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動硬碟查核 2成涉逃檢
行動硬碟查核 2成涉逃檢
2017/02/14
摘要 一、採樣地點:本會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合作,於105年2至3月間針對市售「行動硬碟」進行查核,派員赴量販店、零售商及網購等販售通路,隨機選購20件不同廠牌之「行動硬碟」進行檢測。 二、檢測及查核方式: (一)品質項目:依據國家標準CNS 13438「資訊技術設備—射頻擾動特性—限制值與量測方法」檢測「傳導干擾」及「輻射干擾」等2項。 (二)標示查核:依照前述國家標準及商品檢驗法,查核「商品檢驗標識」、「中文標示」。 (三)外觀及重要零組件比對:以通過驗證之原型式試驗報告所附技術文件內容為標準,比對樣品的「外觀」、「產品型號」、「內建硬碟」、「電路板元件及電路布局配置」是否一致。 三、採樣品項(廠牌與品名): (1) HGST2.5吋可攜式硬碟;(2)BUFFALO可攜式USB3.0硬碟; (3) SP廣穎外接式硬碟;(4) FUJITSU2.5吋髮絲超薄行動硬碟; (5) TOSHIBA2.5"外接式硬碟;(6) 創見可攜式硬碟; (7) Seagate硬碟機;(8) 威剛可攜式硬碟;(9) Apacer宇瞻行動硬碟;(10) imation外接式硬碟;(11) WD行動硬碟;(12) SAMSUNG硬碟機; (13) RiDATA硬碟;(14) SONY2.5吋外接式硬碟; (15) archgon外接式硬碟盒;(16)I-O DATA 行動碟; (17)FREECOM 2.5吋外接式硬碟;(18)ZYNET奈力特 外接式硬碟盒; (19)Verbatim威寶 2.5吋外接式硬碟;(20)SP廣穎 外接式硬碟。 四、檢測結果: (一)品質項目:全數合格。 (二)標示查核:「商品檢驗標識」計8件不符合規定;「中文標示」計6件不符合規定。 (三)外觀及重要零組件比對:10件不符合規定。 |
一、前言
3C電子產品已成為現代生活的必需配備,「行動硬碟」因具備體積小、攜帶方便、隨插即用及大容量儲存傳輸等特性,廣受消費者青睞。為確保市面上「行動硬碟」之品質,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合作於105年2至3月間針對市售「行動硬碟」進行查核,派員赴量販店、零售商及網購等販售通路,隨機選購20件不同廠牌之「行動硬碟」進行檢測。檢測結果「品質項目」全數符合規定、「商品檢驗標識」計8件不符合規定、「中文標示」計6件不符合規定,另「外觀及重要零組件比對」計10件不符合規定。
二、檢測標準
標準檢驗局表示,本次購樣檢驗係依據國家標準CNS 13438「資訊技術設備-射頻擾動特性-限制值與量測方法」檢測,包括「傳導干擾」及「輻射干擾」等2項品質項目檢測,另查核「外觀及重要零組件比對」,並依據前述標準及商品檢驗法查核「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
三、檢測結果
(一)品質項目
「傳導干擾」及「輻射干擾」等2項目全數符合規定。
(二)標示查核
1.商品檢驗標識:計8件不符合(項次1、12、13、15、16、17、18及19),包括:商品本體漏貼商品檢驗標識(項次1、13、16及17)或未完成檢驗程序即上市販售(項次12、15、18及19)。
2.中文標示:計6件不符合規定(項次1、4、5、7、11及15),不符合情形為商品本體、外包裝、標籤或說明書上未有標示與符合性聲明書相同之報驗義務人名稱或地址。
(三)樣品型號、外觀及重要零組件與技術文件比對
計10件不符合規定,其中9件(項次1、3、7、8、9、11、16、17及20)不符合情形包括技術文件外觀與樣品外觀不同、技術文件硬碟型號與樣品硬碟型號不符及技術文件電路板與樣品電路板不同;另有1件(項次10)無技術文件可供比對。
四、不符合規定商品之處置
(一)「標示查核」不符合規定之商品
1.「商品檢驗標識」不符合規定者
(1)未完成檢驗程序即上市販售,未貼附「商品檢驗標識」部分,經該局查證逃避檢驗屬實者,將依「商品檢驗法」第60條第1項規定處以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且依第63條第2項規定通知業者限期回收或改正,並得限期停止輸入、生產、製造、陳列或銷售。未依規定限期回收或改正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項次12、15、18及19)。
(2)漏貼「商品檢驗標識」不符合規定之商品: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若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48條第2款規定其符合性聲明失其效力(項次1、13、16及17)。
2.「中文標示」不符合規定之商品
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若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48條第2款規定其符合性聲明失其效力(項次1、4、5、7、11及15)。
(二)「外觀及重要零組件比對」10件不符合規定之商品
1.商品內部線路涉及基本設計變更事項(項次7、9及17)、無技術文件可供比對(項次10),未符合檢驗程序,涉及逃檢者,將依「商品檢驗法」第60條第1項規定處以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第63條第2項規定通知業者限期回收或改正,並得限期停止輸出入、生產、製造、陳列或銷售,若未依規定辦理,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 商品外觀、構造與原技術文件資料些微不符部分,惟不涉及基本設計變更者(項次1、3、8、11、16及20),將依「商品檢驗法」第48條第4款規定要求業者限期改正。
標準檢驗局指出,「行動硬碟」已列屬應施檢驗商品範圍,應完成檢驗程序後,始得運出廠場或輸入,另對於市場上流通之商品,該局每年度均訂有市場檢查計畫,倘發現該類商品不合格者,即派員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並作成訪談紀錄後依相關法規處理,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
消基會與標準檢驗局共同呼籲
消基會與標準檢驗局共同呼籲,廠商應落實商品安全性及標示正確性,並提醒消費者選購及使用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購買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圖例如: )之「行動硬碟」商品。
二、選購時請檢視廠商名稱、地址、規格及型號等各項標示是否清楚。
三、檢視是否附有中文使用說明書、包裝上之產品使用說明或所附產品使用方法、注意事項等標示,使用前詳細閱讀該說明,並確實依照說明內容使用,尤應注意產品使用說明所列之警語及使用注意事項等。
四、優先選購有提供保固服務及投保產物責任險之產品。
五、商品應避免遭受強烈撞擊或摔落,並存放在乾燥環境中。
六、若有故障現象發生,應送至廠商指定之維修站維修,切勿自行更換零件或拆解修理。
標準檢驗局提醒,消費者對於所購買之商品多一些瞭解,商品使用時就有多一分保障,消費者可至該局網站「商品安全資訊網」(http://safety.bsmi.gov.tw)查閱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7123洽詢。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備註:
1.品質檢測:依據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3438(95年完整版)「資訊技術設備—射頻擾動特性—限制值與量測方法」檢測,項目包括EMI
方面之「傳導干擾」及「輻射干擾」等2項,檢測項目說明如下:
(1)「傳導干擾」:主要為確認行動硬碟於正常使用時所產生電磁波,其經由電源線或訊號線傳導,是否會對周邊電子設備造成干擾,使產生誤動作而造成危害。
傳導擾動(150KHz~30MHz)限制值 | ||
| 準峰值限制值(dBμV)(分貝微伏特) | 平均值限制值(dBμV)(分貝微伏特) |
0.15至0.50(MHz) | 66至56 | 56至46 |
0.50至5(MHz) | 56 | 46 |
5至30(MHz) | 60 | 50 |
(2)「輻射干擾」:主要為確認行動硬碟於正常使用時所產生電磁波,其經由空氣中傳播(輻射),是否會對周邊電子設備造成干擾,使產生誤動作而造成危害。
輻射擾動(1GHz以下)限制值 | |
| 準峰值限制值(dBμV/m)(分貝微伏特/公尺) |
30至230(MHz) | 30 |
230至1000(MHz) | 37 |
2.標示查核,查核項目為:
(1)商品檢驗標識:報驗義務人應於商品本體標示商品檢驗標識
(2)中文標示:報驗義務人應於商品之本體、包裝、標貼或說明書內擇一標示,應標示內容如下: 注意是否貼有「商品檢驗標識」,其為字軌「D」及指定代碼組成。
A.商品名稱
B.報驗義務人之名稱及地址
C.型號
3.「型號、外觀及重要零組件比對」:為樣品之型號、重要零組件及結構與通過驗證之原型式試驗報告所附技術文件內容作比對,以避免
消費者使用已變更而未經評估檢測之商品。
A.外觀
B.重要零組件比對:含「內建硬碟」、「產品型號」與「電路板元件及電路布局配置(Layout)」
4.本次檢驗件數共20件,檢測結果為:
(1)品質項目檢測結果全數符合規定。
(2)標示查核結果:
A.商品檢驗標識:計8件不符合規定(項次1、12、13、15、16、17、18及19),商品本體漏貼商品檢驗標識或未完成檢驗程序即上市販售。
B.中文標示:計6件不符合規定(分別為項次1、4、5、7、11、15),其中
(A)3件商品本體、外包裝、標籤或說明書上無標示與符合性聲明書相同之報驗義務人名稱及地址(項次1、7、11)。
(B)3件商品本體、外包裝、標籤或說明書上無標示與符合性聲明書相同之報驗義務人地址(項次4、5、15)。
(3)外觀及重要零組件比對:計10件不符合規定(分別為項次1、3、7、8、9、10、11、16、17、20),其中
A.3件樣品外觀與技術文件登載內容不一致(項次3、11、17)
B.4件樣品硬碟型號與技術文件登載內容不一致(項次1、7、9、20)
C.4件產品型號與技術文件登載內容不一致(項次8、11、16、17)
D.6件樣品電路板與技術文件登載內容不一致(項次3、7、8、9、17、20);
E.1件無技術文件可供比對(項次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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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感謝社會大眾的信任,本會自2015年起開始舉辦公益性質的新年音樂會活動,如今正式邁入第3年。本次音樂會主題訂為「凝聚信心‧輝映明景」,於開春之日舉辦,以傳達溫馨歡愉的氣氛。希望從跳躍的音符中,傳達「凝結聚合互信之心意,輝映明亮前景」的正面意義。 回顧2016年全球消費環境,台灣的重大消費議題包括「航空公司無預警停飛」、「核災輻射汙染食品之管制」、「個人計程車服務違法上路」等事件;放眼國際間,德、日、韓等國亦發生有「汽車廢氣排放數據造假」、「手機爆炸全面回收禁用」等嚴重問題;此外,國際情勢的改變、技術發展的創新,也讓跨境交易、消費有了新的面貌與制度。消費者除了感受智慧科技與跨國交易帶來的便利,也面臨許多潛藏其中的消費問題。 為打造更美好的消費環境,需要社會各界團結齊心。消基會相信,政府單位確實把關,業者堅守誠信經營,消費者亦愛惜商品、善用服務,各方凝聚彼此信念,形成層層向外推擴的同心圓,將成為社會中一股正向的能量,支持彼此持續成長進步,並輝映出未來消費環境的明亮前景。本會深深期盼能與各界攜手協力,共同邁進。 因此,消基會以積極正面精神,舉辦2017「凝聚信心‧輝映明景」新年音樂會,安排爵士風格音樂之多重奏及人聲演唱,特別邀請魏廣晧爵士樂團、楊曉恩演奏家,以及織樂Gili人聲樂團,為消費者帶來一場新春音樂盛宴。 魏廣晧為紐約市立大學爵士小號演奏碩士,現為國立東華大學音樂系助理教授與藝術中心主任。於各音樂會及音樂節中受邀演出,為台灣第一位取得爵士小號演奏碩士之爵士音樂家。楊曉恩為台灣爵士演奏家,第二張專輯《Simple Life》入圍金音獎及金曲獎等七項大獎,並勇奪2016年「金曲獎最佳演奏專輯獎」。 織樂Gili人聲樂團由台灣原住民與漢族團員所組成的人聲樂團,其多元文化之交融為特色,善於以A Cappelle形式演唱流行、爵士、民歌等曲風,演出種類多元,包含國家重要典禮、公部門公益活動、國際音樂節文化交流等,皆可看到他們演出的身影,展現豐厚而深刻的表演內涵。 「凝聚信心‧輝映明景」音樂會將以貼近心靈、抒發內心情感的爵士樂,詮釋我們每個人對消費環境最真心的呼喊、最深切的期望。透過明朗的爵士音樂、動人的合聲演唱,呈現為多元化曲目,凝聚消費者、企業經營者、政府部門以及公益團體之間彼此互信的心意。在同心圓的溫暖輝映之下,本會樂觀預見:我們共有的消費環境,前景日益明亮! 音樂會將於2月4日在中油國光會議廳舉行,時間為下午2:00到4:30(1:30入場)。因座位所剩有限,索票至2月3日截止,民眾若欲現場索票,本會將視當天出席狀況安排入場。 本次活動特別感謝以下單位熱情支持,熱心贊助公益活動,俾使本次活動得以圓滿成功: (一)協辦單位: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二)贊助單位: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日立綜合空調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三)支持單位:臺灣微軟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味丹文教基金會、中華民 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昇恆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麥當勞 餐廳股份有限公司、嬌聯股份有限公司、太古可口可樂股份 有限公司、仲間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2017「凝聚信心‧輝映明景」音樂會相關事宜,歡迎洽詢: 消基會財管部 彭小姐 電話0972-015159|peian@consumers.org.tw|comfoda@ms14.hinet.net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織品窗簾及床單床包測試報告 12件窗簾樣品全無「防燄標示」、4件標示不符
摘要 1. 採樣:2016年10及11月之間,於大台北地區的量販店、DIY家具店、家居館、生活雜貨店及網路等地購買,針對棉及聚酯纖維製成的現成窗簾及床單床包進行採樣,共計採得22件樣品;其中有12件為窗簾,10件為床單床包組。 2. 價格調查:每件窗簾的價格介於352~999元之間;床單床包價格介於299~864元之間。 3. 標示調查:4件樣品不符合《織品標示基準》的規定;基於安全考量,檢視「防焰標示」,發現採樣的12件聚酯纖維及棉製窗簾均無防焰標章。 4. 壬基酚(NP)及壬基酚聚氧乙烯醚(NPEO)調查:22件樣品都低於2毫克/公斤(mg/kg;以下以英文單位簡稱),符合CNS 15290「紡織品安全規範(一般要求)」的規定。 5. 甲醛、重金屬(鉛鎘)測試:皆未檢出。 6.偶氮染料(22品項)測試:1件床包樣品檢出偶氮染料,但含量低於30 mg/kg,符合CNS 15290的規定。 前言 家中的通風和採光主要來自窗戶,為了裝飾及保有隱私和遮光,針對消費者不同的需求,業者設計不同功能的窗簾,使得窗簾更能襯托出房間的設計風格,也能營造美好的居住環境。 傳統上,消費者或裝潢設計師都會習慣到窗簾專賣店訂作客製化窗簾,但價錢不菲,對於預算有限的消費者,實在難以負荷,因此目前在量販店、DIY家具店或網路等都有針對規格化的窗戶販售所謂的「成品簾」,以提供小資族做為替代方案。 臥房內的床單床包也是居家生活的必備品,每天需花時間整理床單床包,身體親密接觸床單床包的時間更長,所以,床單床包品質的優劣,多少也會影響睡眠品質及身體健康。 這些使用頻率高的居家生活紡織用品(織品),如果廠商於生產過程中,使用劣質材料或處理不當,有害物質殘留在織品上,直接接觸皮膚及呼吸系統,長時間累積達一定濃度時,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傷害。商品包裝若未清楚標示使用時須注意的安全事項,亦會危及人身安全。對孩童的影響更是不容忽視。 本會曾多次抽測家用織品和服飾,發現有不少樣品違反《織品(服飾)標示基準》的規定;此外,經濟部標檢局曾於2008年9月針對67件寢具(床單、被套和枕頭套)進行抽測,也發現55件樣品標示不全,甚至有2件甲醛檢出量超過100ppm及20件檢出可遷移性螢光劑。 有鑑於此,消基會特別在春節時分,家家準備掃除、更新之際,針對居家中的窗簾及床單床包進行檢測,調查其對消費者潛在的安全影響,包括健康危害和身體傷害的一般風險,以及易燃性和化學性質的特定風險,提供消費者做為選購時的參考。 採樣 本次測試樣品於2016年10及11月,於大台北地區的量販店、DIY家具店、家居館、生活雜貨店及網路等地購買,針對棉及聚酯纖維製成的現成窗簾及床單床包進行採樣,共計採得22件樣品;其中有12件為窗簾,10件為床單床包組。(調查、測試項目及方法請見表1) 表1、調查、測試項目及方法 項目 調查、測試方法 標準 測試單位 價格調查 依據實際購買價格 ─ 消基會 標示調查 《織品標示基準》、商品檢驗標識、防焰標示 壬基酚(NP)、 壬基酚聚氧乙烯醚(NPEO)測試 參照國家標準CNS 15579「紡織品-表面活性劑測定-烷基酚聚氧乙烯醚」 CNS 15290「紡織品安全規範(一般要求)」 游離甲醛 測試 CNS 15580-1 「紡織品-甲醛測定法-第1部 游離及水解甲醛(水萃取法)」 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 重金屬 (鉛、鎘含量) 測試 CNS 4797-2 「玩具安全(特定元素之遷移)」 偶氮染料 (22種品項) 測試 CNS 15205-1及15205-2 「紡織品-偶氮色料衍生特定芳香胺的測定法」 若以生產國別來看,除了4件沒有標示生產國別之外;其餘18件中,有10件為台灣製造,3件為中國大陸製造,越南及巴基斯坦製造的各有2件,還有1件為印度製造。 調查與測試結果(請見表3) 一、價格調查 本次樣品購買價格每件從299~999元之間不等,其中窗簾的價格介於352~999元之間;床單床包價格介於299~864元之間。 二、標示調查 (一)《織品標示基準》不合格率18.2% 舉凡是窗簾、寢具用品(床單、枕頭、被類)和毛巾等使用天然或人造纖維織成的產品都須遵循《織品標示基準》的規定。依規定,所有產品都須標示「製造(委託、進口)廠商名稱、電話和地址」、「尺寸或尺碼」、「生產國別」、「纖維成分」、「洗燙處理方法」及「企業經營者已於織品本身、內外包裝或說明書表示係使用於3歲以下嬰幼兒者,如該織品可能影響嬰幼兒之身體安全,應另標明注意事項」。 檢視22件樣品標示發現,有18件符合規定,其餘4件則不符合《織品標示基準》規定。這4件都是窗簾樣品,其中編號12號「窗簾(粉紅星星)」沒有任何標示,其他3件分別為9號「經典緹花雙層穿管式窗簾(咖啡)」、10號「法式經典遮光窗簾」及11號「八葉花門簾」,只有標示「尺寸」。 標示不合格的商品已經違反《商品標示法》第11條的規定,依同法第15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生產、製造或進口廠商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二) 寢具「商品檢驗標識」規定 全數合格 此外,標檢局也於2012年10月將床單等「寢具」列為應施檢驗項目,且須有「商品檢驗標識」才能允許於市場上販售。10件床單床包樣品,都印有「商品檢驗標識」於標示或商品本體上。 隨著時代的進步,高樓層建築愈來愈多,基於安全顧慮,《消防法》11條規定「地面樓層達11層以上的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場所,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的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依《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第17條:「防焰標示應採張貼、縫製、鑲釘或懸掛等方式,標示於各防焰物品或其材料本體上顯著處」;其標示方式如表2。 表2:《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窗簾及布幕防焰標示 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種類 洗濯試驗種類 標示方法 窗簾及布幕 具耐洗性能者 洗濯後不需再加工處理者 現況、水洗及乾洗 縫製 除水洗外,洗濯後須再加工處理者 現況及水洗 除乾洗外,洗濯後須再加工處理者 現況及乾洗 資料來源:《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 (三) 12件成品簾全無「防焰標示」 「防焰標示」和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以下簡稱CNS)一樣,不屬於強制性規定,所以,並未規定所有織品業者均需要標示「防焰標示」,檢視本次的12件成品簾中,都沒有「防焰標示」。 由於《消防法》11條規定11層以上建築「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的地毯、窗簾、布幕……等織品,本會認為,由此可以看出政府法令的缺乏一致性,而規定的缺漏和消費教育亦待改正和加強,因為對於住在都會區高樓層建築物的消費者,商品缺乏「防焰標示」,就完全失去「選擇」的機會了。 三、壬基酚(NP)及壬基酚聚氧乙烯醚(NPEO)測試 NPEO為非離子型界面活性劑,具有良好的洗滌效能,廣泛用於清潔劑中。紡織品在加工過程中,會使用含有NPEO的清潔劑,讓布匹的色彩更為鮮豔,但可能會殘留於衣物上,消費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在清洗衣物時NPEO被大量釋放,隨著污水排放進入湖泊和海洋,造成環境的二次污染。更有甚者,NPEO在水中會被分解成NP,其結構類似雌性荷爾蒙,會造成水中的雄性生物雌性化,目前已經被歸類為環境荷爾蒙的一種。NP及NPEO為環保署公告列管的第一類毒性化學物質,後者在毒管法中稱為壬基酚聚乙氧基醇。 參考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5290「紡織品安全規範(一般要求)」中對NPO及NPEO規範為「12歲以下兒童用紡織品之NP及NPEO,均不得超過1,000 mg/kg。 經檢測結果,22件樣品都低於2 mg/kg,符合CNS 15290的規定。 四、游離甲醛含量檢測 甲醛是一種易燃、易揮發、具有刺激性的毒性氣體,為環保署公告列管的第二、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其水溶液則稱為「福馬林」。在紡織加工中,也都會使用到甲醛,除了可以防縐、防縮及阻燃之外,也能讓布匹上色更耐久。 長期接觸含有甲醛類的紡織品,可能會吸入游離甲醛產生失眠、頭痛等症狀,若皮膚長期接觸,可能會引起過敏或濕疹性皮膚炎,也可能導致皮膚癌,目前世界衛生組織(WHO)已將甲醛列為致癌物之一。 CNS 14940「紡織製品中游離甲醛之限量」的規定,窗簾屬於「室內裝飾用」,其游離甲醛限量應在300 ppm(百萬分之一)以下,而床單床包屬於「與皮膚直接接觸之紡織製品」,其游離甲醛限量為75 ppm以下。 經檢測結果,12件窗簾及10件床單樣品,都未檢出游離甲醛。 五、重金屬(鉛、鎘)檢測 紡織品在加工過程中,若使用含鉛或鎘的染料及印花的油墨,還有金屬鈕扣的配件,就可能使紡織品含有重金屬鉛或鎘。 鉛和鎘較少會經由皮膚被吸收,但若皮膚遭到破壞,如有傷口就會被吸收,由於鉛及鎘的代謝速度都相當緩慢,長期累積還是可能造成慢性重金屬中毒,特別是對發育中的孩童,會造成智力發展不足及影響中樞神經的發展,而長期暴露於含低劑量鎘的空氣、水或食物,鎘會累積於腎臟而導致腎臟疾病的產生及骨骼的脆弱。 依CNS 15290規定,12歲以下兒童用紡織品表面塗料之鉛含量,不得超過其揮發物之90 mg/kg,紡織品及衣服不得使用含鎘配件。 經檢測結果,所有樣品都未檢出鉛及鎘。 六、偶氮染料(22種品項)檢測 偶氮染料是一種相當常見的合成染料,由於價格低廉且效果良好,在紡織加工過程中,廣泛被用於天然和合成纖維做染色和印花,甚至也用於皮革加工上。目前使用的偶氮染料約有上千種左右,但根據研究指出,有部分的偶氮染料在裂解後會還原釋出有害的芳香胺化合物,因此這些偶氮染料(台灣目前為22種)被禁止使用。若皮膚長期接觸這些偶氮染料,吸收後會於體內擴散,在正常的生理代謝過程中,會產生致癌的芳香胺,甚至改變人體的DNA結構與功能,而誘發病變或癌症。 CNS 15290規定,禁用之偶氮染料含量不得超過30 mg/kg。經檢測結果,編號22號「REGIS優質印花床包組」檢出3種禁用的偶氮染料-對-氯-鄰-甲苯胺(4-Chloro-o-toluidine)、2,4-甲苯二胺(2,4-Diaminotoluene)及5-硝苯-鄰-甲苯胺(5-Nitro-o-toluidine),但加總含量低於30 mg/kg,符合CNS的規定。 總結與討論 本次測試的22件樣品,有4件標示不符合《織品標示基準》的規定,不合格率為18.2%,這些標示不合格商品之業者應立即改正,以維護消費者的權益。織品的標示如同身分證一樣,不僅能詳述產品的內容,也是業者對產品負責的表現。值得注意的是,本次不合格的樣品都是購自網路,隨著網路購物愈來愈方便,加上可以退換貨的機制,每年的銷售量都不斷地成長,但提供平台的電商業者,也應該宣導及告知賣家要提供符合標示的產品,才能上架販售給消費者,以確保消費者的權益及避免觸法。 再要關注的問題,還有目前《消防法》已規定高樓層建築物和公告的公共場所(如電影院、旅館等)應使用具有「防焰標示」的物品,讓該類商品(如地毯、窗簾、布幕等)比較難以燃燒,延長逃生時間,但本次購買的12件窗簾樣品都沒有「防焰標示」。 網路、量販店和一般店家所販售的成品窗簾雖然符合目前《織品標示基準》的規定,但對一般消費者,或居於高樓層的消費者可能尚不清楚「應使用『防焰窗簾』」,以致《消防法》的規定尚未完全落實在一般高樓層住宅區。 本會工作人員調查2~3家賣場,發現沒有販賣「防焰的成品窗簾」,洽詢後,賣場人員表示,只有到窗簾專賣店訂作窗簾,才有防焰系列商品,且購買價錢也會提高……,顯見一般賣場恐怕因為價格因素,並無販售防焰窗簾。居住在高樓層住宅區的消費者,其住家消防安全恐堪慮。 在偶氮染料測試中,有1件床單樣品檢出偶氮染料,但符合CNS的規定。消基會也建議業者,應儘速改善染料配方,保護消費者的健康,畢竟床單和皮膚有相當親密的接觸,不應該採用有致癌疑慮的偶氮染料。 至於其他如甲醛、重金屬及NP、NPEO等都未檢出,符合規定。本會曾於2014年11月「童裝」檢驗報告中,建議政府應參考歐盟的規範,將NP和NPEO的限量降至250 ppm,可惜未獲相關單位關注,2016年中歐盟更正式通過市面流通之紡織成品含量降至100 ppm,預計2021年會全面實施,但檢視CNS 15290「紡織品安全規範」只有規範12歲以下兒童所使用的紡織品,且標準為1,000 ppm,標準已經跟不上國際趨勢,建議相關單位應儘速研議降低標準,畢竟NPEO不僅對人體健康,對環境也是危害。 許多研究報告指出,含有NPEO的紡織品在家庭洗滌後,污水進入河流、湖泊和海洋,會造成環境污染,NPEO在水中會分解成NP,是污水處理設施的最大來源,而且家庭紡織品並非只限於12歲以下孩童所使用的,更何況這2項已經被環保署列入「毒性化學物質」管理,因此建議標檢局應將所有的紡織品列入相關規範,並將標準限量降低,跟上國際腳步,保障國人健康,也能讓消費者對環境保護盡一分心力。 本會認為,針對牽涉到共通性安全標準的商品法規及相關法規,應通盤檢討其一致性並與國際標準接軌,本會支持所有機能性織品,均應提高其一般風險和特定風險的安全規格,以保護消費者安全。因此,無論是《織品標示基準》或《消防法》,應通盤檢討,以符合時代的需求。 針對織品標示及安全相關規範,消基會呼籲: 政府單位 全面檢視牽涉到共通性安全標準的商品法規及相關消防法規的一致性,勾稽、連結相關法令,以求法令周延性,讓業界有所依循,例如「防焰標示」全面標示制度。 檢討國內標準與國際標準與的落差,與時更新更具前瞻與保護力的相關規範,例如2016年中歐盟正式通過市面流通之紡織成品中NP和NPEO的含量降至100ppm,以及歐盟EN 13120指令,擴展CNS 7925「塑膠製橫式活動百葉窗」國家標準適用範圍,涵蓋百葉窗、拉繩窗簾和安全裝置的性能要求(包括安全性)。 業界1. 業者除了於商品本體縫製標示,也應於外包裝上標示清楚,因為寢具用品屬於與皮膚直接接觸的商品,消費者不可能當場直接拆封檢視,為滿足消費者「知情」與「選擇」的權利,業者應盡到完整標示的義務。2. 業者應立即加強「防焰標示」,並販售通過防焰性能認證的窗簾,讓高樓層消費者有「知情」和「選擇」的權利,以保障消費者使用安全。3. 檢出偶氮染料的業者,雖然符合CNS規定,但為保障消費者使用安全,以及建立更好的商譽,業者應儘速改善染料配方。4. 業者應提供無環繞成圈拉繩且有安全裝置的窗簾,以減少發生危險;最好是提供無拉繩的窗簾,以徹底消除危險。 消費者 選購窗簾和寢具用品時,首先應檢視是否符合《織品標示基準》,標示不清的商品應避免購買,以避免後續的消費糾紛。 寢具已經列為應施檢驗項目,消費者購買時也應同時檢視「商品檢驗標識」,以確保商品品質。3. 無論何種紡織品,特別是床單床包,最好能清洗後再使用,使用後也要定期清洗,以免造成塵蟎的孳生,而影響健康。 「防焰窗簾」目前早已訂定認證標準,依《消防法》第11條所規定,建築物的樓層數如達11層以上時,該棟建築物之各樓層(含地下室部分),均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防焰物品。 其他如抗菌和防水等,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也都有規範,消費者選購時可以檢視及列入選購參考。 若家中有孩童,最好是安裝沒有繩索的窗簾,或者將繩索改成塑膠(木)棒;倘若窗簾附有繩索,一定要加裝「窗簾拉繩固定器」或捲高收妥;注意將床、桌椅和衣櫃等家具遠離窗簾,避免孩童攀爬時,不幸勒住脖子發生憾事。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表3、市售窗簾及床單床包調查、測試結果表 說明: 本表係分為「窗簾」及「床單床包」兩大類;若標示不合格或檢出測試項目,則列於最後,其次依價格排序。 「-」為沒有標示;「○」表示未檢出;「△」表示檢出該項目,但符合CNS的規範。 註: 1.「標示」一欄中,「○」表示符合《織品標示基準》;「●」表示標示不完整,其中「a」表示未標示製造(進口)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b」表示未標示尺寸或尺碼、「c」表示未標示生產國別、「d」表示未標示纖維成分、「e」表示未標示洗燙處理方法。 2.「防焰標示」一欄中,「-」表示沒有防焰標示。 3.「偶氮染料(22品項)測試」一欄中,「○」表示未檢出;「△」表示含量小於30 ppm,但符合CNS 15290的規範。網購糾紛半年逾300件申訴 網拍平台定型化契約應盡速上路
農曆年節將至,許多民眾在網路上採購年貨、禮品,然而消基會發現,本會近半年(105年8月1日至106年1月20日止)已接獲341件網購申訴案,數量驚人,顯示網路購物的消費環境已經亮起紅燈,消費者須格外留意。 本會總會的網購申訴案件統計,共42%的消費者申訴收到瑕疵品、仿冒品或與訂單不符的商品、23%則遭遇退貨糾紛(包含要求負擔退貨運費,或是無法退費只能轉為店面購物金等情況)、25%被賣家拒絕退貨,更有29%的消費者在收到商品後找不到賣家,或是被賣家於通訊軟體中封鎖,退換貨無門。 ⊙網購糾紛類型(同一申訴案可能符合一項以上要件,因此比例加總超過100%) 收到瑕疵品/仿冒品或錯誤商品 退貨爭議(消費者須負擔退貨運費;退款只能轉為購物金等) 賣家無聯絡資訊、賣家無回應 賣方不給退貨 42% 23% 29% 25% 「7天猶豫期」上路23年 網路交易仍缺保障 根據消保法第19條規定,通訊交易之消費者,原則上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也就是說,消費者只要不是在實體店面購物,除法定合理例外情事之外,都可享有「7天猶豫期」,且不需負擔退換貨過程中的任何費用。 然而,「7天猶豫期」規範自民國83年上路迄今,已20餘年之久,卻仍有許多網路賣家未按法規行事,有些賣家在賣場規則就明訂不可退貨,並宣稱一旦下單即等於認同賣場規則;有些賣家則是在出貨後,才聲稱拒絕消費者的退貨;更有賣家只願將商品價金退回「購物金」,迫使消費者在自家賣場二度消費,逃避退貨責任。 本會申訴案例中,有一位消費者楊小姐在網購衣物,後因尺寸不合欲退貨,但店家卻要她負擔未滿額之出貨運費、匯款手續費、國際運費,以及寄回衣服的運費。另外一位許小姐於網路購物收到瑕疵品,辦理退貨時卻被告知不能退回現金,只能拿到「購物金」,供許小姐下次購物使用。從案例中可以發現,雖有通訊交易7日內不需理由解除權保障消費者權益,但網購消費型態中,仍有部分賣家不願配合法規,於退貨程序上對消費者多有刁難。 「貨到付款」仍有風險 第三方支付才有保障 此外,許多網購族喜歡選擇「貨到付款」方式,認為簽收商品後再付款,就不必擔心商品送錯或遲遲未送達的風險。但事實上「貨到付款」並不保證商品的品質,舉例來說,一位民眾向本會申訴,她網購眼霜,待宅配人員交貨後,才發現包裹內竟是兩個空罐,但賣方已關閉帳號,無法取得聯繫。 「貨到付款」是指消費者下訂商品後,無須立即付款,待宅配公司送貨到府,或將商品送至消費者指定的便利商店後,消費者取貨、簽收時才需要付現。表面上看起來是銀貨兩訖的消費形式,但實際上消費者付款之前無法開封驗貨,且宅配業者只管運送,對商品內容概不負責,當消費者發現商品不符或毀損時,恐無法及時收回款項,必須再跟賣方聯繫、申辦退款手續。假如賣方不認帳,消費者只能向政府相關單位或本會提出申訴,尋求解決。 相反的,如果業者提供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付款選項,讓消費者的購物款項由第三方支付平台代管,則較能有效避免消費糾紛。第三方支付平台是一個金流中介者,替買賣雙方代收代付。交易成立後,買方的購物款項存入第三方支付平台,待賣方出貨、買方收到貨品且確認無誤後,第三方平台再將款項撥給賣家。 目前,PChome露天拍賣提供「支付連」第三方支付平台,買家付款後若有問題,可啟動延遲撥款來保留貨款,款項將延長10天撥款,降低消費者遭詐騙風險;Yahoo奇摩拍賣則有「易付Yapee」、「輕鬆付」。然而,即使多數拍賣平台與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但仍須視賣家是否開通此付款方式,何況仍有為數不少的拍賣平台尚未提供第三方支付平台服務。對消費者而言,網拍付款方式的安全性仍待加強。 ⊙拍賣平台的第三方支付服務 網站 露天拍賣 Yahoo奇摩拍賣 蝦皮拍賣 旋轉拍賣 樂天市場購物網 第三方支付平台 支付連 易付Yapee、輕鬆付 蝦皮承諾 無 無 拍賣平台應建構安全系統 預防消費糾紛 媒體報導,露天拍賣擁有逾880萬個會員,2015年全站交易金額達1439億元;奇摩拍賣、蝦皮拍賣APP的下載量也皆破百萬,受到消費者歡迎,然而,隨著網拍平台的興起,各種與網路消費相關的爭議也日漸增加。 在拍賣網站中,賣家並不需要以真實姓名註冊,只要手機號碼經認證即可開店,一旦出現糾紛,若賣家有心逃避,消費者也無從找起;如果求助網路拍賣平台,業者也僅說會通知賣家處理,態度消極。 即便消費者購物時可以參考賣家的「過去評價紀錄表」、「交易評價」等資訊,但本會認為這些資料也可能做假,賣家經認證的手機號碼也可能冒用他人,這些資訊都不是全然安全可靠。 拍賣網站業者提供一個交易平台,媒合買賣雙方的需求與供給,雖非真正的商品供應者,但由於業者居中收取交易相關費用,例如商品刊登費、交易手續費、拍賣底價設定費用等(見下表),等於每筆交易的價金皆有部分支付給網拍平台。網拍平台業者自然應負擔賣家信用調查及履約能力之合理查證義務,提供消費者一個安全的消費環境。本會認為,行政機關應盡速制定規範,建構一個安全交易系統,一方面更嚴格的過濾賣家資料、加強身分認證,另一方面也祭出誘因,全面推動消費者以第三方支付購物,為消費者建立一道網路購物的安全防線。 ⊙拍賣平台收費項目 拍賣網 站 刊登費用 交易手續費 拍賣底價設定費 付費相片 預購功能設定費 Yahoo 拍賣 10天競標品、20天直購品免費 1.49%,最高收149元 5元 前三張免費,超過一張1元 5元 露天拍 賣 免費 2%,最多收取200元 免費 可放三張免費相片 無 消基會呼籲 對政府 網拍平台的消費糾紛層出不窮,政府相關單位應儘速研擬網拍平台業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應記載事項,加強對拍賣平台業者管理、賣家身分認證機制、交易糾紛處理的規範,以及推廣第三方支付,並指定主管機關,為消費者建立一個良好的網購環境。 對業者 網拍平台業者應加強賣場管理,對於交易評價短期內迅速累積、評價衝高的賣家,特別留意,並建立清楚、可經檢驗之管理機制。 在賣家身分認證方面,除了電子信箱、手機號碼、信用卡資訊等資訊須逐一確認外,更應定期要求賣家更新、確認個人資料,確保賣家身分無誤。 應提供消費者多樣的付款方式,尤其開通第三方支付功能,讓買賣雙方都更有保障。 對於透過網購平台交易所發生的糾紛,應盡力協助消費者與賣家聯繫,以建立良好企業形象。 對消費者 「貨到付款」或「超商付款取貨」並非最安全的付款方式,消費者應選擇第三方支付,一旦出現消費糾紛,可以要求第三方支付,即時攔截款項。 避免向臉書社團、LINE群組上的個人賣家購物,應選擇信譽良好、公司規模較大的網路商家,購物前先多方蒐集資訊,以免上當。 若遇網購糾紛,應保留相關資料憑證,向本會或相關政府單位申訴。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手機「玻璃膜」價差11倍 商品標示全不合格
摘要 本會至網路採購9款手機「玻璃保護貼」,結果發現商品價差達11倍,且商品標示全數不合格。 一、調查地點:Pchome 24H購物網 二、調查時間:106年1月10至18日 三、調查方式:以iPhone7 為例,購買9款玻璃保護貼(正面、滿版),並檢視其商品標示。 四、調查結果:商品價格從單片150元至1690元不等;商品標示全數不符合規定。 一、前言 「滑世代」來臨,資策會FIND調查顯示,台灣智慧型手機約有1525萬用戶,普及率達73.4%。在人手一「機」的時代,高階旗艦機熱賣,手機包膜、螢幕保護貼的市場需求大增,手機使用者皆會幫手機貼上一層保護貼膜,讓手機保持光亮潔淨,增加螢幕使用壽命。 然而,手機螢幕保護貼的價格高低不一,市場混亂。經本會調查,以現在流行的「玻璃保護貼」來說,同樣一片宣稱具有抗污抗油、硬度達9H、高透光的保護貼,價差就可達11倍(請見附表),其中差異到底為何?消費者實在難以一探究竟。 二、本會調查:76%消費者無法判斷保護膜的商品價值 為了進一步了解消費者使用手機保護貼的消費習慣,本會對30位消費者進行調查,結果顯示,83%消費者使用手機螢幕保護貼,且習慣由手機業者幫忙貼膜;如果向手機業者購買保護貼,56%消費者認為業者應提供「免費」的代貼服務、43%認為業者可收取300元(含)以下的貼膜服務費。 此外,本會從9款「玻璃保護貼」中,挑選出價格最高(1690元)、偏低(159元),以及居中(249元)的三款商品,在不告知價格的情況下,讓消費者猜測三款商品的價格,其中僅有23%消費者回答正確、76%回答錯誤或無法判斷。 目前「手機螢幕保護貼」僅屬「一般商品」,硬度、材質等品質項目並無相關標準,不需經過相關檢驗即可上市。但從消費者的角度來看,商品所宣稱的「防爆防裂」、「硬度達9H(用刀子、釘子刮表面都不會留下痕跡)」、「高透光」、「不沾水滴油漬」等功能,若無實際使用,光憑商品外觀實在難以辨別。 換言之,消費者只能從商品標示上的功能宣稱、材質上判斷內容物,但本會抽查9款商品,皆未提供完整的商品資訊,不合格率達100%。其中5款甚至只有標註商品名稱與功能(請見附表),功效宣稱大多未經檢測證實,消費者既無法得知保護貼到底是塑膠還是玻璃製成,更無法確知功效是否與宣稱相符。 如此看來,手機螢幕保護貼價格落混亂,外包裝資訊又簡陋不全,長久下來恐淪為業者自行叫價,消費權益難維護。 三、手機貼膜 利潤驚人 「手機保護貼」除了價差驚人,通訊行的銷售行情也有極大落差。本會以消費者身分實際訪問四家通訊行,詢問一般的正面的手機螢幕玻璃保護貼價格,結果中華電信、遠傳、台灣大哥大店內一片玻璃保護貼就要價千元,但小型通訊行只要約300元(請見附件),即便各家通訊行提供的產品可能有些許不同,但三大電信業者的報價卻也讓消費者大感吃不消。 本會發現,三大電信業者店內的手機貼膜櫃檯,乃為電信業者與貼膜業者的合作業務。貼膜業者並非電信業者員工,電信業者也不保障貼膜的品質或後續服務,貼膜業者僅進駐店內,提供銷售、代貼等服務,與市場上一般貼膜業者無異,因此本會認為,電信業並無理由開價如此之高,價格應有所調整。 ⊙通訊行貼膜費用比較 通訊行 保護貼材質 中華電信 遠傳 台灣大哥大 易成通訊 虹興通訊 一般鋼化玻璃 990元 1000元 1000元 299元 500起 霧面PET 400元 400元 未提供 未提供 150元 亮面PET 300元 400元 300元 150元 150元 以上價格含保護貼與代貼費用 消基會呼籲 對政府 手機螢幕保護貼的商品標示有嚴重疏漏,政府相關單位應立即調查,並對違規的業者予以限期改正或開罰。 手機螢幕保護貼已成為普遍的民生用品,但市場價格混亂,消費者難以判斷,政府應該加強管理,並測試業者所宣稱的功能是否屬實,尤其玻璃保護膜一經碰撞恐破碎,其安全性都待檢驗。 對業者 業者應依照商品標示法,完整揭露商品生產地、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商品內容等資訊。 對消費者 消費者應挑選商品標示完整的商品,日後若有任何疑慮,可與製造商聯繫,避免消費爭議。 勿過度相信商品宣稱的功能,消費者應多方蒐集資訊、審慎評估。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鋼化玻璃膜一覽表 售價 產地 規格 經銷/進口商 製造日期 功能 1 SOLID EX滿版強化玻璃保護貼 1690元 中國(台灣包裝) 顏色:黑/白;厚度:0.4mm;材質:鋁矽酸鹽 捷庭有限公司 ● 9H硬度;疏水疏油;終極強化;圓弧導角 2 A+ Protect滿版玻璃螢幕保護貼 890元 ● ● ● ● 特殊鍍膜技術,抗油汙指紋;超高透光;9H硬度 3 Good Gadget強化玻璃螢幕保護貼 299元 ● ● ● ● 專業防爆裂碎裂;疏水疏油;9H硬度;高溫鋼化處理 4 A.sample 簡單貼 高硬度強化玻璃保護貼 199元 ● ● ● ● 9H高硬度;疏油疏水塗層;2.5D技術曲面 5 全屏滿版鋼化玻璃膜9H 159元 ● 玻璃原料:日本旭硝子 厚度:0.26mm;硬度:9H WaWaWa(無電話) ● 0.26mm輕巧薄型;2.5D 弧邊設計;9H 高硬度 6 纖維軟板3D曲面弧邊滿版鋼化玻璃 299元(2入) ● ● ● ● 9H高硬度;無刮痕;高透光等 7 Hoda康寧滿版 鋼化玻璃保護貼 890元 ● 材質:鋼化玻璃加工(中國);Pet加工(台灣) 帝均科技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15日 康寧材質;2.5D導角;hoda正品;雷射切割,精準孔位 8 鈦合金邊框3D曲面滿版鋼化膜 249元 ● 厚度:0.26mm WaWaWa(無電話) ● 螢幕全覆蓋;9H硬度 鋼化玻璃材質保護膜 9 glass升級版抗藍光鋼化玻璃保護貼 158元 ● ● ● ● 9H硬度;2.5D導角;抗藍光防爆玻璃貼膜;防止疲勞 總計9件樣品(以上樣品適用iPhone 7 Plus);●:不合格(業者無提供資料)消基會新任董事長交接 消保聖火交棒續燃
消基會已完成第18屆新任董事會改選,訂於今日上午10點正式進行新舊任董事長的交接儀式。新任董事長由17屆副董事長游開雄律師接棒,副董事長則由台科大資訊工程系鄧惟中副教授擔任,兩位將率領會內全體同仁,在歷屆消保志工前輩協力開創的成果上,進一步落實保護消費者權益的使命,開展更廣大的格局。 自民國69年11月1日創立至今,消基會秉持公益與非營利的理念,堅持站在第一線服務大眾,包括協助消費者處理各種消費疑難雜症、召開記者會揭露消費問題,並追蹤後續改善作為、檢驗市售商品品質,呼籲行政部門嚴格把關、每月出刊《消費者報導》雜誌,持續從事消費教育,也為單一事件造成多數權益嚴重受損的消費者,提起團體訴訟。從已發生的消費爭議調處,進而對政策與法令的引領修正,到全民消費意識的建立,消基會以長遠的規劃,與前瞻性的眼光,已逐步推動消保運動,改善消費環境,落實消費權益。 消基會堅持以專業公正的第三方角度,於政府、消費者、業者三者之間,扮演提出問題、端出解方的關鍵角色。一次又一次,消基會突破框架,只為了讓消費者保護能更臻完善。 消基會為非營利組織,一路走來,備極艱辛,感謝社會各界給予的支持指教與實質捐助,才能讓消保運動的聖火燃燒了36個年頭。如今,消基會已累積了相當的經驗與能量,足以因應網路新時代層出不窮的消費問題,持續本於專業與公信力,為消費者把關。消基會相信,透過行政機關落實法令嚴格監督,業者堅守誠信自主自律,配合消費者於消費行為中自我覺察,消保聖火將生生不息,永續傳遞光和熱,照亮我們未來的消費環境,溫暖每位消費者的心。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2016年十大消費新聞 公安問題奪冠!
時光飛逝,又一年過去,緊接著就是農曆新年!消基會從上百則消費新聞中,篩選出20則重大的消費議題,並於11/17~12/9展開網路票選。消費者除勾選十大消費新聞外,可自由填寫未列於選項的重要新聞「遺珠」,共收約400則回應。經本會層層篩選,精挑出十大最重要的消費新聞,希望能讓政府、業者與民眾以此為鑒。 票選結果如下: 第一名:遊覽車火燒車意外 須制訂通盤政策 2016年7月19日於國道二號發生陸客團遊覽車火燒車事件,造成全車26人無人生還的慘劇。桃園地檢署於9月10日偵查終結,認定司機預謀縱火自焚,並拖著全車乘客及導遊陪葬;但「安全門私設暗鎖」與「使用額外電器用品超載」的問題已浮上檯面,且後續影響範圍廣大,令國內外的遊客無差別籠罩在「我坐的這台遊覽車到底安不安全」的恐懼黑霧之中。 本會曾發布新聞稿呼籲:除了鼓勵業者購買優質車輛外,針對安全門暗鎖與電線承載過量的問題,應立即列入監理單位的定期審驗與隨機稽查項目之中,並通盤檢討國內監理項目是否完整,制訂相關政策。本會認為,國內自行打造車體的「拼裝車」未必一定危險,重點是按圖施工,設計圖是否已通過檢驗,以及車體內的配線及設施是否為設計圖中所規劃、許可的項目。 第二名(三則同票數並列) 日本食品輸入管制措施 應公開風險評估資訊 農委會於去年8月赴日考察後,對於福島以外的其他4縣食品,研擬由「地區食品管制」改為「風險食品管制」,除高風險食品仍採禁止管制外,其他輸入之日本食品需檢附輻射檢測報告及產地證明,引發各界高度關注。隨後,接連爆出有日本納豆產品所附芥末包、醬油包來自核災區,網購也可買到禁止輸入的日本食品。衛福部食藥署對賣場、網購平台等通路展開稽查,累計查獲41項違規商品,並下架逾6.5萬件問題產品。為暫平紛爭,行政院長林全日前表示,「暫緩」對日本核災地區食品解禁政策。 本會基於保護消費者立場,提出呼籲:食安政策事關重大,必須以充分的風險評估為後盾,且評估機制應公開透明,相關部會須揭露完整資訊,公開對日本食品輻射檢測的實際數據,讓專家學者判讀輻射值的改變趨勢,讓國人了解相關風險的變化。檢出數值即使符合標準,也應與背景值對照,評估是否有汙染風險。政府應持續落實邊境查驗,並確保相關人力足以支應。 與UBER 雙贏?合法後才有真正的雙贏 UBER來台違法營業近4年,已遭罰近8300萬元。《公路法》修正案於今年1月公告實施並上路,UBER 公司最高將挨罰2500萬元,UBER 司機最重罰20萬元。此外,未來民眾可敘明事實,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向公路機關檢舉,將依規定核發檢舉獎金,同一檢舉人1年內最高獎勵以30萬元為限。 無論政府與業者在UBER定位上的衝突與訟爭,或是各項法規調整,仍應以如何保障消費者權益為優先考量。本會認為,墨守成規或加重開罰僅是最簡單的處理方式,而引入創新服務、提升服務品質與保障乘客權益等目標雖然不易,卻是政府最應盡的要務。行政院應儘速整合各部會的資源與力量,滿足廣大消費者搭乘計程車時所期望的便利、實惠與安全性需求,籌劃出涵蓋政策、法規與稅制等方面的完整制度,以有效提升合法計程車業的服務品質,打造出受消費者青睞的嶄新計程車載客系統。 消基會結合國會力量 168位候選人宣誓成為消保立委 為加速推動消保權益入法的重大工程,消基會藉由國會改選的關鍵時刻,啟動為期一個月的「消保立委宣誓行動」調查,成功獲得168位區域候選人的具名支持,承諾當選立法委員後,願承擔消保權益入法的重責大任。最終確定53位消保立委名單,且於立院各委員會中皆有消保立委。 新國會誕生後,本會規劃內部專家委員會成為國會8大委員會的立法智囊團,協助「消保立委」共同推動消保法案的立法與修法大業。目前本會已拜訪內政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等,也赴立院參加相關公聽會表達意見。去年6月與賴瑞隆、林麗嬋立委合作召開「居危思安~建築法規本身就需要徹底大翻修」記者會。7月與江永昌立委合作舉辦「公共自行車,怎麼保最保險」公聽會。8月參與許毓仁立委主辦的「共享經濟」公聽會。10月間,參與陳曼麗立委主辦的「食安檢驗政策」溝通會,與衛福部食藥署針對「食品雲」政策進行意見交流;及參與陳宜民立委主辦「基改食品面面觀」公聽會。 本會對於重大民生法案的推動有短、中、長期的系列規劃,持續研究且關注的法案,仍有《長照法》、《電業法》、《住宅法》、《廣電三法》等諸多修法呼籲。本會將繼續蒐集委員會專業意見,並將消費者心聲帶進立法院,站在第一線捍衛消費者的權益! 第五名(兩則同票數並列) 復興航空宣告停業 消費者權益不容負心 復興航空於去年11月22日召開臨時董事會與記者會,宣布公司因財務狀況惡化解散。本會22日即接獲多位民眾來電諮詢,包括跟團與自由行旅客,諮詢關於復興航空造成的退費糾紛。本會對此事件發表過一篇聲明稿,召開一場記者會,並持續集結相關資訊,必要時將為消費者要求興航集體出面協商,並啟動團體訴訟評估程序。 對於興航後續賠償事宜,更應加以關注。令本會感到憂心的是,興航對外 宣稱,目前資產足以支應,但債權人和員工也可能對復興航空現有資產實行扣押。若先前興航之促銷於刑法上恐構成詐欺罪責,檢調依法亦得扣押其資產,惟消費者之權益得否保障,仍屬未知數。因此,復興航空事後是否有確實執行,將款項退還消費者,仍有相當的不確定性。本會呼籲主管機關消保處持續監督,務必讓消費者得到應有的賠償。 八仙塵爆滿一年 消基會正式提團訟求償26億元! 前年6月27日,八仙樂園彩色派對發生粉塵爆炸意外,造成499位遊客送醫急救,依據627燒燙傷管理中心的統計,截至去年6月6日為止,共有15人死亡,其餘484人皆已出院。如此重大的公安意外不應被遺忘,正義的申張也不會停止,本會將心比心,於塵爆一周年之際,正式於士林地方法院提起團體訴訟! 截至今年1月11日,本會共收受170位受害者委託,依據《民法》、《公司法》與《消保法》相關規定,控告玩色創意國際有限公司呂忠吉、瑞博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周宏瑋與八仙樂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陳柏廷等7人,並初步提出新台幣26億546萬4888元的損害賠償請求。 即使團訟求償的過程註定耗費大量的時間、金錢與心力,但本會將一直陪伴在受害者的身邊,結合義務律師、政府支持與社會資源,提供最完善且專業的協助,冀能為所有受害者爭得最大的權利保障及賠償! 第七名(兩則同票數並列) 萬支Note 7流浪中 消基會籲全面回收 三星Note7於去年8月底上市後,於全球各地屢傳自燃、爆炸事件,本會曾對此發布三篇聲明稿,召開一場記者會。即便三星力挽狂瀾,於9月中推出新版Note7,並啟動「舊換新」換機作業,仍無法改善手機瑕疵狀況,對消費者、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威脅,三星終於在10月宣布停產Note7,展開全球大規模召回。 Note7於全球售出250萬支,台灣售出約4.3萬支。截至去年底,Note7在台回收率達95%,還剩2000多支待回收。台灣三星為加速回收作業,多次透過遠端系統更新方式,調降Note7充電量,由60%逐步降至30%,並於今年起將手機電量降為0%,讓持有者無法使用手機。 目前美國三星無設定回收期限,中國三星則延至1月底,台灣三星卻維持原公告,消費者須於2016年12月31日前辦理退換貨事宜,並未公布2017的回收方案。本會呼籲NCC應主導並加速Note7回收作業,務必將Note7全數回收。業者需主動和消費者聯繫退貨事宜,將消費者安全風險降至最低。NCC應全面啟動「手機安全調查」,測試各大廠牌手機的安全性,為消費者把關手機使用安全。 福斯造假案美天價和解 應對各國一視同仁 德國著名車廠福斯,於前年9月爆發柴油車排放量造假醜聞,以加裝造假軟體的方式,竄改旗下汽車的廢氣排放量,讓眾多消費者誤信福斯汽車較他牌汽車更環保,估計全球逾1100萬輛車受影響。 據報載,美國法院法官去年10月25日裁定,批准福斯汽車集團與主管機關和47萬5000位車主和解,支應彌補這些車輛超額排放廢氣的種種計畫,金額締造147億美元紀錄。 我國環保署於去年1月14日通過福斯台灣分公司所提的召回改正計畫,計畫 在3月前分階段召回有排氣問題的1萬8,798輛車,進行軟體更新及加裝氣流轉換 裝置,須在今年6月完成。本會呼籲環保署應介入處理,加速召修效率,以保障消 費者權益。據報載,台灣奧迪車主已組織自救會發起集體訴訟求償的法律行動,並 集結柴油車款車主發起團體訴訟。 本會呼籲,政府應儘速修法針對造假情事增訂高額罰責與強制召回責任,方能 遏止不肖廠商投機行為與漠視我國消費權益。應儘速完成車載量測系統(PEMS)設 備、技術與人力的建置,並納入法規測試項目之中。 第九名 新北安養院大火6死 照護人力嚴重違法 去年7月新北市新店區發生安養大火,造成多位長者死傷。長期照顧機構多半 安置養護型、失智、避難行動能力較差、或身心障礙等長者,逃生不易。照護人員 與收容人員比例過低,且場所大多位於老舊住商混合大樓。 本會認為,此事件突顯老人居住與消費風險高,應從高齡化社會如何從根本 建立高齡消費者的安全居住空間,並考量高齡者的需求設計。大部分老人安養中心 最大的問題是利用既有的建築物設置,建築物本身以一般成人的狀況設計,包括樓 梯、電梯以及本身的消防設施與空間配置等,對於幾乎無法單獨行走的老人來說, 根本是不安全的環境。因此,為了遇災時能把握逃生時機,場所內的每個房間須裝 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能準確地定位到每個位置。本會呼籲政府需研議修改相關法 令,針對此類場所加強消防安全設施檢查及自衛消防編組演練。 第十名(兩則同票數並列) 菜價狂飆 高麗菜一顆200元 去年9月接連三個颱風肆虐,菜價持續高漲一個多月,民眾抱怨連連。去年11月,農委會為此提出8大措施,分析各種颱風路徑影響,發現從正東方撲來的「穿心颱」最容易蹂躪夏季蔬菜主要產區,擴大損失規模。本會指出,農委會提出颱風期間的政策與避險機制根本早已存在,並非新的因應措施。 本會認為,台灣以前都是到國外採購一些根莖類蔬果,短期內平抑價格,但事實上政府根本無適當的倉儲設施,沒有停損作用。加上台灣在國際上無地位,即使要參考日本或中國的拓殖經驗,也沒有資金、倉儲設施,難以解決每逢天災便飛漲的菜價問題。本會呼籲農委會應該要以即時資訊系統模擬,輸入過去颱風、蔬菜產地等資訊,看結果是否和實際狀況符合,依照精準資訊,進口符合需求量蔬菜此外,應結合寒害、豪雨等其他天災因素,並將漁業、畜牧業等也都應一併納入,進行完整規劃。 援引歐日例子 消基會呼籲罷工須事前公告 華航空服員罷工事件,從去年6月24至6月26日止,華航受到影響的航班計有122班、旅客3萬多人。罷工行動自6月初即有消息,近20天裡,政府主管機關無任何作為,讓3萬名消費者承受旅程受阻,衍生財務、行程的重大損失。 本會對此發表過一篇聲明稿與一場記者會。本會雖尊重罷工權的行使,但消費者權益維護同等重要,從歐盟與日本的例子,可以發現罷工涉及公共利益時應事先公告,以維護社會大眾和消費者權益。因此與公共利益息息相關的行業,在進行罷工時是否也應思考建立事前公告的規定,以利消費者應變,才能讓罷工權與消費者權益均受到維護。 總結 2016年十大消費新聞中,有4則是公安問題,分別位列第一名、第五名、第七名及第九名。觀察過去三年來(2013至2015年)當年度入選的十大消費新聞,榜首皆是食安問題,而2016年是首次以公安事件奪冠,顯示影響民眾的生活甚深。 其中第五名「八仙塵爆事件」、第七名「福斯汽車造假案」再度入榜,分別為2015年的第二與第三名。「八仙塵爆事件」,因安全管控上的疏忽大意而造成嚴重災害,也點燃全民對公共安全的重視,本會也多次召開記者會,並於塵爆一周年之際,正式於士林地方法院提起團體訴訟!「福斯汽車造假案」是國際性的消費問題,不僅重創福斯商譽,更傷害買賣雙方間的交易信賴度,顯然台灣不能只做「形式認證」,應儘速完成車載量測系統(PEMS)的建置,及早修法納入法規測試項目中,並加強檢驗把關機制,才能讓消費者買得安心。 從本次公安問題入榜眾多的狀況,可見其問題漸漸浮現檯面,需要各界長期關注、通盤檢討,並提出因應之道。政府應研擬相關政策,適時修改法令並落實執法,以保障消費者權益。業者應以消費爭議為鑒,秉持誠信維護商品、服務品質,才能贏得消費者的信賴。最後,消費者應扮演監督的角色,對政府、業者不當作為有所警覺,捍衛自身權利。本會站在消費者保護立場,也持續為廣大消費者努力,為消費者反映、處理消費爭議,共創更美好的消費環境。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BOX】2013至2016年,前三名十大消費新聞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2013年 毒工業澱粉竄全台,猶如塑化劑翻版;食管署涉隱匿發布慢半拍! 宣稱「純」油品不純,低價棉籽油混充,大廠相繼淪陷!食管法「摻偽假冒」竟限定有害人體、消費者補償機制仍空轉! 天然麵包胖達人加香精;台灣產山水米用越南米混充,台灣食品界充斥「冒牌貨」,主管機關卻輕罰! 2014年 黑心油風波影響,一年二修食安法;解決一事不兩罰爭議、黑心食品致人於死個人最高罰2億、法人最高罰20億。 高鐵財務爛攤子,行政院通過接管高鐵條款、BOT「掰掰」;故障成常態,放假就有事! eTag全面上路出包不斷,重覆扣費、查詢難度高、未貼繳費不便民……,計程收費民怨沖天。 2015年 頂新偽油案一審判決無罪 八仙樂園塵爆事件,死傷慘重 福斯汽車造假案;《消保法》修法,通訊交易將排除部分商品七天鑑賞期 2016年 遊覽車火燒車意外 須制訂通盤政策 日本食品輸入管制措施 應公開風險評估資訊;與UBER雙贏?合法後才有真正的雙贏;消基會結合國會力量 168位候選人宣誓成為消保立委 從缺真代購? 假代購? 不肖業者濫用法規 消費權益大打折扣
摘要 本會隨機調查6家代購網,發現其中5家業者限定代購商品範圍、5家網站不予退貨。各家的下訂方式、代購費、運費計算,以及退換貨都不盡相同,顯示代購市場缺乏管理,淪為業者自訂規則。 一、調查地點:各大網站 二、調查時間:105年12月12至28日 三、調查對象:買對MAYDAY海外購物第一站、宜得利家居線上購物網NITORI、WORLDiBUY、Ms.USA美國太太專業代購網、全球輕鬆購,以及【卡恩商城】小米掃地機器人代購。 一、前言 網路購物方便、快速,成為消費者購買生活物品的重要管道。媒體報導,2015年台灣網購人數已達586萬人,超過台灣總人口的四分之一。此外,逾三成12至65歲的消費者近3個月曾網路購物,較前一年增加約40萬人,近3個月平均購物金額更由2014年的6300元,上升到7200元。 網路購物的方式十分多元化,消費者除了在國內網路平台購物,也喜歡光顧國外網站,資策會MIC調查台灣跨境網購情形,發現2016年有37%的網友在過去一年曾利用網路購物買過海外商品;購買管道方面,31.8%消費者透過國內代標、代購等個人賣家、25.8%透過國內代標、代購網站。 上述數據顯示,網路購物族持續成長,跨境消費也越來越普遍,代購商機更趁勢而起,據業者估計,台灣網路代購年產值高達70億元。 二、網路代購:跳脫傳統定義 「代購」可說是這一波網路購物熱潮中,發展出來的新型態交易模式。以傳統的定義來說,代購是指消費者委由業者代為向商品銷售者或服務提供者購買商品或服務之委任關係,在現代複雜的商業模式、頻繁的跨境購物之下,提供網路代購服務,已成為網路賣家銷售商品過程中的附加服務,就本會調查的6家代購業者而言,絕大多數是在網站上放置商品圖片、價格、連結,讓消費者在既有清單中選擇商品,這些商品可能為業者所代理,或是業者有取得的便利性,代購業者與商品有一定的連結關係。 三、「客製化給付」無鑑賞期 業者當作擋箭牌 對消費者來說,海外代購服務增加了購物的便利性,但本會發現,「代購服務」也成為業者躲避7天鑑賞期的利器,嚴重損害消費權益。 行政院於104年12月30日發布之「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二條第二款規定,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係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後,將可排除7天鑑賞期的適用。消保處表示,「代購服務」是依照消費者要求而提供的購買商品服務,而屬「客製化給付」。換句話說,若業者事先告知消費者,其下訂的商品為海外代購商品,除非商品有瑕疵,否則將無7天鑑賞期,不可退換貨。 不過,消保處保護了代購業者,卻讓消費者權益被大打折扣。消費者向本會申訴,許多網路拍賣業者以商品為海外代購為由,拒絕退貨,但網拍賣場、商品介紹資訊中,從未提及架上商品為代購商品。 根據本會的申訴案例,一位張先生在網路商店訂購了一個小米電視盒,收到商品時發現店家寄錯商品,要求退貨,但店家卻回覆此一訂購是海外代購與客製化商品,不適用七天猶豫期之退貨規定,但該網站從未標示為海外代購,而且網頁顯示此一商品為現貨。 陳先生也申訴,他在露天市集的一家商店購入一隻日本手機,收到貨後發現手機無法在台灣使用,與業者宣稱不符,陳先生告知業者要退貨,但此時業者卻說此為代購服務,不可退貨,僅可接受維修。 唐小姐在一個團購網站上購買女鞋,日後業者以缺貨為由自行取消她的訂單,但她發現業者網站上仍在販售,只是單價提高,她跟業者抗議,此時業者告知此商品為淘寶代購,因此有權可以駁回訂購、不予出貨。 本會認為,業者若未事先在賣場公告、商品介紹、交易過程上明確標示提供「代購商品」之服務,則不可在交易完成後,才宣稱商品為海外代購,拒絕退換事宜。上述案例明顯違反相關規定,層出不窮的非代購業者拿著「客製化給付」當護身符,危害消費市場環境。 四、真代購?假代購?消費者無從判斷 本會認為,所謂「代購服務」的真實性難以確認,因為代購業者沒有提供海外商品購買憑證,因此消費者收到的商品究竟來自於店家的庫存,還是從海外運送抵台,無從判斷。為了實際了解代購網站狀況,本會隨機調查6家購物網,針對是否提供海外商品代購憑證、是否可退貨,以及是否限定代購商品範圍等。 此次隨機調查的6家代購業者中,只有宜得利居家購物網提供發票,Ms.USA美國太太專業代購網、WORLDiBUY,以及卡恩商城都未註明提供海外購買憑證,至於全球輕鬆購雖有提供與海外廠商下訂的訂單(commercial invoice),但上面並未列出海外賣家的地址、電話,僅有一個電子信箱,對消費者來說,仍舊難以判斷這張訂單中的真實性,究竟是海外業者所開出?還是業者自己開的?消費者仍缺乏足夠的資訊。 本會認為,代購業者必須主動提供一張列有訂單明細、商品價格、訂購日期、買受人等資訊的購買憑證,以證明這些商品是消費者下訂後,才從海外而來,而非自己的庫存。若這些資訊未能揭露,業者又何來理由拒絕消費者退貨? 五、本會主張 代購商品也要有鑑賞期 按照前述適用準則,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例如依消費者提供相片印製之商品、消費者指示刻製之印章或依消費者身材特別縫製之服裝等;消費者依現有顏色或規格中加以指定或選擇者,非屬本款所稱之客製化給付。 客製化VS.非客製化商品 客製化商品 非客製化商品 依消費者提供相片印製之商品、消費者指示刻製之印章或依消費者身材特別縫製之服裝 消費者依現有顏色或規格中加以指定或選擇者 資料來源:「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 由上開通用準則所舉範例可知代購業者若提供型錄,等於讓消費者在既定的範圍內挑選商品,並不屬客製化商品的意義。以本會調查的6家代購業者為例,當中只有買對MAYDAY海外購物第一站接受消費者不限地域、不限商品的代購委託,其餘5家業者皆限制商品種類與款式,例如,宜得利居家購物網提供300多項自家海外商品的代訂,全球輕鬆購也不開放網站以外的商品代訂,露天拍賣上的卡恩商城,更只提供「小米機器人」一項代購商品。 本會認定代購業者為消費者個人特別需求代為訂購商品,固屬於「客製化服務」,但業者限定於型錄內商品始提供代購服務,則不屬「客製化服務」。本會認為,代購業者若真的接受消費者訂單後,為消費者執行代買、代標,且能出示證據,可主張不退還代購費用,但由於代購業者是代表消費者購物,若商品有瑕疵,為了消費者權益,代購業者應出面為消費者處理退換貨事宜。 對消費者來說,無論請網路業者提供代購海外商品之服務,或是向國內網路賣家訂購商品,皆是無法檢視商品或服務之下的消費行為,消費者承擔一樣的消費風險,因此均屬於通訊交易,且只要業者限定代購商品範圍,廣義來看已與一般網路賣家無異,並不符合「客製化服務」之定義,因此本會主張,除了傳統定義下的不限範圍的代購服務外,其餘的代購服務仍應一律適用通訊交易原則規定,享有七天鑑賞期,如此才能貫徹消費者保護法的立法意旨,建立消費者良好的消費環境,也可避免通用準則規定之「客製化商品」例外情形不被業者濫用。 消基會呼籲 對政府 許多業者以商品為「海外代購」為由,拒絕消費者退貨,但業者在整個商品介紹、交易過程中未曾事先提及代購,明顯違反消費者保護法,消保處應該對網路賣家予以管理、抽查並開罰。 若代購業者提供商品目錄,且限制代購的商品範圍,則不符合「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中「客製化給付」的定義,消保處應該訂定更清楚明白的解釋,以供業者與消費者遵循。 對業者 代購業者應主動提出購買海外商品的憑證,且下訂日期、數量與消費者的委託一致,以證明商品的確購自海外,而非業者的轉售或囤貨,否則不得主張屬於通訊交易中之客製化服務,拒絕消費者的七日解約退貨請求。 對消費者 委託業者購買海外商品時,應要求業者提供海外購買憑證,若業者無法舉證,則應要求業者比照一般網路零售業者,給予七天鑑賞期。 在代購網站訂購商品前,應留意購買條款與收費方式,保留網頁資料並檢視商品價格以及代標費用是否合理。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