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牛預告全牛進口 消基會嚴正反對

加拿大牛預告全牛進口 消基會嚴正反對

112.05.01

 
       台灣目前僅開放加拿大30月齡以下牛肉進口,自202111日起,已開放包括30月齡以上的全牛齡美牛進口。目前台灣和加拿大於今年2月已正式啟動「投資促進及保障協議」(FIPA)談判,其中包括加拿大盼能比照美牛,開放30月齡以上的加拿大牛肉進口。為此,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427日預告,繼美國後,將開放加拿大全牛齡牛肉進口,預告期共30天,供外界提供意見。


       事實上,至201512月,加拿大食品檢驗局(CIFA)發布加牛檢出狂牛症,所有的跡象都指向牛飼料的污染,報告題為「加拿大第19案牛海綿狀腦病的調查報告」;202112月,報載身為全球第8大牛肉出口國的加拿大,再度傳出有牛隻感染牛海綿狀腦病(BSE/俗稱狂牛症),因此,南韓暫停進口加拿大牛肉,而中國、菲律賓等國也跟進。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條第二項規定:「風險評估,中央主管機關應召集食品安全、毒理與風險評估等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組成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為之」。本次主管機關所稱,進口加拿大牛肉曾經風險評估程序者,其是否踐行上述法文規定之「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程序,主管機關應澄清以釋疑。若其進行者僅是便宜行事之專家諮詢會」,則顯非適法,其公告所依者,即失所據。再者,不論是風險評估諮議會」性質,抑僅「專家諮詢會」性質,主管機關均應公開其會議內容及結論,以昭憑信。


       消基會呼籲我國強化食品安全風險治理的立法政策,積極建立更為完備的風險評估程序與機制,以符合透明、獨立和客觀專業的國際公認的評估原則,並在風險評估程序中,即應加強風險溝通,與社會大眾諮商;而非僅在預告後,再尋求公眾意見。


       消基會指出,加拿大牛傳出狂牛疫情,事才不過1年,「飼料」是否足夠安全的疑慮尚未釐清,現在進口全牛齡牛肉,真可說是未把消費者健康視為行政管理上最重要的事,也完全輕忽了消費者倚重政府為民把關的期待。

消基會表示,嚴正反對在加拿大牛尚有安全疑慮,且評估程序恐有違法之際,預告並決定開放加拿大全牛齡牛肉進口。倘衛福部食藥署執意不顧民意,强要開放加拿大牛肉進口,消基會將呼籲消費者發起拒買行動,以捍衛民眾食安健康權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15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國內外如發生因食用安全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肉品導致中毒案例時,應立即停止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進口;國內經確認有因食用致中毒之個案,政府應負照護責任,並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消費者保護法

7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9

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視為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者或服務之提供者,負本法第七條之製造者責任。

 

33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為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者,應即進行調查。於調查完成後,得公開其經過及結果。

前項人員為調查時,應出示有關證件,其調查得依下列方式進行:

一、向企業經營者或關係人查詢。

二、通知企業經營者或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

三、通知企業經營者提出資料證明該商品或服務對於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無損害之虞。

四、派員前往企業經營者之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有關場所進行調查。

五、必要時,得就地抽樣商品,加以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