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處理完畢]案號:6109B140017
[已處理完畢]案號:6109B140017
2021-01-14
案號:6109B140017
申訴內容:
108年11月3日在旅展報名旅遊團,109年2月29日從高雄機場出發越南為期6日,團費1人21,900元,共報名2人。
109年2月26日業務專員用LINE通知因回程3月5日航班取消,故取消出團,除因簽證已辦,而產生1人1,500元的簽證費外,其餘團費應全額退費,業者原告知10個工作天退費,但向業者催促過數次至今仍無下文。
處理過程簡述:
本會於接獲消費者申訴後,即發函予分公司請其處理;歷經二次發函後仍未回應,詢問消費者是否獲公司聯繫,消費者表示未獲聯繫。
電聯分公司,分公司表示已進入訴訟程序,請分公司回函說明本案狀況,遲未收到回復,再函總公司請其協助處理本案,仍未獲回應。電聯消費者說明公司回復狀況,消費者告知公司回復因同團旅客已有提告進入訴訟程序,要待訴訟確定,再一併處理本案。
本會公告不友善業者名單後,消費者獲得業者退款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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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回應但未妥善處理]女人我最美購物商城
案號:1109A050030 申訴對象:女人我最美購物商城 登記地址:台中市中區中華里中華路1段109號12樓之1、 投遞地址:台中市太平區新平路2段379號 https://tw.carousell.com/happy7206222/reviews/ 申訴內容: 消費者10月3日於旋轉拍賣的女人我最美購物商城購買彩虹口罩含運費540元。10月5日收到貨後發現口罩顏色排列順序與網頁圖片不符,故同日以拍賣平台訊息向公司表示要退貨。 惟公司回復口罩屬於個人衛生用品,故不退貨。 消費者認為她僅打開盒子,並沒有拆開封膜,應屬合理檢視,消費者已依消保法第19條要求解約退款,業者應儘速處理。 處理過程簡述: 本會於接獲消費者申訴後,即發函予業者請其處理,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歷經3次發函,並電話聯絡業者應依法規辦理退費,業者回復其非企業經營者,且以口罩為個人衛生用品、商品無瑕疵為由不退貨,並認為消費者應於訂購前詢問商品顏色順序是否與網頁相同。[有回應但未妥善處理]旗跑商號
案號:1109B990017 申訴對象:旗跑商號(旗跑旗袍出租體驗) 登記地址:台南市安平區海頭里効忠街61號1樓 申訴內容: 消費者透過KLOOK旅遊電商平台,預約旗跑商號的旗袍租借和盤髮服務30分鐘,並支付全額780元。當日消費者比預定時間晚8分鐘到現場,業者以訂購頁面已說明「若超過預約時間,將取消預約並扣除已支付費用,請務必準時」為由,收取消費者全額款項,不予退款。 處理過程簡述: 本會於接獲消費者申訴後,即發函予業者請其處理,請業者依民法遲延之相關規定辦理。惟業者於定型化契約逕予約定:若超過預約時間,將取消並扣除已支付費用。該約定較之民法規定明顯使消費者拋棄或限制其行使權利,依其情形顯失公平,依民法第247-1條,該部分之約定應屬無效。另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處理。 歷經二次發函和電話聯絡,業者仍以訂購頁面已說明「若超過預約時間,將取消預約並扣除已支付費用,請務必準時」為由,收取消費者全額780元,不予退款。[已處理完畢]案號:3109B040072
案號:3109B040072 申訴內容: 消費者7月2日付訂金3,000元訂購6人來回船票,時間為8月9日上午7點從台東到蘭嶼,8月11日下午3點從蘭嶼回台東。但公司於7月25日電話告知,原定上午出發蘭嶼的班次,因搭乘人數不足80人而取消,建議改搭12點10分的班次,若需搭乘同樣上午7點出發的班次,則需更改出發地到屏東後壁湖。 消費者所有行程都在花東,不可能多花2個半小時搭車至屏東後壁湖,且包含出發蘭嶼當日下午行程及後續行程都已預付訂金,因此若延後5小時,在原出發地改搭12點10分的班次,亦將導致延宕,和後續行程退款問題,因而決定取消船票。 惟公司客服回復,只有海象不佳或機械臨時故障等不可抗力因素變更行程或退票,公司才會全額退款,而此次乘船人數不足,不在上列規定內,並依退票公告,出發前4日至28日退票,扣單筆訂單總金額10%改票手續處理費,即每張船票2,300元的1成手續費230元,6人共計1,380元的手續費。 消費者認為取消船票的非消費者的因素,而是由於公司成本的考量,如此收取手續費並不合理,與公司溝通無效,故申訴。 處理過程簡述: 本會於接獲消費者申訴後,即發函予業者請其處理,依國內固定航線載客船舶乘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2點:表定航班變更或取消時,乘客得於原預定發航日起至少30日內要求辦理退票,運送人或原售票業者應全額退費並不得收取任何手續費;或得於原預定發航日至少30日內選擇更改搭乘航班。 歷經二次發函,並多次電話聯絡業者應依法規辦理退費,業者仍未依法規辦理退費。 本會公告不友善業者名單後,消費者獲得業者退款後和解。[有回應但未妥善處理]米米實業有限公司(小蔡電器)
案 號:4109A060003 申訴對象:米米實業有限公司(小蔡電器) 地 址:台中市北屯區松竹路1段933號 申訴內容: 109年8月5日線上訂購冷氣一台,預刷1,000元作業處理費,隔日8月6日業者外包商電話聯絡約定109年8月12日場勘,家人覺得等太久當日取消訂單,但業者表示場勘取消款項無法退回,但半年內可再派工勘場與折抵1,000元冷氣訂單,拒退1,000元的作業處理費。109年8月8日以存證信函主張退費。 處理過程簡述: 本會於接獲消費者申訴後,即發函予業者請其處理;業者回復表示,於官網有註明注意事項,本公司受理訂購即提供線上服務,如需退款作業皆須負擔作業處理費用1,000元起,且已排班,師傅也有電話聯絡排定時間。 消費者認為,如果已場勘可以接受收派工作業費,師傅只是聯絡就要被扣1,000元,網頁所載並不夠清楚,且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拒不回應]愛芙莉服裝店(ivory)
案號:1108A040053 申訴對象:愛芙莉服裝店(ivory) 地 址:臺北市大安區青田街12巷21號1樓 申訴內容:消費者於108年10月31日於店家網站購買2件服飾共3020元。業者免運費標準為消費滿2000元免運。消費者購買1680元的裙子,因花色與網站上照片不符,故要求退貨。業者要求從退貨款項扣除未達免運的60元運費和退貨運費60元。 處理過程簡述:本會於接獲消費者申訴後,即發函予業者請其處理,惟歷經二次發函皆無回應及處理。[拒不回應]蜜達絲生技有限公司
案號:1108B020080 申訴對象:蜜達絲生技有限公司 地 址:高雄市前金區自強一路22號11樓之1 申訴內容:消費者於108年9月13日在板橋愛買購物完後,蜜達絲生技員工以試喝產品的名義,帶消費者至櫃位,進而推銷保養品和美容服務。消費者詢問業者是否會一直在板橋愛買服務,業者承諾會。但消費者108年11月23日,買後2個多月發現位於板橋愛買的櫃位只服務到11月底,後續若要使用必須到中和、三重、新莊等其他會館,造成消費者十分不便。消費者反應要退產品時遭拒,因為消費者購買當天已將產品全數拆封且依業者要求於瓶身上簽名。 處理過程簡述:本會於接獲消費者申訴後,即發函予業者請其處理,因業者未回函本會且無聯絡消費者處理。本會即安排協調會,但會議前一天,業者以出席人員居家檢疫為由延期。安排第二次協調會,在會議前一天,業者以公司有其他據點可以服務消費者,無協調空間拒絕出席。[拒不回應]寗覲美容養生館(寗覲SPA館)
案號:4108B020018 申訴對象:寗覲美容養生館(寗覲SPA館) 地 址:台中市西屯區福雅路96號 申訴內容:105年9月25購買溶脂電波課程,並於106年開始使用該不限期30堂課程(已使用8堂);106年底再購買2年吃到飽課程3萬元。但108年4月起於業者line通訊軟體預約時,業者表示電波儀器已送修保養,多次詢問始終無法提供服務,即要求業者在109年1月1日前能提供服務,逾期終止契約,退還第1次購買之剩餘課程22堂22000元及第2次購買2年課程中有9個月無法提供服務費用11250元,共應退還33250元。 處理過程簡述:本會於接獲消費者申訴後,即發函予業者請其處理;後消費者表示業者未曾聯絡過,經本會去電業者亦未獲回應,依消費者要求安排協調會,但業者未出席,消費者經向本會義務律師法律諮詢決定循法律途徑處理。 提訟後始知該業者原登記商業已歇業,原址有再設立另一家美容公司,本案仍於訴訟進行中。[有回應但未妥善處理]韓商蘋果木股份有限公司(Applewood Taiwan)
案號:3109C050004 申訴對象:韓商蘋果木股份有限公司(Applewood Taiwan) 地 址: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150號14樓之2 申訴內容: 消費者為香港居民,於108年12月14日透過拓元售票系統購買韓商蘋果木股份有限公司(Applewood Taiwan)主辦,定於今年2月8日舉行的2020 JUNG YONG HWA LIVE ʼSTILL 622ʼ IN TAIPEI鄭容和演唱會門票2張8860元。 其他的演唱會都因武漢肺炎疫情嚴重取消,惟該主辦單位仍宣布該演唱會將按原定計劃繼續舉行。 而臺灣於2月6日因應疫情,宣布所有港澳居民入台須「居家檢疫」14天,消費者於得知消息後,縱使立刻來臺,亦無法參加該場演唱會,曾發臉書訊息及電子郵件給主辦單位要求退款,但並未得到處理。 處理過程簡述:本會於接獲消費者申訴後,即發函予業者請其處理;惟業者函復認為本場演唱會正常舉辦,消費者無法觀看演唱會之事由雖不可歸責於消費者,但亦不可歸責於業者,故無法退費。 再函業者告知,依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第六點但書規定:「請求退、換票之事由不可歸責於消費者時,不得收取手續費。」本案應退費給消費者,但後續消費者仍未獲業者退費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