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訂席、外燴(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衛福部]訂席、外燴(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訂席、外燴(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衛生福利部110年4月13日衛授食字第1109900867號函公告

前言

本記載事項用詞,定義如下:

訂席、外燴(辦桌)服務,指消費者為婚、喪、喜、慶或其他活動所舉行之餐會(下稱餐會),並由企業經營者於雙方預先約定之時間與場所,依餐會服務內容約定席次(桌數)提供餐飲或酒水等服務者。

當事人簽立之餐會服務契約條款,如較本記載事項對消費者更有利者,從其約定。

非適用本契約之情形詳如附件一。

壹、應記載事項

一、當事人資訊

應載明消費者之姓名、電話、住(居)所地址、電子信箱與企業經營者之名稱、代表人、電話、地址、統一編號、電子信箱及食品業者之登錄字號等相關資訊。

二、審閱期間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由消費者攜回審閱,契約審閱期不得少於三日。但訂約日距約定餐會日三日以內者,企業經營者應給予消費者即時審閱或合理期限之契約審閱期。

企業經營者可透過書面、簡訊、電子信箱、通訊軟體或其他方式提供契約予消費者審閱。

契約條款違反第一項規定者,不構成契約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契約條款仍構成契約內容。

三、適用效力

企業經營者所為之廣告、宣傳文件,與雙方口頭、書面或電子郵件等所為之約定及契約附件,均為契約內容之一部分。

前項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四、契約內容之通知方式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簽訂之契約內容同意以書面、簡訊、電子信箱、通訊軟體或其他方式通知他方;如因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致通知無法到達時,以通知之一方提出他方確已知悉通知之日期推定為到達日。

五、餐會服務內容

企業經營者應提供下列服務資訊:

(一)日期:中華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星期__)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星期__)。

(二)時間:____起至____止。

(三)廳別:____。

(四)型式:

□桌菜,每桌新臺幣(以下同):____元,菜單如附件二;預定桌數:____桌(主桌____人,其餘每桌____人)。

□自助餐,預估人數____人(每人____元),菜單如附件二。

□套餐,預估份數____份(每份____元),菜單如附件二。

(五)其他:

1.企業經營者履行本契約時:

□不另計費而提供之設備、設施與服務項目詳如附件三。

□需另行計費而提供之設備、設施與服務項目及價目詳如附件四。

2.休息室:

□無。

□有(房間:____間,____天)。

3.酒水服務費:

□無。

□有(計價方式:____)。

4.彩排:

□無。

□有(時間:中華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時)。

5.進場佈置:中華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時起,由: 

□消費者佈置。

□企業經營者佈置。

企業經營者應提供已投保符合政府公告之責任保險相關文件及保險公司名稱。

如企業經營者刊登之廣告或宣傳文件更有利於消費者,以最有利消費者之內容為準。

六、餐會場地使用約定

企業經營者應於餐會服務期日,依契約之餐會服務內容提供合於使用狀態之場地設備、設施(詳附件三、四),及其他各項約定之服務。

消費者如因故意或過失破壞、毀損企業經營者各項設備及設施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對其安排之表演、播放等活動,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如有違反者,應各自負責。

七、餐會定金之收取

企業經營者於簽立本契約時,除雙方約定不收取定金外,所收取定金不得逾第八點預定總價金百分之二十。

雙方約定付款方式如下(請勾選):

□現金

□信用卡

□其他:____。

八、餐會總價、價金內容及付款期限

餐會預定總價金為(含稅)____元。

前項預定總價金(含稅):

□免收服務費

□收服務費

□內含服務費

□外加服務費(成數):____。

消費者應於餐會當日,將實際總價金扣除已繳定金後之餘款即行結清。

九、消費者協力義務

餐會需消費者協力始能舉辦,而消費者不為者,企業經營者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消費者為之。消費者逾期不為者,企業經營者得終止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十、消費者解除契約

消費者已付定金,而欲解除契約者,應即時通知企業經營者,並得要求企業經營者依下列基準返還已繳之定金:

(一)消費者訂約日距約定餐會日一百八十日以上者:

1.消費者通知於約定餐會日前一百八十日以上到達者,得請求企業經營者返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九十。但企業經營者保留之定金超過一萬元之部分,仍應返還予消費者。

2.消費者通知於約定餐會日前一百二十日至一百七十九日到達者,得請求企業經營者返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七十五。

3.消費者通知於約定餐會日前六十日至一百十九日到達者,得請求企業經營者返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五十。

4.消費者通知於約定餐會日前十五日至五十九日到達者,得請求企業經營者返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二十五。

5.消費者通知於約定餐會日前十四日內到達或怠於通知者,企業經營者得不返還消費者已付定金。

(二)消費者訂約日距約定餐會日九十日至一百七十九日者:

1.消費者通知於約定餐會日前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七十九日到達者,得請求企業經營者返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九十。但企業經營者保留之定金超過一萬元之部分,仍應返還予消費者。

2.消費者通知於約定餐會日前九十日至一百三十四日到達者,得請求企業經營者返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七十五。

3.消費者通知於約定餐會日前四十五日至八十九日到達者,得請求企業經營者返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五十。

4.消費者通知於約定餐會日前十五日至四十四日到達者,得請求企業經營者返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二十五。

5.消費者通知於約定餐會日前十四日內到達或怠於通知者,企業經營者得不返還消費者已付定金。

(三)消費者訂約日距約定餐會日三十日至八十九日者:

1.消費者通知於約定餐會日前六十日至八十九日到達者,得請求企業經營者返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九十。但企業經營者保留之定金超過一萬元之部分,仍應返還予消費者。

2.消費者通知於約定餐會日前三十日至五十九日到達者,得請求企業經營者返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七十五。

3.消費者通知於約定餐會日前十日至二十九日到達者,得請求企業經營者返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五十。

4.消費者通知於約定餐會日前九日內到達或怠於通知者,企業經營者得不返還消費者已付定金。

(四)消費者訂約日距約定餐會日二十九日以內者:

1.消費者通知於約定餐會日前二十日至二十九日到達者,得請求企業經營者返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九十。但企業經營者保留之定金超過一萬元之部分,仍應返還予消費者。

2.消費者通知於約定餐會日前十日至十九日到達者,得請求企業經營者返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五十。

3.消費者通知於約定餐會日前九日內到達或怠於通知者,企業經營者得不返還消費者已付定金。

消費者因本人或其二親等內親屬之突發重大傷病或身故,或有其他正當具體事由,致無法如期舉行餐會者,得解除契約。

消費者依前項規定請求解除契約者,企業經營者得以退訂已付定金百分之一百方式代替本點所定之退費基準。

十一、企業經營者違約之處理

因可歸責於企業經營者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契約所定之餐會服務內容者,企業經營者應立即通知消費者。

前項情事,消費者得依其情形行使以下權利,如受有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一)解除契約,如企業經營者已收取定金,得請求加倍返還定金;其雙方另行約定違約金者,並得請求給付違約金。

(二)按照不能履行之比例,要求減少實際總價金。

十二、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處理

因天災、戰亂、政府法令等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致不能履行契約或履行顯有困難者,任一方均得解除本契約。契約解除後,企業經營者應無息返還消費者已繳之定金。

當事人一方因前項原因解除契約者,對於他方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三、停水、停電情事之處理

約定餐會日前,任一方知悉使用之場所於約定餐會日有停電、停水等情事,致不能履行本契約或履行顯有困難時,任一方均得解除本契約或另行約定,共同協調後續處理方式。

十四、餐會服務內容及保證桌數之確認與變動

消費者應於中華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或最遲應於舉行餐會前____日向企業經營者告知及確認餐會服務內容及保證桌(人)數;變動餐會服務內容及保證桌數時,亦同。

餐會日實際履行之餐會服務內容或餐桌(人)數未達保證桌(人)數者,企業經營者得以保證桌(人)數收費。但消費者得要求企業經營者就未開桌(人)數提供寄桌或扣除餐會當日未開桌(人)數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後之餘額提供等值商品或服務,其商品或服務內容由消費者、企業經營者雙方協商議定之。

十五、變更契約

消費者有第十點第二項之情形者,得向企業經營者請求變更契約,企業經營者除有正當事由外,不得拒絕。

前項變更契約之情形,企業經營者得保留消費者已付之定金,移作變更後契約之用。

十六、爭議之處理

雙方就契約有關之爭議,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本契約如有合意管轄法院之約定,仍不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及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適用。

貳、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期間。

二、不得約定契約內容僅供參考或類此字樣。

三、不得約定排除消費者之解除及終止契約權利。

四、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於訂約後得片面變更契約內容。

五、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可以其他方式變相或額外加價。

六、不得約定免除或減輕企業經營者依民法、消費者保護法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法規應負之責任。

七、不得約定如有糾紛,其事實認定限以企業經營者所保存之交易資料為準。

八、不得約定其他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顯失公平之約定。

【附件一】

非適用本契約之情形:

一、未提供客製化餐點之訂席行為(如臨時起意之訂席且未事先指定餐點種類)。

二、僅提供開水之會議。

【附件二】

菜單明細(如菜色、內容、種類、熱量等,由雙方約定)

○○○

【附件三】

企業經營者提供不另計費之設備、設施與服務項目一覽表

(以婚宴為例,請勾選)

新人進場影音設備

視廳設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供新人影片播放)

精緻桌上菜單、桌卡、邀請函

主桌精緻佈置

新人出菜秀

專人設計會場佈置(內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美指引海報與飯店地圖

收禮檯花藝

相片架裝飾

新娘休息客房一間(限_____小時)及點心

每桌提供酒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送客喜糖

停車券(提供當日停車服務_____小時)

專屬婚宴祕書服務

新人當日迎賓套餐

提供新人第二次進場小禮

主桌專人服務

拉炮

罐裝彩帶

氣球

 

 

 

【附件四】

企業經營者提供需計費之設備、設施與服務項目及價目一覽表

(請勾選並填寫)

選項

計費項目

收費標準

收費金額

備註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