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處理完畢]案號:3104B120075

[已處理完畢]案號:3104B120075

2017-05-15

案號:3104B120075

申訴內容:消費者於104年6月22日為女兒報名補習班,全期費用共計69990元,就學期間自104年7月4日至105年5月15日止。後因消費者之女無法適應教學,遂於104年10月16日向補習班申請退費,但補習班表示課程已進行超過三分之一,依台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33條不得退費。

消費者購買課程總周數為46周,從104年7月4日開始到提出退費申請的10月16日時上課周數為15周,並未超過總課程期間之三分之一,業者卻表示此課程是「買上送下」,分別是104年7月4日到104年12月31日,金額為69990,及105年1月1日到105年5月15日,金額為0元。故退費之時間認定是以104年7月4日到104年12月31日為基準。消費者認為此明顯規避退費規定。

處理過程簡述:本會於接獲消費者申訴後,即發函予業者請其處理,業者來函表示其是遵照「臺北市短期補習班規則」第25條規定,修業期限超過六個月應分為上下學期招生收費及授課,故係以此原則開班,並按「臺北市短期補習班規則」第33條規定,上學期已逾三分之一,不得退還。下學期因學費為0元亦無可退費。

再次發函業者指出,依104年6月17日新修正之「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11條,業者所贈送之下學期課程,於解除終止契約時,亦應將其納入契約範圍,故本案消費者在修業期限未逾三分之一時提出退費,公司依法應非無可退費。惟公司覆函時仍僅再度強調,所有作為皆是依照臺北市短期補習班規則第25條及第33條辦理,並拒不退費。

後消費者逕向消保官、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訴申請協調,仍無法達成退費協議,終消費者提起民事訴訟,終於法院達成和解。

原公布類型:有回應但未妥善處理。

下架原因:雙方已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