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施打人民有選擇權 爭取充足疫苗政府責無旁貸

疫苗施打人民有選擇權 爭取充足疫苗政府責無旁貸

2021/06/05

科學防疫,國人生命健康為先

多元爭取,全面接種不分先後

做好配套,告知風險救濟補償

自五月中旬以來,是台灣對抗新冠肺炎疫情,最悲痛的一頁。短短三週的時間,台灣本土確診人數驟升逾萬人,達10,446人,死亡人數更以每日二位數的數目,繼續攀升(迄6/4為此,已達187人)。醫院內的負壓隔離病房,一直上演電話訣別的故事。來自島內外要求接種疫苗的呼聲,不絕於耳。

回顧這幾天來,政府防疫的表現,顯然抵擋不了病毒威力,抗疫速度更不敵疫情蔓延變化,新冠肺炎疫苗沒有充分到來,加上政府似乎仍在以不變應萬變,全國人民只有苦撐待變一途。

對抗疫情,雖然全民公衛自主封城,但是稍不留意,疫情仍有反撲的威脅,參考國外經驗,唯有國民普遍施打疫苗,才能達到群體免疫效果,而先進國家接種疫苗的效果顯示,只有當全民因為接種疫苗而達群體免疫效果後,國民健康與安全才能確保,國境管制才能解除,而國家才能重拾經濟活力。然而,統計到今年6月4日,民眾能夠獲得疫苗接種人次僅為703,100人,僅佔全國總人口數2.99%,等待充足的疫苗到來急如星火,台灣再也沒有浪費時間的本錢,也絕無內耗的本錢,值此關鍵時刻,消基會為此公開如下的呼籲:

政府應確實體認提供民眾接種苗才是國家應有職責

傳染病防治法第 36 條規定,民眾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配合接受主管機關之檢查、治療、預防接種或其他防疫、檢疫措施。據此規定,民眾既有配合國家「強制接種疫苗」之義務,相對而言,國家即有提供民眾接種疫苗的法律責任,傳染病防治法第5條及第7條規定因之規訂「訂定包括預防接種措施在內的傳染病防治政策及計畫」以及「實施各項有效預防措施,以防止傳染病發生及蔓延」,都是國家各主管機關的法定責任。為了防治疫情,維護民眾的生命與健康,政府即應積極取得疫苗,普遍提供民眾接種,特別是不可以存有「故意不作為」的心態,因為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提供民眾充足的接種疫苗,明確是政府責無旁貸的義務!

政府應結合各方力量,以多元管道取得疫苗,共同護衛國人生命與健康

施打疫苗既是台灣解除新冠病毒威脅的唯一解方,而取得充足的疫苗供應,不論來自國外或者國內,更是政府責無旁貸的義務。本會主張,在當前國產疫苗尚無法即刻上路、且其安全性及保護效力尚待未來認證之前,現時的疫苗取得策略,即應採取「多元管道」,積極設法向外取得。尤其已獲WHO認證合格的疫苗,更是政府應該努力爭取的目標,以和國產疫苗相輔相成,補充國內疫苗在數量、應市時間及安全與有效性上的疑慮和不足。

因此,對於民間企業或者民間團體自發性捐贈疫苗的行動,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即應依「藥事法」第四十八之二條之規定,主動積極協助,簡化行政程序,以因應緊急公共衛生情事需要,儘速專案核准民間捐贈疫苗,加入護衛國人健康行列,共同抗疫。

台灣向來以貿易立國,不少國內企業與國外具有綿密的貿易往來關係,有的甚至為國外公司在台設立的子公司或分公司,他們彼此之間,基於維持商業正常往來的需求,國外企業總部對於台灣正在發生的「短缺疫苗」窘境,也有紛紛表達捐贈疫苗,提供國人及其往來企業員工施打的積極意願,對於此種來自國際的善行義舉,政府亦萬萬不可有「拒人於千里之外」的態度。這些善意既是台灣人民長期在國際行善的應得回報,政府何堪阻止國際友人的好意?政府委實應該針對國內企業及其員工之需求,協助取得,並依規定開放其接種,既能減少國家負擔,也能加速國內企業的防疫腳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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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應依法事先擬妥各項接種疫苗的完整配套措施

一、政府應告知民眾接種疫苗的可能風險並負產品責任

二、政府應妥定接種疫苗的完善救濟措施與損害補償配套

基於科學實證資料顯示,接種疫苗未必產生對於病毒完全的防護力、疫苗更可能對於接種者產生一定的副作用,國際上現已普遍施打的知名疫苗亦復如此,而政府擬採購的國產疫苗,也無法排除其於安全性及有效性的疑慮。本會認為不論未來國人施打的疫苗來源為何,政府均應以國人的生命與健康考量為先,在展開對民眾施打疫苗之前,政府應對民眾充分說明接種疫苗的可能風險。如果國家是疫苗的提供者及指定者,而人民復有依法接受接種的法定義務,則居於疫苗提供者及指定者的政府本身,自然負有保障國民健康與安全的責任。我們有理由要求政府應該對於提供國人注射的疫苗,應負擔「疫苗提供者」法定責任,即對於政府提供之疫苗,「應確保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以合理期待的安全性」,並且基於此項法定責任,對於「政府所指定的疫苗」,如果具有可能危害民眾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虞者,政府應事先充分向民眾告知並提出警示,使依照政府規定接種指定疫苗者安心接受施打,倘如施打疫苗之後,民眾或第三人受到有損害時,政府即應與疫苗製造者共同負賠償責任(參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規定)。

本會再次強調,由於疫苗的擇定、取得與施打,既然皆由政府主導與管理,政府即須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 30 條規定,事先妥訂各種施打計畫,並且完善妥定各種因為接種疫苗而產生的副作用、無法產生有效保護力,進而造成受接種民眾受到健康、生命以及相關損失時,皆應負起事主責任,並且也應與疫苗製造廠或提供廠商,共同負擔疫苗產品「瑕疵擔保法律責任」。

據上,本會呼籲政府應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0條「因預防接種而受害者,得請求救濟補償」規定,在推動民眾接種疫苗之前,妥善制定救濟補償措施,對於民眾如因依政府規定,接受疫苗接種而受到損害者,給予完善的補償及救濟措施。此點特別對於多數依政府指定施打國產疫苗的國人特別具有實質意義,因為迄目前為止,研製國產疫苗的業者以及指定使用疫苗的政府,雙方對於尚未經過完整試驗階段的國產疫苗,施打之後的防護效力如何?施打之後是否發生危民眾的副作用?均未有明確數據可信。如果政府已經與製造商簽約訂購,擬取代國外疫苗作為國人防疫的「先發主投」,一旦政府啟動國產疫苗的施打計畫之後,政府立即應建立疫苗接種後健康追蹤機制,積極蒐集不良反應案例,設立專業中立的疫苗救濟補償委員會,以具體落實完善的法定「救濟補償措施」配套,依法提供民眾必要救濟及協助機制。

民眾有接種疫苗的選擇權

當新冠肺炎疫苗的指定以及採購權限,皆由政府全權掌握及管制時,本會強烈要求,基於憲法第七條、十五條、二十二條及二十三條條文保障人民之基本權利,在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或增進公共利益時,民眾接種疫苗的意願及權利主張,均應受到一定的尊重,並受憲法的保障。本會呼籲,不論國內將來共有那幾種疫苗可供施打,國人應有如下權利主張:

一、基於生命權,民眾有要求施打疫苗的權利。

二、基於健康權,民眾有要求施打安全疫苗的權利。

三、基於受益權,民眾有選擇施打疫苗種類的權利。

四、如果上述權利均得實現,基於平等權,國人有要求儘速施打疫苗的權利。

去年11月25日,總統蔡英文女士為開放進口含萊克多巴胺肉政策,親上火線公開向國人表示,「台灣是一個自由市場,美牛、美豬的開放,是讓市場多一個選擇,並不是要求國人一定要食用」。也因此,比照相同標準,本會要求政府,應保障國人有要求儘速施打疫苗的權利,更不可剝奪國人疫苗的選擇權,特別是選擇自費施打的國人,更應有享有充分的選擇權,政府不應,也不可加以限制或者阻擋。

疫苗供應充足時 不應有年齡歧視

最後,消基會提醒政府,也應特別關注年輕族群的疫苗施打權益,不應受到歧視性待遇。依指揮中心公布的數據,在5月10日之前至6月2日之期間,年齡在20-39歲間的國人確診比例,從34.3%下降到19.9%,但是近日以來,竟再度回升為25.2%;而與此同時,因染疫而死亡的國人,其中也包含50歲以下的青壯年。就統計數字而言,年輕人士受到新冠病毒的威脅,並不亞於其他的人,而按政府現行規劃中的十類公費疫苗施打順序,20-50歲之青壯年竟係被排到第十一類或在此之後,他們的疫苗接種順序,竟係疫苗施打對象的末端!然而20-50歲之青年、壯年,他們既是國家勞動力的中堅力量,而其身上所擔負的家庭經濟重擔,既擔負兒女與父母兩代的撫養重責,而竟排序在末端,真是情何以堪!若究其實,原因正是因為政府無法超前部署,取得疫苗的腳步聲聲慢原因所致!

日前本會即收到民眾前來申訴,表示國家並未全盤考量到青壯年族群遭受疫情威脅所需承擔的風險成本,不平之鳴,甚為有理。本會認為,青年族群不應受到疫苗施打順序的排擠,更不得有歧視性待遇,為此呼籲政府,應該儘速自多元管道,取得充分的疫苗供應,考量冠狀病毒變種病毒株逐漸威年輕族群,急民之所當急,即時調整施打的順序,儘早提供充分疫苗,提供國人全面的施打,方是全民之福。

消基會呼籲蔡總統
儘速召開針對新冠肺炎疫苗的國安峰會,重新研擬對應之策

國產疫苗以「重組蛋白疫苗」方法研製,因尚未經過國際認可的第三期臨床試驗證實,若貿然施打,影響勢必重大。本會為此呼籲蔡總統,應仿日本首相菅義偉在6月2日召開的領袖級會議「COVAX疫苗峰會」模式,廣開言路,聽取專家意見,博採周諮,重新思考對應之策,以取得較佳的防疫因應策略。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