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醫美 團購特惠醫美券,現場只做半邊臉

恐怖醫美 團購特惠醫美券 現場只做半邊臉

2015/10/21

        在醫美當道的年代,一條忠孝東路三至四段的1公里距離,即藏身有200多家醫美診所的「熱況」來看,消費市場的確非常龐大,但診所的護理人員是否受過相關的專業訓練呢?醫生是否全程在場、檢測客戶膚質提供良心的建議?

 

案例與實際訪查 

    消基會接獲陳小姐的陳情後,從購物網站購買2張「豔夏超強七效奇蹟術」醫美券(由店家「美XX」提供服務)。本會隨即預約,排程卻排至28日(22天後),對方回以「客戶過多」為由,所有療程皆須等待1個月左右。這凸顯了「美XX」店家並無控管在網路上販賣醫美券的票數,且在頁面右上角放置「倒數計時器」搞噱頭,然則已然超過該診所能負荷的人數。

    待28日傍晚6點,本會秘密客依約前往,全程沒有看見醫師或護理師,僅有一銷售員帶領至大廳。大廳有為數不少同樣買券的消費者聽sales講解療程,還有兩位女性掛著黃色液體美白針點滴袋獨自坐在鐵椅上把玩手機。

    楊姓女服務員講完療程後才聲明:「本次是『體驗』,所以您有特別想拔除粉刺的區塊嗎?」祕密客表示,右臉頰有內包式粉刺,或許先清理那兒。楊女隨即收走2張醫美券,要求秘密客在票券上書寫姓名並收走,說:「下回您可以再選擇做另一局部。」

    在三人一房的空間,只有布簾做區隔,右手邊一男性正進行雷射除斑,左手邊女性則和祕密客做相同療程,全由一人包辦。整個療程50分鐘左右,並非其宣稱之80分鐘,明顯跟商品文宣有差距!而宣稱的「七彩激活粉餅光」祕密客並沒受醫師診斷皮膚狀況下,被照射「綠光」 15分鐘。

    結束時,楊女幫忙預約下次療程,又是一個月後。接著她推銷「杏萄酸換膚」、「八倍水漩渦」共計20堂課程,祕密客表示非常有興趣,對方更設計長達5年的療程,能透過刷款分期、銀行分期繳款單2種方式,支付高達12萬元的「完整療程」!足以顯見,該診所先以「醫美券」為誘餌,吸引消費者上門,才告知是謂「體驗」的服務,再請其評斷受服務之分數,試圖推銷「5年課程」,對方及經理舌粲蓮花的慫恿下,祕密客自完成「體驗」8時許後,直至9點30分才離開美XX。

本案為醫美界之冰山一角,但銷售模式、提供服務的操作手法,以及消基會接獲消費者申訴內容觀察,醫美銷售已然成為一種模式,勾引著消費者入彀。

 

消基會從上述內容整理出9大問題

從查證的過程裡,本會發現對消費者不合理,甚至違背醫療行為之處,包括:

  1. 1.超賣醫美券,導致服務品質不良;

  2. 2.既然是「體驗」,在消費者可見之網站,理應清楚標明;

  3. 3.根據內文,同一小姐竟然能「單獨」行使「雷射去斑」,而祕密客在對方離開前,完全沒看見醫生在旁監督,果酸換膚亦然;

  4. 4.實際療程與廣告文宣差距大;

  5. 5.借「醫美特惠」之名,招睞顧客上門「體驗」後,推銷課程;

  6. 6.消費者在服務後才知曉此為「體驗」,購物網站竟以「七天猶豫期」乃從收到票券始計算;

  7. 7.想退款遭拒,消費者被迫只能在其網站換購商品,實不合理;

  8. 8.購物網站寄來之折量單(換貨單)是「平信」,卻要求消費者「掛號」擲回;

  9. 9.祕密客向美XX店家索取醫美券時,對方回應:「統一回收給購物網站了,如果想要討回,對象應該網站業者。」

 

就醫學面:

    該商品訴求是「拔除粉刺」,即坊間的果酸換膚,而文宣中所謂「杏萄酸」,食品藥物管署化妝品科表示,「杏仁酸」是單方,「萄」字則為複方,是兩種功能的酸;但無論名詞如何更改,本質皆是「藥品用詞」。那麼藥妝店販賣之含有杏仁酸的面膜,是否應該受皮膚科醫師檢測後才能使用呢?食藥署回應,供一般消費者自行在家塗抹的酸,明文強調其酸鹼值(pH值)必須低於3.5高於3.2 。

至於診所「換膚」所用的「酸」則不在此規範,不同之處是醫美診所所使用的果酸類產品,非一般消費者可取得,既然是「拔除粉刺」即是「醫療行為」。

    另,根據《醫療法》醫療廣告問題,「換膚」應屬醫療名詞,而衛福部針對現今廣告常以「煥」、「喚」替代「換」字規避法律責任,仍認定屬「『換』膚」行為;違反《醫療法》業務內容第3項:「凡能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行為」。消基會醫療糾紛處理委員會醫師表示:「酸類換膚診療過程中需由醫師檢測膚質,護理師應於醫生監督下進行。」

因此,消基會指出,現今酸類換膚常見的三點問題是:

  1. 1.由誰執行的正當性;

  2. 2.酸類是否使用不當,導致患者皮膚受傷;

  3. 3.每個人膚質不同,最糟糕情況是「燒傷」。

 

就醫學面:

    消基會衛生福利委員會委員表示,政府應該「明確立法」來斷絕「非本科醫師培養第二專長」的模糊空間,並規範「醫學美容」之倫理,而非任其遊走灰色地帶。

    台灣皮膚科醫學會祕書長黃毓惠指出,照理果酸換膚應經醫師診斷膚質,療程為上酸、上中和液、保濕。她又點撥重點:目前無法可管,因此,只要醫生具有執業執照,無論專科為何,皆能掛名「醫美醫師」。

  

就消費面:

    廣告與實際勘查不符,實為廣告不實,「詐欺」消費者實在可惡! 消基會站在消費者立場強調:「醫美券應以消費者實際接受服務次日起算,方為七天猶豫期。」

 

消基會呼籲 

對政府

  1. 1. 針對檢送之104年9月3日衛部醫字第1041666282號公告「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的第二條修正草案,消基會認為醫美有其風險,最嚴重者可能死亡,焉能「補課」六小時就可「跨行」行醫,顯得草率!衛福部應該限縮且設定嚴格的規範,來遏止層出不窮的醫美糾紛。

  2. 2. 台北市衛生局應「一年一稽查」,甚至隨機抽查醫美診所。從這次案例得知,行文規定與實際實行已然脫軌,應加強抽檢,確保民眾的安全。

  3. 3. N.C.C.應該自主抽查網路廣告,運用公權力使不實、造假、明知違法之體驗券暫緩上架,避免讓「不特定人士」可見並下標。

 

對業者

  1. 1. 做為銷售平台者,應掌握所販賣商品的品質,而非一昧造成消費糾紛。以此次醫美券為例,傷荷包事小,傷「面子」大,怎能單以自己為「第三方」而擺脫該負的責任。

  2. 2. 第三方除了須嚴密控管商品,維護商譽外,在販售特殊商品如「醫美券」時,不得以消保法第19條做保護傘。因消費者在拿到券和實際受到服務相隔一個月,故「七天猶豫期」應從服務後次日算起,而非收券當下。

  3. 3. 以錢買券,既然服務有問題,尚未使用的票券建議應退還金錢,而非物品兌換。

  4. 4. 網路平台與醫美診所應該建立並提供完整商品予大眾選擇,不是誇大其實,掛羊頭賣狗肉,行「買療程」的「體驗」!不只有損品牌名聲,更讓耗時預約的消費者得到不平等的對待!

  5. 5. 醫美診所既然登記「西醫」,小至果酸換膚,都應該由醫師親自診療,量身打造酸鹼值適當的換膚服務。

 

對消費者

  1. 1. 對所欲進行的療程應做全面的認識。

  2. 2. 多方比價,確認該療程的基本價格,以防「優惠」實為「體驗」的狀況發生;再下標前致電商家,網頁所寫是否會一一執行。

  3. 3. 如未經過上述篩選,到了現場才發現是「體驗」,在「做與不做」間,消費者應該照護自我安全,斷然拒絕,而非屈服商家或懼怕心理,要勇敢說不!

  4. 4. 如遇到本案例之第三方和診所互踢皮球,消費者可以循申訴管道,如各縣市政府消保官或消基會申訴。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