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維生素或礦物質之口服產品認定基準表(草案)預告修正案
衛福部預告修正
含維生素或礦物質之口服產品認定基準表草案
衛福部預告修正
含維生素或礦物質之口服產品認定基準表草案
112.10.17
衛福部預告修正「含維生素產品認定基準表」,並修正名稱為「含維生素或礦物質之口服產品認定基準表」草案。
衛生福利部係於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本次修正草案內容如下:
- 一、修正名稱:原名稱為「含維生素或礦物質之口服產品認定基準表」修正後為「含維生素或礦物質之口服產品認定基
- 準表」,乃因基準表內容除維生素外,尚包含礦物質成分,爰修正本認定基準表名稱。
- 二、內容修正如下:
- (一)、增列一、維生素、礦物質基準表。
- 1.修正vitamin 之標示 「Vit」為「維生素」。
- 2.由於美、歐、紐澳等國皆未各別訂定維生素K1、維生素K2和維生素K3之 每日用量限量值,且各國規定維
- 生素K之總量限量差異較大,故參考國內「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表」,僅增訂維生素K3的「每日用
- 量得不以藥品列管之上限」為100mcg。
- 3.限量單位統一以重量(如:微克、毫克)表示。
- 4.維生素A、維生素D、維生素E以重量及國際單位「並列」表示,並於備註欄說明換算方式。
- 5.國際間對於維生素K之限量規定值僅以重量表示,故未並列或加註國際單位。
6.考量國民健康署及國際間衛生組織僅針對各個維生素礦物質營養素訂其建議攝取量,並未涉及成分種類;
且各成分可能因來源、物化性質、製程、劑型不同而有不同之活性有效劑量,爰刪除成分欄。
- (二)、修正「指示藥每日用量上限」之情形。
- 1.修正「指示藥每日用量上限」:維生素B6為100毫克,維生素C為2,000毫克。
- 2.加註維生素B6及維生素C之警語。
- (三)、修正相關指示用藥與增修「每日用量得不以藥品列管之上限」之情形 。
- 1.修正「指示藥每日用量上限」:Nicotinamide為400毫克NE,Nicotinic Acid為150毫克NE。
- 2.增修「每日用量得不以藥品列管之上限」:Nicotinamide 及Nicotinic Acid為35毫克NE,Pantothenic
- Acid為500 毫克,Choline為3500毫克。
- 3.加註Pantothenic Acid之警語。
- 4.加註Nicotinamide 及Nicotinic Acid之單位計量說明。
- (四)、修正「每日用量得不以藥品列管之上限」之情形。
- 1.修正「每日用量得不以藥品列管之上限」:鐵為45毫克,碘為195微克,鈣為1,800毫克。
- 2.加註磷之警語。
- (五)、增訂「每日用量得不以藥品列管之上限」之情形。
- 1.增訂「每日用量得不以藥品列管之上限」:硼為700微克,鉻為200微克,銅為8毫克,氟為3毫克。
克,鈣為1,800毫克。
- 2.加註鉻之成分說明。
- 3.加註產品分類之說明。
- (六)、增訂「每日用量得不以藥品列管之上限」之情形。
1.增訂「每日用量得不以藥品列管之上限」:鎂為350毫克,錳為9毫克,鋇為350微克,鉀為80毫克。
- 2.加註產品分類之說明。
- (七)、增訂「每日用量得不以藥品列管之上限」之情形。
1.增訂「每日用量得不以藥品列管之上限」:硒為200微克,鋅為30毫克。
- 2.加註產品分類之說明。
- 三、認定基準修正與說明如下:
- (一)、認定基準修正內容:
- 1.適用範圍:含列表內之任一維生素或礦物質成分之單方或複方製劑產品,如膠囊、錠劑、糖漿、液劑等。
- 2.綜合維生素與礦物質產品(即複方製劑)中,如有任一成分超過本表「每日用量得不以藥品列管之上限」標
- 準,即列屬藥品。
- 3.綜合維生素與礦物質產品(即複方製劑)之各別成分交互作用、年齡係數劑量設計等安全性考量,依相關科學
- 依據訂定之。
- 4.公克得以g標示,毫克得以mg標示,微克得以mcg或g標示,國際單位得以IU標示。
- (二)、修正說明:
- 2.加註產品分類之說明。
修正原說明內容中第1點及第2點,並刪除第3點、第4點、第5點;另增加有關複方製劑及單位之說明,其
- 餘酌作文字修正。
消基會表示,消費者在購買含維生素或礦物質之口服產品前應多注意含維生素或礦物質之相關資訊,若對該口服產品有所疑慮,可先一步至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www.fda.gov.tw)進行查詢。此外,本次衛生福利部「含維生素或礦物質之口服產品認定基準表(草案)」之修正,也請相關醫事機構與人員及製作含維生素或礦物質之口服產品相關業者應留意本次修正草案內容,以保障國民之飲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