠視。 最後另外提醒,近來盛行的電子禮券也是消費者需要關注的對象,以通訊平台LINE所推出的「禮品小舖」為例,民眾可在線上購買餐飲業者的電子禮券並送給親友,但此電子禮券的兌領有效期間只有50天,故消保處認為其違反《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惟廠商表示,50天是指「商品的兌領期間」,電子禮券本身並無有效期限,此舉是考量到商品會因季節與賞味期等因素影響而設立,若消費者50天內沒有完成兌換商品,系統將直接將款項退還至帳戶內,不須辦理退費或支付額外費用,消費者無須擔心。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消基會對外聯絡窗口變動通知
感謝各位長官、合作單位與媒體先進長期以來的支持與照顧,消基會已於11月歡喜迎來了35歲的生日,而為了強化組織發展、增進對外聯繫、提升行政效率,特針對「企劃部」、「雜誌社」與「秘書處」的對外窗口進行人事微調,期待以嶄新的佈局將「消費者保護」這項使命推動得更高更遠! 職稱 姓名 電話 Email 企劃部主任 莊士鋐 2700-1234 分機 213 lantislost@consumers.org.tw 《消費者報導》雜誌社總編輯 歐陽莉 2700-1234 分機 231 lily@consumers.org.tw 秘書處秘書 黃琬淇 2700-1234 分機 205 kikihuang@consumers.org.tw 敬請各位長官、合作單位與媒體先進撥冗更新聯絡人資料,若有任何詢問、指教或合作事宜,歡迎隨時與各相關負責同仁聯繫,再次感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植牙影響很久遠 醫療資訊報你知!
不單是只有老人會缺牙,台灣也有許多成年人深受缺牙的困擾,像是口腔衛生不佳的人引致牙周病和齲齒,可能年紀輕輕就會被拔掉很多牙。其中,不少缺牙的人都有裝假牙的經驗,但是傳統假牙有其缺點和限制,因此人工植牙手術成為另一種新興的醫療選項。 據報導,國內每天平均植牙600顆(自由時報,2013.1.19),但植牙手術也是牙科醫療糾紛的首位;2012年台灣800多件醫療糾紛中有110多件是牙科糾紛,其中植牙糾紛佔了30-40件,約3成,顯見植牙在醫療糾紛所佔比例不可輕忽(蘋果日報,2014.12.23)。 何謂植牙,簡單告訴你 何謂植牙?簡單地說,就是以手術的方式將植體(人工牙根)植入缺牙區的齒槽骨,讓人工牙根取代原有的牙根,據以支撐假牙,經過4-6個月,人工牙根與骨組織緊密結合後,再於人工牙根上方裝置假牙。 各縣市人工植牙醫療收費基準表大公開 以現況而言,植一顆牙動輒就要花數萬元至數十萬元,且有很多消費者反映,各醫療院所收費項目的命名不一、涵蓋範圍亦不同,價格紊亂難以深入瞭解與比價。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1條第11款之規定,義齒、義眼、眼鏡、助聽器、輪椅、拐杖及其他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不列入健保給付範圍,因此目前植牙是自費治療項目,由各縣市依《醫療法》第21條「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核定之。」自訂醫療收費基準,造成各地之植牙收費標準與項目不盡相同。 另外,根據《醫療法》第22條規定,「醫療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意即植牙費用可被規範在一定的範圍之內,且醫療機構不可以擅立收費項目。諸如:轉床費、磨粉費、住院取消手續費、加長診療費、提前看診費、檢查排程費、預約治療或檢查費、掛號加號費等事項,即屬擅立收費項目,醫療機構不得向民眾收取費用。 衛福部曾於103年11月召開「研商人工植牙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機制相關事宜會議」,決議將植牙費用分為三大項羅列計價:人工牙根植入術、人工牙根(即植體)與植牙補綴物。但此決議非強制性規定,故衛福部僅能「輔導」各縣市地方政府依此決議制定人工植牙收費標準。 消基會為調查國內植牙收費價格,發文給全國各縣市衛生局,檢視各縣市之醫療收費基準表(請見附表),發現其中共有八個縣市,桃園市、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臺南市、宜蘭縣與臺東縣,遵循衛福部「研商人工植牙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機制相關事宜會議」決議,將植牙費用分為人工牙根植入術、人工牙根(即植體)與植牙補綴物等三大項羅列計價,其他縣市則採不同收費標準。 若從各縣市之表列資料來看,以有列出「植牙手術費」、「人工牙根(植體)」、「植牙補綴物」費用的縣市做計價標準,不計算特殊收費項目的話,在台灣做一顆人工植牙,總價約需4萬至15萬元,各縣市間之價差約3.8倍。 然而,各縣市的植牙收費除了價格不一外,所列之收費項目也紛亂,如「植牙評估」、「植牙手術費」、「人工植牙」、「人工牙根種植手術費」、「人工牙根」、「人工植牙骨內植體」、「植牙補綴物」、「人工植牙牙齦上支台齒」、「贋復牙冠」、「贋復體」、「義齒」、「迷你植體」….等,讓消費者很難清楚瞭解該項目到底是指哪種治療?在該項收費中,包含、不包含哪些事項? 消基會提醒,有些牙醫會標榜自己能以便宜的費用做人工植牙,但有時只是做人工牙根的費用,裝設假牙的費用則另外計算,或者宣稱病患情況較複雜,須更高的手術費。因此民眾在接受治療之前,要仔細地向醫生確認每個項目的價格,以及整個療程總共需要多少費用。 國外植牙價格比一比 根據行政院的統計資料,2013年台灣國民平均所得為美金18,700元,以1USD:31NTD匯率換算,每月約為新台幣48,308元;同年份的美國與日本國民平均所得每月約是新台幣119,094及82,388元。比較一下,美國約為台灣的2.5倍,日本則大約是台灣的1.7倍。 再以各國植牙價格除以國民基本工資,為了植一顆牙,台灣人要工作334~1250小時;而美國只要77~359小時;日本是213~284小時。 由此可看出,台灣平均所得較低,卻得花更多錢或更多工作時間才能植一顆牙。 國 家 該國植牙總價(單顆) 平均每月所得比 一顆牙的 所得比 基本工資 (時薪) 須工作 時數 台 灣 40,000~150,000元 1倍 40,000~150,000元 120元 334~1250小時 美 國 $1,500~$7,000 (新台幣46500~217000元) 2.5倍 18,600~86,800 每小時7.25美元 (新台幣225元) 77~359小時 日 本 30~40萬円 (新台幣75990~101320元) 1.7倍 44,700~59,600 時薪(加權平均約780日圓,約6.5美元; 約合新台幣202元) 213~284小時 註: 一、2013年台灣國民平均所得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處 日本植牙費用:http://www.shika-implant.org/qa.html;http://www.implant.ac/cost/ 美國植牙費用:http://www.dentalimplantcenter.com/faqs.php;http://www.dentalimplantcostguide.com/faqs/#cost;http://www.dentalimplantcostguide.com/ 二、計算費率:1新台幣 = 0.03067 美元;1新台幣 = 3.72162 日圓 植牙注意事項 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參考美國植牙消費者指引 (A Consumer’s Guide to Dental Implants)建議民眾植牙前必問五大問題: 一、我需要植牙嗎? (一)哪種方式最符合需求(牙套、活動假牙、固定假牙、植 牙)? (二)身體狀況(糖尿病、服用骨質疏鬆藥等)適合植牙嗎? (三)病人也要主動提供病史與用藥資訊給牙醫。 二、植牙要花多少錢? (一)費用包含哪些項目?什麼狀況得追加費用?à可要求 查閱收費標準。 (二)牙冠是什麼材質?植體是哪個國家生產的?à要求看 原包裝外盒的標示。 (三)一次付清或分期付款?à記得索取合格清楚的收據明 細。 三、手術需要怎麼做?(確認手術同意書是否清楚記載這些內容) (一)術前照 X 光或電腦斷層? (二)需要補骨或修復牙齦嗎? (三)使用哪種手術方式:傳統翻瓣手術、微創植牙或其他植 牙方式? (四)種完植體後多久,才能裝牙冠? (五)有哪些風險? 四、誰來幫我植牙?(核對診所掛的證書與醫師執照) (一)醫師的學經歷與訓練認證? (二)醫師植牙的年資、病例數與成功率? (三)還有誰協助手術進行? 五、術後注意事項?(最好有書面約定與衛教資料) (一)要怎麼保養?多久回來追蹤? (二)咬合不良、脫落或發炎怎麼辦? (三)有保固期嗎? 人工植牙為侵入性治療手術,依《醫療法》第64條規定,除非情況緊急,否則醫師應於手術前向病患或病患的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關係人說明手術風險與相關事項,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與麻醉同意書後,才能進行手術。 雖然人工植牙有其優點,但不是人人都適合植牙,民眾在接受植牙前,一定要做好周全評估,確認自己是否適合。例如牙周病患、高血壓患者、心血管疾病患者、糖尿病患者、骨質疏鬆病患、凝血功能不好者、癌症患者等,就不適合植牙。 消基會提醒民眾注意,人工植牙是侵入性治療,有可能發生醫療風險與後遺症,例如植體穿透鼻竇、損傷神經導致神經麻木、術後發炎、感染、腫脹、出血不止等,或是植牙補綴物鬆脫與崩落、牙床周圍組織萎縮、骨質流失、牙縫與咬合高度改變等,所以「植牙」並非治療缺牙的萬靈藥,植牙後也要定期保養與維護,並維持口腔健康,才能讓植牙使用更常久。 消基會呼籲 在台灣一顆人工植牙,總價約需4萬至15萬元,顯示全台各縣市收費標準價差大,且所列收費事項亦是名目繁雜,有的縣市詳細列出植牙過程的各項收費,有的縣市則僅概略列出價格。 消基會表示,既然植牙價格高低會因植體材質、品牌、製造與輸入國家、病患特殊情形與醫師技術的不同而影響,就更應建立標準化、公開化、透明化、專業化、詳細化的收費規範,而非以「人工植牙是自費項目,由市場機制決定價格」、「人工植牙價格涉及業務秘密」等藉口,就任由醫療院所在收費上限和收費項目訂定各種名目,讓消費者眼花撩亂、無所適從。 人工植牙是項專業手術,其手術的成功與否,在很大部分上仰賴醫師的專業知識和技術,且醫師作為醫療專業人員,掌握的專業資訊遠勝病患所知,所以醫師有責任仔細的做術前評估,在手術前詳細向病患告知與說明相關醫療事項,並詳實開立收據和載明收費明細,以達到醫病雙方的資訊對等,才能減少不必要的誤會與糾紛。 消基會呼籲,衛福部及相關政府機關,應善盡把關與管理責任,重新檢視轄下醫療院所的收費項目與標準,並建立牙科醫療評鑑制度,和統一的人工植牙專科認證制度,以控管醫療品質,減少及預防醫療糾紛發生,共建醫病和諧關係。 消基會亦建議消費者,在尚未建立明確的收費標準之前,考慮進行植牙手術的消費者,應在術前先詳細檢視手術同意書內容,與醫師討論以仔細評估手術必要性,並瞭解醫師的學經歷、專業證照、受過何種專業訓練、繼續教育時數等專業指標,參考醫師的口碑作為評估標準,還要力行「貨比三家不吃虧」的精神,仔細比較治療計畫、術前評估、醫材項目、收費項目、收費標準與保固細節等,做多角度評估,再審慎決定是否真的要植牙,才能維護自身的權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植牙Q&A 一、目前全國有幾位合格的植牙專科醫師呢? 目前衛生署認證的牙醫專科,僅有口腔顎面外科、口腔病理科及齒顎矯正科。人工植牙專科尚欠缺正式與統一的認證制度,因此在實務上,只要有牙醫師執照皆可幫患者進行植牙。 二、合理的植牙時程約是多少? 患者的骨質好壞與骨量是否足夠,都會影響植牙時程;但至少需經過3個月,釘子才能和骨結合,裝上的假牙才能固定。 三、牙齒有問題,是否一定要植牙呢? 目前缺牙的治療方式,有固定假牙、活動假牙與植牙等方式可選擇。應由醫師針對患者的狀況做專業的診斷,並考量患者自身的意願,再選擇最適合患者的治療方法,並不是一定全都要植牙。 四、如何評估是否需要植牙呢?當患者選擇植牙手術時,有許多狀況需要評估: 1、首先要評估患者的全身性健康狀況:是否有無接受過頭頸部的放射性治療、有無血液方面的疾病、糖尿病控制是否良好、有無接受過雙磷酸鹽類的藥物、以及是否有吸菸。以上幾項因素,在國內外都有文獻認為會降低植牙的成功率。 2、其次考量患者口內的狀況,若缺牙太多、牙齒狀況嚴重,建議尋求不同分科的意見。 3、評估患者全口牙齒的牙周病控制情況。 4、最後才是針對缺牙區進行植牙術前的檢查。 (資料來源:「高醫醫訊」http://www.kmuh.org.tw/www/kmcj/data/10307/18.htm) 五、口腔植體專科認證醫師的養成? 首先,要先通過資格審或病例審,成為研究員之後,才能參加各學會自行舉辦的專科醫師筆試,然後得通過病例審以及口試的重重考驗,才能取得該學會頒發之專科認證,之後每五年還得進行專科醫師資格展延審核,才能連續保有該學會的專科醫師資格,「所以我們學會成立17年,會員1200多位,取得專科認證的只有363位」。 (請詳見口腔植體學會網頁http://www.taidimplant.org/?p=ar010544-ct1544) 縣市 (收費) 植牙評估 植牙手術費 人工植牙 人工牙根種植手術費 人工牙根(植體) 植牙牙冠 植牙補綴物 補骨手術費 再生膜置入手術 鼻竇增高手術費 回診檢查 其他 列出「人工牙根植入術、人工牙根(即植體)與植牙補綴物」 桃園市 (4-10萬) 人工牙根植入手術 手術費用 20,000-35,000 (如有產生特殊手術方式,收費最高可至 1.5 倍) 人工牙根 材料費 10,000-30,000 (如有特殊材料費最高金額不得超過進價 1.5倍) 植牙補綴物 材料費 10,000-35,000 (如有特殊材料費最高金額不得超過進價 1.5 倍) 臺中市 (6-10萬) 人工牙根植入手術 20000-35000 (如有產生特殊材料及手術方式,收費最高可至1.5倍) 20000-30000 (如有產生特殊材料及手術方式,收費最高可至1.5倍) 20000-35000 (如有產生特殊材料及手術方式,收費最高可至1.5倍) 彰化縣 (8-9萬) 人工牙根種植 (特殊材料另計) 單純20000 複雜25000 合併手術30000 30000(上限) 30000(上限) 南投縣 (9萬) 人工牙根植入手術 30000(上限) 30000(上限) 30000(上限) 雲林縣 (8萬) 人工植牙手術費 單顆30000(上限) 手術涵蓋齒槽神經阻斷麻醉、皮瓣翻開術,植牙窩洞製備、人工植體植入及術後縫合、照護及拆線。 人工植牙骨內植體25000(上限) 依衛福部規定,以材料進價加15%為成本。最高不得超過25,000元 人工植牙牙齦上支台齒及贋復牙冠 25,000(上限) A.牙齦上支台齒依進價加15%為成本 B.贋復牙冠(貴金屬及全瓷冠除外)依材料不同成本不同 C.A+B不得超過25,000元 臺南市 (4-9.5萬) 人工牙根植入手術 每支 15,000~30,000 人工牙根 每支 18,000~35,000 植牙補綴物每顆7,000~30,000 牙科手術用牙周再生膜 每塊5,000-20,000 人工植牙回診檢查每區500-1,000 牙科手術移植用合成骨 每罐 3,000- 15,000 全顱X光檢查及手術(模型)評估費用 每次 1,200- 10,000 迷你植體5000-35000 宜蘭縣 (7-9萬) 人工牙根種植手術費A-簡單【引導齒槽骨再生手術A-簡單(單區域)】(植體、贋復體及特殊材料費另計)(每根)10000 人工牙根種植手術費B-複雜【引導齒槽骨再生手術B-複雜(單區域)】(植體、贗復體及特殊材料費另計)(每根)15000 人工牙根種植手術費C-困難(植體、贗復體及特殊材料費另計)(每根) 20000 植牙第二階段手術費(每根) 1000 人工牙根種植(A)(其他品牌) (每顆) 30,000 人工牙根種植(B)(ITI、Branemark品牌) (每顆) 35,000 人工植牙補綴物(每顆) 30000-35000 術後植體維護費(材料費另計) (每次)2000 植牙手術模板1000 齒槽保存術10000 牙周骨移植手術5000 臺東縣 (4.5-10萬) 人工牙根植入手術 (特殊技術及材料價格另計) 10000-20000 人工牙根 30000-50000 植牙補綴物 (特殊技術及材料價格另計) 5000-30000 單顆計價 新竹縣 (6-10萬) 人工植牙(每顆含上面義齒) 60000-100000 人工骨粉再生術 10,000-30,000 齒槽骨補骨術20,000-30,000 再生膜 5,000-15,000 30,000~60,000 嘉義縣 (4-8萬) 人工牙根植入術(含贋復體、材料費) 40,000-80,000 (齒堤增高術、鼻竇增高術、齒槽骨整形術及其材料費等費用另計) 嘉義市 (4-8萬) 人工牙根植入術(含贋復體、材料費) 40000-80000 (齒堤增高術、鼻竇增高術、齒槽骨整形術及其材料費等費用另計) 苗栗縣 (4.5-10萬) 植牙手術(每顆含植體、贋復牙冠) 45,000-100,000 (1.鼻竇增高術、齒槽骨增高術、開窗術、劈骨手術‧‧‧等特殊術式手術費另行收費; 2.骨粉、再生膜‧‧‧等特殊材料費用另行收費) 列出「植牙手術費」、「植牙補綴物」 新竹市 (9-15萬) 3000-6000 60000-100000 (牙冠費用另計) 植牙牙冠費用 30,000~50,000 10000-30000 5000-15000 30000-60000 澎湖縣 (4.5-10萬) 人工牙根植入術 (一般)特殊技術及材料價格另計 38,000 (複雜)特殊技術及材料價格另計 60,000 (困難)特殊技術及材料價格另計 70,000 7,000-30,000 (特殊技術及材料價格另計) 屏東縣 (4.5-10萬) 人工牙根植入手術 (特殊技術及材料價格另計) 38000-70000 7000-30000 (特殊技術及材料價格另計) 花蓮縣 (8萬) 植牙諮詢-標準型 3000 人工牙根植入術(不含贋復體、齒堤增高術、鼻竇增高術、齒槽骨整形術及其材料費) 45000 人工植牙補綴物(每顆) 35000 術後植體維護費(材料費另計) (每次) 1000 齒槽保存術(材料費另計)(每組)8,000 僅列「人工牙根種植手術費」、「人工牙根植入術」 新北市 簡單20000 複雜25000 困難30000 (植體、贋復體及特殊材料另計) (未列、健保給付亦未列入之項目,參照其他同層級醫療機構之收費辦理) 基隆市 簡單20000 複雜25000 困難30000 (植體、贋復體及特殊材料另計) 金門縣 簡單20000 複雜25000 困難30000 (植體、贋復體及特殊材料另計) 高雄市 人工牙根植入術 一般50000 複雜60000 困難70000 (贋復體及特殊材料另計) 其他計價方式 臺北市 人工植牙(每單位) 70,000 人工牙根種植(A) 特殊材料另計,不含贋復體 治療13,500 材料 6,500 人工牙根種植(B) 特殊材料另計,不含贋復體 治療16,500 材料 8,500 人工牙根種植(C) 特殊材料另計,不含贋復體 治療20,000 材料10,000 人工牙根種植(D) 特殊材料另計,不含贋復體 治療22,000 材料13,000 人工牙根植入手術-E Implant surgery (E) 45,000 牙科贋復補綴 通則: 1.金屬費另計(參照市價併材料費收入) 2.材料費含技工費在內。 人工植體補綴物 (每單位)特殊材料另計 30000 人工植体檢查(單側) 1,000 補綴診斷檢查1,800 連江縣 植牙第一階段(頭款) 60000 單位:新台幣怒吼吧!展現出最有力的咆哮:全民拒買頂新
令國人極度憤怒與驚恐的頂新劣油案,在一審判決尚未出爐前,民間早已自主性地發起「滅頂行動」,拒買一切頂新集團旗下的產品,即使一年後熱度已逐漸消退,如今卻因一審判決的結果與人民期待大相逕庭而再次延燒;如此全國性基於呼籲與默契的大串連行動,可謂台灣消費意識的再一次大覺醒,代表民眾心中自有一座正義的天平。本次一審無罪判決非但沒有為頂新集團起到澄清效果,反而讓消費者在震驚之餘更加認定頂新集團信用破產! 法院一審判處頂新製油公司前董事長魏應充等六人全部無罪,與檢調單位的訴求及消費者的期待可謂天差地別,消基會站在保障消費者權益的立場上,對於這次的判決提出三點嚴峻的聲明: 一、消基會支持國人全面拒買頂新集團旗下所有產品!本會中南部各地分會也將全面響應。此乃全體消費者所能展現的最大力量與訴求,能有效給予頂新集團及其他黑心廠商最實際的警告與懲罰。司法既然暫時做出了有利判決,就唯有靠全民拒買行動才能使頂新集團進行最深刻的反省與檢討! 二、頂新集團進口非食用級之飼料油已是無爭之事實,縱使經過精煉也絕不可取,且難被消費者所接受,即使以科學方法巧取以合乎審查標準,頂新集團亦難逃信用破產之全民公審結論。 三、針對一審判決認為檢方無法證明精煉後之油品不可供人體食用,消基會呼籲檢調單位應儘速蒐集新事證並提起上訴,而衛福部應基於專業與職權協助檢方強化舉證內容,讓法院確知此等精煉油品對於民眾健康具有相當程度之風險與危害。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自己的空氣自己救 公民科學參與監測社區環境細懸浮微粒
摘要 1. 採樣: 2015年11月8日及14日在桃園市中壢區進行社區環境空氣細懸浮微粒的連續監測; 11月9、10日間在台北市、新北市板橋區、桃園市中壢區、台中市、雲林縣斗六市及高雄市的一所大專校院(校門口、學生餐廳及圖書館閱覽室)、鐵路及客運運輸業車站(門口、候車室和月台)、及商場等地,進行室(內)外環境空氣細懸浮微粒的瞬間監測。 2. 環境細懸浮微粒監測:11月9、10日2天不定點的監測結果以台中市、雲林縣斗六市及高雄市空氣細懸浮微粒較高;2次監測皆測到最高的細懸浮微粒。 台灣秋冬飽受空污威脅,11月中旬14個空氣品質觀測站,細懸浮微粒PM2.5達「紫爆」嚴重汙染等級。國人居家生活或外出活動時,都可能會吸入空氣中存在的許多污染物,其中又以小於或等於2.5微米的漂浮灰塵粒狀物(稱之為PM2.5細懸浮微粒)影響最鉅,其濃度單位以微克/立方公尺(mg/m3)表示。 PM2.5非常微細,可穿透人體肺部氣泡,直接進入血管,隨著血液循環全身,不容忽視其對人體健康及生態環境可能造成的影響。 為保障民眾健康,環保署參考世界衛生組織建議,優先考量我國空氣品質對於人體健康風險,評估確實可行技術、社會及經濟發展等相關因素,訂定PM2.5空氣(包括室內)品質標準24小時值為35微克/立方米(mg/m3);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的第一批公告場所,包括大專校院、圖書館、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政府機關、鐵路運輸業車站、民用航空運輸業航空站、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業車站、展覽室、商場等。 PM2.5的生成包括天然及人為,分為原生性及衍生性兩種,來源包括本地污染及境外傳輸(圖1)(註1),室外污染源包括:建築塗料、工地粉塵、工業排放、燃燒排放、機動車輛、農業畜牧業、海鹽飛沫等;室内污染源包括:二手菸、空調、烹調(燒烤油炸)、地毯、寢具、焚香、燃燒蚊香、金紙燃燒等,來源基質瞬息萬變,非常複雜。 基於尊重國人的環境品質「知情權」和「監測權」,消基會因此與環保署合作,規劃公民科學參與社區監測,邀請志工使用經環檢所比對過之手持空氣品質裝置,用於監測(個人或社區)環境中的PM2.5細懸浮微粒,利用其即時產生的測值、結合行動手機應用程式(APP)及雲端運算功能,快速整合巨量數據進行分析。善用台灣的知識、人才、產業與資金,研製公民科學用的空品監測裝置,透過開放和競爭的政策,開啟全民參與監測個人(社區)環境,共同為環境品質把關,以保障國人享有安全安心的生活環境。 圖1:PM2.5的生成及來源示意圖(註1) 表1:調查(監測)項目、方法及標準 項目 調查與測試方法 調查監測標準 監測單位 地點調查 - 參考環保署「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一批公告場所」 志工 監測細懸浮微粒 參考手持裝置監測環境細懸浮微粒作業程序進行 參考環保署「空氣品質標準」及「室內空氣品質標準」 消基會實驗室、國立清華大學化學系綠色質譜分析實驗室、陸軍專科學校電腦與通訊工程科與志工等 採樣 本次監測日期為11月8日及14日在桃園市中壢區進行社區環境空氣細懸浮微粒的連續監測。11月9、10日間在台灣西部(台北市、新北市板橋區、桃園市中壢區、台中市、雲林縣斗六市及高雄市)的一所大專院校(校門口、學生餐廳及圖書館)、鐵路及客運運輸業車站(候車室和月台)及商場等地進行室(內)外環境空氣細懸浮微粒的瞬間監測;樣品未攜回實驗室,因在現場可以完成測定。 不定點瞬間監測PM2.5 環保署目前設置76站空氣品質監測站,目的包括:(1)判知法規的符合性、(2)監測空氣污染物的長期趨勢、(3)評量管制策略的有效性、(4)研判及評估對民眾健康的威脅及損害、(5)了解及評估對自然環境的威脅及損害、(6)發展及驗證具預測能力的空品擴散模式。包括溫度、濕度、一氧化碳、臭氧……及懸浮微粒等測值,會在測定1小時後,以小時平均濃度及指標兩種格式,公告在環保署空氣品質監測網站。由於測站數目的不足或相距遙遠,公佈的空氣品質數據,往往無法即時顯示出快速改變的環境參數,本監測因此選定國人最關切的細懸浮微粒PM2.5為目標物,結合公民科學進行環境監測教育,號召志工們應用手持式PM2.5細懸浮微粒監測裝置,結合智慧手機與雲端網路,快速提供巨量數據,開啟國內公民科學參與社區環境監測,並探討其可行性。 志工們在今年11月9、10兩日在全國6縣市,進行67處之室內、戶外空氣環境PM2.5的瞬間監測。圖2為監測結果示意圖,圖中前端紅條表示環保署鄰近測站的PM2.5小時平均測值,後端藍條表示手持空品監測裝置的PM2.5瞬間測值。比較兩類監測數據的差異,就戶外空氣品質,相對偏差在個位數範圍內,表示手持空品監測裝置測值和環保署自動監測儀器測值相近。但偶而也有差異非常大的時候,例如台中市有2處,皆位於逢甲大學附近,時間分別在11月9日下午18時30分和11月10 日下午17時許,夜市皆已開始營業,因此推測偏高原因,可能為燒烤或烹煮食物產生油煙之故。除此之外,在雲林縣和高雄市分別有1處,皆位於客運運輸業車站,時間分別為11月10日下午15時和上午9時許,推測原因可能為車輛進出排放廢氣造成。這些即時的檢測結果,顯示公民科學的參與,的確能彌補政府環境監測之不足,未來若能同時配合記錄風向,將更有助於釐清空氣污染的原因。客運運輸業車站是否納入下一批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的公告場所,也是可以討論。 圖2:11月9、10兩日全國6縣市67處室內╱戶外環境PM2.5瞬間監測值 圖3為監測地點鄰近的環保署空品測站在11月9、10兩日的PM2.5濃度值。比較各測站的測值,南部地區明顯比北部地區高。所有測站的測值皆是9日的前半天最高,10日的後半天次高。環保署表示氣象資料顯示中國沿海大雨,洗刷掉污染物,因此排除中國影響。主因為近日天氣穩定、風速太弱,造成境內汽機車排氣、火力發電廠、鋼鐵廠、大型工廠等排放的污染物擴散不佳。本監測結果顯示未來在可能出現非常高PM2.5紫色指標的地區,利用手持空品監測裝置的即時監測和移動能力,進行重點巡查,在第一時間,找出高排放源,對民眾提出預警,採取因應措施,有機會將風險控制到最低。 圖3:11月9、10兩日全國6縣市環保署測站PM2.5濃度值 定點連續監測PM2.5 圖4為志工在11月14日下午14時22分 到15日16時11分,將手持空品監測裝置固定在桃園市中壢區龍岡大操場,進行定點連續監測PM2.5,設定每30秒送出平均測值,與相距3.6 公里之環保署中壢測站(位於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22號)PM2.5濃度值比較,顯示二種檢測設備的相對差異值,介於個位數百分比之內,變化趨勢相同。未來,可以應用在室內PM2.5連續監測,如住家、商場、公共交通工具等,若高出戶外值甚鉅,則進行一步調查來源。 圖4:11月14╱15日定點連續監測PM2.5 移動監測社區PM2.5 志工們在11月8日下午15時08分到 31分,如圖5所示,將手持空品監測裝置固定在腳踏車(左下小圖),以騎車方式,移動監測中壢市龍岡地區(右上小圖)社區,PM2.5連續監測值(5秒平均值)(中間小圖)呈現2處異常值。參考環保署的顏色示警方式,使用不同顏色表示PM2.5的濃度類別(左上小圖)。發現某處PM2.5濃度異常飆高,使用全球衛星定位(GPS)座標查詢,以及現地探勘,判定原因為鄰近地區焚燒農業廢棄物(右下小圖)造成,監測值已破百。此次的移動監測,成功應用公民科學於環境監測,證實走到哪數據就在哪的可行性,全民得以共享知識、科學與資訊之成果。培養民眾在到PM2.5高風險地區活動之前,須先做好自身防備的認知。也可以避免因欠缺個人環境PM2.5資訊,全時間皆戴口罩造成的不便。 圖5:11月8日移動監測社區PM2.5 實作示範 親身體會 本手持空品監測裝置主要用於監測個人(社區)環境,設計理念為室內戶外通行、簡便易用、瞬間連續移動監測、數據快速傳輸和雲端共享及查核。記者會現場將實作上述功能,瞬間監測燃燒蚊香、燃燒紙張等活動,示範日常生活行為對個人環境之影響;連續監測口罩,示範配戴適當口罩,有效將低個人PM2.5暴露風險;北、中、南三地同步監測和傳輸PM2.5測值,示範數據快速傳輸和雲端共享及查核;移動監測用腳踏車,監督社區環境PM2.5濃度。歡迎媒體朋友親身體會。 結論 本次PM2.5監測結果,發現部分地區在特殊時段,加上天氣不良,PM2.5測值會達到高(54-70)甚至非常高(≧71)。消基會建議民眾如果有不適,如眼痛,咳嗽或喉嚨痛等,應考慮減少或必免不必要的戶外活動,並減少體力消耗。尤其是患有心臟、呼吸道、氣喘及心血管疾病的成人與孩童,不得以出外時,要記得戴口罩。 消基會呼籲消費者作好自家管理,如居家保持清潔,植栽綠色植物吸附PM2.5,PM2.5值高時少開門窗,避免燒烤油炸烹調,少用含揮發性有機物之日常用品,避免抽菸、燒香、放爆竹等活動,外出多使用公共運輸工具,並備有口罩以備不時之需。其次則是善用手持空品監測裝置,參與公民科學監測個人(社區)環境,即時釐清環境品質變化或惡化原因,採取自身保護措施,降低個人及家人風險至最低。 消基會更呼籲政府責無旁貸,應加速跨部會的PM2.5管理計畫,在推行「空污總量管制」、「空氣品質不良通報作業程序及因應措施」、「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因應空氣品質惡化處理措施暨緊急應變作業流程」、「戶外作業勞工空氣污染暴露危害預防指引」等管制手段之外,更要納入永續思維,從源頭改善,如加速淘汰和轉型高耗能高污染產業和過時的運輸工具,採取經濟誘因和商業措施,倡導低碳綠色消費生活型態。聰明的消費者,歡迎加入消基會志工,用公民科學監測個人(社區)環境,把關自家生活環境品質,遠離「塵」世。 消基會提醒您,消費者有權利要求對生存基本需求的滿足(基本需求);要求生活的環境是符合健康條件,讓代代能長居久安(健康環境)。但別忘了,消費者有義務主動關懷消費生活的環境,並確保不做傷害的行為(關懷);有義務不浪費且支持並落實綠色消費,以確保永續生存(環保)。 註: (1)空氣品質改善維護資訊網,細懸浮微粒管制,環保署。November 2015。Available at: http://air.epa.gov.tw/Public/suspended_particles.aspx (2)Irwin, A. (1995). Citizen Science: A Study of People, Expertise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Routledge, Oxon, UK. (3) Kruger, L. E., & Shannon, M. A. (2000). Getting to Know Ourselves and Our Places Through Participation in Civic Social Assessment. Society and Natural Resources, 13, 461–478. (4) Bonney, R., Cooper, C. B., Dickinson, J., Kelling, S., Phillips, T., Rosenberg, K. V., & Shirk, J. (2009). Citizen Science: A Developing Tool for Expanding Science Knowledge and Scientific Literacy. BioScience, 59(11), 977–984. (5)Roy, H. E., Pocock, M. J. O., Preston, C. D., Roy, D. ., Savage, J., Tweddle, J. C., & Robinson, L. D. (2012). Understanding Citizen Science and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pp. 1–179). Final Report on behalf of UK-EOF. NERC Centre for Ecology & Hydrology and Natural History Museum. Available: www.ukeof.org.uk/documents/understanding-citizen-science.pdf (6)Whitelaw, G., Vaughan, H., Craig, B., & Atkinson, D. (2003). Establishing the Canadian Community Monitoring Network.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Assessment, 88, 409–418. (7)Science Communication Unit, University of the West of England, Bristol (2013). Science for Environment Policy In-depth Report: Environmental Citizen Science. Report produced for the European Commission DG Environment, December 2013. Available at: http://ec.europa.eu/science-environment-policy (8)Tweddle, J.C., Robinson, L.D., Pocock, M.J.O. & Roy, H.E (2012). Guide to Citizen Science: Developing, Implementing and Evaluating Citizen Science to Study Biodiversity and the Environment in the UK. Natural History Museum and NERC Centre for Ecology & Hydrology for UK-EOF. Available online: www.ukeof.org.uk (9) Conrad, C., Hilchey, K.G (2011). A Review of Citizen Science and Community-based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Issues and Opportunities.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Assessment, 176, 273–291. 誌謝 感謝環保署環檢所協助監測裝置比對測試及監測程序設計,以及宋正忠、曾博彥、王翌安、蔡岱均、林怡妍、曾博仁、顏嘉良等志工協助監測,特此致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BOX:認識環境檢測與公民科學與社區監測 環境檢驗及監測 環境檢驗一向為環境保護工作重要之一環,舉凡環保法規標準制訂、環境影響評估調查、環境品質監測、公害污染防治及公害稽查管制等,均需要準確精密之檢測數據品質為依據。目前檢驗工作都是由專業人員暨認證機構依標準方法進行,除了檢驗步驟繁瑣加上相當成本,不易得到大量的數據,現有政府環境監測僅以區域測站為主,不能快速的反映環境變遷資訊,現有數據無法滿足民眾需求,因此如何獲得廣大民眾的幫助,就成為一個重要的課題。 環境監測為表徵環境質量改變的活動和過程,在很多情況下是探討人類活動對自然環境造成的有害影響,以及準備用於進行環境的風險評估。所有的監控策略和方案皆有原因和理由,往往在建立環境的現況,或建立環境參數的趨勢。在所有情況下,監測結果會被審查、分析、統計和公佈,因此在開始監測之前,監測項目的設計必須考慮到數據的最終使用。公民科學的環境監測數據,在未能滿足專業人員、認證機構及標準方法等法規檢驗規定之前,所得數據暫無法被採納用於法規管制。 公民科學與社區監測 社會科學家歐文於1995年使用「公民科學」一詞,描述「傳統上被視為無知的外行人之間存在的專業」(註2),後來又被定義為「公民擔任研究員參與科學」(註3);自然科學家則將其定義為「徵召市民的幫助,收集科學數據的研究方法」(註4),或者是「志願者參與的科學」(註5)。結合社區監測,則為「涉及公民、政府機構、行業界、學術界、社會團體、和地方機構合作的過程,以監視、追踪、和應答社區環境關注的問題」。環境監測是公民科學的重要工具,可以告知何時系統偏離期望的狀態,判斷管理行動的成功與否、和偵測擾動和干擾的影響(註6)。隨著民眾的環境權覺醒,以及新的監測工具、技術、和方法的進步,尤其是移動互聯網和智慧型手機的普及化,環境公民科學開始崛起(註7)。「公民科學指引:制定,實施和評估公民科學來研究生物多樣性和環境在英國」一書,提供規劃可行性之公民科學計畫的詳細指引,包括制定、實施和評估公民科學項目的流程圖(圖6)(註8)。公民參與環境監測產生之數據量,勢必遠大於現有數據,可預期的,環境監測將進入大數據時代。 圖6:制定、實施和評估公民科學項目的流程圖 「公民科學和社區環境監測之回顧:問題與機遇」文中[9],提及全球的決策者和非政府組織越來越多正在利用公民志願者,以提高其監測和管理自然資源、追踪瀕危物種、和保育保護區的能力。該文回顧過去10年有關公民科學文獻的共識、分歧和知識差距領域,研究和對比不同的社區監測活動和治理結構。檢閱文獻以找尋共同利益、面臨的挑戰、和成功公民科學建議的證據,發現並確定兩種主要的差距:(1)需要比較和對比成功的社區監測項目(與導至成功的情況),由其提出公民科學家的完整證據,影響他們監測的當地生態系統,呈現積極的環境變化,與(2)更多的案例研究,表明決策者利用社區監測數據,或是關連壁壘,以及如何可能將其克服。如果新的研究能聚焦在上述差距和意見差異,我們將得以更佳了解公民科學的社會、經濟和生態效益。社區監測用公民科學的治理結構之內容與利弊,摘要如表2(註9)。公民科學面臨的挑戰如表3(註9)。 表2:「社區監測用公民科學治理結構」之內容與利弊(註9) 諮詢/功能 協同合作 轉型 內容 政府主導,社區執行; 政府認識到問題,使用社區監測小組進行監測 涉及到許多利益相關者,個人等皆可能;通常基於非政治劃定區域(即分水嶺) 社區領導、運行和資助;社區承認的問題,試圖獲得政府的重視 利基 在短期內往往成功,有可能會導致長期的數據收集 通常情況下,比其他治理結構有更多的決策權 有社區和利益相關者的支持,能夠成功 弊端 依靠政府的資助,缺少多樣化的利益相關者 尚無報導 可能非多元化(即只是激進分子),遭遇信譽和能力問題,監督不是法律制約的問題 表3:「社區監測用公民科學」的優點與挑戰(註9) 優點 挑戰 提高環境民主(資訊共享) 缺乏志願者的興趣/缺少交流機會 提高科學素養(更廣泛的社區/公共教育) 缺乏資金 社會資本(志願者參與,機構連繫,領導力建立,解決問題和識別資源),市民納入在地問題 無法接取適當的資訊/專業知識 不花政府錢而提供數據 數據太零散,不準確,不客觀 監控(原本不會被監測)生態系統 缺乏實驗設計 滿足政府更具包容性的願望 監控專業知識不足/品質保證和品質管理不足 支持/驅動和積極改變政策和立法 為監測而監測 提供早期預警/偵測系統 社區監測數據的應用(為決策制定、環境管理、保育)消基會35周年生日快樂
消基會自民國69年11月1日創辦至今,歷經了35個年頭,不畏強權、不辭辛勞,始終與消費者站在同一陣線,以一個非政治性、非營利性的純民間公益組織身分,致力於「推廣消費者教育、增進消費者地位、保障消費者權益」。 感謝媒體先進們一路走來的支持與鼓勵,將重要的消費訊息於第一時間散播全台灣,幫助國人消費意識能夠覺醒、惡質廠商知所警惕、政府機關強化作為。值此歡喜的35周年生日,消基會感恩所有鼓勵支持與惠賜指教的大眾,也明白唯有讓自己更進步、更創新,才能讓消費資訊經由更多的管道傳遞,同時將消保種子在年輕世代中紮根。 消基會除了官網(http://www.consumers.org.tw/index.aspx)與臉書粉絲團(https://www.facebook.com/consumers.org?ref=hl)會隨時更新與消費者切身相關的重要訊息外,特別推出消保短片系列,第一波主打便是消基會35周年生日討個拍(https://youtu.be/t-xoGsKGZtQ),在片中將針對消基會最常發生的誤會加以解答。未來將不定期精選重要的重大消費議題,藉由Kuso幽默的方式,讓消費者在會心一笑的同時也能增進消保的知識與興趣! 回憶消基會創立當時,民國68年的夏天發生嚴重的「多氯聯苯受害事件」,受害者多達2千人,且大多屬經濟上的弱者,然而加害廠商非但未予以賠償,反而以脫產方式逃避責任;同年底又發生「假酒事件」,有教授因飲用假酒而失明。當時一群青商會友、學者專家及社會熱心人士,感於弱勢消費者有加以保護的必要,遂出錢出力以「一人、一桌、一支電話」開始推展消費者保護的工作。 35年後的現在,消基會以人類年紀來看正值青壯年時期,擁有充沛的活力、豐富的經驗與清晰的願景,有足夠的條件能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此一神聖的使命繼續衝闖打拚!回顧過去所做的一切,包括推動《消費者保護法》立法通過、揭露了幾十間不肖廠商、檢驗過幾百種商品、辦過幾千場記者會、做過數萬場義務律師諮詢、接聽百萬通民眾申訴電話,以及團體訴訟為消費者爭討逾80億元!最重要的是未來,消基會還會做得更多更好,衷心期望打造台灣成為一個美好的消費環境,此目標一日不達成,消基會便一日不懈怠!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