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後護理之家 六都/六大項目大調查

產後護理之家 六都/六大項目大調查

2016/04/15

摘要調查對象:

       根據衛福部公布102104年產後護理機構評鑑結果名單,鎖定六都衛生局管轄機構,並依收費高低作隨機抽樣,不包含坐月子中心,共計10家。  

  1. 1.調查時間:105328日~105411日止。

  2. 2.調查方式:本會人員以消費者身份到現場訪查、電話訪查。

  3. 3.抽樣對象:

       係針對衛福部於1051215日公布之102104年產後護理機構評鑑結 果名單,鎖定六都(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台南市與高雄市)衛生局管轄機構,依收費高低作隨機抽樣,共計10家。

  1. 4.調查標準:

      《產後護理機構及坐月子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3條關於定金收取之規定、第8條關於解除契約之規定,以及可歸責業者之事由,致無法履約之賠償規定、退費規定、《產後護理機構及坐月子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之契約審閱期至少五天、《護理機構設置標準表》之護嬰人力配比。

 

5.調查結果:

110家業者全未提供契約審閱期,不符相關規定。

23家業者(編號289)違反解除契約定金賠償規定,其中1家業者

    (編號2)施行期限外拒退條款。

3)若產婦被告知滿房無法入住,7家業者(編號1234568

     規只退還定金,不負賠償責任;2家業者(編號910)無賠償規定;僅

     有1家合於規定,亦即定金全額退還並加倍賠償。

42家業者(編號810)護嬰比不合規範,4家業者遊走法規邊緣(編號

     1、479)

510家業者定金收取未超過總價金之1成,皆合於規定。

69家業者具合法立案資格,1(編號9)歇業轉為坐月子中心,官網仍

宣傳衛生局認證之產後護理之家合法立案字樣。

 

一、前言

 

二、調查對象

        列入調查對象來源,係針對衛福部於1051215日公布之102104年產後護理機構評鑑結果名單,並依收費高低作隨機抽樣,共計10家。

       調查對象包含台北市的(1)敦南真愛一館產後護理之家、(2)福臨產後護理之家、(3)國泰台北會館產後護理之家、(4)新北市的麗寶產後護理之家、(5)桃園市的好寶寶產後護理之家、(6)台中市的安馨產後護理之家、(7)環球台中產後護理之家、(8)台南市的聖帝諾產後護理之家、(9)高雄市的彌馨診所附設產後護理之家(現為皇築惠馨坐月子中心)、(10)柏仁醫院附設產後護理之家。

三、調查結果

 調查結果一

       10家產後護理機構皆未提供契約審閱期間,剝奪合約檢視權利

       依照《產後護理機構及坐月子中心定型化契約定型化契約範本》(以下簡稱定型化契約範本)規定,契約審閱期間至少5天,且《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規定業者不得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期。因此,消費者可要求業者提供至少5天合約審閱期。

       本會以消費者名義透過實際走訪與電訪訪問業者,10家機構皆表示,簽訂契約前,不提供消費者事前審視合約期間,有業者甚至以「七天鑑賞期,期間內可無條件退還全額定金」說法予以規避。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產後護理之家交易性質,非屬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因此,上開業者所稱的七天鑑賞期,是缺乏根據的說法。

 

調查結果二

        3家機構違反解除契約定金賠償規定,其中一家業者施行期限外拒退條款

       根據《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8條規定,消費者因個人因素解除契約,需負賠償機構損害責任。在預定進駐日之前31天前解除契約,賠償定金不得超過10%、在預定進駐日之前21-30天前解除契約,賠償定金不得超過20%、在預定進駐日之前2-20天前解除契約,賠償定金不得超過30%、在預定進駐日之前1天解除契約,賠償定金不得超過50%、在預定進駐日當天解除契約,賠償定金不得超過100%。

       調查顯示,違規業者共3家,包含:(2)福臨產後護理之家、(8)聖帝諾產後護理之家、(9)彌馨診所附設產後護理之家(現為皇築惠馨坐月子中心)

       違規具體內容:(2)福臨產後護理之家要求,契約生效1個月後解約,定金全額沒收、(8)聖帝諾產後護理之家要求解除契約時,雖依《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退還一定比例的定金,但需另外加收1千元費用、(9)彌馨診所附設產後護理之家(現為皇築惠馨坐月子中心)規定,預產期當月通知解約者,定金不予退還。

調查結果三

        生產被告知滿房無法入住,7家業者只退還定金,不負賠償責任;2家業者無賠償規定;僅一家業者符合規定

        根據《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8條規定,產婦或嬰兒預定進住日前,因可歸咎業者之責無法履約時,消費者可以解除契約,業者應需加倍返還所繳之定金。

        調查顯示,僅有1家合於規定,在契約中載明因滿房無法入住定金加倍返還之條款,業者為(07)環球台中產後護理之家。

        有7家業者在產婦或嬰兒入住日前,若發生滿房無法進住情況,只願退還定金全額,沒有任何賠償規定。違規業者包含:(1)敦南真愛一館產後護理之家、(2)福臨產後護理之家、(3)國泰台北會館產後護理之家、(4)麗寶產後護理之家、(5)好寶寶產後護理之家、(6)安馨產後護理之家、(8)聖帝諾產後護理之家。

       此外,有2家業者合約未明定無法履約的相關賠償條文,包含(09)彌馨診所附設產後護理之家(現為皇築惠馨坐月子中心)(10)柏仁醫院附設產後護理之家,皆違反《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8條規定。

 

調查結果四

   () 2家業者護嬰比不合規範   3家業者游走法規邊緣

    根據《護理機構設置標準表》規定,新生兒照顧人員需符合15的護嬰配比,也就是每5個嬰兒床,應設置1位嬰兒照護人員。

   () 2家業者護嬰比例不符法規

(08)聖帝諾產後護理之家(1:6~7)(10)柏仁醫院附設產後護理之家(1:9~10)

   () 3家業者的護嬰比,遊走在合於法規的邊緣地帶

 (01)敦南真愛一館產後護理之家(1:5~6)(04)麗寶產後護理之家(1:4~6)(07)環球台中產後護理之家(1:5~6)

    () 4家業者合格

 (2)福臨產後護理之家、(3)國泰台北會館產後護理之家、(5)好寶寶產後護理之家、(6)安馨產後護理之家。

    () 至於(09)附設產後護理之家因已轉型為坐月子中心,不受法規規範,故不列入此項調查。

調查結果五

   定金收取不得超過總價金一成   100%合於規定

    根據《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3條規定,業者收取契約定金,不得超過總價金之一成。調查結果顯示,10家機構全數合於規定,未有超收定金狀況。

調查結果六

       9家產後護理之家具合法立案資格

       一家歇業轉型坐月子中心 官網仍以合法立案產後護理之家對外宣傳

       產後護理之家對外皆聲稱合法立案,經本會調查後發現,(9)高雄彌馨診所附設產後護理之家已非高雄市衛生局核准之合法立案業者,其餘9家都在所在地最新公布的合格立案名單中。

        依《護理人員法》(該法第17條並由第15條得知護理機構之服務對象

包含產後需護理之產婦及嬰幼兒)規範,產後護理之家須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取得合法立案資格與開業執照,且執照右下方會登載機構代碼,可供外界查詢。而坐月子中心只要申請營業登記,不受其他法律規範。

       本項調查方法,係清查衛福部於去年1215日公布之102104年產後護理機構評鑑結果名單的186家機構(見附件一),再雙重比對各該所在地之主管機關衛生局於今年公布最新的合法立案名單與衛福部醫事機構查詢系統,確認業者是否仍具備產後護理之家的合法經營資格。

       結果顯示,(9)高雄彌馨診所附設產後護理之家(現為皇築惠馨坐月子中心)並未在出現在查詢系統之中,也未出現在高雄市衛生局合法立案的產後護理之家機構名單(105.3.30公布,請見附件二)

       經向高雄市衛生局求證,彌馨診所附設產後護理之家(現為皇築惠馨坐月子中心)已在今年一月辦理歇業,依《護理人員法》第22條規定,其開業登記與開業執照已被註銷,並依《護理人員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將其招牌拆除。

       根據彌馨診所附設產後護理之家(現為皇築惠馨坐月子中心)開業登記的地址,本會查詢營業(稅籍)登記資料公示系統,發現該上開機構地址已登記為「皇築惠馨企業行」,營業登記項目為坐月子中心(請見附件三)

       本會於48日透過網路查詢彌馨診所附設產後護理之家(現為皇築惠馨坐月子中心)官方網站,發現該官網內頁的簡介頁面(http://www.singwish.com.tw/aboutus.html),以「皇築惠馨 彌馨診所附設產後護理之家」(共五次)明顯字樣進行介紹,網頁最下方也可看到「本月子中心通過高雄市衛生局評鑑合格」、「政府立案字號 高市衛健字第7407300017號」(共兩次)字樣(請見附件四-1~-7)

       為了解業者實際經營狀況,本會於42日以消費者身分,前往彌馨診所附設產後護理之家(現為皇築惠馨坐月子中心)坐月子諮詢中心進行了解,在合約詢問時,本會人員表示,對業者官網的機構名稱同時出現皇築惠馨與彌馨診所附設產後護理之家感到不解,希望對方釋疑。而業者當場給予「皇築惠馨(坐月子中心)就是彌馨診所附設產後護理之家」解釋。

        在合約解釋過程中,諮詢中心人員對外出示的合約書其抬頭,也出現「彌馨診所附設產後護理之家」大字。

         一周後,於49日本會再次以消費者名義,致電彌馨診所附設產後護理之家(現為皇築惠馨坐月子中心)坐月子諮詢中心,表明是看到業者官網介紹,想了解該機購是否為合法立案的產後護理之家,並詢問相關收費問題。諮詢人員仍表示,皇築惠馨(坐月子中心)就是彌馨診所附設產後護理之家,且是合格立案業者,要消費者放心。

  1.業者廣告虛偽不實 恐違反《公平交易法》

       《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同條第3項並規定,前三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彌馨診所附設產後護理之家已於今年一月辦理歇業,經高雄市衛生局註銷開業執照,其營業登記已改為皇築惠馨坐月子中心,但官方網頁以「產後護理之家、衛生局合法立案」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徵宣傳,讓消費者無法判斷其交易之機構是否合法與其提供的產品品質能否符合期待,其行為恐涉及《公平交易法》第21條,經查屬實,主管機關並得依同法第42條規定限期令其停止、改正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並按次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2.業者廣告不實損及消費權益 可主張退費還款

        消費者基於信任業者網站廣告,相信對方是合法經營的產後護理之家並對產品品質具有期待,若發現與事實不符而導致消費權益受損時,消費者則可提出損害賠償。     根據《民法》第88條規定,消費者可主張因他人表示行為所傳達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撤銷之,向業者要求完全退費還款。《民法》第90條規定,自意思表示後,經過一年而消滅。     依《民法》第92條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因此,消費者可主張其所為之意思表示係受有詐欺始為之而主張撤銷,並依《民法》第114條準用113條或《民法》179條規定,向業者要求完全退費還款,其撤銷權除斥期間依第93條規定,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又消費者若有其他損害,並得依民法其他相關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3.業者佯稱產後護理之家 觸犯《護理人員法》

        皇築惠馨坐月子中心佯稱合法立案產後護理之家之行為,已違反《護理人員法》第18條第2項之規定,亦即非護理機構不得使用護理機構或類似護理機構之名稱,違反者依同法第36條第1項可處新台幣1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此外,《護理人員法》第18條之12項規定,非護理機構不得為護理業務之廣告,違反者,依同法第38條可處新台幣1萬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4.醫師、護理人員在坐月子中心執行業務 屬非法行為可開罰

        彌馨診所附設產後護理之家已轉型成為月子中心,依《醫師法》第8條之2規定,醫師執業,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為之;但急救、醫療機構間之會診、支援、應邀出診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若醫師在彌馨診所附設產後護理之家(現為皇築惠馨坐月子中心)執行非專任的巡診(提供產婦產後併發症觀察,以及新生兒黃疸、感冒、感染之評估與判斷),卻未向事先所在地衛生局報准,或報准執行業務與實際行為不符時,經當地衛生局稽查屬實,醫生恐觸犯《醫師法》第8條之2規定,可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又依《護理人員法》第12條規定,護理人員執業,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護理機構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急救、執業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由於月子中心暨不屬於醫療機構,也非產後護理之家,因此護理人員不得在此執行業務,違法者,可處新台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可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停業處分。

 

 5.業者若發生嬰兒照護疏失,導致受傷或死亡時之主張

       期間若發生嬰兒照護疏失,導致嬰兒在照護期間,身體受到傷害甚至死亡,經查證若可證明事故發生原因可歸責機構負責人或機構所屬人員(醫生、護理人員),且上述人員是因業務上的反覆慣行之行為或者主要、輔助行為,而導致嬰兒受到傷害或死亡時,恐觸及《刑法》第284條第2項、《刑法》第276條第2項規定,可提起告訴。

      《刑法》第284條第2項規定,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76條第2項規定,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四、產後護理之家的問題

(一)月子中心≠產後護理之家 不受中央評鑑 免地方衛生局督考

        坐月子中心與產後護理之家的收費落差,約1倍左右,惟產後護理之家需合法立案、受《護理人員法》等相關法律約束,消費權益相對較具保障。

       產後護理之家與坐月子中心,服務對象皆是產婦與新生兒,但最大差異,前者受《護理人員法》規範,需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取得合法立案資格,取得開業執照,其設施必須符合《護理機構設置或擴充許可辦法》設置規範,負責人及護理人員都需具備《護理人員法》所規定的資格條件,所有的護理人員都必須領有護理師或護士證照,供外界查詢。此外,還要接受中央機關年度評鑑與地方衛生局的年度督導考核的雙重監控。    坐月子中心只要申請營業登記,通過建築法規和消防法規有關公共安全之相關規定,但不需接受政府評鑑與督考的雙重監督,此外,月子中心不能提供產婦護理療護的專業照顧(產婦傷口照料等…),服務項目也受限於提供產婦和嬰兒居住場所、膳食哺乳、衣物洗滌、提供書報雜誌等…。坐月子中心的嬰兒照護品質不受法規規範,照顧人員即使未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也未修畢保母專業訓練課程,亦能照護新生兒。    市場上,月子中心與產後護理之家收費約有1倍左右的價格差異,產後護理之家價格範圍(護理、住房、料理餐、其他材料),單日費用大略從500012800元,甚至更高;而坐月子中心單日費用範圍,大略從28005000元皆有之,也有少數業者標榜莊園級月子中心,光是住房費用就達8000元。提醒消費者千萬不可只追求奢華硬體的表象,以為價高就是品質保證,仍要仔細進行了解。 

() 產後護理之家收費上限  台中市高於台北市一倍

        產後護理之家收費標準有上限,依《護理人員法》第21條規定,由直轄市、縣()政府核定之。

        本會根據六都制定的《產後護理機構收費標準》,將母嬰護理費、母嬰住房費、料理餐費做加總,進行收費上限的排比,發現台中市政府排行第一(15200/單日) 、新北市與台南市並列第二(10000/單日)、台北市排行第三(7600/單日)、高雄市名列第四(6600/單日)。台中市核可上限高於台北市整整一倍,顯然對消費者有不公平之處。

        由於六都中,僅台北市與新北市政府允許特殊情況,經報准可不依標準收費,其他縣市並無允許超收的例外規定。

        呼籲消費者若發現業者超收費用,可向該市政府衛生局申訴,經查屬實,依《護理人員法》第36條規定,可開罰1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三)護嬰比是基本條件 護理專業訓練才是關鍵    

      《護理機構設置標準表》規定,母嬰的照顧,產後護理機構必須24小時有護理人員值班,新生兒照顧人員則需符合15的護嬰人員配比,其資格須符合:護理、助產及幼兒保育科系、系所畢業者、保母人員技術證照、修畢保母專業訓練課程領有結業證書者。    嬰兒照護能力的良窳,護嬰比並非單一參考選項,由於新生兒無法表達感受,優秀的嬰兒照顧者必須具備護理專業知識,有監控與敏銳的觀察力,才能對新生兒吐嗆奶、窒息、發燒、感染等緊急狀況,快速掌握並進行適當處理。    但寶寶在出生後的28天內,屬於新生兒專業照護範圍,其健康評估,必須仰賴新生兒照護人員,發揮觀察技巧、心臟及腹部聽診,腹部觸診、從頭到腳檢查對稱性與反射,以及整合檢查專業,以掌握其健康狀態。來自幼兒保育科系的照護人員,若未經過護理專業訓練,恐無法將觀察經驗融合於臨床症狀。

       《產後護理機構評鑑作業程序與基準》針對機構的在職教育訓練,有相關要求與評鑑標準,包含護理人員、嬰兒照顧人員是否接受感染控制、高級急救術、母嬰相關教育的專業訓練課程,其時數等皆有詳細規範。

       消費者慎選機構時,除可要求業者提供護理師、保母的證照,以及說明護嬰比例,還可進一步詢問,嬰兒照顧人員是否接受在職相關訓練課程。

五、呼籲

對政府

  (一)全台衛生局應對歇業的產後護理之家,進行全面的清查

       本會調查揭露坐月子中心廣告不實一事,雖然只是單一個案,卻突顯地方政府衛生局對歇業之產後護理之家的稽查不力。呼籲全台衛生局應對歇業的產後護理之家,進行全面的清查,要求業者有形的招牌及網路官網之宣傳等,都應一併撤除。

        少子化趨勢造就產後護理商機,單價十多萬現金入帳誘因,使得旅館業與房地產業者競相投入,收納床數規模更朝向增量趨勢發展,未來產業間的競爭將更形激烈。因此,主管機關必須增加評鑑與督考強度,否則業者企圖透過評鑑或督考假象蒙騙過關,違規行為將無法遏止。

        政府目前積極輔導坐月子中心轉型成為立案合格的產後護理之家,截至目前,已立案的產後護理機構,自民國9646家增加至10512月底的186家。

       102年~104年通過評鑑合格的業者計173家,不合格者計13家。評等不合格,顯示機構在行政管理、安全環境、感染控制、品質管理、人員管理及教育、餐飲與營養、產後媽媽和嬰兒的照護服務、推廣母乳哺育等項目,不符合法規規範,依法可進行輔導與裁罰,最高可裁罰新台幣30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可處停業處分。

        然而,月子中心要轉型成為產後護理之家,必須在硬體設備、軟體護理人力,達到質量雙重提升要求,才能取得機構評鑑合格資格。硬體設備透過成本投注,相對容易解決,少部分因為老舊建築不符安全相關規範不易排除,但產後護理之家,多數是來自護理人員品質維護的挑戰。照護嬰兒專業度高,當產後護理之家滿床率高造成人力吃緊、工作時數過長等,影響所及就是新生兒的健康,故中央評鑑工作絕不能流於形式。

    產後護理之家在軟硬體方面的投資較龐大,若評鑑不合格而歇業時,通常仍會轉型經營,故主管機關對於評鑑不合格而主動或勒令歇業的產後護理之家,應持續關注事後的實際營運狀態,以避免廣告不實而影響消費者權益。

 

(二)公布產後護理機構年度評鑑結果時,應將八大項目之評鑑分數一併公開

呼籲衛福部公布產後護理機構年度評鑑結果時,僅公告總評鑑成績,本會呼籲應進一步將行政管理、安全環境、感染控制、品質管理、人員管理及教育、餐飲與營養、產後媽媽和嬰兒的照護服務、推廣母乳哺育等八大項目之項目評鑑分數,一併上網公開,讓消費者有充足的資訊做選擇。

     

對業者

(一)呼籲業者應主動於營業場所,公開揭示開業執照及所有嬰兒照護人員相關證照,供消費者查詢,促進消費關係的信賴度。

(二)業者應依照《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訂定合於規定的審閱期間、解除合約退費規定、滿房賠償規定。

(三)業者應遵守《護理機構設置標準表》,提供足夠的護嬰比,保障新生兒護理品質。

(四)業者之收費應依照各地方政府制訂之《產後護理機構收費標準》,以保障消費權益。

對消費者

(一)應選擇合法立案的產後護理之家

       找合法立案的產後護理之家,只要根據業者公開揭示的開業執照機構代碼,透過衛福部醫事機構查詢系統,便能得知真偽。此外,致電到地方政府衛生局健康管理科,也能查詢到準確的答案。(衛福部醫事機構查詢系統:https://ma.mohw.gov.tw/masearch/)

(二)正式簽約前可向業者要求提供契約審閱期,並對定金成數、解除合約退費規定、滿房賠償規定、嬰護比等重點進行瞭解。

(三)若發現業者超收費用,可向該市政府衛生局申訴,經查屬實,依《護理人員法》可開罰最高15萬元、最低15千元。

(四)需瞭解業者是否能提供母嬰有適切的良性互動選擇優良的產後護理之家坐月子,終極目標是為求爸媽與寶寶在健康狀態下達到良好交流,但業者多數標榜空間豪華、設備新穎頂級的表象訴求,易讓消費者忽略產後護理之家的核心價值。呼籲消費者與業者詳談時,需主動了解對方是否協助產婦在產後復健、恢復身心的同時,讓母嬰間有適切的良性互動,這關係到一個月後,媽媽回家進行母乳哺餵或親子互動時,能否成功的因素。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表一、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