爛尾樓一再出現 履約擔保委託人應改為買方或修法讓消費者對信託價金款項有優先受償權,才能有效保障消費權益

爛尾樓一再出現,
履約擔保委託人應改為買方或修法讓消費者對信託價金款項有優先受償權,才能有效保障消費權益

2023.08.12

        7月31日,台北市政府地政局證實,嘉源建設的北投「泊山妍」、大同區「嘉源埕驛」兩處都更工程皆無法依約完工。為此,瑞興商業銀行於714日公告嘉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的北投區「泊山妍」、大同區「嘉源埕驛」二筆預售建案,無法依約定完工,目前建案價金信託專戶內承購戶所繳價金4265709元已全數保留,不再給予嘉源建設動用。

        消基會指出,根據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嘉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資本總額僅有75百萬元,但該公司卻是小孩開大車,連續開發「泊山妍」、「嘉源埕驛」2處建案,合計總銷達13億元,兩者的金額相差太多,若碰到人工、建材漲價、貸款不足等種種因素,風險極高,最後遭受損害的還是消費者。

        而消基會在翻找資料的過程中,也檢視到,嘉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不僅尋求瑞興銀行於民國112314日正式接續辦理嘉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統編: 54301221)位於台北市北投區溫泉段工程建案之預售屋「價金信託」業務;更為北投區溫泉段二小段0420地號、大同區玉泉段二小段0305地號兩地段申請了建築工程履歷。意思是說,縱使為了迎合政府規範,資本不足的嘉源建設公司不僅申辦建案價金信託專戶,也辦理建築工程履歷,但依然無法全面保障消費者身家財產權益,還是讓消費者承擔財產的損失。

        消基會認為,建案價金信託專戶是為確保價金專用於該建案的建屋開銷(工程款交付、繳納各項稅費及工程所需費用),避免遭賣方挪為其他非建案目的使用,增加無法完工的風險。但很多消費者誤以為發生爛尾樓事件時,消費者可以從價金信託專戶全數取回原本所付的購屋款。實際上,依照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七之一點規定,價金信託委託人是賣方(即建商或合建方)而非買方(消費者),所以,消費者承擔的風險依然存在,需要內政部亡羊補牢,將信託擔保的委託人改為「買方」,一旦不幸建商無法依約完工或交屋,這筆價金信託的剩餘財產即可按比例完全退給所有承購戶(消費者),不會也不應再將其他中下游廠商的賠償(如管理銷售、廣告行銷、建築師、設計費等費用)一併列入受償分配,使消費者能夠退回的價金大幅縮水,造成消費者實質的損害。或即使仍賣方(建商或合建方)為信託契約委託人,但應修法讓買方(購屋的消費者)對信託價金款項有優先受償權利,才能有效保障消費權益。

        消基會於今(112)年224日曾經提過:目前以將消費者所預付的款項,提撥一定成數入業者的信託專戶為履約擔保方式者,應為業者採用最多的履約擔保方式,但信託專戶的款項如何管理,如何撥用,未見主管機關的監理制度,況當業者倒閉,或積欠巨額債務,債權人仍得就此帳戶中款項聲請強制執行,消費者的權益完全無任何保障可言,所以我們才會強調,履約擔保方式雖有多樣,實施效益相當有限,形同具文,對消費者權益保障仍為不足,實在是一語成讖。

        消基會指出,既然要推動「履約擔保」,就應以財務擔保的精神,落實訂定真正能保障消費者權益的制度,至於其他環節的損失,則應以保險等其他方式搭配支應才是。

然而,雖然「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已經詳列五大履保機制,但管制「價金信託」源頭法規不健全,終也無法防堵建商與建經公司恣意挪用资金,因此,消基會認為應速定「建築經理業管理條例」才是正本清源之道。

針對一再爆發的爛尾樓事件,消基會提出長期建議如下:參考德國、法國規定,制定建築業開發(或預售)條例,預售屋應經事先許可制,始得銷售;其許可條件,至少包括:建商基本資格條件、建築合理規劃(含居住環境影響、建築面積配置、公設分配等)、可行之財務(融資比例上限及自有資金比例)計畫之審查等條件,方可允許進行建築業開發(或預售)活動,以減少可能的爛尾樓事件發生。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