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回應]欣泰石油氣工程行

[拒不回應]欣泰石油氣工程行

申訴對象:欣泰石油氣工程行

地        址: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和街37號2樓

申訴內容:

110年5月4日公司未經邀約就前來家中檢查瓦斯開關,聲稱有漏氣需更換。由於購買前無法獲得足夠資料或時間加以選擇,就依公司建議購買並安裝付現2,900元。

後續上網搜尋,才得知瓦斯表總開關只有300元左右。依消保法第19條規定,於次日即發出存證信函提出解約退款。

處理過程簡述:消費者發存證信函及本會2次發函予業者皆被退回。經電話聯繫,業者皆未處理退費事宜。

備註:

經查:

1.102年起即有新聞報導:新北市不少民眾收到「欣泰瓦斯工程行」的通知,稱到府安檢,因名稱與「正牌」的欣泰石油氣公司雷同,業者「假安檢,真行銷」。

2.依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公處字第103086號(10373日)處分書:被處分人散發極易使人誤認之服務通知單,使民眾誤認其與所屬轄區導管瓦斯公司為同一經營主體,並假藉安全檢查行銷售瓦斯安全器材之實,其整體行銷方式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被處分人已多次申請變更名稱,且其前身「欣欣天然瓦斯企業社」及「新海天然瓦斯設備行」,業經公平會102130日第 1108次及102522日第1124次委員會議決議,分別以違反公平交易法第43條及第24條論處5萬元及10萬元罰鍰在案。另本案調查期間,被處分人之商號名稱原為「欣泰瓦斯工程行」,復於102108日及103430日分別申請變更登記名稱為「欣桃天然瓦斯設備行」及「欣湖天然瓦斯企業社」。

3.102年至109年因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被公平會屢次處分。

4.依公平交易委員會公處字第102070號(109年11月18日)處分書:欣欣天然瓦斯企業社雖以販售瓦斯安全器材為業,卻藉瓦斯服務通知單、工作識別證及工作制服等,攀附當地公用天然氣事業,隱匿其為瓦斯安全器材業者使消費者誤認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5.欣泰石油氣工程行於110年7月1日歇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