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玩具,是愛還是害? 2成塑化劑含量超標(最高達227倍)、中文標示近9成不合格!
寵物玩具,是愛還是害? 2成塑化劑含量超標(最高達227倍)、中文標示近9成不合格!
2016/04/01
摘要
1.採樣地點:
本次於臺北市、新北市等寵物商店、量販店、商場及網路商店等販售通路採樣共25件進行檢測。實體商店為愛貓園、中圓寵物家族、寵物公園、家樂福、魚中魚水族寵物大賣場、大創生活百貨;網路商店為中壢寵物精品批發、DA量販店。
2.檢測方式:
本次玩具係依國家標準CNS 4797「玩具安全(一般要求)」、 4797-2「玩具安全(特定元素之遷移)」、CNS 4797-3「玩具安全(物理性)」,檢驗玩具的化學性(重金屬、塑化劑、甲醯胺)和物理性(小物件、危害尖端、危害邊緣、突出物、金屬線及繩索等),並依據《商品標示法》進行中文標示查核(惟寵物玩具在實際上有適用年齡之安全問題,故特別依CNS 4797第7節之規定中「適用年齡」一項進行檢視)。
3.檢測結果(詳見附件1):
(1)「物理性測試」:共計3件不符合規定(分別為編號4、12、18)。
(2)「重金屬含量」:全數合格。
(3)「塑化劑含量」:共計5件不符合規定(分別為編號18、21、22、23、25)。
(4)「甲醯胺含量」:針對編號19「星記互動式浮水飛盤」之橡膠部分,測試結果合格。
(5)「中文標示」: 22件不符合規定。
一、前言
許多孩童的成長過程中,寵物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如同家人一般陪伴長大。市面上琳瑯滿目的「寵物玩具」,吸引飼主的目光與選購,藉此與寵物歡樂互動。而根據美國人道協會(Humane Society United States, HSUS)網站資料顯示,狗狗玩具之基本原則是要符合3歲以下幼兒之一般安全規範,包含成分無毒、外型無尖銳等,避免狗狗在遊戲時發生危險。
惟寵物玩具的品質與安全性不僅影響寵物本身,也包含使用玩具與寵物互動的飼主與家中幼兒,因此,為提醒家長慎選適合的寵物玩具,財團法人台灣玩具暨兒童用品研發中心與本會合作,於105年2~3月間至寵物商店、量販店、商場及網路商店等購買25件寵物玩具樣品,並針對商品品質及標示進行檢測。
經檢測後發現:5件商品「塑化劑含量」超過國家標準規定;有3件商品「物理性測試」不符合國家標準;22件「中文標示檢查」不符合規定。
二、購樣及檢測項目
(一)價格與產地
本次購買的25件樣品,售價介於新台幣24元~730元間,最低價者為編號5號「7”棉繩骨」,最高價者為編號19號「星記互動式浮水飛盤」。在產地方面,台灣製8件,為編號3、5、6、9、12、16、17、18號;中國大陸12件,為編號1、2、4、7、8、11、13、14、15、19、20、22號;未標示產地者5件,為編號10、21、23、24、25號。
(二)檢測項目與標準
本次玩具係依國家標準CNS 4797「玩具安全(一般要求)」、CNS 4797-2「玩具安全(特定元素之遷移)」與CNS 4797-3「玩具安全(物理性)」,檢驗玩具的化學性(重金屬、塑化劑、甲醯胺)和物理性(小物件、危害尖端、危害邊緣、突出物、金屬線及繩索等)是否符合安全標準。
「化學性」測定部分,包括:
1.8種重金屬之溶出濃度:銻、砷、鋇、鎘、鉻、鉛、汞、硒;
2.8種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及其混合物含量(DEP、DMP、DEHP、DBP、BBP、DINP、DIDP及DNOP)總和不得超過0.1%(重量比);
3.甲醯胺不得超過200ppm。
中文標示部分,依據《商品標示法》第9、10條之標示規定,查核項目為:1.商品名稱。2.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3.商品內容:(1)主要成分或材料、(2)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4.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5.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標示之事項。6.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標示其用途、使用與保存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1)有危險性、(2)與衛生安全有關、(3)具有特殊性質或需特別處理。另外,因寵物玩具有適用年齡之安全考量,本次特別依國家標準CNS4797第7節之標示規定中的「適用年齡」進行檢視,也建議廠商在標示中加上此項,以保障寵物與家中幼兒之安全。
三、檢測結果
(一)品質項目
1.3件「物理性」試驗不符合規定,不合格率為12%:
(1)編號4「歐卡果凍毛毛蟲」,其商品經測試時,完全貫穿中空規A;
(2)編號12「鼠用轉輪-附架」及編號22「寵物玩具」,進行測試時,能完全沒入小物件筒內,表示物件過小容易被幼童或寵物吞食,而造成窒息危險。家長選擇玩具時,應注意玩具之適用年齡,若有過小物件之玩具,請勿給幼童及寵物把玩。
2.5件「化學性」試驗不符合規定,不合格率為20%:
(1)「重金屬檢測」方面,全數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2)「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含量」檢測方面,5件不符合國家標準,為編號18「寵物精緻小玩具 兔寶寶」、編號21「寵物 防舔咬頭套 游泳圈」、編號22「寵物玩具」、編號23「寵物冰枕」、編號25「寵物冰墊」。驗出塑化劑0.56~22.73%,超過國家標準CNS 4797 塑化劑要求0.1%限量值的規定,不符合要求的比例為20%。其中檢出量最高者,為編號23「寵物冰枕」-白色軟塑膠檢測結果塑化劑含量總和達22.73%,是限量值標準的227倍。
(3)「甲醯胺」檢測方面,針對編號19「星記互動式浮水飛盤」之橡膠部分,測試結果合格。
「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已被認為會干擾生物體內分泌,屬環境荷爾蒙的一種,因此兒童一旦過度接觸,可能干擾到原有內分泌系統的平衡及功能,會使男性雌性化及增加女性罹患乳腺癌機率;對寵物來說,塑化劑的不良影響,魚類及鳥類之甲狀腺功能及發育異常、降低貝、魚、鳥類及哺乳動物生殖力、降低魚類、鳥類及爬蟲類動物孵化率、造成魚、鳥、爬蟲及哺乳類動物去雄性化及雌性化、軟體動物去雌性化及雄性化。
另重金屬與甲醯胺雖本次並未驗出,但重金屬中毒損害機體器官往往是終生、不可逆的,且重金屬會透過飲水、飲食、呼吸或是直接接觸的路徑進入體內,在動物和人體內都有富集效應,很難自然排出或徹底去除。過量的鉛會妨礙人體血液中紅血素的合成,引起貧血症狀,對於人體許多器官都具有毒性,過量的鉻則會刺激呼吸道及消化道,對皮膚會引起慢性潰瘍。
而「甲醯胺」係屬毒性物質,一旦與皮膚接觸或不慎吸入、吞入,可能影響中樞神經及生殖系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將「甲醯胺」公告列管為毒性化學物質,禁止甲醯胺使用於製造14歲以下兒童玩具(含玩具元件)、兒童用品與塑膠地墊。
針對品質測試不合格的部分,因寵物玩具非屬應施檢項目,故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0條之規定「企業經營者於有事實足認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危害消費者安全與健康之虞時,應即回收該批商品或停止其服務」(主管機關為農委會)。
(二)中文標示
依據《商品標示法》進行中文標示查核,查核結果有22件不合格。「中文標示」未依規定標示完整者,業者應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可依《商品標示法》第15條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商業司)。
消基會呼籲
廠商應落實商品之安全性及標示之正確性,特別應將「適用年齡」一項加入標示之中,以維護消費者權益及安全。良好的玩具可紓壓、增進彼此的感情,玩具中心和消基會提醒家長選購寵物玩具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注意是否貼附詳細中文標示,並應詳細閱讀商品適用年齡、注意事項、主要成分或材質、警語及使用方法等標示內容。
(二)選購寵物玩具時,首重產品之品質,勿貪圖便宜選購廉價劣質品而導致寵物與兒童遊戲時之危害。
(三)勿讓嬰幼兒將玩具等物品放入口中或啃咬,避免可能攝入「塑化劑」或「重金屬」等有害物質。
(四)時常檢查玩具組裝零件是否牢固,尤其小物件如鈴鐺、鈕扣等是否容易鬆脫,以防寵物或兒童有誤吞之虞。
(五)玩具使用前家長應詳細瞭解使用方法,引導兒童依使用方法於適當之場所與寵物互動使用,並隨時注意觀察,以避免不當使用造成傷害。
(六)應特別注意狗有撕咬、吞食、主宰對方(玩具)之個性,故玩具之大小要與狗隻大小相襯,例如小型狗無法吞食的玩具,大型狗可能可以吞食。此外要注意玩具的韌性,不可以被撕破。有些玩具會發出聲音,這種特性能夠引發狗的野性(興奮),但也同時會誘使狗將該玩具撕碎或直接吞食(若無法撕碎時)之結果。愈有趣的玩具愈能引發狗對該玩具的征服的慾望(獸性),同時也愈容易導致危險。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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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消費者權益 呼籲UBER適法經營
席捲全球的UBER叫車服務在我國規避《公路法》,在許多國家遇到合法化的問題,交通部於105年3月21日公告修正「自用車違規營業處罰基準表」,祭出「UBER條款」,宣布民眾若以自用車加入UBER營運載客,六個月內被抓到第二次違規,將重罰十萬元並吊扣車輛牌照六個月,比原規定加重一倍。 根據交通部統計,截至今年3月,UBER所屬的台灣宇博數位服務公司,違規營業已有276件,遭裁罰金額共計3770萬;加入UBER接受派遣違法營業的個人車司機共計277件,裁罰金額1205萬4千元。過去即使持續開罰,但UBER違法載客仍持續大行其道,主要原因為UBER針對裁罰也提出行政訴訟,並告訴司機「罰單我幫你繳、車牌被扣我補貼你錢、或給你代步車!」惟如今罰則加重,以六個月內違規兩次為例,UBER就要負擔公司被開罰15萬、司機被開罰10萬,且車輛牌照被吊扣6個月無法使用的沉重成本;是否真能有效嚇阻UBER的違法情事,仍有待一段時間的持續觀察。 UBER叫車服務,由於具有APP的各種便利性與新鮮感,加上讓一般自用車車主可充分利用通勤的運輸工具增加收入,在世界各地的發展頗為迅速,吸引許多車主及消費者下載使用。但因為汽車運輸業在國內是特許行業(計程車客運費、小客車租賃業與計程車客運服務業),須經合法登記方能執業,目前UBER叫車平台業者並未合法登記,業者也將自己定位為資訊平台的提供者故認為不需要登記,惟政府認定其實際有在執行載客運輸相關業務,故違反《公路法》第七十七條之規定「…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或電車運輸業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停業,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並得吊扣二個月至六個月,或吊銷之。……」 政府與業者彼此在UBER定義上的認知不同,造成你來我往的訟爭糾紛,但無論誰對誰錯都不能、也不該犧牲消費者的權益! 尤其該服務平台對消費者權益的影響,更是消基會所關切的重點,在UBER合法化爭議尚未解決前,消費者在使用UBER的服務時,仍可能面臨以下的風險,提醒消費者當心注意: 一、發生消費爭議時無法及時得到回應與協助,消費者只能上網留下訊息等待回覆,並無客服電話可供即時性的服務。 二、UBER對乘客安全與權益保障嚴重不足:UBER在使用者加入註冊時,免責條款指出:「…UBER 不會就第三方提供商的服務質量、適用性、安全性或服務能力作出任何擔保。」顯然對消費者的保障非常欠缺,若乘客權益受到侵害時,全由司機與消費者自己承擔與處理,UBER並不會出面負起任何責任。 三、UBER系統不夠成熟,仍有漏洞:尤其帳號被盜用問題最為嚴重,導致消費者無端被扣款並耗費時間精力處理後續問題。其他諸如帳號無端被系統刪除且未通知、GPS路徑顯示有誤等,都有賴業者持續完善,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消基會呼籲 政府機關: 交通部及消保處應更積極視此一新興商業模式對傳統運輸產業所帶來的衝擊,提出最適當的處理方式來因應,包括檢討現行法規之不足、如何使其融入正常汽車運輸之軌並鼓勵業者提供更完善的保險。 業者: 一、UBER應以更積極之態度與交通部協調,除了能加速合法化爭議的解決時程外,更應將消費者權益的保障視為第一優先,主動配合並改善相關制度。 二、若有心深耕市場,應遵守消費者保護法重視客訴處理程序之規範,提供可直接連絡之客服專線,以友善服務建立誠信經營模式。 消費者: 一、消費者若僅刪除手機App軟體和帳號,信用卡等資料仍會存於系統中,最好正式書面通知UBER刪除信用卡相關個資。 二、在UBER合法化爭議尚未落幕前,因欠缺汽車運輸業的合法登記,在對消費者保障不夠完整的情況下,仍不建議消費者搭乘。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交通部修正「自用車違規營業處罰基準表」 自用小客車、自用小貨車部分 第一次量罰基準: 處該行為人新臺幣五萬元罰鍰,並吊扣車輛所有人該次違規營業車輛牌照二個月。 第二次量罰基準: 處該行為人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吊扣車輛所有人該次違規營業車輛牌照三個月。 第三次量罰基準: 處該行為人新臺幣七萬元罰鍰,並吊扣車輛所有人該次違規營業車輛牌照四個月。 第四次量罰基準: 處該行為人新臺幣八萬元罰鍰,並吊扣車輛所有人該次違規營業車輛牌照五個月。 第五次以上量罰基準: 處該行為人新臺幣十萬元罰鍰,並吊扣車輛所有人該次違規營業車輛牌照六個月。 六個月內連續違規二次以上量罰基準: 處該行為人新臺幣十萬元罰鍰,並吊扣車輛所有人該次違規營業車輛牌照六個月。iPhone內外序號看仔細 果粉保安心
摘要: 消費者送修蘋果手機至蘋果指定維修商,未在外維修的狀況下,竟喪失保固! 蘋果以「內外序號一致」做為保固認定的依據,一般民眾容易忽略,且沒有檢視手機內外序號的認識與習慣。 消費者送修手機與取回整新機的過程,授權經銷商及維修中心皆沒有向其當場確認內外序號為一致,導致爭議發生時,雙方陷於各說各話,舉證相當困難。 授權經銷商及維修中心未能扮演良好的居間橋樑,讓消費者必須與授權經銷商及維修中心、蘋果三方通話,才能為自己爭取權益。 在是否給予維修的判定上,蘋果只告訴消費者「結果」,缺乏完整說明,令人難以信服。 本會呼籲所有蘋果授權與維修中心必須要建立一套完整的標準程序(SOP),並提醒消費者蘋果相關維修條款,以避免類似情事再度發生。 前言 蘋果熱席捲全球,每次新品發表會都是眾所矚目的焦點,開賣時更是吸引蘋果迷漏夜排隊,只為搶到最新機種。如此熱賣且一機難求的盛況,可見蘋果對於消費者的吸引力之大,早已培養出一群死忠粉絲,不離不棄,誓死追隨蘋果最新產品。推究iPhone使用者品牌忠誠度如此高的原因,除了軟硬體系統總能一再突破,帶給使用者驚喜之外,最吸引消費者購買的因素,不外乎其保固條款十分阿莎力,只要在一年保固期內,發生非人為因素造成的故障,就可以直接換得整新機使用。對於低頭一族的消費者而言,可說是十分便捷。 不過,這樣的保固內容看似完善,在維修流程上卻出現消費者與業者都沒注意到的漏洞。一旦出現疏失,消費者極有可能求助無門! 消費者投訴:送修蘋果授權維修中心,竟喪失保固! 消費者邱小姐指稱,去年4月,她在蘋果官網購買iPhone 6 plus(64GB)全新手機,約使用半年多後,於今年一月中發現觸控面板有問題,故送修蘋果授權的大安神腦維修中心。經過4個工作天,邱小姐到授權經銷商神腦取得整新機,沒想到5天之後,手機再度故障,呈現無法開機的死機狀態。邱小姐再度送修神腦,一天後卻接到神腦回覆「內外序號(即IMEI碼)不符」,因此蘋果拒絕維修,讓從頭到尾並沒有在外維修的邱小姐十分傻眼。 決定維護自己權益的邱小姐,先向消保處申訴,同一時間也繼續向神腦爭取自己應有的保固權利。邱小姐表示,神腦只告知「無法維修」的結果,卻不能解釋為何發生這個狀況,亦無法幫助邱小姐向蘋果證明,她的手機並無在外維修紀錄。導致邱小姐必須再自行向蘋果客服反應,甚至與神腦、蘋果進行三方通話。事後神腦提供相關檢測報告、照片給蘋果,做為是否給予維修保固的評估依據。 邱小姐指稱,在第三次與蘋果客服聯繫後,蘋果願意將邱小姐的個案交由全球工程部門研究,最終確認此案為可維修範圍內,換回整新機給邱小姐。但從一月中邱小姐發現手機故障並送修,到最後爭議解決,整整花了將近一個月的時間,無論在時間或精神上,耗費甚鉅,讓邱小姐疲於奔命。原本深受消費者信賴的保固服務,因為在確認手機內外序號的一致性上欠缺因應機制,而蒙上了一層陰影。 從本起案例中,可以發現即使是在保固期間,一旦發生爭議,在處理上仍然是相當麻煩的,授權經銷商及維修中心與蘋果之間的聯繫管道不夠健全,導致消費者必須自行再與蘋果申訴。蘋果在處理維修爭議的認定,也不夠透明,由業者自己說了算數。 然而,更重要的是,邱小姐表示,她在整個維修、申訴的過程中,發現授權經銷商及維修中心在作業上嚴重不足之處。 「內外序號」不符?很抱歉,蘋果不給修! 歸結本次消費爭議的問題癥結,乃在於蘋果的特殊維修保固條款──以「內外序號」(何為蘋果內外序號?見附件1)一致,做為是否具有保固權利的認定。蘋果此舉固然是為了避免洗機集團,以維修為名義,以假亂真,但也因為欠缺確認機制,導致消費者權益受到質疑與損害。 對於消費者而言,蘋果手機保固看似大方,但其實只要在維修的其中一個環節出現疏漏,就可能造成消費者求助無門的狀況。造成此狀況的原因在於,蘋果是透過經銷商在台販售3C相關商品,消費者使用上出了問題,也只能透過經銷商送修蘋果,蘋果再寄回另一支整新機供消費者使用。一來一往間,若雙方訊息未充分流通,便會導致維修時間拉長,甚至產生爭議糾紛。 本次案例中,邱小姐表示,她之所以遇到整新機內外序號不符,導致蘋果不認定保固資格的狀況,關鍵點在於無論是送修、領機,授權經銷商及維修中心都沒有向她確認是否手機內外序號為一致。一般消費者也普遍沒有主動檢查內外序號是否符合的認識與習慣,很可能默默喪失自己的權益而不自知。 此外,若真的是整新機出現問題的話,責任歸屬應為蘋果出貨時,品管有所疏失,未加詳查,導致給消費者的整新機,為內外序號不符合的手機。然而,邱小姐表示,蘋果一再將責任推給授權經銷商及維修中心,在是否可以維修的判定上,又顯得不夠透明,未對消費者做出合理解釋,使消費者很難信服。 尤其對於沒有直營門市的台灣使用者來說,雖然號稱有全球保固,送修卻只能送回原購買處,再經由經銷商送至鄰近有直營門市之國家維修,或者由蘋果合作的授權維修站處理。故蘋果「保固」的保障並未「全面」,僅以「地域維修」之條件「服務」台灣果粉。當授權維修中心出現疏失,無法維護消費者保固的權益,只能受制蘋果維修條款。讓人不禁要問,台灣地區的消費者的權利,該由誰來顧? 授權經銷商及維修站應負檢查義務,並提示保固條款 經銷商與維修中心,應是對於手機相關保固條款最為熟悉的人員,故有責任針對重要細節與用戶進行確認,並開立證明單據。 本會認為,廣大的蘋果使用者,極少數會注意到內外序號必須要一致才能享有保固,責任不在消費者身上。業者在交貨給消費者時,應主動當場向消費者做確認,以確保授權經銷商及維修中心、消費者雙方的權益。否則,在發生此類爭議時,應由服務代理商負舉證責任。因此,授權經銷商及維修中心在收機、給機的點交程序,都必須當場確認無誤,並將客戶手機序號紀錄起來。以此案例來說,即使授權經銷商及維修中心有現場核對,卻沒有紙本證明,消費者舉證相當困難。授權經銷商及維修中心應負舉證責任,拿出簽收單證明消費者是在該處維修。 另外,消費者不見得有技術背景可以動手腳,不管在法律或情理上,若把責任歸給消費者,實在說不過去。以法律層面來說,既然蘋果將內外序號列入保固條款中,則手機購買之初的定型化契約,也有可檢討之處。根據《消保法》第13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明示其內容顯有困難者,應以顯著的方式,公告其內容」。換言之,消費者購買新機時,保固條款密密麻麻,如果沒有用特別顯著的方式,讓消費者能夠辨識者,可被視為是「模糊條款」。在這樣的情況下,消費者可以主張該條款不屬契約內容的一部分。因此,授權經銷商在販售手機之初,就必須向消費者申明蘋果保固條款。 神腦:承諾改善,加入維修服務SOP中 經過本會電訪,業者表示確有此案例,不過僅屬個案。當時維修流程為蘋果公司提供良品機,客戶故障的手機寄回新加坡工廠。 神腦總公司張先生表示,當初維修中心人員的確沒有跟邱小姐進行內外序號的核對,導致後續糾紛的發生。也正因為沒有核對序號,授權經銷商及維修中心方也無法確認整新機內外序號不符,究竟是蘋果原廠的問題,或是消費者自行至外面廠商送修。因此原廠將此案例,視為個案來做內部討論。 張先生也表示,由於洗機集團猖獗,所以蘋果原廠在保固的評估上,審核較為嚴格。以邱小姐的案例來說,較為少見,因此原廠花了一些時間做內部討論,才會導致保固認定時間拉長。最後蘋果判定邱小姐案例在可維修範圍,神腦請邱小姐來取整新機時,便立即修改SOP流程,給予邱小姐「完修單」,單子上載明原手機、新手機的內外序號。 神腦業者承諾,未來將加強維修中心人員的訓練,當客戶來取件時,會核對該手機序號,並給予「完修單」,以確保日後不再發生類似爭議。消費者在門市購買新機時,也會要求門市人員當場與消費者核對手機的內外序號。 消基會呼籲 對業者 一般消費者對於手機內外序號為一致的情形,較無留意。呼籲所有的蘋果授權經銷商:神腦、全虹、聯強、德誼等第一線的門市人員,於販售時,應當場開機,與消費者核對內外序號為一致,並告知消費者蘋果手機相關保固條款。 在維修時的收機與交機,必須當場確認消費者手機內外序號為一致,並給予維修單與完修單,載明內外序號,並雙方留存,以維護雙方權益。 呼籲蘋果公司,對於消費爭議個案是否給予保固的評估,除告知消費者結果外,應對消費者提出完整說明及改進方案。 根據《消保法》第13條,蘋果手機的保固條款,應以顯著的方式提醒消費者,若於保固期限內送修手機,檢測發現內外序號不符,將喪失保固權益。 若送修時手機呈現無法開機狀態,業者應建立一套機制,保存證據,以確認手機內外序號是否一致。 對消費者 無論在購買新機、送機維修、領整新機,都必須要求店家開機,核對內外序號為一致。於領取整新機時,務必索取完修單,以免白白喪失保固權益。 若送修時手機呈現無法開機狀態,業者應建立一套機制,保存證據,以確認手機內外序號是否一致。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一廉航超賣 消基會:審慎評估以保障權益
無論是傳統航空或廉價航空,業者為了使班機載客率提升,因此超賣機位是普遍性存在的現象,尤其是旅遊旺季、熱門景點與變動較多的商務客航線,業者為避免乘客臨時取消訂位或根本沒出現而造成位置的空缺與浪費,會針對不同航線進行評估以決定超賣的比例;所以,消費者確實是有機率遇到明明已經到了櫃台前卻無法順利劃位登機的窘境。 消基會表示,機位超賣會對消費者會造成極大的不便與不悅,業者自應負起善後與賠償的責任。在傳統航空公司的經營立場中,會願意對於因超賣機位而無法登機的旅客進行賠償,以確保班機的每個位置都能被有效利用,包括協助轉搭其他航空公司、改搭下一班飛機,或是升等商務艙、現金折抵、使用貴賓招待室等;如果導致乘客必須隔天才能搭機,則還會願意賠償交通、住宿費等。但是,業者在商言商,如果能夠好言相勸就讓無法登機的乘客依建議的其他方式前往目的地,自然不會太主動給予相關的優惠與賠償;因此,瞭解業者超賣機位的立場並積極主動提出要求,才能爭取到應有的權益。 但是,在廉價航空公司卻全然不是這麼一回事,雖然同樣有超賣機位的問題,卻因為絕大多數設籍國外,而不像傳統航空業者因為受到國內法規的約束而較願意表達善意與負起賠償之責,造成發生糾紛時逼使消費者僅透過國外管道進行申訴,在乘客權利的保障上明顯不足。尤其諸如超賣不賠、不得退票、變更航班須付高額手續費、業者臨時停飛時僅能安排搭乘下一個航班等強硬規定,使得廉航讓人又愛又恨;又因我國具強制力的國際機票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尚未制定,使得消費者僅能依賴各種能夠順利登機的教學資訊來自保,顯見廉航在便宜機票與搭機品質之間失衡的問題已非常嚴重。 為使搭乘廉航的消費者能夠快樂訂票並安心出遊,消基會在此呼籲: 一、選擇廉航時,須先詳閱各家的運輸條款,並做好搭乘品質與權益保障必然有所不足的心理準備。 二、各家廉航應在運輸條款中明訂「超賣機位致拒絕登機」規定,使民眾能在充份資訊下理性選擇是否搭乘;若廉航疏於訂定「超賣條款」而發生因超賣而拒絕旅客登機之情事時,應基於誠信原則與傳統航空公司負起同樣的賠償責任,對於乘客因無法登機而損失之住宿、交通等相關費用責無旁貸。 三、搭乘廉航時務必在規定時限內提早到櫃台辦理劃位。 四、民眾若有非常緊急、重要的旅程,或是特別要求搭乘的品質時,則不建議選擇廉航。 五、民航局在廉航申請航權時可提附加條件,要求業者提出機票糾紛處理辦法並詳加審核。 六、民航局應儘速制定具強制力的《國際機票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保障國人搭機權益。 文末BOX 新聞中心於2016年2月17日之報導「廉航超賣,消基會:消費者自行負責」及粉絲團文章,因標題用語不當致使消基會承受社會負面觀感,目前已刪文,在此向讀者說明。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業者漠視、政府忽視! 75%婚紗攝影業者大行拒退條款
摘要 本會抽樣調查對象,以全台的婚紗攝影公司為主要對象,不包含婚紗攝影工作室,共計20家。 調查時間:105年3月7日~105年3月11日止 調查方式:現場訪查、電話訪查方式進行 調查標準:《婚紗攝影契約範本》第12條關於定金收取之規定、第8條關於終止契約之規定,以及《民法》第249、511條關於契約終止的責任歸屬與賠償規定。 調查結果: 全台20家婚紗公司,17家業者收取定金超過20%以上、3家合於《婚紗攝影契約範本》之規定。 全台20家婚紗公司,15家業者自訂拒退全額定金規定,5家合於《婚紗攝影契約範本》之規定。 一、前言 完美婚禮是所有結婚新人的夢想,光是結婚拍婚紗,就能為攝影業創造年營業額85.7億元的成績,然而,現行法規卻缺乏一套有效管理婚紗契約交易的強制命令,定金收取多少由業者自訂、解約規定也是站在保護業者的ㄧ方,致使消費者權益長期受到漠視。 婚紗攝影普遍以萬元為單位起跳,高端服務價格更是上看十萬元之譜,但消費者合理要求解除或終止契約時,經常面臨業者以消費者違約為由,拒絕退還定金,或僅願意退還部分定金的不公平處境。 依照主管機關經濟部於2007年所頒布的《婚紗攝影(禮服租售及拍照)契約範本》(下稱婚紗攝影契約範本)第12條規定,業者於不超過契約總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範圍內得收受定金;又依第8條規定,消費者得隨時終止契約,但因契約終止對業者造成的損害,消費者應負賠償之責。 唯《婚紗攝影契約範本》僅具政策呼籲之效果,對業者並無強制約束力,即使業者自訂的契約內容嚴重違反《婚紗攝影契約範本》之規定,亦不生處罰之效果,對消費者的保障明顯不足。尤其婚紗攝影是結婚的重要過程,加上政府長年來鼓勵國人結婚與生育,又豈能放任消費者權益在婚紗攝影的領域中被忽視? 有鑑於《婚紗攝影契約範本》不具強制力,故消費者與業者發生糾紛時僅能回歸《民法》規定處理。消費者若於服務提供前終止契約,依據《民法》第249條,若因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契約不能履行時,業者得不退還定金。但根據《婚紗攝影契約範本》第12條,定金以不超過總價金之20%為限,若事前收取超過兩成,消費者可要求業者退還多收的部分。 若由消費者任意終止契約時,消費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何,根據《民法》第511條規定,服務未完全提供前消費者得隨時終止契約,但就業者已完成部分服務,消費者需給付相當之報酬,並賠償因契約終止而生的損害。 為掌握婚紗業者收取「定金成數」與「終止契約規定」的實際狀況,消基會抽樣調查全台20家婚紗攝影公司,並以現場訪查與電話訪查兩種形式同步進行,調查期間從3月7日到3月11日止。結果顯示,85%業者未依照婚紗攝影契約範本進行交易,收取總價金兩成以上為定金;75%業者更強勢執行定金概不退還的終止契約條款。 二、85%業者收取定金超過總價金兩成、定金成數收取最高達59%(見附件一) 調查結果,20家抽樣業者當中,僅3家(占15%)業者收取定金,符合定型化契約規定,即定金成數不超過總價金的20%。合格的業者,分別是(07)假期婚紗攝影公司、(13)長隄婚紗概念館、(15)希臘風情婚紗館。其餘17家(佔85%),則超收定金20%以上,調查更發現,業者收取定金成數最高竟達59%。 (一)定金收取成數20%以上的業者為(14)卡尼爾精品婚紗館。 (二)定金收取成數30%以上的業者達8家,分別是(06)凱洛琳婚紗公司、(8)新娘の物語婚紗公司、(9)京華國際婚紗影城公司、(12)時尚婚紗公司、(16)翡麗婚禮臺南旗艦店、(18)群麗婚紗自然影像館、(19)雅湘堤婚紗公司、(20)奧莉維亞花園婚禮公司。 (三)定金收取成數40%以上業者有6家,包含(02)卡地雅精品婚紗公司、(03)蘿亞結婚精品公司、(04)台北法國巴黎婚紗公司、(05)凱瑟琳國際婚紗攝影公司、(10)華納婚紗臺中店、(17)法頌麗緻婚紗公司。 (四)定金收取成數50%以上業者有2家,各為(01)麗舍時尚婚紗公司、(11)林薇婚紗時尚公司。 75%業者施行禁退條款 已繳定金概不退還 根據《民法》第249條,契約因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業者得不退還定金,而依據《婚紗攝影契約範本》第12條,定金以不超過總價金之20%為限。 調查結果顯示,20家業者當中,有5家合於定型化契約規定,即終止契時,僅扣總價金20%之定金,分別為(07)假期婚紗攝影公司、(13)長隄婚紗概念館、(14)卡尼爾精品婚紗館、(15)希臘風情婚紗館、(20)奧莉維亞花園婚禮公司。 終止契約時定金金額拒還,且沒收之定金超過總價金20%的業者,共計15家,包含(01)麗舍時尚婚紗公司、(02)卡地雅精品婚紗公司、(03)蘿亞結婚精品公司、(04)台北法國巴黎婚紗公司、(05)凱瑟琳國際婚紗攝影公司、(8)新娘の物語婚紗公司、(9)京華國際婚紗影城公司、(10)華納婚紗臺中店、(11)林薇婚紗時尚公司、(12)時尚婚紗公司、(16)翡麗婚禮臺南旗艦店、(17)法頌麗緻婚紗公司、(18)群麗婚紗自然影像館、(19)雅湘堤婚紗公司、(06)凱洛琳婚紗公司。 拒退業者中,(06)凱洛琳婚紗公司拒退情節較輕,該業者規定,一周內終止契約時,已收取的定金(總價金35%)可全額退還,但一周後要求終止契約,則拒絕退定金,且全部沒收。雖然該業者給予一周無條件終止契約的保障,但一周後消費者仍有權要求終止契約,惟需賠償業者損害,賠償金額至多為總價金20%之定金,消費者有權拿回剩餘的定金。 四、婚紗攝影業高度競爭 消費糾紛案長期不減 結婚是一生一次的大事,婚禮新人選擇婚紗攝影的消費需求高,依內政部統計顯示,十四年來,全國結婚登記對數每年平均值為14萬7514對新人,近四年來結婚新人對數更在平均值之上,儘管市場需求穩定,但業者營收卻仍現萎縮狀態。 經濟部統計處資料顯示,攝影業近五年的營收逐年下滑,從2011年的100億4328萬7千元,縮減至2015年的85億7105萬3千元,顯示業者之間高度競爭,特別是台北地區婚紗攝影業高度集中,彼此競爭更趨激烈,藉由行銷話術與削價促銷積極攬客,但降低獲利的同時也使服務與品質大打折扣,也導致消費糾紛案件數長期未減。 消基會申訴案件,2010年到2015年,總共受理182筆婚紗攝影契約申訴案,平均每年受理30件,等同單月收到2.5件申訴委託,由於統計數字尚未納入行政院消保處接案數,因此問題的實質全貌,著實更為嚴重。 消保處統計資料顯示,2014年12月至2015年4月底,不到半年的時間內,全台消費者服務中心共受理87件婚紗攝影消費爭議,平均1個月發生17件糾紛,顯示婚紗攝影業者對消費者權益之維護,仍有待改善與加強。 台北市婚紗攝影消費糾紛比其他縣市嚴重,根據消保處申訴案件即時查詢系統,得知台北市申訴糾紛數,是別縣市數倍,台北市104年有68件,新北市也是大縣市,卻只有21件;而105年1~3月,台北市有14年,新北市只有7件。 五、網路新業態爭搶市場 婚紗攝影交易亟需法規強制規範業者 台灣的婚紗攝影業者常提供整合式的服務,從服裝、攝影、造型、衍伸到婚禮顧問、新娘秘書,早已形成一條龍式經營模式。近年來,網路業者相繼加入市場,自助型婚紗業態相繼投入競爭,搶占低價市場與年輕族群,政府若想妥善維持市場交易秩序,制定具強制性的法規已經勢在必行,端視主管機關能否展現積極態度,解決消費爭端。 消基會呼籲 對經濟部 (一)延宕4年的《婚紗攝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草案 應儘速公告 《婚紗攝影契約範本》公告至今達9年,從本會調查結果觀之,業者遵循程度極低。2012年行政院接受立法院質詢時,即表態經濟部已就《婚紗攝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研擬草案,召開公聽會、座談會,我們要問,時過四年,至今未何仍無進度? 消基會一年一呼籲,要求經濟部儘速公告《婚紗攝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並就此落實稽查管理,唯有如此,才能有效降低不公平契約條款糾紛的發生,遏止不當業者的慣性手法,同步保障消費權益。 (二)旅遊展買婚紗攝影,視同訪問交易,應加強宣導 婚紗業者追求交易契機,已從年度婚紗主題展的固定曝光,進一步走向在非同質性的主題展(例如旅遊展)中爭取業績,在這類情況下,由於消費者在未具心理準備、無其他商品比較、無法獲得資料與時間等條件下簽定交易契約,事後往往發生解約糾紛,形成消費權益受侵害的新問題。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1款載明,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所訂立之契約,屬於訪問交易。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的消費者,可在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之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因此,消費者到旅遊展購買婚紗商品,應視同訪問交易並受到《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的保護,享有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天內,可無條件解約,且不需負擔任何費用,為免爭議,經濟部應加強宣導,以保護消費者權益。 對業者 《婚紗攝影契約範本》在實務上雖無拘束效力,但本會仍強烈建議業者定金收取不應超過總價金兩成以上,且處理消費者解約時,應同時顧及與消費者間的交易誠信,不應自訂拒退全額定金的不公平條款,傷及企業誠信與交易秩序。 對消費者 (一)簽訂婚紗攝影定型化契約時,消費者有權利要求5天審閱期 消費者在簽訂婚紗攝影契約前,可在未付任何定金之下,向業者要求五天契約審閱期,以利詳加審視是否有不利於消費者條款的存在,避免走上冤枉路。 (二)簽定婚紗攝影契約前,必問兩問題:1.定金是否超過總價金兩成? 2.解約條件為何? 選對婚紗攝影公司,婚禮才能保障浪漫。業者若是收取兩成以上定金並採行拒退全額定金,請慎重考慮簽約之必要性,這代表業者欠缺誠信,消費者應避免暴露在可能的消費風險之下,徒增困擾。 (三)消費者與業者的權利、義務應詳加記載在契約書上 包含交易的產品內容與等級、口頭承諾的額外優惠、額外收費的項目與價格,都應登載清楚,務必與業者逐項確認後才由雙方簽名或蓋章,並記得向業者取得契約正本,避免事後因雙方認知落差引發糾紛,也利於未來究責或尋求賠償的具體依據。 (四)建議款項分階段支付,不要一次付清 最後,婚紗攝影交易最怕一次付清款項,由於婚紗攝影業提供的服務時期,最短兩、三個月,最長可達一、兩年,漫長的服務期中若發生糾紛,請求返還費用全額的風險大增。強烈建議消費者依下列時間點,分期支付款項:1.定金(不得逾總價20%)2.拍照3.看樣、挑片、排版4.定稿5.相片取件 6.付清尾款。若服務中包括提供婚宴結婚禮服,則費用支付最好保留15%以上,待業者完成全部流程的服務後再支付尾款。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一、附件二「0206震災後您住得安心嗎?」座談會
一、《災害防救法》究責與修法 行政院表示民眾對台南震災、救災的滿意度高達六成,但防災滿意度卻不及格。《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災防法》)第22條指出:減少或防止災害發生擴大,各級政府依權責實施之工作項目如下: (一)災害防救教育、訓練及觀念宣導。 (二)老舊建築物、重要公共建築物與災害防救設施、設備之檢查、補強、維護及都市災害防救機能之改善。 (三)災害潛勢、危險度、境況模擬與風險評估之調查分析,及適時公布其結果。 (四)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促進、輔導、協助及獎勵。 再依《災害防救法》第25條: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應實施災害防救訓練及演習。各級政府做了那些防救訓練?尤其大台北都會區人口密集、高樓林立,更有不少老舊建物,近年來實施過那些演習?《災害防救法》於民國89年公布施行,條文規範明確,各級政府却執行不力,行政院有無落實督導與考核?在此呼籲監察院應追究相關行政責任。 本會認為《災害防救法》仍有闕漏而應當修法之處有4點: (一)災害種類不足: 該法對災害種類採列舉方式,包括風災、水災、震災、旱災、寒害、土石流及火災、爆炸、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礦災、空難、陸上交通事故、森林火災、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等,但闕漏土壤液化、氣爆、塵爆、海嘯、核子與生物性等災難,若發生上述災難,救災就易有死角,且災區民眾所需重建資金之低利貸款及執行災害防救致傷亡者之補償即無法適用,嚴重影響災民及救災人員之權益。 (二)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救災專業不足: 該法將各類型災害分配予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指揮、督導、協調或計畫研擬,使權責劃分為「紙上作業之業務型」,而非「實務專業之救災型」,即各部會除消防署外,並無專業救災人才,如水災、旱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災害之中央主管機關是經濟部,但經濟部在任用人員時,是以業務推動為主軸,少具救災專業,如何指揮、督導、協調或計畫研擬? (三)災害防救委員會不易發揮功能: 該委員會是兼職性質的空殼子,各級長官政務繁忙,蜻蜓點水式的出席,無法發揮功能。 (四)國軍的角色: 《災防法》第3條規定,各種災害預防、應變及復原重建,是以內政部、經濟部、農委會、交通部及環保署為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卻沒有國防部。國軍長期投入救災,沒有功勞也有苦勞,為何此次投入台南地震救災却被批評,因為其在《災防法》的防救單位中沒有重要角色。 只在《災防法》第34條指出「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得申請國軍支援,但發生重大災害時,國軍部隊應主動協助災害防救」,所以,國軍在救災只是「支援、協助」的角色,做與不做或做太多,均易遭受批評,吃力又不討好,應讓國軍在《災防法》中有名副其實的角色。 二、地震險該怎麼保? 民國91年4月1日起實施「住宅地震保險制度」,共有三種: (一)住宅地震基險 保險標的 理賠標準 承保事故 承保範圍 建築物 全損 1. 地震震動 2. 地震引起之火 災、爆炸 3. 地震引起之山崩、地層下陷、滑動、開裂、決口 4. 地震引起之海嘯、海潮高漲、洪水 1. 理賠金額最高以150萬元為限 2. 臨時住宿費用20萬元 (二)超額地震險 保險標的 理賠標準 承保事故 承保範圍 建築物 全損 1. 地震震動 2. 地震引起之火災、爆炸 3. 地震引起之山崩、地層下陷、滑動、開裂、決口 4. 地震引起之海嘯、海潮高漲、 洪水 理賠金額最高以350萬元為限(以重置成本500萬元並加保超額地震險350萬元為例) (三)擴大地震險 保險標的 理賠標準 承保事故 承保範圍 建築物/動產 全損/部分損失 1. 地震震動 2. 地震引起之火災、爆炸 3. 地震引起之山崩、地層下陷、滑動、開裂、決口 4. 地震引起之海嘯、海潮高漲、洪水 1. 扣除住宅地震基本險給付的部分,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2. 清除費用以必要費用為限 3. 臨時住宿費用每日最高3000元,以60日為限 三、從維冠大樓看台灣的建築專業分工 維冠大樓的倒塌,震出了各專業界長期以來所累積的諸多問題;然而隨著現場相關證物的出現,不但沒有釐清事情的真相,反而造成了不同專業界的相互指責,相互推卸責任。從目前已有的相關資料顯示,這次維冠大樓的倒塌確實應屬「人禍」,而且其所涉及到的責任涵蓋各專業界,這應是各專業界都必須切身反省的。 台灣各項法令無論《建築法》、《建築師法》、《營造業法》、《技師法》等相關法令,均敘明各自責任義務並以維護社會公平及福祉為出發。依《建築法》第13條規定,本法所稱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依營造業法規定,建物由營造廠按圖施工,並由營造廠聘專任工程人員監工,建築師係監督營造廠施工。也因此建築師之監造與營造廠專任工程人員之監工,在施工中所扮演的角色迥異。亦即建築師負責監督營造廠,而營造廠專任工程人員負責督導工人按圖施工。 台灣最高法院 95 年台上字第 2049 號判決中明文揭示了『三級品管制度』: (一)第一道防線:稱為承造人及專任工程人員之自主檢查制度,以擔任營造廠主任技師的建築師、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負責承造人施工技術與品質的保證。 (二)第二道防線:為稱為監造人之監造制度,是以法定監造人的建築師,監督承造人是否按圖施工。 (三)第三道防線:為主管建築機關之施工勘驗制度,係指縣市政府之建管人員,審查設計人有無失誤,勘驗承造人施工品質。 此三級制度可視為『建築團隊』中,起造人、設計人、監造人、承造人及政府主管機關各自的責任與義務。 四、高層集合住宅的裝修與使用安全 隨著國民所得增加,經濟活動活躍,民眾對於居住環境的要求進而越趨講究,因此「室內裝修」便廣泛且普遍的進入民眾的生活中,但民眾對室內裝修的觀念仍著重於美觀、舒適,鮮少具有以「建築物安全」為重的觀念。 雖然建築物興建過程可將內部裝修材料與建築執照一併申請,但是絕大多數的室內裝修,均是在建築物興建完成且領得使用執照後才開始施作(一戶住宅從新建至拆除重建,室內裝修次數往往多達3次以上),而不當的室內裝修,往往不僅影響原有建築物的防災功能,甚至妨害或破壞建築物的主要構造、防火避難設施與防火區劃而肇生災害,影響建築物正常使用及公共安全甚鉅。 室內裝修常見不當或破壞性行為: (一)將上、下樓層間的樓版局部拆除,增設室內梯。(涉及改變結構) (二)擅自將連接陽臺的外牆拆除(陽臺外推)。(涉及改變結構) (三)在屋內搭蓋夾層屋(樓中樓),均屬違章建築行為。(涉及改變結構) (四)大門、樓梯間原防火門私自改為木製門或玻璃門。 (涉及破壞防火設 施設備) (五)採用易燃材料。(涉及影響防火設施設備) (六)裝修拆改電線管路未穿管,增添火災隱患。(涉及破壞防火設施設備) (七)地毯、窗簾、壁布等未採用防焰物品。(涉及影響防火設施設備) (八)違建裝修或違法搭建室內夾層。(涉及改變結構) (九)任意於樑柱或承重牆鑽鑿、打洞及任意敲鑿樓板。(涉及改變結構) (十)吊裝重物輕忽構造安全任意增加建築物荷載。(涉及改變結構) (十一)防水措施不當,造成鄰近住家滲漏水。(涉及破壞設施設備) (十二)擅自變更家戶內部的共用管線設備侵害住戶共同利益。(涉及破壞 設施設備) 建議大樓室內裝修與使用安全之正確觀念與做法 : (一) 維護大樓使用安全與防範災害發生請從大樓的每位住戶做起。 既為鄰居亦是一種緣分,得知不易的緣份更是要大家相互照應,在行室內裝修之時,多為左鄰右舍添一份心,切莫為了貪圖方便美觀,傷了自身安全,使各住戶危殆,維護大樓安全便是人人有責。 (二) 就抗震防災觀點而言,室內裝修的規劃設計有以下幾點注意事項: 1.不可破壞建築物的主要構造如果把房屋結構比作人體,屋內的樑、柱、樓版、承重牆等主要構造就是人的筋骨。如果室內裝修時將主要構造任意拆除、鑽孔、開口或剔槽埋設管線,就會「傷筋動骨」危害建築物整體結構安全,遇到地震就容易坍塌或斷裂。 2.儘量不要拆改室內分間牆室內裝修應儘量不要拆除分間牆,尤其是一樓的分間牆更不宜拆除。分間牆雖然不是主結構體,但強震卻能成為抗震的「第二道防線」。一般老舊建築或未做好耐震設計的大樓,分間牆於強烈地震時可彌補主結構耐震能力的不足。若認有必要拆改時,宜委請開業建築師評估檢討,並出具結構安全證明。 3.室內不要過度裝修:如果將樑、柱、牆面、樓版全部用裝修材、壁紙等裝修隱蔽起來,不但震災後無法檢查受損情形,且過度的裝修將增添火災負荷量,亦不利消防安全。因此,室內裝修設計時最好能留有適當的檢修口,除了提供檢視構造狀況之功能外,亦方便老舊配管或配線更新。 4.減輕建築物的荷重:當建築物的載重越重,所受的地震總橫力就越大,遇到大地震就越容易發生災害。因此,採用輕質的材料裝修,可減少地震力,即使發生損壞也容易修補,不會造成人員傷亡。而室內分間牆若採用輕質隔間施作,樑柱可充份發揮其抵抗地震的能力。此外,室內裝修應避免採用厚重的石材裝飾牆面或地坪,更忌諱以澆置混凝土的方式將室內地坪墊高,大幅增加樓地板荷重。 5.切勿藉室內裝修行為拆除房間與陽臺之間的外牆:「陽臺外推」不僅違反公寓大廈規約規定,而且違章擴增容積,是法令明文禁止的。 五、消費者購屋時如何了解建築物潛在的風險 (一)違規拆牆,會有什麼責任? 1.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建築法》第77條第1項) 2.供公眾使用(或內政部指定之非公共使用)之建築物, (1)應定期委託內政部(營建署)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建築法》第77條第2項) (2)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建築法》第77之2條) 3.違反規定可處新臺幣6~30萬元以下罰鍰,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若屆期仍未改善,可以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還會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建物,甚至強制拆除。 4.違法使用致人於死,所有權人、使用人可被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還可以加罰新臺幣100萬~5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6個月~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加罰新臺幣50萬~250萬元以下罰鍰。 (二)仲介經紀業,也不能置身事外 根據2015年10月1日公告施行的《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成屋應記載事項第6項「建物瑕疵情形」 1.是否曾經發生火災及其他天然災害或人為破壞,造成建築物損害及其修繕情形。 2.目前是否因地震被建管單位公告列為危險建築?若是,應敘明危險等級。 所以,購屋者如果透過仲介經紀業仲介成交,而該仲介公司未為(或不詳細)調查及說明,則可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規定請求負賠償責任。 六、結語:痛定思痛,標本兼治 購屋,是普羅大眾一生辛勤的結晶及追求的夢想;因此,購屋過程順利與否,攸關民眾權益至大。長期以來,購屋者始終處在相對不利的地位。從看屋付訂、簽約、工程品質,以至如期交屋、貸款及公設點交等,無一不是變數,陷阱重重。如此繁複之過程,要大眾做足功課,是強人所難。我們深深以為,政府主管當局有責任為民眾把關,妥慎規範,使各環節均能如約履行。方可免除購屋者無助的恐懼。 0206台南震災,曝露出冰山一角的積弊,從建商的啟動到營運的完成幾乎中間的重要環節都鬆動甚至腐鏽了。政府要痛定思痛做全盤且深入的檢討,做全面的改革。頭痛醫頭和三分鐘的熱度是成不了事的。茲綜合建議如下: (一)既有法令規章部分: 1.內容已足夠,需化簡為繁,找出關鍵環節 2.各環節的負責人要負完全責任 3.政府追究責任應從速從嚴 4.建議成立房屋(Housing)糾紛法庭 (二)法令程序與權責: 1.建築設計圖說製作:建築師負責統合結構、土木、水電等相關技師 2.建造執照之核發:相關技師公會負責審查 3.營造公司按圖施工:營造廠及技師落實施工履歷 4.法定監造責任:建築師等技師 5.使用執照之核發:政府結合各技師公會 (三)房屋健檢: 1.限期完成 2.設立專責輔導單位 3.從優訂定補助方式 (四)限期公布地質警示資訊: 包括地質敏感區、斷層、土壤液化、順向坡及其他不良地質條件, 並定期更新相關資料。 (五)政府監督技師公會革新自律: 1.負建案複審之責任 2.不斷提升專業訓練列入考核 3.嚴訂自律公約,從嚴懲戒並淘汰害群之馬 (六)政府監督建商責任之落實: 1.推案公司強行入會(不動產開發同業公會):建商遵守規範 2.公會從嚴制定自律公約:強化公會功能 3.公會列管重要案及一案公司案件:列管一案公司 4.不動產開發業應立法以明確規範建商責任:建商責任之制定 (七)政府負責公寓大廈管理機制之落實: 1.公設點交之輔導 2.管理規章之輔導、訓練 3.管委會之設立執掌及訓練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鮮美湯頭 潛藏危機: 連鎖火鍋店 湯底多鹽普林偏高」記者會
摘要: 採樣:2016年1月間,於雙北市地區10家連鎖火鍋餐廳購得,共計13件樣品。本次檢驗分兩步驟:測試湯底和涮煮湯底(烹煮內容物、約200克重組豬肉片及20尾蝦子後)檢驗。 標示調查:有1家不符合《直接供應飲食場所販售火鍋類食品之湯底標示規定》的規定。 湯底鈉含量:每百公克落在100〜300毫克,平均喝3碗的量就超過1000 mg╱Kg。 磷含量:若以最高含量20毫克╱百公克計算,要喝超過25碗達1000毫克;但是涮煮湯底的磷含量大增。 普林含量:取最高的70mg╱L樣品計算,喝7碗湯,含量將近100 mg, 涮煮湯底的普林含量亦大增,痛風患者應避免食用。 一、前言 圍坐吃「火鍋」的歡樂氛圍,使得聚餐吃火鍋成為消費者的首選,餐廳亦林立於大街小巷,從傳統的多人共用一鍋,到近年來非常流行的個人涮涮鍋,火鍋的食用方式愈來愈多元化,口味也不斷推陳出新。 火鍋湯底是影響火鍋好不好吃的重要因素,業者也經常以火鍋湯底使用的材料及製作方式作為宣傳重點,然而近來有媒體報導,有業者宣稱使用高價原料及多道製作流程,但實際上只是誇大不實的宣傳手法,消費者在不知情的狀況下付出高價,卻成了冤大頭。也有網路轉信火鍋湯底是使用豬、雞、鴨骨頭熬製的含鉛毒湯,令人擔憂,因此,衛福部於2015年7月1日公告實施《直接供應飲食場所火鍋類食品之湯底標示規定》,要求業者應揭露湯底使用材料及調味料,讓消費者有參考的依據。 目前業者揭露的湯底訊息不難發現,除了天然的材料外,業者為使湯頭鮮美增加口感,加工調味料幾乎不可或缺,然而重口味的調味湯底,可能潛藏著影響消費者身體健康的危機。有鑑於此,消基會特別針對市面上知名連鎖火鍋餐廳的湯底進行採樣調查,提供消費者參考。 二、採樣方式與結果: 採樣:本次樣品為2016年1月間,於雙北市地區10家連鎖火鍋餐廳購買外帶火鍋湯底,共計13件樣品。(調查(測試)項目、方法及標準(詳見表1)) 調查與測試結果(詳見表2): 13件樣品中,其中10件為原本湯底(未涮煮過食材),提供製作湯底時,湯底食材的貢獻量;另外3件為涮煮湯底(已涮煮過食材),編號10、11號,模擬食用過程加入不同食材涮煮的湯底,編號13號為有鍋物的鍋底,此3件涮煮湯底,扣掉原本湯底含量,提供涮煮食材的貢獻量。 1.鈉含量測試: 長期攝取高鈉含量食品,可能造成高血壓、動脈硬化、腎臟病等慢性疾病,衛福部「每日熱量及各項營養攝取參考值」,建議每天鈉攝取量最好不要超過2000毫克,約等於5公克的鹽(1公克的鹽含有400毫克的鈉)。 13件測試樣品,以每100公克鈉含量表示,介於50〜500毫克之間。1件小於100毫克,為編號1號「老四川巴蜀麻辣燙」(養生白味鍋);3件介於300〜500毫克,為編號8號「馬辣」(麻辣鍋)、9號「老四川巴蜀麻辣燙」(麻辣鍋)及13號「三媽臭臭鍋」(海鮮豆腐鍋),其餘9件鈉含量介於100〜300毫克之間。整體而言,麻辣鍋底的鈉含量,相對偏高。 鈉是人體必需的礦物質,可平衡體內之水份、協助器官及肌肉的正常運作、維持滲透壓。但若攝取過量,會使罹患慢性疾病的患者病情加重,例如患心血管、高血壓的病人攝取過量的話,會導致血壓升高,藥物較難控制的情形。 而慢性病患者無法將多餘的鈉排出體外,造成「血鈉」過高、電解質不正常,近而產生口渴的感覺;如需要限水、限鹽的患者,例如洗腎患者、心臟病患或肝硬化、腹水患者等,會有下列症狀: 1.水份排不出體外造成水腫。 2.水積在肺部形成肺水腫,難以喘氣。 3.心臟衰竭。 4.洗腎患者若無法將水分透出,血液中的藥物和廢棄物便累積於體內。 5.肝病、肝硬化患者假使腹水嚴重,最後恐須抽出體內水分。 2.磷含量測試: 磷是人體僅次於鈣的第二多必需礦物質營養素,也存在許多天然蔬菜及肉品中,是人體不可或缺的營養素,衛福部建議成人每日攝取量為1000毫克。然而現代食品科技日新月異,為了增加食品口感、延長保存期限、降低成本等目的,各類加工食品中普遍使用「磷酸鹽類」添加劑。磷酸鹽進入人體後,磷酸根會與鈣離子結合,長期過量食用,可能導致骨質疏鬆,過多磷酸鈣沉澱在腎裡,可能阻塞腎小管造成腎結石,日常飲食中若攝取過量的磷,長期下來,恐罹患心血管疾病、慢性腎臟病,國內甚至有醫師將磷的危害形容是「另類反式脂肪酸」。 13件測試樣品,以每100公克中磷含量表示,介於1〜20毫克之間。7件介於1〜5毫克,為編號2號「老先覺麻辣窯燒鍋」、3號「兩披索覲鍋」、4號「石二鍋」、5號「千葉火鍋(雞湯鍋)」、6號「鼎王麻辣鍋」,7號「聚北海道昆布鍋」及10號「錢都」;1件介於15〜20毫克之間,為編號12號「千葉火鍋」(烹煮約200克重組豬肉片及20尾蝦子);其餘5件介於5〜10毫克之間,包括11號「千葉火鍋」涮煮湯底(涮煮約200克重組豬肉片)。整體而言,鍋底中的磷含量,低於一般食品,隨著涮煮食材的加入,如豬肉片和蝦子,磷含量隨之增加。 3.普林(Purine): 又稱嘌呤,為蛋白質在人體內的代謝物,其來源包括人體組織,因老化、運動傷害而生成,和攝入過量高蛋白質食品。嘌呤轉換成尿酸,一般透過血液到腎臟中排出,若體內產生過多的尿酸,或者因尿酸的排泄受阻,大量的尿酸鹽會沉積存在體內,如關節處,會引起不適,體內嘌呤過多導致血液中的尿酸值偏高,男(女)性在7(6)毫克以上時,稱為高尿酸血症(痛風)。參考健保署的分類,食品中普林含量在150〜1000毫克為高普林食品,25〜150毫克為中普林食品,0〜25毫克為低普林食品。 13件測試樣品,以每1 L中普林含量表示,介於1〜70毫克之間;8件介於1〜30毫克之間,為編號2號「老先覺麻辣窯燒鍋」、3號「兩披索覲鍋」、4號「石二鍋」、5號「千葉火鍋」(雞湯鍋)、6號「鼎王麻辣鍋」、8號「馬辣」、9號「老四川巴蜀麻辣燙」(麻辣鍋)及10號「錢都」;4件介於30〜50毫克之間,為編號1號「老四川巴蜀麻辣燙」(養生白味鍋)、7號「聚北海道昆布鍋」、11號「千葉火鍋」涮煮湯底(烹煮約200克重組豬肉片)及12號「千葉火鍋」涮煮湯底(烹煮約200克重組豬肉片及20尾蝦子);1件介於50〜100毫克之間,為13號「三媽臭臭鍋」涮煮湯底。整體而言,鍋底中的普林含量,隨著涮煮食材的加入,如豬肉片和蝦子(編號11號及12號)以及內容物(編號13號),普林含量隨之增加。 4.脂肪含量測試: 脂肪是身體不可缺少的營養素,高脂肪的飲食,會增加心血管疾病,甚至癌症的發生率。飲食中從脂肪攝取的熱量,建議約占每日攝取熱量20至30%最為恰當,若以每日攝取總熱量為2000大卡為例,脂肪的建議攝取量約為45至65公克。 脂肪能提供人們熱量,亦能幫助脂肪溶性維生素的吸收與利用,同時增加食物的美味。飽和脂肪每日營養素攝取量之基準值為18公克,脂肪則為55公克。而飽和脂肪跟反式脂肪與心血管疾病有相當大的關係,飽和脂肪多出現於動物油脂;反式脂肪大部分出現在加工後的食品中。 紅肉(如牛、羊)的飽和脂肪高於白肉(如魚),攝取過多飽和脂肪,容易導致心血管疾病、中風、心肌梗塞、血管阻塞及高血壓、血管硬化……等疾病,因此在夾火鍋料時儘量「忌口」。 13件測試樣品,以每50 mL中油脂含量表示,油脂含量介於0〜25公克之間。12件均低於1公克。含量最高者,為編號9號「老四川巴蜀麻辣燙」(麻辣鍋),介於20〜25公克之間。 5.鉛含量測試: 鉛對腎臟、神經系統會造成危害,尤其對兒童具有高毒性,微量鉛會導致孩童智力發展遲緩、學習障礙,目前食品中鉛含量還沒有統一的標準可參考,相關標準須視各類別食品的標準,參考飲料類衛生標準規範鉛最大容許量為0.3ppm。 測試13件樣品,鉛含量均低於0.1ppm,符合飲料類衛生標準規範。 三、總結: 檢視本次採樣的店家,依據《直接供應飲食場所販售火鍋類食品之湯底標示規定》標示規定,有1家標示不符合規範,業者應盡速改善。另外,部分店家雖有標示,但標示不夠明顯或消費者無法在點餐同時看到標示,例如編號3號「兩披索覲鍋」(板橋亞東店)將標示黏貼在櫃台後的櫥櫃下,消費者若不仔細尋找,可能無法發現;編號5號「千葉火鍋」(金城尊爵館),則是將標示以立牌方式放置在結帳櫃台,消費者一般用餐時,直接被帶進用餐區,點餐時餐桌上沒有標示可參考,「千葉火鍋」屬於較大型的餐廳,用餐環境較大,建議業者將標示放置在餐桌上,才具參考性。 消基會曾多次測試不同食品中鈉含量,發現鈉含量普遍過高,消費者經常食用此類食品,對身體健康將造成不可回復的危害。本次測試鍋底以每百公克中鈉含量表示,9件落在100〜300毫克之間,平均喝3碗的量,即超過成人每日鈉攝取量的一半,若加上其他飲食中的鈉攝取量,將很容易超過鈉的一日建議攝取量。麻辣鍋底及「三媽臭臭鍋」涮煮湯底 (海鮮豆腐鍋)的鈉含量,介於300〜500毫克之間,明顯偏高。建議患有慢性疾病的消費者,應減少或避免食用鈉含量偏高的火鍋湯底。 磷含量測試結果,每100公克中磷含量介於1〜20毫克之間,低於一般食品,隨著涮煮食材的加入,如豬肉片和蝦子,磷含量隨之增加。國內已有醫師提出,磷酸鹽普遍使用於食品加工,可能讓消費者在不知覺當中攝取過量的磷,近年來已有研究,顯示磷是心血管疾病重要的風險因子,飲食磷含量增多,會刺激特定荷爾蒙分泌,進而造成鈣的恆定失調、血管鈣化、增長慢性腎臟病期程,且有較高死亡率,消費者應注意飲食中的磷攝取量。 普林含量測試結果,含量最高為每公升中70 毫克,以一個飯碗的分量約200 mL計算,喝7碗湯,吃入的普林量將近100 毫克。對於患有高尿酸血症(痛風)消費者,普林攝入量每天宜介於100〜150毫克之間,應避免食用。肉品、海鮮等普林含量較高的食材,為消費者食用火鍋時常加入的涮煮食材。本次「千葉火鍋」樣品在食用中,分三階段採集的湯底及「三媽臭臭鍋」涮煮湯底(海鮮豆腐鍋)為例,可以看出隨著食材加入持續涮煮的情況,湯底中的普林含量也隨之變高。 脂肪含量測試結果,以每50mL中油脂含量表示,12件均低於1公克,僅有1件超高,介於20〜25公克之間,喝1碗湯就會超過每日的建議攝取量。 鉛含量測試結果,均低於0.1ppm,符合飲料類衛生標準規範0.3ppm。 消基會呼籲 對業者: 1.目前火鍋類食品僅要求標示湯底成分,建議業者應標示營養成分,如此不僅可以提供給消費者更多的參考項目,維護消費者的健康,業者也可以確保自家販售的食品保障消費者食用的安全。 2.衛福部104年7月公告實施《直接供應飲食場所火鍋類食品之湯底標示規定》,如未標示應立即改進。 3.另衛福部105年1月1日生效之《重組肉食品標示規定》第5點規範「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重組肉食品之標示規定」:直接供應飲食場所販賣重組肉食品,應於供應之飲食場所,以中文顯著標示該食品為「重組」、「組合」或等同之文字說明,並加註「熟食供應」或等同文字。前項標示得以卡片、菜單註記、標記(標簽)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採張貼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之方式為之。以菜單註記、標記(標籤)者,其字體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零點二公分;以其他標示型式者,各不得小於二公分。 4.如未標示湯底成份、重組肉,即違反《直接供應飲食場所販賣火鍋類食品之湯底標示規定》、《重組肉食品標示規定》得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九章第47條第7款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另標示不實處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 對政府機關 1.各地方衛生局應加強抽驗,督促業者依法行事;且應將資訊公告,如新北市衛生局去年就普查百餘家之多值得稱許(附件四)。 2.重組肉的標示規定仍有疏漏處,依照食藥署說法:「未貼標示者即為『非重組肉』。」恐有讓業者規避之空間,故各地方衛生局應不定時抽驗轄下火鍋業者肉品來源。 對消費者 1.食用火鍋建議避免在最後飲用湯底,飲用經多次涮煮食材後的火鍋湯底,可能有損健康,尤其涮煮過多種肉品的湯底,磷、鈉及油脂含量增高,實在不適合飲用。 2.注意火鍋湯底煮沸後,溫度至少維持在65度,以不易細菌孳生。 3.湯底本身就含鈉,故在醬料方面避免使用沙茶醬、蒜蓉醬、豆乳醬、豆瓣醬、芝麻醬……等加工過的調味醬。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表一、表二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附件四台灣力拚觀光? 定金、解約金違規超收見不得光!
五星級旅館“掉漆” 三成業者官網違規超收定金;觀光局掛保證「好客民宿」 五成也淪陷 摘要: 一、本會抽樣調查觀光局推薦之「臺灣旅宿網」當中,「星級旅館」平台裡10家五星級旅館、「好客民宿」平台裡15家民宿業者。 二、調查時間:105年2月11~到105年2月18日。 三、調查標準:《觀光旅館業與旅館業及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4條關於訂房定金之規定,及第5條關於取消訂房之定金退還比例(以下亦稱「解約金」)之規定。 四、調查結果: (一)10家五星級旅館 1.一般電話訂房 (1)一般電話訂房預收定金情形,1家違規收取總房價100%做為 定金。 (2)一般電話取消訂房之定金退還比例規定,3家有違規超收解約 金情事。 2.旅館自營的訂房官網 (1)網路訂房預收定金的規定,3家業者違規收取全額房價做為定金。 (2)網路取消訂房之定金退還比例規定,2家業者不接受解約、不願退定金;2家有違規超收解約金之情事。 (二)15家民宿業者 1.一般電話訂房 (1)一般電話訂房預收定金規定,8家業者(逾五成)違規超收訂 金,甚至有1間最高收到全額房價。 (2)一般電話取消訂房之定金退還比例規定,12家業者(占八成) 超收解約金。 2.民宿業者的訂房官網 12家網路公告資訊與電話訂房、取消訂房條件一致,但有3家電話取消訂房之定金退還比例與網路公告不一致。 一、前言 農曆春節剛結束,而上半年即將到來的二二八紀念日、兒童節、端午節連續假期,勢必出現國人大批出遊人潮,屆時旅館及民宿需求也將大增,飯店床位往往一位難求。為此,本會於2016年2月11~2016年2月18日抽樣調查交通部觀光局「臺灣旅宿網」(http://taiwanstay.net.tw/)推薦的「星級旅館」、「好客民宿」兩大住宿平台當中,10家五星級旅館與15家民宿業者,於一般電話訂房與旅館自營官網線上訂房之「訂房定金」與「取消訂房之定金退還比例」規定,是否合乎《觀光旅館業與旅館業及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下簡稱《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依《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應記載事項第4條關於訂房訂金規定「業者接受旅客訂房後旅客入住前,業者收取定金不得逾約定總房價百分之三十」;第5條關於解約金規定「消費者若於預定住宿日的14天前提出解約通知,則可請求業者退還100%定金;10~13天前通知,得請求退還70%定金;7-9天前通知,得請求退還50%定金;4~6天前通知,得請求退還40%定金;2~3天前通知,得請求退還30%定金;1天前通知,得請求退還20%定金;住宿當天通知或怠於通知者,不得請求退還定金。」 調查發現,10家五星級旅館中,有1家違規超收定金,3家超收解約金。進一步瞭解後更發現,這10家星級旅館所自行經營管理的線上訂房官網,違規超收定金情形較為嚴重,超收定金有3家及超收解約金2家,另外有兩家拒絕消費者取消交易。此外,本會也同步抽查全台15家「好客民宿」,其中有8家業者超收定金、12家業者違規超收解約金。 二、 官方力拚觀光產業,但民間違規超收定金與解約金仍然嚴重 台灣以觀光大國自居,交通部觀光局統計去年來台旅客人數首度突破千萬人次,而根據該局公布的觀光旅館營運報告指出,去年一整年觀光旅館客房住用人數達674萬4646人,客房住用率69.62%,在旅館住房交易頻率如此之高的狀態下,消費權益的保障更為重要。本會調查卻發現,觀光局努力打造的「臺灣旅宿網」所提供的星級旅館與民宿業者,皆有違規超收定金與解約金的情形! 隸屬觀光局管理的「臺灣旅宿網」,為便利旅客查詢各級合法住宿資料,同時推薦「星級旅館」、「好客民宿」兩大住宿品牌,推廣成為國內外旅客查詢台灣住宿資料的入口網站,設站以來,已達170萬的瀏覽人次。 「臺灣旅宿網」所提供的567家星級旅館名單,皆已通過建築結構與服務品質的雙層評鑑考核,獲取觀光局頒發的星等資格。此外,該網站也提供685家「好客民宿」名單,業者具備合法民宿資格,經過專業輔導訓練、地方主管機關確認無違規行為,並通過態度友善、服務良好、住房安心的實地訪查測試,才能取得觀光局的認證。 三、五星級旅館調查結果(附表一) (一)一般電話訂房調查,1家業者收取總房價100%為定金 為保障買賣雙方權益,支付定金能使消費者確定在指定日期擁有房間之使用權,業者也能避免消費者無故反悔而遭受損失。但根據《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應記載事項第4條規定「業者接受旅客訂房後旅客入住前,業者收取定金不得逾約定總房價百分之三十」,讓雙方都有一定的保障與依循的準據。 調查結果顯示,在總計10家五星級旅館中,有1家業者收取的定金違反《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即要求在農曆春節期間收取全額房價做為定金,違規業者為福容飯店台北一館。 其餘9家(占90%)業者收取的定金符合《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9家業者分別為大倉久和飯店、台北富信大飯店、桃禧航空城酒店、新竹國賓大飯店、臺中裕元花園飯店、嘉義耐斯王子大飯店、日月潭雲品大飯店、香格里拉台南遠東國際大飯店、義大皇家酒店。 (二)一般電話訂房調查,3家業者超收解約金 依據《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應記載事項第5條規定「消費者若於預定住宿日的14天前提出解約通知,則可請求業者退還100%定金;10~13天前通知,得請求退還70%定金;7-9天前通知,得請求退還50%定金;4~6天前通知,得請求退還40%定金;2~3天前通知,得請求退還30%定金;1天前通知,得請求退還20%定金;住宿當天通知或怠於通知者,不得請求退還定金。」 本次調查樣本中,有3家業者取消訂房之退費比例,與《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不同,違規業者為:大倉久和飯店、福容飯店台北一館、新竹國賓大飯店。違規事項包含:大倉久和飯店要求解約需在前一天下午四點取消,否則將扣全額房價;福容飯店台北一館規定,即使14 天前通知取消訂房,仍不退還定金,但得以保留住房資格三個月;新竹國賓大飯店要求解約需在前一天下午四點取消,否則將扣三成房價。 其餘7家業者皆符合規定,包含台北富信大飯店、桃禧航空城酒店、臺中裕元花園飯店、嘉義耐斯王子大飯店、日月潭雲品大飯店、香格里拉台南遠東國際大飯店、義大皇家酒店。 (三)網路訂房調查,3家業者收取總房價100%為定金 調查顯示,在總計10件樣本中,有3家業者收取的定金違反《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分別是大倉久和飯店、台北富信大飯店、新竹國賓飯店。違規內容:大倉久和飯店要求預訂優惠專案訂房,需收取全額房價做為定金;台北富信大飯店要求一律收取全額房價;新竹國賓飯店要求經ATM支付定金者,需繳交全額房價。 (四)網路訂房調查,2家業者不接受解約、不願退定金;2家業者超收解約金 根據《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不得記載事項第3條規定,不得記載排除旅客之任意解除及終止契約權利,以保障消費者解約權利。調查發現,2家業者違反上述規定,包含:大倉久和飯店不接受優惠專案訂房的改期或解約;福容飯店台北一館則是不接受預約住房經改期後的解除合約。一旦發生消費者臨時取消住房計畫,預付的定金,不論全額與否,都將遭到沒收,對旅客極度不公平。 另外在超收解約金的部份,有2家業者違規。富信大飯店台北一館收取房價總額為定金,因此取消訂房的退費標準,是以「一日房價」來計算需收取多少比例的費用,而非以「已付定金」來計算,此舉嚴重違反規定。新竹國賓飯店則要求,旅客未於前一天下午四點通知取消交易,將沒收30%房價之定金全額,此舉違反須退還定金20%的規定。 四、好客民宿調查結果(附表二) (一)8家業者違規超收定金,最高收到全額房價 相較星級旅館,抽查「好客民宿」15家業者,發現超收定金狀況更為嚴重。根據《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民宿業者收取定金不得超過約定總房價百分之三十,然而調查發現,15家業者中,有8家(逾五成)違反規定。 違法業者分別為:侑德園民宿、風情萬種渡假會館、橄欖樹農莊、童年往事莊園民宿、芳鄰民宿、賞星月目民宿、丁一的家民宿、田夢園120民宿。其中,除了童年往事莊園民宿要求春節期間收取全額房價做為定金,丁一的家民宿收取全額房價為定金,若只願支付三成房價之定金,則不享優惠房價(原價一律一萬元),其餘的6家業者皆要求收取五成房價做為定金。 (二)12家業者違規超收解約金 根據《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民宿業者收取解約金比例標準與觀光旅館一致。本會調查15家業者,有12家業者(占八成)超收違約金。分別是侑德園民宿、日光行館民宿、風情萬種渡假會館、橄欖樹農莊、鄉村故事旅棧、童年往事莊園民宿、石上清泉民宿、丁一的家民宿、利未莊園民宿、芳鄰民宿、賞星月目民宿、田園夢120民宿。 解約金超收最嚴重的是,丁一的家民宿,業者以全額房價做為解約金的計算基礎;童年往事莊園民宿要求春節收取全額房價做為定金,同樣違規超收解約金。其次是,侑德園民宿、風情萬種渡假會館、橄欖樹農莊皆以房價五成作為解約金計算基礎;此外,這3家業者自訂的解約通知與定金退還比例也比觀光局公告的規定更為嚴苛,有損消費權益。 違規情節較輕則是,日光行館、鄉村故事旅棧、石上清泉、雖然業者未超收定金,但部分解約通知與定金退還比例比觀光局公告規定嚴苛,同樣有損消費權益。芳鄰民宿、賞星月目民宿、田園夢120民宿皆以五成房價計算定金退還比例,違反規定,但前兩家業者(芳鄰民宿、賞星月目民宿)也提出優於《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更為寬鬆做法:旅客於入住前一天取消通知,可退全額定金。利未莊園民宿則要求解約退還定金需加收手續費。 (三)3家電話取消訂房之解約條件與網路公告不一致 經電話調查,本會發現有12家民宿業者於網路公告資訊與電話訂房、取消訂房條件一致,但有3家電話取消訂房之解約條件與網路公告不一致。3家業者分別為:芳鄰民宿、賞星月目、田園夢120民宿。 以芳鄰民宿、賞星月目為例,業者網站公告:若在七天前通知取消訂房,將沒收全額定訂金,但電話訂房時,業者願放寬限制,允許提前一天通知便退還全額定金。田園夢120民宿網站公告解約規定:若未在三天前通知解約,將沒收定金全額,但電話訂房時,業者表示,均依交通部公告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執行。 本會認為,民宿住宿的交易往往缺乏書面文件確認,若業者網站未能如實揭露解約規定,儘管業者提供消費者更彈性的解約規定,但並不利於消費者知的權利,除非消費者主動詢問,否則恐產生不必要的爭議,建議業者應當即時更新網站資訊,建立一致性的規定說明。 消基會呼籲 觀光局 觀光局有心打造觀光品牌,四年前積極推動「臺灣旅宿網」,強力推薦「星級旅館」、「好客民宿」兩大住宿品牌,已成為消費者訂房選擇的重要參考指標。隔年10月,交通部更進一步公布《觀光旅館業與旅館業及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確保訂房契約的公平合理性,此舉雖顯示官方有心整頓消費爭議的積極性,確未將此納入「星級旅館」、「好客民宿」必要評鑑的項目之一,造成官方良善管理最後一塊拼圖始終懸缺。 消基會呼籲觀光局與各縣市政府相關單位應儘速將此點納入星級旅館、好客民宿的評鑑檢討項目之中,以保障消費者權益。主管機關應落實稽查,要求違反規定的業者儘速修改契約內容,以免消費者的權益受損。 對業者 業者取得五星級旅館評鑑雖實屬不易,但更能取得消費者的高度信賴,如何維持高服務品質與符合法規同樣重要,呼籲業者應當謹守法規分際,不應做出侵害消費者權益之事,以免星級旅館金字招牌蒙塵,對於違規情事應當儘速自主改善,以爭取消費者的信任。 業者在經營官網提出優惠住房的行銷策略,以創造住房率,應已將消費者可能解約造成的成本納入計算,不應該藉此限制消費者解約的權利,應當提供合於法規的定金與解約規範,以保證消費者權益。 民宿業者素以熱情、友善、好客打造觀光產業形象,也成為台灣具代表性的軟實力,本會調查過程中,發現民宿業者多數是戰戰兢兢的良善經營者,但對於法規觀念相對薄弱或者採取輕忽態度,此舉並不利於民宿業的長期發展,在消費意識抬頭的現今,勢必遭受考驗,呼籲業者應當自主改善定金、解約金之超收規定。 本次調查發現部份業者於電話訂房與官網公告之訂金、解約條件有出入,代表應加強人員訓練或網頁更新,方能使消費者得到最新且完整之訊息並減少消費糾紛。 對消費者 消費者住宿訂房前,應充分瞭解《觀光旅館業與旅館業及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違反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因此若業者規定收取房價總額作為定金或解約金退費比例不利消費者時,消費者可主張該等條款無效。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表一、附表二許一個平安出遊計畫 租車出遊:車況、契約是兩大檢查重點
前言:租車前,應先就車身功能、效能及外觀逐一檢視,再看內部燈號和儀表板上的各種碼錶功能;最後仔細檢視行照、保險卡,同時一邊檢查一邊拍照(或錄影)存證;最後,慎訂契約、不簽超額本票,待還車時,務必取回身分證影本和本票並撕毀。 再過幾天,大家忙完過年的相關習俗活動後,將有約一週的假期。去哪兒玩呢?國內有許多非常棒的景點,風景並不遜於國外,因此,大家應該已經開始籌劃國內旅遊,也可能考慮用租車方式出遊,今天我們就來討論租車必須要注意的一些細節。 租車可分為一般小自客車與機車,我們討論、分述如下: 一、小客車部分: 1、當你打算要用租車方式出遊時,記得先上網查看政府單位公告的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內容,先行瞭解後,至租車公司取得契約審閱權利,按著政府公告內容,比對業者提供的合約書逐項審閱,如沒問題再簽約。 2、就車身功能、效能及外觀逐一檢視: 先檢視外觀,由前保險桿、引擎蓋、右前葉子板,右前門、右後門、右後葉子板,後行旅箱蓋、後保險桿、左後葉子板、左後門、左前門、左前葉子板、車頂及前、後玻璃是否有凹痕或刮傷;有,要先拍照(影片)留底,並註記於契約內。 3、車輛內部檢視 (1)、發動引擎,檢視儀錶板燈號是否有異常亮燈,如有,應考慮換車,因為亮燈代表該車有故障訊號。 (2)、轉動雨刷作動是否正常。 (3)、方向燈、大燈、故障燈是否正常、後剎車燈、小燈、方向燈是否正常。 (4)、水溫錶、油錶是否正常運作。 (5)、在怠速時,引擎轉速錶運轉是否平穩。 (6)、移動車輛時,剎車制動力是否正常。 (7)、移動車輛,變速箱是否有異常聲音。 4、檢視行照是否與車牌號碼相同。 5、檢視車輛保險卡,是否有投保。 6、一切檢查無誤後,對車況有問題處拍照存證,再簽政府公告的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或者針對業 者提供契約有問題處修正過後,雙方簽名、蓋章。 7、建議最好別租超過5年以上的車輛較為保障(可由行照上出廠年份分辨)。 二、一般機車: 1、檢視機車外觀是否有損壞部分;有,拍照存證。 2、引擎發動是否怠速平穩。 3、方向燈、大燈功能是否正常,剎車燈、小燈是否正常。 4、前後剎車是否作動正常。 5、檢視行照是否與車牌相同。 6、檢視保險卡是否有投保。 7、一切無誤後,逐條審閱合約再簽名。 三、電動機車部分: 1、逐項檢查外觀。 2、大燈、方向燈、剎車燈是否正常。 3、前、後剎車是否正常。 4、電瓶是否充飽。 四、以上都沒有問題後,請在出車前記得問租車公司,該車輛是加92、95或98汽油。 五、對剛租的汽車或機車因性能不熟,所以車速務必要保持安全速限,以確保安全。 BOX:小心檢視契約內容,免除後患無窮! 出門遠遊,駕駛的租借汽(機)車又不是自己熟悉的座駕,一不小心出點狀況,花費金錢事小,身心煎熬才是難過。所以,與租借業者簽訂的「租賃定型化契約」必須要仔細看清楚,不懂問明白才好! 根據消基會和行政院消保處所受理的申訴與調查經驗,以下是消費者必須要審慎考量的契約內容: 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部分第四條、租金每□日□時新臺幣○元整,共○日○時,計新臺幣○元整。 除強制汽車責任險外,前項租金包括其他保險者,應於契約中註明內容(編註:請同時看清業者有無投保其他的保險(如第三人責任保險、竊盜損失險、車體損失險……),最好選擇有充分保險的租賃公司,以分攤租借風險;若無相關保險,可考量自行投保。)出租人接受承租人訂車後承租人取車前,出租人:□不收取定金。□收取定金新臺幣○○元(不得逾總租金總額30%)。 前項收取定金者,適用下列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承租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之退還依下列規定辦理: 1、 承租人解約通知於預定租車日10日前到達者,得請求出租人退還已付定金100%。 2、 承租人解約通知於預定租車日7至9日前到達者,得請求出租人退還已付定金50%。 3、 承租人解約通知於預定租車日4至6日前到達者,得請求出租人退還已付定金40%。 4、 承租人解約通知於預定租車日2至3日前到達者,得請求出租人退還已付定金30%。 5、 承租人解約通知於預定租車日1日前到達者,得請求出租人退還已付定金20%。 6、 承租人解約通知於預定租車日當日到達或怠於通知者,出租人得不退還承租人已付全部定金。 (三)契約如遇天災、地變或其他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出租人應返還全部定金。 因可歸責於出租人之違約處理: (一)因可歸責於出租人之事由致無法履行契約者: 1、 如出租人已收取定金,應加倍返還之;其因出租人之故意所致者,承租人並得請求以定金三倍計算之損害賠償。 2、 如出租人未收取定金,承租人得請求以約定總租金1倍計算之損害賠償;其因出租人之故意所致者,承租人得請求以約定總租金3倍計算之損害賠償。 (二)承租人證明受有前款所定以外之其他損害者,得倂請求賠償之。 (三)出租人與承租人有其他更有利於承租人之協議者,依其協議。 第五條、付款方式:□1﹑現金。□2﹑信用卡。□3﹑其他: 。擔保方式:□出租人不另收取保證金或擔保品。□出租人收取下列保證金或擔保品:□(1)保證金:新臺幣○元整。□(2)擔保品: □ 內容: 出租人於承租人交還車輛時,經檢查確無損壞或遺失配件後,應即無息返還前項保證金或擔保品(編註:切忌不可簽訂任何空白本票;若依業者所求簽訂本票,應看清本票金額是否與汽車價值相當,並注意約明本票退還時間點,以免遭受莫名的財產損失;完成還車手續時,務必取回本票撕毀)。 第六條、本車輛租賃方式:□日租:本車輛每日平均行駛最高里程為○百公里(不得低於400公里),逾最高里程者,每1公里加收○元累計,但每日加收金額不得逾1日租金之半數。未為前項約定者,視為不限里程。乙方應依約定時間交還車輛,還車時間逾1小時者(不含1小時),每滿1小時按每日租金○分之○(不得高於1╱10)計算收費,逾期○小時以上(不得低於6)者,以一日之租金計算收費。乙方於約定使用時間屆滿前交還車輛,且提前還車時間滿1日以上者,得請求甲方退還每滿1日部分之租金。□時租:本車輛每時平均行駛最高里程為○公里(不得低於40公里),逾最高里程者,每1公里加收○元累計,但每時加收金額不得逾1小時租金之半數。未為前項約定者,視為不限里程。乙方應依約定時間交還車輛,逾時還車者,應以第四點每小時租金計算收費;乙方逾時未通知甲方同意者,每逾1小時得加收百分之○(不高於10%)。當日時租之總金額高於1日之租金者,應以1日租金方式計算收費。前項因車輛本身機件故障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乙方不能依約定時間交還車輛者,不在此限。乙方有前項情形得為通知者,乙方應即為通知甲方。 十、本車輛發生擦撞或毀損,除有不能向警察機關報案之情形外,承租人應立即報案並通知出租人後送□原 廠□雙方合意 廠 修理,如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所生之拖車費、修理費及第十一點後段規定車輛修理期間之租金,應由承租人負擔。 十一、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本車輛毀損達無法修復程度者,應照當時市價賠償;毀損但可修復者,修理期間在10日以內者,並應償付該期間百分之○(不得高於70)之租金;在11日以上15日以內,並應償付該期間百分之○(不得高於60)之租金;在16日以上者,並應償付該期間百分之○(不得高於50)之租金。但期間之計算,最長以20日為限(編註:要注意:萬一不慎發生車體損壞,修復期間的租金計算方式要合理,這是投訴內容的爭議所在,消費者要當心)。 十二、本車輛遺失或被盜者,除有不能向警察機關報案之情形外,承租人應立即報案並通知出租人。 十三、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本車輛遺失或被盜者,承租人應照當時市價賠償,如本車輛有投保竊盜損失保險者,承租人僅支付市價與保險賠償金額之差額。承租人未賠償前失竊車輛經尋獲者,其賠償金額準用第十點及第十一點規定處理;承租人已賠償後失竊車輛經尋獲者,如本車輛未投保竊盜損失保險者,出租人應即將該車輛過戶予承租人。(編註:這也是投訴內容的爭議所在,消費者要當心) 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部分一、契約條款不得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顯失公平。二、不得約定出租人片面更改契約內容,而承租人不得異議。三、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47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規定之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四、不得約定不交付本契約書予消費者。五、若有折舊費用之約定,不得超過修理費用20%。 此外, 在申訴處理經驗上,業者還有指定法院管轄一事,根據《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消費訴訟得由消費關係發生地之法院管轄,例如契約訂定地、契約履行地或侵權行為發生地,以及侵權結果發生地,並不一定是限於業者方便訴訟的所在地。另一個值得關切的重點是消費者個人資料的保存問題,因為簽約內容裡,有非常重要的個人資料,為避免不肖業者將個資當作人頭販賣,因此,簽約時,消費者必須和業者約定個資的後續銷毀處理或返還,甚至在消費者所繳交的影本資料上必須要約定使用目的(在影本空白壓線處寫明「僅限租車使用」等字語,以免不肖業者濫用或出售)。最後,倘若在租車過程發生任何爭議,建議消費者立即在當地報警處理,爭取時效,或者回到住居地後,靜下心寫好包含人時事地物的申訴函文,檢具重要證據,如照片、契約、影片……等資料,完成投訴程序;若有任何不明瞭的地方,可向消基會【總會(02-27001234)、中區分會(04-23757234)、南區分會(07-2411234)】或撥打1950向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諮詢。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