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範本

[衛福部]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範本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前行政院衛生署
86 年 6 月 26 日衛署食字第 86032697 號函訂頒
前行政院衛生署
90 年 8 月 14 日衛署食字第 0900045668 號函修正,自 91 年 2 月 14 日施行
衛生福利部
110 年 6 月 9 日衛授食字第 1101605378 號公告修正


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範本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由甲方攜回審閱 審閱期間至少 七 日


立契約書人
消費者姓名 以下簡稱甲方
瘦身美容業者名稱:
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簽訂契約前,乙方應將契約交付甲方審閱,並有七日以上之審閱期間。
詳讀內附之條款事項,不同意之條款可以增刪。
基於內附之條款,締結以下之契約。

甲乙雙方同意就瘦身美容契約事項依下列約定辦理:


第一條 (瘦身美容之定義與服務範圍)
本契約所稱瘦身美容,指為體型、重量之控制或調整之目的,藉手藝、機器、用具、用材、化粧品、食品等方式,為保持、改善身體感觀之健美,所實施之綜合指導、措施之非醫療行為。
本契約乙方所提供之項目,除體型、重量之控制或調整之瘦身美容項目外,並得附加下列勾選之項目:
□肌膚保養;
□身體油壓;
□臉部美容、化粧;
□脫毛;
□美容諮詢;
□其他相關商品之販賣;
□其他:

乙方完成前述項目之方式如附件       
□乙方與甲方訂立契約前,已將本契約及所有附件交付甲方並給予至少七日之期間以審閱契約內容。
甲方簽章____


第二條 (權利義務之依據)
甲乙雙方關於本件瘦身美容之權利義務,依本契約條款之約定定之;本契約未約定者,依有關法令及誠信原則定之。
本契約之附件、乙方之廣告及本契約當事人間之口頭約定,均為本契約內容之一部分。
甲乙雙方之其他特別協議事項,其效力優於本契約條款。但本契約條款較其他特別協議事項更有利於甲方,而為甲方於協議時所不知者,不在此限。


第三條 (未成年人之訂約)
甲方應具備完全之行為能力。
甲方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者,須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或承認,本契約始為有效。

甲方為無行為能力人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及代受意思表示。


第四條 (會員權利義務之說明)
甲方如有需要,得申請成為乙方之會員,其權利義務依會員規約之規定 如附件 ______),雙方其他權利義務並得以書面約定之。會員就相同瘦身美容項目所得享受之權利,不得低於非會員,所負擔之義務,不得高於非會員。
前項會員規約為本契約之一部分,並應於訂約前交付甲方審閱。乙方應就會員種類及會員資格之權利義務,於訂約前向甲方為詳細明確之口頭說明,同時提供口頭說明內容相同之書面文件,並經甲方簽名確認。
如發行會員卡者,會員卡不慎遺失、毀損或被竊時,乙方於甲方申請補發後,應製作補發新卡,並得酌收製卡 工本費         元(不得逾新臺幣一百元)。


第五條 (繼續性瘦身美容服務、項目及方式之說明)
乙方應將甲方得接受瘦身美容實施之條件以及甲方所選擇之瘦身美容項目、對價、計價方式、次數、期間、效果分析、副作用及危險性等,及為實施瘦身美容所必須購買相關商品之內容、性質、效用、數量及其價格,於訂約前向甲方為充分明確之說明,並提供相關之書面。
乙方應將為甲方提供服務內容及使用之商品,製作紀錄並經甲方簽名確認後保留至少二年,並提供甲方紀錄影本,以供查對;甲方並得隨時請求乙方提供前述紀錄之影本。
前項乙方提供甲方之紀錄影本,得以書面、電子或其他適當之方法為之。


第六條 (乙方之詢問及處置義務)
乙方於實施瘦身美容項目前,應詢問、確認甲方有無因患疾現正治療中、是否屬過敏性體質、現有無服用何種藥物、肌膚有無敏感性及其他不利於接受瘦身美容之事項。甲方對於乙方之詢問應誠實告知。
前項詢問,應以書面為之,並經甲方簽名確認後保留至少至少二年,並提供甲方紀錄影本,以供查對;甲方並得隨時請求乙方年,並提供甲方紀錄影本,以供查對;甲方並得隨時請求乙方提供前述紀錄之影本。提供前述紀錄之影本。
前項乙方提供甲方之紀錄影本,得以書面、電子或其他適當之方法為之。
於甲方接受繼續性瘦身美容服務,任一方發現甲方身體狀況有異樣或實施之部位有異常現象時,應即告知他方。乙方除應即中止實施外,乙方並有義務採取甲方接受醫師診療等適當之處中止實施外,乙方並有義務採取甲方接受醫師診療等適當之處理措施。但甲方發生異常或異樣情形之原因,如非乙方之實施行為、使用之商品或甲方未對乙方之詢問誠實告知所致者,甲方應負擔乙方所採取處理措施之相關費用。
關於診治醫師之選定,應尊重甲方之意見。於甲方受診療期間中,就該瘦身美容契約之期間應予延長。


第七條 (費用明確性原則)
入會費新臺幣__________元。
□以瘦身美容服務為必要給付者:

本契約之總費用(含入會費【非會員免收】、所需商品、材料費、服務費及指定服務人員費)共計新臺幣______________元,其細目如附件___。
□以購買商品而贈送或以優惠價格搭配銷售瘦身美容服務:
甲方購買商品之項目及金額:_____。
瘦身美容服務之時間:_____;次數:_____;價格:_____(市價:_____);服務可使用之期間:_____;其細目如附件__________。(瘦身美容服務之總市價未載明或低於本契約之總費用百分之五十者,視為該總市價占總費用百分之五十。)
契約終止或解除時,乙方應依第十條至第十三條規定退還未使用之服務市價予甲方。
繳費項目未明列者,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
甲方因繳費而獲得乙方贈送之商品(價值不得逾總費用百分之二十),於契約終止或解除時,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返還該贈品,亦不得向甲方主張應自返還之費用金額當中,扣除該贈送之商品價額。
乙方以贈送甲方會籍期間為內容而簽訂契約者,應將各該期間合併納入契約範圍,於契約終止或解除時,乙方不得以贈送會籍為由,而不計入退費計價。

第八條 (價金金額與付款方式)
甲方應給付價金金額為:
□全額預付             元(折扣率: :__________)。
□依繼續性瘦身美容服務進度按期給付(頭期款金額:         元;各期金額:         元;總計共   期、
      元;與預付全額之差額為:____________)。
前項價金,係以下列方式給付:
□現金
□票據
□信用卡(未分期)
□信用卡分期給付:
乙方已向甲方說明以下事項:
一、全額預付者,不得分刷。
二、按期給付對價者,應每期一次刷付,同一日不得分期分刷或預刷未到期價款。
三、乙方不得與第三人另訂債權收買、信用貸放或其他使第三人取得乙方對甲方債權之條款。
四、信用卡刷卡手續費應由乙方負擔。
甲方已瞭解並同意以信用
卡分期給付方式給付價金。
甲方簽章___
□以消費者信用貸款分期給付:
乙方已向甲方說明以下事項:
一、由            以下稱貸款機構 辦理消費者信用貸款分期支付(以下稱消費借貸契約 ):總金額 __________,期數__________,月付金額             。

二、甲方與貸款機構訂定消費借貸契約,係指定用途之專案貸款,申貸款項將依甲方指示逕予撥款至乙方指定帳戶。
三、消費借貸契約已經甲方審閱,乙方並已告知並使甲方瞭解以下事項:
(一)利息計算方式。
(二)信用保險之有無。
(三)保證人之設定或涉入。
四、貸款機構之負責人姓名、統一編號及其營業所或住居所地址、電話、傳真、網站網址、電子郵件地址、消費爭議服務專線電話號碼。
五、甲方辦理消費貸款,經核准七日內得隨時不附任何理由以書面通知乙方及貸款機構解除或終止該筆消費借貸契約。
六、終止或解除契約辦理退費時,乙方除貸款機構依消費借貸契約得收取之費用外,不得向甲方請求額外收取費用。
七、乙方如有歇業、停業等無法繼續提供服務之情形時,甲方得主張遞延 預付 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於檢附催告乙方之存證信函或其他得證明乙方已無法繼續提供服務之佐證,向貸款機構申請止付乙方未提供服務部分之貸款餘額。但乙方已有提供履約保證者,不在此限。
八、終止或解除本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亦同時終止或解除。惟本契約之終止或解除,如乙方能證明係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所致者,貸款機構得逕向甲方收取乙方已提供服務之分期款。
九、貸款機構非銀行者,乙方應擔保甲方得行使前述之權利。
甲方已充分瞭解並知悉辦理消費者信用貸款所需遵守之約定;所為消費貸款如有消費糾紛或爭議,將影響個人日後信貸聲譽。
甲方簽章

(乙方未告知上開事項者,甲方得主張該消費借貸契約不生效力)
□其他:            。

第九條 (卡、憑證之使用)
乙方如以會員卡或其他類似方式作為提供服務之憑證者,應將其使用方式、服務內容、使用時段、使用地點、使用次數及服務可使用之期間等項目,載明於卡、憑證之上,並向甲方為明確說明。
契約終止或解除時,乙方應退還價金並收回卡、憑證。關於退費及賠償之規定,該卡、憑證除依訂約時之總費用計算外,並應依本契約第十條至第十三條以及第十九條等規定辦理。


第十條 (實施前,甲方任意解除契約之退費規定)
甲方於繼續性瘦身美容服務實施前或簽約當日即有償接受服務,因甲方任意解除本契約者,乙方應於解約日後             日內(不得逾十五日)將已收取之費用扣除解約手續費後退還於甲方。
前項所稱解約手續費,指本契約總費用百分之           (但其最高金額不得逾本契約總費用百分之五)。若未約定解約手續費之金額時,乙方不得扣除解約手續費。


第十一條 (實施後,甲方任意終止契約之退費規定)
甲方於繼續性瘦身美容服務實施後因甲方任意終止本契約者,乙方應於終止日後             日內(不得逾三十日)將已繳全部費用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並扣除經甲方簽名確認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金額,及再扣除解約手續費後退還於甲方。
前項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計算方式如下:
一、扣除依簽約時每堂(次、小時)使用費新臺幣            元乘以實際使用堂(次、小時)之費用。
二、無法認定簽約時每堂(次、小時)使用費者,按契約存續期間比例退還甲方已繳之費用,作為退費金額。
第一項所稱解約手續費,指本契約總費用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及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價額後之剩餘金額百分之_____________(但其最高金額不得逾百分之十)。若未約定解約手續費之金額時,乙方不得扣除解約手續費。
第一項所稱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指已拆封使用之最小消費包裝商品,其以整組或量販方式行銷而未拆封使用之最小消費包裝商品仍屬未拆封。已接受服務及已提領並拆封附屬商品之價格,以契約所定單價為準,未約定單價者,以平均價格或市價為準。
以整組或量販方式行銷之商品,在最小消費包裝之已拆封商品未用罄前,不得以任何理由協助乙方拆封;其提供商品寄放服務者,亦同。


第十二條 (可歸責於乙方,甲方解除或終止契約之退費規定)
乙方未經甲方之同意,將本契約之全部或部分委由其分支機構或其他瘦身美容業者代為履行,或變更服務地點,或甲方指定之瘦身美容服務人員離職或其他可歸責於企業經營者事由,甲方得解除或終止契約。
乙方應依第十條或前條之計算約定退費予甲方,但不得扣除解約手續費;並應額外賠償予甲方依第十條或前條約定之解約手續費。
就本契約之委託代為履行,如經甲方同意,受託瘦身美容業者視為乙方之代理人或使用人。


第十三條 (不可歸責於雙方,解除或終止契約之退費規定)
有下列事由之一者,雙方或甲方繼承人得於繼續性瘦身美容服務實施前解除或實施後終止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
一、因天災、戰亂、政府法令、罷工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不能履行債務。
二、甲方因死亡、疾病、健康情形不佳或遷移他處,致難以繼續接受本契約之服務。但其情形為乙方訂約時已知或可得而知者,乙方不得終止或解除本契約。
前項情形,乙方應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約定退還費用予甲方。但不得扣除解約手續費。

乙方依第一項第二款因甲方之死亡、疾病、健康情形不佳或遷移他處而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或可得而知之日起一個月內為之,逾期不得終止。


第十四條 (終止契約後乙方之附隨義務)
甲方於實施繼續性瘦身美容服務後,本契約終止者,乙方就有關甲方之生命、身體或健康等事項,於二年內仍有義務為必要之告知、協助及交付第五條、第六條之紀錄。


第十五條 (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之方式)
甲乙雙方得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向他方為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以書面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時,其範本參照附件○ 。


第十六條 (擔保條款)
乙方向甲方為效果擔保者,其擔保事項為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而甲方應配合事項為 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上述空白內容皆應具體載明或列為契約附件)。
乙方向甲方為前項之擔保而未達其約定效果者,乙方應退還甲方已付之全部費用。但因甲方未遵守配合事項,致無法達成約定效果者,不在此限。


第十七條 (乙方履約保證)
甲方以全額預付方式給付對價,且金額逾新臺幣五萬元者,或依繼續性瘦身美容服務按期給付,累計未接受服務及未提領商品之預付金額逾新臺幣五萬元者,乙方應就超過金額之部分,提供履約保證。
乙方提供履約保證如下(應就下列方式擇一為之):
□由○金融機構向甲方保證於乙方未能依本契約履行義務時,代為履行乙方應依比例返還乙方相當於尚未使用之本服務金額。保證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 出售日 起至○年○月○日止(至少一年,如契約逾一年者,應與契約期間一致)。

□依信託法規規定交付○銀行(即信託業者)開立信託專戶管理,乙方為委託人,且得自為受益人,並依實際交付信託額度,按比例按期(年、季或月)自專戶領取。信託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 出售日 起至○年○月○日止(至少一年,如契約逾一年者,應與契約期間一致)。乙方發生解散、歇業、破產宣告、遭撤銷設立登記、假扣押或其他原因而導致無法履行服務契約義務者,視為乙方同意受益權歸屬甲方或其受讓人。
□經由金融機構或電子支付機構提供之價金保管服務,先時存入○金融機構開立之價金保管專戶或○電子支付機構於○金融機構開立之專用存款帳 戶,並專款專用。保管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 出售日 起至○年○月○日止(至少一年,如契約逾一年者,應與契約期間一致)。
□乙方已與○公司(兩者為同業同級公司)等相互連帶保證,乙方無法履行提供服務時,甲方或其受讓人得依本契約所載之規定,向上列公司要求提供服務或等值之商品。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或差別待遇,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乙方已加入由○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同業聯合連帶保證協定,乙方無法履行提供服務時,甲方或其受讓人得依本契約所載之規定,向加入協定之其他企業經營者要求提供服務或等值之商品。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履約保證方式。註明: 。
乙方應提供前項履約保證機制之佐證方式,以利甲方查詢。


第十八條 (甲方之變更)
甲方經乙方之同意後,得將其依本契約所應承受負擔之權利義務移轉予第三人。
前項之第三人,自乙方同意時起,承受負擔甲方依本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


第十九條 (乙方之變更)
乙方經甲方之同意後,得將依本契約所生之權利義務讓與其他瘦身美容業者。

前項情形,甲方於不同意時得解除或終止契約,乙方於退費時不得扣除解約手續費。甲方如另有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第二十條 (個人資料保護)
乙方因甲方參加 本契約之瘦身美容服務,而知悉或持有甲方所參加之服務內容、紀錄或其他相關個人資料,應予保密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乙方違反前項規定致甲方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服務處所之選擇)
甲方得於乙方之分支機構接受瘦身美容服務。


第二十二條 (訂約後雙方合意變更契約)
甲乙雙方於契約訂定後,得依合意變更契約內容。但變更後之內容,更不利於甲方者,乙方應向甲方詳細說明變更前後之差異,並經甲方書面確認同意,始發生變更契約之效力。


第二十三條 (爭議之處理)
甲乙雙方就本契約發生消費爭議時,甲方得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為申訴、申請調解或提起消費訴訟。


第二十四條 (法院管轄)
因本契約所生之訴訟,甲乙雙方同意以            地方法院為本案之第一審管轄法院,但甲方得主張由消費關係發生地方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契約書之分執保管)
本契約一式二份,應由甲乙雙方分執保管,乙方不得藉故收回。


第二十六條 (其他協議事項)
一、                               。
二、                               。
三、                               。

立契約書人
甲方(消費者):
電話:
住居所:
出生年月日:
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
其他聯絡方式:


乙方(瘦身美容業者):
統一編號:
營業所:
電話:
其他聯絡方式:
地址:
締約職員:
簽約地點: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瘦身美容契約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書範本


本人                                 於民國              年                 月                 日與貴公司(商號)                            (瘦身美容業者)所締結之契約,茲依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之 約 定解除終止之 。
貴公司應為退本人之金額新臺幣                       元,請於一個月內支付現金、票據或匯入下列之銀行帳號。
________________銀行________________分行
存款帳號:
戶名:


又本人所購買寄存於貴公司之未退還商品,請許可領回。
原立契約書人(解除契約終止契約人)
住址:
此致               公司(商號)
負責人                                                      台端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