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價魚 以假亂真? 2023鱈魚及多利魚攙偽調查測試

低價魚 以假亂真?2023鱈魚及多利魚攙偽調查測試

2023.7.5

  有消費者反應購買「鱈魚」,食用後發生腹瀉排油的窘況。在自助餐店、鐵板燒也常見「鱈魚」品項,經過調味或油炸後販售,但部分消費者不知道為何吃了這道「鱈魚」會有排油現象。其實這是因為消費者購買的不是真的「鱈魚」,是一種品名被冠上「鱈」字,實名為「蛇鯖」(俗稱「油魚」)的魚類,「油魚」在生物學上屬於「鯖形目」,在部分國家甚至是不能食用的品項,因為在這個魚體中含有人體無法消化的臘脂,部分消費者食用後可能會發生腹瀉排油。

  

  鱈魚一般是指大西洋鱈、太平洋鱈、格陵蘭鱈、阿拉斯加鱈「鱈魚目」,但市場走一圈,很多「比目魚」標示為「扁鱈」,讓消費者誤以為是鱈魚;還有少數宣稱是「圓鱈」的魚種,其實就是售價便宜很多的「油魚」。

 

  另外,多利魚(或稱魴魚)與巴沙魚(或稱鯰魚)也有相同的問題,尤其是切片狀態的商品,無法由外觀判斷,巴沙魚經常被混充為多利魚販售,其實兩者為不同魚種,價格有落差、口感也不相同。

 

  為此,衛生福利部宣布,自2017年起,如果商品以特定的魚種名稱作為品名,產品內容物應確實含有品名所宣稱之特定魚肉,否則將違反標示不實之規定。本會近期也在六都進行標榜「鱈魚」及「多利魚」切片商品的「品名標示」及「品名宣稱」調查,發現實體店面及包裝商品的「品名標示」較無令消費者混淆之處,惟傳統市場及網路販售的商品,則有較多會造成消費者混淆或誤解之處,需要提醒消費者及敦促主管機關正視。

 

  另外,網路也流傳業者為了使「巴沙魚」片肉質變得軟嫩而浸泡「磷酸鹽」,磷酸鹽類雖然是合法的食品添加物,但食品添加磷酸鹽類,會使其中的無機磷含量增加,人體對無機磷的吸收率幾乎是100%,若長期食用高磷食物,會導致消費者骨質疏鬆與腎臟疾病,也可能增加心血管疾病的風險。

  

  有鑑於市場亂象,本會對傳統市場及網路電商標榜品名有「鱈魚」字樣及網路電商標榜品名為「多利魚」、「巴沙魚」、「鯰魚」或「兩種品名同時標示」的商品,進行品名調查、魚種鑑別試驗及磷酸鹽含量測試,提供消費者選購參考及區別,建議主管機關應對傳統市場及網路電商加強查察,並進行宣導教育及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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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樣

  於2023年3月間,在新北市及臺中市傳統市場、量販店及網路電商,購買品名為「鱈魚」的樣品4件及品名同時標示「多利魚」、「巴沙魚」、「鯰魚」等的商品2件,共計購得6件。(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請見表1)

 

1、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

調查與測試項目

調查與測試方法

調查檢驗標準

檢驗單位

標示調查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進行

22

消基會

價格調查

計算樣品每百公克的價格

比較樣品每百公克的價格

磷酸鹽含量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2019.05.22建議檢驗方法-食品中磷酸鹽之檢驗方法

食藥署《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七類「品質改良用、釀造用及食品製造用劑」及第十三類「結著劑」,磷酸鹽類,用量以Phosphate計為3 g/kg以下

SGS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圓鱈(犬牙南極魚屬)之定性檢驗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2019110日公開建議檢驗方法-食品中動物性成分檢驗方法-圓鱈(犬牙南極魚屬)之定性檢驗(TFDAF0015.00

陽性

鱈屬魚類之定性檢驗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2018320日公開建議檢驗方法-食品中動物性成分檢驗方法-鱈屬魚類之定性檢驗(TFDAF0013.00

陽性

 

調查及測試結果(請見表5)

一、標示調查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22條: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品名、內容物名稱、淨重、容量或數量、食品添加物名稱、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原產地(國)、有效日期、營養標示、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等(詳細條文請見BOX連結)。

  

  檢視本次6件樣品,除編號4及6號為散裝,不須依《食安法》第22條規定標示外,其餘4件包裝樣品,均符合《食安法》第22條規定。

  

  另外,本次2件巴沙魚樣品編號1及2號為購自網路電商,在電商平臺刊登的頁面商品描述,有使消費者混淆之虞,說明如下表2:

  

2網路電商巴沙魚片商品宣稱調查

 

編號

商品販售頁面宣稱及商品標示

混淆內容說明

1

(1)商品網頁介紹

表2-編號1.png

(2)商品標示

表2-編號1-2.png

(3)商品內容

表2-編號1-3.png

1)商品說明同時以多利魚、巴沙魚、鯰魚及魴魚混用,讓消費者易混淆或誤導此商品為多利魚。

2)收到商品後發現成分標示魚種為鯰魚即巴沙魚,而非多利魚。

2

(1)商品網頁介紹

表2-編號2.png

(2)商品標示

表2-編號2-2.png

(3)商品內容

表2-編號2-3.png

1)商品說明同時以鯰魚及多利魚混用,讓消費者易混淆或誤導此商品為多利魚。

2)收到商品後發現成分標示魚種為鯰魚即巴沙魚,而非多利魚。

   

  以上2件樣品網頁宣稱說明混淆,是否屬於《食安法》第28條規定所指「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有待主管機關認定。

  

二、巴沙魚磷酸鹽含量測試

  磷酸鹽天然存在於各類食物中,特別乳品、肉品、水產品、堅果及豆類等含量更為豐富。磷酸鹽具有穩定蛋白質與酸鹼值的功能,加工業者為了使食品增加其保水性、表面緊實、避免乾燥、鮮度降低等問題,因此都會使用磷酸鹽作為結著劑。此外,磷也是人體必需營養素,但攝取過多仍可能造成鈣磷平衡失調,而引起腎結石或心血管疾病等風險。

  

  本次購買2件包裝商品,經測試磷酸鹽含量在9001,200 毫克/公斤(mg/kg),符合食藥署《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七類「品質改良用、釀造用及食品製造用劑」及第十三類「結著劑」規定,可使用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及肉製品及魚肉煉製品,限量為3公克/公斤(g/kg3,000 mg/kg)以下(用量以Phosphate計)。

  

魚種定性鑑別

  據食藥署「FDA食字第1051302452號」發文內容,臺灣市場有流通包含大西洋鱈、大頭鱈、格陵蘭鱈、黃線狹鱈、黑線鱈、青鱈、綠青鱈、北太平洋無鬚鱈、藍尖尾無鬚鱈及長鰭鱈等屬「鱈形目」的魚種方得標示為「鱈魚」;市售商品名為「圓鱈」者,其實屬「鱸形目」的小鱗犬牙南極魚及鱗頭犬牙南極魚(俗稱智利海鱸);而「扁鱈」其實屬「鰈形目」之馬舌鰈、庸鰈、狹鱗庸鰈(俗稱大比目魚);並指示「鱈形目」的魚種方得標示為「鱈魚」,否則即屬標示不實。但考量「圓鱈、扁鱈」為民眾習慣之商品名稱,以輔導業者「圓鱈、扁鱈」應標示為俗名或與魚種名稱並列標示,然仍不可標示為「鱈魚」。自201711日起,「圓鱈、扁鱈」未依前述規定標示清楚而使消費者誤解為「鱈魚」,就違反《食安法》第28條規定,依同法第45條規定,可處新臺幣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商品須依第52條限期回收改正。

  

  本次4件鱈魚樣品,3件生鮮,1件為加工樣品,樣品經DNA萃取後進行魚種鑑別,陽性表示與欲鑑別的魚種相符,陰性則反之。經魚種鑑別結果如下表3

  

3魚種鑑別結果說明

編號

樣品圖示

品名標示或宣稱

鑑別結果

3

表3-編號3.png

包裝品名為「圓鱈魚片(犬牙南極魚)」

進行圓鱈(犬牙南極魚屬)定性檢驗結果為陽性,表示與品名「符合」

4

表3-編號4-1.png

表3-標號4-2.png

販售業者立牌品名為「格陵蘭鱈魚」

進行鱈屬魚類之定性檢驗結果為陰性,表示與品名「不符合」

5

表3-編號5.png

包裝品名為「日式和風鱈魚排」

進行鱈屬魚類之定性檢驗結果為陽性,表示與品名「符合」

6

表3-編號6-1.png

表3-編號6-2.png

販售業者宣稱商品為「鱈魚」

進行鱈屬魚類之定性檢驗結果為陰性,表示與宣稱品名「不符合」

  

  編號4號樣品販售現場品名標示為「格陵蘭鱈魚」(如下圖1),編號6則為商家口述是「鱈魚」,經本次鱈魚魚種鑑別結果均為陰性,與標示及宣稱內容不符,恐有違反《食安法》第28條標示不實之虞。

  

圖1-編號4號現場品名標示.png

▲圖1:編號4號現場品名標示。

   

結論

給消費者的建議

1.本次2件測試磷酸鹽的巴沙魚樣品,換算「磷」含量約為290及390 mg/kg,再參考「食品營養成分資料庫」(詳見BOX網頁連結)中,消費者常食用的臺灣鯛魚片(生)(2021)、旗魚切片、鮭魚切片(平均),每百克「磷」含量分別為127 mg、233 mg及243 mg;本次2件巴沙魚的磷含量相較為低,但食品添加的無機磷吸收率幾乎是100%,不建議大量食用。消費者可以從「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Dietary Reference Intakes,DRIs)」(第八版總表)(詳見BOX)中發現,除了13~18歲期間需要較高磷攝取量達到1,000 mg,其餘年齡層為1,000 mg以下(詳見表4)。提醒消費者,1歲以下開始食用副食品的幼童,建議使用天然食材攝取「磷」,挑選含量較低的肉類及斟酌用量,且應避免幼兒攝取添加磷酸鹽的食材。

  

4、各年齡層「磷」每日參考攝取量

年齡層

磷每日參考攝取量(mg

0〜6個月

200

7〜12個月

300

1〜3歲

400

4〜6歲

500

7〜9歲

600

10〜12、19歲以上

800

13〜18歲

1,000

 

  1. 2.依據食藥署網站提供的資料,多利魚的外觀為較接近橢圓型,而且魚體上有明顯藍黑色圓斑;巴沙魚外形較修長,切片後外形為長扁狀(詳見圖2),建議消費者選購時可用外觀做判斷,若外形較扁長,應該是巴沙魚。

▼圖2:多利魚及巴沙魚圖示。

多利魚

巴沙魚

圖2-多利魚.jpg圖2-巴沙魚.png

圖片引用自:食藥署,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4&id=12082

  1.   
  2. 3.巴沙魚多以冷凍切片形式販售,消費者若發現冷凍切片包裝的「多利魚」,產地為越南,那可能是巴沙魚而非多利魚。本次調查發現,實體店面及包裝的商品,品名多符合法規,但網路電商及傳統市場的品名標示及品名宣稱有較多不符合法規之處。
  3.   
  4. 4.食藥署在2015年有進行大賣場及餐廳魴魚(多利魚)產品12件調查,結果發現12件產品均為低眼巨鯰,屬於價位較低的鯰魚,並非標示較高價位的魴魚產品。比對本次調查發現的實體店面及包裝商品,並沒有發現有標示成分是魴魚或多利魚,多是標示為巴沙魚或鯰魚,顯見實體店面及包裝商品的標示品名較無讓消費者混淆之處,建議消費者選購時可以多檢視標示成分判斷。
  5.  

5.俗稱「油魚」的油其實是蠟,部分消費者食用後會腹痛不適,近年發現被混充為鱈魚販售,實屬違法行為,消費者選購時可以用魚紋判斷(詳見圖3)區分是鱈魚或油魚(從魚皮來做判斷,油魚的魚皮為灰色,會有白色凸起的紋路;另外,油魚的魚肉顏色呈現黃白色;資料整理:KingNet國家網路醫藥)。

圖3-切片油魚外觀.png

▲圖3:切片油魚外觀。

  

對政府之呼籲

1.建議主管機關應搭配圖示向消費者進行宣導魚種的正確名稱,尤其是切片後的魚排,可配合圖示,讓消費者在購買時可以自行判斷真偽。

2.主管機關應對傳統市場及網路電商等,進行宣導教育及規範,讓業者能有正確資訊可以提供給消費者正確魚種名稱,避免消費者購買到不適合自身食用的商品。

3.為導正市場亂象,主管機關應不定期加強查察,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對業者之呼籲

1.業者對自家販售的魚種名稱應有正確的認識,避免品名標示錯誤而不自知,讓消費者誤會,造成消費糾紛。

2.販售業者應正確標示並揭露產品訊息,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避免違反《食安法》第28條標示不實的規定。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連結:

qr_食安法.png

https://consumer.fda.gov.tw/Law/Detail.aspx?nodeID=518&lawid=292

※食品營養成分資料庫(新版)連結

qr_食品營養成分資料庫.png
https://consumer.fda.gov.tw/Food/TFND.aspx?nodeID=178


※「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Dietary Reference IntakesDRIs)」(第八版總表)連結:

qr_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png

https://www.hpa.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4248&pid=12285

 

※本檢驗報告僅對消基會採樣的樣品負責。

※表5請參見《消費者報導》雜誌2023年7月號507期。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