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服部公告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三及「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

衛服部公告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三及「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

2023.11.15

        衛服部於20231110日公布預告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三及「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

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三

        衛服部為加強食用作物殘留農藥之管理,並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殘留農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及同法同條第二項規定,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爰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三,修正內容如下:

  • 一、增修訂阿巴汀等二十六種農藥八十一項殘留容許量;新增「Pyriofenone」普通名稱為「派芬
  •         農」。(修正規定第三條附表一)
  • 二、增列液化澱粉芽孢桿菌D747為得免訂容許量之農藥。(修正規定第四條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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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之增修訂原因及參考依據(資料來源:食藥署)

修正對照表(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資料來源:食藥署)


修正「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殘留農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及同條第二項規定,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考量禽、畜動物食用合法施用農藥之飼料作物後,可能導致禽、畜產品中殘留農藥,以及蜜粉源植物於開花期合法施用農藥可能殘留於蜂蜜,爰修正「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增修訂亞滅培、滅脫定、本達隆、依芬寧、芬普福、氟尼胺、亞派占、祿芬隆、美氟綜、施得圃、賽福座,十一種農藥於蜂蜜、禽、畜產品之殘留容許量。

「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之增修訂原因及參考依據(資料來源:食藥署)

修正條文對照表(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資料來源:食藥署)


消基會持續追蹤,把關消費者食品安全

        消基會表示,消費者在購買食品前應多注意食品安全相關資訊,若對所購買食品有所疑慮,可先一步至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http://www.fda.gov.tw)進行查詢,且消基會相關檢驗標準將持續追蹤,並不定期檢驗相關產品為消費者把關。同時也呼籲業者,農藥使用應遵循相關規範,避免農藥殘留造成消費者健康受到危害。

        此外,也建議消費者可參考《消費者報導雜誌》10月號-2022進口蔬果農藥殘留調查測試內容,消費者清洗蔬果時可參考三步驟:

        第一步「浸泡」:將蔬果浸泡在水中約3分鐘,讓表面的農藥溶解;

        第二步「沖洗」:打開水龍頭,用流動的清水沖洗蔬果,讓水流把殘留的農藥帶走;

        第三步「切除」:使用刀具切除蔬果的蒂頭、根部、或表皮等不容易清洗的凹陷部位。

        以正確的方式清洗蔬果,除去這些附著在蔬果上的殘留農藥,就能降低攝食農藥的風險,吃得健康又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