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公告修正「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第六條及第三條附表一
衛福部公告修正「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第六條及第三條附表一
2023.11.15
衛福部於2023年11月13日公布預告修正「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第六條及第三條附表一。
為加強管制食品中之重金屬污染物質,衛福部經參酌各先進國家相關規定和管理現況及國內外相關風險評估資訊,擬修正本標準第三條附表一,增訂修正嬰幼兒食品、禽畜內臟、堅果油籽、巧克力等食品之重金屬限量規定。
食品中重金屬之污染多係來自於原物料端,非人為加工過程之添加,對於本次調整之各項重金屬規範,經綜整考量各界因應時程,以及重金屬對攝食安全之公眾影響性,爰同步修正本標準第六條,指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以提供適當緩衝期。
修正「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第三條附表一,內容如下:
一、修正牛、羊、豬、禽之可食性內臟鉛限量規定。
二、增訂供幼兒食用之配方食品之鉛及鎘限量規定,並增訂備註19敘明其義。
三、修正「粉狀」特殊醫療用途嬰兒及幼兒配方食品之鉛限量規定。
四、修正嬰幼兒飲品之鉛限量規定,增訂鎘之限量規定;另增訂備註20敘明用之型態。
五、修正備註18有關嬰幼兒副食品之定義。
六、增訂堅果油籽類之鎘限量規定。
七、增訂巧克力之鎘限量規定;另增訂備註23敘明其定義。
八、增訂備註22敘明水產動物類於檢驗汞及甲基汞之配套措施。
修正「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第六條,內容如下:
於本條增訂第五項,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且市面流通產品之管制,同步自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修正對照表(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資料來源:食藥署)
消基會持續追蹤,把關消費者食品安全
消基會表示,於現今農地工廠林立、排放廢汙水、非法掩埋廢棄物下,重金屬汙染食品原物料端,並殘留至加工後上餐桌,對人體產生極大的傷害,故主管機關當應訂立更嚴格殘留標準加以規範。此外,消基會將不定期檢驗相關產品為消費者把關,同時也呼籲業者,應遵循相關規範,自行監控食品中汙染物限量,避免重金屬殘留造成消費者健康受到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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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服部公告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三及「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
衛服部於2023年11月10日公布預告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三及「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 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三 衛服部為加強食用作物殘留農藥之管理,並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殘留農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及同法同條第二項規定,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爰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三,修正內容如下: 一、增修訂阿巴汀等二十六種農藥八十一項殘留容許量;新增「Pyriofenone」普通名稱為「派芬 農」。(修正規定第三條附表一) 二、增列液化澱粉芽孢桿菌D747為得免訂容許量之農藥。(修正規定第四條附表三) 「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之增修訂原因及參考依據(資料來源:食藥署) 修正對照表(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資料來源:食藥署) 修正「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殘留農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及同條第二項規定,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考量禽、畜動物食用合法施用農藥之飼料作物後,可能導致禽、畜產品中殘留農藥,以及蜜粉源植物於開花期合法施用農藥可能殘留於蜂蜜,爰修正「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增修訂亞滅培、滅脫定、本達隆、依芬寧、芬普福、氟尼胺、亞派占、祿芬隆、美氟綜、施得圃、賽福座,十一種農藥於蜂蜜、禽、畜產品之殘留容許量。 「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之增修訂原因及參考依據(資料來源:食藥署) 修正條文對照表(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資料來源:食藥署) 消基會持續追蹤,把關消費者食品安全 消基會表示,消費者在購買食品前應多注意食品安全相關資訊,若對所購買食品有所疑慮,可先一步至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http://www.fda.gov.tw)進行查詢,且消基會相關檢驗標準將持續追蹤,並不定期檢驗相關產品為消費者把關。同時也呼籲業者,農藥使用應遵循相關規範,避免農藥殘留造成消費者健康受到危害。 此外,也建議消費者可參考《消費者報導雜誌》10月號-2022進口蔬果農藥殘留調查測試內容,消費者清洗蔬果時可參考三步驟: 第一步「浸泡」:將蔬果浸泡在水中約3分鐘,讓表面的農藥溶解; 第二步「沖洗」:打開水龍頭,用流動的清水沖洗蔬果,讓水流把殘留的農藥帶走; 第三步「切除」:使用刀具切除蔬果的蒂頭、根部、或表皮等不容易清洗的凹陷部位。 以正確的方式清洗蔬果,除去這些附著在蔬果上的殘留農藥,就能降低攝食農藥的風險,吃得健康又安心。經濟部公告「出版品及金飾為得免依商品標示法標示之特定商品」並自112年11月9日生效
經濟部公告:「出版品及金飾為得免依商品標示法標示之特定商品」並自112年11月9日生效 按商品標示法第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衡量消費者權益、交易習慣及商品特性,公告特定商品得免依本法標示」 公告事項:「出版品及金飾為得免依商品標示法標示之特定商品」 1. 出版品:係指以文字記載或圖畫描述事物之刊物、冊籍及錄製僅具聲音效果之錄音產品。 2. 金飾:係指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重申食品業者使用「食用金箔」之相關規定
食品業者使用「食用金箔」之相關規定一、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8條、第18 條、第21條及第30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 金箔目前列屬我國「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九)類著色劑,僅可於糕餅 裝飾、糖果及巧克力外層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且應符合食品添加物之規格標準(含金含量 90%以上、含銀量0%以下、含銅量4.0% 以下) 三、 依食安法第21條及相關公告規定,製造、改裝、輸入單方食品添加物金箔,應辦理查驗登記, 目前國內已核發之金箔食品添加物許可證共13張(統計至112年10月19日) 四、 許可證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食品藥物消費者專區/整合查詢服務/食品/核可資料 查詢項下查詢。 五、 輸入者應依食安法第 30條規定,申請輸入查驗 六、 依「食品業者登錄辦法」及相關公告規定,販售食品添加物之業者,應於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 臺針對食品業者及所販售之食品添加物產品完成登錄。 七、 於食品使用金箔,應依可使用範圍內適量使用,並向合法食品添加物之製造、輸入及販售業者 購買完整標示符合食品規範之產品,以維護飲食健康安全。 消基會表示,消費者在購買具食用金箔之食品前應多注意食品安全相關資訊,若對所購買食品有所疑慮,可先一步至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www.fda.gov.tw)進行查詢。衛福部預告修正 含維生素或礦物質之口服產品認定基準表草案
衛福部預告修正「含維生素產品認定基準表」,並修正名稱為「含維生素或礦物質之口服產品認定基準表」草案。 衛生福利部係於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本次修正草案內容如下: 一、修正名稱:原名稱為「含維生素或礦物質之口服產品認定基準表」修正後為「含維生素或礦物質之口服產品認定基 準表」,乃因基準表內容除維生素外,尚包含礦物質成分,爰修正本認定基準表名稱。 二、內容修正如下: (一)、增列一、維生素、礦物質基準表。 1.修正vitamin 之標示 「Vit」為「維生素」。 2.由於美、歐、紐澳等國皆未各別訂定維生素K1、維生素K2和維生素K3之 每日用量限量值,且各國規定維 生素K之總量限量差異較大,故參考國內「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表」,僅增訂維生素K3的「每日用 量得不以藥品列管之上限」為100mcg。 3.限量單位統一以重量(如:微克、毫克)表示。 4.維生素A、維生素D、維生素E以重量及國際單位「並列」表示,並於備註欄說明換算方式。 5.國際間對於維生素K之限量規定值僅以重量表示,故未並列或加註國際單位。 6.考量國民健康署及國際間衛生組織僅針對各個維生素礦物質營養素訂其建議攝取量,並未涉及成分種類; 且各成分可能因來源、物化性質、製程、劑型不同而有不同之活性有效劑量,爰刪除成分欄。 (二)、修正「指示藥每日用量上限」之情形。 1.修正「指示藥每日用量上限」:維生素B6為100毫克,維生素C為2,000毫克。 2.加註維生素B6及維生素C之警語。 (三)、修正相關指示用藥與增修「每日用量得不以藥品列管之上限」之情形 。 1.修正「指示藥每日用量上限」:Nicotinamide為400毫克NE,Nicotinic Acid為150毫克NE。 2.增修「每日用量得不以藥品列管之上限」:Nicotinamide 及Nicotinic Acid為35毫克NE,Pantothenic Acid為500 毫克,Choline為3500毫克。 3.加註Pantothenic Acid之警語。 4.加註Nicotinamide 及Nicotinic Acid之單位計量說明。 (四)、修正「每日用量得不以藥品列管之上限」之情形。 1.修正「每日用量得不以藥品列管之上限」:鐵為45毫克,碘為195微克,鈣為1,800毫克。 2.加註磷之警語。 (五)、增訂「每日用量得不以藥品列管之上限」之情形。 1.增訂「每日用量得不以藥品列管之上限」:硼為700微克,鉻為200微克,銅為8毫克,氟為3毫克。 克,鈣為1,800毫克。 2.加註鉻之成分說明。 3.加註產品分類之說明。 (六)、增訂「每日用量得不以藥品列管之上限」之情形。 1.增訂「每日用量得不以藥品列管之上限」:鎂為350毫克,錳為9毫克,鋇為350微克,鉀為80毫克。 2.加註產品分類之說明。 (七)、增訂「每日用量得不以藥品列管之上限」之情形。 1.增訂「每日用量得不以藥品列管之上限」:硒為200微克,鋅為30毫克。 2.加註產品分類之說明。 三、認定基準修正與說明如下: (一)、認定基準修正內容: 1.適用範圍:含列表內之任一維生素或礦物質成分之單方或複方製劑產品,如膠囊、錠劑、糖漿、液劑等。 2.綜合維生素與礦物質產品(即複方製劑)中,如有任一成分超過本表「每日用量得不以藥品列管之上限」標 準,即列屬藥品。 3.綜合維生素與礦物質產品(即複方製劑)之各別成分交互作用、年齡係數劑量設計等安全性考量,依相關科學 依據訂定之。 4.公克得以g標示,毫克得以mg標示,微克得以mcg或g標示,國際單位得以IU標示。 (二)、修正說明: 修正原說明內容中第1點及第2點,並刪除第3點、第4點、第5點;另增加有關複方製劑及單位之說明,其 餘酌作文字修正。 消基會表示,消費者在購買含維生素或礦物質之口服產品前應多注意含維生素或礦物質之相關資訊,若對該口服產品有所疑慮,可先一步至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www.fda.gov.tw)進行查詢。此外,本次衛生福利部「含維生素或礦物質之口服產品認定基準表(草案)」之修正,也請相關醫事機構與人員及製作含維生素或礦物質之口服產品相關業者應留意本次修正草案內容,以保障國民之飲食安全。衛福部修正 「脫水蔬果製造業者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指引」
衛生福利部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發布「脫水蔬果製造業者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指引」,嗣於民國一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修正「脫水蔬果製造業者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指引」,希望提高脫水蔬果食品之衛生安全及品質,並敦促脫水蔬果製造業及相關業者精進並落實自主管理,確保食用脫水蔬果食品之安全衛生。 適用範圍 本指引適用於脫水蔬果食品製造業者。 製作脫水蔬果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作業管制修正內容如下: 第一條、 從業人員管理: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附表二之健康檢查、個人清潔衛生及教育訓練等規定。 第二條、 作業場所管理: 第二項、食品業者倉儲管制,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一章第6條之規定。 第三項、食品製造業者製程及品質管制,其作業場所之配置及空間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三章第14 條,另為食品工廠者,尚須符合「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標準」之規定。 第三條、 生產設備管理: 第二項 食品業者運輸管制,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一章第7條之規定。 第四條、製程衛生之管理:脫水蔬果食品製造如流程圖,為確保其衛生安全,操作原則如下: 第一項 原料驗收 第一點:業者應確認使用之蔬菜、果實及食品添加物等原料,符合依食安法第15、17、18條所定之標準;訂 定原料安全、衛生及品質驗收標準,不符合驗收標準者,應不予驗收,並要求供應商改善。 第三點:原料驗收標準: 3-(4)第四冷藏(凍)原料於裝載、卸貨時,應確認: 冷藏原料之中心溫度不得升溫逾7˚C。 冷凍原料因中心溫度不易量測,爰可量測表面溫度,且該溫度不得升溫逾-12˚C,並於30分鐘內入庫貯 存。 3-(5)屬完整包裝食品者,不得逾有效日期,外觀應完整清潔並且依食品標示規範完整標示。 第四點:建立食品之追溯及追蹤系統:使用之原材料,應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並有可追溯來源之相關資料或 紀錄,包含「食品業者應保存產品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來源文件之種類與期間」公告規定。並將 此資料連結至產品加工操作紀錄,驗收、生產領料及製品出貨等追蹤及追溯相關紀錄應保存至少5 年。 第五點:慎選優良廠商,宜訂定「原物料供應商進貨合約書」,以確保原物料安全、衛生及品質。 第二項:原料貯存、半成品、成品貯存 第四點:應採先進先出或以效期短者優先出庫為原則,並確實記錄。 第五點:食品添加物必須專區存放,由專人負責管理,並以專冊記錄使用種類、進貨量、使用量及存量。 第六點:過敏原原料應明顯標示、貯存於專區,或以其他方式予以區隔防止交叉污染。 第九點:如為低溫貯存,應保持在7˚C以下凍結點以上,並應有設置溫度指示器及溫度記錄。 第三項 :前處理 第七點:原料及半成品於前處理時,不得直接放置於地面。 第四項:分切、切片 第一點:用於接觸之刀具、器具、設備等,使用前應確認其衛生、乾淨且無受損。 第五點:去除之葉,如為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五項:殺菁:應依產品特性及目的,訂定殺菁溫度及時間等標準作業。 第六項:日曬、乾燥 第四點:如使用食品添加物,應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並落實重複檢核。 第七項 :包裝 第一點:盛裝、包裝或分裝(袋)容器,應確認其衛生、乾淨且無受損,不得使用已被污染、受損之包裝容器,以避免與環境交叉污染。 第二點:內包裝作業環境與清潔度不同之作業區,應有效區隔,避免交叉污染。 第四點:如使用脫氧劑、乾燥劑等,其包裝應標示「不可供食用」,且應為不易破損或污染產品。 第八項:成品檢驗 第一點:應確認符合相關衛生標準及品保條件後,始得出貨。必要時,可藉由金屬檢測作為金屬異物偵測之措施。確認不合格者,應訂定適當處理程序。另,依「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10條第5款規定,檢驗採用簡便方法時,應定期與主管機關或法令規定之檢驗方法核對,並予記錄。 第九項:運輸 第三點:產品放置應有相關管制方法或採取其他有效措施,以防止交叉污染,確保食品之衛生安全。 第五點:如以低溫運送者,應確認下列事項: 5-(1)運輸車輛之廂體應確保食品品溫保持在7℃以下凍結點以上的冷藏狀態,或-18℃冷凍狀態,並有適當之 冷氣流通。 第六點:低溫食品之品溫在裝載及卸貨前,應檢測及記錄。 第七點:如業者委託物流業者運輸,除須要求物流業者運輸時符合前述第1點至第6點規定,物流業者本身亦應 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16條規定。 第八點:交貨 製造業者宜提醒下游販賣業者注意儲運或陳售場所之環境溫溼度及清潔度管控,以免污染。 六、 流程圖: 消基會表示,消費者在購買脫水蔬果製造業前應多注意食品安全相關資訊,若對所購買食品有所疑慮,可先一步至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www.fda.gov.tw)進行查詢。此外,本次衛生福利部「脫水蔬果製造業者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指引」之修正,也請脫水蔬果製造業與相關業者應遵循相關規範,以保障國民之飲食安全。衛福部修正「食用油脂製造業者良好衛生作業指引」,名稱並修正為「食用油脂製造業者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指引」
衛福部於2023年9月22日公布修正「食用油脂製造業者良好衛生作業指引」,名稱並修正為「食用油脂製造業者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指引」。 食用油脂是指以脂肪酸甘油酯所組成之食品,其包含來自植物、動物或海洋生物,並從可供食用的組織所取得之油脂或脂肪。油脂為人體飲食攝取、烹調食材及加工食品不可或缺之成分,故從原料來源至製造加工過程應加強管理,以提高食用油脂之衛生安全及品質。 食用油脂製造業者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 及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Regulations on Good Hygiene Practice for Food, GHP)等相關規定。業者可參照本指引內容及實際作業情形,訂定標準作業程序,精進並落實自主管理,以確保產品衛生安全。 適用範圍 一、 本作業指引適用於食用油脂製品之相關食品製造業者。 二、 其他如涉及各目的主管機關規範之相關法規,應各自符合其規定。 專有名詞定義 一、 食用油脂:指來自植物、動物或海洋生物,並從可供食用組織所取得之油脂或脂肪。 二、 粗油:以未改變油脂本質之物理性或化學性作業,從油脂原料提取出之油脂。 三、 精製油:食用油脂經過脫膠、中和(脫酸)、脫色、脫臭等或經上述部分步驟製成之油脂。 四、 油渣(粕):指油脂原料去除大部分油脂後剩下之殘渣。 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與貯存之管制 一、 原料使用與調配 (一)非供食品用途之原料,不得混入食品供應鏈。 (二)食用油脂製品使用之原料及食品添加物等,應符合食安法第 15 條、第 15-1 條、第 17 條及第 18 條所定之相關標準,並經驗收確認始可使用,相關之驗收應有紀錄且可追溯來源,並保存來源相關文件至少 5 年,另符合公告規模之業者,應至「食品追溯追蹤管理資訊系統(非追不可)」申報。 (三)建立原料供應商管理機制,確認原料供應商應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 (四)動物性油脂原料,應注意下列事項: 原料應來自屠宰衛生檢查合格動物屠體取得之脂肪組織。 向屠宰場/食品業者購買脂肪組織之單據,建議具有加註「可供食品用」字樣。 (五)原料驗收後之暫存、製造、加工、調配等過程中,應有適當之貯放方式,以防止原料變質、腐敗和污染,並避免原物料、半成品或成品直接接觸於地面。 二、 一般製程衛生管理 (一)具工廠登記之工廠,應依食安法完成分廠分照後,始得同時從事食用及非食用之油脂製造、加工及調配;未具工廠登記之製造場所,則應依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於作業場所明顯隔離,且須有避免交叉污染機制。 (二)食用油脂製造操作人員於作業開始前,應正確洗手或(及)消毒,從事現場作業時,應確實保持手部清潔。 (三)食品作業場所之廠房壁面應採用非吸收性、平滑、易清洗、不透水之材料構築以利清洗及避免藏污納垢。 (四)作業中需要打開之窗戶應裝設易拆卸清洗且具有防護食品污染功能之不生鏽紗網。 (五)食用油脂生產設備或器具之材質不得與油脂發生反應,食品接觸面應保持平滑清潔、無凹陷或裂縫及無藏污納垢情形;設備或器具生產後應立即清理,使用前應保持清潔乾燥。 (六)入料桶應有防護措施,以避免生產過程中灰塵或異物掉入。(七)食用油脂貯存宜採用直立窄高的容器,縮小容器内物質的表面積,以减少油脂與空氣和氧氣的接觸;貯存容器底部宜為錐形或坡形,以利排放。 (八)食用油脂貯存容器所有開口,例如檢修孔、進油口、出油口、排水口等,均能有效密封;輸油管線及其接口的設計應避免食用油脂與空氣混雜。 (九)固態、半固態和高黏度食用油脂之容器均應配備加熱設施, 使產品在加工、調配、運輸或卸載等過程中保持液態均質。加熱設施應採用不鏽鋼材質,不得使用含銅合金製造的加熱線圈。 (十)配置加熱設施的貯存桶均應裝置溫度感應和控制設備,避免桶內油脂過熱;溫度計應置於適當位置,使其溫度判讀具代表性。 (十一) 輸油管線和貯存容器應清楚的標示或識別。 (十二) 如不同油脂品項通過同一個輸油管系統運送,各個油脂品項輸送之間應將系統澈底清理,避免混雜。 (十三) 輸油管線如使用油洗進行清潔,其清洗後之油脂不得混入成品。 三、 個別食用油脂類別之衛生管理 (一)植物性油脂製程衛生管理 貯存中之原料、半成品與成品應避免與含食物過敏原之原料混貯;倉儲過程中需管制溫度或濕度者,應建立管制方法及基準,並確實記錄。原料焙炒後應避免污染,焙炒後之作業區域與空氣品質應適當管制。過濾步驟所使用之濾布及其他反覆使用之物品,如需洗滌,其使用之食品用洗潔劑及其清洗過程,應符合食安法之相關規定。貯存槽及管件材料以不鏽鋼為宜。加工過後,機器設備應澈底的清潔。 (二)動物性油脂衛生管理 脂肪組織、碎脂等原料應在良好衛生條件下貯存和運送,原料之貯存中心溫度宜低於 7°C。使用自動分切機器分切脂肪組織時,機器之設計和構造宜易於清洗消毒,並容易檢查保養。使用傳統切刀分切時,與脂肪組織接觸之接觸面應平滑、無凹陷或裂縫,以減少食品碎屑、污垢及有機物之聚積。 (三)油脂精製過程之衛生管理 油脂精煉過程所使用之溶劑,應符合食安法之相關規定。脫膠、中和設備中,油脂及酸接觸面應使用耐蝕性材料,且不宜使用塑膠材質,以減少塑化劑溶出風險。脫色步驟使用矽藻土、酸性白土或活性炭時,應防止其混入製品中。 (四)油脂運輸衛生管理 運油槽本體建議以不鏽鋼或耐蝕性材料製造,所有製造油槽和週邊零附件設施之材料,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相關之標準。輸油管線材質為軟鋼(低碳鋼)可接受粗油和部分精製油脂輸送,以不鏽鋼材質最佳;完全精製油脂需使用不鏽鋼材質管線或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標準之材質輸送。 輸送固體、半固體油脂、高黏度油品時,宜採用適當之加熱速率(建議參考國際標準 5oC/24 小時),避免局部過熱,如果使用蒸汽加熱,避免超過 150 kPa (5 bar)。 裝卸油脂時,不同品項和等級之油脂應分開貯存,避免混雜。 輸送不同品項和等級之油脂,宜使用不同管線;但輸送時使用共同管路系統者,管路系統輸送不同品項和等級之油脂前,應澈底清理,避免混雜。 裝載和卸裝的順序應遵循下列原則: 完全精製油脂在部分精製油脂之前;部分精製油脂在粗油脂之前;脂肪酸或酸油必需最後輸送; 不同運油槽中每種油脂品項和等級的輸送,前端產品宜取樣確認。 運油槽需注意清洗和檢查,並做成紀錄。清洗過程中, 如使用食品用洗潔劑或鹼液,其清洗後所有接觸表面需以清水沖洗且無殘留;如使用蒸汽或水,在裝載油脂前,需排水和完全乾燥。 伍、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及參考資料 請以最新版本為準 , 可至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www.fda.gov.tw)進行查詢。食藥署試辦 具有蛋型之實質轉型散裝蛋製品雞蛋原料原產地標示
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為確保消費者知及選擇的權益,於112年9月21日召開專家討論會議,專家建議輔導業者主動揭露具有蛋型之實質轉型蛋製品雞蛋原料原產地,如白煮蛋、茶葉蛋、滷蛋、溏心蛋等,輔導措施試行6個月,視施行結果研議後續實施方式。 本次試辦期間自112年9月25日起為期6個月,以各大通路商為本次優先試辦業別,產品範圍以具有蛋型之白煮蛋、茶葉蛋、滷蛋、溏心蛋等散裝蛋製品為主,標示方式建議可參考散裝食品標示規定,以卡片、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採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之方式,擇一標示。 食藥署另製作標示樣張置於食藥署官網文宣品下載專區(http://www.fda.gov.tw/TC/Promotional.aspx),歡迎各界下載運用。衛福部第二次預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草案
衛福部於民國112年8月17日,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次預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草案。 「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以下簡稱本應遵行事項)於一百零四年三月三日訂定,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生效,為使包裝食品營養宣稱之相關規範更臻明確,使業者更能落實標示制度,以及考量國人營養現況,爰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擬具本應遵行事項修正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應遵行事項適用範圍。(修正規定第二點) 二、本應遵行事項用詞定義。(修正規定第三點) 三、新增標示營養素含量之數值宣稱方式、修正可補充攝取之營養素宣稱、增列可宣稱生理功能例句之營養素含量基 準、刪除含碘鹽宣稱,及修正表七所列食品不得作營養宣稱之詞句。(修正規定第四點) 四、酌修需經復水食品或稀釋才可供食用之食品,其營養宣稱衡量基準。(修正規定第五點) 五、新增液體食品同時有二項以上營養宣稱者,應加註文字說明。(修正規定第六點) 六、修正表三、表四及表七之內容項目。(修正表三、表四及表七) 隨著時代轉變,「食」代也跟著變遷!近年來,國人的健康意識抬頭,於市場上購買各式各樣的食品時,選擇重點不再僅是包裝美觀、容量等一般條件,而是將目光放在包裝背後的食品標示。而食品標示中的營養標示更為重要,除了可以透過該標示讓消費者便於挑選符合自己需求的食物,更能讓在飲食方面有特殊需求的消費者(例:準備增肌者或減脂者)精確計算食品之熱量、脂肪等,以篩選、控制食用方式以及食用量。 衛福部更針對修正條文進行說明。以特殊營養食品為例,其係供應特殊族群營養素需求之配方食品,其營養素須因應特殊族群營養需求進行營養素或成分調整,故另訂有應加事項,針對營養素或成分調整者,應加註「提高」、「減少」或「去除」該營養素或成分等同意義之詞句,且其營養宣稱(即指任何以說明、隱喻或暗示方式,表達該食品具有特定之熱量或營養素性質)仍應符合本應遵行事項。 消基會呼籲,現今的食品銷售通路非常多元,舉凡實體店面購物、海外代購面交,甚至是便利的網路銷售平台,消費者只要一鍵下單即垂手可得各式各樣的豐富食品;惟仍有許多網購食品(例:客製化蛋糕)之容器或外包裝並無依法規標示成分表以及營養標示等資訊。請消費者須多多留意,購買符合法規標準之食品,以避免對自身健康產生危害。若有疑問可上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www.fda.gov.tw )進行查詢,或諮詢醫療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