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疫苗取得與施打率雙雙落後國際 科技防疫絕不能等
台灣疫苗取得與施打率雙雙落後國際 科技防疫絕不能等
2021/05/14
2019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疫情肆虐全球,疫苗接種率卻讓一個地球變成兩個世界。根據外電最新報導,今年三月二十日,英國有超過五成的成人已施打至少一劑的新冠肺炎疫苗,成為達成此接種水準的首個全球主要經濟體,意味英國正順利邁向鬆綁封鎖措施及重啟經濟計畫。緊接著,四月十五日,以色列也宣布該國國民疫苗接種率超過54%,除取消戶外配戴口罩的禁令,也重新開放中學以下學生重返校園,為全球疫情解封,立下里程碑。時隔兩週,美國有逾五成成年人(約1.4億人)完成接種1劑新冠肺炎疫苗,更有超過三分之一的成年人完成接種兩劑疫苗,美國疾病管制中心(CDC)更宣布,不論接種與否,民眾於戶外活動皆可不需配戴口罩,而歐盟27個會員國正在研擬開放接種歐盟批准的新冠肺炎疫苗已達兩週的美國遊客入境歐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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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球的另一端印度,疫苗接種率僅佔全國人口數的10%,此刻正遭受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失控的巨大考驗,不僅高居過去24小時全球新增確診數前十名國家之首,且以每日新增30萬例確診病例達二十天的速度急遽增加,印度首都新德里正處封城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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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日前爆發華航機師以及諾富特防疫旅館群聚事件仍未止歇,本週更進入多起社區感染的階段,5月11日到13日連續三天暴增36起本土案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緊急宣布全國進入四週的疫情警戒第二級狀態,顯示台灣一年多來的邊境管制與口罩防疫合併隔離措施,已處於招式變老、捉襟見肘的狀態。
當國際社會逐漸邁向重啟國境的全新階段,國內完整疫苗接種率遠不及衛福部認為可達群體免疫的六~七成,台灣恢復對外交流與經濟活動的時程將更不明確,近日中國大陸福建省緊急撤除原定開放給金、馬居民「小三通」入境免隔離政策(需達連續居住28天以上者),即是一大警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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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基會認為,疫情自爆發已來,政府靠著邊境管理,口罩防疫以及隔離政策,加上民眾配合,持續一年四個月的抗疫戰爭,雖然驚險過關,隨著各國調整戰備積極投入疫苗接種的第二戰場,台灣防疫局勢顯然處於落後態勢,加上五月上旬以來遭逢多起的群聚感染及多起未知源頭的感染案例,以及變種病毒環伺的威脅,台灣疫情正式進入更加嚴峻的考驗,疫苗抗疫的政策推動,應化被動為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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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疫苗取得與施打率 呈現雙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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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今年2月10日疫情記者會表示,政府已向各國際藥廠購買近2,000萬劑新冠肺炎疫苗,包括英國阿斯特捷利康(AstraZeneca)公司與牛津大學共同研發的AZ疫苗,數量1,000萬劑、美國生技廠商莫德納(Moderna)的莫德納疫苗505萬劑,以及來自COVAX(COVID-19疫苗全球取得機制)476萬劑疫苗,此外,也將規劃訂購2,000萬劑的國產疫苗。惟國內藥廠目前仍在第二期臨床試驗,政府批准何時可以使用,仍屬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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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向國外採購的新冠肺炎疫苗交付進度,目前僅有來自COVAX的AZ疫苗19.92萬劑,以及阿斯特捷利康AZ疫苗11.65萬劑,總計為31萬5700劑交付台灣,交付比例只達1.59%,顯示政府採購國際藥廠疫苗的交付進度十分落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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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新冠肺炎疫苗施打情形,國內採自願推動,公費優先,自費為輔,自四月六日開始,十類公費(註1)疫苗施打對象優先上路,四月十六日起,再開放商務、出國工作、留學及就醫等人道考量之民眾自費施打。根據指揮中心公布至5月13日最新的施打進度顯示,全台累計接種新冠肺炎疫苗數量為12萬9,669劑,僅佔台灣取得新冠肺炎疫苗的比例41%。尚有18萬多劑尚未使用。而台灣疫苗接種率亦僅佔總人口數0.55%,距離達到群體免疫成效的六至七成接種率,差距甚遠。再看到自願接種者的公費及自費性質所佔比例,指揮中心於5月11日公布的資料顯示,接種公費疫苗的醫事人員比例為48.5%,其餘九類公費疫苗接種對象則佔25%,而自費接種對象為26.2%,其他類0.2%,顯示非醫事人員的其餘九類公費施打對象與自費對象皆有極大推廣的空間,需要政府再加把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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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採購應多元思考各種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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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疫苗交付率與施打率呈現雙低問題,應從疫苗來源以及施打普及兩大面向加大努力的力道。
相較於美國等國家已以預定方式採購大量疫苗,我國採購新疫苗更顯困難,本會認為,政府部門的疫苗採購政策,應擴大不同種疫苗採購的可能性及管道,尤其更要捐棄政治思考及顧慮,一切以國家防疫及全民健康為優先。此外,AZ疫苗為藥廠與牛津大學合作開發之疫苗,具有不營利、價格低的優點,韓國藥廠已獲英國阿斯特捷利康(AstraZeneca)公司的授權,條件為不營利、須提供產量給第三世界國家,建議國內藥廠可朝韓國藥廠模式,爭取AZ疫苗授權,為國民提供低價、充足、有效的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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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政府規劃對內採購2,000萬劑的國產疫苗,目前仍在第二期臨床試驗階段,然第三期試驗是確認疫苗有效性與安全性的重要步驟,必須確實測試其安全性、有效性及科學上足夠人數的統計分析,基於國民健康安全,本會反對國產疫苗透過「緊急授權」略過第三期測試,本會呼籲政府應該堅守以科技把關立場,才可保障接種者的健康安全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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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資訊力求透明 接種配套力求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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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疫苗接種率僅佔總人口數0.55%,遠不及達到群體免疫的六至七成接種率,除有疫苗數量不足的因素,亦存在對於疫苗安全的疑慮。本會認為,主責單位應對已採購的各廠牌疫苗,積極宣導正確的疫苗資訊,充分揭露並明確告知疫苗保護力、可能的非嚴重不良反應(發燒、頭痛、肌肉痠痛等副作用),協助民眾掌握疫苗接種的正確知識與衛教資訊,才能有助民眾正確選擇施打與否,朝疫苗防疫的階段邁進。
對於自願接種疫苗者,本會認為應有相關配套,且應保障接種者的相關權益。政府應優先考慮研擬准予不影響原有工作權益的給薪疫苗假,提供前往接種疫苗及接種後發生不良反應者申請。除既有推動的公費施打對象,自費對象應優先推動讓健康無虞的18歲以上民眾施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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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打前,應提供醫師完整的問診服務,以方便民眾於接種前,事先接受審慎的接種評估,排除對疫苗成分過敏、發燒或正患有急性中重度疾病者、近期接種其他疫苗、血小板減少或任何凝血異常、免疫功能不全者、懷孕或可能懷孕、正在哺乳者,以降低接種後嚴重不良反應案件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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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完成疫苗施打者,應提供施打疫苗相關證明,作為未來出入境申請的國際認可文件,並研擬制定回台縮短檢疫及隔離時間的防疫措施,銜接日後國境開放的配套制度。更要積極研擬與藥害救劑制度銜接的接種補償機制,以便提高接種疫苗的誘因,保障接種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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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動監控及防護程序 掌握並協助不良反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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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大量接種,可能產生一定比例的不良反應案件,政府應制定監測疫苗接種系統,透過手機科技,掌握接種後的健康情形並提供相關衛教,提醒民眾第二劑的施打日期。針對不良反應者,應啟動防護程序與照顧機制,經民眾回報有較嚴重的症狀或對生活造成的衝擊(缺席工作或就醫等),應有專人立即進行追蹤關懷,提供照顧資源與給薪病假,並視接種者的實際狀況,進行接種後不良事件的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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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台灣已有既定的疫苗救濟補償辦法,民眾接種COVID-19疫苗後,若出現嚴重不良反應,應先就醫治療,並通報衛生局,並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條第四項頒訂「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經專家評估符合認定基準,可依救濟給付種類,請求補償。因接種疫苗造成死亡、極重度障礙,可請求給付50萬元~600萬元;若無法確認與疫苗的關聯性,可請求給付30萬元~350萬元,有相關性而出現輕、中、重度障礙,可請求給付10萬元~250萬元、20萬元~400萬,以及30萬元~500萬元;因接種疫苗達嚴重藥物不良反應但未達障礙程度者,可請求1萬元~300萬元,若無法確定與疫苗關聯性,可請求1萬元~120萬元;其他未達嚴重疾病程度的不良反應,可請求0~20萬元,但常見、輕微的可預期接種後不良反應不予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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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因COVID-19是國際緊急公衛事件,多數藥廠是因應各國政府需求研發、提供疫苗,是否比照常規疫苗提撥疫苗基金的做法,恐有爭議;此外,多數疫苗臨床試驗採快速上巿,民眾承擔的未知風險也有差異,許多國家已採取特別立法提高救濟補償金,增加民眾接種意願,呼籲政府應研擬立法的可能行,創造更完善的疫苗防疫救濟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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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不能再單靠鎖島、鎖國防疫,也不能獨靠全民戴口罩完成集體免疫,隨著防疫科技的進步,各式疫苗的研發與應市,政府要有決心翻轉防疫政策成為依據普遍施打疫苗產生集體免疫的積極作為,才達到科學防疫,早日朝向疫情解封、恢復社交、重啟交流、經濟續航的國安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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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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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政府應充分宣導疫苗資訊,充分揭露並明確告知疫苗保護力、可能的非嚴重不良反應,已及疑似不良反應,協助民眾掌握疫苗接種的正確知識與衛教資訊,降低對疫苗不信任的疑慮。
- 2. 政府應廣泛採購疫苗的來源,不排除多元採購的可能性及管道,更不能有政治思考及顧慮,以科學防疫為目標。在疫苗來源有限的情況下,政府應積極評估施打各種不同型疫苗之可能性、安全性、及有效性。
- 3. 國產疫苗應繼續推動,並必須符合國家第三期人體試驗之要求,確保其安全性、有效性之後才得以上市。
- 4. 重新擬定疫苗施打的優先順序,提出鼓勵疫苗接種的配套方案與防護機制,確實保障接種者的工作、健康、出入境相關權益。
- 5. 研擬立法提高預防接種疫苗受害者的救濟補償金,增加民眾接種意願,創造更完善的疫苗防疫救濟資源。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註:新冠肺炎疫苗公費接種對象共十類,包含:醫事人員、中央及地方政府防疫人員、高接觸風險第一線工作人員、因特殊情形必要出國者(外交人員、國家代表運動員)、維持社會運作之必要人員、機構及社福照顧系統之人員及其受照顧者、維持國家安全正常運作之必要人員、65歲以上長者、19-64歲具有易導致嚴重疾病之高風險疾病者及罕見疾病及重大傷病、50-64歲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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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售酒精濕巾抽檢 僅5件酒精濃度達70% 2件檢出抗菌劑 呼籲主管機關應儘速擬定管理辦法
去(2020)年開始,由於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的影響,市面出現許多抗菌產品,消費者也因為恐懼的心態,紛紛搶購,以預備對抗疫病。相關防疫產品中除了口罩,其他例如消毒酒精、含酒精的產品紛紛上市,以應付消費者在各種場合的防疫需求。 消基會接獲消費者投訴表示,對於市售酒精濕巾的酒精濃度標示及是否達殺菌標準存疑,並建議本會進行調查測試該類產品與宣稱內容是否相符。經本會市場調查發現,在各大賣場、生活百貨、藥局及電商平台,均有販售「抗菌濕巾」相關產品,且品牌眾多,其中成分也不單純只有酒精,為了市場區別性,一般還會再添加其他物質。 很多抗菌濕巾產品會製作成隨身攜帶的小包裝,讓消費者可以便於攜帶使用,在不方便洗手的地方,替代成為防疫法寶。然而如何選用才能達到有效殺菌不會降低保護效果又兼顧安全呢?希望透過本次調查測試,提供消費者選購及使用時作為參考。 採樣 本次含酒精濕巾樣品為2020年10月間,於大賣場、生活用品店、連鎖藥妝店及電商平台購買,共計17件樣品。(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請見表1) 調查與測試結果(請見表2) 一、價格調查 本次購買的17件樣品,每張(抽)單價介於0.8~5元之間,價格最高者為編號2號「優生酒精濕巾」及4號「奈森克林75%酒精濕巾單片包-60片」;價格最低為編號5號「最划算酒精濕巾」。 二、標示調查 國內目前對濕巾標示的相關規範有,《商品標示法》及CNS 8157「濕巾」標準(須標示尺度及張數),特殊規定有專供1歲以下嬰兒使用濕紙巾納入化粧品管理,須全成分標示及若有醫療器材許可證字號(請見文末BOX)。調查本次17件樣品,經檢視均無醫療器材許可證字號或化粧品相關登記字號,亦非專為嬰兒設計使用、醫療或化粧品類,初步判定屬於一般商品,標示須符合《商品標示法》第9及10條(請見文末BOX)規定。本次17件樣品有1件樣品未標示注意事項,為編號17號「80抽酒精濕紙巾」,不符合第10條規定與衛生安全有關,應標示其用途、使用與保存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其餘16件均符合《商品標示法》規定。但是編號10、12〜16的6件樣品的品名有「抗菌」,易使消費者誤認該商品具有特定效用。 不符合第10條規定者,依同法第15條規定「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有未依第10條規定標示,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生產、製造或進口商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三、防腐劑 濕巾為了有利保存,產品中可能添加防腐劑,參考國家標準CNS 8157「濕巾」衛生標準,防腐劑應符合衛福部「化粧品防腐劑成分使用及限量規定基準表」的規定,本次樣品測到2種防腐劑,為苯氧乙醇(Phenoxyethanol)及氯化本索寧(benzethonium chloride)。 「苯氧乙醇」依據「化粧品防腐劑成分使用及限量規定基準表」中規範限量為1%,歐盟及中國大陸的最高限量也是1%。苯氧乙醇可以分解成酚類(phenol)的防腐劑,美國FDA及台灣衛生署(現為衛福部)曾對一種塗抹在女性胸部作為避免乾燥的保養產品提出警告,若女性使用後對嬰兒進行哺乳,造成嬰兒食入,會對嬰兒造成健康上的風險。 本次樣品有7件檢出含苯氧乙醇,其中5件含量超過「化粧品防腐劑成分使用及限量規定基準表」規定的1%,為編號12號「無塵氏酒精抗菌擦拭巾」(用途未包含於皮膚上)、13號「抗菌酒精濕巾」、14號「奈森克林水滴將酒精擦抗菌濕巾」、15號「拭拭樂酒精抗菌擦拭巾」(用途未包含於皮膚上)、16號「獅子寶寶•酒精抗菌擦拭巾」。 「氯化本索寧」依據「化粧品防腐劑成分使用及限量規定基準表」規範,可使用於立即沖洗掉產品(限量0.1%)及使用於非立即沖洗掉產品(限量0.1%),且不得使用於口腔製劑。另外,氯化本索寧也用於當作抗菌劑。 本次測試1件樣品氯化本索寧含量超過「化粧品防腐劑成分使用及限量規定基準表」規定的0.1%,為編號17號「80抽酒精濕紙巾」。 濕巾產品不是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的應施檢驗項目,對於防腐劑含量不符合CNS 8157「濕巾」標準者,目前尚無依《商品檢驗法》進行規範,但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3條,產品對消費者的健康若有損害之虞,地方主管機關可以進行調查,再依同法進行監督管理。 四、乙醇(酒精)濃度檢測 觀察目前市面上抗菌產品,很多都標榜含酒精。為因應疫情,業者也設計多種攜帶方便的產品,在疫情嚴峻期,消費者恐懼疫病,所以心存儘量備用,不論實體店面或電商平台,只要產品一上架,幾乎都是處於秒殺狀態。然本會就接獲消費者投訴,認為市面上相關產品,酒精含量根本不到75%(70%〜78%酒精含量具99%殺菌功效),無法有消毒殺菌功能,建議本會應進行調查。 因為目前國內主管機關還沒提供消費者任何對抗新型冠狀病毒相關的殺菌消毒產品的資訊,參考鄰近國家新加坡早於2020年2月4日就已頒布的相關指導方針「用於COVID-19病毒表面消毒的家用產品和活性成分的臨時清單」中,有效成分目前共計列出有10種(詳細請見文末BOX),其中乙醇有效含量為70%。 本次測試17件樣品乙醇含量,其中僅5件含量有達到70%,為編號1號「立得清酒精擦濕巾10片*3組」、2號「優生酒精濕巾」、3號「W博拭酒精濕紙巾」、4號「奈森克林75%酒精濕巾單片包-60片」及14號「奈森克林水滴將酒精擦抗菌濕巾」。 3件介於60〜69%,為編號5號「最划算酒精濕巾」、6號「PLΛS酒精擦拭巾」及7號「韓國PUREDRM 62%酒精清潔濕紙巾-20抽」,其餘9件為50%以下。 五、非乙醇溶劑(正己烷、甲醇、異丙醇) 2020年初疫情嚴重初期,酒精產品被搶購,75%消毒酒精發生缺貨,部分產品改為使用異丙醇代替,由於異丙醇的毒性較強,專家多不建議噴灑在手上,最好用在環境的清潔。本次測試17件樣品,均未測得正己烷、甲醇、異丙醇。 六、抗菌劑、保濕劑 1件檢出1,3-丁二醇(1,3-butanodiol),為用在保養品中作為保濕劑,為編號7號「韓國PUREDRM 62%酒精清潔濕紙巾-20抽」。 1件檢出二丙二醇(2-(2-hydroxypropoxy)propan-1-ol),為用在化妝品和香料中作為保濕劑和潤膚劑,對皮膚和眼睛有輕度刺激性,為編號8號「Hello Kitty凱蒂貓酒精加蓋濕巾」。 1件檢出苯甲酸苄酯(benzyl benzoate),用在皮膚科用藥中作為殺疥和滅虱劑,為編號10號「奈森克林酒精抗菌濕巾」,其含量超過1%。 1件檢出香芹酚(carvacrol),為運用在香料、食品、飼料添加劑、殺菌劑、驅蟲劑、防腐劑等,為編號11號「優你可酒精濕紙巾20抽」。 參考查詢本次測試到的2種抗菌劑成分,並未包含在新加坡的「用於COVID-19病毒表面消毒的家用產品和活性成分的臨時清單」中的有效成分,這2種成分其有效含量、使用有效接觸時間及用途,無法評價,有待主管機關認定。 七、其他物質-氯化苄 3件樣品檢測出氯化苄(Benzyl chloride),濃度範圍為8.2〜23.5 ppm。國際癌症研究機構(簡稱IARC)將其列為Group 2A(疑似人體致癌)。推測為工業合成苯甲醇時所殘留之原料。本次樣品有3件檢出含氯化苄,為編號5號「最划算酒精濕巾」、12號「無塵氏酒精抗菌擦拭巾」及17號「80抽酒精濕紙巾」。 八、燃燒測試 有媒體報導提醒消費者,使用含有高濃度酒精的抗菌產品,若不慎接觸火源,可能會引起燃燒的情況造成危險。本次測試將不織布紙巾分別以不同濃度乙醇水溶液製作標準件(0%、20%、50%、70%、100%,體積百分濃度),以點火槍進行燃燒實驗,及分別取高酒精含量編號4號「奈森克林75%酒精濕巾單片包-60片」及低含量11號「優你可酒精濕紙巾20抽」,測試結果發現,酒精含量0%、20%及編號11號「優你可酒精濕紙巾20抽」之樣品無法被點火槍點燃。超過50%酒精含量的標準件及4號「奈森克林75%酒精濕巾單片包-60片」,會發生燃燒的現象。測試發現乙醇濃度愈高,火勢愈大。 九、蒸發速度 酒精屬於揮發性物質,市售產品在消費者購買開封後,會隨時間愈長,其中的酒精含量愈低,可能無法達到產品標榜的消毒、殺菌的效果。本次測試發現乙醇在濕巾中的蒸發速度約為水的6倍左右,若在更乾燥的環境下,蒸發速度可能更快,因此,產品買入後應該要有適當的保存方式。 另外,進行樣品未確實密封保存,樣品酒精含量變化測試,有確實封口的話,放置2個月後濕巾乙醇濃度變化不大;在未封口的狀態下第一張濕巾因直接與外界接觸,乙醇濃度下降較多。 十、材質測試 17件樣品的成分標示可分為三類:不織布、嫘縈水針布及水刺無紡布。樣品以肉眼觀察大致將布料區分成網格型與緻密型,其兩者在拉曼圖譜並無明顯差異,推測成分相同,只是製造工法不同。經測試判斷17件樣品皆有聚酯(PET,聚乙烯對苯二甲酸酯)特徵,推測皆為聚酯(PET)混紡植物纖維(如嫘縈)之不織布。 結論 本次調查17件含酒精濕巾產品,均無衛福部任何登錄紀錄,不屬於藥用,亦不屬於化粧品,標示調查為依據《商品標示法》進行,樣品中16件是完全符合規定,1件則未標示注意事項。此類產品在市面其實存在已久,但因2020新冠疫情成為熱門商品,然而透過本次調查發現,其中成分除了水、酒精及防腐劑外,部分產品含有抗菌劑、保濕劑等成分,這些物質被使用在此類抗菌濕巾產品上是否適當,功能及抗菌效果如何,對皮膚敏感的消費者是否適用,其中添加的物質是否會造成部分消費者使用後,皮膚或身體上的不適,目前CNS 8157「濕巾」中並沒有涵蓋到這些物質的標準可供參考。 在產品宣稱用語上常見清潔(衛生)、消毒、滅菌、抗菌(清潔只是減少了存在的污染物的數量,並且這樣做可以清除一部分存在的生物。消毒指去除大多數致病生物。滅菌是指殺死或清除所有生物,例如將水燒開可以殺死其中細菌。抗菌(抑菌)是指能殺死或干擾細菌繁殖和生長的任何化學物質,例如將食物放在冰箱可以抑制細菌生長),而消費者針對這波疫情搶購此類產品,除了清潔外,還有消毒、殺菌的需求,產品中酒精濃度70〜78%有兼具蛋白質凝固作用和穿透效果,達到99%殺菌功能;而產品中若添加抗菌劑、抑菌劑等則考量其含量,或可達到殺菌或干擾抑制細菌生長,然而這類抗菌物質目前國內尚未有法令規範,其添加的安全量、有效含量還有待主管機關積極研議制定管理辦法。 參考新加坡的「用於COVID-19病毒表面消毒的家用產品和活性成分的臨時清單」來看,本次測試的5件含有70%以上乙醇的產品,為有效用於表面消毒新型冠狀病毒的產品。另外,部分產品有測到抗菌劑,其有效含量及安全性,目前尚無規範。 因新冠疫情影響,此類濕巾產品成為防範病毒感染的商品之一,而這些產品的成分是否可以達到防範效果,值得主管機關重視。目前加拿大、美國、新加坡已經有相關作為,加拿大衛生部與消毒劑製造商和行業協會合作,並提供產品名稱、公司、產品有效成分資料及建構網站供消費者查詢,向加拿大人民告知可用於幫助防止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產品,美國環保署亦有相似作法。另外,鄰近的新加坡國家環境署(National Environment Agency)早在於2020年2月4日就已經發布了「新型冠狀病毒家居消毒用品及有效成分的臨時清單」,羅列了10種對抗病毒的有效成分及有效濃度的居家消毒用品,以及當中含有什麼成分,這樣的作法,值得國內主管機關參考,並且可以參考新加坡國家環境署的作法,建構「新型冠狀病毒家居消毒用品及有效成分的臨時清單」網站,方便民眾查閱。 在新冠疫情蔓延整個2020年後,至今許多國家仍無法回復原本生活步調,除了各國搶購疫苗外,相關防疫政策也在陸續公布實施,以利長期對抗。針對本次測試,提供以下建議: 給消費者的建議 1.洗手的習慣還是要維持。 2.若沒有洗手設備,改以酒精濕巾等抗菌產品代替時,在購買此類產品應該注意其有效性。此類產品若酒精含量未達 70〜78%,效果恐打折;另外添加抗(抑)菌劑的產品,要留意成分的安全。 3.使用前要詳閱使用說明,部分產品建議使用在用品上(例如含異丙醇的產品),不要使用在皮膚擦拭。成分含酒精 的產品,過度使用在皮膚上可能會造成皮膚乾燥,皮膚過敏的消費者應謹慎使用。 4.產品未使用完要封口完整,並放置在兒童拿不到的地方,以免發生危險。 5.本次測試,酒精含量超過50%,碰觸火源可能發生燃燒,使用酒精含量高的產品,務必注意遠離火源。 6.使用後拋棄時,最好等酒精揮發乾燥後再丟棄,尤其公共場所的垃圾桶,若被誤丟煙蒂等,可能引起災害。 給主管機關的建議 1.抗菌相關產品的規範應儘速制定管理辦法。 2.添加抗菌劑、抑菌劑等抗菌濕巾產品是否應列入醫療用或化粧品管理,主管機關應界定。 3.全面清查市面相關產品(酒精濕巾、乾洗手等)成分安全性,並列入管理,研議制定相關產品的有效成分。 4.建構統整市面防疫產品的公開資料庫,提供產品名稱、消毒殺菌有效成分、使用方法、用途,供消費者查詢。 給業者的建議 1.產品標示務必詳細,尤其用途、有效抗菌成分及濃度、注意事項(相關警語)、適用範圍、保存方式、使用後丟棄 及分類方式,應詳細標示,以利消費者安全使用及避免造成環境污染。 2.在相關管理規範未公布前,為維護消費者權益,應重新檢視產品成分安全及有效性。 ※本檢驗報告僅對消基會採樣的樣品負責。 濕巾標示相關規範 1.衛生福利部公告自2017年6月1日起凡嬰兒專用濕巾納入化粧品種類管理,該類產品應符合《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 法》之相關規定,其中指稱的「嬰兒」為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HO)「嬰兒 (Infant)」定義,指未滿1歲者。 2.2018年2月5發布,依據「《藥事法》第75條第1項第8款」訂定醫療器材分類品項「J.6890一般醫療器械用消毒 劑」項下產品,產品成分為70%~90%酒精者,其產品仿單、標籤及包裝應標示(一)本產品非藥品。(二)本 產品效能僅限於醫療器材管理辦法附件一所列J.6890品項鑑別內容「一般用途消毒劑是一種用於不具危險性之醫 療器材及設備表面的殺菌劑,可用於危險或半危險性醫療器材之預洗及去污染處理在最終殺菌或高度消毒之前使 用。不具危險性之醫療器材只能與完整的皮膚作局部的接觸」。本產品未核准用於人體殺菌、消毒或手術前消 毒。 3.《商品標示法》第9及10條 第9條 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生產、製造或進口商應標示下列事項: 一、商品名稱。 二、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 三、商品內容: (一)主要成分或材料。 (二)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 四、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五、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標示之事項。 商品經認定原產地為我國者,得標示台灣生產標章。 前項原產地之認定、標章之圖樣、推廣、獎勵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10條 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標示其用途、使用與保存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有危險性。 二、與衛生安全有關。 三、具有特殊性質或需特別處理。 新加坡於2020年2月4日頒布用於表面消毒新型冠狀病毒的居家用品臨時清單 表1.對抗新型冠狀病毒的有效活性成分和有效工作濃度 編號 活性成分 接觸時間(分鐘) 1 加速過氧化氫(0.5%) (Accelerated hydrogen peroxide) 1 2 苯扎氯銨(0.05%) (Benzalkonium chloride) 10 3 氯二甲酚(0.12%) (Chloroxylenol) 10 4 雙十烷基二甲基氯化銨(0.01%) (Didecyldimethylammonium chloride) 1 5 乙醇(70%) (Ethanol) 10 6 帶碘化合物(50 ppm) (Iodine in iodophor) 10 7 異丙醇(50%) (Isopropanol) 10 8 聚維酮碘(1%碘) (Povidone-iodine) 1 9 次氯酸鈉(0.05–0.5%), 或其他前體產生的活性氯(約0.476-4.762 g/L的有效氯) (Sodium hypochlorite / Active chlorine generated from other precursor(s) 5 10 亞氯酸鈉(0.23%) (Sodium chlorite) 10 資料來源:新加坡國家環境署 參考網站: https://www.nea.gov.sg/our-services/public-cleanliness/environmental-cleaning-guidelines/guidelines/interim-list-of-household-products-and-active-ingredients-for-disinfection-of-covid-19 更正聲明 有關防腐劑檢驗結果(苯氧乙醇(Phenoxyethanol)及氯化本索寧(benzethonium chloride),因本會於撰寫測試報導時,重複換算防腐劑檢驗單位,以致誤判5件苯氧乙醇樣品(編號12「無塵氏酒精抗菌擦拭巾」(紳宇實業有限公司)、13「抗菌酒精濕巾」(委託製造:台灣奈森克林股份有限公司)、14「奈森克林水滴將酒精擦抗菌濕巾」(台灣奈森克林股份有限公司)、15「拭拭樂酒精抗菌擦拭巾」(紳宇實業有限公司)、16「獅子寶寶•酒精抗菌擦拭巾」(紳宇實業有限公司)及1件氯化本索寧樣品17「80抽酒精濕紙巾」(經銷商:光鈴興業有限公司)號)之結果為不符合。經重新檢視、驗算,上述6件樣品均符合「化粧品防腐劑成分使用及限量規定基準表」規定。 對於本會檢驗部同仁重複換算防腐劑檢驗單位之錯誤,造成廠商困擾以及影響消費者判斷,本會謹表萬分歉意,敬祈諒解。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表1、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 調查項目 測試方法 結果判讀依據 調查測試單位 價格調查 依樣品的購買價格 — 消基會 標示調查 依樣品本體標示進行調查 《商品標示法》第9及10條、CNS 8157「濕巾」 乙醇濃度檢測 掌上型光學折光儀測試 依測試結果判斷 國立清華大學綠色質譜實驗室 非乙醇溶劑(正己烷、甲醇、異丙醇) 氣相層析質譜儀測試 依測試結果判斷 防腐劑、抗(抑)菌劑、保濕劑、其他不純物質 CNS 8157「濕巾」、 「化粧品防腐劑成分使用及限量規定基準表」及依測試結果判斷 燃燒測試 燃燒法目視測試 依測試結果判斷 蒸發速度實驗 稱重法測試 材質測試 拉曼光譜儀測試 依測試結果判斷 ※調查與測試結果表格請見《消費者報導》雜誌 2021年5月號第481期9~19頁。全年無休神明燈 居家祝融頻光顧 定期健檢求安心 汰舊換新保平安
「神明廳」是台灣家庭中特有的文化傳統,象徵家族傳承與飲水思源的信念,遍遠地區的民眾普遍多在住家頂樓闢置專區,用供焚香奉祀;而住在地狹人稠都會區的民眾,則多以精簡神明桌朝夕膜拜,二者規模雖略有不同,但不變的是,皆設有「神明燈」,24小時全年無休的敬拜。 神明燈為禮佛祭祖所用的祭祀照明,使用時應首重安全。但不少民眾以謹守24小時常明不滅的宗教習俗,易使燈座及電線,因長期使用,產生累積性高溫,而存在老化與脆化的風險,如未能定期檢查或定期汰舊更新,恐成為住宅火災不定時炸彈。值得注意的是,設有神明廳的住家中,常有獨居長輩,他們受限於行動能力與注意力,大多疏於安全維護,增生災害發生的機率,如爆發於預警不易的午夜,延遲疏散與救援,錯失黃金搶救時間,人命財損不僅難以控制,動輒波及鄰戶,民眾不得不慎。 消防署消防統計年報顯示,2020年全台火災發生的次數計有22,248件,造成的死傷人數計有625人,財物損失更高達6億4,071萬元。細究發生原因,因電氣因素發生火災的案件,計有2,873件,占12.9%,再按火災起火處區分,起火於神龕處計有230件,比例為1.0%,位居24個起火處分類排行第八名(請參附圖1),顯見神明廳及神明燈的用電使用應為預防民宅火災需強化安全意識重點。民眾應先了解不當使用神明燈而引發火災的原因。 危險因子一:全年不斷電 電線耐熱層易脆化釀災 住宅使用的燈具,除了神明燈之外,民眾多已建立「用畢關燈」的居安及節能習慣,唯獨神明燈,則慣常處於全年通電連續使用的狀態,若伴隨燒香習俗造成使用環境不佳,容易使電線絕緣披覆過熱、劣化,增加用電的危險性,因此選購品質保障之商品、建立正確使用方法,並予以定期養護及汰換,才能防範災害於未然。 目前常見的神明燈商品,依光源設計不同,大致分為鎢絲燈泡與LED(發光二極體,light-emitting diode)光源兩種類型。然因民眾使用神明燈具有長年不滅的傳統,使得燈體本身、周遭及電線等處,時時皆處於持續產生較高溫度的狀態,其中尤以鎢絲燈泡類型的神明燈較為嚴重,主因在於光源燈座的耐熱材質長期承受高溫而易生脆化,導致絕緣耐壓變差,進而引發電氣火災。 LED光源型式的神明燈,固因電力消耗功率較低,具省電的優點,燈泡耐震、耐潮溼、不易碎,使用上較為安全,但是如果全年不斷電的使用,電源線部分仍然易於形成時間一久,線路材質因為老化而造成線路短路走火的風險。 應該注意的是,品質劣等的神明燈,其電源線組僅由兩單層電線並排構成,最外層缺乏第二層絕緣皮的包覆,如長年使用,當單層電線絕緣皮發生脆化時,易使得內部帶電導體直接外露,一旦接觸地面,將產生觸電危險,甚至引發電線走火。 按照現行國家標準規定,神明燈須採用雙層絕緣的電源線,且其電源線的截面積需符合0.75(mm 2)以上規定,達到能在高溫下運作的安全防護作用。不過神明燈如果長年不滅而又未予更換,電線絕緣被覆層仍有老化、脆化風險,造成短路走火而釀出災害。 此外,神明燈的燈泡座是運用錫焊接將電源線予以串接,蓋上燈罩,通電發光,如果錫焊接合不牢固,或者因燈泡長亮,令燈罩內蓄積高溫,易讓錫軟化,如軟化到電線脫離又接觸到迴路線,即構成短路,電源線會走火燃燒,一旦延燒到易燃物,就會釀成火災。 危險因子二:電源線自行並接不實 致接點發熱惡化短路起火 神明燈的設計是一盞一組電源線插頭,以確保安全。而一般神明桌的擺設以2盞(一對)或4盞燈(二對)為常見,當現有的插座未達2到4個時,常會有將部分插頭剪掉後並聯共用一個插頭的錯誤方法。由於神明燈的電源線是細小花線,如未用錫焊接,電源線的銜接點會鬆動不緊實,讓接點處產生電阻而發熱,當熱能蓄積再軟化塑膠絕緣披覆,就可能惡化導致短路起火。再者,被共用的細小電源線,被迫承載數倍電流,也會形成高負載而發熱,長久下來,電線絕緣披覆逐漸劣化,終也可能惡化致短路起火。 危險因子三:神明燈電源線被重壓致惡化短路 神明廳祭祀桌易積灰塵,民眾擦拭時會將神明燈提起後再放下,而擺放回桌面的燈座若因未注意而壓到電源線,遭重壓處的塑膠絕緣披覆,會因為局部發熱而逐漸劣化慢慢下陷,當下陷到兩條銅心線與金屬燈直接接觸後,立即構成短路走火燃燒。另外,神明燈的電源線佈置,如穿過神明桌桌面與牆面間,反之會造成電線壓迫,而使電線內部銅線部份斷線,在通電時,易造成過度負載產生短路。 危險因子四:電源插頭與插座銜接不實致插頭發熱惡化短路起火 神明燈大都是長年通電,如插頭與插座銜接未緊實,該部位將產生電阻而發熱,長時間發熱則會促使插座塑膠體焦化,插座夾的間隙就會變大,就更夾不住插頭片,電阻隨之增高,發熱就會更嚴重,插頭的塑膠披覆也隨之逐漸變形焦化,終可能惡化導致銜接插頭片處的電源花線短路起火。 神明燈為應施檢驗商品 公權力予以監督 2007年3月1日起,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已將神明燈正式列入強制性應施檢驗商品範圍,依《商品檢驗法》規定,無論國內產製或自國外進口前,皆須先取得標檢局認可實驗室依檢驗標準規定執行測試的合格型式試驗報告,再向標檢局申請驗證登錄證書或型式認可證書,於商品本體上標貼「商品檢驗標識」,才能進口或出廠、陳列、銷售。進入市場後,標檢局亦訂有市場檢查計畫,倘發現商品不合格者,即派員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並作成訪談紀錄後依相關法規處理,以雙重把關機制監督商品安全。2017年9月27日標準檢驗局即與消基會合作,抽測市售神明燈,進行品質項目、重要零組件比對、商品標示檢視等調查,針對不安全及涉違規商品進行宣導及下架,以維護市售商品交易安全性。 民眾購買神明燈,應堅守兩個原則,一要檢視產品包裝是否標示產品規格(如電壓、功率或電流)、型號、廠商名稱、地址等,尤其本體上需貼有或印製「商品檢驗標識」。二要檢查是否附有產品使用說明書及保證書,讓消費者瞭解使用方法、保養維護方法、使用應注意事項及保固期限等。 神明燈應有定期健檢及汰換的使用觀念 神明燈長明不滅的使用習俗,對於居家安全具有威脅,應在使用時段以及照明電器的定期檢查與汰換兩大層面,建立良好的正確觀念,以維護住家祭祀環境的安全性。 本會認為,防範神明燈引起火災的最好方法,是避免不斷電的長時間使用,改變24小時常亮狀態,設定晚上時段使用,入寢後則儘量避免通電,減少深夜時段的危害。 而神明燈為照明電器設備,屬於消耗品,燈泡座、電源組都有其安全年限,民眾使用應定期更換整組神明燈,以杜絕災害發生。 為推廣神明燈具的正確採購與安全使用知識,標準檢驗局於今年四月中旬起,提供民眾神明燈免費健康檢查服務,並可赴相關里鄰活動進行說明,藉此強化民眾的安全意識,民間可以善加利用。 使用神明燈注意事項 使用神明燈時,切勿擅自修改產品的電源線路或主體。燈座本體會產生高熱,請勿以手或皮膚接觸燈具,或將易燃物如紙布置於使用中的燈具。使用時,確認神明燈的插頭緊接於插座。電源線及插頭破損或鬆弛時,切勿繼續使用,以免發生危險。使用時避免重物以及桌腳(邊)壓到神明燈之電源線,以免受壓迫處局部發熱而導致線路絕緣被覆劣化造成電源線短路。使用延長線時不可綑綁,以免通電時溫度升高而熔解電線絕緣,易造成通電中電線過熱起火。 神明燈的擺設,應放置於平坦、穩固及可避免小孩觸及的位置,並加以固定避免產生傾倒,造成燈泡碎裂。佈置神桌時,應避免貢香及其灰燼接觸神明燈及電線,周遭應避免高溫及火源,以免造成電源線絕緣熔解,導致日後使用時易造成短路。電線勿穿過神明桌桌面與牆面間,以免造成電線壓迫,致使電線內部銅線部份斷線,而在通電使用時易造成半斷線短路危險。 更換燈泡或清潔時請務必將電源切斷,待燈泡冷卻後再進行更換使用指定規格的燈泡。移動使用位置時,請先將插頭拔離電源。 遇下列狀況時,切記先拔除電源線,停止使用,立即尋求客服人員: (一)電源線或電源插頭損壞或破損時。 (二)燈座受潮或淋到雨。 (三)燈座外殼,活動關節處有損壞時。 (四)燈座發生冒煙,火花等安全性因素。 (五)LED燈泡異常閃爍或損壞時。 (六)接觸燈座金屬外殼有觸電感覺時。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飲水用水龍頭含鉛量超標, 長期飲用恐致健康風險!
市售水龍頭材質以銅合金及不鏽鋼市占率最廣,銅合金材質經過鑄造、拋光、電鍍後,使水龍頭看起來跟不鏽鋼相同,但使用一段時間後,電鍍層剝落與水接觸時,鉛便會溶於水。一旦飲用水受到鉛汙染,並不會因為沸騰而揮發,長期攝取可能導致心血管疾病、兒童智力下降及帕金森氏症等症狀,選購前不得不慎! | 經濟部標檢局於106年1月1日將「飲水用水龍頭(LF)」列為強制檢驗商品,規定水龍頭中鉛溶出量須低於每公升5微克(5ppb),水龍頭材料其含鉛量不得超過0.25%,且商品本體以不易磨滅之方式標示「LF」英文字樣(其意為Lead Free,無鉛),並於外包裝標示「飲水用」中文字樣及於商品本體貼附「商品檢驗標識」,方便民眾辨識選用。 | 為確保消費者權益及加強商品安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合作,於109年4月7日至109年5月6日間,至實體店面及網路商場隨機購買10件「飲水用水龍頭」進行「品質項目」及「標示查核」檢測,檢測結果「品質項目」計1件不符合,「商品檢驗標識」計1件不符合,「中文標示」計4件不符合。 | | 其中1件樣品「品質項目」不符之商品為,項次3「LOLAT-單槍廚房兩用水龍頭(飲水用)」,不符合情形為與水接觸之本體材料鉛含量大於0.25%,鉛析出的風險比較高,長時間的使用可能會危害人體健康。檢驗局已依「商品檢驗法」第42條第1款規定,廢止其驗證登錄,並依同法第63條之1第1項規定通知報驗義務人限期回收或改正。如屆期未回收或改正將再依同法第63條之1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 在標示查核部份,有1件樣品「商品檢驗標識」不符合規定,為項次10「HCG-廚房用(單孔)單把手混合龍頭」,不符合情形為其商品本體未標示商品檢驗標識。 | 另外,有4件樣品「中文標示」不符合規定,分別項次5「無廠牌-LF認證無鉛單槍廚房立式龍頭」不符合情形為商品本體未標示製造商名稱或其代號;項次7「Periya-淨水器專用無鉛龍頭-亮銀」及項次10「HCG-廚房用(單孔)單把手混合龍頭」其包裝未標示標稱口徑及螺紋種類,且未標示飲水用;項次8「ADD-ADD不銹鋼彎管龍頭」其包裝未標示飲水用。 | 上述5件樣品不符標示查核結果,標準檢驗局已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第1項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標示,若屆期不改正者,將依同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42條第2款規定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 | 一、檢測項目及檢測標準/法規 檢測標準/法規 檢測項目 CNS 8088「水龍頭」第5.7節、第8.7節 CNS 8088「水龍頭」第7節、 CNS 11942-3「鉛及銅合金中鉛定量法」 CNS 8088「水龍頭」第5.13節、第8.13節 (一)品質項目: 1. 無機污染物溶出性能 2. 與水接觸之本體材料 3. 絕緣性能(具有電動開閉者) 「商品檢驗法」第12條 「商品檢驗法」第11條 CNS 8088「水龍頭」第11節 (二)標示查核: 1. 商品檢驗標識 2. 中文標示 | | 二、檢測/查核結果 (一)品質項目 1. 檢測項目: (1) 無機污染物溶出性能 (2) 與水接觸之本體材料 (3) 絕緣性能(具有電動開閉者) | 2. 檢測結果: (1) 無機污染物溶出性能:全數符合規定 (2) 與水接觸之本體材料:1件(項次3)不符合規定,不符合情況為:與水接觸之本體材料鉛含量超過25%。 (3) 絕緣性能(具有電動開閉者):本次未購得電動開閉式水龍頭,故未施以檢測。 | (二)標示查核 1. 商品檢驗標識—1件不符合規定,不符合情形如下: 1件(項次10)不符合規定,其樣品本體未標示商品檢驗標識。 | 2. 中文標示—4件不符合規定,不符合情形如下: 計1件(項次5)商品本體未標示製造商名稱或其代號。 計2件(項次7、10)包裝未標示標稱口徑及螺紋種類,且未標示飲水用。 計1件(項次8)其包裝未標示飲水用。 | |結論 對消費者的呼籲 1. 購買飲水用水龍頭時,請確認包裝上是否有標示〝飲水用〞等字樣。 2. 選購時,請檢視廠商名稱、地址、產品規格及型號等標示是否清楚。 3. 打開包裝安裝時,請留意商品本體是否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圖例如附)及是否有標示〝LF〞。、如欲查詢商品檢驗標識正確性,查詢網址:http://civil.bsmi.gov.tw/bsmi_pqn/do/pqn5860/form)。 4. 安裝時應請專業人員依廠商提供之安裝說明施工。 5. 使用熱水時,請先從冷水側打開後,再慢慢轉向或打開熱水側調節至適合溫度,並避免觸碰水龍頭本體,以免燙傷。 6. 出水口附有濾網者,應定期檢查清洗濾網,避免影響水質及確保水龍頭功能正常。 7. 清潔保養時,請使用軟質抹布或海棉及中性清潔劑,避免使用菜瓜布或去污粉刷洗,以免破壞水龍頭表面度層。 | 對業者的呼籲 1. 「飲水用水龍頭」已列屬應施檢驗商品範圍,應完成檢驗程序後,始得運出廠場或輸入,對於市場上流通之商品,該局每年度均訂有市場監督計畫,倘發現該類商品不合格者,即派員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並作成訪談紀錄後依相關法規處理,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 2. 為確保市售商品之消費者權益,廠商販售應施檢驗商品時,應盡責落實商品之安全性及標示之正確性,以維護消費者權益及安全。消費者購買到不符合商品時,亦應儘速與廠商聯繫,以保障自身權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109年「飲水用水龍頭」市場購樣檢測結果彙整表鹵(碳)素型電暖器抽查 三件重要零組件比對不符 安全堪慮
現代人講求高品質睡眠與舒適居家生活,冬季習於使用電暖器以維持室內舒眠溫度。而常見的鹵素型及碳素型電暖器,因價格親民、導熱速度快,普遍受到民眾的青睞。然而,此類型電暖器因發熱源溫度非常高,且耗氧,近距離照射身體時,除會導致皮膚灼傷或曬黑等傷害,如放置床邊而未能與棉被、衣服等易燃物保持距離,接觸一段時間後,恐達到燃點而引發火災,消費者應謹慎選購併安全使用。 電暖器商品首重安全性,尤其鹵素型及碳素型電暖器皆透過「燈管加熱」原理而產生高溫效果,因此,使用時溫度上升避免過熱、人為疏失操作下的保護機制,以及電暖器產生的電磁波干擾其他電器產品等因素,皆為商品品質的檢測要項,確保商品進入市場時,符合國家標準。 為瞭解市售「鹵(碳)素型電暖器」之安全性,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合作,109年於各大賣場及3C量販店等販售通路,購買10件不同廠牌型號之鹵(碳)素型電暖器進行檢測。檢測項目包含品質項目、重要零組件比對以及標示查核三大項,在品質項目檢測內容包含: (1) 溫升:主要為確認電暖器於正常使用時,其重要零組件及電器表面的溫度上升不超過標準規定值,以避免過熱造成危險。 (2) 漏電流及絕緣耐電壓:主要為檢測使用者可能接觸部位的絕緣狀況是否良好,以避免發生觸電的危險。 (3) 異常操作:目的為模擬零組件故障或可預期的使用者疏忽等不正常使用情況下,電暖器本身是否具有足夠的保護,不致造成危害。 (4) 構造:確認電暖器之構造設計上是否符合安全之要求。 (5) 電磁干擾:主要目的在避免電暖器所產生之電磁波對其他電器商品產生干擾。 而重要零組件的比對工作,是為確認樣品之重要零組件與通過驗證之原型式試驗報告所附技術文件內容一致,以避免消費者使用已變更而未經安全評估檢測之商品。 檢測結果 本次檢測結果顯示,抽查的十件商品,「品質項目」全數符合規定,「重要零組件比對」則有3件不符合規定,另有一件「中文標示」計不符合規定。 其中3件「重要零組件比對」不符之商品為,項次4「風騰─電暖器」電容及電源線材與原登錄資料比對不符、項次7「巧福─巧福炭素纖維電暖器」同步馬達與原登錄資料比對不符、項次10「東銘─電暖器」未附「腳架╳ 4」與原登錄資料比對不符。而如商品重要零組件已被變更而使用未經安全評估檢測之零組件,恐對消費者的使用安全造成可能性的危害。商品不符檢測規定之處置,標準檢驗局將依「商品檢驗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要求業者補辦申請核准,違者將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 另外,有1件「中文標示」不符合規定之商品為項次4「風騰電暖器」,其樣品使用說明書內容與原登錄資料不符。標準檢驗局將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標示,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42條第2款規定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 一、檢測項目及檢測標準/法規 檢測標準/法規 檢測項目 CNS 60335-1或CNS 3765「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產品的安全-第1部:通則」 CNS 60335-2-30或國際標準IEC 60335-2-30「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安全性-第2-30部:室內加熱器之個別規定」 CNS 13783-1「家電製品、電動工具和類似裝置的電磁相容性要求-第1部:發射」及 CNS 15663第5節「含有標示」規定 (一)品質項目: 溫升 漏電流及絕緣耐電壓 異常操作 構造 電磁干擾 「商品驗證登錄辦法」 (二)重要零組件比對 前述檢驗標準及「商品檢驗法」 (三)標示查核: 商品檢驗標識 中文標示 二、檢測/查核結果 (一)品質項目 1.檢測項目: (1)溫升 (2)漏電流及絕緣耐電壓 (3)異常操作 (4)構造 (5)電磁干擾 2.檢測結果—全數符合規定 (1)溫升:全數符合規定 (2)漏電流及絕緣耐電壓:全數符合規定 (3)異常操作:全數符合規定 (4)構造:全數符合規定 (5)電磁干擾:全數符合規定 (二)重要零組件比對—3件不符合規定,不符合情形如下: 3件(項次4、7、10)不符合規定,其樣品的重要零組件與原登錄資料不符。 (三)標示查核 1.商品檢驗標識—全數符合規定 2.中文標示—1件不符合規定,不符合情形如下: 1件(項次4)不符合規定,樣品使用說明書內容與原登錄資料不符。 結論 對消費者的呼籲 1.提醒選購及使用市售「鹵(碳)素型電暖器」商品時應購買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圖例如 或 或)之「鹵(碳)素型電暖器」商品(商品檢驗標識查詢網址:https://civil.bsmi.gov.tw/bsmi_pqn/)。 2.選購時檢視廠商名稱、地址、型號及規格(如:電壓及消耗功率)等各項標示是否清楚。 3.檢視是否附有中文使用說明書、包裝上之產品使用說明、方法或注意事項等標示,使用前詳細閱讀該說明,並注意警語及使用注意事項等。 4.使用前請確實將電源線插頭與插座緊密貼合,不可有鬆動或插入不完全。將插頭拔離電源插座時,應以手握插頭拔除,避免以拉扯電線之方式拔除,致造成內部銅線斷裂。 5.鹵(碳)素型電暖器消耗電功率較大,應避免與其他電器產品共同使用單一插座;如必要使用延長線時,應使用15A以上之延長線並應避免共用。 6.請勿使用鹵(碳)素型電暖器作為烘衣用途,或將物品覆蓋機體、擋住熱氣出口,及放置於可燃物之鄰近處,以避免引發火災等可能性危險。 7.電暖器開啟時外表非常燙,應與易燃物保持距離,睡覺時切勿將電暖器移至床邊,以免棉被、衣物因此燃燒。 8.燈管式電暖器因耗氧度高,不適宜在通風不佳及密閉空間里長時間使用,建議可於室內放置一杯水,以免空氣過度乾燥引發不適。 9.電源線不可綑綁或以重物壓迫,以免受壓迫處局部發熱而導致線路絕緣及被覆劣化造成電源線短路。 10.若有故障現象發生,應立即停止使用並更換新品,切勿自行更換零件或拆解修理。 對業者的呼籲 1.標準檢驗局指出,鹵(碳)素型電暖器已列屬應施檢驗商品範圍,應完成檢驗程序後,始得運出廠場或輸入,對於市場上流通之商品,該局每年度均訂有市場檢查計畫,倘發現該類商品不合格者,即派員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並作成訪談紀錄後依相關法規處理,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 2.呼籲廠商應落實商品之安全性及標示之正確性,以維護消費者權益及安全,並提醒消費者選購「電暖器」時應購買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之合格商品。 市場購樣檢測結果彙整表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記者會後續追蹤: 優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產製銷售之「巧福炭素纖維電暖器(型號:AS-110)」 於110年4月15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與本會共同公布新聞稿,經標檢局檢驗,計有「重要零組件比對」一項不符合,至「標示查核」及「品質項目」則符合規定。 重要零組件比對不符合部份,該公司已於110年1月18日向經濟部標檢局申請核准,並於110年2月23日完成核准申請,已符合標檢局相關檢驗規定。 優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來函檢附經濟部標檢局公文疫情緊繃下 自助餐廳衛生防疫措施調查 近半數業者防疫與衛生措施有待改善
自助餐提供年輕學子、上班族快速又營養的菜色,以多樣的選擇滿足各式各樣的需求。然而自助餐服務人員的衛生習慣、餐點放置方式、餐點食材選擇等,都可能影響用餐民眾的食品衛生安全,在外食族比例持續升高的情況下,影響層面較過去更廣更深。 |台灣於去年(109年)一月出現第一例Covid-19確診以來,重創餐飲業、旅遊業等,依經濟部統計處統計,109年四月份餐飲業營業額僅有近4千8百萬,而隨著時間推移,民眾由最初的恐慌,漸漸習慣將防疫視為日常。去年五月起餐飲業營業額逐漸回升,至八月份來到高點7千3百萬餘,甚至高出107年6千8百萬與108年7千2百萬,如下表所示: | 表一:107-109年餐飲業營業額與109年Covid-19確診數(資料來源經濟部統計處、衛福部) | 去年3月份消基會發布「自助餐廳防疫措施調查」,檢視北中南自助餐廳之防疫措施,發現戴口罩、量體溫、提供酒精、菜餚加蓋等防疫措施施行的比例均低於20%。這些防疫措施也正是消費者在意的衛生安全措施,時至今日,餐飲業者是否會因疫情減緩而鬆懈,用餐環境又隱藏何種衛生安全疑慮,此為今年度「自助餐廳衛生安全調查」的調查重點。 | .調查期間:110年2月2日—110年3月10日 .調查範圍:台北市68家、新北市5家、台中市10家、台南市17家、高雄市23家、基隆市1家、新竹縣1家,共125家。 .調查項目:自助餐廳防疫與衛生措施調查。 | | 調查結果發現,經歷一年疫情肆虐,多數項目相較去年均有進步,唯有收銀員接觸食物一項退步較多、桌面清潔度些微不及去年,各項結果請見下表,以下針對本次調查中待改善項目一一說明: | 2020 2021 增減 服務人員配戴口罩 93% 97% 4% 桌面乾淨 89% 85% -4% 收銀不接觸食物 80% 65% -15% 菜餚加蓋 19% 63% 44% 場所設有酒精 19% 45% 26% 設有洗手臺/洗手處 28% 37% 9% 要求入內戴口罩 6% 42% 36% 張貼「禁語」 9% 42% 33% 設置用餐隔板 - 6% - 量體溫 6% 8% 2% 表二:110年自助餐衛生安全調查結果(資料來源:消基會) | 一、收銀兼夾菜 | 消基會於民國96年曾檢驗鈔票表面細菌,結果發現75%的樣本中帶有金黃色葡萄球菌、17%的樣本中有大腸桿菌,若摸過鈔票再接觸食物,吃下肚後可能會腹瀉、噁心,甚至引發食物中毒。 | 本次調查中有35%的自助餐廳收銀員,同時須直接接觸食物,如盛飯、夾菜、切肉、送餐等,比去年調查的20%高出許多,也是本次調查中退步最多的項目,不論直接還是間接接觸食物,都讓民眾飲食安全蒙上陰影,甚至可能成為病菌傳播的渠道。 | 圖 1收銀員同時須接觸食物,左為小愛自助餐,右為豪華自助餐 ||對於人力有限的自助餐而言,難免有一人身兼多職的情形,但仍應做好衛生措施:最簡單的方式可以穿脫手套、勤洗手等,隔絕錢與食物接觸;或善用科技,如行動支付等,雙方都可避免接觸金錢;資金較充裕的店家亦可考慮使用點餐機,由消費者向機器購買餐卷,維持工作人員手部清潔。 | 二、菜餚無加蓋 | 自助餐廳菜色多樣,一字排開後令人垂涎三尺,然而以開放性陳設餐點,在消費者夾取過程中,如有交談、咳嗽、打噴涕等行為,可能導致菜餚成為細菌與病毒的溫床。 | 相較於去年調查僅有19%的餐廳在菜餚上加蓋,本次調查增加為63%;同時店內標示「禁語」等字樣者,亦由去年的9%提昇為42%。不論是菜餚加蓋還是禁語標示,皆可能為疫情帶來的衛生措施改善,但相較其他調查項目,畢竟還是有過半數的業者並未提醒用餐客人用餐時禁語,不無造成室內客人口沬相互傳播的可能,這點仍有很大的改善空間。 | 圖 2 菜餚以開放式陳列,左為郭師傅自助餐,右為祥意素食館 |新冠疫情為自助餐廳帶來衛生措施調整,對消費者來說是意料之外的紅利,本會亦期許自助餐廳業者能時時檢視餐點衛生防護,對於開放式陳設餐點的店家,建議使用隔板或蓋子,遮擋用餐人員及打菜人員的口沫及落塵沾染菜餚,由消費者健康的角度出發,才能長久經營。 | 三、半數沒有洗手處、也缺少提供酒精消毒 | 飯前洗手是基本的衛生習慣,過去一年來因疫情緣故,政府更是大力推廣勤洗手,並建議業者對於上門消費者,事先提供酒精消毒,然而根據本次調查,僅有37%的自助餐廳有提供洗手設備、45%店家提供酒精,儘管相較去年(28%、19%)已有提昇,仍皆未達半數,衛生與防疫效果,確實並不理想。 | 消基會提醒消費者,在外用餐亦須記得餐前洗手,若用餐地點沒有洗手處,可自備乾洗手、酒精為雙手消毒,避免病從口入。消基會並進一步呼籲餐廳業者及服務人員、廚師,應該於接觸餐點前後勤洗手,維持衛生安全,並在餐廳內設置提供客人的洗手處,並提供酒精供客人用餐前消毒。 | | 四、用餐無隔板 | 一般室內公共場合,若無法保持一公尺安全距離,均須配戴口罩,然而用餐時勢必得將口罩取下,於用餐尖峰時間櫛比鱗次的消費者近距離一起用餐,恐將成為病毒傳播的管道之一。故今年度調查新增用餐隔板項目,結果卻僅有6%的自助餐廳設有用餐隔板。 | 對於場地及座位數有限的自助餐廳而言,要保持室內安全距離實有困難,消基會建議使用用餐隔板阻隔,可防止顧客間飛沫傳染。以使用隔板的業者也應定期消毒隔板,給消費者安全健康的用餐環境。 | 五、多數餐廳並未測量體溫管控進出 | 量體溫、勤洗手、戴口罩,是防疫的必備三法則,若業者能於消費者入場時量體溫,防止發燒者進入,將可保護其他消費者健康。然可能礙於人力等因素,去年(6%)及今年(8%)入內量體溫的自助餐廳均不到10%。 | 為避免自身營業場所成為病毒傳播處,希望業者能加強對消費者與工作人員的體溫控管,防止感染者接觸食物,人員如有身體不適,也應在家休息,減少傳染風險。 | 六、口罩戴一半 | 疫情來襲幾乎人人都養成了戴口罩的習慣,本調查中餐廳服務人員97%有配戴口罩,然而其中10%卻未正確遮住口鼻,口罩僅配戴到一半,消基會呼籲作為第一線接觸食物者,應有更佳的衛生習慣,不僅應正確配戴口罩,烹調食物者也應戴上帽子、手套,避免不必要的食物污染。 | 圖 3 服務人員口罩未戴實,左為綠原品健康蔬食全自助餐,右為凱英自助餐 |109年12月啟動之「秋冬防疫專案」規範民眾出入八大類場所須配戴口罩,儘管其中並不包含餐廳,但考量自助餐多為開放式、半開放式,消基會建議消費者於夾取餐點時仍應戴上口罩,並避免交談。此次調查餐廳中有42%要求入內需配戴口罩,雖然相較去年(6%)增長不少,但是仍有半數以上自助餐廳未嚴格要求入內需配戴口罩,防疫效果令人擔心。 | 總結與呼籲 | 依照勞動部統計,「住宿及餐飲業」就業者及受雇者人數過去一年不減反增,此次調查中收銀員接觸食物的比例卻增加不少,消基會呼籲餐飲業業者應自律,多一次消毒、多一道防護,就能多保護消費者一些,況且於現今社會已有許多解決方案(如行動支付、點餐機),在疫情尚未結束的時刻,更應多加警惕。 | 疫情改變了我們的生活方式,也拉大了人與人之間的距離,但卻也提昇了自助餐的衛生措施,不論菜餚加蓋、人員配戴口罩、洗手處等,皆比去年進步,期望這些措施並非「疫情期間限定」,而是成為國人新的生活方式,本會亦將持續關注自助餐廳之衛生安全措施,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太魯閣號賠償偏低,不容事主變公親 消基會願意協助受害人提起團訟,為犧牲者討回公道
清明連假首(4/2)日,台鐵408次太魯閣號從樹林發車,載著大批花東返鄉掃墓及旅遊旅客,在行經花蓮大清水隧道時,被一輛疑似停車不慎、沿著鐵軌上方邊坡滑落的工程車撞上,列車失控出軌,擦撞山壁,多節車廂扭曲變形,釀成50死、216傷的嚴重傷亡。這是台鐵史上死傷最多的事故,行政院下令全國降半旗3天共同悼念! | 面對這讓國人哀慟不已的清明假期,不禁讓人質疑,台灣民眾到底有沒有一條可以安心回家的路?! | 消基會指出,3月31日才沈痛的指出,統計自2003年起至今,國內總共發生65起遊覽車意外事故,一共造成193人死亡、948人輕重傷,無辜受害的民眾高達1,141人;而台灣鐵路局近40年則發生33起造成人員死傷的意外事故,總共造成218人死亡、1302人受輕傷,無辜受害人高達1,520人(整理自1981至2021年4月2日止)。台灣最大的兩種公眾運輸工具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竟然達2,661位,台灣的公共交通消費者寶貴生命受到侵害的危險,顯然十分嚴重。 | 仔細看台灣鐵路管理局的意外事故發生原因,包括有外車、人闖進平交道或軌道、乘客攜帶炸藥(2起爆炸案)等種種令人匪夷所思的因素導致1,506人受到傷害或死亡。 | 此外,1997年3月27日也發生類似此次太魯閣號意外之事故。當時,一列由樹林開往蘇澳的1083次自強號,宜蘭線外澳站當時有一部水泥高壓泵浦車於站內從事邊坡工程時,不慎侵入鐵軌,導致列車進站時遭迎面撞上,造成20餘人輕重傷;可見邊坡施工,缺乏風險管理,造成無法彌補的受害事件,從台鐵的運行紀錄來看,其實已有前車之鑒、惨痛的教訓。 | 做好一切防護,確保鐵道運輸不受外力及異物侵入 | 消基會指出,鐵道運輸,載客量大、通行速度快,更有專用的路權,無論運輸或施工維護,都必須維繫通道不能被外力入侵而肇禍。因此,無論是平交道或施工圍籬,都應該要強而有力的阻擋外力侵入,切不可因陋就簡,甚至完全沒有圍籬阻擋。 | 台北市土木建築學會指出,政府公共工程都會要求廠商提交施工防災計畫及交通維持計畫書,依照花蓮大清水隧道事故的現場環境,理應在爬坡左側做護欄,且護欄應要以每根長達七、八米的鋼板樁、H型鋼或鋼軌樁打進土裡,露出地面約一米,打在爬坡左側一整排,方有安全障可言。假設有做護欄,不論是工程車、落石、木頭滑落邊坡,都不會掉入軌道空間內,因沿鐵路軌道兩側的施工,訂定周詳的防災計畫,確實非常常重要;至於交通維持計畫書,則是要確保施工時間的北上、南下列車,安全通行順暢。 | 因此,花蓮大清水隧道發生工程車滑落,導致太魯閣號反應不及撞擊山壁、多節車廂出軌,造成50人枉死、216人受傷事件,直接的肇事原因,根本就是台灣鐵路管理局、發包單位、監造單位與施工單位草菅人命所致。 | 消基會認為,從上到下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交通部,對於公共工程的施工績效(包括安全)考核、交通部及鐵道局與台鐵的工程監督管理、台鐵工程發包內容審核(如圍籬護欄及偵測預警系統之工安項目與預算)、專案管理公司(中棪)的工程執行及施工安全管理、設計監工公司(聯合大地)、施工廠商(東新營造及義祥工業社),系統上都缺乏風險管理機制。對於此次重大慘劇,必須徹底檢討缺失原因,痛加改善。 | 台鐵公司化是解決人謀不臧和財務窘境的核心關鍵 | 台灣鐵路管理局的陳疴,已經到了必須要有決絕的魄力,大刀闊斧改革的地步。消基會指出,唯有鐵路公司化,先結清目前沈重的人事負擔、革除不必要冗員、改革僵化的採購制度,創造出更具彈性、有績效、自負盈虧的全新局面,鐵路局才有改革的契機,否則3、40年以來,國人不斷看到鐵路管理局人謀不臧、尸位素餐、推卸責任、迴轉無力的窘境,一再被犧牲的是廣大消費者(乘客)的寶貴生命與健康權益。 | 先滿足東部民眾基本回家需求為首要 檢討站票制度 | 都是一國之民,西部幹線、交通呈現便利、快速,一天往返北高兩地輕而易舉;然而東部民眾的想要有一條安全的回家之路,竟然比登天還難,更是一項奢侈的要求,何以致之? | 消基會指出,多年來觸及東部交通規劃,都只見「要保持東部淨土」、「保護環境」等諸多意見,唯不見東部民眾往返家鄉塞車、道路中斷,甚至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焦慮和風險。因此,站在同理心角度,呼籲政府應至少要「先給東部民眾一條安全回家的路」!這是政府責無旁貸的責任,也是民眾的基本需求。 | 此外,在這次罹難的50人中,有23位乘客是20歲以下的乘客、12位為30-40歲以下乘客,多屬青壯人士,令人相當不舍,但究意是什原因造成受到傷亡的乘客/消費者都以年輕人居多呢? | 雖然鐵路管理局曾經針對太魯閣號和普悠瑪號是否販售「站票」一事開放討論,並實地測試,最終做出2019年5月2日起,開始限額販售普悠瑪和太魯閣列車的新自強號站票,每列限額120張,其原因淺而易見:不僅可以解決疏運需求、提高運輸效率,也能讓台鐵的收入增多。 | 由本次發生的慘烈事故,也實際告訴我們快速火車行駛下不應該販售「站票」了。消基會認為,為了安全起見,真的應該好好考量不要再販售站票,以免發生意外事故時,在高速衝擊下,站票乘客容易被拋飛、受到碰撞傷害的程度,一定比較高;若有運量需求,應加開班次因應。 | 現行賠償規定金額過低,且設上限,極不合理 | 對於本起意外事故,台灣鐵路管理局已經提出以下賠償方案,首先是對於下列傷亡者,先期發給慰問金: 死亡者慰問金新台幣10萬元〈已發放34人〉 受傷者慰問金新台幣5千元〈已發放93人〉 | 並且,臺灣鐵路管理局也:依據「鐵路機構行車及其他事故損害賠償及補助費發給辦法」及「行車及其他事故特別濟助金發給基準」規定及行政院的指示,宣布自即日起:罹難者確定可以領賠償金250萬、特別濟助金280萬、慰問金10萬,共計540萬。其中賠償金250萬元可先領取,預計4月8日起由各別關懷員代為領取交付。 | 消基會指出,過去大眾運輸(如鐵路、航空…等),屬國營事業,營運經費由國家支應,經營費用較高,對於發生事故則採「鐵路經營者限制責任」賠償原則,對於因鐵路行車及其他事故致人死亡、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時,雖依鐵路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惟關於應如何賠償,依同條第三項規定:「前二項損害賠償、卹金或醫藥補助費發給基準、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但這種由交通部定訂之賠償金額,確基於上述「鐵路經營者限制責任」賠償原則,長年以來,交通部始終從低訂定,並且還定有一定的上限,依現行的「事故損害賠償及補助費發給辦法」規定,一位事故罹難者所能獲得的賠償,竟然只有區區的新台幣二百五十萬元。若是再加上後來增訂的「特別濟助金發給基準」,也只有加一倍給付二百五十萬元而已,這種從低、設有上限,只有在特殊情形才能加倍的賠償制度,實在落伍,更是縱容一再犯錯的溫床,國家視人命,實在有夠草賤!而這種賠償機制早已落後於時代趨勢且未見周延,對於此次無辜賠上性命及健康的消費者而言,好不諷刺,情何以堪! | 尤其本次死傷者復以年輕人居多,許多年輕人遭逢此次車禍之後,引起勞動能力的減損、增加生活上的必需,未來一輩子將因這次車禍而後續衍生精神與肉體的終生傷害,這樣的賠償額度實屬過低。 | 消基會呼賠償加補償 應比照消保法給予三倍懲罰性賠償 | 「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第 7 條規定: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 基於上述規定,消基會認為應比照「消保法」第 51 條規定:「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做為賠償基礎,方為周延。 | 而事實上,依交通部107年5月23日交路監(一)字第10797000591 號所發佈之「鐵路旅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0條中規定: | 「鐵路機構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旅客死亡、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者,應依『鐵路行車及其他事故損害賠償暨補助費發給辦法』負賠償責任。旅客所受損害超過前項辦法所定之賠償基準者,仍得依民法及其他法律請求賠償」。 | 為此,消基會呼籲鐵路局應比照消保法規定主張三倍以下賠償,不可僅以交通部片面公告的賠償金額為上限,如此做法才能安慰枉死乘客和無端受害的乘客! | 值得觀察的是,國泰產險承保旅客運送責任險250萬,但保險事故賠償總額則有2億元的保險總金額上限。初估,此次賠償罹難者的部分,就得先使用1.25億,其他216位受傷者的乘客及相關的財物損失,則要去哪裡籌措?交通部未能記取教訓,事先投保足夠的法定保險,也是一項令人遺憾的疏失,交通部和台灣鐵路管理局對於未投足額的保險,造成賠償準備不足的部分,竟轉換成納稅人的共同負擔,是否也應該要有個說法。 | 此外,在本次搭乘太魯閣號幸運未受傷的的乘客,鐵路局亦應基於關懷,提出補償與救濟,如:主動關懷、補償及賠償未到站轉乘車資、遲延時間補償、因車禍而損失之財物等損失等,甚至包括精神慰撫金等救濟措施在內,以安慰本次搭乘太魯閣號身未受傷,心靈卻飽受創傷的乘客。 | 太魯閣號意外的發生,消基會至感悲痛,清明春假都在蒐集意外發生原因的可能原因和專家意見,希望能為受害乘客提供服務和諮詢,甚至不排除提出團體訴訟之服務,為罹難和受到損害的乘客伸張正義和權益。受難家屬和受害乘客若有任何諮詢之處,請致電消基會申訴專線,由專人為您提出諮詢服務。 | 台北總會電話:(02) 2700-1234 中區分會電話:(04) 2375-7234 南區分會電話:(07) 225-1234 雲嘉南分會電話:(06) 241-1234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2/3品質不符標準 磁性玩具暗藏危機
磁性玩具種類多樣,這種看不見摸不著的力量,可以似積木緊密結合,也可以似史萊姆隨意變形,多種玩法深深吸引了大人小孩。然而,兒童誤吞磁力玩具的新聞卻也時有所聞,甚至導致胃穿孔等嚴重後果。 | 為瞭解市售「磁性玩具」品質,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合作,於109年購買15件「磁性玩具」商品,依據CNS 4797「玩具安全(一般要求)」系列國家標準進行「品質項目」檢測,與依據「商品檢驗法」及前述標準查核「商品檢驗標識」與「中文標示」。檢測結果「品質項目」計10件不符合(項次1至8、11、13),「商品檢驗標識」計4件不符合(項次2、5、8、11),「中文標示」計12件不符合(項次1、3至11、14、15)。 | 本次購樣「磁性玩具」包括巴克磁球益智組(以下簡稱巴克球)、磁性積木、磁性黏土、磁性棋類、磁性字卡等,主要不合格情形為本體體積過小及高磁性,恐讓嬰幼兒誤吞食,於腸胃道間互相吸引,造成腸胃道穿孔之風險。 | 壹、檢測項目及檢測標準/法規 檢測標準/法規 檢測項目 1. CNS 4797「玩具安全(一般要求)」 2. CNS 4797-2「玩具安全(特定元素之遷移)」 3. CNS 4797-3「玩具安全-第3部:機械性及物理性」 (一)品質項目: 1. 8種重金屬(鉛、鎘、汞、鉻、砷、硒、銻、鋇) 2. 8種塑化劑(DEP、DMP、DEHP、DBP、BBP、DINP、DIDP、DNOP) 3. 物理性檢測:玩具結構特性之要求(如:小物件、磁通量、危害尖端、危害邊緣及包裝塑膠膜之安全性等) ※檢測項目因產品特性而有不同。 1. 列檢前商品:商品標示法 列檢後商品:CNS 4797「玩具安全(一般要求)」 2. 玩具商品檢驗作業規定 (二)標示查核: 1. 中文標示 2. 商品檢驗標識 | 貳、檢測/查核結果 (一)品質項目 檢測項目: 1. 8種重金屬(鉛、鎘、汞、鉻、砷、硒、銻、鋇) 2. 8種塑化劑(DEP、DMP、DEHP、DBP、BBP、DINP、DIDP、DNOP) 3. 物理性檢測:玩具結構特性之要求(如:小物件、磁通量、危害尖端、危害邊緣及包裝塑膠膜之安全性等) ※檢測項目因產品特性而有不同。 檢測結果—10件不符合規定,不符合情形如下: 1. 1件(項次11)塑化劑及其混和物超過1%,不符合CNS 4797第4節(g)要求。 2. 8件(項次1至7、13)磁通量指數大於50kG2mm2及有小物件,不符合CNS 4797-3第30.2節要求。 3. 1件(項次8) 有小物件,不符合CNS 4797-3第4節要求。 | | (二)標示查核 商品檢驗標識—4件不符合規定,不符合情形如下: 1. 1件(項次2)為列檢前商品[1],有標示商品檢驗標識,不符合刑法第255條。 2. 2件(項次5、8)無商品檢驗標識,不符合玩具商品檢驗作業規定第4點第5款要求。 3. 1件(項次11)未標示批號,不符合玩具商品檢驗作業規定第4點第5款要求。 中文標示—12件不符合規定,不符合情形如下: 1. 5件 (項次1、3、4、5、8)無中文標示,依商品列檢前後,分別不符合商品標示法第9條及CNS 4797第7節等要求。 2. 4件 (項次6、7、11、14)未標示製造商名稱及地址,依商品列檢前後,分別不符合商品標示法第9條及CNS 4797第7節等要求。 3. 1件 (項次14)未標示進口商統一編號等資訊,不符合CNS 4797第7節要求。 4. 3件(項次9、10、14)製造商名稱、地址未以正體中文表示,不符合CNS 4797第7節要求。 5. 1件(項次15)「注意」或「警告」字體大小未達5 mm *5mm,不符合CNS 4797第7節要求。 | | 標準檢驗局說明,針對近期國內有數起嬰幼兒誤食巴克球,造成腸胃道穿孔之情形,為確保嬰幼兒安全,已自108年10月1日起將巴克球列為應施檢驗玩具商品範圍,並將該商品列為重點管理項目;本次購樣商品有6件為巴克球,均為實施列檢前進口或出廠商品,因本體體積過小及具高磁性,不符合標準要求,已依「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規定命廠商回收改善,其餘4件品質不符合規定之「磁性玩具」,已依「商品檢驗法」作有關處置。 | | 參、呼籲 消基會呼籲,消費者應購買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之「磁性玩具」商品,在選購時注意是否有詳細中文標示,並應詳細閱讀商品適用年齡、注意事項、警語及使用方法等標示內容,選擇適合年齡之玩具供兒童玩耍使用,並且應於遊玩後收好,避免家中幼兒或寵物誤食。 「磁性玩具」已列為應施檢驗玩具商品,應完成檢驗程序後,始得運出廠場或輸入於市場陳列或銷售。對於市場上流通之商品,每年度均訂有市場檢查計畫,倘發現該類商品不合格者,即派員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並作成訪談紀錄後依相關法規處理,針對不安全及涉違規商品進行宣導及下架,以維護網路商品交易安全性,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 | [1] 列檢前商品:108年10月1日起巴克球列為應施檢驗玩具商品範圍,於該日期前進口或出廠之商品,為列檢前商品。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 附檔:109年「磁性玩具」市場購樣檢測結果彙整表 | 財團法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騰龍遊覽車重大意外事件是制度殺人!絕非意外! 死亡悲劇帶給全民的省思!
「安全」是回家唯一的路。在台灣,搭乘遊覽車旅遊竟得像「博杯(擲筊)」一般,能得神明保佑,才有安全返家的機會! 3月16日台9線114.7公里處發生騰龍遊覽車撞山壁的意外事故,造成6人死亡、39人輕重傷的重大災害,車禍現場遊覽車左側車體中央被撕開大洞,車身支離破碎,有乘客繫上安全帶卻連人帶椅被拋出車外,死者大多腦部受到重創,全身骨折不治。負責事故調查的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下稱運安會),十天後發布期中安全通告,認定事故遊覽車座椅安裝方式存有系統性問題,要求並獲得交通部同意,召回事故遊覽車打造廠名盛車廠所出廠的718輛車輛,並擴及2018年台62線遊覽車事故、2020年陽明山遊覽車追撞事故的同型遊覽車與國道客運車,計達471輛,累計共達1,189輛車需分批進行檢測,通過檢測後才能重新營運。 騰龍遊覽車事故發生原因,亟待運安會縝密調查,讓失事真相得以一一浮現,當中如涉及車輛安全規範的闕漏或管理的行政怠惰或人為不彰,絕不容再度輕放,主管機關應該痛定思痛,雷厲風行全面改革,重拾人民對執政者的信心。 然國內遊覽車車安品質暗藏風險,統計2003年起至今,國內共計發生65起遊覽車的意外事故,造成193人死亡,948人輕重傷,無辜受害的民眾共計達1,141人(參表一)。進一步探究近十年的遊覽車重大交通意外,光是件數就高達五起,平均兩年就爆發一起重大車禍,而每起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平均達31.8人(參表二)。歸咎歷次重大意外發生原因,不脫車齡老舊、車體結構強度不足、煞車系統失去作用以及駕駛過勞等主因。但令人扼腕的是,歷經多次慘烈的教訓,執政者、主管機關、遊覽車業界都聲稱已通盤檢討詳加改善,但是,18年過去了,為何意外一再重演?無辜生命一再被犧牲? 最讓消基會不捨的是,除了國外觀光客、公司行號的企業旅遊,還有經常搭乘遊覽車的銀髮族進香團、鄰里民聯誼旅遊,以及國中小畢業旅行及校外教學,因為信賴政府管理機制,反而搭上高風險的遊覽車,誰來保證年長及年幼國人的出遊,都能平安返抵家門? 本次事故車輛為出廠三年的遊覽車,徹底揭穿新車即為安全的假象,也直指台灣遊覽車安全品質的問題核心;大客車安全規格、項目是否與國際水準一致?通過檢測的車體是否落實監造確保品質無虞?旅遊運輸業者求近利,消費者捨高價,產業落入市場惡性循環,政府若再不思全盤解決之道,將是產業端與消費端的雙輸。 遊覽車八成國內打造 安規標準恐有不足 交通部統計顯示,截至2017年1月24日止,國內使用中各類大客車共計35,534輛,以營業大客車15,428輛及遊覽車16,701輛所占比例最高,其中整車進口及整體設計製造計5,664輛,僅15.94%,其餘為以底盤架裝車體計29,870輛,占84.06%。 相較於全車原裝進口的遊覽車(即在同一國內進行底盤組裝與打造車身,稱一階打造),出售前必須經過完整的碰撞、翻滾測試,車體的結構強度與安全性具有保障,而台灣遊覽車八成以上是進口底盤,再由國內車體製造廠商打造車身(稱二階打造),成車的安全品質得靠政府嚴密的制度管理才能保障消費的權益。然國內大客車安全規範項目是否完備?標準是否與國際水準同步?從騰龍遊覽車意外事故曝露座椅安裝規範不足之問題,就可看出問題。 然國內主管機關一再宣稱,目前執行的「車輛安全檢測基準」安全法規已與國際相關法規接軌,不應將國內車廠打造的底盤架裝車體汙名化為拼裝車,但問題的核心在於大客車的安全標準是否與國際水準一致?如依循的標準項目不足、強度不夠,全國取得測試合格證的遊覽車,真的安全嗎? 車輛監造放水 放縱「公路殺手」橫行 目前,國內大客車新車領牌銷售前的品質管制,是透過車輛型式安全審驗機制進行監管,其運作方式分三階段,首先,新車須通過並取得檢測中心「車輛安全檢測基準」檢測報告、再到審驗中心申請並完成檢測報告及品質一致性相關文件審驗程序,領取合格證,最後至公路監理機關完成領牌,新車才能進行銷售。但政府如何確保取得測試報告的每輛大客車在出廠前品質都能符合安全法規,仰賴的是後續的監管機制。 由於車輛型式安全審驗機制允許業者以單一代表車輛進行車輛安全檢測,惟日後的實車打造必須依循取得測試認證的車輛規格確實施作,因此審驗機制的監管配套還規定,申請廠商每年須將品質一致性管制計畫書訂定應留存之相關執行紀錄送交至車安中心審查,此為書面審查性質,此外,車安中心每三年應派員至工廠實地了解現場運作情形,但會視情況調整核驗週期,此為現場核驗形式,其目的是為監督車廠後續打造的大量車輛,品質符合當初送審合格車輛的規格,也就是一致性監管。 而根據媒體報導,騰龍遊覽車事故事發後,車安中心前往該事故車的打造廠名盛公司執行品質一致性現場核驗,現場核驗發現竟有8項品質文件紀錄缺失,車安中心依「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29條規定,判定品質一致性核驗不合格,後續要求名盛公司於30日內以書面提出說明、改善措施及所需改善期限及辦理複驗。 令人震驚的是,名盛公司絕非單一個案,而是監管系統的失靈,依據監察院於103年公布的「大客車安全管理機制總檢討專案調查研究報告」早已指出:「據交通部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近5年總計完成169案大客車成效報告核驗,執行現場核驗19案,判定不合格即有7案,不合格率近5成,其中102年現場核驗僅2案,均未合格,顯見僅書面審驗卻未落實現場核驗機制,造成車體打造技術存有品質闕漏之虞。」 這在在顯示遊覽車品質監造功能成效不彰,讓不當的車體打造廠有機可趁,配合遊覽車業者,擅自改變設計,以不符規格的鋼材、零件等,打造成本低廉卻具風險的車輛,而此般的監造機制形同放縱「公路殺手」在路上橫行,把人肉視為煞車皮,視乘客生命如草芥。 業者求近利,消費者貪便宜 市場惡性循環 2006年12月台南梅嶺發生遊覽車翻覆的傷亡意外,造成22人死亡、24人輕重傷的慘劇,為解決老舊車齡、再生輪胎問題等,教育部特為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的租用車輛,訂出車齡5年以下的租用限制,導致公家機關和一般公司行號陸續跟進,形成社會普遍認知「新車就是安全」的片面觀念。 再者,而自2008年開放陸客來台觀光後,國內遊覽車數量迅速擴張,由2008年前穩定的11,000餘輛,大幅成長至2016年的17,000餘輛,不僅扭曲了市場真實需求,大量的中小型旅行社進入市場,以低成本、高密集行程在市場削價競爭,導致遊覽車業者情願投資低價新車以求降低成本與快速回收,捨棄購買品質精良高價車,復因兩岸政策影響陸客團來台人數,造成遊覽車供需失衡,大量流入國旅市場,造成旅遊運輸業低品質、高風險服務充斥市場。 而台灣民眾的旅遊選擇,慣以價格取向取代價值取向,然合理的團費價格當反應合理的商品及服務品質,如消費者不導正錯誤的消費心態,業者被迫以低價策略迎合市場,惡性循環的結果,不僅是旅遊市場的崩壞,受害最大的恐怕還是消費者權益。 遊覽車意外年年發生,慘烈的災情年年上演,眼見學生畢業旅行季與七月、八月暑期長假即將到來,國內旅遊運輸風險歷經老中青三個世代,問題仍舊未能解決,深深糾纏每位學生家長的心!消基會嚴正要求交通部長、路政司長必須擔負全責,痛定思痛,割去毒瘤,徹底檢討重新建立安全可具信賴的管理制度,以向全民交代。 呼籲: 一、針對事故遊覽車同一車型的全數車輛,主管機關應儘速召回,確保車輛全數通過安全審查才能重新開放營業,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二、交通事故三大因素「人」、「車」、「路」,呼籲運安會、車安中心及交通部應通力合作,與時俱進的以安全為最優先,以問題導向全面檢討三大因素的具體可行的改善方式。 三、「車」的部分,應重新檢視大客車檢測安全標準,強化安全規範並定期檢視回饋評估調整,以達到與國際水準一致。徹底執行大客車監造機制,強化遊覽車品質監造功能,確保台製遊覽車與整車進口車輛品質相同,一旦車體在合理期間仍發生安全之慮,發證單位必須負擔連帶責任。 四、「人」的部分,應加強宣導交通安全的風險意識,乘客搭乘遊覽車必須全程繫安全帶,駕駛在行車時要隨時注意身心狀況與車輛狀況,交通部應加強駕駛的防禦駕駛及緊急應變能力之教育訓練。 五、「路」的部分,應在連續下坡彎道增設「使用低速檔減速」及「使用第三輔助煞車減速」等即時動態警示牌面,並裝置測速執法系統。 六、在車體製造技術無法達到安全水準之前,應施行降低全車進口稅賦的相關減免措施,鼓勵遊覽車業者引進安全的全車體,同時研擬政策,輔導國內大客車打造廠技術提升,全面保障消費者安全與權益。 七、建立E化工具與車聯網技術,協助公路監管與大客車監理單位有效聯繫,達成路邊攔檢的成效,有效抓出違規改造的遊覽車車輛,加強督管達到改善。 八、縮短遊覽車使用年限,避免老舊遊覽車滿街跑,危害乘客、路人和其他交通工具的安全。 呼籲消費者應該建立「合理價位換安全」的消費觀念,增加業者投資安全的商品與服務的意願,改善市場惡性循環,重塑良好的消費環境。 表一:2003-2020年國內遊覽車意外事故總整理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